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课程立体化教材系列
厦门大学财政系
税 收 筹 划
童锦治 主编
熊巍 宋春平 副主编
第四章 流转税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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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提要
本章围绕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基本内容,按照政策依据、筹划思路与案例分析的基本体例,从企业生产经营行为的细节入手,介绍了各税种的基本筹划方法,并对各种方法进行简要评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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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结构
本章结构
第一节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第二节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第三节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本章重点难点
重点:各流转税筹划的政策依据和筹划思路
难点:各流转税筹划的政策依据和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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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节逻辑结构图
第一节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的
税收筹划
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几种特殊销售的税收筹划
销售已用
固定资产的
税收筹划
利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延缓纳税
利用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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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筹划的政策要点
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下列税收政策进行:
(一)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征税规定;
(二)混合销售行为的征税规定;
(三)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六)有关销项税额确定和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规定;
(五)纳税人销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征税规定;
(四)几种特殊销售方式的征税规定;
(七)有关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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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二、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我国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统一适用3%的征收率,没有税款抵扣权;而一般纳税人按规定税率17%或13%计算税额,并享有税款抵扣权;
要想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和商业企业应分别符合哪些标准呢?
1.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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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二、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通过对企业增值率和抵扣率的分析,确定最适合的纳税人身份,以达到最低的税收负担。
2.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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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二、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1)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的确定
增值率节税点判别法及其运用
假定纳税人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D,不含税销售额为S,不含税购进额为P,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则
a:一般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增值率D=(S-P)/ S ×100%
应纳的增值税为S×17%×D
b: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为S×3%
要使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则要满足:
S×17%×D=S×3%,
解得,一般纳税人节税点E=D=%
如果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低税率,节税点又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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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二、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2)含税销售额增值率节税点的确定
假定纳税人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Dt,含税销售额为St,含税购进额为Pt,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的征收率为3%,则
a:一般纳税人的含税销售额增值率Dt=(St-Pt)/ St×100%
应纳的增值税为St/(1+17%)×17%×Dt
b: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的增值税为St/(1+3%)×3%
要使两类纳税人税负相等,则要满足:
St /(1+17%)×17%×Dt= St /(1+3%)×3%
解得,一般纳税人节税点Et=Dt=%
如果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低税率,节税点又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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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二、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3)增值率节税点判别法的运用
如果仅从增值税角度考虑,当一个企业的增值率小于节税点时, 应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相反,如果一个企业的增值率大于节税点时,应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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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二、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1)抵扣率节税点的确定
抵扣率节税点判别法及其运用
D=(S-P)/S×100%=(1-P/S)×100%=1-不含税可抵扣购进额占销售额的比重
Dt=(St-Pt)/St×100%=(1-Pt/St)×100%=1-含税可抵扣购进额占销售额的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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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二、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1)抵扣率节税点的确定
以增值税税率17%,征收率3%为例,分别计算抵扣率节税点P/S与Pt/St
由增值率节税点的计算可知:
17%×(1-P/S)=3%,
17%/(1+17%)×(1-Pt/St)=3%/(1+3%),
则含税及不含税抵扣率节税点分别为P/S=%,Pt/St=%
如果一般纳税人适用13%的低税率,含税、不含税抵扣率点又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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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二、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2)抵扣率节税点判别法的运用
如果仅从增值税角度考虑,当一个企业的抵扣率小于节税点时, 应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相反,如果一个企业的增值率大于节税点时,应选择作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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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二、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1.具体案例
【案例一】某锅炉生产企业,年含税销售额在100万元左右,每年购进含增值税价款的材料大致在90万元左右,该企业会计核算制度健全,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纳税人资格时,既可以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申请为小规模纳税人,请问企业应申请哪种纳税人身份对自己更有利?如果企业每年购进的含税材料大致在50万元左右,其他条件相同,又应该作何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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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二、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2. 案例解析
第一种情况:
该企业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 :(100-90)/100×100%=10%
由于10%<%(一般纳税人节税点),所以该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有利节税。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
(100-90)/(1+17%)×17%=(万元)
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
100/(1+3%)×3%=(万元)
所以,企业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节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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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二、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第二种情况:
该企业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100-50)/100×100%=50%
由于50%>%,该企业维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有利节税。
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
( 100-50)/(1+17%)×17%=(万元)
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为:
100/(1+3%)×3%=(万元)
