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 年6 月
IPO发行制度改革后的操作程序简介
(适用于上证所上市项目)
第一章 《指导意见》提出的近期改革措施
第二章 改革后的IPO发行操作程序简介(适用于上证所上市项目)
第三章 新股投资风险特别提示公告
目 录
第一章
《指导意见》提出的近期改革措施
现行IPO发行体系-《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询价与定价
证券发售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刊登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意向书和发行公告后向询价对象进行推介和询价,并通过互联网向公众投资者进行推介。询价分为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通过初步询价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在发行价格区间内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第13条)
询价对象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与初步询价,询价对象申请参与初步询价的,主承销商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未参与初步询价或者参与初步询价但未有效报价的询价对象,不得参与累计投标询价和网下配售。(第15条)
询价对象应当遵循独立、客观、诚信的原则合理报价,不得协商报价或者故意压低或抬高价格。(第17条)
询价对象应当承诺获得本次网下配售的股票持有期限不少于3个月,持有期自本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之日起计算。(第25条)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通过累计投标询价确定发行价格的,当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发行价格以上的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初步询价后定价发行的,当网下有效申购总量大于网下配售数量时,应当对全部有效申购进行同比例配售。(第29条)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达到一定规模的,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在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之间建立回拨机制,根据申购情况调整网下配售和网上发行的比例(第32条)
现阶段改革措施——完善网下报价约束机制
询价对象应真实报价,询价报价与申购报价应当具有逻辑一致性,主承销商应当采取措施杜绝高报不买和低报高买
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每笔申购的最低申购量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询价对象在参与初步询价时,应明确列示下属的拟参与本次发行的配售对象的报价明细
配售对象的报价明细须包括:价格及各价位所对应的申购数量
针对“低报高买”和“高报不买”现象采取措施:如果配售对象在初步询价阶段的报价低于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区间下限,则该投资者丧失继续申购的资格,只有当投资者的报价高端高于最终确定的价格区间下限,该投资者方能继续申购,但申购时有最低申购数量的限制
设置“最低申购量”和“最高申购量”:
07年以来大盘股发行中参与初步询价的询价对象家数平均为155家,参与网下申购的配售对象家数平均为355家。考虑到设定网下最低申购量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高报不买”,减少投资者盲目报价,最低申购量原则上不应过低,例如可设置为:网下发行规模的【百分之一】或【1亿元】(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
为了避免投资者非理性抬高价格,建议可以考虑同时对“最高申购数量”作出限制,令投资者在初步询价报价时就能更真实反映出其意愿申购数量
具体操作程序
现阶段改革措施——完善网下报价约束机制(续)
方案一
单价位初步询价
方案二
多价位初步询价
方案比较
初步询价时每个配售对象仅可提交一个申购价位以及该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
如果配售对象报价低于最终确定的价格区间下限,则该投资者丧失继续申购资格
如果配售对象报价高于最终确定的价格区间下限,则配售对象可以在确定的价格区间内的任一价位进行申购报价。配售对象填报的申购数量应不低于其初步询价时填报的数量,而且其在初步询价中提交的申购数量的一定倍数将成为其在累计投标询价中所能申购的上限
每个配售对象可提交多个申购价位,以及不同价位对应的申购数量
为避免报价过于分散,可要求配售对象所报价格组成的价格区间宽度不能超过一定范围(比如不得超过20%)
配售对象在累计投标询价阶段的最低申购量为其所有入围价位(最终价格区间下限之上的价位)对应的累计有效申购量,最高申购量为其最低申购量的一定倍数(比如两倍)
单价位初步询价方式,操作简便,利于投资者理解报价,但一个价位不容易充分地挖掘价格敏感性
多价位初步询价方式,操作更复杂,投资者理解和报价难度会增加,博弈的维度增加,但有利于体现价格张力
现阶段改革措施——优化网上发行机制和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
网上网下发行分开:对每一只股票发行,任一股票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一种方式进行新股申购,所有参与该只股票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股票配售对象均不再参与网上申购
