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商品技术指南 低 压 电 器 《出口低压电器技术指南》主要包括低压电器出口目标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与我国的差异,跨越技术壁垒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提出的解决方案和建议等。 本指南由以下六部分组成: 1、适用范围:本指南覆盖的产品范围包括工业用断路器、家用及类似用小型断路器(俗称小开关)、熔断器、接触器。 2、我国低压电器出口的基本情况:低压电器产品主要目标市场为欧盟和北美地区。我国低压电器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主要优势是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按国际标准组织生产;外资企业把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和制造业逐步向中国转移,已经形成产业链的规模和发展优势;我国企业把扩大出口或贴牌生产作为进入国际市场的主要途径;整机配套需求的增加,对低压电器产品需求量也出现了迅猛的增加。 3、国际标准和技术规范分析:低压电器的不同类别技术标准近百项(不包括与低压电器有关的相关标准)。标准的层次有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和工业发达国家的标准(国家标准和协会、学会标准)。工业发达国家标准是指具有代表国家的国家标准、协会标准。低压电器的国际标准按标准的类别主要有安全、电磁兼容、测量和试验方法等。低压电器电磁兼容(EMC)标准有电磁发射和抗扰度两方面的要求。 4、目标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及与我国的差异分析:本指南介绍了T/BOTTW的规则,重点阐述了欧盟、北美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技术法规以欧盟的机械指令、低电压指令和电磁兼容指令为重点,技术标准列出了IEC标准、欧盟的NE标准和美国的LU标准、英国的SB标准、德国的NID标准、日本的JIS标准等100多项适用的技术标准,并对国际标准、区域标准和各国的国家标准间的主要差异进行了分析、对比;合格评定程序重点介绍了欧盟的安全认证(EC认证)的程序和方法。 5、我国低压电器产品出口应注意的其他问题:主要包括EEEW指令和SHOR指令对低压电器出口的影响及对策、建议,知识产权对出口低压电器的影响,以
及应对专利侵权的处理。 6、进一步开拓出口目标市场的建议:实施品牌战略,创建驰名全球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低压电器品牌,是我国低压电器制造业出口产品战略的根本性转移,是实现我国低压电器制造业质的飞跃的必由之路。 本指南技术资料来源截止时间为2010年04月。
目 录 前言.............................................................................II 第1章 适用范围.....................................................................1 目的............................................................................1 覆盖产品范围....................................................................1 涉及的出口国家与地区............................................................1 第2章低压电器出口基本情况..........................................................2 低压电器海关统计口径............................................................2 低压电器近5年来的出口额统计分析................................................2 低压电器主要出口目标市场分析....................................................3 我国低压电器在国际市场的主要优势................................................9 潜在的目标市场分析..............................................................9 第3章 主要目标市场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情况概述................................10 第4章 目标市场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情况..........................................13 欧盟低压电器产品市场准入要求...................................................13 北美地区低压电器产品市场准入要求...............................................22 日本低压电器产品市场准入/认证制度..............................................30 第5章 标准差异....................................................................34 概述...........................................................................34 断路器标准主要差异分析.........................................................35 小型断路器标准主要差异分析.....................................................49 低压熔断器标准主要差异分析.....................................................53 接触器标准主要差异分析.........................................................65 第6章 达到目标市场技术要求的案例..................................................72 自主品牌产品出口过程...........................................................72 产品代理出口过程...............................................................79 第7章 达到目标市场技术要求的建议..................................................83 目标市场技术法规、标准符合性主要影响因素.......................................83 如何利用CB证书快速进入国际市场................................................83 企业出口常见问题解答...........................................................86 电子电气产品RoHS认证问题......................................................88 专利问题.......................................................................89 第8章 结束语......................................................................93 附录1 低压电器中国国家标准目录....................................................94 附录2 低电压指令覆盖的低压电器欧盟协调标准.......................................96 附录3 低压电器UL标准目录.......................................................100 附录4 低压电器日本国家标准目录..................................................102 参考文献..........................................................................103 I
前言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各国采取的贸易保护措施发生了很大变化。传统的贸易保护措施如关税、许可证、配额等逐步被削弱甚至取消,一些新型的贸易保护措施不断出现,如技术性贸易壁垒、绿色壁垒、知识产权、包装、企业社会责任等,对国际贸易的影响越来越大。 近年来,由于技术性贸易壁垒具有技术性强、隐蔽性高、透明度低、不易监督等特点,已逐渐成为发达国家采取的最主要的贸易保护措施之一。一些发达国家以维护国家基本安全、保障人类健康和安全、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欺诈行为和保证产品质量为由,凭借他们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的发展优势,通过制定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等方式对商品提出苛刻的市场准入要求,给其他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对外贸易造成很大的障碍,从而有效地达到了保护本国商品的目的。 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对外贸易一直处于快速增长状态,出口商品技术含量逐步增加,结构进一步优化,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尽管我国已成为贸易大国,但在发展中还面临一些问题,特别是发达国家纷纷制定技术性贸易措施,阻碍我们相当数量传统优势产品的出口。他们的“大门看似敞开了,实际上门槛提高了”。 企业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遇到的主要困难有:不了解国外的信息、缺少有效的解决方案、没有足够提升技术水平的资金。 本指南主要包括出口目标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以及与我国的差异,跨越技术壁垒需要注意的问题,以及提出的解决方案和建议等。 由于这项工作涉及国内外众多方面,技术性很强,难度很大,加上国外技术性贸易措施更新很快,所以希望各单位、企业、专家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议,不断完善和更新本指南,使本指南更贴近市场,为企业跨越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服务,为企业不断提升国际竞争力服务。 《出口低压电器技术指南》由商务部世贸司统一安排和部署,在编制过程中得到了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公司等单位有关领导的支持和指导,在此一并表示感谢。参加编写单位有:中国电器工业协会、上海电器科学研究所(集团)有限公司、全国低压电器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机械工业北京电工技术经济研究所、中国电器工业协会通用低压电器分会、上海电器设备检测所、上海良信电器有限公司、常熟开关制造有限公司。参加编写的人员有方晓燕、季慧玉、卢琛钰、刘金琰、郭丽平、黄兢业、孙琪荣、张慧民、吴庆云、徐元凤、陈晓东、周建新、邱军、杨慧等。 本指南技术资料来源截止时间为2010年04月。 II
《出口低压电器技术指南》 第1章 适用范围 目的 近年来我国低压电器产品的出口额逐年递增,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随着我国加入WTO,更多的外资进入我国市场,我国出口的贸易环境也更加开放更加多元化,但是仍存在不少制约出口的因素,如:新的贸易保护措施;关税下调,我国价格优势减弱;贸易竞争方式呈多样化等。其中由于国际竞争导致的很多国家和地区采取的新的贸易保护措施,特别是技术性措施、知识产权保护等对我国产品出口的影响日益突出。这些措施通常是以国家安全、防止欺诈、保护人类健康或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健康和保护环境等符合WTO相关规则的合法理由为前提制定的。 本指南主要介绍了出口国或地区的进口技术要求、合格评定程序等,旨在帮助企业在低压电器产品设计生产、销售和出口过程中注意我国与出口国或地区技术标准方面的差异,提高自己产品的质量,达到出口国或地区的准入要求,最终扩大我国低压电器产品的出口量。 覆盖产品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在境外销售的低压电器产品,既适用于作为独立器件出口的低压电器产品,同时也适用于作为整机零部件随整机出口的低压电器产品。 本指南覆盖的产品范围包括工业用断路器、家用及类似用小型断路器(俗称小开关)、熔断器、接触器。 工业用断路器是指适用于主触头用来接入额定电压不超过交流1000 V或直流1500 V电路中的断路器。 家用及类似用小型断路器是指适用于交流50Hz或60Hz,额定电压不超过440V(相间),额定电流不超过125A,额定短路能力不超过25000A的交流空气式断路器。 熔断器是指适用于装有额定分断能力不小于6kA的封闭式限流熔断体的熔断器。该熔断器作为保护标称电压不超过1000V的交流工频电路或标称电压不超过1500V的直流电路用。 接触器是指交流和直流接触器用于接通和分断电路,并与适当的过载继电器组合,以保护操作中可能发生过载的电路。该接触器主触头用于连接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1 000V或直流不超过1 500V的电路。 涉及的出口国家与地区 低压电器涉及的出口国家与地区众多,主要包括欧盟、北美、亚洲。 1
第2章低压电器出口基本情况 我国低压电器行业主要生产各种万能式断路器、塑壳式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热继电器、小型断路器、熔断器、熔断器组合电器、隔离开关、信号灯按钮、转换开关、电磁铁等电器产品,其主要特点是品种多,量大面广。 低压电器海关统计口径 根据海关2002年-2006年全国低压电器产品出口数据清单,并按表的税则号及商品名称进行统计、汇总和整理。 表商品名称及税则号 税则号 商品名称 8536100000 熔断器 8536200000 自动断路器 8536410000 接触器 8536500000 开关 低压电器近5年来的出口额统计分析 1)近5年海关出口情况 据海关统计数据表明,2002年—2006年低压电器产品的出口量和出口金额逐年上升,见表: 表 2002年—2006年低压电器产品的出口量和出口金额 序号 年份 出口量(亿台)同比增长出口金额(亿美元) 同比增长 1 2002年 1802 2003年1 1603 2004年1 1404 2005年1 1205 2006年16 100806040200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出口量(亿台)同比增长出口金额(亿美元)同比增长 2) 出口产品分析 根据海关统计的数据表明,目前,我国低压电器的各类产品均有不同数量的出口,但由于低压 2
电器的品种太多,从出口产品的分布来看,出口量较大且比较集中的产品主要为断路器、熔断器、接触器/继电器、开关及其它各类品种的保护电器等。2002-2006年5年中,出口总量为亿台,同比平均增长为%;出口总额为亿美元,每年平均增长为%。其中2006年接触器/继电器产品的出口为亿美元,占总出口的%;断路器产品出口为亿美元, 占总出口的 %;熔断器产品的出口为亿美元, 占总出口的。还有就是各类品种的保护电器的出口量相当大,有亿美元,占总出口的%。从产品的种类来看,我们出口的产品大多还是劳动密集型、低附加值的产品,真正高端产品的出口还很少。故此,显现出口量很大,而出口金额却不多的现象。 低压电器主要出口目标市场分析 出口国家分析 随着低压电器产品出口量的增长,出口国家和地区的范围也在不断扩大,以接触器/继电器、熔断器、断路器和开关为代表的出口国家和地区见表: 表熔断器、断路器、接触器和开关出口国家和地区 年份 出口国家和地区(个) 低压熔断器出口国 低压断路器出口国 接触器出口国 开关出口国 2002 424444 46 20033840 41412004 434646 48 20054547 47472006 464847 47 2001804747481604641140474712046444110080484746444060404645434238200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低压熔断器出口国低压断路器出口国接触器出口国开关出口国 3
以区域划分来看,熔断器的出口国家和地区见表: 表熔断器的出口国家和地区 年份 亚洲 欧洲 南美洲 北美洲 大洋洲 2002 15 17 5 3 2 2003 11 17 5 3 2 2004 14 19 5 3 2 2005 16 19 5 3 2 2006 16 20 5 3 2 20181614121086420亚洲欧洲南美洲北美洲大洋洲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 以区域划分来看,断路器的出口国家和地区见表: 表断路器的出口国家和地区 年份 亚洲 欧洲 南美洲 北美洲 大洋洲 2002 17 17 5 3 2 2003 11 19 5 3 2 2004 17 19 5 3 2 2005 17 19 5 3 2 2006 18 20 5 3 2 4
20181614121086420亚洲欧洲南美洲北美洲大洋洲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 以区域划分来看,接触器/继电器出口国家和地区见表: 表接触器继电器出口国家和地区 年份 亚洲 欧洲 南美洲 北美洲 大洋洲 2002 15 19 5 3 2 2003 12 19 5 3 2 2004 16 20 5 3 2 2005 17 20 5 3 2 2006 17 20 5 3 2 20181614121086420亚洲欧洲南美洲北美洲大洋洲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 以区域划分来看,开关出口国家和地区见表: 5
表开关出口国家和地区 年份 亚洲 欧洲 南美洲 北美洲 大洋洲 2002 17 19 5 3 2 2003 11 20 5 3 2 2004 18 20 5 3 2 2005 17 20 5 3 2 2006 17 20 5 3 2 20181614121086420亚洲欧洲南美洲北美洲大洋洲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 从海关统计数据来看, 2002年-2006年主要出口的国家分布是亚洲、欧洲、南北美洲和大洋洲,而亚洲出口国集中在东南亚、日本和中东地区。 出口市场分析 从出口数量来看,2002年-2006年各地区均有很大的增长,以熔断器、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开关等低压电器典型产品的出口统计数据为例,就基本代表低压电器整个行业的出口情况。 表低压熔断器的出口量分布表 (台) 地区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亚洲529962892 592462343825493992764889939 903978265 欧洲187430816 220319239231813944250101639 248476209 南美洲1528429 84287492058223212464281 36817871 北美洲45891159 8212639296093049339347658 379590405 大洋洲8915025 83685971235873311216912 15033553 6
10000000008000000006000000004000000002000000000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亚洲欧洲南美洲北美洲大洋洲 表低压断路器的出口量分布表 (台) 地区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亚洲20384889 236156413940446442922172 52627549 欧洲14193487 284416723096278148040375 51927358 南美洲2230675 553029773110549403380 10644891 北美洲8127086 7964385916963212801120 15215004 大洋洲1140877 117871518103561621537 1596145 6000000050000000400000003000000020000000100000000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亚洲欧洲南美洲北美洲大洋洲 表接触器继电器的出口量分布表 (台) 地区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亚洲301544029 305971721385622612388180543 437732164 欧洲74066273 102226531128242648155060813 236746428 南美洲7769158 101800101572741826403651 34336888 7
北美洲115292959 12034612013899179354292754 213553920 大洋洲1575500 162813422399442427699 3601492 450000000400000000350000000300000000250000000200000000150000000100000000500000000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亚洲欧洲南美洲北美洲大洋洲 表开关的出口量分布表 (台) 地区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亚洲2584859724 280358195830539424873045166108 3270282046 欧洲107448639 117150205155548715181203173 246194665 南美洲14631986 197841093261171533105044 47608166 北美洲194633693 267020637329333067263836122 341347106 大洋洲6336523 698185463254346670579 7340647 3500000000300000000025000000002000000000150000000010000000005000000000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2006年亚洲欧洲南美洲北美洲大洋洲 从以上熔断器、断路器、接触器/继电器和开关等产品的出口情况,我们可以看出,2002年-2006年各大洲的出口量均有不同程度的增长。按出口量大小排列分别是亚洲、北美洲、欧洲、南美洲和 8
大洋洲。 我国低压电器在国际市场的主要优势: 1 我国低压电器制造业质量水平稳步提高 近年来,规模企业积极提高设计能力,对产品研发加大投入,进行技术创新和技术改造,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用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全力推进低压电器向绿色节能方向发展。目前我国低压电器产品的整体质量水平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相差不大,现行的国家标准基本都是等同/修改采用国际电工委员会制定的IEC产品标准。 2 全球产业链发展 随着我国对外资企业进入国内市场政策的放宽,大批外资企业进行产业结构调整,把采购中心、研发中心和制造业逐步向中国转移,已经形成产业链的规模和发展优势,包括厂家的优势、工人的优势、知识技术的优势,都在不断的繁衍着。 3 开拓国际市场能力的提升 随着企业实力的增强与国际市场知识和经验的积累,企业加大了对外直接投资力度,制定国际化战略目标,通过劳动力资源和快速扩张的生产规模而形成的成本优势,积极开拓国际市场。而用成本领先战略也成为中国企业普遍选择的竞争战略,通过增加销售量作为企业国际化经营的最高目标,把扩大出口或贴牌生产作为进入国际市场的主要途径。 4 整机配套需求的增加 随着全球电力行业的高速发展,所需配电电器的需求量随之激增,市场的需求不断增大,对低压电器产品需求量也出现了迅猛的增加,创造了低压电器行业良好的发展前景。 潜在的目标市场分析 根据海关出口数据,我们看到现在我国低压电器产品出口创汇是越来越多,出口地区也是越来越多,中国已逐步成为低压电器产品的制造基地。今后我国低压电器产品的出口还将大幅度上升。据分析,低压电器出口的潜在目标市场我们认为应该依次是亚洲、北美洲和欧洲。主要依据是根据2006年出口量中,这三个地区的总和占了 %。而且从前面的数据可以看出,北美洲和欧洲近几年的出口量急剧上升,有很大的潜力。 根据海关统计数据,美国、日本、俄罗斯、东南亚地区、中东地区、欧洲等国家地区多年来一直名列我国出口市场的前列,因此可以锁定为今后我国出口的目标市场。 注:本章数据统计资料来源截止时间为2006年12月。 9
第3章 主要目标市场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情况概述 低压电器产品标准在国际上主要分为四大标准体系,分别为IEC标准标准体系、EN标准体系、北美标准体系,前者为国际标准体系,后三者为区域性标准体系。以区域性为主的标准体系形成主要是发达国家和地区,其余发展中国家和地区还未形成系统的标准体系,如东盟地区、中东地区、非洲地区等。 IEC即国际电工委员会,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一个电工标准化国际机构。其目的是为了促进世界电工电子领域的标准化。 EN标准是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制定的,大多数EN标准与IEC标准采取平行投票的方式,因此大多数EN标准与IEC标准差异不大。 低压电器产品北美标准体系以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标准、加拿大国家标准CSA为主。 低压电器产品日本标准是以日本工业标准(JIS)为主。 中国低压电器标准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主要对应IEC国际标准体系,大部分是等同采用IEC标准,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形成我国特有的低压电器标准体系。 美国、日本和欧盟等国凭借自身技术优势,制定了严格的复杂的技术法规,其覆盖面广、数量多、形式和层次多样,通过技术法规与标准和认证或合格评定程序相互配合,共同构成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低压电器主要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见表。 表 低压电器主要市场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 主要技术法规 标准 合格评定与我国国标市场 程序 有无差异 中国 GB 19517《国家电气设备3C GB 、GB 、GB 、安全技术规范》 GB 10963 ……详见附录1 欧盟CE 低电压2006/95/EC指令; EN 60947、EN 60898、EN 61008、EN 略有 61009 EMC 2004/108/EC指令; ……详见附录2 美国 国家电气安全规程ANSI/UL 489 安全标准-塑壳断路器、UL 有 (NEC) 塑壳开关和断路器外壳 ANSI/NFPA 70,1999 UL 60947、UL 1664、UL 877、UL 943……详见附录3 日本 电器和材料安全法规PSE JIS C8201-2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有 (电器和材料出口到日第2部分:线路断路器 本的导则) JIS C8211 家用和类似安装的过电流保 护的线路断路器 10
