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规范操作研讨会
2004年9月
普瑞思达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Bridge Start Management Consulting
研讨内容:
政策研究
北京、上海、天津、成都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运作模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研讨论要点
研讨会预期达到的目标:
领会或把握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规范操作的政策要点
了解或清晰产权交易市场的运营模式和交易流程
研讨会形式:
互动 随时提出问题 案例讨论
政策研究-1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2003]第3号令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七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产权转让合同,并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第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不受地区、行业、出资或者隶属关系的限制。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转让方披露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转让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转让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产权转让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转让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核准或者备案情况;
(六)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七)其他需披露的事项。
政策研究-1
(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布的3号令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一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二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批准程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转让标的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包括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转让标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的离任审计)。资产损失的认定与核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转让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由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组织进行清产核资,并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相关业务。
第十三条 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十四条 转让方应当将产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刊登在省级以上公开发行的经济或者金融类报刊和产权交易机构的网站上,公开披露有关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产权转让公告期为20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在征集受让方时,转让方可以对受让方的资质、商业信誉、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提出必要的受让条件。
第十七条 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根据转让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或者招投标方式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政策研究-1
(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布的3号令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十八条 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或者按照有关规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依法妥善处理转让中所涉及的相关事项后,草签产权转让合同,并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第十九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转让与受让双方的名称与住所;
(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产权的基本情况;
(三)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职工安置方案;
(四)转让标的企业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理方案;
(五)转让方式、转让价格、价款支付时间和方式及付款条件;
(六)产权交割事项;
(七)转让涉及的有关税费负担;
(八)合同争议的解决方式;
(九)合同各方的违约责任;
(十)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十一)转让和受让双方认为必要的其他条款。
政策研究-1
政策研究-1
第十九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在签订产权转让合同时,转让方应当与受让方协商提出企业重组方案,包括在同等条件下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的优先安置方案。
(续)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布的3号令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第三章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程序
第二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全部价款,受让方应当按照产权转让合同的约定支付。
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第二十二条 转让企业国有产权导致转让方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处理好与职工的劳动关系,解决转让标的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以及其他有关费用,并做好企业职工各项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第二十四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后,转让和受让双方应当凭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关产权登记手续。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文件
批准制度
