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跨国公司治理:文化对接的瓶颈 本章学习目的 通过本章学习,你应该能够: 1. 了解跨国公司治理体系的特点; 2. 对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的治理机制有深入理解; 3. 掌握跨国公司的治理机制及其特点; 4. 明确跨国公司外部治理对跨国公司行为的影响,以及跨国公司的应对策略。 5. 理解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公司治理特殊性、治理难点与展望 本章关键词 跨国公司治理 跨国并购 国际化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化的今天,跨国公司已经成为全球国际生产体系的最重要的组织者和最主要的推动力量。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使得各国市场不可避免地成为跨国公司全球市场的组成部分。国内市场的国际化和国内竞争的国际化已成为现代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环境。随着中国加入WTO,中国企业将不可避免地融入到国际化的浪潮之中。因此,除了需要学习跨国公司的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以外,也要重视跨国公司的公司治理和控制方式,特别是跨国公司处理不同文化对接的经验。 第一节 跨国公司治理内涵与现状 跨国企业作为一种内部网络组织,既具有一般企业的公司治理特征,又具有跨越国界和地域的更加突出各种利益相关者受托责任的新内涵,跨国企业的公司治理是公司治理在网络组织中的扩展。中心议题就是有关公司决策权力如何在这种内部网络组织中的合理、科学地配置,是一种基于母子公司的网络治理模式,治理目标是提升企业的战略领导力。 一般国内企业的公司治理都是建立在特定的法律框架基础之上的,公司治理结构往往是由公司法所规定的。同时,外部市场机制会对公司行为产生制约作用。经理市场会对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形成竞争压力;证券市场随时会对公司的价值做出评判,并为股东“用脚投票”提供了便利;公司控制市场则会对管理不善的企业进行接管。公司治理结构和外部市场机制的相互作用,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公司内部治理机制的不足,减轻了信息不对称和代理风险。 跨国公司治理从根本上超越了一般国内企业的治理框架。在跨国公司的治理体系中,并不存在一般国内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同时,由于国际市场的不完全性,经理市场、证券市场和公司控制市场在国家之间存在重大差异,难以形成对跨国公司有约束力的外部监督机制。这在一定程度上使跨国公司处于超然的地位,从而迫切要求在国际层面建立对跨国公司的监督与约束机制。 目前,跨国公司治理现存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 缺乏适用于跨国公司治理的法律框架 从整体上看,跨公司并不具有自己的法人资格,因此,它也就不具有正式的国籍。跨国公司的组成部分可能是子公司、合资公司或分公司。分公司很少拥有重要的自主权,法律将其视为所属公司的一部分。而子公司与合资公司确实拥有某些自主权并且大都作为独立法人实体在东道国运营。每个子公司都具有所在国的国籍,但是,由于受控于国外母公司,子公司又具有某种国外性。 东道国确定跨国公司的特定公司的国籍是为了处理以下几个普通的法律问题:公司是否依照适当法律组建;它们是否具备了签约、起诉和被起诉的资格;根据何种法律规则管理公司的内部结构及其组织功能。有关公司结构与职能的法律条文试图从保护少数股的股东、确定债权人的权利以及明确与公司打交道的所有人士的身份等方面对公司的具体行为加以规定。然而,对于跨国公司的法律管辖权仍然没有普遍适用的评判标准。在英美法系中,公司组建国是主要的国籍评判标准。而在多数大陆法国家以及受该法系影响的国家里,评判公司国籍的标准却是公司“中心”的所在地,即公司指导与管理所在的国家。当公司条例明确规定
的中心地即是组建地的时候,上述两种评判方法经常得出相同的结论;而当条例所说的中心地与公司实际指导所在地并不相符的时候,很多大陆法系国家均以“真实中心”所在地作为公司国籍的评判标准。另一种评判标准是“控制”评判法,以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所在的国家作为评判公司国籍的标准。 然而,上述评判标准都很难得到东道国法律的承认。而且,随着跨国公司一体化程度的加深,跨国公司正在发展成为特定工作的责任分属不同单位的网络体系,由更加复杂的公司内分工所带来的相互依存性正在日益降低所有参与实体的自主权。在管理与决策分散于同一跨国公司的若干部分的情况下,尽管每个单位属于哪个公司系统仍很清楚,可要分清“母公司”是谁却变得越来越困难。当跨国公司的各个单位在不同的国家运营和管理,甚至由不同国籍的股东拥有或者通过契约性安排相互联系的时候,判断一特定子公司的国籍归属可能遇到实际上的困难。更为重要的是,这种归属可能只与现实情况具有有限的相关性。 为了赋予跨国公司以真正的国际身份,国际社会在制定关于跨国公司组建的国际公司法①方面进行了数十年的努力,但是,除了1977年《国际权利研讨会》中的有关讨论之外,至今仍没有突破性进展。这一计划的主要长处是将跨国公司视为一个统一整体,这将从国际层次上填补法律规定的空白。国别法只有在各国司法管辖权权限之内才具有完全的法律效力,它们不能处理所有真正跨国公司的跨国活动,而且由于政策或法律措施的不同还要冒司法管辖冲突的风险。建立跨国公司的国际组建安排将有助于制定国际公共政策并简化特殊问题的法律解决程序。然而,要实现这一计划需要具备先决条件,即各国的公司组建和运营机制与稳定的公司法条款均以政策上的一致作为基础。目前要达成这种一致还存在很大的困难,一方面是各国的公司法还存在巨大的政策差异,另一方面,当事各方还缺乏采取一致行动的意愿。所有主要的投资母国和东道国表示不愿接受这一框架的约束,而跨国公司更是对此表示一致的反对。 二、国内部门无力监管跨国公司的内部关联交易 在一般国内企业的公司治理中,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关联企业之间的关联交易往往成为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利益的重要手段,因而也是公司治理的重点之一。然而,在跨国公司内部,关联交易是其全球经营活动的一种常态,而且随着跨国公司一体化程度的提高,关联交易呈现出不断增加的态势。 跨国公司内部的跨国交易包括三种类型:母公司对国外子公司的销售;国外子公司对母公司的销售;一国的子公司向另一国子公司的销售。这些交易不完全取决于市场的力量,也不一定根据市场价格来成交,它们的价值是根据跨国公司协调全球竞争活动和以海关报关为目的的转移价格来确定的。转移价格可以使跨国公司体系内部的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服务以及金融交易以灵活的方式实现全球的最优配置,以巩固跨国公司的竞争地位,实现全球战略的目标。同时,转移价格又可以便利地将国外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母公司,或者通过各 ① UNCTAD,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1993: Transnational Corporations and Integrated International Production,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Sales No. E. 94. 11. A. 14.
种避税安排实现全球税负的最小化。 跨国公司利用转移价格进行竞争、转移利润或逃避税收的行为使各国的监管部门处于无能为力的境地。虽然公平交易原则可以作为衡量跨国公司内部交易合理性的标准,然而,这一标准在检验跨国公司内部交易时往往面临很大的困难,特别是那些涉及技术转让,如专利、诀窍、工业设计、商标、版权等的交易,其适用性极为有限。因为这类交易通常是跨国公司内部一个、几个相关公司研究开发活动的产物,其研究开发过程中风险很大,结果不确定,并且需要长期的高额费用投入。这种具有独特性的交易活动几乎不可能找到可以作为比照的公平市场交易作为参照物。同时,在跨国公司内部,单个企业可能会得到来自其他企业的新工艺、新产品或现有工艺产品改进方面的服务;或者从雇用、培训、工资发放、会计、审计、销售、控制以及现金管理等方面得到管理性服务。母公司通常还提供与其股东身份有关的诸如股东年会、红利分配、年度报告以及其他类似服务。这些服务通常是要付费的,但要确定这种收费是否公平,往往是一件极为困难的事情。在跨国公司一体化的国际生产体系中,研究与开发活动日益分散,母公司和子公司在研究与开发活动中可能会承担不同的职能,因此,很难确定跨国公司内部成员在无形资产创造中的作用和贡献。目前,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正在通过一个或几个国际中心为其他成员单位提供咨询、法律、会计、研究与开发、金融管理以及数据处理等职能服务,原本属于母公司的职能也可能分散到不同的国家。在这种情况下,如何结算这些职能性服务的价值以及如何在各国之间分摊这些服务的成本,也成为摆在各国监管部门面前的难题。 三、对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在国际范围内,没有一个权力机构能为跨国公司颁发全球通行的特许证,也没有一个就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进行全面界定的单一社会合约。但这并不等于跨国公司无需对其行为承担社会责任。跨国公司通过其跨国组织所获得的竞争优势使它能够在国际和公司内部配置资源,从而使公司总体获益。在这个意义上,跨国公司发展和促进了公司组织、目标和战略的一致性,赋予组织与内部决策体制相关联的共同特征。因而从社会责任的角度应将跨国公司视为一个一体化的企业,而不是单个国家内部的企业单位。 实际上,跨国公司确实拥有超越母国或东道国政府控制范围的经济权力。为了追求公司利益的最大化,跨国公司可以极为便利地逃避政府的监管,因而许多经济政策和法律法规对跨国公司行为缺乏应有的约束力。对于那些经济规模较小的发展中国家而言,一个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就能影响整个国家的经济能力。而对于严重依赖单一产品出口,在自然资源部门接受外国直接投资的发展中国家而言,跨国公司往往是其实现出口增长和保持外汇平衡的关键所在。在转轨经济国家,由于缺乏有效的竞争和管理机制,跨国公司行为有可能对市场结构和竞争环境产生不良影响。随着跨国公司各种非股权安排的增加,跨国公司同国外供应商之间建立了越来越紧密的联系,相应地,跨国公司也拥有了影响国外供应商某些经营条件的潜在能力。这种关系需要跨国公司关注和了解长期分包商、特许经销代理人、许可证接受
方或其他商业伙伴在诸如产品和加工工序的安全、环境保护、雇用条件,包括可能使用童工或犯人方面的做法。 跨国公司的影响已远远超过了单个国家所能控制的范围,要规范跨国公司的行为必须依赖于国际监督。1976年6月,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巴黎发表了一项“关于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的宣言。”宣言强调对外直接投资能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并提出应当给予跨国公司子公司国民待遇,改善投资环境,减少其跨国经营的困难。宣言提出:为了促进跨国公司对各国发展目标和世界经济增长做出积极的贡献,并控制和消除其消极的影响,跨国公司应当:①定期公布企业重要的财务和经营状况;②满足劳动条件和劳工法规的标准,防止就业上的歧视;③禁止通过滥用产权力量的支配地位阻碍竞争的行为;④考虑一国的国际收支及财务活动中的信贷目标;⑤提供有关征税用的充分资料;⑥有利于国家科技发展目标,允许技术迅速扩散。宣言同时指出,跨国公司遵守上述指导方针是自愿的,各国在执行指导方针有争议时应互相协商。 由于跨国公司对世界经济的发展起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同时,对国际关系的影响也与日俱增,联合国认为需要拟订一个平衡的、稳定的、明确的跨国公司行动守则,以使跨国公司和有关政府的权利和责任得以明确,并自愿遵守。1982年,联合国跨国公司中心提出了跨国公司行为守则草案,但由于发达国家态度比较消极,过分强调“平衡”和反对“约束力”,未能达成协议。1985年,在联合国纽约特会期间,以德里布什(F. Dribbusch)为首的部①分专家综合各方意见,提出了一个案文,受到多数成员国的欢迎,认为可以作为进一步蹉商的基础。但是,由于发达国家缺乏达成协议的政治意愿,结果仍遭搁置。 第二节 跨国公司的内部治理 虽然跨国公司在法律意义上不是一个独立的企业,然而跨国公司的内部治理却是客观存在的。实际上,跨国公司的治理关系已经突破了独立企业内部治理的边界,实现了跨国公司内部独立企业之间的治理。跨国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其体系内部的所有独立企业,纳入到统一的治理模式之内。虽然跨国公司的各国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和完整的公司治理结构,但是,这种治理关系是由位于国外的母公司所控制的。母公司直接插手子公司的治理安排,并以其整体利益的最大化来确定子公司的活动范围和方式,因此,跨国公司国外子公司只在形式上具有独立的治理结构,而在实质上是受控于母公司的。母公司成为子公司的真正的委托人,子公司的全部机构只是作为代理人的身份行使职能,一切重大活动都必须听命于母公司。 跨国公司之所以能够将分散在全球范围内的分支机构纳入统一的治理体系,根本的原因是跨国公司体系控制了具有创造能力的核心资源。这些资源包括技术、品牌、专利、诀窍、资金、管理能力、经营模式等等,离开了这些资源的共享,国外分支机构将难以独立生存与 ① UNCTC, TNCs in World Development, Trend and Prospects, Acknowledgements, United Nations publication, 1988.
