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运输)解读货物运输
发票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
策和实务问题
(交通运输)解读货物运输
发票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
策和实务问题
解读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策和实务问题
2009-09-1810:03:22|来源:财考网|
关于增值税壹般纳税人取得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问
题,很多文章已经有过详细的论述。今年来,国家税务总局
进壹步加强了对四小票抵扣增值税的管理,其中对于货物运
输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特别是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的增
值税抵扣出台了壹些新的措施和政策,值得大家关注。
为使大家更好的掌握好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问题,
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我们将详细分析壹下货物运输发票
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策和实务问题。
壹、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的相关政策规定
1、基本政策。经国务院批准,从 1998年 7月 1日起,
增值税壹般纳税人外购或销售应税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
支付的运输费,根据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
额,依 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准予扣除。但随同运费支
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不得计算扣除。纳税人购买
或销售免税货物所发生的运输费用,不得计算进行税扣除。
(货运发票增值税的扣除率在 1998年 7月 1日之前是
10%,相关政策依据见财税[1994]60、财税[1994]12、财税
[1998]114)
自 2005年 4月 1日,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
购进或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国税函
[2005]332)
自 2007年 7月 1日,中部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
为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自 2007年 7月 1日后取得交通
运输发票的,准予抵扣进项税。(财税[2007]75)
[实务问题]:对于货运发票抵扣我们壹般的表述是壹般
纳税人在外购和销售货物和提供应税劳务时所支付的运输费,
实务中有这么壹种情况,部分大型的增值税壹般纳税人在将
外购的材料运抵入库后,需要将材料从材料仓库运输到生产
地点,对这部分发生在厂区内的运输费用,取得了运输发票
能否抵扣增值税是存在争议的。因为,大家普遍认为,对于
这部分发生在厂区内的运费不是在材料的外购或销售环节,
不符合规定。可是,这壹争议自 2005年 11月 28日后就不存
在争议了。这里我们要特别提出以下的政策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
号文第 7条第二款规定:壹般纳税人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所支
付的运输费用,允许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因此,只要运输费用是在生产运营过程中发生的,都允
许计算抵扣进项税。尽管在总局后来关于运费发票抵扣增值
税的表述中仍是提外购或销售货物环节,但财税[2005]165
号文提出的这壹原则仍是执行的。
2、准予抵扣的运输发票及费用
①准予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运输发票准予计算增值税进
项税扣除的货运发票的种类。根据规定,增值税壹般纳税人
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当然特别地区能够)所支
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
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以
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壹发票
监制章的货票。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
包括增值税壹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国税函发
[1995]288)
②准予抵扣的运费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
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含随同运费
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国税函发[1995]288)
增值税壹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
支付的管道运输费用,能够根据套印有全国统壹发票监制章
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规定计
算进项税抵扣。(国税发[1996]155)
③不准予抵扣的运费增值税壹般纳税人采用邮寄方式销
售、购买货物所支付的邮寄费,不允许计算进项税额抵扣(国
税函发[1995]288)
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
过审核不合理的,不予抵扣运输费用(国税发[1995]192)
增值税壹般纳税人支付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费用,不得
作为运输费用抵扣增值税。(国税函发[2005]54)
企业外购或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费用,在计算运费费用进
项税额时,必须根据铁路、公路、民用航空等单位开具的“铁
路运输发票”、“公路运输发票”等货票。不得依照联运发票
计算进项税额)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和购货发票上所列