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必须制订改制方案。方案可由改制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制订,也可由其委托中介机构或者改制企业(向本企业经营管理者转让国有产权的企业和国有参股企业除外)制订。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所出资企业改制为国有股不控股或不参股的企业(以下简称非国有的企业),改制方案需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清产核资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对企业各类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认真的清查,做到账、卡、物、现金等齐全、准确、一致。要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核实和界定国有资本金及其权益,其中国有企业借贷资金形成的净资产必须界定为国有产权。企业改制中涉及资产损失认定与处理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履行批准程序。
改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和财务负责人对清产核资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财务审计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具备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财务审计。凡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企业法定代表人进行离任审计。
资产评估
国有企业改制,必须依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聘请具备资格的资产评估事务所进行资产和土地使用权评估。
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由直接持有该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聘请资产评估事务所。企业的专利权、评估结果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核准。
交易管理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并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公开信息,竞价转让。
具体转让方式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
政策研究-1
政策研究-1
(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文件
定价管理
向非国有投资者转让国有产权的底价,或者以存量国有资产吸收非国有投资者投资时国有产权的折股价格,由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决定。
底价的确定主要依据资产评估的结果,同时要考虑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因素。
转让价款
管理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原则上应当一次结清。一次结清确有困难的,经转让和受让双方协商,并经依照有关规定批准国有企业改制和转让国有产权的单位批准,可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分期付款时,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其余价款应当由受让方提供合法担保,并在首期付款之日起一年内支付完毕。
转让国有产权的价款优先用于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职工的经济补偿金和移交社会保障机构管理职工的社会保险费,以及偿还拖欠职工的债务和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剩余价款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保护
债权人利益
国有企业改制要征得债权金融机构同意,保全金融债权,依法落实金融债务,维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要严格防止利用改制逃废金融债务,金融债务未落实的企业不得进行改制。
维护职工
合法权益
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
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4]268号
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研究-1
六、关于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问题
为保证有关方面能够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参与企业国有产权交易,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公告发布后,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管理:
(一)对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由产权交易机构负责登记管理,产权交易机构不得将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管理委托转让方或其他方面进行。产权交易机构要与转让方按照有关标准和要求对登记的意向受让方共同进行资格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数量。
(二)产权交易机构要对有关意向受让方资格审查情况进行记录,并将受让方的登记、资格审查等资料与其他产权交易基础资料一同作为产权交易档案妥善保管。
(三)在对意向受让方的登记过程中,产权交易机构不得预设受让方登记数量或以任何借口拒绝、排斥意向受让方进行登记。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4]195号
关于做好贯彻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 暂行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政策研究-2
《办法》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作出了明确的规定。我委将在对全国产权交易机构调查摸底的基础上,按照一定的程序选择确定从事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在此之前,暂将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和北京产权交易所作为试点,负责发布中央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由其或其所在的区域性产权市场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各中央企业要充分认识企业国有产权进场交易的重要意义,切实执行进场交易制度,促进企业国有产权“阳光交易”制度的建立。
三、严格落实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进场制度
政策研究-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联合颁布的3号令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
(二)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
交易情况;
(四)具备相应的交易场所、信息发布渠道和专业人员,能够满足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需要;