发展。核心资源的共享使下属企业依附于母公司,从而使母公司获得控制全球活动的能力。跨国公司将其价值创造活动分散到全球的各个区位,区位?建立全球范围内的公司内部的分工体系,以更好地利用公司的核心资源和各地的区位条件,实现公司整体价值的最大化。在此情况下,跨国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往往只是跨国公司全球分工体系的一个环节,虽然貌似一个独立的企业,但职能残缺不全,离开了跨国公司全球体系的支持往往难以生存。由于跨国公司的核心资源更多地表现为一种组织能力,而不仅仅是资金,这使得传统意义上的股东在跨国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大大下降,而高级管理人员的作用则明显上升。 此处突兀,适当过渡并不存在一个标准的或最优的跨国公司母子公司治理模式。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的治理深受母公司治理传统的影响,并随着跨国公司一体化程度的不同和公司战略的变化而呈现出多种形态。 一、母公司的治理传统 分析跨国公司母子公司治理关系的第一个维度是母公司的治理传统。从公司治理的模式来看,美国、日本、德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代表了国际上三种主要的公司治理模式。与此相对应,美国、日本、欧洲跨国公司的母子公司治理关系也呈现出明显不同的特征。 (一)美国模式:两级中心 美国跨国公司母子公司治理的一个显著特点是实行两级中心模式,并通过正规化的授权来明晰母子公司的权利和责任。 在两级中心模式下,跨国公司的母公司拥有一个庞大的总部,并将业务活动划分为两大板块:国内部门和国际部门。国际部门行使国外分支机构总部的职能,对非本土市场的经营活动负有协调与控制的职责。这一模式是建立在正规的体系、政策和标准之上的,它同时减少了总部和分支机构的权力,在子公司拥有较大的自主空间下,增加集权及协调程度。这一模式允许公司管理者控制运营和有权指挥其他管理者对所指派的任务负责,强调职业管理者的作用,借助于一套独立于总部或分支机构利益动机之外的客观政策来规范决策,实现了较大范围的职责授权。 (二)日本模式:集权制 大多数日本跨国公司采取的是一种集权制的模式,母公司高度集权,子公司对母子公司高度依赖。在总部集权模式下,公司的资产和专门技术集中于总部,母公司通过直接指挥和总部管理层干预的方式来进行国际协调。母公司不断向国外派驻人员,子公司的关键职务都由母公司直接指派,大多数决策和活动都是由一个拥有多年经验和专业技术的核心人物来处理,国外子公司只拥有极为有限的决策权。总部的管理人员频繁地往来于国外分支机构和总部之间,对所有重要决策活动进行控制,并完全地参与到子公司的决策过程之中。 (三)欧洲模式:分权制 欧洲跨国公司的一个共同特点是强调母子公司之间的分权,子公司被授予很大的自主权,母公司尽量避免对国外子公司的整合式管理。欧洲跨国公司往往由一个本土总部和几个运作非常独立、总部几乎没有多少控制的非本土分支机构组合而成。国外子公司的最高主管通常是总公司的资深主管或其亲戚。子公司的总经理通常和公司的最高主管有着某种程度的非正式关系,而且经常直接向其报告。子公司的自主权通常很大,主要的控制来自于子公司总经理与最高主管的直接沟通。总部人员精简,与国外子公司的互动及信息交换的频率很低,各子公司之间只有十分有限的协调或知识、经验的交换。欧洲跨国公司强调对国外子公司主要决策者的仔细挑选和培训,使其适合公司的文化。对国外子公司的协调主要基于这些人对公司目标的认同,以及他们与总部之间亲密的人际关系。因此,欧洲跨国公司通常依赖精心
挑选的外派人员来传播知识,并建立与总公司的价值观和目标都相同的海外分支机构。公司通过招聘、评估、培训和灌输公司思想的过程,使国外子公司的管理人员认同公司的价值观和目标。公司内部刻意避免使用“总部”和“分支机构”之类的称谓,而代之以“中心”和“各国公司”,以免引起不合适的等级之分和尊卑感,营造一种类似“俱乐部”的内部环境。 二、跨国公司不同发展阶段的母子公司治理 分析跨国公司母子公司治理关系的第二个维度是跨国公司的发展阶段。尽管不同国家跨国公司在控制和协调模式上具有不同的特点,但从总体上看,这些特点只具有相对的意义。更为普遍的现象是,各国跨国公司在母子公司治理方面往往存在许多共同的特点。这些特点通常是由跨国公司国际扩张中的若干关键因素所决定的,其中最为主要的因素是跨国公司的发展阶段和公司战略。从跨国公司的发展阶段来看,跨国公司母子公司的治理一般会经历早期的集中控制——分权倾向——再集中的演变过程,在不同的发展阶段,母子公司的治理关系呈现出明显不同的特征。 (一)第二阶段:集中控制 从跨国公司海外业务发展的逻辑顺序上看,早期的海外业务是从出口开始的。当一家公司通过出口初次进入外国市场时,它可能会委托独立的出口代理公司来代理其出口业务。出口代理公司对国外市场信息及特征非常熟悉,并在进出口业务方面具有较强的专业知识,因此,出口规模不大的企业选择出口代理公司是一种较为有效的制度安排。随着产品在国外市场的销售量的不断增长,企业将组建自己的出口部并任命公司中层管理干部为出口部经理。如果出口占公司销售额的比例很大,而且公司希望对出口经营实施更大控制时,出口部将会由公司高层管理人员(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直接领导。出口部负责公司所有产品的所有国际客户,控制对国际市场的产品定价或促销,协调公司与当地代理商或分销商的关系。 跨国公司早期的集中控制往往难以持续。随着公司进入越来越多的外国市场,越来越多的国外子公司在经营环境存在重大差异的国别市场进行竞争,总部的集中控制逐渐显得力不从心。由于总部管理人员没有能力详细地了解和掌握为数众多的国际市场的经营环境和特点,一部分决策权开始向国外子公司下放。国外子公司的独立性随之增强,大部分经营活动需要自负其责。国外子公司可以大量发展与当地供应商和分包商的联系,自行雇用当地工人和管理者,通过当地金融中介进行借贷,并从事和其他国家的国际贸易。 在这一阶段,跨国公司开始遭遇集权和分权的冲突问题。一方面,国外子公司的经理人员由于对当地市场有较深的了解,他们希望被授予较大的自主权,以对市场需求作出快速的反应;另一方面,总部管理人员认为国外子公司经理缺乏全球战略眼光,对他们过多授权会影响公司的整体效率,并使协调活动变得更为困难。集权和分权的需要将会长期困扰跨国公司,权衡这一问题需要顾及众多的因素。 (二)第二阶段:分权 在企业国际化过程中的一个短暂阶段,分权与顺应本土的需要可能会显得更加突出,这时候,许多企业可能会改变总部的集权模式,对国外子公司进行某种程度的分权。随着国外子公司自主权和独立性的增强,跨国公司组织开始向独立子公司的模式演变。 在独立子公司结构中,每一个子公司都可以直接向母公司总经理或董事会汇报业务,而不需要通过管理上的中间环节。在某些情况下,子公司经理也可以请示本公司的董事会。尽管这一结构赋予国外子公司以很大的自主权,但国外子公司仍然不可能真正地独立。技术和资金等关键资源仍然牢牢地控制在母公司手中,国外子公司通常不具备研发能力,在产品开发上严重依赖于总部。 除了欧洲跨国公司之外,独立子公司结构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跨国公司中只是一个过渡阶段。即使是欧洲跨国公司,纯粹意义上的独立子公司结构也是少之
又少。大部分跨国公司会根据业务的性质和不同行业的特点对海外业务进行不同程度的协调,企业的研发、制造、销售、服务等功能会在母子公司间进行适当分配,对一些重要活动的监督和控制也会在母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和子公司董事会之间进行明确的安排。 (三)第三阶段:再集中 当一个企业的规模大到可以在世界的不同地区进行经营时,这个企业就会被置于全球竞争之中。全球竞争要求企业必须制定一项面向全球的、综合性的经营战略,统一协调企业在全球的价值创造活动。这意味着跨国公司的国际组织将再度走向集中,母公司不得不采取新的形式加强对国外分支机构的协调与控制,分权倾向也将被新的集权倾向所取代。 这一阶段跨国公司的组织形式将会沿着两个方向发展:一些扩大了国外生产规模和销售量但未显著增加产品多样性的公司一般会采取全球地区结构;而另一些通过增加在国外销售产品的多样性来进行扩张的公司则趋向于采用全球产品结构。 在跨国公司的地区分部结构中,总公司负责全球经营的计划与控制,地区经理负责企业在世界某一特定地区的经营活动。每一个地区总部均具有企业的所有主要职能,可以在主管的区域内协调销售、生产和财务等方面的工作。地区分部结构充分重视了国外公司作为利润中心的作用以及销售组合在国外市场上的适应性问题,在简化最高管理层对全球业务的管理方面向前迈进了一大步。这种组织结构特别适用于那些对销售组合适应当地情况所需技术程度不高的企业。 在全球产品结构中,企业的经营目标和战略由总部制定,各产品分部经理负责该产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经营。公司内部应用相同技术及具有相似消费者的产品或服务被归并在一个产品分部中,不同的产品分部为公司的全球市场提供不同的产品与服务系列。每一个产品分部都是一个相对独立的战略业务单位和利润中心。产品分部的经理负责本部门产品的生产和市场营销工作,包括规划与协调产品生产和市场营销活动,监测与控制部门的经营绩效与收益。每一个产品分部都具有较为完备的职能,与本部门产品相关的一切生产、销售、研发、人事及财务决策权都归口于产品分部经理。总公司根据公司预算控制下属公司的业务活动,根据统一的绩效评估系统对下属公司的经营绩效进行评估,并在此基础上行使对下属公司的人事任免与调整权。产品分部结构最适合于三种类型的跨国企业:①企业产品种类繁多;②企业产品的最终用户市场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③那些需要具备较高技术能力的企业。这种结构把经营的重点放在产品市场和技术诀窍上,把全球作为目标市场,这将有利于公司利用全球市场机会,并对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威胁作出快速反应。 为了平衡地区分部结构与全球产品结构的利益,协调混合的产品与地区性下属单位,有些跨国公司建立了全球矩阵结构。全球矩阵结构是一种对称性的组织,它在产品分部和地区分部两个方面具有相同的授权路线;地区分部注重国别的反应能力,产品分部注重全球效率。处于产品分部和地区分部结合点位置上的国外子公司经理被称为“双重领导的经理”,他们同时拥有来自母公司产品方面的上司和地区方面的上司。产品上司们倾向强调诸如效率和世界产品等目标,而地区上司则倾向于强调适应当地市场的调整。对这两个方面的强调意味着公司试图在全球效率和地区适应性方面寻求一种平衡,从而克服单一的产品结构或地区结构的缺陷。 许多跨国公司采取了一种混合型的组织模式。一些产品多样化的跨国公司选择了以产品结构为基本形式的组织模式,同时在具有显著地区差异性的区域设立部分地区协调机构;一些以地区结构为主的跨国公司则针对某些重要产品设立跨地区的协调机构,以有效地进行新产品开发,灵敏地进行产品分销。跨国公司组织开始偏离理想的结构模式,向着更能解决实际问题的方向演进。 三、跨国公司战略与母子公司治理
