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上市公司实务培训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2010年7月及8月北京1
1关连交易规则的修订赵佩雯上市科副总监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1我们于2010年10月修订此简介会资料中的例子18 及19 ,以反映于2010年9月刊发的常问问题系列十问题10A及14A所述的过渡期安排。
背景•2009年10月2日–刊发建议修订关连交易规则的咨询文件•2009年12月2日–咨询期结束•2010年5月20日–刊发咨询总结及《上市规则》的有关修订•2010年6月3日–有关《上市规则》的修订正式生效3
修订有关《上市规则》的目的•确保《上市规则》以持平及具成本效益的方式,达到其目的和原意•回应市场意见: 部份关连交易规则,对发行人构成不必要的负担或限制•对若干不能达到原来目的的《上市规则》,作出修订4
讨论范围(1) 有关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豁免(2)最低豁免水平(3) 关连人士的范围•关连人士的定义•联系人的定义(4) 其它修订(5) 过渡期安排(6)进一步检讨5
(1) 有关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豁免6
有关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豁免(a)豁免的范围(b)如何界定「非重大附属公司」(c)按规模测试,来评定附属公司是否重大(d)涉及「非重大附属公司」的交易,适用的附加规定(e)持续关连交易7
豁免的范围•关连人士包括:−董事及主要股东¾于上市公司层面¾于附属公司层面8
豁免的范围新修订的《上市规则》•如上市公司与关连人士进行交易,而该关连人士纯粹因为与「非重大附属公司」有关系而成为关连人士,则有关交易可获豁免9
豁免的范围合营公司合伙人上市公司>50%>50%≥10%其它A附属公司联系人附属公司占上市公司总资产、于上市公司层面没盈利及收益的比例很关连交易有任何关系小−合营公司合伙人及其联系人属关连人士,纯粹因为合营公司合伙人与A附属公司有关连关系−A附属公司是「非重大附属公司」Æ豁免上市公司与合营公司合伙人(或其联系人)按照一般商务条款进行的关连交易10
如何界定「非重大附属公司」附属公司如属以下情况,则为「非重大附属公司」:•于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其资产比率、盈利比率及收益比率均少于5%; 或•于最近三个财政年度(如涉及的财政年度少于三年,则由该等附属公司注册或成立日起计),其资产比率、盈利比率及收益比率均少于10%发行人可否由采用「三年测试」改为采用「一年测试」,又或由采用「一年测试」改为采用「三年测试」?可以11
如何界定「非重大附属公司」例子12010年3月: 上市公司公布截至2009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帐目2010年9月: 上市公司与合营公司合伙人(A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进行首次交易A附属公司占上市公司的百分比率2007全部多于10%20086% 至8%2009全部少于5%上市公司与合营公司合伙人进行首次交易时,按「一年测试」(即于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全部百分比率少于5%),A附属公司属「非重大附属公司」Æ首次交易可获豁免12
如何界定「非重大附属公司」例子1 (续)2011年3月: 上市公司公布截至2010年12月31日止财政年度的帐目2011年5月: 上市公司与合营公司合伙人进行第二次交易A附属公司占上市公司的百分比率20086% 至8%2009全部少于5%20104% 至7%上市公司与合营公司合伙人进行第二次交易时,按「三年测试」(即于最近三个财政年度,全部百分比率少于10%),A附属公司是「非重大附属公司」Æ第二次交易可获豁免13
如何界定「非重大附属公司」例子2 : 有关最近收购的附属公司的评定准则200720082009201020062006年1月:2010年3月:2010年7月:2009年2月:B公司成立公布2009财政上市公司与B公司的上市公司收购B年度的帐目董事进行交易公司100%股权上市公司可否参考B公司在收购日期后(2009年2月)的财务资料,来评定B公司是否属「非重大附属公司」?不可以。发行人应以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即2009年)/三个财政年度的财务资料(即2007至2009年),作为评估基础(常问问题系列十, 问题2)14
按规模测试,来评定附属公司是否重大•根据附属公司的100%资产总值、盈利*及收益**来计算* 指未扣除税项及少数股东权益的盈利** 指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益•按上市集团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或最近三个财政年度已公布及经审计的帐目为计算基础15
按规模测试,来评定附属公司是否重大例子3上市公司合营公司合伙人30%70%A附属公司2010年2月1日:上市公司以配售新股方式集资2010年5月1日: 交易–上市公司向合营公司合伙人购入一项物业当上市公司评定A附属公司是否重大时,是否须就配售新股所得款项,调整资产比率?16
按规模测试,来评定附属公司是否重大例子3 (续)不可以计算资产百分比率:分子分母A附属公司是否重A附属公司最近一个财上市集团最近一个财政年度(或最大(适用于非重大政年度(或最近三个财政近三个财政年度)已公布帐目中的附属公司豁免)年度)的100%资产总值资产总值交易的重大性拟收购资产的价值上市集团最近一个财政年度已公布帐目中的资产总值+配售新股(适用于交易分类)后的实收款项(常问问题系列十, 问题1)17
按规模测试,来评定附属公司是否重大•若涉及的人士与超过一家附属公司有关连,相关附属公司的总资产、盈利及收益将会合并计算18
按规模测试,来评定附属公司是否重大例子4交易合营公司合伙人上市公司20%10%5%* A, B 及C附属公司A附属公司*B附属公司*C附属公司*是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A及B 附属公司的总资产无须合并计算,因为合营公、盈利及收益将会合并计司合伙人与C附属公司的关算,从而评定它们对上市系,不会令合营公司合伙人公司是否重大成为关连人士19
按规模测试,来评定附属公司是否重大若计算任何百分比率时,出现异常结果,我们可能会:•不理会有关的规模测试•考虑发行人提供的其它规模测试,以作替代20
按规模测试,来评定附属公司是否重大例子5A附属公司的百分比率:资产比率盈利比率收益比率20084%5%9%20095%20%30%20108%8%9%•2009年的盈利比率及收益比率特别高,纯粹因为A附属公司于该年度的特殊成绩Æ不视作异常结果(常问问题系列十, 问题5)21
按规模测试,来评定附属公司是否重大例子6: 有关新成立而未及提供首份帐目的附属公司的评定准则在合营公司成立后,供应原材料给上市公司合伙人上市公司>10%>50%新成立的合营公司评定合营公司是否重大的其它规模测试:资产比率上市公司成立合营公司的资本承担总额盈利比率不适用收益比率不适用(常问问题系列十, 问题3)22
涉及「非重大附属公司」的交易,适用的附加规则•若交易属资本性质,以及其中一方为「非重大附属公司」或涉及其资产/证券Æ代价比率<10%23
涉及「非重大附属公司」的交易,适用的附加规则例子7 : A附属公司向合营公司合伙人购入目标公司收购前收购后合营公司合伙人合营公司合伙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10%>10%>50%> 50%A附属公司目标公司A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目标公司9代价比率<10%24
涉及「非重大附属公司」的交易,适用的附加规则例子8 : 上市公司向合营公司合伙人出售A附属公司的权益出售前出售后合营公司合伙人合营公司合伙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90%70%10%30%A附属公司A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9代价比率<10%25
持续关连交易•关连人士与上市公司进行每项交易时,须符合有关豁免的条件•当关连人士因为任何原因,未能再符合有关豁免的条件时(例如: 该附属公司不再属「非重大」或有关的关连人士被委任为上市公司董事)Æ发行人必须就其后与该关连人士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遵守所有有关关连交易的规定26
持续关连交易例子9 : 获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Æ不获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上市公司向合营公司合伙人购买原材料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不再符合有关豁免的条件符合有关豁免的条件•须就其后与该关连人士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遵守所有适用的公告、申报及年度审核的规定(因为符合最低豁免水平而获完全豁免豁免遵守关连交易的规定的交易除外)•若其后交易的金额超出获豁免遵守股东批准规定的最低水平,该交易必须由独立股东批准27
持续关连交易如持续关连交易的协议,具有固定期限及固定条款•关连人士签订协议时,能符合有关豁免的条件,可获豁免遵守持续关连交易的规定•当关连人士未能再符合有关豁免的条件时–就协议余下的期限,遵守所有适用的公告、申报及年度审核的规定–无须取得独立股东批准28
持续关连交易例子10 : 获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Æ不获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具有固定条款)合营公司合伙人出租物业予上市公司,协议具固定条款,为期3年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不再符合有关豁免的条件符合有关豁免的条件•须就其后与该关连人士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遵守所有适用的公告、申报及年度审核规定(因为符合最低豁免水平而获完全豁免的交易除外)豁免遵守关连交易的规定•无须取得独立股东批准29
持续关连交易不获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Æ获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关连人士与上市集团进行持续关连交易时,未能符合有关豁免的条件Æ不获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若关连人士其后能符合有关豁免的条件,上市公司可否应用此项豁免于有关的交易?30
持续关连交易例子11: 不获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Æ获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上市公司与合营公司合伙人进行持续关连交易(例如: 购买原材料或租赁物业)第一年第二年第三年(如上市公司在第2年公布,应用有关的豁免)不符合有关豁免符合有关豁免的条件的条件不再符合有关豁免的条件如上市公司拟就其后的交易应用有关豁免,可以刊发公告遵守公告、独立股东批准、申报请参考例子9及10及年度审核或上市公司可以在第2及第3年,继续遵守申报及年度审核的规定31
(2) 最低豁免水平32
最低豁免水平修改包括:(a)放宽百分比率水平(b)删除限制,容许发行人在附属公司发行证券的情况下,应用最低豁免水平33
放宽百分比率水平百分比率水平(不包括盈利测试)交易类别修订前修订后豁免遵守独立•低于%•低于5%股东批准的规定或或•低于25% 及每年的代价少于1,000万•低于25% 及每年的代价少于1,000 万港元*港元*豁免所有有关•< %•低于1%,而有关交易纯粹因为有关的关的规定连人士与发行人的附属公司有关系或•低于% ,适用于其它关连交易或或•低于%及每年的代价少于100万港•低于5%及每年的代价少于100万港元*元** 豁免小额交易的代价下限,没有改变34
