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成立及其生效的要件;掌握订立国际商事合同应注意的法律问题;掌握基本判断合同纠纷的是非与抗辩方法
[教学内容]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贸易术语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买方与卖方的义务
违约的救济方法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
[本章重点]
1、合同成立的有效要件
2、要约与承诺
3、合同的抗辩
4、情势变迁
5、违约救济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渊源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是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它强调当事人“营业地”,而不强调当事人的国籍,因此不同于传统上所说的涉外经济合同。
特点:
当事人的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最根本的特征,营业地不同,并非国籍不同)
买卖的标的物有特定的范围(一般是有形货物买卖,不包括货币。债券、流通票据和不动产及提供劳务等)
二、国际货物买卖法渊源
(一)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一)各国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
由于各国的法律不尽相同,货物买卖法也不尽相同),而由于双方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这在法律上就会遇到一个重要问题,即合同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双方的权利义务按那个国家的法律。
一般来说,这个问题有两种处理方法:(1)双方在合同中明确规定采用哪国法律;(2)由法律或仲裁机构确定。 一般法理是:特殊先于一般
约定/最密切联系地法/默认适用
1、在大陆法系国家: 民商法分立的形式,将买卖法编入民法典内,还在商法典中对商人的商业上的买卖活动进行规定。(民法为普通法,商法为特殊法,首先适用于商法,然后再适用民法)。
《**民法典》
2、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用单行法,即制定单行的货物买卖法。
英国-----《英国货物买卖法》+判例
美国------《美国统一商法典》+判例:世界上最先进的商法法律----州法,不是联邦法
3、我国的货物买卖法律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从法律性质上看,《民法通则》与《合同法》是普通法和特殊法的关系,即《民法通则》是普通法,《合同法》是特殊法。从法理看,适用时,依照特殊法优先于一般法原则,凡《合同法》有规定的,要优先适用于《合同法》,《合同法》未作规定的,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由九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当天公布,同年10月1日起施行。此前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和《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时废止,实现了合同法的三法归一。
《合同法》有总则、分则和附则,共23章,其中总则8章,分则15章。总则规定了合同法的原则,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合同终止,违约责任等一般性问题;分则具体规定了15种有名合同,买卖合同位于第九章。
(二)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都属于任意性法律规定,由当事人双方自由规定是否采用。
1、国际私法统一协会制定的1964年《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简称:ULIS)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简称ULF) 。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定的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简称CISG)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整合《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草案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草案的基础上起草,1980年维也纳外交会议审议通过的。我国于1986年加入该公约,该公约1988年1月1日生效。
《公约》属于制订法(成文法),对缔约国当事人自动适用,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排除其适用或选择适用其他法律。如果没有明确排除其适用,而选择的法律对有关问题没有规定时,仍应适用《公约》。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该公约共分为四个部分:(1)适用范围;(2)合同的成立;(3)货物买卖;(4)最后条款。全文共101条。
截至2002年11月,核准和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已达到62个。这62个国家分别是:阿根廷、澳大利亚、奥地利、白俄罗斯、比利时、波斯尼亚和黑山共和国、保加利亚、布隆迪、加拿大、智利、中国、哥伦比亚、克罗地亚、古巴、捷克共和国、丹麦、厄瓜多尔、埃及、爱沙尼亚、芬兰、法国、格鲁吉亚、德国、希腊、圭亚那、洪 都拉斯、匈牙利、冰岛、伊拉克、以色列、意大利、吉尔吉斯斯坦、拉脱维亚、莱索托、立陶宛、卢森堡、毛里塔尼亚、墨西哥、蒙古、荷兰、新西兰、挪威、秘鲁、波兰、摩尔多瓦、罗马尼亚、俄罗斯、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新加坡、斯洛伐克、斯洛文尼亚、西班牙、瑞典、瑞士、叙利亚、乌干达、乌克兰、美国、乌拉圭、乌兹别克斯坦、南斯拉夫、赞比亚。
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曾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95条和第96条的规定,对该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
1.关于采用书面形式的保留。我国新合同法第10条已经不再要求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已经与公约第11条的规定相一致,我国对公约的这一保留似乎已经没有意义了。
2.关于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根据公约第1条第(1)款(b)项的规定,我国在核准该公约时也提出了保留,即我国认为该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双方的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公约的适用范围
当事人范围(对哪些人适用)(可以排除适用)
交易范围(对哪些交易适用)
实体法范围(规定哪些问题)
《公约》的适用范围
YES
国际:营业地标准,国籍不同但营业地 在同一国的除外
货物:有形动产,电力、证券、轮船等除外
买卖:三来一补、承揽加工、运输保险、支付结算等合同除外
没有规定事项:合同是否有效;所有权是否转移;产品责任承担。
货物:有形动产,电力、证券、轮船等除外
当事人范围
《公约》第一条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或
(b)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
(2)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从合同订立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交易范围
《公约》第二条
本公约不适用于以下的销售:
(a)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这些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b)经由拍卖的销售;
(c)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从这些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公约主要适用以商业为目的的有形的动产销售。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在国际上主要按照不动产的销售对待,因此,它们虽为动产,也不适用公约。公约还规定,供应货物的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也不适用公约。这类合同,实际上是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所以公约也将其排除在外。
交易范围
《公约》第三条
(1)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要的大部分重要材料。
(2)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的一方的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案例1
中国南方航空公司向美国通用机器公司北京分公司订购8架波音747飞机。合同约定,中方先付50%的货款,付款后10日内美方交货,货到后30日内中方付另50%的货款。美方交货后,中方未能按期付款,美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方赔偿损失。
问题