分析跨国公司母子公司治理关系的第三个维度是跨国公司的战略。跨国公司的战略可分为四种基本形式,即国际战略、多国战略、全球战略和跨国战略。实施不同战略的跨国公司,其母子公司关系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 (一)国际战略条件下的母子公司治理 具有某种核心能力的企业往往会采取国际战略向海外扩张。核心能力是一个企业所具有的竞争者无法轻易赶上或模仿的技能。这些技能可能存在于生产、营销、研究开发、人力资源、管理等诸多价值创造活动中的任何一种活动中,并以一种独特的方式体现在其产品或服务之中。具有核心能力的企业可以通过把自己的技能和产品投放到国外市场而获得巨大的收益。当企业拥有的能力和提供的产品独具特色,当消费者认为产品物有所值,当国外市场上具有相似能力和产品的竞争者廖廖无几时,企业采取国际战略将最具价值创造的潜力。 采用国际战略的跨国公司关注于在全球范围内利用自己的核心能力,并使用所有不同的方法来实现这一目标。总部设在大的技术领先国家的跨国公司通常采用这一战略,例如在美国跨国公司中这一战略就很常见,宝洁、卡夫、辉瑞、通用电气、IBM、波音等公司就长期采取国际战略。国际战略强调利用母国创新来提高海外子公司的竞争地位,因此,实施这一战略的企业通常将研究与开发和制造活动集中在母公司,以形成规模经济并确保产品的高品质。实施国际战略的跨国公司试图销售全球性产品,并在世界范围内采用相似的营销方法。虽然国外子公司拥有一定的生产和营销功能,并可根据当地情况对产品和营销方式进行适当调整,但这种调整的程度是非常有限的,母公司始终保持对国外子公司的战略、营销、财务和生产活动的严格控制,国外子公司仅仅是母公司生产与销售机构的“微型复制品”。 (二)多国战略条件下的母子公司治理 多国战略来源于跨国公司顾及地域差别的压力。顾及地域差别的压力是与跨国公司的跨国经营活动结伴而行的,但并不是所有的跨国公司都会因为这种压力而改变经营战略。只有当顾及地域差别的压力足以影响跨国公司国外子公司的生存和发展时,跨国公司才会以多国战略的形式来处理这种压力。顾及地域差别的压力主要来自四个方面:一是不同国家消费者品位和偏好存在重大差别;二是各国之间在基础设施或者传统惯例方面存在重大差别;三是不同国家分销渠道方面的重大差别;四是东道国政府的限制或要求。 顾及地域差别的压力意味着跨国公司不能将与自己核心能力有关的技能和产品完整地从一个国家转移到另一个国家。为了适应当地的条件,跨国公司必须对自己的产品或营销方式做出重大调整。 多国战略将当地反应置于首要的位置,子公司的发展是为了有能力吸收母公司的技术并使最终产品适合当地的条件和偏好。子公司为其所在国的市场制造产品。为了使产品在当地市场更有吸引力,子公司会对母公司提供的产品线、广告、包装、销售渠道及定价等作出适应当地标准的调整。在多国战略中,跨越国界的是技术和工艺,而不是产品。对于在许多国家拥有生产和销售单位的大型跨国公司,采用多国战略意味着将其海外子公司作为独立的业务来对待,总部仅控制一个底线,而将每个国家作为一个利润中心。每个国家的子公司可以根据需要自主管理自身的经营,但它必须创造利润,这样才能从总部取得资源。除了拥有自己的当地生产设施、营销战略和分销体系之外,子公司通常利用当地的原材料来源并雇用主要来自东道国的人员。 (三)全球战略条件下的母子公司治理 跨国公司的全球战略主要是为了应付日益增加的成本压力。在贸易自由化、通信技术的进步以及全球金融服务和资本市场的推动下,许多产业正在向全球性产业演变。产业的全球化意味着全球范围内普遍的顾客需求的增长,以及技术的快速扩散和产品的标准化。在全球性产业,企业面临着越来越大的降低成本的压力。为了应付这种压力,企业必须在世界上最有利的区位大批量生产某种标准化的产品,以此降低生产成本,实现区位经济和经验曲线
经济。 实行全球战略的跨国公司会采用一切方法来实现其产品在成本和质量上的最佳定位。它们通过在低成本国家生产,利用世界范围的设备生产标准化产品,开展全球一体化经营等手段,来提高全球效率。整个企业从一开始就基于全球市场来构思和设计产品。处于重要市场上的子公司通常会对产品设计提出建议,但是,一旦母公司推出一项新产品,那么子公司的角色就转变为执行者。全球化的产品通常是依赖于各国的相似性,而不是文化差异来销售的,因此,营销战略一般由母公司统一制定。全球战略是许多日本跨国公司如丰田、佳能、小松制作所、松下等公司采用的经典方法,许多欧美公司如英特尔、德州仪器、摩托罗拉、福特、大众等也都采用全球战略。当降低成本的压力很大而顾及地域差别的压力较小时,全球战略将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竞争优势。 (四)跨国战略条件下的母子公司治理 采取跨国战略的跨国公司需要超越国际战略、多国战略和全球战略的局限,重新对公司的资产和能力进行组合。这些公司认识到,每一种传统的方法都是不完整的。为了获得全球竞争优势,成本与收益必须同时管理,效率与创新同样重要,并且创新是双向的,它并不是由母公司流向子公司,而是可以在组织的不同部门产生。因此,跨国公司不能将目标集中于单一方面,而应该充分利用不同的目标和方法的组合,来提高效率、灵活性和学习能力。 实施跨国战略的跨国公司通常将那些最重要的资源和能力集中在母公司运营,这不仅仅是为了实现规模经济,更为重要的为了保护特定的核心竞争力和实现对全体管理人员的必要监督。例如基础研究、核心技术和财务职能一般集中在母公司,以保证战略的安全性和竞争能力的集中。另外,一些具有明显规模经济效应和区位经济效应的资源也会集中使用,但这种集中可能分布在国外的子公司。例如,生产劳动密集型产品的世界规模的制造工厂可能建于低工资国家;为了利用世界范围的研发力量,一些美国跨国公司可能会在德国、日本或印度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其他一些具有市场敏感性的资源则会在地区或国别基础上走向分散。例如营销活动需要更加贴近当地市场,尤其是当不同地区的需求情况具有明显差异时,营销职能将向国外子公司分散。当某些区域的独特性足以影响公司产品的重新设计和重新定位时,公司也会建立地区性的研发和生产设施,以适应当地的需要,尽管这样有可能牺牲规模经济效益,但是只要这种当地化的收益大于潜在的规模经济效益,跨国公司仍然会采取这种灵活性的策略。 【网络链接11-1】国内中外合资企业的公司治理 中外合资企业是中国企业与跨国公司进行战略合作的一种典型形式。不过,合作动机的短期性和双方长期发展目标的冲突,使得这种合作关系面临各种机会主义行为的威胁。如何有效地防止机会主义行为对合资企业的侵害,更好地协调合资双方的利益,是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治理机制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我们以南开大学课题组对天津开发区中外合资企业的调查为基础,分析中外合资企业公司治理机制的特点。 一、中外合资企业董事会的构成与职能 二、中外合资企业高级经理人员的角色 三、中外合资企业对经理人员的考核与监督 四、中外合资企业的控制权. …………… 调查中发现,合资企业的外方母公司不仅重视在股权安排上对合资企业进行控制,而且还非常重视通过非股权安排的方式达到控制合资企业的目的。外方母公司通过资金、核心技术、关键管理技能和营销网络等要素的投入,使合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日常运行严重依赖外方母公司。除了通过股权和非股权安排实现对合资企业的控制之外,合资企业的母公司还
①非常重视对合资企业的人事和财务监控。 ------资料来源:此项调查涉及天津开发区200家投资额在1000万美元以上的三资企业,由南开大学国际商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李维安教授主持。调查结果在2001年11月24-25日公司治理国际学术研讨会上发表。 第三节 跨国公司的外部治理 跨国公司的外部治理超出一般国内企业外部治理的范围。跨国公司跨越国界的活动极大地拓展了利益相关者边界,并使公司置于全球产品市场竞争、要素市场竞争和公司控制市场竞争环境之下。这些外部因素会对跨国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治理机制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 一、各国政府对跨国公司的治理 (一)针对跨国公司的政府政策 国际直接投资的自由化极大地削弱了诸如进入审查、国际直接投资排斥和股权限制等传统政策手段的作用。世界各国对国际直接投资的开放以及为吸引国际直接投资而展开的竞争彻底改变了跨国公司的投资环境。人们越来越清醒地认识到,虽然政府和跨国公司的考虑重点与目标存在很大的差异,但其相互间的作用是促进经济增长与发展的根本动力之一。政策制定者们面临的主要挑战是找到和实施一种既能促进政府目标实现,又能符合跨国公司目标的政策。跨国公司的目标是提高效率和竞争力,以谋取更大的利润;政府目标则包括经济增长、就业和国家安全这句话是否可放在前一句话中,很大的差异之后。虽然跨国公司对东道国的经济发展具有巨大的促进作用,但是,如果政府对跨国公司的行为束手无策,跨国公司的势力可能会给当地的经济发展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 国际直接投资的自由化并不意味着政府作用的弱化,而是政府职能的重新定义和其它方面的强化。特别是在减少扭曲?、建立积极标准和保护市场的正常运行方面,政策作用的空间仍然十分广阔。在与跨国公司相关的限制性商业惯例、转移定价与税收、技术转让、人员聘用、环境保护等方面,许多国家的政府采取了更加积极的行动,进一步加强国际合作,以保持对跨国公司行为的有效监控。 限制性商业惯例是跨国公司的反竞争行为,其目的是垄断市场。限制性商业惯例包括四种类型:一是单一企业对市场统治地位的滥用;二是反竞争兼并与收购;三是竞争者之间限制竞争的横向协议或卡特尔;四是上下游企业之间的纵向限制。限制性商业惯例会抑制市场竞争,损害消费者福利。发达国家和越来越多的发展中国家都颁布了相应的竞争立法,希望通过竞争政策来促进竞争,以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多数竞争法规禁止限制性横向协议、获取和滥用统治地位和大规模限制性纵向经销协议等企业反竞争行为。 对跨国公司的转移定价行为,许多国家政府也在采取积极的应对措施。通常情况下,国家的税法只规定按直接交易条件下的价格和交易条件纳税,但直接交易原则的应用存在明显的局限性,结果,跨国公司的纳税要通过国家税务当局与企业的讨价还价来确定。近年来,许多国家税务当局采用情况相似的跨国公司利润业绩可比性的方法来确定有关企业的应纳税收。此外,跨国公司与有关税务当局事先签订转移定价协议的做法也变得越来越普遍。双边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和美国国内财政局不同税收辖区跨国公司审计的政府间合作的“同时审查计划”中都订有转移定价税收合作条款。美国政府间审计合作项目的主要目的在于使国际化经营企业的审计更完善,更有效。“同时审查”属于避免双重征税协定的内容,同时也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草拟的国际税收问题指南的内容。本段能否使句子简短易懂 ①此研究支持Geringer和 Hebert(1989)年的研究结论。他们认为,母公司倾向于选择那些被认为关键的经营活动,而不是试图控制合资企业的所有活动。他们的观点和Glaister(1995)对94家英国国际合资企业和Glaister&Wang(1994)对21家中英合资企业的研究成果是一致的。
