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章 会计工作组织
通过前面几章内容的学习,我们已经对复式记账系统、会计循环以及会计的其他相关领域有了一个基本的了解和认识,这不仅教会了我们如何去探索会计基础理论,更重要的还在于我们已经能够运用会计的基础理论去解决一些实际问题,做到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在此基础上,我们还需要学习会计工作组织的有关内容,理解和掌握在一个会计工作组织中把各种会计核算方法付诸实施需要创造的条件,以便在实践中合理安排会计工作。
第一节 会计工作组织的意义与内容
一、会计工作组织的含义
会计工作是指运用一整套会计专门方法,对会计事项进行处理的活动。会计是通过会计工作对各个单位日常活动实施管理的,所以,我们说会计是经济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会计具有管理的职能。会计管理是指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按照一定的目标,为满足国家宏观调控、企业所有权人以及企业管理当局的需要,对企、事业单位的资金运动过程及结果进行控制、决策、计划、考核和分析等的总称。在不同的社会历史时期,由于所处的社会经济环境不同,导致了作为核算和管理社会经济运行过程的会计的内容也有所不同,而且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发展的,经历了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到高级的演变过程。
全面地考察会计工作,我们应该看到,会计工作是一项综合性很强的经济管理工作,各单位所发生的各项经济业务,都要通过会计加以反映和管理,因而会计工作与其他经营管理工作有着密切的联系;会计工作也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按照有关的财经政策、法规、制度的要求办理业务;会计工作还是一项严密细致的工作,会计所产生的数据信息要经过一连串的记录、计算、分类、汇总和分析等处理程序。因此,要做好会计工作,就必须建立专门的会计机构,要有专职的办事人员,并按照规定的会计制度开展日常的会计工作。
会计管理职能作用的发挥离不开会计工作组织的存在及其正常运行。所谓会计工作组织就是为了适应会计工作的综合性、政策性、相关性和严密细致性的特点,对会计机构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制度的制定与执行等项工作所做的统筹安排。
会计工作组织的内容,从广义上说,凡是与组织会计工作有关的一切事务都属于会计工作组织的内容;从狭义的角度看,会计工作组织的内容则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管理体制,会计机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规范的制定与执行以及会计档案等。
二、组织会计工作的意义
会计是一项复杂、细致的综合性经济管理活动,会计工作又是一项系统的工作,有系统就必然存在着系统的组织和管理。只有对系统的各个组成部分进行科学、有效地组织和管理,使系统中的各个部分互相协调、合理有序,才能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科学地组织好会计工作,对于顺利完成会计的各项任务,保证实现会计目标,充分发挥会计的职能作用,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等方面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体可概括如下:
(一)科学地组织会计工作,有利于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和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
会计是通过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反映和监督,为管理者以及社会各界提供准确、可靠的会计信息。具体来说,对于各项经济活动及财务收支,会计是通过从凭证到账簿,从账簿到报表,进行连续的记录、计算、分类、汇总并进一步分析检查的。全部过程包括了一系列的程序,需要履行各种手续,各程序及手续之间环环相扣、紧密相连。在任何一个环节上出现了差错,都必然造成整个核算结果不正确或不能及时完成,进而影响整个会计核算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所以必须要结合会计工作的特点,科学地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高素质的会计人员,认真制定并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只有这样,才能保证会计工作正常、高效地运行,圆满完成会计的各项工作任务。
(二)科学地组织好会计工作,有利于加强同其他经济管理工作的协调一致,提高企业整体管理水平。
会计工作是企业单位整个经济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既有独立性,又同其他管理工作存在着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的关系,可以说科学而完善的会计工作组织,需要其他经济管理工作的配合与协调,同时也能促进其他经济管理工作的顺利进行。因此,只有科学地组织好会计工作,才能处理好会计同其他经济管理工作之间的关系,做到相互促进、密切配合、口径一致,从而全面完成会计任务。
(三)科学地组织会计工作,有利于加强企业单位的内部经济责任制。
前已述及,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经济管理的一个很重要手段就是实行各单位的内部经济责任制,实行内部经济责任制当然离不开会计,包括科学的经济预测、正确的经济决策,以及业绩考评等。总而言之,科学地组织好会计工作,可以促使企业单位内部各有关部门管好、用好资金、增收节支,通过提高经营管理水平,达到提高经济效益、取得最佳经济效果的目的。
(四)组织好会计工作,有利于维护好财经法纪,贯彻经济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
会计工作是一项错综复杂的系统工作,政策性又很强,必须通过核算如实地反映各单位的经济活动和财务收支,通过监督来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政策、方针、法令和制度。因此,科学的组织好会计工作,可以促使各单位更好地贯彻实施各项方针政策,维护好财经纪律,为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打下基础。
总而言之,会计工作是一项要求极高的综合性经济管理活动,科学、有效地组织和管理会计工作,对于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法规、维护财经纪律,建立良好的社会经济秩序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组织会计工作应符合的要求
对会计工作进行组织和管理要遵循一定的要求,或者说要遵循一定的原则。组织会计工作应符合的要求,是指组织好会计工作、提高会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所应遵循的一些基本规律。它是组织好会计工作的基本保证。要保证科学、有效地组织和管理会计工作,必须遵循以下几项要求:
(一)统一性要求
统一性要求,是指组织会计工作必须按照会计法和企业会计准则以及其他相关会计法规制度对会计工作的统一要求,贯彻执行国家规定的法令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以便更好地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应有作用。
(二)适应性要求
适应性要求,是指组织会计工作必须适应本单位经营管理的特点。各单位应在遵守国家法规和准则的前提下,根据自身管理特点及规模大小等情况,制定出相应的具体办法,采用不同的账簿组织、记账方法和程序处理相应的经济业务,以适应企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三)效益性要求
效益性要求,是指组织会计工作时,在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应讲求效益,节约人力和物力。会计工作十分繁杂,如果组织不好,就会造成重复劳动、浪费人力和物力。所以对会计管理程序的规定,会计凭证、账簿、报表的设计,会计机构的设置以及会计人员的配备等,都应避免繁琐,力求精简,引入会计电算化,从工艺上改进会计操作技术,提高工作效率。应防止机构过于庞大、重叠,人浮于事和形式主义,影响会计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内部控制及责任制要求
内部控制及责任制要求,是指组织会计工作时,要遵循内部控制的原则,在保证贯彻整个单位责任制的同时,建立和完善会计工作自身的责任制,从现金出纳、财产物资进出以及各项费用的开支等内容形成彼此相互牵制机制,防止工作中的失误和弊端。对会计工作进行合理分工,不同岗位上的会计人员各司其职,使得会计处理手续和会计工作程序达到规范化、条理化。
综上所述,组织会计工作,应在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前提下,尽量节约耗用在会计工作上的时间和费用。会计账、证、表的设计,各种核算程序的选择、有关措施的确定,会计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等,应做到讲成本与讲效果相结合,符合精简节约的原则,既要组织好会计工作,又要减少人、财、物的消耗。