所以,企业保持小规模纳税人身份可以节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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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二、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1.具体案例
【案例二】某物资批发有限公司系一般纳税人,计划于2009年下设两个批发企业,预计2009年全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50万元和120万元(均为不含税销售额),并且不含税购进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40%左右。请问,从维护企业自身利益出发,选择哪种纳税人资格对企业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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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二、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2. 筹划思路
由于该物资批发有限公司是一般纳税人,因此,其下设的这两个批发企业既可以纳入该物资批发有限公司统一核算,成为一般纳税人,也可以各自作为独立的核算单位,成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的征收率。
由于这两个批发企业预计不含税购进额占不含税销售额的40%左右,即不含税增值率为60%,高于%,企业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税负较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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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二、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3.案例解析
将这两个批发企业各自作为独立的核算单位,由于两个企业的全年应税销售额分别为150万元和120万元,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其全年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50×3%+120×3%=(万元)
而作为一般纳税人需缴纳的增值税为:
(150+120)×(1-40%)×17%=(万元)
显然,选择成为小规模纳税人,企业可以取得节税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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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评价
二、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在纳税人身份筹划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企业如果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可以节税,企业可以通过增加销售额、完善会计核算或企业合并等方式使其符合一般纳税人的标准,但应考虑到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时所要花费的成本,防止因成本的增加抵消了节税的好处。
企业如果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可以节税,企业就要维持较低的销售额或通过分设的方式使分设企业的销售额低于一般纳税人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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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评价
二、纳税人身份的税收筹划
企业如果筹划成为小规模纳税人,必须从实质上符合税法的要求,不能仅从手续上处理。
纳税人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不得再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而小规模纳税人只要符合税法规定的一般纳税人条件,就可以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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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三、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及以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
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提供非应税劳务,征收营业税,不征增值税。
1.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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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三、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假定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混合销售中,含税销售额为St,含税购进额为Pt,含税销售额增值率为Dt,则有:Dt=(St-Pt)/ St×100%
如果企业缴纳增值税,应纳的增值税税额为:
St/(1+17%)×17%×Dt
如果企业缴纳营业税,应纳的营业税税额为:St×3%
当两种税负相等时,则必须满足:
St/(1+17%)×17%×Dt = St×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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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筹划思路
(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三、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显然Et=Dt = 3%÷[17%÷(1+17%)] =%
当混合销售的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小于%时,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当含税销售额增值率大于%时,缴纳营业税能节税;当二者相等时,两种税负相等。
如果增值税税率为13%,营业税税率为5%,此时混合销售增值率节税点是多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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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三、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1. 具体案例
某建材公司主营建筑材料批发零售,并兼营对外安装、装饰工程,2008年1月份该公司以200万元的价格销售一批建材并代客户安装,该批建材的购入价格为170万元,请问该笔业务应如何进行税收筹划?若销售价格为220万元,又该如何筹划?(以上价格均为含税价,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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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三、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2. 筹划思路
销售价格为200万元时
Dt=( St-Pt)/ St×100%=(200-170)/200×100%=15%<%,所以,该混合销售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
其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200-170)/(1+17%)×17%=(万元)
该混合销售如果缴纳营业税,则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200×3%=6(万元)
所以选择缴纳增值税可以节税万元(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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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三、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销售价格为220万元时
Dt=( St-Pt)/ St×100% =(220-170)/220×100%=% >%,所以该混合销售缴纳营业税可以节税。
其应缴纳的营业税为:220×3%=(万元)
该混合销售如果缴纳增值税,则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220-170)/(1+17%)×17%=(万元)
所以选择缴纳营业税可以节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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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评价
三、混合销售的税收筹划
在混合销售筹划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企业的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收入额基本是由市场价格决定的,只有当调整货物销售额和非应税劳务收入额比例所发生的筹划成本不大时,混合销售才有筹划空间。
一项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应该缴纳哪一种税,必须要得到税务机关的认可。
某些对混合销售行为的特殊规定,限制了税收筹划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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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四、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增值税的兼营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货物或应税劳务
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增值税应税货物或劳务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
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应与货物
或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筹划思路:对适用不同税率的货物或劳务分别核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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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一般要比较增值税含税征收率和适用的营业税税率的大小。如果非应税劳务缴纳增值税税额大于营业税税额,分开核算是有利的;反之,不分开核算是有利的。
对于一般纳税人,由于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一般都是大于营业税税率的,分开核算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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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1. 具体案例
【案例一】厦门某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8年7月份销售各类新书取得含税收入150万元,销售各类图书、杂志取得含税收入万元(图书、杂志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3%),同时又给读者提供咖啡,取得经营收入10万元,该公司应如何进行纳税筹划?(暂不考虑可抵扣的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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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四、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2. 案例解析