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纳税人同时购入固定资产和原材料,发生的运费如果能
够合理划分,则运输原材料部分的运费的进项税额能够计算
抵扣,如无法划分,则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
壹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
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壹般纳税人取得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凡附有运输企
业开具且加盖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运输清单,允许计
算抵扣进项税额。(财税[2005]165)
壹般纳税人取得的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附有运
输清单的汇总开具的运输发票除外)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财税[2005]165)
[实务问题]对于增值税壹般纳税人在进口和出口货物环
节发生的境外运输费用能否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问题:根据规
定,增值税壹般纳税人取得的境外运输费用是不能计算增值
税的进项税的。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
税[2005]165号文第 7条第三款规定:壹般纳税人取得的国
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不得计算抵扣
进项税额。财税[2005]165号文不仅强调了国际货物运输代
理业发票不得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而且规定国际货物运
输发票也不得计算抵扣进项税。实际就明确了增值税壹般纳
税人发生的境外运输费用是不能抵扣进项税的。
对于不予抵扣的运输发票进行进项税转出的问题,应根
据企业在帐务上实际入账的货运费用的金额除以 1-7%后乘以
7%确认。即转出不予抵扣的运费金额=企业入账的运输费用/
(1-7%)*7%二、各类货运发票增值税抵扣问题的详细解读之
上是我们对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问题的壹些基本
政策规定。由于货物运输发票的种类很多,包括航空运票、
铁路运票、公路、内河运票等,政策规定也不相同,为使大
家更好的掌握各种货运发票的增值税抵扣问题,我们下面分
别就各种货运发票的种类来详细解读货运发票抵扣中应注意
的各类问题和事项。
(壹)民用航空运费发票对于增值税壹般纳税人在外购
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中取得的民用航空货票,根据
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的规定是准予抵扣的。
目前我国的税收法规中,对于民用航空货票抵扣增值税
进项税的问题且没有非常详细的规定。但这里要注意的是,
壹般纳税人只有取得民用航空 X公司开具额货票才能抵扣增
值税进项税。而在实务中,航空 X公司的货运业务壹般是外
包给大型货运代理 X公司运作的,即航空 X公司壹般不直接
面对市场承接航空运输业务。因此,壹般纳税人在通过航空
运输销售或外购货物时,是和运输代理单位签订合同,取得
的壹般是货运代理业发票。根据政策规定,货运代理业发票
是不能计算增值税进项税抵扣的。实务中,有部分纳税人将
取得的这种货运代理发票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导致了税务
机关的处罚。
(二)管道运输发票根据国税发[1996]155号文规定,
增值税壹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
的管道运输费用,能够根据套印有全国统壹发票监制章的运
输费用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所列运费金额,按规定计算进
项税抵扣。
管道运输壹般发生在油运和天然气运输过程中,涉及的
企业也较少,实务中对其规定也比较简单。
(三)铁路运输发票自 2005年 4月 1日起,增值税壹般
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
(包括未列明的新增的铁路临管线及铁路专线运输费用)准
予抵扣。准予抵扣的范围仅限于铁路运输企业开具各种运营
费用和铁路建设基金,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
他杂费不得抵扣。东北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企业购进或
销售固定资产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国税函[2005]332)
中国铁路包裹快运 X公司(简称中铁快运)为客户提供
运输劳务,属于铁路运输企业。因此,对增值税壹般纳税人
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
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 7%的
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国税函[2003]970)
[实务问题]由于铁路运输模式中,壹般是实行车皮承包
制,对于壹般纳税人在铁路运输过程中租用别人车皮运输导
致托运人或收货人和实际购买或销售货物人不壹致,而导致
铁路运输发票难以抵扣的情况,财税[2005]165号文规定:
壹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东北以外地区固定资产除外)
通过铁路运输,且取得铁路部门开具的运输发票,如果铁路
部门开具的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或收货人名称和其不壹致,
但铁路运输发票托运人栏或备注栏注有该纳税人名称的(手
写无效),该运输发票能够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允许计算
抵扣进项税额。
(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由于爆发了河南许昌利
用虚假货物运输发票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特大案件后,2003
年 11月国家税务总局对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市场进行了专项
的税务治理,且出台了新的税收征管措施,这也导致了公路、
内河货运发票增值税进项税抵扣问题发生的新的变化。
2003年 10月 7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03]121