JIS C8221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无完整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路保护断路器 JIS C8222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有完整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 ……详见附录4 GB 19517《国家电气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将各类电气设备安全特性(要求)进行提炼、概括、综合,提升为共性的安全技术要求,并将符合规范要求的各类电气设备的专业安全标准作为其附录,起着具有技术法规性、强制实施的功能,而各类电气设备的专业安全要求则成为推荐性标准。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交流电压50V至1 500V及直流电压75V至1 500V之间的各类电气设备。低压电器产品都在该技术规范的覆盖范围中。 我国的低压电器标准主要是涉及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家用断路器及其类似设备、低压熔断器、低压系统的绝缘配合等范畴内的标准。为了与国际接轨,我国低压电器的标准体系按照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的标准体系建立。在制修订标准时遵循等同、修改(等效)采用IEC标准的原则,逐步使我国的低压电器标准与IEC标准接轨,标准目录详见附录1。 欧盟以外的国家的产品要进入欧盟市场,必须符合欧盟指令和协调标准,才能在欧盟流通。进入欧洲共同体市场的低压电器产品在安全上应符合低电压指令。本指令规定额定电压范围交流50V~1 000V和直流75V~1 500V的电气设备按欧盟现行的与安全有关的良好的工程规范制造的,当其按预定用途正确安装、维护和使用时,不会危及人身、家畜和财产安全,方可投放市场。确保电气设备符合协调标准。投放市场前,必须将本指令中规定的CE标志加贴到电气设备上,以证明其符合本指令。 欧洲协调标准,是指标准化机构(欧洲标准化委员会CEN、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与欧洲电信标准学会ETSI)根据欧盟委员会下达的标准化委托书在所有利益相关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依据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制订的标准。协调标准及其编号的清单在欧洲共同体官方公报上公布,低电压指令覆盖的低压电器协调标准目录见附录。标准基本包括了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断路器、开关、电磁起动器、自动转换开关、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和熔断器等产品,标准目录详见附录2。 在美国的法规体系中,没有将“技术法规”作为单独的一类法规看待,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政府机构管理和颁布技术法规。联邦政府的技术法规必须由州政府认可,成为州法律,才能采用。如涉及电气设备安装合格评定依据的由民间社团制定的《美国国家电气安全规程》(NEC),由于不是国家行 11
为不具有法律效力,由各州对其进行修改,补充形成州的法规,以州的法规实施,认证、检验机构由州确认。所以进入美国各州的电气产品采用的法规和标准可以合法的存在差异。 由于美国是一个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消费者重视安全,期望得到更安全、更可靠的电气产品,要求在产品进入市场前由独立的第三方机构进行合格评定,作为这种市场需求的回应,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制定标准,进行检测并颁发合格评定证书。UL标准与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标准更是存在较大的差异。在标准体系方面,每一个标准适用于一种特定型式的设备(产品)。IEC将有关低压电器产品的一般规定及共同的规定集中在IEC 60947-1中,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的产品同时也符合IEC 60947-1。而UL标准则独立执行,但也参照适用于被测产品零件或部件的其他UL标准。如UL489、UL1066适用于断路器;UL98、UL977适用于开关、隔离器、熔断器式开关;UL508适用于电磁起动器;UL1008适用于自动转换开关UL248、UL512适用于熔断器等。详细的低压电器UL标准目录见附录3。 日本也是技术法规繁多的国家。在电气行业的法规有《电器和材料安全法》。《电器和材料安全法》将电器和材料分为A类和B类两种,产品的安全是强制性的,只是A类产品认证的有效期较长,一般为5-7年,少数为3年,B类产品认证有效期为1、2、3年不等。塑壳断路器和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属于A类产品,认证有效期为7年。 日本的技术标准不仅数量多,而且很多技术标准不同于国际通行的标准。一种产品要进入日本市场,不仅符合国际标准,还必须符合日本标准。日本对进口商品规格要求很严,在品质、形状、尺寸和检验方法上均规定了特定标准,如不满足要求,也不能进入日本市场。日本工业标准(JIS)是日本国家级标准中最重要、最权威的标准。近年来,日本工业标准也在积极采用国际标准,这对我国当前正在推行的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工作有一定的参考价值。日本工业标准有关低压电器的主要标准23个,覆盖了低压电器的主要产品,如断路器、熔断器、电动机起动器、剩余电流操作线路断路器等,日本低压电器标准目录见附录4。 注:本章技术资料来源截止时间为2007年06月。 12
第4章 目标市场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情况 2001年12月11日,我国正式成为WTO(世界贸易组织)成员。WTO的三大总协定(《货物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总协定》)囊括了世界贸易的三大主题,其中《货物贸易总协定》项下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是与我国企业产品出口密切相关的协议之一。 WTO为尽量减少技术性贸易壁垒对世界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鼓励自由贸易,成员间签署了《技术性贸易壁垒协定》(TBT协定),尽量避免各成员所制定的技术性贸易措施成为不必要的贸易障碍。所谓技术性贸易壁垒,即一个国家或地区为限制进口,保护本国市场或企业,以技术法规、标准、合格评定程序等技术措施为手段形成的贸易障碍。 WTO/TBT协定管辖的TBT措施主要有三种形式,即标准、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根据《TBT协定》标准是自愿性的,技术法规是具有约束力的强制性文件,而合格评定程序则是用来直接或间接确定产品是否符合技术法规或标准相应要求的程序,它既可是强制性的,也可是自愿性的。 通常情况下,国家或地区以技术法规/法律的形式规定某类/种产品必须满足某些要求(在技术法规中明确规定的要求)或满足某些标准的要求,并通过一定形式的合格评定程序(产品认证、批准、检查等)来证实/确认产品满足了上述要求。因此,了解出口目标市场国家或地区的相关产品的技术法规要求、标准要求和合格评定程序,将有利于产品满足市场准入的要求,便于产品的出口。 本章将从各个国家及地区针对低压电器产品市场准入方面制定的技术法规和合格评定程序三方面进行概括性的介绍,通过列表对比使读者对各国有关低压电器产品在法律规定、采用的标准以及产品认证等方面有一个总体的了解。 欧盟低压电器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目前欧盟主要涉及电器产品的指令 在欧盟组成之前,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技术要求。不同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只能使得出口商进入一个或两个国家。随着欧盟的形成,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的协调,改变了这种状况。欧洲作为一个整体市场使得它对技术的要求简化了。欧洲标准、欧洲合格评定方法和欧洲指令构成了欧洲统一大市场的三大支柱。 在欧盟颁布的各项指令中,涉及低压电器产品的通用指令有73/23/EEC低电压指令、89/336/EEC电磁兼容(EMC)指令,以及近年颁布的2002/96/EC报废电子设备(WEEE)指令、2002/95/EC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ROHS)指令和EUP指令 ——低电压LVD指令(LOW VOLTAGE DIRECTIVE,73/23/EEC)始定于1973年,被认为是新方法指令的前身。1993年,在欧盟指令93/68/EEC中,对低电压指令进行补充和修订,增加使用 13
CE标示的条款。目前,新的低电压指令2006/95/EC,只是合并了上述两个指令,对于低电压指令本身内容以及CE标志的要求,并没有任何实质上的改变,并于2007年1月16日开始正式实施了。 低电压指令目的是为了确保低电压设备在使用时的安全性。低电压设备的定义供电条件为50~1000Vac或75~1500Vdc的电气设备。符合该供电条件的低压电器产品在此指令的管辖范围内。该指令涉及此类设备的所有安全规则,包括防护因机械原因造成的危险。 在LVD中要求欧盟成员国必须采取适当的方法,确保在国内市场中销售的电气设备不致危害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家蓄的安全以及财产的安全。为此必须做到: A、设备必须依照安全原则以及良好的方式进行设计; B、设备必须正确安装及维护; C、设备必须依照其预期设计的目的使用。 如果设备符合所有成员国认可的特殊安全要求,则认为符合上述要求。可参考规定了良好设计方式的协调标准,证明其符合性。对应于低压电器的协调标准是EN 60947、EN 60898和EN 60269系列。 根据LVD的指令,制造厂商或其欧盟内的授权代理机构可拟定一份符合性声明,并在产品上加贴CE标志,标志该产品符合LVD及相关规定。 ——电磁兼容EMC指令(ELECTROMAGNETIC COMPATIBILITY DIRECTIVE ,89/336/EEC)始定于1989年,又于1991, 1992, 1993年多次修订。修订版作为附属指令91/263/EEC, 92/31/EEC, 93/68/EEC。欧盟已于2004年12月31日公布了新版EMC指令2004/108/EC,旧版指令89/336/EEC则将于2007年7月20日失效。自旧指令失效日起至2009年7月20日为缓冲期,旧版指令不予引用,但引用旧指令之产品可持续有效至2009年7月20日,可继续于市场上销售。此次修订的指令将涉及所有产生电磁干扰或受到电磁干扰的设备。 新修订的指令进一步明确了所涉及设备必须符合的基本要求:(1)防护要求。(2)信息要求。(3)标志要求。新修订的指令还简化了合格评定程序,此外,新修订的指令还试图通过加强对制造商的追踪来加大市场监督的力度。 此项指令的目的是为了防止电气及电子产品产生对其他设备的电磁干扰,以确保电子设备运行的安全及稳定,同时也规定设备必须能够具备一定的抗干扰能力。该指令并未规定具体的数值,只规定了基本保护要求。该指令规定,所有进入欧洲市场的电子电器产品都必须符合相关电磁兼容方面的要求,按相关EN标准进行测试并保留报告。对应于低压电器产品的电磁兼容性均已包括在具体的产品标准中。 EMC指令第10条规定了3项符合性评估程序: A、第10(1)条说明制造厂商采用于协调标准时,产品的评估程序; 14
B、第10(2)条说明制造厂商并未引用、部分引用或无法引用协调标准时,产品的评估程序; C、第10(5)条说明用以发射无线电通讯信号的装置的特殊评估程序。 ——关于有害物质RoHS指令(The Restriction of the Use of Certain Hazardous Substances in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2002/95/EC)和废旧电子WEEE指令(Waste Electrical and Electronic Equipment,2002/96/EC) 2003 年2 月13 日,欧盟公布了《关于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第2002/96/EC号指令》(WEEE指令)和《关于在电子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某些有害物质的指令》(RoHS 指令)。根据WEEE指令,对于2005 年8 月13 日以后投放市场的产品,生产者应以提供担保的方式,保证有关报废电子电气设备的收集、处理、回收和环保处置费用资金将由生产者提供;对于在2005 年8 月13 日前投放市场(用于私人家庭以外的使用者)的产品报废(“历史垃圾”)后的管理处置费用将由生产者提供。根据RoHS 指令,从2006 年7 月1 日起,各成员国应确保在投放于市场的新电子和电气设备中限制使用铅、汞、镉、六价铬、多溴二苯醚和多溴联苯等有害物质。 ——用能产品EUP指令(establishing a framework for the setting of ecodesign requirements for energy-using products,2005/32/EC) 2005年7月6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正式公布了关于制定用能产品环保设计要求框架的指令2005/32/EC(以下简称EuP指令),该指令通过对用能产品在整个生命周期的改善和约束,提高产品的环境效能,促进生产商采用先进的环境化设计技术来生产耗能产品,鼓励生产商在产品的整个生命周期内将某些有害物的使用量最小化,从而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并达到保护资源的目的。 欧盟电气产品市场准入制度 根据欧盟指令,电气产品进入欧洲市场必须遵守指令中规定的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和环境的基本要求。同时在欧盟指令中还根据产品可能存在的危险程度采取的不同合格评定模式,并且大多数的指令还规定了凡是符合欧盟指令要求的电气产品必须加贴“CE”标志方能进入欧洲市场流通。 CE标志 ——CE标志概述 新方法指令大多都要求指令覆盖的产品在经过合格评定后应加贴CE标志方能投放市场,所以CE标志又被称为产品进入欧洲市场的通行证。CE标志不是质量认证标志,它仅代表该产品完成了适合的合格评定程序,符合所适用的欧盟指令要求,CE标志制度是欧盟电器产品的准入制度,是强制性法律条文的要求。产品只有带该符合性标志,方可在欧洲成员国家流通,并由欧盟各国政府负责管理和授权指定机构政府及中介机构共同实施市场监督。 ——CE证书有以下几种: 15
Declaration of conformity / Declaration of compliance《符合性声明书》,此证书属于自我声明书,不应由第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签发,因此,可以用欧盟格式的企业《符合性声明书》代替。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 / Certificate of compliance《符合性证书》,此为第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颁发的符合性声明,必须附有测试报告等技术资料,同时,企业也要签署《符合性声明书》。 EC Attestation of conformity 《欧盟标准符合性证明书》 此为欧盟公告机构(Notified Body简写为NB)颁发的证书,按照欧盟法规,只有欧盟公告机构才有资格颁发EC Type的CE声明。如果不采用自我声明方式,而是由欧盟公告机构测试和出具证书,则企业不需要签发《自我声明书》,由“指定机构”对产品符合性承担责任,受法律保护。因此,对于欧盟公告机构颁发的CE证书,不存在判定有效性的问题。但是,对于第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颁发CE证书,就要由企业或者采购方确定CE证书有效性,依据是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归根到底是第三方机构(中介或测试认证机构)的技术能力和信誉。通常,获得欧洲实验室认可机构或中国试验室国家委员会(CNAL)按ISO/IEC17025认可的试验室是最具有可信任度的,甚至是客户要求的。 ——CE标志适用的国家 目前共有28个欧洲国家强制性地要求进入市场的产品携带CE标志,其中包括了25个欧盟成员国:奥地利,比利时,丹麦,芬兰,法国,德国,希腊,爱尔兰,意大利,卢森堡,荷兰,葡萄牙,西班牙,瑞典,英国,爱沙尼亚,拉脱维亚,立陶宛,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马耳他,塞浦路斯。还包括了1992年欧洲共同体(EC)与欧洲自由贸易联盟协会(EFTA)签订协议建立欧洲经济区(EFTA)的3个国家:冰岛,列支敦士登和挪威。2004年5月1日加入欧盟的10个新成员国:塞浦路斯,匈牙利,捷克,爱沙尼亚,立陶宛,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匈牙利,斯洛文尼亚10个中东欧国家入盟。 ——加贴和使用CE标志的主要指导原则 欧洲共同体所公布的指令中涵盖的任何工业产品都必须加贴标志,除非具体指令另有规定;CE标志是产品进入欧洲市场的通行证。 加贴到工业产品上的CE标志表明,该产品已经被验证符合新方法指令。当产品同时需要符合其他指令,而且该指令还规定加贴CE标志时,CE标志必须标明这些产品也符合这些指令的规定。禁止加贴容易使第三方对CE标志的含义和式样产生误解的任何标志。一个产品可以加贴其他不同的标志,但这些标志不能同CE 标志发生混淆,这些标志只有在不会降低CE标志的明视度和清晰度的条 16
件下,方可加贴到产品上、产品包装上或随附于产品的文件上。CE标志应由制造商或其在欧洲共同体的代理商加贴。为了防止滥用CE标志,欧盟成员国会对加贴CE标识的产品进行市场抽查来保证产品始终符合欧盟的规定。如果某一欧盟国家确定CE标志已被不适当地加贴,根据具体指令规定,制造商、其代理商有义务按成员国的规定,使其产品符合要求,并停止其违反规定的行为。如不符合的情况继续发生,欧盟成员国必须采取一切适当措施限制或制止该产品进入欧洲市场,或者按规定的程序,确保其撤除欧洲市场。 虽然,CE标志并非安全认证标志,但为降低风险,国内厂家也往往通过一些国际权威认证机构(如,英国BSI,德国VDE及TUV等)作出CE声明。而要使产品在市场上更具竞争力,厂商往往还需取得安全认证标志。如,BEAB安全认证标志,TUV的GS标志,VDE的安全认证标志,意大利的IMQ,瑞典的SEMKO,荷兰KEMA等等。 ——指定“欧盟授权代理” 为了能确保CE标志认证实施过程中的要求得以满足,欧盟法规要求位于28个欧盟国家和EEA国家境外的制造商必须在欧盟境内指定一家欧盟授权代理, 以确保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在流通过程及使用期间产品安全的一贯性。 EC合格声明 根据欧盟指令,EC合格声明是由制造商或其在共同体的授权代表签发的证书。发布合格声明的制造商或制造商授权的代理是该声明书的唯一责任人。制造商或其授权代表向法定监督机构报告投放欧洲市场的产品,符合应用于该产品的所有基本健康和安全要求。EC合格声明通常也称之为制造商声明。如果多个指令是用于同一产品,可以将所有声明合并成一份。 EC合格声明的内容在各个指令中的规定不尽相同,但至少应包括: ——签发声明的制造商或授权代表的姓名和地址; ——产品识别:名称、规格和型号/系列号和其他相关的补充信息; ——产品所采用协调标准和其他标准、规范方面的信息; ——产品所符合的欧盟指令号及其名称; ——若指定机构参与合格评定,则应包括指定机构的名称、地址、识别编号和合格证明书的证书号等; ——合格声明的发布日期; ——签发声明人的身份及签名; ——其他所需要补充的信息。 17
欧盟指令的合格评定模式 根据全球方法的评定模式,所有的欧盟指令通常都会给制造商提供出几种合格评定程序的模式(Module),制造商可根据自身和产品的情况选择最适合的模式。一般情况欧盟指令的合格评定模式可分为以下几种基本模式: 八种基本模式: 涉及内部设计和生产控制,该模式不要求指定机构参与。(可采取模式A 内部生产控制 自我声明方式) 涉及设计阶段,依靠指定机构根据制造商提供的技术文件和样品进模式B EC型式试验 行检验,并由指定机构颁发“EC型式检验证书” 涉及生产阶段,在模式B之后进行。由制造商保证产品的制造过程模式C 型式合格+B 与“EC型式检验证书”(模式B)所描述的型式的一致性。该模式不要求指定机构参与 涉及生产阶段,在模式B后进行。涉及生产过程和最终检验,须由生产质量保证模式D +B 指定机构参与评定 涉及生产阶段,在模式B之后进行。涉及制造商控制的产品最终检产品质量保证模式E +B 验。须由指定机构参与 涉及生产阶段,在模式B之后进行。指定机构负责控制按照模式B模式F 产品验证+B 颁发的“EC型式检验证书”中所描述的型式,并颁发合格证书。 涉及设计和生产阶段。用于高风险产品,每个单件产品都要由指定模式G 单件验证 机构进行检验 涉及设计和生产两个阶段,包括设计,生产和最终产品检验阶段。模式H 全面质量保证 由指定机构参与评定,并定期对制造商的质量保证体系进行监督复查 八种基本模式的派生模式 在基本模式的基础上,根据产品的不同和风险程度,又派生了下述几种模式。 八种基本模式的派生模式 模式 说明 与基本模式相比所增加的要素 内部生产控制,并对成品的一个在生产阶段由指定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查,所要Aa1 及 Cbis1 或多个方面进行一次或多次实检查的相关事项在指令中有明确规定 验 内部生产标准,并不定期对产品在生产阶段由指定机构对产品进行检查,所要Aa2 及 Cbis2 进行检查 检查的相关事项在指令中有明确规定 18
Dbis 不采用模式B的生产质量保证 要求技术文件 Ebis 不采用模式B的生产质量保证 要求技术文件 Fbis 不采用模式B的产品验证 要求技术文件 对设计进行控制的全面质量保由指定机构对产品的设计或产品或其派生产品Hbis 证 进行分析,并颁发EC设计检验证书 注:8种基本模式及派生模式可以任何方式结合,从而形成了新方法指令中采用的合格评定程序的基础。指令中所采用模式的复杂程度或严格程度根据产品的类型,所涉及的危险程度而定。 合格评定模式的选用 产品可采用“自我声明”模式还是“必须通过第三方指定的认证机构”,一般应取决于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风险水平的高低。 ——欧盟的产品指令允许制造商对某些类别中风险水平最小的产品选择以模式A:“内部生产控制(自我声明)”的方式进行CE符合性的声明。 ——对于风险水平较高的产品则必须通过指定的第三方认证机构NB(Notified Body)介入。 模式A以外的其他模式的认证过程中,通常需要至少一家欧盟的指定机构(NB)参与合格评定过程中的一部分或全部。根据不同的模式,NB则可能分别以:来样检测,抽样检测,工厂审查,年检,质量体系认证等不同方式介入认证过程,并出具相应的检测报告、证书等。 对于每一个欧盟的产品指令,通常都有一个针对该产品指令的授权认证机构NB名录。相关指令及其被认可的指定机构的目录可通过欧盟网址:查询。 技术文件 根据新方法指令,无论是采用何种合格评定模式(不论是采用制造商自我声明符合基本要求,还是需要指定机构的介入),制造商都需要准备技术文件。技术文件是说明达到安全要求的书面证明,也是提供产品符合指令的技术基础证据。 根据欧盟法律要求,加贴了CE标志的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其技术文件(Technical Files)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一般必须保存10年,技术文件中所包含的内容若有变化,技术文件也应及时更新。 —— 技术文件的内容 根据指令的不同情况,不同指令规定其技术文件的内容和详细程度取决于产品的类别和性质以及从技术角度应考虑的必要因素,目的是为了证明产品符合相关指令的要求,采用了协调标准(或其他有效标准),并声明产品与这些标准相符以表明产品与指令所规定的基本要求相符合。 一般技术文件需包含产品设计,制造和运行的信息内容。技术文件可以包含系列产品的描述, 19
技术文件的详细程度取决于产品的性质。通常应包括下列内容: 制造商(欧盟授权代理AR)的名称、商号、地址; 产品的规格型号,编号; 产品使用说明书; 安全设计文件(如:关键结构图,即能反映涉及安全方面考虑的设计图); 产品技术条件(执行的标准或其他标准文件); 产品电气原理图; 产品线路图; 关键元器件或原材料清单; 测试报告(Testing Report) 欧盟授权认证机构NB出具的相关证书(对于模式A以外的其他模式); EC合格声明 —— 技术文件的编写与保存 技术文件是制造商说明产品符合相关指令要求的文件,也是欧盟市场监督机构查验产品是否合格的依据。所以,技术文件的编写应遵循相关指令所规定的要求,应有条理、简明、资料和数据完整,并有说服力。 技术文件要用欧盟的一种官方语言(英语、德语、法语)编写,产品使用说明书必须翻译成产品使用国的语言。如果指令规定的合格评定程序要求指定机构参于评定,则技术文件应采用产品被评定的指定机构所在国的一种官方语言编写,或采用该指定机构可以接受的语言编写。 技术文件应妥善保存,以供欧盟市场监督机构检验。技术文件的保存期应按产品相关指令的规定,一般为从产品完成制造的最后之日起计算,保存期不少于10年。 技术文件由制造商或其确定的在欧盟的授权代理负责保存。若制造商在欧盟无授权代理,产品是通过欧盟的进口商投放市场的,则制造商应确保在市场监督机构查询时,随时可以提供相应的技术文件。 国际合格评定体系的认可 欧洲电工产品安全认证 欧洲认证组织是欧洲电工标准委员会(CENELEC)。早在20世纪70年代,为了实施电气产品的安全认证,欧洲电工标准化委员会(CENELEC)曾专门编制了一套安全标准,即CEE标准,并建立了一个电工产品认证用的CB体系,即CENELEC的各成员的认证检验机构互相承认检验结果。该CB体系已于1985年与IEC国际电工委员会合并,推广成为现今的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 20
测试与认证组织推行的CB体系。 最初,欧洲各国的认证机构独立开发自己的合格评定程序、各自提出自己的一套要求,欧洲及以外地区的制造商必须符合各自国家和认证机构的要求才能获得各国的认证机构的证书并使用其标志。随着协调标准在欧洲的发展,从20世纪70年代开始,一部分业界影响较大的认证机构渐渐走到了一起,开始对市场的需求作出了回应,产生了CENELEC认证协议(CENELEC Certification Agreement, CCA)。 通过该协议,任何一个成员认证机构对加贴其他成员机构标志的产品认可,而不需进一步的测试。为使签署协议的所有成员机构能够按照同一要求进行认证,并认可其他成员机构出具的报告,制定了以下工作程序: ——按照欧洲协调标准进行测试的要求; ——按CCA成员间达成一致的要求进行年度工厂检查; ——生产线上的产品监督和发证后的市场监督; ——测试专家间的经常性会议,讨论测试中的问题、测试方法; ——为维持和改善测试质量及认证计划的运行所需的比对评定程序; ——对未来可能加入该计划的潜在新成员的评估准则。 CCA认证计划规则确保了欧洲认证机构间在有需要时可以互相获得对方的认证产品的技术文档。该计划还确保了: ——成员实验室间测试的一致性; ——对生产厂的定期的检查; ——对产品的经常性的核查以确认其符合相关安全标准; ——产品的变更得到了评估。 这些规则、程序已成为世界其他地区认证计划的样板,同时也是国际组织IECEE-CB体系运作的基础。 多边互认协定始于地区范围(欧洲、亚洲和太平洋地区),经过国际认可论坛(IAF)及国际实验室认可合作组织(ILAC)的努力,这些区域性的多边互认协定发展到了国际范围。然而,只有在IAF和ILAC能够保证参与多边互认协定的认可机构能履行前面所述要求时,这些协定才能促进世界范围贸易的发展。 市场监督 概述 为保证市场监督的公正性,欧洲共同体要求市场监督工作必须由各成员国政府主管当局负责。各成员国市场监督主管当局必须保证有足够数量的合格和经验丰富的人员承担市场监督工作。在市 21
场监督过程中,还可以聘请专家协助工作。要保证测试数据的质量,主管当局所使用的测试设备必须符合EN 45001标准中的相关准则,并保证主管当局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市场监督的责任部门 由成员国的相关政府负责进行市场监督。由于各成员国的管理体制差异,故市场监督的组织结构不尽相同。 ——实施监督机构主要有三种类型:中央政府;地方当局;州或自治区当局。 ——市场监督主管当局可将其技术任务(如测试或检验工作)转包给另外一个机构,但必须保留其作出最终决定的职责。 ——指定机构不得参与市场监督工作。为了避免利益冲突,必须明确区分合格评定和市场监督工作的不同性质。虽然指定机构和市场监督主管当局在成员国中受上级同一主管当局管理,但两个机构所承担的责任是不同的,指定机构负责开展合格评定活动,旨在保证产品在投放市场前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而市场监督机构的职责则是保证产品投放市场后符合新方法指令的基本要求。两者虽职责不同,但具有互补性。 提示:产品投放到欧洲市场后,技术文件必须存放于欧盟境内供监督机构随时检查。对被市场监督机构发现的不合CE要求的产品、或者使用过程中出现事故但是已加贴CE标志的产品,必须采取补救措施(比如从货架上暂时拿掉,或从市场中永久地撤除)。 已加贴CE标志之产品型号在投放到欧洲市场后,若遇到欧盟有关的法律更改或变化,其后续生产的同型号产品也必须相应地加以更改或修正,以便符合欧盟新的法律要求。 北美地区低压电器产品市场准入要求 北美自由贸易区(NAFTA)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3国组成。为了自由贸易区内的贸易更加顺利的进行,美国、加拿大、墨西哥在市场准入、技术标准等方面进行了协调工作。在北美,UL与墨西哥国家电子部标准化、认证协会和加拿大标准协会(CSA)合作发行出版了北美协调化标准。 另外,统一产品合格评定程序和产品认证标志也是消除贸易屏障的重要举措。为此,美加在产品技术标准充分协调的基础上,推出了以美国UL标志和加拿大CSA标志为基础的联合认证标志。 法律法规简介 美国法规体系介绍 —— 概述 美国技术法规政策主要体现在经由总统签署的法律、各联邦机构的法规、总统行政命令。其中由总统签署的法律编入《美国法典》(United States Code, USC),各联邦机构的法规和总统令则编入《美国联邦行政法典》(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 CFR),属于规章制度类。 22
