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垒步磁f,岔螂并,铘牙,凑广保窆,甜
金融研究 1998年第 6期
I}l『/]
关于企业破产 、兼并与银行资产保全
若干问题 的思考
杨 {~o27 2t 兰 F ’
国有企业和国有商业银行作为我国经济运行的两个重要环节,如何在效率原则前提下实
现制度变革的有机结合 ,是近20年改革过程中经济金融理论和实践工作者不断探索的重要课
题。在 国有企业的改革进程中,不少亏损企业走上破产 、兼并之路 ,以达到 国有资产重组 的目
的。但在这一进程中,银行债权却屡屡被废,损失惨重。如何 既搞好国企资产重组,又保全银
行资产呢?本文拟作一点探讨。
一
、 对企业破产、兼并中几个问题的思考
1.对现行《破产法》立法的思考。我国《破产法》颁布于 1986年,客观地说,由于有计划的
商品经济已被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所取代,所以这部法律已很难调整今 日的经济关系了。其一 ,
从破产企业清算组的组成看,《破产法》规定清算组由法院“商同级人民政府从企业主管部门、
支持适度规模经营的高效农业。发展有当地特色和竞争力的产品,建设科技含量高,有相当规
模的集约化农业。二是支持以农副产品加工为主且效益好的骨干乡镇企业和支农工业,实现
农产品的深度开发与多层次增值。实行分类指导,加大产业化经营效益好的区域和产业的信
贷资金配置份额。
4.加强对农业产业化各环节风险的管理,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在贷款投放上必须建立和
完善贷款的监控体系,对贷款企业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生产经营及贷款
的使用情况,加强贷款的风险防范。但是,农业银行支持产业化经营,不能包揽一切,要按照商
业银行经营原则和贷款条件,有目的、有步骤地发放贷款。同时,要坚持以下几点:对不符合产
业政策和技术落后、市场前景不好 、高耗低效的低水平重复建设不予贷款;对在多个金融机构
贷款的企业要进行逐户清理,实行由贷款 比重最大的金融机构或属地行统一管理 ;对总行 、分
行确立的重点客户,以及跨省 、跨地 区的集团企业贷款实行系统 内的“主办银行”制,对贷款规
模较大的龙头企业、企业集团要派驻厂信贷员或驻厂信贷机构,以加强贷款管理,及时发现、化
解贷款风险;对农业产业化各环节上的信贷行为要全程监控,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制度,督促企
业、行业主管部门建立风险基金,参加各类保险,督促并帮助建立健全合理的风险利益均衡机
制,引导农业产业化链条中的各经营主体 ,结成利益均沾 、风险共担的共同体,以增强整体抗御
市场风险的能力。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大学 所在地:北京:邮编:100832) (责任编辑:刘 储)
政府 、财政、工商行政管理 、计委、审计 、税务、劳动 、人事等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从某种意
义上讲 ,清算组的职能实际上仍是由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来 承担的。由于现行体制下形成 的
地方利益、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不一致 ,地方政府和企业主管部门必须更关心解决就业问题
等目标,而不可能像中央政府那样关心银行债务的清偿。其二,现行《破产法》中关于免责和破
产责任部分不尽完善。从国外的情况看,企业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因为也遭受了财产损失
和失业等不幸 ,因而法律一般不追究其责任。但我国不同,由于企业是国有的,企业破产后,法
定代表人不会遭到财产损失 和失业的不幸 ,相反,却常常是“企业破产了,厂长经理易地做官
了”,如果法律不对这些人规定法律责任和对其相应的资格作出限制,就会助长这种人为破产 、
破公肥私的现象滋生蔓延 ,这种人易地做官后又会给国家造成新的损失。所以,应当考虑对在
国有企业破产中负有主要责任的法定代表人作出相应的特别规定 ,即不仅要追究法律责任,而
且要在一定时间内限制其担任相应的职务。其三,关于破产犯罪问题,现行《破产法》还没有明
确的规定,极不利于债权人利益的保护。破产犯罪是指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严重损害债权人合
法权益、影响破产程序正常进行的犯罪行为,主要有欺诈破产、故意浪费破产财产 、行贿 、受贿、
拒不执行法律义务等形式。现行《破产法》中有两条涉及犯罪,一条比较原则,~条是有关渎职
内容的规定,严格说来都不属于破产犯罪的规定。《破产法》规定破产犯罪的目的主要在于确
保债权人利益不继续受到损害。债务人不偿还到期债务,对债权人来说已经是一种损失了,通
过破坏破产程序来清偿债务又加重了这一损失。如果在破产程序中还受到不公正对待,那就
