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开发整理建成区典型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研究
国土资源部土地整理中心项目实施管理处
中国矿业大学国土资源研究所
2007年10月
前 言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耕地资源十分宝贵。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建设占用耕地需求越来越多,耕地保有量呈逐年下降趋势,人地矛盾日益突出。为保护耕地资源,维护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我国制定了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即新增耕地数量不能低于同期建设占用和灾毁耕地数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是维持我国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方式,是维护耕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重要依托,是提高粮食生产能力与确保国家粮食安全的重要手段,也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最重要的目标和任务。
为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我国从2001年起开展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工作,利用400亿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批准实施3054个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提出了新增耕地万公顷的建设目标。这个新增耕地面积数量是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预测数量总和,而目前我国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没有统一方法,各地使用的方法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存在弄虚作假的情况,这给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确保耕地资源占补平衡目标的实现造成困难。建立科学、合理、可行、经济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体系,弥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领域的空白,有利于科学评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效果,有利于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目标。
我国地域辽阔,地貌类型繁多,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来源不同,这给研究统一评价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的方法增加了难度。目前,我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定缺少新增耕地质量的描述,也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数量确定带来了困难。建立不同项目条件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质量评价标准,在全国范围内确定主要地貌类型区新增耕地质量条件标准,可保证不同地区新增耕地面积比较。
因此,加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研究,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测算体系,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面积测算程序,不仅能解决统一项目新增耕地质量评价与面积测算问题,也为我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监管提供技术支持。
目 录
11 概述
课题研究意义与目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政策演变
72我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现状分析
新增耕地面积主要来源
现有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分析
耕地整理系数法
综合平衡法
基础设施用地系数法
测量法
典型抽样法
农民承包经营面积测算法
新增耕地特殊情况处理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问题和难点分析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问题解决措施
规范术语使用
制定质量标准
加强技术保障
制定保障措施
223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原则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要求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基本方法
低山丘陵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
平原土地整理建成区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
低山丘陵区的土地开发或复垦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
平原土地开发或复垦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工作流程
504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报告编制要点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报告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报表
555 附录
55附件一 相关文件和规定
93附件二 土地质量评价
1 概述
课题研究意义与目标
人多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耕地资源十分宝贵。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是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手段,是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重要目标和任务。
2001年至2007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3054个,预算总额达到400亿元。但是,长期以来很多地方只是积极争取土地开发整理资金,对项目管理不重视,尤其对土地开发整理效果考虑不周。2007年上半年,国土资源部组织抽查了全国30个省(区、市,除西藏外)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2006年度建设用地项目耕地占补情况。统计数据显示:全国列入2006年度考核范围的建设用地项目有13018个,涉及建设占用耕地149419公顷,补充耕地149902公顷。从全国情况来看,补充耕地数量总体上平衡有余,但补充耕地项目管理与验收有待进一步规范。特别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阶段和项目竣工时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不相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数量的可靠性和合理性。
对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技术标准是这项工作的一个基础。近年来,国家和部分省份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的技术规范、规程、标准等,初步构建起土地开发整理技术标准体系框架。但标准建设与土地开发整理实际需要还有一定差距,比如缺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规划设计预测、竣工验收以及稽查规定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耕地占补包括本地(地级市范围)占补、本省易地(跨地级市)占补等,因此科学、合理、可行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标准是正确评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效果的技术基础。因此,开展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研究具有较强的理论意义和应用价值。
⑴构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框架,为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提供理论依据。
我国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有多种测算方法,如典型区域系数法、全面测量法等。这些方法只适合特殊区域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我国尚没有规定在何种条件下使用何种方法,也未要求进行面积测算结果精度分析,没有对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新增耕地面积预测与项目竣工后实际新增耕地面积对比分析。因此,目前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较难掌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否能够实现预定新增耕地目标或目标实际完成情况。本课题研究借鉴土地调查中土地面积、地类确认等规范,借助地籍变更测量和项目竣工验收测量手段,在简化流程、节约人力、物力和财力的基础上,保持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的精度。通过构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框架,从理论上保证测算方法的可行性和科学性,在应用上保证测算方法的可操作性和经济性,弥补目前测算方法的缺陷,提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的理论水平。
⑵提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质量要求、规范新增耕地来源等,有利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目标的实现。
我国疆域辽阔、地貌类型繁多,气候条件差别很大,不同地貌类型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来源不尽相同。再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性质分为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和土地整理三类,不同性质的土地整理项目其新增耕地的来源也不相同。同时,我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定或规程对新增耕地质量评价标准缺少定量要求,造成部分地区新增耕地面积测算过分强调新增耕地数量,忽视新增耕地质量,结果造成局部土地生产力下降。
因此,根据地貌类型和项目性质,按照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试行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41号)中“各省区市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系数表”,分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主要来源,有利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耕地数量和质量的统一,有利于保证新增耕地数量的客观性。
⑶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测算体系,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面积测算程序。
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规划设计报告中,各项目均进行了新增耕地面积潜力测算,其新增耕地率都能满足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立项要求。但是,项目竣工时新增耕地是否能达到规划设计阶段的要求,大部分项目只是简单的文字描述或者用土地利用前后对照表表示,缺少详细的新增耕地计算过程和依据,即测算过程简单、方法粗糙,
建立规范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体系,可以指导和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测算工作,保证测算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⑷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时新增耕地指标的测算提供参考,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后的检查验收提供依据。
总结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预测方法,评价项目规划设计阶段新增耕地数量的可靠性和合理性,有利于评估项目的可实现程度。根据不同的项目性质和地貌类型,提供规范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按照新增耕地的来源以及项目实施前后图斑变化情况,能保证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可信度较高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报告。
2001-2007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新增耕地数量为万公顷,国务院审批建设占用耕地为万公顷(见表1-1、表1-2),从数量上看新增耕地数量达到或超过了建设占用耕地指标,实现了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但新增耕地面积是测算或统计数值,其测算方法多种多样,有的还存在误差或错误,这样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很难得到保证。
表1-1 2001-2006年我国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汇总表
年份
合计
国务院批准用地
省级政府批准用地
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
农用地转用
耕地
耕地
耕地
2001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386700
266700
186700
合计
表1-2 2001-2007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表
省份
总规模(公顷)
新增耕地面积(公顷)
安徽
北京
福建
甘肃
广东
广西
贵州
海南
河北
河南
黑龙江
湖北
湖南
吉林
江苏
江西
辽宁
内蒙古
宁夏
青海
山东
山西
陕西
上海
四川
西藏
新疆兵团
新疆
云南
浙江
重庆
总计
应用规范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体系,包括新增耕地的测算数据获取、测算方法、测算步骤、新增耕地来源、新增耕地建设质量等,可以指导全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验收,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数量和质量,确保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实现守住18亿亩耕地红线的目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政策演变
自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颁布以来,我国制定了多项关于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规定和规范,促进了土地开发整理事业的发展,提高了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也反映了我国希望通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保证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要求。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明确提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要遵循“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的原则,规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要求,即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
国土资源部《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64号)提出项目要“以单一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或土地开发的类型申报”,《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国土资厅发[2002]68号)再次强调“国家投资项目区的片块一般应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同一类型”。
《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提出土地开发整理要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有机结合。开发整理土地的用途应根据土地适应性和农业生产需要合理确定,最大限度发挥土地效益。凡闲置土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坏的土地,按项目规划设计,开发整理复垦成园地,并经项目验收,认定具备耕作条件的,视作补充耕地,在土地变更调查时按可调整园地统计。在非农建设必须占用时,除按照法律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外,仍须按照耕地占补平衡要求实行“占一补一”。
国土资源部《关于2003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3]96号)要求“合理计算国家投资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申报国家投资项目的新增耕地率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为使土地开发整理适应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和《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2]404号)等有关要求并参照《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规定,新增耕地面积除新增耕地外,还包括新增可转为耕地的园地、人工草地、养殖水面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予分别说明)”。并且在《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中指出“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过程中由耕地改为其它农用地,经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土壤耕作层未被破坏或轻度破坏易于恢复的耕地,不作为减少耕地考核”和“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坏的耕地开发整理成园地,并经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可以视同补充耕地”。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指出“认真组织国家投资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此类项目的新增耕地率可按不低于3%掌握”。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的函》(国土资耕函[2005]010号)提出“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率应控制在合理的变化范围内(指项目区测绘精度提高或设计合理性要求引起的合理变化范围)”。
虽然我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政策不断演变,但具有以下特征:
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的核心要求不变,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新增有效耕地面积。虽然《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文)要求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为10%以上变成《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9号)将基本农田区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降低到3%以内,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率要求发生变化,但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的宗旨不变。
⑵新增耕地逐步实现数量与质量的统一。按照《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基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28号)要求,全国30个省区市(不含西藏)完成了折算基础工作。最近,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开展补充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试行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7]141号),要求各地在建设用地项目审批时,实行新的补充耕地方案。
⑶新增耕地来源界定有局部变化。2003年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为《土地分类》的耕地类型;2003年调整为除了耕地类型以外,经过农业部门质量确认的新增园地、牧草地或养殖用地等也可作为新增耕地;2005年以后又恢复为耕地类型。
根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要求的政策变化,本课题拟重点研究以下问题:
⑴加强测算方法研究,提出相应测算过程和依据,准确测算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⑵处理好新增耕地质量和数量之间的关系,提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建设标准,保证耕地质量,实现新增耕地数量与质量的统一,即新增耕地面积为有效耕地面积。
2我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现状分析
为研究我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现状,课题组实地调研了江苏省海安县雅周土地整理项目(平原地区)、江苏省宜兴市茗岭土地整理项目(丘陵地区)、江苏省吴江市土地整理项目(平原地区)、贵州省遵义市正安县老鹰岩开发整理项目(山地地区)和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大山台工矿废弃地复垦项目(山地地区)等5个项目;书面调研北京、山东、辽宁、新疆、内蒙古等省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状况,如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耕地来源、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并根据山地、丘陵和平原等不同地貌类型,分别选择了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土地复垦项目进行新增耕地面积测算调研。
新增耕地面积主要来源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为土地整理、土地开发和土地复垦等三类,地貌类型错综复杂,不同地貌新增耕地来源存在很大差异。
⑴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
土地整理项目一般为农用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主要来源可归纳为三类:
第一类:道路、沟渠等设施归并整理新增耕地、废弃谷场整理新增耕地、废弃沟渠或坑塘充填新增耕地、田坎系数降低新增耕地等;
第二类:零星建设用地(如特殊用地、居民点用地、工矿废弃地等)整理新增耕地、零星未利用地新增耕地等;
第三类:废弃园地、残林地等整理新增耕地。
从新增耕地形式上,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主要来源于上述三种,即其他农业地、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园地等农用地,也是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发展变化趋势。第一类新增耕地来源是将来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主体,特别是耕地质量较高或土地利用程度高的地区,如东部沿海水网密集平原地区(江苏、浙江、广东等);第二类新增耕地来源是现在和过去土地整理项目的主体,这也是丘陵和山区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主要来源;第三类新增耕地是2003-2004年期间存在一种特殊现象,在以后土地整理中将很少出现。由园地、林地、牧草地等农用地改变而成的耕地不能作为新增耕地,这是农业结构调整现象;可调整园地、可调整林地、可调整牧草地以及可调整养殖水面作为新增耕地要符合《关于2003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96号)和《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精神,即在项目申报和规划中对相关问题进行说明,按照文件精神进行操作。否则,可调整园地、可调整林地、可调整牧草地以及可调整养殖水面也不能作为新增耕地。
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来源从图斑上可分为线状地物和面状地物,面状地物容易用图表示,验收时容易实地勘查和论证,能够比较准确地预测新增耕地面积,是早期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能够达到10%以上的主要因素;线状地物一般较难用图表示,新增耕地位置分散,一般很难准确测算新增耕地面积,也难以验收和检查,但其是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发展趋势。
⑵土地复垦新增耕地
土地复垦项目的对象是指废弃的建设用地,虽然其可分为矿山废弃地复垦、建设临时用地复垦、废弃工业用地复垦、城镇建设用地复垦等形式,但是新增耕地来源只是一级类的建设用地,涉及独立工矿用地、城市用地、建制镇用地、水工建筑用地等二级类。新增耕地来源在图斑上一般为面状,容易测算面积和进行实地勘查。
⑶土地开发新增耕地
土地开发项目与土地复垦项目一样,其对象单一,即适宜农业利用的未利用地,所以,土地开发新增耕地来源是未利用土地,如荒草地、滩涂、盐碱地和沙荒地等。
现有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分析
根据调研资料综合分析,我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繁多,,主要有耕地整理系数法、综合平衡法、基础设施用地系数法、典型抽样法等。
耕地整理系数法
耕地整理系数法是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专项规划)土地开发整理潜力预测的主要方法,其在湖南、辽宁等省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新增耕地预测中广泛应用。耕地整理系数法就是根据耕地净面积()为耕地毛面积()与田坎扣除系数()的乘积,其中土地整理前田坎扣除系数按照地籍数据的田坎系数确定;土地整理后田坎扣除系数按照整理后项目区坡度,比照同等坡度类型的田坎系数确定。基本做法有:
①项目区全部为土地开发或土地复垦(不含土地整理部分)。新增耕地面积()为土地开发整理后测算出的耕地毛面积(,扣除水利等工程设施占地)与田坎扣除系数()的乘积:
(2-1)
②项目区全部为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为土地整理后的耕地毛面积(,扣除水利等工程设施占地)乘以整理后测算出的田坎扣除系数()与整理前耕地毛面积()乘以整理前田坎扣除系数()之差:
(2-2)
③项目为综合项目(既有土地开发又有土地整理部分)。新增耕地面积()为土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与土地开发新增耕地面积()之和,即
(2-3)
耕地整理系数法具有测算原理清晰和过程简单的优点,但其过程和结果无法与图形属性信息结合,结果也存在较大的偶然误差和必然误差,如整理后田坎扣除系数由统计和经验获取,不可能与所有项目完全吻合;有时甚至存在错误,如统计分析数量不够造成错误等。当在项目性质为土地开发或土地复垦时,该测算方法的误差一般较小,具有操作简单的优势。由于土地整理项目和综合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的复杂性,其过程涉及多项相乘和相加,根据误差传播定律分析显示其误差具有累积效益。
综合平衡法
综合平衡法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开展早期最主要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在江苏、福建等省应用较为普遍。该方法是在项目区范围、规模等确定的前提下(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发生项目区范围和规模变更),按照项目区总面积和建设规模不变原则,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只改变地类类型的现象,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中各地类之间面积发生变化,并且通过表格可以反映项目区土地利用变化情况。
综合平衡法法测算新增耕地面积有两种形式:
一是按照土地分类的二级类制表(表2-1),反映项目实施前后各种地类面积和比例变化。其优点是直观反映土地利用变化结构,基本反映新增耕地来源,技术要求不高、操作简单等。但也存在缺陷,测算过程和结果不能与图件结合、一般无法确定地类变化过程或趋势。
表2-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名称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
地
其他农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
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未利用土地
未利用
地
现状
面积
百分比
规划
面积
百分比
变化
面积
百分比
二是借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结构平衡表(表2-2),建立项目区内土地利用现状与项目实施后地类之间的关系。这种方法可以局部反映地类之间变化关系,与图件结合反映部分地类变化,如用红色表示耕地增加来源、用蓝色表示耕地减少部分。但是,由于图形比例尺局限,部分线状地物新增耕地不能用图表示。同时,有预新增耕地测算缺少详细计算过程,有时会产生数据不准确现象,如有意增加来源于线性地物的耕地数量、地类面积确定上尽量减少沟渠或道路等占用土地等。
表2-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利用结构综合平衡表
地 类
开发
整理
前面积
(公顷)
开发整理后结构变化(公顷)
前后增减面积(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未利用土地
未利用地
农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
用地
建设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未利用地
未利用
土地
其他
用地
开发整理后面积
基础设施用地系数法
基础设施用地系数法有详细计算过程,计算数据从施工或竣工验收测量中获取,计算结果与项目实施工程结合紧密,能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纳入到项目验收体系,能让图件和数据更加有机结合,如图件无法表示的道路、沟渠等线性地物可以从测算过程反映。
该方法基本原理是新增耕地面积为项目开发整理前后耕地面积之差。
(2-4)
其中:—新增耕地面积;
—项目实施后耕地面积;
—项目实施前耕地面积。
基本步骤:
第一步,由地籍数据获取项目实施前耕地数量()。
第二步,野外测量面积较大地块的非耕地面积,如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养殖水面面积(),测量过程可结合竣工验收测量同时进行。
第三步,确定线状地物(如道路、沟渠等)占地面积,测量获取线性地物长度和宽度,计算其占地面积。
道路(田间道、生产路、田埂)占地面积计算:
(2-5)
其中:—道路占地面积,单位m2;
—道路路基宽度,m;
—道路的长度,m。
沟渠占地面积计算:
(2-6)
其中:—沟渠占地面积,单位m2;
—沟渠及其附属物总宽度,m;
—沟渠长度,m。
第四步,计算项目实施后耕地面积():
(2-7)
其中: —项目实施后耕地面积;
—项目建设总规模。
第五步,计算新增耕地面积()
(2-8)
测量法
测量法测算新增耕地面积根据测量过程分为局部测量法和全面测量法。
局部测量法是利用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底图,主要测量项目实施后耕地面积和位置,并将其展绘到竣工验收图上,再汇总计算耕地面积。计算获取的耕地面积与土地利用现状耕地面积的差值就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数量。同时,将竣工验收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叠加分析,可以获取新增耕地位置信息。
全面测量法是对项目区地形、地貌等情况进行整体测量,并绘制新的土地利用图,计算项目实施后各种地类的面积与新增耕地面积,全面更新了土地利用现状图,真正做到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的有机统一和结合。
通过测量法测算的新增耕地准确以及能够表示新增耕地来源和位置,但是全面测量法需要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如果所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都采用这种方法,是不现实的。但可以采用局部测量的改进方法,即利用项目申报时的测量费用进行1:2000土地利用现状图补充,尽量获取到详细的资料;在项目实施后,将施工建设内容在项目申报时补测图上表示,即利用补测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作为底图。这样可以节约投入,也可以获得比较准确的数据。
典型抽样法
典型抽样法是通过调查和计算典型区域土地开发、土地复垦或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率,利用抽样获取的新增耕地系数乘以项目区面积,其结果为项目区新增耕地面积。
抽样区域一般为纵横100m或其他规格的典型地块丈量测算,扣除典型区中的田坎、裸岩、道路等面积,计算其耕地面积和耕地系数。根据10块左右的抽样典型区计算出的耕地系数,这些系数算术平均值即为项目区耕地系数。利用抽样获取的耕地系数、项目区面积就可以计算出项目实施后的耕地面积,项目实施后的耕地面积减去项目申报时的耕地面积即为项目新增耕地面积。
其步骤为:
⑴根据耕地整理区域特征测算典型样区各坡度级别的新增耕地系数,计算公式:
(2-9)
(t为第i级坡度的样本数) (2-10)
式中:—典型样区中某坡度级别的新增耕地系数;
—典型样区某坡度级别中沟渠、道路、林网、田坎、坟地、零星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面积之和占典型样区面积的比例;
—典型样区同坡度级别集约水平较高的耕地中沟渠、道路、林网、田坎、坟地、零星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等面积之和占耕地区面积的比例;
—某坡度级别的新增耕地系数。
⑵根据典型样区各坡度级别的新增耕地系数测算新增耕地系数,计算公式:
(i=1,2,3,…..,n) (2-11)
式中:—某坡度级别耕地所占系数;
—某坡度级别耕地的新增耕地系数;
—项目区新增耕地系数。
⑶根据新增耕地系数计算新增耕地面积,计算公式:
(2-12)
式中:—整理区面积;
—新增耕地系数;
—新增耕地面积。
典型抽样法在许多省份应用,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操作性。但是,如果在抽样时存在人为因素,就会降低新增耕地测算结果的精度。
农民承包经营面积测算法
在贵州省曾应用农民承包经营面积测算法测算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其基本做法:当前我国耕地是由农民承包经营的,并且由村集体与农民签订承包合同,将项目实施前和项目实施后农民承包证中的耕地面积加总,就可以获得项目区实施前和实施后的耕地面积,这两个承包耕地面积之差就是新增耕地面积。
这是一种比较特殊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在一定程度上能够保证耕地数量。但是,国家要求项目申报时土地利用状况数据应使用地籍数据,项目实施后的数据也应以变更后的地籍数据为基础。所以,农民承包经营面积测算法在实践可以尝试使用,但其合法性、合理性等方面需要进一步论证。
新增耕地特殊情况处理
在上轮土地详查时,对裸岩地调查和处理有特殊要求,即当裸岩地块中裸岩面积在30%以下时,该地块可作为耕地处理,而实际上该地块并非全部耕地。所以,在该土地进行土地整理时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时要进行特殊处理。
在项目申报阶段对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进行重新测量,比例尺为1:1000或1:2000,并能比较详细地表示裸岩地中耕地和裸岩的位置,计算和确定其面积,并报省国土管理部门审核和备案,为新增耕地面积准备好基础数据。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问题和难点分析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存在的主要问题
通过调研资料总结和分析,我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工作中存在很多问题。
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不规范,衡量标准不统一,尺度掌握不一致。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很多,原理或基本思想存在差异,这给项目新增耕地验收和检查带来难度,如评审尺度掌握不准等,给项目建设单位留下增加耕地数量的空间。