对网上单个申购账户设定上限: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根据发行规模和市场情况,合理设定单一网上申购账户的申购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本次网上发行股数的千分之一
加强新股认购风险提示:发行人及其主承销商应当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证券经营机构应当采取措施,向投资者提示新股认购风险
指导意见的主要内容
询价对象下属的配售对象一旦参与了初步询价报价,则不能再参加网上申购,交易所和登记公司将于T日屏蔽该配售对象的已报价账户以及所有关联账户参与网上申购
为确认该配售对象的所有关联账户,监管机构会要求配售对象事先申报,登记公司也会根据已有信息进行核查。从而从技术上实现网上网下发行对象分开
此外,同一投资者名下的股票账户只能以其中一个申购一次,且一经申购不能撤单。重复申购除第一次申购为有效申购外,其余申购由上证所交易系统自动剔除
对“原则上不超过千分之一”的理解:若网上发行股数不是1000股的整数倍,则可以采取近似取整的方式
具体操作程序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对发行的影响
对发行人而言,定价市场化有利于降低一、二级市场价差,可以提高融资效率
对于主承销商的研究、销售实力要求更高,与发行人的定价谈判难度变大,承销风险也有所增大
对于机构投资者而言,报价难度大幅增加;同时,新股上市首日跌破发行价的可能变大,申购不一定有正收益
完善网下报价
约束机制
申购资金:网上申购资金量将有所降低,网下申购资金量有所上升,申购资金总量将有所萎缩
中签率:网上中签率会有所提高,网下申购中签率会降低,且很可能低于网上
网上申购:对非配售对象的机构而言,虽然网上中签率有所提高,但由于申购规模上限的限制,其网上申购获配的绝对数量可能大大降低
优化网上发行机制
需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向投资者充分揭示市场风险,提醒投资者理性判断
加强新股认购
风险提示
第二章
IPO改革后的发行操作程序(适用于上证所上市项目)
A股发行市场推介程序概述
定价/挂牌上市
路演/簿记
预路演
准备交易前
研究报告
内部准备
尽职调查及起草招股书
完成财务报表
建立初步估值模型
管理层培训
建立估值模型并形成对公司未来经营情况的财务预测
分析行业前景
撰写研究报告
进行预路演推介
一对一会议
团体推介会
搜集投资者对投资故事、估值方法、可比公司等问题的反馈
根据初步询价期间的投资者报价、报量确定价格区间
通过路演进一步覆盖有参与申购意向的非询价对象
管理层通过网上路演与中小投资者进行交流
制造需求竞争气氛并争取定价的主动权
实现最佳定价
分配及结算
挂牌上市/完成发行
后市支持
低
逐步缩小价格区间
建立初步 估值范围
研究分析师 作出估值预测
主要投资者的 反馈意见
确定促销
价格区间
最高点
价格区间
最低点
确定最终价格
向管理层汇报投资者的顾虑和对估值的反馈
高
价值发现过程,实现最优定价
准备阶段
实施阶段
从推介过程而言,A股IPO可以分为准备和实施两个阶段,整个推介过程就是循序渐进的价格发现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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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制度改革后的示意性时间表
发行结构及回拨机制
发行方式:
采用网下向询价对象询价配售(“网下发行”)和网上资金申购发行(“网上发行”)相结合的方式
发行结构:
在确定网上网下初始比例时,应充分考虑新的申购规则改变将对网上网下申购资金及中签率产生的影响: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规定,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少于4亿股的,网下配售数量不超过发行总量的20%;公开发行股票数量在4亿股以上的,网下配售数量不超过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后剩余发行数量的50%
申购规则的改变将对网上网下中签率产生影响:网下中签率可能将降低,网上中签率有望提高
从中国石油网上、网下申购资金分布看,询价机构网上、网下累计申购资金约占全部申购资金的47%,自然人和一般法人账户申购资金约占53%
回拨机制:
建议回拨机制设计如下:
在网下发行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若网上发行初步中签率低于【1%】且低于网下初步配售比例,在不出现网上发行最终中签率高于网下最终配售比例的前提下,从网下向网上发行回拨不超过本次发行规模约【%】的股票;
在网上发行未获得足额认购的情况下,可以从网上向网下回拨,直至网上初始发行部分获得足额认购为止
资料来源: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中国证监会
机构及个人持股占A股流通市值份额变化
中国石油网上、网下申购资金结构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重要性分析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分析师预路演推介
公司基本面
管理层市场推介
机构投资者形成对
投资价值的看法
机构投资者报价
可比公司交易价格、
市场情况等其他因素
发行价格区间
对投资者而言,由于询价阶段的报价将直接决定其是否有资格参与之后的申购,其必须在报价时对公司的投资价值有更为深入和全面的了解,因此研究报告的重要性显著提升
对主承销商而言,改革后对IPO定价的自主度将大幅提高,要实现最优定价必须基于对公司投资价值的充分认识和深入理解,高质量、对公司价值有充分挖掘的研究报告,将有助于主承销商实现合理定价
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的撰写及发送
报告报告
研究报告不应该包括“推荐”、“买入”等评级用语
盈利预测和估值范围应明确指出基于分析师独立判断并注明估值方法和假设
“防火墙”机制确保研究报告完全基于分析师的独立专业分析和判断
承销商律师等相关人员校阅研究报告不能影响分析师的观点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分析师独立、客观地专业判断