第三节 会计机构与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
所谓会计机构,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内部直接从事和组织领导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建立、健全各单位的会计机构是在空间上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充分发挥会计管理职能作用的重要条件。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企业、行政事业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必须符合市场经济对会计工作所提出的各项要求,并与国家的会计管理体制相适应。同时,根据设置的会计机构,制定出符合国家管理规定,适合本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会计管理制度,以最大限度地发挥会计机构以及每个会计人员在经济管理过程中的应有作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第七条规定:“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为此,国家财政部设立会计司,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在财政部领导下,拟定全国性的会计法令,研究、制定改进会计工作的措施和总体规划,颁发会计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管理报批外国会计公司在我国设立常驻代表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全国会计人员专业技术职称考评制度等。
地方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一般设财务会计局、处等,主管本地区或本系统所属企业的会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根据财政部的统一规定,制定适合本地区、本系统的会计规章制度;负责组织、领导和监督所属企业的会计工作;审核、分析、批复所属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并编制本地区、本系统的汇总会计报表;了解和检查所属企业的会计工作情况;负责本地区、本系统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以及会同有关部门评聘会计人员技术职称等。同时,基层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在会计业务上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由上可见,我国基层企、事业单位的会计工作,受财政部门和单位主管部门的双重领导。在每个基层单位内部,一般都需要设置从事会计工作的职能部门,以完成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36条规定:“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设置会计机构,或者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会计人员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不具备设置条件的,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会计法的这一规定是对会计机构设置所做出的具体要求,这里包含两层含义:
第一,基层企、事业单位一般应设置会计处、科、股等会计机构,在厂长、经理或单位行政领导人的直接领导下,负责组织、领导和从事会计工作。规模太小或业务量过少的单位可以不单独设置会计机构,但要配备专职会计工作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会计工作。大中型企业要设置总会计师主管本单位的经济核算和经营管理工作,直接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并且直接对厂长、经理负责。此外,单位的仓库等部门,也要根据工作的需要,设置专职的核算人员或指定专人负责业务核算工作。各部门的会计核算人员,在业务上都要接受总会计师或会计部门负责人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对于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应由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完成其会计工作,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在我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应至少有3名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人员,同时聘用一定数量相同条件的兼职从业人员。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必须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代理记账机构要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代理记账业务的机构,除会计师事务所外,必须申请代理记账资格并经过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审查批准,并领取由财政部统一印制的《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才能从事代理记账业务。
由于会计工作与财务工作都是综合性的经济管理工作,二者的关系十分密切。因而,在我国的实际工作中,通常将处理财务与会计工作的职能机构合并为一个部门。这个机构的主要任务就是组织和处理本单位的财务与会计工作,如实地反映本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以便及时地向各有关利益关系体提供他们所需要的财务会计资料,参与企业单位经济管理的预测和决策,严格执行会计法规制度,最终达到提高经济效益的目的。
(二)会计机构的组织形式
企业会计部门承担哪些会计工作,与企业的其他职能部门、车间、仓库等部门之间如何分工,这些都与会计工作的组织形式有关。为了科学地组织会计工作,就必须根据企业规模的大小、业务的繁简以及企业内部其他各组织机构的设置情况,来确定企业会计工作组织形式。会计工作组织形式一般包括集中核算和非集中核算两种。
1.集中核算形式
集中核算,就是在厂部一级设置专业的会计机构,企业单位的主要会计核算工作都集中在单位的会计部门,单位内各部门一般不单独核算,只是对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原始记录,编制原始凭证并进行适当汇总,定期把原始凭证和汇总原始凭证送到会计部门,由会计部门进行总分类核算和明细分类核算。采用集中核算形式,由于核算工作集中在会计部门进行,便于会计人员进行合理的分工,采用科学的凭证整理程序,在核算过程中运用现代化手段,可以简化和加速核算工作,提高核算效率,节约核算费用,并可根据会计部门的记录,随时了解企业内部各部门的生产经营活动情况。只是各部门领导不能随时利用核算资料检查和控制本部门的工作。
2.非集中核算形式
非集中核算又称分散核算,是指企业单位内部各部门核算本身发生的经济业务,包括凭证的整理、明细账的登记、成本的核算、有关会计报表特别是内部报表的编制和分析等工作,而会计部门只是根据企业内部各部门报来的资料进行总分类核算、编报全厂综合性会计报表,并负责指导、检查和监督企业内部各部门的核算工作。采用非集中核算形式,可以使企业内部各部门随时利用有关核算资料检查本部门工作,随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但这种核算组织形式对企业会计部门而言,不便于采用最合理的凭证整理办法,会计人员的合理分工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就整个企业来看,核算的工作总量有所增加,核算人员的编制加大,因而相应的核算费用也会增多。
在实行内部经济核算制的情况下,企业所属各部门和车间,特别是业务部门,都由企业拨给一定数量的资金,都有一定的业务经营和管理的权利,负有完成各项任务的责任,并可按照工作成果取得一定的物质利益。这些部门和车间为了反映和考核各自的经营成果,可以进行比较全面的核算,单独计算盈亏,按期编报会计报表。但这些部门和车间不能单独与企业外部其他单位发生经济业务往来,也不能在银行开设结算户。
对于一个企业单位而言,采用集中核算组织形式还是非集中核算组织形式并不是绝对的,可以单一地选用集中核算或非集中核算形式,也可以二者兼而有之,即对某些业务采用集中核算而对另外的业务采用非集中核算。但是,无论是采取哪一种组织形式,企业采购材料物资、销售商品、结算债权债务、现金往来等对外业务都应由厂部会计部门办理。企业单位在确定应采用的会计工作组织形式时,既要考虑能正确、及时地反映企业单位的经济活动情况,又要注意简化核算手续,提高工作效率,具体地说,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第一,考虑本单位规模大小、业务繁简以及相关核算条件的要求。
第二,在保证会计核算质量的前提下,力求简化会计核算手续,及时、正确地提供会计核算资料,节约人力和物力。
第三,全面考虑企业单位会计人员的数量和业务素质的适应能力。
