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國外農場觀光經驗談台灣休閒農業發展 由國外農場觀光經驗談台灣休閒農業發展 *曾慈慧 為了迎合時代的潮流,農業產業的改型成了解決農業產業問題的重要方向,據此,結合農業一級產業與觀光的三級產業的休閒農業在台灣因此產生。休閒農業基本上是參考歐美先進國家之經驗,將農村資源提供觀光遊憩使用,以提高農民的所得與福祉,並增加遊憩資源的供給,以滿足遊客的需求。台灣休閒農業的推展有兩個方向:其一為農業生產結構的提振,其二為休閒遊憩機會的提供。追溯台灣發展休閒農業的推展歷程來看,可從早期的森林遊樂區、觀光果園(民國62年)等單一類型觀光農業的草創,到後來的改善農業生產結構、提高農民所得、繁榮農村社會等目標(陳昭郎,1996)。為滿足國人對休閒活動需求的增加與多樣化的要求等多方面考量,於民國八十二年起實施「休閒農業區設置管理辦法」,隨著民國八十五年底「休閒農業輔導辦法」的修正完成,休閒農業的推動到目前也有些許成就。 돼ꅂꗰ뚢륁띾ꪺꥷ롱뭐곛쏶띎롱 根據行政院農委會八十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核定之「休閒農業輔導辦法」(行政院農委會,1996)第三條第一款:「休閒農業指利用田園景觀、自然生態及環境資源,結合農林漁牧生產、農業經營活動、農村文化及農家生活,提供國民休閒,增進國民對農業及農村之體驗為目的的農村經營。」因此,休閒農業一方面繼續維持農業產銷活動,從事農事經營,另一方面則提供遊客休閒遊憩的機會,在經營型態上結合了三及產業的特性(陳昭郎等,1996)。 回顧國外對於休閒農業稱謂,世界各國有許多不同的用法,其中較普遍的如下: 1. 假日農場--Holiday Farms(Mills, 1983) 2. 休閒農場--Recreational Farms 3. 生態與文化旅遊--Ecological and cultural tourism(Moulin, 1980) 4. 鄉村旅遊--Rural Tourism 5. 假期農場--Vacation Farms(Pizam and Pokela 1980; Fennell等人,1997)) 6. 農業觀光--Agricultural tourism 7.農場觀光--Farm tourism 上述定義以Frater(1983)對於農場觀光(Farm tourism)所下的定義最接近休閒農業--「在生產性的農場所經營之觀光企業,而此觀光事業對於農業生產具有增補作用」。其它的定義中,假日農場(Holiday Farm)、休閒農場(Recreational Farms)以及假期農場(Vacation Frams)是指有提供休閒農業的地方,其餘各項定義,如生態文化之 ?₥磆垤檾잶삩튴뫆宲햳햤梯媬玥춡䌠173
農業推廣文彙 旅、鄉村之旅、農業之旅…等,則與休閒農業的概念較相似,較偏重於整個旅程特質而言,在台灣則以「休閒農業」這大範圍去涵蓋它。 定義不清楚往往導致決策的失效,Oppermann與Busby等人(Oppermann, 1995; Busby et al., 2000)都談到由於休閒農業定義的問題,使得它一直缺少完整的瞭解與理論結構,由於欠缺誘因與獎勵,使得有些業者不參與官方的觀光及計畫研究,因而欠缺小型的農村觀光事業資料。表一提供目前農場觀光的定義發展。 表一 農場觀光定義年表 提出者 定義 DART(1974) 任何在營運中農場的觀光或休憩事業 Hoyland(1982) 在任何一的營運中的農場,能提供短暫的住宿或間接的遊憩設施 Frater(1983) 在營運中的農場提供觀光事業,對現有農業活動大有幫助 Murphy(1985) 以一些觀光事業的形式來增補營運中的農場的主要功能 Wales & Board(1986) 不拘形式大小的營運中農場,其主要活動是農業,而觀光是增補的活動 Denman et al.(1990) 在一個營運農場中,農民主動提供設施給觀光客 Davies et al.