——美国技术法规要求介绍 在美国和加拿大,由各个州/省对产品的合格评定要求做出具体规定。另外,一些联邦或地方的管理机构等也可以就产品某一方面的技术要求做出规定。这些规定主要集中在产品的安全和电磁兼容性能上。 《美国国家电气规范》,以下简称NEC,是由美国消防协会(NFPA)发布,该法规的宗旨是为人民和财产提供安全的电气产品及安全的电气安装,避免电气引起的危险。核心是消防安全、电气安全以及触电危险的防护,降低火灾危险。NEC在照明、电气材料等方面规定了一系列的安全标准要求,涵盖了公共与私有建筑物或其他结构、工业设施以及娱乐场所的电导体与电气的安装。NEC仅为参考法规,除非地方政府或其他管理机构采用其中的部分法规或全部法规,即为强制性的,否则并非强制要求。不过NEC几乎被所有美国的50个州视为标准,用来规范新建筑及创新项目中的电气安装。NFPA发布了最近一期NEC2005版,在所有采用NEC的州及自治市都具有可实施性。 加拿大技术法规体系 —— 概述 加拿大的技术法规包括法令(Act)和法规(Regulations)两部分,由各有关主管当局负责制定。加拿大技术法规明确规定受法规约束的产品类别、技术内容以及违反规定的行政惩罚制度。 就电气安全立法而言,由各省独立的电气安全立法机构负责。但加拿大政府授权加拿大标准化协会(CSA)编制了统一的《加拿大电气法典》(Canadian Electrical Code,简称CEC),其中包括了引用的技术标准的内容。该法令本身并没有法律效力,只有被各省地方法规引用才具有法律意义。事实上,全加拿大的安全立法环境是类似和一致的,各省各自立法的依据都是加拿大政府颁布的《加拿大电气法典》(CEC),也即加拿大各省和地区均采用和执行同一法典(CEC),个别省和/或地区会做较小修改。 —— 加拿大技术法规要求介绍 在加拿大,各省政府对电气产品的安全性均负有责任,因此全加拿大的10个省的省安全立法中都强制性地要求电气产品要进行安全认证。例如,各省电气法规均有类似的明文规定:“除非电气设备显示了安全认证标志/标签,否则任何人不得在省辖区内使用此类电气设备,或买卖、展示或转让此类电气设备,供辖区内使用。所显示的安全认证标志或标签必须是由加拿大标准委员会(SCC)认可的认证机构测试核发的证书,或认证机构核发的标志/标签能证明该设备满足加拿大电气法规第2部分中的一个或多个标准,或国家认可的其他文件的要求”。 《加拿大电气法》(CEC)第1部分—电气安装(引用CSA标准:CSA Safety Standard for Electrical Installation)主要规定了全加拿大各类建筑物的电气装置中,按各种电压或按预定的各种电 23
压工作的电气设备的电气施工作业和安装要求。其涵盖的内容广,并作为各省和地区制定电气安全或保护法或法规的依据。CEC第2部分—消费类及商业产品(引用CSA标准:CSA )按照电器设备、IT及AV设备、电动工具、测试设备等9大类别规定了各类电气设备的标准,其中包括产品规范、测试方法、设计要求、分类以及电气产品的认证等方面的要求。与世界上很多国家一样,加拿大标准均是自愿性的,而CSA 系列标准被CEC整份引用,成为CEC的组成部分得以强制执行。 市场准入要求 美国的市场准入要求 在电气安全方面,美国各州的要求不尽相同,但是一般都要求产品取得安全认证,如UL认证等。 加拿大在产品安全方面的市场准入要求 认证/检测机构及标志 加拿大标准委员会(SCC)的职责之一是认可从事标准制定和合格评定,只有经SCC认可的认证机构的注册标志才能被各省或地区所接受。依据SCC认可准则,要求认证机构在获认证产品上展示的认证标志由两部分组成:经注册的认证标志以及邻近该标志的小“c”字母,以表明经认证的产品符合与加拿大电气法(CEC)兼容的标准的要求。 但是法律/法规中并未规定制造商的产品必须由哪一个国家认可的实验室测试,或必须展示哪一个认证机构的标志/标签,也即测试实验室及认证机构标志的选择可由制造商自行决定。 经SCC(加拿大标准委员会)认可的涉及电气电子产品测试的合格评定机构有: ——加拿大标准协会(Canada Standards Association, CSA) ——UL实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 Inc, UL) ——Intertek Testing Services NA Inc(ETL); ——TUV Product Service (division of TUV America Inc.) ——TUV Rhienland of North America, Inc. ——Entala, Inc.; ——Quality Auditing Institute (QAI); ——MET Laboratories, Inc.(MET)等。 依据标准 加拿大的国家标准均由加拿大标准委员会(SCC)批准发布,具体的标准制修订工作由政府指定的机构承担。目前,获得国家认可的标准制修订机构共有5个,它们是:加拿大标准协会(CSA)、加拿大气体协会(CGA)、加拿大通用标准局(CGSB)、加拿大保险商实验室(ULC)和魁北克省标准局(BNQ)。 24
电子电气产品应符合CEC第2部分消费类及商业产品要求的规定,其中引用了一系列CSA标准(如CSA No **)。 很多标准都采用了IEC对应标准加本国差异。 由于北美自由贸易区的成立,美国和加拿大的标准、认证组织趋于协调一致,如UL标准与加拿大的CSA标准组织不断推出统一的协调标准,UL认证、CSA认证、ETL认证也推出可以同时适用美国和加拿大的“c-us”认证。加拿大的很多CSA标准已经发展成为UL-CSA联合标准。 合格评定 概述 美国联邦政府对电气产品的安全要求没有推行强制性认证的模式,只是要求各州政府对产品的安全性的合格评定要求作出具体规定。一般各州采取的方式是:只要产品通过任何认可的第三方认证机构进行的检测/合格评定即可,属于自愿性的产品认证。 加拿大在电气安全要求方面的认证制度同美国不一样,加拿大的电气安全法和10个省安全立法规定了电气产品要进行强制性的安全认证。 但在电磁干扰、电离辐射等方面,美国和加拿大政府都对相关产品规定了有关强制性认证的要求。 美国/加拿大的安全认证 以下介绍电子产品进入美国、加拿大市场常见的几种安全认证: ——美国保险商试验室(Underwriters Laboratories)实施的UL认证; ——加拿大标准协会(Canadian Standard Association)颁发的CSA认证标志; ——Intertek ETL SEMKO公司实施的ETL认证。 UL认证 UL公司介绍 UL是英文保险商试验室(Underwriter Laboratories Inc.)的缩写。UL安全试验室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世界上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较大的民间机构。其自身具有一整套严密的组织管理体制、标准开发和产品认证程序。UL标志是证明产品符合美国安全规定的广受认可的标志。该标志也为加拿大各省及地区官方认可。 UL认证服务分类 (1)UL的认证检测服务主要采用列名、认可和分级3种方式进行。 ——列名(Listed) 仅用于完整的产品以及有资格人员在现场进行替换或安装的各种器件和装置,属于UL列名服务的产品包括:IT设备、AV设备、冰箱、吸尘器等电器产品。最终产品如需标注UL列名标志,则应 25
由UL对样品进行检测,以确认其没有火灾和电气危害的隐患。 ——认可(Recognized) 认可主要是针对元器件和材料实施的一种安全认证。认可服务所认可的元器件会被组装在成品中,元器件必须符合相关的许可条件才能应用于相应的成品。如:开关、电源、印刷板、变压器、电线、插头、塑料材料等都是认可对象。 ——分级(Classified) UL的分级服务,是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对于商业或工业等环境中使用的产品进行危险性等特殊性能评估的一种安全认证程序。 (2)跟踪检验服务 作为UL认证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为保证已获得UL列名或认可的产品持续符合UL标准和要求,UL制定了“跟踪检验”系统。“跟踪检验”是由UL派出分布在世界各地的现场代表,在当地工厂的生产现场对贴有UL标志的产品进行跟踪检验,每季度一次。目的在于通过对工厂的生产过程、检验过程以及产品,按照UL标准和跟踪检验细则进行核查,保证制造厂商的生产过程、检验过程和产品始终符合UL要求。现场代表到工厂后根据“跟踪检验细则”进行检验。该细则由UL工程部在完成样品测试后编制,文件中包括产品的全面描述、照片和说明书等。它还规定制造工厂在生产线上的常规测试项目,其中某些项目要求对产品进行100%测试,如耐压试验;某些检验可以抽样进行,同时还规定了现场代表在工厂现场检查时必须抽查的试验项目,现场代表根据详细的资料和规定来判断检验结果是否合格。 (3)C-UL认证 C-UL认证是UL提供适用于加拿大市场的产品认证服务,包括列名服务、认可服务和分级服务。UL可以根据相关的加拿大标准进行产品测试,若产品通过评估,产品上允许加贴相应的C-UL标志。UL在1998年推出了新的列名标志,即UL标志左右两旁分别有C及US小字,代表同时符合美国及加拿大标准要求,企业可根据市场需求进行选择。 UL认证流程 申请UL认证包括6个步骤: 1) 申请人递交有关公司信息及产品资料 a) 书面申请:以书面方式要求UL公司对公司的产品进行检测; b) 公司资料:应提供申请人、列名公司和制造商/生产工厂详细准确的中英文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法; c) 产品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项目):产品名称;产品型号;产品用途;零部件表;性能和规 26
格;结构图;产品的照片等。 2) UL认证工程师检查申请人所提供的产品资料,当资料齐全后,对检测依据的UL标准、测试费用、测试时间、样品数量作出决定,并将正式的申请表及跟踪服务协议书寄给申请人。 3) 申请公司支付认证预付款、签署服务协议和寄送样品。 4) UL安排检测,检测合格后,UL向申请人发出检测合格报告副本,跟踪服务细则副本发给每个生产工厂,跟踪服务细则中包括了对产品的描述和对UL区域检察员的指导说明。 5) UL在产品生产地进行首次生产检验并正式授权申请人使用UL标志。 6) UL现场代表执行认证后的跟踪检验。 UL的跟踪检验分为R类和L类。L类服务主要用于和生命安全有关的产品,如灭火器、烟雾探测器等。R类服务主要用于电气设备,如:电视机、冰箱、空调等。R类设备跟踪检验频率,一般每年4次。跟踪检验包括,从工厂正在生产或库存的UL认证产品中抽查,主要检查生产中的产品是否与认证检测时的一致,采用的安全部件、材料是否符合要求。 UL认证标志及其含义 UL标志通常标识在产品和(或)产品包装上,用以表示该产品已经过UL认证,符合安全标准要求。这些标记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UL的图案符号。这些符号都是UL的注册商标。3种符号分别用于3种不同服务的产品上,不能混用,否则认为是假冒产品。各种UL标志见下表: 符合UL标准 符合加拿大标准 两者都符合 标记种类 (美国专用) (加拿大专用) (美国、加拿大两用) 列名标记 UL于1998年引进这一新的标该标志适用于电器整机适用于加拿大市场上销识,同时适用于美国和加拿大市产品 售的电器整机产品 场电器整机产品 在2008年1月之前,对于同时为UL和C-UL列名或认可的产品,可以同时加贴UL和C-UL标记,但到2008年,则必须使用上表中第3列标记。 UL常用安全标准 UL已制定了近900项安全标准,涵盖数十万种产品。UL安全标准的制定原则与IEC及其他国家的相关安全标准相同,主要考虑产品在使用、运输和储存过程中,对人身、财产和社会环境,免遭危险和伤害的安全保障。各类产品的安全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防止触电事故; ——防止高温和起火; 27
——防止机械伤害; ——防止毒气伤害; ——防止有害射线伤害; ——防止爆炸的伤害等。 目前,很多UL标准为了与IEC标准、加拿大CSA标准协调一致,修订后都采用了与IEC对应标准一致的编号。 提示:UL标准与IEC标准存在一定的差异,应注意差异部分。主要在标记和安全说明、温升、防触电、元器件、电气间隙和爬电距离等方面存在差异。 加拿大的CSA安全认证 CSA机构介绍 CSA是加拿大标准协会(Canadian Standards Association)的简称,目前也是加拿大最大的安全认证机构。自1999年1月27日起,CSA更名为CSA International。 1992年前,经CSA认证的产品只能在加拿大市场上销售,自1997年开始,CSA在美国现有的5个实验室已被美国联邦政府OSHA认可为国家认可测试实验室(NRTL)。这意味着CSA国际认证机构能根据加拿大和美国两国的标准对产品进行测试和认证,同时也得到美国各州、加拿大各省和地方政府的承认。因此,CSA认证能够同时进入加拿大和美国市场,甚至整个北美市场。 CSA标志是向加拿大标准协会申请登录,经CSA International 测试和认证的产品,被确定为完全符合标准规定,可以销往美国和加拿大两国市场。 认证流程包括提出产品认证检测申请—>送样和测试—>确认测试结果—>接受首次工厂评估—>获取证书等基本步骤。 ——将初步申请表填妥,连同一切有关产品(包括全部电器部件和塑胶材料)的说明书和技术数据一并交给CSA International中国办事处;CSA International 将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确定认证费用,再以传真通知申请公司; ——经申请公司确认后,将寄上正式申请表和通知书; ——正式申请表签署后,电汇认证费用(可以人民币支付)到办事处; ——按通知将测试样板送到指定地点; ——指定实验室将按时进行认证工作; ——认证测试完毕之后,将会发给申请公司一份初步报告书(Findings Letter),详细内容如下: 1) 产品结构需如何改良才能符合标准; 2) 用来完成认证报告的其他资料; 28
3) 申请公司查阅认证记录(Certification Record)草案的内容; 4) 产品所需的工厂测试(Factory Tests)。 CSA International 将会编写一份用作产品生产参考和跟踪检验用的认证报告;CSA International 要到工厂作工厂初期评估(IFE),最后CSA International 便会连同认证记录发一份合格证书(Certification of Compliance)授权申请公司在其产品上加上CSA的认证标志。 申请公司要和CSA International 签订一份服务协议(Service Agreement),以表示双方同意CSA International 到工厂作产品跟踪检验。申请公司每年需支付年费来维持该项协议。 检测依据标准 加拿大CSA标准由加拿大标准协会(CSA)负责起草。在电气产品等领域制定了一系列CSA标准,很多标准都基于CSA认可的UL和IEC标准。CSA的标准是自愿性的 国际互认情况 美国与加拿大的互认 美国和加拿大是密切的贸易合作伙伴,美国和加拿大在产品安全和EMC认证要求的互相认可,不断的统一产品合格评定程序和产品认证标志,就是消除贸易壁垒,实现自由贸易的重要举措。 IECEE体系成员国的互认 美国和加拿大都是IECEE国际认证组织的成员国,虽然都具有自己独立的标准体系,但为了促进国际贸易,很多标准都逐步靠近IEC标准,与国际标准相适应,并十分重视与IEC标准化组织和IECEE认证组织的参与与合作。 美国加入国际IECEE组织情况 美国成立了IECEE美国国家委员会(USNC),并代表美国于1992年正式加入了IECEE-CB体系,成为IECEE-CB体系成员之一。美国国家电气制造商协会作为美国国家委员会秘书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作为美国国家成员机构加入IECEE; ——管理美国的各国家认证机构(NCB),以确保IECEE体系下的安全标准所包含的国家差异在整个美国的各个NCB中是统一的; ——处理提交给IECEE秘书处的申请; ——在IECEE的相关讨论中发表观点和意见。 在美国国家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下,美国已先后有5家认证/测试机构成为了NCB,每个NCB下都有各自所属CB实验室(CBTL)。 加拿大CSA加入国际组织IECEE情况 29
加拿大也是IECEE-CB体系成员之一。加拿大国家电气制造商协会是加拿大国家委员会秘书处,主要承担以下职责: ——作为加拿大国家成员机构加入IECEE; ——管理加拿大的NCB, 以确保IECEE体系下的安全标准所包含的国家差异在整个加拿大的NCB中是统一的; ——处理提交给IECEE秘书处的申请; ——在IECEE的相关讨论中发表观点和意见。 在IEC加拿大国家委员会的统一管理下,加拿大已先后有3家认证/测试机构成为了NCB。 提示:中国的出口企业应该了解、研究美国和加拿大各NCB认可的其他发证NCB的产品范围。通过中国的NCB-CQC取得相应的CB证书/测试报告,只要测试报告包含了全部的国家差异,即可被美国相应NCB认可接受,极大地加快了获得美国各NCB的认证证书的认证速度。 日本低压电器产品市场准入/认证制度 法律法规体系 日本的电器产品市场很大,日本消费者对电器产品的安全性也非常的重视。从2001年4月1日起,在日本实行多年的电器用品取缔法(Electrical Appliance and Material Control Law)已被电气设备和材料安全法(Electrical Appliance and Material Safety Law,)所取代,在日本境内市场销售的大多数家用或商用电器产品及部分重要零部件均受新法的管制。新法旨在使旧法更加合理化,同时,也更符合世界潮流。新法中,绝大部分电器产品采用厂商自愿性的申报,使日本政府的介入最小化。执行的检测机构也由公益法人放宽至政府认可的民间实验室,引入了市场自由竞争的机制。同时,新法增加了危险品回收的相关规定,也加重了违规的惩罚力度。 《电气设备和材料安全法》内容:日本市场的电器产品依据日本政府制定的《电气设备和材料安全法》和省颁布的省令(技术标准)分为指定产品(SP)和非指定产品(NSP)。指定产品为强制性认证产品,包括:电线电缆、保险丝、配线装置(如盒式开关、接地泄漏断路器、转换开关、接线盒等)、单相小功率变压器(如:电子设备用电压器、荧光灯镇流器等)、加热器具(如:电热水器等)、电动设备等产品类别。非指定产品为自愿性认证产品,包括:电子游戏机、打印机、电视接收机、洗衣机、电冰箱等设备。 指定产品(共112种)必须由授权评估单位来执行强制性第3方认证。厂商取得符合性证书后才能贴上菱形PSE标志。 30
指定产品的 PSE标记 (SP) 非指定产品(共340种)制造商若能根据电气设备和材料安全法的安全要求保证电器产品的安全结构,即可自行贴附圆形PSE标志。 非指定产品的 PSE 标记 (NSP) 市场准入要求 日本电气产品进口规程 进口和经销办法 生产商和进口商有义务在其开业之日起30天内向有关经济产业局局长(或当涉及两个以上产品时,向经济产业大臣)提交一份书面申请,清楚地陈述产品类别,同时准备和保持检验记录。如果本法规定的电气设备没有经确认符合本法的技术标准并加贴标签予以标示,则不允许销售。 下列单位可提出PSE标志符合证明之申请: ——日本制造商; ——日本进口商; ——已指定日本进口商的国外制造商。 通报供货商只能为日本制造商/进口商,通报供货商在取得符合证明书及贴上PSE标志后,通商产业省(METI)则视其将担负法律责任。 电磁兼容认证VCCI的申请: 在日本对几乎所有的ITE产品都有VCCI要求,北南电磁是VCCI的会员,因此可以直接发VCCI报告证书。 申请PSE的发证机构:直接发证的机构有JET,JQA。另外TUV莱茵可以发TUV的S标志。 申请PSE菱形标志认证程序 申请人向指定的认证机构提出申请,进行产品测试;测试合格后进行首次工厂审查,获得证书后,还要对工厂进行年度的监督审查。工厂审查的内容基本参照欧洲的CIG0021,CIG022,CIG023及CIG024系列文件。 根据《电气设备和材料安全法》规定,证书的有效期根据产品的类别而不同,一般分为:3年,5年,7年。 目前通产省认可的指定认证机构有:日本质量保证协会JQA;日本电气安全环境研究所JET;德国TUV Rheinland Japan;美国UL-Apex(日本)。 31
日本的认证体系介绍 日本认证管理体制的特点是,政府部门管理认证工作,各部门分别对其管辖的产品实施认证制度,包括发布认证标志。 工业产品的认证由通产省管理,有强制性认证和自愿性认证两种。强制性认证以法律的形式颁布执行。企业必须向通产省提交认证申请书,经产品抽样检验和工厂质量保证能力检查合格后,由通产省大臣签发认证证书,方可在产品上使用规定的JIS 认证标志。凡实行强制性认证的产品,如果没有规定的认证标志,不准销售和进口。获准认证以后,还必须接受通产省的监督检查和监督检验。 标志认证 日本S标志是自愿性的产品安全标志,它基于协调日本差异性测试的IEC标准。S标志最初由日本两个半官方机构-日本品保协会和日本电子电器安全与环境技术实验室推出。目前由日本电机与电子器具及零件安全认证指导委员会主管。它包括超过50家的政府机构、制造商、进口商、零售商、认证机构和消费者组成等。S标志规范同样适用于EMC要求。同时,必须执行首次工厂检查和年度工厂检查。 电磁兼容认证 电磁兼容认证VCCI是日本的电磁兼容认证标志。由日本电磁干扰控制委员会管理,根据CISPR来评估信息技术产品是否符合VCCI的要求。VCCI认证是非强制性的,但是在日本销售的信息技术产品一般会被要求进行VCCI认证。制造商首先应申请成为VCCI的成员,才可以使用VCCI标志。为了获得VCCI的认可,所提供的EMI测试报告必须由VCCI注册认可的测试机构签发。VCCI主要监管信息技术设备,其规定与CISPR的标准相对应。 日本的VCCI认证是专门针对IT设备的电磁发射控制,这有别于其他国家适用多样产品的认证制度。VCCI 认证是非强制性的,完全基于自愿的原则,但又被许多公司所采用,以此来证明产品的质量。所以,VCCI认证只是理论上的“自愿”,市场压力使其被实际实施。只有VCCI的会员才有资格做此项认证。VCCI的会员面向全世界,而不仅限于日本。 合格评定 《电气设备和材料安全法》的合格评定要求 《电气设备和材料安全法》从2001年开始实施生效。由日本通商产业省(METI)管理执行,涉及电气安全和电磁兼容。所有DENAN覆盖的电子电气产品必须贴上PSE标记。财团法人日本安全 32
环境研究所(JET)是日本政府指定的进行型式认可试验的机构,METI指定其进行电气产品制造厂上市前的工厂审查和产品测试。 日本《电气设备和材料安全法》的合格评定要求 名称: 指定产品(SPs) 非指定产品(NSPs) 112类 340类 指定的电气设备和材料产品 其它的电气设备和材料产品 必须有受到日本经贸工业部许可的第三方必须有受到日本经贸工业部许可的第项目数量: 认证机构认证 三方认证机构认证 根据DENAN法,制造商有义务保存测试结根据DENAN法,制造商有义务保存测果和证明 试结果和证明 标签上必需有菱形的PSE标志 标签上必需有圆形的PSE标志 需由 METI 认可的符合性评估验证单位进符合性评估程序: 自我声明方式 行第三方测试 工厂检验: 必须遵循 DENAN 技术规范 需执行工厂自行检验 标志 标准体系 日本工业标准(Japanese Industrial Standard,简称JIS) 日本的国家标准分成工业标准(JIS)和农林标准(JAS)。另外,日本众多的行业协会也制定行业标准。工业标准由日本工业标准委员会(JISC)主要依据《日本工业标准化法》制定标准。 日本工业标准(JIS)是日本国家级标准中最重要、最权威的标准。专业涵盖:建筑、机械、电气、冶金、运输、化工、采矿、纺织、造纸、医疗设备、陶瓷及日用品、信息技术等。日本国家标准的协调和发布机构是日本标准协会(JIA)。 电气安全标准 日本的供电系统是工业电压为200V,家用电器用电压单相为100V,三相为200V,电源频率:关东地区为50Hz,关西地区为60Hz。近来为了与国际市场融合接轨,日本的电器产品的安全标准和测试方法基本上都向IEC和ISO国际标准靠拢,尤其是家用电器、电子设备、照明电器、机械设备等的标准基本上都是等效或等同采用了IEC/ISO标准。国外的制造商的电气产品在进入日本市场时,既可直接选择日本工业JIS标准,也可采用IECEE-CB体系的IEC标准+日本国家标准差异的CB测试报告和证书来获得认可。 33
国际互认情况 日本有4个国家认证机构(如JQA,JET)都加入了IECEE的国际认证组织,因此日本政府实施的PSE标志的准入制度是接受和认可由其他IECEE组织成员国出具的CB测试报告和证书的。 注:本章官方资料来源截止时间为2007年06月。 第5章 标准差异 概述 主要标准体系介绍 美国努力在形式上将其各类标准通过ISO、IEC在世界范围内适用,同时指派专家参加了IEC的多个工作组,在IEC的标准草案阶段就将其各类标准的内容渗透进去。目的是占领国际标准的制高点,确保其国家在国际经济竞争中的绝对优势。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是美国最具权威的保险机构, UL主要制定安全标准,实际上操纵了美国产品安全认证的标准。 与UL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朝气蓬勃的欧洲认证机构,他们联合在一起制订统一安全标准(EN标准),互相承认,互相监督,在IEC的大旗下,甚至与全世界形成统一的阵线, 包括中国在内,除了北美洲以外的世界绝大多数国家纷纷融入IEC标准体系。欧洲电工委员会CENELEC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签署了德累斯顿协议,IEC标准自动被采纳为CENELEC标准(EN标准)。而且从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的协调标准清单上可以看出,低压电器的EN标准与IEC标准基本等同。 随着中国加入WTO以及经济、技术全球化的速度加快,标准在提升我国产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促进国际贸易以及合理保护我国市场等方面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国低压电器行业建立了完善的、先进的、与IEC接轨的技术标准体系。我国标准少于IEC/EN标准的原因是还没有完全达到同步采用IEC标准。 UL、欧盟及中国有关低压电器的标准,我们作了粗略统计,标准目录详见附录1《低电压指令覆盖的低压电器的欧盟协调标准》、附录2《低压电器UL标准目录》、附录3《低压电器中国国家标准目录》。 标准差异的影响 一方面,各国低压电器产品标准的差异是影响企业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标准水平较低,使企业暂时获得了价格竞争力,但这种竞争优势的维持是不能长久的。另一方面,低压电器产品标准的差异使得出口时,出口国要承认包括标准差异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 34
断路器标准主要差异分析 各国、各地区的低压断路器标准体系 具有一定典型代表性的北美、欧盟、各国、各地区的低压断路器标准体系见表: 表 低压断路器标准体系 断路器标准(现行) 国际组织、国家 标准编号 与IEC的一致性关系 中国GB -2001 等同IEC60947-2:1995 IEC IEC 60947-2:2006 EN EN 60947-2:2006 等同IEC 60947-2:2006 美国ANSI/UL 489-2006 无 BS EN 60947-2:2006 等同IEC 60947-2:2006 英国 国际、国外标准与我国相关标准的具体差异 (1)整体标准差异 由上表可以看出,由于我国采用了IEC的标准体系,所以与欧盟等世界上采用IEC标准作为自身国家标准的国家和地区在断路器标准上并不存在差异,也许不同国家在转化IEC标准成为自己国家标准的过程中,由于技术水平、地理区域、气候条件等基础条件不同会有自己的附加要求,但总体技术指标及试验要求不会存在差异。 但北美,如美国、加拿大等国家所使用的断路器标准体系与IEC标准体系则不同。在GB(等同IEC)标准体系中,每一个标准适用于一种特定型式的设备(产品)。GB将有关电器产品的一般规定及共同的规定集中在GB (总则)中,符合相应的产品标准如GB 的断路器同时也符合GB 。而UL489标准则独立执行,但也参照适用于被测产品零件或部件的其他UL标准。 (2)GB -2001与IEC 60947-2:2006具体差异分析 GB -2001等同采用 IEC 60947-2:1995,与IEC 60947-2:2006具体差异汇总见表: 表 GB -2001与IEC 60947-2:2006具体差异 条款号 -2001(IDT IEC60947-2:2006 备注 IEC60947-2:1995) 新增 断路器电磁兼容的要求和试验方法包括在附录J中。 不满足过电流保护要求的断路器要求包括在附录L中。 剩余电流装置模块(内装电流分断装置)的要求包括 在附录M中。 35
条款号 -2001(IDT IEC60947-2:2006 备注 IEC60947-2:1995) 断路器附件电磁兼容的要求和试验方法包括在附录 N中。 瞬时脱扣断路器(ICB)的要求包括在附录O中。 增加及更新部分引用标准 略 复位时间 一台断路器过电流脱扣后与随后达到断路器能重2 新闭合条件之间经过的时间。 新增 额定瞬时电流整定值 无指定延时发生脱扣动作的电流额定整定值。 -额定冲击耐受电压(U); c)改在b)imp-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 b) 力(I); -相应于额定电压(U)的额定运行短路分断能力(I); csecs修改 -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相应于额定电压(U)的额定极限短路分断能力(I); ecu力(I); c) -(如适合的话见) 新增 IEC60947-1中除用以下内容替代,其余适用: 在电的作用下可能受到热应力影响且有可能使电器的注:关于材料和载流部件安全性降低的绝缘材料,在非正常热和火的作用下不的进一步要求正由GB 应产生不利的影响。 (IEC 60947-1)试验要求按IEC 60695-2-10、IEC 60695-2-11、IEC 中和考虑。其60695-2-12和IEC 60695-2-13规定的灼热丝试 修改 适用于本标准的部分也验。 将作进一步考虑。 在工作时主电路中用于固定载流部件使用的绝缘材料(IEC60947-1)部件应满足IEC 60947-1中规定的灼热丝试中适用并补充如下: 验,温度为960℃。 除上述规定的绝缘材料部件外,其它绝缘材料部件应满足IEC 60947-1中规定的灼热丝试验,温度为650℃。 对于制造厂已规定额定最小值在IEC 60947-1中表13和表15中给定。 修改 冲击耐受电压值(U)的imp 断路器,其最小值已在 36