(五)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连续3年没有将企业国有产权拆细后连续交易行为以及其他违法、违规记录。
第十条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可按下列基本条件选择产权交易机构:
政策研究-2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
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监管机构在国务院国资委的指导下,负责从事本地区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产权交易机构的选择工作。
三、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工作原则。国资监管机构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按照“打破区域限制、立足规范运作、促进资源共享、利于长远发展”的原则,按统一的标准和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公开进行。
四、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组织方式。国资监管机构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在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的基础上,采取公开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审工作可由国资监管机构相关职能部门人员、产权交易专家以及企业代表组成评审工作组。……《评审工作报告》经国资监管机构批准后,由国资监管机构向产权交易机构发出书面通知,或由国资监管机构与其签订《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业务委托协议》。
五、选择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审核的材料。国资监管机构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当审核产权交易机构提供的下列书面资料:
(一)批准成立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文件;
(二)产权交易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命(聘任)文件;
(三)工作场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或房产证明复印件);
政策研究-2
(四)产权交易信息管理系统的相关资料;
(五)与有关报刊签订的发布产权转让信息的业务委托协议;
(六)所在地政府或相关管理部门发布或制定的产权交易监管工作规章、制度;
(七)政府物价部门核准及实际执行的收费标准;
(八)营业执照副本、章程及相关内部管理制度;
(九)产权交易业务开展情况、奖惩情况和机构变动情况;
(十)如已参加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或与其他产权交易机构业务代理合作,还应提供相关协议资料复印件;
(十一)其他需要出具的证明或资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
(续)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六、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重点审核内容。国资监管机构在选择产权交易机构时,应当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进行严格审核,同时重点审核以下主要内容:
(一)是否具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相应的产权交易操作规范,自觉接受国资监管机构对其从事的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监督检查;
(二)是否具有诚信、守法进行产权交易活动的证明或承诺,能够提供产权交易的审查登记、信息发布、交易结算、交易鉴证等一系列产权交易综合服务;
(三)产权交易信息系统是否完善,并与相应的区域性产权交易合作组织建立畅通的信息发布渠道,能够发挥信息资源集中和信息发布网络化的优势。
七、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结果的公布。选择工作结束后,国资监管机构应将所选择产权交易机构的基本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资监管机构还应将选择结果和相关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
九、其他情况的处理。
(一)对已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各地国资监管机构也要按照有关要求掌握其基本情况,报国务院国资委备案,并对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活动的诚信、守法情况加强监管。
(二)没有设立产权交易机构的地区,国资监管机构在做好本地有关部门协调工作的基础上,可采取公开的方式在全国范围内选择,也可采取业务委托方式,与其他经省级以上国资监管机构确定的产权交易机构或区域性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相应的业务委托代理关系。
二OO四年七月十四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文件
国资发产权[2004]252号
(续)关于做好产权交易机构选择确定工作的指导意见
政策研究-2
研讨内容:
政策研究
北京、上海、天津、成都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运作模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研讨论要点
北京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是经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由原北京产权交易中心、中关村技术产权交易所重组合并设立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机构,是国内最早成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之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已选定北交所为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首批试点产权交易机构。
信息披露、价格发现、交易撮合、交易鉴证、咨询顾问和市场服务的六大功能。
北京产权交易所简介
六大功能
信息披露 价格发现交易撮合 交易鉴证
咨询顾问 市场服务
2004-08-13
北交所七月份产权交易总量迅速增长
截止7月31日,今年北交所已累计成交各类交易项目363项,实现交易总额亿元(单向计算)、交易净额亿元,与去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和%。其中,成交中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项目27项,交易金额亿元。 7月份交易数据显示,各类成交产权交易项目共计75项,平均每工作日成交项目逾3个,交易十分活跃。其中活跃板块包括房地产、外贸、服务三大行业。
国务院国资委党委书记、副主任李毅中、国务院国资委纪委书记黄丹华在北京市常务副市长翟鸿祥陪同下视察北交所
经 营 业 务
北交所秉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规范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各类产权的高效流动。北交所的产权交易实行经纪商执业会员(以下简称“经纪商”)制度,产权交易转让行为通过具有北交所会员资格的经纪商进行。
企业国有产权交易
高新技术项目交易
软件等知识产权交易
金融创新品种交易
股权登记托管服务
改制咨询、破产清算和
并购重组服务
外资并购的快速通道
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融资