企业如果对上述三项收入未分开核算,所有收入应统一从高适用税率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
(150+10+)÷(1+17%)×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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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四、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企业如果对上述三项收入分开核算,应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销售新书应纳增值税为:
150÷(1+17%)×17%=(万元)
销售图书、杂志应纳增值税为:
÷(1+13%)×13%=(万元)
咖啡收入应纳营业税为:10×5%=(万元)
共计应缴纳税款万元
通过分析可以看出,分开核算可以为公司节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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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四、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1. 具体案例
【案例二】某家具商店主要从事家具销售,另外又从事家具租赁业务,并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10月份该商店取得家具销售收入15万元(含税),取得家具租赁收入5万元,如果增值税征收率为3%,营业税税率为5%,请问纳税人应如何就其兼营行为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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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2. 筹划思路
未分开核算,家具销售收入和租赁收入统一缴纳增值税。应纳增值税为:
(150000+50000)÷(1+3%)×3%=58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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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四、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分开核算,家具销售收入和租赁收入分别计算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
家具销售收入应纳增值税为:
150000÷(1+3%)×3%=4369(元)
租赁收入应纳营业税为:50000×5%=2500(元)
合计应纳税额为:4369+2500=6869(元 )
所以,不分开核算可以节税104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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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评价
四、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在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过程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对兼营行为筹划之前,要准确把握兼营行为,避免和混合销售行为相混淆。
由于非应税劳务与应税劳务或销售的货物一并征收增值税时,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应视为含税销售额,所以在判断这部分收入的税负时,应使用增值税的含税征收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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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几种特殊销售的税收筹划
折扣销售
销售折扣
以旧换新
还本销售
几种特殊销售方式的政策规定
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可以以销售额扣除折扣额的余额为计税金额
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应按新货物的同期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不得减除旧货物的作价金额(除金银首饰外)
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还本支出
以货易货业务一律视同销售处理,按照同期同类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销售额
以货易货
(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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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五、几种特殊销售的税收筹划
1. 具体案例
【案例一】某服饰有限公司(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了占领市场,以不含税单价每套1000元出售自产高级西服,该公司本月共发生下列经济业务:
(1) 5日,向本市各商家销售西服6000套,该公司均给予了2%的折扣销售,但对于折扣额另开了红字发票入账,货款全部以银行存款收讫。
(2) 6日,向外地商家销售西服1000套,为尽快收回货款,该公司提供现金折扣条件为2/10,1/20,N/30,本月15日全部收回货款,厂家按规定给予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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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五、几种特殊销售的税收筹划
(3)10日,采取还本销售方式销售给消费者200套西服,3年后厂家将全部货款退给消费者,共开出普通发票200张,合计金额234000元。
(4)20日,以30套西服向一家单位等价换取布料,不含税售价为1000元/套,双方均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
请计算该公司本月的销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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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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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案例解析
折扣销售,将折扣额另开具发票的,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
销项税额为:6000××17%=102(万元)
销售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扣减
销项税额为:1000××17%=17(万元)
还本销售,不得扣除还本支出
销项税额为:234000÷(1+17%)×17%÷10000
=(万元)
以货易货,按换出商品的同期销售价计算销售额
销项税额为:30××17%=(万元)
合计销项税额: 102+1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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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五、几种特殊销售的税收筹划
1. 具体案例
【案例二】2007年,某啤酒生产企业为增强其代理商的销售积极性,规定:年销售啤酒在100万瓶以下的,每瓶享受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100万-500万瓶的,每瓶享受元的折扣;年销售啤酒在500万瓶以上的,每瓶享受元的折扣。在年中,由于啤酒生产企业不知道也不可能知道每家代理商年底究竟能销售多少瓶啤酒,也就不能确定每家代理商应享受的折扣率。当年企业共销售啤酒2000万瓶,企业按每瓶啤酒元的销售价格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到第二年的年初,企业按照上述的折扣规定一次性结算给代理商的折扣总金额450万元,并开具红字发票。请为企业作出税收筹划。(企业2007年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4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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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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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筹划思路
企业未预先确定折扣率,折扣额在销售后确定,不与销售额反映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
则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2×17%-400=280(万元)
企业预先确定折扣率,折扣额在销售实现时确定并销售额反映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
假设该啤酒厂按最高折扣(元/瓶)来确定销售收入,
则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000×(2-)×17%-400=1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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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五、几种特殊销售的税收筹划
因而,企业应该事先能够预估折扣率,并把折扣额与销售额一起反映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并且应将折扣率在合理预估折扣率的基础上尽量提高,即以较低的价格来确定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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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销售已用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除摩托车、游艇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外,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的,暂免征收增值税:
(1)属于企业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货物的原值;
自2002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应税旧货(包括旧货经营单位销售旧货和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应税固定资产),除1所列明的情况外,一律按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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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六、销售已用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属于应征消费税的机动车、摩托车、游艇,售价超过原值的,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售价未超过原值的,免征增值税。
旧机动车经营单位销售旧机动车、摩托车、游艇,按照4%的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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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六、销售已用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1. 具体案例
某工业企业准备销售一辆已使用过的应征消费税的小汽车,原值100万,已提折旧10万元,并发生小汽车的过户费等费用共2万元,假设企业可自行确定的价格有以下几个方案:
方案一:以低于原值的价格99万元作价出售;
方案二:按原值出售;
方案三:以101万元(含税)出售该项固定资产;
方案四:以105万元(含税)出售。
