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装运条款和运输单据
授课教师:哈妮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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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装运条款
在贸易合同中明确规定合理的装运条款,是确立双方权利、义务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的重要条件。
通常贸易合同中的装运条款包括
装运时间
装运港(地)、目的港(地)
分批装运和转运
装船通知
滞期、速遣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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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装运时间
(一)区别交货时间和装运时间
1、交货时间(time of delivery):卖方按买卖合同规定将合同货物交付给买方或者承运人的期限。
交货时间是买卖合同的主要交易条件。
公约规定:
(1)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日期或一段时间内交付货物;如合同未规定日期或一段交货时间,则应在订立合同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交货。
(2)如卖方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以前交货,或者迟延交货,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和/或拒收货物,也可宣告合同无效。
2、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又称装运期,是贸易合同的主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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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对外贸易业务中,交货有实际交货和推定交货两种情况,随合同采用的贸易术语而定。
在推定交货条件下,卖方把货物装船,取得货运单据并交给买方,即可视为履行了交货义务,通常也称为“凭单交货”。因此,习惯上常把交货时间和装运时间等同起来。
说明:装运港交货的贸易术语中,装运=交货,即在F组、C组贸易术语下,交货的含义接近与装运的含义,但也有一定区别。 (卖方向买方实际交货的标志为转让清洁的运输单据。在这两组贸易术语中,卖方转让运输单据的时间要比货物装运的时间晚)。
但在E组、D组贸易术语下,交货与装运完全是不等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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边境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码头交货
未完税交货
完税后交税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DES Delivered Ex Ship
DSQ Delivered Ex Quay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D 组
(到 达)
成本加运费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运费付至
运费保险费付至
CFR Cost and Freight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CPT Carriage Paid To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C 组
(主运费已付)
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船边交货
装运港船上交货
FCA Free Carrier
FAS Free Alongside Ship
FOB Free On Board
F 组
(主运费未付)
工厂交货
EXW Ex Works
E 组(启 运)
表1 《INCOTERMS 2000》13中贸易术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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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1、规定具体的期限
例如:Shipment at or before the end of May 2002;Shipment during Feb./Mar. 2002
例如:“2005年1月份装运”或“6月底或以前装运”。
这种规定方法比较明确具体,既可使卖方有时间准备货源和安排运输,也可使买方预先掌握到货的大致时间,在贸易合同中采用较为普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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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规定在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这种规定方法,使卖方的装运时间决定于买方的开证时间,比较被动。为争取主动,卖方可要求在合同中规定最迟的开证期。“在某月某日前信用证到达卖方手中”的限制条款。
对卖方也有有利的方面,卖方可在收到信用证后再安排货源,特别是特种规格的货物,不致因买方申请不到进口许可证或进口外汇而无法开证时遭到损失。
3、收到信汇、电汇或票汇后若干天装运
4、采用“立即装运”(Immediate Shipment)、“即期装运”(Prompt Shipment)、“尽速装运”(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等词语表示的装运时间,但这种规定方法因国际上对术语没有统一的解释,容易引起纠纷,最好能避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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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规定装运时间的注意事项
1、考虑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从货源和船源的实际情况出发来确定装运期,避免出现有船无货或有货无船的情况,以利于按期装运和履行约定的交货义务。
2、装运期的规定要明确,“立即装运”和“尽速装运“等词语应尽量不用。
3、装运期限应当适度。装运期限的长短,应视不同商品和租船订舱的实际情况而定。装运期过短,会给船货安排带来困难,而装运期过长,会造成买方资金积压,影响资金周转,从而反过来影响卖方的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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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开证日期的规定是否合理。规定装运期的同时,应考虑开证日期的规定是否明确合理。装运期与开证日期是互相关联的,为保证按期装运,装运日期和开证日期应相互衔接起来。
5、此外,商品本身的特性和包装方式也是确定装运时间应考虑的因素。
6、在出口业务中,除非确有必要,一般不能接受对方提出的在合同中既规定装运时间又规定到达时间的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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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装卸港(地)
在F组、C组贸易术语下,交货地点也就是装运地点,指装卸港,即包括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和卸货港或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两方面内容。
合同中的装卸港是贸易术语的组成部分。既与买卖双方所承担的运输责任、风险转移有关,又关系到运输的安排、运费和保费等问题,因此应在合同中明确具体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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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规定装运港(地)和目地港(地)
