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有机产品国家标
准第二部分
(加工)解读
第一节 适用范围与引用文件
[标准条款]
1 范围
GB/T 19630的本部分规定了有机加工的通用规范
和要求。
本部分适用于以按GB/T 生产的未加工
产品为原料进行的加工及包装、储藏和运输的全
过程,包括食品、饲料和纺织品。
【解读】
有机产品应具有良好的可追溯性,无论有机农
业措施多么扎实,有机原料质量多么有保证,如
果不能保证其后的加工和贸易过程的有机完整性,
仍然会造成事倍功半甚至前功尽弃的后果。因此
有机产品的加工者必须严格控制有机产品的加工、
包装、储存、运输过程。
有机产品不仅包括有机食品,而是包括有机食
品在内的所有经过认证的有机产品的总称,本次
标准修订时将有机加下产品的范围确定为以按GB
/T19630.1生产的未加工产品为原料进行的加
工及包装、储藏和运输的食品、饲料和纺织品。
[标准条款]
下列文件对于本部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
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部
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
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部分。
GB 2721 食用盐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 4287 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4881 食品企业通用卫生规范
GB/T 16764 配合饲料企业卫生规范
GB/T 18885 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
GB/T 有机产品 第1部分: 生产
[解读]
有机产品生产过程中不仅要遵守《有机产品认
证管理办法》、《有机产品》标准和《有机产品
认证实施规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同样需要遵
守食品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相关
要求,在守法的前提下实施有机产品的认证。
添加剂中首先要关注的一个问题是否是食品添
加剂,使用非食品添加剂是一种违法行为。例如:
某种食品使用了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苏丹红1号色
素,连常规食品的标准也不符合,就更不应认证
为有机食品了。
第二节 术语和定义
[标准条款]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部分。
配料 ingredients
在制造或加工产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
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 food additives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
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天然物质。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s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
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加工助剂 processing aids
本身不作为产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料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
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解读]
标准的本部分仅列出了4个术语,但在标准其他部分中的术语,
只要相关,也都适用于本部分,避免在同一标准中重复出现同一
定义,例如标准第一部分中提及的“辐照”。
国际上通常将有机加工中的所有原料统称为配料,即只要是在
产品生产过程中投入使用并以各种形式在终产品中存在的物质,
无论所占比例大小,皆属于配料。故在本标准里“配料”是一个
添加物质的统称,而非与“主料”相对应。
对有机产品加工所用的配料有严格的规定,首先需要满足国家
和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其次需要注意的是配料的
性质,不能随意使用未列入标准附录中允许使用的物质或附录中
限制使用的物质。
食品添加剂和饲料添加剂也是配料的一部分,只是所占的比例
一般都较小。添加剂虽然不是组成产品的主要成分,但最终还是
要进入产品,并被人类或动物消费,因此对添加剂也不能掉以轻
心。
尤其是近年来,屡屡出现的非食品添加剂在食品中的使用问题
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对配料的检查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
加工助剂则与添加剂不同,使用加工助剂的目的
并不是产品本身的成分需要,而是工艺过程的需要,
如催化剂、过滤用介质等就属于加工助剂。
加工助剂在理论上说应该在使用结束后全部脱离
终产品,因此不应该在终产品中存在,但现实中往往
难以实现。
例如,植物油加工厂在生产大豆油时使用了某种
浸出液作为脱色剂,虽然这些浸出液从工艺原理上讲
并不应进入终产品,但实际操作中难以保证没有其本
身或者衍生物残留进入终产品。更何况有机产品认证
是基于对生产过程的认证,不能仅凭对终产品的检测
来确定系统的有机完整性,因此,对使用加工助剂的