更是雪上加霜了。要确保破产程序的正常进行 ,防止债务人滥用破产来逃避债务 ,在我国非常
具有紧迫性。其四,不准上诉的规定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破产法》对破产案件实
行一审终结制,其贯彻意见虽有申请复议的规定,但明显不利于债仅人 ,贯彻意见第 75条规
定 :“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 ,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当事人对裁
定有异议的,可以向做出裁定的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但是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就逃债式破产案件而盲 ,这条规定等于是剥夺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2.对银行自身控制债权风险的思考。可以这样说,在企业破产使银行债权面临风险之前
还有许多事可以傲,可以使这种风险减小。但现在的实际情况是 ,银行尤其是四大国有商业银
行对债权风险的管理还相当滞后:首先 ,信贷风险管理措施单一 ,缺乏系统性。一些银行在贷
款前对贷款申请人不进行信用分析,或只有定性分析而没有定量分析,缺乏必备的风险控制文
书;贷款后对贷款的跟踪风险监控方法单一,缺乏系统的连续的监控 ,如有的企业在破产前转
换帐户、转移存款、变卖机器设备等银行也不知道 ,这当然不能及时发现贷款风险了。其次 ,负
责信贷风险管理的组织机构尚不健全。在西方国家的商业银行中,有专门的信贷风险管理小
组或委员会负责信贷风险的管理 ,而我国则是由行长或贷款经办人员负责信贷“三查”,这种简
单的管理远远不能适应风险控制的需要 ,其有限的个人能力 、经验尚难及时发现贷款企业潜在
的经营风险,从而往往错过了及时采取风险防范措施的时机。再次,我国银行的管理人才还相
当匮乏,现有管理人员的管理知识还相当欠缺。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 ,依法管
理经济的要求必然越来越高,但实际上银行现有管理人员大多只具有具体业务操作的经济 、金
融和工程技术知识,管理和法律知识 、经验都极不适应新形势发展的需要。如在企业破产案件
中,常常有由于贷款主体资格审查失察 、信用担保失当、诉讼和执行时效过期等原 因造成的银
行债权损失。可以说,这些损失都是管理不力造成的。最后,银行自觉抑制行政干预的意识还
不强。在 目前这种按行政区划设置银行机构的前提下 ,银行尤其是银行负责人很难 自觉抵制
70
地方行政干预。因为对银行负责人尤其是较高级负责人来说 ,职位的升迁更主要依赖于地方
政府,有了这种依赖,银行贷款可能面临多大的风险也就不言而喻了。
3.对企业破产、兼并中银行承受能力的思考。企业破产 、兼并,大都会造成银行债权 的损
失 ,这是不争的事实。但现在不仅在实践中,而且在理论界也有一种片面的认识,即认为企业
破产破掉了银行的债务,但只是国家 的损失 ,因为银行也是国有银行。这种认识当然是错误
的。我们知道 ,现在对因企业破产 、兼并引起银行债权损失的处理办法是,每年从上一年度的
贷款余额中按一定比例提取呆帐、坏帐准备金,分别用于冲销贷款的本金和利息。若额度过
大,不仅 因为可用资金减少而可能减少银行的利润,而且也可能使银行破产。因为虽然四家银
行是国有银行,但国家注入的资本金很少 ,银行的资金主要是对社会公众 的负债,这种负债不
仅要还本而且是要付息的。因此,如果因企业破产、兼并引起银行债权大量损失的话,后果将
是严重的。
二、几点启示与对策建议
通过几年来的企业破产 、兼并实践,已经为国有企业的改革提供了十分宝贵的启示。
首先 ,要使数量众多的亏损的国有企业退出市场或被资产重组 ,则首先国家必须有足够的
财力,以弥补庞大的银行本金与利息的损失,并要承受职工失业等带来的压力。在此之前 ,只
有少数企业可以通过破产、兼并等方式退出市场或走 出困境。
其次 ,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来说 ,国家资本金只是少部分 ,绝大部分银行资金是社会公众
的钱 ,企业可以破产 ,银行债权也可以冲销,但这 已不是单纯 的经济问题而可能变成社会问题
了。所以因企业兼并 、破产而冲销的银行债权必须严格控翩,只能在一定的限度内进行。
再次,用提取呆 、坏帐准备金的办法来冲销因企业破产、兼并而引起的银行债权的损失,只
是解决了银行存量资产的问题,只要情况不进一步恶化,总有一天是可以解决完的,但前提是
不能再有新的果、坏帐出现,而这更多的是要靠我们去改造银行体制,加强银行的经营管理,真
正做到 自主经营。
最后,国有企业资产重组的方式 ,不能过分依赖于破产,也不能过分强调兼并,而更可能的
是多种方式齐用,如承包 、租赁、嫁接 、购买、兼并 、股份合作制、破产等。但不管使用何种方式,
都必须把管理摆在相当突出的位置,否则旧的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又会产生。
