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
信息披露报告
评估期间:二〇二五年度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目录
执行摘要 ...................................... - 1 -
变动摘要 ...................................... - 2 -
公司背景介绍 .................................. - 4 -
原则一:法律基础 ............................. - 10 -
原则二:治理架构 ............................. - 24 -
原则三: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 - 31 -
原则四:信用风险 ............................. - 43 -
原则五:担保品 ............................... - 46 -
原则七:流动性风险 ........................... - 50 -
原则八:结算最终性 ........................... - 55 -
原则九:货币结算 ............................. - 58 -
原则十:实物交割 ............................. - 61 -
原则十一:中央证券存管 ....................... - 62 -
原则十二:价值交换结算系统 ................... - 69 -
原则十三:参与者违约规则与程序 ............... - 70 -
原则十五:一般业务风险 ....................... - 73 -
原则十六:托管风险与投资风险 ................. - 76 -
原则十七:运行风险 ........................... - 78 -
原则十八:准入与参与要求 ..................... - 98 -
原则十九:分级参与安排 ...................... - 101 -
原则二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连接 ............ - 104 -
原则二十一:效率与效力 ...................... - 1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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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二十二:通讯程序和标准 .................. - 112 -
原则二十三:规则、关键程序和市场数据的披露 .. - 114 -
原则二十四:交易数据库市场数据的披露 ........ - 118 -
附件 ........................................ - 1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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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信息披露报告
(二〇二五年)
机构名称: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所属司法管辖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
主要管理部门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评估截止时间:2025年12月31日
相关信息可参见:
1
本报告中管理部门简称采用“财政部”“人民银行”“金融监管总
局”“发改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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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摘要
评估范围
本报告的评估对象是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中央结算公司主要承担债券市
场中央证券托管机构(CSD)、证券结算系统(SSS)和交易
数据库(TR)职能,目前不涉及支付系统(PS)和中央对手
方(CCP)职能。本报告依据《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PFMI)
中适用的原则和要点,对中央结算公司上述职能相关业务进
行评估。
评估方法
本报告依据“CPSS-IOSCO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原则:披
露框架和评估方法”中的方法论完成自我评估和信息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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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动摘要
强化全面风险管理,夯实安全运行基础。一是进一步提
升业务连续性管理水平。中央结算公司提升多项重要系统应
急恢复能力,首次完成重要系统非计划性实战演练,增强应
急处置硬实力;完善《业务运营应急事件管理办法》,研究
制定恢复计划、重大风险业务连续性计划,开展年度业务连
续性评估,实现应急管理全覆盖;获得 ISO22301 业务连续
性管理体系认证。二是持续深化信息安全管理。中央结算公
司发布《网络安全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规程》,开展多项网
络安全应急演练,在获得 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持续
认证的基础上,通过 ISO27017 云服务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夯实数据安全治理,形成首个数据安全治理体系规划,通过
国家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三级审核认证、数据管理能力成熟
度四级认证。三是建立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体系。中央结
算公司发布《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办法》,优化完善外包
管理制度,规范工作流程,降低外包风险。
深化内控合规管理,完善制度治理体系。中央结算公司
发布《内控合规管理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发
布《授权管理办法》,完善授权管理体系;制定并完善分子
公司管控指引及授权管理方案,明确对分子公司的管控边界
和授权体系;发布《业务运营责任事件问责管理规程》,强
化业务问责管理机制;组织开展内控合规评价,持续健全公
司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体系;立足国家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定
位,适应自身不同发展阶段,有序开展相关内部审计,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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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整改跟踪并落实内部监督协同贯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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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背景介绍
公司职能和组织架构
中央结算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并出资设立的中央金融
企业,主要承担债券市场中央证券托管机构(CSD)、证券
结算系统(SSS)以及政府债券交易数据库(TR)职能,事
实上也承担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部分交易数据库(TR)职能,
在国家金融基础设施服务体系中处于重要地位。近年来,中
央结算公司受管理部门的委托和指导,基于金融基础设施企
业架构和专业优势,稳步搭建透明便捷的金融资产中央登记
平台。目前,中央结算公司打造并形成债券市场重要运行服
务平台、国家宏观政策实施支持服务平台、中国金融市场定
价基准服务平台和中国债券市场对外开放主门户。
为更好履行管理部门和法规政策赋予的各项使命和职
责,中央结算公司逐步建立和形成集团化企业架构,已建成
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全资设立银行业理财登记托管中
心有限公司、中债金融估值中心有限公司、中债金科信息技
术有限公司、中债金石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控股银行业信贷
资产登记流转中心有限公司、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
参股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建信
金融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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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结算公司组织架构
债券市场主要业务
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债券市场重要运行服务平台,是最
重要的直接融资平台,也在支持间接融资服务方面发挥积极
作用,为市场提供包括发行、登记、托管、结算、公司行为、
估值、担保品管理、统计监测、信息披露等在内的全生命周
期一体化服务。
1.发行服务
为满足不同发行主体的要求,中央结算公司根据管理部
门授权开发并维护适应各类券种的发行系统,支持招标和簿
记建档等多种发行方式,为市场提供债券发行定价服务。同
时,中央结算公司作为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债
券发行人、债券市场其他成员提供覆盖债券发行前、发行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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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存续期间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高效的信息披露服务,保障
市场公开透明健康发展。披露内容主要包括债券发行信息、
重大事项、评级报告、财务报告等。
2.登记托管服务
中央结算公司为各类券种提供登记托管服务,主要服务
内容包括:分配相关券种的债券代码及简称,为发行人申请
国际证券识别编码(ISIN 码),便利国际投资者追踪识别;
负责债券要素注册,基本覆盖债券全生命周期的各项要素;
为承销商提供额度登记和 DVP 模式的债券分销服务,协助完
成一级市场发行缴款;确立发行人和投资者间的债务债权关
系,为债券所有权的归属提供确权服务;办理债券上市流通
事宜;为发行人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查询服务,发行人可因
召开持有人会议、选择权行使、兑付付息违约风险等事由向
中央结算公司申请提供债券持有人名册;为托管债券提供包
括但不限于抵债、破产清偿、捐赠、投资主体合并或分立、
应管理部门要求发生的债券投资和核算管理主体变化和交
易违约清偿等情形下的非交易过户,自助对账等账务管理服
务。
3.交易结算服务
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
拆借中心(“交易中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中金
所”)联网,实现了结算后台与交易前台的直通式处理。中
央结算公司与主要支付系统互联互通:通过与大额支付系统
(HVPS)的对接运行,中央结算公司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以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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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货币为结算保证的实时全额逐笔的券款对付(DVP)结算
服务;通过与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对接,中央结算
公司支持内地与香港“债券通”业务的 DVP 结算。
4.公司行为服务
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代理付息兑付服务,接受债券发行人
委托,代理发行人向债券持有人拨付债券利息、本金、收益
等资金,包括付息、到期兑付、提前兑付、收益分配等。此
外,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含选择权债券的各类选择权处理服
务、资本工具减记业务,为各类公司行为事件提供信息服务。
5.柜台市场服务
柜台债券业务分为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和柜台流通
式债券业务,是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向零售领域的延伸,为
居民和企业提供多元化资产配置渠道,助力多层次债券市场
体系建设。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是指财政部在境内发行,
通过承销团成员面向个人销售的、以电子方式记录债权的不
可流通人民币国债;中央结算公司在该业务中承担注册、发
行、账务管理、提前兑取、付息兑付等全生命周期债券服务。
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是指金融机构通过其营业网点等方式
为投资者提供的开户、债券分销、现券交易等柜台债券服务,
办理过程中中央结算公司承担柜台债券注册、账务管理、付
息兑付等服务;柜台流通式债券券种包括记账式国债、地方
政府债、金融债券、公司信用类债券等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
品种。
6.担保品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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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结算公司致力于打造人民币金融体系的“流动性中
枢”和“风险管理中枢”,依托专业化、智能化、参数化的
中债“担保品管理服务系统”,为客户提供涵盖担保品选取、
计算、质押、解押以及期间管理等全流程一体化的担保品管
理服务,并逐步形成以政策类、市场类和跨境类业务为主体
的服务体系。
7.统计监测服务
中央结算公司提供债券市场统计服务,提高市场透明
度,并为管理部门和客户提供多维度、有深度的定制统计服
务。中央结算公司坚守中央确权和透明托管体系,根据穿透
到终端投资者的真实持仓和交易数据,按产品和市场参与主
体双支柱建立全覆盖的统计监测指标体系。
8.估值服务
估值服务是中央结算公司立足于中央托管机构的专业
优势和中立地位,为中国金融市场精心打造的定价基准服
务。中央结算公司目前为市场提供中债收益率曲线及估值
(“中债价格指标产品”)、中债指数、中债政策解决方案、
中债风险管理指标产品、中债可持续金融服务、中债数据服
务、中债 DQ 金融终端等产品和服务。中债价格指标产品已
发展成为国内债券市场权威定价基准和全面反映人民币债
券市场价格及风险状况的指标体系,有效促进了债券公允价
格形成和市场透明度的提升,其应用领域逐步从债券市场扩
展至其他金融市场,已成为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实施的重要
参考指标以及市场监测的有力工具,有效配合了利率市场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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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人民币国际化。中债价格指标产品在金融机构中有着广泛
深入的应用,涵盖债券交易定价、风险管控、会计计量、业
绩评估等业务环节。
9.信息披露服务
中央结算公司作为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债
券市场提供覆盖债券发行前、发行后及存续期间全生命周期
的安全、高效的信息披露服务。
(面额单位:万亿元) 2025 年 2024 年 2023 年
发行量
托管余额(年末)
结算量 3, 3, 3,
债券兑付量
中央结算公司债券业务主要数据
2
2
本报告采用“宽口径”结算量数据,其中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
三方回购、债券借贷统计首期及到期结算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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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一:法律基础
在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内,就其活动的每个实质方面而
言,FMI 应该具有稳健的、清晰的、透明的并且可执行的法
律基础。
要点 :在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内,法律基础应为 FMI
活动的每个实质方面提供高度确定性。
中央结算公司在中国法律
3
管辖下开展各项业务。
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
法>的通知》(财库〔2023〕18 号)、《关于印发<地方政府
债券发行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3 号)、《财
政部关于印发<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3〕1025 号)及《关于明确政府债券托管管理要
求的通知》(财办库〔2022〕141 号),中央结算公司是财
政部授权的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和总登记机构,运营
和维护全国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系统;根据《全国银行间
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
2 号),中央结算公司是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间市场债券登
记托管结算机构。
中央结算公司开展的业务活动主要受《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
3
本报告所称的“中国法律”仅指中国大陆地区的法律法规,不包括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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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信托法》以及《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政府债券登记托管
结算管理办法》(财库〔2023〕18 号)、《金融基础设施监
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令〔2025〕第 7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管理。
中央结算公司作为中央证券托管机构(CSD)和证券结
算系统(SSS)的运营者,需要有高度法律确定性的重要业
务领域包括但不限于:金融工具的权益、结算最终性、金融
基础设施互联互通、证券的非移动化和无纸化、DVP 安排、
担保品安排(包括保证金安排)和违约处置程序,下文将分
而述之。
1.关于金融工具的权益
金融工具的权益在中国法律环境下具有确定性。一是明
确了政府债券的权益归属于债券持有人。《政府债券登记托
管结算管理办法》(财库〔2023〕18 号)第二十八条规定:
“政府债券账户记录投资人持有政府债券的余额及其变动
情况,投资人对其持有的政府债券单独享有所有权、处置权
和收益权。”第三十一条规定:“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
构对所托管的政府债券不享有所有权......”。二是银行间
债券市场中固定收益类有价证券(债券)的权益归属于债券
持有人。《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第二十条规定:“债券持有
人持有债券以其债券账户内记载的债券托管余额为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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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十五条规定:“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所托管的债券不
享有任何性质的所有权……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现破
产、解散、分立、合并及撤销等情况时,债券持有人在该机
构所托管的债券和其他资产不参与资产清算。”
2.关于结算最终性
结算最终性在中国法律环境下受到支持。《最高人民法
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
〔2004〕239 号)第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的证券交易成
交后进入清算交收期间的证券或者资金,以及被执行人为履
行清算交收义务交付给登记结算公司但尚未清算的证券或
者资金,人民法院不得冻结、扣划。”《最高人民法院、最
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
冻结、扣划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法
发〔2008〕4 号)第五条至第七条明确规定了人民法院、人
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不得冻结、扣划证券
登记结算机构依法按照业务规则收取并存放于专门清算交
收账户内的结算资金、结算证券以及证券公司等结算参与
人、投资者或者发行人提供的担保品(包括回购质押券、价
差担保物、行权担保物、履约担保物)。《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第四十条第二款中规定:“债券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
销”;第四十三条规定:“已进入债券结算过程处于待付状
态的资金和债券,以及该笔结算涉及的担保物只能用于该笔
结算,不能被强制执行。”《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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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财库〔2023〕18 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政府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办理的政府债券结算具有最终性,一
旦完成不可撤销。”上述规定明确了中央结算公司对债券进
行登记结算的过程是连贯的,且其结算结果具有最终性。此
外,中央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如《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
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结算业务指引》(中债字〔2023〕16
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交易结算规则》
(中债字〔2005〕76 号),以及《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中也对交收最终性进行明确规定。中
央结算公司运行的中债综合业务平台(“债券系统”)为证
券过户的电子化账务处理系统,用以办理债券登记、托管、
结算、兑付及其他相关业务,支持结算机制的最终性。
中央结算公司作为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参与者发
起债券发行缴款、债券兑付和收益款划拨、银行间债券市场
资金清算业务。根据人民银行 2016 年修订发布的《大额支
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支付业务在大额支
付系统完成资金清算后即具有最终性。”因此,中央结算公
司资金业务的外部结算机制也具有结算最终性。
3.关于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根据《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令〔2025〕第 7 号)第五条“金融基础设施管理
部门要加强规划引领,按照构建现代化基础设施体系的统一
部署,促进金融基础设施之间有序互联互通……”,及第二