该合同是否适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试述其法律适用
《公约》的效力
*《公约》没有适用的强制性:
1、允许排除
2、也可以删减或变更
《公约》采取了合同约定优先的原则,包括合同中约定的国际贸易惯例。即约定的国际惯例优先于《公约》。
结论:《公约》属于可以自动执行的公约,即如果双方的营业地分别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且在合同中没有排除《公约》的使用,则《公约》就适用于它们订立的买卖合同。
实体法范围
公约不涉及以下三个问题
合同的效力
所有权的转移
致人死亡或受伤的产品责任(personal injury or death)
公约规定
合同的成立
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
违约救济
风险转移
(三)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有关国际货物买卖的
在贸易术语方面,有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
在结算方面,有《托收统一规则》、《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在国际货物运输方面,有国际上使用广泛的提单文本、租船合同
在保险方面,有保险协会的保险条款
(四)《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在当事人未作排除的情况下,具有普遍适用性。但为了达成公约,《公约》对许多重要的问题未作规定。国际统一私法协会为了弥补这一缺憾,放弃制定具有强制约束力的规则的计划,设计了《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通则》不是国际公约,对当事人无强制适用的效力,但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而适用。
《通则》的特点:
与《1980年公约》的法律性质和法律效力不同
其适用范围比《1980年公约》广泛
在一定程度上对《1980年公约》起着补充和完善的作用
《通则》的内容
《通则》除前言外分七章,分别是: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
第四章 合同的解释
第五章 合同的内容
第六章 合同的履行
第七章 不履行
第二节 国际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二、国际贸易术语的分类
三、三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叫价格条件(price terms)或交货条件(delivery terms)就是用一些简短的概念或英文字母缩写来表示货物价格的构成,买卖双方对有关费用的负担手续的办理及风险责任的划分。
对贸易术语的解释中最有影响的有三个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修正本
国际商会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贸易术语的作用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最新的国际商会解释通则,《2000年通则》规定了13种贸易术语,分为四组:
E组(1种)
F组(3种)
C组(4种)
D组(5种)
《 2000年通则》对每一种贸易术语的规定,都包括一个序言,然后将买卖双方的义务各分为十项进行列举。
贸易术语的内容格式(一)
序言
A 出卖人的义务(the seller’s obligations)
A1 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
A2 许可证、核准文件和手续
A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A4 交付(delivery)
A5 风险转移(transfer of risks)
A6 费用划分(division of costs)
A7 通知买受人(notice to the buyer)
A8 交付证明、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A9 检查、包装、标记
A10 其他义务(other obligations)
贸易术语的内容格式(二)
B 买受人的义务(the buyer’s obligations)
B1 支付价款(payment of the price)
B2 许可证、核准文件和手续
B3 运输合同和保险合同
B4 收取货物(taking delivery)
B5 风险转移(transfer of risks)
B6 费用划分(division of costs)
B7 通知出卖人(notice to the seller)
B8 交付证明、运输单据或具有同等效力的电子信息
B9 货物检验(inspection of goods)
B10 其他义务(other obligations)
《 2000年通则》的适用
《 2000年通则》属于国际惯例,通过当事人明示或默示的选择而适用
《 2000年通则》规定的内容狭窄,必须和其他法律共同适用。例如,A1规定seller应提供符合合同的货物,但并未规定何为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要确定货物是否符合合同,必须根据其他法律进行判定。
E组
E组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
“工厂交货”是指出卖人在出卖人的场所或其他指定地(即工厂、工场、仓库等)将尚未出口清关且未装载于任何提货车辆的货物置于买受人支配,即完成交付。
交货前一切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但应买方的请求,卖方应对出口报关、获得出口许可等,提供必要的协助。
F组
F组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
该种术语,只要卖方在指定地点将业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承运人,即完成交货。适用多种运输方式。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出卖人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置于船边时即完成交付。
FOB(Free on Board)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出卖人在指定装运港于货物越船舷时完成交货。
案例
欧洲一公司与非洲一公司签订了一份FOB合同,由欧洲公司向非洲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在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承运人用吊装机械装运货物的过程中,部分货物包装被吊钩钩破,货物损坏。货到目的港后,买方检验并发现该损失,随即向卖方索赔。卖方答复买方,该损失应该由装运港的装运部门负责,拒绝赔偿。
问题
卖方的主张是否正确?为什么?
该损失应该如何处理?
C组
C组
CFR(Cost and Freight)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指定目的港)
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完成交付
CPT(Carriage Paid To)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付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完成交付
D组
D组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DES(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DEQ(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DDP(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案例
泰国A公司向法国B公司出口泰国香米,并签订FOB合同。A公司在货物装船前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检验结果货物符合合同的质量要求。A公司在装船后及时向B公司发出装船通知,但在海上航行途中由于海浪过大,大米被浸泡,质量降低。货到目的港后,B公司要求A公司赔偿差价损失。
问题
A公司是否应对上述损失负责?为什么?
如果是CIF合同或CFR合同,损失由谁承担,为什么?
第三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与承诺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订立过程:要约与承诺
offer
甲方 乙方
acceptance
如何证明合 同 (没 有) 订 立 ?
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公约》“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两者内容基本一致。
1、要约环节:
(1)没有要约 A不符合要约条件14#; B属于要约邀请15#
(2)要约被撤回或失效:18#(4种情形)
2、承诺环节:
(1)没有承诺: A、不符合承诺条件 B、属于交叉要约
(2)承诺被撤回或失效:如已撤回、撤消
一、要约与承诺
尽管签订合同的具体情形、具体过程不同,但就实质来说,不外乎两个方面:一方提出订约建议,另一方表示同意。通过这两个方面来确定当事人是否达成意思表示一致。因此各国法律或国际公约一般通过要约和承诺两个方面对合同的成立作出规定。
(一)要约
(二)承诺
(一)要约
1.要约的概念
2.要约的构成
3.要约生效的时间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5.要约的失效
1.要约的概念
**要(求)订立(契)约
**offer
概念:要约是清楚表达愿意在某一明确条件下成立合约的单方面表示。
是合同订立的必经阶段
要约是意思表示,非事实与法律行为
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无此目的不构成要约
讨 论
以下例子是否要约?