控制也是有机产品加工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因此,
标准对加工助剂的使用也作出了规定。
第三节 通则
[标准条款]
通则
应当对本部分所涉及的加工及其后续过程进行
有效控制,以保持加工后产品的有机属性,具体表现
在如下方面:
a) 配料主要来自GB/T 所描述的有机农业生
产体系,尽可能减少使用非有机农业配料,有法律法
规要求的情况除外;
b) 加工过程尽可能地保持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原有属性;
c) 有机产品加工及其后续过程在空间或时间上与非有
机产品加工及其后续过程分开。
有机产品加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
要求。有机食品加工厂应符 合GB 14881的要
求,有机饲料加工厂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
其他加工厂应符合国家及行业部门有关规定。
有机产品加工应考虑不对环境产生负面
影响或将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
[解读]
加工过程应尽可能地保持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原有属
性。
有机产品加工过程不得采用物质和技术复原有机产
品在加工和贮存时失去的特性。
有机产品加工及其后续全过程的有效控制除了应做好
有机产品加工过程自身的控制外,最主要的就是要做好
平行生产(包括加工、包装、储存、运输、销售)的有效
控制。平行生产是指加工者或贸易者同时从事难以区分
的常规产品或有机转换产品的加工或贸易。
有机产品加工厂必须首先符合国家和行业对常规
加工厂的要求,这是有机产品加工认证的前提条件
之一,如果连常规的要求都无法满足,则不应当启
动有机加工产品认证。
无论是有机原料还是有机转换原料,进入加工厂
就一定要按照有机产品加工的标准要求进行操作,
否则就会影响到最终产品的有机完整性。当然,如
果加工使用的是有机转换原料,则加工厂按照有机
加工标准加工出来的产品依然是有机转换产品。
有机产品加工应考虑不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或将
负面影响减少到最低。即使常规产品也要遵守和执
行环境标准,更何况我们从事有机事业的宗旨就是
要保护人类的健康以及保持环境与生态的持续发展,
因此有机产品的加工应当比常规产品的加工更注意
对环境的保护,不允许以环境为代价来获取“有机
产品”,否则这样的产品不能够也不应该被认可为
有机产品。
第四节 食品和饲料
[标准条款]
食品和饲料
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来自GB/T 所描述的有机农业
生产体系的有机配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质量或体积
不少于配料总量的95%。
当有机配料无法满足需求时,可使用非有
机农业配料,但应不大于配料总量的5%。一旦有
条件获得有机配料时,应立即用有机配料替换。
[解读]
本部分所指配料是广义上的配料,不局限于主要原料,
还包括辅料。
在生产工艺需要时或在受客观条件限制的情况下,
允许在加工中使用少量的非有机配料,但一定要注意,
这里规定了非有机农业配料强调的是“农业配料”,必
须不能是人工合成的禁用物质,当然也不允许是基因工
程的产品。
获得认证的有机农业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重量或
体积比率必须在95%以上。有机加工者不能心安理得地
长期使用非有机配料,每一个有机加工者都应该为实现
其产品的有机完整性做出努力。
从坚持有机完整性的角度考虑,100%有机原料也应
该是所有有机从业者的目标。
[标准条款]
同一种配料不应同时含有有机、常规或转换成分。
作为配料的水和食用盐应分别符合GB 5749和GB
2721的要求,且不计入所要求的配料中。
[解读]
对于同一种配料,要么是有机产品,要么是有机转换产品或
常规产品(<5%的部分),不可以同时含有。既然可以获得相应的
有机农业原料,就不应该再使用非有机的同一种原料,这也是保
证产品有机完整性的基本要求。
只要加工所用的水和食用盐符合国家相关食品加工用水标准和
食用盐标准,就可以在有机产品加工过程中使用。某些有机饮品
中水占了很大比例,如果计入总量,势必不能反映有机产品各类
成分的真实比例,因此不能将水计入总量。
水和食盐在国际上也都不计入有机配料,也就是说,在计算有
机配料比例时,应扣除水和食盐。根据本条标准,任何形式的水
(例如矿泉水、纯净水、地下水等)和食盐都不应该被纳入有机产
品认证之列。
** 需要注意的是,在配料的计算过程中采取的不是四舍五入的原
则,而是直接取整数原则,即,如果计算的有机配料百分比即使为
%也只能取94%,这样比例的产品只可以作为有机配料产品,
不能作为有机产品。
[案例与实践]
案例一
制造某种有机豆制品需要100吨大豆原料,而市场上只能买到96吨
有机大豆,于是加工厂就使用了4吨转换期大豆或常规大豆,这样做
是违反本条标准的,最终将导致所有的产品不可以作为有机产品认
证。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者只要不使用这4吨转换期大豆或常规大豆,减
少一点豆制品的产量,就可以满足标准的要求。
案例二
某企业申请有机饮料产品认证,该饮料的配料是由90%的水、5%
的有机水果原汁 和5%的常规糖配置加工而成的,由于水不能计入配
料,该产品实际配料比是有机配料与常规配料各占5/(5+5)×100%
=50%<95%,所以该产品是不能被认证为有机产品的。
案例三
一种花生产品的配料是96%有机花生,2%常规棕榈油和2%的食
盐(棕榈油经过评估是压榨而成),由于食盐不计入配料,所以有机花
生占配料的实际比例是 96/100×100%=96%>95%,因此从配料的
比例方面该产品可以被认证为有机产品。
[标准条款]
对于食品加工,可使用附录A中表
和表所列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使用条件
