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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
刘文广 吉庆彬 谷东峰 编著
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
第1章 概述
国际贸易的基本概念与特点
国际贸易是相对于国内贸易而言的,是一个国家经济的重要的组成部分。经济全球化,极大地促进了国际贸易的发展,对国际贸易业务提出了更新的要求。
国际贸易与国际贸易实务
国际贸易(International Trade),又称为世界贸易,是指世界各国、各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
国际贸易实务是指国际间商品交换或买卖的作业活动,包括进口业务和出口业务。
国际贸易的特点
国际贸易与国内贸易相比,具有如下几个特点:
1)国际贸易的困难大于国内贸易
2)国际贸易比国内贸易复杂
3)国际贸易的风险大
4)国际贸易线长、面广
5)国际贸易的营销手段及参与者多于国内
6)以电子邮件和函电为主要业务沟通形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及基本业务程序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以发生、变更或消除某种民事法律关系为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Contract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是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一种,从国与国的关系来看,称之为国际货物的买卖合同,从一个国家的角度来看,称之为对外贸易合同,或者出口贸易合同、进口贸易合同。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结构
从法律角度可以把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分成以下三个部分:
1)效力部分
2)权利与义务部分
3)索赔与争议解决部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法律适用
1)适用合同当事人选择的国家的法律
2)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3)适用国际贸易惯例
4)适用当事人所在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
进出口贸易的基本业务程序
1)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2)交易磋商和签订合同工作
3)履行合同
进出口业务必备的条件和人员素质
从事进出口贸易需具备的条件
1)具有全球眼光和获取信息的能力
2)拥有雄厚的资金和良好的信誉
3)具有完备的组织结构
4)拥有高素质的进出口业务操作与管理人才
业务员的基本素质
1)人品高尚
2)具有良好的沟通能力
3)具有开拓创新的能力
第2章 进出口合同中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条款
合同的品名条款
商品的品名
1)商品品名的含义
商品的品名(Commodity / Specification / Article或Name of Commodity)是指买卖的标的物,是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
2)列明品名条款的重要意义
(1)国际货物买卖中,在合同上明确买卖的标的物是必不可少的。
(2)从法律的角度上来讲,在合同中约定合同的品名条款是买卖双方的一项基本的权力和义务。
(3)从业务的角度上来讲,品名是交易的物质内容,品名条款是商业统计、外贸统计的依据,也是报关、报检、托运、保险、索赔和仲裁等业务中的计费依据。
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1)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品名条款的规定与交易商品的品种与特点有关,一般来说,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
合同中品名条款实例如下:
品名:东北大豆
Name of Commodity:Northeast Soybean
货描:中国黄大豆,含油量最低18%;水分最高15%;杂质最高1%;不完善粒不超过9%
Description of Goods:Chinese Yellow Soybean
Oil Content 18% Min;Moisture 15% Max;Admixture 1% Max;Imperfect Grains 9% Max
2)订立合同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1)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有时在列明商品名称的同时,还须列明品种、型号、产地和等级,即增加部分品质条款的内容。
(2)实事求是,切实反映商品的实际情况。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行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
合同的品质条款
货物的品质
1)货物的品质
货物的品质(Quality of Goods),亦称质量,是指货物的外观形态和内在质量的综合。
2)约定货物品质的重要意义
(1)合同中的品质条款是合同的重要条款之一。
(2)品质条款关系到货物的价格条件。
合同中货物品质的表示方法
1)用实物表示货物的品质
用实物表示货物品质的方法包括看货买卖和凭样买卖。
(1)看货买卖(Sales by Actual Quality)
看货买卖是指买卖双方根据成交货物的实际品质进行交易。
(2)凭样品买卖(Sales by Article Quality)
样品(Sample)通常是指从一批货物中抽取出来或由生产和使用部门设计加工出来的能够代表整批货物品质的少量实物。
①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s by Seller’s Sample)。
②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s by Buyer’s Sample)。
2)用文字说明表示货物的品质
(1)凭规格买卖(Sales by Specification)
(2)凭等级买卖(Sales by Grade)
(3)凭标准买卖(Sales by Standard)
(4)凭品牌或商标买卖(Sales by Brand or Trade Mark)
(5)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s by Origin)
(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s by Description and Illustrations)
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1)基本内容
在进出口合同的质量条款中,一般要写明货物的名称和具体的质量。
在凭样买卖时,合同中除了要列明货物的名称外,还应订明凭以达成交易的样品的编号,必要时还要列出寄送和确定的日期。
在凭文字说明买卖时,还应对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货物的名称、规格、等级、标准、牌名及商标或产地名称等内容。以图样和说明书表示货物质量时,还应在合同中列明图样、说明书的名称、份数等内容。
2)品质机动幅度与质量公差
(1)品质机动幅度
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主要适用于初级产品,以及某些工业制成品的质量指标。
A.规定范围。例如:
棉布:幅阔35/36in。只要所交棉布的幅阔在35至36英寸的范围内,就算符合合同的质量条款。
B.规定极限。例如:
白糯米:碎粒最高25%,杂质最多%,水分最高15%。
C.规定上下差异。例如:
C708中国灰鸭绒:含绒量为90%,允许±1%。
(2)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允许交付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在公认的一定范围内的差异。
3)订立合同品质条款应该注意的问题
(1)订立的品质条件要有科学性和合理性。
(2)正确运用各种表示品质的方法。
(3)重视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在表示品质方面的作用。
(4)品质条款应尽可能符合有关国家或相关国际组织的标准以提高产品的出口竞争能力。
合同的数量条款
度量衡制度和货物的计量单位
1)度量衡制度
(1)米制(The Metric System),又称公制。
(2)英制(The British System)。
(3)美制(The . System)。
(4)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System of Units,SI)。
2)计量单位
货物重量的计量方法
1)按毛重计算
毛重(Gross Weight,GW)是指货物本身的重量与内、外包装重量之和。
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指以毛重作为净重计算货物总价,这种情况一般只适用于一些单位价值较低的货物,如粮食、饲料等农副产品的交易中,因其包装价值同货物价值相差不大。
2)按净重计算
净重(Net Weight,NW)是指货物本身的实际重量。
(公式)净重计算公式
净重=毛重-皮重
3)按公量计算
公量(Conditioned Weight)是指用科学方法除去货物所含的实际水分,再加上标准含水量所求得的重量。适用于水分含量不稳定而经济价值较高的货物,如生丝、羊毛、棉花等货物。
(公式)公量计算公式
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例2-3】
某出口公司出口棉花一批,双方约定标准回潮率为11%,现棉花105公吨,经过测定,实际回潮率为9%,计算符合双方约定的重量是多少公吨?
解:
公量=实际重量×(1+标准回潮率)÷(1+实际回潮率)
=105×(1+)÷(1+)
=(公吨)
答:符合双方约定的重量是公吨。
4)按法定重量计算
5)实物净重
6)理论重量
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1)合同中数量条款的主要内容
进出口合同中的数量条款主要包括成交的数量和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货物,还要订明计算重量的方法,例如:
数量:1000公吨,3%增减,由买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
Quantity: 1000 M/T more or less 3% at buyer’s option such excess or deficiency to be settled of contracted price.
2)合理规定数量机动幅度
规定数量机动幅度的方法有如下两种:
①溢短装条款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是指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卖方交货时可以溢交或短交合同数量的百分之几。
②约数
在合同数量前加“约”、“近似”等字样,也可使具体交货数量作适当机动,即可以多交或少交一定百分比的数量。
货物包装的概念、种类及其作用
1)包装的概念
商品的包装是商品生产的继续,凡需要包装的商品,只有通过包装,才算完成生产过程,商品才能进入流通领域和消费领域,才能实现商品的使用价值和价值。
2)包装的种类及其作用
(1)运输包装
运输包装又称为大包装或外包装,是指将一件或数件货物装入特定包装容器,或用特定方式包扎成件或成箱的包装。
①单件运输包装
单件运输包装是指在运输过程中作为一个计件单位的包装。按包装造型的不同,单件运输包装的种类,主要有:
A.箱(Case/Carton/Box)。
B.袋(Bag)。
C.包(Bale)。
D.桶(Barrel)。
此外,还有瓶(Bottle)、卷(Roll)、篓(Basket)、捆(Bundle)、筐、坛、罐等。
②集合运输包装
集合运输包装是指在单位运输包装的基础上,为了适应运输、装卸工作的要求,将若干单件运输包装组合成一件大包装,这对于提高装卸效率、节省费用具有积极的意义。
A.集装箱(Container)。
20英尺集装箱也称20英尺货柜,它是国际上计算集装箱的标准单位,英文称为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简称TEU。规格为8×8×20立方英尺,内径尺寸为米×米×米,最大毛重为20吨,最大容积为31立方米,一般可装吨或25立方米。
B.集装袋(Flexible Bales)。
C.托盘(Pallets)。
(2)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Sales Packing),又称内包装或小包装,是指进入零售市场直接与消费者见面的一种包装。
条形码,也称为物品条码,条形码是由一组带数字的黑白线条组成。
条形码的暗条,简称条(bar),是条码中反射率较低的部分,一般指颜色较深,通常为黑色的线条;亮条,又称为空(space),是条码中反射率较高部分,一般指条码中空白处。
国际上通用的包装上的条形码有两种:
美国加拿大组织的统一编码委员会的UPC码(Universal Product code);
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的EAN码(European Article Number)。
我国于1988年12月建立了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并于1991年4月正式加入了国际物品编码协会,该协会分配给中国的国别号为690、691、692。
货物包装标志
1)运输标志
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又称为唛头,通常是由一个简单的几何图形、一些字母、数字及简单的文字组成,通常刷印在外包装明显的部位。唛头是唯一体现在运输单据上的包装标志。
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简化国际贸易程序工作组,在国际标准化组织和国际货物装卸协调协会的支持下制定了标准化的运输标志向各国推荐使用。该标准运输标志是由四个要素构成的:
(1)收货人或买方名称的英文缩写字母或简称;
(2)参考号,如运单号、订单号、发票号、合同号、信用证号等;
(3)目的地,货物的最终目的地或目的港的名称;
(4)件数号码。件号一般用m/n表示,其中n代表总件数,m代表整批货物中每件的顺序号。
例如:
P&Q Co. 收货人代号
2006SC1005 合同号
LONDON 目的地
CTN/ 件号和件数
2)指示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是按商品的特性,对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用文字和简单醒目的图形做出标志,以便提示相关人员在装卸、搬运和储存过程中引起注意的事项。
3)警告性标志
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又称为危险品标志,是指在易燃品、爆炸品、有毒品、氧化剂及放射性物品等危险品的运输包装上清楚明显地标明危险性质的文字说明和图形。它使装卸、运输和保管等环节的相关人员,按照商品的特点采用相关防护措施,以保护物品和人身的安全,可以说这种标志带有强制性的特点。
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1)包装条款的主要内容
出口合同的包装条款主要包括包装材料、包装方式、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和包装费用的负担等内容。
例如:
In cartons of 25 kilos net each.