「我不是太喜欢我现在住的房子,如果有人开价合理,我一定会把它卖掉。」
「我打算把我的汽车卖给你,你有兴趣 吗?」
2.要约的构成
内容十分确定
《公约》: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表明”,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
《公约》还要求发价必须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法 律 规 定: <UN>
<UN>.第十四条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specific persons)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te)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暗示地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法 律 规 定: <合同法>
<合同法>第十四条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第十五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1)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十分确定(sufficiently definite)
(1)名称
(2)数量:
(3)价格:
可以是明示, 也可以是默示
一项要约是否合乎确定性要求不能以一般性条款来确定。即使重要条款,诸如对所交付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务的准确描述、价格、履约时间或地点等,在要约中可能尚未确定,也不能判定该要约是不确定的。所有这些取决于要约人是否发出要约;受要约人是否承诺;当事人是否有意达成一个有约束力的协议;空缺条款能否根据法律或惯例确定。
例子:
A已连续多年续展与B的合同,由B为A的计算机提供技术服务。A又设立了一个办公室,用的是同一型号的计算机,且要求B为其新计算机也提供同样的服务。B承诺了。尽管A的要约没有规定协议的所有条款,但因为空缺的条款可以从已经成为该当事人之间习惯做法的先前的合同中沿用,因此该合同成立。
(2)要约:受约束的意旨
一般地讲,建议越详细和明确,越容易被推定为要约。发往一个或多个特定人的建议较之向大范围的公众发出的建议,更易于被推定为要约。愿受约束的意旨通常要根据每一具体情况去推断。
例如:经过长时间的谈判,A和B两家公司的董事长就B公司取得A的全资子公司C的51%的股份一事达成了协议。由谈判人员签署的“协议备忘录”中有一条最终条款,声明该协议只有在得到A公司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因此,在A公司的董事会批准之前合同不存在。
(3)是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发出。
特定的人:specific person
「邀请要约」(Invitation for offer) 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1)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一般商业广告
(2)它的主要目的就是邀请对方提出「要 约」。这是因为在合同法上,谁是要约人,谁是答应人,决定彼此在合同 法下的法律地位、责任、权利。
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公约》:非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做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例如,作为一般规则,广告并不是要约,但是在英国法院1893年审理的Carlill v. Carbolic Smoke Ball Co.案中,法官没有照搬这一原则。被告在广告中说:如果有人按被告的说明使用该公司生产的“香烟丸”,连用两星期后仍患有流感,被告将支付100英镑作为补偿;为表示诚意,被告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日后,当原告真地索要该奖金时,被告称这只是一种商业上的吹嘘(puff),而不是认真的意思表示。这一主张没有被法院接受。上诉法院判决说:该广告中“已将1000英镑存入银行”的用词显示了被告的“诚意”(sincerity),这是被告意在使自己在法律上受到约束的强有力的证据。
要约邀请
商业广告
A是政府的一家办事机构。A为建立一个新的电话网络登广告招标。这种广告仅仅是要约邀请,A可以接受也可以不接受要约。然而,如果该广告中详细说明了这个项目的技术规格,并表示合同将由符合技术规格的、费用最低的投标人获得,则这种广告等同于要约,其结果是,一旦证明了最低的出标,合同即告成立。
例
例子( 一)
陈先生 :你有意买我手上戴着的手表吗?(「邀请要 约」)
张先生 :你那手表真不错,可以100块卖给我吗?(「 要 约」)
陈先生 :那就一言为定 (「 接 受」) 。
例 子( 二)
陈先生 :我想把我手上戴着的 手 表 以100 块 卖 给 你, 你买不买(「要 约」)?
张先生 :那就一言为定(「 接 受」)。
特别留意:附生效条件
以签订售货确认书为准。
仅供参考(for reference)
预防误会和不当
Pharmaceutical Society v Boots [1953]
在自助商店内,货品被贴上价钱标签后被放在货架上。
英 国 上 诉 庭 裁 定货 品 被 贴 上 价 钱 标 签 后 被 放 在 货 架 上 这 行 为 是「邀请要约」,顾 客 把 货 品 拿 到 付 款 处 这 行 为 是「要约」购 买,店 员 接 受 顾 客 付 款 这 行 为 是「接受」。
3.要约生效的时间
到达生效
各国都是这样规定的,包括英美法系国家
讨论(1)
要约人要约说:任何人在新年当天,跳进海里,游最少100码,我就会给他100镑。试问一个人在新年当坐船出海钓鱼,但未闻这要约。因为风浪太大,船被冲翻了那人游了200码返回岸上,他有没有接受要约?
讨论(2)
某人捡到丢失物归还失主, 后来才知道悬赏事宜, 能否要求给付悬赏金?
分析:承诺须是对要约的回复
承诺是受要约人在收到要约并理解其内容之后同意按要约中提出的条件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对要约的回复。如果受要约人在不了解要约内容的情况下实施了要约所要求的行为,或者,两个内容完全相同的要约交叉地发出,则并不能使合同成立。
法律规定:把电子邮箱写入合同
合同法:第十六条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通知于口头传达给被通知人或递送到被通知人的营业地或通讯地址时,为“送达”被通知人(《通则》)
《合同法》)
要约生效的时间非常重要,因为它明确了受要约人可以做出承诺的准确时间;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皆基于要约生效的时间
要约生效明确地使要约人受所建议的合同约束
4.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要约的撤回
两者比较:撤回------没有生效时
撤销------已经生效但可以撤销
例如:军队撤回
撤销职务\撤销命令
要约可以撤回:各法律体系皆允许撤回要约(要约是单方面表示, 又没有对对方产生任何不利后果)
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合同法》)
要约撤回后,如同从来没有要约,要约人不负任何合同上的或赔偿责任
注意: 同时到达, 阻止了要约的生效.
讨论:不可撤销的要约能不能撤回?
要约的撤销
撤销,是要约生效,但对方还没有承诺之前。如果已经承诺,自然不允许撤销,因为一旦承诺合同就订立了。
所以,这段空白时间里,对要约人态度各国有所不同:
英美法:可以
大陆法:不可以
公约与<合同法>:(折衷)原则上可以,但两种不可以
第十八条 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关于要约的可撤销性,《国际商事合同通则》兼采了两大法系的制度。它在第2.4条规定:“在合同订立之前,要约得予撤销,只要撤销的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2)但是,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不得撤销:(a)要约写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或(b)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而且已基于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这一规定是采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6条的结果。
要约的撤销 期限的例子
A是一家旅行社。A在其发送的小册子中通知游客将组织新年度假旅游,并敦促游客在通知后3天内预订,否则过期将可能没有多少剩余的名额。这个声明本身不表示在这3天内该要约不可撤销。
要约的撤销:合理信赖的例子
A是一个古董商。A要求B在3个月内完成修复10幅画的工作,价格不超过一个具体的金额。B告知A,为了决定是否承诺该要约,B认为有必要先开始对一幅画进行修复,然后才能在5天内给出一个明确的答复。A同意了。基于对A的要约的信赖,B马上就开始了工作。A在这5天内不得撤销要约。
为合作参与一个指定项目的投标,A让B在规定期限内提出要约。B提出了一个要约,对此要约,A在计算投标价格时予以了信赖。在要约期限届满前,A已投标,但B却通知A,声称不愿意再遵守其要约。因为A在投标时信赖了B的要约,因此该要约在期限届满前是不可撤销的。
5.要约的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被拒绝)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要约被撤销)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因过期而失效)纽曼诉斯奇夫案1985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要约被反要约)巴特纳机床有限公司诉艾塞克公司1979
5)要约被接受
案例
纽曼诉斯奇夫案1985
巴特纳机床有限公司诉艾塞克公司1979
法律规定: <合同法>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 (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问 题
一个要约规定: 10月5日前复到有效.
还盘回复日期是9月23日.
发出要约人要等到10月5日吗?
练习
1、芹菜多少钱一斤?
2、一块钱一斤。
3、八毛,卖不卖?
4、不卖。
5、九毛,卖不卖?
6、不卖。
7、一块,卖不卖?
8、不卖
练习
---XX型设备,是否感兴趣?