十一条“金融基础设施之间通过相关系统连接开展业务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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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其运营机构之间应当通过签订协议或公约等形式,明确
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确保法律关系清晰……”,中央结
算公司在管理部门的指导下,支持债券市场开放,在中国法
律框架下积极探索推进金融基础设施互联互通。
一是中央结算公司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互联,实现
了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的 DVP 结算。《关于进一步强化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要求有关事项的公
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 12 号)第三条规定了
“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应当通过自身债券
业务系统和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之间的连接,为市场参与
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
二是中央结算公司与交易中心互联,实现了银行间债券
市场交易前台与结算后台的连接。《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
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
第十七条第二款首次明确:“交易商协会、债券登记托管结
算机构和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应当按照人民银行有关
规定建立信息和数据交流机制。”《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
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
告〔2013〕第 8 号)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
于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
通知》(银市场〔2014〕35 号)第八条、《中国人民银行公
告〔2021〕第 4 号》等进一步明确了中央结算公司和交易中
心应建立系统直连、数据互换以及信息共享。2020 年,中央
结算公司先后与交易中心签署了《数据接口改造合作备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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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及《外币回购业务合作备忘录》,进一步深化了双方在
涉及三方回购、买断式回购、外币回购等业务的合作。
三是中央结算公司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中证登”)互联,提供跨市场流通的券种(包括国债、
地方政府债和企业债)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
之间的转托管服务;中央结算公司与商业银行互联,实现债
券场外批发市场与银行柜台零售市场的连接。《政府债券登
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财库〔2023〕18 号)第三十二条规
定:“政府债券总登记机构和特定市场的政府债券登记机构
应建立系统连接,共同办理政府债券转托管业务,为投资人
提供便捷高效的转托管服务。”《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
理办法》(财库〔2003〕1025 号)第三条规定,对于国债的
托管和转托管业务,中央结算公司应当就日常监管提供必要
的协助。《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央结算
公司应当及时为跨市场交易的债券持有人跨市场流通债券
提供转托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公告〔2020〕第 7 号——关于决定同意银行间债券市场与
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的公
告》中对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
算机构的互联互通作出明确规定。《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
则》(财库〔2022〕004 号)在第七条中规定,中央结算公
司“为记账式国债债权总托管机构,同时为银行间债券市场
(含商业银行柜台)的记账式国债债权分托管机构”,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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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条第二项中明确“各期国债可按规定在各交易场所间相互
转托管”。《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2 号)第四条明确,开办柜台业
务的金融机构应当“具备安全、稳定的柜台业务计算机处理
系统并已接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四是中央结算公司与香港金融管理局债务工具中央结
算系统(“香港 CMU”)互联,提供了中国债券市场与境外
市场联通的新渠道;此外,以支持香港“债券通”实现 DVP
结算为契机,中央结算公司与 CIPS 建立互联,以金融市场
基础设施身份成为 CIPS 直接参与者。《内地与香港债券市
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
第 1 号)第二条明确了中央结算公司与香港 CMU 和 CIPS 的
互联互通。《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公告》明
确中央结算公司和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香港 CMU 开
展香港与内地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债券通”(北向
通)结算操作规程》(银办发〔2018〕150 号)第一条也规
定了中央结算公司与香港 CMU 和 CIPS 的互联互通。
此外,中央结算公司与中金所和上清所的互联合作,加
速推进了债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前后台的直通,实现了中期
借贷便利等跨品种的担保品管理。
4.关于证券的非移动化和无纸化
在中国法律背景下,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已全面实现证
券的非移动化和无纸化。财政部和人民银行以部门规章的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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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确认证券的非移动化和无纸化以及通过债券系统进行证
券转移。《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第十九条明确了债券账户的
电子簿记形式,即“债券账户是指在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
开立的用以记载债券持有人所持有债券的品种、数量及其变
动等情况的电子簿记账户。”并在第二十条规定:“债券持
有人持有债券以其债券账户内记载的债券托管余额为准。”
《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财库〔2023〕18 号)
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债券持有人通过电子账户直接持有债
券的形式,即“投资人通过在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开
立的政府债券账户直接持有政府债券。”
5.关于 DVP 安排
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确立了债券交易结算券款对付的
机制安排。《关于进一步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
对付结算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
第 12 号)第二条规定:“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参与者进行
债券交易,应当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和资金
结算。”第三条明确“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应当通过自身债券业务系统和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之间
的连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券款对付结算服务。”《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6〕第 2 号)第十四条规定:“开办机构与投资者达成
债券交易后,应当及时采用券款对付的方式为投资者办理资
金清算和债券结算。”《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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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库〔2023〕18 号)第三十六条规定:“政府债券交易结
算应当采用券款对付方式,财政部和相关市场管理部门认可
的其他方式除外。”
中央结算公司与 CIPS 系统已实现互联,并对香港“债
券通”(北向通)下的交易进行 DVP 结算。《“债券通”(北
向通)结算操作规程》(银办发〔2018〕150 号)第一条规
定:“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与境内托管机构债券簿
记系统建立自动化联接,以逐笔实时、券款对付方式(DVP)
办理‘北向通’业务的债券和资金结算。”
6.关于担保品的管理(包括保证金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规定,以债
券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第三十一条规定:“债券被冻结时,债券登记托管结
算机构应当在相应债券账户内加以明确标记,以表明债券权
利受到限制。”《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财库
〔2023〕18 号)第十八条规定:“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
构依法办理政府债券质押、冻结等权利受限登记。”第三十
七条第二款规定:“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应将收取的
保证金、担保物等资产与自有资产隔离,严格分户管理,不
得挪用。”相应地,中央结算公司严格根据中国法律对担保
品资产进行隔离管理。
中央结算公司对于担保品的违约处置程序有充足的法
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以及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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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百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九
条均确认质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对于担保品的处置,《中华
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第二至第三款认可担保
品快速处置并规定了处置担保品应参照的价格标准,即:“债
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
形,质权人可以与出质人协议以质押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
卖、变卖质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质押财产折价或者
变卖的,应当参照市场价格。”
7.关于违约处置程序
在中国法律框架下,中央结算公司对债券交易和结算交
割中发生的违约行为依据交易双方的协商结果进行处置。
《关于进一步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
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 12
号)第十二条规定:“若出现债券交易结算失败的情况,该
笔债券交易的参与双方应当于结算日次日向债券登记托管
结算机构提交加盖机构公章的书面说明。”
对于到期违约债券,相关法律对中央结算公司开展的到
期违约债券转让结算业务提供了有效支持。《关于开展到期
违约债券转让业务有关事宜的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
〔2019〕第 24 号)第二条规定:“到期违约债券,应当通
过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平台和债券托管结算机构予以转
让,并采用券款对付结算方式办理债券结算和资金结算。”
对于以债券作为担保品的交易违约情况,相关法律也对
中央结算公司开展的担保品违约快速处置业务提供了有效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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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详见上文“关于担保品的管理(包括保证金安排)”。
要点 :FMI 应具有清晰、易懂、与相关法律法规一致
的规则、程序和合约。
中央结算公司在制定相关业务规则、程序和合约时,会
充分研究分析相关规则中的业务架构、流程、操作等是否符
合现有法律及监管要求,以及是否具有开展的可行性,确保
该业务规则、程序或合约与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一致。
从制定流程上看,中央结算公司在制定业务规则、流程
和协议前,会根据需要咨询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对相关
问题进行研究评估,并针对是否违反现有法律法规、规章制
度等问题提出专业的法律意见,还会征询和分析其他债券市
场参与者的意见。在吸纳以上意见的前提下,中央结算公司
会对相关问题进行合规性审核及决策。并且,就业务规则而
言,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第九条第二项,中央结算公
司制定和修改业务规则等应当报人民银行批准;根据《政府
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财库〔2023〕18 号)第九条,
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制定和修改政府债券登记、托
管、结算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业务规则、
操作规程以及应急预案,应当提前报财政部备案。这保证了
业务规则符合管理部门的要求,符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
度的要求。截至本报告评估截止时间,中央结算公司未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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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任何业务规则、流程和协议与相关法律法规存在不一致之
处。
为保证市场成员充分理解相关规则、程序及合约,中央
结算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的
“法律法规”、“业务指引”和“业务文件”等专栏公开发
布与公司业务相关的规则和协议等,对外清晰明示并维持日
常更新,市场参与者可以通过网络和客户端进行查询并获得
准确结果。中央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流程和协议体系完整
清晰,语言简明易懂,主要有:《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债券发行、登记及代理兑付服务协
议》《债券交易券款对付结算协议》等。此外,中央结算公
司设有客户支持部(培训部),专门根据市场成员的需要组
织各类业务相关培训,其中包括针对债券市场法律法规的统
一讲解、对于公司发布的重要业务规则和程序的教授等。中
央结算公司还配备专门的工作人员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解
答发行人或投资者的相关疑惑及问题。
要点 :FMI 应当能够向相关管理部门、参与人以及
参与人的客户以清晰、易懂的方式阐明其业务活动的法律基
础。
中央结算公司将所有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协议等
公布在中国债券信息网()上。对于
法律法规有规定或管理部门有明确要求的情形,中央结算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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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相关业务规则和协议在发布前会报请管理部门批准,同时
就业务活动所依据的法律基础进行说明。详见要点 。
要点 :FMI 应该具备在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内都可执
行的规则、程序和合约。FMI 依据这些规则和程序所采取的
行动不能被宣布无效、逆转或终止执行,且这一点应当具有
高度的确定性。
中央结算公司的规则、程序和合约具有高度适用性。最
高人民法院在出台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业务相关的司法解释
指导司法实践时,充分征求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及金融基础设
施有关各方的意见。同时,中央结算公司在制定或修改相关
规则、程序或协议时,会聘请专业法律顾问提供法律意见,
并由相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相关司法解释
以及人民法院作出的相关生效判决等进行法律合规性审核,
确保业务规则、流程与协议在中国司法管辖区内具有高度可
执行性。因此,中央结算公司的业务规则、流程与协议具备
有效性与高度确定性,不会被宣布无效、撤销或终止执行,
公司成立至今也不存在根据业务规则、流程或协议所采取的
行动被宣布无效、撤销或终止执行的情况。
中央结算公司在对外签署合同时,争议解决条款原则上
约定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从而更好地保证争议解决书状
在域外得到执行。依据《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
仲裁裁决可以在世界上多数的主要国家及地区得到承认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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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选择仲裁作为主要争议解决方式将提供裁决更易获得
执行的高度确定性。
要点 :FMI 在多个司法管辖区内进行经营活动的,
应当识别和减轻因司法管辖区之间潜在法律冲突而导致的
风险。
中央结算公司在开展跨境业务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司
法管辖区时,将根据 PFMI 框架,慎重评估相关风险。
实践中,中央结算公司为投资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境
外机构提供了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等多项服务。《关于进
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宜的
公告》(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3 号)第十二条规定:
“境外机构投资者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开展投资业务,应当遵
循中国法律法规和银行间债券市场的有关规定。”因此,境
外机构经人民银行备案后在境内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投资,
中央结算公司对其提供的服务受中国法律管辖。香港“债券
通(北向通)”业务下的境外债券持有人在境内的债券投资、
与中央结算公司发生的登记结算权利义务关系也适用中国
法律管辖。
对于涉及中央结算公司与境外登记托管机构的重大合
作项目,公司会在相关业务协议中约定司法管辖事宜。例如,
在与香港 CMU 签订的“债券通”相关业务协议中约定,相关
业务受到中国大陆地区的司法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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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二:治理架构
FMI 应具备清晰、透明的治理架构,该治理架构应当促
进基础设施自身的安全高效运行,并支持更大范围金融体系
的稳定;还应当支持相关公共利益的考虑,以及利益攸关方
的目标。
要点 :FMI 应当具备以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安全及
效率为先,并明确地维护金融稳定及其他相关公共利益的目
标。
中央结算公司制定五年战略规划,瞄准建设国际一流金
融基础设施的远景目标,在更大格局、更高层次上建成专业
化、数字化、现代化的开放型金融基础设施。为实现战略目
标,中央结算公司持续以“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基础服
务”为使命,坚持“诚信、责任、服务”的核心价值观。
中央结算公司将战略目标分解落实到年度工作计划中。
公司每年进行工作总结并制定下一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可度
量、可实现的目标,每年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并报告管理部门。
中央结算公司作为中国金融市场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始
终将安全、效率作为首要目标贯穿于运营管理。公司以监管
要求为指导,遵循 PFMI 并借鉴国内外同业实践经验,持续
完善全面风险管理。公司不断提升系统运行和业务操作的规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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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化、标准化水平,保障服务效率。公司对内有效识别、评
估和管理各类风险,对外保障金融市场规范发展和稳定运
行。
要点 :FMI 应当具备文档化的治理架构,以提供有
关责任与问责的清晰直接的指导方针。治理架构应当向所有
人、有关管理部门及用户披露,并应当在更广泛的层次上向
公众披露。
原银保监会制定《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负责中央结算公司高管的任
命和考核。中央结算公司章程明确公司治理架构,并通过工
作汇报、公司年报、公司网站等多种途径对外披露;坚持集
体决策、合规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指导方针,强调
业务开展的合规性、一致性、可行性和规范性。中央结算公
司持续制定完善内控合规、授权管理、问责管理制度,组织
开展内控合规评价,强化内控合规管理。中央结算公司作为
中国金融市场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努力促进使用者和所有者
利益的统一;积极贯彻管理部门要求,充分考虑公共利益,
不断提高服务的性价比,接受内部审计和外部独立审计。
要点 :FMI 董事会(或等同部门)的角色及职责应
当清晰定义,并为其行使职责制定文档化的程序,包括识别、
处理及管理成员的利益矛盾的程序。董事会应当定期审查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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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表现以及董事会成员的个人表现。
中央结算公司设董事会,董事长行使公司法定代表人权