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对于饲料加工,可使用附录B所列的饲
料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
求。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有机食品加工中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助剂和其他物质
食品添加剂
表 食品添加剂列表(部分)
序号
名称 使用条件 INS
阿拉伯胶(arabic gum)
增稠剂,用于GB 2760-2011表所列食品之外的各类食品,按生产需
要适量使用。
414
刺梧桐胶(karaya gum)
稳定剂,用于调制乳和水油状脂肪乳化制品以及GB 2760-2011表所
列食品之外的各类食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416
二氧化硅(silicon dioxide)
抗结剂,用于脱水蛋制品、乳粉、可可粉、可可脂、糖粉、固体复合
调味料、固体饮料类、香辛料类,按GB 2760-2011限量使用。
551
二氧化硫(sulfur dioxide)
漂白剂、防腐剂、抗氧化剂,用于未加糖果酒,最大使用量为50mg/L
;用于加糖果酒,最大使用量为100mg/L;用于红葡萄酒,最大使用
量为100mg/L, 用于白葡萄酒和桃红葡萄酒,最大使用量为150mg/L。
最大使用量以二氧化硫残留量计。
220
甘油(glycerine)
水分保持剂、乳化剂,用于GB 2760-2011表所列食品之外的各类食
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
422
瓜尔胶(guar gum)
增稠剂,用于GB 2760-2011表所列食品之外的各类食品,按生产需
要适量使用;用于稀奶油和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时按GB 2760-
2011限量使用。
412
果胶(pectins)
乳化剂、稳定剂、增稠剂,用于发酵乳、稀奶油、黄油和浓缩黄油、
生湿面制品(如面条、饺子皮、馄饨皮、烧麦皮)、生干面制品、其
它糖和糖浆(如红糖、赤砂糖、槭树糖浆)、香辛料类以及GB 2760-
2011表所列食品之外的各类食品,按生产需要适量使用;用于果蔬
汁(浆)时按GB 2760-2011限量使用。
440
加工助剂
表 加工助剂列表(部分)
序号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INS
1 氮气(nitrogen)
用于食品保存,仅允许使用非石油来源的不
含石油级的。
941
2
二氧化碳(非石油制品)
(carbon dioxide)
防腐剂、加工助剂,应是非石油制品。用于
碳酸饮料,其他发酵酒类(充气型)。
290
3 高岭土(kaolin)
澄清或过滤助剂,用于葡萄酒、果酒、配制
酒的加工工艺和发酵工艺
559
4 固化单宁(immobilized tannin) 澄清剂,用于配制酒的加工工艺和发酵工艺
5 硅胶(silica gel)
澄清剂,用于啤酒、葡萄酒、果酒、配制酒
和黄酒的加工工艺
6 硅藻土(diatomaceous earth) 过滤助剂
7 活性炭(activated carbon) 加工助剂
8 硫酸(sulfuric acid) 絮凝剂,用于啤酒的加工工艺
9 氯化钙(calcium chloride) 加工助剂,用于豆制品加工工艺 509
10
膨润土(皂土、斑脱土)
(bentonite)
吸附剂、助滤剂、澄清剂,葡萄酒、果酒、
黄酒和配制酒的加工工艺、发酵工艺
调味品
a)香精油:以油、水、酒精、二氧化碳为溶剂通过机械和
物理方法提取的天然香料;
b)天然烟熏味调味品;
c)天然调味品:须根据附录C评估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准
则来评估认可。
微生物制品
a)天然微生物及其制品:基因工程生物及其产品除外;
b)发酵剂:生产过程未使用漂白剂和有机溶剂。
其他配料
a)饮用水;
b)食盐;
c)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和维生素:法律规定必须使用,
或有确凿证据证明食品中严重缺乏时才可以使用。
附录B
(规范性附录)
有机饲料加工中允许使用的添加剂
表 饲料添加剂列表(部分)
序号 名称 说明
国际标号
INS
1 铁(iron) 硫酸亚铁、碳酸亚铁
2 碘(iodine) 碘酸钙、六水碘酸钙、碘化钾、碘化钠
3 钴(cobalt) 硫酸钴、氯化钴
4 铜(copper) 五水硫酸铜、氧化铜(反刍动物)
5 锰(manganese) 碳酸锰、氧化锰、硫酸锰、氯化锰
6 锌(zinc) 碳酸锌、氧化锌、硫酸锌
7 钼(molybdenum) 钼酸钠
8 硒(selenium) 亚硒酸钠
9 钠(sodium) 氯化钠、硫酸钠
10 钙(calcium) 碳酸钙(石粉、贝壳粉)、乳酸钙
11 磷(phosphorous) 磷酸氢钙、磷酸二氢钙、磷酸三钙
12 镁(magnesium) 氧化镁、氯化镁、硫酸镁
附录C
(资料性附录)
评估有机加工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准则
附录A和附录B所列的允许使用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不能涵盖所有符合有机生产
原则的物质。当某种物质未被列入附录时,应根据以下准则对该物质进行评估,以
确定其是否适合在有机加工中使用。
原则
每种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只有在必需时才可在有机生产中使用,并且应遵守如下原则:
a)遵守产品的有机真实性;
b)没有这些添加剂和加工助剂,产品就无法生产和保存。
核准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条件