箱装,每箱净重25千克。
24 pairs packed in a carton size assorted.
每箱24双,混码包装。
In gunny bags of 60 kg net each.
麻袋装,每袋净重60千克。
In cloth bales each containing 15 pcs. of 42 yd.
布包,每包15匹,每匹42码。
24 set packed in one export carton each 480 cartons transported in one 20 ft container.
每一出口纸箱装24套,每480箱装一个20英尺集装箱。
2)订立合同包装条款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包装规定要具体明确
(2)要结合货物的特点和不同的运输方式选择包装要素
(3)明确包装物料提供与费用负担的相关事项
(4)明确装箱细数及配比
(5)明确唛头的指定
(6)定牌、无牌和中性包装
①定牌(Specific Brand Packages)。定牌是指卖方按照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包装上使用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名的做法。
②无牌。无牌是指买方要求在出口商品或包装上免除任何商标或牌名,其主要目的是避免浪费,节省广告费用,降低销售成本,从而达到薄利多销的目的。
③中性包装。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是指在商品和内外包装上既不注明生产国别、地名和厂名,也不注明原有商标或牌号的商品包装。
第3章 进出口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的含义与作用
1)贸易术语的产生
在洽商交易、订立合同时,必须要考虑以下几个重要问题:
(1)卖方在什么地方,以什么方式办理交货?
(2)货物发生损坏或灭失的风险何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
(3)由谁负责办理货物的运输、保险以及通关过境的手续?
(4)由谁承担办理上述事项所需的各种费用?
(5)买卖双方需要交接哪些有关单据?
2)贸易术语的作用
贸易术语,又称为价格术语、价格条件,是指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缩写来说明货物的价格构成,买卖双方的有关手续、费用和风险责任的划分以及物权转移的界限。
贸易术语在国际贸易中的作用主要表现在:
(1)贸易术语可以起到简化交易手续,缩短谈判时间,促进成交,节省费用开支,从而有利于国际贸易发展的作用。
(2)贸易术语表示商品价格的构成。
(3)贸易术语是表明合同性质的重要因素。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惯例
目前国际上有关价格术语的国际惯例主要有三个:
1)《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
《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简称)是由国际法协会制定的。该协会于1928年在华沙举行会议,制定了有关CIF买卖合同的统一规则,共22条,称为《1928年华沙规则》。后经1930年纽约会议、1931年巴黎会议和1932年牛津会议的修订,定名为《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共21条。
2)《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1919年美国九大商业团体共同制定了《美国出口报价及其缩写条例》,随后即得到世界各国买卖双方的广泛认可和使用。但自该条例出版以后,贸易习惯已经有了很大的变化,已无法应对实务不断发展的需要,因而在1940年举行的第27届全美贸易会议上,强烈要求对它作进一步的修订。1941年7月31日,美国商会、美国进口商全国委员会及全国对外贸易协会等三大团体组成联合委员会,通过了《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3)《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为了给国际贸易中普遍采用的价格术语提供统一的解释,国际商会(ICC)于1936年制定了《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惯例于1953年、1967年、1976年先后进行了修订与补充。国际商会又于1989年11月通过了《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简称《90通则》)。1999年9月公布了《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宗旨和范围
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不确定性,或至少在相当程度上减少这种不确定性。
《2000年通则》涵盖的范围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已售货物(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货物,如电脑软件)交货有关的事项。具体地讲,涵盖的范围是:
①ICC一贯强调,《2000年通则》只涉及销售合同中买卖双方关系。
②《2000年通则》涉及为当事方设定的若干特定义务,如卖方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或将货物交运或在目的地交货的义务,以及当事双方之间的风险划分。
③《2000年通则》涉及货物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包装的义务,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证明各项义务得到完整履行的义务。
(2)为什么需要对《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进行修订
①为了适应在海上运输中经常出现的情况,即交货点不再是传统的FOB点(货物越过船舷),而是在将货物装船前运到陆地上某一点,在那里将货物装入集装箱,以便经由海运或其他运输方式(即所谓的联合或多式运输)继续运输。
②在1990年的修订本中,涉及卖方提供交货凭证义务的条款在当事方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通讯时,允许用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替代纸面单据。
(3)《2000年通则》的实质性改变
与《90通则》相比,《2000年通则》在下面两个方面做出了实质性改变。
①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调整后的买卖双方关于清关的责任划分如下表。
②在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若是卖方营业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点若不在卖方营业所在地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4)《2000年通则》的结构。
《2000年通则》将所有的术语分为4个基本不同的类型。第一组为“E组”(EX WORKS);第二组为“F组”(FCA、FAS和FOB);第三组为“C组”(CFR、CIF、CPT和CIP);第四组为“D组”(DAF、DES、DEQ、DDU和DDP)。13种贸易术语的主要特征见表3-2。
在《2000年通则》中,所有术语下当事人各自的义务均用10个项目列出,卖方在每一项目的地位对应了买方在同一项目中相应的地位。
《2000年通则》中的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1)FOB术语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是当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这意味着买方必须从该点起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1)FOB术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①卖方的义务:
A.卖方必须在约定日期或期限内,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该港习惯方式,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已按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
B.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这种说法的原因见小资料3-2所述),办理出口货物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C.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也就是说,在FOB条件下,货物越过船舷后,货物风险转移给买方。
D.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向买方提供证明货物已按规定交货的通常单据。如买卖双方约定使用电子方式通讯,则可以由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数据交换(EDI)讯息代替。
②买方的义务:
A.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和在必要时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C.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从指定的装运港运输货物的合同。买方必须给予卖方有关船名、装船地点和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D.买方必须支付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之时起与货物有关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E.买方必须在卖方按照规定交货时受领货物,并接受卖方提供的交货凭证。
(2)使用FOB术语时应注意的问题
①“船舷为界”的确切含义。
②装船费用的负担问题。FOB的变形是为了说明装船费用负担问题,并不改变FOB的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A.FOB班轮条件(FOB liner terms),指装船费用如同班轮运输那样,由支付运费的一方(买方)负担。
B.FOB吊钩下交货(FOB under tackle),指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所及之处,从货物吊起开始的装船费用由买方负担。
C.FOB理舱费在内(FOB stow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理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D.FOB平舱费在内(FOB trimmed),指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包括平舱费在内的装船费用。
③船货衔接。
(3)《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中关于FOB的解释
这个修订本对FOB的解释与上述《2000年通则》的解释有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A.美国对FOB笼统地提示为任何一种运输工具上交货。
B.在风险划分上,不是以船舷为界,而是以船舱为界。
C.在费用负担上,买方要支付协助提供出口单证的费用以及出口税和因出口而产生的其他费用。
2)CIF术语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当货物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但是,在CIF条件下,卖方还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因此,由卖方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1)CIF术语买卖双方的主要义务
①卖方的义务。
A.卖方必须在装运港,在约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船上。卖方必须给予买方说明货物已按规定交货的充分通知。
B.卖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一切海关手续。
C.卖方必须自付费用,按照通常条件订立运输合同,经由惯常航线,将货物用通常可供运输合同所指货物类型的海轮(或依情况适合内河运输的船只)装运至指定的目的港。
D.卖方必须自付费用取得货物保险,并向买方提供保险单或其他保险证据,以使买方或任何其他对货物具有保险利益的人有权直接向保险人索赔。
E.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直至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为止。
F.卖方应自付费用、毫不迟延地向买方提供表明载往目的港的通常运输单据。
②买方的义务。
A.买方必须按照销售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B.买方必须自担风险和费用,取得任何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许可,并在需要办理海关手续时办理货物进口或从他国过境的一切海关手续。
C.买方必须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D.收取卖方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2)关于CIF术语所要说明的问题
①卖方签订的保险合同。在《2000年通则》中,对卖方签订的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为:
A.保险合同应与信誉良好的保险人或保险公司订立,在无相反明确协议时,应按照《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伦敦保险人协会)或其他类似条款中的最低保险险别投保;
B.保险期限按照B5和B4规定;
C.应买方要求,如果能投保的话,并由买方负担费用,卖方应加投战争、罢工、暴乱和民变险;
D.最低保险金额应包括合同规定价款另加10%(即110%);
E.并应采用合同货币投保。
②CIF合同属于装运合同。
③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④卸船费用的负担问题。CIF术语的变形是用以说明卸船费用由谁负担,并不改变CIF的交货地点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A.CIF班轮条件(CIF liner terms)。
B.CIF舱底交接(CIF ex ship’s hold)。
C.CIF卸至岸上(CIF landed)。
D.CIF吊钩下交货(CIF ex tackle)。
⑤象征性交货。
3)CFR术语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是指在装运港货物越过船舷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所需的运费和费用。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各种事件造成的任何额外费用即由卖方转移到买方。
CFR与CIF的不同之处仅在于:CFR合同的卖方不负责办理保险手续和不支付保险费,不提供保险单据,有关海上运输的货物保险由买方自理。
在采用CFR术语成交时,需要特别注意装船通知的问题。这是因为,在CFR术语下,卖方负责安排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而买方须自行办理货物运输保险,以取得货物装上船后可能遭受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保障。因此,卖方装船后应毫不延迟地(Without Delay)通知买方货物已经装船,以便买方购买货运保险。一旦卖方没有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致使买方未能投保,由此产生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CIF术语就卸船费用负担而产生的变形条件也适用于CFR术语。
4)FCA术语
