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法(二)
(International Trade Law)
天津外国语学院
涉外法政学院
2009年-2010年
第二编 国际货物贸易商事法律制度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
第七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八章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第九章 违约及对违约的补救措施
第十章 货物所有权及运输风险的转移
第十一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
第十二章 国际电子商务法律制度
第四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第二节 要约 第三节 承诺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
CISG Article 1: (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CISG第1条: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区别买卖合同国际性的意义
判断买卖合同国际性的标准
二、“places of business ”及确定
当事人从事一般商业交易的场所
跨国公司营业地的确定
甲公司(ABCD) —————乙公司(CDEF)
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当事人本合同下的营业地
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与双方当事人的知情
根据合同的抬头判断当事人的营业地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二、 《1980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1、这是我国进行对外货物买卖业务最重要的国际条约。与我国有贸易往来的国家中,除了英国之外,其他国家均是公约缔约国。
2、 该公约于1980年在奥地利的首都维也纳通过,于1988年1月1日正式生效,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制定了统一的法律规则。该公约体现了大陆法系、英美法系和社会主义法系之间的平衡,考虑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不同利益和要求,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受到了各国政府的好评和重视。
3、2008年缔约国已有71个;我国原始缔约国,但保留两项:第1条第1款b项和第11条
4、《公约》是联合国贸法会在1964年通过的《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的基础上制订的。
5、《公约》共101条,主要内容有:公约的适用,国际货物销售合同订立的原则,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损害赔偿,风险转移,免责事项等。
6、由于公约本身是在两大法系的冲突和协调中诞生的,难免有一些规定偏于概括和模糊,在适用过程中容易引起歧义。一些难以统一的问题,公约予以回避。
7、我国政府对公约的贡献:公约序言基本上采用我国代表团的提议
8、公约的目的:采用统一规则、消除法律障碍,促进贸易发展。
9、公约的解释原则:第七条:按照公约的国际性、统一性和诚信原则解释公约。不能用本国法的概念、含义来解释公约的规定。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三一、我国对公约的态度
《对外经贸部关于执行〈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应注意问题》
1988年1月1日起,我国各公司与公约缔约国公司达成的货物买卖合同如果不另做法律选择,则合同规定事项将自动适用公约的有关规定,发生纠纷或诉讼也得依据公约处理。
但各公司也可以根据交易的性质、产品的特性以及国别等具体因素,与外商达成与公约条文不一致的合同条款,或在合同中明确排除适用公约,转而选择某一国的国内法为合同适用法律。
该公约并未对解决合同纠纷的所有法律问题都作出规定,对公约未规定的问题,我国公司应在合同中作出规定,或选择某一国国内法管辖合同。
对于当事人没有规定的事项、也没有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的,法院应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合同所适用的法律。
问题:1、如何理解“如果不另做法律选择”
2、买卖合同中“在中国仲裁”之类条款,是否属于另做法律选择?
3、如何理解最密切联系原则?哪些关系属于最密切?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四、CISG关于适用范围的重要条款
Article 1:(1) This Convention applies to contracts of sale of goods between parties whose places of business are in different States:
(a) when the States are Contracting States; or
(b) when the 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lead to the application of the law of a Contracting State.
(2) The fact that the parties have their places of business in different States is to be disregarded whenever this fact does not appear either from the contract or from any dealings between, or from information disclosed by, the parties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3) Neithe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nor the civil or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the parties or of the contract i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第一条 :(合同适用公约的条件)
(1)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a)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b)或如果国际私法规则导致某一缔约国的法律。(我国保留)
(2) 当事人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事实,如果从合同或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当事人之间的任何交易或当事人透露的情报均看不出,应不予考虑。
(3)确定本公约适用时,当事人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Article 2:
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sales:
of goods bought for personal, family or household use, unless the seller, at any time before or at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neither knew nor ought to have known that the goods were bought for any such use; (购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除非卖方在订立合同前任何时候或订立合同时不知道而且没有理由知道货物是购供任何这种使用)。
问题:1、何为消费性质买卖?何为商业性质买卖? 2、如何确定买卖的消费或商业性质?
3、购买人的购买目的发生变化时,应如何确定其买卖性质?
4、卖方不知道或没有理由知道买方购买目的时,视为什么买卖?
5、职业摄影师在国外购买摄影机从事婚纱摄影,什么性质买卖?
(b) by auction(经由拍卖的销售)
(c) on execution or otherwise by authority of law; (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的销售)
(d) of stocks, shares, investment securities, negotiable instruments or money; (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 of ships, vessels, hovercraft or aircraft; (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 of electricity (电力的销售)。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Article 3
(1) Contracts for the supply of goods to be manufactured or produced are to be considered sales unless the party who orders the goods undertakes to supply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materials necessary for such manufacture or production(供应尚待制造或生产的货物的合同应视为销售合同。除非订购货物的当事人保证供应这种制造或生产所需的大部分重要的材料)。
应注意的问题:
1、现货和期货销售,均属于销售合同
2、主要性质是加工的合同,不被视为销售合同
3、如何判断主要性质为加工的合同?
(2) 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contracts in which the preponderant part of the obligations of the party who furnishes the goods consists in the supply of labour or other services.(本公约不适用于供应货物一方绝大部分义务在于供应劳力或其他服务的合同)。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Article 4 :This Convention governs only the formation of the contract of sale and the rights and obligations of the seller and the buyer arising from such a contract. In particular, except as otherwise expressly provided in this Convention, it is not concerned with
(本公约只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和卖方与买方因此种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 义务。特别是,本公约除非另有明文规定,与以下事项无关):
(a) the validity of the contract or of any of its provisions or of any usage(合同的效力,或其任何条款的效力,或任何惯例的效力);
(b) the effect which the contract may have on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sold(合同对所售货物所有权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条的理解与提示:
1、合同成立并不意味着合同、合同中某条款及所援引的惯例有效
2、合同、条款、援引惯例的效力及所有权依据适用的国内法来确定
应注意的问题:
1、一项惯例适用于某合同应具备的条件? 2、如何理解本条与公约第九条规定?
3、公约为什么回避对所有权的规定?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Article 5: 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the liability of the seller for death or personal injury caused by the goods to any person(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应注意的问题:
1、受害人依据什么法律追究卖方出售有缺陷产品造成伤亡责任?
2、公约为什么不管辖产品责任问题?
(1)西方国家产品责任法及产品责任公约,已有力保护消费者;
(2)公约不管辖产品责任问题,可避免与这些法律冲突;
(3)公约意欲制定买卖合同成立和双方权利义务统一规则,保护消费者非本公约的制定目的。
3、货物买卖法与产品责任法的主要区别
(1)性质不同:买卖法任意性强,产品责任法强制性强:
(2)诉因不同:买卖法强调违约责任,产品责任法强调侵权责任;
(3)通知义务不同:买卖法下买方应通知货物不符(39条),不通知失去相应权利, 产品责任下买方无须通知,可直接起诉。
4、如何处理卖方出售有缺陷产品造成买方财产损失的责任?
5、甲国A卖给乙国B一批电子仪器,由于产品有隐蔽缺陷,仪器烧毁并毁坏了进口商B车间中的一批财产。B如何追究A的责任?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Article 6 :The parties may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or, subject to article 12, derogate from or vary the effect of any of its provisions(双方当事人可以不适用,或在第十二条条件下,减损本公约任何规定或改变其效力)
理解与提示:
1、公约是任意性的,但第12条除外;
2、公约是对合同未规定事项予以补充或解释;
3、公约的任意性只针对合同当事人,不针对缔约国(保留除外);
4、当事人对公约适用的权利
(1)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适用或不适用公约
(2)当事人有权决定合同部分适用公约,部分不适用
(3)当事人有权对公约条款进行修改、变更或改变原条款效力,但第12条除外。
案例分析:
某买卖合同当事人因为履约发生争议,当事人未达成法律适用协议,我国法院依据最密切联系原则适用我国法律,外商提出应适用买卖合同公约,被我国法官拒绝,理由:公约是任意性,可以适用,也可以不适用。为此发生争议。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Article 11 :
A contract of sale need not be concluded in or evidenced by writing and is not subject to any other requirement as to form. It may be proved by any means, including witnesses(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保留)
理解与提示:
1、保留的原因
2、目前我国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规定
3、 我国法律对“书面形式”的规定: 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概述
Article 12 :
Any provision of article 11, article 29 or Part II of this Convention that allows a contract of sale or its modification or termination by agreement or any offer, acceptance or other indication of intention to be made in any form other than in writing does not apply where any party has his place of business in a Contracting State which has made a declaration under article 96 of this Convention. The parties may not derogate from or vary the effect or this article(本公约第11条、第29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他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作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96条作出了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约束力。)
理解与提示:
1、本条针对当事人,强制性,适用于营业地在做了保留的缔约国内的当事人。
2、“书面”只涉及公约第14条--24条规定,只与合同订立修改和终止有关,并不包括公约第三部分的通知或意思表示。
思考与分析:
1、中美均缔约国,中国保留第11条,美国未保留。中美两公司近日口头达成买卖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2、基于我国合同法对非书面合同的规定,目前我国当事人与外商签定的买卖合同是否可以非书面形式?
第二节 要约
一、合同的含义及成立的条件
合同(contract)是当事人协商一致所达成的协议,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一致的结果
成立合同的条件:要约和承诺
要约(offer):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发价、报价、开价等
承诺(acceptance):外贸实践中,常常被成为接受
要约人(offerer):发出要约的人;
受要约人(offeree):要约所指向的特定的人;
二、要约含义及应具备的条件
要约(offer),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一种意思表示,是向他人提出的愿意订立合同的一种建议 。
要约的条件:
1、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2、向特定的人发出。向不特定的人发出的广告,属于要约邀请。
3、具备确定的内容:名称,数量和价格。
4、表明一经对方接受要约人即受约束
第二节 要约
三、要约的生效、撤回与撤销
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对要约人有约束力。
要约在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可以被撤回,但撤回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前到达,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要约到达后,受要约人发出接受通知前,可被撤销,但不可撤销要约除外
不可撤销要约:注明接受期限的;注明不可撤销的;让对方信赖不可撤销的
四、要约邀请、实盘、虚盘等概念
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为要约邀请
可撤销的要约为实盘。
虚盘属于要约邀请。
五、要约效力的终止
接受期限届满;
要约被撤销
要约被受要约人拒绝
第三节 承诺
一、承诺的含义、应具备的条件及生效时间
承诺(接受):受要约人同意要约、接受要约条件的意思表示
条件:
作出承诺的人应是受要约人,
有订立合同的意思存在,只表示“愿意考虑”不构成承诺。
在要约人规定时间内承诺,未规定时间的应在合理时间内承诺。
对要约的无条件接受,对要约有条件接受原则上应视为对要约的拒绝。
生效时间
口头承诺:通知时生效;
行为承诺:行为作出时生效;
书面承诺:书面通知到达时生效(到达生效原则)
第三节 承诺
二、逾期承诺及效力
逾期承诺: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的时间,已超过了要约所规定的有效期
效力:
发出迟延、不能正常到达的逾期承诺:
无效承诺,新要约。
要约人及时通知有效除外;
发出及时,被通讯耽搁未按时到达的逾期承诺:
有效承诺
要约人及时通知无效除外。
三、对要约做了变更的答复及效力
接受要约的同时变更要约:如: “接受你的条件,但需立即装船”
效力:
实质性变更的答复:无效的承诺,新的要约。
CISG: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第三节 承诺
非实质性变更:
视为有效的承诺
但要约人反对的除外。
要约人反对的条件
反对时间
反对方式
反对内容
CISG: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果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四、合同的成立及生效
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于承诺生效时成立
合同生效: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应当遵守,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生效的条件:形式合格;主体合格;内容合格。
第三节 承诺
五、CISG关于合同成立的重要条款
Article 14
(1) A proposal for concluding a contract addressed to one or more specific persons constitutes an offer if it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and indicates the intention of the offeror to be bound in case of acceptance. A proposal is sufficiently definite if it indicates the goods and expressly or implicitly fixes or makes provision for determining the quantity and the price(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如果十分确定并且表明发价人在得到接受时承受约束的意旨,即构成发价。一个建议如果写明货物并且明示或默示规定数量和价格或规定如何确定数量和价格,即为十分确定).
(2) A proposal other than one addressed to one or more specific persons is to be considered merely as an invitation to make offers, unless the contrary is clearly indicated by the person making the proposal(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特定的人提出的建议,仅应视为邀请作出发价,除非提出建议的人明确地表示相反的意向).
第三节 承诺
Article 15:
(1) An offer becomes effective when it reaches the offeree(发价于送达被发价人时生效).
(2) An offer, even if it is irrevocable, may be withdrawn if the withdrawal reaches the offeree before or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offer(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
第三节 承诺
Article 16:
(1) Until a contract is concluded an offer may be revoked if the revocation reaches the offeree before he has dispatched an acceptance(在未订立合同之前,发价得予撤销,如果撤销通知于被发价人发出接受通知之前送达被发价人).
(2) However, an offer cannot be revoked: (a) if it indicates, whether by stating a fixed time for acceptance or otherwise, that it is irrevocable; or(b) if it was reasonable for the offeree to rely on the offer as being irrevocable and the offeree has acted in reliance on the offer(但在下列情况下,发价不得撤销:(a)发价写明接受发价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发价是不可撤销的;或(b)被发价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价是不可撤销的,而且被发价人已本着对该项发价的信赖行事 ).
第三节 承诺
Article 17
An offer, even if it is irrevocable, is terminated when a rejection reaches the offeror (一项发价,即使不可撤销,于拒绝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终止 ).
第三节 承诺
Article 18
(1) A statement made by or other conduct of the offeree Indicating assent to an offer is an acceptance. Silence or inactivity does not in itself amount to acceptance (被发价人声明或作出其他行为表示同意一项发价,即是接受。缄默或不行为本身不等于接受).