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核准应满足如下条件:
a)没有可用于加工或保存有机产品的其它可接受的工艺;
b)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应尽量起到减少因采用其它工艺可能对食品造成的物
理或机械损坏;
c)采用其它方法,如缩短运输时间或改善储存设施,仍不能有效保证食品卫生;
d)天然来源物质的质量和数量不足以取代该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e)添加剂或加工助剂不危及产品的有机完整性;
f)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不会给消费者留下一种印象,似乎最终产品的质量比
原料质量要好,从而使消费者感到困惑。这主要涉及但不限于色素和香料;
g)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使用不应有损于产品的总体品质。
使用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优先顺序
应优先选择如下方案以替代添加剂或加工助剂的使用:
a)按照有机认证标准的要求生产的作物及其加工产品,而且这些产
品不需要添加其它物质,例如作增稠剂用的面粉或作为脱模剂用的植
物油;
b)仅用机械或简单的物理方法生产的植物和动物来源的食品或原料,
如盐。
第二选择是:
a)用物理方法或用酶生产的单纯食品成分,例如淀粉、酒石酸盐和
果胶;
b)非农业源原料的提纯产物和微生物,例如金虎尾(acerola)果汁、
酵母培养物等酶和微生物制剂。
在有机产品中不应使用以下种类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a)与天然物质性质等同的物质;
b)基本判断为非天然的或为“产品成分新结构”的合成物质,如乙
酰交联淀粉;
c)用基因工程方法生产的添加剂或加工助剂;
d)合成色素和合成防腐剂。
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制备中使用的载体和防腐剂也应考虑在内。
[解读]
近年来,随着苏丹红事件、三聚氰胺、塑化剂
等事件频出,大家对添加剂和加工助剂的认识有
所偏颇,认为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是对人体有害的,
甚至出现了谈虎色变般的效果。
由于食品本身的特点,追求色、香、味是食品
加工行业的一个长久追求,而食品添加剂和加工
助剂、饲料添加剂在食品和饲料生产中的角色非
常重要,我们今天食品和饲料品种、颜色、口味
的丰富多彩皆离不开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添加剂品种和使用条件的不断变化体现了现代
食品科技不断发展的结果。
有机产品的加工也不是绝对禁止使用色素、香精香料等物
质的,有机加工中也允许使用附录A和B中规定的添加剂和
加工助剂,但是要求满足其中使用条件的规定。
如果使用未列入附录中的添加剂则需要进行评估,法律法
规规定可以强制添加的除外,例如婴幼儿食品和其他特殊膳
食食品中要求添加的某些维生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发布并于2011年更新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农业部发布了《饲料和饲料
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等法规和标准,
分别对食品和饲料添加剂的使用予以规范,严禁超量或超范
围使用添加剂。随着添加剂种类和数量的不断更新,上述法
规和标准也是在不断变化中的,使用时一定要注意其修订状
态和修改的情况。
被列入本标准附录A中表和表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
助剂只涉及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中的一
小部分物质,本标准要求使用这些物质时必须严格按照附录
中使用条件的规定,附录中部分添加剂使用比例的规定要严
于GB2760。
**GB 2760 几乎每年都在增加或修订内容,所以有机食品加工
的申请者、操作者和认证机构,包括检查员都应当随时关心其变
化。尤其是关注其中规定的添加剂的使用条件。
被列入本标准附录B中的饲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只涉及《饲
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的一小部分物质,本标准要求使用这些物
质时必须严格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
规相求的规定。同样需要注意的是,《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经
常在增加或修订内容,所以相关人员也应当随时关心其变化。
如果要使用超出本标准附录A和附录B所列物质之外的添加剂
和加工助剂,则必须首先向认证机构报送拟使用物质的相关资料,
说明其来源,经认证机构根据本标准附录C的程序审核后提交国
家认监委,由国家认监委组织相关专家按照相应程序评估后方可
以投入使用。
有的申请者操作者没有掌握好标准,把使用这些物质作为标
准允许使用的5%常规配料对待,其实标准中对5%的常规配料的
规定是“非人工合成的”,而超出表列范围的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一般都是人工合成的,因此,应当特别注意这个问题。
[标准条款]
需使用其它物质时,首先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并按照附录C中的程序对该物质
进行评估。
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使用矿物质(包括微