力,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管理工作。董事会负责定期向
管理部门报告并执行其决定,审定公司经营管理方案。公司
章程对董事会的角色和责任、运作机制有清晰规定。中央结
算公司管理团队定期接受审查。同时,中央结算公司制定并
完善分子公司管控指引及授权管理方案、派出董事监事管理
规程,明确对分子公司的管控边界和授权体系。
中央结算公司设立战略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网络
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数据治理委员会、关联交易控制委员
会等专业委员会,向董事长汇报,对决策层负责。战略委员
会负责对公司发展战略和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
行研议,统筹协调公司战略管理工作的开展,确保战略执行
与战略目标一致。战略委员会成员包括公司总部领导和分支
机构负责人。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公司风险管理目标、
市场风险的功能定位、风险容忍度及风险管理策略,对公司
风险管理和市场风险防范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风险管
理所需的各项资源。风险管理委员会成员由公司总部领导担
任。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统筹协调和领导公司网络
安全和信息化工作的开展,确保信息化发展与业务发展目标
一致。成员由公司总部领导担任。数据治理委员会负责持续
完善数据治理体系,统筹数据治理资源配置,优化数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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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质量控制机制,组织评估数据治理的有效性和执行情况,
推动数据要素价值实现。成员由公司总部领导担任。关联交
易控制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管理和风险控制。成员由公司总
部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担任。
董事会指导公司内审机构开展年度内审工作。内审主要
对公司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
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金融监管总局负责对董事会成员和管理层人员进行年
度审核,财政部负责对公司绩效进行评价。
要点 :董事会的成员应当是称职的,具备适当的技
能和动力以满足其多角色的要求。通常要求董事会包含一名
或多名非执行董事成员。
中央结算公司管理层人员来自不同的公共部门和市场
机构,由管理部门通过严格的组织程序选派,具备金融监管、
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金融市场实务等丰富经验。中央结算公
司接受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以建设国际一流的中央证券托管
机构的愿景激励公司上下,不以收入为激励措施,注重营造
忠诚、干净、担当的事业发展环境。
要点 :对管理层的角色和责任应有清晰明确的规定。
FMI 的管理层应具备履行其对 FMI 的运营和风险管理责任所
需的相应的经验、综合的技能和正直诚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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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结算公司管理层的职责由公司章程确定。公司总经
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公司管理层人员由管理部门
通过严格的组织程序选派,由具备金融监管、金融基础设施
建设、金融市场实务等丰富经验的人士担任,来自不同的公
共部门和市场机构。中央结算公司要求管理层具备专业经
验、技能和职业操守,达到德、勤、绩、廉的标准。管理层
人员根据年度工作计划接受年度审核,管理部门定期听取中
央结算公司汇报,并进行履职评价。管理层人员存在任职资
格终止情形时,由金融监管总局取消其任职资格。
要点 :董事会应当建立清晰的文档化风险管理框架;
该框架包括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风险容忍度政策,风险决议
的责任与问责的分配,危机和突发情况发生时的决策指引。
治理框架应当确保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功能具备足够的权
力、自主性、资源及对董事会的访问权。
1.风险管理架构设计
中央结算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公司最高决策层
负责。风险管理委员会负责公司风险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确
定公司全面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协调各项资
源,建立并持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与公司战略目
标、职能定位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风险管理策略,审批风险
管理政策、程序、报告和信息披露等。
中央结算公司设风险管理部,在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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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风险管理部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牵头组织和相关日常工
作,包括组织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组织制定并维护
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各部门开展各类重要风险的识
别、评估、监测、控制工作,监督风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
策略的执行情况。
风险管理框架由中央结算公司最高决策层审定。公司年
度工作计划始终将风险管理列为重点工作内容,具体由风险
管理部与各部门协调、评估与管理具体业务程序的高风险领
域,保持风险管理在公司各层级间的一致性,保障风险管理
模式得到充分验证和适当管理。
2.审计部工作职能
审计部负责制定内审工作制度、计划,组织实施内审工
作并出具审计报告等。
要点 :董事会应当确保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总体战
略、规则及主要决策能够适当地反映其参与人及其他相关利
益攸关方的利益。主要决策应当清晰地向相关利益攸关方披
露;当具有更广泛的市场影响时,还应当向社会公众披露。
中央结算公司作为中国金融市场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在
产品设计、业务制度、整体战略及重大决策方面,根据法律
法规要求征求利益相关方意见,并向管理部门报告,确保各
方利益。
此外,中央结算公司通过用户会议、客户访问调查、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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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调研员制度、中国债券信息网、客户服务平台、培训、会
议、杂志等多种渠道,听取参与者和其他相关利害人的意见、
建议,沟通重要进展和业务计划。针对特定创新业务,中央
结算公司建立专家指导委员会,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为贴近
市场,公司成立上海总部和深圳分公司。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公司年报、中国债券信息网及公司官
网、客户服务平台、培训、会议、杂志等渠道,对公司重要
事项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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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三: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FMI 应该具备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全面管理法律风险、
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运行风险和其他风险。
要点 :FMI 应具有风险管理的制度、程序和系统,
使其能够识别、度量、监测和管理由其产生或由其承担的风
险范围。风险管理框架应定期接受评审。
1.风险识别
金融基础设施连接金融市场的各个部分,是金融运行的
基础和保障,中央结算公司主要承担债券中央证券托管机构
(CSD)、证券结算系统(SSS)和交易数据库(TR)职能,
同时又与重要支付系统(PS)、中央对手方(CCP)对接。
对标 PFMI 等国际标准和《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令〔2025〕第 7 号)等上位制度,
就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所面临的系统性风险、法律风险、信用
风险、流动性风险、一般业务风险、托管与投资风险而言,
中央结算公司现阶段或面临的相关风险极低,或已采取可靠
措施使风险处于有效控制中。中央结算公司的核心业务全部
基于 IT 系统和流程化业务操作,结合多年风险管理与风险
事件处置经验,公司现阶段面临的主要风险为运行风险和信
息科技风险。
中央结算公司不承担中央对手方、担保和信贷等职能,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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且依托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全面采用使用中央银行货币
的实时全额逐笔的 DVP 结算方式,目前不存在信用风险且流
动性风险极低。中央结算公司财务运营状况良好,拥有完备
的财务制度、采购规程,并定期接受管理部门及第三方审计
机构的财务审计。因此,公司日常业务运营所产生的财务风
险较低。中央结算公司目前所处的法律环境较为单一,且一
直严格履行监管要求,故法律风险较低。系统性风险主要来
自于市场成员或其他 FMI,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与其签订协议,
建立实时的风险监测预警系统、运维监控平台等控制措施,
可有效降低并及时处置此类风险。
运行风险可能来自于公司内部和外部,内部源头包括对
风险的认识或理解不充分、用于限制和管理风险的控制措施
和程序不充分,对系统和流程的控制不够,对人员的甄别不
足,以及(更一般情况下)未能进行充分的管理。运行风险
的外部源头包括关键服务提供者或公用事业单位无法提供
服务,以及影响大范围城市地区的事件,如自然灾害、恐怖
主义和流行病。
参考《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管理指引》等监管要求及
同业最佳实践,信息科技风险框架主要由基础设施、系统运
维、开发测试、信息安全、业务连续性、外包风险管理、日
常管理等相关领域构成。
2.风险管理框架
中央结算公司具备稳健的风险管理框架,该框架由战略
层、控制层和执行层组成,由一系列明确具体的制度流程和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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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晰的组织架构支撑,通过建立贯穿各层级的风险管理
组织架构,扎实筑牢全面风险管理的三道防线。
在战略层,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对中央结算公司最高决
策层负责,负责公司风险管理重大事项决策,确定公司全面
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协调各项资源,建立并持
续完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明确与公司战略目标、职能定位
和风险状况相匹配的风险管理策略,审批风险管理政策、程
序、报告和信息披露等。
在控制层,风险管理部是中央结算公司全面风险管理工
作归口部门,在风险管理委员会领导下承担全面风险管理的
牵头组织和相关日常工作,包括组织实施全面风险管理体系
建设,组织制定并维护公司风险管理相关制度,组织各部门
开展各类重要风险的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工作,监督风
险管理制度、风险管理策略的执行情况。
执行层由中央结算公司业务部门、信息科技相关部门
(单位)、职能保障部门构成,根据风险管理政策和职责分
工,聚焦公司主要风险,履行一线管理职责。执行层负责建
立符合业务特点的业务管理与风险管理制度、开发相应系
统,对风险进行识别、监控、评估、报告、缓释,将风险控
制在合理范围内。中央结算公司业务部门、信息科技相关部
门(单位)、职能保障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风险管理
第一责任人。中央结算公司全体员工是全面风险管理的最终
执行者,应按照公司及本部门风险管理要求,履行岗位风险
管理职责。与此同时,中央结算公司建立风险管理专员机制,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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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相关部门设立风险管理专员,负责协助部门主要负责人
组织开展本部门风险管理工作,以及与风险管理归口部门的
沟通联络。
中央结算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履行审计监督的职责。
3.风险管理制度
中央结算公司从金融基础设施职责定位出发,遵循国际
标准要求,对标管理部门在全面风险管理、业务连续性管理
等方面的规范指引,形成了一套符合公司实际、覆盖全员全
流程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
中央结算公司制定发布《全面风险管理办法》,明确全
面风险管理的管理机制、职责分工、工作范畴、工作程序等
内容,提高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化和规范化程度,形成覆盖全
员全流程的风险管理制度框架和组织体系,为实施和推进全
面风险管理工作奠定了重要基础。中央结算公司发布《业务
连续性管理办法》,为公司业务连续性体系建设奠定制度基
础,明确业务连续性管理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规范公司业
务连续性管理工作流程。中央结算公司发布《业务运营应急
事件管理办法》及相关专项通知,实现“事前监测预警-事中
应急处置-事后调查处理”的应急管理全覆盖。
业务运行方面,中央结算公司各业务条线结合工作需
要,积极构建制度基础,形成涵盖客户服务、发行业务、账
户业务、登记结算业务、柜台业务、应急业务、研发统计、
跨境业务、担保品业务等多个细分业务领域的业务制度体
系,为对外业务开展和对内运营操作提供了依据。同时,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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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开展过程中的内部操作风险,中央结算公司制定并定期
更新《业务操作手册》和《技术操作手册》,梳理业务、技
术操作中可能存在的操作风险,明确风险应对措施,切实防
范操作风险。
信息科技方面,中央结算公司以《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办
法》《信息科技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为基础,配合一系列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细分领域的细则规定,明确信息科技风险
管理的组织架构,总体策略,风险评估、控制、监测的具体
措施等,进一步规范公司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工作。
多年来,中央结算公司制定、修订了一系列行政办公、
采购管理、财务管理、法务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内部控制
等综合保障方面的制度,用于规范公司的各项管理工作,防
范可能出现的声誉风险、财务风险等,提升公司综合保障水
平、财务管理水平和人力资源管理水平。如公司发布《内控
合规管理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发布《舆情管理
规程》规范声誉风险管理,发布《保密管理规定》强化公司
保密管理,发布《授权管理办法》《系统权限管理规程》完
善授权管理体系、设置业务授权机制、规范内部权限管理,
发布《制度管理办法》加强公司制度管理工作、完善制度管
理体系,发布《关联交易管理规程》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
发布《业务问责管理办法》《业务运营责任事件问责管理规
程》建立和规范业务问责管理机制。
中央结算公司制定并发布了《内部审计办法》等一系列
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组织架构和工作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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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确定内部审计工作在公司内部监督体系中发挥的作用,
保证内部审计职能在公司内部的独立性和规范性。中央结算
公司立足国家重要金融基础设施定位,适应自身不同发展阶
段,有序开展相关内部审计,持续推进整改跟踪并落实内部
监督协同贯通。
4.风险管理工具
中央结算公司建立风险监测预警系统,对风险敞口、价
格偏离、结算失败、流动性风险、市场风险、信用风险等重
要监测指标开展监测,实现了债券市场风险全面扫描和结构
化分析,风险机构自动化识别和预警,为风险监测工作提供
了有力支持。
中央结算公司搭建风险管理支持系统,增强智能化风控
能力,促进风险管理工作向数字化、标准化升级;开发软件
质量控制工具,通过制定严格的立项审批、进度管理、验收
测试等流程,控制软件质量风险;建设运维监控平台,监测、
度量、评估、处置系统运维事件。此外,中央结算公司与商
业银行建立授信合作机制,确保在极端情况下仍可持续提供
服务,进一步提高应对和处置风险事故的保障能力,保障业
务连续性处理。
中央结算公司已建立并有效运行了一套常态评估工作
机制。一是对于新增或变更业务在立项环节嵌入业务连续性
评估工作;二是按年度组织开展业务技术全量评估更新工
作。中央结算公司根据需要组织各业务、技术和职能部门开
展专项风险评估,及时发现风险隐患和管理漏洞,持续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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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中央结算公司结合各发展阶段实际开展内部审计,充分
发挥审计监督职能,筑牢全面风险管理防线。
风险管理委员会定期审议中央结算公司年度全面风险
管理报告,对公司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相关系统建设情况
进行审核,保证其有效性。
要点 :FMI 应激励参与者和相关的参与者客户管理
和控制其施加于 FMI 的风险。
为控制参与者产生的风险,中央结算公司在中国债券信
息网发布了各类业务流程和操作指南;通过与客户签订客户
服务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其中在与发行人及投资
人签订的服务协议中,对双方权利义务做了明确界定,对于
因投资人或发行人资金不足导致的结算失败、资金划付失败
或延迟等情况,中央结算公司不承担垫资义务且免责;定期
组织市场成员开展业务培训。通过提供相关信息或采取相应
措施,中央结算公司能够有效控制和管理市场成员及其客户
带来的风险。
在参与者激励政策方面,对于未出现重大风险问题且符
合公司各类服务费、结算费优惠政策的结算成员,中央结算
公司减免其业务收费,相关优惠政策的实施细则在中国债券
信息网披露。此外,中央结算公司每年开展成员业务发展质
量评价,并在中国债券信息网及其他报刊媒体刊登表彰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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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
在制度和系统设计方面,中央结算公司积极推进交易结
算直通式处理,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
中心、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等联网,通过系统对接实现了结
算后台与交易前台的直通式处理。中央结算公司与主要支付
系统互联互通:通过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实现高效、安
全、可靠的系统互联,中央结算公司为市场参与者提供以央
行货币为结算保证的实时全额逐笔的券款对付(DVP)结算
服务;通过与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对接,中央结算
公司支持内地与香港“债券通”业务的 DVP 结算,从而有效
减少可能来自于市场成员的流动性风险及信用风险。中央结
算公司实行严格的成员准入机制和网络接入规则,使用 CA
证书进行用户认证,在市场成员出现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
时,可使用电子密押系统进行应急业务办理,防止市场成员
因自身技术系统故障或通讯故障导致的操作风险。
在风险管理产品服务供给方面,中央结算公司提供担保
品管理增值服务,为市场提供优质的金融风险管理工具,是
金融市场流动性和风险控制的中枢,可有效帮助市场成员管
控其风险敞口。中央结算公司中债价格指标产品是国内债券
市场权威定价基准,全面反映人民币债券市场价格及风险状
况,有效促进债券公允价格形成和市场透明度的提升,是国
家财政政策与货币政策实施的重要参考指标和管理部门市
场监测的有力工具。
在风险监测方面,中央结算公司持续完善企业债券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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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测工作机制,充分发挥数据信息优势,盯住关键债券、关
键时点和关键主体,全方位把控基本面信息、舆情信息、价
格指标信息等相关风险监测要素变化,构建“日报、周报、
月报、专报”多维度、全周期的信息报送体系,切实扮好企
业债券风险防控网络的“枢纽”角色,构建管理部门信任的
风险预警工具体系。
要点 :由于相互依赖关系,FMI 应定期评审来自于
或施加于其他单位(例如其他 FMI、结算银行、流动性提供
者或服务提供者)的实质性风险,并开发适当的风险管理工
具管理这些风险。
1.风险识别
中央结算公司定期组织各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开展风险
评估,识别内容包括因公司系统中断或操作失误对市场成员
或其他 FMI(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交易中心、CIPS、上
清所和中金所等)造成的风险,受外部服务商、公共事业单
位、其他 FMI 影响而对公司造成的风险。
2.风险管理工具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运维监控平台实时监控中债综合业
务平台(“债券系统”)自身运行情况以及与其他 FMI 的接
口运行情况,通过业务监控系统实时监控业务异常情况。中
央结算公司针对以上风险开展定期风险评估,在发生重大业
务或机构变更时也会进行不定期评估。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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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 FMI 的依赖关系中,中央结算公司债券系统与人民银
行支付系统的互联极为重要,债券系统支持支付系统提供自
动质押融资服务,支付系统则支持债券系统提供实时逐笔的
DVP 结算服务。双方签订了联合运行协议,定期召开联络会
议,评估因业务规则变化和技术系统升级带来的风险,研究
制定风险应对措施,并根据需要进行系统联合切换演练。此
外,中央结算公司与部分 FMI 建立了 FTP 通道数据重发机制,
若遇通讯故障,可通过加密邮件传输业务数据,保证业务顺
利完成。
为防止市场成员因自身技术系统故障或通讯故障导致
的操作风险,中央结算公司提供代客应急服务,制定发布了
应急操作规程。市场成员可通过加填电子密押的传真方式或
携带相关材料至现场办理应急,中央结算公司手动操作帮助
市场成员完成业务。
中央结算公司定期开展相关应急演练,针对各类中断场
景,对风险管理工具或系统的有效性进行评估,并积极配合
参与重要外联机构、市场成员主导的联合演练。
要点 :FMI 应该识别各种可能妨碍其持续提供关键
运行和关键服务的情形,并对恢复或有序解散的各种选择进