1、一个装运港和一个目的港
Port of shipment: Dalian
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
2、两个或两个以上装运港和目的港
在货物数量较大而货源又分处几地,或达成合同时不能确定在何处发运货物的情况下;或者买方货物有不同使用地和销售地,或者在达成合同时不能确定供何处使用和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可以根据需要规定几个港口或地方的名称。
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 and Qingdao
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 and Liverpoo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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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选择港
合同签订时明确规定装运港和目的港有困难,可采用选择港方法,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在进一步确定。
分两种:
(1)多个港口中选择一个
Port of shipment: Shanghai/ Qingdao optional
Port of destination: London/ Liverpool optional
(2)笼统规定某一航区为装运港和目的港
Port of shipment: China Main ports
Port of destination: European Main ports
一般说来,装运港是由卖方根据便利货物装运出口的条件提出,经买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通常是由买方根据对货物的使用或转售的便利与否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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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规定装运港(地)和目地港(地)的注意事项
1.贯彻外交政策,不得以政府不允许进行贸易往来的国家和地区作为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2.结合价格、运输和港口条件,明确合理规定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3.规定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时应注意重名,必要时应明确国别与所处区位。
4.正确使用“选择港”。即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发生的附加费用由谁负担;什么条件下通知对方最后的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
5.一般不采用笼统地以“欧洲主要港口”或“非洲主要港口”为目的港,因为哪些港口为主要港口,国际上并无统一解释,而且各港口距离远近不一,港口条件也有区别,运费和附加费相差很大,所以应避免采用此类规定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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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一)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分批装运是指一个合同项下的货物先后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
在国际贸易中,有的交易因为数量较大,或是由于备货、运输条件、市场需要或资金的限制,有必要分期分批交货的时候,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
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的方法:(1)只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未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及数量。(2)既规定允许分批装运,又规定分批的具体时间、批次及数量。对卖方限制较为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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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在合同中如没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释。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为了避免在履行合同时引起争议,交易双方应在买卖合同中订明是否允许分批装运。
如果信用证中规定了每批装运时间和数量,若其中任何一期未按规定装运,则本期及以后各期信用证均失效。
按惯例:运输单据表面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不同时间和地点分别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作分批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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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转运 (Transshipment)
转运或称为转船,从装运港(地)至卸货港或目的地的货运过程中进行转装或重装,包括从一运输工具或船只移至另一同类运输方式的运输工具或船只,或由一种运输方式转为另一种运输方式的行为。
货物在中途转运,不仅延误时间和增加费用开支,而且还可能出现货损、货差,所以买方对其进口的货物,一般不愿转运,便在商订合同时,提出订立“限制转运”的条款。
不过,在把零星件杂货运往没有直达船的目的港或运往虽有直达船但无固定船期或船次稀少的目的港,为了便利装运,则应当在买卖合同中订明“允许转运”的条款。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有相反的规定,可准许转运。为了明确责任和便于安排装运,交易双方是否同意转运以及有关转运的办法和转运费的负担等问题,都应在买卖合同中具体订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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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装船通知 (Shipping Advice)
装运通知是在采用租船运输大宗进出口货物的情况下,为明确双方责任,促使买卖双方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船货衔接工作而在合同中加以约定的条款。
按照国际贸易的一般做法,在按FOB条件成交时,卖方应在约定的装运期开始以前,一般是30天或45天以前,向买方发出货物备妥通知,以便买方及时派船接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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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方接到卖方发出的备货通知后,应按约定的时间,将船名、船舶到港受载日期等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及时安排货物出运和准备装船。
在货物装船后,卖方应在约定时间内,将合同号和货物的品名、件数、重量、发票金额、船名及装船日期等项内容电告买方,方便买方办理保险并做好接卸货物的准备,及时办理进口报关手续。
应当特别强调的是,买卖双方按FOB、CFR、CIF条件下成交的贸易,卖方在装运后一定要及时发出装运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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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遣费
1、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是船方为加速船舶的运转要求租方完成装卸作业而规定的时间,其长短对承租船的船东是利害相关的。