条款号 -2001(IDT IEC60947-2:2006 备注 IEC60947-2:1995) GB (IEC60947-1)中表13和表15中给定。 对于制造厂没规定额定冲击耐受电压值(U)的imp断路器,最小值的指导在附录D中规定。 e) 外形设计和/或纯美学特征(例如标签) 新增 具有中性极断路器的附加要求 采用IEC 60947-1中及下面附加要求。 新增 如果一个具有接通和分断能力的极被用作中性极,则所有极包括中性极基本上可一起操作。 IEC 60947-1中)和b)适用。 型式试验按的规定。 所有程序试验中介电耐受能力的验证按的规定。 如果制造厂已宣布了额出厂试验按规定。 定冲击耐受电压值 冲击耐压 (U),则采用GB impIEC 60947-1中适用。 (IEC 60947-1) 主电路、辅助电路、控制电路的工频耐压 中规定的要求,断下面情况使用工频电压试验: 路器应满足-介电试验作为型式试验以验证固体绝缘; (IEC60947-1)中-在开关或短路型式试验后,作为成败依据的介电耐规定的介电试验要求。 修改 受验证; 如果制造厂未宣布额定-出厂试验。 冲击耐受电压值,且在试 电气间隙 验程序中验证介电耐受IEC 60947-1中适应。 能力时,断路器应满足 爬电距离 ,,IEC 60947-1中适应。 和规定 固体绝缘 的介电试验要求。 固体绝缘应按IEC60947-1中)的规定采用工 频电压试验或直流试验(直流试验的试验电压正在考虑中)。 为本标准目的,在试验时印刷电路板将被隔离。 37
条款号 -2001(IDT IEC60947-2:2006 备注 IEC60947-2:1995) 隔离电路间的距离 IEC 60947-1中适用。 (IEC60947-1)中适用。适用的试内容删 验电路和测量方法正在除 考虑中。 注:相关要求和试验的目所有内 录见附录J。 要求和试验方法在附录J给出。 容放入~ 条 附录J中-脱扣极限和特性();在此情况下被试样品在 程序中只承受试验(在最大整定值下),并且 不需附加验证b)项时间电流试验。 验证欠压和分励脱扣器(如果适用的话) 新增 原第一阶段现 验证过载脱扣器 放在第二阶段 2) 在断路器一给定壳架b 在下列情况下,此样品可省去: 等级中只有一个不可调-在一给定壳架等级中,断路器只有一个不可调电流电流整定值情况下,和在整定值; 表9 断路器只有分励脱扣器-断路器只装分励脱扣器(即没有内装过电流脱扣器); 修改 的(即没有内装过电流脱-带电子过电流保护的断路器,对一给定壳架等级有扣器)情况下,此样品可一个仅靠电子方法调整电流整定值(即不变换传感省去; 器)。 j 如果In值因外部载流部件(即可更换的端子或抽屉座连接)不同而有差异的断路器,这种连接的最小和 新增 最大额定值应承受全部程序,程序完毕,最大额定值样品应对每种外部载流部件增加温升验证。 t-表示二个相继的短路t-表示二个相继的短路操作之间的时间间隔,应尽量修改 操作之间的时间间隔,该短,允许为断路器的复位时间(见),但不小于3对时间 间隔时间应为3min或断分钟,实际值应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作进一路器的复位时间(选较长最大复位时间为15分钟或制造商规定的较长时间,但步规定 38
条款号 -2001(IDT IEC60947-2:2006 备注 IEC60947-2:1995) 者),t的实际值应在试验不超过1小时。在此时间内断路器不应被移动,在复报告中说明。 位时间内试合闸至少应隔1分钟。 用一台试品进行试验,可试品的数量和可调脱扣器整定值应符合表10。 调脱扣器整定应符合表从试验程序中省略的并在单独样品上进行的试验见.3 修改 10。 。 对于具有可调式过电流脱扣器的断路器,试验应在下列情况下进行: a)最小电流整定值和最小延时整定值(如适用的话); 对于具有可调式过电流b)最大电流整定值和最大延时整定值下进行(如适用的脱扣器的断路器,试验应话)。 在最小和最大整定电流 对于每种情况,采用的导线截面应符合额定电流(I)(见修改 下进行,导线截面按相应)。 的额定电流(I)(见)n注:脱扣特性与端子温度无关的试验(例如电子脱扣选择。 器、磁脱扣器), 接线排参数(如型式、截面、长度)可不同于IEC60947-1中的要求,其它接线排应与试验电流一致以减小热应力。 多极短路脱扣器的动作应对任意二极串联通以 带有电子过电流脱扣器的断路器,短路脱扣器的试验电流进行验证,但要 动作仅在每极独立验证一次。 对每个具有短路脱扣器 带有电磁过电流脱扣器的断路器,多极短路脱扣修改 的极作各种可能的组合器的动作应对每二极的组合串联验证一次。对有标记 进行验证。 的中性极且具有短路脱扣器的断路器,中性极与任意 其次,短路脱扣器的动作选择的一极串联试验。其次,短路脱扣器的动作在每将电子应对每一相极单独验证,极单独验证一次,脱扣电流按制造厂对单极动作提出式与热脱扣电流按制造厂提出的数值: 磁式分的数值,脱扣器在此值时 开 应按照下面规定时间动作: 对电子脱扣器,动作特性应在试验室(见IEC60947- 新增 中)环境温度下验证,脱扣器的所有相极通电。 39
条款号 -2001(IDT IEC60947-2:2006 备注 IEC60947-2:1995) -对于短路脱扣器,应对具有短路脱扣器的各极-对于电磁短路脱扣器,应对具有短路脱扣器的各极依次作各种可能的组合,依次作各种可能的组合,把二极串联通以试验电流。 修改 把二极串联通以试验电-对于电子短路脱扣器,轮流选择一极验证。 流。 若试验电流与另一脱扣特性(例如瞬时脱扣特性)重 新增 叠,则试验电流可按需要减小,并记录在试验报告中。 IEC 60947-1中适用,5)除外,并补充如下: (i)参照IEC60947-1中项2)c)i)和ii):正常操作位置,包括脱扣位置(如适用的话); 本试验应按下列规定进(ii)参照IEC60947-1中项3c):为达到本标行: 准目的,连接至主电路的带固体装置的电路,在进行 -如果制造厂已宣本试验时应隔离; 布了额定冲击耐压 修改 (iii)申明不适合隔离的断路器,试验电压施加应跨接U(见)值,则按imp于主电路极之间,电源端应连接在一起,负载端连接(IEC60947-1)在一起,试验电压应符合IEC60947-1表12。 中进行; …… (iv)对于工作电压U大于50V用作隔离的断路器(见)应对每极在触头打开位置测泄漏电流,试验电压为,不应超过。 e注2:如果这种自动操作试验方法不能承受发生的能量通过,经制造厂同意,试验可按如下执行: 12次人力操作; 新增 在任何合适的电压下,进行3次自动断开的附加操作。 试验电流值和恢复电压原表12值应按表13规定,功率试验电流值和恢复电压值应按表12规定,功率因数或删除,故因数或时间常数(如适用时间常数(如适用的话)按表11,允差按的规表13改的话)按表11,允差按定。 为表12 的规定。 继试验后,应按a)概述 整条修 )项进行一些试本试验应在断路器仍如前面试验安装时进行,如果这改 验以验证断路器不经维是不实际的,可从电路上隔离或移去,但测量应保证 40
条款号 -2001(IDT IEC60947-2:2006 备注 IEC60947-2:1995) 修就能承受等于2倍额不影响试验结果。 定工作电压U的电压,b)试验电压 e最小为1000V。 IEC 60947-1中项3)b)适用。 对适作隔离的断路器应试验电压应在2Ue,最小,或,如按测量泄漏电流,交流试验电压不能施加的话。Ue的值是指先前进行转但泄漏电流不应超过换和/或短路试验的值。 2mA。 c)试验电压的施加 试验电压应在断路器打开,于每极进、出端间按IEC 60947-1中项2)c)i)ii)和iii)施加5s。IEC 60947-1中项1)需用的金属箔不要求了。为达到本标准的目的,带有连接到主电路的固体装置电路为此试验可隔离。正常位置包括脱扣位置(如有的话)的操作。 对适作隔离的断路器应按项iv测量泄漏电流,但泄漏电流不应超过2mA。 d)认可标准 IEC 60947-1中项3)d)适用。 在一给定的壳架等级,断路器在表10中指定的最小 或最小过载脱扣器的整定值下经受了的试验新增 后,不需做本项试验。 注2:脱扣特性与接线端子温度无关(如电子式过电流脱扣器、电磁式脱扣器)的试验,接线排的参数(如. 新增 注 型号、截面、长度)可不同于IEC60947-1中的要求。其它接线排与试验电流一致以减小热应力。 继试验后,按)项进行试验以验证断路器不经维修,能继试验后,按验证介电耐受。对适用于承受等于2倍额定工作 修改 隔离的断路器,泄漏电流不应超过6mA。 电压U的电压,最小为e 1000V。 对适用于隔离的断路器,应按测量泄漏电 41
条款号 -2001(IDT IEC60947-2:2006 备注 IEC60947-2:1995) 流,但泄漏电流不应超过6mA。 如制造厂同意,温升可在介电耐受试验()后进 行。对一给定壳架等级,断路器在最小In或最小过载 新增 脱扣器整定值下已进行试验,则不需做本试验。 继试验后,应按验证过载脱扣器的动作,继试验后,应按试验电流应为电流整定值的倍。 验证过载脱扣器修改 对于每一单独的极,在基准温度下的动作时间不超过的动作。 制造厂规定的2倍电流整定值时的最大值。 具有电子电路的断路器的抗干扰试验(符合此条删 附录B和F的断路器除除 外)…… 和试验应在脱扣器装于断路器上此句删 或装于类似断路器机械 除 动作的合适的试验装置上进行。 除不需用金属箔外,试验条件应符合IEC 60947-1中项1)。试验电压应如下施加: -断路器在断开位置,每一对端子之间,此端子在断路器闭合时是电气联接在一起的; -对不带接至主极的电子电路的断路器,置断路器于闭合位置,在每极与相邻极之间和每一极与框架(如有的话)之间 整条修 除不需用金属箔外,…… -对带接至主极的电子电路的断路器,置断路器于断改 开位置,在每极与相邻极之间和每一极与框架(如有的话)之间,或在进线端进行或在出线端进行,取决于电子元件的位置。 换言之,连接至主电路的电子电路允许拆除,在该情况下,试验电压应在闭合位置的断路器上加在每极与相邻极之间,和每极与框架之间(如适用)。 42
条款号 -2001(IDT IEC60947-2:2006 备注 IEC60947-2:1995) 试验方法有如下a)、b)、c)三种供制造商选择: a)需进行二种试验 1)冲击耐受电压 试验电压应不低于额定冲击耐受电压的30%(不需考虑海拔修正系数)或相当于2U峰值,取大者; i2)工频耐受电压 试验设备应符合IEC 60947-1中项3)b)规定,但不包括过电流脱扣器整定在25mA。然而,制造商因为安全原因,可利用低功率或低整定值试验设备,但试验设备的短路电流至少应为过电流整定值的8倍;例如,短路电流为40mA的变压器,过电流脱扣器的最小整定值应为5mA±1mA。 试验电压应为2Ue最大值,最小值为,时间不少于1s。过电流脱扣器不脱扣。 b)按上面a)2)单独进行工频试验,试验电压应为:正弦波峰值相应于U的30%、2U、2Ue最大值或。 c)当在直流500V下,进行绝缘电阻试验,其任何点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1MΩ。 如按符合注样品计划进行介电试验,工频耐受试验应按本章项a)2)进行,但试验电压应符合IEC60947-1中表12规定。 中适用。但从本标准目的来IEC 60947-1中适用。但从本标准目的看,本试验应是出厂试来看,本试验应是出厂试验。 验,电气间隙大于或等于修改 注:电气间隙大于或等于IEC 60947-1中表13IEC60947-1中表13中情情况A的场合已包括在中。 况A数值则不需做本试 验。 1)增加下列内容:在CBRs中的可调瞬时脱扣附录B 器,除非有其他规定,瞬时脱扣应设置为最大值。 修改 2)根据附录J(EMC)的调整,更新的内容。 43
条款号 -2001(IDT IEC60947-2:2006 备注 IEC60947-2:1995) 1)根据附录J(EMC)的调整,更新,,,至的相应内容 附录F 修改 2)增加图至:给出了各种情况下抗扰度验证试验的安装图 1)根据IEC60947-1中EMC的内容更新相应J1至J10条附录J 款,增加相应附加要求。 修改 增加图至:给出相应抗扰度验证试验的安装图 在“适用于隔离”的行中,其相应符号改为: 附录K 修改 将“瞬时起动电流”改为“额定瞬时短路电流整定I”。 i附录L 无过电流保护要求的断路器 新增 附录M 剩余电流装置模块(无内部电流分断装置) 新增 电磁兼容—不包括在附录B、F和M中附件的附加要新增 附录N 求和试验 附录O 瞬时脱扣断路器(ICB) 新增 (3)中国与北美的断路器标准具体差异分析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中国与北美的断路器标准存在较大差异,其UL489同的具体差异分析如下: UL 489是由墨西哥标准和认证协会(ANCE)、加拿大标准协会(CSA)和美国保险商实验室(UL)联合发布的。ANCE、CSA、UL会在标准的实施过程中按标准起草程序对UL 489进行修改,通过标注发布日期的修改单或增补页方式对本标准进行修订。完整的现行有效的UL标准应包含最近采用的修订版本,近期的一系列修改要求都在说明中逐条列记。UL 489被作为美国国家标准最近通过的日期是2006年6月30日,内容覆盖第10版和2004年5月28日的修改单。 产品标准UL 489《塑壳断路器、塑壳开关和断路器外壳》与所有的塑壳断路器有关,涵盖了塑壳断路器、万能断路器、接地故障断路器、熔断器断路器和附加高故障保护器。GB -2001/EN/IEC 60947-2:1995《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断路器》与所有的低压断路器有关,包括塑壳断路器,但家用断路器除外,适用于任何额定电流、各种结构型式或各种预定用途的断路器。UL和GB/IEC/EN标准的主要差别在于它除了规定产品自身的性能和试验要求外,同时涵盖了电气安全系统、相关的产品标准与安装规程在通用方面的要求等内容。 44
中国与北美的断路器标准差异汇总见表: 表 GB 与UL 489的差异 项目UL 489 GB 范围 涵盖了塑壳断路器、万能断路器、适用于任何额定电流、各种结构型式或接地故障断路器、带熔断器的断路各种预定用途的断路器 器和附加高故障保护器 标志 有位置类别的划分 不作要求。 分为A-K类 表“断路器的标志位置” 带有可编程适用于具有嵌入式微处理器软件不做要求。 软件的附加的塑壳断路器和开关,指出了可编功能 程部件中软件的风险,以及对这些软件的分析、设计和试验等规定了要求。 详见附录SE“带有可编程软件的塑壳断路器和塑壳开关”。 试验验证 50℃温升; 80K温升; 与75℃导线绝缘相配。 过载试验后和运行短路试验后测量。 过载试验后测量。 200%In 200%额定电流, 每极单独试验,脱扣时间在制造厂声明每极单独试验; 值之内。 规定最大脱扣时间。 130%In,和各极串135%额定电流。 联;105%试验后立即导通。 各级串联; <63A 脱扣时间1小时内 ≤50A 脱扣时间 1小时内 ≥63A 脱扣时间2小时内 >50A 脱扣时间 2小时内 105%In 和 100%额定电流。 <63A 1小时间内不脱扣 恒温下不脱扣。 ≥63A 2小时内不脱扣 45延时脱扣校正 接线端子温度 time delay trip calibration terminal temperature
仅对可调整瞬时脱扣; 80%≤脱扣≤120%整定电流。 80%≤脱扣≤130%标注的整定电流 额定电压、600%额定电流和 额定电压、600%额定电流, 50%功率45-50%功率因数下50次操作。 因数下,操作12次。 额定电流630A以上不作试验。 试验在额定电压和额定电流 、75%-80%功率因数下进行。 (GB ) 75%—80%功率因数下进行; 壳架 操作 壳架 操作 通电流 不通电流 通电流 不通电流 0-100A 1500 8500 50-100A 6000 4000 101-315A 1000 7000 125-225A 4000 4000 316-630A 1000 4000 400-600A 1000 5000 631-2500A 500 2500 800A 500 3000 2500A以上 500 1500 1200-2500A 500 2000 3000-6000A 400 1100 和表 和表 8 要求用先前做寿命试验用的试样不作要求。 进行本试验。 额定电压、100%-105%功率因数45-50%下进行O-t-CO操作 1500A 适用100A、250V定额 3000A 适用100A、600V定额 3000A 适用225A定额 5000A 适用400A定额 6000A 适用 600A定额 …… …… 70000A 适用6000A定额 和表 46低短路电流下试验 寿命试验 过载试验 瞬时脱扣校正Reduced-current short circuit Endurancetest overload test instantaneous trip calibration
单极断路器在额定电压在额定电压105%和标注的Ics值下进行100%-105%下以O-t-CO-t-O顺序O-t-CO-t-CO操作。仅各极一起操作,试验。 单极操作可选。 2极或3极断路器在L-L电压下对后跟温升试验。 每极以 O-t-CO顺序试验,后跟所有极一起在额定电压100%-105%下共同进行O操作。 试验电流等级从定额100A,250V时的5000A到定额6000A时的70000A。表 在额定电压100%-105%下进行相等于额定极限短路能力Icu。 O-t-CO操作。 在额定电压105%和Icu值下进行 O-t-CO操作。 带短时延迟器件的断路器必须在断路器必须在额定持续时间内承载额额定电压下承载整定电流直到脱定耐受电流Icw,紧接着温升验证,再扣。 接着在额定电压下进行短时耐受电流进行O和CO操作。 最大值的O-t-CO操作 和 1000V加200%额定电压,1分钟。额定绝缘电压Ui,试验电压1分钟。 Ui≤60V 1000 V 60<Ui≤300V 2000V 300<Ui≤690V 2500V 690<Ui≤800V 3000V 800<Ui≤1000V 3500V 表中所列差异只考虑一些重要的差异,必须注意到完整的对比不仅需要考虑特定的参数,而且要考虑做试验的顺序,试验样品的数量、每个试验布置的细节、以及评判准则。以下总结一些主要差异: ●温升 UL 489的接线端子温升50K符合导线绝缘额定值75℃的用法。基于此,GB 中80K温升符合导线绝缘额定值105℃的用法。当用于《美国国家电气安全规程》(NEC)中表310-16的导线连接时,UL 489要求的温升50K值是与所有断路器标准兼容的。温升80K断路器与额定值75℃导 47介电性能 短时耐受电流 额定短路能力试验 运行短路能力试验 dielectric withstand short-time withstand high-level short circuit low-level short circuit current
线连接可能会导致不安全的系统安装。 ●短路 UL 489中有运行短路试验的单极短路试验要求。中没有类似要求,但GB 中有一附录(附录C),条款涉及类似试验,但不适用于通用产品。当断路器用于ᇞ形系统或带阻抗接地的Y形系统时,接地故障可能导致一个短路情况,这时高于相线对中性线的电压施加到断路器的单极上。北美试验认识到了这种可能性。对于用于阻抗接地Y形系统,多相试验的单极试验充分测试了每一单极。 ●间隙 在北美,断路器接线端子的电气间隙明显比GB标准中所要求的要大(见UL 489的表)。这些间隙对应于NEC中表384-36,适用于面板和开关屏的间隙。这些间隙大于避免瞬态电压击穿介电要求的间隙最小值。虽然NEC允许一些元器件的间隙小于其表中规定的间隙,但产品标准中断路器的间隙仍保持符合NEC中表384-36的要求,以保持所要求的安全等级。 ●后续检查和试验 UL注册产品的服务是后续检查和试验,这在标准中没有成文的规定。这项服务是检查生产线上的产品以确定它们的结构和质量与以前进行试验的产品是否一致。还要进行周期试验,对取自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与产品额定值有关的全部试验。 UL的这项要求符合NEC的90-7部分,该部分允许认证机构按标准检查所接受的设备。NEC的100部分中的 “列名”和“分级”产品的定义包含了定期检查维护的要求。 GB标准中没有相应的要求,除非对产品进行特殊定期检查和工厂检查。 所需注意的其他问题 当考虑产品电气标准时,一份独立的标准应在其所应用的电气安全系统和基础设施中作仔细地评价。简单比较一份标准对另一份标准的技术优点,可能提供不了有关标准和产品的兼容性的必要信息。对于断路器来说,UL 489已经形成并符合NEC。此标准是唯一与北美安装规程相一致的标准,也因此是唯一的适用于北美地区的断路器标准。符合IEC标准的产品可能不符合NEC要求,则不能使用在NEC强制的地区。断路器的GB/IEC/EN标准与北美安装规程不符,因此北美不将GB/IEC/EN标准作为北美产品认证的基础。 北美各国虽都承诺采用国际标准,并采取了行动,标准的编号也开始采用国际标准的相应编号。但仅在标准的编号方法、结构编排上采用,技术内容仍保留UL标准的特点和主要技术内容。 48
小型断路器标准主要差异分析 小型断路器北美、欧盟、中国标准体系 具有一定典型代表性的北美、欧盟、中国的小型断路器标准体系见表: 表 小型断路器标准体系 小型断路器标准 国际组织或国家 标准编号 与IEC的一致性关系 中国 -2005; 等同IEC 60898-1:2003; GB -2003 等同IEC 60898-2:2000 IEC/EN IEC/EN 60898-1:2003; 一致 IEC/EN 60898-2:2003 美国ANSI/UL 489-2006 无 UL 1077-1999 无 小型断路器北美、欧盟、中国标准差异 (1)小型断路器北美、欧盟、中国整体标准差异 在GB和IEC/EN标准体系中, GB -2005/ IEC 60898-1:2003《电气附件-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适用于交流50Hz或60Hz,额定电压不超过440V(相间),额定电流不超过125A,额定短路能力不超过25 000A的交流空气式断路器。 GB -2003/ IEC 60898-2:2000《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第2 部分:用于交流和直流的断路器》规定了适用于在直流电路中运行的单极和二极断路器的补充技术要求。单极断路器额定直流电压不超过220V,二极不超过440V,额定电流不超过125A,额定直流短路能力不超过10000A。GB -2003不是一份独立的标准,该标准仅是补充了一些直流特性要求。对于交直流两用的小型断路器,产品的主要性能还是应符合GB 的要求,其直流性能再补充符合GB 的要求。 因此目前对于家用和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小型断路器)来说, GB 10963系列标准由GB -2005和GB -2003构成。 由上表可以看出,由于我国采用了IEC的标准体系,所以与欧盟等世界上采用IEC标准作为自身国家标准的国家和地区在小型断路器标准上并不存在差异。但不同国家在转化IEC标准成为自己国家标准的过程中,由于技术水平、地理区域、气候条件等基础条件不同会有自己的附加要求,但总体技术指标及试验要求不会存在差异。 在GB和IEC/EN标准体系中,每一个标准适用于一种特定型式的设备(产品)。但北美,如美 49
国、加拿大等国家所采用的小型断路器标准体系与IEC标准体系不同,它包含在UL489、UL 1077标准中。产品标准UL 489《塑壳断路器、塑壳开关和断路器外壳》与所有的塑壳断路器有关,涵盖了塑壳断路器、万能断路器、接地故障断路器、熔断器断路器和附加高故障保护器。UL 1077《电气设备用辅助保护器》适用于预期用于电器或电气设备过电流、过电压、欠电压保护的辅助保护器,电气设备所在的分支电路已提供过电流保护或不要求过电流保护。 IEC/EN标准体系和UL标准体系,它们互不相同,因而整体差异很大。 (2)小型断路器北美、欧盟、中国标准的具体主要差异: ●温升 UL 489中规定的接线端子温升为50℃,而GB 10963/IEC 60898中规定的接线端子的温升不应超过60K。 ●脱扣验证 UL 489和GB 10963/IEC/EN 60898两份标准的验证要求是类似的,在瞬时脱扣验证中,只有GB 10963/IEC/EN 60898要求标明规定脱扣范围。这些脱扣用于保护人体防电击场合,这些场合采用的电压220V,而不象北美采用的120V。这些脱扣范围不适用于北美地区。 ●短路 UL 489和GB 10963/IEC/EN 60898两份标准中一个明显的不同是UL 489中含有运行短路试验的单极短路试验要求,GB/IEC/EN标准中没有类似要求。当断路器用于△形系统或带阻抗接地Y形系统时,接地故障可能导致一个短路情况,这时高于相线对中性线的电压施加到断路器的单极上。北美试验认识到了这种可能性。对于用于阻抗接地Y形系统,多相试验的单极试验充分测试了每一单极。 ●间隙 在北美,断路器接线端子的电气间隙明显比GB标准中所要求的要大(见UL 489的表)。这些间隙对应于NEC中表384-36,适用于面板和开关屏的间隙。这些间隙大于避免瞬态电压击穿介电要求的间隙最小值。虽然NEC允许一些元器件的间隙小于其表中规定的间隙,但产品标准中断路器的间隙仍保持符合NEC中表384-36的要求,以保持所要求的安全等级。 ●后续检查和试验 UL注册产品的服务是后续检查和试验,这在标准中没有成文的规定。这项服务是检查生产线上的产品以确定它们的结构和质量与以前进行试验的产品是否一致。还要进行周期试验,对取自生产线上的产品进行与产品额定值有关的全部试验。UL的这项要求符合NEC的90-7部分,该部分允许认证机构按标准检查所接受的设备。NEC的100部分中的 “列名”和“分级”产品的定义包含了定期检 50
查维护的要求。GB/IEC/EN标准中没有相应的要求,除非对产品进行特殊定期检查和工厂检查。 (3)小型断路器北美、欧盟、中国标准差异汇总表 UL 489中的考核指标比UL 1077的严格的多,每生产9 000只小型断路器要进行工厂审查。因此以下主要比较UL 489和GB10963的标准差异,涉及到不同的测试方法及试验程序: 表 UL 489和GB10963的标准差异 项目UL 489 GB 60898-1 GB 60898-2 接线端子温度 50℃温升; 60℃温升。 terminal 过载试验后测量。 temperature 延时脱扣校正 200%额定电流,225%In 各极串联; time delay trip 每极单独试验; calibration ≤32A 脱扣时间为1-60s 规定最大脱扣时间。 >32A 脱扣时间为1-120s 145%In 135%额定电流。 各极串联; 各级串联; ≤63A 脱扣时间1小时内 ≤50A 脱扣时间 1小时内 >63A 脱扣时间2小时内 >50A 脱扣时间 2小时内 113%In 40℃100%额定电流。恒温下不脱≤63A 1小时间内不脱扣 扣。 >63A 2小时内不脱扣 瞬时脱扣校正仅对可调整瞬时脱扣; B型:3In≤脱扣≤5In instantaneous 80%≤脱扣≤130%标注的整定电流 C型:5In≤脱扣≤10In trip calibration D型:10In≤脱扣≤20In 过载试验 额定电压、600%额定电流和45—50%不作要求; overload test 功率因数下50次操作。 低短路电流试验可以看作包括过载试验。 51
寿命试验 试验在额定电压和额定电流 试验在额定电压、额定电流 Endurance test 75%—80%功率因数下进行; 85%-90%功率因数下进行; 全部规格的断路器经受4000次通电操作, 无通电操作。 壳架 操作 通电流 不通电流 定额 每小时循环 断开位置最少保持时间 50-100A 6000 4000 ≤32A 240 13s 125-225A 4000 4000 >32A 120 28s 400-600A 1000 5000 800A 500 3000 1200-2500A 500 2000 3000-6000A 400 1100 和表 低短路电流下要求用先前做寿命试验用的试样进行按两种顺序进行:一种在电流高于500A或试验 本试验。 10In 下,第二种是在电流为1500A。 Reduced- 额定电压的100%-105%功率因数功率因素:93%-98% current short 45-50%下进行O-t-CO操作 额定电压下6次O操作,后接3次CO操作,circuit 1500A 适用100A、250V定额 单极操作时在L-N电压下。 3000A 适用100A、600V定额 和 3000A 适用225A定额 5000A 适用400A定额 6000A 适用 600A定额 70000A 适用6000A定额 和表 运行短路能力单极断路器在额定电压100%-105%下在额定电压105%和标注的Ics值下进行试验 以O-t-CO-t-O顺序试验。2极或3极断O-t-CO-t-CO操作,仅各极一起操作。 low-level short 路器在L-L电压下对每极以..2 O-t-CO顺circuit 序试验,后跟所有极一起在额定电压100%-105%下共同进行O操作。 试验电流等级从定额100A,250V时的5000A到定额6000A时的70000A。表 52
额定短路能力在额定电压100%-105%下进行O-t-CO相等于额定短路能力Icn 试验 操作。对额定值在100A及以下的断路在额定电压105%和标明Icn值进行O-t-COhigh-level short 器最小阻抗试验0操作在母排条件下进操作。 circuit 行。 短时耐受电流 带短时延迟器件的断路器必须在额定不适用。 short-time 电压下承载整定电流直到脱扣。 withstand 进行O和CO操作。 current 和 介电性能 1000V加200%额定电压, 耐湿试验后施加直流500V测量绝缘电阻,di-electric 1分钟 接着交流2000V耐压1分钟 withstand (4)UL 1077与GB 10963的主要差异 ——电压等级:GB的400V对应UL的480V; ——寿命试验程序不同; ——UL的分断无须试后判定,GB10963需要分断后试后判定。 所需注意的其它问题 当分析低压电器产品标准时,应考虑其所应用的电气安全系统和基础设施。对于小型断路器来说,UL 489符合NEC的规定,此标准是唯一与北美安装规程相一致的标准,也因此是唯一的适用于北美地区的断路器标准。小型断路器的GB/IEC/EN标准与北美安装规程不符,因此北美不将GB/IEC/EN标准作为北美电器产品认证的基础。北美各国虽都承诺采用国际标准,并采取了行动,标准的编号也开始采用国际标准的相应编号。但仅在标准的编号方法、结构编排上采用,技术内容仍保留UL标准的特点和主要技术内容。北美坚持实施UL标准,作为市场准入的技术标准,不仅反映了北美在国际贸易中设置技术壁垒,而且维护着美国保险商实验室的商业利益。 低压熔断器标准主要差异分析 各国、各地区标准体系 关于低压熔断器标准,当今很多国家采用的是IEC标准,譬如我国、德国等;北美一些国家采用的是UL标准,如美国、加拿大等;也有一些国家部分采用IEC标准,部分采用本国制定的标准,如日本。下面分别列出IEC(包括GB)、VDE(德国)、UL、JIS(日本)等标准体系。 IEC标准体系 IEC标准体系有新旧之分。旧体系包括7个产品标准、2个应用指南,具体见表(包括等同 53