(1992) 鄉村觀光的一種,遊客付費可留宿來分享營運中農場的生活 Pearce(1990) 農民持續擁有農場所有權並主動參與小型的觀光企業 人們遠離平日生活及工作,在營運中農場從事一些活動,這些活Roberts(1992) 動可提供他們做一天或更長期的觀光 Denman(1994) 在營運中農場提供設施給觀光客 Clarke(1996) 是項觀光商品,至少能使消費者意識到農場環境 Weaver et al.(1997) 是營運中農場環境與商業觀光組成的合併 可概念化為一種另類的農場企業(AFE),是七種構成「農場事業Ilbery et al.(1998) 發展途徑」中的一種 資料來源:Busby等人,2000 뙌ꅂ륁돵왛ꗺ뾳끟ꪺꚨꙝ뭐쏾ꮬ 一、 目前現有狀況推究農場觀光的成因 1. 農業所得並非穩定,除農忙時期外其餘時段農業資源並未被利用。因此休閒農業可以提供農民額外收入,並且在非農忙時期更加地妥善利用農村資源。 2. 農業科技日新月異,大量使用機器與肥料因而降低人力需求,連帶的也使得農村人口外流加鉅,但是若農村也能提供休閒遊憩使用將會增加工作機會,174
由國外農場觀光經驗談台灣休閒農業發展 並降低人口的外流。 3. 許多都市人對鄉村生活的渴望,農業旅遊可以讓生活在都市的人民,體驗平常鮮少接觸的農村,以及享受都市中無法體會的大自然生活。 4. 休閒農業是另外一種休閒遊憩類別,並且位於離都市不遠處。 5. 休閒農業的價格較觀光渡假盛地便宜,具有價格上的競爭力,因此吸引不少人。 6. 休閒農業可以提供農村的知識,對於許多想要求知的人而言,是最好的戶外教學場地。 二、綜合國內外休閒農業的發展類型,以旅遊目的來劃分(蔡宏進,1989): 1. 大型休閒勝地 此種休閒以農村旅遊或附近有美麗的風景區為主,多半較具有濃厚的商業色彩。 2. 農舍或鄉村旅店 鄉土風情較前者足,以農村寧靜的體驗為主。 3. 多樣戶外活動為主 如可以滑雪、打高爾夫球、游泳等。 4. 戶外遊憩 可以垂釣、野餐、騎馬、露營等。 5. 採收水果 以經營果園的農村為主。 6. 打獵遊戲 這在歐美國家比較盛行,獵物包括野生獸類、家畜、鳥類與家禽。 7. 野生動物的觀賞 在一些農村同時有觀賞野鳥或者保護區。 8. 品嚐野味 當地的食物、特產有時是吸引遊客的主因,如白河的蓮花大餐或者坪林的茶餐都是。 三、以休閒農業的發展項目範圍來看,在台灣地區可以分為七類(卞六安,1989): 1. 環境景觀方面:如不同的地形、地貌以及人為、自然之地表覆蓋。 2. 農作物方面:果園、菜園、花園、花圃等。 3. 森林方面 4. 漁業方面 5. 畜牧方面 175
農業推廣文彙 6. 農村文物方面 7. 農村活動方面 냑ꅂꙕ냪ꗰ뚢륁띾걆떦땯깩 由於資料取得不易,因此無法針對世界各國中所有有休閒農業的國家進行比較,因此僅就目前所收集的資料加以比較整理。 一、台灣 台灣休閒農業的發展可說是民國五十年代末期農業萎縮以來,為改善農業生產結構、提高農民所得、繁榮農村社會,所採行的農業經營方式(陳昭郎,1996),主要結合農村與農村資源及其背後的一種新興的休閒服務產業。 台灣的休閒農業的轉變由民國七十八年「發展休閒農業研討會」中首度提出的觀光農業休閒新主題,到民國八十年「農業綜合調整方案」中,以「確保農業資源永續利用,調和農業與環境關係,維護農業生態環境,豐富綠色資源,發揮農業休閒旅遊功能」為政策目標,以及民國八十三年八月通過的「台灣省農業建設方案」中,由此提出「妥善利用農業資源、加強生態保育:該方案結合生產面、生活面、生態面全方位的農業政策,亦為我國加入GATT提供完善的因應與對策」,可以看出每個階段農業或休閒農業策略的差異(邱茂英,1996)。 目前休閒農業的發展政策由前農委會主委余玉賢先生所談及的有下列之策略。 1. 提供需要休閒的人口回歸農村,體驗田園之樂的場所。 農村有豐富的資源與寬廣的空間,可以發展休閒農業,為需要休閒的人口提供遊憩觀光之用。 2. 活用農村自然景觀、田園與文化資源。 農村景色天成,但農民少有計畫將其與農村聚落或農業經營連結發展休閒農業,透過用心的整理能將農村資源經營為可看性、鄉土性、草根性及娛樂性很高的休閒農業區。 3. 增加農村就業機會並提高所得條件。 許多服務性工作可以由各種基層農業推廣組織、農村婦女或老弱參與,也可留著部分農村青年參加經營,在實際發展過程中培育農村領導部落、帶動產業發展。 4. 促進農村社會發展。 除了增加農村就業機會、提高農家所得,尚可以體認農村擁有的自然景觀、產業與文化的珍貴,而激發農村內部的動力、愛護農村、維護其產業與文化。 5. 改善農村生產結構。 176
