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投资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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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外商投资法律制度
法律渊源
组织形式及组织制度
审批制度(含项目合同变更)
产业政策及领域
资本制度
解散与清算(废止)
财务会计劳动等(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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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法的形式渊源
专门规范外商投资的法律规则
三资企业法及实施细则
国务院条例规章
部门规章
综合性法律规则
公司法1993/1999/2004/2005
地方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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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1979/1990/2001
实施条例1983/2001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1988/2000
实施细则1995
外资企业法1986/2000
实施细则199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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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条例规章
关于鼓励外商投资的规定1986(废止)
指导外商投资暂行规定1995(废止)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2
外国企业或者个人在中国境内设立合伙企业管理办2009[国务院]
进一步加强境外发行股票上市的规定1997[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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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等部门规章
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规定1995【外经贸部】
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2001[外经贸部、证监会]
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其他部门/产业部门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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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立法的特点与不足
主要规定内容
组织形式与组织结构
市场准入
外商投资立法存在的问题
多为设立性规定
缺少经营管理性规定
缺乏对组织机构内部运行机制(治理)的规定
缺乏对投资者相互间义务及对企业义务的规定
散、乱、重复、不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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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公司法的关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
(工商外企字[2006]8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商务部
海关总署 国家外汇管理局
二〇〇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时间效力和适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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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适用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审批登记管理执行意见】
传统三资企业适用中国法
新企业的法律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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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组织的法律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一人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合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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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外商投资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资经营:股权份额
法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
合作经营:约定份额
法人/非法人(?)
提前收回投资?
外资企业
法人/非法人(?)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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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形式[审批登记管理意见]
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以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定;外国自然人设立一人有限公司的,还应当符合《公司法》关于一人有限公司对外投资限制的规定。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依法设立的外商独资的公司维持不变,但其变更注册资本和对外投资时应当符合上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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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
外商法人独资/外商自然人独资
股份有限公司
上市/未上市
中外合资/外商合资
【审批登记管理意见】
合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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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形式(加注)
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根据申请,依法将外商投资的公司类型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并根据其设立形式在“有限责任公司”后相应加注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国法人独资)”、“(外国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外国自然人独资)”、“(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资)”、“(台港澳与境内合作)”、“(台港澳合资)”、“(台港澳法人独资)”、“(台港澳非法人经济组织独资)”、“(台港澳自然人独资)” 等字样,在“股份有限公司”后相应加注“(中外合资,未上市)”、“(中外合资,上市)”、“(外商合资,未上市)”、“(外商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未上市)”、“(台港澳与外国投资者合资,上市)”、“(台港澳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台港澳与境内合资,上市)”、“(台港澳合资,未上市)” 、“(台港澳合资,上市)”等字样。
公司登记机关可以根据国家利用外资产业政策及其相关规定,在公司类型后加注有关分类标识(如 “(外资比例低于25%)”、“(A股并购)”、“(A股并购25%或以上)”等)。
对于2006年1月1日以前已经设立的外商投资的公司,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其变更登记时依上述规定做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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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结构与组织机构【审批登记管理意见】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外商合资的有限公司:外资法?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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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机构
合资企业
董事会/经管机构
股东会?
合作企业
董事会/联合管理/委托管理
外资企业?
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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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外商投资法的特点
审批项目
审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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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领域/行业
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鼓励、允许、限制和禁止四类
限制—国家审批
非限制—正常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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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入、履行要求?[基本废止]
当地股权
投资者资格
最低注册资本
出口实绩
当地成份
外汇平衡
进口替代
当地雇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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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文件
立项、申请、审批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国资委(原经贸委)(国有企业改造)/计委
行业主管部门审批
协议/合同、章程
商务部门/外经贸部门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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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议合同章程
概念、法律效力(批准生效)
投资合同
投资各方为实现投资目的而缔结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章程
规定企业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法律文件。是公司或其机构、人员对外交易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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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证书与工商登记
商务部门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工商登记依据
工商部门核准登记
时间要求
与资金到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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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范围经营
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机关适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处罚。
外商投资的公司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禁止类项目经营活动的,公司登记机关可以认定为“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擅自从事应当取得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方可从事的经营活动的违法经营行为”,适用《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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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港澳资等的处理
台湾地区、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华侨)投资设立的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的创业投资公司投资设立的公司,其审批登记管理参照适用本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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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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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登记资本(公司法如何规定的?)