放宽百分比率水平例子12B公司>10%A 公司>10%上市公司>10%>50%>50%X附属公司Y附属公司交易方新的豁免水平(1%)是否能应用到上市公司与以下的交易方所进行的交易?可以,因为A公司是关连人士,纯粹因为它与上市公司的A 公司附属公司有关系不可以,因为B公司同时与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有关系B公司X附属公司不可以,因为X附属公司的关连关系,并不是纯粹出现于附属公司层面,它之所以被视为关连人士是因为B公司(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 拥有X附属公司超过10%的股权35
发行人附属公司发行证券《上市规则》修订前•最低豁免水平不适用于:(i)上市公司或(ii) 其附属公司,发行证券给其关连人士36
发行人附属公司发行证券《上市规则》修订后•发行人附属公司向关连人士发行证券,可应用最低豁免水平A公司发行证券30%发行证券上市公司X附属公司•最低豁免水平:-适用于X附属公司向A公司发行证券-不适用于上市公司向A公司发行证券37
(3) 关连人士的范围38
关连人士的范围上市规则的修订,包括:(a)从关连人士的定义中,删除某类人士(b)限制在某些情况下,非全资附属公司才属关连人士(c)修订联系人的定义39
删除某类关连人士•从关连人士的定义中,删除某类的关连人士−创业板发行人的管理层股东−中国发行人的发起人−中国政府机关的条文,可应用于中国发行人以外的其它发行人(《上市规则》修订前,有关豁免只适用于中国发行人)40
非全资附属公司被界定为关连人士41
非全资附属公司被界定为关连人士(第一类)X先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 50 %≥10%A附属公司> 50 %> 50 %B附属公司C附属公司•A附属公司属关连人士,因为X先生(上市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拥有A附属公司超过10%的股权(《上市规则》(5))•B及C附属公司属关连人士,纯粹因为它们是A附属公司的子公司(《上市规则》(6))42
非全资附属公司被界定为关连人士(第一类)《上市规则》的修订新《上市规则》(1A) :豁免「关连附属公司」(《上市规则》(5)条所述者)与其附属公司之间的集团内部交易X先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 50 %≥10%交易A附属公司•新《上市规则》> 50 %> 50 %(1A)条豁免A, B及C附属公司之间的关连交易B附属公司C附属公司•A/B/C附属公司与上市公司或其它的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交易,仍然会被视为关连交易43交易
非全资附属公司被界定为关连人士(第一类)例子13X先生Y先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上市公司董事)20%80 %≥10%A附属公司>50%交易B附属公司•B附属公司被界定为关连人士,并非纯綷因为它是A附属公司的子公司•B附属公司被界定为关连人士,同时还因为Y先生拥有其超过10%的股权Æ根据《上市规则》(1A),A及B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不能获得豁免44
非全资附属公司被界定为关连人士(第一类)例子13 (续)X先生Y先生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上市公司董事)20%80 %<10%A附属公司>50%交易B附属公司假如Y先生拥有B附属公司的股权少于10%,那又如何?•B附属公司属关连人士,纯粹因为它是A附属公司的子公司Æ根据《上市规则》(1A),A及B附属公司之间的交易,可以获得豁免45
非全资附属公司被界定为关连人士(第二类)《上市规则》的修订新《上市规则》(1) :注明非全资附属公司,不会纯粹因为它是另一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见《上市规则》(1)的定义),而被视为关连人士上市公司> 50 %•根据新《上市规则》(1),> 50 %D附属公司D附属公司不会再被视为关连人士≥10 %E附属公司46
非全资附属公司被界定为关连人士(第三类)《上市规则》的修订新《上市规则》(2) : 注明非全资附属公司,不会纯粹因为它是发行人在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的联系人(见《上市规则》(4)的定义),而被视为关连人士Y先生上市公司(另一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根据新《上市规则》(2),F附属公司不会再被视为关连人士> 50 %≥30%F附屬公司47
联系人的定义48
联系人的定义第一类–根据《上市规则》第条,关连人士(个人或公司)的联系人:(1) 个人(2) 公司修订(a) 家属权益配偶、未满18岁的子女不适用(b) 信托信托中的受托人,而有关的关连人士(信托中的受托人,而有关的关连或其家属权益)为信托的受益人人士身份(或其家属权益)为信托的受益人不变(c) 集团公司不适用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其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d) 「被投资公司」•由关连人士及/或(a)至(c)所述任何人士,个别或合共控制超过30%股权的公司•上述公司的附属公司(e) 由关连人士及/或(a)至(c)•「被投资公司」的控股公司,及该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所述人士个别或合共控制的「被投资公司」之联营•由「被投资公司」*控制的公司•由「被投资公司」控制的公司公司(30%至50%)(30% to 50%); 及该受控公司的附属(30% to 50%); 及该受控公司从定义中删除公司、控股公司、或其控制控股公的附属公司、控股公司、或其司的附属公司。控股公司的附属公司。*指纯粹由(1)(b)所述的受托人控制的「被投资公司」(30% to 50%)49
联系人的定义A公司X 公司(被投资資公司的控股公司)(上市公司的主要股東)>50%70%30%B公司(A公司的子公司)被投資公司70%30%>50%E公司(C(C公公司司的的控子股公公司司))附屬公司C公司>50%>50%F公司(E公司的子公司)D公司•根据新的《上市规则》,A 、B 、C 、D 、E及F公司不会再被视为X公司的联系人50
联系人–如关连人士为公司持50% 以上权益或根据HKFRS或IFRS持有「控制权」经修订的《上市规则》第条财产授予人及保护人B公司()(i)((b)(i))持50% 以上权益或根主要股东Trustee受托人据HKFRS或IFRS持有((i)((b)(ii))「控制权」其它受益人持50% 以上权益或根据HKFRS或IFRS持有「控制C公司及其附屬公司C属权」(()(i).01(b)(i))AA公司及其附屬属公司(1.()(i))((b)(i))个别或合共持有30%或以上投票权或控制董事会成员的组成D公司及其附属公司主要股东的联系人((b)(iv))5151
联系人–如关连人士是为个人经修订的《上市规则》第条财产授予人及保护人董事受托人()(i)((a)(iii))家属权益其它受益人((a(i)((a)(i)&(ii))个别或合共持有30%或以上投票权或控制董事会成员的组成X公司及其X公司及其附董事的联系人附属公司属公司(1.)(v)((a)(v))52
联系人的定义第二类–《上市规则》第(4)条有关联系人的延伸定义「联系人」包括如关连人士#为个人如关连人士为公司其它近亲* #直系亲属#其它各方被视为(第(4)(c)(i)条)不变(第(4)(b)(i)条)例如: 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祖父母、联系人例如: 同居俨如配偶的外祖父母;孙及外孙;父母的兄弟姊妹及其配偶;人士、父母、兄弟、姊妹(第(4)(a)条)堂兄弟姊妹、表兄弟姊妹;兄弟姊妹的配偶、以及子女配偶的兄弟姊妹;以及兄弟姊妹的子女>50%>50%公司公司*新增#本交易所或会将关连人士及其亲属所拥有该公司的权益合并计算,从而决定他们是否合共拥有该公司的大多数控制权。*而这些人士与关连人士之间的联系,令本交易所认为建议中的交易应受关连交易的规定所规限53
联系人的定义例子14兄弟X先生Y先生30%>50%A公司上市公司交易•根据新的《上市规则》,A公司是X先生的联系人Æ上市公司与A公司的交易,须遵守关连交易的规定54
联系人的定义例子15Y先生X先生上市公司(X先生的外甥)(上市公司董事)20%40%交易B公司B公司会否被视为X先生的联系人?•会,因为X先生及Y先生合共拥有B公司大多数的控制权(常问问题系列十, 问题13)55
修订后关连人士的范围1关连人士包括:第(1)条第(2)条第(3)条第(5)&(6)条2发起人及3上市发行人之董事、交易日期前12 个月内在指定情况下的监事(仅就中国发最高行政人员及主要股东*曾任上市发行人之董非全资附属公司行人而言)事管理层股东(只适用于创业2板发行人) (4)4联系人1根据新《上市规则》第(2)条,关连人士一般不会包括「中国政府机关」(在《上市规则》修订前,有关豁免只适用于中国发行人。修订后,有关豁免延伸至中国发行人以外的其它发行人)2《上市规则》修订后,有关人士已从关连人士的定义中移除3《上市规则》修订后,新增《上市规则》第(1)及(1A)条的豁免条文4(i) 修订后,关连人士的定义中将不包括由关连人士控制的「被投资公司」之联营公司(30%至50%)(ii) 关连人士的定义,将延伸至由关连人士之亲属拥有大多数控制权的公司56
(4) 其它修订57
其它修订(a)被动投资者的豁免(b)提供消费品或消费服务的豁免(c)豁免按所占权益比例提供的财务资助(d)有关《上市规则》第(1)(b)(i)条,出售附属公司股权予第三者的豁免(e)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审核58
被动投资者豁免新增《上市规则》如上市公司的主要股东为「被动投资者」,则豁免上市公司与主要股东之联系人进行的属收益性质的交易主权基金(被动投资者)≥10% <30%≥30%≥30%≥30%上市公司及其投资1投资2投资3附属公司供应原材料予上市公司销售货品予投资项目259
被动投资者豁免上市发行人的被动投资者,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属主权基金,或证监会或合适的海外机构认可的单位信托基金或互惠基金2)拥有其它多样化的投资3)该主要股东成为关连人士,纯粹因为它是上市集团的主要股东4)该主要股东并非上市集团的控股股东5)该主要股东没有委派代表加入上市集团的董事会,亦无参与上市集团的管理(包括否定控制权)6)该主要股东与其它关连人士没有关连60
提供消费品或消费服务的豁免有关豁免适用于上市发行人在日常业务中,向关连人士购买或出售消费品或消费服务Æ但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修订前的《上市规则》:发行人不得购买消费品或消费服务为其本身业务用途修定后的《上市规则》:如有关消费品或消费服务有公开市场,而定价具有透明度,则发行人可以购买消费品或消费服务为其本身业务用途例子:−有关价格已对外发布或可公开报价,或在零售店铺展示货品或服务的价格/价格单; 及−有关价格适用于其它独立的消费者61
豁免按所占权益比例提供的财务资助修订前的《上市规则》发行人因为向「共同持有的实体」(并不属关连人士)提供财务资助,必须遵守关连交易的规定,除非所提供的资助是:•按照发行人于该实体所占股本权益的比例; 及•有关担保是个别担保「共同持有的实体」:该公司的股东为上市发行人及其关连人士,而在该公司的股东会上,任何关连人士(但附属公司层面者除外) 有权(个别或合共)行使或控制行使10%或以上的表决权上市公司X先生(上市公司董事)第三者70 %20 %10 %A公司62
豁免按所占权益比例提供的财务资助修订后的《上市规则》•发行人向以下实体提供财务资助,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但有关资助必须按照发行人于该实体所占股本权益的比例及属个别担保:(1)「共同持有的实体」[不变](2)关连人士(发行人为其股东) [新增]情況1第三者上市公司X先生(上市公司董事)50 %20 %30 %关连人士(X先生的联系人) 及「共同持B公司有的实体」情況2第三者上市公司Y先生(上市公司附屬公司的董事)50 %20 %30 %关连人士(Y先生的联系人) ,但C公司不是「共同持有的实体」63