---20台,每台600美圆
---每台650美圆
----不能接受
----------------(货物价格上涨)
-----接受您每台650美圆报价
-----货物已经售出,抱歉。
还盘的法律实质
使原发盘失去法律效力, 并构成一个新发盘
(二)承诺
1.承诺的方式
2.承诺的构成
3.承诺生效的时间
4.承诺的撤回
承诺的含义
被要约人无条件地及全面地接受要约人的要约。更确切地说,承诺是受要约人按要约限定的方式对要约人作出的接受要约中包含的合同条件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法律后果
《合同法〉: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1. 承诺的方式
被发价人声明或做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动本身不等于接受。
Brogden Rail Co. (1877) 2 ,原告煤公司卖煤给被告公司多年, 均无正式合约。其后, 被告公司将新合约草稿交原告公司﹐原告公司签上「同意」后交回。双方均没有正式签署合约。判决﹕于被告公司依新合约的条款订煤时﹐或原告公司依约第一次供煤时﹐即为契约成立之时。
2.承诺的构成
承诺必须有受约人或其代理人作出。
如果甲对乙说:“请问一下你哥哥,愿不愿意把他的那匹马卖给我,我出价15000美元”,两天之后,乙对甲说:“我哥哥说愿意按你出的价格成交”,合同并没有成立,除非乙得到了他的哥哥(丙)的授权。在此例中,依甲的意图,乙不是受要约人,丙才是受要约人;乙无权对甲的要约作出承诺。
承诺必须在有效期内做出。
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保持一致。须是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
Hyde v. Wrench (1840) 3 Beav. 334,被告愿以1000镑将土地卖给原告﹐原告还价950镑﹐ 被告不接受。最后原告愿付1000镑购买。判决﹕被告的要约已被原告的反要约所消灭﹐原告最后提出的价钱是要约﹐故契约未达成。
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即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做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承诺不能附加条件
例如信上加上「Subject to contract」
Branca v. Cobarro [1947] 2 All . 101,卖方出售其租约, 合约中有条款谓「此为临时合约(a provisional agreement)」﹐律师将草拟正式合约由双方签署。判决﹕临时合约仍为有效之合约。
须采用要约限定的承诺方式,除非未采用该方式并不会损害要约人的利益
要约人有权对承诺的方式进行限定,这是为各国法律普遍接受的观点。采纳这一规则,是为了保护要约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甲在1月1日对乙说:“如果你把我的汽车库漆成深色,我付给你500美元。我必须在1月5日之前得到你的答复”。乙听到之后没有作任何许诺。可是到1月3日,当甲外出时,乙开始漆甲的汽车库。1月6日,甲通知乙,该要约已经撤销。这一撤销是有效的。
3、承诺生效时间
承诺生效的时间即合同成立的时间,故确定这一时间具有重要意义。关于承诺生效的时间,存在着“投邮主义”与“收邮主义”的分歧。
到达生效:
中国《合同法》
《UN》
大陆法系
投邮生效(mail-box rule)
英美法系
规定
在国际商事领域,合同法的发展更倾向于采纳收邮主义。《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2)条和《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条都采纳了这一规则。
我国《合同法》第26条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Leading Case (1892) Henthorn 哼索恩诉弗雷泽
1891年6月7日 原告向被告建筑物协会购某房,协会秘书口头要约750英镑;后交原告书面“授予你14日内以750英镑价格购买##街房产优先权。”
8日,另一人提出760英镑购买,得到承诺。
8日中午12-1点,协会秘书写信通知给原告“撤回要约”下午5-6点送达家里,但原告外出在晚8点收到。
而在当天原告发信承诺时间是下午3点50分,送达对方是晚上8点30分,9日凌晨受到。那个秘书回信重申:原要约已经撤销 原告起诉被驳回,后上诉。
英国衡平法院作出权威判决,创立了投邮生效原则。
1、秘书是撤回要约还是撤销要约?
2、撤销要约通知,何时生效,如果是投邮生效是否导致合同成立?
电子合同的到达
《合同法》: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特定情形的缄默
缄默不构成承诺,除非有交易习惯或约定
如约定:*如果我不给你打电话,你就12点来
**好。
*要约人不可以一方面向被要约人提出要约,并同时在其要约内指出如果被要约人若不可回覆,他的沉默会被当成接受,这样做是不可行的。
规定:信赖要约的行为承诺
《合同法》:第三十六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第三十七条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案例分析
中国A公司向美国旧金山B公司电报发价出售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 ,收到信用证后二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第二天收到B 公司回电称“accept your offer shipment immediately”(接受你方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作答复。又过了两天, 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2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shipment immediately”。当时该货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交货,交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A 公司的做法有无道理?为什么?
法律规定:《合同法》
第三十条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一条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例子:变更的承诺
1.A向B订购一台机器,准备在其房屋基地上调试。在接受订单时,B声明接受要约的条款,但增加了B希望参加调试机器的条款。该添加条款不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因此它将作为合同内容的一部分,除非A毫不延迟地拒绝。
2.基本情况与例1相同,不同的是在对订单的承诺中,B添加了仲裁条款。这一条款构成了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其结果是B的这种意在接受的承诺构成反要约。
例子:变更的承诺
3.A向B订购一定数量的小麦。在接受订单时B增加了一项仲裁条款,该条款是相关商品交易中的标准做法。因为A对这种条款不会感到意外,因此它不是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除非A毫不延迟地拒绝,否则该仲裁条款将作为合同的一部分。
练习题:判断下列是否构成承诺?