号文,文件由《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运
费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试行办法》、《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纳税
人认定和年审试行办法》和《货物运输业发票管理流程实施
方案》(以下简称“三个办法和壹个方案”)组成。
首先,对于所有在我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
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自开票和代开票纳税人认定。
同时符合壹下六个条件的纳税人为自开票纳税人:(壹)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地方税务局核发的
税务登记证。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道路运输运营许可证、水
路运输许可证;(二)年提供货物运输劳务金额在 20万元
之上(新办企业除外);(三)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如是
租用办公场所,则租期必须 1年之上;(四)在银行开设结
算帐户;(五)具有自备运输工具,且提供货物运输劳务;
(六)帐簿设置齐全,能按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妥善保管、使
用发票及其他单证等资料,能按财务会计制度和税务局的要
求正确核算营业收入、营业成本、税金、营业利润且能按规
定向主管地方税务局正常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纳各项税款。
自开票纳税人能够自行开具全国统壹的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发票。
个人、承包人、承租人以及挂靠人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
税人。
除自开票纳税人以外的需要代开票的单位代开货运发票
的单位和个人为代开票纳税人。
代开票单位是指主管税务机关。经省地方税务局批准也
能够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发票。
增值税壹般纳税人取得税务机关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的
联运单位和物流单位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准予计算抵扣进
项税额。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
票单位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的货运发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
基金和现行规定允许抵扣的其他货物运输费用;装卸费、保
险费和其他杂费不予抵扣。货运发票应当分别注明运费和杂
费,对未分别注明,而合且注明为运杂费的不予抵扣。(国税
发[2004]88)
增值税壹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能够在自发
票开具日 90天后的第壹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国
税发[2004]88)。这里就改变了以前工业企业在货物入库、商
业企业在付款后运费发票才允许抵扣增值税的政策规定。
增值税壹般纳税人取得的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发票,可
暂填写在《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内河运输栏内。(国税
发[2004]88)
目前,对于公路、内河货运运输发票的抵扣是按如下程
序进行的:
在该系统运行初期,由于国税机关比对系统中的信息采
集完全是通过手工方式进行采集的,而且采集的信息量较多,
发生错误的几率较大,特别是在采集 18位纳税人识别码时,
进行出现由于纳税人或税务机关采集信息错误导致大量货物
运输发票发生无法抵扣的情况。因此,国家税务总局在此基
础上,借鉴了金税三期对于增值税发票抵扣的相关办法,对
2006年 11月 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公路、内河货物运
输发票税控系统。
2006年 11月起,除试点地区外的其他省(市)开始推
行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在 2006年 11月至 12月内完成货运发
票税控系统的推行。2007年 1月 1日(含)以后全国范围内
停止使用旧版货运发票,全部启用新版货运发票。2007年 1
月 1日(含)以后旧版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的抵扣凭证。
自 2006年 11月 1日起,货运发票税控系统推行到位的地区,
增值税壹般纳税人取得的新版货运发票,必须通过货运发票
税控系统认证采集数据,认证相符的新版货运发票方可作为
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由于国税机关的信息采集是直
接通过发票上的税控码进行电子采集的,因此采集信息的质
量得到了明显提高。
由于自 2006年 11月 1日起,全国推行了新办货运发票
税控系统,因此,对于新、旧版货运发票的抵扣问题,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2006]2号规定:壹、自 2007年 1月 1日起,
增值税壹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作为增值税扣税
凭证的货运发票,必须是通过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开具的新版
货运发票。纳税人取得的 2007年 1月 1日以后开具的旧版
货运发票,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进项税额。二、纳
税人取得的 2006年 12月 31日以前开具的旧版货运发票暂继
续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纳税人应在开具之日起 90天后的第
壹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进项税额。自 2007年 4
月 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壹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
进项税额。
目前发票认证过程中主要会出现壹下几种情况的认证错
误:重复认证,是指已经认证相符的同壹张货运发票再次认
证。
密文有误,是指货运发票所列密文无法解译。认证不符,
是指纳税人识别号有误,或者货运发票所列密文解译后和明