有关《上市规则》第(1)(b)(i)条,出售附属公司股权予第三者的豁免新增《上市规则》•如果符合以下情况,上市公司向独立第三方出售其附属公司的权益,可获豁免遵守关连交易的规定:–有关出售交易属《上市规则》第(1)(b) 条所界定的关连交易,纯粹因为该附属公司的主要股东,在出售交易前为该附属公司的董事、最高行政人员或控股股东(即「控权人」)或其联系人; 及上市公司主要股東≥10%被界定为控权人,纯粹因为其附属公司董事,最高行政附屬公司人员或控股股东的身份-主要股东于该附属公司的权益,不会因为此出售交易而有所改变64
有关《上市规则》第(1)(b)(i)条,出售附属公司股权予第三者的豁免例子16上市公司向Y先生(独立第三者)出售A附属公司10%的股权出售前出售后Y先生上市公司X公司上市公司X公司30%70%10%30%60%A附屬公司A附属公司新的豁免适用于上述情况, 因为:•有关出售交易受《上市规则》第(1)(b)(i)条规限,纯粹因为X公司是A附属公司的控股股东•X公司继续持有A附属公司的30%股权65
持续关连交易的年度审核轻微的《上市规则》修订澄清年度审核的规定,适用于所有持续关连交易(完全豁免的持续关连交易除外)66
(5) 过渡期安排67
过渡期安排•《上市规则》修订前签订的持续关连交易合约Æ在规则修订后进行的持续关连交易,上市公司可应用新的或经修改的《上市规则》68
过渡期安排例子17(常问问题系列十, 问题8)按框架协议,上市公司向合营公司合伙人提供原材料(2009年5月–2012年2月)上市公司合营公司合伙人30%70%A附属公司(「非重大附属公司」)就上述交易,上市公司可否在《上市规则》修订后应用有关「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豁免?可以,上市公司应以公告形式通知股东,日后按该协议进行的交易,它会应用「非重大附属公司」的豁免69
过渡期安排例子18 上市公司发起人(中国成立)按框架协议,上市公司向发起人提供原材料(2010年1月–2013年12月)B附属公司在準備財政年度截至2010年12月31日及以後的年報時,上市公司是否须遵守有关年度审核及申报规定?无须遵守有关规定。(於2010年10月修訂)70
过渡期安排例子19上市公司向其附属公司的董事出租物业百分比率(按年计算)低于1%2010201120093/6/2010•上市公司公布应用有关豁免遵守年度审核•2010及2011年內按协议进行的交易,无须上市公司在订立租赁协议时,遵及申报的规定遵守年度审核及申报的规定守了有关公告的规定(因超出最低或豁免水平(%),而不获豁免)•上市公司继续遵守年度审核及申报的规定(於2010年10月修訂)71
(6) 进一步检讨72
进一步检讨进一步检讨关连交易规则•修订「关连人士」的定义-研究发行人层面的「关连人士」的定义,是否足以涵盖所有可对发行人事务有重大影响的人士-研究是否放宽「关连人士」的定义,而不包括附属公司层面的关连人士•改进规管与关连人士进行的属收益性质的交易•针对不同类别的发行人,引入特定规定及/或豁免•令我们的关连交易规则及常规,与内地及其它海外司法管辖区的关连交易规则及常规,更趋一致73
简化通函和「上市文件」要求的规定林琦上市科高级经理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74
背景目的-使通函和「上市文件」的内容能对股东提供有用的资料-消除不必要的限制、合规负担-促进上市公司尽快寄发通函75
规则修订过程2009年9月咨询文件–建议修改有关上市发行人通函及上市文件要求的规定2009年11月完成咨询2010年5月刊发咨询总结2010年6月3日新规则生效76
修改内容-财务资料77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会计师报告78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会计师报告原规定:出售公司或业务时,若达到「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的标准,通函内容必须包括:–上市集团的财务报告–在报告的附注内,分开列明目标公司或业务(即「终止经营的业务」)的财务资料79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会计师报告•新规定(主(2)(a) / 创(2)(a))目标公司、选择一: 业务目标公司或业务的财务资料;[主 (2) (a)(i)(A)/ 須审阅创(2)(a)(i)(A)]上市集团选择二: [主(2)(a)(i)(B)/上市集团的财务资料;在附注内, 创(2)(a)(i)(B)]分开列明目标公司或业务的财务资料;須审阅80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会计师报告•新规定(主(2)(a) / 创(2)(a))目标公司、目标公司或业务业务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主 (2) (a)(i)(A)/ 主(2)(a) / 创(2)(a)附注一创(2)(a)(i)(A)]上市集团上市集团的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主(2)(a)(i)(B)/在附注内,分开列明目标公司或业创(2)(a)(i)(B)]务的财务资料主(2)(a) / 创(2)(a)附注一81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会计师报告原规定:经审计的会计师报告审计准则:按香港会计师公会的《审计指引—招股章程及申报会计师》(公告第号) 编制审计意见: 财务资料是否真实而公平地反映情况82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会计师报告新规定经审阅的会计师报告审阅准则: 按香港会计师公会、或国际会计师联合会辖下的国际审计及鉴证准则理事会的准则进行审阅意见: 财务资料是否存在重大错误的陈述83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会计师报告內容原规定集团整套财务报表(按《上市规则》第四章、附录十六、《香港会计准则》第1号规定)‧有关目标公司或业务: 没有须分开披露的特定内容的规定‧一般在集团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內,分开披露目标公司或业务的财务资料;在股本权益变动表、财务报表的附注內也有作披露84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会计师报告內容新规定选择一(审阅)选择二(审阅)目标公司或业务的财集团的财务资料,包括务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现金流量表;─股本权益变动表─股本权益变动表+ 帮助股东理解财务报表的附注+ 在集团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帮助股东理解、现金流量表内,分开披露目标公司或业务的财务资料财务报表的附注85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会计师报告內容(例)07年1月12月08年12月09年12月10年6月9月「非常重大选择二: 集团的財務資料+ 选择一: 目标的出售事分开披露目标公司或业务的财务资料公司或业务的项」的财务资料通函日期「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的通函内,可不可以:-09年,按选择二(在集团的财务报告内,分开披露目标公司或业务的财务资料);年后的非完整一年的财务期间,按选择一(仅披露目标公司或业务的财务资料) ?86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会计师报告內容(例)答案: 不可以在整段期间(由07年1月至10年6月)的财务信息披露上,只应选定一个方案[参考: 常问问题系列十一问题7]87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会计师报告內容发行人是否須在「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通函内,披露审计师或申报会计师的审阅报告?不須刊载审阅报告但通函内:‧说明审计师(或申报会计师)已对财务资料作审阅‧若有保留意见、修订意见,要说明原因[参考: 常问问题系列十一问题7]88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会计师报告內容(主(2)(a)(i)/创(2)(a)(i))若按会计规定,在出售前无需合并目标公司(如:联营公司)的资产⇒可申请豁免[主(2)(a)(i)附注2 /创(2)(a)(i)附注2]89
「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会计师报告內容(主(2)(a)(i)/创(2)(a)(i))审批豁免申请時,一般考虑的因素包括:‧发行人可否取得目标公司的會計账目?‧通函内容是否充分,能否让股东充分了解交易、目标公司或业务、影响等‧其它有关交易的特殊情况[注: 豁免会计师报告的规定后,通函内,依然要编制「集团余下业务」的备考损益表、备考资产负债表和备考现金流量表]90
「主要收购交易或非常重大的收购」会计师报告期91
「主要收购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会计师报告期原规定收购目标公司或业务,构成「主要收购交易」或「非常重大的收购」,通函內容包括:–在通函日期前,目标公司、业务最近三个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最后结算日期,不能超过通函日期前6个月–若超过6个月,另加额外的财务期(即不是完整一年的财务期)92
「主要收购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会计师报告期新规定: 收购目标公司或业务,构成「主要收购交易」或「非常重大的收购」,通函內容包括:‧目标公司、业务在刊发前的三个财务年度的财务报告‧最后结算日期,不能超过通函日期前6个月‧若超过6个月,另加额外的财务期(即不是完整一年的财务期)‧若当时尚未完成最近財務年度的报告,可以披露較早三年的财务報告,另加额外的财务期[主(1)(a)附註(2)/ 創](1)(a)附註(2)]93
「主要收购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会计师报告期(例)05年12月06年12月07年12月08年12月09年12月09年10月10年4月通函日期10年4月原规定07年1月到09年12月新规定06年1月到09年10月94
「营运资金充足性的声明」95
营运资金充足性的声明原规定:「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通函内,必须包括董事会作出的「营运资金充足性的声明」: ‧董事会认为,集团有足够的营运资金,可供集团使用‧若营运资金不足,说明董事会建议如何提供其认为需要的额外营运资金(主/创附录一B 部第30 段)96
营运资金充足性的声明新规定:「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通函內,「营运资金充足性的声明」:‧董事会认为集团有足够未来至少12 个月内需要的营运资金‧「足够的营运资金」是已经考虑有关交易的影响(主(10)/创(10), 主/创附录一B 部第30 段]97
转载已公布的财务资料98
转载已公布的财务资料原规定: 「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事项」、「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通函、「上市文件」(如:供股(rights issue)、公开招股等) 必须披露:(i)上市集团的财务资料;和(ii)在经审计财务报告公布后,才完成收购的公司的财务资料[主附录一B 31(3)/创附录一B 31(3)]/ [上市文件:主 / 创]99
转载已公布的财务资料新规定‧可不用转载已公布的财务资料‧只要提述已按《上市规则》刊发的其它文件[主附录一B 附注6/创附录一B 31(3)附注10]100
转载已公布的财务资料文件只要提述、不用转载已公布的财务资料[主附录一B 附注6/创附录一B 31(3)附注10]通函上市集团的财务资料;和主要收购交易在公布经审计财务报告后,才完成收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购的公司的财务资料(在以前通函内已经公布、上市文件已收购公司本身是上市公司) 供股公开招股101