(二)各国对跨国并购的监管 跨国公司并购行为是各国政府对跨国公司监控的重点。跨国公司的并购活动容易造成少数企业的市场特权或控制地位,从而削弱竞争。为了避免跨国公司的并购行为对本国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许多国家在竞争法中加入了关于兼并与收购的补充条款,使兼并收购活动纳入竞争法管辖的范围;也有些国家单独立法予以管理。绝大多数兼并控制法规都允诺对不同国籍的兼并与被兼并公司一视同仁,但也有少数国家将民族利益问题也纳入竞争法的考虑之中。例如英国的公平交易法列举了一些一般竞争因素之外的其他因素:一是维持和促进英国产业布局平衡和就业的考虑;二是维持英国商品和服务生产商和供应商国外市场竞争力方面的考虑。 马来西亚的并购法规也带有比较明显的民族利益色彩。1974年,马来西亚外国投资委员会制定了有关资产或任何股权收购、公司或企业合并与接管的一套管理指南。这些指南规定,拟议的资产或任何股权收购、合并或接管:①应当直接或间接导致马来西亚人更加平等地拥有所有权与控制权;②在以下方面直接或间接带来净经济利益,如马来西亚人,特别是马来人的参与程度,所有权和管理、收入分配、增长、就业、出口、产品与服务的质量与品种、经济多元化、当地原材料的加工与提升、培训、效率以及研发活动;③不应对国防、环境保护或区域发展等方面的国家政策产生负面影响。 加拿大在传统上一直严重依赖FDI中文推动经济发展。在50年代,加拿大开始测算某些工业中的外国控制程度,分析外国投资,尤其是外资收购的成本与收益。其结果是加拿大采用了一些法律和政策来对外国投资进行管理。但在80年代,除了少数法律和政策外,其中包括1986年的《加拿大投资法》,其他大多数法律和政策都被取消了。 根据《加拿大投资法》,外国收购者收购加拿大公司都要通知政府,但政府只对重大收购进行正式审查。外国收购意向书是根据其对加拿大的“净收益”进行评估的。评估净收益的因素包括:①该项投资对加拿大经济活动水平与性质的影响,包括对就业、资源加工的影响,对利用加拿大生产的零部件和服务以及对加拿大出口的影响;②外资在加拿大企业或新加拿大企业中的参与程度与意义,以及在上述加拿大企业或新加拿大企业所组成或将要组成的某个行业或某些行业中外资的参与程度和意义;③该项投资对加拿大的生产率、产业效率、技术进步、产品创新与产品多样化的影响;④该项投资与加拿大产业政策、经济政策与文化政策的兼容性,考虑到中央政府及各省立法机关制定的产业、经济与文化政策目标可能受到该项投资的重大影响;⑤该项投资对加拿大在国际市场上竞争能力的贡献。 美国是一个市场经济体制较为完善的国家,对跨国并购的控制主要侧重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但是,对于威胁到国家安全的跨国并购活动,美国也制定了相应的法案对其进行审查。1988年,《美国贸易与竞争综合法案》第5021段修改了1950年《国防生产法》第721节,该法案授权美国总统有权中止或禁止那些确实威胁美国国家安全的外国对美国企业的收购、合并或接管。根据该法案第721节,也称为艾克森——弗洛里奥条款,美国政府可以行使权力阻止一家外国公司收购美国公司,其条件是如果美国总统认为:有可靠的证据表明,实施控制的外国实体有可能采取威胁国家安全的行动删去。 虽然大部分控制跨国并购的法规只关注跨国公司对本国企业的并购,但也有一些国家将本国企业收购外国企业的行为纳入管理的框架之内。本国企业对外国企业的收购可能会间接地影响到本国的竞争的状况。 这种状况在跨国并购中时有发生。例如,1993年,德国通告的兼并与收购中,6%带有此类性质;英国此类收购与兼并则占19%。为了避免国内企业通过收购国外企业而间接地获取在国内市场的垄断地位,一些国家制定了相应的法规对这类并购活动进行控制。例如,德国联邦卡特尔管理办公室《对外兼并国内效应审查指南》即对此做出了规定。 德国联邦卡特尔管理办公室国内效应审查指南涉及的对外兼并内容包括:
如果兼并影响国内竞争的结构性条件,兼并涉及国内企业,包括子公司和其他关联企业,在国外进行的兼并就会导致国内效应。 1.仅涉及两家直接参与兼并交易的企业在境外实施的兼并(包括所有兼并交易,国内企业收购境外企业资产或股权,组建合资经营企业除外): ①两家企业兼并前或者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分公司、进口商均已在联邦德国开业,兼并就会具有国内效应; ②如果在兼并前仅有其中一家企业在联邦德国开业,兼并也可能具有国内效应,兼并后,兼并的外方与国内方因生产联系和产品联系(生产阶段前或后)很可能将向联邦德国提交商品;兼并后国内企业的专有技术明显增加,或工业产权自然增长。 2.对于组建境外合资经营企业,国内效应主要取决于合营企业经营所涉及的商品和地理市场;合营企业活动的国内效应原则上决定于本指南第1款所限定的条件;在这方面,生产联系和/或产品联系将依据合营企业与国内投资者的关系来确定。 3.组建境外合资经营企业可能也会具有国内效应,如果:①合营企业的境外合作公司早在合并前就已经在合营企业经营领域与联邦德国发生联系,如果不合并,该企业也可能进入联邦德国市场。②合营企业的国内合作方因此而扩大了生产能力,明显改变国内供应能力(替代品或境外生产替代国内生产的出口品)。 应该看到,迄今为止真正能对跨国公司行为实施有效监控的国家还很少。一个国家要研制合适的政策,开发公平、有效地实施这些政策的手段需要花费相当长的时间。然而,在跨国公司对经济发展的影响不断加深的情况下,每个国家都面临着有效实施竞争政策的挑战。要改变这种状况,首先需要一部强有力的竞争法规和一个称职的竞争执行机构。这个机构应当具有广泛的权力,可以对跨国公司的行为进行调查。同时需要有一批经过良好培训的专业人员,需要开发强大的分析能力,以提高对现实或潜在的反竞争行为的判断能力。竞争管理机构的首要任务是推行公平竞争,尽可能地提高经济效率和增加消费者福利。竞争管理机构的管理条规必须经得起审查,允许起诉,包括向法庭投诉。颁布和实施竞争法的决策一旦作出,竞争执行机构的决议应当免受政治干预。 二、国际组织对跨国公司的治理 跨国公司跨越国界的经营活动已经超越了单个国家市场竞争准则和政府管制的范畴,国际范围的协调显得愈加紧迫。在日益开放的世界经济环境中,跨国公司的行动、空间和权利得到了空前的扩大,对世界经济的影响力也不断增强。这意味着跨国公司需要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接受和执行世界上普遍接受的价值观和原则,做一个良好的全球公司公民。一个良好的全球公司公民,不仅享有各个国家和国际社会所授予的从事国际经营活动的一系列权利,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义务。跨国公司的全球活动要求国际组织制定相应的行为守则和规范,以对跨国公司引发的利益冲突进行协调。 (一)国际组织对跨国公司的约束 许多国际组织已经制定或正在制定有关跨国公司的国际准则和行为守则,其中较为重要的包括1976年OECD的《多国企业指南》,1977年ILO的《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三方声明》,1980年由联合国大会通过的《UNCTAD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公平原则和规则多边协议》,1998年OECD委员会通过的《关于反对“硬核”卡特尔有效行动的建议》,1999年《OECD反对贿赂外国政府官员公约》以及1999年OECD部长级会议产生并签署的《OECD公司治理原则》。 由于大多数文件只是国际组织对跨国公司行为的非约束性建议,下面仅对具有约束力的两个主要文件进行介绍。 1.《UNCTAD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公平原则和规则多边协议》
1980年,经过近10年的洽商,一个由联合国贸发会议(UNCTAD)组织的、有关竞争问题的主动执行型《UNCTAD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公平原则和规则多边协议》终于达成。 多边协议的首要目标是保证限制性商业惯例不会阻碍或影响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削减所带来的好处,特别是对发展中国家贸易和发展带来的好处的实现;同时,该协议还试图通过促进竞争、控制经济力量集中和鼓励发明来大幅度地提高国际生产的效率和推动发展;该协议着眼于保证和促进社会福利的提高,特别是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协议第三部分提出了考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具体要求,经多边协商同意的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原则,指出:“为了保证多边协议的公平实施,各国,特别是发达国家,在其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过程中必须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发展、金融和贸易方面的需要,特别是(1)促进国内工业建立或发展,以及其它经济部门的发展;(2)鼓励发展中国家通过相互间的区域和全球安排促进经济发展。” 协议第四部分第一段指出:“企业必须遵守经营所在国的反限制性商业惯例法律和有关法律关于控制限制性商业惯例的条款,一旦触犯这些法律,必须接受法庭和有关管理机构的裁决。”第四部分第三、四段明确了企业必须控制使用的主要限制性商业惯例类型。关于同一跨国公司不同实体间的企业内交易,第三段限定这类交易的范围为“同一经济实体共同控制(包括通过所有权或各类导致企业不能独立行动的方法控制)下的企业间交易”。第四段指明了所有企业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或滥用市场统治地位限制市场进入或竞争的行为均属于限制性商业惯例,包括针对竞争者的掠夺行为、歧视性定价(非正当差别性定价)、商品或服务销售或购买条件,包括使用转移价格在子公司企业间进行的高定价策略或低定价策略。 协议第五部分要求各国颁布和有效实施合适的竞争法律,制定竞争法实施的司法和管理细则;要求在保证保密条件下交换信息和加强合作。协议第六部分还对咨询程序和对发展中国家技术援助等问题作出了具体规定。 根据协议第七部分的规定,联合国贸发会议建立了一个以政府间专家小组形式出现的协议执行监督机制,专家小组每年举行一次会议。 2.《OECD反对贿赂外国政府官员公约》 《OECD关于反对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政府官员公约》于1999年2月15日实施。公约允许OECD国家与其他国家以合作方式行动,采取国内立法使得对外国政府官员行贿成为犯罪。29个OECD成员国与5个非成员国(阿根廷、巴西、保加利亚、智利与斯洛伐克)签署了这一公约,12个国家已经提交了认可、同意或批准的文件。其他国家有关公约的批准与实施的工作正在进行。 对公约批准与实施的监督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于1999年4月开始,审查已批准公约的三个国家,即德国、挪威与美国。其目的是评估参与方实施公约的法律文本是否符合条约规定的标准。这一阶段,根据对一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如何实施该公约的问卷调查表的答复,进行自我评估和相互评估。第二阶段,集中于评价有效应用与实施。在此阶段,工作小组将评估每一国家在其实践中如何有效应用和实施国内法律以执行该公约。这一阶段将涉及总干事与主要审查人员的访问,以便为对有关国家进行彻底审查做好准备。第二阶段从2000年下半年开始,在不迟于2005年完成对所有参与国家的一轮检查。 有关贿赂工作小组将优先检查下列问题:①与外国政党有关的行为;②预料某人将成为外国政府官员而许诺或给予此人的利益;③对外国政府官员行贿触犯洗钱法;④外国子公司在贿赂交易中的作用;⑤离岸中心在贿赂交易中的作用。 作为工作计划的一部分,工作小组将根据从自我评估与相互评估中获得的经验,继续对这些问题进行审查。工作小组也试图就其他与国际商业交易中的贿赂行为有关的问题,如民事与行政补偿、贿赂的诱发、商业代理人的贿赂等开展工作。关于离岸中心,OECD将与其他组织一起致力于解决国际合作中的障碍。