Free Carrier(...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是指卖方只要将货物在指定的地点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并办理了出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点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影响。若卖方在其所在地交货,则卖方应负责装货,若卖方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5)CPT术语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nation)
运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
运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买方承担交货之后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
6)CIP术语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指定的目的地),是指卖方向其指定的承运人交货,但卖方还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买方承担卖方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额外费用。按照CIP术语,卖方必须办理买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风险的保险。
《2000年通则》中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异同
《2000年通则》中的其他七种主要贸易术语
1)EXW术语
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该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
2)FAS术语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边,即完成交货。买方必须承担自那时起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
FAS术语要求卖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3)DAF术语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当卖方在边境的指定的地点和具体交货点,在毗邻国家海关边界前,将仍处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办妥货物出口清关手续但未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即完成交货。“边境”一词可用于任何边境,包括出口国边境。
4)DES术语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在指定的目的港,货物在船上交给买方处置,但不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卸货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5)DEQ术语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即完成交货。卖方应承担将货物运至指定的目的港并卸至码头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6)DDU术语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手续,也不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
7)DDP术语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是指卖方在指定的目的地,办理完进口清关手续,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与买方,完成交货。DDP术语是卖方承担最大责任的贸易术语。
贸易术语的选择
选用贸易术语时,应考虑以下几个因素:
(1)运输条件。买卖双方选择何种贸易术语,首先应考虑的是采用何种运输方式。如果交易方有足够的运输能力或安排运输无困难,且在经济上又合算的情况下,可争取按由自身安排运输的条件成交,如FCA、FAS或FOB进口,CPT、CIP、CIF或CFR出口,否则应争取由对方运输。
(2)考虑货源情况。贸易中的货物种类不同,对运输会有不同要求,安排运输的难易也不同,运费开支大小也有差异。如成交量小,又无班轮通航的情况下,负责安排运输的一方势必会增加运输成本。
(3)考虑运费因素。在选择贸易术语时,应考虑货物经由路线的运费收取情况和运价变动趋势,以免遭受运价变动的损失。
(4)考虑运输途中的风险。进出口业务中,货物一般要经过长途运输,在运输过程中可能遇到各种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风险,因此,必须根据不同时期、不同地区、不同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的风险情况,并结合购销意图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
(5)考虑办理进出口货物清关手续有无困难。当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出口清关手续时,则不宜使用EXW条件成交;当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办理进口清关手续时,则不应使用DDP术语。
货物价格的表示方法与作价原则
货物价格的表示方法
货物的价格,通常是指单位商品的价格,简称单价(Unit Price),在国际贸易业务中使用的单价与国内贸易中使用的单价相比有明显的区别。国际贸易中货物的单价是由四部分组成的:
例如:USD Per Pound CIF London,其中:
(1)计价货币名称:USD;
(2)单位价格金额:;
(3)货物计量单位:Pound;
(4)贸易术语:CIF London。
计价货币的选择与汇率换算
1)计价货币的选择
计价货币是指合同中规定用来计算价格的货币币种。国际贸易中货币币种的选择可以是出口国、进口国或第三国的货币,但必须都是国际上的可自由兑换的货币。
2)货币的汇率换算
汇率是一个国家的货币换算成另外一个国家货币的比率。汇率有直接标价法和间接标价法两种表示方法,我国采用直接标价法,即用本国货币(人民币)来表示外国货币的价格,外币是常数,本币是变量。例:100美元=元人民币。
(1)将本币折成外币用买入价。
在我国出口业务中,出口商把出口货物所得外币卖给银行,换得本国货币。银行买入外币,使用外汇的买入价。所以,出口商对外报价时,就只能以银行买入价进行本币与外币的换算。
(公式)
外币=本币÷汇率(外汇买入价)/100
【例3-1】
天鑫公司出口一批电视机,每台电视机的人民币价格是4800元,客户要求公司报出美元价格。当日中国银行外汇牌价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为:USD100=
解:
本币折成外币使用外汇的买入价:USD100=
外币=本币÷汇率(外汇买入价)/100=4800÷
答:天鑫公司对外美元报价为美元。
(2)将外币折成本币用卖出价。
(3)一种外币折算成另一种外币。
佣金与折扣
1)佣金
佣金(Commission),又称手续费(Brokerage),是卖方或买方付给第三方(中间商)作为其代买代卖的酬金。佣金分明佣和暗佣两种,明佣是指在价格中直接体现佣金,暗佣是指在价格上看不出含佣金,但实际上含有佣金的情况。佣金的多少可依交易数量的大小、经办手续的繁简及竞争激烈与否而定,通常在1%~5%之间。
(1)佣金的表示方法
含佣价的表示方法主要有:使用百分率来表示,例如:每吨500美元CIF纽约包括2%佣金(USD Per MT CIF . including your commission 2%)。含佣价也可在贸易术语的后面加注“佣金”的英文缩写字母“C”并注明佣金的百分比来表示,例如:每公吨500美元CIFC2%纽约。使用绝对数来表示,例如:每吨500美元CIF纽约包括10美元的佣金。
(2)佣金的计算方法
含有佣金的价格即为含佣价,不含佣金的价格即为净价。
佣金和计算公式如下: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1-佣金价)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货物的作价原则
国际货物作价有以下三原则:
第一,国际货物买卖应按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作价。国际市场价格是以国际价值为基础,反映国际市场供求关系,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并为交易双方所接受的价格。例如:商品交易所价格、主要出口国价格、大型货物集散地价格等。
第二,在国际市场价格基础上,根据销售意图,高于或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对外报价。例如,独一无二的高科技产品、紧俏商品等可略高于市场价格水平;库存商品、专项商品或新商品等可低于市场价格出售。
第三,在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的基础上考虑国别、地区政策,使外贸配合外交。
货物的作价方法
1)固定价格
固定价格在交易磋商过程中,买卖双方将价格确定下来之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动。这是业务中常见做法,它意味着双方都要承担从订约到交货付款期间国际市场价格变动的风险。
2)非固定价格
非固定价格,即业务上所说的“活价”。具体分为以下三种:
(1)具体价格待定:有两种做法,一是规定定价时间和定价方法,例如:装运月份前50天,参照当地及国际商场价格水平,确定正式价格;二是只规定作价时间,如双方在××年××月××日协商确定价格。
(2)暂定价格。订立一个初步价格,作为开证和初步付款的依据,双方确定最后价格之后再进行清算,多退少补。
(3)部分固定价格,部分非固定价格。近期交货的商品采用固定价,远期交货的商品采取非固定价,可以在交货前一定期限内由双方另行通知。这种方法主要用于分期分批交货或者外商长期包销商品。相对于固定价格来说,非固定价格是先订约后作价。
3)价格调整条款
出口货物的价格核算
出口货物价格的构成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货物的价格包括成本、费用(人民币费用、外币费用)和预期利润三方面。
1)成本
2)费用
(1)包装费(Packing Charges)(2)仓储费(Warehousing Charges)(3)国内运输费(Inland Transport Charges)(4)认证费(Certification Charges)(5)港区港杂费(Port Charges)(6)商检费(Inspection Charges)(7)捐税(Duties and Taxes)(8)垫付利息(Interest)(9)业务费用(Operating Charges)(10)银行费用。(Banking Charges)(11)出口运费(Freight Charges)(12)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13)佣金(Commission)
3)预期利润(Expected Profit)
出口货物价格核算的主要方法
1)成本核算
2)运费核算
3)保险费核算
4)佣金核算
5)利润核算
利润=实际成本×利润率
6)盈亏核算
(1)换汇成本
换汇成本,指出口某商品收入一美元需要多少人民币的总成本,也就是说,多少元人民币换回一美元。换汇成本如高于银行外汇牌价,出口为亏损,反之则为盈利。
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
(2)出口盈亏额
出口盈亏额,指出口人民币净收入与出口总成本的差额,前者大于后者为盈利,反之为亏损。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合同中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
合同中的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包括货物的单价(Unit Price)和货物的总值(Total Amount)。货物单价包括四个要素:货币名称、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和贸易术语。总值是指单价与成交数量的乘积,即一笔交易的总金额。
制订合同中价格条款的注意事项
1)根据商品品质和档次定价
2)根据成交数量定价
3)根据时间差调整定价
4)根据付款方式调整定价
5)根据品质、数量机动幅度制定相应的条款
6)根据汇率浮动情况制定保值条款
7)加列银行费用条款
8)密切关注市场价格动态
第4章 进出口合同中的
装运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
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是国际货物运输中采用最广泛的一种运输方式,国际贸易中有2/3以上的货物要通过海上运输来实现。
1)海洋运输的特点
(1)运输量大。
(2)通过能力强。。
(3)运费低廉。
(4)适应运输各种货物。
(5)运输速度慢。
(6)风险大。
2)海运的主要当事人
(1)承运人是指承办运输货物事宜的人,如船公司、船代理,他们有权签发提单。
(2)托运人是指委托他人办理货物运输事宜的人,如出口单位。
(3)货运代理是指货运代理人接受货主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人,俗称货代,根据承运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人俗称船代。
3)班轮运输
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按照预定的航行时间表,在固定的航线和港口往返航行,从事客货运输业务并按事先公布的费率收取运费。
(1)班轮运输的特点
①四固定。即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固定和相对固定的运费费率。
②管装管卸。班轮运输中的货物的装卸费用一般由承运人支付,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不计算滞期费和速遣费,而是按照港口的习惯快速装卸。
③各类货物都可以接受。包括冷冻、易腐、液体及危险品之类的货物,且一般采用在码头仓库交接货物,方便货主。
④承运人和托运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豁免以班轮提单上所载条款为依据。
(2)班轮运价的构成
班轮运价是班轮公司为运输货物向货主收取的费用的价格,也就是班轮公司为运输单位货物所消耗的人力、物力以及为运输货物所支付给有关方面的费用。它包括航运成本和利润。班轮制定的运价时,除了考虑航运成本引用外,还要关注以下几个主要因素:
A.货物价值和商品特性。B.运量大小和港口装卸效率的高低。C.航程的远近。D.航运市场的供求变化和同业竞争和程度。
①班轮运价表
班轮运价表也称为运价本或费率本。根据运价表制定人不同中可以分为班轮公会运价表、班轮公司运价表、双边运价表、货方运价表和协议运价表等。根据运价表的结构不同可分为等级运价表和单项费率运价表。
②班轮运费的计收标准
A.基本运费的计收标准。
a.按重量吨(Weight Ton)计收。
b.按尺码吨(Measurement Ton)计收。
c.按货物的价格计收。
d.按重量吨或尺码吨计收。
f.按重量吨或尺码吨中收费较高的作为标准,再加上一定百分比的从价运费。在运价表上用W/M plus .表示。
g.按货物的件数计收。
h.按议价(Open Rate)计收。
i.按起码运费(Mini Rate)计收。
B.附加费(Additional Charge)。
a.超重附加费(Heavy Lift Add)。
b.超长附加费(Long Length Add)。
c.转船附加费(Transhipment Surcharge)。
d.燃油附加费(Bunker Adjustment Factor,BAF)。
e.直航附加费(Direct Surcharge)。
f.港口附加费(Port Add)。
g.港口拥挤费(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
h.选卸附加费(Additional on Optional Discharging Port)
i.绕航附加费(Deviation Surcharge)。
j.货币贬值附加费(Devaluation Surcharge)
③班轮运费的计算
A.在没有任何附加费的情况下,其计算公式是:
(公式)
总运费=基本运费×货运量
F=f×Q
其中:F表示运费总额;f表示基本运价;Q表示货运量
B.在需要征收附加费时,且附加费率按基本费率的百分比收取的情况下,其计算公式是:
(公式)
F=f×Q(1+S1+S2+…+Sn)
其中:S1…Sn表示附加运费率
4)租船运输