文不壹致。比对不符,是指货运发票抵扣联和存根联数据的
开票日期、承运人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纳税人识别号、运
费金额四要素存在不同。不符的优先级次顺序为:运费金额、
承运人受票人双方纳税人识别号、受票人纳税人识别号、承
运人纳税人识别号、开票日期。缺联,是指货运发票稽核系
统内有抵扣联而无对应存根联且且按规定不需留待下期继续
比对。重号,是指货运发票稽核系统内存在俩份或者俩份之
上相同发票代码和号码的抵扣联。
为进壹步提高新版货物运输发票的抵扣质量,国家税务
总局又先后下文对如何规范开具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进
行了详细的规定:国税发[2006]67
1、《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统壹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
运输业统壹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俩种。自开
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
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
位代开。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及其指定
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2、鉴于联运货物运输业务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内
容基本相同,为了便于统壹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
凡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
票》。
3、《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
无效。开票软件由总局统壹开发,免费供纳税人使用。税控
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4、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
发票号码(壹次录入)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
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
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
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
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
上述信息后,税控器具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且打印的信息包
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
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
打代码、机打号码和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壹致。
5、为了保证在稽核比对时正确区分收货人、发货人中实
际受票方(抵扣方、运费扣除方),在填开《货运发票》时应
首先确认实际受票方,且在纳税人识别号前打印“+”号标记。
“+”号和纳税人识别号之间不留空格。在填开收货人及纳税
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
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
代码)栏目时应分二行分别填开。
6、《货运发票》应如实壹次性填开,运费和其他费用要
分别注明。“运输项目及金额”栏填开内容包括:货物名称、
数量(重量)、单位运价、计费里程及金额等:“其他项目及
金额”栏内容包括:装卸费(搬运费)、仓储费、保险费及其
他项目和费用。备注栏可填写起运地、到达地和车(船)号
等内容。
7、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财务印
章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壹律不加盖印章。
8、税控器具根据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单位录入的有关开
票信息和设定的参数,自动打印出×××位的税控码;税控码通
过税控收款机管理系统能够仍原成设定参数的打印信息。打
印信息不完整及打印信息和仍原信息不符的,为无效发票,
国税机关在审核进项税额时不予抵扣。
在采取了之上措施后,实际工作中仍是出现了大量货运
发票比对不符和情况。针对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出现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又通过国税函[2007]315号文进壹步对规范开
票的行为进行明确:
1、货运发票打印要正确、完整(壹)货运发票开具不规
范、发票票面内容未打印在对应区域内、打印偏移和倾斜,
会导致国税机关无法对抵扣联进行自动扫描认证,增加国税
机关的认证工作量且给纳税人带来不便。开票单位要按要求
正确地打印货运发票。(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壹
发票》的税控码为 144位,票面打印 4行每行 36位符号,《公
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壹发票(代开)》的税控码为 180位,
票面打印为 5行每行 36位符号。发票开票单位应正确地设置
打印机和页边距,确保税控码打印完整。
2、抵扣联壹律不加盖印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壹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
[2006]67号)第五条第(六)款明确要求“抵扣联壹律不加
盖印章”。目前,部分地区未严格执行国税函[2006]67号文
件要求,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壹发票》和《公路、
内河货物运输业统壹发票(代开)》抵扣联上加盖各种印章,
要立即纠正。
3、关于主管税务机关代码货运发票抵扣联上加盖的印章,
或者印章上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和抵扣联票面上实际打印的
主管税务机关代码的不壹致,和认证无关,国税机关应受理
此类发票的认证业务。按照税务总局技术壹体化的思路,货
运发票税控系统同时支持 9位和 11位的主管税务机关代码,