由國外農場觀光經驗談台灣休閒農業發展 將農業由初級產業導向三級產業發展,農產品需更具地方特色,在生產種類、投資設備、勞力投入、經營管理都需要配合調整整個休閒農業經營。 二、美國 休閒農業雖然是第二次世界大戰後開始,但是其精神可以上述十九世紀上流階層便流行去鄉村遊玩。美國的休閒農業起源於牧場,第一個「休閒牧場」是1880年在中西部的North Dakota州所成立的,1925年許多牧場成立協會,以便與鐵路公司聯繫,並且在東岸做廣告吸引客戶;1945年,許多東岸的貴族家庭便會前往西邊的懷俄明州(Wyoming)或蒙大拿州(Montana)渡假。 到1970年代光是東部就有500處以上的休閒農場,而目前全美國有2000處以上的休閒農場,分布狀況以Mississippi河為界,東部多為「休閒農園」以賓州為代表,而西部多為「休閒牧場」以懷俄明州為主。Vogeler在1969年估計約有2,000個假日農場,Pizam等人的研究跨越50州,在其報告中指出美國的「假日農場」(指活動營運中的農場在農場中有額外的房間租給別人)概念適合於各種農場。 但美國政府也面臨到管理的挑戰,乃因為休閒農業並無固定標準,因此評估標準並無定論。且因為欠缺明確的鼓勵措施,對於一些財力薄弱、規劃能力不足、欠缺經營理念的小農戶,反而使得美國景觀遭受相當嚴重的破壞,土地利用方式不當,且在經濟上的回收並不如原先所預期,遊客的遊憩體驗品質低落。 三、加拿大 Weaver等人及Fennell等人調查加拿大的薩克其萬省(因為該省農業佔加拿大重要份量),有七十六個假日農場經營者,1993年有6,500個旅客過夜,而在該省的農業中,假日農場只佔%,但預估到2005年應可達1%~2%的參與率。 四、澳洲 休閒農業在澳洲比較普遍的是以農業觀光(Agricultural Tourism)的形式來經營,而發展此種觀光事業的農場也非常普遍。農場內通常有展示中心、觀光農場以及展示表演,有的並提供民宿的服務。 在澳洲有一種農業觀光組織是私人的營利組織,活動內容有參觀農業、訪問農村的人物以及觀光之旅。以其參與人數來區分,可分為農業觀光(Agtour)與鄉村之旅(Agtrip)二種,一般澳洲的農村之旅包括的行程有(湯建廣,1989): 1. 牧牛之旅:以四到六天訪問牧場、牛櫝及育肥事業,牧草培養、牛肉與乳品加工、養牛研究單位。 2. 作物之旅:糖業、熱帶園藝、稻作、花生與玉米。 3. 畜牧之旅:以五到七天的時間訪問養牛與養羊的牧場、試驗所、羊毛生產的加工,牛、羊的拍賣、屠宰及加工處理。 177
農業推廣文彙 4. 綜合農業觀光:應旅客需要,分別以四到九天時間,參觀牧場、農場與熱帶果園等。 五、紐西蘭 1993年紐西蘭調查,所有海外的觀光客中已有3%的人從事農場住宿、家庭住宿與在歷史建物中住宿,這類型住宿佔紐西蘭的7%,而約有有300,000的海外觀光客會去看農場秀。紐西蘭的畜牧業在當地是普遍的一種產業,因應而生的休閒農業就是休閒牧場遊憩活動。紐西蘭的農場觀光(Farm tourism)包括了數種形式,其中最普遍的是農場住宿家庭(Farm stay),通常會供應餐點。在1988年的調查中指出,超過1000個紐西蘭的農場都有接待客人,主要的客人是來自於美國、日本、澳洲以及北歐與亞洲(新加坡)。 紐西蘭每日的參訪旅程在南島比較受歡迎的是參觀綿羊,有許多觀光團會花14天行程中的2~3天來拜訪農場,其主要的景點有兩個:一個是以綿羊產業為主的農業主題(Farm theme);其次為它的附屬產業,如賣一些農場品、毛衣、紀念品(Pearce, 1990)。 