转载已公布的财务资料文件只要提述、不用转载已公布的财务资料[主附录一B 附注6/创附录一B 31(3)附注10]通函「财务资料」应当包括:主要收购‧过去三个财务年度的损益、财务记交易录和状况的资料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最近期公布的经审计资产负债表‧上一财务年度的年度賬目的附注上市文件供股[主附录一B 31(3)/创附录一B 31(3)]公开招股102
转载已公布的财务资料如何提述已按《上市规则》刊发的其它文件?在通函内说明:‧以提述方式提供的资料‧指出已刊发的文件,包括:–文件名称–刊发日期–相关页码–股东在哪可取得文件(如:网址)[参考: 常问问题系列十一问题13]103
扩大后集团的合并财务资料104
扩大后集团的合并财务资料原规定:「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收购事项」的通函、大部份的「上市文件」必须有的(a) 「资产和负债的合并备考报表」、(b) 「合并损益备考报表」,要合并下列三项:(i)上市集团(ii)在公布经审计财务报告后才完成收购的公司(iii)拟收购的目标公司[主附录一B 31(3)/创附录一B 31(3)]/[上市文件:主 / 创]105
扩大后集团的合并财务资料问题:主(6)(b)/创(6)(b) 规定,「合并备考报表」必须直接因有关交易而起新规定: 删除原来“合并备考报表--必须包括已完成收购的公司"的规定注:「备考报表」仍按主(6)(b)/创(6)(b)106
扩大后集团的合并财务资料(例)09年12月31日10年3月10年6月重大收购非常重大的收购结算日(甲公司)(乙公司)原規定: 收购乙公司的通函内,「备考报表」须合并:(i) 上市集团;(ii) 甲公司;(iii)乙公司新规定:「备考报表」须合并(i) 上市集团;(ii)乙公司107
修改-其它内容108
董事的责任声明109
董事的责任声明主板–「须予公布的交易」的通函–「关连交易」的通函–「上市文件」创业板–公告–「须予公布的交易」的通函–「关连交易」的通函–「上市文件」均须附上董事的责任声明110
董事的责任声明原规定「本文件的资料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发行人的资料。各董事愿就本文件所载资料的准确性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并于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文件并无遗漏任何事实,足以令致本文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新规定「本文件的资料乃遵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的证券上市规则》而刊载,旨在提供有关发行人的资料;发行人的董事愿就本文件的资料共同及个别地承担全部责任。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询后,确认就其所知及所信,本文件所载资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准确完备,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且并无遗漏任何事项,足以令致本文件或其所载任何陈述产生误导。」111
「关连交易」的董事会会议纪录112
「不获豁免的关连交易」的董事会会议纪录原规定‧必须提交董事会会议纪录副本‧会议纪录内容:(1) 董事认为交易是否日常业务、按一般商务条款进行(已规定在公告内披露)(2) 独立非执行董事的意见(已规定在公告内披露)(3) 任何董事在交易中有否重大利益、有否放弃表决权(无需在公告内披露)113
「不获豁免的关连交易」的董事会会议纪录新规定‧公司无须提交会议纪录副本‧在通函内,披露董事在交易中有否重大利益、有否放弃表决权‧如果没有通函,则在公告内披露[主(9),(18)/ 創(9), (19)]114
同时涉及收购和出售的「须予公布的交易」115
同时涉及收购和出售的「须予公布的交易」原规定: 同时涉及收购和出售的交易:–按两项里数额较高的交易分类*,以确定是否须刊登公告、是否须股东批准–通函内容須按两项交易的分类中、较严格的通函内容规定* 「交易分类」指「须予披露的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非常重大的收购」116
同时涉及收购和出售的「须予公布的交易」新规定: 同时涉及收购和出售的交易:–按两项里数额较高的交易分类,以确定是否须刊登公告、是否须股东批准–通函内容须按两项交易各自的分类、符合各自的通函内容规定[主
同时涉及收购和出售的「须予公布的交易」(例)买方上市公司目标公司(乙公司)子公司(甲公司)将甲公司出售给买方; 代价包括现金和乙公司股权:出售(甲): 「主要出售交易」/ 收购(乙): 「须予披露的交易」通函内容: 原: 出售按「主要出售交易」、收购按「主要收购交易」新:出售按「主要出售交易」、收购按「须予披露的交易」118
同时涉及收购和出售的「须予公布的交易」(例)通函内容是否要包括:‧乙公司的会计师报告?‧乙公司物业权益的估值报告(乙公司是房地产公司)?‧显示收购乙公司对上市公司的影响的备考财务资料?[常问问题系列十一问题10]119
同时涉及收购和出售的「须予公布的交易」的通函内容要求原规定新规定主要交易:出售甲公司/收购乙公司按两项里数额较高的交易分类,以确定是都须股东批准否须股东批准通函内容: 收购(乙)按「主要收购(乙)按「须予收购交易」内容披露的交易」内容出售(甲)均按「主要出售交易」乙:会计师报告Xa乙:物业权益的估值Xa报告显示收购(乙)的影响的Xa备考财务资料120
海外、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法规的转载121
海外、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法规的转载新规定: 上市文件(如: 供股(rights issue) ,公开招股(open offer) ,发红股,以股代息的通函) 不再需要的内容:‧公司章程、文件中会影响股东权利、保障和董事权力的条文概要‧成立地的法律概要122
中国发行人的公司章程、有关法规的转载(中国发行人) 上市文件(如: 供股(rights issue) ,公开招股(open offer) ,发红股,以股代息的通函) 不再需要的内容:‧中國公司法概述、与香港法规的重大差异‧股东大会的法定人数、表决规定‧发行人是否具备充足外汇以支付H 股股息、外汇负债的声明‧有关投资内地业务的风险、内地与香港法律、经济和金融体系的差异、和警告声明123
寄发通函的期限124
「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的通函的寄发期限原规定: 寄发期限:‧公告后21天内寄发通函‧发送股东大会通知同时或之前寄发125
「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的通函的寄发期限新规定(只供股东参考的通函除外)删除21天的期限,上市公司:‧要在第一次公告内,说明预计寄发通函的日期‧若超过15个香港营业日,要说明原因(主(7), (10)/创(7), (10))‧若延期,就要再发公告,说明延期的原因,和新的预计寄发日期(主, )126
「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的通函的寄发期限(只供股东参考的通函除外)新规定: 中国发行人:‧可先寄发股东大会通知,其后才发送通函‧须按照《中国公司法》,在股东大会通知的期限届满前发送通函(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主, 注: 其他地方成立的发行人,仍要在寄发股东大会的通知同时或以前,寄发「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的通函127
「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的通函的寄发期限(只供股东参考的通函除外)(例)30 天15 天X10年6月14日10年7月5 月10年8月4日10年8月19日《到境外上市公司中國公司法「非常重大临时股章程必备条款》内規定的临时的收购」东大会股东大会不规定的股东大会不通告日期少于15日的少于45日的通知期通知期通函刊发原规定期限通函刊发期限新规定128
只供股东参考的通函、补充通函的寄发期限只供股东参考的通函的寄发期限‧原: 刊发公告后21个日历日内‧新: 刊发公告后15个香港营业日内[主(a), (a)/创(a), (a)]补充通函的寄发期限原: 股东大会前14个日历日新: 股东大会前10 个香港营业日[主, , , , , , , /创, (B), (2), , , , , ]129
就矿业公司制定新规则赵佩雯上市科副总监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130
背景•2009年9月11日刊发就矿业公司制定新《上市规则》的咨询文件•2009年11月11日咨询期结束•2010年5月20日刊发咨询总结•2010年6月3日新规则生效131
改革目的•确保投资者获得有关矿业资产的重要、相关及可靠资料•令联交所的规则,与国际准则看齐‧准许拥有已识辨资源量(即至少拥有控制矿物资源量/后备石油资源量)的勘探公司上市,从而增加投资者的选择132
适用于矿业公司的新《上市规则》条文•全新的《主板规则》第18章╱《创业板规则》第18A章,详列:¾矿业公司申请上市,所需符合的附加资格及披露规定¾涉及矿产及╱或石油资产的交易,所需遵守的披露规定¾发行人需更新其采矿业务状况的持续责任‧《主板规则》第7项指引摘要╱《创业板规则》第4项应用指引,提供了就矿业公司建议的风险评核‧《主板规则》附录25 ╱《创业板规则》附录18,列出有关石油资产的合资格人士报告的内容要求133
讨论项目•「矿业公司」的定义•矿业公司申请上市的条件•新规则对上市发行人的影响•与交易有关的责任•持续责任134
什么是「矿业公司」?135
谁会被视为「矿业公司」? (一)1.如属上市申请人,其主要业务为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何谓「主要业务」?¾「主要业务」是指占上市集团总资产、收入或营运开支25%或以上的业务2.如属上市发行人,它已完成一项收购矿产及╱或石油资产的主要(或以上类别的)交易136
谁会被视为「矿业公司」? (二) 在规则修订前已参与资源业务的上市发行人,会否被视为「矿业公司」?•除非它们在新规则生效后,收购并完成有关矿业及╱或勘探资产的主要(或以上类别的)交易,否则不会自动被视为矿业公司137
矿业公司申请上市的条件138
勘探及╱或开采的权利《主板规则》第(1)条╱《创业板规则》第(1)条•必须循以下其中一种途径获得足够权利,积极参与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¾在所投资资产中,占有大部分控制权益; 或¾根据联交所接纳的安排,而获得足够权利139
储量及资源量组合《主板规则》第(2)条╱《创业板规则》第(2)条•必须已发现至少以下一项组合:¾控制资源量(就矿业公司而言)¾后备资源量(就石油公司而言)•此组合必须为有意义的组合,并具有足够实质,以证明上市具备充份理由•进行早期勘探的公司,现时并不符合上市资格140
营运资金•必须拥有足够的营运资金,足以应付预计未来最少12个月的需要的125% (《主板规则》第(4)条╱《创业板规则》第(4)条)•此外,必须披露其生产细节:¾已开始投产的矿业公司Î提供现金营运成本估算(《主板规则》第(3)及条╱《创业板规则》第(3)及条)¾尚未开始投产的矿业公司Î清晰的商业生产计划(包括暂定的日期及成本), 有关计划必须有概括研究支持(概括研究,即对相关资源量的潜在经济价值的初步评估)(《主板规则》第条╱《创业板规则》第条)141
营运纪录规定《主板规则》第条╱《创业板规则》第条•未能符合营运纪录规定的矿业公司,如符合以下条件,仍可申请上市:¾其董事会及高级管理人员,整体而言拥有与该矿业公司进行的勘探及╱或开采活动相关的充足经验(当中所依赖的个别人士,须具备最少5年的相关行业经验) •考虑事项:¾该公司的主要业务,须为勘探及╱或开采天然资源¾对于已投产的矿业公司,除非它们有发展项目在手,并能证明有明确计划达致商业生产,否则不可能获得豁免142
新申请人上市文件的内容《主板规则》第至条╱《创业板规则》第至条,列明所须披露资料,包括:•就其资源量及储量出具的合资格人士报告•确认合资格人士报告生效日期以后,并无任何重大变动的声明╱任何重大变动的陈述•有关其探矿、勘探、开采、土地使用及采矿权的细节,以及将取得的重要权利之详细资料•具体风险及一般风险•社会及环境方面的披露(如对业务营运属相关及重要者)•尚未开始投产的矿业公司,必须披露其生产施行计划,包括暂定的日期及成本。有关计划,必须有最少一份概括研究支持143
新规则对上市发行人的影响144