请据此选择有利于企业的方案。(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7%,教育费附加征收率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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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六、销售已用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2. 筹划思路
方案一:由于售价低于原值,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
净收益为:99-90-2=7(万元);
方案二:由于售价等于原值,按规定不需缴纳增值税。
净收益为:100-90-2=8(万元);
方案三:由于售价高于原值,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为:
101÷(1+4%)×4%÷2=(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
×(7%+3%)=(万元)
净收益为101--90-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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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六、销售已用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方案四:由于售价高于原值,按规定应缴纳增值税。
应缴纳增值税为:
105÷(1+4%)×4%÷2=(万元)
应缴纳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为:
×(7%+3%)=(万元)
净收益为:105--90-2-=(万元)
显然,如果企业确定的售价105万元,并能出售出去的话,相比其他方案净收益是最大的;否则可选择方案二,净收益次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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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评价
六、销售已用固定资产的税收筹划
在确定销售旧固定资产的价格时,如果以等于或低于原值价格出售,以等于原值的价格出售,净收益最大;如果以高于原值的价格出售,价格必须大于账面原值的%,净收益才会比以原值价格出售时大 。
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除应根据市场条件确定固定资产的价格外,还应考虑税收的调节作用,实现收入与收益的合理统一。
利用该种筹划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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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七、利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延缓纳税
1.政策依据
就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进项税额抵扣问题规定如下: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自该专用发票开具之日起90日内到税务机关认证,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证通过的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在认证通过的当月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核算当期进项税额并申报抵扣,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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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七、利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延缓纳税
2.筹划思路
推迟销项税额发生时间的方式有:
避免采用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等方式销售货物;
以实际收到的支付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若预期不能及时收到货款,合同应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结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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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七、利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延缓纳税
提前进项税额抵扣时间的方式有:
购买方应选择可以尽早取得发票的交易方式和结算方式,并按税法规定时间限制认证抵扣 ;
对所有购进应税商品或劳务的进项税额先行认证抵扣,必要时再作进项税额转出 ;
接受投资、捐赠或分配的货物,可以通过协商方式,提前拿到发票和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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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七、利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延缓纳税
1.具体案例
【案例一】深圳市一家建材销售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7年7月份销售建材,合同上列明的含税销售收入为1170万元,企业依合同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当月实际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85万元,购买方承诺余额将在年底付讫。月初欲外购A货物234万元(含税),B货物117万元(含税),但因企业资金周转困难,本月只能支付117万元购进部分A货物,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请计算该企业本月应缴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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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七、利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延缓纳税
2.案例解析
该企业本月应缴的增值税为:
1170÷(1+17%)×17%-117÷(1+17%)×17%=153 (万元)
此外,企业本月还应缴纳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万元。
如果该企业一方面在销售合同中指明“根据实际支付金额,由销售方开具发票”,并在结算时按实际收到金额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另一方面又在本月通过赊购方式购进企业货物,取得全部货物的增值税发票,则本月就可以少确认销项税额85万元,多抵扣进项税额3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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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七、利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延缓纳税
则应缴的增值税为:
585÷(1+17%)×17%-234÷(1+17%)×17%-117÷(1+17%)×17%=34(万元)
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为万元。
本期可以延缓缴纳(119+)万元的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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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七、利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延缓纳税
【案例三】一大型生产企业,下属有医院、食堂、宾馆、学校、幼儿园和物业管理等常设非独立核算的单位和部门,另外还有一些在建工程项目和日常维修项目。这些单位部门日常需要耗费相当大的外购材料金额,必须不间断地购进材料以保持平衡。假设企业平衡时购买的库存材料平均金额为1170万元。
1.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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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七、利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延缓纳税
如果单独成立材料科目记账,将取得的进项税额直接计入材料成本,那么就不存在进项税的问题,从而简化了财务核算。
如果所有购进材料都不单独记账,而是准备作为用于增值税应税项目,在取得进项税时就可以申报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领用时作进项税额转出,企业就可以在生产经营期间少缴税款。
2.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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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七、利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延缓纳税
假设企业库存始终保持1170万元的材料余额。如此,企业就可以多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70万元,而且这部分税款在企业正常经营中都“不用缴纳”。这样就少缴增值税170万元、城建税万元,教育费附加万元。按向金融机构贷款年利率6%计算,可以节约财务费用万元,即可以获得利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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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评价
七、利用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延缓纳税
递延纳税虽然不能降低纳税人的总体负担,但可以增加企业的营运资金,使企业获得资金时间价值。所以无论针对何种税种,只要能做到合法递延纳税,对企业就是有利的。
企业不能一味为了递延纳税而盲目销售货物或购进货物。
税法对于红字发票的开具有专门规定,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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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八、利用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利用增值税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可以有两种不同的做法:
直接运用增值税中的有关优惠政策
通过其他方式间接运用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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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八、利用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1.具体案例
【案例一】某电脑公司(一般纳税人)自行开发生产软件、硬件和成品机,软件产品单独核算,本期取得的不含税销售额200万元,当期外购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准予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10万元,请计算该公司应纳的增值税以及应退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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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八、利用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2.案例解析
为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税法规定:在2010年前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软件产品,按17%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对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