六、歐洲 由於本部分資料部分十分齊全,僅摘錄於Dernoi(1983)所提出的: 1. 奧地利:有高比例的農場觀光,共有362,000個農場,每一個農場限制提供10個床位。奧國內51﹪的住宿都是來自於農場(Frate, 1982),所有農場中有25﹪的農場接待遊客的經驗歷史已達百年,但有提供住宿的農民只佔所有農民中的﹪(Busby等人,2000)。遊客中有三分之二為銀髮族遊客,且停留其間超過四週以上,有90﹪的遊客至少有一次在農莊停留三週以上的經驗,這些遊客忠誠度高且有3/4的遊客,之前已有過類似經驗,而且100﹪遊客願意再來(Frate, 1983)。 2. 芬蘭:過去20年間有系統的發展,休閒農業僅在在Aland有小屋出租。 3. 法國:農業觀光有較久傳統的發展並由1955年開始持續成長,目前有22,000個休閒農業點(Frate, 1982) ,每一個農場提供住宿單位為5個床位。 4. 西德:農莊度假(Urlaub Auf Dem Bauernhof)在西德由1967年左右開始發展,目前有近25,000個農場,每一個農場限提供15個床位(Dernoi, 1983)。山地與海岸區有高密度的農場住宿,且觀光收入佔淨收入的17﹪。 5. 匈牙利:起源於1930年,鄉村度假是較分散的,每年有1﹪的別墅提供此服務。 6. 愛爾蘭:愛爾蘭的另類觀光理念由1960年待開始,並演變為整體觀光潮的一部份。每一個農場提供住宿單位約2~6間房間,約可提供6~8個床位(Dernoi, 178
由國外農場觀光經驗談台灣休閒農業發展 1983)。 7. 挪威:休閒農業的訊息很少,有90﹪的出租小屋的屋主是農場主人。在農場露營也頗受民眾歡迎。 8. 西班牙:可以顯著看到鄉村觀光在過去20~25年的大量成長。 9. 瑞典:提供數量很多的露營、床位、過夜服務、設施與客房、休閒小屋。 10.瑞士:資料中並無確定統計,除去有登記的旅館,其他形式住宿有815,700家。 11.英國:有23%的農場與觀光有關,至少有10,000家農場有住宿,另外10,000家有自助式住宿,每一個農場提供住宿單位為2~6間房間,約可提供6~8個床位(Dernoi, 1983)。多數農場都有額外的非農業收入以及農場觀光,12%的英國農夫同時涉及觀光業(Frate, 1982)。英國的農莊遊客族群以全家旅遊與夫妻檔居多,全家旅遊的遊客偏好自助式的民宿型態,因為此種方式花費較低;最普遍是短期渡假,有60%是一次停留一週左右,遊客的忠誠度頗高(Frate, 1983)。 12.波蘭:起源於1990年,農業諮詢中心的推動-對農民提出建議並組織宣傳,104個觀光農場大部分存在於1997年。農場提供住宿、遊客自己做早餐、也販賣手工藝品。 表二 休閒農業整理表 資料來源:Frater, 1983 有住宿農場中央/地方政府資助 政府政策鼓勵休閒農業 全國性分級 的數量 奧地利 佔全國所有政府補助;有利息上的地主級(省級) -住宿51% 折扣補助 加拿大 - - 全國性與省級- 丹麥 500個農場沒有直接的資本補助地方級政府正向政策 -(1979) (1979) 英國 農場的有限的遊客組織資本沒有全國性政策,主要有興獨立的農民團體,如12%-30,000 補助,CoSIRA 趣的團體-ADAS遊客組織 Peak Moorilands Farm Holidays 法國 22,000 資本補助;利息信用補全國性的法令來自於1975年Epis獎項分為1,2,3級 助;貸款 的觀光報告,由外交部提出西德 佔所有住宿利率補助;40%資本的中央政府與農民聯盟;非常DLG模式與NFU設立中的7% 補助 正向的法令 準則與分享責任 荷蘭 -沒有為農場觀光來補沒有全國性法令 分類還在實驗階段 助;有些是為觀光促銷 北愛爾佔所有住宿在EEC條例下補助,北愛爾蘭遊客組織獎勵辦法NITB登記 蘭 中的5% NITB補助 挪威--全國性農民聯盟 NITB登記 波蘭 - - 中央政府-瑞士 - 只有未開發的山區補助中央政府-美國 - 農舍管理貸款 - - 小型商業管理貸款 179