《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壹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
输业统壹发票(代开)》可能出现 9位或 11位的主管税务机
关代码,对 11位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发票国税机关不得拒绝认
证。关于税务机关代码的新编制规则及使用要求,税务总局
近期将发文明确。
4、提高货运发票的扫描认证效率由于发票开具、保管不
规范和扫描识别率不高等原因,货运发票抵扣联扫描后某些
项内容可能识别有误,系统用红色突出显示异常项,操作人
员应人工干预。对于无法认证的发票,特别是税控码打印不
完整的发票,国税机关应退仍发票且要求纳税人重新开具。
税务总局将不断改进和完善货运发票税控系统,尽快提高货
运发票扫描识别率,增强系统的易用性。
[实务问题]之上说明的这些内容,主要是提醒增值税壹
般纳税人,在取得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发票时,应按上述要
求对发票进行必要的审核,不要到申请抵扣时发现不符合要
求再退票重开导致不必要的麻烦。审核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
题:
1、发票的真伪。判断发票真伪是壹般纳税人取得货运发
票时首先要注意的问题。对于发票真伪,首先要见壹下发票
的质量,是否有水印。开票单位资格是否符合规定,比如对
于自开票纳税人,要先审核壹下该单位是否有税务机关认定
的自开票资格证书。对于代开票,壹种是税务机关代开,要
审核壹下税务机关名称是否正确,必要时可打电话询问壹下。
对于代开票中介单位,壹定要审核是否有省级税务机关批准
的证书。同时,根据自开票纳税人认定条件,如果壹般纳税
人取得是是个人自行开具的货运发票,肯定是假票,因为个
人不得认定为自开票纳税人。这些都是壹些常识性问题,大
家要注意,不要因为取得假票而发生不必要损失。目前,实
行货运发票税控后,假票现象得到了有效的遏制,但壹般纳
税人仍是要注意。
2、检查壹下发票信息是否填开完整。具体内容如:开票
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
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
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
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
人以及机器自行生成的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
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
3、运费金额和杂费金额壹定要分开填写。这壹点大家壹
定要注意。因为,壹般纳税人取得的运费发票只能抵扣运费
和建设基金,杂费是不能抵扣的。很多货运单位为图方便,
直接开运杂费,导致壹般纳税人无法抵扣增值税的情况。因
此,壹般纳税人在取得货运发票时,壹定要注意运费和杂费
是否分开填写,如果没有应当时就要求货运单位重开发票。
4、抵扣联不要加盖印章。很多货运单位开开具货运发票
时,在发票联和抵扣联上都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
而根据国税函[2006]67号第五条第(六)款明确要求“抵扣
联壹律不加盖印章,这就导致纳税人取得加盖印章的运费发
票抵扣联后,国税机关不给抵扣。因此,壹般纳税人在取得
货运发票抵扣联时要注意,不要加盖印章。
5、仔细核对发票信息是否正确。特别是发票金额,收货
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
人名称及纳税人识别号,特别是纳税人识别码,由于位数较
多容易发生错误。
为进壹步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税控系统开具
货运发票的增值税抵扣管理,对国税机关在认证、稽核发现
的涉嫌违规货运发票处理有关问题,国税函[2007]722号文
明确规定:
1、属于“认证不符”中“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发票
所列受票方纳税人识别号和申报认证企业的纳税人识别号不
符)”、“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机打代码或号码和发票代码
或号码不符)”的货运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
证。税务机关应将货运发票原件退仍企业,且告知其认证发
现的问题类型,企业应要求开票方重新开具。
2、属于“重复认证”、“密文有误”和“认证不符(不包
括发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和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的货运
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税务机关应扣
留原件,移送稽查部门作为案源进行查处。属于稽核发现涉
嫌违规的货运发票,暂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
由管理部门按照审核检查的有关规定进行核查和处理。
经稽查部门检查或管理部门审核检查确认属于税务机关
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允许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
抵扣凭证;不属于税务机关操作问题以及技术性问题造成的,
不得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属于国税机关操作问题
及技术性问题的,分别由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或技术主管部门
核实后,由区县税务机关出具书面证明;属于地税机关操作
问题及技术性问题的,分别由误操作的相关部门或技术主管
部门核实后,由区县地税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回函,同时出具
书面证明。(五)内海、近海运输发票根据国税发[2004]88
号文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
输劳务(包括内海及近海货物运输)的单位和个人适用《货
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因
此,从事内海、近海货运运输的纳税人也是比照公路、内河
货物运输纳税人管理,其增值税抵扣问题同公路、内河货运
发票,这里就不再详细叙述了。
(六)远洋运输发票远洋运输发票属于国际货物运输发
票,根据财税[2005]165号的规定,对于国际货物运输发票
是不准抵扣增值税进项税的,即企业发生的中国境外的运输
费用是不能抵扣增值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