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章 车辆购置税和车船税法
小税种,多以选择或判断的形式出现
第一节 车辆购置税法
一、车辆购置税基本原理
(一)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车辆购置税是以在中国境内购置规定车辆为课税对象、在特定的环节向车辆购置者征收的一种税。
就性质而言,属于直接税的范畴。
(二)车辆购置税的特点
1、征收范围单一:特定车辆
2、征收环节单一:只是在退出流通进入消费领域的特定环节征收
3、税率单一:车辆购置税只确定一个统一比例税率征收,税率为10%
4、征收方法单一:实行从价计征
5、征税具有特定目的
车辆购置税具有专门用途,由中央财政根据国家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统筹安排
6、价外征收,税负不发生转嫁
(三)开征车辆购置税的作用
1、有利于合理筹集建设资金
2、有利于规范政府行为
3、有利于调节收入差距
4、有利于配合打击走私和维护国家权益
二、纳税义务人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应税车辆的单位和个人。
注:购置是指:
1、购买使用行为
2、进口使用行为
3、受赠使用行为
4、自产自用行为
5、获奖使用行为
6、其他使用行为:如拍卖、抵债、走私、罚没等方式取得
下列各项中,属于车辆购置税应税行为的有()。
A.购买使用行为
B.进口使用行为
C.受赠使用行为
D.获奖使用行为
三、征税对象与征税范围
车辆购置税以列举的车辆作为征税对象,未列举的车辆不纳税。 具体规定如下:
1、汽车:包括各类汽车
2、摩托车:轻便摩托车、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
3、电车:无轨电车 、有轨电车
4、挂车:全挂车、半挂车
5、农用运输车:三轮农用运输车、四轮农用运输车
四、税率与计税依据
(一)税率
1、车辆购置税实行统一比例税率,税率为10%。
2、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 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二)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有以下几种情况:
1、购买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计税依据为纳税人购买应税车辆而支付给销售方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含增值税)。
在应纳税额的计算当中,应注意以下费用的计税规定:
(1)购买者随购买车辆支付的工具件和零部件价款应作为购车价款的一部分,并入计税依据征收车辆购置税。
(2)支付的车辆装饰费应作为价外费用并入计税依据中计税。
(3)代收款项应区别征税。
凡使用代收单位(受托方)票据收取的款项,应视作代收单位价外收费,购买者支付的价费款,应并入计税依据中一并征税;
凡使用委托方票据收取,受托方只履行代收义务和收取代收手续费的款项,应按其他税收政策规定征税。
(4)销售单位开给购买者的各种发票金额中包含增值税税款,应换算为不含增值税的计税价格。
(5)购买者支付的控购费,不应并入计税价格计税。
(6)销售单位开展优质销售活动所开票收取的有关费用,应作为价外收入计算征税。
例题
某企业2009年3月份购买富康轿车一辆自用(排气量),取得的普通发票金额为25万元,另外收取手续费2万元。则该企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为( )万元;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为( )万元。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价格=(25+2)/(1+17%)=(万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税额=×10%=(万元)
如果2009年3月份购买排气量≤升,车购税应该为=×5%=(万元)
王某于2009年7月购置了一辆排气量为升的乘用车,支付的全部价款(含增值税)为175 500元,其中包括车辆装饰费5 500元。王某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2009)
500元 元
000元 550元
175500/(1+17%)×5%=7500(元)
2、进口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以组成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组成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组成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关税完税价格+关税)÷(1-消费税税率)
举例:
对进口自用的应税小轿车,在计征车辆购置税时,是以( )为计税依据。
A.关税完税价格+关税
B.关税完税价格+关税+增值税
C.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D.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增值税
某企业2009年3月份进口奔驰轿车一辆自用(排气量),完税价格100万元人民币,关税税率为20%,消费税税率为9%(假设)。则:
A.该企业进口车辆的组成计税价格为( )万元;
B.应纳增值税税额为( )万元;
C.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万元;
D.应纳车辆购置税( )万元。
进口车辆的组成计税价格=100×(1+20%)/(1-9%)=(万元)
应纳增值税税额=×17%=(万元)
应纳消费税税额=×9%=(万元)
应纳车辆购置税=×10%=(万元)
3、其他自用应税车辆计税依据的确定。
一般以国家税务总局核定的最低计税价格为计税依据。
4、最低计税价格作为计税依据的确定。
根据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的不同情况,国家税务总局对以下几种特殊情形应税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规定如下:
(1)对已缴纳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底盘和发动机同时发生更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的70%计算。
(2)免税、减税条件消失的车辆,其最低计税价格的确定方法为:
最低计税价格=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1-(已使用年限÷规定使用年限)]×100%
其中:
规定使用年限为:国产车辆按10年计算;进口车辆按15年计算。
超过使用年限的车辆,不再征收车辆购置税。
(3)非贸易渠道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为同类型新车最低计税价格。
五、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税收优惠
(一)车辆购置税减免税规定
我国车辆购置税实行法定减免,减免税范围的具体规定是:
1、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人员自用车辆免税;
2、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列入军队武器装备订货计划的车辆免税;
3、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税;
4、对纳税人自2009年1月20日至2009年 12月31日期间购置的排气量在升及以下的小排量乘用车,暂减按5%的税率征收车辆购置税。
5、有国务院规定予以免税或者减税的其他情形的,按照规定免税或减税。
根据现行政策规定,上述“其他情形”的车辆,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
(1)防汛部门和森林消防部门用于指挥、检查、调度、报汛(警)、联络的设有固定装置的指定型号的车辆。
(2)回国服务的留学人员用现汇购买1辆自用国产小汽车。
(3)长期来华定居专家1辆自用小汽车。
(二)车辆购置税的退税
1、退税情形
(1)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凭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2)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回所购车辆的,凭经销商的退货证明办理退税手续。
2、退税款的计算。