企业应纳的增值税为:200×17%-10=24(万元)
实际税负为:24/ 200×100%=12%
应退的增值税为:24-200×3%=1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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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八、利用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1.具体案例
【案例二】某市一金属制品企业每年不含税销售收入为1200万元;每年自行收购废旧金属4000吨,每吨1500元;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收购废旧金属1000吨,每吨1800元;每年可以抵扣的水电费、修理费等进项税额5万元;可以抵扣的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收购的废旧物资的进项税额18万元。由于自行收购的废旧金属不得抵扣进项税,所以企业觉得负担较重。管理者考虑过全部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收购废旧物资,这样进项税额抵扣额会大大增加,税负可以降低。但从废旧物资回收单位收购的原材料价格比自行收购的价格高,企业的利润又会减少。请问该企业如何进行筹划,才能使企业在降低税负的同时,又能增加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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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八、利用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2.筹划思路
税法规定: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收购的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资,可按照废旧物资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金额,按10%的比例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对以废旧物资为原料的生产企业就可以充分利用这一规定,在可能的情况下,单独设立废旧物资回收公司,达到节税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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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八、利用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3.案例解析
如果企业没有设立专门的废旧物资回收公司
则该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200×17%-5-18=181(万元);
如果该企业利用相关政策,设立一个废金属回收公司单独核算,不仅回收公司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待遇,该企业也可以根据回收公司的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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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八、利用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假设回收公司以1500元每吨的价格回收5000吨废旧金属,再以1800的价格销售给金属制品企业,其他情况不变,则该企业应缴增值税为:
1200×17%-5000××10%-5=109(万元)
由此可见,进行筹划之后,该企业每年可以少缴增值税72万元,同时也省去了相应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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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评价
八、利用优惠政策的税收筹划
利用税收优惠条款进行税收筹划应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纳税人不能以欺骗手段骗取税收优惠;二是纳税人除充分了解优惠条款外,还必须按法定程序进行申请,避免因程序不当而失去应有的权益。
通过增设机构间接利用优惠政策的筹划方法普遍适用于以废旧物资以及初级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一般纳税人。利用这种方法进行筹划时应注意:一是企业与其增设机构之间必须参照独立企业之间的正常售价进行交易;二是设立机构所增加的费用必须小于或远远小于所带来的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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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税消费品换货、入股和抵
债的税收筹划
兼营销售的税收筹划
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征税环节的税收筹划
本节逻辑结构图
第二节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的
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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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税筹划的政策要点
消费税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下列税收政策进行:
(一)兼营销售的征税规定;
(二)包装物的征税规定;
(三)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征税规定;
(五)应税消费品换股、入股及抵债的征税规定。
(四)征收环节的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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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二、兼营销售的税收筹划
消费税的兼营行为:指纳税人同时经营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
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的行为。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未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或者将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的,从高适用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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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1.具体案例
【案例一】某酒厂生产粮食白酒与药酒,同时,为拓展销路,该酒厂还将粮食白酒与药酒包装成精美礼盒出售(白酒、药酒各一瓶)。2008年4月份,该酒厂的对外销售情况如下:
请问,应该如何进行该厂的消费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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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2.案例解析
如果这三类酒未单独核算,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应采用税率从高的原则,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为:
(30×15000+60×10000+85×1000)×20%=227000(元)
如果这三类酒单独核算,则应纳税额的计算分别采用各自税率,从价计征的消费税税额分别为:
粮食白酒从量定额的应纳税额无论是否单独核算均不变,只考虑从价定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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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粮食白酒: 30×15000×20%=90000(元)
药酒: 60×10000×10%=60000(元)
礼品套装酒: 85×1000×20%=17000(元)
合计应纳税额:90000+60000+17000=167000(元)
单独核算比未单独核算可节税:
227000-167000=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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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1.具体案例
【案例二】某化妆品生产企业发现成套的化妆品销路更广,于是将生产的化妆品、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等产品组成包装成套的化妆套件进行销售。每套化妆品套件的产品组成及成本如下:
化妆品系列
化妆套件
香水一瓶(25元)
指甲油一瓶(10元)
口红一支(20元)
护肤护发品系列
面霜一瓶(30元)
洗发香波一瓶(15元)
香皂一块(5元)
化妆工具: 唇刷及眼影刷各一支(共25元)
包装材料:纸盒、彩带(共5元)
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及包装材料不征消费税。 请问,如何进行这一成套化妆品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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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2.筹划思路
如果该企业将产品包装成成套消费品再销售给商店,根据从高适用税率原则,该企业每套化妆品套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10+20+30+15+5+25+5)×30%=(元)
如果该企业将上述产品先分别销售给商店,再由商店包装成成套化妆品对外销售,则该企业销售的化妆品要缴税,而销售的护肤护发品、化妆工具及包装材料就不用缴税。因此该企业销售相当于一套化妆品套件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10+20)×30%=(元)
每套化妆品套件可节税:-=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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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评价
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或非应税消费品时,能单独核算的要尽量单独核算。
企业应尽量避免将不同税率或不同纳税义务的商品组成成套商品销售。
如果必须组成成套商品出售的,可以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来避免非税产品和低税率商品纳税或从高适用税率。
利用该种筹划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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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根据《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物销售,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以及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按其所包装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包装物租金应视为价外费用,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征税。
1.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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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包装物押金则应视不同情况加以区分:包装物无论作价与否,随同产品销售并收取押金的,