其他公开信息
招股说明书
除分析师独立、客观的标准外,撰写A股研究报告的主要原则还包括:
A股研究报告的陈述,应尽可能做到有合适的资料来源予以支持,否则,应明确注明该陈述并无合适的资料来源支持,以避免该等陈述存在误导或遗漏
A股研究报告中应客观公允地陈述有关发行人、本次A股发行以及其所处行业的风险因素
A股研究报告中使用有关发行人的信息,不得超越本次A股发行公开募集文件内容的范围,不得引用未经公开的发行人信息
根据《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中第九条规定,主承销商应向询价对象提供研究报告,而发行人、主承销商和询价对象不得公开披露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主承销商应仅向询价对象提供研究报告,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研究报告
IPO预路演及初步询价操作程序示意
公司管理层预路演,与投资者进行交流,介绍公司投资故事和亮点
主承销商分析师继续预路演,进行投资者教育
T-4
T-2
T-5
T-6
网下初步询价开始
T-7
向证监会报备价格区间
确定能够参与网下累计投标询价的配售对象,并在上证所的累计投标询价的电子化平台中予以屏蔽
主承销商分析师预路演开始
初步询价注意事项 :
在证券业协会备案的询价对象才有资格参与初步询价
询价对象以配售对象为报价单位,通过上交所的电子化平台报价
配售对象申报【1或3】个价格,且有最低网下申购数量要求
配售对象只能选择网下或者网上方式的一种,所有参与网下报价/申购/配售的配售对象均不能参与网上申购
T-3
网下初步询价截止
主承销商和发行人根据初步询价报价情况确定价格区间
初步询价
预路演推介
T-1
刊登网上/网下发行公告
注:管理层预路演时间为示意性安排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的网下申购电子化流程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网下电子化发行关键时间点操作
主承销商通过其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日16时的申购资金到账情况
17:30
主承销商确认累计投标询价申报结果数据;并通过申购平台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
15:30
主承销商将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于T+2日7时前通过PROP发送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7:00
累计投标询价截止,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查询并下载申报结果
15:00
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在确定发行价格区间后应尽早向证监会报备
获得证监会确定价格区间的确认后,主承销商将及时知会交易所
交易所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筛选出有资格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配售对象名单,并提供给主承销商下载
主承销商对有资格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将配售对象信息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准备网下发行公告的刊登,报社校稿截止时间为晚12:00
初步询价截止,主承销商从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查询并下载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15:00
T+2日
T日
T-2日
T-3日
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后,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也应做出相应修改,以适应新的发行制度:
初步询价阶段,询价对象为报价主体,但要列明配售对象的明细报价及对应的申购量
在价格区间确定后,网下电子化平台可以自动筛选出有资格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配售对象名单及其对应的最小申购量
此外,由于配售对象筛选工作集中在T-2日进行,工作量较大,承销商应力争尽早报备价格区间,且在获得证监会对发行价格区间报备的确认后尽快通知交易所
网下电子化的工作流程
准备阶段
初步询价阶段
初步询价报价期间,主承销商可实时查询有关报价情况
初步询价最后一天( T-3日)15时截止后,主承销商从申购平台获取初步询价报价情况
T-2日,主承销商在获得证监会对于价格区间的报备确认后将及时知会交易所,以便交易所通过网下电子化平台筛选出有资格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配售对象名单
主承销商对有资格参与累计投标询价的配售对象名单进行确认,将配售对象信息(包括配售对象名称、最小申购数量、证券账户、银行收付款账户以及股票代码 )通过申购平台发送登记结算平台
累积投标询价阶段
累计投标询价期间,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电子化申购平台实时查询有关申购情况
T日15时后,主承销商可通过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查询并下载申报结果
主承销商确认累计投标询价申报结果数据,并将确认后的数据于T日15:30前通过申购平台发送至登记结算平台
主承销商每天在9时至16时期间可以通过PROP平台实时查询资金情况
T日17:30后,主承销商通过其PROP信箱获取各配售对象截至T日16时的申购资金到账情况
定价后