行有效性评估。FMI 应基于评估结果制定恢复或有序解散的
计划。必要时,FMI 应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制定处置方案所
需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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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对业务连续性的要求,中央结算公司各业务、
技术部门通过开展业务影响性分析与风险评估,梳理关键业
务职能及相应系统,识别可能影响公司业务连续性运行的主
要风险场景,例如:信息系统故障、人员操作失误、业务场
所不可用等,并针对各项风险场景持续完善风险管理措施。
2025 年,中央结算公司正式取得 ISO22301 业务连续性管理
体系认证,认证范围覆盖公司全部信息科技业务连续性管理
活动,业务连续性管理水平进一步提升。
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两个“两地三中心”的容灾备份机
制,并建立了一系列业务连续性计划以确保系统正常运行。
当发生重大中断事故时,能够及时接管、还原和恢复债券系
统主要业务功能运行。同时,设有备用业务运营操作场地,
能够保证在重大中断事故后启用,支持接管、还原和恢复主
要业务。截至 2025 年,中央结算公司多项重要系统应急恢
复能力进一步提升。
中央结算公司针对影响业务连续性的重要场景识别出
的 FMI 面临的独立风险和关联风险,形成较完善的应急预案
体系。中央结算公司按照《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令〔2025〕第 7 号)要求,优化完
善恢复计划、重大风险业务连续性计划和专项应急预案。各
类业务连续性计划定义了应急处置的组织架构,明确了业务
恢复策略、应急和业务恢复处置方案、备用站点、备用业务
操作场地等,在相关应急预案中均制定了有针对性的应急处
置措施。中央结算公司制定《业务运营应急事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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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应急处置角色与职责、建立应急响应与报告流程,有效
提高应急处置工作规范化和精细化水平,应急工作机制有效
运转,确保持续提供关键运营和服务。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年
度演练计划,定期开展应急演练,演练形式包括实战切换演
练、桌面推演等,确保关键恢复计划有效。
此外,中央结算公司定期组织各业务、技术部门对各自
管理的业务连续性计划进行审查及更新,以保证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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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四:信用风险
FMI 应该有效地度量、监测和管理其对参与者的信用暴
露,以及在支付、清算和结算过程中产生的信用暴露。FMI
应以高置信度持有充足的金融资源完全覆盖其对每个参与
者的信用暴露。此外,涉及更为复杂的风险状况或在多个司
法管辖内具有系统重要性的 CCP,应持有额外的、充足的金
融资源来应对各种可能的压力情景。此类情景包括但不限于
在极端但可能的市场条件下,两个参与者及其附属机构违约
对CCP产生的最大信用暴露。所有其他CCP应该持有额外的、
充足的金融资源来应对各种可能的压力情景,此类情景包括
但不限于在极端但可能的市场条件下,单个参与者及其附属
机构违约对 CCP 产生的最大信用暴露。
要点 :FMI 应建立一个稳健的框架来管理其对参与
者的信用暴露,以及支付、清算和结算过程中产生的信用风
险。信用暴露可能来自当前暴露、潜在的未来暴露或同时来
自于两者。
中央结算公司的参与成员存在信用风险,主要体现在参
与成员日终债券交易结算失败或发行人在付息兑付日未能
足额划付付息兑付资金。
在债券交易结算方面,由于中央结算公司实施实时、全
额、逐笔的 DVP 结算方式,不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提供垫资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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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授信服务。在付息兑付方面,中央结算公司仅承担代理付
息资金拨付职能,因此信用风险仅存在于各参与成员之间,
中央结算公司不存在对参与者的信用暴露,本条不适用。
作为中国金融市场重要基础设施,中央结算公司积极配
合管理部门对参与成员进行风险监测,信用风险方面的主要
监测指标包括日终未确认指令、日终结算失败、质押式回购
净风险敞口、买断式回购净风险敞口、债券借贷风险敞口余
额、质押率/担保率等,风险监测报告以每日邮件形式上报
管理部门。在此风险监测框架下,参与成员之间的信用风险
得到有效管理。
要点 :FMI 应识别信用风险的来源,定期度量和监
测信用暴露,并使用适当的风险管理工具来控制上述风险。
如要点 所述,中央结算公司不存在对参与者的信用
暴露,本条不适用。
对于参与者之间的信用风险,中央结算公司作为中国金
融市场重要基础设施,积极配合管理部门对市场的信用风险
监测。度量和监测参与者信用风险的主要指标包括日终未确
认指令、日终结算失败、质押式回购净风险敞口、买断式回
购净风险敞口、债券借贷风险敞口余额、质押率/担保率等。
风险监测报告每日以邮件形式上报管理部门。在此风险监测
框架下,参与成员之间的信用风险得到有效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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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支付系统或 SSS 应运用担保品和其他等值的
金融资源,全面的、在高置信度的水平上,覆盖每个参与人
的现实及潜在未来风险敞口(如存在)(见原则 5:担保品)。
对于采用 DNS 机制的支付系统或采用 DNS 机制的 SSS,如果
没有结算保证但其参与者又面临支付、清算和结算过程中产
生的信用暴露,此类 FMI 至少要持有足够的资源来覆盖两个
参与者及其附属机构在系统中造成的最大信用暴露。
中央结算公司对于参与者不存在信用风险暴露,本条不
适用。
要点 :FMI 应该制定明确的规则和程序全面应对可
能面临的任何信用损失,这些信用损失可能源于参与者对
FMI 的单个或组合债务违约。这些规则和程序应该解决如何
分摊可能出现的未覆盖的信用损失,包括 FMI 向流动性提供
者偿还拆借资金。FMI 的规则和程序也应该指出其在压力事
件期间补充金融资源的流程,以保证其继续安全稳健的运
行。
如要点 所述,中央结算公司不存在对参与者的信用
暴露,本条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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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五:担保品
通过担保品来管理自身或参与者信用暴露的 FMI,应该
接受低信用风险、低流动性风险、低市场风险的担保品。FMI
还应该设定并实施适当保守的质押率和集中度限制。
要点 :FMI 通常应将(例行)接受的担保品限制为
低信用风险、低流动性风险和低市场风险的资产。
中央结算公司采用实时逐笔全额结算方式,尚未开展净
额结算服务,不进行担保交收或日间流动性支持,因此不会
出于自身风险控制的需要而要求参与机构提交担保品。
在现已开展的各项业务中,中央结算公司仅作为独立的
第三方为参与机构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具体的担保品标准
和要求由交易双方协商或业务规则确定。
作为第三方担保品管理机构,中央结算公司打造了专
业、安全、高效的担保品管理服务平台,严格执行交易双方
协商确定或业务规则要求的担保品选取标准,对担保品范
围、质押率等关键要素进行参数化管理,并提供估值盯市、
调整(包括增补、退还、置换)、报告等期间管理服务,对
存续期间的担保品实时监测和自动调整,以确保担保品符合
交易双方或业务规则预设的参数。
要点 :FMI 应该形成审慎的估值惯例并设定质押率,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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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其定期检测并考虑市场紧张环境。
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系统的估值数据来源于中债金融
估值中心有限公司。该估值是以收益率曲线等市场信息为基
础加工生成的特定时点下的可变现参考价格,由一系列基本
指标、价格指标、收益率指标和风险指标及流动性系数等具
体数据构成,覆盖境内各类债券品种,已成为市场上广泛使
用的债券价格指标。
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管理系统每日根据前一日债券公
允价值(即中债估值)进行盯市,也可根据客户需求灵活调
整盯市频率,实现一日多次盯市。担保品管理系统通过估值
盯市,加强对质押券市值波动的监测,并根据盯市结果进行
担保品动态调整,可以对盯市捕捉到的市场风险作出及时反
应。
质押率由交易双方协商或业务规则确定,具体某只债券
的质押率由发行人、债券性质、待偿期、信用评级要素综合
确定。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在系统中进行参数维护和监控。
要点 :为降低顺周期调整的需要,在切实可行并且
审慎的范围内,FMI 应该设立稳定和保守的质押率。这些质
押率要考虑市场紧张时期并相应调整。
质押率的调整由交易双方协商或业务规则确定,并可在
质押存续期间进行调整,中央结算公司负责在系统中进行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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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维护和监控。
要点 :FMI 应该避免集中持有某些资产。在不对价
格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集中持有会显著损害 FMI 快
速变卖这类资产的能力。
中央结算公司作为第三方担保品管理机构,担保品集中
度限制由交易双方协商或业务规则确定,公司负责在系统中
进行参数维护和担保品监控。
中央结算公司自身并不面临对手方信用风险、流动性风
险等,无需接受结算成员的担保品,不存在与此相关的担保
品集中度的问题。
要点 :如果接受跨境担保品,FMI 应该化解相关风
险并确保能够及时使用这些担保品。
截至本报告评估截止时间,中央结算公司不会出于自身
风险控制的需要而要求参与机构向其提交任何担保品,仅作
为独立的第三方机构为各类交易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
要点 :FMI 应该使用设计良好、操作灵活的担保品
管理系统。
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管理服务系统于 2024 年实现架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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升级,具有专业化、智能化和参数化的特点。系统可支持对
担保品范围、质押率等关键要素实行灵活的参数化管理,根
据不同业务的个性化要求,设置、维护、修改各类参数,实
现定制服务。基于参数化管理,系统在担保品选择、计算、
质押、解押以及盯市、调整(包括增补、退还、置换)等功
能方面实现了自动化处理。智能化管理可实现质押存续期间
全方位的风险把控,系统可对担保品进行实时监测,保护交
易双方的利益。
在实时监测方面,中央结算公司担保品管理系统根据预
设的业务参数,在业务存续期间对担保品进行实时监测和调
整,在质押债券不再符合合格担保品要求或不足以覆盖风险
敞口等情况下,系统自动发起多退少补、自动置换等指令,
能够在保证风险可控的情况下最大程度降低担保品的占用,
全方位、全流程实时把控风险,保障市场平稳运行。
截至本报告评估截止时间,中央结算公司不支持担保品
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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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七:流动性风险
FMI 应该有效地度量、监测和管理其流动性风险。FMI
应该持有足够的所有相关币种的流动性资源,在各种可能的
压力情景下,以高置信度实现当日、日间(适当时)、多日
支付债务的结算。这些压力情景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在极端但
可能的市场条件下,参与者及其附属机构违约给 FMI 带来的
最大流动性债务总额。
要点 :FMI 应该具有稳健的框架,管理来自所有参
与者、结算银行、代理机构、托管银行、流动性提供者和其
他单位的流动性风险。
中央结算公司资金处理流程上通过与大额支付系统连
接,为市场参与者提供全额、实时、逐笔的券款对付结算服
务(符合国际清算银行 DVP 模式一)。中央结算公司不为客
户垫资或授信,不涉及流动性风险。
要点 :FMI 应该具有有效的操作和分析工具,以持
续、及时地识别、度量、监测其结算和资金流,包括日间流
动性的使用。
中央结算公司有专门的业务监控系统,对每日债券及资
金结算业务进行实时监控,记录并及时汇报异常情况。对于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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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结算,监控内容包括指令接收和处理情况,日间结算合
同指令状态情况,当前业务结算量情况等。对于资金结算,
监控内容包括清算排队业务情况、资金入账情况、资金头寸
情况等。中央结算公司会对当日结算量、资金退回、结算失
败等数据进行梳理和统计,形成公司内部债券业务监测日
报。
要点 :支付系统或 SSS(包括采用 DNS 机制的 SSS)
应该以所有相关币种持有足够的流动性资源,在各种可能的
压力情景下,以高置信度实现当日、日间(实时)、多日支
付债务的结算。这些压力情景应该包括但不限于在极端但可
能出现的市场条件下,参与者及其附属机构违约产生的最大
支付债务总额。
如要点 所述,中央结算公司不涉及流动性风险。本
条不适用。
要点 :为满足流动性资源的最低要求,FMI 以各币
种持有的合格流动性资源包括在发钞中央银行的现金、在有
信誉的商业银行的现金、承诺的信用额度、承诺的外汇互换、
承诺的回购、托管的高度市场化的担保品,以及通过高度可
靠的融资安排易于获得和变现的投资(即使在极端但可能出
现的市场条件下)。如果 FMI 能够获得发钞中央银行的常规
信用,FMI 可将该可得信用算作最低要求的一部分,可得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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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最少应为 FMI 拥有的用以向相关中央银行质押(或是其他
形式的交易)的担保品数量。所有这些资源在需要的时候都
应可获得。
如要点 所述,中央结算公司不涉及流动性风险。本
条不适用。
要点 :FMI 可以通过其他形式的流动性资源补充其
合格的流动性资源。如果 FMI 这样做,这些流动性资源应该
是:可买卖的,或可作为担保品接受来获得信用限额、互换
或者违约后在特别约定的基础上进行的回购(即使这些在极
端市场环境下无法预先安排或予以保证)。即使 FMI 没有获
得发钞中央银行常规信用的渠道,它也应考虑相关中央银行
通常接受的担保品,因为这些资产在市场紧张环境下更可能
保持流动性。FMI 不应该将中央银行紧急信贷的可得性作为
其流动性计划的一部分。
如要点 所述,中央结算公司不涉及流动性风险。本
条不适用。
要点 :FMI 应通过严格的尽职调查,以高置信度确
保最低要求的合格流动性资源的提供者(不管是参与者还是
外部机构)拥有足够的信息了解和管理与提供者相关的流动
性风险,并具有按照承诺履行职责的能力。当需要评估流动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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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提供者就特定货币提供流动性的可靠性时,应考虑该机构
从发钞中央银行获得信用的可能性。FMI 应定期测试从流动
性提供者获得流动性资源的程序。
如要点 所述,中央结算公司不涉及流动性风险。本
条不适用。
要点 :如果 FMI 可获得中央银行账户服务、支付服
务、证券服务或担保品管理服务,应在可行情况下通过使用
这些服务提高流动性风险管理水平。
中央结算公司是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的直接参与者,
开立有清算账户,并通过该账户为非支付系统直接参与成员
办理资金结算。对于交易一方或双方均为支付系统直接参与
者(即拥有支付系统清算账户)的,中央结算公司会将 DVP
资金结算指令以即时转账报文的形式发往支付系统完成资
金清算。
中央结算公司不向结算成员提供垫资或授信服务,不涉
及流动性风险。
要点 :FMI 应确定其流动性资源的规模,并通过严
格的压力测试定期测试其流动性资源的充足性。FMI 应该具
有清晰的程序向相应的 FMI 决策者报告压力测试的结果,并
据此评估其流动性风险管理框架的充分性,并进行调整。在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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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压力测试时,FMI 应考虑更大范围的相关压力情景,包
括历史价格波动峰值、其他市场因素(如价格决定因素和收
益曲线)的变化、不同期限的多个违约、融资和资产市场同
时出现压力,以及在各种极端但有可能出现的市场环境下的
一系列前瞻性压力情景。这些场景还应该考虑 FMI 的设计和
运行,包括所有可能对 FMI施加实质性流动性风险的单位(如
结算银行、代理机构、托管银行、流动性提供者和连接的
FMI),必要时覆盖多日。在所有情况下,FMI 都应铺陈支持
其持有流动性资源规模和形式的理由,并采取适当的治理安
排。
如要点 所述,中央结算公司不涉及流动性风险。本
条不适用。
要点 :FMI 应制定清晰的规则和程序,确保 FMI 可
以在单个或多个参与者共同违约时,按时对当日、日间和多
日(必要时)的支付债务进行结算。这些规则和程序应该重
视不可预见的、潜在的未覆盖流动性短缺,以避免解退、撤
销或延迟当日结算支付债务。这些规则和程序还应规定 FMI
针对其经历某一压力事件时所采取的补充流动性资源的程
序,从而保证其能以安全健康的方式运行。
如要点 所述,中央结算公司不涉及流动性风险。本
条不适用。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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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八:结算最终性
FMI 应该最迟于生效日日终提供清晰和确定的最终结
算。如有必要或更好情况下,FMI 应该在日间或实时提供最
终结算。
要点 :FMI 的规则和程序应该明确定义结算具有最
终性的时点。
关于“结算最终性”的法律规定详见“原则一:法律基
础”中对“要点 ”的回复。其中,《银行间债券市场债
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第四十条第二款规定,债券结算一旦完成不可撤销。中
央结算公司制定并发布的《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券款对付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明确“为全国银行间债券结算
成员的债券业务提供 DVP 结算服务”,并对 DVP 结算业务的
处理流程、资金汇划等进行了规定。上述法律法规、业务规
程均为公开可获得的信息,对全市场披露。
中央结算公司实行使用央行货币的实时、全额、逐笔的
DVP 结算方式,以付款方为直参为例,具体流程是:系统根
据结算双方的有效结算指令将待结算的债券以“待付”形式
锁定后,生成即时转账报文发至支付系统,支付系统办理资
金支付后实时反馈,系统随即完成债券结算。结算成员可通
过客户端实时查询债券交易的结算状态。中央结算公司的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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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直联,DVP 结算方式可确保债券
过户与资金划付互为条件,同步完成。债券结算一旦完成不
可撤销,结算完成时即实现券、款一致的最终性。
中央结算公司涉及的司法管辖区仅有中国内地。目前仅
有一项跨境互联安排,即与香港 CMU 的“债券通”连接。《内
地与香港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
“‘北向通’遵循香港与内地市场现行法律法规,相关交易
结算活动遵守交易结算发生地的监管规定和业务规则。本办
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北向通”投资内地银行间债券市场,
交易一方为内地报价机构,交易结算发生地为中国内地,前
述结算最终性安排依然适用。
要点 :FMI 应该最迟于生效日日终(最好在日间或
实时)完成最终结算,以减少结算风险。LVPS 和 SSS 应该考
虑在结算日采用 RTGS 或批量结算处理。
中央结算公司在结算日采用实时、全额、逐笔的 DVP 结
算方式,系统在结算合同结算日日间查券、查款,券款均足
额即可实时完成结算,结算具有实时的最终性,债券结算一
旦完成不可撤销;截至日终时点,若结算一方债券或资金仍
不足额则结算合同失败。在这种安排下,不存在最终交收推
迟到下一工作日的情况。结算完成后系统将自动通知结算成
员结算结果,结算成员也可通过客户端实时查询结算状态。
截至本报告截止评估日,中央结算公司不提供分批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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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FMI 应该明确定义结算具有最终性的时点,
其后未结算的支付、转账指令或其他债务均不得被参与者撤
销。
中央结算公司实行实时全额 DVP 结算,在系统运行时间
内的任一时点,债券结算一旦完成,均具有最终性,不可撤
销。结算日日终时已确认未结算的结算指令不可撤销。相关
要求通过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中央结算公司业务规则规
定,并向全市场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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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九:货币结算
FMI 应该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使用中央银行货币进行货
币结算。如果不使用中央银行货币,FMI 应该最小化并严格
控制因使用商业银行货币所产生的信用风险。
要点 :FMI 应该在切实可行的情况下使用中央银行
货币进行货币结算,以避免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根据人民银行 2013 年第 12 号公告,中央结算公司应通
过自身债券系统和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之间的连接,为市
场参与者提供 DVP 结算服务。
已在支付系统开立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通过其在支
付系统的清算账户办理 DVP 的资金结算;未在支付系统开立
清算账户的市场参与者应当委托中央结算公司代理 DVP的资
金结算。中央结算公司代理 DVP 的资金结算时,通过在支付
系统的清算账户进行,公司在该账户下为委托其代理资金结
算的市场参与者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
结算参与成员使用自身在支付系统的清算账户或通过
中央结算公司清算账户进行资金结算,均为中央银行货币结
算。
要点 :FMI 不使用中央银行货币进行结算的,应该
使用没有或几乎没有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的结算资产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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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货币结算。
中央结算公司使用中央银行货币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
结算,本条不适用。
要点 :FMI 使用商业银行货币进行结算的,应该监
测、管理和限制源于结算银行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特
别地,FMI 应该为其结算银行建立严格的标准,并监测标准
的遵守情况。这些标准应该考虑其监督管理、资信、资本、
流动性获取及运行可靠性等因素。FMI 应当监测和管理信用
风险暴露和流动性风险暴露集中于结算银行的情况。
中央结算公司使用央行货币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
本条不适用。
要点 :FMI 在自身账簿上进行货币结算的,应该最
小化并严格控制其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