(二)民间团体对跨国公司的约束 联合国是用“非官方组织(NGO)”一词来定义领域相对有限的非政府活动者,尤其是那些在发展、裁军、妇女平等以及人权等方面活跃的非官方国际组织。民间团体在一系列国际经济讨论和谈判中已经有了很长时间的参与。例如在80年代后期和90年代,许多民间团体参与联合国“跨国公司行为规则”、“消费者保护指南”、“里约热内卢首脑会议”和GATT/WTO的谈判。随着参与、协商和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在规范国际争端方面的作用被越来越广泛地接受,民间团体逐渐成为国际经济政策制定过程中的一种力量。 加强跨国公司社会责任的积极行动最早见诸于《沙利文原则》和《色列斯原则》,这两个原则都产生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力,并取得了成功。 1.《沙利文原则》 《沙利文原则》是莱昂·沙利文提出来的。沙利文是费城的一名牧师,黑人公民权利活动的积极分子。该原则产生时,他是通用汽车公司董事会的成员。当时沙利文邀请了美国一些领头的大公司和他一起制定了一套原则,这些原则旨在指导公司改善黑人员工及其家庭和社区的条件。1977年3月,沙利文和包括通用汽车公司在内的美国12家大公司的代表一起颁布了该原则。 最初的六项原则号召废除种族隔离设施,同工同酬,为所有雇员提供同样的就业机会,在工厂内为黑人提供技术培训和晋升的机会,并改善雇员工作场所以外的生活条件。 在沙利文1987年离开这一计划前,为了向签署这个原则的公司提出更具挑战性的目标,以及对南非所发生事件的反应,他对最初的原则进行了四次发展和补充,其中最重要的两次是1979年5月的第二次和1984年11月的第四次。前者是要求签署原则的企业对南非的集中控制法提出挑战,并允许这些公司的雇员组织工会;后者要求公司支持结束一切种族隔离法律。 根据这一计划,一家公司如果(1)对原则提出书面承诺;(2)支付年度评估费;(3)向亚瑟·D·李特尔咨询公司(ADL)每年提交完整的评估调查表,那它就有资格取得签署者地位。ADL公司由一位资深副总裁负责监督签约公司,并草拟希望签约公司填写的年度调查表。ADL公司每年年底都提交一份总结报告,总结签约公司在实施原则方面取得的进步,并列出每家公司当年在三个等级评比中所获得的级别。 签约公司的三个等级是:Ⅰ——优,Ⅱ——良,及Ⅲ——需要更加积极。一家公司要取得好的等级,首先必须达到14项基本要求,其中包括:允许结社自由,同工同酬,对一个五口之家支付至少高于贫困线30%的最低工资,保证公司的所有设施对所有种族的人开放,保证由雇员代表团体定期对该计划的实施和等级进行评议。 根据公司在诸如雇员培训和社区发展等活动领域的表现,如果签约公司达到了所有14项基本要求,就会获得及格的等级(等级Ⅰ或Ⅱ)。在评价公司的表现时,ADL公司主要依靠问卷调查表中的陈述,但要求公司提交完整的调查表,连同薪水总额、雇员人数、领取最低报酬的工人的工资和社区事务方面的总支出等。这些材料在提交给ADL公司之前,均须经过外部审计企业的审核。 最初几年,很多拥有工厂作业的签约公司都忙于废除自助餐厅和更衣室中的种族隔离设施,但随着时间的推移,该计划的重点转向培训与开发、社区发展和社会公正。例如,在1981—1990年期间,签约公司管理岗位上南非黑人的比例从3%增加到13%。 美国公司参与《沙利文原则》的一个引人注目的原因是,在《原则》面世之初,美国和国际反种族隔离运动正处于高涨阶段,许多公司需要该计划来消除外界认为其经营支持种族隔离政策的批评。与这种压力相反,《沙利文原则》的特点使其重要支持者(特别是机构股东)拥有了信誉,这些股东已准备让他们的公司证明“建设性参与”的好处。这些公司由受到尊敬的第三方(即ADL公司)予以评级,评价结果公之于众;而且该计划多年来一直
是由公司外部的知名人物(沙利文)领导的。 签署该原则的母公司数目在1985—1986年期间增长到顶峰,超过了180家。随后,由于美国公司在80年代后期撤出南非,签署该原则的公司随之减少。到1994年该计划结束时,这类公司大约有50家。 2.《色列斯原则》 《色列斯原则》于1989年9月由15个主要的环保团体起草和颁布。参与起草和颁布该原则的还有几家重要的机构投资者,即纽约市雇员退休保险体系、加利福尼亚公共养老金体系以及公司责任宗教团体联合会,后者代表了200多个新教派别和天主教团体。 色列斯十条原则包括保护生物圈、维护自然资源和减少污染量等内容广泛的声明;其他条款集中于保护能源、减少危险和销售安全产品等;最后四条原则要求公司恢复环境以纠正可能由其造成的环境破坏,披露公司经营可能造成的公害,使公司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对环境问题负起更大的责任,利用标准的色列斯报告对公司经营进行年度环境稽查并将结果公之于众。 目前,色列斯运动由23人组成的董事会领导,董事会代表了组成色列斯联盟的50多家机构投资者、公共利益团体与环境组织。联盟的执行董事长领导着一小批职员,联盟的许多工作由四个委员会和职员处理。过去十年中,有48家企业签署了《色列斯原则》,其中包括19家公众公司,它们中有通用汽车、可口可乐、美洲银行、伯利恒钢铁、宝丽来和国际电话电报公司。 加入《色列斯原则》的主要费用是每年支付的应付款(一家年销售额为250亿美元以上的公司,其应付款可能高达25000美元),并且每年要填写一份色列斯报告表。这对尚未为其他目的收集所需信息的公司来说要耗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报告提供了公司环境方面的全面说明;许多签约公司将年度问卷调查表作为本公司的环境报告的基础。联盟鼓励但不要求公司参加色列斯召集的定期会议。一些公司非常欢迎与环境团体、投资者及其他公司在社会背景下相互交流的机会,积极参加环境和可持续发展问题的讨论。 1998年,色列斯着手制定新的《全球报告倡议》,其目的在于建立全球范围内的、自愿的、标准化的公司可持续发展措施。该倡议已发展到包括许多全球性组织,其中包括可持续发展世界企业理事会、(英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斯德哥尔摩环境研究所、(英国)皇家科学、技术与医学学院以及联合国环境计划署。1999年4月,其成员在伦敦正式通过了《公司可持续性报告指南》草案,该指南将作为指导性公司报告项目的基础。 3.其他民间团体的行动 小1近年来,民间团体参与国际投资问题的讨论非常活跃。例如,1999年初,世界发展运动提出了它认为TNCs?中文及其子公司和分包商在其所有经营活动中都应遵守的一套“核心标准”。阐明这些标准的目的是为企业界的经营提供一个稳定的、一致同意的国际框架,并且能使各国及其民众由TNCs经营活动所获得的利益最大化,并使其成本最小化。标准的清单并非详尽无遗;而是提供进一步讨论的基础。这些标准涉及基本人权、工作条件、平等、消费者保护、环境、地方社区、商业惯例以及国家主权和发展战略。由于在投资规则制定过程中所涉及问题的复杂性,世界发展运动的做法是提出一个管制框架,而不是提出一个单独的国际协定,以便尽可能地加强现有机制,而不是发明新的程序。 小2自由工会国际联盟(ICFTU)长期以来一直拥护建立一套全面的规则以管理跨国公司的活动,并且密切注意OECD正在进行的多边投资协定(MAI)谈判。该联盟所重申的观点是,不论是就地理范围还是就所涉及的问题而言,一个全面的方法都能取得政治上的合法性以保证建立一个有效和平衡的国际体制,对跨国公司在世界发展中的作用予以管理。因此,如果谈判是在WTO开始的,那么,谈判的目的应当是建立一个强有力的国际框架,以便使国际贸易和投资增长的影响最大化。这样一个框架应该包括有约束力的条款以使保证承诺能
够尊重核心劳工标准,并被《ILO关于多国企业和社会政策原则三方声明》所了解。而且,根据ICFTU的观点,任何有关发展中国家的“发展条款”的讨论都应得到诸如正在WTO进行的定期多边评论过程的支持。对竞争和限制性商业惯例,其中包括腐败和TNCs的转移定价也应给予适当的注意。 小3国际商会(ICC)根据它为新一轮多边贸易谈判而确定的战略重点,敦促各国政府抓住新一轮谈判的机会,推动在WTO内创造高标准的多边准则以保护FDI并使之自由化。也是在1999年,ICC重新修订了《反对欺诈和贿赂行为准则(1996年修订版)》。该准则制定了企业在设计反腐败政策时应遵循的一系列原则。该准则的第一个版本是在1977年通过的,它反映了一个世界性商业组织为规范国际贸易和投资行为的第一次努力。该准则同时附有一份“公司实践手册”,为公司管理人员提供实践指导。手册包含案例研究、有关公司行动守则的内容和公司实践建议,其目的是根据《OECD关于反对在国际商业交易中贿赂外国政府官员公约》和其他倡议以促进实施公司行为守则。 小4另一项直接以监督TNCs在社会责任问题上的表现为目的的创新行动是经济优先理事会(CEP)于1997年建立的经济优先理事会鉴定机构(CEPAA)。一个由来自工会、大学、人权团体、公司和会计事务所的代表组成的咨询委员会,参照国际企业界广泛接受的ISO9000质量标准,协助起草了一份社会责任标准(SA8000)。在吸取了ILO一些公约的条款和人权原则后,SA8000的起草者们建立了一套具体的标准,这些标准涉及到许多劳工和工作条件问题,其中包括童工、健康与安全、结社自由、集体谈判、歧视、工作时间和工资等。对签署SA8000的企业可以根据该标准进行检查、审核和鉴定,如果企业符合标准,该标准将会提供标志或声誉方面的好处。一些国际会计企业与这项活动的联系很密切,有些公司已①表明有意使用这项计划。 三、跨国公司的反应 跨国公司往往热烈拥护使各国政府对外国投资者承担义务的国际法律承诺,而对治理其经营活动的具有约束力的国际法律标准则多少有些厌恶。尽管如此,面对来自政府和国际社会日益增加的压力,跨国公司逐渐认识到做一个良好的全球公司公民对公司发展的重要意义,许多公司开始重视自身的社会责任,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全球经营准则。 (一)卡特皮勒公司 卡特皮勒公司于1974年首次出版了《世界商务行为守则和经营准则》,成为跨国公司在处理企业社会责任方面形成一套准则的典范。该准则1992年8月再版文本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可否换成小资料的形式 1.经营使命 卡特皮勒的综合目标是促进拥有企业的股东们长期收益的增长。 这决不削弱雇员、顾客、供应商、政府和其他利益与我们的利益息息相关的各方权益,事实上也不削弱公众的权益……我们相信,我们能够通过对我们所有的顾客采取公平、诚实、明智的行为最大限度地为股东,为实现企业长期利润服务。 2.竞争行为 公平竞争对于自由企业制度是基本的,我们支持法律禁止贸易限制、不公平做法或滥用经济实力。我们在各地都避免这些做法,包括法律并不禁止的做法。 3.公共责任 我们认为语言表达方式由经营活动产生的社会影响可基本上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日常的经济事务,包括开发产品和服务、提供职位和培训、投资于制造业和 ① UNCTAD,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1999.