金融资产超市
不良资产处置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运作模式
北京产权交易所组织结构
国有产权交易上市申请书
转让标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或国
有资产产权登记年度检查表复印件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同
意产权转让的批复
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股东会决议
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报告,资产评估项目核准表
转让标的企业审计报告
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转让委托)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一
文件形式审查,
向转让方经纪机构出具《产权交易受理
通知书》。
转让方提交文件
产交所受理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二
产权交易项目挂牌公示不少于20个工作日。
通过北京产权交易所网站、电子显示屏及指定的各
类媒体对外公布产权交易信息。
受让方向北交所提交以下文件
《产权交易收购意向书》
向受让方的资格证明
机构法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复印件,
自然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机构法人的近期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产权交易委托合同》(适用于受让委
托)
项目挂牌公示
受让方提交文件
项目挂牌公示
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三
挂牌期满
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
拍卖或
招投标
只产生一
个受让方
转让方和受让方会同双
方经纪机构共同签订
《产权交易合同》
产权交易
结算交割
产交所出具产权转让交割单
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产交所
转让方领
取产权交
易价款
交易双方将产权经纪佣金统一交纳
结束
协议转让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简介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是经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具有事业法人资格的综合性产权交易服务机构,是集全社会的所有产权包括物权、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交易服务为一体的综合性市场平台,是立足上海、服务全国、面向世界,连接各类资本进退的专业化权益性资本市场。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接受上海产权交易指导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开展政策咨询、信息发布、项目推介、投资引导、并购策划、项目融资、股权托管和产权交易鉴证等服务活动,积极推动资产重组、国资流动和跨国并购等工作,促进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实行会员制,通过吸纳全国、乃至全球有资质的会员单位,拓展产权交易的规模和领域。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运作模式
经 营 业 务
各类所有制企业产权、股
权交易
科技企业和成长型企业产
(股)权交易
国有资产进入和退出等战
略性调整
企业重组并购服务和外资
并购交易服务
企业改制、上市的配套服
务
知识产权和科技成果(项
目)的转让交易
项目融资服务
风险创业投资的进入和
退出服务
不良资产处置
1、履行上海市人民政府及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交办或委托的管理职能
2、依法审查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交易条件,以及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规范性,对符合交易
规定的出具产权交易凭证
3、为全国各地的产权机构提供规范服务,组织产权交易,维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
4、建立健全会员管理制度,积极开展业务培训
5、研究产权市场的发展趋势和政策
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交易流程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 (天津产权交易市场) 是经天津市人民政府批准组建的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是一个综合性、规范化、多功能、开放性的产权交易服务机构。"中心"(市场)在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领导下,面向国内外办理跨国界、跨地区、跨所有制、跨行业的产权交易并提供综合性配套服务。
“中心”(市场)主要业务范围是: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组织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股权)的转让;企业存量资产的折股转让;实物资产的转让调剂;企业经营权的转让;企业无形资产的转让;企业的产(股)权托管。为客户代找买方卖方;协助客户策划企业的资产重组、收购、兼并、拍卖、破产等事宜;为客户组织各种类型招商引资活动;对产权经纪人的培训及管理等。
"中心"拥有90多家咨询、审计、评估、拍卖、请算、律师、公证、仲裁等经纪会员单位和1200多人的经纪人队伍。其中场内经纪会员41家,为产权交易提供全程周到、细致的 "一站式"服务。市工商局、房管局、国土规划与资源局、财政局、监察局等政府职能部门在场内联合办公,为产权交易提供服务和监督。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转让运作模式
天津市政府的金手指——以规范求发展
2003年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全年完成交易537宗,比2002年增长50%,成交额按单项交易额统计为151亿元,比2002年增长%。北方产权交易共同市场全年实现产权交易挂牌信息1960多条,完成交易额亿元,实现异地交易额亿元。
2003年10月30日,国资委主任李荣融视察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时就曾这样说“天津产权
交易中心运作规范。国资委就是要鼓励国有
企业到规范的场所交易。”
天津六个政策法规
天津市产权交易管理暂行规定
关于加强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的通知
关于推进我市国有中小企业产权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
天津市加强产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加强产权交易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违反产权交易规定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出让方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取得出资人的转让批准或认可手续。
出让方出具企业法人证明(执照)、企业法人代码、出让标的的产权证明、入市挂牌申请、股东会决议、职代会决议、相应职工安置方案等文件。
受让方出具企业法人证明(执照)、企业法人代码等资格证明、企业权力机构同意受让的决议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国有产权交易流程
出让方按照上述文件要求提出挂牌申请,
登记申请合格获准挂牌上市
企业国有产权挂牌公告期20个工作日