如果交易双方均不是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
者,则应当委托中央结算公司在其大额支付系统中的清算账
户下为交易双方开立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资金结算将在中央
结算公司清算账户下的两个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之间完成。
使用债券结算资金专户进行的结算采用 DVP 方式进行,
中央结算公司不提供垫资或授信,因此不涉及信用风险或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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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性风险。
要点 :为便于 FMI 及其参与者管理信用风险和流动
性风险,FMI 与任何结算银行的法律协议应该明确规定在单
个结算银行账簿上的转账发生时点,转账一旦完成及具有最
终性,并可尽快转移收到的资金。这些最迟发生在日终,最
好在日间。
中央结算公司与人民银行签订的协议中明确约定,转账
一旦完成即具有最终性,收到的资金可以转移。如果资金结
算通过大额支付系统完成,在 DVP 结算完成时,相关款项实
时转移至收款方清算账户,可用于其他结算活动。如果资金
结算通过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的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完成,
DVP 结算完成时,相关款项实时转移至收款方债券结算资金
专户,可用于其他结算活动;此外,根据人民银行 2013 年
第 12 号公告,中央结算公司对债券结算资金专户实行日终
零余额管理,设置了结算资金日终自动划回机制,在每个营
业日的指定时点,统一将债券结算资金专户中的剩余资金划
回至各成员指定的资金清算路径。中央结算公司使用央行货
币进行债券交易的资金结算,不涉及与结算银行之间关于资
金转账的协议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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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十:实物交割
FMI 应该明确规定其有关实物形式的工具或商品的交割
义务,并应该识别、监测和管理与这些实物交割相关的风险。
要点 :FMI 的规则应明确规定其有关实物形式的工
具或商品的交割义务。
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全部为无纸化债券,本条不适
用。
要点 :FMI 应该识别、监测和管理有关保管和交割
实物形式的工具或商品的风险和成本。
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全部为无纸化债券,本条不适
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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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十一:中央证券存管
CSD 应该具有适当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证券发行的完
整性,最小化并管理与证券保管、转让相关的风险。CSD 应
该以固定化形式或无纸化形式维护证券,并采用簿记方式转
账。
要点 :CSD 应该具有适当的规则、程序和控制措施,
包括稳健的会计实践,以保障证券发行人和持有人的权利,
防止未经授权创设或消除证券,以及定期并至少每日核对其
维护的证券发行。
1.发行人利益保护
在制度层面,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
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全国银
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
〔2005〕第 1 号)、《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财
库〔2023〕18 号)、《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财库
〔2020〕43 号)等规章制度,中央结算公司是中国银行间债
券市场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并可以根据发行人委托,为发
行人提供发行、登记、代理付息兑付和信息披露等服务。此
外,中央结算公司与债券发行人签订相关服务协议,明确双
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服务协议文本充分征求市场参与者意
见,报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同时,中央结算公司在授权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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围内,在市场实践的基础上,制定发行业务操作规程及管理
细则。
在发行支持方面,中央结算公司为充分保障发行人权
利,已在多地实现招标和簿记建档等市场化的发行方式,供
发行人选择,同城异地备用发行场地有效保障业务连续性;
结合市场需求,根据管理部门授权不断优化完善发行系统,
充分利用金融科技保证系统处理的准确和高效。同时严格执
行发行场所管理制度,维护发行现场秩序。
此外,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严格的审核和复核流程为每一
只在公司托管的债券派发债券代码,为上市流通的债券申请
ISIN 码,根据管理部门授权为发行人维护债券持有人名册,
并保管持有人登记资料。
2.投资人利益保护
一是制度层面,中央结算公司与投资人签订相关服务协
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服务协议文本充分征求市场
参与者意见,报人民银行备案后实施。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实行直接持有的证券持有模式,投资人与发行人之间有直
接、清晰的法律关系,可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资产和权益。
二是中央结算公司作为中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含商业银
行柜台业务)的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依据法律或管理部门授
权,接受债务人委托,以簿记方式记录债券信息并确认债券
权属(即债券登记)。此外,对于债券账户余额发生变化,
或发行人更名、债务承继等业务场景,中央结算公司根据相
关材料及时办理变更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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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是中央结算公司作为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
开发了“债券信息自助披露系统”,为债券发行人及债券市
场其他成员提供信息披露平台,保障其在发行前、发行后和
债券存续期根据相关要求披露发行文件、发行结果、财务报
告、评级报告、付息兑付公告、行权公告等信息,便于投资
者了解所持债券情况。
四是中央结算公司实行实时全额逐笔的 DVP 结算方式,
结算结果在债券账户实时反馈,准确反映债券余额变化。投
资者可通过客户端实时查询总对账单。此外,中央结算公司
设置了余额复核查询机制,柜台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等途径
确认柜台债券持有情况。
五是中央结算公司对债券持有人履行保密义务。
3.证券账簿的管理和维护
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债券已经无纸化,债券持有人在公
司直接开立债券账户并通过债券账户持有债券。投资者可实
时查询其债券账户中的债券余额进行对账,还可进行书面对
账。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现破产、解散、分立、合并及
撤销等情况时,由其托管的持有人的债券和其他资产不参与
资产清算。中央结算公司托管账务结构清晰,会计核算便利,
会计信息准确,在二十多年的市场实践中运行稳定。此外,
中央结算公司接受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接受至少一年一次
的外部审计。
在证券登记方面,中央结算公司有以下内控程序:一是
债券的初始登记根据发行人或主承销商提供的债券登记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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料办理,债权债务关系的确立以债券发行募集资金收讫确认
为依据。二是债券的注销登记通过到期兑付、提前兑付、选
择权行使等导致债权债务终止的动作触发。三是柜台开办机
构及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须及时向中央结算公司传送柜台
投资者债券账户资料、债券余额和账务变动数据,中央结算
公司及时为柜台投资者进行相关登记记载。四是涉及人工操
作的债券登记均由具有相关权限的人员在中央结算公司系
统上经办、复核完成。
在对账方面,中央结算公司的发行、托管与结算债券的
情况均在同一本账簿上记录,根据债券发行结果注册债券,
债券余额的变化会及时进行变更登记处理,因此可保证债券
的发行数量与托管数量相等。
要点 :CSD应该禁止证券账户透支和出现借方余额。
中央结算公司实行 DVP 结算方式,系统检查付券方券足
时才会向支付系统发送付款指令,券不足则等券直至日终结
算失败,因此不会出现账户透支或借方余额的情况。
要点 :CSD应以固化形式或者无纸化形式维护证券,
并采用簿记方式转账。适当时,CSD 应该提供激励机制来使
证券固定化或无纸化。
中央结算公司以无纸化方式发行和维护债券。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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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托管、结算一体化服务,充分利用电子化技术带来的
规模效率优势,大大降低了市场成本。
要点 :CSD 应该通过与法律框架一致的适当的规则
和程序保护资产免受托管风险。
投资者委托中央结算公司托管其持有的债券,公司对投
资者持有的债券进行集中保管,并对持有债券的相关权益进
行管理和维护。中央结算公司对债券持有人托管的债券采取
安全有效的管理措施,保证其托管账务的真实、准确、完整
和安全,避免托管风险。具体内部安排包括:严格将托管资
产与自身资产隔离;严格内部流程,建立双人复核、稽核制
度;采取谨慎的财务策略;通过业务规则、协议规定安全维
护义务;推进无纸化,并采取系统安全措施。
中央结算公司接受管理部门的严格监管,严格按照相关
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开展业务,并据此形成业
务规则和内部工作规程,其中业务规则充分征求各方面意
见,并报管理部门批准或备案。客户资产受到充分的保护,
免于中央结算公司债权人的求偿。
为帮助参与者应对证券的挪用或失窃,中央结算公司采
取以下措施:一是债券账户采用实名制开立;二是客户进入
系统须身份验证;三是系统对账务实时记录,每年接受外部
审计,客户可实时查对债券余额并要求书面对账;四是确保
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并建立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和灾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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份机制。
要点 :CSD 应该采用稳健的系统确保 CSD 自身的资
产与其参与者的证券相互分离,以及参与者之间的证券相互
分离。在法律框架支持的情况下,CSD 还应在运行方面支持
在参与者账簿上对参与者客户证券进行分离,并为转移客户
持有的证券提供便利。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
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第三十五条规定,“债券登记
托管结算机构对所托管的债券不享有任何性质的所有权,不
得挪用所托管的债券。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现破产、解
散、分立、合并及撤销等情况时,债券持有人在该机构所托
管的债券和其他资产不参与资产清算”,从法律基础上明确
了中央结算公司的托管资产与自身资产隔离。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国
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第二十四条规定,“一个投资
者只能开立一个自营账户,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具有法人资格的投资者应当以法人名义开立自营账户;经法
人授权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可以分支机构的名义开立自营
账户;证券投资基金等非法人机构投资者可按中国人民银行
规定单独开立自营账户。”财政部办公厅《关于明确政府债
券托管管理要求的通知》(财办库〔2022〕141 号)、《政
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财库〔2023〕18 号文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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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要求政府债券托管采用集中统一、一级托管、底层穿透
的托管管理制度。中央结算公司为所有参与者(包括法人机
构和非法人产品等)开立直接持有的债券账户,记载和确认
投资者持有的债券品种、数额及其变动、权利受限等情况;
债券账户采用实名制,投资者对账户中的债券享有完整的权
利,有效确保参与者之间的资产相互隔离。
要点 :CSD 应该识别、度量、监测和管理来自可能
涉及的其他活动的风险,解决上述风险可能还会需要其他工
具。
中央结算公司主要履行以下职能:为债券发行提供支持
服务;开立和管理发行、债券和资金账户;债券登记、托管、
结算;代理拨付债券兑付本息和相关收益资金;代理债券持
有人向债券发行人依法行使债券权利;为柜台投资者提供债
券账务复核查询服务;提供与债券登记、托管和结算相关的
信息、查询、咨询、培训服务等。
此外,中央结算公司还凭借自身资源和专业能力为市场
提供担保品管理服务和估值服务,是帮助市场参与者管理风
险、了解市场行情、进行业绩评估和会计记账的增值服务,
不会对公司自身或参与成员带来信用风险或流动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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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十二:价值交换结算系统
如果 FMI 结算的交易涉及两项相互关联的债务(如证券
交易或外汇交易)结算,它应该通过一项债务的最终结算作
为另一项债务最终结算的条件来消除本金风险。
要点 :无论 FMI 以全额还是净额方式结算以及结算
最终性何时发生,作为价值交换结算系统的 FMI 都应该通过
确保当且仅当一项债务的最终结算发生时与之关联的债务
才被最终结算的方式来消除本金风险。
中央结算公司采用实时、全额、逐笔的 DVP 结算方式(符
合国际清算银行 DVP 模式一),债券的交割与资金的交付互
为条件,同步完成,以此确保最终结算、消除本金风险。以
付款方为支付系统直参为例,具体流程是,中央结算公司系
统在双方指定的结算日检查付券方债券是否足额:若足额,
则系统将债券以“待付”形式锁定后,生成即时转账报文发
至支付系统,支付系统实时办理双方资金支付并反馈公司系
统,中央结算公司系统完成债券结算;若券不足,则等待,
至日终仍不足的,结算失败。每笔交易的结算均以独立的结
算合同为依据,每笔结算业务之间互不关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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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十三:参与者违约规则与程序
FMI 应该具有有效的、定义清晰的规则和程序管理参与
者违约。设计的这些规则和程序应该确保 FMI 能够采取及时
的措施控制损失和流动性压力,并继续履行义务。
要点 :FMI 应具备违约规则和程序确保参与者违约
时 FMI能继续履行义务,并解决违约发生后的资源补充问题。
中央结算公司不为参与者提供融资、结算担保等授信类
服务,也不对交易的违约事件进行认定。中央结算公司可认
定结算失败,但结算失败是否导致交易违约则由参与者双方
签订的具体协议确定。例如,回购交易是否违约由中国银行
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的债券回购交易主协议中关于
违约和终止事件的条款明确。对于到期未能足额支付付息兑
付款的情况,中央结算公司将据实上报管理部门,是否构成
违约由管理部门判定。
根据客户服务协议,中央结算公司对以下情况不承担任
何责任:参与者或交易对手方因债券账户或资金账户余额不
足(此种情况下含资金清算代理行)不能履行结算义务,致
使结算失败;参与者发送的指令缺乏必要的要素,或未对指
令进行确认,或指令所附的电子签名不符合规定,或未对某
些有特殊要求的结算合同进行确认,致使结算延误或失败;
因账户中的债券被法定有权机构冻结或扣划造成结算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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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FMI应为实施违约规则和程序做好充分准备,
包括规定适当的自主裁量程序。
中央结算公司结算规则明确规定系统对于每笔交易的
结算处理程序。发生结算失败情形时,系统会向交易双方明
确显示结算失败的原因,包括券不足和款不足两种情况。中
央结算公司对于是否发生违约无自主裁量权。
根据人民银行 2013 年第 12 号公告规定,发生结算失败,
交易双方应于次一工作日向中央结算公司提交书面说明,中
央结算公司汇总情况后上报人民银行。
要点 :FMI 应该公开披露违约规则和程序的关键方
面。
中央结算公司不为参与者提供融资、结算担保等授信类
服务。目前,中央结算公司对于结算失败交易的处理包括出
具交割失败通知单、了解并向管理部门汇报情况、对当事方
进行风险警示等。交易双方对结算失败的交易无法达成一致
意见的,由司法机构认定违约责任,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司
法的裁决进行相应的操作。
要点 :FMI 应该让参与者和利害人参与测试和评审
违约程序(包括任何抛售程序)。测试和评审应至少每年进
行或在违约规则和程序发生实质变化时进行,以确保它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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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性和有效性。
结算成员之间的违约不会为中央结算公司带来信用风
险、流动性风险或其他影响。中央结算公司将根据管理部门
和行政规章的要求制定相应的违约程序细则,并充分征求相
关利益人和市场参与者的意见。此外,关于业务连续性计划,
详见要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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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十五:一般业务风险
FMI 应识别、监测和管理一般业务风险,持有充足的权
益性质的流动性净资产覆盖潜在的一般业务损失,从而在这
些损失发生时其能持续运营和提供服务。此外,流动性净资
产应始终充足,以确保 FMI 的关键运行和服务得以恢复或有
序停止。
要点 :FMI 应具有稳健的管理和控制系统,识别、
监测和管理一般业务风险,包括因经营策略执行不力、负现
金流及未预料到的巨大运营成本导致的损失。
对于中央结算公司而言,一般业务风险是指和客户结算
违约无关的、因公司管理或操作不当带来的风险,主要包括:
技术和运行风险,相关管控详见原则 17;声誉风险,通过舆
情监测、媒体交流计划等控制;经营风险,通过战略规划和
专门会议动态评估;道德风险,通过职业教育、授权复核机
制、内部审计等控制;财务风险,由财务部门定期评估排查。
要点 :FMI 应持有充足的权益(如普通股本、公开
储备或留存收益)性质的流动性净资产,在面临一般业务损
失时 FMI 能持续运营和提供服务。FMI 应持有的权益性质的
净流动性资产的规模由一般业务风险状况以及恢复或有序
减少(适当时)其关键运行和服务所需时间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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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结算公司有 200 亿元人民币的充足资本金,并持有
充足现金流,可保障持续运营和提供服务。中央结算公司每
季度定期评估持有权益性质的流动性净资产,并经管理部门
认定符合持续经营需要。
要点 :FMI应具有切实可行的恢复和有序解散计划,
并持有充足的权益性质的流动性净资产以实施该计划。FMI
持有的权益性质的流动性净资产应不少于六个月的当前运
营成本。这些资产不同于金融资源原则规定的用以覆盖参与
者违约或其他风险的资源。然而,依据国际风险资本标准持
有的权益资产应在相关或必要时被包含在内,以避免双重资
本要求。
中央结算公司注册资本金 200 亿元,并根据一般业务风
险发生可能性,确定持有权益性质的流动性净资产充足性。
目前中央结算公司持有权益性质的流动性净资产远大于六
个月的当前运营成本,可以覆盖一般业务风险。应管理部门
要求,中央结算公司设有风险准备金,足以覆盖公司商业风
险;公司不承担信用风险,满足风险准备金风险隔离要求。
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应急操作预案,考虑了事件发生因素及
人员调配、组织协调、处理操作方法等因素。
要点 :用于覆盖一般业务风险的资产应该为优质资
产并具有充分流动性,以使 FMI 在不同情景下(包括在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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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市场环境)满足当前和预计的运营支出。
中央结算公司权益性质的流动性净资产主要由现金构
成,存储在系统重要性银行,如遇不利的市场环境,可以满
足当前和预计的运营支出。中央结算公司财会部门对权益性
质的流动性净资产进行定期评估,原则是构成简单、流动性
高、变现能力强。
要点 :如果 FMI 的权益资本接近或低于最低要求,
FMI 应具备切实可行的计划以募集额外的权益资本。此计划
应获得董事会的批准,并定期更新。
中央结算公司暂无募集资本金计划。若有需求,由公司
财会部门提出,领导班子决策,并报财政部批准。中央结算
公司面临的信用风险和流动性风险较小,资本金充足,一般
不会低于所需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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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十六:托管风险与投资风险
FMI 应保护自有资产和参与者资产的安全,并将这些资
产的损失风险和延迟获取风险降至最低。FMI 的投资应限于
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流动性风险最低的工具。
要点 :FMI 应将自身资产和参与者资产保存在受监
管的单位,这些单位具备稳健的会计实践、保管程序和内部
控制,从而全面保护这些资产。
中央结算公司作为债券登记托管机构,为参与者提供债
券保管。中央结算公司自身的资金和参与者资金存放于中央
银行、全国性系统重要性银行等受监管单位。
上述机构均接受相关管理部门监督管理,业务流程和业
务系统完备、资信状况良好、信息披露充分。中央结算公司
会定期与上述机构对账,了解相关机构财务状况、内部控制
流程和保管程序,确保自有资产和参与者资产的安全。
要点 :FMI 应按要求快速获得自身资产和参与者提
交的资产。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中
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第五章第三十五条,“债券
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对所托管的债券不享有任何性质的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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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不得挪用所托管的债券。债券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出现破
产、解散、分立、合并及撤销等情况时,债券持有人在该机
构所托管的债券和其他资产不参与资产清算。”中央结算公
司对托管资产没有利益或所有权,其自有资产与参与人资产
相互隔离,可快速提取,参与人违约不对公司造成财务影响。
要点 :FMI 应评估和了解其对托管银行的敞口,充
分考虑其与每个托管银行的全方位关系。
中央结算公司选择多个托管银行,以分散对托管银行的