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又称不定期运输,与班轮运输的经营方式不同,它是指船舶所有人为了赚取运费,把船舶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租给租船人使用的,租船人支付租金,以完成海上运输的一种方式。租船运输主要以运输货值较低的大宗货物为主,如粮谷、饲料、煤炭、石油、化肥等,而且常常是整船装运。据统计,租船运输量占到国际海上货运总量的4/5。
(1)租船运输的特点
①运价不固定。租船运价的高低,经常受租船市场的供求法则制约,船多货少时运价就低,反之,则高。一般来说,租船运价比班轮运价低廉。
②按租船合同安排航行。租船合同是租船人和船东订的,船舶没有预定的船期表、航线和港口,航行时间也不固定。因此,船舶走什么航线、运什么货物以及航行时间等都按租船人的要求,由船东确认而定。
(2)租船运输的方式
①定程租船。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又称航次租船。它是船舶所有人负责提供船舶在指定港口间进行一个航次或多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的租船运输,因而,定程租船又分为单程、来回航次和连续航次租船等。
定程租船的特点是:
A.船舶的经营由船方负责。
B.规定一定的航线和装运的货物种类、名称、数量以及装卸港口。
C.船方除对船舶航行、驾驶、管理负责外,还应对货物运输负责。
D.在多次使用的情况下,运费按所运货物数量计算。
E.规定装卸期限或装卸率,并计收滞期费和速费。
F.租船双方的责任义务,以定程租船合同为准。
H.定程租船就其租赁方式不同可分为单程租船、来回航次租船、连续航次租船等。
②定期租船。定期租船(Time Charge)简称期租船,就是船舶的所有人将船舶出租给租船人,供其使用一定时期的租船运输,租船人也可将此期租船当作班轮或程租船使用。
定期租船的特点:
A.租赁期间,船舶的经营管理由租船人负责。
B.不规定船舶航线、装卸港口,只规定船舶的航行区域。
C.除特别规定外,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
D.船方负责船舶的维护、修理和机器的正常运转。
E.不规定装卸率和滞期费和速遣费。
F.租金按期每月每吨若干金额计算。
H.租船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其租船合同为准。
③光船租船。光船租船(Bare Boat Charter)是指船东只租船,不提供船员,由租船人配备全部人员,此方式很少使用,多半是在船东想卖船而买方又无力一次支付价款情况下使用。
(3)程租船与期租船的主要区别。
①对船舶的经营管理不同。程租船时,租船人不负责船舶经营管理;期租船时,租船人负责船舶经营管理。
②对船舶的调度权限不同。程租船时,租船人无权调度船舶;期租船时,租船人有权调度船舶(航线、港口和货物)。
③计算和支付运费的方法不同。程租船的运费按货物的数量计算,有预付的、到付的、还有部分预付部分到付的;期租船的租金按船舶的夏季满载载重吨计算,按月或按半月预付。
④其它费用划分不同。程租船情况下,有关货物的装卸费用由租船人和船东确定后在程租船合同中做出具体规定。具体有四种做法:
A.船方管装管卸(Liner Terms);
B.船方管装不管卸(Free Out,);
C.船方管卸不管装(Free In,);
D.船方不管装卸(Free In and Out,)。
期租船时,船东只付少数几项营运费用,如修理费、保险费、船检费等,其他一切日常营运开支均由租船人负担。
(4)租船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租船前须了解贸易合同中的有关条款,做到租船条款与贸易条款相互衔接;例如,按照CIF术语成交,贸易合同规定提单要做成“运费预付”,而租船合同却规定了“运费到付”,船公司签发提单依据租船合同,船货双方就会因贸易合同和租船合同的不一致而产生分歧。解决的办法是修改租船合同、贸易合同或信用证。了解贸易条款中的货物名称、货物性质(易燃、易爆、易腐等)、包装、尺码、重量等;同时也要了解租船合同有关装卸港、装卸率、价格条件(船边交货还是舱底提货)、备货通知期限等内容。
②弄清装卸港泊位的水深,候泊时间,港口的作业时间,港口费用、习惯等。
③选择船龄较小、质量较好的船,一般不租15年以上的超龄船。
④要考虑船东的信誉和财务情况,特别是船运不景气的时候,更要提高警惕。
⑤要了解船运行市,利用船东之间、代理商之间、不同船型之间的矛盾,争取有利的价格成交。
铁路货物运输
1)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进行铁路货物运输时只使用一份统一的国际联运票据,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移交货物时,无需发、收货人参加,铁路当局对全程运输负连带责任。
《国际货协》是于1951年缔结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简称,我国于1954年1月参加了该协定。凡参加国际货协国家的进出口货物,从发货国家的始发站到收货人国家的终点站,只要在始发站办妥托运手续,使用一份运送单据,即可由铁路以连带责任办理货物的全程运送。根据《国际货协》的规定,不仅缔约国之间可办理货物运送,而且也可向非缔约国运送货物,反之,非缔约国也可向缔约国运送货物。
《国际货约》是1890年欧洲各国在瑞士伯尔尼举行的各国代表大会上制定的,后改称《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参加国共有24个。同时还有《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的双重参加国,这就为国际间的铁路联运提供了更为便利条件,使参加《国际货协》国家的进出口货物,也可通过铁路运至参加《国际货约》的国家。
我国办理国际铁路联运的承运人和总代理是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
2)国内铁路运输
我国出口货物经铁路运至港口装船、进口货物卸船后经铁路运往各地及供应港澳地区货物经铁路运往香港、九龙、澳门,都属于国内铁路运输的范围。
对港澳铁路运输不同于国际联运,也不同于一般的国际铁路运输,而 一种特殊的租车方式的两段运输。它的全过程是由内地段运输和港段运输两部分组成的,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各地分支机构和香港中国旅行社联合组织进行。其具体做法是:先由发货人将货物托运到深圳北站,由当地外贸运输公司再输港段铁路托运手续,由香港中国旅行社收货后转交收货人。
出口企业凭各地外运公司出具的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办理收汇手续。
对港铁路运输的费用,按内地段和港段分别计算,内地段按人民币计算,港段按港币计算。内地段运费包括铁路运费、深圳过轨租车费和深圳外运公司劳务费。港段运费包括铁路运费、港段终点站卸货费、港段调车费及劳务费等。
对澳门的铁路运输,出口单位在发送地车站将货物运至广州,整车到广州南站新风码头42道专用线,零担到广州南站,危险品零担到广州吉山站,集装箱和快件到广州车站,收货人均为广东省外运公司,货到广州后由广东外运办理水路中转将货物运往澳门,货到澳门由南光集团的运输部负责接货并交付收货人。
航空货物运输
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相比,具有交货迅速、安全准时、节省包装、减少保险和储存费用,保证运输质量且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等优点,可以将货物运往世界各地。在国际贸易中,航空运输特别适用于易腐商品、鲜活商品和季节性强、紧急需要的商品及精密仪器、贵重物品等货物的运输。
1)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方式
(1)班机运输(Airline Transport)。
(2)包机运输(Chartered Carrier Transport)。
(3)集中托运(Consolidation Transport)。
(4)航空急件传送(Air Express Service)。
2)航空运输的承运人
航空运输的承运人有航空运输公司和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3)航空运价
(1)特种货物运价(Special Cargo Rate)。特定货物在特定航线上的特别优惠的运价。特定运价规定有起码重量(100千克),达不到则不能按此运价计算。
(2)等级货物运价(Class Cargo Rate)。等级货物运价仅适用于少数货物。通常在一般货物运价基础上加或减一定的百分比计收,其起码重量为5千克。
(3)一般货物运价(General Cargo Rate)。货物的种类既不适用特种货物运价也不适用等级货物运价,就必须按一般货物运价计收。以45千克为划分点,45千克以上的比45千克以下的运价低,就是说重量越大其运价越低。
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它可以适用于公路、铁路、海洋和航空等多种运输方式,是成组运输的一种高级运输形式。
世界上最早的集装箱运输产生于1966年北美至欧洲的航线上,之后在世界上得到了快速的发展。目前,已经有9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300多个港口,共940多个泊位开展了集装箱运输。
1)集装箱运输的特点
(1)在全程运输过程中,可以将集装箱从一种运输工具上直接换装到另一种运输工具上,无须移动货物自身。
(2)实现“门到门”运输。货物从发货人的仓库装箱后,可经不同的运输方式一直运输到收货人的仓库。
(3)集装箱由专业设备装卸与运输,速度快、效率高,减少货损货差。
(4)节省各种费用,降低货运成本,集装箱运费要比普通件杂货件运费低5%~6%。
(5)节省货物运输包装,简化理货手续。
(6)可露天作业,露天存放,不怕风雨,节省仓库。
2)集装箱运输机构
(1)集装箱堆场
集装箱堆场(Container Yard,简称CY),是专门用来管理和堆放集装箱(重箱和空箱)的场所。堆场是办理整箱货(FCL)交接的地点,一般都设在港口装卸区内。
(2)集中装箱货运站
集装箱货运站(Container Freight Station,简称CFS),又叫中转站或拼装货站。对于不足一箱的出口货物,由货主或货代将货物送到货运站,由货运站根据货物种类、流向合理组合进行拼箱(Consolidation),是办理拼箱货(LCL)的交接地点。
3)集装箱的装箱方式和交接方式
(1)装箱方式
①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简称FCL)。
②拼箱货(Less Container Load,简称LCL)。
(2)交接方式
①FCL/FCL(整箱交,整箱接),适用于CY-CY、Door-Door、CY-Door和Door-CY。
②FCL/LCL(整箱交,拆箱接),适用于CY-CFS和Door-CFS。
③LCL/FCL(拼箱交,整箱接),适用于CFS-CY和CFS-Door。
④LCL/LCL(拼箱交,拆箱接),适用于CFS-CFS。
国际多式联运
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是在集装箱运输的基础上产生和发展起来的一种把海、陆、空各种传统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的综合性的连贯运输方式。《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关于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是:“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必须签订多式联运合同,以明确承、托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豁免关系。
(2)必须使用全程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ation Documents,简称MTD,我国现在使用的是
(3)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这是区别国内运输与国际运输的限制条件。
(4)必须至少是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连贯运输。这是一般联运与多式联运的一个重要区别。
(5)必须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他是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或多式联运提单者,他承担自接受货物起至交付货物止的全程运输责任。
(6)必须全程实行单一运价。这个运价一次收取,包括运输成本、经营管理费用和合理利润。
公路、内河、邮政和管道运输
1)公路运输
公路运输(Road Transport)与铁路运输一起构成陆上运输的基本方式。在国际货物运输中,公路运输既是一种独立的运输方式,又是连接车站、港口和机场,集散国际贸易货物的重要手段,是实现“门到门”运输不可缺少的一种运输方式。
公路运输最大的优点是空间和时间方面具有充分的自由性,不受路线和停车站的约束,机动灵活、速度快、方便等特点。公路运输的缺点是载货量有限,运输成本较高,易造成货损事故。
公路运输适用于内陆接壤的国家间的货物输送,比如我国内地与朝鲜、俄罗斯和越南等国的贸易,有时通常采用公路运输方式。
2)内河运输
内河运输(Inland Water Transport)是水上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连接内陆腹地与沿海地区的纽带,在运输和集散进出口货物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具有投资少、运量大、成本低的特点。我国长江、珠江等一些港口已对外开放,同一些邻国还有国际河流相通,这为我国外贸货物通过河流运输和集散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3)邮政运输
邮政运输(Parcel Post Transport)又称邮件运输,包括普通邮包和航空邮包两种。邮政运输具有手续简便、费用低等优点,特别适合运送量小体轻的货物。
4)管道运输
管道运输(Pipeline Transport)是利用铺设在地面、地下或空中的管道进行货物运输的方式。管道运输的优点是管道一旦建成,可以连续不断地输送大量货物,不费人力,运输成本低,同时管道铺设可以不占用土地或占地较少,具有安全、事故少和公害少的等特点。
管道运输适用于运送液体、气体以及粉粒状货物,比如:石油、天然汽等。俄罗斯和中东国家石油的出口,均采用了管道运输的方式。
大陆桥运输
大陆桥运输(Land-bridge Transport)是指以横贯大陆的铁路(或公路)运输作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运输连接起来的集装箱连贯运输方式。大陆桥运输属于多式联运范围。目前,世界主要有两条大陆桥,即北美大陆桥和欧亚大陆桥。
1)北美大陆桥
包括美国大陆桥和加拿大大陆桥,这两条陆桥是平行的,都是连接大西洋和太平洋的大陆通道,主要运送从远东国家经北美销往欧洲的货物,是世界上第一条大陆桥,现在已经委缩。
2)欧亚大陆桥
包括西伯利亚大陆桥和中荷大陆桥。西伯利亚大陆桥,是以俄罗斯西伯利亚铁路作为桥梁,把远东地区与波罗的海和黑海沿岸以及西欧大西洋口岸连接起来。主要运送远东国家经西伯利亚到欧洲各国或亚洲的伊朗、阿富汗等国的货物,经过这条路线运往欧洲的货物要比经苏伊士运河缩短路程约8000公里,时间减少20天左右。
中荷大陆桥也称第二条欧亚大陆桥。它东起我国连云港,途经陇海、兰新、北疆铁路进入独联体,西至荷兰鹿特丹,1992年正式营运。
运输单据
运输单据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文件,它是交接货物、处理索赔和理赔以及向银行结算货款的重要单据。在国际货物运输中,运输单据的种类很多,主要有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国际多式联运运单等。
海运提单
1)海运提单的性质与作用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简称B/L),简称为提单,是船方或其代理接管承运货物或货物装船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货物收据,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凭证,提单的性质和作用有三点:一是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货物;二是物权凭证,提单持有人有权凭以提货,还可以通过背书转让其货物所有权;三是运输契约的证明,提单条款规定了承运人、托运人双方的权得和义务、责任豁免,是处理纠纷的法律依据。
发货人收到提单,证明其已按量货运业务手续,发货人可持提单与其分有关单证向银行办理收汇;收货人收到提单,证明货物所有权已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在货物到港前,买方有权将提单权利转让给后来的购货人,或凭此证明向银行抵押贷款,买方拥有提单还可以依法就运输途中发生的事故向船方索赔。
2)海运提单的格式和内容
关于提单的格式和内容,目前在国际航运中尚未统一。不同的船公司都有自己的提单格式,都不尽相同,但提单在内容上大致是相同的。通常情况下,提单的内容都分为正面的记载事项和背面的运输条款。