新规则对上市发行人的影响(一)如果上市发行人在上市时未被归类为矿业公司,新规则会在什么情况之下对它们有影响?•新规则只会在下述情况,影响非矿业公司:9如果它们收购重大的矿产及╱或石油资产9如果它们公开披露其资源量及╱或储量资料•新规则不具追溯效力•涉及收购矿产及╱或石油资产的交易完成后,上市发行人即被视为矿业公司145
新规则对上市发行人的影响(二)被归类为矿业公司的上市发行人,则又如何?•除上述要求以外,它们在下述情况,须遵守额外的披露规定:9出售重大的矿产及╱或石油资产9刊发中期╱年度报告146
新规则下会触发披露责任的事项交易持续责任上市发行人收购出售中期报告年度报告非矿业公司99矿业公司9999147
与交易有关的责任148
主要原则‧就涉及矿产及╱或石油资产的重大交易,向投资者和股东提供足够、可靠的资料‧关于矿产及╱或石油资产的资料,必须:¾按照公认的报告准则编制¾由独立的合资格人士提供左证¾以浅白的方式,展示详细资料149
甚么交易须符合新规则?旧规则新规则须予披露或以上级别的交易「相关须予公布交易」(即百分比率为5%或以上)(百分比率为25%或以上)-主要交易预期发行人将有10%或以上的资产总值,调拨至勘探业务-非常重大的收购╱出售事项-反收购行动预期该勘探业务的贡献,将占发行人的税前营业利润或收益的10%或以上注:计算百分比率时,适用《主板规则》第条╱《创业板规则》第条下的合并计算原则150
有关收购矿产及╱或石油资产的交易,须披露甚么资料? (一)‧就收购交易而言, 发行人除须遵守《主板规则》第14及14A章╱《创业板规则》第19及20章(如适用)的规定以外, 其通函还须列载以下有关收购资产的资料:¾合资格人士报告(《主板规则》第(2)条╱《创业板规则》第(2)条)¾表明合资格人士报告生效日期以后,并无任何重大变动的声明╱任何重大变动的陈述(如有) (《主板规则》第(2)条╱《创业板规则》第(2)条)¾披露具体风险及一般风险(《主板规则》第(5)条╱《创业板规则》第(5)条)¾其它相关及重要的数据(《主板规则》第(3)、(4)及(6)条╱《创业板规则》第(3)、(4)及(6)条)‧此外,发行人须就拟购入的矿产或石油资产,提供估值报告(《主板规则》第(3)条╱《创业板规则》第(3)条)151
有关收购矿产及╱或石油资产的交易,须披露甚么资料? (二)如拥有目标资产的公司本身已有独立合资格人士或估值报告,发行人是否仍需提交全新的合资格人士╱估值报告?‧根据《主板规则》第条╱《创业板规则》第条,如发行人能符合下述条件,联交所可免除发行人遵守有关规定,不要求发行人提供新的合资格人士╱估值报告:¾发行人提供曾刊发的合资格人士/估值报告,而该报告符合所要求的报告准则。该报告的刊发日期,不得超过6个月;及¾发行人提供声明,确认自该报告生效日期以后,并无重大变动‧发行人必须事先取得有关合资格人士或合资格估算师,对刊发该等资料的书面同意(《主板规则》第条╱《创业板规则》第条)(见常问问题系列十二,问题14)152
出售交易须披露甚么资料?‧就出售交易而言, 发行人除须遵守《主板规则》第14及14A章╱《创业板规则》第19及20章(如适用)的规定以外, 其通函还须列载以下有关出售资产的资料:¾合资格人士报告(《主板规则》第(2)条╱《创业板规则》第(2)条)¾出售事项中仍归发行人所有的重大负债(《主板规则》第(4)条注╱《创业板规则》第(4)条注)•若股东就所出售的资产已掌握充份资料,则联交所可能免除该矿业公司须就所出售资产提供合资格人士报告的规定(见常问问题系列十二,问题12)153
合资格人士报告(一)《主板规则》第至条╱《创业板规则》第至条,指定编制合资格人士报告所须采用之报告准则:报告准则就矿产而言就石油资产而言(见注)‧《JORC规则》•《PRMS》‧《NI 43-101》‧《SAMREC规则》有效日期不超过六个月注:•上述报告准则,经《主板规则》第 / 《创业板规则》附录18,列出有关石油资产的合资格人士报告的内容要求154
合资格人士报告(二) 联交所会否接受以其它报告准则,呈示资源量及╱或储量?•规则中认可的报告准则,按是否可进行商业开采的原则评估储量/资源量,而其它一些准则着眼于原地估算•若根据其它报告准则呈报储量,则须提供该准则与规则认可的报告准则之间的差异对照•我们会密切留意其它准则的发展情况,以确保我们的立场反映国际最佳常规(见常问问题系列十二,问题18)155
矿业报告(准则的修订)•根据《主板规则》第条╱《创业板规则》第条,发行人就矿产资源量及╱或储量出具的合资格人士报告,须符合以下的修订:¾矿产储量估算,须有至少一项预可行性研究作为根据¾矿产储量与矿产资源量的估算,须分开披露¾控制资源量(indicated resources)及探明资源量(measured resources)唯有在说明有何根据认为开采这些资源量符合经济原则,以及就其转为矿产储量的可能性作适当扣减后,方可包括在经济分析内¾推定资源量(inferred resources)不得进行估值¾就在储量估值预测及盈利预测而言,提供有关价格升跌的敏感度分析,商品价格的基准及重大假设均须清楚披露156
石油报告(准则的修订)•根据《主板规则》第条╱《创业板规则》第条,发行人就石油资源量及╱或储量出具的合资格人士报告,须符合以下的修订:¾须披露所选用的石油储量估算方法及背后原因(即《PRMS》所界定的「确定」(deterministic) 或「概率」(probabilistic) 方法)¾若披露证实储量(proved reserves) 及证实加概略储量(proved plus probable reserves)的净现值,应符合以下要求:-税后基准以不同折现率,或固定折现率10%呈列-以预测价或常数价格,作为基础情况¾可能储量(possible reserves)、后备资源量(contingent resources)或推测资源量(prospective resources),不能附以经济价值157
估值报告(一)就收购交易而言,在新规则下估值为强制性要求(《主板规则》第条╱《创业板规则》第条)报告准则•《VALMIN规则》(注)•《CIMVAL规则》•《SAMVAL规则》有效日期不超过六个月注:当中只有《VALMIN规则》适用于石油资产•须披露估值基础、相关假设以及为何视某种估值方法最为合适•若使用超过一种估值方法而得出不同估值结果,须说明如何比较各个估值数字,以及最后采用某估值数字的原因158
估值报告(二) 根据《主板规则》第(6)条╱《创业板规则》第(7)条规定,如所购入的资产,其重要性主要在于资本值,则须提供有关该资产的独立估值。《主板规则》第18章╱《创业板规则》第18A章下之估值要求,是否适用于关连交易?•适用,但只限于在主要交易水平或以上类别的关连交易(即百分比率在25%或以上) 159
估值报告(三)按折现现金流计算的矿产及╱或石油资产估值,会否被视作《主板规则》第条╱《创业板规则》第条所述的盈利预测?‧不会。联交所不会将该项折现现金流,视作《主板规则》第条╱《创业板规则》第条所述的盈利预测‧不过,发行人须披露所有相关假设以及选用某种估值方法的原因(见常问问题系列十二,问题21)160
合资格人士╱合资格估算师(一)《主板规则》第至条╱《创业板规则》第至条•经验合资格人士合资格估算师拥有至少5年相关经验,该经验拥有至少10年一般矿业╱石油资产与考虑中的矿产╱石油资产以的相关近期经验;及矿业公司正在进行的活动有至少5年矿业╱石油资产评估及╱或关估值的相关近期经验•必须具有专业资格•必须属相关「公认专业组织」的成员•必须为独立人士161
合资格人士╱合资格估算师(二)为甚么合资格估算师须具备至少10年经验,而合资格人士则只要求具备至少5年经验呢?•此规定主要采纳《VALMIN 规则》的要求•《CIMVAL 规则》及《SAMVAL 规则》虽不如《VALMIN 规则》明确,但亦要求估值矿产者须具备丰富经验•为清楚起见,我们在经验规定上采取明确的要求162
持绩责任163
资源量及╱或储量的每年更新(一)‧如上市发行人公开披露资源量及╱或储量详情,则须根据其过往所作披露遵守的报告准则,每年一次在年报内更新资源量及╱或储量的详情(《主板规则》第条╱《创业板规则》第条)‧矿业公司必须根据其过往所作披露遵守的认可报告准则,在年报内载有资源量及╱或储量的最新资料(《主板规则》第条╱《创业板规则》第条)‧任何资源量及╱或储量的陈述,必须以非技术人员亦能轻易明白的方式,以表列呈示。陈述的内容,应包括储藏量、吨位及品位的估算(《主板规则》第条╱《创业板规则》第条)164
资源量及╱或储量的每年更新(二)发行人作有关的每年更新时,需披露甚么资料?范围更新于新规则生效后公开披露的资源量及╱或储量详情报告准则过往所采用的报告准则;或新规则下被认可的国际报告准则至少披露*-储藏量、吨位及品位-经采用的所有假设数据呈示必须以非技术人员亦能轻易明白的方式,以表列呈示* 每年更新,可采用无重大变动声明的形式165
资源量及╱或储量的每年更新(三)谁具资格就每年更新的数据作左证?•每年更新有关资料,毋须有合资格人士报告作根据•不过,须最少有发行人的内部专家作证166
半年度披露《主板规则》第条╱《创业板规则》第条•只有矿业公司才须遵守此规定•它们必须在其中期(半年度)报告及年报内,列载以下资料:¾报告所述期间进行的矿产勘探、开发及开采活动的详情; 及¾此三类活动于报告所述期间的开支摘要167
矿业公司及其它上市发行人所须遵守规定的概览要求所有上市发行矿业公司人属主要交易(或以上类别)的收购项目99-合资格人士报告及估值报告属主要交易(或以上类别)的出售项目9-合资格人士报告每年更新经公开披露的99资源量及╱或储量半年度披露矿产勘探、开发及开采活9动的详情及相关的开支168
“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实务问题周英杰上市科副总监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169
讨论的主题I.总则II.“交易”的定义及分类III.运用规模测试时常见的实务问题IV.在公告及通函中涉及的披露问题V.股东批准问题170
I.总则171
•“须予公布的交易”规则的目的•谁应遵守?•注意事项172
“须予公布的交易”规则的目的•“须予公布的交易”的规则–《主板上市规则》第十四章–《创业板上市规则》第十九章•目的: 评估交易的影响–通知股东–股东可以表决重要的交易•符合股价敏感资料一般披露的原则173
谁应遵守?(1)“上市公司”的定义包括:-上市公司本身; 及-其附属公司“附属公司”包括:(a)按《公司条例》所界定的「子公司」;(b)根据《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被综合计算的附属公司; 及(c)将会在下次经审计的综合帐目中被综合计算的收购目标174
谁应遵守?(2)案例1: (常问问题系列七–问题1)对于透过共同控制实体进行的交易,上市公司A是否须要遵守“须予公布的交易”的要求?上市公司A公司X51%49%共同控制实体答案: 须要遵守175
谁应遵守?(3)案例2:对于透过联营公司进行的交易,上市公司B是否须要遵守“须予公布的交易”的要求?公司Y上市公司B30%70%联营公司答案: 不须要遵守176
注意事项•对于“须予公布的交易”,上市公司可能须要同时符合《上市规则》之其它要求,例如:¾披露股价敏感资料¾给予某实体的贷款¾关连交易¾分拆上市177
II. “交易”的定义及分类178
“交易”的定义179
交易的定义(1)•该等交易,主要是上市公司在日常业务以外所发生的交易,或该等交易对上市公司的营运有一定的影响•不包括一些在日常业务中进行属收益性质的交易180
交易的定义(2)•“交易”的定义包括:a)收购或出售资产(包括视作出售的情况)b)收购或出售资产的选择权c)融资租赁d)对公司营运具有重大影响的营业租赁e)成立合营企业181
交易的定义(3)f)提供财务资助(i)包括授予信贷,借出款项,就贷款提供保证或作出担保(ii)不包括(I)向附属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II)上市公司是经营银行业务的公司(III)上市公司是证券公司182
交易的定义(4)•不包括一些在日常业务中进行属收益性质的交易•日常业务的意思•现有的主要活动,和该主要活动所完全依赖的活动183
交易的定义(5)•判断一项交易是否属于收益性质的考虑因素•以往同一性质的交易是否被视为“须予公布的交易”处理?•以往同一性质的交易是采用什么会计处理方法?•这样的会计处理方法是否符合一般认可的会计准则?•从税务角度来看,该交易是一宗收益性质的交易或资本性质的交易?184
案例3–收购物业收购物业上市公司C实况:•上市公司C从事物业发展及物业投资业务对于上述物业收购,上市公司C是否须要遵守“须予公布的交易”的要求?答案: 根据物业的用途来决定185
案例4 –存款至一家财务有限责任公司母公司>50%>50%公司X上市公司D(一家财务有限存款(中国公司)责任公司)上市公司D 将款项存入公司X 是否构成“交易”?答案: 是“须予公布的交易”,并且是关连交易186
案例5–自建厂房土地上市公司E汽车制造工厂兴建成(汽车制造商)建筑物料以上购买(a)土地及(b)建筑物料的行为是否构成“交易”?‧以下情况并不须要合并“交易":–兴建一项资产,供上市公司在其日常业务中自用,以上情况一般不会只因为涉及一项资产的组成部份,而被视为一宗交易而須要合并计算答案: 购买(a)土地及(b)建筑物料各自是交易, 但不须要合并计算187