農業推廣文彙 表三 歐洲各國與紐西蘭觀光農場提供住宿情形 農場民宿床位數佔全國別 年別 農場數 提供民宿的比率 國的比例 奧地利 1979-81 26,300 %(有些地區高達15-28%) 51% 英國 1974 30,000 %(有些地區高達25-30%) - 芬蘭 1979-81 2,000 %(Aland:32%) - 法國 1980 22,000 % - 西德 1979-81 25,000 % 7%(1974) 挪威 1979-81 - %(有些都會地區達40%) - 瑞典 1979-81 - % - 蘇格蘭 1979-81 - %(山區及離島高達16%) - 紐西蘭 1980 1,000以上%-資料來源:整理自Frate(1983); Dernoi(1983); Pearce(1990) 就住宿而言日本的「民宿」(Minshuku)、英國的B&B(Bed and Breakfast)、歐洲的「民宿農莊」(Accommodation in the Farm)以及紐西蘭、澳洲的「觀光農場」(Farm tourism)與加拿大的「假日農場」(Vacation Farm)各有其特色,但本質是差不多的。 ꗮꅂ떲뷗뭐ꯘ쒳 綜合上述的探究與比較,我們可以將台灣的休閒農業與國外做一個初步的探討分析,但因為台灣的個案有許多不同,因此本結論為概括性的總結。但農場觀光或者休閒農業最忌諱的便是失去產品的特殊性,而休閒農業如果特色無法區隔,往往在單一地區中造成相互競爭;而以農業生產作為休閒資源,亦明顯顯示出這樣的遊憩資源缺乏多樣性,其所造成的結果,就是在遊客不再趕到新鮮感時,休閒農場即無以維持。然而目前我們所觀察到國內的農場觀光或者休閒農場卻漸漸有走向觀光化的趨向(圖一,見下頁)。農場觀光與生態觀光的差異是農場本身就是人為開發的場所,藉由人為的設施而非自然景觀資源提供觀光體驗,所產生的矛盾並不如同生態觀光又要開發作為觀光區,又要保護當地的自然資源。但是若農場觀光化的營利效益大過於農場品本身時,或許便使得農場觀光失去原有的農場資源特色,而與一般風景區的觀光行為沒有兩樣。因此,本研究結合國外經驗針對農場觀光常見的問題提出建議。 180
由國外農場觀光經驗談台灣休閒農業發展 륁돵ꖢꕨ륁띾ꪺ륁돵왛ꗺ 왛ꗺ냏 륁늣띾뭐왛ꗺ랥ꑰ꓆ ꑀ꿅ꑔ꿅늣 늣띾 띾 ꩁ냈띾뭐왛ꗺ랥ꑪ꓆ ꗘꭥ륁돵왛ꗺ ꖼ꣓쇍뛕 圖一 農場觀光示意圖 一、政策與立法 休閒農業的國家政策,目前歐洲許多國家(法、義、西德與丹麥)都有國家級政策來鼓勵農場觀光的發展。法國除了政策外還有相關組織的支持,政府並給予財務上的支援。義大利的休閒農業在當地為農業觀光(Agritourism),於1960年代末期開始,以地區為主依各地社會與經濟現實面而分散經營,政府除財務上的幫忙,還有稅務的立法、宣傳與協調工作。丹麥觀光局利用實際勸告刺激農場團體,促使農場觀光的發展。 英國以課稅金的法案,來遏制農場觀光業發展。在西德農場的前六位客人的收入免稅並減少的增值稅;在法國增值稅是一半,免稅額度提高;其它國家有些例子可以兩年免稅以作為鼓勵農場觀光。 而台灣目前的休閒農業相關政策已慢慢具體,政府或農民對於休閒農業多半持正面態度看待,但是法令部分雖有「休閒農業輔導辦法」、「休閒農場經營計畫審查作業要點」、「非都市土地申請作休閒農業設施所需用地變更編定審查作業要點」、「休閒農場專案輔導實施作業規定」、「休閒農業區劃定審查作業要點」,以輔導經營者合法經營,但法規修訂之忽促或欠周延的考慮,日後將會出現問題(陳昭郎,2000),因此希望能夠詳加細述已有助於發展困境的突破。 二、農場住宿供應問題 歐洲的一些國家,農場觀光住宿佔總住宿量的極高比例,由上述的一些表格數據可以看出奧地利最高,有51%住宿由農家提供。而英國則為12%。台灣目前的農場、農園中有提供住宿的並不多,其中又以農場、林場為主,這些多數為公家單位所規劃的住宿場所,數量有限且管理品質參差不齊;而許多私人農場的住宿設立並非利用剩餘的農舍,乃是以觀光住宿的經營方式為主,因著國內沒有對農場中提供住宿的床位設限,農場住宿已失去它的原意。也形成台灣這些住宿單位的價錢並非181