风险敞口,定期对托管银行财务状况、信用风险和风险敞口
集中度进行分析。
要点 :FMI的投资策略应与整体风险管理策略一致,
并向参与者充分披露;投资应由高质量的债务人担保,或为
对高质量债务人的债权。这些投资应可在几乎不对价格产生
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快速变卖。
中央结算公司执行稳健的投资策略,并与整体风险管理
策略一致,在稳健保本的基础上,获得一定的收益。中央结
算公司的资金投资无价格风险,可迅速变现,确保相关业务
投资符合管理部门政策要求,财务支出可控,不会给公司财
务稳健性和现金流带来风险。中央结算公司的财务情况会定
期向财政部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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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十七:运行风险
FMI 应识别运行风险的内部和外部源头,并通过使用适
当的系统、制度、程序和控制措施来减轻它们的影响。设计
的系统应当具有高度的安全性和运行可靠性,并具有充足的
可扩展能力。业务连续性管理应旨在及时恢复运行和履行
FMI 的义务,包括在出现大范围或重大中断事故时。
要点 :FMI 应建立健全的运行风险管理框架,该框
架应具有适当的系统、制度、程序和控制措施,以识别、监
测和管理运行风险。
1.运行风险的识别
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运行风险管理框架,作为全面风险
管理框架的核心组成部分。该框架采取一线识别、汇总评估、
专业测评结合的方式识别评估运行风险。一线识别是指各业
务技术部门在更新业务流程、新系统上线前按照各自职责进
行风险评估并定期回顾、总结、更新各自的风险点;汇总评
估是指风险管理部门定期组织各部门识别和评估主要运行
风险、修订业务操作手册和技术操作手册;专业测评是指聘
请权威第三方进行专项测评或审计,如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测
评、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IT 专项审计等。
中央结算公司从内外部识别运行风险来源,内部风险来
源包括信息系统,如系统硬件故障、软件故障等;业务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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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操作,如制度缺失、人为操作失误等;内部人员,如关键
岗位人员流失或无法到岗、内部越权访问、内部人员泄密。
外部风险来源包括公共事业单位,如区域电力或运营商网络
中断等;市场参与成员,如因成员系统故障无法办理业务或
因自身信息安全漏洞等 IT 风险导致对中央结算公司信息系
统带来的风险等;其他 FMI,如大额支付系统、交易中心系
统、CA 证书系统故障等;外包服务提供商,如外包服务能力
下降、外包服务提供商人员变动等。
2.运行风险的监测、管理和记录
针对信息系统风险,中央结算公司引入软件质量控制工
具和管理流程;建立集中需求管控制度;引入第三方专业测
试;建立发布应急预案等制度;全面建成物理上四个数据中
心,逻辑上两个“两地三中心”的架构体系并正式投入运营;
形成 IT 系统一体化运维工作机制,有效支撑公司业务平稳
运行;建立以统一运管平台为核心的一体化运维管理和保障
体系,识别、监控、管理运行风险;关键设备均为双机热备
或集群部署;生产系统部署服务器采用集群化部署和动态负
载均衡,主机平台资源可动态调配,支持运行指标的实现;
应用软件设计将性能指标纳入运维需求,在架构设计和服务
设计中予以充分考虑,并通过性能测试,检验指标的符合程
度;通过风险排查、运维检视等内部流程,引入 IT 审计、
安全评估等外部资源有效识别风险。
针对业务流程与操作风险,中央结算公司编制《业务操
作手册》并定期评估修订;制定发布《全面风险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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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办法》《信息
科技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业务运营应急事件管理办法》,
明确业务运营连续性管理要求、规范应急事件处置程序;发
布《授权管理办法》《系统权限管理规程》,完善授权管理
体系、设置业务授权机制、规范内部权限管理;通过《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客户服务协议》明确约定对市场
机构技术运行和风险管理的要求。
针对内部人员风险,详见下文“内部控制措施”一节。
针对公共事业单位风险,中央结算公司的外部通讯接入
由至少两家电信运营商提供,并具备双路供电(部分数据中
心具备四路供电)、应急发电机、UPS 后备的供电保障能力,
每年进行演练和评估。
针对市场参与成员风险,中央结算公司制定了纸质凭单
配套电子密押的应急操作流程,以防止市场成员因自身技术
系统故障或通讯故障导致的运行风险。
针对外包服务提供商风险,中央结算公司编制《信息科
技外包风险管理办法》,规范信息科技外包活动,降低外包
可能产生的风险。
针对其他 FMI 风险,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与其他 FMI 签订
联合运行协议,建立有效的联络机制,共同评估业务规则变
化和技术系统升级等因素带来的风险,研究风险应对措施,
并根据需要进行系统联合切换演练。
以上运行风险的监测和管理通过制度文档、台账或系统
日志的形式进行记录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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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点项目和变更的管理
中央结算公司具有完备的项目管控和变更管理体系。公
司在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下成立企业架构专业委员会
(以下简称“架构委”),设立产品管理部门、信息科技管
理部门和信息科技实施部门。公司开展企业级架构规划设
计、重点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统筹企业级项目群总体管控;
发布《业务类项目管理规程》,规范业务类项目管理、明确
工作流程,支撑系统稳定运行。
应用发布变更管理方面,中央结算公司不断完善应用系
统版本发布管理机制,制定并发布《应用系统版本发布管理
实施细则》,规划年度应用系统发布窗口,制定发布交付物
标准与规范,对应用发布变更组织相关评审,严格执行变更
控制和验证,制定变更回退计划、应急预案,明确变更保障
安排,定期进行变更总结,持续改进变更流程,降低应用发
布变更对系统运行的不利影响。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不同类型、规模、范围的项目,在项
目立项或变更阶段制定合理有效的管控策略,并在项目实施
过程中严格执行,保证应用交付质量。
4.内部控制措施
中央结算公司充分参考 ITIL、ISO27001 等国际标准,
严格执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等国家标准,并遵守金融基础设
施原则和国际证券结算标准。中央结算公司在技术系统、内
部程序、人员管理、风险管理等方面持续完善,以确保操作
程序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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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结算公司不断加强内部控制,发布《内控合规管理
规定》加强内部控制与合规管理,发布《授权管理办法》《系
统权限管理规程》完善授权管理体系、设置业务授权机制、
规范内部权限管理,更新发布 2025 年度公司基本授权管理
指引表,进一步明确基本授权管理事项、规范授权程序。针
对人员风险,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严格筛选录用员工;通过合
理的薪酬制度、企业文化建设,培养员工忠诚度;通过员工
培训、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岗位廉洁从业责任书等方式,
从职业道德层面防范欺诈;通过细化岗位操作流程、制定业
务操作手册、建立业务授权管理机制和系统、业务操作双人
复核机制,从操作层面防范欺诈;通过与外包服务机构约定
严格的保密条款,并制定外包服务人员考核与管理制度,从
制度层面防范欺诈。中央结算公司持续推行风险管理文化建
设,强化风险管理理念,制作全面风险管理专题宣传片,开
展风险管理宣贯测查,促进风险管理措施覆盖全员全流程。
要点 :FMI 的董事会应清晰地规定在应对运行风险
中的作用和职责,并审定运行风险管理框架。FMI 应定期或
在发生重大变化后,对系统、运行制度、程序和控制措施进
行评审、审计和测试。
1.运行风险管理框架和职责分配
中央结算公司设立风险管理委员会,将运行风险纳入全
面风险管理体系,审核确定包括运行风险在内的风险管理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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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目标与原则、风险管理政策与程序。风险管理部作为控制
层,牵头组织实施包括运行风险在内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建
设,组织识别、评估、监测、控制风险,监督运行风险管理
政策和程序执行情况,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提出问责建
议。业务和技术部门作为执行层,按职责识别、评估、监控、
报告运行风险,提出风险缓释措施并组织实施。内部审计部
门负责对包括运行风险在内的风险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并向
中央结算公司最高领导层报告。
中央结算公司最高领导层审批确定以风险管理委员会
为主导的风险管理框架,风险管理委员会在该框架下审批确
定运行风险管理框架,并通过会议或传签方式审议运行风险
框架相关事宜。
2.评估和演练
中央结算公司按年组织开展业务连续性评估,系统识别
关键业务与信息系统,明确业务与系统定级,梳理业务依赖
关系及备用资源,评估主要连续性风险并确定风险定级,进
而制定针对性的风险管理策略与应对措施,保障业务持续稳
定运行。
中央结算公司定期进行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的自查和外
部测评,聘请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公司持续深化网络安
全管理,通过 ISO27001 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 ISO27017
云服务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公司进一步强化 IT 运维管理能
力,高质量通过 ISO20000 信息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及 DCMG 数
据中心服务能力成熟度双体系监督审核。公司对标国际先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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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标准和业界最佳实践,通过 CMMI 软件能力成熟度 5 级
认证与 TMMi 测试成熟度 5 级认证。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开展各类桌面推演和实际切换演练,
包括但不限于动力基础设施切换与设备维护、网络核心设备
切换、核心服务器主备切换、支付系统接口切换、数据库及
存储灾备切换和应用系统灾难切换等计划性切换演练,以测
试检验 IT 系统应对突发事件的反应能力和效率。
2025 年,中央结算公司开展多项业务连续性和网络安全
应急演练。业务连续性应急演练方面,中央结算公司主要开
展业务运营依赖资源不可用演练、办公场地安全保障演练、
各重要业务条线灾备切换演练与应急组织架构流程演练等,
并首次完成重要系统非计划性实战演练。网络安全应急演练
方面,中央结算公司开展常态化攻防演练,对应用系统、网
络边界、人员意识、安全策略等进行高强度攻击和测试验证,
检验基于实战对抗场景的网络安全应急响应和防护能力;接
受管理部门每年对包括风险管理在内运营工作的检查评价。
外部评价和审计的结果是中央结算公司对运行风险管理框
架进行修改和完善的重要参考。
要点 :FMI 应清晰地制定运行可靠性目标,并具有
相应的制度实现这些目标。
中央结算公司行使 CSD 和 SSS 职能,通过债券系统提供
主要服务。系统运行的总体要求是安全、稳定、高效、持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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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系统自运行以来保持稳定运行。公司通过开展系统可用
性关键指标设计、可用性设计实现、运行维护管理、可用性
改进及评价报告等关键活动,实施覆盖全生命周期的系统可
用性管理,保障目标的实现。
在制度方面,中央结算公司制定发布《全面风险管理办
法》《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信息科技风险管理办法》《信
息科技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等,规范业务连续性在组织架
构、策略、程序和方法等方面的管理活动,提升公司对信息
系统事件的应对能力和恢复能力,保障业务持续稳定运营。
在关键指标设计阶段,中央结算公司一是依据业务恢复
等级与业务恢复要求,确保定级标准符合公司业务发展需
要;二是参考央行相关标准,体现行业最新发展趋势;三是
借鉴金融基础设施同业最佳实践,明确信息系统定级关键指
标和可用性要求。
在可用性指标设计实现阶段,中央结算公司依据可用性
目标设计应用架构、技术架构及基础架构。在应用和系统层
面细化分解为体系化的若干关键指标,形成数据中心基础架
构设计基线和技术配置规范基线。在系统开发建设全过程落
实管理要求,制定非功能设计需求规范,以支撑运行可靠性
目标的实现。通过规范的项目管理体系、架构管控流程和规
范、系统设计开发测试的实施层管理制度保障工作的有效开
展。
在运行维护管理阶段,中央结算公司参考 ITIL、
ISO20000 等国际标准和最佳实践,参照人民银行《银行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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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数据中心规范》等监管要求,开展配置管理、变更管理、
服务管理、连续性管理、事件管理及问题管理等活动,确保
所有可用性指标满足业务需求及设计要求,若出现影响系统
可用性的事件,在规定时间内依据预案及时处理。中央结算
公司先后制定发布涵盖可用性管理、配置管理、变更管理、
应急管理、生产运维事件与问题管理、基础设施管理、系统
运维管理、网络运维管理、应用运维管理等管理流程在内的
多中心一体化运维管理制度及规范文件体系,明确日常运维
管理要求;并在公司层面制定并发布《业务运营应急事件管
理办法》,明确应急处置工作要求。
在可用性改进及评价报告阶段,中央结算公司通过有效
的管理措施检视可用性管理的效果并持续提升。公司定期召
开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会议,审议 IT 发展规划,确保
其与总体业务战略和重大发展策略相一致,评估信息科技和
信息科技风险控制工作的总体效果和效率,每年由网络安全
和信息化委员会对运行可靠性目标及执行效果进行审查。
要点 :FMI 自身应具备充足的可扩展能力来应对递
增的业务量压力,并实现服务水平目标。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中长期战略规划的制定及每年战略
落地分解任务的实施,有效开展业务量增长评估。
在基础设施方面,中央结算公司在北京和上海两地的四
个数据中心均已经投产运行,全面建成两个“两地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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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战略布局,本地生产中心和同城备份中心的基础设施、网
络和硬件基本为同等配置,异地灾备中心满足关键业务处理
系统的基本配置要求,各数据中心处理能力可以横向扩展。
在系统资源管理方面,中央结算公司建立数据中心资源
池统筹管理模式,优化资源供应效率和管理标准化水平,整
合各项目分散需求,通过架构基线和配置规范,实现设备资
源规范化,针对分散的中低端需求进行集约化、标准化改造。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技术转型,充分利用虚拟化、分布式技术
提高资源配置的动态调整能力、加快资源供应,保障资源池
的弹性和扩展能力。
在开发测试方面,中央结算公司在系统规划、设计、建
设及运维中开展可扩展性设计和容量管理,引入和使用微服
务架构、分布式部署、负载均衡、基础设施云化等技术手段,
构建系统的横向和纵向可扩展能力。重大系统变更或新系统
上线前,测试部门有针对性的安排压力测试,以验证系统的
处理能力。
在运维管理方面,中央结算公司建立自主可控的统一运
管平台,加强对服务器、网络、存储、虚拟化、应用及安全
设备的统一监控和告警信息展示。通过对系统的计算、存储
和网络资源实时监测,掌握资源使用峰值情况,以便在 CPU、
内存、存储容量及网络带宽等方面保持适当的冗余;当性能
容量指标超过阈值时,根据重要性分级及针对性能下降的应
急预案,及时进行资源扩充或应用程序优化。中央结算公司
依托配置管理数据库(CMDB)建立了系统配置信息的全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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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期管理机制。
在规范化运营管理方面,中央结算公司对标 ISO20000、
GB33136、ISO22301、ISO27001 等认证体系,建设和完善 IT
运维管理流程和管理机制。中央结算公司在 2025 年开展了
ISO20000 与 GB33136 双体系的年度监督审核工作,达到各项
监督审核标准,进一步巩固了中债特色的生产运行管理体
系。通过规范化、标准化的流程体系建设与实施:中央结算
公司持续健全统一运维应急指挥体系,提高对业务 999 热线
电话的响应效率和质量;强化变更分级管控措施,谨慎评估
变更实施对业务服务的影响,将变更窗口安排在非业务时段
或业务低谷期,并提前进行变更影响预警通知,将变更维护
对业务服务的影响降至最低;及时响应业务部门服务需求,
配合业务部门实际需要执行各类业务系统的应用版本发布、
业务数据维护等;做好服务质量回顾分析,持续完善建立服
务质量监测指标体系,涉及资源使用、事件响应、应急处置、
变更管控等多个方面,并结合分析情况推进对业务服务水平
的持续改进和提升。中央结算公司 IT 服务流程管理水平符
合国际标准要求,IT 管理成熟度达到业界领先标杆水平,数
据中心各管理模块均呈现体系完善、流程清晰、业务熟练、
监测有效、持续改进的良性运营特征。
在保障措施和审查机制方面,从短期机制来看,中央结
算公司对业务处理量每日进行统计分析,对重点资源每周进
行汇总分析,对系统运行整体情况每月形成报告,对比预估
业务处理量与实际业务处理量的增长趋势,一旦发现实际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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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能力超出预估,及时根据预案采取相应措施;从中长期机
制来看,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定期根据公司战略规划的
执行落地情况调整 IT 系统的建设目标和发展路线,保障系
统可扩展能力的前瞻性、针对性、主动性和有效性。
要点 :FMI 应具备全面的物理安全和信息安全制度
以应对所有潜在的隐患和威胁。
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信息安全管理体系,并通过了 ISO
27001信息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和ISO27017云服务安全管理体
系认证;公司持续完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依据法律法
规、行业标准、监管要求等,结合公司实际运行情况,修订
信息安全制度框架,已制定发布《信息安全管理办法》《网
络安全责任制检查考核工作规程》《信息系统安全评估管理
规程》《信息安全事件问责管理规程》《数据安全管理规程》
《密钥及证书安全管理规程》《IT 供应商安全管理规程》等
制度文件。与此同时,中央结算公司持续推进信息安全技术
标准建设及修订。
中央结算公司按照“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
的原则,依据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相关国家标准和金融行业标
准,持续做好等级保护各项工作。公司根据信息系统建设情
况,完成系统全面定级及备案更新工作。公司建设信息安全
技术体系,建成数据中心级技术布防和一体化运营监控体
系,实现常态化安全运营监测、分析、预警以及事件应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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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公司持续开展安全需求分析、架构规划设计、安全功能
建设、防护体系建设及信息系统全生命周期安全技术管控等
工作。
中央结算公司定期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网络安全自查,聘
请国家级信息安全专业机构进行安全评估,持续挖掘并消除
风险隐患。中央结算公司组织开展常态化攻防演练,检验网
络安全策略与措施的有效性,持续提升整体安全防护能力;
将发现的问题纳入公司整体安全问题管理流程,制定整改计
划,由专人负责跟踪,实现闭环管理。
近年来,中央结算公司持续完善数据安全治理制度体
系,加强数据差异化技术保护能力建设,筑牢数据安全防线,
提升数据管理能力。2025 年,中央结算公司形成首个数据安
全治理体系规划,通过国家数据安全能力成熟度三级审核认
证;通过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量化管理级(四级)认证,成
为首家获得量化管理级(四级)认证的金融基础设施。
要点 :FMI 应制定业务连续性计划,以应对可能导
致运行中断的显著风险事件,包括可能导致大规模或重大中
断事故的事件。计划应包括备用站点的使用,并确保重要的
信息技术(IT)系统能在中断事故发生两小时之内恢复运行。
即使在极端情况下,计划也应确保能在中断日日终完成结
算。FMI 应当定期检测上述安排。
业务连续性管理是中央结算公司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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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组成部分和应对运行风险的重要缓释手段。业务连续性管
理的目标是建立与履行国家核心金融基础设施职能相匹配
的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提升业务运营韧性和应急恢复能
力,保障在出现业务运营突发事件时,相关重要业务保持持
续运营,最大程度降低或消除业务运营突发事件造成的影响
和损失。为进一步加强业务连续性管理体系建设,提升业务
运营韧性,中央结算公司发布《业务连续性管理办法》,明
确业务连续性管理组织架构和职责分工,规范公司业务连续
性管理工作流程。
1.业务连续性计划
中央结算公司识别履行金融市场基础设施职能可能面
临的风险场景,有针对性地制定一系列业务连续性计划,包
括公司总体应急预案、信息系统灾难恢复计划、信息系统各
领域应急预案、业务操作应急预案、办公场所应急预案、消
防应急预案,以及其他专项应急预案等。中央结算公司每年
开展相关应急演练工作,演练内容包括异地灾备切换、主数
据中心备份系统切换、同城备份中心切换、网络切换、支付
系统接口切换、动力基础设施切换等多种形式,以及消防演
练等。演练参与者除中央结算公司内部部门外,还包括市场
参与者、管理部门,以及清算总中心、交易中心等其他 FMI。
2.灾备和应急方案
中央结算公司制定《业务运营应急事件管理办法》《应
急业务操作规程》,规定了发生中断事件时的报告与响应流
程,明确了应急处置工作各类角色和职责,设立了完善的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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急处置程序。
当市场成员因自身系统或通讯故障无法通过客户端正
常办理业务时,参照《应急业务操作规程》,客户可提交加
填电子密押的应急凭单或携带相关材料进行现场应急,中央
结算公司业务人员将在接收到应急业务要求后核验有效性,
核验通过后使用应急结算功能为客户办理相应结算业务。当
因公司系统故障导致业务无法顺畅处理时,中央结算公司参
照《业务运营应急事件管理办法》启动应急处置程序。
此外,中央结算公司在资源投入、能力建设、人员及职
责安排等方面采取多项措施,以保证在业务中断两小时内恢
复运营以及在当日日终前完成结算。具体措施包括:建立了
覆盖四个现有数据中心的监控系统,在多站点安排 7×24 小
时现场人员值守和非现场人员值守,设有可接管核心业务的
同城备用数据中心,形成了以统一运管平台和 999 应急呼叫
中心为核心的三级运维支持体系;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业务授