(2) An acceptance of an offer becomes effective at the moment the indication of assent reaches the offeror. An acceptance is not effective if the indication of assent does not reach the offeror within the time he has fixed or, if no time is fixed,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due account being taken of the circumstances of the transaction, including the rapidity of the means of communication employed by the offeror. An oral offer must be accepted immediately unless the circumstances indicate otherwise (接受发价于表示同意的通知送达发价人时生效。 如果表示同意的通知在发价人所规定的时间内,如未规定时间,在一段合理的时间内,未曾送达发价人,接受就成为无效,但需适当地考虑到交易的情况,包括发价人所使用的通讯方法的迅速程度。对口头发价必须立即接受,但情况有别者不在此限)。
第三节 承诺
Article 19:
(1) A reply to an offer which purports to be an acceptance but contains additions, limitations or other modifications is a rejection of the offer and constitutes a counter-offer(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限制或其他更改的答复,为拒绝该项发价并构成还价).
(2) However, a reply to an offer which purports to be an acceptance but contains additional or different terms which do not materially alter the terms of the offer constitutes an acceptance, unless the offeror, without undue delay, objects orally to the discrepancy or dispatches a notice to that effect. If he does not so object,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re the terms of the offer with the modifications contained in the acceptance (但是,对发价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果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价的条件,除发价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期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如果发价人不作出这种反对,合同的条件就以该项发价的条件以及接受通知内所载的更改为准).
(3) Additional or different terms relating, among other things, to the price, payment, quality and quantity of the goods, place and time of delivery, extent of one party's liability to the other or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s are considered to alter the terms of the offer materially(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质量和数量、交货地点和时间、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均视为在实质上变更发价的条件).
第三节 承诺
Article 21:
(1)A late acceptance is nevertheless effective as an acceptance if without delay the offeror orally so informs the offeree or dispatches a notice to that effect. (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价人).
(2) If a letter or other writing containing a late acceptance shows that it has been sent in such circumstances that if its transmission had been normal it would have reached the offeror in due time, the late acceptance is effective as an acceptance unless, without delay, the offeror orally informs the offeree that he considers his offer as having lapsed or spatches a notice to that effect.(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第三节 承诺
Article 22:
An acceptance may be withdrawn if the withdrawal reaches the offeror before or at the same time as the acceptance would have become effective. (接受得予撤回,如果撤回通知于接受原应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发价人).
Article 23:
A contract is concluded at the moment when an acceptance of an offer becomes effectiv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 this Convention.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Article 24:
For the purposes of this Part of the Convention, an offer, declaration of acceptance or any other indication of intention "reaches" the addressee when it is made orally to him or delivered by any other means to him personally, to his place of business or mailing address or, if he does not have a place of business or mailing address, to his habitual residence .(为本公约本部分的目的,发价、接受声明或任何其他意旨表示“送达”对方,系指用口头通知对方或通过任何其他方法送交对方本人,或其营业地或通讯地址,如无营业地或通信地址,则送交对方惯常居住地。)
第三节 承诺
六、合同成立方面的案例
1.甲公司发盘给乙公司:供应500台拖拉机,100马力,每台3500美元CIF香港,订立合同后两个月后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请电复。乙公司收到发盘后立即复电:接受贵方发盘,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甲公司又答复:经贵方要求,经我方努力,现已租到船舶,立即装船。事后,乙公司发现甲公司报价太高,意欲反悔,前来向律师咨询。请你予以解答。
2.我国甲公司向国外出售一批农产品C—514,于7月17日向国外乙公司发盘: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7月25日前答复有效。国外乙公司于7月22日复电:接受贵方7月17日电,C—514农产品300吨,即期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900美元CIF鹿特丹,除通常的装运单据之外,要求提供产地证、植物检疫证明书、适合海洋运输的良好包装。我国甲公司于7月25日复电如下:贵方22日电,十分抱歉,由于国际市场价格发生变化,收到贵方接受电报以前,我方已另行售出。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第三节 承诺
3、甲公司出售一台仪表设备,向乙公司发盘如下:兹确认出售一台仪表设备,预付5000英镑后交货。乙公司复电:确认贵方来电,我方购买一台仪表设备,各项条件依贵方的条件,我方已经汇交贵方开户银行5000英镑,该款在贵方交货前由贵行代贵方保管,请确认自本电之日起30天内交货。但甲公司既未答复,也未交货,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4. 甲公司于2月17日上午用航空信件寄出一份实盘给乙公司,发盘中注明“不可撤销”,规定乙公司在2月25前答复有效。甲公司于2月17日下午又用电报给乙公司发出撤回通知,该通知于2月18日上午送达乙公司,乙公司于2月19日收到甲公司航空邮寄的实盘。由于乙公司考虑价格十分有利,于是立即发出接受电报。双方就合同是否成立发生争议。
5.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有长期供货协议:甲公司必须在收到乙公司订单后两个星期内答复,如果甲公司在两星期内未予答复,则视为已接受订单。2月1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订购1000套服装的订单,2月25日甲公司通知乙公司无法供应1000套服装。乙公司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甲公司认为合同未成立,谈不上违约,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第三节 承诺
6.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为期两年的供货合同,规定:一切更改或终止均以书面通知为准;甲公司应分批供货,每月供应1000打。当甲公司按规定供应第一批货物后,乙公司口头通知甲公司更改货物的规格,否则拒收。甲公司按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供应了第二批货物和第三批货物,乙公司照收无误,并按时付清每一批货款。但当甲公司按更改的规格供应第四批货物时,乙公司拒收,理由是甲公司供应的货物规格与双方签订的书面合同不符,乙公司口头更改的规格应属无效。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CISG第29条:
(1)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终止。
(2)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必须以书面作出的书面合同,不得以任何其他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方寄以信赖,就不得坚持此项规定。
第三节 承诺
7.甲公司于5月5日用电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5月12日前电复有效。乙公司5月8日电复:中国松香一级100吨,每吨500美元,FOB香港,合同订立后一个月装船,我接受。但贵方能否同意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或者:我方希望合同订立后立即装船)?甲公司未答复,也一直未装船,双方发生了争议。
8.甲欲出售自己的农场,向乙报价1000英镑,乙要求以900英镑成交,甲要求考虑两天再答复。两天后,甲告知乙不同意900英镑的成交价格,乙又要求以1000英镑成交,甲仍不同意。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了争议。
9、中国德福公司于2008年7月16日收到德国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每吨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装运,即期信用证支付,限20日复到有效。” 德福公司于17日复电“若单价为500美圆CFR中国口岸,可接受500吨马口铁,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德国公司当即回电:“市场坚挺,价格不能减少,仲裁条件可以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上涨,德福公司于19日复电:“接受你16日发盘,信用证已经由中国银行开出,请确认。”但德商未确认并退回信用证。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第五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条款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示范条款
第二节 货物名称条款和数量条款 第三节 货物包装条款和价格条款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其他条款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示范条款
一、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示范条款概述
1、含义
在国际货物贸易中,一些国际组织或民间团体制定了一些标准合同格式或示范条款供有关当事人采用。如国际商会为制成品制定的《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The ICC Model International Sale Contract,简称《示范合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对进出口成套设备、安装成套设备工程、钢铁产品以及谷物等交易都制定了标准合同格式,其中以《成套设备和机器出口供应一般条件》为国际贸易界所熟知。
2、我国和其他国家签订的标准合同
我国与澳大利亚、新西兰政府门制定了《羊毛交易标准合同》,我国国际经贸仲裁委员会和我国国际商会仲裁研究所也制定了《成套设备进口合同(CIF条件)》供我国有关公司参考。这些标准合同格式都属于示范条款,当事人可以采用也可以不采用,也可以对条款进行修改、删除或补充。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示范条款
二、二、ICC《国际商会国际销售示范合同》
1、《示范合同》以国际商会正式出版物向全世界公布,为国际货物买卖中制成品的销售提供了示范合同,也为我国货物进出口的企业制定自己的格式合同提供了参考样本。
2、《示范合同》的格式分为A、B两个部分。A部分为“具体条款”,B部分为一般条款。该《示范合同》的起草者在起草时,是假设当事人同时都会采用A、B两部分,这样在起草一部分就兼顾另一部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可以仅仅采用B部分。如合同中可以规定“本合同应受国际商会一般销售条件(仅用于旨在转售制成品)管辖。”
3、《示范合同》对促进制成品销售合同的统一化和规范化,具有重要示范作用,在条款格式内容上,有很强针对性和供双方选择的灵活性;涉及内容全面,兼顾两大法系,尤其是以《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为基础来拟订合同条款,很容易被合同当事人理解和接受。但适用范围上只适用制成品交易,条款内容比较多地考虑卖方利益,使得《示范合同》有一定局限性。
4、《示范合同》B部分第一条规定:任何贸易术语的援引都视为是对国际商会出版的Incoterms 相关贸易术语的援引,适用Incoterms 对贸易术语的解释。
第二节 品名条款和数量条款
一、一、货物的品名条款
货物名称应注意的问题
货物品质问题的规定方法
凭样品买卖的适用情况及应注意的问题
用文字说明规定货物品质
二、货物的数量条款
重量计算方法:毛重,净重,以毛做净
数量的机动幅度
溢短装条款:500 M/T,5%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用伸缩性文字表示货物数量:大约500公吨
无溢短装条款和伸缩性文字的:500公吨
选择多装或少装应考虑的因素
机动幅度内的货物计价:合同价,约定价格的以约定价为准
第三节 货物价格条款和包装条款
三、三、货物的价格条款
作价方法
固定价(死价),如每吨500美元
非固定价(活价),以按照装船时的市场价格为准
半固定价(半死半活价)
佣金和折扣:$100 per doz. CFR London including 2%commission;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四、货物的包装条款
包装的种类
运输包装(大包装、外包装)
销售包装(小包装、内包装)
包装标志:
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警告性标志
指示性标志
AIDMA标准
第四节 买卖合同其他条款
一一五、装运条款
装运港、目的港、装运时间、装运通知
转船、分批装运、装卸时间、滞期费、速谴费
买卖合同规定装卸时间、滞期费、速谴费的意义
案例1: 买卖合同CIF EX Ship’s Hold, 卸货7WWD,滞期费5000美元/日,速谴费2500美元/日;运输合同FIO,10WWD,滞期费4500美元/日,速谴费2300美元/日; 卖方实际装船8天,买方实际卸船12天。
案例2:买卖合同CIF EX Ship’s Hold, 卸货10WWD,滞期费5000美元/日,速谴费2500美元/日;运输合同FIO,7WWD,滞期费4500美元/日,速谴费2300美元/日; 卖方实装8天,买方实卸12天。
买卖合同有没有必要规定装卸时间、滞期费和速谴费?
六、检验与索赔条款
检验权与复验权;检验时间地点、方法标准、机构和证书
索赔通知、时间和证据
第四节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示范条款
一、七、 保险条款
买方保险:Insurance to be effected by the Buyer
卖方保险:按CIF发票金额加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 卖方按发票金额加10%投保平安险,买方如需加保,由其自行投保并负担费用”
八、支付条款
支付工具、支付时间、支付地点和支付方式等; 如“凭买方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付款,付款交单”(Payment by draft drawn on Buyer payable at sight,D/P);或“凭不可撤销、保兑、即期信用证付款”(Payment by irrevocable and confirmed L/C available at sight )等。
九、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的含义、范围、不可抗力的后果、出具事故证明文件的机构以及发生事故后通知对方的期限等。 如“由于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暴风雨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致使卖方不能全部装运或部分装运或迟延装运货物,卖方对这种不能装运或延迟装运货物不负责任”。
十、仲裁条款: 仲裁地点、机构、规则、裁决的效力及仲裁费用的承担等
十一、法律适用条款:明确规定合同及合同争议所应适用的法律。可以选择本国法他国法或第三国家法律,也可以选择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等。
思考题: 按照CISG和我国合同法,买卖合同至少应具体哪些条款?