“交易”的分类188
“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分类“须予公布的交易”的种类百分比率结果股份交易•以上市证券作为代价的资产收购–五个百分比率均低于5%须予披露的交易5% ≤任何一个比率< 25%主要交易出售: 25% ≤任何一个比率< 75%收购: 25% ≤任何一个比率< 100%非常重大的出售75% ≤任何一个比率非常重大的收购100% ≤任何一个比率反收购行动见《主板上市规则》第(6)条或《创业板上市规则》第(6)条189
交易的分类–反收购行动(1)‧有关交易或安排,具有达致把拟收购的资产上市的意图,同时亦构成,规避有关新上市申请人规定的一种方法190
交易的分类–反收购行动(2)‧通常指:–涉及上市公司的控制权出现变动,并且是「非常重大的收购」; 或–上市公司于控制权变动后24个月内,向新控股股东进行的收购,而有关收购是「非常重大的收购」191
五个百分比率(1)•规模测试中有五个百分比率1. 资产比率交易涉及的资产总值上市集团的资产总值2. 盈利比率交易涉及资产应占的盈利*上市集团的盈利** 指除税前及少数股东权益前的净利润192
五个百分比率(2)3. 收益比率交易涉及资产应占的收益**上市集团的收益**** 指由主营业务所产生的收益4. 代价比率代价的价值上市集团的总市值****** 指交易日期之前5个营业日的平均股票收市价5. 股本比率上市集团发行作为代价的股本面值进行有关交易前上市集团已发行股本的面值193
代价比率的计算(1)‧市值总额的计算–按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总数–根据上市公司的股份,于有关交易日期之前5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如上市公司有非上市证券,或在其它交易所上市的证券(譬如H股公司同时发行A股) ,这些股份的市值,都应从其于本交易所上市的股份的市值推算出来194
代价比率的计算(2)上市公司F的已发行的案例6:股份类别股份总数(常问问题系列一–问题49)‧若上市公司的H股,于有关交非上市内资股12,500,000易日期之前5个营业日的平均收市价为港币3元H 股7,500,000‧上市公司的总市值=港币75,000,000元A 股5,000,000‧上市公司的收购目标公司的__________100%股权的代价为港币25,000,00020,000,000元‧代价比率= %195
III.运用规模测试时常见的实务问题196
•一般计算原则•特别情况•替代测试•将交易合并计算197
一般计算原则(1)1.上市集团的数据,源自其已公布的资料2.所收购或出售目标公司的数据,取自其已经审计之帐目或其它交易所批准的帐目198
一般计算原则(2)3.收购或出售股本¾导致在上市集团的帐目内综合入帐,或不再综合入帐−是-100%−否-收购或出售股份的百分比4.透过非全资附属公司进行之“交易”¾与透过全资附属公司进行之“交易”的百分比率计算方法一致199
特别情况: 视作出售•资产、盈利及收益比率导致该公司在上市集团的帐按公司有关数据的100%计算目内综合入帐,或不再综合入帐该公司在上市集团的帐目内按减持百分比计算维持综合入帐,或维持不综合入帐200
特别情况: 财务资助上市公司提供的财务资助,如何计算百分比率?资产及代价比率财务资助价值+ 任何金钱利益盈利及收益比率每年利息收入(如有)股本比率不适用201
特别情况: 成立合营企业(上市决策2-1)案例7:根据合营企业合同:上市公司G合营企业伙伴•总投资额: 人民币三亿三千万60%40%•注册资本:人民币一亿一千万(以现金投入)合营企业•其差额以出售资产所得、银行贷款或股东贷款投入适用哪个百分比率?百分比率的分子是多少?答案: -适用资产比率及代价比率-分子是人民币一亿九千八百万202
特别情况: 当代价与资产价值出现差异(第(1)条)案例8:收购一物业上市公司H以代价股份支付•代价: 港币五千万元•代价股份的市场价值:港币七千万元•物业的公允价值:港币九千万元代价比率的分子是多少?答案:港币九千万元203
特别情况: 当未能厘定代价(常问问题系列七–问题8)案例9: 根据合同,上市公司I要支付:上市公司I•现金代价;及•将来应付款项的金额(基于完成目标公司收购后的目标公司估值)上市公司I应如何计算代价比率?答案: -根据协议应付的最高代价总额来决定。如总代价并无设上限,又或无法厘定该上限金额,该项收购一般会被归类为非常重大的收购。204
特别情况: 选择权•上市公司不能决定行使权(即是由第三方决定行使权):¾授予选择权时Æ作为交易(如同该选择权已被行使一样)¾行使或转让选择权时Æ不是交易•上市公司能决定行使权:¾授予选择权时Æ不是交易¾行使或转让选择权时Æ作为交易205
替代测试•在以下情况,我们可不理会相关的百分比率计算:–计算出现异常结果; 或–有关计算不适合应用在上市公司的业务范围内•上市公司须提供其它合适的替代测试206
案例10–收购目标公司的股本作为投资(常问问题系列七–问题12)实况:•上市公司J拟收购目标公司的5% 股东权益作为投资。该项投资将列作可出售财务资产。上市公司J 应如何计算资产比率、盈利比率及收益比率?答案:百分比率替代测试的分子资产比率被收购股份的公平价值盈利/ 收益比率股息收入207
案例11–集团重组(上市决策62-2)重组前重组后上市公司K上市公司K70%70%100%100%附属公司X附属公司Y附属公司X附属公司Y100%100%目标公司目标公司实况:•上市公司K透过附属公司X 出售目标公司•上市公司K 透过附属公司Y 收购目标公司答案:替代测试:出售30%目标公司208
将交易合并计算(1)•防止规避《上市规则》•将一连串交易合并计算:¾在十二个月内完成之交易; 或¾该等交易属彼此相关者•我们会考虑以下因素,以决定应否将交易合并计算:¾与同一方进行交易,或与互相有关连的人士进行交易¾涉及某一特定公司或集团公司的权益¾涉及一项资产的组成部分¾该等交易共同导致上市公司大量参与一项新业务209
将交易合并计算(2)•不会只因为符合其中一项因素,而必然导致合并计算•我们也会考虑合并计算引起的结果:Æ合并计算是否会引致一个更高的交易分类例第一项交易第二项交易若合并计算合并计算会引致一个更第二项交易高的交易分类吗?主要交易须予披露的交主要交易否须予披露的易交易主要交易须予披露的交非常重大的收是非常重大的易购收购•新的交易分类只适用于目前进行的交易,并不适用于之前的交易210
将交易合并计算(3)•事先咨询本交易所例外情况:•上市公司已决定将建议中的交易与之前的交易合并计算•就算与之前的交易合并计算,该建议中的交易也不会构成一项“须予公布的交易”211
案例12 –向有关连的供应商购买机器设备(上市决策64-1)实况:•上市公司L拟向X 集团的成员公司(一个主要供应商),购买不同型号的机器设备,当中涉及不同的合同•按每份合同所购置的机器设备均能独立运作,并不构成一部组装机器的任何组件•每份合同均经个别磋商后订立上市公司L应否合并计算以上的购买,作为一项交易处理?答案: 无须合并212
案例13–收购两块土地(上市决策64-2)实况:•上市公司M 于六月收购土地1•两个月后, 再收购土地2(在土地1 旁边)•以上土地将会重新发展为单一住宅物业并出售•以上两项交易并非互为条件上市公司M应否合并计算以上两项收购, 作为一项交易处理?答案: 须合并213
IV.在公告及通函中涉及的披露问题214
•规则概览•停牌•公告•通函215
规则概览收购目标被视为通知本刊发向股东发交易类别停牌股东批准公司的会新上市交易所公告通函计师报告申请人股份交易需要需要需要不需要(如果不需要不适用否该等股份是按照一般授权而发行)须予披露的交需要不需要, 除非有需要不需要不需要不需要否易关股价敏感资料主要交易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需要否非常重大的出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需要不适用否售非常重大的收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需要否购反收购行动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需要需要会216
停牌(1)何时需要?•以下情况需要短暂停牌:¾股份交易,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非常重大的收购或反收购行动; 或¾如果须予披露的交易涉及股价敏感资料,则也须要停牌, 直至发出该公告止217
停牌(2)•A+H股公司在内地停牌(例如在交易时间召开股东大会)218
公告(1)何时需要?•于“须予公布的交易”的条款最后确定下來后,须尽快作出公告219
公告(2)何时需要?•在下列情况下,须就之前已披露的“须予公布的交易”刊发另一份公告:–交易终止–条款出現重大变动–协议的完成日期出现重大延迟220
公告(3)内容要求‧一般原则–所载资料必须清楚陈述,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完备,并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221
公告(4)内容要求‧具体披露内容例-有关交易的基本性质-有关目标公司的陈述-该交易的有关条款(例如: 交易金额)-进行有关交易的原因及其影响222
通函(1)何时需要?•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非常重大的收购及反收购行动•已删掉上市公司须在21天限期内发送通函的规定,并规定上市公司,须在公告时披露预计发送通函之日期(只供股东参考的通函除外)•任何包含重大资料的补充通函须于以下限期发送:¾股东大会前至少10个营业日内223
通函(2)何时需要?•相关通函须于上市公司发出股东大会通知的同时或之前发出•不过容许中国发行人(包括H股上市公司),于发出股东大会通知后,才发送通函,但须根据《中国公司法》于发出通知召开股东大会限期或之前发出通函224
通函(3)内容要求•一般原则–所载资料必须清楚陈述,在各重要方面均须准确完备,并且没有误导或欺诈成份–有足够资料给与股东考虑•具体披露细节例如–目标公司过往的财务资料–已扩大/出售后余下的集团备考财务资料–目标公司及上市公司的其它相关资料例如: 负债声明,营运资金充足声明225
目标公司过往的财务资料(1)“须予公布的交易”的如目标是业务/ 公司如收购的资产(业务或公司除外)会产生收益, 种类并具有可识别的收入或资产估值主要交易(出售)不需要不需要主要交易(收购)目标公司的会计师报告损益表及有关资产的估值(如有)(注1)非常重大的出售需要损益表及有关资产的估值(如有)非常重大的收购及目标公司的会计师报告损益表及有关资产的估值(如有)反收购行动(注1)(注1) 如目标公司本身乃在本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则不需要其会计师报告226
目标公司过往的财务资料(2)会计师报告•由独立合资格会计师出具•财务报表应:¾采纳与上市公司基本上一致的会计政策¾符合《香港财务汇报准则》或《国际财务汇报准则》¾汇报期间将涵盖通函日期前至少连续三个会计年度,而最近一个会计期间的结束日期,须距通函发出日期不超过六个月227
目标公司过往的财务资料(3)会计师报告宽免•我们会考虑:¾资料上的不同¾不同的保证程度¾是否构成不必要的负担/ 不切实可行•《上市规则》中的特别宽免,只要证明符合下列三个条件,便可暂缓遵守若干披露规定:¾未能提供非公开资料,是因为目标公司的董事会不合作,或其向上市公司提供非公开资料有法律或监管限制;¾目标公司已在一家公开证券交易所上市;及¾目标公司将成为上市公司的附属公司228
备考财务资料(1)“须予公布的交易”如目标是业务/ 公司如收购的资产(业务或公司除外)会产生收的种类益,并具有可识别的收入或资产估值主要出售不需要不需要主要收购已扩大集团的资产及负债备考财务已扩大集团的资产及负债备考财务资资料料非常重大的出售出售后集团余下的业务备考财务资出售后集团余下的业务备考财务资料(料(包括: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现包括:损益表及资产净值表)金流量表)非常重大的收购已扩大集团的备考财务资料(包括:已扩大集团的备考财务资料(包括:损益及反收购行动损益表,资产负债表及现金流量表)表及资产净值表)229
备考财务资料(2)•备考财务资料应:¾清楚说明其编制的目的¾包括所有适当的调整¾所作出的调整必须直接因有关交易而起¾采纳与上市公司一致的会计政策•仅可就下列期间发表备考财务资料:¾当时的会计期间¾最近期结束的会计期间¾最近期的中期会计期间注意事项:备考财务资料(损益表及资产负债表)的会计期间可以不同230
备考财务资料(3)•上市公司的未经调整资料,必须来自最近期的:¾已发表的经审计帐目,已发表的中期报告,或已发表的中期或年度业绩公告;¾会计师报告;¾先前发表的备考财务资料; 或¾已发表的盈利预测或盈利估计231