1、还盘:增加包装要求:按照买方要求新包装
2、还盘:要求提供原产地证书
3、仲裁:北京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改为在斯德哥尔摩仲裁
4、适用法律改为适用中国法律
邮递原因导致的逾期承诺(late acceptance)
1、特殊下有效:因邮递原因导致逾期的有效
(除非毫不迟延答复表示无效)
2、其他逾期的,原则上无效,除非立即同意。对该“承诺”(事实上是要约)的承诺。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
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4.承诺的撤回
各国都允许撤回。 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但英美法系原则上是无法撤回
***各国都规定:承诺不允许撤销。承诺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因此,承诺不存在撤销的问题。撤销承诺等于撤销合同
《公约》和《合同法》都规定: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但有些英美法系国家实行“投邮主义”,判例复杂。
注意:中国合同法与公约一致
不同 大陆法 英美法 《公约》
要约 撤销 不可撤销 可撤销 折中三种不可
承诺 生效 到达 投邮 到达
合同的订立: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练习题
1、我某进出口公司于1999年1月15日用电报向外国一公司发盘,要求在20日复到我公司有效。1月18日上午9:00,我公司同时收到外国公司表示接受和撤回接受的电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此接受
A 可以撤回
B 不可以撤回,必须与我公司签订合同
C 经我公司同意方可撤回
D 视为撤销
2、 为吸引对方向自己订货而发出的商品目录单、报价单以及一般的商业广告,是( )。
A 要约
B 反要约
C 要约邀请
D 新要约
3、 中国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有限责任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
试问,合同是否成立,并且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合同未成立。
理由(1)公约缔约国,合同没有排除,可以适用公约
(2)公约规定:
(3)本案中,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6日发盘经德福有限责任公司17日还盘失效。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失误:我公司不应接受16日发盘,而应接受加斯克尔有限责任公司17日发盘。在接受时不应有“请确认”的字样,等于对方确认后合同方可成立,使对方有了主动权。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形式
一、形式
1、法律要求:各国与国际条约几乎都没有强制性限制。
我国没有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要求必须书面形式。
2、风险:在国际贸易中,最好采取纸面形式。
书面: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
(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
口头
其他
合同形式
口头
书面
其他形式
《公约》第11条明确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书面证明,当事人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其他方式证明。中国在1986年核准加入《公约》时对该条款作了保留。
《合同法》规定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才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即原则上认可口头合同的效力。
书面形式包括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合同法》第11条)
《合同法》
第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十一条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二、合同的别称
协议; 契约;
约定; 意向书 备忘录
(公约\条约\议定书)
Contract
agreement
三、合同的订立方式
《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的方式,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公约》规定合同的订立包括发价(offer)和接受(acceptance),接受生效时合同成立
而在英美法系,除offer和acceptance之外,一个许诺(promise)要对许诺人(promiser)有约束力,还必须有对价(consideration)或足够严肃(serious)。因此,在英美法系的合同法中形成了一套复杂的对价理论。但该理论也正在与国际接轨,一般来说承认当事人签订或修改合同的效力。
问 题
问题: 国际贸易中有关合同的成立过程与方式
1\买卖合同 售货合同书\传真件\其他书面\口头电话等
2\运输合同 收货条 提单
3\保险合同 暂保单\保险凭证\保险单
4\支付合同 信用证\汇票票据(出票\承兑)
补:我国法定强制合同形式:
1、必须书面形式;如《担保法》规定的担保合同;《建筑法》规定的土地使用合同
(《合同法》没有要求涉外货物买卖合同必须书面形式)
2、必须批准形式:如成立三资企业合同
3、必须登记形式:记名股票、记名债券、知识产权买卖或抵押
4、必须交付形式:定金、质押
5、其他:如遗嘱、遗赠(死亡时生效)补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内容
合同一般分三部分,有简略式合同和完全式合同 :
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标的;
数量;
质量;
包装方式;
价款;
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检验标准和方法;
结算方式;
违约责任;
解决争议的方法(诉讼、仲裁条款);
法律适用;
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
……
合同条款
包括商务条款和法律条款(交易纠纷处理条款)两部分。
1、商务条款主要是七大条款,即货物标的品质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结算条款。
2、法律条款:主要有三大类
违约金条款、
争议处理方式和法律适用条款、
生效条款。
第四节 买方与卖方的义务
买卖方的义务既是合同的具体内容,也是违约责任判断的标准。
买卖方的义务,包括两类:
一类是合同约定的义务,
一类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二、买方的义务
注意:《公约》这部分规定仅在没有约定时才适用
卖方义务 买方义务
1、交货 收货(如FOB)
2、交单 付款(如D/P,L/C)
3、 默示担保 品质担保
权利担保(所有权与抵押权、知识 产权、诉权)
一、卖方的义务
交货
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
交货方式
交单
担保
品质担保
货物品质符合合同约定或样品表明的质量
有足以保证货物安全的包装
权利担保
处分权 知识产权
卖方的义务:交货地点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地点交货
如果没有约定特定的交货地点:
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应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方;
在不属于上一款规定的情况下,如果合同指的是特定货物或从特定存货中提取的或尚待制造或生产的未经特定化的货物,而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这些货物是在某一特定地点,或将在某一特定地点制造或生产,卖方应在该地点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
在其他情况下,卖方应在他于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把货物交给买方处置——<1980年公约>
卖方的义务:交货附带义务
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1980年公约>
卖方的义务:交货时间
如果合同规定有日期,或从合同可以确定日期,应在该日期交货;
如果合同规定有一段时间,或从合同可以确定一段时间,除非情况表明应由买方选定一个日期外,应在该段时间内任何时候交货;或者
在其他情况下,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1980年公约>
卖方的义务:交货方式
除非合同有相反的规定,卖方必须将货物一次交付给买方。如果卖方不恰当地将货物分批交付,买方在一定情况下有权拒绝接受。
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一次性交货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如买方可能无充足的仓储设施或者卖方无法获得充分的运输工具进行一次性交货,那么在此种情况下,交货也可分批进行。<英美法系>
卖方的义务:单据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种类和数量提供有关单据,通常的单据有:
运输单据
保险单据
商业发票(形式发票)
原产地证明
检验检疫证明等
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
如果卖方在规定的时间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1980年公约>
案例:中、澳交单纠纷案
我国某贸易公司与澳大利亚某矿产公司签定购买镉合同,到了合同履行期3月份的最后一天,澳方提出未装船发货是因为中方没有按合同规定及时提供商品检验证明、详细的装箱单和申请享受普惠制待遇的表格而不予装船。中方称合同规定这些文件应由买方提供显属打字错误。中方申请仲裁,澳方反诉要求申诉人赔偿因其违约给被诉人造成的损失美元。问:结果?