针对企业破产、兼并工作的现状及 目前的主客观条件,我们还可提 出几点对策:
1.严格破产标准,明确破产范围,规范破产行为。法院在审查破产申请时,一定要用《破
产法》规定的企业破产条件进行严格的、谨慎的、操作性极强的衡量,要严把立案关。现在各地
破产、兼并速度有加快 、范围有扩大之势 ,这就需要我们严格掌握破产优惠政策 ,除了试点城市
中的国有企业破产可用优惠政策外,非试点城市、试点城市 中的非国有企业破产均只能依据
《破产法》、《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而不能套用试点城市的优惠政策。企业的破产行为必须
规范,破产就必须资产变现,关 门走人,使生产要素重新得到组合 ,使产品结构得到调整和优
化 ,对那些搞假破产、真逃债的行为要进行坚决的抵制 ,对直接责任人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2.政府在企业破产、兼并中作用的发挥要适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初期 ,在市场
调节作用还未完全形成的情况下 ,政府在企业兼并 、破产中的作用是必不可少的。从现实情况
来看,政府在一地企业改制方案的制定 ,寻找收购方或兼并方 ,安置破产企业职工 ,协调企业 、
银行、体改、财税、法院等债权、债务各方的关系等方面,其作用都是无法取代的。但是,政府的
作用发挥要适度,要有利于市场调节作用的发挥,在企业兼并上不要搞“拉郎配”,不要搞指令
71
性破产,否则往往就会破银行的产。从经济发展的未来看,政府可将注意力逐步转到为企业创
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提供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上来。
3.银行要积极主动地参与到企业破产、兼并的进程中去,依法维护银行债权。银行尤其
是国有商业银行,作为企业的最大债权人,既不能回避企业“优化资本结构”的试点,同时其债
权又是所有债权人中潜在风险最大的部分。因此银行应本着既积极、又稳妥的态度去参与企
业的破产与兼并,一定要有预见性,要做好基础性的信息工作。首先,在日常工作中,就要对那
些欠银行债务 的企业进行深入调查,掌握其生产经营、资产状况 、资信情况等 ,并建立专门的档
案,对企业可能提出的兼并、破产要有预见性。对那些已经失去生命力,即使作为一个生产单
位也已没有存在价值的企业 ,银行的债权损失已经铸就 ,基本 上无 可挽 回了,银行要积极支持
企业破产,以尽可能收回债务;对那种尚有部分生命力(如部分产品还有市场需求等),通过资
产重组,可以恢复市场竞争力的企业,即银行债权损失还呈变量时,银行就要多方调查,多方协
调,尽量使企业走兼并等路子,以保全银行债权。其次,在企业提 出兼并 、破产 申请后 ,银行一
定要积极主动参与,甚至当银行依据 自己掌握的信息,预测到企业即将破产时 ,银行也可从维
护债权人的权利出发,参加清算组(人行)、参与债权人会议、提出破产申请等。再次,对企业兼
并 、破产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甩债 、逃债行为要有预见,要坚决抵制,包括与地方党政领导及其有
关部门的汇报沟通,要求人民银行履行其职责,乃至向上级行(含人民银行)汇报或运用法律手
段等。对企业依法破产、兼并而形成的呆、坏帐,债权人银行要及时上报核销,以优化信贷资产
结构 。
4.加强规范企业兼并工作 。针对 目前企业兼并工作中出现的单纯趋利现象 ,有必要加强
规范企业兼并工作。其一 ,认清现阶段企业兼并的重点:以有序的同行业企业之间的“横向兼
并”实现资产一体化,消除重复建设的问题和相关上下游行业的 纵向兼并”实现生产联合化为
主,以此达到规模扩张、降低成本的目的,而不是追求那种为 了形成企业集 团、搞跨行业、跨地
域的大兼并。其二 ,在没有具体机构从事企业兼并组织协调工作之前 ,政府有关部门要严把兼
并方的资信调查和资格审查关 ,尤其要把握资产达到一定规模、连续三年盈利这个标准 ,要严
格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评估,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其三,严格规范国家的呆坏帐冲销准备金额
度的申请程序和使用监控,可以一方面适当扩大兼并优惠政策的享受范围,让~些大集体企业
也能享受 ,另一方面可适 当降低优惠幅度,使兼并企业在一定的成本压力下,花真功夫去盘活
存量资产 ,把精力用在明晰产权 、机制转换和“三改一加强”上 ,从而提高经济效益。其四,从长
远看 ,可以改造现有众多分散的投资银行 ,使之具有一定的规模和实力,专门从事企业问的并
购业务 ,从而使政府从此项业务中脱身出来,使并购业务市场化,达到优化配置资源的 目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四川省分行 所在地:四川成都市 邮编:610041)
(责任编辑:胡海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