权管理机制,规划了重要业务替代手段,设置重要岗位 A/B
角;与人民银行支付系统、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等 FMI 建
立联络机制和联合应急响应机制,建立了关于延长支付系统
运行时间的应急预案,定期进行内部切换测试和演练,不定
期进行联合应急演练,从而支持识别、监测和管理自身与参
与者和其他 FMI 之间的风险。中央结算公司能够实现关键业
务恢复时间目标(RTO)不大于 2 小时,即使在极端情况下,
也能确保在中断日日终完成结算,以及关键业务恢复点目标
(RPO)不大于 30 分钟,并及时确认所有业务在中断时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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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状态及应补录的数据。
3.数据保护
中央结算公司业务连续性计划涵盖各信息系统应急预
案,重点涉及中断情况下确认交易状态、恢复业务运营的手
段和步骤,包括与交易中心加密传输交易数据、与客户进行
应急指令确认等。在保护业务数据安全方面,中央结算公司
采用充分的技术手段防范数据丢失。数据中心主站点与备用
站点采用数据异步镜像,数据同步延时为秒级。集中存储准
实时同步,发生问题时可立即实现备库接管。如发生客户业
务数据丢失,可通过业务对账的方式进行核查并针对丢失数
据进行重发或业务应急操作;如发生系统互联机构之间交互
数据丢失,可通过与互联机构数据对账的方式进行核查并针
对丢失数据进行应急重发。
4.备用场所
中央结算公司始终遵循国际国内标准和行业规范,持续
推进以数据中心灾备恢复资源和业务恢复备用资源为主体
的业务连续性体系建设。近年来,对标国家 A 级机房标准建
设的北京数据中心、上海数据中心先后投入使用,中央结算
公司两个“两地三中心”体系全面建成并投入运营,配套建
成多中心一体化运维体系并成功运转,为确保金融基础设施
安全高效运行奠定了基础。中央结算公司数据中心选址均按
照国标 GB50174-2017 的要求,设有北京主中心与同城灾备
数据中心、上海主中心与同城灾备中心,其中北京主中心与
上海主中心相距 1220 公里,分别承担两个“两地三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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架构的异地灾备中心职责。四个数据中心的外部供电分别来
自不同的上级供电站,能够保证单路供电中断情况下的数据
中心供电,且四个数据中心的外部通讯线路满足至少 2 家电
信运营商的双回路,不会出现因单一电信运营商的通讯故障
导致外部通讯中断。数据中心建设时至少满足双路供电供
水,规避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多发地区,与机场、高速公
路、化工厂、危险品仓库等区域保持合理安全距离。多地多
数据中心的建设能够保证备用站点与主数据中心风险独立。
中央结算公司持续推进业务恢复备用资源建设,建立和
运行业务连续性备用资源建设常态化工作机制,按需启用应
急备用场地。目前,中央结算公司在京沪深三地均已建设业
务备用场地,现有备用资源已基本能够满足极端场景下的应
急需求。
5.内外部沟通与报告机制
中央结算公司制定发布了《业务运营应急事件管理办
法》,建立分层应急事件管理体系,设立应急处置工作组负
责应急处置工作。《业务运营应急事件管理办法》明确了应
急事件的分级标准和各部门职责分工,公司按照事件等级启
动分级响应程序;制定了应急事件的对内及对外报告程序,
确保内外部沟通高效有序进行。
6.审查与测试
中央结算公司定期开展业务连续性和应急安排的审查
工作,同时各部门根据部门职责不定期进行审查,触发审查
的条件包括风险评估中发现新的中高级别威胁项、过往应急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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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涉及的场景未在业务连续性计划中设定、演练中发生新
的应急场景或发现新的威胁项等。
中央结算公司与市场成员、关键服务提供方、其他 FMI
定期开展业务连续性应急演练,测试应急安排的有效性。测
试类型包括灾备数据中心切换演练、关键业务系统灾备切换
演练、专项中断场景应急演练、局部系统切换演练。根据测
试类型的不同,演练频率从每月至每年不等。
中央结算公司定期审查电力中断、火灾、灾备切换等专
项业务连续性计划,同时在新业务上线,或者有重大信息系
统变更时对业务连续性计划进行审查。针对网络事件,中央
结算公司进行网络事件演练对业务连续性计划进行测试,频
率为每年一次。2025 年,中央结算公司开展了多次综合性切
换演练,主要为多中心站点级技术切换演练与业务切换演
练,有效验证了同城及异地备份环境的可用性;此外,还针
对动力设施、网络核心设备等故障场景实施日常应急演练,
有效验证了基础设施的可用性。
要点 :FMI 应当识别、监测和管理关键参与者、其
他 FMI、服务提供者和公用事业单位可能对其运行带来的风
险。此外,FMI 应当识别、监测和管理自身运行带给其他 FMI
的风险。
中央结算公司关键参与者、其他 FMI、外包服务提供商
和公用事业单位主要包括市场参与成员、负责运行人民银行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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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支付系统的清算总中心、负责运营银行间交易系统的交
易中心、电信运营商、电力供应商等。来自上述机构的风险
属于 所述的外部风险,主要包括:系统故障导致无法
支持交易结算;数据中心对外通讯中断;电力供应中断等。
1.识别与管控
为识别、监测和管理上述风险,中央结算公司采取了以
下措施:
中央结算公司的债券系统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实
现了高效、安全、可靠的系统互联,通过银行间债券交易系
统的接口实现交易直通式处理;与清算总中心签订了联合运
行协议,定期召开联络会议,研究评估相互间因新系统上线、
业务规则变化等带来的风险,根据需要进行系统联合切换演
练;与交易中心也建立了类似联络机制。中央结算公司通过
运维监控平台实时监控债券综合业务系统自身运行情况以
及与其他 FMI 的接口运行情况,通过业务监控系统实时监控
业务异常情况。
对于市场参与成员相关的外部事件风险,中央结算公司
制定了纸质凭单配套电子密押的应急操作规程,以防止市场
成员因自身技术系统故障或通讯故障导致的操作风险;对于
信息技术等外包服务,制定了外包风险管理制度流程,缓释
及降低外包风险;外部通讯接入由至少两家电信运营商提
供,并具备双路供电、应急发电机、UPS 后备的供电保障能
力,每年进行演练和评估。
2.外部服务提供商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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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结算公司建立了完备的信息科技外包风险管理制
度流程体系并持续优化,不断提升外包管理制度与工作流程
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公司在外包服务使用过程中,按照“服
务外包、责任不外包”原则,坚持核心技术自主管控,持续
强化外包服务商与外包人员管理。一是外包服务商引入过程
中,严格执行公司采购相关制度和采购纪律;二是强化对服
务商的准入、监控、评价、退出机制,提高公司外包服务商
的服务质量;三是使用过程严格按照制度流程开展外包人员
面试、入场、考核、退场等相关工作;四是严格落实外包人
员的权限与安全管理,按照“最小授权”原则开通权限,并
在外包人员退场时及时回收权限。
3.与其他 FMI
中央结算公司系统运行故障或操作失误可能造成与其
他 FMI 之间数据传输失败,影响业务处理。为此,中央结算
公司通过监控平台实时监控系统运行情况以及与其他 FMI的
接口运行情况,通过业务监控系统实时监控业务异常情况。
并且,中央结算公司与其他 FMI(例如人民银行支付系统)
签订了联合运行协议,制定了相关应急处置流程。通过定期
召开联络会议,评估因业务规则变化和技术系统升级带来的
风险,研究风险应对措施。此外,中央结算公司还与其他 FMI
交互组织异地灾备切换、主数据中心备份系统切换、同城备
份中心切换、网络切换、应急发电切换等多种形式的切换演
练,确保应急预案的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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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十八:准入与参与要求
FMI 应该具有客观的、基于风险的、公开披露的参与标
准,支持公平和公开的准入。
要点 :FMI应允许对其服务享有公平和公开的准入,
包括相关的直接或间接参与者,和其他基于合理的风险相关
参与要求的 FMI。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管理部门要求,为境内外参与者提供
公平准入服务。参与者需满足相关市场管理部门的市场准入
规定,履行相关审批或备案手续,做好系统和人员等准备工
作,按照中央结算公司业务规则提交开户申请并签署服务协
议,即可成为结算成员。
要点 :FMI 的参与要求应就 FMI 及其服务市场的安
全和效率而言是合理的,符合自身特定的风险,并公开披露。
限于要维持可接受的风险控制标准,FMI 应尽量设定那些对
条件允许的准入产生最小限制性影响的要求。
中央结算公司对结算成员的参与要求主要基于市场管
理部门的规定,并辅以必要的技术系统和人员等要求,不负
责市场准入标准的制定或审查。市场管理部门规定的参与要
求出于安全、效益等公共利益目标,依据各类机构的行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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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特点制定,债券市场相关准入标准对外公布。
境内法人类、非法人类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券
市场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8 号》要求。境
外央行类机构投资者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
国际金融组织、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
关事宜的通知》(银发〔2015〕220 号)要求。境外商业类
机构投资者应遵循《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3 号》《中
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 4 号》
要求。
中央结算公司依据管理部门准入规定,制定《中央国债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账户业务指引》,按照对条件允许的
准入产生最小限制性影响的要求,结合法人、非法人类合格
机构投资者、境外投资者等各类机构的业务和风险特点规定
开户要求和申请方式。相关业务指引通过中债信息网向市场
公布。
要求 :FMI 应持续监测参与要求的符合情况,并具
有明确规定和公开披露的程序,以使违法规定或不再满足参
与要求的市场参与者暂停服务并有序退出。
中央结算公司对参与者活动进行一线监测。公司的业务
规则和客户服务协议对外公开,明确规定了暂停和终止服务
要求。对于违反法律法规、业务规则、或协议要求的参与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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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结算公司会了解具体情况,有权视情节轻重暂停或终止
向参与者提供服务并报市场管理部门。不再满足参与要求或
业务终止的参与者,可向中央结算公司提出账户注销和终止
服务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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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十九:分级参与安排
FMI 应该识别、监测和管理由分级参与安排产生的实质
性风险。
要点 :FMI 应确保规则、程序和协议允许其收集间
接参与者的基本信息,以识别、监测和管理由分级参与安排
产生的对 FMI 的任何实质性风险。
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结算代理人、直接交易结算、委托
结算代理人账户的结算成员均为直接参与者。
根据中央结算公司 2002 年发布的《债券柜台交易结算
业务规则》、2016 年发布的《储蓄国债(电子式)业务实施
细则》,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及储蓄国债(电
子式)业务中,柜台投资者通过开办机构或承销团成员开立
债券账户,开办机构及承销团成员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代理
总账户,用以汇总其柜台投资者客户托管的债券。
柜台开办机构及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向中央结算公司
传送柜台投资者债券账户资料、债券余额和账务变动数据,
公司及时为柜台投资者进行相关登记记载。为规范柜台开办
机构及承销团成员操作、保障柜台投资者权益,中央结算公
司设置了债券账务复核查询机制,柜台投资者可以通过电话
确认开办机构或承销团成员向其提供的债券持有情况是否
真实准确,防范出现机构超发债券或挪用柜台投资者债券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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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事件。该机制自柜台业务开办以来持续运行,无风险事
件发生。
要点 :FMI 应识别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之间存
在的可能对 FMI 产生影响的实质性依赖关系。
对于柜台参与者,中央结算公司采取账户实名制和穿透
式安排,为每位投资者开立隔离账户。《全国银行间债券市
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及《国债承销团组建工作管理办法》
中,对柜台开办机构及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申请资格做了明
确要求,满足一定资质的机构才可申请开办柜台业务。此外,
相关业务管理办法中也允许柜台投资者通过不同开办机构
或承销团成员开立债券账户。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中,投资
者还可以通过转托管跨开办机构调配债券。因此在柜台业务
中,柜台投资者对于柜台开办机构和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存
在一定依赖关系。但由于上述机构和成员均需满足一定业务
资质并接受人民银行或财政部的监督管理,中央结算公司也
对柜台业务进行日常监测,该依赖关系对中央结算公司可能
产生的风险相对可控。
要点 :FMI 应识别在其处理的交易中占比较大的间
接参与者,以及相对于据以获得 FMI 服务的间接参与者的能
力,交易量或金额占比较大的间接参与者,以管理这些交易
产生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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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流通式债券业务及储蓄国债(电子
式)业务中,中央结算公司可以掌握开办机构及承销团成员
的代理总户以及投资者债券账户债券托管情况;可识别代表
大量间接参与者实施活动的直接参与者,即柜台开办机构或
储蓄国债承销团成员,也可识别占系统交易额重大比例的间
接参与者。
要点 :FMI 应定期评审分级参与安排产生的风险,
并应该在适当时采取化解措施。
目前的分级参与安排由管理部门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置,
并根据市场发展动态评估。中央结算公司根据管理部门的业
务管理办法,发布了业务实施细则,对柜台数据核查机制、
余额复核查询机制等做了明确说明和要求,能有效防范化解
分级结算参与安排产生的风险。由于银行间债券市场主要实
行一级托管制度,分级参与安排下的结算量和持有量均占比
较小,对中央结算公司不产生显著和实质性的风险。
中央结算公司与中证登及香港 CMU开展的互联互通合作
也涉及分级参与安排,详见原则 20。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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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二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连接
与一个或多个 FMI 建立连接的 FMI 应该识别、监测和管
理与连接相关的风险。
要点 :在连接安排建立前后,FMI 应持续识别、监
测和管理连接安排产生的风险和所有潜在源头。连接安排的
设计应确保每个 FMI 能够符合本报告中的其他原则。
目前,中央结算公司实现的 FMI 互联合作主要包括:中
央结算公司与人民银行大额支付系统通过系统接口直接连
接,实现债券 DVP 结算;与交易中心通过系统接口直接连接,
接收前台达成的交易指令,开展双向业务要素传输;与中证
登互联合作,实现银行间债券市场和交易所债券市场的转托
管业务;与中金所互联合作,开展国债期货实物交割业务,
实现债券市场和衍生品市场前后台的直通;与上清所互联,
实现中期借贷便利等跨品种的担保品管理;与香港 CMU合作,
香港 CMU 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相关持有账户,用于境外投资
者通过债券通“北向通”投资银行间债券市场(香港“债券
通”),实现中国债券在岸市场与离岸市场的连接;与 CIPS
互联,实现香港“债券通”业务 DVP 结算。
根据《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 中
国证监会令〔2025〕第 7 号)第二十一条,“金融基础设施
之间通过相关系统连接开展业务合作,其运营机构之间应当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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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签订协议或公约等形式,明确各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确保法律关系清晰,并应当有效识别与管理相关风险。”在
正式建立连接之前,中央结算公司评估合作方的资质、经营
情况、治理架构、信誉及合作方案的可行性,识别和管理运
行、信用、流动性、技术和法律等各类风险。在公司决策通
过后,双方会向各自的管理部门申请批准,最后根据管理部
门的批复意见签订规范双方权利义务的合作协议,推动连接
合作落地。对于协议的合规控制和执行实施,一方面,中央
结算公司与其他 FMI的连接按照市场和公司的业务惯例进行
设计和实施,以确保连接协议与公司其他业务共同遵守
PFMI;另一方面,双方签署连接协议后,中央结算公司及时
跟踪评估连接相关事项,并同步评估分析连接协议的遵守情
况,若发现协议双方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发生重大事项变
更,则修改或终止履行协议。
此外,中央结算公司设有定期监测机制,通过关键指标
对连接的主要风险进行监测和识别,并将监测结果上报管理
部门。
要点 :连接应在所有相关司法管辖内具有坚实的法
律基础;该法律基础支持连接设计并对相关的 FMI 提供足够
的保护。
中央结算公司目前只与香港 CMU建立了跨不同法域的连
接(即香港“债券通”)。根据《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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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 1 号),
该连接适用中国大陆法律。
中央结算公司与 CMU 根据管理部门工作部署,在两地监
管互认的前提下,推动合作落实,保证连接符合两地监管要
求。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与 CMU 签署业务协议、制定债券通相
关业务规则等方式,对业务运营方式和双方的权利义务加以
规范和固定,并定期评估执行情况。若发生重大变化致使连
接目的不能实现,中央结算公司将及时向管理部门进行汇
报。
要点 :相互连接的 CSD 应该度量、监测和管理来自
彼此的信用风险及流动性风险。CSD 之间的任何授信应由高
品质的担保品完全覆盖,并设定限额。
目前与中央结算公司连接的 CSD 为中证登及香港 CMU。
与中证登间的连接仅用于转托管业务,不涉及流动性风险、
信用风险。与香港 CMU 的“债券通”连接,中央结算公司不
为香港 CMU 提供任何授信安排或结算担保,不存在信用风险
或流动性风险。
要点:相互连接的CSD之间应该禁止临时转让证券,
或者至少应禁止在临时转让完成之前对该证券进行再转让。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 107 -
中央结算公司与其他 CSD 的互联不允许临时转让证券。
要点 :只有在连接安排对投资者 CSD 参与者的权利
提供高度保护时,投资者 CSD 才应与发行人 CSD 建立连接。
中央结算公司作为发行人 CSD 分别为中证登和香港 CMU
开立相关持有证券账户,用来记录其代理的参与者在银行间
市场持有的、由中央结算公司托管的全部债券存量。上述证
券账户与中央结算公司其他参与者的账户、中央结算公司自
身的资产严格分离,确保中央结算公司和中央结算公司其他
参与者对上述账户中的资产不享有任何权利。
在对账方面,中央结算公司为中证登和香港 CMU 提供了
可以实时查询证券账户余额和结算明细数据的渠道,满足其
每日对账的需求。此外,香港 CMU 会在次一个工作日向中央
结算公司报送其参与者在前一工作日的交易明细数据和日
终时的持仓明细数据。
截至本报告的截止评估日,中央结算公司不存在代理本
地投资者(即作为投资者 CSD)投资境外证券市场的情况。
要点 :通过中介与发行人 CSD 建立连接的投资者
CSD,应当度量、监测、管理由此产生的额外风险(包括托
管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和运行风险)。
截至本报告的截止评估日,中央结算公司的连接不存在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 108 -
中间人角色,本条不适用。
要点 :TR 应认真评估与连接相关的额外运行风险,
确保 IT 及相关资源的可扩展性和可靠性。
中央结算公司已实现的 FMI 互联合作基于其 CSD 和 SSS
职能,本条不适用。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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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二十一:效率与效力
FMI 应当高效并有效地满足其服务的参与人和市场的需
求。
要点 :FMI的设计应满足参与者和服务市场的要求,
特别是在清算和结算安排的选择,运行结构,清算、结算和
记录产品的范围,以及对技术和制度的使用方面。
中央结算公司作为中国金融市场重要基础设施,制度
上,采用国际公允的证券结算标准,对标 FMI 基本原则;技
术上,采用先进应用架构与技术架构,全面应用新一代综合
业务平台。
服务参与者、市场方面,中央结算公司是我国债券市场
核心运行平台,为境内外参与者提供债券发行与分销、登记、
托管、清算、结算、公司行为、担保品管理、信息披露、估
值服务和市场监测等金融产品全生命周期服务。中央结算公
司支持多层次债券市场建设、构建中央确权托管体系、支持
多样化结算应用,完善多币种、多渠道 DVP 结算机制;通过
对接外汇交易中心、中金所等多个交易前台和央行 CNAPS、
CIPS 等多个支付渠道,实现以央行货币为最终结算保证的直
通式处理。在产品服务方面,中央结算公司产品体系建设持
续完善,服务范围包含各类债券、信贷资产流转、信托产品、
理财产品等多类传统金融产品和金融衍生品,围绕债券市场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 110 -
核心运营、宏观政策实施支持、金融市场基准定价、对外开
放等方面逐步打造出多样化、标准化的产品服务体系。
需求响应方面,中央结算公司有效服务市场管理部门,
履行一线监测、数据报送职能,满足多层次金融市场监管需
求。中央结算公司通过前、中、后台全方位业务技术支持,
为市场参与者提供直联、桌面、网上三种客户端,满足不同
市场、不同投资主体的客户需求,不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
建立涵盖客户支持、客户信息管理和需求管理、客户营销、
客户培训等全方位集团客户服务体系;持续升级网站综合信
息展示平台,满足市场各方信息交互拓展需求;采取客户满
意度调查、客服评价监督、客户需求征集等手段,建立客服
呼叫中心、中债智能客服平台等沟通渠道,确立需求导向型
的业务推动模式。
通信及技术保障方面,中央结算公司采用基于国际标准
ISO20022 规范生成的通信报文标准,推出“一站式接入服
务”,提供端到端的外联接入全流程服务,客户可根据其自
身业务连续性要求选择同时接入多条数据专线以办理不同
业务或作为备份线路。中央结算公司还提供电子密押和传真
作为通讯线路中断或客户端故障情况下的应急业务办理通
道。此外,中央结算公司建立语音查询系统,为客户提供多
样化的数据接收服务;设立技术服务热线,第一时间接收响
应客户的问题和反馈意见。
要点 :FMI 如何确保它具有可测量并可完成的明确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 111 -
定义的目标?