答:中方胜诉。中国与澳大利亚属于《公约》的缔约国,且合同当事人没有排除《公约》的适用,所以适用《公约》。
1.《公约》规定了卖方的交有关货物单据的义务。
2.根据国际贸易惯例,在CIF价格条件下,提供与货物有关单据的义务属于卖方(在本案为被诉人),而不属于买方(在本案为申诉人)。
3.事实上买方在收到货物之前,以及在根本不知道卖方货物存放地点的条件下,也不可能提供该批货物的商品检验证明书和装箱单等。合同中规定由买方提供上述单据,即使不是因为作为卖方的被诉人打字错误,也是违反国际贸易惯例和事实上不能执行的,因此这项规定是无效的。仲裁庭裁决合同未能履行的责任在于被诉人。
卖方的担保义务
担保的含义:是指如果卖方保证其所出售的货物具备某种特征、性能以及他对货物享有完全的所有权时,他就向买方作出了一项担保。
分为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
品质担保与权利担保
明示担保与默示担保
明示担保:卖方通过语言或行为向买方就货物的某些方面所作出的明确的保证。口头或书面形式
默示担保:是指法律规定而使买方在其出售货物时必须无条件承担的义务。
品质担保与权利担保
品质担保:是指卖方对其出售的货物的质量、用途、性能及特征等方面的担保。既可以是明示担保,也可以是默示担保。美国《统一商法典》把默示担保进一步分为默示的商销性担保和默示的适合特定用途的担保。
默示的商销性担保:卖方必须保证他所出售的货物能满足生产、销售该货物的一般目的。
品质担保与权利担保
默示的适合特定用途的担保:要求货物不仅能满足上述的通畅的目的,而且必须符合买方在购买货物时所表明的特定目的。
权利担保:是指卖方保证对其所出售的货物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任何第三人不会对该项货物主张任何权利,如所有权、商标权、专利权等。并且不存在任何买方不知道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卖方的义务:品质担保
英美法系
大陆法系
《1980年公约》
英美法系的规定
英国法:
货物的品质必须与卖方对货物所作的说明一致。
出售的货物必须具备商销品质。
卖方所交货物必须适合于一合理的特定用途。
美国《统一商法典》:
明示担保义务
默示商销性担保
默示的适合特定用途的担保。
大陆法系的规定
较为简单;大陆法系国家的民法典、债务法典一般都规定,按合同载明的货物品质交货是卖方履行合同的必须行为。如果货物有“自然的瑕疵”,那么尽管卖方交出了货物的所有权及使用权,买方在实际上也不能充分使用所收到的货物。因此,货物如有质量缺陷,就认为是卖方对合同的不完全履行。
大陆法系的规定
对于确定某货物是否有缺陷,大陆法系国家使用了不同的标准加以判断。
主观标准:货物是否存在缺陷是以它是否适合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所指明的用途而定
客观标准:不论卖方是否知道所出售的货物有缺陷,只要它不能满足该类产品的通常使用目的,出售这就违反了他所承担的担保义务。
公约的规定
《公约》对卖方的品质担保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按照公约第35条的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另有协议外,卖方所交的货物应当符合下列要求,否则即认为其货物与合同不符。
公约的规定
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货物的质量与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货物样品或样式相同;
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包装。
《合同法》62条:
没有约定的,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没有上述标准的,按通常标准或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
在中方公司出售给德国某公司250吨琥珀核桃仁质量争议中,虽然合同没有约定品质,但中方知道核桃仁将用于转售给某德国工厂制造冰淇淋。而该货物颜色较深,带有糊味,不适合制造冰淇淋,只好用于制造蛋糕。
问:纠纷如何处理?
案 例
案例
原告与被告签订一项出售收割机的合同。按照原告的描述,该机器在去年购入,只进行过50公顷或60公顷的收割作业,机器基本上还是新的。被告没有见过该机器,交货后,被告发现收割机很旧,遂将其退给原告。原告为追索货款而起诉。
问题
原告能否胜诉,为什么?
卖方的义务:权力担保
大陆法系:
大陆法系国家将此义务称为卖方所承担的保证所出售或“无法律上的瑕疵”的义务。
英国法:
卖方对其所出售的货物必须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卖方所售的货物必须没有买方不知道的任何纠纷或抵押权利。
在卖方对所售的货物无所有权时,货物的真正所有人的权利。
美国法:权力担保
卖方对所出售的货物必须享有充分的所有权,而且其转移所有权的行为必须合法。
卖方所出售的货物必须是任何第三方都不能以侵权行为或其它理由提出合法要求的货物。
卖方所交的货物必须没有在订立合同是卖方所不知道的担保权益,如留置权或抵押权等。
除非卖方所交的货物是按买方提供的技术规格制造的,卖方向买方所交付的货物的货物不得侵犯第三方的版权、商标权、著作权或专利权。
《1980年公约》:处分权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公约第41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受制于这种权利或请求的条件下,收取这项货物。这项规定实质上就是要求卖方保证对所售货物享有合法权益,如果任何第三人对货物提出权利,主张请求权,卖方应对买方承担责任。这往往涉及到货物的所有权或担保物权方面的问题。
《1980年公约》: 知识产权
(2)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根据公约第42条规定,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提出任何权利或请求的货物。但这是有一定的条件限制的,这些限制性的条件是:
①卖方只有当其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其货物会提出工业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请求时,才对买方承担责任。
②卖方并不是对第三方依据任何一国的法律所提出的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都要向买方承担责任,而只是在下列情况下才须向买方负责:A.如果买卖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买方打算把该项货物转售到某一个国家,则卖方对于第三方依据该国法律(如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等)所提出的有关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B.在任何其他情况下,卖方对第三方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法律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请求,应对买方承担责任。
③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第三方对货物会提出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则卖方对由此而引起的后果不承担责任。
④如果第三方所提出的有关侵犯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的权利或请求,是由于卖方接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纸、图案或其他规格为其制造产品而引起的,则应由买方对此负责,卖方对此不承担责任。
此外,公约还规定,卖方在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第三方对货物的权利或请求后,应在合理时间内通知买方,否则,买方就会丧失援引上述第41条和第42条所规定的权利,除非买方对未及时通知卖方能提出合理的理由。
关于权利担保义务的限制或排除
大陆法系未作具体规定
美国《统一商法典》规定买卖双方可通过协议来排除权利担保义务。必须明确具体地表示在合同中
英国《货物买卖法》规定,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义务是一种绝对的义务,不得加以排除或限制。
案例
我国江西A公司与美国B公司于1994年签订进口商标为“M”的运动鞋的合同。货物进口后不久,A公司将该批货物转售给甘肃省的C公司。货物发给C公司不久,接到C公司的书面通知,称“M”牌运动鞋已经由美国客户于1993年授权该省D公司以D公司的名义在中国注册商标。现D公司称C公司侵权并要求C公司停止在中国境内销售该种品牌的运动鞋,否则将追究其违约责任。
问题
C公司是否侵权?为什么?
A公司接到通知后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
我国某机械进出口公司向一法国商人出售一批机床。法国商人又将该批机床转售给美国及一些欧洲国家。机床进入美国后,美国的进口商被起诉侵犯了美国有效的专利权。法院判令被告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随后美国进口商向法国出口商追索,法国商人又向我国公司索赔。问题
我国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为什么?