在班轮提单背面,通常印就运输条款,它是确定承托双方以及承运人、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之间权利与义务的主要依据。国际上为统一提单背面条款内容,先后签署了三个国际公约,它们分别是1924年签署的《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1968年签署的《布鲁塞尔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签署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3)提单的种类
(1)根据货物是否已经装船来划分,将提单分为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和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2)根据货物外表有无不良批注来划分,将提单分为清洁提单(Clean B/L)和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或Foul B/L)。
(3)根据运输方式来划分,提单分为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hipment B/L)和联运提单(Through B/L)。
(4)根据抬头不同来划分,提单分为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Bearer B/L)和指示提单(Order B/L)。
(5)根据内容繁简不同来划分,提单分为全式提单(Long Term B/L)和简式提单(Short Term B/L)。
(6)根据运费支付方式不同来划分,可分为运费预付提单(Freight Prepaid)和运费到付提单(Freight to be collected B/L)。
(7)根据船舶营运方式的不同来划分,可分为班轮提单(Liner Term B/L)和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
(8)根据提单使用效力的不同来划分,提单分为正本提单(Original B/L)和副本提单(Non-Negotiable of Copy B/L)。
(9)根据签发人的不同来划分,提单分为船公司提单和货代提单。
(10)其他种类的提单。其他种类的提单有:
①起码提单(Mini B/L)
②舱面提单(On Deck B/L)
③迟期提单(Stale B/L)
④倒签提单(Antidated B/L)
⑤预借提单(Advanced B/L)
⑥海上货运单。
铁路运输单据
1)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International Through Waybill)是国际联运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的运输契约,也是铁路承运人收到货物后签发的货物收据,它规定了铁路和收、发货人在货物运输中的权利和义务,对铁路、发货人和收货人三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发货人向始发站提交全部货物,并付清一切费用,经始发站在运单正本及副本上加盖注明日期的印章证明货物已经被接管时,运输契约就已经生效。
2)承运货物收据
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是在特定运输方式下所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出具的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我国内地通过铁路运往港澳地区的出口货物,装车后,中国对外贸易运输总公司或其分公司签发一份承运货物收据给托运人,作为对外办理结汇的凭证。
承运货物收据只签发一张,第一联即凭提货物联。如需两张,只能在副本收据上加盖外运公司章。
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Air Waybill)是一种运输合同,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运输单据。航空运单不同于海运提单,它不是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凭证,不能转让,也不能凭运单提货,而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办理提货。所以,在航空运单的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
邮包收据
邮包收据(Post Receipt)是邮政部门或国际信使专递公司收到由其负责邮递的信函、样品或包裹等邮件后向寄件人出具的注有寄发日期的货物收据,也是邮件发生灭失或损坏事故后寄件人或收件人向邮政部门索赔的凭证。但是,邮政收据不代表货物所有权,既不能转让,也不能凭收据提货。邮包运输由邮局通知单指定人提货。
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简称)是证明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它是为适应国际集装箱运输需要而产生的,在办理国际多式联运业务时使用的一种运输单据。
国际多式联运单据的性质和作用表现在:
(1)它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确定了双方在运输合同中权利和责任。由于是在国际多式联运合同签订后签发多式联运单据,所以,它不是运输合同,而是运输合同的证明。托运人在订立运输合同前应了解运输单据上的所有条款,除非另有协议,应把单据内容和条款作为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准则。
(2)它是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收据。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向托运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表明已承担运送货物的责任并占有了货物。
(3)它是收货人提取货物和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交货的凭证。收货人或第三人在目的地提取货物时,必须凭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换取提货单才能提货。
(4)它是货物所有权的凭证。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持有人可以押汇、流通转让,因为国际多式联运单据是货物所有权的证明,可以产生货物所有权转移的法律效力。
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在采用F组和C组术语的买卖合同中,装运条款通常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以及分批装运和转运等内容,有时也规定卖方应提交的运输单据、装运通知以及滞期和速遣等条款。
装运时间
装运时间又称为装运期(Time of Shipment),是指卖方将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
1)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时间。通常规定一段期间,而不确定在某一日期上。
①规定在某月装运。如2006年7月份装运(Shipment during July,2006),按此规定,卖方可以在2006年7月1日至7月31日这一段期间内任何时间装运出口。
②规定跨月装运。如2006年2/3月装运(Shipment during Feb./Mar.,2006),按此规定,卖方可以在2006年2月1日至3月31日这段期间任何时间装运出口。
③规定在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如2006年5月底前装运(Shipment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06),按此规定,卖方可以在2006年5月30日前的任何时间装运出口。
(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
(3)收到信汇、电汇或票汇后若干天装运。
(4)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2)规定装运时间的注意事项
(1)考虑货源与船源的实际情况。
不同的商品有不同的生产同期,有的长些有的短些,根据这一特点要事先测算好该成交商品的生产周期,以便在生产周期即将结束时与船公司取得联系,衔接好承运日期,避免造成有货无船,或有船无货的被动局面。
(2)装运期限的长短应当适度。
装运期限的长短,应视不同的商品和租船订舱的实际情况而定,过短会给船、货的安排带来困难,过长会造成买方积压资金,影响卖方售价,不利成交。
(3)注意装运期与开证日期的衔接,避免使用笼统的规定方法。
一般来说,开证日期比装运日期要提前30~45天,例如:2005年10月底以前交货,信用证务必于9月15日前开出(Shipment not later than the end of Oct, 2005,letter of credit should be opened before Sept. 15,2005)。
装运港和目的港
1)装运港或装运地
在国际贸易中,装运港或装运地一般由卖方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通常应根据合同中使用的贸易术语和运输方式选择和确定装运地点。
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又称为装货港(Loading Port),是货物起始装运的港口。装运港一船是由出口方根据接近或原地的原则提出,经出口方同意后确定。
装运港的规定方法主要有:
(1)在一般情况下,可明确规定一个装运港。
(2)如数量较大或货物来源分散,集中一点装运有困难,可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装运港,即使货源相对较远,也可以任意选择港口装运货物,比较方便灵活。
(3)有时货源不十分固定,可不规定具体的装运港,而只做笼统规定。
2)目的港或目的地
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又称卸货港(Unloading Port),是买卖合同中规定的最终卸货港口。目的港一船由进口方提出,经出口方同意后确定。
目的港的规定方法有:
(1)在实际业务中,通常只规定一个目的港。
(2)在签订合同时,买方尚不能确定最终目的港时,也可按实际业务的需要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目的港。
(3)笼统规定。
3)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时应注意的问题
(1)应遵守我国的相关法律和政策,装运港和目的港必须是我国相关法律和政策允许进行贸易往来的港口。
(2)装运港的规定应明确具体,在国际贸易中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成交,就会有不同的交货地点。如外商提出以非洲主要港口为装运港或目的港,不易接受。在实际业务中,有时根据实际需要可允许进口商在几个港口中任选一个作为目的港,但需注意所选择的目的港必须规定在同一航区,而且不易过多。
(3)采用CFR或CIF对内陆国家的出口交易,应选择距离该国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够安排船只的港口为目的港。除非多式联运承运人接受全程运输,否则一般不接受内陆城市为目的港,因为若接收这一条件要承担从港口到内陆城市这段路程的运费和风险。
(4)必须注意装卸港口的具体条件,如港口有无直达航线、港口的装卸条件及运费和附加费水平等。
(5)应注意港口有无重名问题。世界上有2000多个港口,有些港口重名,如维多利亚在世界上有12个,为防止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错发错运,引起纠纷,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注明装运港或目的港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分批装运和转船
1)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是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批装运。在国际贸易中,因为成交数量较大,或受货源、运输条件、市场需求或资金条件的限制,有必要分期分批交货、到货的,可以在进出口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一个合同能否分批装运,应视合同中是否规定允许分批装运而定。为防止误解,一般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地规定是否可以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有:
(1)只原则注明可以分批装运,但对于分批的时间、批次和数量不做具体规定,这种方法对卖方来说比较灵活。如合同规定: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is allowed)。
(2)在规定分批装运条款时,具体规定每批装运时间和数量,这样的条款卖方机动余地小,只要其中任何一期没有按时、按量装运,除非合同规定,每一批构成一份单独的合同,就可以视为违反合同。在“观念应用4-3”中发生的问题就是出口公司要高度重视的。例如,7、8、9月每月装100公吨(Shipment during July/August/September 100 MT monthly)。
2)转船
转船(Transhipment)的含义是指货物装运后,需要通过中途港转运的称为转船,买卖双方可以在合同中商定相关的转船条款。《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3条b款对转运的定义是:“就本条款而言,转运是指根据信用证的规定,在从装运港到卸货港的海运过程中,货物由一艘船卸下再装上另一艘船的运输行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同时规定,如在信用证中没有是否允许转船的表述,则视为“允许转运”。
货物需要转船运输的情况有:
(1)装运港至目的港没有直达船舶或没有适当的船舶。
(2)合同规定集装箱装运,而出口口岸缺乏装卸设备,须集中到其他口岸装箱。
(3)目的港不在班轮航线上。
(4)属于联运货物。
装运通知
合同中规定装运通知(Shipping Advice)的目的是为了明确买卖双方的责任,促使买卖双方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工作。下列情况下通常需要发出装运通知:
(1)买卖双方采用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在规定的装运期前30~45天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以便买方派船接货。买方接到通知后,也应交将确定的船名、抵港日期告知卖方,以便装货。
(2)采用CFR或CPT条件成交时,货物装船后,卖方在约定时间,将合约号、品名、件数、重量、金额、船名和装船的日期等电告买方,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运通知,以便买方办理保险、报关接货。
装运期限与滞期、速遣条款
1)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Lay Time)是指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
(1)天(Days)或连续日(Running Days)。
(2)工作日(Working Days)。
(3)累计24小时工作日(Working Days of 24 Hours)。
(4)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consecutive 24 Hours)。
2)装卸的起止时间
一般规定,在船长向租船人或其代理递交装卸准备就绪通知书以后开始起算。装卸终止起算时间各国习惯上都以货物装完或卸完的时间为准。
3)装卸率
装卸率(Load/Unload Rate)是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一般应按照港口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实事求是地规定,不能过高也不能过低。规定过高,完不成装卸任务,要承担拖期损失;规定过低,虽然提前完成装和卸任务,但船方会因装卸率低、船舶在港时间而增加运费,也使租船人得不偿失。
4)滞期费和速遣费
滞期费(Demurrage)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完成装卸作业,给船方造成经济损失,租船人对超过的时间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金。速遣费(Dispatch Money)是指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提前完成装卸作业,使船方节省了在港开支,船方向租船人一定的奖金。按惯例,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