技术设施、与供应方打交道、纳税、吸引顾客和投资者、获取利润。 第二类是企业必须以一种对社会负有责任的方式处理的经济事务。它并不足以成功地提供有用的产品和服务。例如,一种经济活动应该公平地雇用人员,并促进雇员生活水平的提高;应该保证雇员工作和产品的安全性、节约能源和其他有价值的资源,帮助保护环境质量。 第三类与经济活动以外的企业主动性相关,如帮助解决社会问题。在资源允许的范围内(如果东道国或社区希望),我们将有选择地介入这些事务。每一个企业都构成其经营社区的一部分,正如个人可以从有特色的建筑、健康福利、教育和文化活动中受益,同时也需①要公民尽义务来支持这些活动一样。 (二)皇家荷兰壳牌集团公司 皇家荷兰壳牌集团公司1990年6月出版了《一般经营原则论》,主要内容包括: 1.应用 皇家荷兰壳牌集团公司的信誉取决于公司拥有为人理解的原则和责任,取决于在差异很大的环境中,在日复一日的实践中能持之以恒。企业可能会煞费苦心地做各种陈述来迎合社会的要求,但“一般经营原则”是皇家荷兰壳牌公司经营中追求最高行为标准的基础。 集团公司包括许多合资企业,参与合资经营的壳牌公司将有助于这些原则的应用,在企业决定是否参与合资经营时考虑这样做的能力。 2.责任 责任可划分为四个方面: ①对股东。保护股东的投资,并提供一个可接受的收益。 ②对雇员。为所有雇员提供良好安全的工作条件、良好的竞争条件和服务条件;促进人类智能的开发并充分利用,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在制定计划和工作指导方面鼓励员工的介入,承认企业的成功取决于所有员工的全部奉献。 ③对顾客。以必要的技术和商业技能为后盾,开发和提供在价格和质量方面都具有价值的产品和服务。不存在确定的未来:壳牌公司依靠成功和顾客的支持。 ④对社会。处理经济事务要本着一个有责任心的社会企业成员的身份,遵守经营国家有关安全、环境标准和社会准则的法律。 企业责任的四个方面是不可分割的,因此管理层有责任不断地评价优先次序,在评价的基础上尽可能地履行责任。 3.自觉行为原则 壳牌公司的政策符合国际上现存的自发的多国企业行为守则,即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②的国际投资和多国企业宣言和国际劳工组织的三方宣言。 (三)丰田汽车公司 丰田汽车公司于1992年公开发布了《丰田指导原则》。丰田汽车公司总裁Shoichiro Toyoda 写了“关于指导原则”的引言。引言写道:“随着21世纪的到来,丰田的经营活动日益具有世界性特点。我们公司正在成为国际社会的一员。比任何时候,我们更需要使人们的经营、组织、甚至文化适应我们在每一个国家和地区的雇员、合作者和邻居。 丰田公司一直致力于通过提供实用、受欢迎的产品来促进世界人民生活质量的提高。同时,丰田还十分重视各地人们共同关心的问题,如安全和环境问题。今后,我们将在以不懈的努力去帮助解决时代所面临的紧迫问题的同时,以世界公民的身份实现增长和发展。 我号召丰田的每一员工加入到将社会的美好视为一切努力的首要考虑的行列中来。” 《丰田指导原则》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 Caterpillar公司《世界商务行为守则和经营准则》(Peoria: Caterpillar, 1992)。 ②皇家荷兰壳牌集团公司《一般经营原则论》(London, Shell, 1990)。
1.成为世界级企业 坚持国际公认的企业道德标准:以一种同国际公平、开放概念相一致的方式从事经营活动;就相关问题向具有权威的第三方征求意见和建议,在制订企业政策时考虑他们的观点,执行能体现企业国际化经营特点的人事政策;鼓励每一国家的管理者理解和执行丰田哲学信条,给他们提供有意义的提高机会,包括晋升日本东京任职的机会;实施制度化方案促使派驻海外的管理人员能够以全球观点解决问题,具有介入当地社会的意识。 2.通过重视安全和环境问题,为各地人们的生活更美好服务 在生产和经营过程中,将安全与环境置于首要考虑;开发应用性技术和基础技术,提供安全性能,降低对环境的影响;寻求一种方式,如建立新企业,分享在安全和环境方面技术进步所带来的收益。 3.成为每一国家相关社区有贡献的一员 在每一个地方市场尽可能地做更多的工作:在主市场的经营活动尽力实现从产品开发、生产到销售和售后服务一条龙作业;在每个国家的经营活动采用适用技术,提供必要的培训去创造一个富有效率的世界—流水平的工作场所;对每一个国家经营活动的管理均以一种使就业和提高机会最大化,有助于发扬当地社会文化价值的方式进行;在全球范围内分配管理职能;赋予每一地区的管理者以足够的权威,以一种同当地条件和价值观念相一致的方式对经营活动实施管理;管理上,在海外经营与日本总部之间建立明确的分工;支持和促进海外当地管理职能的开展,使当地的经营对盈利负有责任。 4.提倡在促进协作的同时,尊重个性的企业文化 个人创造性和集体协作的动态合成会在生产率方面产生协作收益:将日本式的协作精神同西方的个人主义结合起来;以客观的能力和业绩标准来评价员工,以整体地促进汽车制造业和制造业的发展;开发新的生产体制和作业方式来适应变化的价值观念和生活方式;在①产业范围(包括其它的汽车制造商和供应商)内引导一场为改进工作条件而战的运动。 (四)玛蒂尔有限公司 玛蒂尔(Mattle)有限公司是世界上最大的玩具生产厂家之一,1998年该公司的销售额接近50亿美元。该公司拥有诸如芭比娃娃、Fisher-Price、Hot Wheels及火柴盒等著名商标。玛蒂尔在中国、印度、印度尼西亚、墨西哥和泰国等许多国家拥有或控制着工厂。这些工厂占公司总产出的70%以上。另外,玛蒂尔也向世界各地的供应商购买产品和服务。 1997年11月,玛蒂尔宣布制定了将适用于公司自己的全部生产设施和世界各地的一级契约制造商的行为守则,即《全球生产原则》。玛蒂尔管理层关心的是,公司的产品不论产于何地,都必须符合全球质量标准;产品生产的条件要符合人道的要求;所有参加玛蒂尔产品生产的员工都应得到公平和公正的待遇,并遵守适用的国家法律和习惯。不过,玛蒂尔也承认公众和媒体已对公司在某些地方存在的违反人权、血汗工厂、雇用童工以及不卫生的工作条件等提出越来越多的批评。《全球生产原则》就是公司所采取的行动,以确保自己是一个负责任的公司公民,并在尽可能好的条件下生产其产品。《全球生产原则》的具体条款所涉及的内容有工资和工时;限制使用童工和强制性劳动以及基于种族、个人性格和个人宗教信仰的歧视;结社自由;经营活动合乎法律和道德规范;产品安全和产品质量;安全和健康的工作条件;接受评估和监督以及公开披露等。 玛蒂尔希望《全球生产原则》不是一份一成不变的文件。相反,公司希望它是一个积极的过程,能根据正在出现的社会、政治和经济条件而不断加以改善和发展。因此,玛蒂尔着手加强所有新工厂的《全球生产原则》标准,使之高于那些正在进行重大扩张或革新的工厂的现行《全球生产原则》标准。 在宣布《全球生产原则》的同时,玛蒂尔还采取了另一个对一家TNC来说很新颖的行 ①丰田汽车公司《丰田指导原则》(东京,丰田,1992)。
动:公司自愿同意成立一个独立的监督理事会,该理事会将检查和核实公司遵守《全球生产原则》的情况,并将结果在不受公司任何限制的情况下公之于众。公司邀请了三个独立的有关行为守则、公司责任和外用童工与劳工问题的专家来建立玛蒂尔《全球生产原则》独立监督理事会(MIMCO)。玛蒂尔同意接受该理事会的建议,加强现有的旨在支持工人教育、培训和技能的系统,显著地提高工人的收入和生活条件。 只有在符合以下三个标准时,遵守《全球生产原则》的系统才是可信的:MIMCO监督者的独立性和声誉得到公众信任;行为标准可以量化并且在客观上是可以衡量的;拥有一个全面、透明和经常性的披露程序。 为了达到第二和第三项标准,在与玛蒂尔的合作过程中,理事会采取了几项措施,以保证正常的审核能够达到标准的精确性、业绩衡量和评价的客观性、结果公开报告的透明度和清晰度等严格标准。除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外,理事会拥有最终的和不受限制的权力以决定对公众报告的内容和次数。这几项措施的主要内容包括: ①制定三阶段的审核时间表。在第一阶段,理事会将审核公司拥有的所有工厂和玛蒂尔对其产品拥有100%控制权的工厂。在第二阶段将对公司的主要供应商进行抽样调查,在这些供应商中,玛蒂尔负责其70%以上但不到100%的产品。第三阶段将包括那些玛蒂尔控制其产出40%—70%的工厂。每一组工厂都至少三年审查一次。只要因条件变化使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时,理事会都有权自行决定进行另外的审查。 ②在与理事会合作过程中,玛蒂尔成立了一个由50多位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专家组成的国际工作组。该工作组的目标是将《全球生产原则》变成可以计量以及在客观上可以最大限度进行度量的操作标准。因此,《全球生产原则》的每一条原则都变成了许多具体的、可计量的标准,必须达到这些标准才能满足遵守《全球生产原则》的要求。 ③正在执行的标准应达到或超过所在国家的标准。最低标准是它们必须符合工厂所在国家强制实施的法律标准。如果国家特定的标准不可用或低于玛蒂尔的标准,当地工厂就必须符合玛蒂尔自己的标准。作为一项长期计划,玛蒂尔应尽力使工厂符合或超过在特定区域或地点通行的最佳行业惯例。1998年,在制定了全面实地考核的操作指标后,理事会审核了玛蒂尔在亚洲所拥有和控制的所有工厂,其中中国3家,印度尼西亚2家,马来西亚4家,泰国1家。 根据理事会和玛蒂尔的协议,每个工厂管理者都有一次机会回答理事会审核组的调查,并且在适当的情况下可以对工厂经营进行必要的改变。理事会每一次审核的最终报告将公之于众。报告将说明每一家工厂遵守《全球生产原则》的情况,指出其存在的缺点并提出整改①行动方案。 【案例11-1】耐克公司在东南亚的劳工难题 1995年以来,外包一直是耐克公司的主要生产方式。例如在印度尼西亚,耐克公司与12家工厂签订了承包协议,这些工厂每年生产7000万双运动鞋。但是有关收入和工作环境恶劣等方面的问题一直是人们关注的焦点。耐克公司对此做出的反应可以说是这些国家法令和政策的体现。 传统上,公司选择工会力量不太强或者不合法的地方。在这些国家政府的支持下,耐克可以减少劳工问题的曝光,保持成本低廉。这些工厂使耐克能以美元的成本生产和运输,接着在美国以90美元的价格卖出。虽然这些举动可以使耐克盈利,但公司受到了越来越多的批评,说他们在这些工厂压榨工人的血汗。20世纪90年代初,公司开始面临日益增多的虐待工人的指控,迫使公司对他们的分包商制定一些行为准则。 ① UNCTAD, World Investment Report 1999.