采标的GB编号)。 表 原IEC低压熔断器标准及对应的我国国家标准(GB)编号 序版本号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GB编号 号 (年代号) 3 GB - 1 IEC 60269-1 低压熔断器 第1部分:基本要求 (2002 1998) 低压熔断器 第2部分:专职人员使用的GB/T -2 2002 2 IEC 60269-2 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工业的熔断(1986) 器) 低压熔断器 第GB/T -1部分:专职人员使用-4 2002 3 IEC 60269-2-1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工业的熔(2004) 断器)第Ⅰ至Ⅵ篇:标准化熔断器示例 低压熔断器 第3部分:非熟练人员使用GB - 2 1999 4 IEC 60269-3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家用和类 (1987) 似用途的熔断器) 低压熔断器 第GB/T 3-1部分:非熟练人员使-1999 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家用和2 5 IEC 60269-3-1(2004) 类似用途的熔断器)第Ⅰ至Ⅳ篇:标准化 熔断器示例 低压熔断器 第4部分:半导体设备保护GB/T - 3 6 IEC 60269-4 2005 (1986) 用熔断体的补充要求 低压熔断器 第4-1部分:半导体设备保GB/T -1 2005 7 IEC 60269-4-1护用熔断体的补充要求 第Ⅰ至Ⅲ篇:标(2002) 准化熔断体示例 IEC/TR 熔断器与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之间的协— 1 8 61459(注) (1996) 调配合—应用指南 IEC/TR — 1 9 低压熔断器应用指南 61818(注) (2003) 注:由于新的IEC 60269-5还未出版,所以IEC/TR 61459和IEC/TR 61818现在继续有效。2004年,IEC SC 32B低压熔断器分技术委员会提出对低压熔断器标准结构进行调整的设想,该设想赢得各国的一致赞同。经过2年左右的努力,SC32B于2006年11月完成该项工作。调整后的标准体系包括4个产品标准,一个应用指南,具体见表。 表 IEC低压熔断器新标准体系 序号 标准编号 版本号 标准名称 54
(年代号) 4 1 IEC 60269-1 低压熔断器 第1部分:基本要求 (2006) 3 低压熔断器 第2部分:专职人员使用的熔断(2006) 2 IEC 60269-2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工业的熔断器)标 准化熔断器系统示例A至I 3 低压熔断器 第3部分: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2006) 3 IEC 60269-3 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熔断器)标准化熔断器系统示例A至F 4 低压熔断器 第4部分:半导体设备保护用熔4 IEC 60269-4 (2006) 断体的补充要求 1 5 IEC 60269-5 低压熔断器 第5部分:低压熔断器应用指南(注) 注:正在编制,还未出版。 新的标准体系结构简单紧凑,用户只需2份标准即可进行试验,方便了标准的使用。目前,我国正加紧对IEC新标准进行转换工作。 VDE标准体系 德国低压熔断器系列标准总的编号为VDE 0636,以前有7个标准组成,分为第1、21、22、23、31、33和41共7个部分。目前VDE 0636系列共有9个标准,分为第10、20、201、2011、30、301、3011、40和401共9个部分。具体见表。 表 VDE低压熔断器标准体系 序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 与IEC关系 号 1 VDE 0636-10:2005 低压熔断器 第1部分:基本要求 IEC60269-1:1998 +A1:2005,IDT 2 VDE 0636-20:2002 低压熔断器 第2部分:专职人员使用IEC60269-2:1986 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工业+A1:1995+A2:的熔断器) 2001,IDT 3 VDE 0636-201:2006 低压熔断器 (NH系统)第2-1部分:IEC60269-2-1:2004,专职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MOD (主要用于工业的熔断器)第Ⅰ至ⅤI篇:标准化熔断器示例 4 VDE 0636-2011:1999 低压熔断器(NH系统 )第2-1部分:专职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 55
要用于工业的熔断器)国家补充件1:特殊电器设备保护 5 VDE 0636-30:2004 低压熔断器 第3部分:非熟练人员使IEC60269-3:1987 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家+A1:2003,IDT 用和类似用途的熔断器) 6 VDE 0636-301:2005 低压熔断器(D系统) 第3-1部分:IEC60269-3-1:2004,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MOD (主要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熔断器)第Ⅰ至Ⅳ篇: 标准化熔断器示例7 VDE 0636-3011:1999 低压熔断器 第 3-1部分: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家用和类似用途的熔断器)国家补充件1:U=690V和U=600V ACDC8 VDE 0636-40:2003 低压熔断器 第4部分:半导体设备保IEC60269-4:1986 护用熔断体的补充要求 +A1:1995+A2:2002,IDT 9 VDE 0636-401:2003 低压熔断器 第4-1部分:半导体设备IEC 60269-4-1:2002,保护用熔断体的补充要求 第Ⅰ至ⅢIDT 篇:标准化熔断体示例 上述9个标准中除2份是国家补充件外,其余均采用IEC相应标准。 UL标准体系 UL低压熔断器系列标准以前总的编号为UL 198,现在改为UL 248。目前UL 248共有16个标准。具体见表。 表 UL低压熔断器标准体系 序号 标准编号 版本号(年代号)标准名称 1 UL 248-1 2 (2000) 低压熔断器 第1部分:基本要求 2 UL 248-2 2 (2000) 低压熔断器 第2部分:C类熔断器 3 UL 248-3 2 (2000) 低压熔断器 第3部分:CA和CB类熔断器4 UL 248-4 2 (2000) 低压熔断器 第4部分:CC类熔断器 5 UL 248-5 2 (2000) 低压熔断器 第5部分:G类熔断器 6 UL 248-6 2 (2000) 低压熔断器 第6部分:H类非更新熔断器 7 UL 248-7 2 (2000) 低压熔断器 第7部分:H类可更新熔断器 8 UL 248-8 2 (2000) 低压熔断器 第8部分:J类熔断器 9 UL 248-9 2 (2000) 低压熔断器 第9部分:K类熔断器 56
10 UL 248-10 2 (2000) 低压熔断器 第10部分:L类熔断器 11 UL 248-11 2 (2000) 低压熔断器 第11部分:螺栓熔断器 12 UL 248-12 2 (2000) 低压熔断器 第12部分:R类熔断器 13 UL 248-13 2 (2000) 低压熔断器 第13部分:半导体熔断器 14 UL 248-14 2 (2000) 低压熔断器 第14部分:辅助熔断器 15 UL 248-15 2 (2000) 低压熔断器 第15部分:T类熔断器 16 UL 248-16 2 (2000) 低压熔断器 第16部分:试验限幅器 如今UL低压熔断器标准是由美国、加拿大和墨西哥三个国家有关部门共同负责起草并进行修改,已成为上述三个国家的共同标准。在UL的标准文本上也采用了3重标准编号,如UL248-1的3重编号为“NMX-J-009/248/1-2000-ANCE◆CSA -00◆UL248-1”。 上述的UL248系列标准总标题为“低压熔断器”,但标准内容不包括熔断器支持件。UL熔断器支持件的标准号为UL512,具体见表。 表 UL熔断器支持件标准 标准编号 版本号(年代号) 标准名称 适用范围 UL512 10(1993) 熔断器支持件爱迪生底座和S型螺栓熔断器、CC、G、H、J、K、R和T类管式熔断器,用于爱迪生底座熔断器支持件的S型熔断器适配器。 JIS标准体系 目前JIS的低压熔断器标准共有8个。其中4个是1983年制订的老标准(2006年6月确认),4个是2000年制订的新标准。新标准采用了相应的IEC标准。老标准与IEC标准的一致性程度为非等效(NEQ),不属于采用国际标准。具体见表。 表 JIS低压熔断器标准体系 序号 标准代号 标准名称 与IEC标准关系 1 JIS C 8352-1983 配电用熔断器通用标准 IEC 60269-1 NEQ 2 JIS C 8313-1983 配电用爪型熔断器 IEC 60269-3 NEQ 3 JIS C 8314-1983 配电用管式熔断器 IEC 60269-2 NEQ 4 JIS C 8319-1983 配电用旋入式熔断器和螺旋式熔断器IEC 60269-2 NEQ 5 JIS C 8269-1:2000 低压熔断器 第1部分:基本要求 IEC 60269-1 IDT 低压熔断器 第2部分:专职人员使用6 JIS C 8269-2:2000 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工业IEC 60269-2 IDT 的熔断器) 低压熔断器 第2-1部分:专职人员使7 JIS C 8269-2-1:2000 IEC 60269-2-1 IDT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工 57
业的熔断器)第1~第V章:专职人员使用的标准化熔断器举例 JIS C 8269-11 低压熔断器 第11部8 JIS C 8269-11:2000 IEC 60269-1 MOD 分:A类、B类熔断器 标准差异 (1)整体标准差异 从上述标准体系可看出,我国和德国的低压熔断器标准在结构和内容上与IEC大致相似。这2个国家大都是采用了IEC标准,特别是等同采用了IEC的基本要求。 UL 248标准系列虽与IEC 60269结构相似,如2个系列标准的第1部分标准的名称完全一致,即《低压熔断器 第1部分:基本要求》,但技术内容有很大差异,如UL 248不包括熔断器支持件的技术要求。 JIS新老标准共存。由于老标准不属于采用IEC标准,所以老标准与IEC差异较大。 考虑到熔断器的主要技术要求规定在IEC 60269和UL 248各自的第1部分及JISC8352(由于JISC8269-1等同采用IEC标准,下面不作比较)中,下面就IEC 60269-1(简称IEC)、UL248-1(包括UL512)(简称UL)及JIS C 8352(简称JIS)之间的主要差异作一比较。 (2)IEC、UL及JIS标准具体差异 —— 适用范围 IEC规定熔断器电压上限交流为1000V,直流为1500V; UL规定交流和直流电压上限均为1000V; JIS规定交流至600V、直流至750V。 三者相比,IEC规定的熔断器适用范围最宽。 —— 正常工作条件 IEC规定了熔断器详细的正常工作条件,从周围额定温度、海拔、大气条件、电压、电流至频率、功率因数与时间常数、安装条件、使用类别和熔断体的选择性。 UL规定的比较简单,只是说明了熔断器应在正常的周围温度条件下在清洁和干燥环境中使用,并附带了一句,如熔断器用于极端条件下应与制造厂协商。 JIS规定了海拔,环境温度的具体数值,并对安装条件(无显著的振动和冲击)和空气质量(不应有过多的水蒸汽,盐雾和腐蚀性介质)作了规定。 相比之下,IEC的规定更具操作性。 —— 分类 58
IEC先将熔断器分为专业人员用、非熟练人员用和半导体设备保护用三个部分,再在每个部分中按其所属的熔断器系统分类并进行具体举例,如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中列举了D型熔断器,用于插头的熔断器等等。 UL按熔断器的尺寸、分断能力和电气性能分类,并使用相应的字母进行具体分类,如:C类、G类、J类…T类等熔断器。 JIS根据约定不熔断电流和约定熔断电流的不同将熔断器区分成A类熔断器和B类熔断器(见本节中表9)。 —— 额定电压 IEC、UL和JIS的熔断器额定电压见表。 表 熔断器额定电压 V 交 流 直 流 IEC UL JIS IEC UL JIS 系列1 系列2 120 125 125 110 60 208 125 125 125 230 240 250 250 220 160 277 300 250 250 250 400 415 440 300 500 480 480 500 460 400 690 600 600 600 500 500 500 600 600 750 750 从上表看出,UL和JIS的交流额定电压比较接近,特别是125V和250V两档电压完全一样,而这2档电压均不在IEC的2个系列中。此外JIS的直流额定电压125、250、500V均在IEC和UL的电压系列中。 —— 额定电流 IEC、UL和JIS的熔断体额定电流见表。 表 熔断体额定电流 A IEC ULJIS2、4、6、8、10、12、16、1/10…1、1-1/8…2、3、4、5、1、3、5、10、15、20、30、20、25、32、40、50、63、6、7、8、9、10、12、15、17-1/2、40、50、60、75、100…100080、100、…1250 20、25、30、35、40、45、50、60、70、80、90…6000 熔断体的额定电流三者相差较大。IEC额定电流规定到1250A,且按R10系列排列。JIS额定电 59
流规定至1000A,其数值按日本的现状规定,与R10系列无关。UL额定电流分级特别细,有许多是1A以下的额定电流,此外还有带分数的值,如1-1/8A,17-1/2A等。 —— 额定分断能力 根据适用范围,IEC规定了下限,即熔断器最小额定分断能力为6kA,上限不规定。UL规定了上限,即熔断器的最大分断能力为200kA,下限不规定。此外UL还规定了额定分断能力的推荐值:10000、20000、50000、100000、150000或200000A。 JIS的额定分断能力根据额定分断能力的级别表示。该级别按交流和直流、限流熔断器和非限流熔断器的不同根据额定分断能力的数值划分。如交流额定分断能力为的非限流熔断器的额定分断能力级别为AC2。根据标准中额定分断能力级别表的规定,JIS额定分断能力交流最低为,直流最低为1kA,两者都远远小于IEC规定的6kA最小分断能力值。 —— 标志 除了通常的制造厂名称、商标、额定电流、额定电压等外,IEC要求熔断体适用时标上使用类别。 UL除了通常的标志外,还要求标上适当的熔断器类别。对具有延时、限流特性的熔断体UL还要求标上“延时”、“限流”等标志。 JIS除了通常的标志外,还要求标上制造年份;对于熔断体还要求标上类别(A或B)。 —— 约定时间和约定电流 IEC、UL和JIS的约定时间和约定电流见表。 表 约定时间和约定电流 约定时间 约定电流 I/A nh I I nffI<1 16 在考虑中 在考虑中 n16≤I≤631n63<2 I≤160 IEC nn3 160<I≤400 n400<4 I nI≤ I I或 Innnn 60<2 I≤600 UL(注)n 视具体产品而定 I 600<I≤6000 nnn A类 B类 A类 B类 1≤I≤60 1 n60<2 I≤200 JIS I I I I nnnn3 200<I≤400 n4 400<I≤1000 n 60
注:UL没明文规定约定时间和约定电流表,本表数据根据各相关标准内容大致归纳而成。从上表看出,IEC的Inf值和If值均大于UL相应的值;其次JIS的A类熔断器特性相似于UL中In为600A及以下的熔断器特性;B类熔断器特性相似于IEC中In为16A及以上的熔断器特性。JIS两类熔断器特性的不同,从一个侧面反映了IEC与UL标准之间的差异。 —— 温升与功耗 IEC规定熔断体测功耗(功耗值在下续部分的产品标准中规定),熔断器支持件测温升。 UL规定熔断体和熔断器支持件均测温升而不测功耗。熔断体的温升值在下续部分的产品标准中规定。此外,在熔断器支持件标准中,UL还规定了电气绝缘件的温升。 关于功耗,JIS只规定限流熔断器的熔断体有此要求,数值由制造商规定。关于温升,JIS与UL相似,除了金属部件外,JIS还规定了绝缘体温升值,该值按绝缘材料的等级而定。 熔断器的温升最常见的是测接线端子的温升。IEC接线端子的温升值按接线端子所用的材料及镀层规定。如对不封闭的熔断器,裸铜为55K,裸黄铜为60K,镀锡为65K。JIS对由铜及铜合金制成的接线端子温升极限规定为50K。UL对于一般的压力接线端子连接器规定为50K。 由此看出,在温升方面,UL和JIS规定比较相近,要求相对比IEC要严。 —— 绝缘性能 IEC的绝缘性能要求有4部分组成,除了爬电距离和电气间隙应符合下续部分的产品标准外,还规定了工频耐压试验,潮湿试验和隔离适用性试验。 IEC的工频耐压试验值按熔断器支持件的额定电压而定,此值经最近一次修改有所减少。如额定电压为61~300V范围内的熔断器支持件交流试验电压原为2000V,现为1500V;301~690V范围内的熔断器支持件交流试验电压原为2500V,现为1890V。潮湿试验是将熔断器支持件放在潮湿箱中存放48h,然后进行绝缘电阻测量,结果应不小于1MΩ。隔离适用性是在接线端子处施加 JIS的绝缘性能有2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测绝缘电阻,第二部分是工频耐压试验。 关于绝缘电阻,JIS规定在熔断器底座的接线端子之间、各带电部位之间(当熔断体装在熔断器底座上时)以及各带电部位对地的绝缘电阻必须大于5MΩ。JIS规定的工频耐压试验值与IEC原规定相同。 UL的绝缘性能要求比较简单,除了对螺栓熔断器规定了间距要求外,标准只规定了在电流耐受试验(该试验相当于IEC的峰值耐受电流试验,适用于UL中的G、J、R、T或CC类熔断器)后进行介电耐压试验。试验电压一律为1200V,历时1分钟不应击穿。 三者相比,IEC对绝缘性能的要求规定比较全面。 —— 时间-电流特性 61
IEC规定了时间-电流特性和门限要求。特别是详尽的门限数值,规范了g熔断体的弧前时间-电流特性,同时也方便了时间-电流曲线的绘制。IEC每档额定电流熔断体都有4个门限值:Imin(10s)、Imax(5s)、Imin()和Imax()。试验时,熔断体承载Imin(10s),在10s内熔断体不应熔断;承载Imax(5s),在5s内应熔断。其余两个Imin()和Imax()以此类推。相比之下JIS的时间-电流特性规定比较简单。对于限流熔断器,标准只规定了2档试验电流值,一档是2In值,另一档是6In值;对于非限流熔断器,标准只规定了一档试验电流值,即2In值。不论是限流熔断器或非限流熔断器,在2In电流下的最大弧前时间是一样的。如额定电流为30A的熔断体,限流熔断器和非限流熔断器在2In电流下最大弧前时间均为2min。此外JIS时间-电流特性的电流误差为±15%,而IEC下属产品标准的误差均为±10%。相比之下JIS要求较低。UL没这方面的规定。 —— 过载验证 IEC的过载验证是熔断体经受50次脉冲试验。“g”熔断体的试验电流是制造厂规定的最小弧前时间-电流特性上对应于弧前时间5s时的电流的倍。每个脉冲的持续时间为5s;脉冲时间间隔为约定时间的20%。JIS相应的试验称为允许时间-电流特性试验。JIS相应的试验称为允许时间-电流特性试验,试验仅对限流熔断器而言。试验条件除了试验电流外,其余与IEC相同。JIS的试验电流取自制造厂提供的允许时间-电流特性上与5秒钟对应的电流值。允许时间-电流特性表示允许电流(指在规定的条件下,在某一通电时间内熔体不会劣化的最大电流)与其能够通过的时间的关系曲线。尽管试验电流有所不同,但IEC和JIS两个标准最终的试验判断是一致的,即试后通以过载试验时的电流时,弧前时间应在制造厂提供的时间-电流特性范围内。 UL的过载验证与上述标准规定的脉冲试验不同。UL规定了5档过载电流,除上述二档约定熔断电流(和)外,对于额定电流600A及以下的各档熔断体尚有 In试验电流,熔断时间规定不等,但均在14分钟及以下。此外对于延时熔断体还有 In(额定电流60A及以下的熔断体)和 In(额定电流600A及以下的熔断体)试验电流,前者熔断时间最短为12s,后者熔断时间最短为10s。由此看出,对于一般熔断体而言,UL的过载验证相似于IEC的约定熔断电流验证,只不过对于额定电流600A及以下的熔断体多了一档 In试验。相对于IEC和JIS的50次循环脉冲试验,UL试验方法比较简单。 ——分断能力验证 IEC分断能力试验无论交流和直流均有~试验,其中试验是额定分断能力试验,试验是最大电弧能力试验,~试验为小过电流试验。 UL相应的试验称作“额定电压下动作验证”,其中交流有~试验,直流有、No2和试验。除了和试验概念与IEC相似外,UL的~试验与IEC概念有所不同。UL的试验称低电流试验,其中交流有和试验,试验电流为3 In, 62
试验电流为2 In;直流有~试验,试验电流为9 In,试验电流为3 In,试验电流为2 In;UL的试验称中等电流试验,其中有、和试验;如额定分断能力为200kA,则试验电流为100kA,试验电流为50kA,试验电流为10kA。UL的试验称门槛比试验,其试验电流不超过熔断体的额定电流与该熔断体的门槛比两者之间的乘积。如J类熔断体的最大门槛比为30,其试验电流便为30 In或以下。 JIS分断能力有~试验,其中和试验相似于IEC的和试验,相似于IEC的试验。与IEC相比,JIS少了2项小过载电流试验。 此外,三个标准还有如下主要不同: a)试验电压——IEC的交流工频恢复电压为110%额定电压(额定电压690V熔断器为105%额定电压),直流恢复电压平均值为115%额定电压,即熔断器的试验交流应在110%额定电压(额定电压690V熔断器为105%额定电压)、直流应在115%额定电压下进行。UL和JIS的试验电压交直流均为100%额定电压。 b) 非限流熔断器——JIS规定非限流熔断器一般不必进行I2试验,但若交流I1试验时最大通过电流峰值小于I1峰值的倍(直流为倍),仍要进行I2试验。UL规定的I3门槛比试验是针对限流熔断器而言,非限流熔断器不进行I3试验。而IEC标准只适用于限流熔断器,无非限流熔断器的规定。 c) 再用型熔断体——JIS规定再用型熔断体在更换了熔体或可换零件以后,对每项分断试验进行2次分断。UL规定可更新熔断器(即再用型熔断体)也要更换熔断体后重复进行试验,但只重复一次。由于IEC根本不涉及再用型熔断体,所以无此规定。 ——其他试验 a)指示装置和撞击器的动作 IEC规定指示装置正确动作的验证应与分断能力验证结合进行。UL和JIS均无类似规定。 b)触头不变坏、耐非正常的热和火验证 类似的试验IEC都有详细的规定,UL和JIS则无此方面的试验。 (3)差异对比总表 表 差异对比总表 序号ECULJIS 对比项目I 1 使用范围 交流1000V 交流1000V 交流600V 直流1500V 直流1000V 直流750V 2 正常工作条规定了温度、海拔、大气在正常温度下及清规定了温度、海拔、件 条件、电压、电流、安装洁和干燥环境中使安装条件和空气质 63
条件使用类别等要求 用 量要求 3 分类 专职人员用、非熟练人C类、G类、H类、A类和B类 员用、半导体保护用 L类、K类…T类 4 额定电压 交流:120~690V 交流:125~600V 交流:125~600V 直流:110~750V 直流:60~600V 直流:125~750V 5 额定电流 2、4、6、8、10、…1250A1/10~1、1-1/8…2、1、3、5、10、…1000A3、4、5、6、7、8、9、10…6000A 6 额定分断能最低值:6kA 最高值:200kA 最低值:交流力 直流1kA 7 标志 熔断体标上使用类别熔断器类别(如T制造年份, (除通常标(如gG) 类),适用时标上“延熔断体类别(如A志外) 时”、“限流” 类) 8 约定熔断电I≥16A,I= I≤600A,I=类 I= fn 流I I>600A,I=类 I= fnfnfn9 温升与功耗 熔断体测功耗 熔断体和熔断器支一般熔断器测温升熔断器支持件测温升 持件均测温升(包括(包括绝缘体温绝缘体温升) 升),限流熔断器的熔断体还应测功耗 10 绝缘性能 1. 工频耐压(按额定电1. 工频耐压:1200V1. 绝缘电阻:5 MΩ压而定) 2. 工频耐压(按额2. 潮湿试验(48h) 定电压而定) 3. 隔离适用性( μs脉冲电压试验) 11 时间-电流特性 电流误差:±10% 电流误差:±15% 无规定 12 过载验证 50次脉冲试验,试验电50次脉冲试验,试5档过载电流试验:流根据弧前时间-电流特验电流根据允许时、、 nn性而定 间-电流特性而定 2I(t)、2I(t)nmaxnmin5I(t) nmin13 分断能力验试验项目: 试验项目: 试验项目: 证 交、直流:~;交流:~;交、直流:~试验电压: 直流:、; 交流:110%U(额定电和; 试验电压: n压690V熔断器试验电压: 交、直流:100%Un 64
105%U); 交、直流:100%Unn直流:115%U n14 其他试验(指有规定 无规定 无规定 示装置、触头不变坏等) 特殊和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 如上所述,我国等同采用IEC低压熔断器标准,因此,IEC与UL及JIS的差异即是我国GB与UL及JIS的差异。现将上述标准的主要差异及特殊和其他需要注意的问题简要归纳如下: a)UL的熔断器概念按IEC的定义应为熔断体,所以UL248低压熔断器标准不包括熔断器支持件要求;UL熔断器支持件的要求包括在UL512标准中; b)JIS将熔断器分为A类熔断器和B类熔断器。A类熔断器的约定时间和约定电流相似于UL标准中In为600A及以下的熔断器特性;B类熔断器的约定时间和约定电流相似于IEC中In为16A及以上的熔断器特性; c)UL和JIS标准中都包括对非限流熔断器和再生形熔断体要求,而IEC对这些产品都无规定; d)IEC规定熔断体测功耗,熔断器支持件测温升,UL规定熔断体和熔断器支持件均测温升;JIS规定一般熔断器测温升,限流熔断器的熔断体还应测功耗。 e)分断能力试验IEC规定交流应在110%额定电压(额定电压690V熔断器在105%额定电压)、直流应在115%额定电压下进行,UL和JIS的试验电压交直流均为100%额定电压; f)IEC有指示装置、触头不变坏试验,UL和JIS对这些试验均无规定。 接触器标准主要差异分析 各国、各地区标准体系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加入WTO以来,低压电器的标准基本上与国际标准接触轨,接触器也不例外,根据“同步采标”的原则,接触器国家标准基本实现了国家标准与跟踪采用的IEC标准的最新版本的一致性和及时性。有关接触器的国家标准为 · GB -2003《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以下简称为GB),它是国家标准 GB 14048《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系列标准的一部分。 GB 等同采用IEC 60947-4-1:2000《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以下简称为IEC),IEC 60947-4-1 是IEC 60947《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系列标准的一部分。 65
GB和IEC的接触器标准在技术内容与编写格式上几乎完全相一致,标准体系也几乎完全相同。 欧洲电工委员会CENELEC和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签署了德累斯顿协议,IEC项目自动被认为采纳为CENELEC标准。因此接触器国家标准GB与欧洲接触器标准EN也基本等同,标准体系也基本相一致。GB与EN接触器标准的差异,即为GB与IEC接触器标准的差异。 美国标准UL是独立的标准体系,UL有关接触器的标准为: · UL508《工业控制设备》(Industrial control Equipment)。 UL508(以下简称UL)第I部分 所有工业控制设备,是适用于全部工业控制设备。接触器按UL标准属于工业控制设备,因此第I部分适用于接触器。在该标准中,接触器并没有专门的部分、章、条来说明。 UL508的其余部分为: ——第Ⅱ部分 电磁电机控制器; ——第Ⅲ部分 手动电机控制器; ——第Ⅳ部分 组合电机控制器; ——第Ⅴ部分 减压起动器; ——第Ⅵ部分 固态交流电机控制器; ——第Ⅶ部分 浮力和压力操作开关; ——第Ⅷ部分 半导体继电器和开关; ——第Ⅸ部分 水银管开关; ——第Ⅹ部分 辅助设备; ——第Ⅺ部分 机械过载继电器; ——第Ⅻ部分 电子过载继电器; ——第XIII部分 特定用途的控制器; ——第XIV部分 服务设备; ——第XV部分 灯光调整器; ——第XVI部分 其他设备; ——第XVII部分 可编程序控制器; ——第XVIII部分 额定电压为601V~1500V的设备; ——第XIV部分 接近开关; ——附录SA 船用工业控制设备; ——附录A 元件的标准。 66
标准的差异 (1)整体标准差异 接触器的国家标准GB与IEC的整体上来说没有什么差异。仅仅是版本更新的时间有差异。IEC是一个动态的标准,自标准出版后,随着情况的不断变化,不断地有修正件出版,而我国的标准修制订也有一个过程,标准也需要有一个相对稳定的时期。有时,接触器国家标准出版后不久,IEC又有新的版本公布,或者有一些修正件,对部分内容进行充实、修改、删除等。因此接触器的国家标准GB 的版本在时间上总会滞后于IEC 60947-4-1的最新版本。现行的GB -2003是等同采用IEC 60947-4-1:2000。IEC 在2000年之后颁布了两个修正件,修正件l为2002年12月,修正件2为2005年6月,现行的GB -2003并不包括这两个修正件的内容,有待于今后修订时补上。这种时间差将会是长期地存在。 GB接触器标准与UL的整体差异,实际上就是IEC与UL的整体差异。GB将有关电器产品的一般规定及共同的规定集中在GB 中,符合产品标准GB 的合格的接触器产品同时也符合GB 的要求和规定。而UL标准则独立执行,接触器产品的有关标准为UL508,UL508标准涉及的范围十分广泛,它的适用范围为: a) 手动、电磁和固态起动器和控制器; b) 热力、电磁和固态过载继电器; c) 按钮台,包括选择开关和指示灯; d) 控制电路开关和继电器; e) 浮力、流量、压力和真空操作开关; f) 电阻器和变阻器; g) 接近开关; h) 延时继电器和开关; i)工业加热和照明用的电阻器和变阻器,包括电动机发电机场所用的电阻器和变阻器; j) 用于工业加热和照明的控制设备; k) 固态延时继电器; l) 可编程序控制器; m)数字控制系统; n)光度调整系统和控制; o)水银管开关; p)特定用途控制器; 67