案例:
买方对货物承担的责任与货物转售(第4页)
案例
分批交货(第7页)
二、买方的义务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英国《货物买卖法》及大陆法系的规定
《1980年公约》的规定
支付价款
价款的确定
合同规定
订立合同时此种货物在有关贸易的类似情况下销售的通常价格
支付时间
支付地点
支付方式
收取货物
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期卖方能交付货物;和
接收货物。
美国《统一商法典》的规定
买方付款的时间、地点。应当是买方接受货物的时间、地点
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有规定按规定,如未作规定,卖方有权在付款与接受货物以前在任何合理的时间、地点,以任何合理方式对货物进行检验,但买方需承担检验的费用。
两种例外:
①如果合同规定的交货方式是交货付现金,那么在货物到达买方时,买方必须先付款。
②如果合同规定按交付所有权凭证的方法交货,那么只要买方收到了这些凭证,他必须在接受凭证的时间、地点付款,而不论此时货物实际处在何地。
买方对货物的接受。
①买方作出了接受货物的明确表示。
②如果经过了一个合理的验货期后,买方没有表示拒收货物的意思,就推认他同意接受货物。
③买方实施了与卖方对货物的所有权不相一致的行为,这是买方接受货物的第三种方法。
买方对货物的拒绝接受。条件:
①卖方未能在一个合理的时间内对货物的缺点予以纠正
②买方是在收到货物后的一个合理时间内作出拒绝接受表示的;
③买方及时将拒收的决定通知了卖方。
对货物接受的撤销。条件:
①买方知道货物有缺陷,但仍接受是因为他有理由相信卖方会纠正这些缺陷,但在实际上卖方未及时地改正货物的缺陷。
②在接受货物之前买方未能发现货物的缺陷是因为该缺陷难以在短时间内被检查出来;
③买方未能在接受货物之前发现缺陷是因为卖方作出了货物没有缺陷的保证;
④撤销已作出的接受是在买方发现或应当发现货物有缺陷之后的一段合理时间作出的。
英国《货物买卖法》及大陆法系
买方检验货物的权利。
买方对货物的接受。
①买方作出了接受货物的明确表示。
②卖方交货后,买方对货物行使了处分权。
③经过了一个合理的验货期后,买方为向买方明确表示拒绝接受货物。
大陆法系
民法典对买方付款及接受货物的义务作出了规定。德国民法典:履行地点是卖方的住所地。接受货物是买方的从属性义务。一旦买方不接受货物的情形,卖方有权提起要求实际履行之诉,要求买方提货。
《1980年公约》:付款时间
①根据公约第58条第1款规定,如果买卖合同没有规定买方应当在什么时候付款,则买方应当在卖方按合同和公约的要求把货物或把代表货物所有权的装运单据(如提单)移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货款。
②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买方可以在发货时订明条件,规定必须在买方支付货款时,方可把货物或单据交给买方。
③公约规定,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以前没有义务支付货款,除非这种检验的机会与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1980年公约》:付款地点
如果买卖合同对付款地点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买方应按公约第57条规定,在下列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
①在卖方的营业地付款。如果卖方有一个以上的营业地点,则买方应在与该合同及合同的履行关系最为密切的那个营业地点向卖方支付货款。
②如果是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货款,则买方应在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支付货款。
《1980年公约》:买方接受货物的义务
根据公约第60条的规定,买方收取货物的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两项内容:
(1)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
(2)接收货物。买方有义务在卖方交货时接收货物。
案例
吉林省新兴技术开发公司从日本远东贸易株式会社进口一套“菠萝豆”生产线,总价为万美元,CIF大连。合同约定,中方分两次付款,第一期付款10万美元,日方交货后15日内中方付清所有款项。日方交货后,中方没有按时付款。为此,日方要求中方赔偿损失。中方认为须在对整套设备进行检验后才能付款。按合同规定对设备进行检验的时间是两个月,因此中方不应承担违约责任。
问题
中方应否承担违约责任
案例
买方未按时提货引起的货物风险的承担(第5页)
案例
买方的收货责任(第7页)
小结
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进出口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有时会遗漏某些条款,甚至是一些决定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重要条款,给合同的履行带来困难。在这种情况下,对合同未规定但确实履行合同必不可缺的事项,就应按照合同所选择的法律来加以规定。一般来说,各国的法律都规定,履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时,出口方即卖方的基本义务是交付合同所规定的货物,而进口方即买方的基本义务则是对所购货物支付价款及其他有关费用。
第五节 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
二、违约的形式
三、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违约责任的构成
(一)过失责任
大陆法的解释:合同债务人只有当存在可以归责于他的过失时,才承担违约责任。
英美法认为:只要许诺人没有履行其合同义务,即使他没有任何过失,也构成违约,必须承担违约的后果。(责任人可以继续寻找责任的原因)
3、《1980年公约》采用了英美法系的做法:合同一方当事人只要存在未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不论其主观上是否有过错,均承担违约责任,对方当事人毋须证明违约一方有无过错,即可请求损害赔偿。
(二)催告 (如L/C的催证)
二、违约的形式
(一)大陆法的规定
在德国,合同的履行因障碍的发生而受阻的后果,属于嗣后不能的理论调整的范围。《德国民法典》把违约分为“给付不能”和“给付迟延”,又把给付不能进一步分为“自始不能”与“嗣后不能”。自始不能指合同自成立起即不可能被履行,嗣后不能则指合同在成立后因出现阻碍合同履行的情况使合同无法被履行。
给付不能 :因种种原因不可能履行
给付延迟:债务已届履行期、能履行而债务人不履行
德国最高法院1953年审理的一个案件中,一个医生因过度疲劳而没有把手术做好。该医生因过失而不能得到免责。
根据德意志帝国民事法院1904年的一项判决,如果可替代的货物在合同成立时可在国内市场(national market)上获得,在合同履行时,由于不可预见的意外事件的发生,该货物只能在“遥远的市场”(distant market)上获得,债务人可以免责,而不必购入替代货物交付买方。今天,这样的变通做法依然为德国法院所保留。法院的解释是,卖方就交付种类货物作了保证,但这种保证仅限于该方能够在属于当事人期待之内的市场上获得货物。
法国:
不履行
延迟履行
(二)英美法的规定
违反条件,条件为合同的重要条款
对流条件:一方履行与对方履行互为条件
先决 条件:一方先履行或某事件的发生为对方履行前提
后决条件 :合同成立后某种事件的发生为合同义务消灭的前提
明示条件:合同中约定的条件
默示条件:依法律或人们解释而应在合同中的条件
违反担保 :违反次要或随俯条款,不能解除合同
中间性条款:英,视违约性质与结果而定
提前违约 履行期到来前明确表示不履约
轻微与重大违约
履行不可能
合同受挫
合同标的物的灭失。
当事人期望的事件的未发生使订立合同的目的落空。
当个人性质的服务构成合同的标的时,提供服务的人的死亡或意外地生病造成履约的不可能。
合同订立后法律的变化使合同的履行违法。
合同受挫:1863年的Taylor 案
在Taylor案中,原告向被告租了一个音乐厅,以便演出节目。在演出日到来之前,该音乐厅因火灾而被烧毁。对于该火灾的发生,被告没有任何过错。原告向法院起诉,以被告未能提供剧院、违反了合同为由,要求被告赔偿损失。审理该案的后座法院判决:“在我们看来,法律的原则是,在其履行取决于特定的人或物的继续存在的合同中,存在着一项默示条件(implied condition),即因该人或物的不复存在而导致的履行的不可能应使该合同的履行得到免除。”
1903年的Krell 案
在该案中,原告同意于1902年6月26日和27日将自己房子的阳台出租给被告。被告想利用该阳台观看该日举行的英王爱德华三世的加冕典礼。由于这位国王生病,该日的庆典被取消,被告拒绝支付尚未付给原告的2/3的租金。英国上诉法院判决,合同的目的因该典礼的取消而落空,因此,被告的义务应被解除。
在Robison v. Davision案中,被告的妻子是一个著名的钢琴家;被告代表其妻向原告许诺,由其妻在一场音乐会上演奏。后来,这位钢琴家因生重病而未能到场演奏。原告为索要赔偿金而提起诉讼。法院判被告不承担赔偿责任。
当个人性质的服务构成合同的标的时,提供服务的人的死亡或意外地生病造成履约的不可能。
(三)《1980年公约》的规定