第六章 国际货物运输法律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概述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第三节 班轮运输与海运提单
第四节 航次租船合同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概述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运输量大、运费低廉对货物的适应性强等优点。但速度较低,风险较大
二、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运输准确性和连续性强,运输速度快,运输量较大,安全可靠,运输成本较低,初期投资大等特点。调整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立法,比较有影响的是1970年2月生效的《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等。
三、国际公路货物
机动灵活、简捷方便、应急性强、投资少、收效快等特点,适应集装箱货运方式发展,但载量小,运行中震动大、易造成货损事故,费用成本高相对较高。有影响的公约是《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公约》等。
四、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速度快,安全准确、手续简便,节省包装、储存费用,但运量小,运价高。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国际立法,有影响是《1929年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等。
第一节 国际货物运输方式概述
五、国际集装箱运输
是以集装箱作为运输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集成运输方式。优越性:提高装卸效率,加速车船周转;提高运输质量,减少货损货差;货运手续简化,节省包装用料,减少运杂费;节省装卸费用,减少营运费用,降低运输成本。
六、国际多式联合运输
在集装箱运输基础上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一般以集装箱媒介,把海上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航空运输和内河运输等传统的单一运输方式有机地结合起来,构成一种连贯的过程,来完成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以上运输方式中,海上运输是最重要的运输方式,其运输量大,运输成本较低。
目前,国际货物贸易总运量中的三分之二以上,我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90%都是利用海上运输。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定义、当事人及主要内容
Definition:承运人收取运费,将托运人托运货物经海路由一个国家的一港运至另一个国家的港口的国际运输合同。货物运输要越出国境。
承运人(Carrier):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包括船舶所有人(ship owner )、船舶经营人(ship Operator)、船舶承租人(Charterer)或无船承运人( non-vessel operation carrier ,NVOCC)
托运人(shipper):与承运人签订合同的人(签订合同的托运人,如FOB的买方),或向承运人交付货物的人(交付货物的托运人,如FOB的卖方,也称发货人consignor)
收货人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4、 特点(Characteristics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of Goods by Sea)
双务合同、有偿合同、具有约束第三人的性质(如收货人受提单约束)
Carrier(承运人) B/L
B/L B/L
CMC Art. 78: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规定确定。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不承担在装货港发生的滞期费、亏舱费和其他与装货有关费用,但是提单中明确载明上述费用由收货人、提单持有人承担的除外。
Carrier(承运人)
shipper(托运人)
(卖方买方)
consignee(收货人)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种类
1、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水路运输合同)和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沿海运输权( cabotage);内地与港澳间视为国际运输
2、件杂货运输合同和航次运输合同(voyage charterparty)
(1)件杂货(general cargo)也称零担运输,通常用班轮运输,称班轮运输或提单运输或定期船运输
(2)航次运输也称航程运输,分单航次、往返航次、连续单航次及连续往返航次等
3、海上货物联运合同与货物多式联运合同
4、海上货物运输总合同或包运合同(contract of affreightment, COA)
承运人负责将一定数量的货物,在约定时间,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托运人或收货人支付运费的合同,适用大批量货物运输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法律适用
1、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适用合同法及交通部《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货规),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
2、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1)适用海商法第四章和合同法
(2)根据第14章涉外关系法律适用,当事人可选择适用法律;
未选择的适应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定应适用的法律,但不得违背社会公共利益
四、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1、班轮运输:
(1)班轮公司船期表— 托运人订舱— 班轮公司确认
(2)装运后签发提单
2、航次租船合同
(1)出租人承租人协商达成,常常使用标准格式,如金康格式
(2) 装运货物后签发提单,通常称为租船下的提单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五、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承运人义务:
1、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1)船舶适航、配备船员、装备船舶、配备供应品;货舱适货;
(2)适航标准:相对标准,谨慎处理即可。不能发现的潜在缺陷
(3)适航时间:开航前开航当时,航次为合同航次或提单航次
(4)独立合同人:英美法概念,如船舶修理人、检验人等,其过失造成货损的,承运人应先负责再追偿。
(5)适航举证:承运人欲免责需举证,仅提供证书不构成谨慎处理
2、妥善谨慎管理货物: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卸载等7个环节
3、不进行不合理绕航:合理航线(约定、习惯和地理航线);合理绕航通常包括救助或企图救助或为船货双方利益的绕航
4、约定时间内在卸货港交付货物;未在约定时间交付货物为迟延交付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5、承运人责任期间(period of responsibility)
(1)集装箱货物:装港接收货物——卸港交付货物
(2)非集装箱货物:装港装上船——卸港卸下船,可另达成装前卸后协议
(二)承运人主要权利
1、运费、亏舱费、滞期费及其他费用请求权(共同海损分摊费等)
2、货物留置权,留置60天仍不支付费用的,可请法院裁定拍卖
3、承运人免责权,按CMC12种原因造成货损的,承运人免除赔偿责任:
驾船管船过失、火灾过失、天灾、战争、政府、罢工、救助、托运人、货物自身、包装标志、潜在缺陷、非承运人。活动物和舱面货的特殊风险
4、承运人的单位赔偿责任限制
(1)不完全过失责任制度
(2)货物灭失损害、迟延交付、混合损失下的赔偿限额
(3)赔偿责任限制权利的丧失:故意或明知可能造成而轻率地作为或不作为
(4)非合同之索赔:合同或侵权,承运人或其受雇人均可抗辩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三)托运人主要责任义务
1、提供约定货物、妥善包装和正确申报
2、及时办理运输手续
3、妥善托运危险货物
4、支付运费等其他费用
5、托运人及受雇人代理人赔偿责任:完全过失责任制,不享受责任限制
(四)托运人主要权利
1、要求承运人签发提单或其他货运单证
2、要求承运人中止运输、返还货物、变更卸货港或收货人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六、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实际承运人及受雇人代理人的法律地位
1、实际承运人: 接受承运人委托,从事货物运输或部分运输的人,包括接受转委托从事运输的其他人。实际承运人对其运输区段负责,并援引承运人抗辩
2、承运人对全部货物运输负责,对实际承运人及其雇用人代理人行为负责,承运人可向实际承运人追偿
3、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以承运人的责任限额为限
七、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收货人的权利义务
1、有权提取货物的人即收货人
2、收货人权利义务法定性,CMC78: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依据提单确定
3、收货人权利义务
(1)提取货物权利,请求赔偿权利
(2)支付到付运费和其他费用(滞期费共同海损分摊费等)、及时收受货物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八、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解除
1、托运人任意解除合同
(1) 开航前解除合同,应支付运费一半,货物装船的,应承担装卸及相关费用;
(2)开航后解除合同,按合同法应赔偿承运人损失
2、当事人协商解除合同:条件具备即可解除
3、因非当事人应负责的原因而解除
开航前非当事人原因(不可抗力等)解除的,双方互相不赔偿
但退还运费和提单、装卸费货方承担
4、因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而解除合同
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
第三节 班轮运输与海运提单
一、船舶经营方式
1、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及特点
按预定航行时间表,在特定航线和固定港口间,进行有规则反复的航行运载货物。特点:
(1)固定航线,固定港口,固定船期,相对固定的运费费率;
(2)不受货物数量限制,只要舱位许可,即可接受承运
(3)承运人管装管卸,装卸费用包含在运价内,承托双方不计滞期、速遣费。
(4)承运人签发提单是处理承托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而无需签订租船合同。
2、租船运输(Charter)及特点
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用于运输货物的业务,又称不定期船运输,具有如下突出特点:
(1)没有固定航线、装卸港口和船期,根据货主需要。
( 2)没有固定价格,运价可随租船市场供求情况变化
(3)适用于大宗货物运输,特别是矿产品及其他大宗交易货物。
(4)租船运输的经营方式: 程租(Voyage Charter) ,也称定程租船或航次租船;期租(Time Charter), 又称定期租船;光租
第三节 班轮运输与海运提单
二、提单(bill of lading, B/L)概念与作用
1、定义: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
2、Functions of B/L:Evidence of contract ;Receipt for the goods shipped; Document of title to the goods;
3、 B/L证据效力
(1)托运与承运人:初步证据/相对证据;
(2)承运人与收货人:最终证据、绝对证据
案例: 我A公司与某国B公司签订购买1000包化肥CIF合同,船到大连卸货发现如下情况:少卸100包;卸下的900包中有100包包装破裂,内装货物散失;卸下900包中,另有100包包装完好,内装货物数量不足;事后经查船上大副收据证实:实际装船900包,装船时已有100包包装破裂。B公司向船长提供了担保(保函),换取船长签发1000包提单,并未注明包装破裂。
4、无单放货问题
(1)短途运输等原因,在卸港提货人无提单(或凭保函)要提货物时承运人交付货物。
(2)因违背保证而对真正提单持有人负有责任。
第三节 班轮运输与海运提单
三、提单种类
记名提单(straight B/L)/不记名提单(open B/L)/指示提单(order B/L)
Shipped B/L 与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
清洁提单clean B/L /不清洁提单unclean b/l
直达提单(Direct B/L)/转船提单(Transshipment B/L)
无船承运人提单和船长提单
特殊提单
预借提单advanced bill of lading
倒签提单 Anti-dated B/L
舱面提单on deck bill of lading
租船下提单bill of lading under C/P
预付运费提单(freight prepaid B/L)
运输到付提单(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B/L)
第三节 班轮运输与海运提单
四、提单内容
(一)正面条款: 货人船港单——收货之证明
CMC73: 货物体积危险性质;承运人名称营业所;船名;托运人收货人名称;装港与接货日期;卸货港;提单签发日期地点份数;运费支付;承运人或代表签字。
(二)背面条款——格式合同条款
1、定义条款(托运人发货人收货人等); 2、管辖权与法律适用条款
3、首要条款; 4、承运人责任条款
5、责任期间条款; 6、运费及其他费用条款
7、装货卸货和交货条款; 8、留置权条款
9、货物灭失损坏通知和时效; 10、赔偿金额
11、危险货物条款 12、舱面货活动物条款
13、集装箱条款 ; 14、冷藏货条款;15、选港条款;16、转运换船联运转船条款
17、共同海损条款;18、新杰森条款;19、双方有责碰撞条款;20、地区条款
第三节 班轮运输与海运提单
五、班轮运输下的主要法律问题
1、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海商法)的性质
海商法是民法的特别法; 海商法有规定依据海商法; 海商法无规定依据民法
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人
托运人(合同托运人 、交货托运人);承运人(合同承运人、实际承运人)
3、海上运输合同的种类
(1)班轮运输(提单运输):件杂货;小货主;大船东
(2)航次租船运输:大货主、大船东
4、海上货物运输法律条款的特点
(1)班轮运输下的强制性条款多,如CMC44: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作为合同凭证的提单或者其他运输单证中的条款,违反本章规定的,无效。
(2)航次租船下任意性条款多,如CMC94条:本法第47条和第49条的规定,适用於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本章其他有关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航次租船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航次租船合同的出租人和承租人。
第三节 班轮运输与海运提单
5、班轮运输下当事人归责原则
(1)托运人:完全过失责任制
(2)承运人:不完全过失责任制(驾船、管船、火灾过失免责)
CMC51条: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於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承运人的其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二)火灾,但由於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6、班轮运输下当事人赔偿原则
(1)托运人:实际损失赔偿原则
(2)承运人:赔偿责任限制原则
CMC56条:承运人对货物灭失或者损坏的赔偿限额,按照货物件数或者其他货运单位数计算,每件或者每个其他货运单位为666.67计算单位(SDR),或者按照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为2计算单位,以二者中赔偿限额较高的为准。但是,托运人在货物装运前已经申报其性质和价值,并在提单中载明的,或者承运人与托运人已经另行约定高於本条规定的赔偿限额的除外。
第三节 班轮运输与海运提单
7、迟延交付货物
(1) CMC50条:货物未能在明确约定时间内,在约定卸货港交付的,为迟延交付
(2)未明确约定交付期限的处理,不构成迟延交付
(3)迟延交付货物的损失: 货物灭失、损害、和(或)其他经济损失
(4)未在约定期限届满后60日内交付货物
CMC50条:承运人未能在本条第1款规定的时间届满60日内交付货物,有权对货物灭失提出赔偿请求的人可以认为货物已经灭失。
(5)迟延交付货物的赔偿限制
CMC第57条 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
季节性货物,应该明确约定交付期限
非季节性货物,应该 力争约定交付期限
第三节 班轮运输与海运提单
五、海运单(sea waybill , SWB)的概念、产生、流转及法律问题
1、概念:证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收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交付货物给记名收货人的不可流通(non-negotiable)的单证
2、产生与背景:集箱产生—速度快—单据流转慢—凭保函提货—费用多风险大—诈骗
3、特点:收货人记名、不能流通、不易被盗窃、用于途中不转卖货物情形
4、SWB的形式与内容: 内容与形式均与提单差不多,只是正面注有“non-negotiable”
5、SWB流转与货物交接之程序
程序:装船—签发SWB—装港承运人代理人通知卸港—通知收货人—出示身份提货
6、SWB的主要法律问题
(1)与提单区别:流通性、法律适用(国际海运公约海牙维斯比汉堡适用提单)
(2)法律适用:民间规则海运单统一规则有局限性。CMC适用海运单下合同
(3)收货人权利义务:海运单统一规则采用代理原则,托运人是收货人代理人,收货人受海运合同约束,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货物控制权:托运人有权向承运人发出货物交付指令,也有权转让给收货人
第三节 班轮运输与海运提单
六、电子提单( Electronic Bill of Lading )概念与产生
1、概念:通过电子传送的有关海运合同的数据,无纸单证
2、产生与背景:
(1)背景:纸面单证慢且易欺诈;当代计算机和电子通讯技术发展,提单内容通过电子传送并通过密码进行流转,电子提单产生。
(2)适用:产生时间短;世界上应用不普及;我国及发达国家建立电子商务网络,实现了全过程均可无纸单证流转;成为发展趋势。
3、电子提单的主要法律问题
(1)电子数据书面效力、电子签名、电子数据的认证等法律问题
(2)电子提单的作用和法律适用问题
(3)电子提单的国际立法:电子商务示范法、CMI的电子提单规则等:民间规则
(4)我国电子签字法确认电子签名和数据效力。合同法书面包括EDI和电子邮件
(5)正在制定的国际运输法公约试题解决这些问题
第三节 班轮运输与海运提单
4、电子提单的流转示意图
托运人
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开证银行
收货人
1 订舱电讯
2 确认订舱
3 装运货物
4 收货信息及支配权密码
5 抄送收到货物信息
6结汇并转移对货物支配权
7 通知转移支配权
8 通知支配权新密码
10 通知转移支配权
9 付款后转移支配权
11货物信息及新密码
12 确认
13 到货通知
14 出示身份提货
第四节 航次租船合同
一、一、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 party)定义特点和分类
1、定义: 为完成特定航次运输,船舶出租人(shipowner)提供船舶或部分舱位,装运约定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承租人(charterer)支付约定运费的合同。 出租人不一定都是船舶所有人,可能是船舶承租人或经营人。
2、特点:大宗货、大货主与大船东
(1)承租人不负责船舶经营管理及费用
(2)合同约定货物名称种类数量装卸港、装卸时间、计算方法和滞期费速遣费等
(3)出租人提供舱位,运费按货物数量收取;负责适航船舶和管理货物(同班轮运输)
3、航次租船合同的种类:连续单航次,往返航次,连续往返
二、世界上著名的航次租船合同标准格式
(1)波罗的海航运工会《统一杂货租船合同》(Uniform general charter)“金康”
(2)油运格式:《油船航次租船合同》,(tanker voyage charterparty)
第四节 航次租船合同
三、航次租船合同的法律适用
1、没有专门调整航租的公约,主要适用国内法和合同条款
2、因大宗货运输和当事人谈判地位相当,法律上的强制性条款少
3、CMC第四章第七节参照金康条款,有两条强制性条款,均为承运人责任(适航和不得不合理绕航),其他内容属于任意性条款,依照契约自由订立
四、航租合同内容
1、船舶说明:船名船级国籍吨位及动态等; 2、预备航次、受载期和解约日
3、货物种类条款:数量种类;满仓满载(full and complete)
4、装卸条款 :港口泊位、装卸时间(laytime)与规定方法等
5、滞期费速遣费条款、 超滞期、滞期费、速遣费、滞期速遣费的计算
7、出租人责任(owners’ responsibitity ); 8、绕航条款(deviation clause)
9、承租人责任终止(cesser clause ),“留置权与免责条款”(lien clause)
10、罢工(Strike clause)、战争条款、冰冻条款; 11、仲裁条款和法律适用条款
第五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一、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概念
1、定义: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其中一种为海运,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2、 MTO(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多为船公司或无船经营的公共承运人( NVOCC 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
3、特点:集装箱运输、件杂货、装卸效率高货损小周转快、门到门运输
