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产权交易合同
合同编号:
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
产权交易合同
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 制定
合同使用须知
一、本合同文本是根据《合同法》和《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制定的示范文本。合同条款均为提示性条款,构成合同文本要件,供产权交易各方当事人约定时选择采用。
二、为更好地维护合同各方当事人的权益,签订时应当慎重,力求具体、严密。拟定具体条款,需约定的必须填写,无须约定的用“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表示。
三、出让人:指转让标的的产权所有人、产权出资人或资产处置人。
四、合同涉及的当事人概况:如涉及的是自然人,请在当事人概况中填写姓名及身份证号码。
五、企业类型:对应出让人、受让人的营业执照所确定的类型填写。
六、转让标的:可以是整体产权、部分产(股)权,也可以是土地使用权、房屋建筑、设备、车辆、技术项目、专利权、商标权等。
七、第三、第四、第五条款是对第一条款的具体约定,如合同中不涉及其内容的,请在这三项条款中各自注明“本合同不涉及此条款”。
八、转让价格:未经资产评估直接以协商方式确定价格的,一般只适用非公有经济性质的产权。
九、职工的安置方式:指按照《北京市产权交易管理办法》第五条之规定,应约定妥善安置出让企业职工的事项。
十、资产的处理:是针对实际标的物的处理方式。
十一、产权交割的方式、期限、地点:指出让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和地点,按照约定的方式将产权转让给受让人,并明确产权交割的具体日期。
十二、产权交易的基准日:指确定被转让产权的所有权、风险、责任转移的特定时点。
十三、违约责任:根据《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定金条款。
十四、合同的成立和生效
本合同由交易各方当事人及其产权执业经纪人、经纪商签字盖章,并经交易所对合同审核盖章后,合同即成立,亦表示合同同时生效。合同生效起始时间以交易所审核签字盖章的日期为准。
十五、合同的解除
除合同规定的条款外,也可用另立解除合同的方法予以解决。
本合同涉及的当事人
出让人(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企业名称: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经纪商: 电话:
受让人(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职务:
企业名称: 邮编:
开户银行: 帐号:
经纪商: 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北京市产权交易规则》的有关规定,涉及当事人应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产权转让的标的
甲方将所拥有(持有)的 有偿转让给乙方。以上产权的性质属于(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其他)
第二条 产权转让的价格
甲方将上述产权经资产评估后与乙方协商确定,以人民币(大写)
万元转让给乙方。该价款的确定依据为:
第三条 转让标的上设置的抵押权、质权、承租权情况如下:
出让方(是/否)已对上诉权利的享有人履行了法定的告之义务。
第四条 甲方保证义务:
1、 甲方保证对其转让给乙方的产权享有合法、有效的处分权、并保证其向乙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真实、完整;保证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资产和文件资料的交付;否则,甲方愿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
第五条 转让标的及价款支付的方式为
(任选一条)
1、 出资购买: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一次性/分 次,第一次为 , 万元;第二次为 , 万元;)以银行转让方式付清价款。
2、 承担债务:乙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以承担甲方名下(全部债务/部分债务,具体为 )为条件受让甲方转让的企业产权。
3、 双方商定的其他形式:
第六条 承担债务以外的方式转让甲方全部产权的,甲方在转让前的债权债务处理方式为: (任选一条)
1、 由甲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2、 由乙方承担全部债权债务
3、
第七条 产权转让的职工安置方式
1、乙方负责安置甲方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
2、乙方不负责安置甲方的(在职、离退休)职工。
3、甲方负责安置甲方的 (在职、离退休)职工。
4、
第八条 产权转让中以下资产的处理方式(根据不同的转让标的具体约定)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采用如下方式处理:
(对情况复杂的也可另立合同附件予以约定)
1、房屋建筑
2、土地使用权
3、车辆
4、设备
5、商标
6、专利
7、技术项目
8、其他
第九条 转让产权标的的交割
1、 双方商定,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 日内,甲方将于转让标的相关的权属证书、批件、财务报表、资产清单、经济法律文书、文秘人事档案、建筑工程图表、技术资产等文件资料编制《财产交割单》移交给乙方,由乙方核验查收并签字盖章。
2、 提供的上述表册资料的完整性以及所提供表册与对应的转让标的一致性负责,并承担因隐瞒、虚报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3、 乙方对其签章查收的表册资料及转让标的的完整性负责,不得于查收后向甲方重复索取,但不包括未经查收的部分。
4、 甲方应协助乙方办理相关证书或批件的过户或主体变更手续。
5、
第十条 产权转让价款的支付方式、期限、地点
经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生效后,于 年 月 日前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 万元。
乙方应将第二条确定的款项,通过其委托的经纪组织按以下方式、期限、地点支付,当合同履行后,甲方将定金退还给乙方或抵作价款。
第十一条 产权交易的基准日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约定,交易基准日为 年 月 日。
第十二条 权证的变更
经甲、乙双方当事人协商并共同配合,由 方在 期限内完成转让产权的权证变更手续。
第十三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一方有权接触合同:
1、 由于不可抗力或不可归责于双方的原因致使本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的。
2、 双方协商一致的。
3、 另一方丧失实际履约能力的。
4、 另一方严重违约使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
5、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变更本合同。变更或解除合同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报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批准。
第十四条 费用的担负
在产权转让过程中,甲方应承担以下费用: ;
乙方应该承担以下费用: 。
第十五条 违约责任
1、 合同生效后,甲乙任何一方无故提出终止合同,应向对方一次性支付违约金 万元,为对方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2、 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价款的,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3、 甲方未按约定交割转让标的的,应按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4、
第十六条 产权转让纠纷的处理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向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申请调节解决,协商或调节解决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任选一种)
1、 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 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七条 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生效的条件为。合同生效后,双方对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执业产权经纪商各执
份,交易所执 份。
第十六条 其他
“合同使用须知”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出让人、受让人的资格证明
(1)出资证明;
(2)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2、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或代行出资人权利的上级主管部门批文等。
3、资产评估及确认报告或审计报告(非公有经济性质价格自行协商除外)。
4、与被转让标的相关的权证。
5、其他。
(此页无正文)
出让人(甲方): 受让人(乙方):
(盖章) (盖章)
经济性质: 经济性质: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执业经纪人(签字): 执业经纪人(签字):
经纪商(盖章): 经纪商(盖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审核人(签字):
交易所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