第5章 进出口合同中的
保险条款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承保范围
国际贸易中,由于货物运输需要经过一段较长的时间,因而可能遭受由于自然的和社会的原因而导致的各种损失。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包括:海上风险、海上损失与费用。保险公司并非对任何风险都会承保,也不会对发生的任何损失都会给予赔偿,这就需要从事国际贸易的当事人要熟悉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损失和费用的范围。
风险
1)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Perils of the Sea),又称海难,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按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这是风险所指的内容大致如下:
(1)自然灾害。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ies)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海啸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而非指一般自然力所造成的灾害。
(2)意外事故。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海上意外事故不同于一般的意外事故,是指由于偶然的维以预料的原因造成的事故,包括船舶搁浅、触礁、碰撞、爆炸、火灾、沉没和船舶失踪或其他类似事故。
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海上风险并非局限于海上发生的灾害和事故,那些与海上航行有关的发生在陆上或海陆、河海或驳船相连接之处的灾害和事故,也属于海上风险。
2)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是指由于海上风险以外的其他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包括一般外来风险(General Extraneous Risks)和特殊外来风险(Special Extraneous Risks)。
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包括偷窃、短量、破碎、雨淋、受潮、受热、发霉、串味、沾污、渗漏、钩损和锈损等。特殊的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包括由于军事、政治、国家政策法令和行政措施等原因所致的战争、罢工、拒收、交货不到等。
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损坏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凡与海运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于海损范围。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以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
1)全部损失
(1)实际全损。
(2)推定全损。
2)部分损失
(1)共同海损。在海洋运输途中,船舶、货物或其他财产遭遇到共同危险,为了解除共同危险,有意识采取合理的救助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称为共同海损。构成共同海损是有条件的,共同海损的构成条件必须具有下列特点:
①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共同的,采取的措施必须是合理的,这是共同海损成立的前提条件
②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而不是主观臆测的,或者不可避免地发生的。
③共同海损的牺牲必须是自动的和有意采取的行为,其费用必须是额外的。
④共同海损必须是属于非常情况下的损失。
(2)单独海损。单独海损是指涉及船舶或货物所有人单方面利益的损失。
①损失的构成不同。单独海损一般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损失,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费用损失。
②造成海损的原因不同。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损失,而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和运费方共同危险人为地造成的一种损失。
③承担损失的责任不同。单独海损的损失一般由受损方自行承担,而共同海损的损失,则应由受益人的各方按照受益大小的比例共同分摊。
费用
由于海上风险所造成的海上费用,主要有施救费用和救助费用。
1)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是指被保险的货物在遭受承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为了避免或减少损失,采取了各种抢救或防护措施而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2)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是指遭受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了有效的救助措施并获得成功,由被救助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
施救费用与救助费用的区别主要有如下四点:
①采取行为的主体不同。
②给付报酬的原则不同。施救费用是施救不论有无效果,都予赔偿,而救助则是“无效果,无报酬”。
③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不同。
④救助行为一般总是与共同海损联系在一起,而施救行为则并非如此。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制定了各种涉外保险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简称CIC)。
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的基本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于1981年1月1日修订了《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了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为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本保险负责赔偿:
(1)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4)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整件货物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6)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
(7)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2)水渍险(With Average or With Particular Average,WA or .)
本保险负责赔偿: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
本保险负责赔偿:
除包括上列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本保险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外来原因所致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附加险别
1)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不能作为一个单独险种投保,而只能在投保平安险或水渍险的基础上,加保一种或若干种。一切险包括了所有11种一般附加险的承保范围,故在投保一切险时,不必加保一般附加险。一般附加险主要包括:
(1)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
(2)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or Rain Damage,.)。
(3)短量险(Risk of Shortage)。
(4)混杂、玷污险(Risk of 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5)渗漏险(Risk of Leakage)。
(6)碰损、破碎险(Risk of Clash and Breakage)。
(7)串味险(Risk of Odour)。
(8)钩损险(Hook Damage)。
(9)受潮、受热险(Damage Caused by Sweating and Heating)。
(10)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11)锈损险(Risk of Rust)。
2)特殊附加险
(1)战争险(War Risk)和罢工险(Strikes Risk)。
(2)其他特殊附加险。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y Risk)、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舱面险(On Deck Risk)、拒收险(Rejection Risk)、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以及货物出口到香港(包括九龙)或澳门存仓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 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ong,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等特殊附加险。
除外责任
本保险对下列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
(2)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3)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4)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5)本公司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
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也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条款》负“仓至仓责任”,采用“仓至仓条款”(W/W Clauses,即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s)。
仓至仓条款是指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如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如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
被保险人义务
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作出以下规定:
(1)及时提货的义务。当被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被保险人应及时提货。若发现被保险货物受任何损失,应立即向保险单上规定的检验、理赔代理人申请检验,并向有关当局(如海关、港务局)索取货损货差证明;如涉及第三者责任,必要时还须取得延长索赔时效和凭证。
(2)合理抢救义务。即对受损失的货物,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抢救措施,以减少损失。
(3)对保险内容变化的通知义务和加缴保险费义务。即被保险人如果遇到承运船舶的航程变更或发现保险单所载明的货物、船名或航程有遗漏或错误时,被保险人应在获悉后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须时加缴保险费,则海上运输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4)索赔时提供单证的义务。即在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下列单证:保险单正本、提单、发票、装箱单、磅码单、货损货差证明、检验报告及索赔清单。如涉及三者责任,还须提供向责任方追偿有关函电及其他必要的单证或文件。
(5)对船舶互撞责任的通知义务。即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我国陆空邮运输货物保险的险别
陆运货物保险
1)陆运险和陆运一切险
2)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
3)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火车)
空运货物保险
邮包货物保险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在国际上,英国制定的保险法、保险条款、保险单等对国际保险业务影响很大,由英国伦敦保险业协会制定的《协会货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简称ICC),在国际运输货物保险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我国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的出口交易中,国外商人有时要求按伦敦保险业协会《协会货物条款》投保,我国的出口公司一般均按该条款办理。
《协会货物条款》
《协会货物条款》最早制定于1912年。为了适应不同时期国际贸易、航运、法律等方面的变化和发展,该条款已先后多次补充和修改。修订工作于1982年1月1日完成,并于1983年4月1日起正式实行。同时,新的保险单格式代替原来的.保险单格式,也自同日起使用。
1)险别
伦敦保险业协会《协会货物条款》共有六种险别,它们是:
(1)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A));
(2)协会货物(B)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B));
(3)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C));
(4)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
(5)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Cargo);
(6)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合同中的货物保险条款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1)保险险别的选择
通常情况下,保险险别的选择可以考虑以下几方面因素:
(1)从运输货物的种类、性质和特点出发选择投保险别。
(2)从货物的包装状况来选择保险险别。
(3)从运输工具、运输路线、港口情况来选择投保险别。
(4)从运输货物的价值大小来选择适当的投保险别。
2)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的计算
保险金额(Insured Amount)是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实际投保金额,是保险人依据保险合同所应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按照《2000年通则》和《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等国际惯例的规定,投保金额应按发票上的CIF、CIP价格的总值另加10%的预期利润计算。