(1)对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退还全部已缴纳税款。
(2)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一年的按已缴纳税款退税;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申报
车辆购置税实行一车一申报制度。
(二)纳税环节
车辆购置税的征税环节为使用环节,即最终消费环节。
(三)纳税地点
1、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登记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2、购置不需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四)纳税期限
1、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2、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3、自产、受赠、获奖和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应税车辆,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五)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
1、车辆购置税的缴税方法。
车辆购置税税款缴纳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
(1)自报核缴。
(2)集中征收缴纳。
(3)代征、代扣、代收。
2、车辆购置税的缴税管理。
第二节 车船税法
一、车船税基本原理
(一)车船税的概念
车船税是以车船为征税对象,向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车船税的作用
1、为地方政府筹集财政资金
2、有利于车船的管理与合理配置
3、有利于调节财富差异
二、纳税义务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
管理人,是指对车船具有管理使用权,不具有所有权的单位
扣缴义务人: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三、征税范围
车船,是指依法应当在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
车船使用税的征税范围由车辆和船舶两大类构成
四、税目与税率
车船使用税采用分类定额税率的形式
拖船和非机动驳船分别按船舶税额的50%计算
3-6元
按净吨位每吨
船舶
36-180元
每辆
摩托车
24-120元
按自重每吨
三轮汽车、低速货车
包括半挂牵引车、挂车
16-120元
按自重每吨
载货汽车
包括电车
60-660元
每辆
载客汽车
备 注
每年税额
计税单位
税目
(一)载客汽车
1、大型客车,480元至660元;
2、中型客车,420元至660元;
3、小型客车,360元至660元;
4、微型客车,60元至480元。
注意: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二)三轮汽车
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三轮汽车或者三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三)低速货车
指在车辆管理部门登记为低速货车或者四轮农用运输车的机动车。
(四)专项作业车
指装置有专用设备或者器具,用于专项作业的机动车;
轮式专用机械车是指具有装卸、挖掘、平整等设备的轮式自行机械。
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的计税单位为自重每吨,每年税额为16元至120元。
具体适用税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照载货汽车的税额标准在规定的幅度内确定。
(五)船舶
6
≥10001
5
2001-10000
4
201-2000
3
≤200
税额(元/吨)
净吨位(吨)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一)计税依据
1、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应当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本年度车船税的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
不能提供完税凭证或者减免税证明的,应当在购买保险时按照当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计算缴纳车船税。
2、应注意的问题:
——车辆自重尾数在吨以下(含吨)的,按照吨计算;超过吨的,按照1吨计算。
——船舶净吨位尾数在吨以下(含吨)的不予计算,超过吨的按照1吨计算。
——1吨以下的小型车船,一律按照1吨计算
——拖船按照发动机功率每2马力折合净吨位1吨计算征收车船税。
——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税额标准计征车船税
3、无法准确获得自重数值或自重数值明显不合理的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低速货车、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车辆自身状况并参照同类车辆核定计税依据。
对能够获得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和核定载质量的差额作为车辆的自重;无法获得核定载质量的专项作业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可按照车辆的总质量确定自重。
(二)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购置的新车船,购置当年的应纳税额自纳税义务发生的当月起按月计算。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年应纳税额÷12)×应纳税月份数
某运输公司2006年有货运汽车(带挂车)10辆,每辆汽车载重20吨,挂车载重15吨;公司所在地载货汽车年税额50元/吨。该公司全年应缴纳车船税( )。(2007)
000元 250元
250元 500元
应纳车船税=(20+15)×50×10=17500元
某航运公司2007年拥有机动船4艘 ,每艘净吨位为3000吨;拖船1艘,发动机功率为1800马力。其所在省车船税计税标准为净吨位2000吨以下的,每吨4元;2001~10 000吨的,每吨5元。该航运公司2007年应缴纳车船税( )。
元 元
元 元
某船运公司2008年度拥有旧机动船l0艘,每艘净吨位1 500吨;拥有拖船2艘,每艘发动机功率500马力。当年8月新购置机动船4艘,每艘净吨位2 000吨。该公司船舶适用的年税额为:净吨位201-2 000吨的,每吨4元。该公司2008年度应缴纳的车船税为( )。(2009)
000元 元
元 元
10×1500×4+2×500×50%×4×50%+4×2000×4×5/12
=60000+1000+=(万元)
(三)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1、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
(1)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
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一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2)已向税务机关缴税的车辆或税务机关已批准减免税的车辆
对于已向税务机关缴税或税务机关已经批准免税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为0;
对于税务机关已批准减税的机动车,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应根据减税前的应纳税额扣除依据减税证明中注明的减税幅度计算的减税额确定,计算公式为:
减税车辆应纳税额=减税前应纳税额×(1-减税幅度)
2、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
从2008年7月1日起,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应根据纳税人提供的前次保险单,查验纳税人以前年度的完税情况。对于以前年度有欠缴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应代收代缴以前年度应纳税款