⑵过高估算新增耕地数量,影响土地开发整理效果,其主要表现形式有:
①项目区耕地利用系数预测太高,部分项目规划后耕地率达到97%以上,但实际很难达到,即尽量减少其他用地面积。
②工程占地少计算。《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规定“农村道路指农村南方宽≥米,北方宽≥米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田坎主要指耕地中南方宽≥米,北方宽≥米的梯田田坎。 农田水利用地指农民、农民集体或其它农业企业等自建或联建的农田排灌沟渠及其相应附属设施用地。”虽然《全国土地分类(试行)》对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用地(沟、渠等)、田坎的含义有明确说明,但部分地区歪曲理解其含义,表现为模糊道路、沟渠等界限,不考虑堤顶放线、填土边界放线、沟顶等占地,即只计算路面、渠口宽度,不计算其附属设施用地,尽量减少道路和沟渠的占地,甚至造成地类划分的错误。
③为了达到项目申报要求,规划设计阶段充分挖掘新增耕地空间,实施过程无法兑现,如建设用地拆迁、坑塘回填、特殊用地平整等。
⑶歪曲理解耕地含义,错误确定地类边界,增加耕地面积。《全国土地分类(试行)》规定“耕地是指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均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米,北方<米的沟、渠、路和田埂”。部分地区为了将道路、沟渠或田坎作为耕地处理,利用南方、北方分界不明确状况,尽量使用北方标准,建议使用农业气候的南北标准(即秦岭淮河线)。在地类边界确定时,沟渠路等联合布置间辅助设施用地为道路、沟渠等用地,不能作为耕地;这些设施与耕地相连时,道路、沟渠用地包括辅助设施用地,即道路包括路基、渠道包括渠顶等。
⑷充分利用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规则,提高耕地比例。为了满足“耕地还包括南方<米,北方<米的沟、渠、路和田埂”的条件,在不违背规划设计规程基础上,减小沟渠间距、增加密度,进而减小沟渠宽度,使其作为耕地处理,增加耕地比例。而实际上,可耕作的耕地数量可能很少。建立在项目规划设计和验收规范中,加入指导性道路、沟渠占地控制指标等。
⑸利用属性数据和空间数据难无缝结合的缺陷,建立两套新增耕地测算数据。土地整理项目中来源于废弃坑塘和废弃沟渠、零星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等耕地,可以在图件中详细标出,可以实地勘查,但是削减线性地物而新增耕地主要靠查阅项目区实施单位提供材料确认,不可避免造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效果的确认。
⑹新增耕地建设标准不高,如部分省市将开发整理后能够种植农作物的土地均作为耕地,没有考虑新增耕地的质量,这不符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定目标。
⑺随意改变项目区范围,违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规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作为工程项目具有严格的建设目标、审批过程等,自2001年实施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来,国土资源部没有正式批复任何项目进行项目区范围调整。而部分项目在新增耕地无法达标或项目难实施时,在没有经过国家国土管理部门同意情况下,调整项目区位置,给新增耕地验收界定造成困难。
⑻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性质不清,造成新增耕地来源混乱。对于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等项目性质确定有明确规定,但部分项目为了达到新增耕地指标,尽量将项目确定为土地整理,造成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主要来源于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现象,这不符合土地整理新增耕地来源,也造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分类失去意义。
⑼土地开发整理验收办法不完备。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暂行规定》要求国土资源部受理和验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而全国每年上百个项目都由国土资源部进行验收是不现实的。当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主要依托各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管理,各地新增耕地验收不一致甚至产生人为的错误。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的主要难点
为解决我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存在的问题,在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研究中要解决好以下难点。
⑴如何规范新增耕地面积测算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验收等规程,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提出“新增耕地面积=项目建设后耕地面积-项目区原有耕地面积、新增耕地率=(新增耕地面积/项目建设规模)×100%”,但缺少详细的测算规范。
研究难点在于如何吸取现有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经验,改进不足之处,针对我国地貌类型的特征、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性质,确定规范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体系,规范新增耕地面积确定、耕地质量界定等问题,保证新增耕地测算结论的可信度。
⑵如何保证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精度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结果的精度与测算基础数据的精度有较大的关系,包括土地利用数据精度和图件精度两方面。
难点之一是如何解决不同比例尺数据转换中精度问题。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采用图件一般是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其精度一般低。土地开发整理初步设计(或规划设计)阶段,一般进行1:2000或1:5000地形图的实测,其精度较高。这两者数据之间存在一定的误差,需要解决两者之间的协调问题。
难点之二是保证土地利用现状的现势性问题。我国每年都进行土地利用现状变更,采用1:10000土地利用现状图,所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不可能非常详细地表示地物的所有信息,就会造成两种后果:一是部分线状地物的变化调查人员会忽略,造成变更数据的不准确;二是部分地区充分利用土地分类中面积计算规则,在线状地物或不可上图的面状地物上做文章,有意增加临界宽度的线状地物的面积,为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做好伏笔。
⑶如何认定新增耕地测算数据
① 2003年前申报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没有要求在图件中标示重要拐点的坐标以及项目区拐点坐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地形状况发生较大的变化,实地表现出来所有的耕地在地形、地面附着物基本相同,如果施工前没有明显标有项目区范围的位置,项目区边界可能产生变化,造成新增耕地面积测算不正确。
②大量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只能在数字上表示和计算,但其位置等信息在土地利用现状图、规划图或竣工验收图中难以表示,如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主要来源是沟渠或田埂系数,施工前后图件以及新增耕地面积并不明显,这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③项目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设计阶段,项目承担单位提交各项资料成果给国土资源厅审查,对项目新增耕地率进行认定。项目竣工时,项目承担单位对照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规划设计材料以及项目区竣工图,对新增耕地图斑进行圈算,国土资源厅进行复核和验收。由于部分项目规模较大,采用实地测量测算项目竣工时新增耕地面积难度较大,耗时耗资较大,可行性较差;若采用抽查测算,结果准确性又有所降低。所以,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由项目验收组在几天内完成验收难度相对较大,也不可行。若由承担单位完成,需要项目验收组进行进一步复核,又重复工作量。并且,新增耕地面积的测算采用实地测量费用较高,存在较大的资金缺口。
④采用先进的“3S” 技术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调查的组织实施比较复杂。在调查时,不仅要建立差分GPS 数据采集系统,而且要将“3S”集成,保证数据畅通无阻,同时大部分数据的采集和调绘工作要在野外完成,工作难度较大。尤其在地形陡峭、交通不便的山区,或恶劣气候环境下,存在更大的困难。二是航空像片不易纠正到位。航空像片的纠正精度至关重要,对调查质量起决定性作用。如果航片纠正误差超限,地类界勾绘误差就会增加。如果用GPS建立控制点,外业测量工作量太大。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问题解决措施
为解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存在问题,可以通过从技术、政策等方面的完善,促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作走上健康轨道。
规范术语使用
土地开发整理是指采用工程措施、生物措施等对农用地、建设废弃地、未利用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以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村生产、生活条件与生态环境的活动,包括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和土地整理。
土地整理是指针对现在还在利用而产出和利用率不高的土地,采用田路林渠沟等综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动。
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
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土地采用工程措施与生物措施把土地利用起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即为净增耕地面积,是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规模内,土地开发整理后耕地面积与项目建设前耕地面积的差值。
虽然这些术语含义明确清晰,要准确测算新增耕地面积,还要明确以下问题:
⑴项目性质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国土资厅发[2002]68号)提出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性质确定提出了尽量采用单一性质项目”的要求,所以不要将符合土地复垦或土地开发项目的土地纳入到土地整理项目。
⑵南北界限
《全国土地分类(试行)》中有南方和北方的区别,但对南北方没有明确规定或说明。按照我国通常使用的南北分界线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以黄河为界线,一是以秦岭淮河为界线。
秦岭淮河分界线更能体现土壤和农业生产的特征。这条分界在甘肃、陕西、河南境内,基本上沿秦岭、伏牛山呈东西走向,到方城县折向东南、经板桥往东进入安徽,然后沿淮河干流江苏的苏北灌溉总渠入海。这条线的南北两侧,在气候、水文、土壤、植被、农业生产、人民习俗等方面有明显差异。从气候上,该线是我国亚热带和暖温带的分界线,其南侧属亚热带范围,建议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中,使用秦岭淮河线,则南方有四川省,重庆市,湖北省,江西省,浙江省,福建省,贵州省,湖南省,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云南省,海南省,上海市,江苏省的苏州市、无锡市、常州市、镇江市、南京市、扬州市、泰州市、南通市,安徽省的黄山市、宣城市、池州市、安庆市、芜湖市、巢湖市、六安市、合肥市、马鞍山市、滁州市。北方有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青海省,甘肃省,内蒙古自治区,西藏自治区,陕西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陕西省,河南省,河北省,北京市,天津市,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山西省,江苏省的徐州市、连云港市、宿迁市、淮安市、盐城市,安徽省的宿州市、淮北市、蚌埠市、亳州市、阜阳市和淮南市。
⑶新增耕地
①新增耕地面积测算范围为国家、省(市、自治区)国土管理部门批准的建设范围与建设规模。如果项目位置、范围或建设规模发生变更,其新增耕地面积测算要求满足两个方面的条件:一是变更得到主管部门批准;二是对新增耕地的绝对面积和新增耕地测算有详细说明。
②正确理解新增耕地概念中耕地的含义。项目建设前耕地面积是指项目申报时国土部门根据《土地分类》认可的耕地面积总和,其源自地籍统计。项目建设后的耕地面积计算与项目建设前的不一样,其要经过国土管理部门认可,类型包括《土地分类》中的耕地类型,也包括项目申报时期规定可以计算为耕地的其他土地利用类型,如可调整园地、可调整林地以及浅水养殖用地等,测算过程中要根据规范执行,通过土地开发整理耕作条件达不到耕地要求的园地、林地等不可视为耕地。或没有经过主管部门确认的由园地、林地直接调整为耕地的面积,不能作为新增耕地面积。
制定质量标准
提高耕地质量是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所以,土地开发整理后耕地质量要比土地开发整理前耕地质量高,新增耕地质量至少要与周边耕地质量相等或更高。
目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重点对新增耕地数量、工程质量、资金使用状况核查,对耕地质量没有量化和实质性验收。可以利用农用地定级成果,评价土地开发整理后耕地质量,评价土地开发整理效果,达到对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的有效验收和监测。
利用现有农用地定级成果进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耕地质量,具有较强的可行性。
首先,农用地定级因素因子是影响耕地质量的主要因素,具有普遍适用性,并且影响耕地质量的自然因素占较大比重,而社会经济因素对耕地质量的影响相对较小。这种评价结果能客观准确地反映了耕地的生产能力。
其次,运用农用地分等定级成果还可以促进耕地质量具比较,甚至能够指导建设占用耕地工作,促进耕地总量动态平衡。运用农用地定级评定新增耕地质量,可使新增耕地质量真正与占用耕地实现平衡,从而避免新增耕地数量达标、而质量达不到标准的现象。
加强技术保障
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迅速发展,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提供了技术支撑,即可借助其实时性、分析功能等进行土地开发整理中新增耕地面积的测算工作。
⑴项目建设后,地形产生较大改变,会产生项目边界难以准确确定的问题。这种情况可以借助GPS技术,在项目申报时测量项目区所有拐点的地理坐标,并在项目验收时采用GPS确定其范围,保证项目区位置不变、范围不变、建设规模不变等要求。
⑵项目申报如果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土地利用现状与地籍数据不一致,需要重新补测和确认时,不能以项目申报单位测量的现状图为依据。其数据必须按照各项程序确认。并利用RS技术将项目区土地利用状况保存下来,防止对土地利用现状做不恰当修改,保证土地开发整理效果,确保新增耕地面积的准确性。
⑶国家和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可借助遥感技术(RS)加强土地开发整理的监督力度,保证建设效果。利用GIS拓扑分析功能,采用项目单位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竣工验收图叠加分析,计算各个项目的新增耕地情况。
制定保障措施
近两年来,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遥感(RS)、地理信息系统(GIS)和全球定位系统(GPS)技术(以下简称3S技术)得到了长足进步,3S技术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规划设计、监督检查、竣工验收和后评价等各阶段均有广泛的应用前景。对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新增耕地测算工作,应用3S技术可以辅助判断新增耕地来源,并可提高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的精度和测算工作效率。
⑴利用遥感技术可有效判别新增耕地来源。一般情况下,通过项目实施前后的土地利用结构表以及项目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规划图可基本判断出项目的新增耕地来源和大体位置,但是由于项目规划设计时间与项目审批通过有较大的时间间隔,其间项目区经过哪些变化无从知晓,另一方面目前现状图和规划图的制作精度还不够,更多的是一种“示意性”制图,所以在判别新增耕地来源上完全依赖项目的规划设计材料是有缺陷的。随着技术发展,遥感卫星的分辨率越来越高,目前最好的商业卫星QuickBird分辨率已达米。运用遥感技术,通过对比项目实施前后的两期遥感影像,可以全面快速有效的判别项目新增耕地来源(图 3-1 )。
实施前为坑塘 实施后为耕地
图 3-1 遥感影像可有效判别项目新增耕地来源
⑵利用3S技术可以更加精确、快速地测算新增耕地面积。对于平原地区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于其耕地面积无需考虑坡度等因素,可通过地理信息系统软件直接在经过纠正的高分辨率的遥感影像上量算其新增耕地面积(参照图 3-2),这种方式测算面积的精度取决于遥感影像纠正的结果和分辨率,一般情况下Quickbird量算误差在长度米左右。
图 3-2 使用gis技术和遥感影像量算地类面积
对于丘陵地区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需要结合各地块的坡度来量算耕地面积时,可通过遥感建立立体像对图像,通过地理信息系统生成DEM模型,然后计算耕地面积(参照图 3-3)。
图 3-3 遥感影像的dem图像
对于遥感无法拍到或计算误差较大的地区,可携带GPS去实地量测,目前较好GPS的装置误差可达到几厘米,而且使用GPS进行量测也要比传统的量测工具快捷。
⑶使用地理信息系统并结合数据库技术可以建立耕地面积与图斑位置存储的长效机制,避免项目重复申报,并可成为耕地占卜平衡的依据。通过地理信息系统和大型关系数据库建立空间数据库,使空间数据和属性数据有机结合起来,可以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区位落实到图斑,并根据项目区的经纬度信息有效预防项目重复申报,对于占卜平衡来说,落实到图斑的新增耕地可以更加明确地作为占卜平衡项目的依据。
3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原则
新增耕地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效果评价的重要指标,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评价要遵循可行性、规范性、科学性和准确性的原则。
⑴可行性原则
可行性原则也称实用性原则,充分利用现有土地面积测算经验,借鉴土地资源调查、土地测量等方法,在改进基础上,按照满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量算要求的原则,尽量降低新增耕地测算费用,因地制宜选取测算方法,使其行之有效、操作简便、经济合理,即能够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中广泛应用。
⑵规范性原则
有效增加耕地数量和提高土地质量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两个基本要求。为保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工作顺利进行,需确保新增面积测算数据来源、测算程序和测算方法等体系环节具体规范。同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技术支持市场规范,建立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机构市场准入制度,其机构必须具有资质,保证测算结论的权威性和规范。
⑶科学性原则
新增耕地面积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效果的重要体现,为客观评价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效益,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有理论支撑,即保证测算方法科学性,主要包括应用科学的测算体系、规范的测算程序、真实的数据数据来源等。
⑷准确性原则
准确性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最终要求,准确的结论是建立在准确的基础数据、规范的测量程序等基础上,只有应用准确数据和规范程序,才能保证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的准确性。所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必须保证应用数据的准确性。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要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涉及土地资源调查、土地管理、土地测量、地图编绘等多个学科,必须在野外测量、内业计算等环节具体要求。
⑴准确确定新增耕地来源
新增耕地来源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性质有着密切联系,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主要来源于零星建设用地、零星未利用地、废弃沟渠等,来源于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耕地不是比较集中的成片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其新增耕地位置应比较分散。如果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50%以上来源于同一成片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其项目性质有待商榷。土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主要来源于建设用地,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主要来源于未利用地。
在新增耕地中,由园地、林地、牧草地等转变为耕地的土地不能作为新增耕地;未按国家规定经相关部门确认的可调整林地、可调整园地、可调整牧草地以及可调整养殖水面不可作为新增耕地。
⑵测算数据准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原理简单,即新增耕地面积=项目建设后耕地面积-项目实施前耕地面积,但耕地面积确定过程却比较复杂,其受到各方面因素影响,必须做到数据准确。
①项目建设前土地利用数据
项目建设前土地利用数据是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规划设计阶段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包括土地利用现状结构表和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现状数据来源于地籍数据,时间点为项目申报上年度变更地籍数据。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土地利用数据保持一致,当土地利用现状图变更滞后时,对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补测和变更,确保地籍数据与图件一致,市级国土管理部门对变更地块进行验证和监督,确保数据合法性。
对土地利用发生变化,但地籍变更没有完成的土地不能通过补测和更改地籍数据申报项目,因为该数据缺乏权威性和合法性,容易产生数据偏差问题的出现,影响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设立的宗旨。
对贵州、重庆等山地地区裸岩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单位要提供地籍台帐数据,确定该项目区土地在地籍上是裸岩地,提供新增耕地测算项目建设前耕地数据的确定过程,有条件的区域可提供上轮土地调查关于裸岩调查和确认的相关文件和基础资料,杜绝数据偏差产生。
表3-1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利用现状表
名称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
地
其他农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
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未利用土地
未利用
地
现状面积
百分比
填表说明:
1、面积单位为公顷,保留两位小数。
2、数据来源依据。
②项目建设后土地利用数据
项目建设后土地利用分类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实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执行,地类划分必须符合土地分类含义,南北分区以秦岭淮河线为界,不可按照意愿确定区域位置,即科学合理、准确可信。
为科学合理确定项目建设后土地利用状况,在土地利用数据确认中要做到以下三点:
a、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具有新增耕地面积和提高土地质量两个方面的意义,新增耕地质量要至少保持与项目区周边耕地质量持平,而不可将可耕作的土地均作为耕地。
b、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提高了项目区农业设施标准, 局部道路硬化、渠道硬化等,这些工程实施节约了部分耕地资源,缩小了农业设施宽度,部门设施宽度降到1m或2m以下,可以归并到耕地地类,增加了耕地数量。为了解1m或2m以下农田设施占地情况,填写1m或2m以下农田设施表。
表3-2 1m(或2m)以下农田设施统计表
序号
设施名称
宽度(m)
长度(m)
实际占地面积(m2)
是否硬化
合计
——
——
——
——
c、项目建设后土地利用状况调查可与项目竣工测量同时进行,这样可以节约时间和财力,测量单位单位要有相应的资质,土地利用数据需经县级国土管理部门审查、市级国土管理部门验收,最后报省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县级国土管理部门填写土地利用地籍变更表、编绘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得到主管部门批复后将该数据作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计算的基础数据。
⑶图件要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测算涉及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建设竣工图、新增耕地位置图等,来源有遥感影像成图、数字测图、纸质图数字化等,其面积数据可以通过扫描量算、方格网计算、解析计算等获取,无论采用任何形式获取面积数据,都存在一定误差。
⑴数字测绘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以图幅为控制分区,面积允许误差(一级控制)为:
F1<± (3-1)
其中:F1--图幅理论面积允许误差(hm2);
P1--图幅理论面积(hm2)。
⑵纸质图件数字化时,面积量算方法不同,精度误差也不一样。图解法量算精度要求:
(3-2)
方格网法量算精度要求:
(3-3)
其中:F2、F3--分区控制面积允许误差(hm2);
M为地形图比例尺分母;
P2为分区量算的控制面积(hm2)。
⑶同一图斑两次量算面积较差与其面积之比应满足如下要求,图上面积分别为<50、50-100、100-400、400-1000、1000-3000、3000-5000、>5000,对应的允许误差分别为1/20、1/30、1/50、1/100、1/150、1/200、1/250。
为保证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结果准确,除了保证数据获取过程在误差范围内,还要保证竣工图测量符合测量规程。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基本方法
根据调研,在分析当前我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基础上,吸取各种方法实用性、操作性以及精度等方面优缺点,尽量满足不同区域、不同地貌和不同项目性质新增耕地测算要求的基础上,主要借鉴基础设施系数法,综合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监理、验收测量以及地籍变更等工作成果,建立改进的基础设施系数法进行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同时对项目新增耕地面积计算进行测算精度分析。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精度包括数据精度和图形精度两部分。图形精度包括野外测量精度和图形展绘精度,野外测量按照1:2000或1:1000地形图测量规程执行,图形展绘采用数字化成图方式直接展点,其误差完全满足土地利用现状图编绘要求,数据精度主要由面积计算误差影响。
低山丘陵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
原理
统计不同坡度分级的平地、坡地、梯田的净耕地面积,分别与其各自的质数量转换系数相乘,得到转换后的净耕地面积。用施工后经转换的净耕地面积减去施工前经转换的净耕地面积即可得到新增耕地面积。
按测算数据的不同来源,可以用测量法,数字化法。对于尚未测绘大比例尺地形图的项目所在地推荐使用测量法,所采集的数据经过后续处理可得到该地区的大比例尺地形图、地藉图及其它各种专题图,同时也可建立该地区的数字化地藉数据库。对于已测绘了大比例尺地形图的地区,可以采用数字化的方法,但界止点仍需实地测量。
若采用测量法(结合土地开发整理的规划放样),则可以获取土地开发整理前后的净耕地面积为:
(3-4)
由此可得新增耕地面积: (3-5)
具体计算步骤可采用综合平衡法。
最后将验收的竣工图与得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叠加得到土地利用变更图。
对于数字化法得到的土地利用现状图采用图解法测算施工前耕地净面积,田坎系数从地藉数据获得。竣工后的耕地净面积可以通过用验收过的竣工图更新数字化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测算得到,具体计算可用改进的基础设施用地系数法。
新增耕地面积的测算的基本步骤
1.统计项目实施前各等级耕地面积,见表3-3;
2.用改进的基础设施用地法测算实施后耕地面积,用统计各等级耕地面积;
3.统计土地变更与新增耕地面积来源,见表3-4;
4.将带有新增耕地范围、位置的竣工图叠加到土地利用现状图上,并对新增耕地来源进行说明。
表3-3统计各种等级耕地的面积
坡度
地类
表3-4土地变更与新增耕地面积来源表
地 类
开发整理前面积
(公顷)
变更或调整为耕地的面积(公顷)
开发整理后面积
(公顷)
各地类面积
总面积
各地类面积
总面积
各地类面积
总面积
农用地
耕地
A
A+B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用地
建设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未利用地
未利用土地
其他用地
开发整理项目区面积(公顷)
B新增耕地面积
新增耕地面积的测算的精度误差
用图解法量算面积时,面积量算误差包括: 地籍图的成图误差、图纸伸缩引起的误差、量测本身的误差。
图纸伸缩引起的误差:
考虑到三角形为计算面积的基本图形,设三角形三边为a,b,c,由图纸伸缩而导致的面积误差:
式中为伸缩后三角形面积。并设边a方向上的伸缩率为m,边b方向上的伸缩率为n,则
(3-6)
,
对展开后,因很小,略去,故有:
(3-7)
所以有:
(3-8)
把地块分成多个三角形, 且考虑图纸伸缩误差为系统误差, 根据偶然误差与系统误差的联台传播得整块面积的量算中误差:
(3-9)
当量算面积采用公式计算时(b为三角形底边,h为其高),那么整块面积量算中误差为
(3-10)
平原土地整理建成区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
新增耕地主要来源
土地整理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地整理规划,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归并零散地块,整治空心村,实行旧村庄改造,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主要来源可以归纳为三类:第一类:道路与沟渠设施的整理归并、废弃河流或坑塘的充填、田坎系数的降低等。第二类:零星建设用地(如特殊用地、居民点用地、工矿废弃地等)的整理、零星未利用地整理为耕地等。第三类:部分地区将废弃园地、残林地等整理为耕地。
从土地整理新增耕地的形式来看,新增耕地可以分为线状地物和面状地物两种形式,面状地物新增耕地在图件上容易表示,且实地容易勘查和验收,这种形式在早期土地整理中占较大的比重,也是早期新增耕地能够达到10%以上的主要因素;线状地物新增耕地在图件上不易表示,并且其新增耕地的位置比较分散,但其成为目前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的主要来源。
现阶段耕地整理有着明确的宗旨,即改善生态环境和农业生产条件、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并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而零星地类正是阻碍这种改善和提高的直接对象,在耕地整理中应努力清除,使之转变为能有效利用的耕地。也只有对其进行整理,耕地才有可能连片、平整,易于配置农田设施,进而提高土地的生产能力。因此,零星地类的整理不仅能增加有效耕地面积,而且能直接改善土地组织的基础条件。
基本原理
平原地区的地形坡度小于3°,该地貌类型中的田、水、路、林、村的分布相对于丘陵地区比较集中。根据平原地区的地貌特点并参考现有的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提出了针对平原地区耕地整理新增耕地面积的计算方法。
平原土地整理建成区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的基本原理:土地整理后的耕地毛面积乘以整理后测算出的净耕地系数()与整理前耕地毛面积()乘以整理前净耕地系数()之差:
(3-11)
新增耕地面积的测算的基本步骤
土地整理后耕地面积测算
一般建成区面积较大,全面实地测量工作量大,增加项目成本,不具有很强的可行性。所以采用抽取典型样方的方法,通过样方计算净耕地系数, 这些系数算术平均值即为建成区耕地系数,再计算建成区的耕地面积。
第一步:用GPS量算建成区耕地毛面积。
第二步: 通过对项目竣工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地形图的分析,确定样方的选择及其分布,样方的选择要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样方布设合理。同类型耕地区样方布设应不少于2个,每个样方面积不少于15亩。样方面积应占所代表耕地面积的5%以上,不同类型耕地区要分别布设样方。
第三步: 净耕地系数的确定
野外放样后,实测样方中的线状非耕地地物(道路、沟渠)及其附属设施的长度、宽度;样方中面状非耕地(根据土地分类中的二级分类)地块的边界节点坐标,成图后量算各面状非耕地面积。样方中的非耕地面积为各面状非耕地及线状非耕地地物面积的总和。
线状非耕地地物(道路、沟渠、田埂)占地面积计算:
(3-12)
其中:——线状地物占地面积,单位m2;
——线状地物及基附属设施宽度,m;
——线状地物及基附属设施长度,m。
面状非耕地地物面积的获取:野外补测样方面状非耕地面积,如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养殖水面面积(),并将测量结果标注到竣工图上。样方面状非耕地面积为样方区各面状非耕地地物的面积的总和。
样方非耕地面积=+
样方耕地面积 =
根据样方中的耕地面积及样方面积计算样方净耕地系数
(3-13)
根据10块左右的抽样典型区计算出的净耕地系数,这些系数算术平均值即为建成区净耕地系数。
根据建成区面积及建成区净耕地系数计算建成区耕地面积。
= (3-14)
整理前耕地面积的测算
项目区整理前耕地面积的测算方法类似于建成区耕地面积测算方法。根据项目申报时有项目实施单位提供的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图,用GPS测算出项目区整理前耕地毛面积S EQ 。按照建成区净耕地系数确定方法来确定项目区整理前的净耕地系数。然后计算整理前耕地面积。
= S EMBED EMBED (3-15)
新增耕地面积数量上的确定
将补测后的竣工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叠加分析,标出新增耕地来源位置和面积,对线状地物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文字或其他形式在图中标注。新增耕地面积计算公式为:
(3-16)
根据新增耕地数量质量等级折算系数确定最终新增耕地数量
按照新增耕地数量质量实行按等级折算的要求,土地开发整理新增耕地面积与耕地质量有关,耕地质量要求越高,新增耕地面积越少;相反,新增耕地面积就越大。作为土地整理项目,提高耕地质量也是土地整理工作的主要目标之一。所以,土地整理耕地质量要比被占用耕地质量高,新增耕地质量起码与周边耕地质量相等,如果达不到被占用耕地的质量或周边耕地质量,应按等级折算成一定数量的耕地。
评定整理耕地等级, 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初步设计规范建议有关要求,对整理耕地项目进行评定,确定整理前后耕地能达到的等级。查找等级折算系数表。根据折算系数确定新增耕地面积, 如果整理前和整理后耕地分别为多个等级,应依据整理前和整理耕地等级接近的原则,可按各等级面积分别进行折算,确定新增耕地面积。在整理耕地项目竣工验收后,如果新增耕地数量达到通过折算确定的新增耕地面积,质量达到项目初步设计要求,即可认定耕地整理项目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
测算面积精度评定
由于GPS技术具有布点灵活、全天候观测、精度高等优点,使GPS技术在国内各省市的城镇地籍控制测量中得以广泛应用。利用GPS技术进行地籍测量的控制,没有常规三角网 (锁 )布设时要求近似等边及精度估算偏低时应加测对角线或增设起始边等繁琐要求,只要使用的 GPS仪器精度与等级控制精度匹配,控制点位的选取符合GPS点位选取要求,那么所布设的GPS网精度就完全能够满足地籍测量规程要求。
因此在实地测量样方面积时用GPS测量。土地面积量算是整个土地变更调查 中关键环节之一,也是各类土地面积统计汇总成果形成的基础。在面积量算重一般采用解析法。 解析法量算面积,理论严密,量算精度高,主要适用于面积量算精度要求高和数字化采集坐标成果的场合。由于运用GPS技术进行土地变更调查形成的是数字化成果,故耕地面积量算方法采用解析法进行。
解析法面积量算公式:
当待量算耕地面积是由折线构成的多边形时,外业采集界址点坐标,按下式计算面积 :
(3-17)
其中,为n边形的第个界址点的坐标。多边形的顶点编号按顺时针方向进行时,(1)式计算面积为正值 ,否则为负值。当 1时, -1=n;当=n时,
+1=1。
(2)解析法面积量算精度的分析 :
设 GPS界址点的坐标测量精度,则点位中误差为:
(3-18)
即: (3-19)
对(1)式进行全微分并简化得:
(3-20)
按误差传播定律,将(4)转化成中误差的表现形式得:
(3-21)
将(3)代入(5)式得中误差:
(3-22)
则面积中误差为:
(3-23)
其中为第与第界址点间得距离.