主承销商将确定的配售结果数据于T+2日7时前通过PROP发送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于9时前按照各配售对象申购款缴款银行为单位,形成相应的配售对象退款金额数据及主承销商承销证券网下发行募集款金额数据通过PROP提供给相关结算银行进行划款
T+4日,中证登上海分公司将依据主承销商申报的网下配售数据办理股份登记
主承销商委托交易所向符合条件的询价对象提供网下申购电子化平台进行初步询价及累计投标询价
初步询价开始日前2个交易日内,发行人应当向上证所申请股票代码
委托中证登上海分公司代理进行申购资金的收、付,以及主承销商网下发行募集款的收取;并于初步询价开始日前一个工作日,将网下发行电子化所需基本信息以书面形式提供给中证登上海分公司
参与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的配售对象应在初步询价截止日12时前完成在中国证券业协会网站登记备案工作。未在上述时间前登记备案的询价对象和配售对象均不能参与网下询价发行
设定发行价格区间的主要考虑因素
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确定合理的价格区间
资本市场环境
投资者反馈
A股二级市场表现及投资者心态
可比公司估值及股价表现
投资者对行业及整体市场的看法及前景展望
投资者对公司投资故事的看法及接受程度
投资者对行业及其前景的看法
投资者对估值的反馈
投资者要求的IPO折扣水平
营造正面的需求势头
建立簿记初期良好的需求势头,营造正面的需求氛围
需求最大化及结构合理性
考虑报价和需求量的敏感性,实现需求最大化
设定的价格区间能够覆盖主要的重量级机构投资者,令他们能够最大程度的参与发行
以上簿记需求均为示意性数字
簿记需求的价格敏感性示意
(亿元)
不同类型机构的价格敏感性示意
(亿元)
120
70
50
25
20
15
确定发行价格的主要考虑因素
支持公司股价后市表现
定价相比可比公司和上市后预期二级市场的交易估值有合理的折扣水平,支持股价上市后的表现
投资者对价格的反馈
确定发行价格应尽量在投资者可接受的范围内
实现发行
最优定价
尽量确保高质量、核心的机构投资者能够最大程度的参与发行,以优化公司的股东结构,减少后市股价的波动性
优化公司的股东结构
第三章
新股投资风险特别提示公告
新股投资风险提示工作的内容
发行体制改革后
新股投资风险提示
工作的内容
新股投资风险
特别公告
的主要内容
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考虑到定价进一步市场化,申购新股的投资风险增强,因此按照《指导意见》提出的要求,对投资者加强风险提示非常有必要
对投资者的风险提示可以从如下几方面着手:
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刊登新股投资风险特别公告,充分揭示一级市场风险,提醒投资者理性判断投资该公司的可行性
此外,也建议在新股发行投资价值分析报告和其他相关公告中对新股投资风险进行特别提示
证券经营机构采取措施,向投资者提示新股认购风险,例如由在营业部张贴风险提示公告等
提示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发行的制度背景:一方面发行属于新老划断后的全流通发行,另一方面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定价机制市场化
重点就新股投资风险进行提示:
关于新股发行的一般性风险:投资者应审慎关注公司基本面,以投资为目的;投资者需根据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决策,一旦认购则需自行承担可能的风险及损失;监管机构、发行人和承销商等机构均不担保股票上市后一定不跌破发行价
关于个股风险:扼要地提醒投资者重点关注本次发行的特有风险,提醒投资者须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发行公告中风险提示部分的内容
存在时间表调整和发行中止的风险
示意性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新股投资风险特别提示公告
【】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股票(下称“本次发行”)的申请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9]【】号文核准。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就本次发行的相关事项及风险郑重提示如下:
本次发行为股改新老划断后的首次公开发行,发行人所有股票均为流通股。本次发行的定价将采用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更为市场化的定价机制。
任何投资者认购发行人股票均应审慎关注新股投资风险,以投资为目的,避免盲目申购及投机行为;投资者须根据自身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投资决策,一旦认购则需承担可能的风险及损失;本次发行由发行人及主承销商根据投资者认购意愿确定价格,监管机构、发行人和承销商不保证股票上市后一定不会跌破发行价格。
发行人存在【行业、运营、市场及财务】等方面的风险,拟参与认购的投资者,请务必认真阅读招股意向书及发行公告,特别是其中风险提示部分的内容。
新股发行体制改革后,发行人及主承销商存在根据市场变化或其他原因,灵活调整发行时间表或中止发行的可能。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股票招股意向书摘要》和《【】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A股发行安排公告》刊登于2009年【】月【】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和【证券时报】。
发 行 人:【】股份有限公司
保荐人: 【】有限公司
2009年【】月【】日
中国团体寿险市场发展潜力巨大,团体年金产品将成为其主要驱动因素,主要是由于社会福利制度的改革、优惠的税收政策以及越来越多的企业将年金计划纳入福利制度
为此,我们要以客户为导向,采取市场细分、设立大客户经理制、增强销售人员为企业提供解决方案的能力,及改进产品设计,确立在企业年金市场中的领先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