各方认缴之和
登记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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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投资总额的比例关系
投资总额
总投入之和,包括注册资本和借贷资本
百万美元 注册/总额至少比例
300以下 7:10
300-1000 1:2
1000-3000 2:5
3000以上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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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审批登记管理意见]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作出规定以前,股东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实缴出资时还必须经境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其价格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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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方式
入股/租赁/未设权益
资金/可自由兑换货币
技术(专利/专有/商标)20% 【出资结构】
先进/需要/提高效能/节约/环境保护
实物 /设备/ /建筑厂房 /原材料/
土地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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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出资比例
外商投资待遇
实际投资
一般 25%
允许 <25%,但不享有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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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期限及数额
新设与收购国内企业
不能及时出资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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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期限[审批登记管理意见]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个月内缴足;
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百分之十五,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要求股东应当在公司成立时缴付全部出资的,从其规定。
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出资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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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出资的处罚
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按照《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适用原则实施处罚。2006年1月1日以前设立的公司,其出资时间以设立登记时为准。
对于中外合作的公司,逾期不履行出资义务的,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第九条规定,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逾期仍不履行的,按本条第一款处理;对于外商合资或外商独资的公司,逾期不缴付的,公司登记机关除了按本条第一款处理,还可以按照《外资企业法》第九条规定,吊销其营业执照。
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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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额的转让/股权变更
商务部和国家工商局《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
适用于三资企业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股份的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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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变更的原因
投资者之间相互转让
向关联企业或其他受让人转让
注册资本调整导致变更
股权质押给债权人,质权人或受益人取得股权
投资者破产/解散/被 撤销/被吊销/死亡, 其继承人/债权人/其它受益人取得股权
投资者合并/分立,承继者承继股权
投资者不履行企业合同/章程规定的出资义务, 经批准更换投资者或变更股权
(前提: 已实际缴纳 ? ) 条件:他方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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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转让要求
符合产业政策:不允许外商独资/外商控股
符合投资者资格: 外企
符合投资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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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转让的审批
生效要件
审批机关: 原审批机关
如转为外企,且为限制行业,由商务部(登记机关相应变化)
注册资本增加,超出原审批权限,由上级有权机关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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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股权质押变更
标的
已缴付出资部分的股权
质权人的限制
不得质押给本企业
出质投资者的的身份不变
质押条件
董事会及其它投资者同意决议/ 审批生效
质权人取得原投资者股权的有效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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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资本的变更(减少)
变更的限制
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数额
没有进入司法或仲裁程序
投资总额小于原合同或章程规定的最低规模限制
一方先行回收投资且回收完毕
注册资本变更程序
董事会一致决议, 董事长签署的申请书
向原审批机关申请
审批机关书面初步同意后公告三次
原审批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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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资规定
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注册资本发行新股时,股东认购新股,依照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缴纳股款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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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方式与类型
新设与并购
BOT
境内再投资
投资性公司
外资并购
合作开发(油气、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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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方式
新设
并购
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
收购股份或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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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
投资方式
融资方式
当事人
政府:特许协议
项目公司
建设公司
经营公司
融资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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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T图示
投资者
投资者
项目公司
政府
融资银行
承包商
用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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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股份公司
设立法律依据
外经贸部1995《关于设立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公司法
实缴资本
发起人
外国投资者,外商投资企业
其他企业转变
合资、合作、外资、国有、集体、其他股份公司
B、H、N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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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境内再投资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的暂行规定》2000
以企业自己的名义,在中国境内投资设立企业,或购买其他企业
投资企业的形式只能是有限责任公司或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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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性公司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举办投资性公司的规定》
2004年修订,2006年补充
规章最不严肃的典范
经营企业,而非经营具体产品或服务
控股公司holding company
独资或合资
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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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
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
商务部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外汇管理局 令2006年第1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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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规定的适用范围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境内企业)
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并购境内企业
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或认购增资,适用现有规定,无规定的参照本规定
外国投资者通过其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并购境内企业,适用外商投资企业合并与分立规定和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规定,无规定的参照本规定
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有限责任公司改制为股份公司,或并购境内股份公司,适用设立外商投资股份公司的规定,无规定的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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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方式/定义
股权并购
指外国投资者购买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股东的股权或认购境内公司增资,使该境内公司变更设立为外商投资企业;
资产并购
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并通过该企业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且运营该资产;
外国投资者协议购买境内企业资产,并以该资产投资设立外商投资企业运营该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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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制内容
符合产业政策
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上市监管
外汇
工商登记
特殊目的公司
反垄断审查【这一问题由反垄断法规范】
适用法律
股权购买协议、境内公司增资协议应适用中国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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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后的企业待遇
均为外商投资企业,但不一定享有外资企业待遇
一般以25%为限
境内企业的境外公司并购境内关联公司
不属外资企业,但增资除外
上市公司从相关规定
被股权并购境内公司的中国自然人股东,经批准,可继续作为变更后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中方投资者
境内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变更国籍的,不改变该公司的企业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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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对价
实际支付货币/资产
股权支付[换股]
外国投资者以股权作为支付手段并购境内公司,系指境外公司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或者境外公司以其增发的股份,作为支付手段,购买境内公司股东的股权或者境内公司增发股份的行为。
承担债务
股权并购的,并购后承担被并购企业的债务和债权
资产并购的,出售企业承担其原有的债权和债务
可以另行与债权人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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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价支付时间
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或资产
应自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颁发之日起3个月内向转让股权的股东,或出售资产的境内企业支付全部对价。
经批准,可延长至6个月支付60%,一年内全部付清
认购企业增资
申请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时缴付>=20%
其余部分从公司法、外资法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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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换股
境外公司股东以其持有的境外公司股权,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境内公司增资
境外公司以其增发股份,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境内公司增发股份
除特殊目的公司外,境外公司应为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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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股权互换
境内公司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反之亦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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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股东股权换境内公司增资股份(联想-IBM?)
外国股东持有境内公司股权,境内公司持有境外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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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增发股权购买境内公司股权
境内股东对境外公司投资,境外公司对境内公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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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增发股权购买境内公司增发股权
境内外公司相互持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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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公司股东购买境内公司增发股份
境外公司股东持有境内公司股权,境内公司持有境外公司股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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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股结果
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持有境外公司股权
境外公司或股东,持有境内公司股权
导致
境内企业变成外商投资企业
境内公司或其股东投资境外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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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系指中国境内公司或自然人为实现以其实际拥有的境内公司权益在境外上市而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境外公司。
买壳上市
境内公司在境外设立境外公司,境外公司或其股东以股权购买境内公司股东股权或公司增发股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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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目的公司图示
境内公司
设立人
境外公司
(特殊目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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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的解散与清算
1996年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适用范畴:非破产的三资企业
已于2008年废止
统一适用破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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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谢
节目至此结束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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