面积相对中误差为;
(3-24)
由(8)式可知,在待测土地周长一定的情形下,土地面积量算的精度由GPS测量的点位中误差和数据采集步长d决定,面积量算的精度与d的平方根成正比。在面积量算的精度及测量的点位中误差均确定的条件下,可由(8)式估算最佳的数据采集步长,以提高野外工作效率。
整个项目区的面积在整理前后均用GPS测量,根据公式(7)可得耕地整理前后的面积测算中误差。样方的耕地面积也直接根据GPS测量得到其测量中误差。样方中的净耕地面积要根据线性误差传播定律,得到样方中净耕地面积测算中误差.
样方净耕地系数,根据非线性函数误差传播定律,得样方净耕地系数K中误差:
(3-25)
建成区净耕地系数由10块左右的抽样典型区计算出的净耕地系数的算术平均值确定的,所以根据线性函数误差传播定律得到建成区净耕地系数的中误差:
(3-26)
其中,n为样方个数。
用同样方法计算出耕地整理前净耕地系数的中误差:
由新增耕地面积计算公式:,根据误差传播定律得新增耕地面积测算中误差:
(3-27)
耕地整理前后的土地利用现状统计
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主要来源为道路与沟渠设施的整理归并、废弃河流或坑塘的充填、零星建设用地的整理、零星未利用地整理为耕地等。在项目竣工后统计出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利用结构变化, 以显示出新增耕地的主要来源。
表3-5 土地整理项目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名称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
地
其他农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
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未利用土地
未利用
地
整理前面积
百分比
整理后面积
百分比
变化面积
百分比
低山丘陵区的土地开发或复垦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
基本原理
低山丘陵区的土地复垦是指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破坏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恢复到可供利用状态的活动,以矿山废弃地复垦和废弃厂矿用地复垦为主。低山丘陵区的土地开发是对适宜农业利用的未利用地采取综合措施而得到充分利用,其新增耕地来源主要就是未利用坡地,如荒草地等后备资源。
低山丘陵区土地开发或复垦项目新增耕地即为净增耕地面积,是指土地开发或复垦项目建设规模内,土地开发或复垦后耕地面积与项目实施前耕地面积的差值。新增耕地面积测量精度最可靠的方法是全面测量法,但全面测量法的成本太高,需要大量的人力、物力。本着降低测算成本的同时尽量控制测算误差的原则,在全面研究耕地整理系数法、综合平衡法、基础设施用地系数法、典型抽样法等的基础上,结合土地开发或复垦项目中施工监理、验收测量以及地籍变更等工作,我们提出使用改进后的基础设施系数法以及抽样法进行新增耕地面积的测算。
在竣工图(比例尺一般为1:2000或1:1000)中根据项目边界用地理信息软件自动量算项目区面积。由于项目区中有非耕地地块及水利、道路等线状地物,有些需要实地测量。鉴于开发、复垦区域面积一般都比较大,全部都进行测量不符合实际情况,因而采取在项目区中抽取典型样方,计算样方中的净耕地系数作为项目区的净耕地系数,以此来计算项目区中的耕地面积。通过地籍台帐,计算竣工图中项目范围中原有耕地面积。项目完成后的耕地面积与项目区原有耕地面积的差值即为建成区新增耕地面积,在对低山丘陵区新增耕地面积的计算时还应该考虑到耕地数量质量的按等级折算的要求。运用地理信息系统软件对竣工图与项目实施前的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叠加分析显示新增耕地变化的来源及位置。
基本步骤
第一步,通过地籍数据结合项目实施前的地形图,计算出按坡度和类型分类的各个类别的净耕地数量()以及相应的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参数。
第二步,野外测量非耕地面积,如园地面积()、林地面积()、牧草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养殖水面面积(),其测量可以与竣工验收测量同时进行。
第三步,计算不同类型和坡度的耕地区域上的线状地物(如道路、沟渠等)占地面积。道路、沟、渠的长度从项目竣工图上量取,实地测量道路、沟、渠的宽度,南方宽度小于,北方宽度小于的路、沟渠作为耕地。
①路(田间道、生产路)占地面积计算:
(3-28)
其中:——道路占地面积,单位m2;
——道路路基宽度,m;
——道路的长度,m。
②沟渠占地面积计算:
(3-29)
其中:——沟渠占地面积,单位m2;
——沟渠及其附属物总宽度,m;
——沟渠长度,m。
③田坎面积的测算:
田坎依附于耕地而存在,它们单个面积较小,但数量众多,总量很在,实地测量及图上量测都是难以实际的。因此,田坎面积测算中采用全面抽样、实地测量。按不同坡度级别和耕地类型组合成不同类别的样方,每种样方须有代表性且均匀分布不少于50个,每个样方面积须不小于3亩。实测每一个样方的田坎面积计算田坎系数。当最大、最小系数相差小于30%时,取其算数平均值为该坡度级和类型的田坎系数。利用测出的田坎系数与相应类型的耕地面积相乘得到该类型耕地中的田坎面积。
样点区田坎(田埂、田坎)占地面积计算:
; (3-30)
田坎系数; (3-31)
式中为样点编号;
——样点区内部田坎总面积;
——样点区周边田坎面积之和;
——样点区田坎总面积;
——扣除其他线状地物后样点区面积的比例;
3-6 田坎系数
坡度级
样方类型
样方田坎 系数总和
样方数
田坎系数
坡度级
样方类型
样方田坎 系数总和
样方数
田坎
系数
2º—6º
梯田
6º-15º
梯田
坡地
坡地
15º-25º
梯田
>25º
梯田
坡地
坡地
备注:
将同类别的n个样方田坎平均值作为该类别的田坎系数。
(3-32)
式中K为与样方区土地类别相同的田坎系数。
第四步,计算项目实施后毛耕地总面积
(3-33)
其中:——项目实施后毛耕地面积(含田坎);
——项目建设总规模。
结合项目竣工图、地形图分别计算出不同类型不同坡度级别的毛耕地面积(含地坎、道路、沟渠)。
第五步,按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要求,求算出新增耕地净面积:
(3-34)
(3-35)
式中:——土地开发或土地复垦区耕地净面积;
i——按土地类型(梯田、坡地)和坡度级别划分的耕地类别;
——i类别的复垦或开发区域的面积;
——i类别复垦或开发区域中的沟渠面积;
——i类别复垦或开发区域中的道路面积;
——i类别的复垦或开发区域中的田坎系数;
——按新增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后,测算出的耕地净增加面积;
为样区中i类别的新增耕地的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系数;
——为施工前项目区该类别的毛耕地面积(未减去田埂面积)。
表3-7 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
名称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
地
其他农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
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未利用土地
未利用
地
现状面积
百分比
规划面积
百分比
变化面积
百分比
第六步,将补测后的竣工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叠加分析,标出新增耕地来源位置和面积,对线状地物增加的耕地面积可以用文字或其他形式在图中标注。
第七步,编制土地开发或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报告。
精度评定
在新增耕地面积测算过程中需要利用原有的土地藉数据,项目实施前的地形图,以上这些以有的数据都是存在误码差的。用GPS实地测量项目区的边界,项目完成后实地测量各内非耕地面积,这些都不可避免的存在着各种各样的误差。项目区边界使有GPS定位,GPS信号在传播过程中受到多方面的影响、GPS卫星有关的误差、与接受机有关的误差。
面状地块面积的量算是通过GPS测量各地块的边界节点,各地块通过边界闭合线自动计算地块面积,采用梯型法计算面积。设GPS定点误差为。依据误差传播定律可以算出面状地块中误差。 (3-36)
线状地物(沟渠,路)的中误差,沟渠,路的面积计算是通过线状地物的长度和宽度相乘算出的。在测量过程中,对沟渠、路的长度测量存在一个误差,宽度测量的误差为。根据误差传播定律沟渠、路的面积中误差公式为
(3-37)
原有地藉图中耕地面积同样是通过测量得出来的,也有中误差
(3-38)
样方区田坎面积中误差为:
(3-39)
样方区田坎系数中误差
(3-40)
某类别田坎系数中误差: (3-41)
项目区新增耕地面积中误差:
(3-42)
平原土地开发或复垦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
测算方法原理
由于在项目立项时,预测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结果往往与实际情况有出入,所以在项目竣工后,进行项目验收、复核时,要求测算出精确的建成区新增耕地面积,以便了解项目的实施效果,保证项目资金的合理利用。
对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成区典型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若采用实地测量的方法进行测算,精度高,测量成果真实可靠,能够保证测量成果质量,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成本会相应提高约2%。(据广西调研报告)
综合考虑建成区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精度及测算成本并参考现有的(典型抽样法、测量法、耕地整理系数法)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提出针对平原地貌类型的平原土地开发复垦建成区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
平原土地开发复垦是指项目区内以平原为主要地貌类型进行的土地开发复垦。
在这里通过地形坡度来界定平原地貌。地形坡度是指在开发、复垦区目测选取最大坡度纵断面,用GPS测定两端之间的高差和水平距离。高差与水平距离的比值小于则认为地形坡度小于3°,地貌类型可认为是平原。
土地开发即开发耕地的后备资源,主要是开发适用于农耕的荒地,以扩大耕地面积,土地开发项目新增耕地主要来源于未利用地。土地复垦是采取工程技术措施,对采矿、采煤、取土等造成破坏的土地,进行复垦,恢复耕种条件,土地复垦项目新增耕地主要来源于建设用地。土地整理是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地整理规划,对田、水、路、林、村实施综合整治,归并零散地块,整治空心村,实行旧村庄改造,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土地整理项目新增耕地主要来源于零星建设用地、零星未利用地、废弃沟渠等,来源于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耕地不是比较集中的成片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其新增耕地位置应比较分散。与土地整理相比,土地开发、复垦后形成的新增耕地斑块(图斑)面积一般较大,连片性较好,土地整理后的新增耕地斑块面积较小,位置应比较分散。
现有测算方法分析:
典型抽样方法,不用进行全面测量,减少实地测量面积,节约建成区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成本。
实地测量法精度较高能满足精度要求,保证新增耕地面积数量的真实性。
耕地整理系数法(净耕地系数)使测算方法具有详细的计算方法,具有可操作性。
平原土地开发复垦建成区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方法综合典型抽样方法、实地测量法、耕地整理系数法,在新增面积测算中寻求精度、成本及可操作性的平衡。测算方法的基本思想是,根据竣工图中的项目边界用相应软件自动量算建成区面积。由于建成区中有非耕地地块及水利、道路等线状地物,有些不能通过在竣工图上自动量算面积,所以需要经过实地测量。一般建成区规模较大,若进行全面测量会增加大约2%的项目成本,所以可以在建成区中抽取典型样方,计算样方中的净耕地系数作为建成区的净耕地系数,以此来计算建成区中的耕地面积。通过地籍台帐,计算竣工图项目范围中原有耕地面积。通过竣工图与项目区原有土地利用类型图的叠加可以显示新增耕地的空间分布情况。建成区中的耕地面积与项目区原有耕地面积的差值即为建成区新增耕地面积。
建成区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程序
第一步 选择典型样方,计算建成区净耕地系数
通过对项目竣工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地形图的分析,确定样方的选择及其分布,样方的选择要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样方布设合理。同类型耕地区(开发、复垦)样方布设应不少于2个,每个样方面积不少于15亩。
野外放样后,实测样方中的线状非耕地地物(田间道、生产路、田埂、沟渠)及其附属设施的长度、宽度;样方中面状非耕地(根据土地分类中的二级分类)地块的边界节点坐标,成图后量算各面状非耕地面积,样方中的自然水域,如水塘、小河以及人工养殖水面也要进行实地测量,列入非耕地面积。样方中的非耕地面积为各面状非耕地及线状非耕地地物面积的总和。
线状地物(田间道、生产路、田埂、沟渠)占地面积计算:
(3-43)
式中,——线状地物占地面积,单位m2;
——线状地物及基附属设施宽度,m;
——线状地物及基附属设施长度,m。
(3-44)
计算每个样方中的耕地面积及该样方面积计算净耕地系数,将n个样方净耕地系数算术平均值作为建成区的净耕地系数:
(3-45)
由于样方的选择具有典型性、代表性,所以将样方净耕地系数作为建成区净耕地系数。
第二步 计算建成区的耕地面积
从竣工图上自动自动量算建成区面积,根据建成区面积及建成区净耕地系数计算建成区耕地面积。
(3-46)
第三步 计算建成区新增耕地面积
用竣工图与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叠加分析,统计土地利用现状图中落入开发、复垦后建成区的边界范围内的耕地面积,即土地开发、复垦前项目区中原有的耕地。为精确测算新增耕地面积,将项目实施前后的耕地数量质量按等级折算换算到一个质量等级,则建成区新增耕地面积为:
(3-47)
测算方法误差来源
⑴应用典型抽样,以样方中的净耕地系数作为整个建成区的净耕地系数,能减少实测工作量,节约成本,但结果准确性相应有所降低。
⑵用土地利用现状图结合地籍台帐,统计项目实施前的耕地面积。 有些地方发展较快,而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绘制、更新具有周期性,造成土地利用现状图的现势性不强。有些地块土地利用类型已经发生变化,但土地利用现状图及地籍台帐没有进行相应的更新,造成所统计的项目实施前耕地面积具有误差。项目实施前可对照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地籍台帐进行实地踏勘了解土地利用现状图和地籍台帐的现势性情况。
⑶测量过程中操作不当产生误差,因此要选择测量资质较高的测量单位进行竣工测量,尽量避免此类误差。
⑷在进行测量时多选用GPS作为测量工具,GPS信号可能会受周围工作环境的影响,如高压线、水面、高建筑物等,工作前要进行仪器的检测、校正、调整。这种仪器误差一般较小,通常情况下可以忽略。
⑸ 在测量各地类地块面积时,是通过测量各地块的边界节点,室内将测量数据导入成图。各地块通过边界闭合线自动计算地块面积,软件中计算闭合线面积采用的方法(AUTOCAD属于梯形法计算)不同计算得出的面积数据可能有所差别,由此可能产生误差。
建成区新增耕地面积精度评定(
测算数据精度主要受面积计算误差影响,由于各地块测量边界节点是独立的,所以可以通过误差传播定律计算各地块的面积中误差,其坐标可以是野外实测得到,也可以从已有图件上图解得到,后者是针对在统计项目实施前耕地面积时,对于没有面积数据的地块可以在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上量测节点坐标,再计算其面积。计算各地类地块面积时用梯形法即坐标法或解析法,面积精度评定如下。
通过测量地块边界节点的坐标后,计算地块面积公式为:
(3-48)
对()式微分可得: (3-49)
据()式可得面积的中误差公式:
(3-50)
若设 即在、方向上产生的误差相同,、是限差,由仪器给定。设 ,则
(3-51)
GPS测量的都是实地坐标,所以计算出的即为各地块实际面积中误差。
根据测量误差传播定律计算建成区新增耕地面积中误差:
(3-52)
是通过地籍台帐统计的项目前耕地面积,是个常量。、通过闭合线坐标解析法计算面积,都具有误差,式()是个非线性方程,进行全微分得:
(3-53)
由于、、是很小的量,可代替上式中的、、:
(3-54)
(3-55)
式()中,因为建成区是直接测量的可通过()式计算其中误差,是通过()式计算得出。
,式中具有误差,方程是线性方程,根据误差传播定律:
(3-56)
,、都具有误差,是非线性方程,进行全微分,线性化后再应用误差传播定律得:
(3-57)
,式中测量各非耕地地块时是独立测量,方程为线性方程。
(3-58)
式中,表示样方中非耕地地块数量(,表示样方数),样方、样方中的非耕地地块及样方中的水域都是直接测量边界节点,可以通过()计算其中误差,至此可通过 () 式计算新增耕地面积中误差,评定建成区新增耕地面积计算精度。
表3-8 土地开发复垦项目土地面积转移表
地 类
开发
整理
前面积
(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水域
前后
增减
面积
(公顷)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
农用地
工矿
仓储
用地
住宅
用地
交通
运输
用地
水利
设施
用地
未利用
土地
未利
用地
水域
耕地
非耕地
农用地
耕地
耕地
非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
用地
建设用地
工矿仓
储用地
住宅用地
交通运
输用地
水利设
施用地
未利用地
未利用
土地
未利用地
水域
水域
开发整理后面积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工作流程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过程是一个系统过程,主要步骤为:项目实施前数据准备、项目实施后野外测量、土地利用结构统计、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审查、市(地区)级国土管理部门认定、省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备案等六个部分。
⑴项目建设前数据准备
首先,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区范围、位置、建设规模等情况进行分析,并提供项目区边界测量确定方法和地理坐标;如果存在项目区范围、位置、建设规模等产生变化时,请提供相关变更材料,如变更申请、变更原因说明、变更批复等,并阐述项目因素变更对新增耕地面积的影响。
再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地籍数据(项目申报时的土地利用数据)填写项目建行前土地利用现状表(表3-9)。
表3-9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利用现状表
名称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
地
其他农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
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未利用土地
未利用
地
现状面积
百分比
最后,市级国土管理部门对项目承担单位提供的数据进行审核:一是对照项目申报(规划报告)或项目更改批文审核数据的一致性;二是对照地籍数据审查汇总数据的准确性,进而保证了数据正确性和合法性。
⑵项目建设后野外测量
首先,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具有相应测量资质的单位进行野外竣工测量。测量资质测量要求:平原地区,项目区测量面积在667公顷以上的须具有乙级以上测量资质;不足667公顷,测量单位应具有丙级以上测量资质。丘陵和山区,项目区测量面积在200公顷以上的须具有乙级以上测量资质;不足200公顷,须具有丙级以上测量资质。
第二,测量单位按照1:1000或1:2000地形图测量规程对项目区进行测量。测量时,必须准确测绘地类边界,地类划分严格参照现行《土地分类》标准执行,特别要求:
A、在满足《土地分类》中耕地为“种植农作物、土地,包括熟地、新开发复垦整理地,休闲地、轮歇地、草田轮作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间有零星果树、桑树或其他树木的土地;平整每年能保证收获一季的已垦滩地和海涂。耕地中还包括南方<米,北方<米的沟、渠、路和田埂“基础上,耕地质量要有一定保证,,且秦岭淮河以南地区<米、秦岭淮河以北地区<米的沟、渠、路和田埂作为耕地。
B、排水沟宽度以沟口宽度为标准。渠道宽度确定分两种情况:当渠道高于田面时,渠道宽度以渠臂最宽处作为标准;渠道与田面持平时,以渠口宽度作为计算标准。道路、田埂宽度以路基宽度为标准。
C、丘陵或山区土地开发整理后,以种植经济作物为主的林地或园地,如果作为新增耕地计算时,该土地在项目建设前为非农业用地,且当前土地质量和耕作条件能够满足耕地调整要求,并经过相关单位论证。
在测量过程中,填写线状地类参数表(表3-10)和面状地类坐标表(表3-11),计算线状地类和面状地类的面积,填写土地利用结构表(表3-12)。
表3-10 线状地类参数表
序号
名称
宽度(m)
长度(m)
面积(m2)
合计
——
——
——
表3-11 面状地类坐标表
地块编号
坐标点号
X坐标(m)
Y坐标(m)
面积
合计
——
——
——
表3-12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利用结构表
名称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
地
其他农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
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未利用土地
未利用
地
现状面积
百分比
第三,测量单位提供图形成果。图形比例尺为1:2000或1:0000,同时对1:10000标准分幅图套绘。所有图件平面坐标系统采用1980年西安坐标系统或1954年北京坐标系统,高程系统采用1985年国家高程系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监督局1995年9月颁布的《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792-195)》。图件要素除了地类以外,标注项目区边界范围、拐点地理坐标、权属界线,在丘陵或山区,应标出15度和20度以上的坡度区。
第四,项目承担单位初步验收测量成果,并提取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所需信息。县级国土管理部门全面检查测量成果,对成果不合格的测量单位要求重测,市级以上国土管理部门对测量监督,并抽查部分测量成果。
⑶新增耕地面积测算
项目承担单位根据测量数据进行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编写测算报告,重点需要填写新增耕地面积测算表(表3-13)和编绘新增耕地来源图。
表3-13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表
名称
合计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
地
其他
农用
地
工矿
仓储
用地
住宅
用地
交通
运输
用地
水利
设施
用地
未利用
土地
未利
用地
现状
面积
百分比
规划
面积
百分比
变化
面积
百分比
新增耕地来源图要求用红色表示增加耕地部分,用蓝色表示耕地减少部分。根据竣工图比例尺与分辨率之间的关系,对最大宽度大于,面积大于的面状需要表示。削减线状地类增加耕地的,在削减后地物旁用文字标注消减长度、宽度、面积等信息。归并线状地物增加耕地时,当线状地物宽度大于用线宽按比例表示;当线状地物宽度小于时,用线条表示,并在其旁用文字标注长度、宽度、面积等信息。
⑷县(市、区)国土管理部门审查
县级国土管理部门对项目测量单位提供的新增耕地测算过程和结论审查,在土地新增耕地测算数据审核准确后,按照地籍变更有关规定,填写地籍变更表。如果县级国土管理部门对测算结果有异议,项目承担单位要提供新增耕地测算原始数据、原始记录和测量成果等。
⑸市(地区)级国土管理部门认定
市级国土管理部门是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验收的主要部门,对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的验收负主要责任。市级国土管理部门管理和监督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数量不多,有时间和能力检查绝大多数项目。因为县级国土管理部门一般与项目承担单位利益一致,所以,市级国土管理部门成为实际上最低一级监督管理部门。市级国土管理部门在根据县级土地管理部门上报材料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资料和现场验收,操作规程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执行。
⑹报省国土管理部门备案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项目进行抽样验收,对项目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责令其进行整改。抽样合格的项目,对通过县、市级国土管理部门确认地籍数据和土地利用现状图进行备案。
4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报告编制要点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报告内容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测算报告文本和测算图件两部分。
报告编制要求:
⑴报告名称为**省**县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报告,编制单位为**省**县(市、区、旗)国土管理部门。
⑵前言
阐述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原则、任务、结论以及存在问题。
⑶项目区概况
项目区自然概况、社会状况、经济概况、地形地质、地貌类型、水文条件、土壤状况;项目区地理位置、范围、建设规模以及项目申报对新增耕地面积的要求;项目实施情况,特别要重点分析项目实施变更情况,说明其变更原因以及变更对项目新增耕地的影响。
⑷新增耕地面积测算
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的技术依据(包括规定、规范、规程等)、基础资料的利用情况(资料名称、使用内容、可靠性分析等)、测算方法介绍(测算方法原理、测算方法的实用情况分析等)、测算过程阐述(需要详细阐述)、测算结果统计等。
⑸测算结论分析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结果可行性分析、精度分析,测算结果与项目规划报告和审批的新增耕地面积的差异分析,重点介绍新增耕地面积存在差异的原因以及对项目实施效果的影响。
⑹结论与建议
对新增耕地面积测算的过程总结与说明等。
附图要求:
⑴土地利用现状图,该图为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时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
⑵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图,项目申报的规划图件,比例尺为1:10000、1:5000或1:2000。
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图,比例尺为1:5000或1:2000。
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来源图,比例尺为1:2000,标注增加耕地位置和减少耕地位置。
⑸项目实施后土地利用分幅图。
附表要求: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土地利用结构表
表4-1 土地利用结构表
地 类
结构变化(公顷)
面积
增减
(公顷)
农用地
建设用地
未利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
农用地
工矿
仓储
用地
住宅
用地
交通
运输
用地
水利
设施
用地
未利用
土地
未利
用地
农用地
耕地
园地
林地
牧草地
其他农
用地
建设用地
工矿仓储用地
住宅用地
交通运输用地
水利设施用地
未利用地
未利用
土地
其他
用地
合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报表
表4-2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新增耕地面积测算报告表
项 目 概 况
项目名称
承担单位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单位地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项目位置
土地利用现状图幅号
地理位置
经度
纬度
建设规模
新增耕地
(审批时要求)
(测算结果)
建设期间
年 月至 年 月
编 制 单 位
编制单位名称
法 人 代 表
资质证书名称
资质等级
发 证 机 关
编 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测
量
单
位
测绘单位名称
法人代表
资质证书名称
资质等级
发 证 机 关
编 号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测 算 工 作 主 要 过 程
测 算 依 据
填表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填表说明:
1、填表单位为县级国土管理部门;
2、按照项目区面积、地貌类型,测量单位有相应的乙级或丙级测量资质;
3、市级国土管理部门组织耕地保护、规划、地籍、测绘等相关处室验收论证,并出具书面报告,对测算结论负责。
5 附录
附件一 相关文件和规定
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1999]5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农业(农牧渔业、农林、农牧)厅(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加强基本农田保护,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指导和服务
开展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是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新阶段的客观要求,是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农业和农村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大力开展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把农业发展切实转到以提高质量和效益为中心的轨道上来,对于农业和农村经济在新的台阶上继续保持旺盛的发展活力具有重要意义。土地是最重要的农业生产资料,是农业发展的基础,搞好农用地管理将给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创造宽松的环境。引导各地因地制宜开展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对促进农村经济可持续稳步发展具有积极作用,同时,也对土地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各级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精神,提高认识,调整思路,精心组织,密切合作,增强对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指导和服务意识。坚持政策引导,对有利于稳定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要给予支持;坚持科学规划,统筹安排。努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原则,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保障资源可持续利用。各地要从实际出发,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做好有关调整农业生产结构的各项工作。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指导下,搞好农用地结构调整
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涉及农用地结构调整,要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利用方向、结构和布局。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时,要优化土地利用结构,不断提高土地生产能力;要积极引导农民优先利用闲置土地,充分开发利用非耕地资源和未利用地;禁止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生态脆弱地区需退耕还林、还草、还湖的,要有计划有步骤进行,加强林草地保护,不得改为它用。
目前各地正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进行基本农田保护区调整划定工作。保护区在调整划界时要同时考虑今后该土地利用方向,使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与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协调一致。在保证基本农田规划面积的前提下,可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能调整为鱼塘、果园或其它用地的一般耕地预留在基本农田外。基本农田保护区划定后,确需占用基本农田挖鱼塘、种果树或进行其它对土壤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经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划基本农田,以满足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要,并保证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
三、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引导农民调整农业生产结构
各地应根据市场供求变化和本地区资源状况,通过调整政策、发布信息、示范指导等手段,在尊重农民意愿的条件下引导农民对农业生产结构适时进行调整。要贯彻落实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基本政策,维护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要切实尊重、依法保护农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生产经营主体地位;要注意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农民可以在耕地包括基本农田上调整种植业生产格局,发展油料、瓜菜、花木、桑茶、特产品和其它经济作物;可以将生产能力低、生产条件差的一般耕地改为草场,种植牧草或饲料作物,建造临时性畜牧场和饲养场,发展畜牧业;可以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外的农用地挖塘发展水产养殖和种植多年生木本果树等经济作物,逐步形成农林牧渔全面发展,适应市场,优质高效的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农业生产结构要因地制宜,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四、结台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加强农用地管理
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中,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的规定,搞好土地变更调查。属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为保护生态要退耕还林、还草、还湖而减少的耕地,要根据实际减少的面积在土地变更调查时予以核减。自2000年1月1日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划定为农用地,在农业生产结构调整过程中由耕地改为其它农用地,经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土壤耕作层未被破坏或轻度破坏易于恢复的耕地,不作为减少耕地考核,但要及时进行土地变更调查,注明实际地类;按照发挥区域性比较优势的要求,因地制宜,将闲置的建设用地、未利用地或被破坏的耕地开发整理成园地,并经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成耕地的,可以视同补充耕地,在土地变更调查对按现状地类调查,在非农建设占用时除须按照法律程序报批外,仍要实行“占一补一”。