q)固态逻辑控制器; r)工业微处理计算机系统; s)可变电压自耦变压器; t)电机起动自耦变压器。 工业控制板由工业控制板标准UL508A规定。消防泵控制器由消防泵控制器标准UL508 B规定。用于可调速驱动的可调速驱动器和附件由电源变换设备标准UL508 C规定。 (2) 具体差异 a)GB 等同采用IEC 60947-4-1,且技术内容和编写格式上一致,因此有关接触器的标准,GB与IEC已无具体差异,唯一不同的是在GB的“前言”中,说明了“交流额定电压1 140V的接触器或起动器可参照本标准执行,有关介电性能等要求由制造厂与用户协商”,在标准的第1章范围与目的中,GB和IEC是完全一致的,标准适用于交流和直流接触器,交流电动机起动器,其主触头用于额定电压交流不超过1 000V或直流不超过1 500V的电路。而在UL508标准规定标准适用于额定电压小于等于1 500V的设备。三者稍有差异(见表)。 b)三份标准(GB,IEC,UL)都要求过载性能和耐久性试验在同一试品上进行。表列出了不同使用类别的接触器的过载性能试验参数(标准中还有其他使用类别,此未全列出)。用于通断电感性负载(如电动机和镇流器照明负载)的接触器,其接通和分断电流等级高于其他使用类别的接触器,而功率因数则较低。这些规定与控制设备的物理性能直接有关。电动机在起动的数秒时间内因为起动转子处于堵转状态具有很高的冲击电流,为满载运行电流的6倍左右,因此,设计者在设计配电系统时应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电动机的正常运行。 表 额定电压 GB IEC 60947-4-1 UL 508 额交≤1000V, ≤1000V, 定流 1140V的接触器可参照执行。≤1500V 电直≤1500V ≤1500V 压 流 表 过载性能参数 GB UL 508 功率因数 I/I 循环 ce(IEC 60947-4-1)使用范围 次数 使用类别 GB(IEC)UL GB(IEC) UL 交流一般 AC-1 ~ 50 用途 68
I≤100A时e交流电动机; AC-3 ~ 6 直接起动 I>100A时 AC-5a 交流放电灯 ~ 交流白炽灯 用白炽灯 AC-5b ~ (钨灯) 作负载 直流电机 DC-3 dc 10 DC-5 起动 为了使由于电流冲击引起的配电系统电压下降最小化,有些场合,使电动机尽可能靠近电源的端口,常用的方法是采用比承载满负载允许电流所需的更大尺寸的导体,其他方法是采用Y—△、自耦减压、软起动器等方式,使起动时的电压降低。 由表可以看出GB(IEC)与UL的过载性参数大体相同,但也略有差异,如在功率因数,AC-3的Ic/Ie值,直流电动机的Ic/Ie值等。GB(IEC)和UL在过载试验中都规定了50次的操作次数。对于AC-3使用类别的接触器,GB(IEC)规定:或者进行50次附加的10倍额定电流接通试验,或者过载接通与分断合并一起进行,即采用50次的接通10倍、分断8倍额定电流的通断试验。作为过载性能的组成部分,需要进行耐久性(操作性能)试验。这种操作性能在一定程度上代表产品的早期可靠性。 c)表 简要地列出了GB(IEC)与UL有关耐久性(操作性能)试验的规定。试验在本质上是相同的,但有若干处有差异,如用于交流、直流电动机起动的交流接触器,其试验次数有较大的差异;再如功率因数也有所不同,等等。对于试验结果的判定,几个标准是一致的,如果试验过程中没有出现持续燃弧、触头熔焊、接地电弧,并且电器通过了1min,2倍额定电压值+1000V的介电试验,则认为试验合格。 表 耐久性(操作性能)试验参数 (IE功率因数 I/I 循环次数 ceUL508 C 60947-4-1) GB GB GB 使用范围 UL UL UL 使用类别 (IEC) (IEC)(IEC) 交流一般用AC-1 ~ 6000 途 Ie≤100A,交流电动机;AC-3 ~ 6000 1000 直接起动 Ie>100A,; 69
AC-5a 交流放电灯 ~ 6000 交流白炽灯用白炽灯AC-5b 6000 (钨灯) 作负载 直流电动机DC-3 dc 6000 1000 DC-5 起动 d)对于短路试验,GB(IEC)与UL标准不同。UL508的要求仅对电动机控制器额定功率大于746W(电压300V,或额定功率大于1492W,全部电压范围)、起动器、过载继电器、工业控制设备组合过载继电器和组合电动机控制器进行短路试验。而GB(IEC)标准要GB (IEC 60947-4-1)范围内所有的电磁操作的电器都要进行试验。 GB(IEC)规定的故障电流通常低于UL的规定值。这些差异是基于以下的不同情况。GB(IEC)标准的短路试验电流是根据进行试验的试品的连续电流额定值规定的,而UL标准的短路试验电流是根据进行试验的试品的马力(或W)额定值规定的。如用于10马力(7460W)电动机的接触器,按UL标准进行交流380V三相验证试验,规定的短路试验电流为5KA(有效值)。UL508标准提供了交、直流马力额定值与相应的电机电流额定值的对应关系表(UL508中表、表),从中可以查出上述电动机相应的电流额定值为34A。GB(IEC)规定额定电流为34A的接触器的短路试验电流为3kA。用同样的方法可得,用于20马力电动机的接触器按UL标准进行交流480V三相验证试验,规定的短路试验电流为5kA(额定电流为27A),而GB(IEC)规定的短路试验电流为3kA。 有关通过短路试验的判据,GB(IEC)和UL也存在差异。UL标准的验证试验允许触头熔焊和触头损坏,而GB(IEC)标准的验证试验规定: 型式“1”的协调配合,所有的电器都允许触头和过载继电器损坏。 型式“2”的协调配合,允许触头熔焊,但不允许损坏过载继电器。 e)介电耐受电压试验 GB(IEC)标准和UL标准也存在一些差异。 GB(IEC)规定的介电试验电压值见表 表 (GB标准)额定绝缘电压确定的介电试验电压值 额定绝缘电压U 介电试验电压值(AC)() iV V U≤601000i60<1500 U≤300 i1890 300<U≤690 i2000 690<U≤800 i2200 800<U≤1000 i 70
a— 1000<U≤1500 ia仅用于DC UL规定的介电试验电压值见表。 表(UL标准)介电试验电压值 额定电压 介电试验电压值(AC)() V V ≤5050051~6001000+2倍的额定电压 1000 51~250 用于污染等级2的场所 601~15002000+倍额定电压 注:对于直流,试验电压应乘以。 对于表和表可以看出,对额定电压的分档,存在着差异。试验电压值也存在差异。 在产品没有明确规定额定绝缘电压的情况下,一般将额定电压作为额定绝缘电压。如额定电压为60V,按表,试验电压为1000V;而按表,试验电压为1000+120=1120V。又如额定电压为500V,按表,试验电压为2500V,而按表,试验电压为1000+2×500=2000V。前一个例子,GB(IEC)标准的试验电压低于UL标准,而后一个例子,恰好相反,GB(IEC)标准的试验电压高于UL标准的规定值。 (3) 差异总表 综上所述,将(IEC)标准与UL标准的差异列于下表(表)。 表 差异总表 GB IECUL 机电式接触器,电动机起动器;还包括浮动、压力开关;适用范围 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电阻器等。(详见) (UL508的适用范围比GB,IEC广泛) 同IEC, 交流不超过1000V 额定电压 补充交流1140V可不超过1500V 直流不超过1500V 参照执行 过载性能试验 功率因数和试验电流值(根据不同的使用类别)有差异,见表。耐久性(操作性能)功率因数、试验电流值、试验次数(根据不同的使用类别)有差异,试验 见表 71
仅对电动机控制、起动器、范围 对所有电磁操作电器都要进行短路试验 过载继电器、组合过载继电器、组合电动机控制器 短路一般情况下大于GB(IEC)试验电流一般情况下略小于UL标准的规定值 试验 标准的规定值 型式“1”:允许触头和过载继电器损坏; 试验判据型式“2”允许触头熔焊,不允许损坏过载允许触头熔焊和触头损坏继电器。 介电试验 略有不同(具体见表和表) 需要注意的问题 1)对于出口欧洲等地区的接触器厂商,需密切注意IEC 60947-4-1的新的版本和修正件。如前所述,GB 在时间上总会滞后于IEC 60947-4-1。 2)UL标准是独立的标准体系,UL508是北美地区采用的标准。因此出口北美的接触器的生产厂家,必须按照UL508标准进行产品的生产,试验和验收。 注:本章技术资料来源截止时间为2007年06月。 第6章 达到目标市场技术要求的案例 自主品牌产品出口过程 交易前的准备阶段 对国际市场的调查研究,要有的放矢,广泛收集资料。如原有客户,展会,贸易商,目标国的官方网站,货运代理,以及相关的行业报告,并对各种不同的资料要经过整理分析,去粗取精,去伪存真,力求从中得出较为准确的判断,以指导企业的对外业务活动。某企业开发客户的主要两个渠道: ——通过国内大客户向海外辐射。 ——通过各种方式,如展会(广交会、汉诺威工业展等),邀请客户来公司参观访问,让国外客户对公司有整体的了解,从而得以顺利展开实质性业务。 签订出口合同 交易磋商与订立合同阶段 在与选定的印度客户进行初步联系并与之建立业务关系后,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某企业的经营意图(出口计划、经营方案),按照国际市场上通常使用的做法,与客户就买卖合同的内容即交 72
易条件进行磋商。合同内容主要有五项: ——合同的标的(买卖货物的名称、品质、数量和包装等); ——价格; ——卖方的义务(货物交付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单据的种类和份数等); ——买方的义务(支付货款的时间、地点、方式、币别和派船、指定承运人的时间、通知方法等); ——预防争议的发生和发生争议时的处理办法(货物检验责任、索赔期限、免责条件和仲裁协议等)。 在经过磋商取得一致意见后,鉴订书面合同。交易磋商一般要经过询盘(enquiry)-发盘(offer)-还盘(counter offer)-接受(acceptance)的过程。 履行合同阶段 就某企业而言,履行出口合同的工作包括:(1)根据合同备妥货物;(2)向运输机构办理委托运输和装运等工作,其中包括订立运输合同、办理商品检验、报关、装船(或飞机)、保险等工作;(3)在货物装运后办理制单与交单结汇等手续。 若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发生违反合同从而造成一方受损时,就要进行索赔和理赔工作。如发生争议,以合同条款为依据,按照法律和国际惯例进行处理。 生产和检验 从客户处接到订单安排生产,货物生产周期,结合报检时间(一般3~7天)与货物代理报关及安排运输船只时间(一般2~3天),货期一般为10天。 为了保证按期备货及出口产品的品质保证,采购部-生产部-品质部密切配合,力求最大限度的提高海外客户的满意度。 采购部:从源头上对关键件材料的性能、工艺及ROHS环保性等方面进行监控,使NDM1系列小型断路器产品的品质得到保证,并通过对材料供应商的严格管理,有效的缩短了货期,保证生产的顺利进行。 生产部:按IEC60898-1、IEC60947-2、、、UL1077等标准生产断路器、小型断路器,以保证产品品质。 品质部:对出口海外的特殊批次产品,经论证必要的话可进行全检,及时做好记录和反馈,有效的控制出口海外的产品低故障率。 此外,对于出口海外的产品,应符合当地的市场准入要求。如NDM1、NDB2系列小型断路器先后获得了德国莱茵TUV、CE认证证书。NDB2系列小型断路器同时通过了美国保险商UL认证。并 73
符合欧盟RoHS指令要求,对出口产品的铅、镉、汞、六价铬、PBDES、PBBS进行严格控制。 NDM1系列小型断路器的技术要求 NDM1系列小型断路器产品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 分断能力为6/10 kA。 2) 额定电压230/400V以下。 3) 额定电流: ——NDM1-63: 1A、3A、6A、10A、16A、20A、25A、32A、40A、50A、63A 瞬时脱扣类型:C (5~10In); ——NDM1-125:80A、100A、125A 瞬时脱扣类型:C 8In(1±20%)。 4) 使用的最高环境温度50ºC,湿度不高于90%,海拔2000米以下。 5) 结构要求: a有过载及短路保护装置; b框式接线结构; c可配多种附件:漏电脱扣器、辅助触头、报警触头、分立脱扣器、汇流排; d 模数化(模数宽度9毫米); e 安装方式: TH35标准安装导轨; f 接线能力NDM1-63 25mm2及以下; g 接线能力NDM1-125 50mm2及以下。 出口业务流程图 74
前期准备,收集客户信息贸易磋商(询盘、发盘、还盘、接受)签订出口合同 付款方式 L/C 后T/T 催证 前T/T 信用证有问审证 题要求修改 客户 修改申请 收到对方 电汇款 没问题 开证行 通知行 发出信用证修改通知书 拿到有效信用证 订单处理 产品 生产 75
委托报检代理进行报检 登陆电子口岸 委托货运代理货运 申领出口收汇核销单 商检局填写货运委托书 获得商检换证凭单 外汇管理局 货运代理领取出口收汇核销单 在离境港所在地的商检局换取出境货物通关单 准备报关资料 通知物控部安排发送文件及货物 委托货代进行报关 在海关监管区域内对出口货物进行查验 结关放行 货运代理 海关加盖放行章的装箱单 从船公司取得B/L 货运代理将B/L及核销单给我方 付款方式 L/C 后T/T 向议付行提交信用证中所要求的单据 前T/T 76
议付行审核通过 将商业 发票、装是 否 箱单、提要求议付? 单等单 将商业议付行垫据寄给将全套单证 发票、装付货款 客户清寄开证行 箱单、提关 单等单将全套单证 据寄给开证行审核通过 寄开证行 客户清 关 客户提开证行付款 开证行审核通过 货后依给议付行 约定付 款期付开证行付款 付款 款 给议付行 收到货运代理返回的外汇核销单 后交财务部办理结汇、核销、退税 出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分析解决的对策 出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 认证问题 a) 进入印度的国营电信运营商必需有CACT 用已有TUV或CE认证无法取得CACT认证。且在印度本地的试验费用较贵。 b) 电力市场 所有应用于印度的电力产品均需取得BIS(Bureau Of Indian Standards)的认证。 c) 申请UL流程 1)提出申请; 2)经过代理初审同意, 签定服务协议; 3)提交详细资料,包括技术指标,符合标准,零件黄卡清单等给UL; 4)UL资料审查同意,给出样品清单; 5)如果在国内做,UL会给出行程安排; 6)在正式试验前10天提交样品; 77
7)UL工程师封样编号; 8)按程序试验; 9)试验合格后发证书; 10)工厂审查; 11)允许生产UL标记的产品。 ——标准差异 NDM1-125C 125A/1产品是基于IEC 60947标准进行设计的,印度客户要求基于India Standard IS 8828(1996)标准(等效于IEC 60898标准)。 —— 环境温度湿度的影响 在印度,小型断路器的平均工作温度较高,湿度较大,易造成早跳,严重时产品烧损。 —— 对印度市场的不熟悉 由于缺乏对本地市场竞争状况,政策环境的客观评估,容易发生代理商侵蚀厂家利益的情况。 —— 缺乏强有力的技术支持及售后服务 在海外发展业务, 没有强有力的具有售后支持技术能力的代理商,在产品出现问题时,不能有效的帮助企业检查故障情况,向客户解释,并完成换货等工作。 —— 货款收付问题 由于世界经济动荡不定,各国币值波动频繁,经常会给我国外汇资金的运用带来影响。因此,我国在海外业务中货款的收付,存在着很大的收付风险。 针对以上问题,某企业采取了以下解决的对策: —— 认证方面 通过与代理商沟通,了解到可以通过UL认证来转CACT认证。试验过程中尽量多备一些试品,如果试验中有不合格项,可以很快进行复试。试验中与UL工程师多沟通,确保试验顺利进行。 —— 针对使用条件改进产品 通过与客户进一步沟通,对标准差异所带来的影响达成一致,以满足产品正常可靠的使用。同时壳体材料采用吸水率较低的尼龙材料,在高温高湿的环境中保证产品机构的位置精度。 —— 加强沟通与理解 加强公司内部海外拓展业务和国内大客户业务的沟通. 争取通过国内的大客户逐渐向海外拓展. 并努力进入跨国公司各个地区总部的全球采购系统。并充分利用和国际OEM合作伙伴的关系,将合作深入发展,不但提升某企业技术水平,同时也从这些有经验的国际企业获得海外业务的信息。 —— 应用不同价格体系 78
针对不同的国际地区市场,应用不同的价格体系。举例来讲,部分国际地区可以取得不错的价格,原因在于对于没有竞争对手生产基地的地区,客户从竞争对手那里进口产品,同样有关税、运费。所以对各地市场,我们要结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区别报价。 —— 优化代理商结构 在海外拓展业务中,寻找多个代理商从而对信息进行甄别,力求具有售后支持技术能力的代理商。 —— 灵活运用各种收付方式 为了有效规避收付风险,对大多数海外客户均坚持预付款或者L/C。只有对于大型跨国企业我们才同意T/T IN CERTAIN DAYS。但最长也不超过60天。 产品代理出口过程 以某企业低压断路器产品出口流程为例。外贸业务工作流程: 接单 报价 签订合定单其核销 退税 同 执行 确认支包装 装运 保险 单证 商检及付 报关 79
产品出口工作流程要求 ——接单:某企业出口产品主要集中在CM1断路器及CW1断路器,业务的接单大多由国内有进出口资格的贸易公司主动来公司洽谈。 ——报价:根据对方要求的产品及到达目的地,销售部门向贸易公司报出两部分价格: 1、FDB :成本+内陆费+报送等手续费 2、CIF:成本+运费+保险 ——签定合同:贸易公司根据某企业销售部门报出的价格,双方协商确定后,按商检部门要求签订产品交收检验协议。 ——定单及执行: 确认支付:在合同条款中,如有预付款或为款到发货,必须确认,以便进入下一流程; 包装:合同条款中,如有对包装的特殊要求(包括木箱包装或纸箱包装等),则须按外方要求进行; 装运:合同条款中,如客户有指定船运公司则按其要求进行,否则需落实装运船代及船期; 保险:合同条款中,如保险由产品供方负责,则由本公司负责落实; 单证:包括核销单、装箱单、发票、报检单、报关单等,必须按要求填写; 商检及报关:由商检部门根据“产品交收检验协议”按“出口机电产品厂检报告单”进行商检。 核销:收到出口产品外汇后,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出口收汇核销。 退税:按税务机关的规定办理出口产品退税手续。 产品出口工作中的一些要求 ——有关标准问题:一般来讲,断路器满足IEC 60947-2,绝大多数国家会认可,包括对我国国家标准GB 、3C认证均会认可,如在此范围之外则会提供相应的特殊要求,进行生产和检验。 ——有关检验的问题:随机抽取几个代表性规格产品,每个代表性规格产品检验抽样办法按GB/-2003一次正常抽样方案S-2,接收质量限进行检验验收。 出口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分析解决的对策和建议 ——在出口产品中,批量小的一般都按本公司供国内市场的要求供国外市场,只有在批量较大的情况下、在某企业技术可以解决的条件下按对方提出的要求提供产品,初步遇到如下技术问题: ①50Hz与60Hz的问题; ②400V与415V的问题; ③特性验证有特殊验证方法的问题,如提供脱扣器的动作特性表,工作能量曲线等; ④环境试验要求的问题。
——解决办法: ①技术交流:双方对一些要求进行沟通达成共识;②采用确认试验和检验来应对一些特殊要求。 具体办法如下: 1) 柜厂以成套形式出口的产品,如以中文标识铭牌,则频率只能标50Hz;如以英文标识铭牌,则可标上50Hz频率。 2) 综合收集到的用户信息及通过对国外大公司断路器产品的电压等级比较,着手选择国外常见的几个电压进行分断试验,如240V、415V、440V、500V、525V。 3) 大批量订货时,根据国外订货方要求,断路器的热脱扣器验证点、磁脱扣器验证点与原来的不相符时,通过生产现场与试验室摸底对比,确定该批产品的内控标准。 4) 对对方提出的特殊环境要求,在国内查不到具体试验方法时,请外方提供相应的试验方法,并寻找满足符合要求的试验地点。 ——建议: ①对出口产品的不同电压等级选择合适电压来进行试验,确认各类分断能力的预估值以便于出口; ②对60Hz的影响进行评估。 81
第7章 达到目标市场技术要求的建议 目标市场技术法规、标准符合性主要影响因素 低压电器产品国际技术贸易措施主要涉及以下方面的内容:各国的产品标准差异、目标市场的准入要求、RoHS等方面。 标准方面的影响主要是技术标准体系不同,具体产品技术标准要求有差异。 合格评定方面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出口目标国的产品认证和合格评定与我国的3C、CQC认证差异较大:-由于各目标国产品认证和合格评定存在不同程度差异,产品出口时在进行目标国产品认证、合格评定方面产生困难;-在国内无法在认证前的设计阶段得到目标国认证标准方面的指导,造成出口产品设计和合格评定衔接困难。 技术法规的影响主要是环保指令要求,-目前我国对电器产品还未全面启动“中国的RoHS”要求,但国际上特别是欧盟国家已实施RoHS等环保指令,对电器产品中六种有毒有害物质的含量提出限制;-企业需要增加对相应材料的检测设备,对检测设备性能、适用范围、检测技能的掌握,检测数据的权威性等都存在问题。 如何利用BC证书快速进入国际市场 CB体系是IECEE运作的一个电工产品安全测试报告互认国际体系。IEC作为国际电工委员会,是世界上成立最早的专业国际标准化机构,负责有关电工,电子领域的国际标准化工作。IEC现在拥有60多个成员团体,包括了世界上大多数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这些国家制造和使用的电气电子产品占全世界产量的90%。IEC的宗旨是促进电器,电子工程领域中标准化及有关问题的国际合作,增进国际间的相互了解。为减少因各种不同的认证规则造成的贸易壁垒,消除多重测试和认证批准带来的时间延误和成本增加,让企业能以更快地速度和更低的成本推出新产品,帮助企业打开新的市场,IEC运作若干个基于IEC国际标准的多边符合性评定体系,其中IECEE-CB体系是较为成功的一个。该体系无论从观念上还是从实践上,都是真正全球性的。IECEE是国际电工委员会电工产品合格与认证组织的英文简称。IECEE-CB体系的中文全称是IECEE关于电工产品测试证书的相互认可体系,该体系是以成员之间相互认可(双向接受)测试结果来获得国家级认证或批准的原则为基础。制造商可以凭借一个NCB颁发的CB测试证书而获得CB体系的其它成员国的国家认证。目前已有47个国家成员机构加入CB体系,如表: 表 IECEE-CB体系的成员国 美 洲 欧 洲 亚 洲 非 洲 大 洋 洲 美国,加拿大,英国,爱尔兰,法国,西班牙,葡萄中国,日本,韩南非, 澳大利亚,新巴西,阿根廷,牙,挪威,瑞典,芬兰,俄罗斯丹麦,国,泰国,新加西兰 肯尼亚 83
墨西哥,乌拉波兰,比利时,德国,捷克,奥地利,坡,印度尼西圭 斯洛文尼亚,斯洛伐克,匈牙利,瑞亚,马来西亚,士,意大利,白俄罗斯,乌克兰,罗印度,以色列 马尼亚,希腊,土耳其,克罗地亚,塞尔维亚和黑山共和国。 CB体系所依据的检测标准为国际电工委员会IEC所发布的IEC标准,各NCB均依照IEC标准颁发CB测试证书。CB体系各成员国实行与IEC标准相协调的国家标准,在此基础上认可其它NCB颁发的基于IEC标准的CB证书和报告。如果国家标准与IEC标准之间存在差异,须向IECEE申报,并在CB公报中予以公布。目前,CB体系已覆盖了千余个IEC标准,涉及电气产品的安全及电磁兼容,涵盖了共19大类产品,其中低压大功率开关就是其中的一类。 CB体系的执行单位是按IECEE规则接受的各国家认证机构(NCB),这些NCB使用的也是按IECEE规则被接受的检测实验室,称为CB检测实验室(CBTLs)。CB体系以利用CB测试证书为基础,该证书提供了产品有代表性的样品已成功地通过检测的证据,表明它符合有关IEC标准的要求。为了获得国家级认证或批准,CB测试报告还可以附有证明该样品符合已声明的国家差异的补充报告。 CB体系在中国 中国于1989年加入CB体系。目前,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是中国的成员机构,中国质量认证中心是代表中国加入IECEE-CB体系的唯一NCB,旗下共有17家CBTL,颁发及认可CB证书的范围涉及了包括电线电缆,作为元器件的电容器,器具开关及家用类似用途设备,安装附件及连接器件,照明设备,信息技术及办公用电气设备,低压大功率开关,整机保护装置,安全隔离变压器,电动工具和电子娱乐设备在内的共12大类产品366个标准。根据CB体系的规则,CQC颁发的CB证书在CB体系的47个成员国得到承认。CQC也认可其他成员国的CB证书,并以之作为CCC认证或CQC标志认证的基础。我国企业能够通过CB测试证书及测试报告,利用CB体系将其出口产品方便快捷的进入国际市场。 我国作为世界第四大机电产品出口国,其目标出口地主要包括美国,欧盟,香港,日本,东盟,韩国,台湾,加拿大,澳大利亚和阿联酋等十大主要市场。近年来,印度,沙特阿拉伯,俄罗斯,南非,尼日利亚,巴西等国家也在逐渐成为我国机电产品的重要出口地。在这些主要地区和国家中,香港,澳大利亚,南非等可直接认可CB证书和报告,并在此基础上对产品进行认可。总的来说,我国CB证书在亚太地区,入新加坡,马来西亚,澳大利亚等地区认可度较高,而在欧盟地区的认可度也在逐步提高。 2007年7月CQC颁发了CN10000号CB证书,CB颁证突破了一万张,在颁发数量迅速增 84
长的同时,目前我国CB证书的认可度也逐步提高,已经超过全球CB证书认可度的平均水平。企业可以在中国本土通过CB测试,并获得CB证书,完成进出口国要求的各项国际认证。相比将产品送到国外进行检测,本土CB认证即节省成本,又提高效率。中国制造商可利用CB证书直接进入南非市场,无任何通关的障碍。中国制造商也可使用CB证书作为自我声明的技术依据,从而使其产品在市场上获得更大的认可。 获取BC证书的优势 ——可以转换国外认证证书。目前,中国NCB在CB证书及报告的基础上,可以直接帮助客户获得国外标志。如果企业的产品已经取得CB测试证书和CB测试报告,可以直接申请其它国家的认证证书。被申请国的认证机构对CB测试证书和报告(包括有关国家差异的报告)进行审查(必要时,需提供少量的样品),如果审查结果合格,企业的产品就可以获得该国认证,而无需按照被申请国的章程和程序规则进行附加测试。 ——可以转换中国国家认证证书。根据CB测试报告和差异试验出具中国国家产品认证报告,从而获得我国的电工产品强制或其它自愿认证证书。 ——直接被其他国家认可或批准。凭CB测试证书和CB测试报告,企业的产品可以直接出口到某些国家。 ——节省费用和时间。国内企业在申请国外认证之前,如果在国内申请CB测试证书,由于试验是在国内的CB检测试验室进行,不仅在费用上节省很多,而且送样和文件寄送的周转时间也节省了,国内企业可以尽快取得CB测试证书;并且中国NCB推出了CCC+CB超值服务,如果企业的产品在中国质量认证中心(CQC)颁发CB证书的范围内,同时又在CCC的目录内,企业就可以在CQC只经过一次测试,支付与单独的CCC认证相差无几的费用,在获得中国市场的身份证——CCC证书的同时,取得通往全球四十多个国家的通行证。 ——增加产品试验通过的把握性。如果企业已经取得CB测试证书,在申请其它国家的认证时,全部或大部分CB测试结果被认可,可免除或减少再送样测试,同样节省了时间和费用;更重要的是,申请认证的产品在国内做过CB测试,增加了产品通过差异测试的把握性。 使用BC证书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CB证书必须与CB测试报告同时出示才有效。 虽然CB证书没有有效期,但3年以上的证书可能会受到质疑。 如果在使用CQC颁发的CB测试证书和报告转换其他国家证书/标志的过程中,要关注中国标准和出口国标准的差异,遇到问题或阻碍,应及时通报CQC或CB实验室,由中国NCB来进行沟通处理。CQC的网址如下:。 85
企业出口常见问题解答 以美国UL认证为例:UL安全试验室是美国最有权威的,也是世界上从事安全试验和鉴定的较大的民间机构。它是一个独立的、非营利的、为公共安全做试验的专业机构。 问题1:如果企业的产品不符合UL标准,该怎么办? 如果产品不符合测试的要求,UL会寄回一份详细的报告,详述测试的结果或产品结构未能符合标准的原因。对测试结果如有任何疑问,可能需要将产品修改以使产品符合标准。当产品修改完毕后,可再与UL联络,安排再测试或检验。同时,也要提供产品修改后的资料及样品。当UL审阅有关资料后,会再给予一份新的收费资料,以便再次测试或检验,来完成产品的安全评估。 问题2:企业申请UL认证,需要多少样品来做测试? 样品的多少,要视什么产品及测试标准而定。而专责贵公司档案的工程师会通知贵公司样品的数目。 问题3:企业应该如何递交产品? 可以向UL的客户顾问咨询以获得帮助。这对于一个初次申请UL的企业尤为重要,因为客户顾问是一座连接UL和客户的桥梁。 第一次向UL递交产品的关键是根据你的方便,致函于UL美国实验室的客户顾问或其它地区分支机构的经理。该函需包括以下信息以帮助UL了解你的测试范围和要求:描述产品和它相应的用途。列出所有递交产品的型号或类别,并说明不同产品类别或型号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产品所使用的所有零部件和材料--包括生产商、型号、数量、尺寸、额定值等,以及是否为UL认可或列名。对于所有的聚合材料,要求指明材料的种类名,生产商,型号(例如:一种热塑性材料)并解释它们是如何应用于你的产品的。 如果你认为有助于UL工程师了解产品的设计、结构或工作原理,请包括与产品有关的电路图、接线图、设计图和/或产品照片。所有随产品提供的说明书,安全提示或安装说明以及所有出现在包装上的标记。列出所有你打算今后使用的其它材料、零部件。这可以为你在今后使用这些材料减少测试费用和时间。提供你授权的代表的名字,该代表将收到与UL之间的有关信件,包括最终测试报告和发票。提供生产产品的工厂名和地址。提供出现在UL出版的相应产品目录上的公司名字。产品应以该公司的名义出售(它可以不同于真正的生产商)。指明该新产品或更新产品是否与你或其它组织的已经UL认证产品有相同的结构或特性。如果该产品已通过其它认证机构的认证,请通知UL。如果可能UL会尽量利用你以前的测试数据或其它UL客户授权你使用的数据,以节约你的费用和时间。 86