备考财务资料(4)•备考财务资料必须由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在有关文件内作出汇报•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须根据本身意见,作出下列申报:¾备考财务资料已按所述基准妥善编制;¾该基准符合上市公司的会计政策;¾有关调整是适当的232
盈利预测(1)•盈利预测不是强制性的•若包含盈利预测,上市公司须于刊发之前,将下列附加资料及文件送呈本交易所:¾上市公司的核数师或申报会计师发出的函件−已审阅该预测的会计政策及计算方法−盈利的计算基准¾上市公司的财务顾问发出之报告−确认该预测乃经上市公司董事适当及审慎查询后方行制订−如并无财务顾问,则由上市公司董事会发出上述确认函件233
盈利预测(2)•任何有关盈利或亏损的预测•“盈利预测”包括:•任何可计算未来盈亏预期水平的陈述•对一个已期满会计期间作出的盈亏估计, 而有关的业绩尚未公布•对收购资产(土地及楼宇除外)或业务的估值, 若其乃建基于折现现金流量或对利润, 盈利或现金流量的预测234
负债声明•集团的负债声明须于最后实际可行日期编制Æ“最后实际可行日期”–一般不得早于通函刊发日期之前八个星期(常问问题系列七–问题25)Æ“集团”–包括将会成为上市公司附属公司的任何公司235
V. 股东批准问题236
股东批准(1)何时需要?•主要交易,非常重大的出售,非常重大的收购及反收购行动237
股东批准(2)一般原则•就相关交易的条款作出表决•股东大会上,股东所作的表决必须以投票方式进行•在交易完成前获得股东的批准238
股东批准(3)重大利益•任何股东于交易中有“重大利益”,都须要于股东大会上放弃表决权•决定“重大利益”的因素包括:¾该股东为交易的其中一方,又或是交易的其中一方的联系人¾有关交易赋予该股东或其联系人某些利益(不论是经济利益或其它利益),而其它股东则不能从中获得该些利益•利益是否重大并无既定标准,亦不一定是以金钱或财务上的观点来衡量•以个别情况作决定239
案例14–交易中的重大利益(上市决策73-1)X 先生2%+董事卖方(董事)涉及非常重大60%20%的收购目标公司上市公司N实况:•X 先生非该重大收购的任何一方•X 先生于相关董事会中已放弃表决权就上述非常重大的收购, X 先生是否有重大利益?240
案例14 –交易中的重大利益(续)我们考虑:•X先生同时是上市公司和卖方的董事,他在该两家公司之职位会引起利益冲突•X先生有能力影响收购事项的条款答案: X先生有重大利益241
股东批准(4)书面批准•对于主要交易,若完全符合以下条件,则可接受股东书面批准:¾没有股东需要放弃表决权利; 及¾书面批准来自一名股东,或一批“有密切联系的股东”,而这些股东持有或合共持有该上市公司超过50%的权益242
股东批准(5)•须在公告中披露该股东或该批“有密切联系的股东”的详情,包括股东名字,每名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证券的数目,及股东之间的关系•决定是否“有密切联系的股东”之考虑因素:¾该批股东的人数¾他们之间的关系(例如过往或目前的业务联系)¾他们各自成为股东有多久¾根据《收购守则》,他们会否共同被视为「一致行动」人士¾他们过往参与股东议决事项的表决模式(股东周年大会上的例行决议除外)243
股东批准(6)•以下交易不接受书面批准:¾非常重大的出售,非常重大的收购及反收购行动¾申报会计师于收购的业务或公司的会计师报告中,发表有保留的意见244
股东批准(7)条款出現重大变动•股东批准后,相关交易的条款出现重大变动Æ须要股东的重新批准吗?245
案例15 –股东重新批准(常问问题系列七–问题16)(上市决策93–5)•上市公司O 答应以港币两仟万元出售一幢物业Æ非常重大的出售•该上市公司股东已批准非常重大的出售•于交易完成前,交易双方拟将代价金额减低至港币一千万元Æ主要交易以上代价金额的更改是否构成交易条款上的重大变动?答案: 是246
总结•“交易”的定义及分类•运用规模测试时常见的实务问题•在公告及通函中涉及的披露问题•股东批准问题247
「事后审阅」新模式的执行情况林琦上市科高级经理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248
监管目的•按《上市规则》,监管上市发行人Æ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秩序、效率•如:监管信息披露行为¾是不是及时披露「股价敏感资料」¾有没有定期发布财务报告¾披露收购、出售资产的信息¾关连交易¾集资、发行证券249
监管工作监察批准维护证券市场的公平、秩序、效率政策指导250
讨论的主题•审阅公告的规定•「事后审阅」的模式•执行情况•提供《上市规则》指导工作•监管方式251
审阅公告的規定•分阶段,逐步减少「事先审阅」的公告无须「事先审阅」的公告•第一阶段:09 年1 月1 日起,包括:–「股份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发行证券–修订公司组织章程–买卖安排•第二阶段:10 年1 月1 日起,包括:–「主要交易」、「关连交易」252
审阅公告的規定•上市规则内,列明必须「事先审阅」的公告、文件(主 /创)•目前,要「事先审阅」的公告包括:–「非常重大收购」、「非常重大出售」、「反收购行动」–「现金资产公司」–在上市后12个月內,将改变主要业务的交易•有权要求「事先审阅」公告、通函和其它文件(主
「事后审阅」的重点公告类别审阅重点审阅工作重点所有公告、通知影响市场秩序、运作?审阅需要停牌?详细•较重大的交易公告内容、交易是否合规?审阅•对市场秩序存在高风险其它问题?•重点审阅中,发现有要跟进的情况254
「事后审阅」的一般跟进时间公告内容可能影响市场运作•在下個交易時段开始前向公司查询公告內有其他错误、遗漏、违规等•一个工作日内向公司查询发行人应该在规定期限内,尽快、如实作出说明、提供资料(主
「事后审阅」的查询结果按事情的性质、情节轻重、发行人的回应等,可能的结果:•不再跟进•停牌•更正公告、补充公告•其它补救措施•惩诫(如公开谴责等)•其它256
「事后审阅」: 处理信息披露上的遗漏•按情况,尽快通知发行人遗漏事项•鼓励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披露遗漏的资料•一般可自行决定: 更正公告、补充公告、通函内更正–补充公告内,披露遗漏的资料Æ通常不再跟进–无更正、补充,按情节轻重、违规纪录等Æ再决定处理257
「事后审阅」第二阶段的执行情况统计•「事前审阅」、「事后审阅」公告的比例•「须予公布交易」、集资公告•「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业绩公告258
「事后审阅」的统计「事前审阅」、「事后审阅」公告的比例20092010年1月至6月事前审阅6%1%事后审阅-重点审阅52%56%-详细审阅42%43%100%100%259
所有「事后审阅」公告-查询结果整体统计20092010年1月至6月不再跟进8%%停牌%%更正、补充公告%%违规%%无需跟进%%仍在跟进%经详细审阅的公告100%100%260
「事后审阅」第一阶段公告*-查询结果分项统计* 主要: 「股份交易」、「须予披露的交易」、发行证券20092010年1月至6月不再跟进%%停牌%%更正、补充公告%%违规%%无需跟进%%经详细审阅的公告100%100%261
「事后审阅」的「主要交易」、「关连交易」公告-查询结果分项统计2010年1月至6月不再跟进%停牌0%更正、补充公告%违规%无需跟进%仍在跟进%经详细审阅的公告100%262
「须予公布的交易」公告-遗漏信息披露(例)(10年1月至6月)•重大、须予披露、股份、关连交易的公告:¾交易方的主要业务(主(2)/ 创(3))¾交易日期、交易方和实际控制人的独立性(主(3)/ 创(4))¾代价如何决定(主(5)/ 创(6))¾目标资产的账面值、估值(主(6)/ 创(7))¾目标资产在交易前两个财政年度的应占纯利(包括除税和非经常项目前、后的纯利)(主(7)/ 创(8))¾出售资产时,预期利润、亏损,收益用途(主(3) / 创(3))¾预计刊发通函的日期(主(7)/创(7))[新]263
有关增发股份公告-遗漏信息披露(例) (10年1月至6月)¾发行所得(主(5)/ 创(5))¾买方的身份、独立性(主(7) / 创(7))¾在过去12个月内集资总额、用途(主(9)/ 创(9))¾配售新股、公开发售时,超额股份的分配原则(主(1), (1)/ 创(1) , (1))264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例子个案1 -集资甲公司将申请股东特别授权,发行可换股债券:可转换的股份总数: 已发行股份的5倍换股价: 现股价的8%款项用途: 一般营运资金信息披露:在通函内,完整说明集资的原因、对股东的好处265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例子个案1 -集资(续)披露原则:必须提供完备信息,供股东参阅、作决定:-–款项有特定具体用途,不能只说一般营运资金,应该说明具体用途–对于大规模、大折扣的集资,说明对股东的好处、坏处–公司现时财务状况、营运资金预算案266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例子个案2 -关连交易•乙公司今年2月公布:–09年的持续关连交易的实际总额,早已超过原来设定的全年交易上限•按实际金额计算,09年的持续关连交易只需发布公告,无需股东批准267
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例子个案2 -关连交易(续)后果: 向乙公司发指导信,提请公司注意:-持续关连交易的总额,如超过年度上限,发行人应按規定再作公告、寻求股东的批准-发行人应制定适当的内部监控系统¾监察持续关连交易的实际交易金额¾在金额可能超过原來的年度上限前,发行人应该修订年度上限,並遵守上市规则(《常问问题系列七》问题52, 主(1)/创(1))268
「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主 (10年1月至6月)•及时公布?•内容与已公布文件一致?•披露对集团的全部影响?•披露资料是否全面?•公司没有足够业务(主 /创)?•交易是否屬「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269
「事后审阅」的「海外监管公告」(主(2) /創, )•上市发行人、附属公司在其它证券交易所的公告、文件(包括: 国内、美国、其它海外地方)语言問題: •国内公告只有中文版、美国公告只有英文版•海外监管公告可能也是「股价敏感资料」、「须予公布交易」、「关连交易」Æ要有中、英文版Æ停牌,直至发布中、英文版的公告270
个案: 「股价敏感资料」的公告•甲公司公布其在国内上市的子公司的财务报告:-–属「海外监管公告」(主(2)/创)–只有中文版•子公司占甲公司整体的财务比重较高–子公司的财务报告是甲公司的「股价敏感资料」–必须有中、英文版•甲公司馬上停牌,直至发布英文版公告后复牌271
「事后审阅」的业绩公告-查询结果分项统计20092010年1月至6月不再跟进%%停牌%%%1%更正、补充公告违规%%无需跟进%%仍在跟进%经详细审阅的公告100%100%272
业绩公告-遗漏信息披露(例)(10年1月至6月)引致停牌的情况(例):•审计师有保留审计意见,发行人没说明原因、没披露财务上的问题Æ停牌,直至发出补充公告违规(例):•没有及時披露公司的财政状况、业务表现有重大改变,可能对股价有重大影响•没有披露调拨了大量资源到非核心业务•没有按時公布董事会会议日期(主
业绩公告-違規(例)(10年1月至6月)¾股东暂停过户期–通知期不足(主
个案-业绩公告•甲公司公布2009年年度业绩•审计师作有保留审计意见•原因: 甲公司没有向审计师提供足够资料–审计师不能验证15个主要财务项目,差不多代表甲公司的全部资产、负债275
个案-业绩公告(续)•后果–甲公司马上停牌,因为:-•有保留审计意见的原因严重•甲公司的财务情况不明–甲公司解释审计工作尚未完成–完成审计,公布经审计财务报告后复牌276
《上市规则》指导工作277
提供《上市规则》指导工作•事先审阅公告–提供《上市规则》指导工作的其中一个形式•监管重点–改为提供有关诠释、应用《上市规则》的指导•指导形式: 个别指导、一般指引•提供「个别指导」的情况:–上市规则规定发行人必须查询的事项–发行人自愿向我们寻求指导278
个别指导-发布公告前,发行人必须查询的事项(例)•将交易合并处理(主 , 创 ,) (参考:〈常问问题系列7〉问题14、15)•证券买卖安排(包括更改股份名稱、停牌、复牌、除牌) (主(1) /创(1))•申请豁免遵守条例规定(主(2)(b) / 创(2)(b))•要求使用替代比率,將交易分类(主 ,(4) / 创 ,(4))•其它条例规定必须查询事项279