第四,各相关部门之间要做到相互配合,有关会计核算资料的确定应口径一致。
二、会计人员
设置了会计机构,还必须配备相应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通常是指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中从事财务会计工作的人员,包括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以及具体从事会计工作的会计师、会计员和出纳员等。合理地配备会计人员,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素质是每个单位做好会计工作的决定性因素,对会计核算管理系统的运行起着关键的作用。可以说提高会计人员的素质是发展知识经济的需要,是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更是企业单位自身发展的需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的,除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经历。”《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四条规定:“会计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遵守职业道德。”这些都是对会计人员任职资格的具体规定。
为了使会计人员充分发挥其积极性,使会计人员在工作时有明确的方向和办事准则,以便更好地完成会计的各项工作任务,就应当明确会计人员的职责、权限和任免的各项规定。
(一)会计人员的主要职责
会计人员的职责也是会计机构的职责,具体包括以下几项内容:
1.进行会计核算
会计人员应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切实做好记账、算账、报账工作。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要认真填制和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正确计算各项收入、支出、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按期结算、核对账目,进行财产清查,在保证账证相符、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的基础上,按照手续完备、数字真实、内容完整的要求编制和报出财务会计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条规定,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1)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2)财务的收发、增减和使用;(3)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4)资本、基金的增减;(5)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6)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7)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2.实行会计监督
实行会计监督,即通过会计工作,对本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和会计手续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对账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的问题,应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或及时向本单位领导人报告;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制度,财务规定的收支不予受理。此外,各单位必须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财政、审计、税务机关的监督,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
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1)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务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2)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应相互监督和制约;(3)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4)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3.编制业务计划及财务预算,并考核、分析其执行情况
会计人员应根据会计资料并结合其他资料,按照国家各项政策和制度规定,认真编制并严格执行财务计划、预算,遵照经济核算原则,定期检查和分析财务计划、预算的执行情况。遵守各项收支制度、费用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合理使用资金,考核资金使用效果等。
4.制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办法
会计主管人员应根据国家的有关会计法规、准则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办法,包括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钱账分管制度、内部稽核制度、财产清查制度、成本计算办法、会计政策的选择以及会计档案的保管制度等。
(二)会计人员的主要权限
为了保障会计人员更好地履行其职责,《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其他相关法规在明确了会计人员职责的同时,也赋予了会计人员相应的权限,具体有以下三个方面的权限:
1.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各有关部门及相关人员认真执行国家、上级主管部门等批准的计划和预算。严格遵守国家财经纪律、会计准则和相应会计制度。如果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会计人员有权拒绝付款、拒绝报销或拒绝执行,对于属于会计人员职权范围内的违规行为,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予以纠正,超出其职权范围的应及时向有关部门及领导汇报,请求依法处理。
2.会计人员有权履行其管理职能,也就是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定额、签订合同、参加有关的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和业务会议,并以会计人员特有的专业地位就有关事项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意见。
3.会计人员有权监督、检查本单位内部各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各部门应该大力支持和协助会计人员工作。
会计人员在正常工作过程中的权限是受法律保护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受打击报复的会计人员,应当恢复其名誉和原有职务、级别。”由此可见,任何人干扰、阻碍会计人员依法行使其正当权利,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乃至制裁。
(三)总会计师制度
我国在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初期开始在规模较大的企业中试行总会计师制度,而真正确立这项制度是在七十年代末期即1978年,国务院颁发施行了《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其中就规定了企业应建立总会计师经济责任制, 1984年10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经济体制改革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再一次强调了企业应设置总工程师、总经济师和总会计师,并对其职责也作了相应的规定,1990年国务院发布的《总会计师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总会计师制度的相关内容:全民所有制大中型企业设置总会计师;事业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需要,经批准可以设置总会计师。《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国有的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总会计师的任职资格、任免程序、职责权限由国务院规定。”为了更好地领导和组织企业的各项会计工作,大中型企业应设置总会计师职务,小型企业应指定一名副厂长(或相应级别)行使总会计师的职权。由此可见,总会计师不是一种专业技术职务,也不是会计机构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而是一种行政职务。总会计师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工作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组织本单位的下列工作:编制和组织预算、财务收支计划、信贷计划,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的使用资金;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预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提高经济效益;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承办单位主要领导人交办的其他工作。