中央结算公司持续以“提供安全、高效、专业的基础设
施服务”为使命,围绕服务性价比、客服满意度、系统安全
运营率、财务可持续性等一系列核心指标开展经营。
中央结算公司制定战略规划,并细化分解为年度工作计
划,明确可度量、可实现的目标,各部门对重点工作分工落
实,以保障战略目标的有序推进。中央结算公司总体运营良
好,每年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和评估,并向管理部
门报告。
要点 :FMI 应建立定期评审效率和效力的机制。
中央结算公司定期向管理部门汇报工作,根据管理部门
要求完成相关工作评估报告;接受内部和外部审计,评估其
效率与有效性;还会于年底根据年初计划和完成情况在各部
门、员工间完成绩效考评。中央结算公司通过“三中心”(客
服中心、产品中心、运营中心)及执委会机制向市场参与者
收集关于公司服务的反馈意见,不断提高客户满意度和服务
性价比。中央结算公司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有关效率和效力的
评估。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 112 -
原则二十二:通讯程序和标准
FMI 应当使用相关国际通用的通讯程序和标准,或至少
与之相适应,以便实现高效支付、清算、交收和记录。
要点 :FMI 应使用或至少兼容国际通行的通信程序
和标准。
中央结算公司使用国际通用的通讯程序和标准以实现
高效的业务办理、支付、数据记录及跨境互联。
在业务操作办理渠道上,中央结算公司提供给参与者接
入的直联接口使用两种报文标准,单一指令采用基于国际标
准 ISO20022 规范生成的报文,批量数据下载采用国际通用
的 XML 标准化格式。通讯应用程序通过 TCP/IP 协议实现。
在 DVP 结算操作中,中央结算公司使用人民银行定义的
支付报文与支付系统进行通信,通讯程序基于 MQ 通讯中间
件实现。
在数据记录标准方面,中央结算公司系统中记录的债券
代码由公司定义,并作为国内市场的标准代码,同时为每只
债券申请 ISIN 码。目前中央结算公司正按照人民银行的要
求在登记托管业务中推广应用 LEI 编码。
在与香港 CMU 的跨境互联中,香港 CMU 在中央结算公司
开立相关持有账户,对于与该账户相关的结算活动,资金方
面通过人民银行运营的 CIPS 完成,使用人民银行定义的基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 113 -
于 ISO20022 的跨境支付报文标准,通讯程序基于 MQ 通讯中
间件实现;债券方面通过中央结算公司系统完成,使用的通
讯标准按照国际标准 ISO20022 规范开发制定,通讯应用程
序通过 TCP/IP 协议实现。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 114 -
原则二十三:规则、关键程序和市场数据的披露
FMI 应该具有清晰、全面的规则和程序,提供充分的信
息,使参与者能够准确了解参与 FMI 应承担的风险、费用和
其他实质性成本。所有相关的规则和关键程序应该公开披
露。
要点 :FMI 采用清晰、全面的规则和程序,并向参
与者充分披露。相关规则和关键程序还应该公开披露。
中央结算公司的规则和程序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管
理部门行政规章制定,形成一整套制度体系,由规则、指引、
协议、标准等组成。一般性的业务规则、指引和协议,非常
规的应急操作指引,以及企业标准等均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
()正式发文披露。中央结算公司在
业务规则和程序制定方面做到制度有依据,覆盖无遗漏。详
见要点 。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中央结算公司章程的制
定和修改,内部控制制度、风险管理制度、业务规则以及应
急预案的制定和修改等应报人民银行批准;应公开与债券登
记、托管和结算业务相关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中央结算公司
制定或者调整收费项目和标准时,应当充分征求市场协会、
债券发行人和债券持有人的意见,并向人民银行报告。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 115 -
要点 :FMI 应清晰地披露系统的设计和运行,以及
FMI和参与者的权利和义务,以便让参与者可以评估参与 FMI
承担的风险。
中央结算公司的 IT 系统架构、综合治理框架、网络接
入规则等通过公司网站、年报、培训课程和教材等多种渠道
向市场参与者披露。中央结算公司重要信息系统建设和改造
按管理部门要求做好报备工作,涉及对外服务的系统上线前
通过公司网站、客户端公告、培训课程等途径向市场参与者
披露。中央结算公司通过公司网站公布的客户服务协议、业
务规则等明确界定双方权利和义务,以便市场参与者评估相
关风险。
要点 :FMI 应提供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文档和培训,
以便参与者理解 FMI 的规则和程序,以及在参与 FMI 时面临
的风险。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网站披露、开设培训课程、客户服务
电话咨询等方式,增强参与者对其规则、程序和参与风险的
理解。参与者进行业务操作前可参加公司培训,并通过考试
取得培训证书。针对个别对规则、程序和参与风险缺乏理解
的参与者,中央结算公司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沟通、培训、指
导等措施。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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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FMI 应公开披露单项服务的费用,以及任何
可用的折扣政策。FMI 应对有偿服务提供清晰的描述,以便
进行比较。
中央结算公司制定并公布《业务收费办法》等收费规定,
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公开披露单项服务收费标准和优惠政
策。对于服务和收费的变动,公司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和办
理业务的综合业务平台公布。公司服务收费的制定参考国内
其他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收费标准、国外同行业标准,客户
可据此做横向比较。中央结算公司披露技术和通讯程序信息
或其他任何可能影响成本的因素,并就客户的个别提问进行
解答。
要点 :FMI 应定期完成并公开披露对 CPSS-IOSCO
《金融市场基础设施披露框架》的响应。FMI 还应至少披露
关于交易笔数和金额的基本数据。
中央结算公司于 2016 年首次完成并披露关于 PFMI 的自
评报告(即“本报告”),并制定长效工作机制,每年更新
一次。
中央结算公司作为管理部门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为债
券发行人及债券市场其他成员提供覆盖债券发行前、发行后
和存续期间全生命周期的安全、高效的信息披露服务,披露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 117 -
内容主要包括债券发行信息、重大事项、评级报告、财务报
告等。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网站、业务操作平台、新媒体、中债
DQ 金融终端等渠道全方位提供信息披露的市场服务。中央结
算公司以中文为主要披露语言,重要业务和数据信息、业务
规则、业务指引、业务协议和企业标准等也会提供英文参考
文本。交易笔数和金额等基本数据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等渠
道发布,结算数据可实时和按时间段查询,统计月报(含发
行、托管、结算等业务的统计数据)按月度发布,业务排名
按季度发布,收益率曲线、估值、指数等按日发布。此外,
中央结算公司通过绿色低碳转型债券平台向市场提供绿色
债券、转型债券、可持续发展挂钩债券全生命周期环境效益
数据。中央结算公司网站还会披露公司新闻和动态信息、成
员相关信息、发行人信息、管理部门重要公告通知、培训信
息、研究文章等内容。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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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二十四:交易数据库市场数据的披露
TR 应根据相关管理部门和公众需要向其提供及时准确
的数据。
要点 :TR 应当分别向有关管理部门及公众提供符
合规章及行业预期的数据;数据应当是广泛的,并且详细至
足以提升市场透明度并足以支持其他政策目标的程度。
中央结算公司基于业务系统所产生的登记、托管、结算、
公司行为等数据,经过汇总、统计、分析等处理,根据管理
部门信息披露要求及市场需要,编制统计月报公开发布,并
公布交易结算数据等市场信息。
中央结算公司自 1997 年起通过中国债券信息网等公开
渠道定期披露统计月报,目前包括 8 张常规统计报表与 3 张
专项统计报表,涵盖债券发行、托管、结算等业务情况和绿
色债券、境外投资者、关键期限国债收益率专项统计,为社
会公众了解债券市场及市场成员投资决策提供数据支持。
中央结算公司依托于存储历史全量数据并实时更新的
完整交易信息库,通过网站等公开渠道向市场公众提供现券
交易、质押式回购、买断式回购等交易结算数据,其中现券
交易提供逐只债券的结算面额及笔数、结算价格,回购交易
提供不同回购期限品种的结算面额及笔数、平均回购利率及
平均回购期限,有效促进了市场透明度的提升。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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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点 :TR 应当具备有效的方法及程序,以便及时
地、适当地向有关管理部门提供数据,使其能够完成各自的
规章批准及法律职责。
中央结算公司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
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坚守 FMI
职能定位,按管理部门要求提供债券发行、登记、托管、结
算等有关数据服务,为管理部门决策提供及时有力的数据支
持。
中央结算公司服务金融监管总局、人民银行、财政部、
证监会、发改委、外汇局、统计局等管理部门及政府机构,
定制化提供各管理部门重点关注的统计数据,为管理部门监
管市场和制定决策提供数据服务和分析辅助,定期向管理部
门报送数据报表和分析报告。
在数据服务的频次和时效性上,中央结算公司可向管理
部门提供日间实时级别的高频度、穿透的报表、报告,提供
定制化统计数据和专题数据分析,监管支持能力处于国际领
先水平。在报送方式上,除点对点报送等常规报送方式外,
中央结算公司还与管理部门建立直联推送和专项接口,提高
数据传输的安全性。
要点 :TR 应当具备健全的信息系统,以提供准确
的当前及历史数据。数据应当及时地提供且数据格式应当使
数据便于分析。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 120 -
中央结算公司具备健全的信息系统,能够安全接受、存
储、处理及传输历史数据。中央结算公司通过报文传送、可
视化页面输入等多种形式采集和存储交易数据及其他应披
露信息,信息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债券要素、发行主体信息、
交易结算数据等,还包括绿色债券环境效益指标等创新业务
和专项数据。
中央结算公司依托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结构化挖掘和
钻取分析等功能,向管理部门和市场公众提供易于分析的数
据和信息,便于使用者对数据进行比较和汇总。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 121 -
附件
表 1 文献索引
序号 文献名称 文号 链接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2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
6 《中国人民银行和香港金融管理局联合公告》 -
.htm
7 《政府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财库〔2023〕18 号
8 《国债跨市场转托管业务管理办法》 财库〔2003〕1025 号
jtg/20210225/
9 《地方政府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财库〔2020〕43 号
10 《记账式国债招标发行规则》 财库〔2022〕004 号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 122 -
序号 文献名称 文号 链接
11 《关于政府债券柜台交易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 财库〔2024〕12 号
02404/
12 《关于明确政府债券托管管理要求的通知》 财办库〔2022〕141 号
zb/20220610/
1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扣划证券交易结算资
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2004〕239 号
.jhtml
14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
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查询、冻结、扣划证
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发〔2008〕4 号
15 《“债券通”(北向通)结算操作规程》 银办发〔2018〕150 号
/tgjsywl/20220510/
16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境外央行、国际金融组织、
主权财富基金运用人民币投资银行间市场有关事
宜的通知》
银发〔2015〕220 号
/sczrl/hgjwjgtzzzr/20210224/
17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有
关事项的通知》
银发〔2024〕45 号
90/
18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市场司关于非金融机构合格
投资人进入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关事项的通知》
银市场〔2014〕35 号
/sczrl/jnhgjgtzzzr/20210224/
19
《关于进一步强化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券款
对付结算要求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 12
号
tm
20
《关于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结算管理
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3〕第 8
号
tm
21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柜台业务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2
号
.htm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 123 -
序号 文献名称 文号 链接
22
《关于进一步做好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银行间债
券市场有关事宜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3
号
/sczrl/hgjwjgtzzzr/20210224/
23
《关于进一步做好合格机构投资者进入银行间债
券市场有关事项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6〕第 8
号
.htm
24
《关于开展到期违约债券转让业务有关事宜的公
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 24
号
25 《修订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流通有关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 4
号
26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金融债券发行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5〕第 1 号
/fxywl/jrzq/20210224/
27 《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交易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0〕第 2 号
28 《银行间债券市场债券登记托管结算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9〕第 1 号
tm
29
《内地与香港债券市场互联互通合作管理暂行办
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17〕第 1 号
30
《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管理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
〔2013〕第 3号
31 《金融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令
〔2025〕第 7号
32
《关于决定同意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
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的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公告〔2020〕第 7号
33
《关于进一步便利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债券
市场有关事宜》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证监会 国家
外汇管理局公告〔2022〕第 4 号
国际资本市场研报资讯+V: quanqiuzixun8
执行摘要
变动摘要
公司背景介绍
原则一:法律基础
原则二:治理架构
原则三:全面风险管理框架
原则四:信用风险
原则五:担保品
原则七:流动性风险
原则八:结算最终性
原则九:货币结算
原则十:实物交割
原则十一:中央证券存管
原则十二:价值交换结算系统
原则十三:参与者违约规则与程序
原则十五:一般业务风险
原则十六:托管风险与投资风险
原则十七:运行风险
原则十八:准入与参与要求
原则十九:分级参与安排
原则二十:金融市场基础设施的连接
原则二十一:效率与效力
原则二十二:通讯程序和标准
原则二十三:规则、关键程序和市场数据的披露
原则二十四:交易数据库市场数据的披露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