1、根本违约和非根本违约。根本违约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失,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约。对于根本违约,《1980年公约》规定受害的当事人可以同时采用解除和同和其他任何合法的救济方法。
除了根本性违约以外的就是非根本性违约,受害的当事人只能采取其他合法的救济方法,而不能要求解除合同。
2、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指和同订立后,因一方当事人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信用有严重缺陷,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在履行合同中的行为表明他将不履行其大部分义务,则另一方面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中国法律与司法实践:
履行不能
拒绝履行:能履行而不履行
延迟履行:给付延迟与受领延迟
不完全(瑕疵)履行
预期违约
三、违约的救济方法
(一)卖方违约时买方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大陆法系认为债务人要实际履行合同(即实际履行为主,其他为辅)。
英美法系认为损害赔偿(即损害赔偿为主,实际履行为辅,除非特殊物)。
《1980年公约》不要求实际履行,依法院所在国家的法律而定。
2、要卖方交付替代物。
3、要求卖方对货物进行修补,使之与合同的规定相符。
4、给卖方一段合理的额外时间(来履行合同,这是《公约》规定)
5、要求减价(不包括买方是否已经付款,都可要求减价)
6、损害赔偿(最广泛使用的一种救济方法)
7、撤消合同。①卖方不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②卖方在买方所规定的合理的额外时间仍不交货。
损害赔偿
我国:违约、损失、因果关系(大陆法需违约方过错),英美只需违约
方法:恢复原状 金钱赔偿
范围:实际损失与可得利益
确定赔偿范围的规则:
减轻损害规则:一方违约对方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扩大部分不能要求赔偿
可预见规则:违约方承担间接损害(可得利益)赔偿责任范围不得超过其定理合同 时能或应当预见的损失
损益相抵
(二)买方违约时,卖方可以采用的补救方法
1、物权法上的救济,包括所有权的保留和置留权(保持对货物的权利)。
2、债权法上的救济,包括损害赔偿,实际履行、撤消合同(对买方的权利)。
《1980年公约》规定的主要救济方法:
1、实际履行;
2、撤消合同;
3、请求损害赔偿;
4、要求支付利息。
(三)买卖双方违约时,可以采用的补救方法
1、损害赔偿。
2、预期违约。
3、分批交货合同中的违约救济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的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发生根本性违约,另一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如果各批货物之间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将其中的任何一批货物单独用于合同的预期目的,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和同对已经交付的或今后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比如成套设备合同)
第六节 货物所有权与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一、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将这一问题排除在其调整范围之外,而交由各国国内法决定。因此,就目前而言,货物所有权转移是国内法调整的问题。各国法律对所有权转移的规定存在着较大的差异,但一般都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允许卖方对所有权作出某种程序上的保留。卖方所有权保留对防止买方破产、保障商业信用是非常重要的。
大陆法部分国家规定以合同成立的时间作为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另一部分以双方当事人的意思和实际交货的时间。
英美法国家对规定各不相同。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交付时起转移,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之外。
国际贸易惯例:CIF、CFR、FOB一般按卖方将货运单据交给买方的时。
二、货物风险的转移
风险转移是指在货物买卖过程中,货物损毁灭失的风险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货物在风险移转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的义务并不因此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坏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风险转移的时间
货物交付时转移
买方违约未按时收取货物的,自违约之日转移
途中货物,自订立合同时风险转移
未约定交货地点的须运输货物,自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
(一)各国国内法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
1、所有权转移的时间决定风险转移的时间。(英法国:交单时间)
2、交货时间决定风险转移时间(美国、德国奥地利:装船时间)
3、中国法律规定以货物的交付划分风险责任。(《合同法规定》:出口人货物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运输途中,除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起由买方承担)。
(二)《1980年公约》的规定(是以美国法为依据,规定6项原则)
1、允许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关风险转移的规定。
2、风险转移所产生的后果。
3、买卖合同涉及运输时,风险何时转移。
4、货物在运输途中,出售时风险的转移(称海上路货)
5、其它情况下风险何时转移。(不涉及运输,由买方自行安排运输)
(1)从买方收到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收货物,则从货物已交买方处置,而买方违反合同不受领货物起,风险即转移给买方。
(2)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第七节 国际电子商务合同
一、调整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规范
二、国际电子商务合同
一、调整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规范
(一)国际电子商务法的概念
(二)国际电子商务法的特征
国际性(国际电子商务是目前世界开展商务活动的重要工具)
技术性。(高科技产品,有别于传统法律,传统法律一般不包括技术产品)。
安全性。(主要涉及商业秘密)。
(三)调整国际电子商务合同的法律规范
(一)国内立法(综合各国电子商务的实践,有三大特点)
A、同步性;B、协调性;C、立、改、废并重。
(二)国际立法
联合国(贸法委)《电子商务示范法》(1996)、《电子商务签名统一规则》
国际商会。1997 《国际数字化安全应用指南》
WTO也制定和达成一些协议。
欧盟制定一些指令
二、国际电子商务合同
(一)电子商务合同的概念
(二)电子商务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当事人:
(1)电子合同当事人的确认。一般都通过约定的电子密码来确认数据电子的发件人与实际生成电文的人。
(2)电子合同主体缔约能力的确定
(3)电子合同代理人(帮助操作电子交易的人)。
2、要约的撤消。
3、电子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1)合同的时间。
到达主义和投邮主义各有利弊。(美国采用到达主义)
(2)合同成立的地点。
(更加复杂)按《电子商务示范法》规定:除非发件人与收件另有协议,数据电子应以发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为其发出地点,而以收件人设有营业地的地点视为其收到地点。采取“营业地”、“最密切关系”及“惯常居住地”等原则未确定数据电文到地点的标准。
(三)电子合同的书面形式问题
以前认为一定要有书面形式作为证据。但是目前认为,电脑计录下来的资料和数据等同与“书面”的基础。所以无须一定要正式的书面合同。
(四)电子签名
电子签名的目的是利用技术手段对签署文件的发件人身份做出确认,保证文件不虚假、篡改。保证网上交易的安全性。
有广义的电子签名和狭义的电子签名。
本章作业
案例分析
1.(P50)《国际经济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