2.负责对本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的配备、会计专业职务的设置和聘用提出方案;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3.领导企业财务与会计工作,组织资金、成本、利润等的归口分级管理,对企业财务负责;审查和监督企业各项计划和经济合同的签定和执行。
4.协同单位的主要行政领导人制定企业生产经营的方针、战略目标和有关决策,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参与新产品开发、技术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劳务)价格和工资奖金等方案的制定等。
《总会计师条例》规定总会计师的主要权限是:
1.对违法乱纪问题的制止和纠正权,即对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经济上造成损失、浪费的行为,有权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时,提请单位主要行政领导人处理;
2.建立健全单位经济核算的组织指挥权;
3.对单位财务收支具有审批签署权;
4.对本单位会计人员的管理权,包括本单位会计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继续教育、考核、奖惩等。
一般来说,总会计师应由具有会计师、高级会计师的技术职称的人员担任。
(四)会计人员的任免
会计工作者既要为本单位经营管理服务,维护本单位的合法经济利益,又要执行国家的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维护国家的整体利益,同各种本位主义行为、违法乱纪行为作斗争。针对会计的这一工作特点,国家对会计人员,特别是对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在《会计法》和其他相关法规中作了若干特殊的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
1.在我国,国有经济占主导地位,为了保证国有经济顺利、健康有序发展,在国有企、事业单位中任用会计人员应实行回避制度,就是说,“单位领导人的直系亲属不得在本单位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同时,会计机构负责人的直系亲属也不得在本单位的会计机构中担任出纳工作。”
2.企业单位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的任免,应当经过上级主管单位同意,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也就是说,各单位应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命会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主管人员,在任命这些人员时应先由本单位行政领导人提名报主管单位,上级主管单位的人事和会计部门对提名进行协商、考核,并经行政领导人同意后,即可通知上报单位按规定程序任免。
3.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如果受到错误处理的,上级主管单位应当责成所在单位予以纠正。会计人员在工作过程中玩忽职守、丧失原则,不宜担任会计工作的,上级主管单位应责成所在单位予以撤换。对于认真执行《会计法》以及其他相关会计法规,忠于职守,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应给予精神的或物质的奖励。
第三节 会计职业道德
一、会计职业道德的含义
道德是一定社会调节人际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职业道德是指人们在职业生活中应遵循的基本道德,即一般社会道德在职业生活中的具体体现,是职业品德、职业纪律、专业胜任能力以及职业责任等的总称,属于自律范畴,它通过公约、守则等对职业生活中的某些方面加以规范。职业道德既是本行业人员在职业活动中的行为规范,又是行业对社会所负的道德责任和义务。会计职业道德是调整会计人员与社会、会计人员与不同利害关系团体以及会计人员之间关系和行为的规范。会计职业道德作为意识形态范畴其影响因素是多方面的,如民族文化、传统习俗、价值标准等,因此会计职业道德规范的作用也是其他会计规范所不能取代的。会计职业道德贯穿会计工作所有领域和整个过程,其作用力无所不在、无时不在。会计职业道德同其他职业道德一样,其基本要求是忠于职守,所有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在其会计岗位上,应当恪守职业道德,履行自身所承担的工作职责,完成会计工作所应完成的各项任务。
会计职业道德是一种非强制性的规范,与会计法律等强制性规范不同,它是依靠会计人员乃至全体国民的信念、习俗、传统、教育和素质的力量来维持的,是依靠会计职业界自身以及社会舆论来实行监督的。会计人员在其工作过程中,会计职业道德规范和其他会计规范相互补充、相互联系,共同构成会计规范体系,规范着会计工作。我国的会计历史悠久,会计职业道德源远流长,但对会计职业道德的研究却远未达到同会计法律相适应的程度,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会计人员的工作及其质量。所以,加强会计职业道德的研究和对会计人员进行会计职业道德的教育,对发挥会计的作用,保证会计工作的质量特别是保证会计信息的质量都具有现实的意义。
二、会计职业道德与经济发展
会计是一个反映经济活动的信息系统,这个系统的正常运行对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市场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是人所共知的,应该说这一点从复式记账理论产生之后就已经表现出来了。而实际上,会计这个信息系统对经济环境的作用存在着两种可能性:科学、良好、能适应经济环境发展要求的会计系统,会促进经济健康、稳定、有序发展;而混乱的会计系统在一定程度上必定防碍经济的发展,助长经济发展的无序化状态。而会计人员职业道德的建设无疑是会计系统正常建立的一个关键因素。
“经济越发展,会计越重要。”这样一句简单的话表达了会计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密切关系。我国是从20世纪的80年代开始,打破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着手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在新旧体制转换时期,传统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已不能适应新经济体制的要求,急需建立全新的会计理论和会计方法,以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在新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尚未完全构建完成之前,我们遇到了一个非常大的问题就是会计信息失真。由于人员是会计信息加工、生成和传递的直接承担者,因此,他们对会计信息失真应当负有直接的责任,当然,我们不否认不健康的外部经济环境对会计信息失真应承担的责任。正因为会计信息失真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所以,我们说治理会计信息失真,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各个方面的有效配合,诸如重塑良好的外部经济环境;建立约束企业家行为的有效机制;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等。但会计人员毕竟是这个失真现象中的主体,应该从其自身寻找原因,特别是从会计职业道德出发,对自身提出更严格的要求;会计人员应从做人的品格出发,尽最大可能保证会计信息客观、可靠。会计职业道德中的极为重要的内容就是实事求是,不弄虚作假,把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全面维护作为工作的最高要求。
三、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
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是对会计人员有关职业道德方面所提出的具体要求。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道德,应该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其内涵有所不同。财政部原会计司司长魏克发在20世纪80年代曾提出“顾大局、讲效益、求实际、遵法纪、身廉正”作为会计职业道德的一般规范。在新的历史时期,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财政部在1996年发布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对新时期的会计职业道德规范作了具体的规定,包括政治思想、专业知识、业务修养等各个方面,其主要内容如下:
第一,会计人员应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二,会计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坚决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在日常工作中,对处理的各项财务收支业务要严格审查,把好关口,堵塞漏洞
第三,会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开展会计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四,会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五,会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利用现代科学技术,采用新方法,服务于会计工作,为改善本单位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
第六,会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能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七,会计人员应当树立全局观念,在工作中自觉维护社会利益、国家利益、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如果会计人员违反了上述职业道德,将会受到相应的处罚。对此,《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中明确规定,由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和各单位定期检查会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将此作为会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如果会计人员违反了职业道德的要求,将由其所在单位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还要由会计证的发证机关吊销其会计证。
第四节 会计岗位责任制
一、会计岗位责任制的含义
会计工作的岗位责任制,就是在财务会计机构内部按照会计工作的内容和会计人员的配备情况,进行合理的分工,使每项会计工作都有专人负责,每位会计人员都能明确自己的职责的一种管理制度。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八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度。主要内容包括:会计人员的岗位设置;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职责和标准;各会计工作岗位的人员和具体分工;会计工作岗位轮换办法;对各会计工作岗位的考核办法。”为了科学地组织会计工作,应建立、健全会计部门内部的岗位责任制,将会计部门的工作划分为若干个工作岗位,并根据分工情况为每个岗位规定其各自的职责和要求。分工可以一岗多人、一岗一人,也可以一人多岗。各个岗位的会计人员,既要认真履行本岗位职责,又要从企业全局出发,相互协作,共同做好会计工作。
二、会计岗位责任制的具体内容
不同的企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管理的需要,业务的内容以及会计人员配备情况,确定各自的岗位分布。《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一条规定,会计工作岗位可以分为:会计机构负责人,出纳,财产物资核算,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资金核算,往来核算,总账报表,稽核,档案管理等。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工作岗位
负责组织领导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对本单位的财务会计工作负全面责任;组织学习和贯彻党的经济工作的方针、政策、法令和制度,并根据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单位的各项财务会计制度、办法,组织实施;组织编制本单位的财务成本计划、单位预算,并检查其执行情况;组织编制财务会计报表和有关报告:负责财会人员的政治思想工作;组织财会人员学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负责对财会人员的工作考核等。
(二)出纳工作岗位
出纳工作岗位的具体职责是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保管有关印章、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
(三)财产物资核算工作岗位
按财务会计的有关法规的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企业材料物资核算与管理办法;负责审查材料物供应计划和供货合同,并监督其执行情况。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和落实储备资金定额,办理材料物资的请款和报销业务,计算确定材料物资采购成本。严格审查核对材料物资入库、出库凭证,进行材料物资明细核算,参与库存材料、物资的清查盘点工作。对于固定资产的核算,负责审核、办理有关固定资产的购建、调拔、内部转移、盘盈、盘亏、报废等会计手续,配合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建立固定资产管理制度。进行固定资产的明细核算,参与固定资产清查,按规定正确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以真实地体现固定资产价值。制定固定资产重置、修理计划,指导和监督有关部门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四)工资核算工作岗位
负责计算职工的各种工资和奖金,办理职工的工资结算,并进行有关的明细核算,分析工资总额计划的执行情况,控制工资总额支出:参与制定工资总额计划。在由各车间、部门的工资员分散计算和发放工资的组织方式下,还应协助企业劳动工资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各车间、部门的工资计算和发放工作。
(五)成本费用核算工作岗位
负责编制成本、费用计划,并将其指标分解落实到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成本费用管理与核算办法,建立、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和定额资料,遵守国家的成本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正确地归集和分配费用,计算产品成本,登记费用成本明细账,并编制有关的会计报表,分析成本计划的执行情况。
(六)财务成果核算工作岗位
负责编制收入、利润计划并组织实施。随时掌握销售状况,预测销售前景,及时督促销售部门完成销售计划,组织好销售货款的回收工作,正确地计算并及时地解交有关税利。负责收入、应收款和利润的明细核算,编制有关收入、利润方面的会计报表,并对其进行分析和利用。
(七)资金工作岗位
负责资金的筹集、使用和调度。资金岗位的人员应随时了解、掌握资金市场的动态,为企业筹集生产经营所需资金并满足需要,同时应合理安排调度使用资金,本着节约的原则,运用好资金,以尽可能低的资金耗费取得尽可能好的效果。
(八)往来结算工作岗位
负责办理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的往来结算业务,对于各种应收、应付、暂收、暂付等往来款项,要随时清理结算,应收的抓紧催收,应付的及时偿付,暂收暂付款项要督促清算;负责备用金的管理和核算,负责其他应收款、应付款和备用金的明细核算;管理其他应收应付款项的凭证、账册和资料等。
(九)总账报表工作岗位
负责总账的登记与核对,并与有关的日记账和明细账相核对,依据账簿记录编制有关会计报表和报表附注等相关内容,负责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综合分析,收集、整理各方面经济信息以便进行财务预测,制定或参与制定财务计划,参与企业的生产经营决策等。
(十)档案管理工作岗位
负责制定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的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十一)稽核工作岗位
负责确立稽核工作的组织形式和具体分工,明确稽核工作的职责、权限,审核会计凭证和复核会计账簿、报表。
上述会计工作岗位的设置并非是固定模式,企业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的需要合并或重新分设。总而言之,应做到各项会计工作有岗有责,各司其职。必要时可以将各岗位人员进行适当地轮换,以便于提高会计人员的综合能力,也有利于各岗位之间的相互协调与配合。开展会计电算化和管理会计的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工作岗位,也可以与其他工作岗位相结合。