建造温室大棚和临时性畜牧场、饲养场及塘底未经固化的简易水产养殖场,发展高效农业,确需占用耕地的,须到县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并签定复耕保证书,届时按要求恢复成耕地。但建造永久性农业生产设施和配套设施,如畜禽饲养场、塘底已经固化的水产养殖场、农副产品仓库、加工厂、集贸市场等,占用耕地的,要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并做到耕地“占一补一”。
五、通过土地开发整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指导下,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土地开发整理除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外,还要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应根据统一规划,宜农则农,宜牧则牧,宜渔则渔的原则,搞好田水路林村综合治理,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改善土地利用结构,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
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制定有关政策,建立激励机制,鼓励投资者开发整理土地,发展农业生产。开发整理成耕地的,可从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拨款予以补助;复垦农村集体废弃地的,可以由集体经济组织承包给投资者生产经营;复垦国有废弃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确定给投资者生产经营;要贯彻中央有关规定,保护农垦辖区内国有农场的土地资源不受侵占。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树立典型,调动社会各个方面开发整理土地的积极性,为农业生产结构调整作出贡献。
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土资发〔2000〕316号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
(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
(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
(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为县(市、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须经地(市)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由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集中报国土资源部。项目申报实行一年一报,每年申报时间为第四季度。
申报项目原则上以重点项目为主,示范项目与补助项目为辅。对于土地违法严重,造成耕地大量减少的地区,不应安排重点项目和示范项目。
第七条
项目申报条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重点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
2.建设规模:
土地开发:丘陵山区100~600公顷(1500~9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50公顷(75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整理:丘陵山区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40公顷(6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土地复垦:丘陵山区60~400公顷(900~6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20公顷(3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平原地区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项目相对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60公顷(900亩),片块不超过10片。 3.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40%;土地整理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规划设计面积的10%。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中央资金与地方资金原则上按1∶比例配套,其中地方资金省、地、县级资金配套比例由各省(区、市)确定。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他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二)示范项目申报条件 1.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所必需的路、水、电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上述几项建设正在实施。项目具有代表性。 2.管理工作:项目所在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土地开发整理复垦有关政策配套、管理机制与手段、应用先进科学技术等方面工作比较突出。 3.建设规模:不高于重点项目同等类型建设规模。 4.资金配套:国家根据批准的项目预算安排投资。项目投资以中央资金为主,地方进行资金配套。地方配套资金来源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和其他与耕地开发有关的资金以及社会筹资。 (三)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所在地区: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革命老区、受灾地区。通过项目建设,能增加耕地面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发展当地经济。 2.建设规模:项目相对集中连片,丘陵山区100公顷(1500亩)以上,平原地区200公顷(3000亩)以上。 3.资金配套:国家根据项目建设需要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其余资金由各省(区、市)根据地方各级财力自行解决。
第八条
项目申报要求: (一)规划建设期:重点项目、示范项目规划建设期不超过3年,补助项目规划建设期一般为1年。 (二)资金使用范围:符合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 (三)投资额度:依据当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建设实际情况进行投资测算,但项目投资标准不得超过规定的预算标准。 (四)项目评估论证:重点项目与示范项目应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组织评估论证。补助项目可不予评估论证。
第九条
项目申报材料: (一)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报告;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评估意见; (三)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审核意见; (四)涉及土地开发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项目总体规划图、项目区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六)其他有关资料(如有关影像资料等)。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每年对续建项目进行核定。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上报核定续建项目所需材料,上报材料时间为每年7月。核定续建项目的上报材料包括: (一)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实施情况; (二)续建年度计划任务; (三)配套资金承诺意见。
第三章 项目审查和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下达
第十一条
国土资源部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其中,对建设规模超过600公顷(9000亩,含9000亩)的重点项目组织进行评估,符合规定要求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备选库);并通知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项目申报单位,按规定要求编制项目规划设计、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逐级上报。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规划设计、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核,将审核同意的项目排列优先顺序,报国土资源部。每年上报时间不迟于5月底。
第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对上报的项目规划设计、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进行审查,符合部有关规定的,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
第十三条
国土资源部根据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项目入库(初审库)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等,组织编制国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并通过部专题会议或部长办公会议确定。 国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是在各省(区、市)推荐意见的基础上,从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初审库)中筛选。 对于续建项目,在项目承担单位按时保质完成上一年度项目计划任务与预算,且上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前提下,按原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与期限,纳入年度项目计划和预算。
第十四条
国土资源部将国家年度项目预算报送财政部,经同意后,由财政部和国土资源部共同下达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 下达执行的国家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中的项目纳入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预算库)并予以公告。
第四章 项目实施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根据批准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项目实施。 批准下达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和申报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不一致的,项目申报单位应按批准的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执行,并将实施方案逐级上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六条
项目实施应实行公告、工程招投标、项目法人、工程监理等管理制度。 项目实施应采取合同管理方式。由项目申报单位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实施合同,并按照合同规定严格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实施的指导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每半年组织项目申报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报告项目实施情况。
第十八条
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一经下达,原则上不得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前应明确土地权属关系,项目实施过程中一般不作权属调整;项目竣工后,应按照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及时进行土地权属调整、变更调查和登记发证等工作。
第五章 项目验收及成果管理
第二十条
年末或项目竣工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与预算,按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事理项目验收规程》及有关规定,及时组织项目的年度验收或竣工验收。项目承担单位应按规定做好项目的结算或决算工作。 项目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执行情况、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配套与使用情况、土地使用管理与工程管护措施、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等。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一)自查。项目计划任务完成后,县(市、区)或地(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开展自查;自查完成后,向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并将自查情况和有关材料一并上报。 (二)初验。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及时组织验收组,对自查成果进行初验。在本省(区、市)范围内,所有项目初验后,将所有项目的建设与初验情况进行汇总,报国土资源部。 (三)终验。国土资源部根据省(区、市)初验情况,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其中,补助项目委托有关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终验。 国土资源部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完成情况予以总结和公布。
第二十二条
国土资源部在组织进行项目终验后确认年度项目任务完成的,作为该项目下一年度续建的依据;确认项目规划设计任务全部完成并通过竣工验收的,颁发项目合格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责令限期整改;规定期限内不纠正的,停止安排下一年度项目计划并取消项目所在县(市、区)申报项目资格。发现有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第二十三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形成的新增耕地不得作为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补充耕地指标。
第二十四条
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新增耕地要严格加以保护,并不断提高质量,符合条件的,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新增耕地与其他农用地应及时加以利用,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确定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应做好项目成果有关档案管理工作,从项目申报到验收通过的有关文件和资料,要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规定,制定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地方分配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办法,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2001〕41号
为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提高项目预算编制的科学性与合理性,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部研究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有什么 问题,请及时与部财务司联系。
国土资源部财务司
二OO一年七月十八日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财政预算体制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规范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的编制,确保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依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标准》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或国家参与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由项目承担单位的财务部门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编制,并对其编制质量负责。
第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应根据项目规划、设计(即施工图设计)的工程量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确定的施工方法,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实施的《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预算标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要求进行编制。
第二章 项目预算文件的组成
第五条 预算文件由封面、目录、预算编制说明、预算计算表格及附件组成。
第六条 预算文件的封面和扉页应按规定格式制作,扉页应有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编制、复核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编制日期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一)。目录应按预算表的表号顺序编排。
第七条 预算编制说明的文字力求简明扼要。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概况
说明项目的性质、类型、地点及地貌类型,开发整理总面积、预计净增耕地面积及其占总面积的比例,项目预算总投资及资金来源,项目分期进度安排,分年度说明项目实施内容及分年度投资计划等。
(二)预算编制依据
说明项目预算编制所依据的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图纸资料批准文号,就采用的指标、定额、费用标准及价差调整等有关文件的依据或来源进行详细说明。
(三)取费标准和计算方法的说明
简要说明预算表格中各项数据的计算方法和定额换算关系。
(四)项目技术经济指标分析
着重投入与产生经济效益分析,内容主要包括实物工作量的部署、增减调整因素分析,施工方案与技术需要与可能分析,单项工程技术手段、生产组织组织对工种成本的影响分析等。其中,投入指标重点分析项目总投资和总成本;对产出指标,重点分析产量指标(整理面积、新增耕地面积)、工程质量指标和经济效益指标等。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主要说明项目的建设优势及预算编制中存在的问题,其他与预算有关但不能在表格中反映的事项。
第八条 项目预算应按统一的预算表格计算和填制。预算表格主要包括:
(一)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总预算及分年度预算表,是汇总项目总投资和编制分年度投资预算的预算表格。
(二)总预算汇总表,主要反映完成一个项目所需的投资总额,并列出了项目各个阶段投资金额的预算表格。
(三)工程施工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预算表,是对各单项工程预算的汇总,具体反映项目施工阶段投资额度的预算表格。
(四)直接费预算表、其他直接费预算表和间接费预算表,是对工程施工费预算表中内容细化说明的预算表格。
(五)人工费预算表、材料费预算表和施工机械使用费预算表,是直接费具体说明的预算表格,各预算表中应包合各单项工程中设备安装、调试所发生的费用。
(六)设备购置费预算表,是针对项目各单项工程涉及到的设备购置价的预算汇总,不包括设备安装、调试等费用的预算表格。
(七)前期工作费预算表,是汇总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土地清查及项目勘察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前期工作费的预算表格。
(八)竣工验收费预算表,是汇总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的预算表格。
(九)拆迁补偿费预算表,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需拆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预算表格。
(十)业主管理费预算表,是汇总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的预算表格。
(十一)不可预见费预算表,是汇总反映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计因素等发生变化而增加费用的预算表格。
(十二)土地开整理项目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表、是项目承担单位根据分年度预算及项目实施进度编制的项目按季分月用款计划表格。
以上表格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二。
第九条 附件由项目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书、项目规划设计、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和编制预算依据的预算标准等组成。
(一)项目申请书,是项目预算文件的重要补充文件。其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类型、项目性质、项目承担单位、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申请的理由、项目总预算和项目预期成果等。具体格式详见附件三。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摘要书,是对项目可行性报告主要内容的简要摘录,主要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项目立项批准单位、项目背景、项目预期总目标及阶段性目标、项目投资规模、主要工程内容及费用构成、资金筹措、财务分析、预期经济与社会效益分析、项目风险及应对措施分析,项目实施条件(含人员、资金和基础条件)结论及建议等内容。具体格式详见附件四。
(三)项目规划设计
项目规划设计是指项目承担单位组织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的项目规划设计。主要包括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
(四)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是确定单项工程的施工方法、施工进度计划、施工现场平面图及主要技术措施等内容,合理组织施工的重要文件。 (五)编制项目预算所依据预算定额、费用标准及相关文件。
第三章 项目预算的组成和项目划分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包括资金来源和支出预算。其中:资金来源包括中央财政投入和其他投入;支出预算内容包括项目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
(一)工程施工费由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组成。
1.直接工程费,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直接消耗在工程项目上的话劳动和物化劳动,由直接费、其他直接费和现场经费组成。 (1)直接费、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构成工程实体和有助于工程形式的各项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和施工机械使用费。
人工费,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的生产工人开支的各项费用。人工费按单项工程分别填表列报。公式为:人工费=工程量×定额人工费。
材料费,指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施工过程中耗用的构成工程实体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半成品、成品的用量。材料费按单项工程分别填表列报。公式为:材料费=工程量×定额材料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指使用工程机械进行施工所发生的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费预算价格按照地方最新颁布实施的定额标准进行计算。施工机械使用费按单项工程分别填表列报。公式为:工程机械使用费=工程量×定额施工机械使用费。
(2)其他直接费,指工程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内容包括: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指冬雨季施工期间为保证工程质量所需增加的费用。
施工辅助费,包括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检验试验费和工程定位复测费等。其中: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指施工所需不属于固定资产的生产工具,以及支付给工人自备工具的补贴费;检验试验费,指对建筑材料、构件及设备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和化学药品等费用,以及技术革新和研究试制试验费;工程定位复测费指项目 在施工过程用于定位测量和复测而发生的相关费用。
(3)现场经费,指为施工准备、组织施工生产和管理所需的费用。
临时设施费,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工程施工所必需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等。
现场管理费,指现场管理人员为组织施工生产所发生的工资、办公费用、差旅交通费等费用。
2.间接费用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组成。
(1) 企业管理费,指施工企业为组织施工生产活动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内容包括:
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以及按规定标准计提的职工福利费;
差旅交通费,指企业职工因工出差、住勤补助费、市内交通及误餐补助费、劳动力招募费及交通工具油料、燃料、牌照、养路费等;
办公费,指企业办公用文具、纸张、帐簿、会议、水、电等费用;
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指企业在施工期间按规定对房屋、设备等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及维修费用;
工具用具使用费,指企业管理使用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用具、家具、交通工具等的摊销及维修费用;
工会经费,指企业按职工工资总额一定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保险费,指企业财产保险、管理用车辆等保险费用;
税金,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
(2)财务费用,指企业为筹集资金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短期贷款利息支出、金融机构手续费,以及投标和承包工程发生的保函手续费等。
3.计划利润,指按照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的利润。公式为:计划利润=(直接工程费十间接费)×费率(3%)。
4.税金,指按国家规定应计入工程造价内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税率按照所套用的定额计取)。公式为:税金=(直接工程费十间接费)×税率。
(二)设备购置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中设计的设备所发生的费用。设备购置价不参与费率计取而设备安装及调试的人工费、机械使用费参与相应费率计取。
偿费等。
1.前期工作费,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土地清查费和项目勘察费、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项目招标费、工程监理费等。
(1)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立项及报批期间发生的相关费用。
(2)项目可行性研究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3)土地清查、勘察费,指土地开发整理对土地的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评估及项目勘察所发生的费用。其费用按照土地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规定的取费标准进行编制。
(4)项目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费指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规划设计及预算编制时,按规定应支付的费用。
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5%计算。公式为: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费率。
2.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主要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记设定费等;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计算。公式为:竣工验收费=工程施工费×费率。
3.业主管理费,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预算标准编制费等。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2%计算(其中预算标准编制费费率为%—%)。公式为:业主管理费=(前期工作费十工程施工费十竣工验收费)×费率。
4.拆迁补偿费,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过程需拆迁的房屋,林木及青苗等所发生的适当补偿费用。
(四)不可预见费,指在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及不可预计因素的变化而增加的费用。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三项费用合计3%计算。公式为:不可预见费=(前期工作费十工程施工费十竣工验收费)×费率。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具体组成内容如下:
第十一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按工程可划分为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
(一)土地平整工程,主要由土石方开挖、土石方回填、土石方运输和平整土地等组成。
(二)农田水利工程,是指对洪、涝、旱、渍、盐、碱等进行综合治理和水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下,对水土资源、灌排渠系统及其建筑物等进行的建造。主要由排灌工程、喷滴灌工程、竖井工程、排灌电气工程组成。
1.排灌工程由支沟渠、田间排灌渠、地下排灌工程及排灌系统的其他工程组成。
2.喷滴灌工程由喷灌工程、滴灌工程组成。
(1)喷灌工程,指实现喷洒灌溉的工程设施。
(2)滴灌工程,指采用滴灌技术的灌溉工程设施。
(3)排灌电气工程由配电设备及其他(包括小型变电站及配套建筑物)、线路架设、管线敷设组成。
(三)田间道路:是农村道路网的延伸,沟通田块之间的联系。田间道路由田间道和生产路组成。
1.田间道:主要为货物运输、作业机械向田间转移及为机器加油、加水、加种等生产操作过程服务。
2.生产路:为人工田问作业和收获农产品服务。
(四)其他工程:是指农田生态防护林、水土保持工程等生态环境保持工程。
1.农田生态防护林,指配置在农田上的防护林,其主要作用是降低害风的风速,改善农田小气候环境,为农作物生长创造良好条件,保证农作物获得丰产。
第四章 项目预算编制的依据、程序和方法
第十二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的主要依据为:
(一)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二)项目规划、设计图件及说明;
(三)项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五)《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六)《土地开发整理标准》(TD/1011—1013—2000);
(七)参照国家或省最新颁布的水利水电工程预算定额、建筑安装工程预算定额等定额标准及有关文件。
第十三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一般应按如下程序进行编制。
(一)了解工程地点、规模、类型、技术数据、工程施工方法等。
(二)确定编制原则和依据。
(三)确定编制预算单价所采用的定额标准和有关数据。
(四)编制各单项工程预算。
(五)汇总总预算。
(六)编制分年度投资预算
分年度投资预算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总进度计划安排进行编制,按施工进度安排的单项工程分年度完成的工程量和相应的预算单价进行编制。
(七)预算编制的复核与修订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完成后,由预算复核人员进行复核,修订后签署姓名并盖章。
(八)编制预算说明。
(九)预算打印、报送。
2.水土保持工程,指项目区为保持水土流失所采取的生态保持工程。
土地开发整理工程项目划分具体内容如下:
预算编制完成后,打印装订成册,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四条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一般按以下方法进行编制。
(一)按项目工程内容,选择、确定切合实际的预算定额标准。
(二)确定工程量计算项目,计算工程量
