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性质
我们都知道,土地是规国家所有的,所以有时候需要缴纳一些
相关的费用,很多人对此并不理解。那么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什么?土地
使用权出让金如何计算?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性质是怎样的?针对这几个
问题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详细介绍一下,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是政府将土地使用权出让给土地使用
者,并向受让人收取的政府放弃若干年土地使用权的全部货币或其他物品
及权利折合成货币的补偿。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又叫国有土地使用权出
让收入,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或土地出让金,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
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
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个人住房土地使用权转让应补交的土地出让金标准:1990年 5
月 19日以前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地价的 30%收取;1990
年 5月 19日(含当日,下同)以后取得的,按签订出让合同之日的标定
地价的 60%收取。
1、 有实际成交价的,且不低于所在级别基准地价平均标准的
按成交价不低于 40%的标准计算出让金,若成交价低于基准地价平均标准
的,则依照全部地价 40%计算。
2、 发生转让的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时,按基准地价平均
标准的 40%计算。
3、通过以上方式计算的土地出让金数额,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有
异议的,由受让人委托有资质的土地估价机构进行评估,按评估价的 40%
计算土地出让金。
4、划拨土地使用权成本价格占土地价格的最高比例不得高于
60%,在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价格计算出让金时,必须将成本价格换算成市场
土地价格,再按不低于 40%的标准计算土地出让金。
土地出让金是一个与土地和土地使用权相联系的新范畴,是一
个土地财政问题。土地出让金,在社会主义宏观调控中具有双重功能:一
是调节土地的利用,改进和调整产业结构,包括一二三产业结构、各业内
部结构等,制约或促进经济发展;二是土地出让金的分配,作为调整市场
经济关系的经济杠杆,调控在国家、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之间合理分
配土地收益,调节市场竞争关系等。
土地出让金,实际上就是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若干年限
的地租之总和。现行的土地出让金的实质,可概括为它是一个既有累计若
干年的地租性质,又有一次性收取的似税非税性质的矛盾复合体。土地出
让金具有地租而非税性质。税收是国家作为管理者对纳税人为国家缴纳的
经济义务,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土地出让金,将累计若干年地
租总和,采取一次性收取,则又似有税收的非租性质。土地出让金自身就
是这样一个内在矛盾的复合体。也就是说,土地出让金,是租非税,似税
非税。
土地出让金已成为地方政府预算外收入的主要来源。
土地出让金准确地说,是土地使用权的交易价格;也可简单地
理解为地价,其价格高低取决于土地市场的供求关系。
对土地出让金的使用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土地出让收入主
要用于征地和拆迁补偿支出、土地开发支出、支农支出和城市建设支出
等。
在土地国有的情况下,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土地使用权
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国土部要求开发商必须在 1年或 2年内开
发,如囤积土地要罚款或收回土地使用权,但地方政府多数不执行多数袒
护开发商,导致房源紧张房价暴涨),土地使用者一次性或分次支付的一
定数额的货币款称为土地出让金。土地出让的高低与土地的用途、位置和
土地出让年限紧密相关。土地出让金一般一次性支付。但有的土地的出让
金金额巨大、办理出让手续所需的时间较长,所以也有多次支付的形式。
可见这种多次支付和现在时兴的“年租制”还是有所不同的。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土地使用权出
让金的性质”等相关法律知识。土地的使用权出让金是有标准的,相信大
家听过上文都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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