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据(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1、作用:合同证明、接收货物证明和交付货物凭证
2、种类:多式联运提单和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单据;可流通和不可流通
3、效力:MTO与收货人间初步证据,对第三者为绝对证据
第五节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
1、责任分担制:MTO不对全程负责,区段承运人对区段运输负责,适用各区段法律
2、网状责任制:
(1)MT0对全程负责, MTO与区段承运人间承担连带责任;各区段适用各区段法律;无法确定区段的隐藏损失无法处理。
(2)经修正后网状责任制:隐藏损失适用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如适用海运法律
3、统一责任制
(1)MTO对全程负责,区段承运人对区段负责,无论哪区段,赔偿责任相同
(2)修正后的统一责任制:保留了适用某种运输方式责任。
4、CMC第四章第八节,采用修正后的网状责任制
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1、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未生效,MTO修正后的统一责任制,920SDR/件
2、国际商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民间规则,修正后的网状责任制
3、贸发会和国际商会共同的多式联运单证规则:修正统一责任制, /件
第七章 国际海运货物保险
第一节 国际海上保险合同法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条款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法
一、一般规定
1、海上保险合同概念
2、海上保险合同内容:保险人被保险人名称、保险标的、保险价值、保险金额(足额与不足额)、保险保险与除外责任、保险期限与保险费等
二、保险合同的订立解除与转让
1、保险合同的订立; 2、保险单证
3、预约保险合同; 4、告知义务
5、重复保险; 6、海上保险合同的解除
7、海上保险合同的转让
三、被保险人的义务
及时缴纳保险费、严格遵守保证义务、防灾防损义务、危险增加时通知义务、出险时通知义务、出险后施救义务
四、保险人的义务
1、赔偿责任;2、赔偿限度; 3、不足额保险的适用; 4、连续损失;
5、施救费用;6、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7、货物保险人除外责任(迟延缺陷)
8、船舶保险人除外责任(自然磨损、船舶不适航)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法
五、保险标的的损失和委付
1、损失分类:全损total loss(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与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与部分损失partial loss(单独海损与G/A)
2、推定全损与委付(abandonment):推定全损下如果被保险人按照全损索赔,应放弃对保险标的权利和利益,无条件将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
3、实际全损与推定全损
4、船舶失踪:失踪2个月视为实际全损,无须委付
六、保险赔偿的支付
1、保险索赔文件
2、代位求偿权
3、物上代位权
4、保险人提前终止保险义务的选择权
第一节 海上保险合同法
5、保险单种类
(1)定值保险单:载明保险标的,通常为CIF价或CIP价再加10%保险加成
(2)航程保险单:一个航次或几个航次为期限的保险单
(3)流动保险单:事先约定总保险单,就承保风险费率保险金额先达成协议,细节后定
(4)预约保险单:与流动保险单接近,但未有保险总金额。货物期运经通知后就自动生效
(5)重复保险单: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期限内与数保险人达成合同,总额不超标的价值
(6)保险凭证:简式合同,仅有人与货基本信息、无权利义务条款。流动保险或预约保险时采用的,被保险人持有的是保险凭证。
6、保险责任期间
起运地仓库-----目的地最后仓库:仓到仓条款;未进仓的以60天为止,航空运输的30天
7、被保险人义务:如实申报、及时提货、保全货物、通知、书面索赔并附索赔单据
8、索赔期限:目的地卸离运输工具起算,2年内索赔。例》
(2)2002外经贸部和科技部联合发布《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条例》
(3)其他:对外贸易法、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保险合同
一、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的险别
1、主险条款的分类:海洋运输冷藏货物保险条款、海洋运输散装桐油保险条款
2、险别:主险(一般险或基本险)和附加险(特殊险)
(1)主险(principal risks)包括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必选其一
(2)附加险(additional risks):包括普通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
二、主险的责任范围
1、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下保险人责任
(1)在运输过程中,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损或推定全损
(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3)只要运输工具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在其前或其后又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
(4)落海损失(5)施救费(6)避难港费用(7)G/A和救助费用(8)互撞责任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保险合同
2、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写WPA或WA),也称单独海损赔偿险,保险人的责任范围,除平安险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由于海上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3、一切险(All Risks):保险人责任范围是,除水渍险责任外,还包括货物在运输中因偷窃、雨淋等一般外来原因而造成被保货物全损或部分损失。
三、主险除外责任(exclusions)
1、被保险人故意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2、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3、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有的损失,原残
4、被保险货物自然损耗本质缺陷及市场跌落运输迟延等
5、战争险罢工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四、特殊附加险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1、战争险(war risks)
(1)战争、类似战争、敌对、武装冲突或海盗行为等造成损失或引起的GA和救助
(2)敌对性核武器造成损失除外;可约定航程丧失或受挫损失除外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保险合同
2、罢工险(strike risks)
(1) 罢工、被迫停工、工潮暴动及任何人恶意行为造成的损失或引起的GA及救助
(2)上述行为引起的间接损失除外
四、普通附加险的责任范围
普通附加险11种: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热受潮险;钩损险;包装破裂险;锈损险
五、特别附加险的责任范围
包括:进口交税险、舱面险、拒收险、黄曲霉素险、虫损险等
六、保险期限
1、仓到仓条款: 起运地仓库——目的地仓库
2、延伸条款(扩展责任条款):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非正常运输发生时,被保险人及时通知并加付费用,保险才继续有效;
3、运输责任终止条款:被保险人无法控制、被保险货物在运抵目的地之前运输合同终止时,本保险可以继续有效,直到下列情况发生:运离海船60天后、货物被出售等
第二节 国际海上货物运保险合同
七、保险理赔与追偿
(一)保险理赔
1、6个环节:损失通知、保险索赔、损失确定、责任审定、赔款计算和赔款给付
2、PICC的理赔程序中的6个环节:立案、审核、损失核算、赔款给付和损失处理、归档;
(二)保险追偿
1、被保险货物损失,有相当一部分是第三人责任造成的,保险人赔付后,依法取得以自己名义向第三人追偿的代位求偿权(subrogation),保险赔付前被保险人有义务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2、保险追偿的程序:立案登记与审核、索赔催办、财产保全、诉讼或仲裁、结案归档
3、被追偿的人通常是海上运输承运人
4、追偿人员需要熟悉海上索赔的法律及诉讼仲裁程序
第八章 买卖双方权利义务
第一节 卖方主要义务
第二节 买方主要义务
第一节 卖方主要义务
CISG Article 30 :The seller must deliver the goods, hand over any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m and transfer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 as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 and this Convention (卖方必须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交付货物,移交一切与货物有关的单据并转移所有权).
一、Deliver the goods(交付货物)
(一)含义:转移货物的占有权
(二)交付货物的地点(CISG第31条)
1.卖方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的,在该地点交货
2.卖方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的,其交货义务如下:
(1)涉及运输时,把货物移交给第一承运人;
(2)不涉及货物运输:货物所在地交付货物(特定货物存货地,货物待制造地或待生产地)
(3)卖方营业地交付货物
第一节 卖方主要义务
3、公约关于涉及运输时卖方的义务:(CISG Article 32)
(1) If the seller,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or this Convention, hands the goods over to a carrier and if the goods are not clearly identified to the contract by markings on the goods, by shipping documents or otherwise, the seller must give the buyer notice of the consignment specifying the goods(如果卖方按照合同或本公约的规定将货物交付给承运人,但货物没有以货物上加标记、或以装运单据或其他方式清楚注明有关合同,卖方必须向买方发出列明货物的发货通知。)
(2) If the seller is bound to arrange for carriage of the goods, he must make such contracts as are necessary for carriage to the place fixed by means of transportation appropriate in the circumstances and according to the usual terms for such transportation(如果卖方有义务安排货物的运输,他必须订立必要的合同,以按照通常运输条件,用适合情况的运输工具,把货物运到指定地点。)
(3) If the seller is not bound to effect insurance in respect of the carriage of the goods, he must, at the buyer's request, provide him with all available information necessary to enable him to effect such insurance (如果卖方没有义务对货物的运输办理保险,他必须在买方提出要求时,向买方提供一切现有的必要资料,使他能够办理这种保险。)
第一节 卖方主要义务
二、 hand over any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m(提交单据)
交单的意义:买方提货、索赔、转售货物的依据
交单的种类: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交单的时间
CISG未规定具体时间
UCP500第43条规定: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确定下列案例的交单最后日
信用证有效期10月31日,规定提单出单后10日内交单,提单签发日10月10日
信用证有效期10月31日,规定提单出单后10日内交单,提单签发日10月25日
信用证有效期至10月31日,信用证上未规定交单日期,提单签发日10月5日
三、transfer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转移货物所有权)
CISG相关条款:Article 4 and Article 30
第一节 卖方主要义务
二、 hand over any documents relating to them(提交单据)
交单的意义:买方提货、索赔、转售货物的依据
交单的种类:货物单据、运输单据、保险单据等
交单的时间
CISG未规定具体时间
UCP500第43条规定: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尚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条款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予接受迟于装运日期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交单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确定下列案例的交单最后日
信用证有效期10月31日,规定提单出单后10日内交单,提单签发日10月10日
信用证有效期10月31日,规定提单出单后10日内交单,提单签发日10月25日
信用证有效期至10月31日,信用证上未规定交单日期,提单签发日10月5日
三、transfer the property in the goods(转移货物所有权)
CISG相关条款:Article 4 and Article 30
第一节 卖方主要义务
四、卖方对货物的担保(CISG Article 35----43)
(一)卖方对货物的担保的含义及分类
对货物的品质担保(35、36条)
对货物的权利担保(35、36条)
(二)对货物的品质担保
1、CISG 第35规定
(1)The seller must deliver goods which are of the quantity, quality and description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 and which are contained or packaged in the manner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 (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2) 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a)货物适用于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b)货物适用于订立合同时曾明示或默示地通知卖方的任何特定目的,除非情况表明买方并不依赖卖方的技能和判断力,或者这种依赖对他是不合理的.
第一节 卖方主要义务
(3) The seller is not liable under subparagraphs: (a) to (d)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for any lack of conformity of the goods if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the buyer knew or could not have been unaware of such lack of conformity.(如果买方在订立合同时知道或者不可能不知道货物不符合同,卖方就无须按上一款(a)至(d)项负有此种不符合同的责任。)
2、理解与提示:
数量、质量、规格和包装方面必须与合同相符,即合同标准。
无合同标准时,采用公约标准:
符合同一规格货物通常使用的目的;
符合订立合同时买方通知卖方的特定目的,但两个除外:
但买方依赖自己的技能和判断除外,
买方依赖卖方判断是不合理的除外。
案例:酒厂与农民的高粱的买卖
货物的质量与样品相符;
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包装,无通用方式时按照安全方式包装。
第一节 卖方主要义务
3、卖方对货物品质担保的时间
Article 36:(1) The seller is liable in accordance with the contract and this Convention for any lack of conformity which exists at the time when the risk passes to the buyer, even though the lack of conformity becomes apparent only fter that time. (卖方应按照合同和本公约的规定,对风险转移到买方时所存在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不符合同情形在该时间后方始明显)
(2) The seller is also liable for any lack of conformity which occurs after the time indicat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and which is due to a breach of any of his obligations, including a breach of any guarantee that for a period of time the goods will remain fit for their ordinary purpose or for some particular purpose or will retain specified qualities or characteristics(卖方对在上一款所述时间后发生的任何不符合同情形,也应负有责任,如果这种不符合同情形是由于卖方违反他的某种义务所致,包括违反关于在一段时间内货物将继续适用于其通常使用的目的或某种特定目的,或将保持某种特定质量或性质的任何保证)
案例与分析:苹果买卖
第一节 卖方主要义务
(三)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CISG Article 41 and Article 43)
1、卖方对货物的权利担保的内涵
(1)卖方保证有权出售
(2)卖方保证出售货物未侵犯任何第三人的任何权利
(3)卖方保证任何第三人都不会就该货物向买方提出请求;只卖货物不卖麻烦
2、卖方物权担保的分类
(1)物权方面的担保( CISGArticle 41 and Article 43)
(2)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担保( CISG Article 42 and Article 43)
3、货物物权担保:所有权、抵押权等
CISGArticle 41: 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除非买方同意在这种权利或要求的条件下,收取货物。但是,如果这种权利或要求是以工业产权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卖方的义务应按照第42条的规定。
4、卖方不担保的物权
(1)买方明知货物存在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仍同意接收货物
(2)买方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3)卖方如果知道第三方权利或要求,就无权援引上一款的规定
第一节 卖方主要义务
5、货物工业产权知识 产权担保:专利权、商标权等
(1)含义:卖方保证第三方不能向买方针对货物提出任何工业产权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或要求。 如果第三方提出,卖方向买方负责。
(2)第三方的权利或要求应具备的条件:
卖方订立合同时已经知道或理应知道的权利或要求
根据订立合同时卖方已知转售国、使用国或买方营业地法律
(3)公约的规定:Article 42: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据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的权利或要求为限,且这种权利或要求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是以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为基础的 :如果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预期货物将在某一国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则根据货物将在其境内转售或做其他使用的国家的法律;任何情况下根据买方营业地所在国家法律。
(4)卖方不担保的第三方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或要求
订立合同时买方已经知道的第三人权利或要求
卖方按照买方提供的技术图样而引起的第三人权利或要求
买方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第一节 卖方主要义务
案例
1998年8月份,营业地位于北京的中国A公司(卖方)与营业地位于开罗的埃及B公司(买方)订立一份出口设备的合同(该设备所含技术已在中国获得专利权)。8月底,中国A公司依约如期将该设备运交埃及B公司。9月份,因营业地位于大马士革的叙利亚C公司急需该设备,埃及B公司随后将该设备转售给叙利亚C公司。对这项交易,中国A公司毫无所知。由于该设备所含同一技术已被他人在叙利亚申请专利并获得专利权。于是,在叙利亚C公司从埃及B公司收到该设备后不久,叙利亚专利权人在事先未告知的情况下,将中国A公司列为被申诉人,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理解与提示:
1、上述合同均无法律选择条款;
2、中国、埃及和叙利亚均为CISG的缔约国
思考问题:
1、我国经贸仲裁委员会能否受理此案?为什么?