第五节 会计制度的选择与执行
会计法规和制度,是各企、事业单位组织和从事会计工作应遵循的基本规范,是经济法规制度的重要组成部门。规范是约定俗成或明文规定的标准。它指明人们应该怎样做,不应该怎样做。会计作为对经济活动进行核算和监督的一种管理活动,无论是从事管理活动的主体,还是外部会计信息的利用者,都将选用一定的标准,对会计工作的运行及其结果进行分析和评价,这个标准就是会计规范。它是会计法律、原则、惯例、制度和职业道德的总称。会计规范具有公认性、历史性、统一性、广泛性、权威性的特点,会计规范的权威性必须得到“公认性”的支持。
会计制度是进行会计工作所应遵循的规则、方法和程序的行为准则。会计制度可以区分为广义的会计制度和狭义的会计制度,广义的会计制度是指我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包括国务院财政部门依据会计法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准则、制度、办法等,会计准则是其组成部分;狭义的会计制度就是通常所称的会计制度,是国家财政部门制定的会计核算行为规范,即会计核算制度。包括会计科目表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格式及编制说明、凭证和账簿的设置以及分录举例等,这种会计制度是基层会计工作人员直接使用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事务处理指南。
在我国,会计规范由多个层次构成,包括会计法、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其中会计准则特别是具体会计准则在限定某一部分内容时,规定的比较笼统,可操作性差,它要求运用准则的会计人员具有较高的会计水平和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因为会计准则具有可选择性,会计人员必须对此作出合理的估计和判断,所以,大部分会计人员不可能直接以具体会计准则所规定的全部内容作为办理会计实务的规范,而会计制度则比较符合我国会计人员的习惯,可操作性强。在实施具体会计准则的同时,再配合相关的会计制度,两者并用,更有利于我国会计工作的开展,当会计准则与会计制度产生矛盾时,习惯的做法是“后发布的否定前面发布的”。可以说,会计制度在我国的存在有其必然性和可行性。
会计制度包括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是指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会计准则的要求,制定的关于会计核算、会计监督、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以及会计工作管理的制度,这种会计制度的适应范围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本行业的所有企业单位。我国自建国以来一直采用的就是由国家制定统一的会计核算标准的会计管理模式,从建国初期建立的国营工业企业会计制度为标志,早已确立了会计制度在制定会计核算标准中的地位和作用,这也是与我国的法律体系和国情相适应的,有鉴于此,2000年12月29日,我国财政部以财会(2000)25号文的形式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制度)的通知》,正式颁发了《企业会计制度》,确立了国家统一的、打破行业、所有制界限、集财务会计于一体的会计核算制度。新发布的《企业会计制度》包括两大部分内容:一是《企业会计制度》正文;二是《企业会计制度——会计科目和会计报表》。它是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际上也是我国会计基本准则和具体准则普遍适用部分的一个浓缩,由此加强了会计规范的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其中,有关会计核算的制度,更是直接指导各个单位办理会计业务、实行会计核算的重要规范。
企业单位内部会计制度是各企业单位根据会计准则和全国统一的企业会计制度的标准和要求,结合自身的需要和实际情况所制定的具体核算的制度、办法等,这种制度只对具体使用单位有约束力。
任何一个企业单位都必须选用或制定一套适合本单位需要的会计制度,据以指导、规范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人员。
会计制度既是指导会计工作的书面文件,又是会计工作实际经验的总结,它是会计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产物。《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这样既能够保证会计制度具有高度的统一性,又体现一定的灵活性,使会计制度因地制宜,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需要。即制定和选择会计制度时应遵循“统一性”原则。
会计法规和制度必须充分体现国家对会计工作的要求,既应满足国家宏观经济管理要求,又应满足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微观经济管理的要求。在内容上则力求通俗易懂,简便易行,便于广大财会人员了解和掌握,贯彻执行,有利于节约人力和费用。即会计制度的可理解性和可操作性。
企业单位在制定、选择会计制度时,一方面要以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以强化内部管理为中心,有利于完善企业内部的经营管理机制;另一方面,在会计事务的管理中,要实现以会计法规为主体,法律、行政、经济手段并用的管理机制。
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会计法规和制度也应不断改革。同时,会计法规制度是会计工作实际经验的总结,随着会计实践的发展,人们认识的不断深化,会产生一些新的会计方法,从而也要求对会计法规和制度进行相应的修改、补充,使之进一步提高和完善。但是,任何事物的发展变化,都有一个过程,在新的会计理论和方法完整的形成之前,这种改革必须慎重而稳妥地进行,使其在一定时期内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以避免由于过分频繁地改变而造成的混乱。即会计制度应体现需要和稳定性。
另外,我国现行的《企业会计制度》与原来的分行业会计制度不同,它实现了会计标准实质上的转换,带有较多的需要根据经验和所掌握的会计知识进行职业判断的内容,给予会计实务工作者以较大的职业判断空间,这就需要从深层次上理解和领会会计制度的实质精神,同时也要求会计人员必须不断地提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六节 会计档案管理与会计交接制度
一、会计档案管理
会计信息的载体包括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而这些载体以及其他的会计资料就构成了会计档案的内容。
(一)会计档案的概念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资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由此可见,会计档案是机关团体和企、事业单位在其日常经营活动的会计处理过程中形成的、并按照规定保存备查的会计信息载体,以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工作应予集中保管的财务成本计划、重要的经济合同等文件资料。
会计档案是国家经济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企业单位日常发生的各项经济活动的历史记录,是总结经营管理经验、进行决策所需的主要资料,也是检查各种责任事故的重要依据。各单位的会计部门对会计档案必须高度重视,严加保管。大、中型企业应建立会计档案室,小型企业应有会计档案柜并指定专人负责。对会计档案应建立严密的保管制度,妥善管理,不得丢失、损坏、抽换或任意销毁。
(二)会计档案包括的具体内容
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业单位的会计档案包括以下的具体内容: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以及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辅助账簿以及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月度、季度、年度财务报告,还包括会计报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其他财务报告。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三)会计档案管理的基本内容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全国会计档案管理制度,做好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国家财政部、国家档案局于1998年8月21日以财会字〔1998〕32号文发布了《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统一规定了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调阅和销毁等具体内容。