1992年,耐克引入了它的第一部行为准则。这部准则旨在表明,公司承诺全面改善工人的待遇。另外,准则规定管理层要尊重工人的权利,形成一个团结的集体,准则禁止管理者骚扰、辱骂、惩罚雇员……… ----资料来源:作者根据有关资料整理而成。 第四节 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中的公司治理 随着我国在2001年年底恢复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国的地位,中国企业就已经不是传统意义上封闭于国内的的中国企业,而是现代意义上国际化的中国企业了,因此,事关企业如何长期发展的公司战略及其密切相关的公司治理问题,就自然成为中国企业开展国际化经营战略的重要问题。 从前面各节不难发现,跨国企业的公司治理不是简单的国内企业公司治理的延伸,而是多种包含技术、组织和制度等因素推动的结果。由于跨国企业特有的跨国家或者地域边界的特征,如何探索这种特有的组织形式的公司治理的内涵,正在日益成为全球范围的一个研究①热点问题。 国内企业公司治理中明显的“受托责任”(accountability)问题,在跨国企业的公司治理中显得尤为重要,因为跨国企业涵盖的公司利益相关者更多时候是具有不同的制度背景的经济组织或者行为主体,从而跨国企业的公司治理具有相比于国内企业而言的特殊性甚至复杂性。进而作为WTO成员国的中国企业,则更加有必要在客观的国际化作用推动下,认识并强调跨国公司治理的重要意义。 一 、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特殊性 中国企业在WTO的背景下,具有两个方面的特殊性。一是中国企业的形成机制不同与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二是在跨国公司自身的网络组织属性上,中国企业也不同于发达国家的跨国企业。 (一) 发端于计划经济体制的中国跨国企业 众所周知,中国的经济改革开始于70年代末期和80年代初期,在此之前,中国企业主要是计划指令的执行者,即此前的中国企业本质上是政府指令的加工厂或者工作作坊,谈不上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企业。所谓市场经济意义上的企业,最核心的内涵,是指作为一种经济 ① Luo, Yadong. (2003). Special issue: corporate governance and accountability in multinational enterprises.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Management, 2003(9), pp: 351-353
组织,企业必须首先是以营利为行为目标的经济行为主体。但此前我国连真正意义上的全国市场都不存在,自然难以提及企业的存在问题。 从1978年起,我国企业就开始了寻求成为市场主体的历程。但是,这种历程不是简单的由需求拉动的结果,相反是制度变迁的产物。1978年以前,我国企业面临的经营环境,几乎可以说风平浪静的。企业的性质完全就是社会化的结果。“大而全”、“小而全”是对我国企业内容和制度环境的概括。 所谓“大而全”是指企业的规模大,主要以人数论,而不是以实际资产的数目论。企业的成长主要得益于政府计划部门指令下的固定资产投资的增加。而且,最主要的是,企业的功能肩负着社会的功能,因此,企业就是社会,相应的,社会是由企业反映的。这样的企业,特别是大企业,实际上成为一个城市的代名词。如湖北十堰的“第二汽车制造厂”就是这样的计划指令的产物。该厂使一个偏僻的山村发展成为一个汽车城。几乎全市的市民都是该厂的工人。同样,“小而全”是指企业的规模并不影响企业的社会性质,即或是规模很小的企业,也要承担起类似社会的责任。社会化程度和企业发展的这种高度依赖性,不可避免地引发出企业因为变化的环境而产生的成本危机。 所以,1978年以前的我国企业,实际上算不上真正意义上的企业,而只是社会的缩影。企业的性质没有真正体现出来。自然,企业的战略就不可能是市场导向的,而是计划导向的。在政府行政制度主导的这种计划中,企业的战略是通过宏观经济的战略框架体现的。企业的战略等于说不存在。事实上,中国经济改革的焦点,的确也是通过解析企业的性质而从1978年之后全面铺开的。 1978年之后,上述的制度环境受到了来自消费者和政府两方面的冲击,从而开始了举世闻名的中国经济改革的历程。这个历程,实际上就是我国企业经营环境从量变到质变的变化过程。其中心思想是,不仅以往计划经济体制的基础要发生改变,而且企业要逐步通过市场制度作为提高资源配置效率的主要手段,切实具备国民经济发展的可持续的经济主体。“大而全”、“小而全”的企业笼统观念开始逐渐集中在如何分离企业的各种职能上来,企业的内涵随之发生变化。 所以,我国跨国企业的形成机制不是市场机制,而是政府主导的行政机制。这种机制在持续至今的我国经济改革过程,日益渗透到国内企业的公司治理制度的建设中。 (二) 基于行政治理和关系治理的中国跨国企业 跨国企业作为一种跨地域的经济组织,如何控制是一个事关企业长期有效竞争的主要问题随着我国经济改革的纵深发展,我国企业不仅在形成机制上逐渐转向市场机制,而且从上
个世纪的中后期,开始参照国外发达国家的地区的企业组织形式,组建企业集团,同时尝试企业跨国经营的方式。 跨国经营的方式的效率,首先取决于对企业组织制度的深层次认识。其中最为关键的一种组织制度要素,就是如何整合集团公司和子(分)公司的资产以及控制的问题。我国企业在组建集团企业过程中,组织方式依然主要沿用了以往政府出面,将相同地区(包含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也可包含不同行业)的企业进行联合,形成资产组合基础上的大型国有企业。同样由于政府在集团企业组建中的主导作用,因此,集团公司的长期目标的实现基础,仍然寄托在政府的有效决策上面。此外,政府的这种在企业组织方式中的主导性进一步引发出政企关系也是集团公司长期发展的关键环节。 这样一来,我国企业的迈步跨国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的建设过程中,战略性决策的决定因素是政府和关系导向的制度因素,在公司治理的范畴中,就成为集企业运行中的行政治理和关系治理模式。 很显然,作为宏观经济职能部门之一的政府部门以及有利于内部决策有效性范围之外的政企关系,难以掌握集团企业的微观市场和战略经营方面的完备信息,从而,我国企业的跨国经营从一开始,就必须考虑面对不同经济制度下的制度背景应该如何兼容的严峻问题。 二 、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中的治理难点 作为经济组织之一的企业的公司治理,目标是确保企业战略决策的有效性,包括决策的①合理性和科学性,以此解决出资人和使用资产的人之间利益冲突。在市场经济意义上,出资人的来源是分散或者多元化的,因此,介入上述基于资产应用效率的利益冲突的各方是多元化的。换句话说,在公司治理范畴内,这种利益冲突各方最终达到利益兼容,需要一套共同认可的制度规则,或者叫“游戏规则”。因此,公司治理的核心在很大程度上是关于利益相关者的一套制度安排体系。从而,企业绩效的改善,可以继续被看着是出资人依靠公司治理来建立投资信心的体现。因此,中国企业在跨国界经营过程中,将不得不面对基本的两个难题。 (一)行政型治理模式向经济型治理模式的转变 如前所述,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的组织阶段,由于显示出比较明显的外部治理模式——行政治理和关系治理,利益相关者的边界比较模糊,除了政企关系,基本上没有体现出其他经济行为主体。由此,使得我国企业特别是率先进行跨国经营的大型国有企业出现诸多的公 ①李维安、周建 等译 《公司治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版,第135页。
司治理难点。在国有的制度框架下,国有企业的管理者逐步形成“内部人控制”(insider control)的治理格局,加剧了在跨国经营中的治理难度。 因此,中国企业特别是国有大型企业在WTO背景下实施“走出去”全球战略过程中,首先需要解决的是企业在国内的公司治理缺陷问题。由于行政型治理和关系型治理在国内的主导地位,就使得中国企业在跨国经营过程中,对于经济因素方面的变化信号不敏感,从而降低企业科学决策的有效性,因此,中国企业的跨国经营需要对以往占据主导地位的公司治理模式转型,强调作为营利组织的企业应有的经济利益是决策的主要对象,将企业的行政型治理和关系治理模式向经济型治理模式转化。 经济型治理模式的内容主要是以现在企业制度为框架,依据委托代理理论的科学基础,合理配置企业内部决策权力,将以往非营利导向制度安排向营利导向的制度安排体系转化。 这种转变在中国上市公司群体中,体现得比较明显。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型的公司制企业,筹资范围面向社会和市场,因此,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倾向明显,从而投资者(股东)-董事会-管理者的关系结构及其运行机制,是公司战略决策的核心环节,是企业可持续长期发展的制度平台。但是,经济型治理模式的建立过程不是简单的设置公司治理内部结构的问题,而是涉及到如何利用公司治理结构对上述的股东-董事会-管理者委托代理关系链条的激①励兼容,在公司治理结构的基础上,突出诸如董事会治理这样的公司治理机制。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实践也表明,中国企业在国内的关系型治理模式的确面临跨国经营过程中,在制②度上向规则型(rule-based)治理模式的转变。 (二)跨国经营过程中控制权力的合理设计 由于关系治理和行政治理将中国企业在国内经营的利益相关者体系主要建立在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基础上,使得各个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受托责任关系不清晰,进而降低公司治理的制衡和科学决策功能。当企业迈步国际化的过程中,这种利益相关者的模糊程度就趋向于扩大,加上中国和被投资国多数情况下制度环境客观的不同,最终使得中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面临越来越显著的控制权力的合理、有效的设计问题。 中国企业在开展跨国经营过程中,和其他国家的企业并无多少差别,一般都是以公司总部-子或者分公司的组织模式作为资源配置的基础。因此,跨国企业本质上是一种内部网络组织,从而跨国企业的公司治理问题,中心议题就是有关公司决策权力如何在这种内部网络组织中的合理、科学的配置,是一种基于母子公司的网络治理模式。跨国公司治理的效率高, ①李维安. “中国企业董事会建设的途径”.《哈佛商业评论》(中文版),2002年第3辑,第32-33页 ② Li, Shaomin; Park, Seung Ho; Li, Shuhe. (2004). The transition from relation-based governance to rule-based governance. Organizational Dynamics, 33(1): 63-78