2、如叙利亚C公司向中国法院起诉,中国A公司能否进行实体上的免责?
第二节 买方主要义务
三、 Taking delivery(接收货物)
CISG Article 60:The buyer's obligation to take delivery consists: (a) in doing all the acts which could reasonably be expected of him in order to enable the seller to make delivery; and (b) in taking over the goods.
接收货物与接受货物
接收货物:货物占有权的转移;接收货物后拥有退货权
接受货物:货物所有权转移;接受货物后丧失退货权
货物所有权自动转移的情况(英国货物买卖法)
买方发出通知:货物尚好,望继续合作
买方作出与卖方所有权相抵触的行为:使用,转售,抵押等
合理时间后买方未发出退货通知
退货对买方的特别意义
合同签订后市价下跌,买方自然要承受价格跌落损失。但买方解除合同退货后,以当前较低价格重新购买货物,就把价格跌落损失转嫁给卖方。
价格上涨情况时买方本来应该赚取较高的市场利润。买方退货后以较高价格重新购买货物,并就高价损失向卖方索赔。如未重新购买货物,有权就因价格上涨使货物升值的损失进行索赔。
公约惯例国内法规定:买方承担运输风险造成货物损失。但买方解除
第二节 买方主要义务
案例:
日本甲公司向香港乙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乙公司又把该批货物转手卖给泰国丙公司。电视机运到香港后,乙公司发现电视机质量有问题,但急于向丙公司交货,就把电视机转船运往泰国。丙公司发现电视机的质量不符后,将电视机退回给香港乙公司,乙公司又把电视机退给日本甲公司,遭到甲公司的拒绝,为此,甲乙双方发生争议。
第二节 买方主要义务
四、CISG关于买方义务的其他重要条款
(一)买方付款的地点
Article 57:(1) If the buyer is not bound to pay the price at any other particular place, he must pay it to the seller(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特定地点支付价款,他必须在以下地点向卖方支付价款):
(a) at the seller‘s place of business; or(b) if the payment is to be made against the handing over of the goods or of documents, at the place where the handing over takes place( a卖方的营业地;或b 如凭移交货物或单据支付价款则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地点 ).
(2) The seller must bear any increases in the expenses incidental to payment which is caused by a change in his place of business subsequent to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卖方必须承担因其营业地在订立合同后发生变动而增加的支付方面的有关费用)。
、
第二节 买方主要义务
(二)买方对货物的检验
Article 38
(1) The buyer must examine the goods, or cause them to be examined, within as short a period as is practicable in the circumstances(买方必须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检验货物或由他人检验).
(2) If the contract involves carriage of the goods, examination may be deferred until afterthe goods have arrived at their destination(如果合同涉及货物运输,检验可推迟到货物到达目的地后进行).
(3) If the goods are redirected in transit or redispatched by the buyer without a reasonable opportunity for examination by him and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the seller knew or ought to have known of the possibility of such redirection or redispatch, examination may be deferred until after the goods have arrived at the new destination(如果货物在运输途中改运或买方须再发运货物,没有合理机会检验,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这种改运或再发运可能性,检验可推迟到新的目的地进行)
第二节 买方主要义务
(三)买方索赔通知
Article 39:
The buyer loses the right to rely on a lack of conformity of the goods if he does not give notice to the seller specifying the nature of the lack of conformity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after he has discovered it or ought to have discovered it(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
(2) In any event, the buyer loses the right to rely on a lack of conformity of the goods if he does not give the seller notice thereof at the latest within a period of two years from the date on which the goods were actually handed over to the buyer, unless this time-limit is inconsistent with a contractual period of guarantee(无论任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2年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第二节 买方主要义务
(四)非善意的卖方
Article 40:
The seller is not entitled to rely on the provisions of articles 38 and 39 if the lack of conformity relates to facts of which he knew or could not have been unaware and which he did not disclose to the buyer (如果货物不符合同规定指的是卖方已知道或不可能不知道而又没有告知买方的一些事实,则卖方无权援引第三十八条和第三十九条的规定)
思考:公约对非善意的买方有哪些规定?
第二节 买方主要义务
一、公约的规定
CISG Article 53:The buyer must pay the price for the goods and take delivery of them as required by the contract and this Convention.
二、支付货款(Payment of the price for the goods)
1、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2、支付价款
3、买方付款的条件
卖方交货或交单
买方付款前有机会检验货物;若该机会与支付程序相抵触,应给买方保留检验机会
CISG58: (1)如果买方没有义务在任何其他特定时间内支付价款,他必须于卖方按照合同和本公约规定将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交给买方处置时支付价款。卖方可以支付价款作为移交货物或单据的条件。
(2)如果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卖方可以在支付价款后方可把货物或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移交给买方作为发运货物的条件。
(3)买方在未有机会检验货物前,无义务支付价款,除非这种机会与双方当事人议定的交货或支付程序相抵触。
第九章 违约及对违约的补救措施
第一节 违约分类及分类意义
第二节 买卖双方均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三节 买方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第四节 违约下的特殊处理
第一节 违约分类及分类意义
一、违约与补救的内在联系
二、违约的分类的意义
1、根本违约与非根本违约
CISG Article 25: A breach of contract committed by one of the parties is fundamental if it results in such detriment to the other party as substantially to deprive him of what he is entitled to expect under the contract, unless the party in breach did not foresee and a reasonable person of the same kind in the same ircumstances would not have foreseen such a result(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为根本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2、根本违约成立的条件
(1)客观条件
(2)主观条件:违约人能够遇见后果
(3)违约人不能遇见后果+第三人不能遇见后果,不构成根本违约
第三人的条件:同等资格;通情达理;处于违约人相同情况中
第一节 违约分类及分类意义
3、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违约的事实是否发生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前,某些情况已经显示出当事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显然将很可能不能履行他的大部分重要的合同义务,这一情形被称为预期违约,预期违约是一种能够预见到的很有可能的将来违约,是违约事实还没有实际发生的违约。
CISG Article 71:
(1) A party may suspend the performance of his obligations if, after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it becomes apparent that the other party will not perform a substantial part of his obligations as a result of(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
a serious deficiency in his ability to perform or in his creditworthiness(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or
(b) his conduct in preparing to perform or in performing the contract(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第一节 违约分类及分类意义
实际违约与预期违约的区别
预期违约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前,而实际违约发生在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之后。
预期违约是将来违约的可能性,而实际违约是已发生的违约事实。
预期违约当事人暂时不承担违约责任,等合同规定履约期限已届满,已构成实际违约时才承担违约责任;而实际违约当事人应承担违约责任。
预期违约下,对方当事人补救措施只能是中止履行合同,预期根本违约下,才能宣告合同无效;实际违约下对方所采取的补救措施是除中止履行合同以外的其他补救措施,可见,两种违约下所采取的措施是不同的
预期违约的分类
一般预期违约(将来违约的可能性):中止履行合同
根本预期违约(将来违约的必然性):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下的补救措施:中止履行合同
中止履行方的义务:通知违约方
预期违约方提供充分担保时:中止方继续履行
第一节 违约分类及分类意义
三、公约其他有关条款
CISG Article 71:
(2) If the seller has already dispatched the goods before the grounds described in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become evident, he may prevent the handing over of the goods to the buyer even though the buyer holds a document which entitles him to obtain them. The present paragraph relates only to the rights in the goods as between the buyer and the seller.(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3) A party suspending performance, whether before or after dispatch of the goods, must immediately give notice of the suspension to the other party and must continue with performance if the other party provides adequate assurance of his performance (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第一节 违约分类及分类意义
三、公约其他有关条款CISG Article 72:
(1) If prior to the date for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it is clear that one of the parties will commit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the other party may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 If time allows, the party intending to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must give reasonable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in order to permit him to provide adequate assurance of his performance(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3)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do not apply if the other party has declared that he will not perform his obligations.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一节 违约分类及分类意义
三、公约其他有关条款CISG Article 72:
(1) If prior to the date for performance of the contract it is clear that one of the parties will commit a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the other party may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 If time allows, the party intending to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must give reasonable notice to the other party in order to permit him to provide adequate assurance of his performance(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3) The requirements of the preceding paragraph do not apply if the other party has declared that he will not perform his obligations. (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二节 双方都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补救措施的概况
买卖双方共同采取的措施
买方单独采取的措施
CISG第45条:买方的补救措施(共11条规定)
(1)如果卖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买方可以:
(a)行使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条至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买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CISG第61条:卖方的补救措施(共8条)
(1)如果买方不履行他在合同和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卖方可以:
(a)行使第六十二条至第六十五条所规定的权利;
(b)按照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要求损害赔偿。
(2)卖方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不因他行使采取其他补救办法的权利而丧失。
第二节 双方都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实际履行
1、公约规定: CISG第46条: 要求卖方实际履行合同
(1)买方可要求卖方履行义务,除非买方已采取与此要求相抵触的某种补救办法。
(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2、实际履行涉及到的问题
适用的违约情形
适用的限制:不得采取相抵触的其他措施;通知
两大法系及公约对实际履行的态度
公约把实际履行排在第一位补救措施的意义
法院是否有义务判决实际履行
第二十八条 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
实际履行的风险(破产及法院的判决等)
第二节 双方都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二、给违约方一段合理额外履约期限
1、公约规定
第四十七条 (1)买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让卖方履行其义务。
(2)除非买方收到卖方的通知,声称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履行义务,买方在这段时间内不得对违反合同采取任何补救办法。但是,买方并不因此丧失他对迟延履行义务可能享有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2、涉及到的问题
给予宽限期后,补救人可否解除合同
宽限期内履行的,违约人是否构成违约
宽限期不履行的,应采取什么措施
是否必须给予宽限期
圣诞节火鸡案
普通火鸡案
给予宽限期的限制
不合理宽限期的后果
第二节 双方都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解除合同(宣告合同无效)
什么情况下有权宣告合同无效
第四十九条 (1) 买方在以下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a)卖方不履行其在合同或本公约中的任何义务,等于根本违反合同;或(b)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不在买方按照第四十七条第(1)款规定的额外时间内交付货物,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所规定的时间内交付货物。
第七十二条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第七十三条 (1)对于分批交付货物的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反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2)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反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3)买方宣告合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交付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各批货物是互相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的。
第二节 双方都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合同宣告无效后的后果?
第八十一条 (1)宣告合同无效解除了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但应负责的任何损害赔偿仍应负责。宣告合同无效不影响合同中关于解决争端的任何规定,也不影响合同中关于双方在宣告合同无效后权利和义务的任何其他规定。
(2)已全部或局部履行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归还他按照合同供应的货物或支付的价款。如果双方都须归还,他们必须同时这样做。
如何实施宣告合同无效的权利:CISG26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有效。
第二十七条 除非公约本部分另有明文规定,当事人按照本部分的规定,以适合情况的方法发出任何通知、要求或其他通知后,这种通知如在传递上发生耽搁或错误,或者未能到达,并不使该当事人丧失依靠该项通知的权利。
案例:有一份产地交货合同,出售新鲜荔枝10吨,总值150万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5日至31日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卖方多次催促买方,但直至6月8日仍未派车,卖方只好将荔枝以10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了新的买方,为此,卖方与原来的买方发生了争议。
第二节 双方都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四、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与其他措施的关系
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
Article 74: Damages for breach of contract by one party consist of a sum equal to the loss, including loss of profit, suffered by the other party as a consequence of the breach. Such damages may not exceed the loss which the party in breach foresaw or ought to have foreseen at the time of the conclusion of the contract, in the light of the facts and matters of which he then knew or ought to have known, as a possible consequence of the breach of contract.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第二节 双方都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Article 77:
A party who relies on a breach of contract must take such measures as are reasonable in the circumstances to mitigate the loss, including loss of profit, resulting from the breach. If he fails to take such measures, the party in breach may claim a reduction in the damages in the amount by which the loss should have been mitigated .