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
a) 不能获得符合本标准的替代物;
b) 如果不使用这些配料,产品将无法正常生产
或保存,或其质量不能达到一定的标准;
c) 其他法律法规要求的。
不应使用来自转基因的配料、添加剂和加
工助剂。
[解读]
这一条规定是与IFOAM国际基本标准一致的,由于允许
例外,应该说这条标准是比较宽松的,但切不可利用这个
例外在有机产品加工中随意或大量使用这类物质,因为其
前提是“法律规定”或“严重缺乏”,如果不能提供法律
规定文件,亦不能证明严重缺乏,则这种使用就是不允许
的,是不能获得认证的。
例如对于市场上流行的富硒米等产品,除非是从天然富
含硒的土壤上生产出来的天然富含硒的产品,否则即使大
米或其他粮食是按照有机标准生产出来的,有机认证机构
也不会给予这些添加了人工提取的微量元素的产品有机认
证的。
标准并没有禁止使用天然来源的矿物质(包括微量元素)
和维生素,因此,检查员在检查时主要应检查加工厂使用
的微量元素、维生素、氨基酸等的来源。
[标准条款]
加工
不应破坏食品和饲料的主要营养成分,
可以采用机械、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
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可以采用提取、浓缩、
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仅限于水、乙醇、
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
浓缩工艺中不应添加其他化学试剂。
[解读]
本条主要讲述食品加工工艺的限制。
随着现代食品工业的发展,食品加工 艺已经突
破了原有的以加热、冷冻、发酵等工艺为主的传
统工艺,而是出现了类似微波、辐照等新型的加
工工艺和技术,但是对于有机产品的加工而言,
其宗旨就是不可以破坏食品和饲料的主要营养
成分,不可以使用类似辐照等可能改变产品的
基本特性、存在争议的技术。
关于在有机加工中是否应当允许使用微波技术是目前国际上
争论的一个问题,我国的标准是允许使用的,但有些国家(地
区)的标准中禁止使用。因此,我国的有机产品生产者在进行
有机产品出口业务时必须充分考虑这一因素。
标准在这里对烟熏没有提出特定要求,但在实际操作中必
须注意,这里不包括使用人工合成的化学物质进行烟熏的情况。
标准中禁用的物质在烟熏中同样是禁止使用的。
羧酸(RCOOH)是最重要的一类有机酸,常见的有脂肪族的酒
石酸、草酸、苹果酸、枸椽酸、抗坏血酸(即维生素C)、水扬
酸或者其他弱酸,亦有芳香族的如苯甲酸(安息香酸)、咖啡酸
等。
不能大量使用标准中允许使用的物质来取代禁用物质,如通
过加大食盐的用量来取代化学防腐剂的使用,因为这样会造成
对产品营养成分或质量的明显影响。
从这一条标准看,有机食品并不是完全拒绝使用化学品的,
但允许使用的化学品却是十分有限的,而且要完全符合国家食
品卫生标准的要求,因此要对标准了解透彻后再使用。
[标准条款]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有机与非有机产品混合或被禁用物
质污染。
[解读]
加工厂应该尽量设立有机产品加工专用车间或生产线,这是确保
加工过程的有机完整性的有力保障,也可以减少管理的复杂性和检查
的难度。但许多情况下,由于有机产品的加工量比较少,或者由于市
场需求的多样性,很难要求加工者满足这一条件。
因此,标准允许加工厂存在平行加工,不但允许不同品种的有机
与常规或转换产品之间的平行加工,而且还允许进行同一品种的有机
与和常规或转换产品的平行加工。这就需要加工者通过清洗、分区域、
标识等方式,将有机与常规或有机转换产品的原料、半成品、成品区
分开来,并严格做好记录,确保有机产品的完整性。
本条款需要注意的是,冲顶加工不是必须的。
如果在开始加工有机产品之前,无法依靠一般方法彻底清除留存在加
工设备中的常规或转换产品或其残留的话,则要求加工厂采取措施以消
除设备中的非有机产品,如“冲顶”加工,冲顶加工的产品不可以作为
有机产品处理。
对冲顶加工的运作全过程(加工、包装、仓储、运输)及冲顶加工
产品的处置(包括销售)必须有详细记录,检查员在检查时必须能得到
并检查这些记录和销售单据。
[标准条款]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不应在加工和储藏过程中采用辐照处理。
不应使用石棉过滤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质渗透的过滤材料。
[解读]
加工用水分为加工产品直接接触的水和清洁用水,标准要求两种用水
的水质都达到生活饮用水的卫生标准即GB5749的要求,因为冲洗、洗
刷用的水虽然不会进入到终产品中,但是如果不符合卫生要求,则很可
能会通过设备、仓库、运输工具等污染产品(食品),从而影响其质量和
有机完整性。
采用X射线、伽马射线或者电子束等高能射线,对食品进行短时间的
辐射处理(离子辐照),可消灭或者减少食品中的细菌、寄生虫、霉菌和
其他微生物。辐射能可以分解这些有机体中的分子链,消灭这些微生物,
或者使它们不能再繁殖。照射的剂量根据食品品种的不同而异。由于离
子辐照会改变食品的分子结构,其使用对人类的影响还在争议之中,因
此有机加工中是禁止使用的,尽管这种技术目前尚未普遍使用,但检查
员在检查时也不能忽略。
石棉已经被全世界公认为高致癌的危害人类健康的“致命纤维”。即
使在常规加工生产中也已经受到严格控制,在有机食品的加工中则被禁
止使用,特别是禁止作为过滤材料使用。
[标准条款]
有害生物防治
应优先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来预防有害生物的
发生:
a) 消除有害生物的孳生条件;
b) 防止有害生物接触加工和处理设备;
c) 通过对温度、湿度、光照、空气等环境因素的
控制,防止有害生物的繁殖。
可使用机械类、信息素类、气味类、粘着
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
防治有害生物的设施或材料。
[解读]
对待有机加工中的有害生物(鼠类、苍蝇、昆虫等)同样也应以