各单位往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企业会计部门按照归档的要求整理、立卷并装订成册;当年的会计档案,要在会计年度终了后,由本单位财会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移交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会计档案应分类保存,并建立相应的分类目录或卡片,随时进行登记。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保管和定期保管两类,其中定期保管期限又分为3年、5年、10年、15年、25年,时间是从会计年度终了后第一天算起。企业单位的会计档案的具体保管期限见表13—1:
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
表13—1
序号
档案名称
保管期限
备 注
一
会计凭证类
1
原始凭证
15年
2
记账凭证
15年
3
汇总凭证
15年
二
会计账簿类
4
总账
15年
包括日记总账
5
明细账
15年
6
日记账
15年
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25年
7
固定资产卡片
固定资产报废清理后保管5年
8
辅助账簿
15年
三
财务报告类
包括各级主管部门汇总财务报告
9
月、季度财务报告
3年
包括文字分析
10
年度财务报告(决算)
永久
包括文字分析
四
其他类
11
会计移交清册
15年
12
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永久
13
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永久
14
银行余额调节表
5年
15
银行对账单
5年
会计档案归档保管之后,需要调阅会计档案的,应办理档案调阅手续方可调阅。应设置“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详细登记调阅日期、调阅人、调阅理由、归还日期等内容。本单位人员调阅会计档案,需经会计主管人员同意,外单位人员调阅本单位会计挡案,要有正式介绍信,经单位领导批准。对借出的会计档案要及时督促归还。未经批准,调阅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外出,不得擅自摘录有关数据。遇特殊情况需要影印复制会计档案的,必须经过本单位领导批准,并在“会计档案调阅登记簿”内详细记录会计档案影印复制的情况。
凭证、账簿和会计报表等会计档案超过规定的保管期限予以销毁时,应经过认真的鉴定,填写“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告单)”,详细列明欲销毁会计档案的类别、名称、册(张)数及所属年月等。然后由会计主管人员和单位领导审查签字,报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办理销毁。在销毁时,要由会计主管人员或稽核人员负责监销,并在“会计档案销毁报告单”上签字。“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告单)”要长期保存。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存打印出的纸制会计档案。具备采用磁带、磁盘、光盘、微缩胶片等磁性介质保存会计档案条件的,由国务院业务主管部门统一规定,并报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备案。
关、停、并、转单位的会计档案,要根据会计档案登记簿编造移交清册,移交给上级主管部门或指定的接收单位接收保管。
会计档案保管人员调动工作,应按照规定,办理正式的交接手续。
二、会计工作交接
会计工作交接,是会计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办好会计工作交接,有利于保持会计工作的连续性,有利于明确各自的责任。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与接替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可以使会计工作前后紧密衔接,保证会计工作连续进行,防止因会计人员的更换而出现会计核算混乱的现象,同时可以分清移交人员和接替人员的责任。关于会计工作交接问题,有关的会计法规都作了明确的规定。《会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也有相关的规定。
(一)会计工作交接的要求
《会计工作基础规范》对会计工作交接作了比较具体的规定,其内容包括:
1.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因故离职,必须与接替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并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在规定期限内移交清楚。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因事、因病不能到职工作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或单位领导必须指定人员接替或代理。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2.接替人员应认真接管移交的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移交后,如果发现原经管的会计业务有违反财会制度和财经纪律等问题,仍由原移交人负责。接替的会计人员应继续使用移交的账簿,不得自行另立新账,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3.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并应在移交清册上注明单位名称、交接日期、交接双方以及监交人的职务和姓名,移交清册页数,以及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意见等。移交清册一般应填制一式三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4.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会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接收单位和移交日期由主管部门确定。
(二)会计工作交接的程序
1.移交前的准备工作
会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做好以下各项准备工作:
(1)对已经受理的经济业务,应全部填制会计凭证。
(2)尚未登记的账目,应登记完毕,并在最后一笔余额后加盖经办人员印章。
(3)整理应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4)编制移交清册,列明移交的凭证、账表、公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
2.移交
移交人员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逐项核对点收,具体内容包括:
(1)现金、有价证券等要根据账簿余额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账簿余额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应在规定期限内负责查清处理。
(2)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不得遗漏;如果有短缺,要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负责。银行存款账户余额要与银行对账单核对相符;各种财产和债权、债务的明细账余额,要与总账有关账户的余额核对相符;必要时,可抽查个别账户余额,与实物核对相符或与往来单位、个人核对清楚。
(3)移交人经管的公章和其他实物,也必须交接清楚。
(4)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移交时,除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外,还应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的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管人员详细介绍,并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写出书面材料。
3.监交
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其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通过监交,保证双方都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真办理交接手续,防止流于形式,保证会计工作不因人员变动而受影响,保证交接双方处在平等的法律地位上分清各自应承担的义务,不允许任何一方以大压小、以强凌弱,或采取不正当乃至非法手段进行威胁。移交清册应当经过监交人员审查和签名、盖章,作为交接双方明确责任的证据。
交接工作完成后,移交人员应当对所移交的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思考题
1.企业会计工作组织包括那些基本内容?
2.会计人员有哪些职责和权限?
3.在我国《会计法》中对各单位会计机构的设置作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4.什么是会计职业道德?会计职业道德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如何?