( 声称另一方违反合同的一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该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违反合同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可以减轻的损失数额。)
案例:
一份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合同订于1月,买卖1000吨一级大米,每吨200美元,6月交货,订立合同时二级大米的价格是每吨150美元。卖方6月实际交付的是二级大米,假定有下列三种情况:第一,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没有发生变化,一级大米仍为每吨200美元,二级大米仍为150美元;第二,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下跌,一级大米每吨1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75美元;第三,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上涨,一级大米每吨4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300美元。请问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如果买方要求索赔,应索赔多少?
第二节 双方都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第七十五条 解除合同+替代交易
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在宣告无效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买方已以合理方式购买替代货物,或者卖方已以合理方式把货物转卖,则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可以取得合同价格和替代货物交易价格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
涉及的问题:合理替代交易?不合理替代交易的后果?
第七十六条 解除合同+无替代交易
(1)如果合同被宣告无效,而货物又有时价,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如果没有根据第七十五条规定进行购买或转卖,则可以取得合同规定的价格和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之间的差额以及按照第74条规定可取得的任何其他损害赔偿。但如果要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在接收货物之后宣告合同无效,则应适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而不适用宣告合同无效时的时价。
(2)为上一款的目的,时价指原应交付货物地点的现行价格,如果该地点没有时价,则指另一合理替代地点的价格,但应适当地考虑货物运费的差额。
涉及问题:如何理解时价?时价与市价的关系?采用接收货物时的时价的意义?
第二节 双方都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五、中止履行合同
中止履行合同的适用的违约情况
第71条(1)如果订立合同后,另一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务,一方当事人可以中止履行义务:(a)他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或(b)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行为。
未得到货款的卖方的中止运输权利
(2)如果卖方在上一款所述的理由明显化以前已将货物发运,他可以阻止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使买方持有其有权获得货物的单据。本款规定只与买方和卖方间对货物的权利有关。
卖方交付货物前
卖方交付货物后、提交单据前
卖方提交单据后、买方提取货物前(买方未转售货物)
卖方提交单据后、买方提取货物前(买方已转售货物)
买方提取货物后
卖方行使中止运输权时涉及到运输法律关系
卖方中止运输权对运输人的影响
第二节 双方都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中止方的义务
(3)中止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论是在货物发运前还是发运后,都必须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则他必须继续履行义务。
涉及到的问题:
不通知的法律后果;何为充分保证;
充分保证后仍中止的法律后果;没有充分保证的法律后果
预期根本违约
第七十二条 在履行期满前宣告合同无效
(1)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反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2)如果时间许可,打算宣告合同无效的一方当事人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通知,使他可以对履行义务提供充分保证。
(3)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已声明他将不履行其义务,则上一款的规定不适用。
第二节 双方都可采取的补救措施
案例:
1、中国甲方向国外出售丝苗大米,合同规定,从2月份开始,每月1000吨,分10批交货。中国卖方从2月份开始交货,但第5批大米品质发霉,不适合人类食用,买方以此为由,宣告以后各批均撤销。双方因此发生了争议。
2.一份出售成套设备的买卖合同,合同规定分5批交货,但第3批货物品质有严重的质量缺陷,达不到合同规定的指标。买方因此拒收货物,并宣称全部合同无效。买卖双方发生争议。
3、1993年2月美国S公司与北京A公司签订100吨钼铁的买卖合同,FOB天津,每吨3000美金,1994年2月前交货。合同签订后,A公司立即与各生产厂家联系,但因当时市场需求量很大,厂家供货紧张,A公司要求推迟交货期,遭到S拒绝。1994年开始,钼铁价格暴涨,A公司要求抬高合同价格,又遭拒绝。2月前,A公司未能履行交货义务,4月份,国际市场钼铁价格已涨到合同签订时的2倍。6月5日,S公司根据合同中仲裁条款向中国贸易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A公司赔偿S公司于6月初补进的100吨钼铁与合同价格的差额货款
第三节 买方单独采取的补救措施
一、 交付替代货物
采取该措施的情形
为什么必须在根本违约情况下才可以请求交付替代货物
请求替代货物权利的丧失
第46条 (2)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只有在此种不符合同情形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货物,而且关于替代货物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第82条 (1)如果买方不可能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他就丧失宣告合同无效或要求卖方交付替代货物的权利( The buyer loses the right to declare the contract avoided or to require the seller to deliver substitute goods if it is impossible for him to make restitution of the goods substantially in the condition in which he received them
第三节 买方单独采取的补救措施
二、要求卖方对不符货物进行修补
1、公约规定
第46条 (3)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买方可以要求卖方通过修理对不符合同之处作出补救,除非他考虑了所有情况后,认为这样做是不合理的。修理的要求必须与依照第三十九条发出的通知同时提出,或者在该项通知发出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If the goods do not conform with the contract, the buyer may require the seller to remedy the lack of conformity by repair, unless this is unreasonable having regard to all the circumstances. A request for repair must be made either in conjunction with notice given under article 39 or within a reasonable time thereafter )
2、适用的违约情况:
未构成根本违约
虽构成根本违约,但未解除合同
第三节 买方单独采取的补救措施
三、降低价格
1、公约规定:如果货物不符合同,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减价按实际交付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比例计算。但是,如果卖方按照第三十七条或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任何不履行义务作出补救,或者买方拒绝接受卖方按照该两条的规定履行义务,则买方不得减低价格。
Article 50:If the goods do not conform with the contract and whether or not the price has already been paid, the buyer may reduce the price in the same proportion as the value that the goods actually delivered had at the time of the delivery bears to the value that conforming goods would have had at that time. However, if the seller remedies any failure to perform his obligations in accordance with article 37 or article 48 or if the buyer refuses to accept performance by the seller in accordance with those articles, the buyer may not reduce the price 。
2、思考问题:
(1)降价适用何种违约情形?
(2)如何降价?
(3)何种情况下不能降价?
第三节 买方单独采取的补救措施
3、降低价格标准
降低价格后应付的数额=合同价格*不符货物交货时价值/相符货物交货时价值
案例:
一份成本、保险费加运费合同订于1月,买卖1000吨一级大米,每吨200美元,6月交货,订立合同时二级大米的价格是每吨150美元。卖方6月实际交付的是二级大米,假定有下列三种情况:第一,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没有发生变化,一级大米仍为每吨200美元,二级大米仍为150美元;第二,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下跌,一级大米每吨1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75美元;第三,交付货物时市场价格上涨,一级大米每吨400美元,二级大米每吨300美元。请问在上述三种情况下,如果买多少方要求降低价格,降低价格后买方分别应支付多少数额?
第三节 买方单独采取的补救措施
4、降低价格与损害赔偿的选择
与合同价格相比,交货时市场价格不变
与合同价格相比,交货时市场价格上涨
与合同价格相比,交货时市场价格下跌
5、不得要求降低降格的情况
针对不符货物价值贬值损失已经请求了赔偿
卖方已经对不符部分进行了修补
买方无理拒绝卖方对货物修补的请求
6、降低价格与免责的关系
第七十九条 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第四节 违约情况下的特殊处理
一、免责(不履行合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CISG第79条: 因障碍不履行合同而免责
(1)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
(2)如果当事人不履行义务是由于他所雇佣履行合同的全部或一部分规定的第三方不履行义务所致,该当事人只有在以下情况下才能免除责任:(a)他按照上一款规定应免除责任,和(b)假如该款的规定也适用于他所雇佣的人,这个人也同样会免除责任。
(3)本条所规定的免责对障碍存在的期间有效。
(4)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5)本条规定不妨碍任何一方行使本公约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以外的任何权利
第四节 违约情况下的特殊处理
二 、保全货物
1、保全货物的含义及特点
保全货物是占有货物方的责任
保全货物与风险是否转移无关
保全货物义务与违约无关
保全货物的费用和风险的承担
2、卖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CISG第85条:若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未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仍能控制这些货物处置权,卖方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买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3、买方保全货物的义务
CISG第86条:(1)如果买方已收到货物,但打算行使合同或本公约规定的任何权利,把货物退回,他必须按情况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他有权保有这些货物,直至卖方把他所付的合理费用偿还给他为止。
(2)如果发运给买方的货物已到达目的地,并交给买方处置,而买方行使退货权利,则买方必须代表卖方收取货物,除非他这样做需要支付价款而且会使他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需要承担不合理的费用。如果卖方或受权代表他掌管货物的人也在目的地,则此一规定不适用。如果买方根据本款规定收取货物,他的权利和义务与上一款所规定的相同。
第四节 违约情况下的特殊处理
3、保全货物的方法
CISG第87条:有义务采取措施以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把货物寄放在第三方的仓库,由另一方当事人担负费用,但该项费用必须合理。
CISG第88条:(1)如果另一方当事人在收取货物或收回货物或支付价款或保全货物费用方面有不合理的迟延,按照第85条或第86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任何适当办法,把货物出售,但必须事前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合理的意向通知。
(2)如果货物易于迅速变坏,或者货物的保全牵涉到不合理的费用,则按照第85条或第86条规定有义务保全货物的一方当事人,必须采取合理措施,把货物出售。在可能的范围内,他必须把出售货物的打算通知另一方当事人。
(3)出售货物的一方当事人,有权从销售所得收入中扣回为保全货物和销售货物而付的合理费用。他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说明所余款项。
涉及问题
保全货物人可以出售货物的四种情况
保全货物人必须出售货物的两种情况
出售货物时的通知义务
出售货物后的价款处理
第四节 违约情况下的特殊处理
有关案例:
1、甲乙签订出售茶叶买卖合同,交货地为甲公司仓库,数量1000公斤,总值2500美元,乙公司应于10月到甲公司的仓库提取货物。甲方于10月1日将提货单交给乙方,乙方也付清了货款,但乙方在10月一直未能提货,于是,甲方将货物转往另一存放地点。当乙方与11月10日前来提货时,发现因与牛皮存放在一起,致使10%发生串味,失去了使用价值,甲乙双方就10%串味损失发生争议。
2、一份精密仪器配件买卖合同:买方按照配件制造进度预付货款。买方非常关心配件质量,一旦质量有问题,买方将有重大损失。合同签订后,据可靠消息,卖方供应配件质量不稳定,于是买方通知卖方中止预付货款。卖方立即提出书面保证,并由银行提供担保,要求买方预付货款,遭到买方拒绝,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3、一份CIF合同,出售机床200台,货物运到目的港后,买方发现有部分零件生锈,认为是存仓太久仓底货,要求卖方降低价格25%,卖方不同意,要求用全新零件换回已交付的生锈零件,买方又不同意,坚持降低价格,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第四节 违约情况下的特殊处理
4、有一份产地交货合同,出售新鲜荔枝10吨,总值150万美元,合同规定买方必须在5月25日至31日派冷藏集装箱车到产地接运货物。卖方多次催促买方派车,但直至6月8日仍未派车,卖方只好将荔枝以100万美元的价格卖给了新的买方,为此,卖方与原来的买方发生了争议。
5、 某合同规定,卖方应于12月1日以前交付机床100床,总值50万美元。7月1日,卖方通知买方:因为市场价格上涨,机床供不应求,除非买方支付60万美元,否则不交货。买方不同意卖方的要求,坚持仍按照合同价格付款。买方曾于卖方通知后向另一供应商询价,拟进行替代交易,另一供应商可以在12月1日前交付货物,价格为56万美元,但买方没有进行替代交易。等到12月底,买方不得已从另一供应商处以62万美元的价格进行了替代交易,并向卖方要求赔偿损失。买卖双方就赔偿数额发生了争议。
第十章 货物所有权与运输风险转移
第一节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第二节 运输风险的转移
第一节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一、货物买卖的实质:所有权的买卖
二、各国国内法对所有权的规定
合同成立时所有权转移
货物被特定化时所有权转移
交付货物时所有权转移
提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时所有权转移
三、CISG对货物所有权的规定
CISG第4条
CISG第30条
四、《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的规定
第6条:卖方提交提单时货物所有权转移
五、合同所有权条款签订应注意事项
所有权条款是合同最重要的条款
卖方转移所有权的条件
买方支付价款的条件
第一节 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案例:
1、 一FOB合同规定:买方预付货款后卖方交付货物。买方按规定预付货款,并指定船舶到达装运港,正待接收货物时,卖方宣布破产。工作人员前来码头欲将货物出售以偿还卖方债务,买方以货款已付、所有权已转移为由,阻止工作人员出售货物,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如果你是买方,从本案中得到什么启示?
2、一电视机厂家和一个商场签定出售电视机的买卖合同:商场出售一半电视机后再付款。但商场刚刚出售几台电视机就宣告破产。破产工作人员要出售电视遭到电视机厂家的反对,双方发生争议。
问题:如果你是卖方,从本案得到什么启示?