如果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收回包装物并退还押金的,此项押金可暂不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中征税;
如果逾期未收回包装物并不再退还或已收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销售额按所包装货物的适用税率计征消费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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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2.筹划思路
关于包装物的筹划思路就在于如何将包装物的价值排除在税基(产品售价)之外,并使这一部分包装物既能全部或部分回收,同时又不具备纳税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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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1.具体案例
某汽车轮胎厂某月销售汽车轮胎1000个,每个轮胎售价为2500元(不含增值税价格),每个轮胎耗用一个包装物,每个包装物的价格为50元。轮胎的消费税税率为3%。请问,如何进行该汽车轮胎厂的消费税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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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2.筹划思路
如果企业将包装物作价连同轮胎一起销售,包装物应并入轮胎售价一并征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00+50/(1+17%)]×1000×3%=(元)
如果企业不将包装物并入轮胎售价中作价销售,而是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每个包装物押金为50元,则包装物押金不并入轮胎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此时,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2500×1000×3%=7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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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对于包装物的回收,考虑以下两种情况:
如果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收回,企业退还押金,则此项押金不必缴纳消费税,企业可节税:
-75000=(元)
如果包装物在规定期限内(一般为一年)未能收回,企业无论是否退还押金,此项押金都要纳入销售额征税。企业应就该押金补缴的消费税为:
50/(1+17%)×1000×3%=(元)
但企业可以将该笔税款推迟一年缴纳,企业仍可以获得该笔补缴税款的时间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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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评价
三、包装物的税收筹划
如果承担包装任务的主体是厂家,企业应采取收取“押金”的形式,这样就可将包装物的价值排除在税基之外。
企业也可以采用“先销售后包装”的方式让商家成为承担包装任务的主体, 将包装的任务转嫁给商家。这种方式更多的适用于成套消费品的出售。
对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押金是否返还与会计上如何核算,均需并入酒类产品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酒类产品包装物的筹划关键在于尽量节省包装物成本,以减少税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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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1.政策依据
委托加工
自产自用
外购应税消费品生产应税消费品
由受托方在向委托方交货时代收代缴税款
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纳税
允许按当期生产领用数量计算准予扣除的外购应税消费品已纳的消费税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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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2.筹划思路
无论何种生产方式均要纳税,只是纳税环节稍有不同,通过构造不同的税基,从而使不同生产方式的应纳税额出现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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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1.具体案例
【案例一】某卷烟厂某月购入一批烟叶,价值150万元,先由A车间自行加工成烟丝,加工费合计100万元,再由B车间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合计100万元,共生产出750标准箱甲类卷烟,每箱25标准条(假设烟叶5万元/吨,单箱消耗40公斤),售价400元/条,且全部实现销售。计算该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暂不计,案例二、三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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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2. 案例解析
此卷烟厂属于自行加工生产,烟丝是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不必纳税,只就卷烟缴纳消费税。
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750×150+750×25×400×45%
=3487500(元)
税后利润为:
(750×25×400-1500000-1000000-1000000-3487500)×(1-25%)=384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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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1.具体案例
某卷烟厂某月购入一批价值150万元的烟叶,并委托其他卷烟厂加工成烟丝,协议规定加工费为100万元,收回烟丝后继续加工为甲类卷烟,加工成本费用共计100万元,共生产出750标准箱甲类卷烟,每箱25标准条,售价400元/条,且全部实现销售。计算该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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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2. 案例解析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1500000+1000000)/(1-30%)×30%=1071429(元)
销售完卷烟后,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750×150+750×25×400×45%-1071429=2416071(元)
税后利润为:
(750×25×400-1500000-1000000-1000000-2416071-1071429)×(1-25%)=384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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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如果该卷烟厂直接委托其他卷烟厂将委托加工的烟丝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用共计200万元,共生产出750标准箱甲类卷烟,每箱25标准条,收回卷烟成品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400元/条,且全部实现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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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受托方代收代缴消费税税额为:
750×150+(1500000+2000000+750×150)/(1-45%)×45%
=(元)
对外销售不必再缴纳消费税,税后利润为:
(750×25×400-1500000-2000000-)×(1-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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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1.具体案例
【案例三】某卷烟厂某月购入一批价值为3571429(1500000+1000000+1071429)元的已税烟丝,加工成甲类卷烟,加工费用共计1000000元,共生产出750标准箱甲类卷烟,每箱25标准条,收回卷烟成品后直接对外销售,售价400元/条,且全部实现销售。计算该卷烟厂应纳的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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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2. 案例解析
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750×150+750×25×400×45%-3571429×30%
=2416071(元)
税后利润为:
(750×25×400-3571429-1000000-2416071)×(1-25%)=38437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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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3. 案例评析
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其计税的税基是产品销售价格;
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分为部分委托加工和全部委托加工两种情况:
部分委托加工 ,与自产自用相同 ;
全部委托加工 ,只要收回的应税消费品的计税价格低于收回后的直接销售价格,税后利润就较高 。
外购应税消费品连续生产,如果外购应税消费品价格高于临界值【 (原材料购入价格+加工成本)/(1-应税消费品的消费税税率) 】,则其税后利润低于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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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评价
四、不同生产加工方式的税收筹划
企业必须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最适合的生产方式,从而达到税基最小,缴纳税款最少,利润最大。
当纳税人决定外购应税消费品进行连续生产时,应选择工业企业而不是商业企业。
酒类产品生产企业、金银首饰生产企业要尽量使用自产自用的应税消费品,自行加工生产,以避免重复征税而减少利润。
该种筹划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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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征税环节的税收筹划
我国税法对纳税人通过自设的非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消费品有严格规定,而对通过设立的独立核算门市部销售自产应税产品如何纳税没有具体的规定。
利用征税环节进行筹划的思路就在于利用独立核算的经销部来进行转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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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五、征税环节的税收筹划
某酒厂主要生产粮食白酒,每年都有比较固定的客户到工厂直接购买,销售量大约有5000箱(每箱12瓶,每瓶500克),每箱对外销售价格500元。请问:如何进行该厂的消费税筹划?