问题4:怎样去判断企业的产品是属于那一个标准类别? 决定产品属于那种标准,是取决于产品将来如何使用。当发现超过一本的测试标准可测试您的产品,UL会决定哪本标准最合适。通常,我们比较几种标准的测试范围后,就会得出答案。UL会事前征询制造商的意见才做出决定。 问题5:企业填写申请资料时,应尽可能详细的说明不同型号之间的区别在哪里? 如果你有多种型号的同类产品申请认证,或是你已有同类产品申请了UL认证,请说明这些型号之间的相同点和不同点,这可以帮助UL的工程师来决定减少那些不必要的重复测试以减少你的费用和测试时间。例如有两种型号的继电器申请认证,一种是一组触点而另一种则是两种触点,则工程师在测试过程中只会对第二种型号的产品的另一组触点加以特别注意,而无须重复所有的测试。 问题6:在中国是否有实验室可以进行UL的测试? 有。不过,每个实验室都是经过评估及批准,进行某些特定产品种类的测试。 问题7:如何为企业的产品列一份原材料或零部件清单? UL主要是通过控制产品的各个原材料或零部件的方法来控制整个产品的。因此,它要求客户在递交产品的时候说明各零部件的来源。这些零部件一旦确认,不可随意更改,如果客户想选用其它工厂的其它替代产品,必须事先征得UL同意并有可能对产品再次进行测试。 对电器产品来说,需要经过UL认可的主要部件有: 控制器件,如温控器、继电器、电子控制器等;保护器,如热保护器、保险丝、过载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电机保护器等;其他部件,如漆包线等。 在编写这份清单时有一定的技巧:首先,你应该在这份清单中说明你的零件供应商、数量、型号、主要指标和认证机构。如果你的部件是UL认可的,最好说明申请人的UL档案号(FILE NUMBER),这可以免去不少针对该部件的测试。其次,对于一些关键的部件,最好多选几家供应商,UL会把这些符合条件的产品都列入跟踪检验细则中去。这样,当你想换一家供应商时,就不会由于UL细则的规定而引起不必要的麻烦。最后,对于申请UL+CUL的客户,你所提供的部件需要具有UL+CUL认可(具有CSA的US+C认可的部件也可以使用)。 问题8:在美国,产品是否一定要有UL的标志呢?是否有任何法律条文规定产品一定要有UL标志?产品是否需要做UL测试? 基本上制造商都是自愿将产品送至UL做测试及安全检定,没有特别的法令规定一定要使用UL标志,但是在美国有很多地区有法规规定,其产品在销入该区之前,必须要通过美国认可的 87
测试标准,而UL是美国最大且资格最老的测试实验室,但UL并没有那些地区的名单。 如果企业计划将产品行销至美国或世界各地,那便值得考虑申请UL列名,若计划只销往某些市场,应先查阅该地区的相关管辖条款,以取得适用当地之销售法令和产品安装的规定。许多公司有政策规定须申请UL列名,不止是为了确保产品为销售当地接受,更是为其产品使用的安全性作出承诺。 问题9:UL如何证实工厂在取得UL认证后,仍然继续根据UL要求生产产品? UL拥有一套验后查厂服务的系统,去检验追查工厂是否继续遵守UL要求生产产品。UL的检验人员会定期到工厂测试或(和)检测,并且时常从工厂、公开市场或其它地方抽样检验是否确实遵守UL规范。除此之外,如果UL被告知其UL列名或分级产品有问题时,UL通常会进行工厂审查。 电子电气产品SHoR认证问题 RoHS限制的绝大多数是电子电气类的的终端产品,但实际作用点却主要是材料业和元器件业。RoHS的限值是以产品中均质材料作为基本单元的,成品涉及的控制点可能多达几百到上千个。因此,一批产品可能因为一台设备中某个微不足道的零部件中某种物质少许超标而被判整批不合格。为了配合企业应对欧盟RoHS指令,以下给出了RoHS指令的适用范围、6种有害物质的限量、RoHS检测项目并介绍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实施的RoHS自愿认证的两种模式。 RoHS指令适用范围 RoHS指令主要适用于交流不超过1 000V和直流不超过1 500V,能产生传输和测量电流和电磁场的设备。 6种有害物质的限值 铅(Pb) 汞(Hg) 6+六价铬(Cr) 的最大允许含量为 % 多溴联苯(PBB) 多溴二苯醚(PBDE) 镉(Cd)的最大允许含量为 % RoHS检测 关于RoHS指令规定的6种有害物质是否都要检测的问题,简言之,对于有易燃可能性的材料要求做6项测试,对于不易燃的材料要求做4项测试。 88
企业如何才能保证产品符合RoHS要求 1)在产品设计阶段,控制有毒有害物质,详细了解原材料质量及其可能的危害性,进行分类并登记存档。 2)工艺过程产生污染越少越好,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工艺设计,使每一道工序都不产生或避免产生危害性物质,或考虑好危害性物质的处理方法和措施。 3)在产品生产阶段,有两种方法:一是事后处理,采用检验手段,在发现污染后采取措施。二是事前管理,通过设计和重新设计的办法,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就预先取消或改变有可能产生危害性副产品的工艺和制造方法。 4)在原材料采购方面,要让供应商提供相关信息,并对原材料有害物质含有情况进行验证; 关于SHoR认证 1)对于最终产品的抽查,主要还是欧盟各国相关的政府机构,比如说一些负责环保的政府部门,主要是由他们来负责的。目前还没有国际上通行的RoHS认证模式。 2)欧盟提出的不得含有有害物质的概念其实是一种浓度概念,不能简单地相加。很多材料浓度值相加没有意义,欧盟不会对成品作出具体到含多少克的要求,而是只要你成品上所有原材料中有害物质的浓度达到欧盟限定要求就可以了。 3)欧盟目前没有指定任何公司在发RoHS证书,绝大多数都是由企业提供RoHS检测报告。欧盟是没有指定任何一个实验室来做这个事情的,选择一个测试机构是由企业自己来决定的,凡是符合国际标准ISO/IEC17025的经过认可的实验室都是可以去做RoHS检测的。 4)目前,我国CQC实施的RoHS自愿认证有两种模式可以选用: ——RoHS检测报告加工厂审查、颁发RoHS认证证书、监督复查; ——RoHS检测报告加企业自我声明。 专利问题 企业在出口的过程中通常产品会经历这样的过程,即从本国海关出关,到达对方海关,进入对方市场。在这过程中可能首先会在本国海关检查是否侵犯类似产品或技术的专利,如果检查通过,那么在到达对方海关时也可能会受到专利侵权的检查,即使通过了海关检查,如果相关产品侵犯了其他企业的专利则仍然会遇到侵权诉讼。以下就企业在出口中怎样避免专利侵权问题进行简单说明。 出口前的专利问题 出口企业在出口产品或技术时,必须进行专利检索。如果拟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已由他人在该地区取得类似产品及技术的专利权,首先应明确外方的专利是否在有效期内,其次,通过文献对 89
比,分析出口产品或技术是否落入了对方专利的保护范围,再确定应采取的应对措施。如果分析发现产品或技术可能构成侵权,则尽可能地绕过专利保护地区,向其他国家和地区出口。如果企业在出口前若不事先做好专利侵权检索及分析,极有可能货到对方海关即被扣押、或可能在国外的销售中受到对方的侵权指控。因此,企业应该事先进行产品的相关专利检索与分析,以便做到心中有数,变被动为主动。 专利检索可以通过各个国家或地区专利行政管理机构的网上数据库进行,比如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网址是:;欧洲专利局,网址是:;日本特许厅,网址是:。(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网站上也提供世界上主要知识产权网站的链接)。通过这些官方机构的专利数据库入口,可以方便的检索到最新的相关专利文献及法律状态,以便于进行专利侵权分析。 出口到达目的国后的专利问题 在目的国海关通常会有一些专利侵权处理的相关规定,目前世贸组织要求各成员国的海关在商品进口阶段发现侵害知识产权的话,就给予扣押。例如在美国专利权人在向美国海关注册后,可以申请专利调查。一旦海关核准,通关港口即应提供涉嫌侵犯专利的进口商名称与地址给专利权人,专利权人就会提出侵权诉讼,如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的337调查。 应对专利侵权的处理 首先要认真的对比分析,看是否属于侵权,如果发现确属侵犯了对方的专利权,应当积极寻求与对方和解,以获得专利使用许可。因为在专利侵权纠纷中,侵权诉讼的高风险性以及诉讼过程所消耗的漫长时间和巨额费用,可能会使出口企业疲于应付而丧失商机或陷于困境。另一方面,出口企业经过分析后认为自己的产品或技术并没有侵权,可先评估应诉与和解哪种方式更有利于企业的利益及今后的发展。所以,在专利侵权纠纷中,应一边应对法庭的诉讼,一边也要通过其他渠道寻求和解,以尽量避免遭受巨大的损失。 分析和解的可能性 通过专利侵权指控实现经济目的,是当代企业进行商业竞争的一个新趋势。双方和解能够带来双赢的效果,当事人各得其所:权利人既保护了专利权,又收取可观的专利使用费用。使用人通过支付使用费不仅免去了"侵权"的恶名,为企业挽回了名誉,还可以继续使用权利人的专利获取自己应得的收益。 由于一旦提起诉讼,企业就必须要投入很多的精力及费用,更重要的是专利诉讼的时间非常漫长,经过一审二审再加上"反诉"专利无效等程序,可能要好几年时间才能结束诉讼战。而对于企业来讲"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市场瞬息万变,专利也是高速更新换代,将大量的时间投入诉讼,就算最终打赢了官司,也许已经失去了最佳的市场,得到的只能是 90
费力不讨好的结局,因此明智的企业多以诉讼作为一种施压的手段达到自己的经济目的。 面对国外企业的专利诉讼,国内企业可以先分析对方侵权指控的目的,然后适时抓住机遇,开出谈判条件,达成双方和解。 创造和解的条件 国内企业在分析与对方和解的可能性后,还要善于把握和解的时机,主动创造促成双方和解的条件。 ——主动要求合作,促成双方和解 如果自己确实侵犯了对方专利权,胜诉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最好主动提出侵权赔偿,要求与对方相互合作,以自己市场换对方专利。一方面可以化解双方的纠纷,保全企业名誉。另一方面由于主动赔偿表达了自己的诚意,为双方开展合作扫清了障碍。由于主动赔偿减少了双方的诉讼开支,节省了精力,因此在谈判赔偿数额时,可以提出少赔,甚至是象征性的赔偿。 国内企业针对对方的专利侵权指控,可以根据其不同的目的,提供不同的合作模式。如果国外企业的专利存在自己并不使用,或者其专利技术即将淘汰等情形,国内企业可以以合适的价格,受让对方专利或取得对方的专利许可。当然,与国外企业的合作并不限于专利的受让或许可,也可以以自己的销售渠道、政策优势和市场份额等条件,与对方展开亲密的合作。 ——放缓时间节奏,促成双方和解 纠纷刚开始时,国外企业可能会对和解方案置之不理,而执意要上法庭诉讼。作为被告的国内企业可以利用拖延的战术,惊人的诉讼开支和漫长的时间通常会让对方放弃诉讼的想法。此时,再开出条件,适当让步,和解成功的可能性就会提升许多。拖延诉讼时间的一个有效途径是提起专利无效宣告,从而中止法庭审理,如此必然会占用大量的时间,让涉外专利侵权诉讼久拖不决。 ——利用专利对抗,促成双方和解 一般而言,与自己发生专利侵权争议的,往往是同行企业。因此,国内企业可以以自己手中的专利与对方进行专利合作,从而达成和解。当然,在发生涉外专利侵权纠纷时,国内企业可能手中并没有专利可以与之对抗。此时,可以考虑收购他人的专利以获得与对方平等对话的权利。 ——反诉对方侵权,促成双方和解 在涉外专利侵权纠纷中,反诉对方侵权通常也是一种促进和解的策略。反诉对方侵权要注意两点:首先,得有对方侵犯自己权利的事实,如果凭白无据的起诉对方,不仅达不到促进和解的目的,而且反倒浪费自己很多事情。其次,反诉对方侵权不一定限于侵犯专利权,反诉的地点也不限于对方起诉的法院。由于反诉把对方也陷入了被动的状态,因而将给促进和解谈判增添很大的筹码。 专利侵权中的应诉 如果经过专利的检索与对比分析后发现,自己的产品或技术并没有侵犯对手的专利权,而对手是一种恶意诉讼行为,目的只是要求不合理的许可使用费或把出口企业赶出市场,那么出口企 91
业应积极应诉,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在应诉中应注意在诉讼时,选择合理规模的律师事务所。因为所有的人都会遇到选择大律师事务所还是小律师事务所的两难境地。大律师事务所规模大,律师多,但同样也收费昂贵;小律师事所收费低却因规模小有无法保证办案质量的隐患。其实,规模大小不是选择律师事务所的关键,经验是否丰富还是案件能否胜诉的法宝。就知识产权诉讼的多年经历看,中等规模的律师事务所是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的最佳选择。虽然选择了律师事务所,找到了律师,但当事人却不可将所有的事情一味交给律师处理,亲自关注很重要。 应对国外专利诉讼首先要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作后盾,及时在国外申请专利保护;其次,要和国外律师事务所合作,深入了解国外知识法律体系,并对自己专利进行侵权检索和分析,取得非侵权的法律评定文书;最后也是最重要的就是要敢于应诉,敢于和对手正面交锋。 92
第8章 结束语 简而言之, 北美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主要由联邦法规、州法规和认证制度构成。有关安全和环保方面的产品进入北美市场,必须按照联邦法规、州法规由北美权威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并获得权威部门颁发的认证证书。 日本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主要包括技术法规、标准、认证制度和绿色技术壁垒。产品进入日本市场不仅要通过技术法规、标准、认证三道关,而且有的产品还要受绿色环境标志和绿色包装制度的制约,日本还要求生产、运输、消费及废弃物处理过程也要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无损害。日本还要求产品包装应有利于回收处理,不能对环境产生污染。 欧盟的技术性贸易措施体系包括欧盟指令、欧盟协调标准、合格评定程序、CE标志和市场监督。 美国和欧盟、日本的体系是不可比的,欧盟(EU)、日本的体系在结构上是准法律的,由政府指导的;而美国的体系除了个别涉足联邦和州政府领域外,其他则是非官方的和自愿性的。 总之,2001年12月11日中国成为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正式成员,这标志着我国将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和更深的程度上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进程。因此深入研究、关注、掌握和应用出口国家和地区的技术法规、标准和合格评定程序,将有助于帮助我国企业应对技术性贸易壁垒,拓展国际市场。希望该《出口低压电器技术指南》能够为低压电器各制造商、代理商、销售商在产品出口方面提供实质性帮助,提高产品质量,在出口当中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93
附录 1低压电器中国国家标准目录 序标准号 标准名称 号 1 GB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总则 2 GB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低压断路器 3 GB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3部分: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及熔断器组合电器 4 GB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5 GB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5-1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 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 6 GB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第2部分: 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 7 GB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辅助电器 第1部分:铜导体接线端子排 8 GB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辅助电器 第2部分:铜导体的保护用导体接线端子排 9 GB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多功能电器设备 第2部分:控制与保护开关电器(设备) 10 GB/T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 第2部分:接近开关 11 GB/T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6部分:多功能电器 第1篇:自动转换开关电器 12 GB/T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4-3部分: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非电动机负载用交流半导体控制器和接触器 13 GB/T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5-3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在故障条件下具有确定功能的接近开关(PDF)的要求 14 GB/T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5-5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具有机械锁闩功能的电气紧急制动装置 15 GB/T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5-6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接近传感器和开关放大器的DC接口(NAMUR) 16 GB/T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8部分:旋转电机用装入式热保护(PTC)控制单元 17 GB 17885 家用及类似用途机电式接触器 18 GB/T 19334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尺寸 在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中用于电器机械支持的标准安装轨 19 GB/T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控制器-设备接口(CDI)第1部分:总则 20 GB/T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控制器-设备接口(CDI)第2部分:执行器-传感器接口(AS-i ) 21 GB/T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控制器-设备接口(CDI)第3部分:DeviceNet 22 GB 8871 交流接触器节电器 23 GB/T 10962 机床电器可靠性通则 24 GB 6829 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的一般要求 94
25 GB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第1部分 用于交流的断路器 26 GB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第2部分:用于交流和直流的断路器 27 GB 17701 设备用断路器 28 GB 18499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RCD)--电磁兼容性 29 GB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 ) 第1部分:一般规则 30 GB 家用和类似用途不带过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 第部分:一般规则对动作功能与线路电压无关的RCCB 的适用性 31 GB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CB)第部分:一般规则对动作功能与线路电压有关的RCCB的适用性 32 GB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 第1部分:一般规则 33 GB 家用和类似用的途带过电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的断路器(RCBO) 第部分:一般规则对动作功能与线路电压无关的RCBO的适用性 34 GB 家用和类似用途带过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断路器(RCBO) 第部分:一般规则对动作功能与线电压有关的RCBO的适用性 35 GB 19214 电气附件 家用和类似场所用途剩余电流监视器 36 家用类似用途的不带过电流保护的移动式剩余电流保护器GB 20044 (PRCD) 37 连接器件 电气铜导线 螺纹型和非螺纹型夹紧件的安全要求 GB/T 20636 适用于35mm2以上至300mm2导线的特殊要求 38 GB/T 20640 电气附件 家用断路器和类似设备 辅助触头组件 39 GB/T 20645 特殊环境条件 高原用低压电器技术要求 40 GB 低压熔断器 第1部分:基本要求 41 GB/T 低压熔断器 第2部分:专职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工业的熔断器) 42 GB 低压熔断器 第3部分: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家用或类似用途的熔断器) 43 GB 低压熔断器 半导体器件保护用熔断体的补充要求 44 GB/T 低压熔断器 第3部分: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熔断器) 标准化熔断器示例 45 GB/T 低压熔断器 第2部分:专职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工业的熔断器)第1至5篇:标准化熔断器示例 46 GB/T 低压熔断器 第4-1部分 半导体器件保护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 标准熔断器示例 47 GB/T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 48 GB/T 低压系统中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3部分 利用涂层、罐封和模压进行防污保护 95
附录 2 低电压指令覆盖的低压电器欧盟协调标准 序标准号及标准名称 号 1 EN 50319 Proximity devices — Requirements for proximity devices with analogue output/接近开关-带逻辑输出的接近开关的要求 2 EN 60269-1 /IEC 60269-1 Low-voltage fuses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低压熔断器-第1部分:通用要求 3 EN 60269-2/ IEC 60269-2 Low-voltage fuses — Part 2: Supplementary requirements for fuses for use by authorized persons (fuses mainly for industrial application) 低压熔断器-第2部分:专职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工业场合) 4 EN 60269-3/IEC 60269-3 Low-voltage fuses — Part 3: Supplementary requirements for fuses for use by unskilled persons (fuses mainly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applications) 低压熔断器-第3部分:非专职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家用和类似场合) 5 EN 60269-4/IEC 60269-4 Low-voltage fuses — Part 4: Supplementary requirements for fuse-links for the protection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低压熔断器-第4部分:半导体设备保护用熔断器的补充要求 6 EN 60269-4-1/IEC 60269-4-1 Low-voltage fuses — Part 4-1: Supplementary requirements for fuse-links for the protection of semiconductor devices — Sections I to III: Examples of types of standardized fuse-links 低压熔断器 第4-1部分:半导体设备保护用熔断器的补充要求 第Ⅰ至Ⅲ篇:标准熔断体示例 7 EN 60715/IEC 60715 Dimensions of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Standardized mounting on rails for mechanical support of electrical devices in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installation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的尺寸 在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中用于电器机械支持的标准安装轨 8 EN 60898/IEC 60898 Circuit-breakers for overcurrent protection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installations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9 EN 60898-1/IEC 60898-1 Electrical accessories — Circuit breakers for overcurrent protection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installations — Part 1: Circuit-breakers for . operation 电气附件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第1部分:用于交流的断路器 10 EN 60898-2/IEC 60898-2 Circuit-breakers for overcurrent protection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installations — Part 2: Circuitbreakers for . and . operation 家用及类似场所用过电流保护断路器 第2部分:交流和直流操作的断路器 11 EN 60934 / IEC 60934 Circuit-breakers for equipment (CBE) 设备断路器 12 EN 60947-1/IEC 60947-1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Part 1: General rule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通则 13 EN 60947-2/IEC 60947-2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2: Circuit-breaker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2部分:断路器 96