第二节 货物运输风险的转移
一、运输风险的种类、含义、转移后果及转移前提
多种风险:商业风险、外汇风险、信用风险等
风险与当事人责任的不同
风险转移后果
66条 货物在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后遗失或损坏,买方支付价款义务并不解除,除非这种遗失或损害是由于卖方的行为或不行为所造成。
风险转移前期
第67条 在货物以货物上加标志、或以装运单据、或向买方发出通知或其他方式清楚地注明有关合同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
二、运输风险转移时间的原则
物主承担风险(英国货物买卖法)
交付货物时风险转移(美国统一商法典、买卖合同公约)
买方承担运输风险的合理性
CIST与“Incoterms”对货物运输风险转移规定
第二节 货物运输风险的转移
二、买卖合同公约对风险转移时间的规定
涉及货物运输时的风险转移
第67条 (1)如果销售合同涉及到货物的运输,但卖方没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交付货物,自货物按照销售合同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转交给买方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如果卖方有义务在某一特定地点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在货物于该地点交付给承运人以前,风险不转移到买方承担。卖方受权保留控制货物处置权的单据,并不影响风险的转移。
涉及问题:
如何理解“有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和“无义务在特定地点交货”
风险转移时间与卖方交付货物的时间比较
提交单据与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风险转移后、所有权转移前的空隙问题(所有权、货物损害)
第二节 货物运输风险的转移
三、运输途中出售货物的风险转移
第68条 对于在运输途中销售的货物,从订立合同时起,风险就转移到买方承担。但是,如果情况表明有此需要,从货物交付给签发载有运输合同单据的承运人时起,风险就由买方承担。尽管如此,如果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货物已经遗失或损坏,而他又不将这一事实告知买方,则这种遗失或损坏应由卖方负责。
涉及问题:
1、为什么在运输途中销售货物
2、运输途中销售货物对贸易术语的选择
3、运输途中销售货物风险转移的基本规则、特殊规则及意义
案例:甲公司为了争取国外市场,先把500辆拖拉机装上船舶甲板上,运往国外。随后与乙公司签订100辆拖拉机的买卖合同,采用CFR术语,并约定在目的港由船长负责把100辆拖拉机分拨给买方。但在运输途中,因为遭受恶劣天气,为了避免船舶的沉没,船长下令把100辆拖拉机推进海里,以减轻船舶的载重量,避免了船舶和剩余拖拉机沉没的危险。到达目的港后,乙公司前来接收货物时,甲公司声称,卖给乙公司的100辆拖拉机全部沉入海底,这是乙公司应承担的运输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剩下的拖拉机都不是卖给乙公司的。为此,双方发生了争议。
第二节 货物运输风险的转移
四、其他情况下的风险转移
1、公约规定
第六十九条 (1)在不属于第六十七条和第六十八条规定的情况下,从买方接收货物时起,或如果买方不在适当时间内这样做,则从货物交给他处置但他不收取货物从而违反合同时起,风险转移到买方承担。
(2)但是,如果买方有义务在卖方营业地以外某一地点接收货物,当交货时间已到而买方知道货物已在该地点交给他处置时,风险方始转移。
(3)如果合同指的是当时未加识别的货物,则这些货物在未清楚注明有关合同以前,不得视为已交给买方处置。
2 、涉及问题:(1)“其他情况下”的两种情况?
(2)卖方营业地和营业地外接收货物的风险转移规则?意义有何不同?
(3)买方接收货物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案例:某EXW合同规定7月交货,卖方6月底把货物备妥包装,存放自己仓库并将提货单给买方。假如买方分别于7月1日、7月31日和8月10日提货。请问风险何时转移?假如合同规定卖方7月交货,交货地点为第三人仓库。其他情况相同,请问风险何时转移?
第二节 货物运输风险的转移
五、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1、对风险转移有影响的违约情形
2、买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FOB买方未及时通知船舶名称及到港时间;
FOB船舶未及时到港等
3、卖方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卖方未根本违约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案例:合同规定1000包一级纺织品,卖方交付950包一级,50包二 级,1000包中500包被海水浸湿。买方如何处理损失?
卖方根本违约时对风险转移的影响
案例:仍如上例,卖方实际交付货物中,50包一级,950包二级,500包被海水浸湿。买方如何处理损失?
CISG:第七十条 如果卖方已根本违反合同,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和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不损害买方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4、 涉及问题:
(1)如何理解“不损害因此种违反合同而可以采取的各种补救办法” ?
(2)“卖方根本违约时风险不转移”是否正确?
第二节 货物运输风险的转移
案例:
卖方交货严重不符,买方依法宣告合同无效,把货物存放码头仓库,通知卖方及时提取,并催促卖方退货款。卖方退款后,前来提货时,货物灭失,与买方发生争议。
第十一章 国际贸易支付法律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
第三节 信用证
第四节 保理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一、国际贸易支付中的票据
1、 汇票(付款的指示)
2、 本票(付款的承诺)
3、 支票(特殊的汇票)
二、关于票据的国际立法
1、英美法系
2、日内瓦公约法系(大陆法系)
三、汇票(付款命令)
1、汇票的含义:
指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其指定人的票据。
2、种类
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出票人)
跟单汇票与光票(是否随单)
即期汇票与远期汇票(付款时间)
第一节 国际贸易支付工具
3、汇票的使用程序
即期: 出票→转让→付款提示→ 付款(拒付)→追索
远期: 出票→转让→承兑提示→ 承兑→付款提示→ 付款(拒付)→追索
4、汇票的转让:
转让人(前手)(背书人)→受让人(后手)(被背书人)
转让人的责任
保证汇票能够得到承兑和付款
保证背书是连续的
保证其直接前手背书的真实性
受让人的权利
以自己的名义要求汇票上的付款人承兑和付款
在遭到拒付时,向前手转让人直至出票人行使追索权
有权将汇票再度背书转让,但禁止转让的汇票除外
转让的手续(背书)
记名背书
空白背书
一、汇付的含义及性质
买方主动付款
商业信誉
支付程序:
买方
卖方
汇出银行
(买方所在地)
汇入银行
(卖方所在地)
①买卖合同关系
②委托付款
③ 委托付款
④通 知
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
二、托收的含义及性质
卖方主动要求买方付款
商业信誉
支付程序
委托人(卖方)
付款人(买方)
托收银行
(卖方所在地银行)
代收银行
(买方所在地银行)
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
⑵ 委托收款
⑶ 委托收款
⑷ 通 知
⑸ 付 款
⑹ 通 知
⑺ 通知
⑴ 买卖合同规定
三、托收的种类:光票托收和跟单托收
(一)跟单托收分类:付款交单(D/P)和承兑交单(D/A)
1、付款交单托收程序示意图
付款交单(D/P)托收示意图
(见票后10天付款,付款后交单)
委托人
(卖方)
付款人
(买方)
托收银行
(卖方所在地)
代收银行
(买方所在地)
1 买卖合同(D/P)
2 委托收款
3 委托收款
4 承兑提示
5 承 兑
6 付款提示
7 付 款
8 交 单
9 通知
10 通 知
等
待
2、承兑交单(如见票后一个月付款,付款后交单)程序示意图
承兑交单(D/A)托收示意图
(见票后10天付款,付款后交单)
委托人
(卖方)
付款人
(买方)
托收银行
(卖方所在地)
代收银行
(买方所在地)
1 买卖合同(D/A)
2 委托收款
3 委托收款
4 承兑提示
5 承 兑
7 付款提示
8 付 款
6 交 单
9 通知
10 通 知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支付方式产生的背景
二、信用证支付方式的含义及特点
三、信用证支付方式的操作过程及示意图
1、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
2、买方按合同规定申请开证银行开证,提供担保,按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
3、开证银行据开证申请书,开出信用证(卖方为受益人,卖方开出汇票)交给通知银行
4、通知银行核实信用证真实性,将信用证转交给受益人。
5、受益人审核信用证;装运货物备齐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向议付银行交单索款
6、议付银行审核单据相符后,扣除利息,把货款垫付给卖方。
7、议付银行将汇票和货运单据一起寄交给付款银行,索偿款项。
8、付款银行审核货运单据与信用证相符后,付款给议付银行。
9、开证银行通知买方付款赎单。
10、买方付款。
11、开证行交单。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
问题:开证行开证意味什么?为什么开证?有无风险?议付行为什么议付?有无风险?开证行遭买方拒付怎么办?
开证申请人
(买方)
受益人
(卖方)
付款银行 开证银行
通知银行 议付银行
⑴
⑵
⑶
⑷
⑸
⑹
⑻
⑺
⑼
⑽
(11)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
四、信用证下各方当事人的关系
1.开证申请人的责任
第一,按照买卖合同规定的时间开出信用证;
第二,根据买卖合同内容填写开证申请书
第三,向开证银行提供保证,并保证单据相符时付款赎单
第四,向开证银行付款赎单,在买方付款赎单之前,单据属于开证银行
第五,如果开证银行破产,买方有义务向卖方付款,承担第二性付款责任。
2.开证申请人的权利
第一,有权在付款赎单对单据进行审核,发现不符点,有权拒绝付款赎单
第二,付款赎单之后,对货物有权进行检验,发现不符有向卖方索赔权
第三,有权要求卖方提供履约保证,未提供时有权不申请开证。
3.开证银行的责任
第一、开证银行按照开证申请书指示,正确、及时地开出信用证
第二,向受益人及其他汇票持票人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第三,开证银行审单付款是终局的,如果申请人拒绝付款赎单,无追索权。
4.开证银行的权利
第一,在开出信用证之前,有权向申请人收取保证金及手续费等费用
第二,对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有权严格审核
第三,付款后,如申请人不能付款赎单有权处理单据或货物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
五、信用证的主要内容及种类
六、信用证交易的特点及利弊
1、特点: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银行信用;独立的自足的文件;独立的纯粹的单据交易
2、利弊:卖方收汇风险小;买方被欺诈风险大
七、开证银行银行如何审单(审单原则)
1、严格相符(单单相符、单证相符); 2、相符标准(单证表面文字记载相符)
3、UCP第13条a:银行必须合理小心地审核信用证上规定的一切单据,以便确定这些单据表面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合。本惯例所体现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是确定信用证所规定的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依据。单据之间表面不一致,即视为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
第15五条: 银行对于任何单据的形式、完整性、准确性、真伪性或法律效力,或对于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性及/或特殊性条件,概不负责;银行对于任何单据中有关的货物描述、数量、重量、质量、状况、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与否,对于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运输行、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它任何人的诚信、行为及/或疏忽、清偿能力、执行能力或信誉也概不负责。
八、开证银行为何对开证申请人如此“不负责任”
1、 卖方的信誉风险由买方自己承担
2、开证银行不是买方的“警察”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
九、国际贸易诈骗分类
1、信用证诈骗
卖方利用信用证欺诈买方,伪造单据
买方伪造信用证欺诈卖方,假信用证
买卖双方互相勾结利用信用证欺诈银行,假单据骗取银行垫款
信用证软条款
2、海运上的诈骗,“鬼船”
货物装上船舶后,船舶失踪
船东把货物运到港口管理最乱的国家,如菲律宾卸货卖掉
容易被鬼船诈骗的情况:
船舶与船公司
货物
运费
3、保险上的诈骗:船东骗取保险赔款
老龄船舶,大保险金额
凿沉船舶、烧毁船舶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
软条款信用证含义、性质及主要表现方式
1、含义:软条款是指信用证中加列各种条款致使信用证下的开证银行付款与否不是取决于单证是否表面相符,而是取决于第三者的履约意识或履约行为,从而减/降低银行信用程度的条款。
2、性质:使信用证名义上不可撤销,但实际上属于可撤销,开证申请人通过“软条款”在一定程度上限制着银行作为第一付款人的地位,使银行信用受制于商业信用,大大降低了银行信用。
3、软条款信用证的主要表现方式
信用证暂不生效条款。如买方申领到进口许可证或复样确认后生效
信用证规定商品在进口国检验,如不符合进口国标准,银行拒付货款
一些单据必须由开证申请人或其指定人,或受益人不熟知的某机构出具
装运日、装运港、船公司、船名须征开证申请人指示,开证申请人却不及时安排或落实
信用证条款自身互相矛盾,如运输单据为Airway Bill,却以仅适用于海洋和内河运输的价格术语如CIF成交,使受益人无法执行
要求受益人将一份正本提单径寄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可凭正本提单不付款而先提货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
十、信用证交易遵循的原则
(一)信用证交易独立
(二)信用证交易欺诈例外
银行在一般情况下遵循信用证交易独立的原则,但如果确有证据可证明卖方实施了欺诈行为,银行可拒付货款,买方也可要求开证行拒付,或向法院申请禁令,禁止银行付款。
(三)国际社会对 欺诈例外原则的态度
1、英国对信用证欺诈的处理原则是:信用证独立原则不应用来保护欺诈。
2、《美国统一商法典》第109条规定: (1)当然,适用例外的首要条件必须是存在欺诈,且须为“实质性”的欺诈;“实质性欺诈”一般指“受益人没有明显的期望兑付的权利,并且在事实上也没有支持此种兑付的基础, 即可构成实质性的欺诈。关于欺诈的举证责任当然也应由买方承担。 (2)须是银行在支付前知悉欺诈之情事。如果是开证行在支付后方知悉欺诈,则根本就无所谓再引用欺诈例外。 (3)申请人欲求开证行之拒付,其常规求援手段为获得法院的禁付令。
3、国际商会: “议付行提示被证明是伪造的单据时,其利益受到UCP5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9条的保护,除非议付行本身是欺诈的当事方,或者在单据提交前知悉其为伪造,或者没有克尽职责,发现表面的伪造的痕迹。”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
十一、香港杨先生的话《外贸及海运诈骗—货物索赔新发展》
在世界范围内,每年都会发生大量的形形色色的经济诈骗活动。根据国际商会、联合国和国际警察组织等的不完全统计,近年来的经济诈骗总额高达315亿美元。随着中国对外贸易的不断发展,由于经验不足等原因,国内外对外贸易因诈骗而受到的损失是很大的。国际商会记载的第一个诈骗案件就是发生在1948年的中国。如果因诈骗而遭受的损失占中国外贸总额的5—10%,则每年损失金额也是十分惊人的。(P1,第一短)
我参加过一次会议,美国联邦调查局一封报告讲,世界各地有组织的犯罪集团看到贸易诈骗最赚钱,风险最小,比走私毒品等要安全得多,就大规模地进入了这个圈子。所以,我不愿意处理诈骗案件,的确是非常危险。
如有一个大案子,伊朗政府与法国商人做军火生意被骗,损失巨大。他们在买卖合同及信用证里明文规定:待货物装运后,伊朗指派的三个监装的军人发密码给伊朗在伦敦的结汇银行,银行受指示后方可结汇。这样本来伊朗好象是挺有保障的了。可结果呢,事前伊朗派出的军人被卖家绑架,因此,骗子掌握了密码,顺利结汇,很明显,这是有组织的犯罪集团干的。(P88。第一段)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