根据设计图纸、设计说明及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结合施工现场的施工条件,按照相关预算定额的项目划分、工程量的计算规则等规定,确定分项工程,计算其工程量。
(三)编制项目预算
工程量计算并经复核无误后,应严格按照预算定额中有关子目的内容及顺序,认真填写预算表,使预算表中所列每一个分项工程的定额编号、工程项目名称、规格、计量单位、单位基价等均与定额要求相符。具体方法为:
1.套用定额单价及编制补充、换算单价;
2.计算直接费(定额直接费);
3.进行工料分析;
4.计算其他直接费、现场经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税金,汇总工程施工费;
5.计算设备购置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汇总项目预算。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土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地方投资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1]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建设,搞好2001年、2002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和预算编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组织各省(区、市)继续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申报原则
1、申报项目符合《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
2、申报项目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项目为主,并以单一土地整理、土地复垦或土地开发的类型申报;
3、申报项目主要是重点与示范项目,兼顾补助项目。西部地区根据条件可适当增加补助项目;
二、项目申报要求
1、申报材料:省(区、市)申请报告;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汇总排序表(分2001、2002年度);《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的项目申报材料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表(分2001、2002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支出预算表(见附件)。
2、项目排序:各省(区、市)应根据2001、2002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情况,本着适当增加备选项目的原则,确定申报项目个数,并按重点、示范项目类型与补助项目类型分别排列申报项目顺序。对于原已上报的项目,此次不再申报。
3、《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汇总排序表》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经费支出预算表》的相关内容应保持一致。
三、项目申报时间
各省(区、市)应按照上述要求认真组织项目申报,于2001年5月31日前将申报项目与有关材料(文字材料两套并附3张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摘要word电子文档软盘)报我部。
二〇〇一年四月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1]3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计划单列市土地管理局(城乡规划土地局、规划和国土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省(区、市)认真贯初执行有关法律规定,采取各种有力措施,积极推行和落实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基本实现了年度省域内的耕地占补平衡。但实际工作中还存在责任不明确、补充耕地质量不高、考核方法不尽合理等问题。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实现“十五”期间耕地保护目标,观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控制占用与依法补充两手抓耕地占补平衡是占用耕地单位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是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是“十五”期间耕地保护要实现的“两个平衡”目标之一,也是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总目标的基础。各地应充分认识耕地占补平衡在耕地保护中的重要意义,进一步落实目标责任制,按照耕地数量、质量和生态管护三方面协调统一的要求,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补充耕地与占用耕地数量相等、质量相当,把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落到实处。
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关键要两手抓。一要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依据土地利用规划和计划,控制新增建设用地,尽可能不占用或少占用耕地;二要严格执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对确实需要占用耕地的建设项目,明确补充耕地责任单位,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落实补充耕地方案,切实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各地要认真总结近年来的工作经验,不断研究新情况、解决新问题,提出加强和改进措施,将耕地占补平衡工作进一步落到实处。
二、狠抓落实工作,推行耕地储备和项目挂钩两项制度
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重要的是补充耕地的责任单位、所需资金及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得到落实。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依法组织报批农用地转用时,无论是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还是城市分批次建设用地,均应按有关规定认真编制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落实补充耕地的责任、资金和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报部审查的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应严格依法审查,保证其合法性和可行性;不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应退回报送单位,不能上报。
各省(区、市)要积极推行耕地储备制度和建设项目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挂钩制度。有条件的地方可安排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先行开发整理耕地,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将新增耕地指标划入耕地储备库;当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补充时,收取耕地开垦费,从耕地储备库中划出耕地指标,作为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偿指标,实现先补后占。暂无条件建立耕地储备库的地方,在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需补充时,应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库中选取已经过论证并批准立项的项目与建设项目挂钩,拟订补充耕地方案,并利用建设单位所缴纳的耕地开垦费,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补充耕地。
开垦耕地用于占补平衡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要严格按项目管理程序和规定进行管理,以保证补充耕地数量、质量及完成期限。凡利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新增加的耕地,不能用于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多方筹集资金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应按资金渠道核算新增耕地面积,利用耕地开垦费新增加的耕地,才 可用于建设项目的耕地占补平衡。
三、采取有力措施,切实保证补充耕地质量
各省(区、市)要结合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抓紧研究耕地占补平衡中耕地质量评价标准,从耕地的土壤理化性状以及配套设施条件等方面入手,尽快制订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耕地质量标准,为评价补充耕地的质量提供可靠依据。在制订耕地开垦费标准时,除考虑补充耕地的数量成本外,还应考虑质量因素,为提高耕地质量提供资金保证;依法收缴的耕地开垦费要专款专用,不得侵占、挪用,也不得减、免、缓。在安排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时,要认真贯彻以土地整理复垦为主的原则,以保证补充耕地的质量,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在耕地质量标准尚未出台前,各地可侧重从耕地的耕作层厚度、平整度、土壤质地、灌排水条件、道路和林网建设等方面来评定耕地质量,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参照当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标准进行评定。有条件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将所占用耕地耕作层的土壤剥离用于新开垦耕地。补充耕地质量已具备耕种条件但未达到与占用耕地质量相当的,要追加投入,逐步提高耕地质量。
四、立足本地区耕地占补平衡,规范易地补充耕地工作
各市、县要组织力量摸清耕地后备资源状况,充分挖掘补充耕地潜力,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开发整理复垦专项规划,统筹安排,立足于本行政区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县确因耕地后备资源匮乏,难以在本行政区域内做到耕地占补平衡的,可向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在省域内进行易地补充耕地。省域内易地补充耕地工作,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组织。
易地补充耕地要严格依据土地利用规划进行,要符合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其指标应在年度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分解时下达,或在实施易地补充耕地的过程中及时调整有关市、县年度计划,使易地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计划衔接。为使易地补充的耕地与建设占用的耕地质量相当,耕地开垦费应按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标准收取。易地补充耕地项目的立项、实施、验收等要按照国家和省(区、市)有关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规定执易地补充耕地经验收合格后,由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申请易地补充耕地市、县所取得的耕地补偿指标。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补充耕地进行土地变更登记,依法确定土地使用权。补充耕地的利用要与农业结构调整结合起来,适应市场需求,发展高效农业,使农民增收受益。
有关省(区、市)要根据上述要求抓紧规范易地补充耕地工作,在试点的基础上制订有关管理办法,对易地补充耕地的组织、规划与计划管理、缴费标准、项目组织实施、验收、补充耕地指标划转及后期耕地管护等方面作出明确规定,使省域内易地补充耕地工作健康、有序地开展。
五、严格考核标准和方法,加强补充耕地监督检查工作
各省(区、市)要抓紧研究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标准和办法,改进和完善考核工作。为督促建设单位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在区域考核的基础上,要逐步实行按建设项目考核耕地占补平衡的制度。从2002年起,部和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分别设立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依法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中耕地占补平衡的登记台帐,注明己依法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建设项目与对应的土地开发整理复垦项目的名称、编号,拟补充耕地面积、地块的图幅号以及资金落实、项目进展情况。各地要尽快建立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占补平衡情况的定期检查和抽查制度,追踪问效,确保补充耕地任务按计划保质保量完成。部将随时抽查国务院批准的农用地转用中耕地占补平衡的完成情况,并通报抽查结果。
各省(区、市)要严格按照部下发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关文件和《关干开展2001年土地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19号)中有关要求,考核各市、县2001年耕地占补平衡工作。写出报告,于2001年12月底前报部。部将对各省(区、市)耕地占补平衡的考核情况予以通报。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
国土资厅发[2002]6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投资项目)以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选择、论证和申报项目,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地方的项目还程度不同地存在选择不尽合理、论证不够充分、报件不够规范、申报不及时等问题,致使入库项目数量满足不了资金的需要。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项目申报工作,提高申报项目质量和工作效率,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项目选择
选择国家投资项目以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严格控制土地开发项目。在充分论证基础上,有利于改善生态环境的荒滩、荒地开发项目,可以适当申报;荒山和严重缺水地区的开发项目,原则上不应申报。
二、关于项目基本条件
(一)国家投资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符合湿地保护、生态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成片开发未利用土地的,应当依法批准;项目区应当具备较好的建设条件,包括必备的基础设施。
(二)国家投资项目区的片块一般应是土地开发、整理、复垦的同一类型。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方,可以将不同类型的若干片块组成一个项目进行申报,名称可定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或土地开发复垦项目等,但新增耕地率、投资估算等应按片块分类计算,并分别符合规定要求。
(三)关于国家投资项目建设总规模,仍按《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有关规定执行。耕地后备资源不足的地区,项目区片块规模下限可以适当放宽。
(四)企业或个人以营利为目的、已租赁经营的土地,暂不申报国家投资项目。
三、关于项目论证
(一)国家投资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项目申报单位必须组织现场调查,在切实摸清资源状况、土地利用与权属现状、群众意向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确定项目范围、规模及投资。对申报的重点和示范项目,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现场踏勘。
(二)在国家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要进一步深化对水资源保障和生态环境影响的评价,结论要明确,论据要充分,尤其是土地开发项目,没有经过论证或论证不充分的不予立项。
四、关于项目投资估算
(一)国家投资项目申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规定和标准执行,实事求是地测算项目所需资金。项目投资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
(二)申报国家投资重点与示范项目不再要求地方配套资金。补助项目资金主要由地方筹集,国家给予适当补助。补助项目申报时应有明确的地方筹集资金渠道。
为适应财政管理的需要,申报国家投资项目应注明项目总投资和申请国家财政拨款额。
五、关于项目申报材料
申报国家投资项目时,应当一次性提交以下材料(一式叁份):
(一)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项目文件,附申报项目排序汇总表;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附电子文档(软盘或光盘)和相关影象资料;
(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意见;
(四)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的有关部门和专家的论证评审意见;
(五)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重点和示范项目的现场踏勘报告;
(六)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七)项目总体规划图;
涉及土地开发的,应附具土地开发用地批准文件。
六、关于项目申报要求
(一)国家投资项目申报仍实行一年一报制。申报时间为每年度的10月1日至11月15日。为适应项目库管理的需要,申报项目由按投资年度上报改为按申报年度上报。
如某省2002年申报项目,名称定为“××省2002年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报告”。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申报项目时,应当预测上缴中央金库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数额,并结合本地区项目在部项目库库存情况,合理确定申报项目的数量与投资规模,确保申报项目有资金保证。
(三)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国家投资项目申报工作要认真组织,严格把关,对项目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各地都要大力开展业务人员培训,努力提高业务水平;积极做好资源调查、项目库建设等基础性工作;逐步推行项目可行性研究单位资质管理,为项目申报创造必备条件,不断提高申报项目质量。
关于2003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3]9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国家投资项目)管理工作逐步规范,项目申报质量不断提高,但仍存在报件不齐全、有关内容不明确、填报不符合要求等问题。为进一步总结经验,完善管理,指导各地做好国家投资项目申报工作,现就2003年国家投资项目申报工作中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申报国家投资项目时,应明确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家投资项目管理和财政资金管理要求,部研究确定,所有国家投资项目均由地方承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项目除外)因此,今后各省(区、市)在申报国家投资项目时,应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 [2003]122号)等有关规定,明确项目承担单位(在填报“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汇总表” 中增加“项目承担单位” 一栏)按照政事分开的原则,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作为国家投资项目承担单位。 二、合理计算国家投资项目新增耕地面积。申报国家投资项目的新增耕地率必须符合规定要求。为使土地开发整理适应农业生产结构调整需要,按照《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和《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 [2002]404号)等有关要求并参照《关于印发试行(土地分类)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255号)规定,新增耕地面积除新增耕地外,还包括新增可转为耕地的园地、人工草地、养殖水面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应予分别说明) 三、搞好国家投资项目论证,确保申报项目质量。各地应对过去申报项目进行认真总结,纠正和防止少数申报项目材料曾出现的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不清、水资源保障和生态环境影响论证不充分、项目投资超过规定范围和标准、土地开发用地未经依法批准、违反规定擅自将草地和林地开发成耕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与现场踏勘报告、申请报告相关内容不一致以及项目报件不齐全等问题。要严格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16号)、《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关于组织申报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1]6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 [2002]68号)等规定和本通知要求(有关技术要求见附件),组织申报国家投资项目,确保申报项目质量。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3〕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部研究制定了《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 2002年4月16日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暂行办法 (2003年4月16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顺利实施,全面完成项目建设任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第三条
项目实施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 (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
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对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并对项目建设履行项目法人责任,对投资方负责。 项目承担单位的管理和技术人员能够满足项目实施的需要。
第六条
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
第二章 实施准备
第七条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下达项目计划与预算后,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提请当地政府成立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的有关问题。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核实项目涉及土地地类、面积、界址、权属及补偿方案等,保证地类、面积准确,界址清楚,权属合法,权属调整方案和补偿方案等无争议,为施工创造条件。
第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实施进行现场全程管理,并做好下列实施准备工作: (一)组织招标、设备和材料采购等咨询服务; (二)组织工程招投标,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委托工程监理; (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项目建设进度计划和用款计划; (四)组织编制施工设计图; (五)建立工程工期、质量和资金使用管理等相关制度。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总结,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
第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
第十一条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实施有异议的,项目承担单位应负责解决;解决不了的,提请项目实施领导小组解决;属于重大问题的,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研究解决。
第三章 工程施工
第十二条
工程开工后,项目承担单位在施工过程中要建立现场办公会制度,召集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协调解决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
第十三条
项目施工单位按照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代表项目承担单位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 单体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
第十五条
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进行咨询、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
第十六条
在施工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情形处理: (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和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研究解决; (二)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或项目支出预算调整的,由项目承担单位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七条
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
第四章 竣工验收准备
第十八条
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合同规定,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 (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已提交监理报告; (三)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自检后一个月之内向项目所在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自查申请报告,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 项目竣工验收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3]21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监督检查制度,对项目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廉政建设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研究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二条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规,对项目实施中的不正当行为予以纠正;对违法违纪的责任人进行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照有关法律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地方政府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实施资金管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的精神,一些土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经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以视同补充耕地。
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的函
国土资耕函〔2005〕010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切实做好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初步设计与预算等材料呈报工作,不断提高项目管理水平,在系统总结前一时期工作情况基础上,现就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有关事宜函告如下:
一、项目备案报件及要求
(一)项目备案报件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原则上每年一次,于1月31日前向国土资源部申请项目备案。备案报件包括:
1、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项目备案报告;
2、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申报表(表式见附件1);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
4、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项目可行性研究专家评估论证意见;
5、项目现状图;
6、项目总体规划图;
7、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发市(地)的项目入库通知;
8、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申报备案项目效益测算表(表式见附件2);
9、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审查表(表式见附件3);
10、项目电子文件。
(二)项目备案报件要求
1、报件齐备。向部申报项目备案,必须呈报上述全部10种报件,包括为掌握项目效益情况,请各地填报“项目效益测算表”。
2、报件有效。上述报件中申报项目备案报告、项目备案申报表、项目效益测算表和省级项目入库通知应由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加盖公章;省级专家评估论证意见应由专家本人签名,并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应由项目申报单位(指县级国土资源部门)、项目可行性研究承担(编制)单位加盖公章;项目现状图、项目总体规划图应有图签,有绘制人员签名,并加盖绘制单位公章。
3、基本情况一致。省级申报项目备案报告、项目备案申报表中有关项目基本情况应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保持一致,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地貌类型、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新增耕地率、投资估算、项目承担单位等。
4、基本情况准确。准确填报“项目备案申报表”,其中,项目名称应体现项目所在地和项目性质,具体应表述为“**县(市)**乡(镇)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如果项目涉及多个乡(镇),项目名称应为“**县(市)**等( )个乡(镇)土地整理(开发、复垦)项目”。项目名称不应与此前入库项目雷同;项目建设地点应明确到村,填写“**等( )个村”。新增耕地率按土地开发、整理、复垦各自新增耕地面积与各自建设面积的比率填报;基本农田整理面积指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开展土地整理的面积;项目所在区域指项目所在“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粮食主产区(县)”或“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同时属三个区域的,三个区域一并注明;“国家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区”是指《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重大工程,在这些工程内的,应注明土地开发整理重大工程名称。
5、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摘要书的内容和格式应按照国土资厅发[2001]64号文件要求编写;图件和必备的许可、证明文件按照国土资厅发[2003]96号文件要求提供。特别注意的是,土地开发用地应附有效的批准文件;申请取水许可的项目,应附有效的同意取水证明;需地方配套资金的项目,应附有效资金承诺函。前述文件、许可、证明等应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的必备材料提供。
6、认真填报表格。做好项目效益测算工作,掌握项目效益情况,对推进土地开发整理事业具有重要意义,各地要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认真填报“项目效益测算表”。
“项目备案审查表”是部为提高项目备案工作效率编制的收件、审核用表。部受理项目备案时将按此表内容和本函上述要求,逐项审核备案材料的齐备性、有效性和项目基本情况的一致性,符合该表要求的项目给予备案,否则不予备案。“项目效益测算表”和“项目备案审查表”制作成电子文件,随其它电子文件一并报部。
二、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要求与报件
(一)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要求
1、项目初步设计应与已备案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相一致,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区位置和范围,土地利用、基础设施、土地权属等状况,项目建设规划基本方案(如土地利用结构规划、种植结构规划、土地平整方案、取水方案、灌溉方案)等。
项目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率应控制在合理的变化范围内(指项目区测绘精度提高或设计合理性要求引起的合理变化范围)。