14 EN 60947-3/IEC 60947-3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3: Switches, disconnectors, switch-disconnectors and fuse-combination unit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3部分:开关、隔离器、隔离开关与熔断器组合电器 15 EN 60947-4-1/IEC 60947-4-1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4-1: Contactors and motor-starters — Electromechanical contactors and motor-starter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4-1: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16 EN 60947-4-2/IEC 60947-4-2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4-2: Contactors and motor-starters — AC semiconductor motor controllers and starter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4-2: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交流半导体电动机控制器和起动器 17 EN 60947-4-3/IEC 60947-4-3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4-3: Contactors and motor-starters — AC semiconductor controllers and contactors for non-motor load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4-3 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非电动机负载用交流半导体控制器和接触器 18 EN 60947-5-1/IEC 60947-5-1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5-1: Control circuit devices and switching elements — Electromechanical control circuit device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5-1 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 机电式控制电路电器 19 EN 60947-5-2/IEC 60947-5-2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5-2: Control circuit devices and switching elements —Proximity switche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5-2: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接近开关 20 EN 60947-5-3/IEC 60947-5-3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5-3: Control circuit devices and switching elements —Requirements for proximity devices with defined behaviour under fault conditions (PDF)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5-3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 -在故障条件下具有确定功能的接近电器的要求(PDF) 21 EN 60947-5-4/IEC 60947-5-4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5: Control circuit devices and switching elements —Section 4: Methods of assessing the performance of low energy contacts — Special test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5-4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 小能量触头的性能验证的方法-特殊试验 22 EN 60947-5-5/IEC 60947-5-5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5-5: Control circuit devices and switching elements —Electrical emergency stop device with mechanical latching function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5-5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具有机械锁闩功能的开关电器 23 EN 60947-5-7/IEC 60947-5-7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5-7:Control circuit devices and switching elements —Requirements for proximity devices with analogue output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5-7部分:控制电路电器和开关元件-用于带逻辑输出的接近设备的要求 24 EN 60947-6-1 /IEC 60947-6-1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6-1:Multiple function equipment — Automatic transfer switching equipment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6-1部分:多功能设备 自动转换开关电器 97
25 EN 60947-6-2/ IEC 60947-6-2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6-2: Multiple function equipment — Control and protective switching devices (or equipment) (CP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6-2部分:多功能设备 控制和保护性开关电器(或设备) 26 EN 60947-6-2/IEC 60947-6-2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6-2: Multiple function equipment — Control and protective switching devices (or equipment) (CP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6-2部分:多功能设备 控制和保护性开关电器(或设备) 27 EN 60947-7-1/IEC 60947-7-1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7-1: Ancillary equipment — Terminal blocks for copper conductor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7-1部分:辅助电器 铜导体接线端子排 28 EN 60947-7-1/IEC 60947-7-1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7-1: Ancillary equipment — Terminal blocks for copper conductor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7-1部分:辅助电器 铜导体接线端子排 29 EN 60947-7-2/IEC 60947-7-2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7: Ancillary equipment — Section 2: Protective conductor terminal blocks for copper conductor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7-2部分:辅助电器 铜导体的保护用导体接线端子排 30 EN 60947-7-2/IEC 60947-7-2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7-2:Ancillary equipment — Protective conductor terminal blocks for copper conductor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7-2部分:辅助电器 铜导体的保护用导体接线端子排 31 EN 60947-7-3/IEC 60947-7-3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7-3: Ancillary equipment —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fuse terminal block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7-3部分:辅助电器第3节 熔断器端子排的安全要求 32 EN 60947-8/IEC 60947-8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8: Control units for built-in thermal protection (PTC) for rotating electrical machine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8部分 旋转电机用装入式热保护器控制单元 33 EN 60999-2/IEC 60999-2 Connecting devices — Electrical copper conductors — Safety requirements for screw-type and screwless-type clamping units — Part 2: Particular requirements for clamping units for conductors above 35 mm2 up to 300 mm2 (included) 2连接器件 铜导线用螺纹式和非螺纹式夹紧装置的安全要求 第2部分 用于35mm~2300mm导体的特殊要求 34 EN 61008-1/IEC 61008-1 Electrical accessories — 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circuit-breakers without integral overcurrent protection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uses (RCCB's) — Part 1: General rules 家用和类似用途不带过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的断路器(RCCB ) 第1部分 一般规则 35 EN 61008-2-1/IEC 61008-2-1 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circuit-breakers without integral overcurrent protection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uses (RCCB's) — Part 2-1: Applicability of the general rules to RCCB's functionally independent of line voltage 家用和类似用途不带过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的断路器(RCCB) 第2-1部分 一般规则对与线电压无关的RCCB的适用性 98
36 EN 61009-1/IEC 61009-1 Electrical accessories — 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circuit-breakers with integral overcurrent protection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uses (RCBO's) — Part 1: General rules 家用和类似用途带有过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的断路器(RCBO) 第1部分 一般规则 37 EN 61009-2-1/IEC 61009-2-1 Residual current operated circuit-breakers with integral overcurrent protection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uses (RCBO's) — Part 2-1: Applicability of the general rules to RCBO's functionally independent of line voltage 家用和类似用途带过流保护的剩余电流动作的断路器(RCBO) 第2部分 第1节 一般规则对与线路电压无关的RCBO的适用性 38 EN 61095/IEC 61095 Electromechanical contactors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purposes 家用和类似用途的机电式接触器 39 EN 62020 /IEC 62020 Electrical accessories — Residual current monitors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uses (RCMs) 家用和类似用途剩余电流监视器(RCMs) 40 HD S1/IEC 60664-1 Insulation coordination for equipment within low-voltage systems — Part 1: Principles,requirements and tests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1部分 原理、要求和试验 41 HD S1/IEC 60664-3 Insulation coordination for equipment within low-voltage systems — Part 3: Use of coatings to achieve insulation coordination of printed board Assemblies 低压系统内设备的绝缘配合 第3部分 利用涂层、罐封和模压进行防污保护 42 HD S4/IEC 60269-2-1 Low-voltage fuses — Part 2-1: Supplementary requirements for fuses for use by authorized persons (fuses mainly for industrial application) —Sections I to V: Examples of types of standardized fuses 低压熔断器 第2部分 专职人员使用的熔断器(主要是工业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 第Ⅰ至Ⅳ节 43 HD S5 /IEC 60269-2-1 Low-voltage fuses — Part 2-1: Supplementary requirements for fuses for use by authorized persons (fuses mainly for industrial application) —Sections I to V: Examples of types of standardized fuses 低压熔断器 第2部分 专职人员使用的熔断器(主要是工业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 第Ⅰ至Ⅳ节 44 HD S6/IEC 60269-2-1 Low-voltage fuses — Part 2-1: Supplementary requirements for fuses for use by authorized persons (fuses mainly for industrial application) —Sections I to VI: Examples of types of standardized fuses 低压熔断器 第2部分 专职人员使用的熔断器(主要是工业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 第Ⅰ至Ⅳ节 45 HD S2/IEC 60269-3-1 Low-voltage fuses — Part 3-1: Supplementary requirements for fuses for use by unskilled persons (fuses mainly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applications) — Sections I to IV 低压熔断器 第3部分 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用于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熔断器) 46 HD S3/IEC 60269-3-1 Low-voltage fuses — Part 3-1: Supplementary requirements for fuses for use by unskilled persons (fuses mainly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applications) — Sections I to IV 低压熔断器 第3部分 非熟练人员使用的熔断器(主要适用于家用及类似用途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 第Ⅰ至Ⅳ节 47 HD 639 S1/IEC 61540 Electrical accessories — Portable residual current devices without integral overcurrent protection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use (PRCD's)家用和类似用途不带过流保护的移动式剩余电流装置(PRCD) 99
附录 3 低压电器UL标准目录 序标准号 标准名称 号 1 98 Enclosed and Dead-Front Switches封闭安全开关 2 248-1 Low-Voltage Fuses - Part 1: General Requirements 低压熔断器-第1部分:一般要求 3 248-2 Low-Voltage Fuses - Part 2: Class C Fuses 低压熔断器-第2部分:C类熔断器 4 248-3 Low-Voltage Fuses - Part 3: Class CA and CB Fuses 低压熔断器-第3部分:CA类和CB类熔断器 5 248-4 LOW-VOLTAGE FUSES - PART 4: CLASS CC FUSES 低压熔断器-第4部分:CC类熔断器 6 248-5 Low-Voltage Fuses - Part 5: Class G Fuses 低压熔断器-第5部分G类熔断器 7 248-6 Low-Voltage Fuses - Part 6: Class H Non-Renewable Fuses 低压熔断器-第6部分:H类不可更新的熔断器 8 248-7 Low-Voltage Fuses - Part 7: Class H Renewable Fuses 低压熔断器-第7部分:H类可更新熔断器 9 248-8 Low-Voltage Fuses - Part 8: Class J Fuses 低压熔断器-第8部分:J类熔断器 10 248-9 Low-Voltage Fuses - Part 9: Class K Fuses 低压熔断器-第9部分:K类熔断器 11 248-10 Low-Voltage Fuses - Part 10: Class L Fuses 低压熔断器-第10部分:L类熔断器 12 248-11 Low-Voltage Fuses - Part 11: Plug Fuses 低压熔断器-第11部分:螺栓熔断器 13 248-12 Low-Voltage Fuses - Part 12: Class R Fuses 低压熔断器-第12部分:R类熔断器 14 248-13 Low-Voltage Fuses - Part 13: Semiconductor Fuses 低压熔断器-第13部分:半导体熔断器 15 248-14 Low-Voltage Fuses - Part 14: Supplemental Fuses 低压熔断器-第14部分:辅助熔断器 16 248-15 Low-Voltage Fuses - Part 15: Class T Fuses 低压熔断器-第15部分:T类熔断器 17 248-16 Low-Voltage Fuses - Part 16: Test Limiters 低压熔断器-第16部分:试验限幅器 18 363 Knife Switches 刀开关 19 489 Molded-Case Circuit Breakers, Molded-Case Switches, and Circuit-Breaker Enclosures 塑壳断路器、塑壳开关和断路器外壳 20 489A CIRCUIT BREAKERS FOR USE IN COMMUNICATIONS EQUIPMENT 通讯设备中的断路器 21 508 Standard for Industrial Control Equipment 100
工业控制设备标准 22 508C Standard for Power Conversion Equipment 电力转换设备标准 23 512 Standard for Fuseholders 熔断器支持架标准 24 840 Standard for Insulation Coordination Including Clearances and Creepage Distances for Electrical Equipment 绝缘配合标准包括间隙和爬电距离 25 891 Standard for Dead-Front Switchboards 安全配电盘 26 977 Standard for Fused Power-Circuit Devices 熔断式配电电器标准 27 1008 Standard for Transfer Switch Equipment 转换开关设备 28 1066 Standard for Low-Voltage AC and DC Power Circuit Breakers Used in Enclosures 封闭式低压交流和直流断路器 29 1558 Standard for Metal-Enclosed Low-Voltage Power Circuit Breaker Switchgear 金属壳低压断路器开关设备 30 2111 Standard for Overheating Protection for Motors 电动机过热保护 31 2126 LOW VOLTAGE FUSES - CLASS CD FUSES 低压熔断器-CD类熔断器 32 60947-1 Standard for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1: General Rule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1部分:总则 33 60947-4-1 Standard for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4-1: Contactors and motor-starters - Electromechanical contactors and motor-starter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4-1接触器和电动机起动器 机电式接触器和电动机接触器 34 60947-7-1 Standard for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7-1: Ancillary equipment - Terminal blocks for copper conductors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7-1部分 辅助设备-铜导体接线端子排 35 60947-7-2 Standard for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 Part 7-2: Ancillary Equipment - Protective Conductor Terminal Blocks for Copper Conductors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 第7-2部分 辅助设备-铜导体保护导体接线端子排 101
附录 4 低压电器日本国家标准目录 序标准号 标准名称 号 1 JIS C4610 设备用断路器 2 JIS C0664 低电压设备的绝缘配合.第1部分:原理、要求和试验 3 JIS C6575-1 小型熔断器.第1部分:小型熔断器的定义和小型熔断链的一般要求 4 JIS C6575-2 小型熔断器.第2部分:盒式熔断链 5 JIS C6575-3 小型熔断器.第3部分:亚小型熔断链 6 JIS C6575-4 小型熔断器.第4部分:通用模式熔断器(UMF) 7 JIS C8201-2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2部分:线路断路器 8 JIS C8201-3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3部分:开关、继电器、保险丝盒 9 JIS C8201-4-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4部分:接触器和启动器.第1节:电动机械接触器和启动器 10 JIS C8201-5-10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10部分:用于接触器和马达起动器的接触继电气和辅助触点 11 JIS C8269-11 低电压熔断器.第11部分:A级和B级熔断器 12 JIS C8269-1 低电压熔断器.第1部分:一般要求 13 JIS C8269-2-1 低电压熔断器.第2-1部分:专人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是工业用的).第1-5章:专人使用的标准熔断器类型样品 14 JIS C8269-2 低电压熔断器.第2部分:专人使用的熔断器的补充要求(主要是工业用的) 15 JIS C8370 配线用断路器 16 JIS C8371 漏电断路器 17 JIS C8372 低压断路器 18 JIS C8201-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1部分:一般规则 19 JIS C8201-5-1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1部分:控制线路装置和开关元件.电机控制线路装置 20 JIS C8201-5-2 低压开关设备和控制设备.第5部分:控制线路装置和开关元件.第2节:临近开关 21 JIS C8211 家用和类似安装的过电流保护的线路断路器 22 JIS C8221 家用和类似用途(RCCBS)的无完整过电流保护的残余电流操作线路断路器 23 JIS C8222 家用和类似用途(RCBOS)的有完整过电流保护的残余电流操作线路断路器 102
参考文献 [1] An outline of electrical appliance and material safety law. [2] National electrical code(index) ANSI/NFPA 70 [3] ANSI/UL standard 489, Standard for safety, molded-case circuit breakers, molded-case switches, and circuit-breaker enclosures. [4] IEC 60947-2 Low-voltage switchgear and controlgear, part 2: circuit breakers. [5] IEC 60898 Electrical accessories-circuit breaker for overcurrent protection for household and similar installations. [6]欧洲共同体新方法指令应用指南.工业产品进入欧洲共同体市场的法律依据./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中国标准研究中心编.-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2 ISBN 7-5066-2884-8 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