其他形式可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交易洽谈:客户通过会员、市场及中介经纪机构就交易的实质性条件进行洽谈。
交易成交:当挂牌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竞价方)时,由中心组织竞价,采取拍卖、招投标方式转让。挂牌期间只产生一个受让方时,可在中心主持下,由双方协议转让。
在产权中心主持下进行签约,并进行现场公证。
受让方购买国有产权的,转让价款原则上应一次付清。分期付款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首期不低于总价款的30%。
挂牌
登记
签约
结算
鉴证
经过登记、挂牌、签约、结算等环节后,由产权交易中心交易鉴证部办理鉴证,3天内应予鉴证完毕,交易鉴证书交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成都联合
产权交易所
成府发[2002]62号文件摘要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成都市产权交易管理规定〉的通知
本市所辖国有产权交易及技术产权交易,应当在产权交易机构内进行;其他产权的交易可以在上述机构内进行。
成都技术产权交易所(现为成都联合交易所)是经成都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为产权和技术产权交易提供场所、设施、信息等服务的企业法人机构
在交易机构进行产权交易的出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凭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和产权交易合同到有关部门办理有关变更手续,也可委托权交易机构代办。
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2004年5月31日正式挂牌运营
成都联合产权交易所2004年1-6月总成交项目(国有产权转让项目、技术转让合作项目)200余项,涉及金额亿元,其中国有产权转让标的累计金额亿元。
成都联交所2004年7月份成交各类交易项目12项,涉及资产总额亿元,其中国有产权转让成交金额亿元。
针对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在全国产权交易市场中的突出地位,为了满足中央在川企业今后就地实现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转让国有产权的目的, 2004年8月5日,成都联交所与上海联交所签订了合作协议。至此,成都联交所除已开通北京产权交易市场通道外,又新增开通上海产权交易市场通道。两个由国家指定的中央企业产权交易市场,为在川的央企就地实施国有产权转让洞开大门,为央企在川企业实现降低交易成本,降低交易费用提供了更加有效的保障。
成都联交所国有产权转让运作模式
通过理念创新,联交所充分利用有形市场在价值发现、综合信息、增殖服务、交易成本等方面的优势,整合市场资源,促进资本的合理流动。
通过制度创新,建立区域性的、以非公开权益资本市场为核心的综合性资源配置市场,推动高新技术成果的转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跨越式发展
通过交易模式的创新,建立以会员为中心的代理交易模式,丰富交易品种,提高交易质量,确保技术和产权交易在“三公”的原则下进行。
前期服务
咨询洽谈
接受委托
政策与策略辅导
制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协助完成相关手续
交易委托
企业提交资料,联交所审核资料
签订委托合同,
挂牌公告
发布国有产权转让公告
征集受让方
接受受让意向人咨询、申请、资料并审查
转让签约
确定转让方式并实施
签订《国有产权转让合同》
转让价款结算
相关费用收取
交易鉴证
联交所出具《国有产权交易鉴证书》
办理相关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成都联交所国有产权转让交易流程
研讨内容:
政策研究
北京、上海、天津、成都交易所国有产权转让运作模式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研讨论要点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研讨论要点
研讨要点
负责发布绵阳企业的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并在其区域性产权市场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
如何实现?
制订具体的绵阳企业国有产权
转让管理办法?选择确定国有
产权交易机构?
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在价值发现、综合信息、增殖服务等方面的优势,整合市场资源,招商引资,是绵阳发展资本市场的战略性考虑?
如何实现上市交易?
如何履行资格、条件的审查
职责
如何确定交易方式?
交易鉴证的有效性?
如何在规范交易的前提下,实现企业深化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的发展目标?
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
区域性产权交易的战略平台和业务模式
国有产权交易控制点的把握
委员会的指导协调和国资委的监督
1
2
3
4
同时,能够就购买方重组企业的计划和实际能力,职工安置与增加投资和引进先进技术的能力进行充分比较?
建立以会员为主的代理交易
模式,确保国有(非国有)产
权交易在“三公”的原则下进行?
配套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负责企业
国有产权交易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以制定规范
的交易流程
为基础
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政策规定提供市场交易平台和组织相关产权交易活动
1
需要国有资产监
管机构按照252
号文件选择确定
为组织企业国有
产权交易活动的
产权交易机构
2
履行产权交易机构的职责,严格审查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主体的资格和条件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公开披露产权交易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并能够定期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告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
国有
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确定交易方式,并通过会员由产权交易所组织实施产权交易
需要达成共识的
是,转让方应当
按照3号文件出
具符合国有产权
上市交易的文件
资料和国资部门
的批准手续
3
提供国有产权交易市场;采用以会员交易制度为主的运营模式;接受指导协调委员会在规范市场,促进深化企业改革,引进战略投资者等方面的指导监督
国有
按照268号文件受让方登记管理、是否符合条件的审查应在产权交易市场进行
4
5
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转让方与受让方签订
产权转让合同,应当取得产权交易机构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
国有
可否在具体操作上考虑,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鉴证并报国资办备案;受让方凭交易鉴证到工商、国土等部门办理过户手续
我们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政策的理解
—— 会员单位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市场示意及流程
改制方案
清产核资
财务审计
资产评估
出让条件
交易委托
挂牌公告
审查登记
组织洽谈
交易方式
转让签约
交易鉴证
产 权 交易 市 场
转让交割
变更登记
其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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