2、在当前阶段,项目初步设计暂按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设计规范》(国土资发[2000]215号)要求进行。如果本省 (区、市)对某些规范要求有调整完善的,应说明理由,并附有关文件材料 (复印件)。
3、为确保符合实际,项目初步设计应由项目所在县(或地、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水利、农业、林业、环保等专家进行论证并听取当地群众意见。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听取当地群众意见的情况说明随项目初步设计报部。
(二)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件
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原则上每年一次,于5月底前将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报部。报件包括:
1、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的呈报文件;
2、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和图册;
3、项目预算文本;
4、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
5、项目建设任务统计表(表式见附件4);
6、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件受理登记表(表式见附件5);
7、项目电子文件。
(三)项目初步设计报件要求
1、呈报初步设计和预算报件的项目必须是部已备案项目。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在呈报文件中列明项目排序名单。呈报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时,必须提交上述全部7种报件。
2、项目初步设计文本、图册、项目预算文本等应加盖编制单位公章;所有图件上应有图签和设计人员签名;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应由专家本人签名,并经国土资源部门盖章确认;项目建设任务统计表应加盖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公章。
3、认真填报“项目建设任务统计表”、“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件受理登记表”。“项目建设任务统计表”根据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填报。
“项目初步设计和预算报件受理登记表”是部为提高报件受理工作效率而编制的报件审核登记表。部受理报件时,将按此表内容和上述项目初步设计报件要求,审核报件的有效、齐备情况,符合要求的,项目报件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上述两表格制作成电子文件,随其它电子文件一并报部。
三、报件装订要求
1、省级国土资源部门申报文件一式三份,其余项目报件一份。每个项目报件单独完整装成一盒(袋),盒 (袋)上标注行政区域(省、市)、项目名称、呈报年月,盒 (袋)内附项目报件清单。
2、纸质报件规格为A4标准纸。文字报告应编有页码,附图、附表、附件应编有顺序号。
3、图件折为A4或A3标准规格,图面朝里,图签朝外,并装订成册。不易折叠的图件应附项目名称标签。
4、正文、附表、附件等不宜用易锈蚀的金属物装订。
5、电子文件指光盘或软盘,内容应与相应的纸质文件内容相同;电子文件应付有外标签;光盘、软盘应装盒呈报,并随项目报件入盒(袋)。
6、电子文件应无病毒,光盘无划痕;电子文件信息应齐全、完整、准确,可读、可拷贝。
四、其它事项
项目报件是项目管理的基础性工作,直接涉及项目能否备案、审查能否通过,部将对每次备案和审查结果予以通报,各地务必重视。各省 (区、市)要建立项目报件责任人制度,指定专人对项目报件负责,报件责任人在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呈报的文件和有关报件中明确。责任人对报件的齐全性(项目备案报件10种、初步设计和预算报件7种)、有效性(有关印章、签名等)、一致性(呈报文件、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预算等有关情况)和准确性(项目名称、报件装订要求等)负责。
请各省(区、市)将报件责任人名单于2005年4月25日前报我司。
二○○五年四月十五日
关于做好2006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的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资源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近年来,经过多方面共同努力,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力度明显加大,项目报件逐步规范。为不断总结经验,完善项目报件,继续做好2006年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2006年项目申报规模和注意事项 根据2005年前三个季度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费的上缴中央金库情况,经研究决定,2006年粮食主产区(13个省份)新申报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建设总规模应控制在该省份规划确定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的%以内,非粮食主产区省份应控制在%规模以内。 一个县(市、区)最多只能申报一个新建项目(灾毁土地复垦项目除外)。 为推动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省(区、市)国土资源部门按部《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要求,对已申请作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县(市、区),要优先申报基本农田整理项目。 二、关于项目报件的补充要求 2005年4 月《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报件的函》(国土资耕函[2005]010号)下发后,各地按照规定要求规范项目报件,取得较好效果。为进一步完善项目报件,现补充如下: 1、从2006年开始,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备案需同时报送纸介质和电子版本,两者缺一不可。电子版本应认真按照“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软件”要求进行,并注意软件及时升级(咨询网站)。 2、进一步统一项目报件格式。“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封面、扉页)”、“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封面、扉页)”、“项目初步设计图册(封面、目录)”等应按附件1~6规定的格式编写。 3、呈报项目初步设计时,应提交“项目初步设计情况表”(表式见附件7)。“项目初步设计情况表”所涉及的项目名称、建设地点、项目类型、地貌类型、项目承担单位等应与申请项目备案时提供的“项目备案申报表”有关内容保持一致。 4、有关项目现状图、总体规划图等项目图件名称应按要求编写。每张图纸包括设计图纸应予盖章。 5、报件文本材料应按胶粘方式装订。每个项目报件单独装盒并编号,编号与项目排序相符。有关申报光盘、软盘应用盘盒包装,可读、可拷贝,并注明项目名称。
二OO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关于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厅发〔2006〕4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根据部《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的精神,经对各地报送的申报材料的审核,报部领导同意,初步确定了116个示范区的名单(见附件1)。下一步,各地要抓紧组织有关县(市、区)做好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的编制工作。
为使示范区建设达到“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要求,示范区建设方案要严格按照《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要点》(见附件2)组织编制,明确示范区建设的目标、任务、实施步骤、资金估算、保障措施等内容。示范区建设方案经部审核通过后,将正式确定为示范区,并在全国公告。
各地编制的示范区建设方案,按报送要求请于2006年5月31日前报送部耕地保护司。
附件:1、初步确定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116个县(市、区)名单
2、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要点
二00六年三月二十三日
附件1:
初步确定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的
116个县(市、区)名单
北京大兴区
天津宝坻区
河北赵县、栾城县、吴桥县、高碑店市、魏县、卢龙县
山西闻喜县、尧都区、朔城区
内蒙古莫力达瓦达斡尔自治旗、科左中旗、敖汉旗、达拉特旗、五原县
辽宁新民市、岫岩县、凌海市、昌图县、盘山县
吉林九台市、农安县、永吉县、扶余县、梅河口市
黑龙江农垦建三江分局、农垦牡丹江分局、五常市、海伦市、
五大连池市、虎林市
上海金山区
江苏金坛市、兴化市、睢宁县、大丰市、东海县
浙江海宁市、慈溪市、临海市
安徽桐城市、寿县、固镇县、贵池区、全椒县
福建仙游县、建瓯市、平和县
江西余干县、吉安县、南康市、上高县、余江县
山东肥城市、禹城市、莒南县、东明县、莒县
河南扶沟县、原阳县、邓州市、潢川县、禹州市、嵩县
湖北公安县、麻城市、襄阳区、嘉鱼县、云梦县、钟祥市
湖南安乡县、平江县、南县、湘潭县、衡阳县
广东化州市、龙川县、雷州市
广西江南区、北流市、全州县
海南琼海市
重庆长寿区、丰都县、荣昌县
四川三台县、岳池县、安岳县、隆昌县、通江县、郫县
贵州遵义县、松桃自治县、惠水县
云南陆良县、祥云县、姚安县
西藏乃东县
陕西兴平市、凤翔县、勉县、志丹县
甘肃凉州区、民乐县、泾川县
青海互助自治县
宁夏平罗县、青铜峡市、灵武市
新疆阜康市、阿勒泰市、叶城县
新疆兵团一师一团中心团场、七师一二三团中心团场、
八师一四八团场
附件2:
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编制要点
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和《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的有关规定,为指导有关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编制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方案,特制定本要点。
一、编制目的
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和《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的精神,按照以建设促保护,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建立健全基本农田保护监管体系的基本思路和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要求,通过编制示范区建设方案,合理确定示范区建设任务、步骤和目标,为示范区建设工作安排、监督检查与验收提供依据。
二、编制依据
(一)《土地管理法》;
(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四)《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
(五)《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发[2006]1号);
(六)《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
(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2005]52号);
(八)《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
(九)《关于开展设立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197号);
(十)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等;
(十一)土地调查、土地确权、土地登记、信息系统建设、土地开发整理等技术标准、规范与有关规定。
三、主要内容
(一)示范区基本情况
1、自然资源概况:包括水热资源条件、地形地貌特点等。
2、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包括总人口、农业人口、国内生产总值、财政收入等。
3、农业生产状况:包括农业生产总值、农民年均收入、粮棉油播种面积、粮食生产总量等。
4、耕地现状:包括耕地的数量与质量状况,具体为现有耕地面积、人均耕地面积、基本农田面积、耕地与基本农田的等别构成及其分布(应用农用地分等成果或方法)。
5、土地管理工作情况:包括基本农田基础性工作情况、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土地利用规划、土地资源调查与评价情况、基本农田数据库建设与信息化管理情况、土地变更调查或土地更新调查情况、集体土地所有权登记发证情况,基本农田上图情况、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库建设情况。
6、土地整理工作情况:包括已整理耕地面积、已实施或正在实施、已列入或将列入国家或省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个数、建设规模、新增耕地面积、新增耕地比率、投资金额等。
(二)总体目标
按照“基本农田标准化、基础工作规范化、保护责任社会化、监督管理信息化”的总体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2006—2010年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的总体目标。
(三)主要建设任务
示范区建设主要包括以下任务:
1、基本农田整理
确定5年内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安排计划,包括总的项目计划和年度项目计划;待整理项目的规模、空间分布、实施步骤、实施期限;合理分析国家、地方及各部门投资;并提出整理后新增耕地的利用管理措施。基本农田整理标准应达到本省(区、市)同等条件下的最高水平。
2、基础工作建设
为做到档案资料完整齐全、数据资料及时更新、保护标志统一规范,准备进一步采取的措施。提出在土地更新调查中增加基本农田相关信息,主要包括基本农田位置、界线、地类、面积、权属和地块编号等,并落在土地利用现状图和集体土地所有证上的工作方法和步骤。基本农田位置和面积要依据经过依法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规划修改或调整文件核定。更新调查工作应在2007年上半年完成。在调查清楚基本农田信息基础上,提出建设基本农田基础数据库和信息管理系统的方法步骤。
3、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和机制建设
严格执行和完善基本农田保护责任制度、用途管制制度、占用基本农田审批和补充制度、基本农田监督检查制度准备采取的措施。同时研究探索充分调动各方力量保护基本农田积极性的利益激励机制、基本农田建设多方投入机制等。
4、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
按照部和省信息化建设提出的由地方承担的有关工作及要求,拟定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信息化建设总体方案,确定工作目标和具体任务,明确实现各项任务拟采取的工作方法、技术路线、阶段性工作计划和工作成果。
(四)资金估算
1、基本农田整理资金
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应优先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土地出让金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项目中安排,按规定程序申报。根据现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和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已确定的建设任务,原则上按国家和地方各承担50%的资金比例,测算示范区建设期间基本农田整理项目所需要的总投资和年度投资,并说明测算依据。
2、基础工作和制度建设资金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工作、管理制度和机制建设、监督管理等工作需要,分类提出地方需承担的工作经费总额和年度经费计划,并明确资金来源,说明测算依据。
3、信息化建设资金
根据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信息化建设地方需承担的任务,确定的外业调查、信息系统建设、数据库建设等工作内容,提出所需的经费总额、年度经费计划及预算科目,明确资金来源,说明测算依据。
(五)保障措施
1、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加强组织领导。成立以政府领导挂帅,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领导机构,负责示范区建设的组织协调,提出如何在政府统一组织领导下分阶段、分步骤开展有关工作。国土资源部门承担具体工作,研究落实基本农田保护目标责任制,建立保障方案实施的监督机制,公众参与和监督制度的具体实现方式等。
2、制订保障方案实施的政策措施。示范区要结合实际,改进基本农田保护管理模式,建立鼓励社会各方参与基本农田保护的政策体系,充分运用法律、制度、计划、标准等手段,形成有利于建设方案顺利实施的工作环境。
3、统筹安排示范区建设资金。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5]196号)关于加大公共财政对基本农田建设扶持力度的要求,提出地方政府如何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部门管理、项目运作的原则,统筹安排农田水利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土地开发整理、耕地质量建设、农田林网建设等有关资金,建立集中投入机制,实现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建设任务和目标。
4、确定保障方案实施的技术措施。提出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基础建设与技术规范、标准研究的具体措施。
四、编制程序
(一)准备工作
1、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组成建设方案编制工作组,制定工作方案,明确指导思想与工作任务;
2、收集相关资料;
3、统一技术要求;
4、落实工作经费。
(二)形成方案草案
编制完成建设方案草案,报经示范区所在县级政府同意后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
(三)协调论证
由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组织对示范区建设方案草案进行协调论证,提出修改完善意见,由示范区所在县(市、区)修改完善后形成正式报批建设方案,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审核。
(四)审核上报
示范区正式报批建设方案经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审核同意后报国土资源部;经部组织审查,建设方案符合本编制要点的有关县(市、区),确定为基本农田保护示范区。
五、成果要求
示范区建设方案成果包括:方案文本、编制说明和有关图件。
(一)方案文本
1、示范区基本情况
2、总体目标
3、具体建设任务
4、实施步骤
5、资金估算
6、保障措施
7、附件与附表
(二)编制说明
1、编制方案的过程;
2、编制方案的原则和指导思想;
3、示范区建设目标任务的确定依据、投资测算的标准和依据、实施步骤、方法等;
4、方案论证、比较以及协调情况和不同意见的处理;
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有关图件
1、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现状图;
2、示范区所在县(市、区)土地利用规划图;
3、基本农田整理项目分布图。
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二○○一年十二月,经国务院批准,部下发了《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办法》(国土资发〖2001〗431号)(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国土资源部审查报国务院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的范围、原则、依据、内容、程序等。为进一步做好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开发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提高审查报批质量和效率,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办法》等规定要求,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改善生态环境、保障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前提下进行土地开发活动
我国荒山、荒地、荒滩等土地后备资源多处于干旱、半干旱地区,生态环境脆弱,盲目开发将会造成风蚀沙化、水土流失,不仅影响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还会破坏生态环境。因此,土地开发活动必须全面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确定的国土资源管理的有关政策,坚持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的方针,在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下,科学合理地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对于不具备开发条件造成生态环境破坏的开发行为,要坚决制止。禁止毁林、毁草开荒;禁止在大于25度以上坡地和自然保护区内开垦耕地;禁止围湖造田和侵占江河滩地。
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应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进行,必须经过可行性研究和科学论证。开发土地后备资源应充分考虑水源条件和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因地制宜确定开发土地的用途,宜农则农,宜林则林,宜牧则牧,宜渔则渔;在西部和其他生态脆弱地区,应进行生态型土地开发,增加植被覆盖面积,减少风蚀沙化。开发土地凡具有粮食生产能力,可转为耕地的园地、牧草地、养殖水面等,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认,可按新增耕地统计和管理。
二、土地开发用地必须纳入规范管理轨道,依法履行审查报批手续
依法对土地开发用地进行审批是加强和规范土地开发用地管理、确保合理开发利用土地后备资源的必要措施。依据《条例》和《办法》规定,除专门营造防护林、特种用途林以及沙化土地的治理活动外,一次性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600公顷以上(含600公顷)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用地,必须报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要求,加强土地开发用地的审批管理,凡需报国务院批准的,必须依法报批。
开发单位和个人申请开发用地时,应当在科学论证基础上,提交土地开发用地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可参照部制定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内容主要包括:土地开发的自然资源、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基础设施等情况;土地开发限制因素分析和适宜性评价;开发规划方案与建设内容;投资估算及资金渠道;土地开发后利用方式;效益分析;组织实施措施等。
三、严格报批程序,共同把好土地开发用地审查关
土地开发由开发单位或个人向土地开发用地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土地开发用地报批的前期审查工作,核实开发土地的权属、地类、范围、面积,对开发规划、用地政策等审查把关。符合条件的,及时组织报批材料,填写土地开发用地呈报表(表格式见附件一),报同级人民政府,由政府呈文报市(地、州)级人民政府,并抄报市(地、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市(地、州)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报批材料进行复核,符合报批条件、报批材料齐全的,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呈文报省级人民政府,并抄报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基础上,建立内部会审制度,按照《办法》要求,对开发用地报批材料进行全面审查,保证呈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土地开发用地的合理性。如土地开发用地涉及农(牧、渔)业、水利、环保、林业等有关问题的,须征求省级有关部门意见。符合报批要求的,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代政府拟定土地开发用地请示,并附对报批材料的书面审查意见及省级有关部门意见,报省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由省级人民政府将土地开发用地请示呈报国务院,同时抄报国土资源部(抄报时附资料二套、图件一套;报国务院批准土地开发用地报批材料目录见附件二)。
四、依法批准的土地开发用地纳入项目管理,切实做好项目管理工作
土地开发用地经依法批准后,应当进一步落实土地开发项目,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进行土地开发。要进一步搞好项目论证与规划设计,加强项目实施管理,严格项目竣工验收,搞好土地权属确认工作,确保土地开发有关要求得到落实。列为政府投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的项目,要按照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求,建立项目法人、招投标、施工监理等规章制度,提高土地开发的质量和效益。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开发的管理与监督检查,协调处理好土地开发中各方面关系,解决出现的问题,促进土地开发顺利进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参照本《通知》规定要求,制定规章制度,明确审查报批办法,做好报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开发用地的报批工作,确保科学、合理地进行土地开发。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工作,根据《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306号,《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282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验收以下简称“竣工验收”。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示范项目。
第三条 竣工验收依据确定的项目计划与预算、规划设计以及有关规定要求进行。
第四条 竣工验收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计划任务完成情况,项目规划设计与预算执行情况,工程建设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情况以及工程管护措施等。
第五条 竣工验收技术标准参照国土资源部制定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 TD/T1031-2000和其他相关规范执行。
第六条 国土资源部统一组织竣工验收。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协助做好竣工验收工作。
第七条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承担单位提出的项目竣工申请,组织开展项目竣工自查;自查合格的项目,向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竣工初验申请。
第八条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初验申请后,及时组织竣工初验;竣工初验合格的项目,每年一次集中向国土资源部提出竣工验收申请。
第九条 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竣工验收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
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表样式附后;
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
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十条 国土资源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组织工程技术、财务、管理等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纽,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
第十一条 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
一项目竣工申请;
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
三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
四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五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六立项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
七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
八项目实施方案;
九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
十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
十一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
十二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
十三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
十四有关影像资料;
十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二条 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
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
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听取项目区农民群众等方面的意见;
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
四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
第十三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中止验收。
第十四条 竣工验收组在验收工作结束后,向国土资源部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竣工验收工作概况;
二本办法规定的竣工验收内容的认定意见;
三项目实施存在问题和建议;
四竣工验收结论。
第十五条 国土资源部审定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由部批复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国土资源部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由部提出整改意见,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办法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
第十六条 项目竣工验收费按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财建[2001]33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竣工验收有关人员应严格遵守本办法和廉政要求,客观公正地开展竣工验收工作。在竣工验收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行为,按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补助项目的竣工验收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竣工验收的有关要求参照本办法执行。竣工验收结果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第十九条 使用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等完成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竣工验收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关于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0]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土地(国土)管理局(厅),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
自《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39号)印发各地按通知要求做了大量工作,积极争取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取得了一定成效。1999年度土地变更调查结果显示,全国仍有7个省(直辖市)未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土地资源公报》进行了通报。
在今年召开的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上,中央领导同志再次强调在全国实行最严格的资源管理制度,要认真履行耕地“占一补一”的法定义务。为认真贯彻落实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加大补充耕地工作力度,确保今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现耕地占补平衡,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思想高度重视,加强对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组织领导