十二、1989年最高院《关于印发全国沿海地区涉外、涉港澳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文 件 号】法(经)发〔1989〕 【颁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的 问题,根据在国际上长期广泛适用的《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银行信用证是银行以 自身信誉向卖方提供付款保证的一种凭证,是国际货物买卖中常用的付款方式,也是我国对 外贸易中常用的付款方式。
信用证是独立于买卖合同的单据交易,只要卖方所提交的单据表 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要求,开证银行就负有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的义务,如果单证不符,开证 银行有权拒付,无需由法院采取诉讼保全措施。信用证交易和买卖合同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 关系,在一般情况下不要因为涉外买卖合同发生纠纷,轻易冻结中国银行所开信用证项下货 款,否则,会影响中国银行的信誉。
根据国际国内的实践经验,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卖方是利 用签订合同进行欺诈,且中国银行在合理的时间内尚未对外付款,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 可以根据买方的请求,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在远期信用证情况下,如中国银行已承兑了汇 票,中国银行在信用证上的责任已变为票据上的无条件付款责任,人民法院就不应加以冻结 。所以,采用这项保全措施一定要慎重,要事先与中国银行取得联系,必要时应向上级人民 法院请示。对于中国涉外仲裁机构提交的冻结信用证项下货款的申请,人民法院也应照此办理。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
十三、汇付、托收及信用证三种支付方式的比较及选择
手续依次逐渐复杂
费用也依次逐渐增多
商业风险和银行风险
卖方收汇风险:
汇付下的预付货款
汇付下的货到付款
托收下付款交单
托收下的承兑交单
不可撤销的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
三种支付方式的选择
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支付方式,通常总有信用证方式在内;如大部分货款用信用证先支付,少部分货款于货物到达后用汇付方式支付;
再如,卖方开两张汇票,一张光票用于信用证方式下,收取部分货款,另一跟单汇票,用于托收方式下,收取另一部分货款
案例:驻英华侨的工艺品买卖
第四节 国际保理
一、国际保理产生的背景
随着现代运输和通讯的发展,贸易市场大为繁荣,但出口商同时也发现自己面临着日趋激烈的竞争,国际贸易市场越来越趋向于买方市场,买方市场的形成,使得买方越来越坚持采用有利于自己的支付方式,即赊销方式,且通常情况下为付款期限在120天以内的赊销。
资料统计,目前赊销贸易已占全球贸易总额的70%左右。许多出口商意识到,要在贸易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就必须采用赊销方式。这一点在向发达国家出口显得尤为重要。如何防范赊销贸易下出口商的收汇风险?国际保理业务应运而生。
二、国际保理的含义及发展现状
国际保理是国际保付代理的简称,又称保理、保付代收或承购应收账款业务等。它是指在国际贸易中,在以托收(D/A)、赊账等商业信用出口货物时,出口商交货后把应收账款的发票和装运单据等转让给保理商,由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包括进口商资信调查、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账款催收、财务管理以及贸易融资等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国际保理克服了信用证方式资金占用、手续繁琐、机制僵化、贸易欺诈等弊端,在发达国家国际保理已代替信用证在国际贸易中发挥越来越重要作用。近年来,国际保理业务得到了迅猛发展,据联合国贸发中心1998年的统计数据,在国际贸易结算中,L/C(信用证)使用已经降至16%,在发达国家甚至降至10%以下。另据国际保理联合会秘书长透露,1999年全球保理业务量达到5000多亿美元,在欧美国家间贸易结算中保理基本上取代信用证,占据了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第四节 国际保理
三、国际保理的做法
通常由卖方所在国的出口保理商与买方所在国的进口保理商分工合作共同完成保理服务。出口保理商对出口商负责,向出口商提供融资和应收账款管理服务,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进口保理商对买方负责,为买方向出口保理商提供信用额度,催收未清偿发票款项,并保证买方到期付款;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相互负责,签订保理商间协议。由于进口保理商与买方同处一国,它的介入使对买方的信用评估变得相对容易 。
四、国际保理业务主要程序
1、卖方在赊销方式成交前,把合同内容和进口人名称通知出口保理商。
2、出口保理商将有关资料通知进口保理商,由其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出口保理商。
3、出口保理商对可以认可的交易与出口商签订保理协议,协议内明确规定信用额度,即买方能够支付的最大数额。
4、出口商在保理协议规定的额度内与进口商签订买卖合同。
5、出口商按合同规定发货,取得运输单据和其他商业单据,并在单据上注明应收账款转让出口保理商。
6、出口保理商收到全套单据后,将单据转交进口保理商。由进口保理商负责向进口商收款,并将款项拨交出口保理商。
7、出口保理商将收到的货款扣除手续费后交付出口商。若按协议规定,在出口商交单后已预支部分货款(一般为50% - 90%),则应在付款时扣除预付款的本息。
8、如进口商不能按时付款或拒付,保理商应负责追偿和索赔。并按协议规定的时间向出口人付款。
第四节 国际保理
五、国际保理与其他三种支付方式的比较
国际保理业务有别于汇款、托收和信用证三大传统国际结算手段,其无论对出口商还是进口商都具有独特的应用优势。
对出口商而言,保理商可以代替出口商对进口商资信状况进行调查与监督,克服信息障碍,从而为出口商的销售政策提供准确的依据和信息。出口商在货物装运毕并向保理商转让发票等单据后,即可获得80%以上的融资,提高收汇速度,加快资金融通。只要出口商的交货条件符合合同规定,出口商即可将进口商破产或拒付等经营风险、信用风险完全转移给保理商,相比L/C付款方式,能更大程度地保护出口商的利益。 保理业务由于建立在赊销交易基础上,其实际相当于为买方提供了信用放款,从而也起到鼓励买方进口和建立长期合作的作用。
对进口商而言,由于保理业务通过保理组织进行结算,可以省去买方高昂的开证费用及押金等支出,降低了买方的交易成本。保理结算的延期付款,也相当于为买方提供了信用放款,从而提高了其资金利用率
第十二章 国际电子商务法律问题
第一节 EDI与国际货物贸易
第二章 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 第三章 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立法
第一节 EDI与国际货物贸易
一、EDI以及在国际货物贸易中的应用 、
传统国际贸易
当事人借助信函、电话、电报和传真等通讯方式
要约、承诺、发货、保险、结汇以及报关,离不开纸面文件
这些文件以纸张为载体,有的要求亲笔签名才具有法律效力
一笔货物交易涉及的单证有几十份,在多个部门流转
书面文件的传输,成本高、传输慢、重复性劳动多,差错率大
“小批量、多品种、快交货”下,书面文件显示出诸多不方便之处
电子数据交换
电子数据交换被称为“无纸国际贸易”或“电子交易”,电子文件替代纸面文件。
EDI技术将交易有关文件如订单、发票、货运单、报关单和进出口许可证等,按照统一标准编制成计算机能识别和处理的数据格式,通过网络在交易双方间进行无纸化传送。
为提高传递速度与质量,信息技术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起来。互联网的发明与广泛应用,使得以电子数据交换为基础的国际电子商务贸易迅猛发展。
网络与数据处理系统的不稳定性、电子文件的可修改性与易复制性,会产生一些“失真”现象。这就使得EDI技术对建立在纸面文件上的传统国际贸易法律制度产生了极大冲击,并产生许多新问题。
第一节 EDI与国际货物贸易
二、使用EDI技术出现的法律新问题
1、形式大不相同
2、签字和认证。许多国家法律要求某些合同、文件或单据必须经当事人签名或书面认证。EDI交易虽有电子签字技术,但如何认证电子签字是一个重要法律问题。
3、电子合同。电子合同涉及到要约、承诺、合同成立时间和地点等问题。EDI合同订立是一种自动化操作,要约和承诺因传送、操作失误等原因常常不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这种错误往往在合同被执行后才能发觉。这就涉及到该合同能否依传统法律原则被认定为无效或撤消等问题。EDI合同下表示承诺的文件可以在任意时刻、任意地方发出,涉及到合同成立时间与地点问题。
4、涉及安全和证据。如何防止出错、篡改和欺诈和将电子数据内容泄露给未经授权的人;未发通知或通知错误的责任问题;存储在计算机内的电子文件能否在诉讼中被法院采纳为证据及其价值、如何界定EDI贸易中原件问题等。
5、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传统法律的管辖权确定和准据法选择都是以连接点为依据或纽带的,如“缔约地”、“履行地”、“侵权行为地”等,电子合同下需要确认网络环境中的连接点及如何确定新的连接点问题。
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
为解决EDI贸易出现的法律新问题,国际社会和一些国家积极寻求解决办法。
如美国制定了《国际与国内商务电子签名法》、《统一电子交易法》、《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等。
许多国际组织都制订了一些有关应用EDI进行贸易活动的“统一规则”和“统一标准”。其中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国际商会及国际海事委员会分别制订了《电子商务示范法》、《数据电传交换的统一行为守则》及《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守则》,在国际交易中具有很大影响。
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1996年国际海事委员会通过《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规定:当事人通过电子提单密码转让来代替传统提单的背书转让,以达到同样目的。其具体过程是:承运人接收货物后,按照发货人电子地址给发货人收到货物的电讯通知(其中包括同意日后传输的密码),发货人成为持有人。即“持有人是惟一可以向承运人.要求放货、.指定收货人、.向另一方转让支配权、向承运人发出指示,如同一个书面提单持有人一样。” 在电子提单与书面提单并存时,贸易欺诈风险会大大加大,如无单放货、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问题由于电子提单的使用会更加隐蔽,严重程度也会大大增加,两者如何协调也是一个问题。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电子商务示范法》 立法背景:
20世纪80年代初联合国贸法会开始探讨EDI法律问题
1984年第17届会议讨论《自动数据处理法律问题》,决定将自动数据处理在 国际贸易流通上所引起的法律问题优先列入计划,开始对EDI全面研究。
1993年贸法会审议世界上第一个EDI统一法草案。
1995年第28届会议决定采用了“示范法”(Model Law)这一名称。
1996年贸法会第29届会议决定将“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取代EDI一词,并将《示范法草案》改名为《电子商务示范法》。
第二节 电子商务的国际立法
(二)《电子商务示范法》立法目的 《电子商务示范法》向各国立法者提供一套国际公认的规则,说明怎样去消除EDI用于国际贸易后与纸面交易产生的法律障碍,有助于所有国家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其基本目的是在电子交易和纸面交易间建立一种等同效应。如,在功能上,签字的作用是证实签字人的身份和签字人对文件内容的同意,数据电文只要符合这两项要求,即应为法律所接受。
(三)《电子商务示范法》主要内容 1.适用范围及解释规则 《示范法》第1条:“本法适用于在商业活动方面使用的、以一项数据电文为形式的任何种类的信息。” 第3条规定“对本法作出解释时,应考虑到其国际渊源以及促进其统一适用和遵守诚信的必要性。对于由本法管辖的事项而在本法内并未明文规定解决办法的问题,应按本法所依据的一般原则解决。”该条内容,显然是受《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7条一致。
2、关于数据电文适用的法律规则 对于数据电文的法律适用,示范法基本上采纳了“功能等同”原则,即电子文件视同纸面文件,具有同样法律效力。示范法第5条:不得仅仅以某项信息采用数据电文形式为理由,而否定其法律效力 的有效性或可执行性。
第三节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
一、EDI在我国对外贸易中的应用
我国对EDI的研究应用起步较晚,1990年第一届“中文EDI标准研讨会”举行,标志EDI概念首次引入大陆。1996年我国成立了“国际贸易EDI中心”(1997年改名为“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
EDI已经成为国际贸易的主导方式,越来越多的国家将政府行为作为加速推广应用EDI的重要措施,一些贸易商也明确宣称,把应用EDI作为选择贸易伙伴的重要标准。EDI作为高新技术在贸易领域已成为一种新的贸易壁垒。在外贸领域推行EDI,意味着外贸经营管理工作从传统的手工操作转移到现代计算机及其通信技术的基础上,使我国外贸管理体制更有效更健全,利于促进我国外贸企业实现实业化、集团化和国际化。
《合同法》基本扫除EDI应用在我国所遇到的最大法律障碍——书面形式与EDI合同的成立问题。由于EDI应用带来的法律问题是多方面的,涉及不同的法律领域和法律部门。除书面形式和合同成立这两个方面的问题外,还包括证据、签字、网络经营人的责任、国际民事管辖权、法律适用等方面问题。这些问题,我国立法尚未作出规定。
第三节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
二、我国对电子商务的立法
199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是我国第一部正式涉及EDI的国内立法,共有4个条款对以数据电文的方式订立的合同所带来的法律问题予以规定。分别是第11条、第16条第2款、第26条第2款及第34条第2款。
(一)书面形式
《合同法》对合同形式规定宽松,取消了书面形式要求,承认口头合同效力,且扩大书面形式的含义。第11条明确指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可见,书面合同既包括传统的纸面形式的合同,也指以数据电文为载体的合同。对于数据电文涵纳的范围,我国《合同法》借鉴了《示范法》第2条中的规定。
(二)数据电文的到达时间
合同法》第16条第2款和第26条第2款都是关于如何认定数据电文到达时间的。前者指出:“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特定计算机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计算机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计算机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后者涉及以数据电文的方式作出的承诺到达的时间,其标准与前者完全相同,即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的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很明显,以上条款基本上参照了《示范法》第15条第2款的内容。
第三节 我国关于电子商务的立法
(三)合同成立的地点
《合同法》第34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地点;收件人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地点。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可见,我国《合同法》中电子合同成立的地点,受制于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缺乏约定时,以主营业作为第一标准,以经常居所作为替代标准。这与《示范法》第15条第4款有较大差异,后者主张以与基础交易具有最密切联系的营业地作为合同成立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