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一、项目名称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 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21条:定型包装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必须在包装标识或者产品说明上根据不同产品分别按照规定标出品名、产地、厂名、生产日期、批号或者代号、规格、配方或者主要成分、保质期限、食用或者使用方法等。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产品说明书,不得有夸大或者虚假的宣传内容;第30条: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容器、包装材料和食品用工具及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管理办法的规定。进口前款所例产品,由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进行卫生监督、检验。合格后方准进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27条: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分、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第20条:经营者应当标明其真实名称和标记。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9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广告的经营者不得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令(第19号) 《关于执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检卫函[2000]94号) 《关于落实〈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检卫函[2000]235号) 《关于执行〈进出口食品标签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检卫函[2000]12号) GB7718—94《食品标签通用标准》 《关于印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和〈进出口化妆品标签审核操作规程〉的通知》(国质检食[2004]359号) 三、条件 (一)食品标签标注内容符合销售国的强制性要求; (二)食品标签标注内容与食品相符; (三)申请人可以是进出口食品的经营者或其代理人。 四、实施机关 受理机构:国家质检总局或各地检验检疫机构 上海地区进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机构为浦东局 上海地区出口食品标签审核受理机构为上海浦江局
审核机构:国家质检总局 五、程序 (一) 申请人向受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见附件)。 (二)受理机构根据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标签形式是否符合要求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并按规定出具书面凭证。受理同时,通知申请人做好以下工作: 1.申请人将审核费存入银行财政专户(开户银行设在农行北京东城支行祁家豁子分理处,开户名称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标准法规研究中心,银行帐号为11-190901040007980)。申请人将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两份,一份复印件上注明开具发票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并将该复印件交受理机构。发票将由总局标准法规中心开具并寄至申请单位。另一份复印件留待领取行政许可决定时用。 2.申请人将检测样品寄送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进行符合性检验。 (三)受理申请后,受理机构按规定对标签及申请材料内容进行具体审查。受理机构为上海浦江局或浦东局的,审查结束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直接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四)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在接到样品后进行符合性检验,并将检验结果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五)国家质检总局根据规定,对申请材料、审查意见和检测结果进行审核,做出准予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对准予许可的,于10个工作日内颁发《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申请人。 六、期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许可或不予许可的决定(现场考核评审时间及检验时间不包括在内,现场评审时间由受理机构另行通知,检验时间为21个工作日。)受理机构应在7个工作日内将审查意见和全部材料报送国家质检总局。 七、收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3]2357号),收取化妆品标签登记审核费(含证书),每种标签300元,检验按2357号文件规定的收费标准收费。
附件一:食品标签审核提交材料目录
1、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以及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数据库(企业版)的电子数据;
2、生产商和经销商的营业执照。
3、食品标签的样张七套。标签样张必须是进出口及销售时实际使用的完整的标签样张。
4、标签中特别强调某一内容(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或产品为“高钙”、“低糖”)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明(如皇家特级、销售经久不衰、法定产区、珍藏版、**指定产品)等特征性指标的应提供有效说明材料。
5、进口食品标签还需提供:产品在生产国(地区)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文件或原产地证明;
6、出口食品标签还需提供: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
7、所有申请材料均需加盖申请人公章。所有外文内容均需翻译成中文。
8、除食品标签样张以外的申请材料均为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持一份。
9、食品标签样张为7份,受理机构1份,国家质检总局6份。
标签上标注的文字、图像、符号应该清晰,标签样张必须以平面形式提交。
因所提交的标签样张要用于证书的制作,所以当标签样张大于A4纸或标签所使用材料不便用于证书制作或实际包装难以平面展示时应采用照片、扫描等形式提交,并在标签上标明缩放比例。所提交的标签样张不得大于A4纸。
10、进口食品标签需提供标签原样张的翻译件2份,受理机构和国家质检总局各1份。
当进口食品需要在原标签上加贴中文标签时,中文标签应加贴在主要展示版面的固定位置,加贴好后形成一份完整的标签样张提交。食品进口时,加贴的位置及内容必须与所审批合格的标签相一致。加贴的中文标签所覆盖的原标签外文内容不需再进行对应翻译标注。
11、标签审核费的银行汇款凭证复印件,并注明开具发票的抬头、通信地址、邮编、联系人及电话等。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范本 :(进口)
申请书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北京兴盛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8号和桥大厦336室
邮 编
100088
电 话
010-62325060
传 真
010-62325061
联系人
李冰
电 话
010-62325062
传 真
010-62325061
食品品牌/名称
可口牌速冻甜玉米粒
生产厂商
(名称及地址)
美国宾夕法尼亚州速冻食品厂
经销单位
北京兴盛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条形码
包装规格及材料
PE塑料袋 500克/袋
原产国或地区
美国
销售国或地区
---------
需提供的材料
编号
材料名称
√
编号
材料名称
√
1
食品标签的样张七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或扫描打印样张
√
2
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3
产品生产商或经销商营业执照
√
4
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等,或产品为“高……”,“低……”,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明等特征性指标的提供原产地有效说明材料
5
该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的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或原产地证明
√
√
注:1、提供材料的划“√”,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外文内容须有中文译文;3、材料要装订成册(两套)。
备注
本产品申请单位保证: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准确、可靠、科学。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承担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代表签名(盖章): 日期:
受理人:
日 期:
---受理机构在本申请书上明确标注日期和盖章后证明其已正式受理申请。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质检总局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将需检验的样品寄至或送达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3号,邮编:100025;)检测查询电话:010-85771629
---申请单位将标签审核费汇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每种300元人民币。
---查询网址:。查询电话:010-85747793/85747795/85773355-2126/85773355-2128。
范本 :(出口)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进出口食品标签审核申请书
申请书编号:
申请单位名称
北京永久食品有限公司
地 址
北京市朝阳区光华路甲9号鑫源大厦216室
邮 编
100068
电 话
010-77596760
传真
010-77596761
联系人
林
电 话
010-77596762
传真
010-77596761
食品品牌/名称
康健牌纯天然牛奶
生产厂商(名称及地址)
北京永久食品有限公司
经销单位
北京永久食品有限公司
商品条形码
包装规格及材料
塑料瓶 100毫升/瓶
原产国或地区
--------
销售国或地区
日本
需提供的材料
编号
材料名称
√
编号
材料名称
√
1
食品标签的样张七套,难以提供样张的,可提供有效照片,或扫描打印样张
√
2
出口企业卫生许可证
√
3
产品生产商或经销商营业执照
√
4
如产品的配料为“纯天然”等,或产品为“高……”,“低……”,或涉及年份、酒龄、荣誉证明等特征性指标的提供原产地有效说明材料
√
5
该产品在生产国(地区)的官方允许销售的证明或原产地证明
√
注:1、提供材料的划“√”,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2、外文内容须有中文译文;
3、材料要装订成册(两套)。
备注
本产品申请单位保证:本申请表中所申报的内容和所附资料均真实、准确、可靠、科学。如有不实之处,我单位愿承担法律责任,及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
申请单位代表签名(盖章): 日期:
受理人:
日 期:
---受理机构在本申请书上明确标注日期和盖章后证明其已正式受理申请。在申请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上报质检总局审核。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场告知,或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须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申请人将需检验的样品寄至或送达中国检验检疫科学研究院食品部。(地址:北京市朝阳区高碑店北路甲3号,邮编:100025;)检测查询电话:010-85771629。
---申请单位将标签审核费汇至指定的财政专户,每种300元人民币。
---查询网址:。查询电话:010-85747793/85747795/85773355-2126/85773355-2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