国家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是《土地管理法》作出的法律规定。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由建设单位承担补充耕地的义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没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由市、县人民政府负责补充耕地;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范围内耕地能否占补平衡,省级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担负着重要责任。确保每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关系到规划确定耕地保护目标的实现,是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和耕地保护有关措施落到实处的重要标志。
各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抓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争取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支持,采取更加有力的措施,确保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自治区、直辖市)行政辖区范围内每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
二、制定切实有效措施,保证补充耕地落到实处
建立建设用地补充耕地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制度和补充耕地储备制度,是保证建设占用耕地实现占补平衡的有效措施。各地要加快耕地后备资源调查工作,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的指导下,按照土地整理和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地原则,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立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不同层次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
制定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方案时,必须注明与补充耕地挂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名称,并在土地利用现状图上标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范围以及用于补充耕地的地块位置。对未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挂钩的补充耕地方案,原则上不予批准。在有条件的地区,建设用地项目占用耕地时,耕作层应剥离集中堆放,用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提高新补充耕地的质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补充耕地进行验收,补充耕地面积和质量必须做到与占用的耕地相当。委托市(地)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验收的。验收结果要经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复核确认。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项目补充耕地的验收结果,由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土资源部备查。
各地应积极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储备补充的耕地,努力做到建设占用耕地先补后占。单独选址建设项目占用耕地的,建设单位可以在当地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按要求自行组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补充耕地,边补边占,也可以按规定标准缴纳耕地开垦费,使用储备的耕地补偿指标,实现先补后占;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分批次农用地转用占用耕地的,应先通过实施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储备补充耕地,做到先补后占。
三、抓住关键环节,做好补充耕地资金的落实工作
按照《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积极参与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在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时,要将补充耕地所需费用是否列人建设项目投资概算作为一项重要内容进行审核。投资概算中未列补充耕地所需费用,或费用标准未达到当地耕地开垦标准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应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建设项目占用耕地,都要做到耕地占补平衡。在已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建设项目中,投资概算未列补充耕地所需费用不落实的,应要求建设单位调整工程概算,追加投资。对补充耕地所需费用不落实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如已受理建设用地申请,审查发现补充耕地所需费用不落实,不应向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报批。
四、总结经验,分类指导,抓好重点地区的耕地占补平街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总结经验,发现典型,找出薄弱环节,确定重点地区,加强对各地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指导。
对自行组织补充耕地的建设项目,补充耕地措施没有落实或不符合要求的,要督促建设单位限期解决,并要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检查验收;对1999年度有条件达到耕地占补平衡而没有达到的市、县,要帮助查找原因,制订新的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力争今年达到耕地占补平衡;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进展迟缓,没有完成1999年度土地开发整理计划的地区,在管理工作方面要多加指导;对耕地后备资源有限或生态脆弱的地区,补充耕地要做到统一规划,有计划、分步骤地进行,把土地开发整理与生态保护和建设结合起来。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联合下发的《关于搞好农用地管理促进农业生产结构调整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1999]511号)的精神,一些土地开发整理成园地,经土地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能调整为耕地的,可以视同补充耕地。
1999年没有达到耕地占补平衡的7个省(直辖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要进行认真总结,分析存在的问题,查找主要原因,提出改进工作措施,确保今年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同时要制订补充1999年度耕地占补平衡缺口部分的具体方案,于5月上旬以书面形式报部。
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5〕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来,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将土地开发整理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重要工作,开拓进取,真抓实干,取得了显著成效。随着各地依法行政意识的增强和执法力度的加大,土地开发整理各专项资金的征收情况越来越好,特别是中央又将土地出让金的部分收益用于农业土地开发,补充耕地的资金逐步增多,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任务越来越重。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工作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5〕1号)、《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精神和最近召开的全国国土资源厅(局)长会议要求,现就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完善指导思想,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方向
在新的形势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认真学习中央1号文件和国务院决定精神,按照部《土地开发整理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3〕363号)确定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进一步明确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方向和重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内,土地开发整理工作要以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为出发点,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促进补充耕地数量、质量、生态三者统一;要落实《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国土资发〔2003〕69号),积极实施重大工程,促进项目布局的相对集中;要建立项目指南发布制度,促进资金与资源合理配置,向重大工程和粮食主产区、粮食主产县、基本农田保护区倾斜;要进一步下放项目管理权限,促进合理确定项目管理权责,改进项目管理方式,全面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二、组织实施重大工程,全面落实土地开发整理规划
《全国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确定了土地整理、复垦、开发的七项重大工程。抓紧组织实施重大工程,对于全面落实规划,实现耕地保护目标,促进国土整治,加快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实施重大工程,要以项目建设为载体,通过科学评估论证,有计划、分步骤地组织实施。部将组织编制重大工程实施方案,进一步明确工程实施范围、阶段目标、建设任务、实施步骤,制定相关保障措施。在规划期内,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将主要安排在重大工程内。重大工程区域内的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部制定的重大工程实施方案,积极组织国家投资项目的申报和实施,同时,要将地方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地方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项目,优先安排在重大工程内,提高重大工程实施的规模效益。
三、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突出土地开发整理重点
基本农田涉及国家粮食安全,关系到农民的长远生计,是耕地保护的重中之重。各地要在严格保护基本农田的同时,加大对基本农田的投入,以建设促保护。大力开展基本农田整理是今后一个时期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通过基本农田整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
今后一个时期,各地要统筹安排耕地后备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基本农田整理,既保证补充耕地任务的完成,又加大基本农田整理力度。国家掌握的专项资金除用于实施重大工程外,还将用于基本农田整理。地方的各专项资金除用于完成法定补充耕地任务和实施重大工程外,也应向基本农田整理倾斜。根据全国基本农田分布和资金状况,部将下达各省(区、市)年度基本农田整理任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根据有关要求,认真组织国家投资基本农田整理项目的申报和实施,此类项目的新增耕地率可按不低于3%掌握。
重大工程区域内的基本农田整理,可结合实施重大工程开展;重大工程区域外的,应优先选择在粮食主产区开展。基本农田整理应集中连片,整理后基本农田的耕作条件和质量应达到当地基本农田的较高水平。经过整理的基本农田要切实加以保护,不得违法占用。
四、加强和改进项目管理,提高土地开发整理工作水平
在新形势下,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的宏观指导和组织管理,进一步简化项目管理程序,积极探索市场化运作模式。部将建立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指南发布制度,明确项目组织安排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投资方向、投资重点和建设任务,指导项目入库、项目审查和项目计划与预算编制工作。各地要按照项目指南要求,建立信息发布机制,做好国家和地方投资项目组织管理相关工作,保证完成预定任务。
国家投资项目管理实行中央与地方分级负责机制。部主要负责制定政策和技术规范,发布项目指南,受理入库项目备案,审查项目初步设计与预算,下达项目计划,开展项目监督检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落实国家政策与任务,组织项目申报,负责项目入库审查和项目库建设,核准项目实施方案,监督指导项目实施,开展项目竣工验收。各地要适应管理职责变化需要,根据工作任务的要求,明确责任,充实人力,保证职责到位。部将进一步强化项目监督检查,不定期通报各地国家投资项目库建设,项目实施的工程质量、进度,资金使用管理、制度执行和项目竣工验收等情况,对存在的问题限期整改。
为强化项目管理技术保障,要逐步完善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专家库,依靠专家力量,对项目审查、实施监督检查和竣工验收等提供咨询、评估、论证服务,提高项目决策和管理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与预算的编制等要逐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促进土地开发整理社会化、市场化。
五、切实做好有关工作,发挥土地开发整理综合效益
土地开发整理是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促进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切实做好项目管理中各环节的有关工作,规范土地开发整理行为,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的综合效益。
项目前期可行性研究要深入实地充分论证,确保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要符合实际,切实可行,严禁脱离实际的“形象工程”和随意变更设计行为;项目选址、论证和设计,要吸收当地群众参与并尊重群众意见。项目实施过程中要认真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公告制和合同制等制度,严禁假招标、假监理、假合同等行为,保证工程进度和质量。项目建设完成后,要高度重视后期管护工作,按照谁使用谁管护的原则,建立责任制,落实工程管护措施,严禁只用不管、破坏工程设施等行为,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各有关单位要加强资金使用管理,硬化预算约束。严格执行专款专用、专项管理、单独核算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超支出范围和标准开支,更不得截留和挪用项目资金;要建立、健全项目会计核算和内部稽核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全过程的财务管理与监督;要严格项目资金竣工决算,规范项目的业绩考评和追踪问效。
在土地开发整理中要切实加强土地权属管理工作。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和规定程序办事,涉及土地权属调整的,要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原有产权的基础上,根据土地利用规划、乡村和农田建设的需要,依法、合理调整土地权属,及时办理变更土地登记,保证农户相对集中使用土地,降低生产经营成本促进农民增收。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权属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工作做细、做实、做好,避免发生新的土地权属争议,维护农村社会稳定。
二○○五年二月七日
附件二 土地质量评价
1、准备工作
1)编制土地质量评价任务书
(1)开展土地质量评价的区域,由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编制土地质量评价任务书经论证后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2)土地质量评价任务书内容包括:
a. 土地质量评价区域和范围;
b. 土地质量评价工作程序及方法;
c. 土地质量评价工作所需的技术资料和基本图件;
d. 土地质量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
e. 土地质量评价工作的人员,时间安排、经费预算;
f. 土地质量评价成果要求;
2)表格准备
根据具体区域土地质量评价的工作需要进行工作表格准备。表格格式参见说明A。
3)图件准备
根据评价工作需要进行图件准备。按照《农用地分等规程》要求准备编制各级成果图所需的工作底图和资料图。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壤图、地形图、土地利用规划图、其它图件。
4)资料收集
(1)农用地自然条件资料
a. 气候:平均温度、积温、降水量、蒸发量、无霜期、灾害气候等因素;
b. 水文:水源类型 (地表水、地下水)、水量、保证率、水质;
c. 土壤:土壤类型、有机质含量、土壤质地、土层厚度(土壤A和B层的厚度)、土壤盐碱状况、土壤污染状况、土体构型,障碍层次数量、主要障碍层的厚度及埋深、土壤侵蚀状况、土壤风蚀与水蚀状况)、土壤养分状况、土壤污染状况、土壤保水供水状况、土壤中砾石含量等;
d. 地形:地貌类型(山地、丘陵、平原等)、海拔、坡度、坡向、坡型、地形部位(在坡的上部、中部、下部);
e. 农田基本建设情况:灌溉条件、排水条件、田间道路条件、田块大小及平整度等。
(2)农用地利用条件资料
主要农作物的面积,单产、总产的统计资料,土地利用条件,样点基本情况资料,农业生产实测资料,农业技术实验资料等。
(3)农用地经济条件资料
人均耕地、亩均资金投入、亩均纯收益、农民人均收入、农村道路网分布、道路级别标准、距区域经济中心距离、耕作距离、田块分散程度等。
(4)其他资料
农业区划资料、土壤普查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资料、土地利用规划、土地利用变更资料、农业统计资料、当地市场价格资料等。
(5)农用地分等定级资料
已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工作的,需收集农用地分等定级基础资料汇编、中间成果及最终成果资料。
5)资料初步整理
(1)资料核实
用于土地质量评价的资料数据必须严格核实,要求计量单位统一、来源可靠、无显著异常,对明显不符合实际的和特殊的极值要予以剔除。农用地利用条件、农用地经济条件资料必须是最近三年的数据和实测数据。
(2)初步整理
a. 现有资料数据要根据性质、来源和初步分区,统一编码、分类;
b. 对不全、不可靠的现有资料要作好记录,以便外业补充调查时予以弥补。
2、确定评价指数
评价指数是农用地级别划分的基本依据。开展土地质量评价时可根据当地情况选择因素法、修正法、样地法确定评价指数,
1)因素法
(1)确定评价因素体系及权重
土地质量评价的因素是指对农用地质量差异有显著影响的自然因素、区位因素及社会经济因素,某些因素可分解为多个因子,构成因素体系。权重反映评价因素及其因子对土地质量的影响程度。
①评价因素选择原则
a. 主导因素原则。评价因素选择,首先要选对某种土地利用方式起主导限制作用的因素。即选取本地区对土地级别影响较大的主导因素,突出主导因素,数量不宜过多。
b. 差异性原则。评价因素对不同区位的影响应有较大的差异,因素因子指标值有较大的变化范围。
c. 相对稳定性原则。所选取的因素要有相对稳定性,尽量避免选取易变因素。
d. 可行性原则。土地质量评价工作的深度应与当地所拥用的资料的技术水平相协调,应根据当地条件,尽量从现有资料(如土壤普查、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农业区划等)中选取评价因素,如需要,也可作必要的野外补测工作。
②评价因素及权重确定方法
因素及权重的确定应选用特尔斐法、因素成对比较法、层次分析法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几种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具体方法参见说明B。开展土地质量评价的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说明A中表A1给出的评价因素加以筛选或补充。
(2)编制“评价因素~质量分”关系表
“评价因素~质量分”关系表是根据各评价因素对农用地质量影响程度不同,对其指标值进行分级,并给出相应的质量分。
a. 因素质量分的确定要建立在因素与土地质量相关研究的基础上;
b. 因素质量分与土地质量的优劣呈正相关,即土地质量越好,质量分值越高,反之,质量分越低;
c. 质量分值体系采用百分制;
d. 作用分值只与因素的显著作用区间相对应;
e. 因素作用分值处理尽可能模型化。
(3)评价资料整理与量化
①评价因素资料整理
a. 检查所选择评价因素的资料齐备状况,资料不足时,需要进行外业补充调查。
b. 将评价因素因子资料数据标注在工作底图上。工作底图应与评价单元图比例尺一致。
②评价因素因子指标量化
根据评价因素对农用地级别的影响方式确定量化方法。
a. 面状因素是指该评价因素指标的优劣仅对具备此指标的地块有影响,不对其他农用地的级别发生影响,如土壤质地。面状因素是非扩散性因素,量化方法采用最大最小值法或均值度法;
b. 线状因素是指评价因素指标的优劣不仅对具备此指标的地块有影响,还对其相邻的平行于该评价因素因子中心带的农用地产生相同的影响,如交通条件。线状因素是平行扩散性因素,随着距离的增加,其影响强度按一定规律减弱,量化方法常采用直线衰减法;
c. 点状因素是指评价因素指标的优劣不仅对具备此指标的地块有影响,还对其周围农用地的级别产生影响,如农贸中心。点状因素是同心园扩散性因素,量化方法常采用直线衰减法;
d. 对于有交叉影响的因素因子,如农贸中心、道路等,需要进行功能分割或衰减迭加处理。
指标的量化方法详见说明B。
(4)外业调查
①工作内容
a. 对一些难以通过各业务部门直接获取的因素因子资料,采用实地调查的方法收集。
如农村土地投入产出样点资料、农田水利状况、区位交通状况等资料。
b. 对个别现势性较差的资料进行校核修正,如利用土壤养分监测样点资料修正土壤普查养分资料;
c. 收集当地农民或熟悉情况的农技人员对农用地质量的经验评价结果,用于农田投入产出调查样点的辅助选取和与评价成果的相互校验。
②一般要求
a. 外业调查的原则、方法、程序精度要求见说明C;
b. 根据评价任务书的要求确定调查内容;
c. 突出土地质量状况调查,特别对土地厚度和养分状况等因素的调查;
d. 突出农田水利状态和田间交通状况的调查;
e. 完成农用地分等定级的区域,外业调查要尽量使用分等定级调查成果,减少野外工作量。
(5)编制因素分值图
评价因素分值图按照相对值法编制,编制时尽可能采用现有资料,如果现有资料不足或精度不够,需进行外业补充调查后进行编制。
①采用与土地质量评价单元图同比例尺的素图为工作底图;
②根据现有资料整理出的评价因素分值,标注在工作底图上;
③将外业补充调查资料获得的评价因素分值,标注在工作底图上:
④在图上标注其它上图要素,如图名、图例、图号等。
⑤因素因子分值图可用计算机系统生成。
采用计算机系统为辅助手段进行土地质量评价时,将呈点、线状分布的评价因素因子位置数字化到工作底图上,并输入因素因子的功能分、服务半径及衰减公式。将现状评价因素因子的各指标区域数字化到工作底图上,并相应输入各指标区域的作用分。系统直接计算或读取因素因子对单元中心点的作用分,并分因素因子勾绘作用分值图并存储于系统内,输出典型区域内各因素因子的作用分值图。
(6)划分评价单元
评价单元是评价指数测算的基本空间单位。其基本要求是单元内土地质量相对均一、单元间有较大差异。
①评价单元的图件要求
按前面所规定选取工作底图,划分并编制评价单元图。
②评价单元划分方法
a. 叠置法
将同比例的土地利用现状图与地形图、土壤图叠加,形成的封闭图斑即为有一定地形特征、土壤性质和耕地类型的评价单元。若图斑小于最小上图面积则应进行归并,叠置法适用于土地利用现状类型、地貌类型较复杂的地区。
b. 地块法
以底图上明显的地物界线或权属界线为边界,将主导特性相对均一的地块,划分为土地质量评价单元。也可直接采用土地利用现状图中的图斑作为地块单元。地块法适用于所有评价类型和地区。
c. 网格法
用一定大小的网格作为评价单元。网格大小以能基本区别开不同特性的地块为标准,可采用固定网格,也可采用动态网格。
网格法划分评价单元适用于评价因素及权属单位空间变化不明显地区,并适合采用计算机技术辅助评价的情况。
d. 多边形法
将所有评价因素分值图进行叠加,最终生成的封闭多边形即为评价单元.此方法适合采用计算机技术进行土地质量评价的地方。
③确定评价单元边界
a. 不同地貌部位的土地不划为同一单元,山脉走向两侧水热分配有明显差异的不划为同一单元,地下水、土壤条件、盐碱度等土地因素指标有明显差异的不划为同一单元;
b. 单元内同一主要因素的分值差异不超过100/(N+1),其中N为级别数。
c. 土地评价单元边界不跨同一地块边界;
d. 单元边界尽量采用控制区域格局的地貌走向线和分界线,河流、沟渠、道路、堤坝等线状地物和有明显标志的权属界线。
(7)计算单元因素分值
将评价单元图叠置在评价因素分值图上,选择以下方法对单元内评价因素分值进行取值和计算。
a. 以评价单元所包含的因素等分线平均值代表单元分值。
b. 以评价单元跨越的不同分值区的面积加权平均分代表单元分值。
c. 以评价单元几何中心点的分值代表单元分值。当面积较大时,不采用此方法。
d. 以评价单元各转折点、明显变化点的平均值代表单元分值.
e. 综合运用上述方法,计算分值。
f. 采用计算机系统为辅助手段进行土地质量评价时,呈点、线状分布的评价因素分值由相应因素对单元中心点的作用分值按相应衰减公式直接计算,面状因素分值则直接读取中心点所在指标区域的作用分值。
(8)计算评价指数
评价指数的计算可以用评价因子分值直接计算,也可以先将评价因子综合成评价因素分值后,再计算评价指数。评价指数计算方法主要有:
①加权求和法
计算公式为:
其中:Hi为第i个评价单元的评价指数;i为评价单元编号;j为评价因素因子编号;wj为第j个评价因素因子的权重;fij为第i个评价单元内第j个评价因素因子的分值,P为评价单元的个数,N为评价因素因子的个数。
②几何平均法
计算公式为
其中:Hi为第i个评价单元的评价指数;i为评价单元的编号;j为评价因子编号;Π为运算符;fij为第i个评价单元内第j个因子的分值,P为评价单元的个数,n为评价因子个数。
③限制系数法
当某地评价因素对土地评价存在强限制性时,可选择限制系数计算法,计算公式为:
式中:Hi为第i个评价单元的评价指数;i为评价单元的编号;j为强限制性评价因素编号;K为非限制因素编号,Fj为强限制性评价因素分值;fik为第i个评价单元内第k个非限制性因素的分值,w为非限制性因素的权重,m为强限制因素个数,P为评价单元的个数,u为非限制性因素个数。
修正法
(1)确定修正因素
①修正因素选择范围
修正因素是指分等因素之外需补充选取的,在评价范围内具有明显差异,对农用地级别有显著影响的因素。参选修正因素包括:
a. 土地区位条件:主要包括农贸中心影响状况和交通状况两个方面:
b. 耕作便利条件:主要包括耕作距离、田间道路和田块形状等;
c. 土地利用状况:利用现状、利用方式、经营效益、土地利用集约度等;
d. 其他因素。
②确定修正因素
应用特尔斐等方法对参选修正因素进行筛选和补充,综合分析初步确定修正因素。确定修正因素时应突出土壤条件、农田水利设施状况、区位条件对级别的影响。
(2)资料整理与量化
①现有资料初步整理
主要整理评价区域农用地分等定级资料,包括分等定级时收集的各种基础资料、分等定级中间成果及最终成果等。整理的主要内容为
a 根据评价需要,对现有资料进行复核、分类、分析、论证。
b. 对不全、不可靠的现有资料作好记录,以便外业补充调查时予以弥补。
②修正因素资料整理与量化
土地质量评价修正因素资料的整理与量化方法与土地质量评价资料整理与量化一样。
(3)外业调查
a. 在整理区域内必须设置取样点,进行农用地土壤质量、农田水利设施、交通条件和农用地利用水平、经济水平等的全面调查,评价成果必须反映区域内农用地质量差异性。
b. 土地质量评价外业调查应根据质量评价要求,补充调查相应的修正因素资料。
(4)编制修正因素分值图
a. 采用与土地质量评价单元图同比例尺的素图为工作底图。
b. 将现有资料整理出的评价修正因素分值标注在工作底图上。
c. 将外业补充调查资料获得的评价修正因素分值标注在工作底图上。
d. 标注其它上图要素,如图名、图例、图号等。
e. 编制评价修正因素分值图可先编制出评价因子分值图,再综合成评价修正因素分值图。
f. 评价修正因素分值图可用计算机系统生成。
(5)划分评价单元
划分评价单元可在农用地分等定级评价单元图基础上进行,也可按照前述土地质量评价单元划分的方法进行。
(6)计算单元修正因素作用分值
将评价单元图叠置在评价修正因素分值图上,对单元内评价因素分值进行取值和计算。
(7)计算修正系数(kji)
修正系数反映了修正因素在评价范围内相对变化程度,可用下式进行计算:
式中, kji为评价区域内第i个单元第j个修正因素修正系数;Kji为第i个单元第j个修正因素分值:Kj为反映区域内第j个修正因素平均作用分值。
(8)编制修正系数等值区图
根据修正系数计算成果,把数值相同的相邻单元进行归并,形成离散化的修正系数等值区图。
(9)计算评价指数(Hi)
①
式中,Hi为第i个评价单元的评价指数,Gi为第i个评价单元所对应的分等定级指数,(kji表示第i个单元第j个修正系数连乘运算,n为修正系数的个数。
②
式中,Hi为第i个评价单元的评价指数;Gi为第i个评价单元所对应的分等定级指数;wj为第j个修正因素的权重,kij为第i个单元第j个修正因素修正系数。n为修正系数的个数。
样地法
(1)样地法评价的内容与程序
样地法土地质量评价的内容与程序见附图。
(2)划分评价单元
开发整理区内农用地评价单元划分,以土地利用现状图中农用地的图斑为基础,参考同一区域的气候、土壤、地形、水文地质等相关资料,进行综合确定。
评价单元的划分以土地均质地块为单位进行,评价单元不跨越田块分割线。
土地质量评价单元图的比例尺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现状图和规划图的比例尺一致,一般在1:1000~1:10000之间。
评价单元确定之后,要在开发整理区内统一进行编号,以整理区片为单位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有单元编号、面积、权属性质、作物类别、产量水平以及标准粮水平等。
附图 整理区内土地质量评价的内容与程序
(3)设置标准样地
土地质量评价的标准样地是指:在开发整理区内,当技术与管理水平一定或处于当地的平均状况时,从大宗作物产量水平属于最高范围的一类土地中选取的若干个评价单元.
a. 每个整理区片至少设置一个标准样地。设置中,应选择整理区片内农业生产条件最好的评价单元作为标准样地,一般地,标准样地的现实生产力水平在整理区内最高。
在评价时,各个整理区片的标准样地直接用于与其他评价单元进行比较,因此分布在各整理区片内的标准样地也可以称为比照样地。
d. 选作为标准样地的评价单元要在说明A表A5中注明。
e. 选定的标准样地按说明A表A6的格式进行登记。
f. 确定为标准样地的评价单元,要拍摄其典型地段的景观照片、土壤剖面照片。
g. 在土地质量评价单元图上,注明哪些农用地分等评价单元是标准样地及其典型地段的坐标。
(4)确定土地质量评价因素
①评价因素的确定原则
a. 选作为土地质量评价的评价因素,其性质在开发整理区内的评价单元之间应有显著的变异。
b. 评价因素要因作物而异,在土地开发整理区内要按照大宗作物,每种作物列一张评价因素表;或先进行作物分类,每一类作物列一张评价因素表。
②评价因素的确定方法
土地质量评价因素的确定,开展土地质量评价的整理区域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从说明A表A1中选取。当表A1中的因素不能满足需要时,可以补充。
③评价因素特征值的调查
a. 调查的原则、方法、程序、精度要求参照说明C进行。
b. 调查应根据表A5和表A6的内容,逐个评价单元、逐个评价因素进行。调查中首先从已有的土地利用、土壤、地形地貌等资料中查取,并将结果填入表A5和表A6的相应位置。当已有的资料不能满足要求时,要进行野外补充调查。如表A5中的第一个评价单元的评价因素是灌溉保证率,其特征值为60%,则将该数值填入相应的位置。其余的各项内容的填写方法相同。
c. 调查要突出对现实生产力水平的调查,要收集评价单元最近3年的产量数据,有条件的地方要尽量使用实测产量数据,填入表A5和表A5的相应位置。
(5)编制评价因素分级与加(减)分规则表
①土地质量评价因素分级
确定评价因素分级的数目以及分级的上限和下限有两种方法:
a. 根据试验或实测资料,在土地质量评价地区建立评价因素变异与农作物产量水平变化之间的函数关系,再确定评价因素分级的数目以及分级的上限和下限。
b. 用经验的方法确定评价因素分级的数目以及分级的上限和下限。
开展土地质量评价的土地开发整理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的因素变异对农作物产量的影响情况,对评价因素进行分级。无论采取何种方法,因素分级数目以3-6级为宜。
②标准样地记分规则表编制
a. 开发整理区内,表A6中的第1号标准样地最好,分值定为开发整理区内的最高分100分。
b. 将100分分配给各个评价因素,方法是根据土地质量评价区域的实际情况,按照当地影响农业生产的主导因素确定,如在半干旱地区,灌溉保证率可能是决定性的因素,这时,在总分100分的条件下,有10个评价因素,灌溉保证率的最高分值可以给20分或更高,见表A7。
c. 开发整理区内其余标准样地,即表A6中的第2号以后的标准样地的评价因素的分值的确定,可以根据评价因素的分级情况,将它们的因素特征值与第1号标准样地的相应因素特征值进行比较后确定,如果在比较的过程中发现第1号标准样地的土地综合特征不及其他标准样地,这种情况下就需要调整标准样地的编号。
d. 开展土地质量评价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应按照表A7的格式,编制完成当地的标准样地记分规则表。
③编制评价因素加(减)分规则表
当全部评价因素都分为六级时,各个因素每个级别的加(减)分量的确定,有两种方式:
一是采用等差方式进行,一级不减分,从一级到六级,每个级之间的级差都是1分,见表A8中的土层厚度。
二是根据土地质量评价区域的特点,以非等差方式进行减分量的确定,见表A8中的坡度因素。
特别要注意:
a. 开展土地质量评价的土地开发整理区,要根据当地实际的因素变异对农作物产量的影响情况,确定评价因素各级别的减分量。
b. 开展土地质量评价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应按照表A8的格式,编制各评价因素的加(减)分规则表。
c. 一种大宗作物(一类作物)应单独编制一个加(减)分规则表。
(6)计算评价单元的评价指数
①计算评价单元各评价因素的加(减)分
将表A5中评价单元各评价因素的特征值与表A7相应土地开发整理区片标准样地的因素特征值对比,如果评价单元某个评价因素的特征值优于标准样地,则加分,反之,则减分。
如表A5中的1号评价单元的评价因素灌溉保证率为60%,差于表A7中相应的1号标准样地的特征值,确定要减分,减分的数值从表A8中可见,灌溉保证率为60%时为三级,要减5分,填入表A5。
再如表A5中的1号评价单元的评价因素土层厚度为150厘米,优于表A7中相应的1号标准样地的特征值,确定要加分,加分的数值从表A7中可见,土层厚度150厘米时为一级,要加1分,填入表A5。
同样的方法,可以计算评价区域全部评价单元各评价因素的加(减)分值。
②计算评价单元的评价指数
评价单元的评价指数计算方法为:
式中:Hi为第i个评价单元的评价指数,F为第i个评价单元所在土地开发整理区片相应标准样地的分值,aji为第i个评价单元内第j个评价因素的加(减)分值。
级别划分与校验
初步划分农用地级别
农用地级别应根据单元评价指数值,采用等间距法、数轴法、总分频率曲线法进行土地级别的初步划分。
a. 等间距法。按照评价指数,采用相同间距划分级别。
b. 数轴法。将评价指数标绘在数轴上,选择点数稀少处作为等别界限;
c. 总分频率曲线法。对评价指数进行频率统计,绘制频率直方图,选择频率曲线突变处作为级别界限。
数轴法、总分频率曲线法的具体做法见说明D
校验
根据评价单元评价指数划分出的土地级别应进行校验。
(1)校验内容
校验评价单元划分和边界确定的合理性,评价指标的准确性。评价结果的正确性。
(2)校验方法
a. 在所有评价镇单元中随机抽取不超过总数5%的单元进行室内检查和野外实测,将实测结果与评价结果进行比较。如果差异小于5%,则认为初步评价成果总体上合格,对于发现不合格的初步评价结果应进行调整:如果大于5%,则应对初步评价成果进行全面调整。
b. 专家咨询验证。初步评价成果完成后,领导小组组织当地的专家进行论证,并由各专家单位写出书面论证意见。课题组根据论证意见,进行修改完善.