约定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⑴ 规定每一工作日每船或每个舱口装卸若干吨;
⑵ 规定固定的装卸天数;
⑶ 规定按港口习惯快速装卸:因无确切期限易引起争端,一般很少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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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计算工作日的方法有以下几种:
按连续日(Running Days)计算,从装卸开始,不论星期日或节假日,或因坏天气而不能进行工作的时间,均计算在内的日历日数。对租船人不利。
累计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Hours)计算,即在好天气情况下,不论港口的作业习惯,以累计24小时为一个工作日。对租船人有利。
连续24小时好天气工作日(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计算,即在好天气情况下,港口连续作业24小时为一个工作日。国际普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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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装卸率
装卸率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合同中规定装卸率一般应按照港口习惯的正常装卸速度来定明。
3、滞期费(Demurrage)
滞期费是指在租船合同规定的装卸期限内,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耽误了船期而向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的罚金。
滞期时间的计算,除非租船合同有相反的规定,都遵照“一旦滞期,则始终滞期”的原则来处理。即在船舶滞期这段时间内,原来按合同规定可扣除的时间,如星期日、节假日等,也不再扣除,仍作滞期时间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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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速遣费
速遣费指租船人按照约定的装卸时间和装卸率,提前完成装卸任务,使船方节省了船舶在港的费用开支而从船方得到的奖励。
在租船业务中,同期的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一半。
注意,有滞期费规定的合同,并不一定都有速遣费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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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货物运输单据
货运单据是承运人收到承运货物后签发给出口商的证明文件。在采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运输单据则是卖方凭以证明已履行交付货物的责任和买方凭以支付货款的主要依据。
根据不同的运输方式,运输单据主要有海运提单、铁路运单(或承运货物收据)、航空运单、邮包收据以及多式联运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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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海运单据
海运单据主要包括
海运提单
海运货运单
(一)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B/L)
海运提单,简称提单。它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在将货物归其接管后签发给托运人的证明收到指定货物并承诺将其运到指定目的地交付收货人的书面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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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1)货物收据receipt of the goods:提单作为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收到或接管提单上所列的货物。
(2)物权凭证document of title:提单在法律上具有物权凭证的作用,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凭单请求承运人无条件交付货物。另外,提单也可背书(endorsement)转让,从而转让货物的所有权。还可以凭提单向银行办理抵押贷款。
(3)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the contract of carriage:提单是承运人和托运人间的运输契约,提单条款规定了承、托双方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货运纠纷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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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提单的格式和主要内容
各船舶公司签发的提单格式不尽相同,但基本内容大致相同。国际上常用的班轮提单,其内容包括提单正面内容和背面条款。
(1)提单正面内容
托运人填写的具体项目有:
托运人、收货人、被通知人; 装运港或收货地、目的港或卸货地; 船名、国籍、航次; 货物名称及描述,包括货物名称、唛头、件数、重量、体积、包装、表面状况等; 运费;全套正本提单份数。
由承运人、船长或他们的代理人填写部分,其内容包括在核对托运人实际装货情况后加注的运费交付情况,如“运费已付”“运费待收”或“运费在目的港支付”等;提单签发的地点与日期;船公司、船长或其代理人的签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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契约文句。这是承运人接受委托货物的若干带契约性的印定声明文字。一般有四项条款:
装船条款,说明承运人收到外表状况良好的货物,并已装在船上待运
内容不知悉条款,说明承运人只对货物的表面状况进行核实,对内部容物概不知情,并不负核对之责,因此承运人只是负责在目的港交付表面状况与提单描述相符的货物。
承认接受条款,说明托运人、收货人和提单持有人表示同意接受提单上的一切记载,包括背面的契约条款。
签署条款,表明提单正本一式几份,其中一份提货后,其余各份即行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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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提单背面印就的运输条款
作为确定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以及承运人与收货人或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主要依据。
为了统一提单条款,缓解船货双方矛盾,曾先后签署了三个有关提单的国际公约:
1924年《关于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海牙规则》The Hague Rules
1968年《布鲁塞尔议定书》/《维斯比规则》The Visby Rules
1978年《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汉堡规则》
但上述公约签署的历史背景不同、内容也不同,采用不同规则的国家提单背面的内容就有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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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海运提单的种类
(1) 根据货物是否已装上船