1.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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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五、征税环节的税收筹划
如果酒厂将白酒直接销售给客户,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5000×12×+5000×500×20%
=530000(元)
如果该厂设立一独立核算的经销部,该厂按销售给其他批发商的产品价格与经销部结算,每箱450元,经销部再以每箱500元的价格对外销售,则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应纳消费税=销售数量×定额税率+销售额×比例税率
=5000×12×+5000×450×20%
=480000(元)
可节税 530000-480000=50000(元)
2.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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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评价
五、征税环节的税收筹划
因为消费税的纳税行为仅发生在生产环节,生产企业可以通过在流通环节设立具有关联关系的机构,运用转让定价将应税消费品以较低的销售价格销售给其关联机构。
企业与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之间的转让定价应当参照其他商家当期的平均价格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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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六、应税消费品换货、入股和抵债的税收筹划
根据税法,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当以纳税人同类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计算消费税。
该环节的筹划思路就在于如何改变计税依据,降低销售价格,从而减少应纳消费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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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六、应税消费品换货、入股和抵债的税收筹划
某小轿车生产企业当月共对外销售小轿车10辆,其中5辆的销售单价为95000元/辆, 3辆的销售单价为100000元/辆,剩下2辆的销售单价为105000元/辆。当月甲企业与其原材料提供厂乙发生了一笔物物交换的业务,甲企业以4辆同型号小轿车与乙企业交换其所需原材料。该型号小轿车适用的消费税税率为9%,请问甲企业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1.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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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六、应税消费品换货、入股和抵债的税收筹划
按照税法的规定,纳税人用于换取生产资料和消费资料,投资入股和抵偿债务等方面的应税消费品,应按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该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105000×4×9%=37800(元)
2.筹划思路
如果甲企业与乙企业达成协议,甲企业按照当月销售小轿车的加权平均销售价格确定这4辆小轿车的销售价格,并将之销售给乙企业,然后购买原本用来交换的原材料,则甲企业应纳消费税税额为:
(95000×5+100000×3+105000×2)÷10×4×9%
=35460(元)
可节税 37800-35460=2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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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评价
六、应税消费品换货、入股和抵债的税收筹划
因为按照同类应税消费品的最高销售价格作为计税依据将加重纳税人的税收负担,因此在实际操作中,一般都采用先销售后换货、先销售后入股、先销售后抵债的方法,按照双方确定的协议价进行交易。
协议价一般为市场的平均价,这样就低于厂家的最高销售价,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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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营行为的
税收筹划
分解营业额的税收筹划
建筑业的
税收筹划
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的税收筹划
本节逻辑结构图
第三节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
营业税的
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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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营业税筹划的政策要点
营业税的税收筹划主要围绕下列税收政策进行:
(一)兼营行为的征税规定;
(二)营业额的征税规定;
(三)建筑业的征税规定;
(四)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的税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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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营业税的兼营行为包括两种情况:
同时经营营业税不同的应税项目
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营业额、转让额和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
兼营增值税应税项目和营业税应税项目
应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
或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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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1.具体案例
【案例一】某宾馆在从事客房、餐饮业务的同时,又设立了歌舞厅对外营业,某月该宾馆的业务收入如下:客房收入150万元,餐厅收入50万元,歌舞厅收入50万元,已知服务业税率为5%,娱乐业税率为20%,请问该宾馆应如何对其营业税进行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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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2. 筹划思路
如果宾馆未分别核算不同应税项目,则计征营业税时从高适用税率,该宾馆应纳营业税税额为:
(150+50+50)×20%=50(万元)
如果宾馆分别核算不同兼营项目,则各项收入按其不同的适用税率分别核算应纳税额,该宾馆应纳营业税税额为:
(150+50)×5%+50×20%=20(万元)
可节税 50-20=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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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1.具体案例
【案例二】某酒店在提供住宿、餐饮服务的同时,在酒店内开设一商场对外销售商品,商场销售收入并入酒店服务的营业额进行纳税。本月份,酒店提供住宿、餐饮服务所获得的收入为500万元,商场销售商品获得的收入为100万元,请问该酒店如何对其所纳税款进行筹划?(因增值税进项税额较少,此处忽略不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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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二、兼营行为的税收筹划
2. 筹划思路
如果酒店没有分别核算住宿、餐饮的营业收入和商场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那么应就全部收入缴纳增值税,应纳税额为:
(500+100)÷(1+17%)×17%=(万元)
如果酒店分别核算住宿、餐饮的营业收入和商场销售商品的销售收入,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增值税税额为:100÷(1+17%)×17%=(万元)
应纳营业税税额为:500×5%=25(万元)
应纳税额合计为: +25=(万元)
可节税=(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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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三、分解营业额的税收筹划
税法规定,营业额每经过一道流转环节就需要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缴纳一次营业税。
如果能够分解营业额,合理地将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包含的非经营业务性质收入,特别是那些代收、代垫费用分解出来,将会取得很好的节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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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三、分解营业额的税收筹划
【案例二】某展览公司作为中介服务公司,其主要业务是帮助外地客商在当地举办各种展览会,以推销其商品。2008年7月,该展览公司在某展览馆举办了一期佛具展览会,吸引了100家客商参展,该展览公司对每家客商收取包括展位在内的费用共计2万元,当月营业收入共计200万元。同时,该公司为此次展销会支付展览馆120万元租金。请为该展览公司进行筹划,以减少营业税的缴纳。
1. 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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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三、分解营业额的税收筹划
如果该展览公司未经筹划,其7月份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200×5%=10(万元)
如果该展览公司能够分解营业额,即公司向每位客商收取费用时只直接收取万元的服务费,同时要求展览馆直接向客商收取每位万元的展位租金,并开具相应的发票。这样,展览馆仍旧收取了120万元的租金收入,而展览公司的营业额则缩减为80万元。
此时应缴纳的营业税变为:80×5%=4(万元)
税负减轻了6万元。
2. 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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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筑业的税收筹划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筹划
施工单位
的筹划
建筑安装业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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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业的筹划要点有:
(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筹划
建筑业的总承包人将工程分包或转包给他人的,以工程的全部承包额减去付给分包人或转包人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工程承包公司承包建筑安装工程业务的,
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无论其是否参与施工,均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如果工程承包公司不与施工单位签订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只负责工程的组织协调业务,则此项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1.政策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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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税收筹划的主要目的就是要尽量使承包业务按建筑业3%的较低税率纳税,避免按服务业5%的较高税率纳税。
2. 筹划思路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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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甲、乙公司均为工程承包公司,在一项建设工程的承包过程中,甲公司发包这一工程,并欲寻求一施工单位进行承建。乙公司没有承包该项工程,但它负责招标及工程建设中的组织协调业务,最终中标单位为施工单位丙。
甲公司与施工单位丙签订了工程承包合同,总金额为1500万元;由于乙公司与甲公司并没有实质上的业务关系,所以并未与甲公司签订任何承包建筑安装工程合同,而作为组织协调方,乙公司接受施工单位丙支付的服务费用200万元。那么,乙公司应纳营业税为:200万元×5%=10万元。作为中介方的乙公司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呢?