保险费(Insurance Premium)的计算取决于货物价格与保险费率等因素。保险费率是在货物的损失率和赔付率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的运输工具、不同的目的地、不同的商品和不同险别,分别制订出来的。出口货物保险费率分为“一般货物费率”和“指明货物加费费率”,还有各种特别附加险的费率;进口货物保险有“特约费率”和“进口货物费率”两种。
3)填写投保单和支付保险费
投保单(Application)是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的书面申请,是保险公司接受投保、出具保险单的依据。投保单的内容主要包括被保险人的姓名,被保险货物的品名、标记、数量及包装,保险金额,运输工具名称,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投保险别,投保日期及签章等。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注意以下几项内容:
(1)必须遵循最大诚信原则。(2)投保单的内容必须与买卖合同及信用证上的有关规定相一致。(3)对投保单上填写的内容有遗漏、错报及变更,投保人应及时向保险公司申请批改,以免影响保险标的在受损时应有的保障。
4)取得保险单证
交付保险费后,投保人取得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保险单,是保险公司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也是双方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契约,在被保险货物受损失时,它是被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也是保险公司理赔的主要依据,同时又是银行结汇的重要单据之一。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使用的保险单据主要有以下几种:
(1)保险单。
(2)保险凭证。
(3)联合凭证。
5)保险的索赔
当保险标的在遭受保险事故后,被保险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可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损失的要求。从保险人的角度来说,当它接到被保险人损失通知时起,直至处理赔款案件的全过程,称之为理赔。被保险人在办理索赔时,通常需要有以下步骤:
(1)向保险公司发出损失通知
(2)向承运人或有关责任方提出索赔
(3)申请检验
(4)采取必要的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措施。
(5)提交索赔的全部单证
合同中的货物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进出口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必须订立明确、合理。通常情况下,进出口合同中保险条款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投保人
2)保险公司和保险条款
3)保险险别
4)保险金额和投保货币
第6章 进出口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支付工具
汇票
1)汇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对汇票(Bill of Exchange)的定义是:汇票是由出票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示向来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日内瓦统一法》对汇票的定义是:汇票需包含:
(1)“汇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命令;(3)付款人;(4)付款期限;(5)付款地点;(6)收款人;(7)出票日期和地点;(8)出票人签字。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对汇票的定义: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汇票的必要项目
(1)“汇票”字样。通常用Exchange或Draft表示。
(2)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Unconditional Order to Pay)。
(3)受票人(Drawee),又称付款人(Payer)。
(4)一定的金额(Certain in Money)。
(5)收款人(Payee)。
(6)付款期限(Tenor)。
(7)出票人(Drawer)。
(8)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
(9)出票地点(Place of Issue)。
(10)付款地点(Place of Payment)。
3)汇票的种类
(1)按照有无附属货运单据,汇票可分为光票(Clear Bill)和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不附有提单等装运单据的汇票称为光票,一般用于运费、保险费、佣金及货款尾数的收付,银行汇票多是光票;附有提单等装运单据的汇票为跟单汇票,在国际贸易中,大多使用跟单汇票。
(2)按照汇票付款时间的不同,汇票分为即期汇票(Sight Bill or Demand Draft)和远期汇票(Time Bill or Usance Bill)。汇票上规定见票即付的称为即期汇票。汇票上规定付款人在将来一个可确定的日期付款的称为远期汇票。例如:
A.见票后30天付款(At 30 days after sight);
B.出票后60天付款(At 60 days after date of Dragt);
C.提单日期后若干天付款(At ×× days after date of Bill of Lading);
D.货物到达后若干天付款(At ×× days after date of arrival of goods);
E.指定日期付款(Fixed date)等。
(3)按照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和银行汇票(Bank Draft)。如果出票人是工商企业,称为商业汇票,其付款人可以是商号或个人,也可以是银行。如果出票人是银行,称为银行汇票,其付款人只能是银行。
(4)对于远期汇票,按照承兑人的不同,汇票可分为商业承兑汇票(Commercial Acceptance Bill)和银行承兑汇票(Bank’s Acceptance Bill)。在远期汇票付款之前,须经付款人的承兑,由工商企业完成承兑手续的远期汇票称为商业承兑汇票,由银行进行承兑的远期汇票称为银行承兑汇票。
4)汇票的使用
(1)出票(Issue)
出票是指出票人在汇票上填写出票日期、付款人、金额、付款日期、地点以及受款人等内容,签字后将其交给收款人的行为。
(2)提示(Presentation)
持票人向付款人出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的行为称作提示。付款人见到汇票叫见票(Sight)。提示可以分为两种:①付款提示(Presentation for Payment)。②承兑提示(Presentation for Acceptance)。
(3)承兑(Acceptance)
承兑是远期汇票付款人在持票人作承兑提示时,明确表示同意按出票人的指示付款的行为。(4)付款(Payment)
付款是指在规定的时效内,在规定的地点,即期汇票的付款人和远期汇票的承兑人接到付款提示时,向持票人清偿汇票金额的行为。
(5)背书(Endorsement)
背书是转让票据权利的手续,即由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背面签上自己的名字或再加上受让人的名字,并把汇票交给受让人的一种行为。
(6)拒付与追索
拒付(Dishonour),又称“退票”,是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或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或付款的行为。一旦拒付发生,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破产、死亡、闭而不见,也属此范围。
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是汇票被拒付时,持票人对背书人、出票人及其他票据债务人行使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权利。
本票
1)本票的定义
本票(Promissory)是一个人向另一个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承诺。2)本票的种类
本票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
3)本票的特点
与汇票相比,本票有以下的特点:
(1)汇票与本票的当事人不同。
(2)汇票与本票的份数不同。
(3)承兑不同。
(4)付款责任不同。
支票
1)支票的定义
支票(Cheque或Check)是指银行存款人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即期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书面支付命令。
2)支票与汇票、本票的区别主要有
(1)当事人:支票和汇票有三个当事人,本票有两个当事人。
(2)性质:支票和汇票属于委托支付证券,本票属于自付证券。
(3)到期日:支票为见票即付,汇票和本票除此之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或见票后定期付款等。
(4)承兑:汇票需要承兑,本票无需承兑,支票均为即期,无需承兑。
(5)出票人与付款人的关系:汇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之间没有资金关系,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是同一个人,支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有资金关系,即出票人在付款人处有存款。
支付方式
汇款
1)汇款的定义
汇款(Remittance)又称汇付,是指买方按照合同中规定的时间和条件,主动将货款汇交卖方的结算方式。
2)汇款的当事人
汇款涉及四个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
3)汇款的方式
(1)电汇
(2)信汇
(3)票汇
4)汇付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1)预付货款
(2)货到付款
托收
1)托收的定义
托收(Collection)是债权人(出口商)为向债务人(进口商)收取款项,出具汇票(债权凭证)委托银行代为收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2)托收的当事人
(1)委托人(Principal)。
(2)托收银行(Remitting Bank)。
(3)代收银行(Collecting Bank)。
(4)付款人(Payer)。
3)托收的种类
(1)光票托收与跟单托收
(2)跟单托收的种类
根据跟单托收交单条件的不同,跟单托收可以分为以下两种:
①付款交单
②承兑交单
4)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国际商会第522号出版物)
信用证
1)信用证的定义
2)信用证的特点
(1)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
(2)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3)信用证是一种纯单据业务
3)信用证业务的主要当事人与业务流程
(1)信用证业务的主要当事人。
(2)信用证业务的基本流程。
5)信用证的种类
(1)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2)不可撤销信用证和可撤销信用证
(3)保兑信用证和不保兑信用证
(4)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5)可转让信用证和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
(7)对背信用证
(8)对开信用证
(9)预支信用证
(10)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6)《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500号出版物)
不同支付方式的选择
1)信用证与汇款结合
2)信用证与托收结合
3)备用信用证与跟单托收结合
4)汇付、保函、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
除汇款、托收、信用证以外,在进出口业务中,有时也会使用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来满足不同的业务需要。
银行保函
1)银行保函的定义
银行保函(Banker’s Letter of Guarantee,L/G)是银行开立的担保履行某项义务并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书面承诺文件。
2)银行保函的当事人
委托人──保函的申请人,一般是合同的债务人。
担保人──保函的开立人,一般是银行。
受益人──通过保函取得赔偿的人。
3)银行保函的种类
(1)投标保函
(2)履约保函
(3)还款保函
备用信用证
1)备用信用证的定义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又称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承担某项义务的凭证。
2)备用信用证的适用
备用信用证是在有些国家禁止银行开立保函的情况下首先产生于美国、日本的
3)备用信用证与跟单信用证的区别
备用信用证具有一般商业信用证的基本性质,但两者仍有区别:
(1)跟单信用证在受益人履约时使用,而备用信用证则在申请人违约时才能使用。
(2)跟单信用证只适用于货物的买卖,而备用信用证可适用于货物以外的多方面的交易(如投标、借款等)。
(3)跟单信用证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而备用信用证则只凭开证申请人违约证明付款。
4)备用信用证与保函的区别
(1)操作程序比保函简单。
(2)到期地点可在开证行所在地,也可在受益人所在地,而保函只能在担保行所在地。
(3)备用信用证不受任何合约的约束,而保函有独立担保和附属担保。
(4)备用信用证灵活多样,拥有单到付款、向开证行电索、主动借记、授权借记等多种索偿方式,还可由开证行以外的其他银行议付,使受益人获得融资。保函则只有一种方式,即单到担保行审核无误后付款。
国际保理业务和出口信用保险
国际保理业务
国际保理,即国际保付代理,简称保理(Factoring)。它是在托收、赊账(Open Account)等情况下,保理商(Factor)向出口商提供的一项包括对买方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催收应收帐款、财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综合性财务服务。
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由国家出口信贷机构因进口商的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给本国出口商造成的收不到货款的损失,而提供的保险。
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支付条款关系到双方的切身利益,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款。不同的结算方式,买卖双方所承担的风险就不同,因此需要慎重对待。国际贸易中,支付方式可以选择一种,也可以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为了确保出口收汇的安全,以及扩大货物的出口,必须根据不同的客户、商品、市场、价格和汇率等诸多因素,综合考虑,最终确定支付方式的运用。进出口合同中的支付条款主要包括付款时间、地点、金额、方法、条件等。
第7章 进出口合同中的检验、索赔、不可抗力和仲裁条款
合同的检验条款
进出口货物检验的意义和作用
1)货物检验的意义
2)商品检验的作用
进出口货物检验的主要内容
检验内容主要包括:品质检验、数量和重(质)量检验、包装检验、卫生检验、残损鉴定等。
我国进出口货物实施检验的范围
1)现行《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以下简称《种类表》)规定的商品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试行)和《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规定的商品
3)船舱与集装箱检验
4)海运出口危险品的包装检验
5)对外贸易合同规定由商检局实施检验的进口商品
货物检验的时间和地点
1)在出口国检验
2)在进口国检验
(1)目的港卸货时检验。
(2)用户所在地检验。
3)出口国检验和进口国检验相结合