(1)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
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
(2)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保单中“往年补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
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
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3、滞纳金计算
对于纳税人在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以后购买“交强险”的,或以前年度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保险机构在代收代缴税款的同时,还应代收代缴欠缴税款的滞纳金。
保单中“滞纳金”项目为各年度欠税应加收滞纳金之和。
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
滞纳天数的计算自应购买“交强险”截止日期的次日起到纳税人购买“交强险”当日止。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欠缴车船税的,应分别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
六、税收优惠
熟悉就好
(一)法定免税
1.非机动车船(不包括非机动驳船);
2.拖拉机;
3.捕捞、养殖渔船;
4.军队、武警专用的车船;
5.警用车船;
6.按照有关规定已经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舶;
7.依照我国有关法律和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和国际组织驻华机构及其有关人员的车船。
(二)特定减免
1、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城市、农村公共交通车船给予定期减税、免税。
下列车船税法定免税的有( )。(2007)
A.专项作业车
B.警用车船
C.非机动驳船
D.捕捞、养殖渔船
2、对尚未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登记、属于应减免税的新购置车辆,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可提出减免税申请,并提供机构或个人身份证明文件和车辆权属证明文件以及地方税务机关要求的其他相关资料。
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条件的,税务机关可为纳税人出具该纳税年度的减免税证明,以方便纳税人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
3、新购置应予减免税的车辆所有人或管理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已缴纳车船税的,在办理车辆登记手续后可向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税申请,经税务机关审验符合车船税减免税条件的,税务机关应退还纳税人多缴的税款。
七、征收管理
(一)纳税期限
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车船登记证书或者行驶证书所记载日期的当月。
未办理登记的,以车船购置发票所载开具时间的当月作为车船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未办理车船登记且无法提供车船购置发票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车船税按年申报缴纳。
具体申报纳税期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按年征收,分期缴纳。具体由省级政府确定。
(二)纳税地点
车船税的纳税地点,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三)纳税申报
1、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2、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
3、由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收代缴车船税时,纳税人不得拒绝。
4、纳税人对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税款有异议的,可以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
5、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6、扣缴义务人在代收车船税时,应当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单上注明已收税款的信息,作为纳税人完税的证明。除另有规定外,扣缴义务人不再给纳税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纳税人如有需要,可以持注明已收税款信息的保险单,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开具完税凭证。
7、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解缴代收代缴的税款,并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扣缴义务人解缴税款的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
8、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车船税的手续费。
税务机关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手续费的标准由国务院财政部门、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下列各项中,符合车船税征收管理规定的有( )
A.车船税的申报纳税期限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
B.车船税的纳税地点为车船所有人的住所所在地
C.车船所有人没有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D.车船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车船管理部门核发的登记证书上记载日期的当月
下列各项中,符合车船税有关征收管理规定的有( )。(2009)
A.跨省使用的车船,纳税地点为车船的登记地
B.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使用人应当代为缴纳车船税
C.纳税人在购买机动车交强险时缴纳车船税的,不再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D.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四)其他管理规定
1、各级车船管理部门应当在提供车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协助地方税务机关加强对车船税的征收管理。
2、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和扣缴义务人提供车船的相关信息。拒绝提供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4、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在非车辆登记地由保险机构代收代缴机动车车船税,且能够提供合法有效完税证明的,纳税人不再向车辆登记地的地方税务机关缴纳机动车车船税。
5、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经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地方税务机关对原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不予办理退税手续,对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也不再征收当年度的税款;
未缴纳车船税的车船变更所有权或管理权的,由现车船所有人或管理人缴纳该纳税年度的车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