已装船提单(Shipped B/L或on Board B/L),指货物已装上船后签发的提单。提单以文字注明货物已装上船,并载装船日期,同时必须有船长或其代理人的签章。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指承运人在货物己交其接管、待运时所签发的提单。发货人可在货物装船后调换已装船提单;也可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备运提单上批注货物已于某时间装上某船并签章,使之成为已装船提单。
国际贸易中除非另有约定,一般要求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交已装船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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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根据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clean B/L)。指货物装船时外表状况良好,承运人在提单上不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的文字或批注的提单。
不清洁提单(Unclear or Foul B/L)。承运人在提单上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的文字或批注的提单。如“三件破损”(Three Packages in Damaged condition)、“被雨淋湿”(Rain wet)等。
在国际贸易中,除非另有约定,一般要求卖方有义务向买方提交清洁提单。银行为了安全起见,在办理议付货款时,都要求提交清洁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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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根据运输方式
直达提单(direct B/L)。是承运人签发的由启运港以船舶直接运抵目的港,中途不再换船的货物运输提单。
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是指从启运港载货的船舶不直驶往目的港,需要在其他港口换船转往目的港的情况下所签发的提单。
联运提单(Through B/L)。经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联运时由第一承运人签发的包括全程运输,并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凭以提货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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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根据抬头不同
记名提单(Straight B/L),又称“收货人抬头提单”,即提单上写明收货人的名称,因此,货物只能交予指明的收货人。这种提单不能背书方式转让和流通。用记名提单装运的货物,经本人保证后,可以不把提单交承运人即提取货物。这种提单一般用于贵重货物和展览品等。
不记名提单(bear B/L),提单收货人栏注明货交提单持有人(to bearer)字样或者不填写任何内容。承运人凭单交货,不凭人交货。不需背书即可转让,风险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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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提单(order B/L),是指在提单上“收货人”一栏内只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指示”(To the order of)字样的一种提单。这种提单可以通过背书的方法进行转让,如为托运人指示提单(To order of shipper),就必须由托运人空白背书或记名背书;如系收货人指示提单(To order of consignee),那就必须由收货人背书后方可提货。
补充:背书(endorse):空白背书是指仅由背书人即提单转让人在提单背面签字盖章,而不注明被背书人即提单受让人的名称。记名背书是指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字盖章,还要列明被背书人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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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根据船舶经营的性质
班轮提单(Liner B/L),即由经营班轮运输的船舶公司或其代理人出具的提单。
租船提单(Charter Party B/L),即由船方根据租船合同签发的一种提单。提单上批注“根据租船合同出立”的字样,不另列详细条款。这种提单要受到有关租船合同条款的约束,不成为一个完整的独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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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根据内容的繁简
全式提单(Long Form B/L),也称为繁式提单,即在提单上列有承运人和托运人权利、义务等详细条款的提单。
略式提单(Short Form B/L),又称简式提单,即仅保留全式提单正面的必要项目,略去提单背面全部条款的提单。
(7)根据使用效力
正本提单(original B/L),指提单上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署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的提单,有法律效力的提单。必须标明“正本”字样
副本提单(copy B/L),指提单上没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署盖章,其效用仅供参考。一般标明“副本”或者“不可转让”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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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其他各种提单
过期提单(Stale B/L),指卖方超过信用证规定交单日的提单,或者晚于货物到达目的港日期的提单。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如信用证无特殊规定,银行将拒绝接受超过提单签发日期后2l天才交到银行议付的提单。
舱面提单(On Deck B/L),又称甲板提单,是货物被装在甲板上时,承运人所签发的提单。
集装箱提单(container B/L),指负责集装箱运输的经营人或其代理,在收货后签发的提单。在普通B/L上加注containerized字样,或者是在多式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上增加了集装箱号和铅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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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借提单(Advanced B/L),又称无货提单,是指因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或交单期即将到达,而要托运的货物尚未装船,为了在信用证有效期或交单期内取得装船提单以便结汇,托运人以保证函向承运人声明,如承运人因出具提单所引起的一切责任由托运人负责,而由承运人预先签发的提单。
倒签提单(Anti—Dated B/L),是承运人应托运人的要求,当装船或提单签发日的日期迟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为使签发日符合信用证规定,承运人应托运人要求而签发的使二者日期一致、以方便信用证受益人结汇的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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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海上货运单
海上货运单,简称海运单(Sea Waybill,Ocean Waybill),证明海上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货物交付给单据所载明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据,又称非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这种单据已开始在西欧、北欧国家使用。