c. 级差收益验证。若初步划分的土地级别具有明显的正级差收益,则说明初步划分的土地级别在理论上是合理的。否则,就要重新进行调整与计算,直到合理为止。
d. 对初步评价成果至少采用两种方法进行校验。
级别调整
(1)对于校验不合格的评价成果,按照评价工作程序逐步进行审查,对有问题的步骤进行返工处理。
(2)重点审查因简化评价过程可能造成的错误。
(3)调整过程应详细记录,与第一次计算资料一并整理归档永久保存。
级别确定
将按照程序校验合格的农用地级别确定为土地质量评价成果.将级别边界落实到大比例尺现状图上,并核实相应土地利用类型和权属单位。
成果编绘
土地质量评价成果包括图件、统计数据、文字报告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图件编绘
(1)土地质量评价图件
土地质量评价图件包括工作底图、中间成果图和农用地级别图。
①工作底图
土地质量评价工作底图采用1:1000~1:10000的土地利用现状图。
②中间成果图
a. 评价单元图;
b. 评价因素因子分值图或特征属性等值区图;
c. 评价修正系数等值区图。
③最终成果图
农用地级别图。
(2)农用地级别成果图编绘要求
①比例尺
农用地级别图的比例尺为1:1000至1:10000。
②上图要素
农用地级别图要能直观反映农用地质量的优劣。反映不同级别农用地的分布、面积等状况。上图要素应包括:
a. 县级、乡级行政界线;
b. 级别界线及范围;
c. 评价单元界线(叠置法和地块法);
d. 重要的线状地物或明显地物点等。
图面配置还应包括图名、图廓、图例、方位、坐标、面积汇总表、邻区名称、界线、比例尺、坐标系统、编图单位、编图时间等内容。级别图例应符合规范。
③制图单元
编制成果图时将相邻同级的单元进行归并,农用地级别图斑为最小的制图单元。
④图件内容标注
将评价成果用图示、注记等标注在图上,具体标注要求如下:
a. 农用地级别用阿拉伯数字表示,“1,2,3……”分别表示“一级,二级,三级……”;
b. 农用地级别面积数用阿拉伯数字标注在级别符号的右下角;
c. 级别界线分别用的黑色实线表示;
d. 评价单元边界用0.3mm的黑色实线表示;
c. 级别色标:级别图图面以暖色调为主,相邻级别色差不宜过大;
f. 其它上图要素表示方法参照相同比例尺土地利用现状图图式。
面积量算与统计
a. 土地级别面积按土地利用现状调查图图斑进行统计,填入表格,表格样式参见说明A表A9。
b. 破图斑的单元,面积量算结果应以图斑面积进行控制。
c. 评价数据需认真核对,建立统计台帐,并存入档案。
d. 经核实、汇总后的等别级别面积以公顷表示,保留两位小数。
编制成果报告及基础资料汇编
(1)编制工作报告
土地质量评价工作报告主要总结评价工作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和主张。包括评价工作的组织领导方式、人员组成、进度安排、经费开支、资料收集与整理、外业调查、技术运用、经验教训、问题与建议等。
(2)编制技术报告
土地质量评价技术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评价对象所在区域的自然、经济和社会概况;
b. 评价工作对象的确定;
c. 评价技术方法,包括评价模型的确定、评价因素量化、无量纲化处理方法、评价的方法、检验与调整评价成果的方法、计算机技术在评价中的应用、其他需要说明的技术问题等;
d. 土地质量评价成果及其分析,包括农用地级别分布特点及规律、地域组合特点、差异 原因、农用地利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e. 土地质量评价成果应用的建议等。
(3)汇编基础资料
土地质量评价基础资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a. 评价对象所在区域的基本概况;
b. 评价工作中收集的原始数据;
c. 评价工作中经整理形成的中间成果资料;
d. 与评价工作有关的工作文件、技术文件等;
e. 基础资料信息数据库及成果统计册、电子文档等。
说明A 土地质量评价工作表格
表A1 土地质量评价因素因子(特征属性)
自
然
因
素
局部气候差异
温度、积温、降水量、蒸发量、酸雨、灾害气候(风、雹 等)、无霜期等
地 形
地形部位、海拔高度、坡度、坡向、侵蚀程度、其他
土壤条件
土层厚度、障碍层深度、土壤质地、土体构型、土壤PH值、土壤盐碱状况、土壤污染状况、土壤侵蚀状况、土壤养分状况、土壤中砾石含量等
水资源状况
地下水埋深、水源保证率、水源水质、其他
经济因素
基础设施条件
林网化程度、灌溉保证率、灌水条件、田间道路、田间供电等
耕作便利条件
耕作距离、耕作装备、田块大小、田块形状、田块平整度、田面高差等
土地利用状况
经营规模、经营效益、利用集约度、利用现状、利用方式
区位因素
区位条件
农贸市场影响度
交通条件
道路通达度、对外交通便利度等
表A2 土地质量评价因素权重调查表
因 素
因素1
因素2
因素3
因素4
… … …
上轮均值(E)
上轮方差(o)
本轮权重
表A3 土地质量评价因素因子权重调查表
因 素
因子1
因子2
因子3
因子4
… … …
上轮均值(E)
上轮方差(o)
本轮权重
表A4 农用地投入-产出效益调查表
样本编号: 土地位置: 县:市) 乡(镇) 村
产
出
播种面积
公顷
产量
千克/公顷
市场价格
元/千克
征购价格
元/千克
平均价格
元/千克
平均单产
千克/公顷
副产品产量
千克/公顷
副产品价格
元千克
合计总产出
元
物
化
投
入
种籽
数量
千克
单价
元/千克
总费用
元
农家肥
数量
千克
单价
元/千克
总费用
元
农药
数量
千克
单价
元/千克
总费用
元
生长剂
元
化
肥
氮
肥
数量
千克
单价
元/千克
总费用
元
磷
肥
数量
千克
单价
元/千克
总费用
元
钾
肥
数量
千克
单价
元仟克
总费用
元
复
合
肥
数量
千克
单价
元仟克
总费用
元
用水
数量
千克
单价
元/千克
总费用
元
塑膜
数量
千克
单价
元/千克
总费用
元
机械
作业
标准公顷
公顷
标准单价
元/公顷
总费用
元
固定资
产折旧
资产价值
元
资产折旧率
%
资产折旧额
元
小农具购置及维修费
元
活劳动投入
合计用工量
工日
每工工资
元/工日
工资总额
元
管
理
投
入
农业管理费
元
农业贷款利息
元
农业上交利税
元
公共生产费用
元
效
益
分
析
总收益
元
总投入
元
纯收入
元
每公顷纯收入
元/公顷
表A5 样地法土地质量评价表格式
土地开发整理区片名称:
土地质量评价单元
土地质量评价因素
加减分总和
定级指数Hi
农用地级别
评价
单元
编号
是否选为标准样地
面积(公顷)
权属
性质
作物名称
现实产量水平(公斤/公顷)
标准粮水平(公斤/公顷)
灌溉保证率(%)
土层厚度
(厘米)
因素n
特征值
加减分aij
特征值
加减分aij
特征值
加减分aij
单元1
60
-5
150
1
单元2
单元n
注:1、填表时,要对土地开发整理区片逐个进行登记,1个区片至少填1张表。
2、作物要填写指定作物名称,或该评价单元经常种植的作物名称,或最适宜的作物.
3、标准粮水平的换算方法按照《农用地分等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表A6 标准样地登记表格式
标准样地编号
评价单元编号
所在乡镇名称
面积(公顷)
标准样地典型地段坐标
权属性质
到2010年的规划用途
产量水平(公斤/公顷)
标准粮水平(公斤/公顷)
标准样地分值
1
2
注:对标准样地编号时,按单位面积的产量水平从高到低顺序排列,产量水平最高的为1号。
表A7 标准样地记分规则表
标准样
地编号
标准样地所在的乡镇名称
灌溉保证率
土层厚度(厘米)
因素10(n)
F
特征值
分值
特征值
分值
特征值
分值
总分
1
≥75%
20
120
10
10
100
2
n
表A8 评价因素加(减)分规则表
作物(类别)名称:
评价因素
因素分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五级
六级
土层
厚度
特征值
(厘米)
>150
120-150
100-20
70- 100
40-70
<40
加(减)分
0
-1
-2
-3
-4
-5
灌溉
保证率
百分数
>75
65-75
55-65
45-55
25-45
<45
加(减)分
0
-2
-5
-7
-10
-15
坡度
特征值(度)
0-2
2-6
6-15
15-25
25-35
>35
加(减)分
0
-2
-3
-5
-8
-9
因素n
表A9 土地级别面积统计表
县 乡 村
行政区
图幅号
土 地 级
合计
权属单位
图斑号
1
2
3
……
(公顷)
合计(公顷)
说明B 土地质量评价因素因子量化、无量纲化方法
1 评价指标量化方法
对于扩散型的因素,如中心城镇影响度、农贸中心影响度、道路通达度,随着距离的增加,其作用分值会按一定规律衰减(指数衰减或直线衰减):而面状因素具有非扩散性,则直接采用区域赋值的方法确定其作用分值。
(1)扩散型因素作用分值计算方法
①指数衰减法:
应为
式中:fi——因素作用分值
Mi ——规模指数
di ——实际距离
d ——因素影响半径
r ——相对距离
②直线衰减法:
直线衰减法的计算公式为:
fi=Mi(1-ri)
式中:fi ——因素在某个相对距离上对土地的作用分值
Mi——某个因素个体第i级规模指数
ri ——ri=di/d,为地块相对距离
di——实际距离
d——因素影响半径
③各级扩散源的作用分值:
Mi=100Ki (0≤K≤1)
式中:Mi ——第i级扩散源的作用分值
Ki——第i级扩散源的作用指数,Ki值依据各级扩散源的类型、规模、功能等条件确定
④扩散因素作用分值:
式中:F——某空间扩散因素作用分值
n——某空间扩散因素级别数
fi——某空间扩散因子作用分值
(2)面状因素因子作用分值计算方法
①最大最小值法:
对面状赋分的因素、因子,其指标分值计算通常分两步进行。
第一步:按公式fi=100(Xi-Xmin)/(Xmax-Xmin)计算指标分值初值,式中fi为某因素、因子指标值的作用分, Xmin、Xmax、Xi分别为指标最小值、最大值和实际值,但对末一级指标的分值不按零考虑,而是根据土地质量的衰减程度由经验法确定。
第二步:对求算出的指标分值初值部分进行修正。具体修正要视土地质量衰减是否均衡等情况而定,均衡衰减修正幅度最小甚至为零,非均衡衰减视情况做一定修正。以修正后的分值作为指标分值最终值。
对无指标值表示,只有定性说明的因素、因子,可直接按各区域因素、因子状况赋予一定分值,分值体系采用(0,100)的半封闭区间。
②均质度法
a. 均质区的度量标准。
由于均质区的均质性是相对的,故需要对所划区域进行均质度检验,这里引入信息论的观点来计算其均质程度:
D=((1-I)
式中:D——为均质度;
I——为信息论中的熵。
熵是信息论中度量随机事件在某项实验中肯定程度的概率,其计算公式为:
式中:H[X]——表示随机变量X的熵
Pi为X取Xi时的概率,则区域的均质度D可表示为:
式中:Wi——表示均质地域内第i种类型土地的面积,
n——为该均质地域具有的土地类型数。
当均质度达到误差允许范围时,可认为所划区域为均质区;当均质度较低时,需要重新划分均质区,直到均质度符合要求为止。一般认为均质度在[,]区间内,所划均质区具有较好的均质性。
b. 均质区的划分及赋值。
1) 数值型均质区的划分及赋值。衡量评价因素因子优劣的原始数据为可以度量的数值,依据这些数据划分的均质区称为数值型均质区。如人均耕地等。其划分过程为:对原始样点数据进行聚类分析,或作频率分布曲线,选取分界点值,确定均质区级别数,并采用下式赋
Pi=100(bi-b劣)/(b优-b劣)
式中:Pi——某因素因子第i级均质区作用分值
bi——某因素因子第i级均质区原始数据的均值
b优——某因素因子最优均质区原始数据的均值
b劣——某因素因子最劣均质区原始数据的均值
2) 域值型均质区的划分及赋值。评价因素因子的原始数据,为包含一定区域的域值,且己划分出若干级别,我们称其为域值型均质区。如有机质含量、速效钾等,通过分析其数值关系,对可以合并的进行合并,对域值区域跨度过大的进行分解,最终在原级别的基础上确定参评级别,并利用下式进行赋值:
Fi=100(Ti-T劣)/(T优-T劣)
式中:Fi——某因素因子第i级均质区的作用分值
Ti——某因素因子第i级均质区域值中的中值
T优——某因素因子最优级均质区域值的中值,有上下界线的,直接取其中值,只有下界的依据级差确定:
T劣——某因素因子最劣级均质区域值的中值,有上下界线的,直接取其中值,只有上界的依据级差确定。
3) 语言型均质区的分级及赋值。区域状态为语言表述的均质区,我们称其为语言型均质区,如地貌类型、土壤类型等。一般以其基本类型为均质区分级数,对面积过小的可作适当调整,均质区界线以原类型界线为主确定。该类均质区由于缺乏可度量的数值,无法直接对其赋值,故采用各均质区与能够反映土地质量的可度量的指标的关系来确定。确定步骤为:先选取与所要赋值均质区有较高相关程度的土地质量指标,如土地产量、产值、土地纯收益等,计算所选指标在每级均质区域内样点加权和的均值,将均值标准化后,以相应的标准化数值作为该均质区赋值的依据:
Qi=100(yi-y劣)/(y优-y劣)
式中:Qi——某因素因子第i个均质区的作用值:
Yi——某因素因子第i个均质区反映土地质量的标准化值;
y劣——某因素因子最劣级均质区反映土地质量的标准化值;
y优——某因素因子最优级均质区反映的土地质量的标准化值。
2 评价指标无量纲化方法
由于土地质量评价因素较多,涉及自然、经济、社会等多方面,这些因素综合作用形成土地质量特征。因素组合方式不同,组合体中各因素作用程度不同,对土地质量形成趋向不同。在对因素进行综合评价时,可根据因素特点采取相应的度量单位,又因各因素度量时单位不一致,使因素间缺乏可比性。而评价土地质量级别需将因素进行作用程度比较,因此应对各因素指标进行无量纲处理,消除计量单位的影响,使不同性质、不同度量的指标具有同一可比性。
分析评价因素与土地质量的关系,共有三种情况:一是正向型关系,即因素指标值越大,反映土地质量状况越好,如土壤有机质、土层厚度等:二是逆向型关系,即因素指标值越大,反映土地质量越差,如土壤含盐量、灾害性大气频率等;三是适度型关系,即因素指
标有一适度值,在此适度值上,土地质量最优,大于或小于此适度值,土地质量均由优向劣方向发展,如土壤酸碱度,PH值为7时,土壤对多种作物生长均适宜,PH值大于7或小于7时,土壤碱度和酸度随数值变大或变小而增高,土地对作物限制程度愈来愈大,生产力逐渐降低。针对这三种情况,因素指标无量纲处理公式分别为:
(1)正向型因素:
Ai=ai/amax 100
(2)逆向型因素:
Ai=amin/ai 100
(3)适度型因素:
设a为某因素适度值:
当ai≥a时,Ai =a/ai 100
当ai<a时,Ai=ai/a 100
式中,ai——处理前某因素指标值;
amax——处理前某因素最大指标值;
amin——处理前某因素最小指标值;
Ai——处理后某因素指标值。
各因素指标进行无量纲化处理后,可直接用于土地质量评价分值计算中。
说明C 土地质量评价野外调查导则
土地质量评价野外调查包括农用地自然质量状况调查、利用与经营状况调查等内容。
1 自然质量状况调查
自然质量状况调查主要包括准备工作、外业调绘、内业工作等阶段。
(1)准备工作
①组织专业队伍:土壤调查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科学工作,涉及地学、土壤学、农学、测绘学、土地管理等多门学科,要求调查人员具备上述各科的知识和科学素质。
②制定工作计划:应根据土地质量评价任务及现有资料,初步拟定总的工作计划。内容包括:调查的项目、内容、精度要求、工作阶段的划分和时间安排。
③资料准备:主要是收集、整理、分析所需要的调查区的各种专业图件与数字、文字资料、工作底图(包括地形图、遥感图件等)。
④仪器和设备的准备:调查前要准备好调查必须的仪器、工具和设备。
(2)外业调绘
①路线勘查:路线勘查的目的是为了解调查区的自然景观、土壤类型、土地利用等概况。路线勘查的线路往往是垂直于主要地貌类型的走向线,这样可以走最短的路线,了解全面的概况。路线勘查时,原则上要求通过不同的地形部位。
②野外调查内容
自然质量状况野外调查内容包括:土壤剖面点的特性、土壤剖面点地表景观描述,必要时还要采集土壤样本。
a. 土壤剖面点的布置、选择与挖掘
1)在土壤调查中,需要进行土壤剖面观察。为了正确了解土壤剖面形态和土壤分布情况,需要根据一定的规范来布置剖面线和具体选择剖面点。
在野外工作中,除了尽量观测到一些已有的天然断面以外,还要特地为了观察土壤的层次变化关系而挖掘一定数量的土坑,称为土壤剖面坑。因为自然断面固然有断面大而深、省工、省时等优点,但它往往经过长期风化、蒸发,土壤中的元素和水分状况迥然不同于真正的没经过暴露的土壤实况,所以,天然断面只能作为参考,不能作为正式的土壤剖面。
2)剖面点的实地选择
剖面点位实地选择的具体要求是:
剖面点对所要制图的地面景观具有代表性;
要求地形条件相对一致,即土壤发育条件相对稳定。土壤类型的侵蚀相除外。
避开路旁、渠埂、积肥坑、宅基地和坟墓附近等土层被扰乱的地点。
在剖面挖掘过程中,如发现土层中有炭片、砖瓦片等人为干扰的侵入体,除了研究熟化土壤以外,一般宜换它处、另行挖掘。
b. 土壤剖面点地表景观描述
1)地貌
主要描述剖面所在地的地貌类型及其地表形态,因为地貌只是说明其发生类型,地表形态是进一步从量的方面描述其立体空间。
2)地形坡度
3)地面岩石露头情况
对上述内容描述后,还要对地表景观拍彩色照片,并注明照片编号。
c. 土壤剖面形态描述
土壤剖面形态描述是土壤调查野外工作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因为土壤剖面不仅综合地记录和反映了各种因素对土体的影响,也反映了该土壤剖面肥力特性,因此土壤剖面的描述、记载都必须按标准严格进行。
1)土壤质地
2)土体构型
3)有效土层厚度
4)障碍层埋深
5)地下水埋深
6)盐渍化程度
7)土壤PH值
对土壤剖面形态描述后,在竖有标尺的一侧对剖面拍彩色照片,并注明照片编号。
(3)内业工作
外业调查结束后,还应对原始资料进行室内整理及土样理化分析,分析结果应填入野外调查表中。并根据调查及理化分析结果,进行成果图的设计、清绘与整饰。
(4)精度要求
①每个补充调查点均有新挖的土壤剖面,可顺利地对评价因素进行指标诊断。
②同一评价单元内可设置数个调查点,实测评价因素值,取其平均数。
③调查成果是评价的重要基础资料,原始记录文字、表格、图件、剖面照片及其说明、环境照片及其说明,都必须以每一点为一组整理成册,评价工作完成时整理成基础资料汇编、存入档案。
2 农用地利用状况与经营状况调查
农用地利用状况与农用地经营状况调查主要包括农用地的产出与生产投入的调查。
(1)产出数据调查
①村为基本调查单位;
②按标准耕作制度中所确定的标准作物和指定作物的实物产出量计算,以单位面积产量表示(千克/公顷);
③采用实测、评估和历史资料分析相结合的综合分析方法,调查结果要满足调查精度的要求。
④调查结果填入表格中。表式参见说明A中的表A4。
(2)投入数据调查
①以村为基本调查单位;
②按标准耕作制度中所确定的标准作物和指定作物的实际投入量计算,以单位面积投入量表示(元/公顷);
③物质投入包括种子、化肥、农药、地膜等,根据国家市场指导价计算,农家肥按当地平均价格计算
④活劳动包括各生产环节的劳动力投入和必要的农田维护劳动力投入,按当地平均价格计算;
⑤采用实测、评估和历史资料分析相结合的综合分析方法,调查结果要满足调查精度的要求。
⑥调查结果填入表格中。表式参见说明A中的表A4。
(3)精度要求
农用地利用状况与农用地经营状况调查是一次全面调查,根据开展评价区域的统一安排,以村为单位进行,分甲、乙两级精度,按甲级精度实施,个别地方如确有困难可暂按乙级精度进行,
①甲级精度
a. 采取分层抽样方式均匀布点,统计单产水平(或土地条件),从高到底(或从优到劣)分为3-7个层次,每个层次设置30-50个采样点,共计90-350个样点。
b. 每个样点对其所在评价类型或评价单元的自然属性和经济属性具有代表性。
c. 每个样点的投入产出数据应能与标准耕作制度所确定的标准作物和指定作物的种植安排相对应。
d. 每个样点所代表的面积按能完整反映投入产出情况的地块面积确定。
e. 样点数据应经过整理,剔除异常数据再进行数理统计分析;样本数据应能够通过数理统计检验。
②乙级精度
a. 利用已有的农经、统计、土肥资料整理,进行必要的外业补充调查,计算土地利用系数和土地经济系数。
b. 整理出的投入产出数据应该在不同的土地条件上都有分布。
c. 整理出的原始数据如不能对应到地块,必须与其所在的评价类型相对应。满足这一条件的数据不得少于30个。
按上述方法获得的投入产出数据需要进行检验和校订。可按土地条件分3-7层,每层取5-10个样点,实测投入产出数据对其进行检验。
说明D 农用地级别划分方法
1 数轴法
数轴法指把各评价单元的每个分值看成是一个一维变量,点绘在一维数轴上,按分值在数轴上的分布状况划分土地级。
(1)建立总分数轴,在平面上建立一个一维数轴,在数轴的方向线上连续标注单元总分值的数值。
图D1 总分数轴图
(2)每一个单元的总分值,在数轴上有一个唯一的点与之对应。这样,将单元总分值对号点绘在数轴上方。如果一个分值上有多个单元,则依次向上绘,形成高低不等的单元分值集中与分散分布图。
(3)划分土地级别,并确定各级别分值区间.
在完成上述工作后,可通过对数轴的观察,根据数轴上点的分布稀疏与集中的情况,在相对稀疏处分开,把相对密集的地方划分成一个集合,定出其代表的级别,并绘出各级别的分值区间(如图所示)。
图D2 单元总分值分布图
级别确定后,经实地勘察级别界线,进行级别合理性检验后,量算级别面积,进行汇总。
数轴法有直观、简便易操作的优点,其不足之处是当评价单元很多时,需要很长的数轴,表达上不太方便。
2 总分值频率曲线法
该方法的基本思路是:先将每个总分值作为样本,对其进行频率统计,并绘制相应的曲线,然后按土地优劣实际情况,选择若干频率曲线突变处,结合野外调查与定性分析,确定土地级别间的界线值和总级数。
(1)进行样点的分组,确定全距、组数、组距(组与组之间的界线)。
全距;最大总分值-最小总分值---max(x)-min(x)
组数n按经验规律判断确定。
组距=全距/组数=[max(x)-min(x)]/n
最小值的下限=最小值-1/2组距
最小值的上限=下限+组距,依次类推其他组上、下限。
制作总分频率值计算表,见表D1。
表D1 综合指标频率值及其计算表
分组号
组距上限
组距下限
单元个数
频率值
1
2
3
(2)统计各组样本数,并计算频率。公式如下:
p = nF/N
式中:nF——为第E组的评价单元数:
N——评价单元总数。
(3)绘制频率曲线,横坐标表示样本分组,纵坐标表示频率大小。
(4)根据频率曲线的突变点,结合野外考察定性分析,确定土地级别间界限值的土地级总数。
(5)根据各评价单元土地级别的总分值和土地级别间的界值,判断各评价单元所属的土地级别。土地级别界线应划在频率分布空白区或频率分布的低值区,不能将土地级别界线划在频率分布的最高点或相对最高点,作为示意,图D2为某地的总分频率曲线图。
图D2 总分频率曲线图
以上几种方法均是在土地单元总分值计算的基础上进行,当单元总分值求取后,选用任何一种方法都能划分土地级别,具有直观、易读,易操作的共同特点。
( 根据《城镇地籍测量面积量算的精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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