5.我国会计职业道德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6.比较集中核算与非集中核算的优缺点。
7.什么是会计制度?说明会计制度与其他会计规范之间的关系如何?
8.会计档案包括哪些基本内容?怎样保管会计档案?
9.会计工作交接的程序及其具体内容如何?
10.会计岗位责任制包括哪些具体内容?
练习题
1.目的:练习销售收入的确认、会计职业道德内容的掌握。
资料:张勇是京连股份公司所属新达公司的销售员,为新达公司销售产品,这种产品需要经过安装程序。新达公司设定了500000元的销售限额,如果张勇的销售额超过了这一限额,就能得到奖金。为了对这一限额进行计量,新达公司为每个销售员开设了独立的账户,在销售员与客户签定安装合同时贷记该销售人员的账户。在本月25日以前,张勇已经签署了380000元的合同。
启隆公司处于破产的边缘,该公司在26日与张勇联系,希望能安装一台新达公司的产品。张勇预计这一合同能为公司带来160000元的销售收入,而且加上这项销售之后,张勇就能获得超过限额的奖金。但是,张勇认识到启隆公司在安装本公司的产品后,将无法支付合同规定的款项,而且他还知道另外一家竞争对手因为这一原因已经拒绝给启隆公司安装这一产品。张勇经过一番考虑之后,他认为自己的任务就是销售产品,而收款则应当由其他人员负责,于是他与启隆公司签定了这一合同,并因此而获得了奖金。张勇将有关的凭据交给了公司的会计,并将启隆公司的现状也作了部分说明,而新达公司的会计则与张勇持同样的观点。
要求:
你认为张勇和公司的会计的做法符合职业道德吗?结合我国会计准则中关于收入的确认要求予以说明。同时为新达公司设计一套控制程序来阻止这种行为的发生。
提示:
在本题中,销售员张勇与启隆公司签定的销售合同属于不当行为,因为,在已经确切地了解到启隆公司即将破产、本公司(新达公司)无望收回货款的情况下,仅仅为了完成个人的销售限额,以期获得奖金,而置公司的利益于不顾,与启隆公司签定销售合同,且金额高达160000元,这是不符合销售人员职业道德的,也不符合销售收入确认要求。新达公司的会计人员在听了张勇对启隆公司现状的说明之后,应该立即制止张勇的签约行为,并想法对已经发生的内容进行适当的补救。而公司的会计人员却与张勇持同样观点,这是错误的,违背了会计职业道德中的“诚实守信”和“参与管理”的要求,这必然会给公司带来经济损失和其他损失。在本题中,其直接经济损失就是无法收回的160000元的销货款,另外还会有其他的经济损失如付给张勇的奖金等。
新达公司应在给每个销售人员制定销售限额时,同时确定其相关的要求,包括客户信誉、收款时间、回款质量等,而不能仅仅以销售额度的大小来衡量销售人员的业绩,并以此作为发放奖金的惟一标准。也就是说,在与销售额相当的款项没有收回之前,是不应当兑现其相关人员的奖金的。
2. 目的:练习财务报告与会计职业道德的相关内容。
资料:李明于2004年1月1日投资开办了天利公司,经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在会计核算过程中采用权责发生制原则作为确认损益的基础。在2004年年末,公司由于业务发展的要求,需要增加新的资金投入,于是,李明以天利公司的名义向当地一家银行申请贷款500万元,并吩咐公司的会计编制了相关的财务报表。银行对该公司报送的会计报表进行了全面的审查,认为这笔贷款风险过大,最终拒绝了李明的申请。
李明收到银行的拒绝贷款通知书之后,对拒绝的理由进行了研究,发现银行拒贷的主要原因就是通过其会计报表反映的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是很好,特别是在公司提供给银行的会计报表中反映的公司债务大于债权600多万元,资产的流动性也不是非常理想。于是,李明要求公司会计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为基础重新编制了一份财务报表,在这份报表中,一方面将该公司以前已经收现(即收款)但没有实现的预收款转为本年的收入,以改善公司的盈利状况、减少债务的额度,另一方面,还将2004年10月12日公司在一次房展会上与客户签署的一项意向性协议所包含的协议款列为债权(应收款),而这个协议所达成的意向将在2005年的10月份才可能生效。经过这样的调整,在重新编制的会计报表中出现了比较理想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李明带着这份被修饰了的会计报表又向另一家银行申请贷款,并且,李明还在申贷会上声称本公司在以往的贷款活动中,从来没有被拒绝过。
讨论要求:
(1)运用所学的会计知识对李明及其公司的行为进行评述,展开讨论,发表自己的见解。
(2)你认为第二家银行会怎样处理天利公司的申贷要求?
提示:
该案例是供大家讨论的,所以,在此只给出一个分析思路:
(1)天利公司在第一家银行被拒贷,其直接原因就是公司账面的债务过多,近期偿债能力又不强(资产的流动性弱),除此之外,公司目前的经营状况直接影响到未来的发展潜力和获利空间,这些因素对第一家银行而言都意味着产生风险的可能性。
(2)对于第二家银行而言,被修饰的报表或许能够不被发现,这就要求银行的会计人员要有一定的专业知识和职业判断能力,特别是李明一再声称“从未被拒贷过”,应引起注意(为何不继续在没被拒贷过的银行贷款等)。另外,还要从该公司的往来款项入手进行仔细地审查,“收现”和“实现”在权责发生制原则下,意义决不相同;另外,意向性的协议书在会计上是不能作为原始凭证的,将未来的一种可能性等同于现实是错误的。
(3)本题涉及到“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主要是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收入的确认、计量”、“会计凭证”、“会计报表”、“会计职业道德”等会计核算的相关知识。
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十六条
1998年财政部和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