个别指导-自愿寻求指导•如果发行人有特定交易,对相关上市规则有疑问,可自愿要求本所指导•如果可能违规、或要求本所酌情处理(如申请豁免任何条例规定),发行人应该在发布公告前向本所查询参考:•主(2)/创(2)•有关《上市规则》诠释及要求个别指导的指引•有关申请豁免遵守及更改《上市规则》规定的指引280
个别指导《有关《上市规则》诠释及要求个别指导的指引》说明–要求本所指导的程序–需提供的资料(包括交易的描述、分析等)–可以具名、或匿名–可以口头、书面查询•按情况,給予正式指导意见、非正式指导意见281
个别指导正式指导意见•关于《上市规则》•根据个别个案的具体事实、情况(不能是假设情况)•上市条例内规定必须查询的事项•上市发行人已提供完整、足够资料、分析、看法•具有约束力282
个别指导非正式指导意见•不具有约束力•包括:•条例的原则•我們初步看法•我們初步意见283
一般指导文件(指引)目的:•促进發行人对处理上市事务的常规、程序的理解•协助履行上市责任、理解和遵守《上市规则》•促进合规、公司管治284
一般指导文件(指引)(例)•上市决策(上市委员会、上市科在处理个案中的决策)•常问问题•致发行人函件•上市相关事宜的常规、程序指引•实务培训班•增加会面、讨论、加强沟通285
监管方式286
目的近几年,确定监管重点时,考虑了“风险”因素目的:•将资源集中于风险较高的事项上•维持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利益•对合规的发行人,重点置于提供条例解释、指导287
监察股价、成交量波动、媒体报导•监察发行人有否泄漏「股价敏感资料」•可能要联络授权代表(发行人与本所之间的主要沟通渠道)(主
股价、成交量波动出现原因(例):•未能对正在商谈的交易予以保密•未能对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予以保密•不公平地披露「股价敏感资料」条例规定(主 创)•公司尽快回应查询、提供资料•有需要时,发布公告–说明原因;或–说明并无收购、出售商谈、协议;没有其它未公开的「股价敏感资料」289
价格、成交量波动•考虑跟进的因素包括:–近期股价、成交额变动–较长期的股价、成交额变动–市况(如股票指数变动)–行业情况(同行业公司的变动)–媒体报导290
媒体报导媒体报导(例):•发生可能影响公司业务、财务的情形•未能对商谈中的交易予以保密•未能对还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予以保密•违规(如:不公平地披露「股价敏感资料」)信息披露責任(主 创)•使投资者有足够信息评估发行人的情況•避免虚假市场•预计对市场运作、股价会有重大影响291
媒体报导•我們跟進的情況(例):–未能对商谈中的交易予以保密–选择性地披露「股价敏感资料」(如:盈利預測)–财政状况出現重大变动–交易已作公布,但公告内并无媒体报导的重要信息–可能违规(如:媒体报导的交易可能是「须予公布的交易」,但公司未作公告)292
专题审查•以抽查方式,审查有否遵守某项上市规则•近期专题审查:-–董事遵守「绝对禁止买卖证券期」(主附录10/创)的合规审查–在发行人网站上发布公告、通函和其它条例规定的文件的合规审查293
董事禁止买卖证券期(主附录10/创)董事不得在以下情況下、或期間买卖發行人证券:•有未公布的「股价敏感资料」•未办妥规则内规定的手续•公布财务业绩:–公布当天–年度业绩公布前60日、或由财政年度结束日起至公布当天(按较短者)–季度、半年度业绩公布前30日、或由财政季度、半年度结束日起至公布当天(按较短者)注: 須预先书面通知本所「公布财务业绩」的禁止期294
董事禁止买卖证券期-2009年审查情况•审查范围: 共6,365 份董事披露权益表(2008: 共9,840份)结果:在公布财务业绩的禁止期内申报权益变动: 253 份(2008: 251份)–无违规: 219 份(豁免交易、并无证券交易)–可能违规: 34 份(2008: 43份)•上市公司: 19 家•董事: 23 位•在股票市场上买卖证券: 70%以上295
董事禁止买卖证券期-2009年审查情况提请注意•如上午9时前公布业绩,当天董事仍不能买卖证券(2009: 3宗)•通知禁止期开始日期后,如發行人延后公布业绩,董事由原来禁止期起始日开始不能买卖证券,直至公布业绩(2009: 4宗)296
董事禁止买卖证券期-2009年审查情况提请注意•董事需清晰了解豁免范围–例: 豁免认购供股权(rights issue)、公开发售股份(open offer) ,不豁免申请超额股份或买卖供股权(2009:2宗)–不豁免授予董事认股权(2009:5宗)297
在發行人网站上发布公告、通函和其它条例规定的文件的合规审查在交易所网站上发布的公告、通函和其它条例规定的文件,亦需在发行人网站上发布(主(6)(a)/创(1))一小时内上传交易所网站后在下一个香港营业日的晚上七时后上午九时前上传至交易所网站298
在發行人网站上发布公告、通函和其它条例规定的文件的合规审查违规、错误情況包括:%的公告迟延发布2.网站、网页无法开启3.没有发布文件4.其它错误情况(如: 并无通知新网站地址、文件不同、只有中文公告)299
合规提示300
須注意的合规问题301
(1) 持续关连交易有即将到期的持续关连交易协议,应尽早考虑:−是否需要签定新协议?−訂立年度上限−发布公告、举行股东大会?−聘任独立财务顾问、成立独立董事委员会?302
(1) 持续关连交易•目前,如有持续关连交易协议−監察实际交易金额,在超过上限前,应修订年度上限,和遵守上市条例−年报内,包括独立非执董的年审报告−印刷年报前的10个香港营业日内,提交审计师的确认函303
(2) 停牌•可能在上午9时前联络授权代表或公司祕書–回应我们对媒体报导、事后审阅的查询–停牌•打算申请停牌:-尽早联络(要先了解停牌原因后,方可处理)-尽早提交书面申请-确保本所能联络上授权代表304
(3) 董事会会议通知•如预期在董事会议上决定:–宣派、拟派股息–通过有关年度、半年度、季度或其它期间业绩的公告在会议前至少7 个香港营业日(不包括发布日和会议日)通知本所、发布公告(主 )•董事会决定宣派股息、不宣派股息Æ公告305
(4) (主板)业绩公布新期限全年业绩•2010年12月31日(或以后)止的财政年度:财政年度结束后的3 个月内•原规定: 财政年度结束后的4 个月内中期业绩•2010年6月30日(或以后)止的半年度:半年度结束后的2 个月内•原规定: 半年度结束后的3 个月内(主)306
(5)迟延公布业绩•在期限届满前,如未能公布业绩,应发布公告•公告內容:–详細解释不能如期发布业绩的原因–预计公布业绩日期–(如有)未经审计的财务业绩–(如有)审计委员会不同意公司的帐目处理详情(主(3))307
(6) 年度业绩公告-常见的遗漏信息(例)•账龄分析、信贷政策•有否遵守《企业管治常规守则》的声明•审计委员会有否审阅业绩的声明•审计师的有保留审计意见、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原因•拟派股息的资料•《企业管治报告》(例: 非执董的任命条款、薪酬委员会的资料)•「关联交易」的详情、持续披露责任•审计师对「持续关联交易」的年审、合规声明•独立非执董每年确认独立的声明(主附录16/创第18章)308
(6)年度业绩公告-常见的不足披露(例)•重大账目结余的性质•业绩重大波动的原因•管理层对业绩的讨论、分析•账龄分析、信贷政策•管理层对业务深入分析、讨论•购股权计划的详情•如果在年报内与《企业管治报告》内披露的审计师酬金不同,应解释原因•披露金融工具(性质、估值及风险)309
(7) 年内出售附属公司年內出售子公司,应计划年度审计安排–确保发行人、审计师可在将来取得已售公司的会计纪录、文件纪录作审计•否则,审计师可能将对发行人的年度账目給予有保留审计意见、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310
(8) 股东大会通知发送通知期限(《企业管治常规守则》--守则条文)•股东周年大会日期至少20个香港营业日前•其它股东大会日期至少10个香港营业日前(主附录23/创附录15)311
(9) 股东暂停过户通知•暂停办理过户或股东登记手续前,须发布公告–供股: 至少6个香港营业日前–其它: 至少10 个香港营业日前须说明原因(如: 确定获派股息权、出席股东大会权等)312
(9) 股东暂停过户通知更改过户期,书面通知交易所、发布更改公告(按较早者): •原暂停过户日期至少5个香港营业日前;或•新暂停过户日期至少5个香港营业日前•与证券买卖安排有关、或影响证券买卖安排,需预先审批时间表•参考:主, /创, ,主《第8项应用指引》/ 创,《有关若干类别公司行动的交易安排之指引》)313
(10) 股息•披露拟派股息的信息(注: 除权安排的信息)–包括股息、派息日、截止过户期间、确定获派股息权的记录日期等–预扣税•若发行人不能在最早公告内注明派息日期,应表明预计发布信息的时间•参考:–《有关发行人分派股息及其它权益的指引》–《有关披露记录日期、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及交回股份过户文件之最后时限的指引》314
常見的违规情况、案例315
常見的违规情况•08年到今年第一季度: 23宗公开谴责、批评(08年:15宗、09年:7宗、10年第一季度:1宗)•主要违规行為(例):–迟延发布重要信息(如: 财政状况转变、主要附属公司清盘)–选择性发布「股价敏感资料」(如:只向财务分析师、媒体发布)–无公布「须予公布的交易」、「关连交易」–公告内容不准确、不完整–迟延公布财务资料、财务报告316
个案-选择性发布「股价敏感资料」•甲公司公布与独立第三方成立合资企业,生产新药•三天后(周日) ,举行新闻发布会: –董事发布新药重要的、未公开资料(平均售价、生产成本、最新销售额、预期销售额、利润率)•周一,报章报导,公司馬上停牌•周二晚,公司发出補充公告•周三,公司复牌,股价及交投量明显上升317
个案-选择性发布「股价敏感资料」(续)处分:•甲公司选择性发布「股价敏感资料」,违反了创(主) •公开谴责:–甲公司–董事违反承诺,未尽力确保公司合规上市委员会决定:•甲公司须审查内部监察合规披露的方法•董事須在六个月内接受24小时合规、公司管治的培训318
个案-股东权益•乙公司签订15项「持续关连交易」,但迟延公布,且未事先取得独立股东同意•乙公司违反公告、需取得独立股东批准的规定(主, 条)•处分: 公开谴责–乙公司–四名前董事违反承诺,未尽力确保公司合规319
个案-股东权益(续)(上市委员会决定)乙公司需要:•聘请顾问,在3个月内,全面检讨监察合规(「须予公布交易」、「关连交易」条例)的系统、提出改善方案、提交报告•聘请另一顾问,在3个月内提出合规报告,确认公司已实施改善方案•聘请合规顾问两年,协助公司遵守《上市规则》•所有相关董事、前董事须接受合规、公司管治的培训,才能担任任何上市公司的董事320
向执法机关报告•在审阅、跟进个案、处理投诉等过程中,若发现有可能违法、有可能违规•按情况,我們會向其它机关报告:–香港证监会(负责监管香港的证券期货市场运作)–香港廉政公署(负责反贪污)–香港警察-商业罪案调查科(负责调查商业犯罪)321
上市科的服务指标322
服务指标•目标:–提高透明度、服务水平、回应时问•服务指标:–监管工作的处理时间–诠释和应用《上市规则》等指导工作的处理时间•大部分個案均符合服务指标323
服务指标初次回应时间符合指标的情況的服务指标20092010年第一季度事先审阅•公告同日90%74%(内容比较复杂)•通函5个香港工作日99%98%查询5个香港工作日85%91%豁免申请5个香港工作日89%91%事后审阅•业绩公告5个香港工作日92%100%*•其它公告1个香港工作日92%93%324
服务指标持续改进:•除初次回应时间外,亦制定其后回应时间指标•改进服务指标•监督解决个案的时间、效率325
交易所网站服务、参考资料(网址: )326
网页:规则与监管327
条例修订的电子邮件速递服务-免费网上登记328
网页新讯速递•香港交易所新闻稿•上市规则与指引修订•联交所及期交所的交易规则修订•结算所的规则修订•研究资料329
参考资料-网页:上市规则与指引网页:主页> 规则与监管> 上市规则与指引>指导文件•有关《上市规则》的一般指引、参考资料•处理常规、程序•考虑的因素(主页> 规则与监管> 上市规则与指引> 指引文件)330
参考资料-常规、程序指引主页> 规则与监管> 上市规则与指引> 指引文件> 上市相关事宜的常规及程序指引> 联交所处理上市相关事宜的常规及程序指引>•审阅公告、交易安排的处理常规、程序指引•公告须预先审阅的规定、选择标题类别的指引•《上市规则》诠释、要求个别指导的指引•申请豁免遵守、更改《上市规则》规定的指引•若干交易安排之指引•披露记录日期、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交回股份过户文件之最后时限的指引•分派股息、其它权益的指引•各类核对表及表格331
参考资料主页> 规则与监管> 上市规则与指引>常问问题•
谢谢3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