(1)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2)装运港检验重量,目的港检验质量。
检验机构
1)我国的检验机构
我国从事进出口商品检验的机构是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hina Entry and Exit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Bureau,简称CIQ),该机构已于1998年7月正式成立并开始实施国家赋予的职能。
2)国外检验机构
世界上大多数国家设有自己的商品检验、鉴定或公证机构,有的属于综合性的,有的属于专业性的,有的是国家设立的,有的是私人或同业公会经营的。
检验证书
1)检验证书的种类
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Inspection)是商品经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检验、鉴定后出具的证明文件。我国常见的检验证书有以下几种:
(1)品质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lity);
(2)重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Weight);
(3)数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Quantity);
(4)包装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Packing);
(5)兽医检验证书(Veterin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6)卫生检验证书(Sanitary Inspection Certificate);
(7)消毒检验证书(Disinfecting Inspection Certificate);
(8)熏蒸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Fumigation);
(9)温度检验证书(Certificate of Temperature);
(10)残损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Damaged Cargo);
(11)船舱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Tank/Hold);
(12)载货衡量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n Cargo Weight&Meaxurement);
(13)价值证书(Certificate of Value);
(14)原产地检验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 of Origin)。
2)检验证书的作用
(1)货物通关的凭证。
(2)海关计征关税的凭证。
( 3 )作为证明卖方所交货物的品质、重(数)量、包装以及卫生条件等是否符合合同规定的依据。
( 4 )出口商议付货款的有效证件。
(5)计收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
(6)索赔、仲裁及诉讼的凭证。
商品检验流程
1)报验(Application for Inspection)
2)抽样(Sampling)
3)检验(Inspection)
4)签证(Visa)
商品检验流程
1)报验(Application for Inspection)
2)抽样(Sampling)
3)检验(Inspection)
4)签证(Visa)
合同中的检验条款
1)检验条款的主要内容
2)出口合同检验条款的规定
合同的索赔条款
争议
1)争议的概念
争议(Disputes)是指由于各种原因,贸易双方的一方当事人认为另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或义务,而后者不认可或对这种不履行合同的处理办法不认可而发生的意见分歧。
2)各国法律的相关规定
(1)英国法的相关规定
(2)《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相关规定
(3)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索赔与理赔
1)索赔与理赔
索赔(Claim)是指遭受损害的一方在争议发生后,根据合同或法律的规定,向违约方提出赔偿要求。理赔(Claim Settlement)是指违约方对受害者所提出的赔偿要求的受理或处理。
2)索赔与理赔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的不可抗力条款
不可抗力事件的界定
1)不可抗力的含义
(1)各国法律对不可抗力的解释
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是指买卖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故的一方可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推迟履行合同。
(2)不可抗力事件必须具备的条件
①意外事件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无法预防的。
②意外事件必须是订立合同之后发生的。
③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身的过失或疏忽而导致的。
2)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1)自然力量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2)社会力量引起的不可抗力事件。
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1)不可抗力事件的法律后果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所引起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两种:一种是解除合同,一种是延迟履行合同。
2)免责的有效期
3)不可抗力事件的通知期限、方式
4)不可抗力事件的证明
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条款
1)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
2)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3)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通知对方的期限与方式
4)不可抗力事件的出证机构
合同的仲裁条款
仲裁的概念及仲裁机构
1)仲裁的概念
2)仲裁机构
(1)临时仲裁机构。
(2)常设仲裁机构。
仲裁协议的形式及作用
1)书面仲裁协议的形式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Arbitration Clause)
(2)提交仲裁的协议(Submission Arbitration Agreement)
(3)援引(Reference)式仲裁协议,
2)仲裁协议的作用
(1)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其争议,且不得向法院起诉。
(2)使仲裁机构取得对争议案件的管辖权。
(3)排除法院对有关案件的管辖权。
1)仲裁申请
2)仲裁庭组成
3)仲裁审理
4)仲裁裁决
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1)仲裁地点
2)仲裁机构
3)仲裁裁决的效力
4)仲裁费用的负担
第8章 进出口合同的磋商
与履行
进出合同的磋商
交易磋商的准备
1)国际市场调研
2)出口经营方案
3)出口配额的招标投标和出口许可证的申领
交易磋商的形式、内容及程序
1)交易磋商的形式
交易磋商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口头磋商,一种是书面磋商。
2)交易磋商的内容
交易磋商的内容,以货物的品名、品质、数量、包装、价格、装运、支付条件为主要内容,但通常也涉及保险、商检、索赔、仲裁和不可抗力等。
3)交易磋商的程序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磋商过程中,一般地说,磋商程序可能包括四个环节: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其中只有发盘和接受是达成交易所必须的法律步骤。
进出口合同的签订
合同有效成立的条件
1)合同当事人是否具有订立合同的行为能力。
2)合同当事人必须在自愿和真实的基础上达成协议。
4)合同的标的和内容必须合法,以非法经营的产品为基础订立的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3)合同必须有对价和合法的约因,即合同的互为有偿性和目的的合法性。
书面合同的签订
1)书面合同的意义
(1)作为合同成立的证据。
(2)作为合同履行的依据。
(3)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
2)书面合同的形式
(1)买卖合同
(2)简式合同
(3)协议
(4)备忘录
3)书面合同的内容(1)约首(2)本文(3)约尾
出口合同的履行
准备货物
1)出口备货
2)备货工作中应注意的问题
3)出口报验
落实信用证
1)催证 2)审证 3)改证
租船订舱、报关、投保和装运
1)租船订舱 2)报关 3)投保
4)装船
制单结汇
1)出口结汇做法
(1)收妥结汇。(2)押汇。(3)定期结汇。
2)单证不符时可采取的挽救措施
3)主要结汇单据及其缮制要求
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1)出口收汇核销
2)出口退税
出口业务善后处理
1)业务善后函
2)违约的处理
制单结汇
1)出口结汇做法
(1)收妥结汇。
(2)押汇。
(3)定期结汇。
2)单证不符时可采取的挽救措施
3)主要结汇单据及其缮制要求
出口收汇核销和出口退税
1)出口收汇核销
2)出口退税
出口业务善后处理
1)业务善后函
2)违约的处理
第9章 国际贸易方式
经销与代理
经销
1)经销的含义及其种类
经销(Distribution)是指进口商与国外出口商订立经销协议(Distributorship Agreement),承担在规定的期限和地域内购销指定商品义务的一种方式。
2)经销的特点
经销业务中的经销商是买方,供货商是卖方,二者是买卖关系。供货人供应指定商品,经销人以自己的名义买进,自行销售,自负盈亏。经销人转售商品时,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
3)经销协议
经销协议(Distributorship Agreement)是经销商和供货商规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确立双方法律关系的契约。
代理
1)代理的含义与种类
为另一方,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区内,以委托人的名义与资金从事业务活动,并由委托人
国际贸易中的代理(Agency)是以委托人(Principal)为一方,委托独立的代理人
直接负责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1)总代理。
(2)独家代理。
(3)一般代理。
2)销售代理协议的主要内容
其内容包括:(1)订约双方名称、地址及订约的时间、地点。(2)商品种类、地区范围以及商标等。(3)代理的委任、受任及法律关系。(4)委托人的权利与义务。接受和拒绝订货的权利;维护代理人权益的义务;向代理人提供广告资料(样品、样本、目录等);保证向代理人支付佣金等。(5)代理人的权利与义务。代理人的权利范围;代理人积极促销的义务;代理人保护委托人财产、权利的义务;代理人的推销组织方式;代理人对客户资信进行调查的义务;代理人提供售后服务的义务;代理人向委托人汇报市场情况的义务;保密问题等。(6)佣金支付。佣金率、佣金的计算基础、佣金支付时间和方法等。(7)协议的期限和终止。(8)不可抗力和仲裁。
招标与投标
招标与投标的含义及特点
1)招标与投标的含义
招标(Invitation to Tender)是指招标人(买方)发出招标通知,说明拟采购的商品名称、规格、数量及其它条件,邀请投标人(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地点按照一定的程序进行投标的行为。
投标(Submission of Tender)是指投标人(卖方)应招标人(买方)的邀请,按照招标的要求和条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递价,争取中标的行为。
2)招标投标的特点
(1)招标方式下,投标人是按照招标人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条件进行的一次性报盘,这种报盘是对投标人有约束力的法律行为,一旦投标人违约,招标人可要求得到补偿。
(2)招标与投标属于竞卖方式,即一个买方面对多个卖方,卖方之间的竞争使买方在价格及其它条件上有较多的比较和选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采购商品的最佳质量。
国际招标的方式
(1)国际竞争性招标
(3)两段招标
(2)谈判招标
招标与投标的基本程序
1)招标
2)投标
3)开标与评标
4)签约
拍卖与寄售
拍卖
1)拍卖的含义及范围
拍卖(Auction)是由拍卖行接受货主委托,在一定的地点和时间,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以公开叫价竞购的方法,最后由拍卖行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的一种现货交易方式。
2)拍卖的形式
(1)增价拍卖
(2)减价拍卖
(3)密封递价拍卖
3)拍卖的基本程序
(1)卖方在拍卖前必须及时将货物运到拍卖行指定的仓库,由拍卖人挑选、整理、分类、分批,并编印拍卖目录,对外公布拍卖的时间、地点、商品种类、存放地点等情况,以便参加拍卖的买主在拍卖前到该指定仓库看物,还可抽取样品分析。
(2)拍卖由拍卖行主持,在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一般是按拍卖目录规定的次序逐批拍卖商品,通过有意购买的买主的竞价而最后成交。
(3)拍卖成交后,买主按规定付款和提货,拍卖行收取佣金。
寄售
1)寄售的含义
寄售(Consignment)是一种委托代售的贸易方式,指寄售人(Consignor)将准备销售的货物运往国外寄售地,委托当地代销人(Consignee)按照寄售协议代为销售后,再由代销人向货主结算货款。
2)寄售的优点与缺点
(1)寄售的优点
①货物与买主直接见面,买方可以看货成交,即时采购,对外开辟市场、推销新产品具有一定的作用。
②采用寄售的方式可以在当地出售现货,有利于卖方根据当地市场供求情况,及时掌握销售时机,不断改进商品质量,扩大销路,卖得好价。
③代销商一般不需垫付资金,除在出售前要负责保管外,无需承担风险,多销多得,有利于促进其经营积极性。
(2)寄售的缺点
寄售对于委托人来讲,也有明显的缺点:
①出口方承担的风险较大,费用较多,而且增加出口人的资金负担,不利于其资金周转。
②寄售货物的货款回收较为缓慢,一旦代销人不守协议时,可能遭到货、款两空的危险。因此,若在我国出口业务中采用寄售方式时,必须严格选择代销人和寄售地,订好寄售协议。
3)寄售协议
对销贸易
对销贸易(Counter Trade),又称返销贸易、互抵贸易或反向贸易,它是在古老的易货贸易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对销贸易是一种既买又卖、买卖互为条件的国际贸易方式,即双方达成协议,规定一方的进口产品可部分或全部以相对的出口产品来支付。
易货贸易
1)记账易货贸易
2)对开信用证方式
互购
补偿贸易
1)补偿贸易的概念和特点
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又称回购,是在信贷基础上,一方进口机器设备或技术,不用现汇支付,而以产品或劳务分期全额或部分偿还价款的一种贸易方式。
2)补偿贸易的种类
(1)直接产品补偿法。
(2)间接产品补偿法。
(3)劳务补偿。
3)补偿贸易协议
加工贸易
加工贸易是指一国的企业利用自己的设备和生产能力,对国外的原材料、零部件或元器件进行加工、制造或装配,然后再将产品销往国外的贸易方式。
对外加工装配
1)对外加工装配的含义
2)对外加工装配的基本做法
3)对外加工装配合同内容
进料加工
商品期货交易
期货交易的含义及特点
1)期货交易的含义
期货交易(Futures Trading)又称期货合同交易,是一种在特定场所(如期货市场或商品交易所),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规则,通过公开喊价的方式,买进或卖出某种商品期货合同的交易。
2)期货交易的基本特征
(1)以标准期货合同作为交易标的。
(2)特殊的清算制度。
(3)严格的保证金制度。
期货交易的种类
1)套期保值
2)投机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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