防为主,预防的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第一是定期清理、清扫、清洗加工、储存、运输设施和仓库、
运输工具等,保持加工区内外环境的清洁,消除有害生物生存的条
件。多数加工厂是完全有条件搞好卫生的,其卫生方面的严重问题
纯粹是由于管理不力而造成的,因此要从事有机事业,必须首先解
决管理水平方面的问题。
其次是在不可能完全杜绝有害生物发生的情况下,采取硬化车
间、仓库和厂区地面,门窗安装防护网、栅栏,布设杀虫灯、机械
鼠夹、粘鼠板、粘蝇纸等措施,尽量防止有害生物接触到原料、半
成品,特别是成品。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在控制虫害和鼠害的时候,
很多加工厂都习惯于使用剧毒化学品来拌诱饵,而且有的就放置在
食品加工和储存场所,这些都是不符合有机标准要求的。
温度、湿度、光照、空气等方面的控制措施是防止和防治有
害生物发生、繁殖和危害的有效手段,如低温冷藏、干燥保存、真
空或密闭储存等,现代加工、仓储和运输业在这方面积累了丰富的
经验,而且这些手段基本上都是有机加工允许使用的,因此,有机
加工者应尽量多地采取这方面措施来预防和控制有害生物。
[标准条款]
可使用下述物质作为加工过程需要使用的消毒剂:
乙醇、次氯酸钙、次氯酸钠、二氧化氯和过氧化氢。消毒
剂应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应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的
消毒剂。
[解读]
食品用消毒剂是指直接用于消毒食品、餐饮具以及直接
接触食品的工具、设备或者食品包装材料和容器的物质,
本标准所列物质可作为加工过程需要使用的消毒剂,是当
前食品生产中最常用的消毒剂,根据本标准的要求,有机
产品加工过程中仅可以使用乙醇、次氯酸钙、次氯酸钠、
二氧化氯和过氧化氢这几种消毒剂,不可以使用其他消毒
剂。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使用的消毒剂应经国家主管部门批
准,例如疾控中心。
消毒剂的使用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其残留问题,使用的剂
量要严格按照其说明和相关规定,尽量防止消毒剂的残留。
[标准条款]
在加工或储藏场所遭受有害生物严重侵袭的紧
急情况下,提倡使用中草药进行喷雾和熏蒸处理;不应使
用硫磺熏蒸。
[解读]
有机加工与贮藏场所在紧急情况下允许使用中草药喷雾
和熏蒸,不应使用硫磺熏蒸。
特殊情况下,允许使用常规熏蒸剂实施熏蒸,熏蒸前
提是在熏蒸前必须将所有的有机原料、半成品或产品移出
车间、仓库等接受熏蒸的区域,并将它们转移到安全的区
域,然后才能对车间、仓库等进行熏蒸,熏蒸后要经过充
分评估,待熏蒸剂基本挥发了,才允许将原料、半成品或
产品搬回原处。而且所使用的熏蒸剂不允许是有持久残留
性和致癌的农药或消毒剂等。但由于虫害通常多发生在原
料、半成品或产品中,因此熏蒸的目标主要并不是车间和
仓库建筑和设施,而是加工、储存和运输的物品,将原料、
半成品或产品移走,熏蒸的目的往往就不能达到。
目前有机加工、仓储、运输业界对用物理和生物
方法控制加工、仓储中虫害的技术方面的需求很高,
而且也已经有一些比较先进的适合有机加工、仓储、
运输的技术推出,如由EcO2开发的空气控制系统就
是可应用于谷物、水稻、种子、香料、烟草、坚果、
干果等产品虫害控制的一种无毒技术。该系统是一种
对密封库房或移动设施中的产品进行低氧处理的组合
式设施,其密封库的容积可从1到500吨不等,处理时
间则根据产品和虫害情况,从3小时到9小时不等。
我国也有专家在从事中草药熏蒸等研究工作。
[标准条款]
包装
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茎叶和纸制成的
包装材料,可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其他包装材料。
所有用于包装的材料应是食品级包装材料,
包装应简单、实用,避免过度包装,并应考虑包装材
料的生物降解和回收利用。
可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为包装填充剂。
不应使用含有合成杀菌剂、防腐剂和熏蒸
剂的包装材料。
不应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袋或容器
盛装有机产品。
[解读]
发展有机农业和有机产品的目的是保护人类健康和生态环境,
保护和节约资源是有机从业者的共同职责,过度包装是对资源的
浪费,也是对生态环境的间接破坏,因此是不符合发展有机事业
的原则的。
国内有些企业的有机产品包装有日趋豪华的倾向,这是值得
引起注意并需要纠正的。当然,提倡简单实用包装也不是对外观
没有任何要求,而是要求能尽量体现出有机产品的自然、环保的
本色。
包装材料是检查中容易忽视的一个环节,而实际上,为了防
虫等目的,有些包装材料或容器是实现经过杀菌剂、防腐剂或熏
蒸剂处理过的,因此很可能会污染到产品,从而影响产品的有机
完整性。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包装材料的材质应该是可降解的和回收利用
的,防止因为包装材料的大量使用对环境造成污染,这也是我们
有机农业的一个基本要求。
常见的有机产品包装主要包括草制品、竹制品、纸制品、简单
的塑料制品等,例如纸箱、纸袋、竹筐等,这些材质不仅成本低,
原料通常是植物,易于获得,而且简单实用,可降解或者回收利
用,不会增加环境的负担。
[标准条款]
储藏
有机产品在储藏过程中不得受到其他物质的污染。
储藏产品的仓库应干净、无虫害,无有害物质残
留。
除常温储藏外,允许以下储藏方法:
a) 储藏室空气调控;
b) 温度控制;
c) 干燥;
d) 湿度调节。
有机产品应单独存放。如果不得不与常规产品共
同存放,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
保有机产品不与其他产品混放。
[解读]
仓库的清洁卫生是确保加下产品有机完整性的前提,
提倡有机产品有单独的仓库,且仓库有明显的标识,
可以与常规库房相区别。但是,对于不具备单独仓库