海运单的特点
只是货物收据和运输契约的证明,不是物权凭证,不可转让和抵押贷款。
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承运人也不凭海运单而是凭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提货或者凭到货通知提货,只要该凭条能够证明其为运单上指明的收货人即可(类似空运、邮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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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运单的特点
收货人在提货时无需出示海运单,可避免短距离海运所常发生的货到而提单未到的现象,或提单遗失或背书不符要求等造成延迟提货增加滞期费和仓租费。方便进口商及时提货、简化手续。
海运单适用赊销交易。
通常当货物仍在承运人掌管、并在提交全套原始单据情况下,可按需要将提单与海运单相互转换。
海运单适用于仅涉及托运人、承运人、收货人三方的买卖。
可减少利用假单据诈骗的现象。
海运单更适用与EDI电子数据交换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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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铁路运单
(一)国际铁路货物联运运单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所使用的运单是铁路与货主间缔结的运输契约的证明,不是物权凭证。此运单同海运运单不同,铁路运单正本从始发站随同货物附送至终点站并交给收货人。它不仅是铁路承运货物出具的凭证,也是铁路同承运人之间交接货物、核收运杂费用和处理索赔与理赔的依据。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副本,在铁路加盖承运日期戳记后发给发货人,它是卖方凭以向银行结算货款的主要证件之一。
国际铁轮联运出口货物运单通常还要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许可证、商品检验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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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
承运货物收据是在我国内地通过铁路运往港、澳地区的货物出口时使用的一种特殊运输单据,它既是承运人出具的货物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签订的运输契约的证明,是据以对外结汇的证件之一。
中国内地通过铁路运往港、澳地区的出口货物,一般多委托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承办。
承运货物收据的格式及内容和海运提单基本相同,主要区别是它只有第一联为正本。在该正本的反面印有“承运简章”,载明承运人的责任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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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航空运单(Air Waybill)
航空货物运单是承运人接受货物的收据,也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的证明。它不同于海运提单,不代表货物所有权的物权凭证,不可议付或背书转让。
因此,在收货人栏内,必须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全称和地址,而不能做成指示性抬头。
收货人提货不是凭航空运单,而是凭航空公司的提货通知单。
但航空运单可作为承运人核收运费的依据和海关查验放行的基本单据,其正本也是出口商办理结汇的主要单据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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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运单依据签发人不同,分为:
主运单master air waybill——由航空公司签发;
分运单house air waybill——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签发。
两者内容基本相同,法律效力也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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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单据
1、邮包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
邮包收据是邮包运输的主要单据,它是邮局收到寄件人的邮包后所签发的凭证,也是收件人凭以取邮件的凭证。当邮包发生损坏或丢失时,它还可以作为索赔和理赔的依据。但邮包收据不是物权凭证,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据此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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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集装箱货运单据
集装箱货运单据主要有装箱单、场站收据、集装箱提单等。由于集装箱多用于国际多式联运,所以集装箱提单主要指多式联运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 .)或者(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
多式联运单据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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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运输单据在国际贸易中仍起着不容忽视的作用,但随着电子商务脚步的加快,电子信息将代替传统的书面文件,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将取代包括提单在内的纸面单据的交送,必会改变传统的交货方式,极大的提高交易和结算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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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 讲 小 结
国际货物运输是实现国际贸易往来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具体运输方式很多。不同的运输方式下,货物的交接、运输的一般业务程序和运输单据各不相同。因此,在买卖合同中,应明确货物运输方式以及关于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的规定,和是否需要分批装运或转船及需要提供什么运输单据等装运条款。
在国际货物运输中,根据各种不同的运输方式,运输单据主要有海运提单、铁路运单(或承运货物收据)、航空运单、邮包收据以及多式联运单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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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
我国对澳大利亚出口1000公吨大豆,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 not Allowed)。结果我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新港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试分析这是否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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