意味着母子公司为基础的网络组织的效率高,当然也就说明和母子公司相关的全部利益相关者的关系及其责任是明晰的,最终增强来自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利益相关者的投资信心。 自2001年年底以来,大型中国国有企业的跨国经营实践不断在证明上述控制权力的合理、有效的设计,是一个关系到企业生死存亡的问题。四川长虹在美国因为处理不当和经销商的关系而面临巨额亏损的局面,具体情况参见网络链接的【案例11-3】。 四川长虹号称“中国彩电大王”,是中国家电业的龙头企业之一。在中国恢复加入WTO以前,已经占据中国国内彩电主要市场份额,其显著的基于规模经济的低成本和差别化竞争战略是该公司在中国国内市场屡屡竞争致胜的利器。中国加入WTO后,长虹自然启动了其海外扩张的国际化战略,将具有庞大购买力的发达市场经济国家和地区作为主要的跨国经营场所。但中国和上述国家和地区,例如美国,固有的不同的经济制度环境,不仅使得四川长虹面临严峻的倾销指控,而且在利用处理和美国的经销商关系上,也因决策不慎出现巨额的公司亏损。长虹跨国经营的坎坷绩效和其国内市场的春风得意几乎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三、 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中的公司治理展望 全球化的到来和技术进步的迅猛发展,WTO成员国的地位,持续进行的中国经济改革和企业改革,这些内外因素的作用,都正在和将继续推动中国企业走出国门,积极寻求全球化的资源配置效率。因此,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过程,本身是寻求全球资本的过程,自然也是增强全球投资者信心的过程。 公司治理作为现代企业制度框架下的一套协调和企业经济活动相关的利益相关者的制度安排,不仅对企业内部的决策权力的相互制衡,而且更是对企业战略决策向合理化和科学化迈进的过程。跨国企业作为一种内部网络组织,既具有一般企业的公司治理特征,又具有跨越国界和地域的更加突出各种利益相关者受托责任的新内涵,跨国企业的公司治理是公司治理在网络组织中的扩展。因此,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中的公司治理本质上是关于对投资国制度环境的分析,构建以公司治理理论为基础的制度交易平台,利用公司治理结构和机制,提升中国跨国企业战略决策的有效性、合理性和科学性,最终实现优化海外资源的战略决策,的过程。 中国跨国企业特别是大型国有跨国企业是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主要力量,构建基于公司治理的制度交易平台, 增强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战略领导力(strategic leadership),正不断体现在海外融资的资本市场上。无论是在香港上市的H股、在新加坡上市的S股、在英国伦敦上市的L股还是在美国纽约上市的N股,中国企业面临的共性问题都来自于各个资本
市场相关的公司治理原则和准则的要求,从而中国企业的经营绩效实质上受到公司治理的影响。因此,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中的公司治理,目标是从内部治理和外部治理两个方面提升企业科学决策的水平。 大型国有企业中国航油集团公司(中航油)控股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2004年出现高达亿美元的巨额亏损,表面看是经营失误,但实际上是由于集团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管理层控制权力设计不当,导致高级管理层违背经营运则,决策失误,给集团公司带来巨额亏损。案例11-2展示了中航油亏损事件中忽视公司治理的消极结果以及这家公司如何在国际原油市场铩羽而归的结果。 【案例11-2】中航油事件“拷问”我国公司治理 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期间,陈久霖奉命赴新加坡接管中航油集团所属海外子公司。 2001年,中航油在新加坡交易所成功上市筹资6000多万美元。2003年,中航油的净资产达亿美元,暴涨761倍。2004年11月30日,中航油宣布在投机活动中亏损约亿美元,被迫向法院申请破产保护,陈久霖当天被临时解除总裁职务回国。2004年12月8日,陈久霖返新加坡被当地警方扣留。后交纳保释金获释。 2004年12月10日,国资委就中航油事件正式表态,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开展的石油指数期货业务严重违反决策执行程序。日前,国资委对中航油(新加坡)期货巨额亏损亿美元一事做出正面回应。国资委新闻发言人表示,中航油(新加坡)开展的石油指数期货业务属违规越权炒作行为,国资委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表面上看,大多数上市公司都有一个漂漂亮亮的公司治理结构,都有一个与国际惯例毫无区别的“制约机制”——但实际上不少是“中看不中用”,一到关键时候就不管用,如同纸糊的龙王遇到下雨天。你能说中航油的公司治理结构不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真要是这样,它也过不了新交所这一关啊!但它愣是在这个环节出事了,这说明了什么? 其实答案很明显:先建一个货真价实的公司治理结构再说。 ………… 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因成功进行海外收购曾被称为“买来个石油帝国”,但此次豪赌石油期权市场失败,其总裁几乎在一夜之间成为公司股东的罪人,公司“外部治理”和“内部治理”双双缺位,国企治理模式再次经受市场拷问。 ——资料来源:根据杨悦新:“中航油事件‘拷问’我国公司治理”,《法制日报》,2004年12月17日;“中国航油:未来是破产还是重组”,《中国金融网》, ,2004年12月17 在该案例中,表面看,是具有中国大型国有企业背景的中航油新加坡公司在原有期货中出现了经营性亏损,似乎不足为奇。但从中同样不难发现,该案例是典型的问责中国大型国有企业跨国经营中的公司治理的案例。 该公司不仅是监管缺位、内部人控制的运营模式,而且面对账面亏损,国内母公司该如何控制,竟然没有引起重视。这说明中航油新加坡的内部治理效率低下。而包括帐面亏损和
信息披露滞后在内的外部治理方面,也是一种缺乏有效制约、监管缺位的治理模式。上市公司作为公众公司,应及时、全面、准确的信息披露,保持经营的透明度,良好的公司治理与信息披露制度应密切联系在一起。中航油新加坡公司作为上市公司,事发前还被评为“2004年新加坡最具透明度的上市公司”和巨额亏损的东窗事发形成了鲜明的对比,严重侵犯了投资者的知情权。因而,在内外治理双双缺位的情形下,中航油经理人的“短期行为”造成重大经营失误,并非单单公司总裁个人的“认识和能力问题”,而是公司本身系统性的“治理风险”的集中爆发。 中航油事件只是中国企业跨国经营中忽视公司治理而造成经营失效的冰山一角。中国彩电业、家具业,甚至2004年年底中国的IT业,先后都跨出了海外经营的实质步伐。无论是已经面临的诸如针对四川长虹和深圳红木家具这样的反倾销,还是像联想这样的旨在通过并购战略,逐步实现成为全球PC第一的战略目标,都越来越凸现出中国企业在跨国经营中的国内决策不同于跨国决策的特殊性,从而重视公司治理对于企业跨国经营的有效性。 完善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公司治理,任重而道远。 【本章小结】 跨国公司的治理关系突破了独立企业内部治理的边界,实现了跨国公司内部独立企业之间的治理。跨国公司治理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将其体系内部的所有独立企业,纳入到统一的治理模式之内。核心资源的共享使下属企业依附于母公司,从而使母公司获得控制全球活动的能力。在跨国公司的治理体系中,并不存在一般国内企业的内部治理结构;同时,由于国际市场的不完全性,经理市场、证券市场和公司控制权市场在国家之间存在重大差异,难以形成对跨国公司有约束力的外部监督机制。国际合资企业、战略联盟和广泛存在的跨国公司分包网络创新了国际生产的组织方式,提高了跨国公司的竞争能力,但同时也模糊了传统的公司界限,引发了一系列新的公司治理问题。跨国公司必须倾听来自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声音,向着更为负责任的全球公司公民的方向演变,同时要处理好跨文化对接的难题。作为WTO 成员国,中国企业面临跨国经营的机会和挑战,企业跨国经营中的公司治理具有基于网络组织治理的特殊性,有助于实现多元化的跨国经营中的利益相关者价值目标。 【复习思考题】 1 作为独立的法人实体,跨国公司母子公司之间是如何实现有效治理的? 2 跨国公司在国际扩张中,是否存在治理模式的当地化问题? 3 跨国公司除了遵守当地法律之外是否应该承担社会责任? 4 中国企业跨国经营的公司治理内涵什么?存在哪些问题? 【案例讨论题】 雀巢婴儿奶粉事件 雀巢是世界上最大的婴儿奶粉、奶粉、速溶咖啡、巧克力、汤、矿泉水制造商。根据1996年11月联合国按海外销售额及资产的排名,在100多名大公司中,瑞士的雀巢食品名列第一,而在雀巢500亿美元的年收入中,97%来自海外。 雀巢的总体战略可以概括为四点:(1)思考和计划上的长远观点;(2)分权化;(3)
专心本行;(4)迎合当地口味。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食品生产公司,雀巢公司曾一度成为全球性抵制的对象。 在20多年的时间里,从泛美卫生组织(Pan American Health Organization)的一项声明开始,雀巢直接或间接地被指责与第三世界国家婴儿的死亡有关。这些指责是围绕着雀巢婴儿奶粉的销售展开的,并声称该奶粉是第三世界国家婴儿大量死亡的原因。 以下是雀巢为在第三世界销售奶粉辩解的要点: 雀巢争辩说,公司从未提倡过用奶粉代替母乳喂养,他们所有的产品上都有“母乳最佳”的声明。公司声明他们“相信母乳是婴儿最佳的食品,数十年来一直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鼓励母乳喂养”,他们还出示一本雀巢1913年开始使用的鼓励母乳喂养的教育手册“婴儿喂养与卫生”,作为证据。 1974年,雀巢公司意识到发展中国家社会形态的改变和人们接触收音机和电视机的机会越来越多之后,重新审视了以地区为基础的营销策略。由此,立即开始从一些市场中撤出婴儿奶粉的大众传媒广告,到1978年,公司在全世界范围内禁止此类广告。接着,雀巢着手实施—项更为全面的健康教育计划以确保母亲们,特别是农村的母亲能够了解他们产品的正确使用方法。 1981年,世界卫生组织118个成员国以114比1票(三票弃权、美国投了反对票)通过了一项自愿准则。这项8页的准则敦促在全球范围内禁止婴儿奶粉的宣传和促销活动,并号召向那些建议用奶粉替代母乳喂养的医生停止赠送产品样品或礼物。 1981年5月,雀巢公司声明,它将支持这一准则并期待各国通过国内准则,并付诸实施。不幸的是极少有国家通过这样的准则。直到1983年底,世界卫生组织157个成员国中只有25个建立了国内准则。 面对这种情况,雀巢的管理层决定在没有国家立法的情况下,实施该准则。1982年2月,公司向营销人员发出指令,这些指令详尽地阐述了公司对准则的最佳理解以及履行该准则的应尽行为。 另外,在1982年5月,雀巢公司建立了雀巢婴儿奶粉审查委员会(NIFAC),由前参议员穆斯基担任主席。公司要求委员会审查那些给一线员工的指令,决定该指令是否需要进一步完善,以便更好地执行该准则。与此同时,雀巢公司继续与世界卫生组织和联合国儿童基金会晤以试图获得对准则的最准确的解释。 审查委员会对指令作了一些说明,他们相信这将更好地解释准则中一些模棱两可的地方。1982年10月,雀巢公司接受了这些意见并修订了给一线员工的指令。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雀巢咨询了那些富有经验的公司和专家以确保其材料能够满足准则的要求。 1984年初与联合国儿童基金的一些会晤最后促使雀巢和国际雀巢抵制委员在1月25日发表了一项联合申明。当时,国际雀巢抵制委员宣布停止对雀巢的抵制活动,雀巢也保证继续支持世界卫生组织的准则。 -----资料来源: Philip ,John ,International Marketing,McGraw-Hill Companies,Inc.,1999. 讨论问题: 1.雀巢公司是如何应对社会抵制? 2. 雀巢公司做法有何成功及不足之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