的企业,我国的标准中允许有机产品与转换产品或常
规产品共同存放在同一个仓库内,欧盟标准则不允许。
所以,有条件的加工厂应尽量将不同性质的产品分别
存放,这样才能在任何时候都能满足国内和国外的标
准要求。
[案例与实践]
某大米加工企业只有一个特别大的成品库,在库房
内同时储存有机大米和常规大米,为了确保有机产品
的完整性,将库房分为两个区域,分别为有机产品区
域和常规产品区域,并分别在明显位置固定标识牌,
分别建立完整的出入库票据和台账,这样是满足中国
有机产品标准要求的。
[标准条款]
运输
运输工具在装载有机产品前应清洁。
有机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与常
规产品混杂或受到污染。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
有机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不得被玷污或损毁。
[解读]
虽然允许在确保严格区分的前提下将有机产品与常规产品使用同一个
运输工具,但绝对禁止有机产品与化学品,尤其是有毒化学品放在一起
运输,也不允许用运输过有毒化学品的车辆来运输有机产品,这类车辆
即使清洗过的也不行。
运输同样是确保有机产品的有机完整性的关键环节之一,也是绝不可
掉以轻心的。
加工者往往忽视运输环节,因为有机产品的运输往往是加工厂有机产
品运转链中的最后一道程序,有机产品能否最终保持其有机完整性,取
决于加工厂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转水平。以往的经验证实,凡是已
经建立了完整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并且运转良好的加工厂,其有机加工
的水平和可靠性要比没有建立完整的内部质量控制体系的加工厂高得多。
必须强调实施有机产品批号制的重要性,因为合格的有机农场应该是
认真实行了批号体系的,为了确保有机产品的完整性,有机加工和贸易
者都必须继续采取产品批号措施,也就是说,加工者应该在农场原料批
号的基础上继续给加工产品实施批号管理。有机产品贸易者应该严格坚
持对有机产品批号的审核,不能接受没有在产品包装上实行正确批号制
度的产品,这样才能确保有机贸易中有机产品的质量和数量的可靠性。
贸易者可以直接销售从生产者或加工者那里购买来的产品,也经常在
对所购得的有机产品进行重新包装或分包装后再销售,而有机产品的有
机完整性有时就是在这最后的一步上遇到了障碍,甚至会造成严重的后
果,因此必须对此作出规定。
第五节 纺织品
[标准条款]
纺织品
原料
纺织品的纤维原料应是100%的有机原料。
在原料加工成纤维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
对环境的影响。
纺织品中的非纺织原料,在生产、使用和废
弃物的处理过程中,不应对环境和人类造成
危害。
[解读]
有机纺织品的种类包括棉纱、织物、成衣、服装、地毯、服饰纺织品
和非机织产品。
有机纺织品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有了很好的市场,国际市场对有机棉
花等有机纤维的需求也日渐上升。我国的有机纤维(主要是棉花)基本都来
自西北新疆地区,而且主要是作为原料供应国际市场,我国自己的有机纺
织品则到2004年才刚开始萌芽。
本标准关于纺织品的规定与某些国家的有机纺织品标准相比是属于比
较简化的,我国介入有机纺织品生产的企业,尤其是希望出口有机纺织品
的企业除了必须遵守国家有机纺织品标准外,还应多关注国外和国际的有
机纺织品标准。
纺织品的组成主要是纤维,如果是服装,则还有缝线、纽扣、装饰物、
衬里、拉链等等。
本标准要求有机纺织品的纤维原料必须是有机的,常见的非化学纤维
原料有棉花、麻、蚕茧、羊毛、兔毛、驼毛等等。从原料加工成纤维及织
物的过程中会产生一些废弃物,因此标准对有机纤维的加工提出了环境要
求。
因为是有机纺织品,所以除了对纤维提出要求外,标准还对纺织品中
的非纤维的非有机原料,如缝线、纽扣、拉链等等也提出了环境要求,这
些材料虽然可以不是有机的,但必须是不会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的材料。
至于对纺织品加工过程中使用的染料则更有严格的要求。
[标准条款]
加工
在纺织品加工过程中应采用适
宜的生产方法,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不应使用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
物质,使用的助剂均不得含有致癌、致畸、
致突变、致敏性的物质,对哺乳动物的毒
性口服LD50, 应大于2000mg/kg。
不应使用易生物积累的和不易
生物降解的物质。
在纺织品加工过程中能耗应最
小化,尽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
[解读]
纺织工业是我国重点工业污染行业之一,印染废水始终是环境保护
部门监控的重点,纺织印染废水的治理也是环保专家们研究和攻关的重
点。
基于有机产品的生产应有利于环境和生态保护的原则,有机纺织品
的生产更不应以环境破坏为代价。而必须考虑使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
常规纺织印染中的有些染料是至今还在争议之中的物质,人们对这
些物质的致癌、致畸、致突变、致敏性始终存有戒心。有机纺织品绝对
禁止使用这些物质,以确保给使用者提供最安全的产品。
纺织助剂是纺织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必须的化学品。
纺织助剂对提高纺织品的产品质量和附加价值具有不可或缺的重要
作用,它不仅能赋予纺织品各种特殊功能和风格,如柔软、防皱、防缩、
防水、抗菌、抗静电、阻燃等,还可以改进染整工艺,起到节约能源和
降低加工成本的作用。纺织助剂对提升纺织工业的整体水平以及在纺织
产业链中的作用是至关重要的。
纺织助剂产品约80%是以表面活性剂为原料,约20%是功能性助剂。