農業推廣文彙 很便宜,因為住宿不是農場主人的副業,反而變成了主要收入來源,因而無法像國外的案例一樣,休閒農場就是提供便宜的住宿為主,而讓市場與傳統的觀光住宿區隔開來。但是,根據民國八十九年元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的修正要點卻談到,要鼓勵設置具有特色、高水準的住宿、餐飲等休閒設施之休閒農業,或許會因此而模糊的休閒農業中原本農業的特質,而走向觀光化的結果(圖一)。以德國經驗而言,15床以下的度假農莊,在政府部門由農部輔導,15床以上者則歸旅遊單位主管,以避免觀光農場成為農場觀光。 三、財務上的補助與支援 在法國鄉村的地主與農民可以得到補助金或貸款,西德政府提供低利貸款與補助所需之經營資金(邦、聯邦及歐盟合計約30%)(蔡秋虎,2001)。在台灣政府對於農民的財務幫助也有貸款或補助金,而農業發展休閒觀光對於財務幫助其實不無小補,但是相較於有提供住宿而言,供餐、觀光果園讓人採收等的利潤就十分的小,因此難怪許多休閒農業最後會變成以經營住宿為主。民國八十九年元月二十六日修正公布「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中有針對休閒農業繳回回饋金項目作探討:依農業發展條例第十二條規定:「第十條第一項用地之變更,應視事業性質,繳交回饋金,撥交第五十四條中央主管機關所設置之農業發展基金,專供農業發展及農民福利之用」。政府利用休閒農業所得來發展農業,是否鼓勵休閒農業的大量開發以取代農業科技的研發,事實上在觀光休閒與傳統農業的維護中是應該有一項取捨關係,且法令中也並無明確規定農業發展基金應如何回饋到農業發展與農民福利上。 四、廣告與行銷 英國對海外遊客促銷休閒農業,法國組成工會集中廣告,丹麥由觀光局協助,遊客的住宿所得交付給當地觀光組織,此組織再轉交給個別農民,而所有民宿的價格都相同,這種價格機制緩和了促銷、市場與管理,但農民有責任維持它的水準。根據陳昭郎(2000)的研究指出,未來國民的休閒型態會隨之改變,由追求低廉物品「價格取向」的消費型態,轉向追求「精緻、高級、真才實料及個性化取向」的商品消費型態。果真如此,未來休閒農業本身便會形成不同的市場區隔,價格統一的機制或許並不適用。但仍可針對不同的休閒主題、遊客類型以規劃不同的休閒遊憩活動。 五、 分級制度 目前法國由1966年開始分級,德國農業工會則有一套認證系統,加入者須兩年接受一次認證檢查。台灣目前對於休閒農業並無認證也無分級,修正後的「休閒農業輔導管理辦法」增訂了休閒農場許可證的核發程序、收費標準及違反相關規定的處罰方式,但若可以加以分級並適當監督管理,對於提昇服務品質或許是一種好方式。休閒農業的規劃需要更有彈性的架構,並且是由個人、社區到地區層級,這些182
由國外農場觀光經驗談台灣休閒農業發展 要經由行銷管理的訓練、相關設備的基礎建設以及地區發展的策略,「比例(proportionality)分配法」可用來當作整合工具,但須考量計畫的目的與當地開發的尺度。 事實上能夠維持農村原有風貌的地方,能讓遊客體會傳統的美國農村或牧場特色,才具有觀光發展的潛力。若政府欠缺明確的管理或輔導方式,便會讓農村失去原本的特色,因而農民們反而面臨更大的危機。農村為了發展休閒農業而泛觀光化,結果我們可以看到許多原本很原始的景觀點都加上人工設施,如東勢林場中的機器設備與卡拉OK。因此政府或管理單位更應全力與各機關、研究機構、公益團體合作,扮演保護現存自然資源、發展區域性的規劃、教育、研究的角色,才可以讓休閒農場達到真正休閒農業的功能。 1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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