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全世界的表面活性剂工业已趋成熟。近年来纺
织工业生产中心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已从传统的欧洲、美国逐步向亚洲
转移,使得亚洲地区的纺织助剂需求量快速增长。
LD50简称为半数致死剂量,又称致死中量,半数致死量,能使50%
无防护人员(或动物)死亡的毒剂量。用符号LD50或Lct50表示。
[案例与实践]
在染色和整理纺织品的过程中需要使用各种染料和
整理剂,这些物质经加工处理后容易出现pH值偏高或
偏低的情况,而人体皮肤适宜的酸碱度为弱酸性,pH
值过高或过低都会对皮肤产生刺激作用,引起皮肤炎
等疾病。
染色牢度本身不是致毒因素,但是人类的汗液、唾
液中的酶能促进染料的分解,分解的染料被人体吸收
会对人体的健康产生危害。因此,国家标准GB/
T18885《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将水渍、汗渍(酸性/
碱性)、耐摩性(干/湿)和唾液(仅对婴幼儿,因为婴
幼儿喜欢吮吸和咬嚼衣物,容易通过唾液吸收有害物
质)四种色牢度指标作为监控内容。
[标准条款]
如果在工艺或设备上将有机加工和常规加工分离会
对环境造成显著不利的影响,而不分离不会导致有机纺织品
与常规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循环流体(如碱洗、上浆、漂洗等工
序)接触的风险,则有机和常规工艺可以不分离,但加工厂应
保证有机纺织品不受禁用物质污染。
[解读]
鉴于有机纺织品在全部纺织品中只占了极小的一部分,在
多数情况下,要求为有机纺织品配备专用的加工设备是不现
实的,因此标准允许有机纺织品与常规纺织品使用同一套加
工设备。但就像对有机食品加工的要求一样,在加工有机纺
织品之前,必须将常规加工中使用的有机加工禁用物质彻底
清洗干净,以保证有机加工产品不会受禁用物质的污染。
有机食品加工中的冲顶程序基本是不适用的,而只有将常
规加工后残存的禁用物质彻底清洗干净,才能真正解决问题。
[标准条款]
加工单位应采用有效的污水处理工艺,确保排水中污染物浓度不超过
GB 4287的规定。
应制定并实施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改善计划。
煮茧过程或洗毛过程所用的表面活性剂应选择易生物降解的种类。
浆液应易于降解或至少有80%可得到循环利用。
在丝光处理工艺中,可使用氢氧化钠或其它的碱性物质,但应最大限
度地循环利用。
纺织油和编织油(针油)应选用易生物降解的或由植物提取的油剂。
[解读]
本部分是对有机纺织品加工提出的环境要求,事实上,只要在有机纺织品的加
工过程中使用物质时严格按照标准的要求做,则其排放的污水中的污染物浓度是
绝对不会超过GB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的。
从上述条款也可以看出,除了对纤维原料有100%有机的要求外,有机纺织品
的加工过程中是允许使用表面活性剂、浆液、纺织油、编织油,甚至还允许使用
氢氧化钠等物质,因此是留有充分余地的。
标准强调的是使用的这些物质应尽可能是易生物降解和可循环利用的,这是完
全符合工业清洁生产、废弃物最小化以及循环经济的原理的。
有机纺织品加工企业在这方面应该也完全能够做得比常规纺织品加工企业好。
由于对有机纺织品在卫生、有害生物防治、贮藏、运输和包装标识等方面的要求
与对其他有机加工产品的要求一样,因此标准没有在这些方面为有机纺织品制定
特定的要求。
[标准条款]
使用易生物降解的软化剂。
不应使用含有会在污水中形成有机卤素化合物的物质进行印染设备的清
洗。
染料中的重金属类含量不得超过表1中的指标。
制成品
辅料(如衬里、装饰物、钮扣、拉链、缝线等)应使用对环境无害的材
料,尽量使用天然材料。
制成品加工过程(如砂洗、水洗)不得使用对人体及环境有害的助剂。
制成品中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超过GB/T18885的规定。
表1 染料中重金属类含量指标
金属名称
指标/
(mg/kg)
金属名称
指标/
(mg/kg)
金属名称
指标/
(mg/kg)
锑 50 砷 50 钡 100
铅 100 镉 20 铬 100
铁 2500 铜 250 锰 1000
镍 200 汞 4 硒 20
银 100 锌 1500 锡 250
[解读]
2002年11月22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推荐性国家标准GB/T18885
-2002《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并于2003年3月1日起实施。
通过制定和发布生态纺织品的国家标准,逐渐引导生产者制造生态
纺织品,并倡导消费者转向对纺织产品安全性和环保性的注重。
为了使生态纺织品达到标准中的指标,要求企业在原材料和工艺选
择上严格控制标准中列出的以下14大类物质或指标:甲醛、pH值、可
萃取重金属、杀虫剂、含氯酚、有机氯载体、PVC增塑剂、有机锡化
合物、有害染料、抗菌整理、阻燃整理、色牢度、挥发性物质释放和
气味。该标准中规定禁止使用可分解芳香胺类染料、致癌和致敏染料,
也禁止采用抗菌整理和阻燃整理工艺,并将纺织品分为婴幼儿用品、
直接接触皮肤用品、不直接接触皮肤用品和装饰材料四类,分别就这
些制成品中的有害物质含量作了具体规定,例如在婴幼儿的用品中就
规定不得含有甲醛,所有生态纺织品中都不得检出六价铬等。
本有机纺织品标准在禁止使用的染料及相关物质以及纺织品的有害
物质含量方面完全借鉴生态纺织品标准的要求,因此没有提出更高或
更多的要求。本标准要求有机纺织品的生产者应使用植物源和矿物源
的染料,但在无法获得这两类染料的情况下,也允许使用符合《生态
纺织品技术要求》的染料。总之,有机纺织品的认证申请者和生产者
必须熟悉GB/T18885《生态纺织品技术要求》,应该在符合此标准
的基础上,再根据本标准的相应要求,如100%有机纤维原料等,开展
有机纺织品的生产。
多谢参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