1. 具体案例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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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乙公司可以变“服务”为“转包”:乙公司直接和甲公司签订合同,合同金额为1500万元。然后,乙公司再把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分包款为1300万元。
这样,乙公司应缴纳的营业税为:
(1500万元-1300万元)×3%=6(万元)
通过税收筹划,乙公司就少缴了4万元的税款。
2. 筹划思路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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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分析评价
企业在签订与工程相关的合同时应避免签订服务合同。
纳税人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注意合同内容与税法规定内容相符,注意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
利用该种筹划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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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税法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怎样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资和动力的价款 。
纳税人从事上述业务时,应该严格控制工程原料的预算开支,尽量降低工程材料、物资等的价款,从而减少营业税的税基。
施工单位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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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施工单位甲为乙单位建造一座房屋,总承包价款为500万元;另外,工程所需材料由乙单位购买,价款为300万元。工程结束、价款结清后,施工单位甲应纳营业税税额为:(500+300)×3%=24(万元)。施工单位甲应该如何进行税收筹划?
1. 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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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筹划
(二)具体案例
甲作为施工单位,熟悉建材市场,完全可利用其优势买到物美价廉的原材料,因此在施工过程中应由甲购买工程所需材料。
假设原材料价款为250万元,工程结束、价款结清后,施工单位甲应纳营业税税额为:
(500+250)×3%=(万元)
施工单位甲可节税万元。
2. 筹划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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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筹划
(三)分析评价
施工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建筑合同时,应当尽量争取能够提供基本建设材料。这样施工单位才有主动权对具有节税空间的原材料价款进行筹划,通过降低原材料成本来减少税基、减低税负。
利用该种筹划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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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的筹划
(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税法对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的纳税义务作了如下规定 :
如果纳税人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同时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那么,对其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如果纳税人不能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则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建筑安装业的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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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生产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企业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安装资质。2008年3月份企业承接了一幢大厦的铝合金门窗安装业务,该企业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中规定:由企业提供铝合金门窗并负责安装,含税总价款117万元。2008年6月份工程完工并按合同规定取得价款117万元,假设该企业当期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10万元,请问该企业应缴纳的流转税是多少?企业应如何筹划使自己的税负减轻呢?
1. 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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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的筹划
(二)具体案例
由于该企业虽然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安装资质,但在签订的施工合同中未单独注明安装劳务的价款,因此,应对合同总价款征收增值税:
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117÷×17%-10=7(万元)
2. 筹划思路
精品课程立体化教材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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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的筹划
(二)具体案例
如果该企业能够改变合同签订内容,注明企业提供的铝合金门窗含税价款万元,安装劳务价款万元,这样工程总价款仍然为117万元,但该企业应缴纳的税款为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
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7%-10=(万元)
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为:×3%=(万元)
可节税: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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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的筹划
(二)具体案例
如果合同注明的铝合金门窗含税价款为万元,安装劳务价款为万元,则企业应缴纳的税款为:
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7%-10=(万元)
企业应缴纳的营业税为:×3%=(万元)
可节税: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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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的筹划
(三)分析评价
如果纳税人在承接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时以自产货物为材料或设备:
纳税人首先应向建设行政部门申请使其具备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
同时纳税人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应将建筑业劳务价款单独注明,并且在工程总价款不变的情况下,尽量压低材料或设备的销售价款,提高建筑业劳务价款 。
自产货物的销售价款与建筑业劳务价款的分配应在合理的范围内,不能偏离正常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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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装业的筹划
五、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的税收筹划
出售改投资的税收筹划
出售改出租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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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无形资产与销售不动产筹划的要点有:
(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税法规定:以无形资产和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并且对该股权的转让也不征收营业税 。
1.政策依据
2. 筹划思路
企业在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或双方“以物易物”、“合作经营”时,可以投资入股形式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并共同承担投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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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改投资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1.具体案例
甲、乙两企业进行合作建房,由甲企业提供土地使用权,乙企业提供资金。甲、乙两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完工后,经有关部门评估,该建筑物价值1000万元,甲、乙各分得500万元的房屋。请分析甲、乙双方应如何缴纳营业税?
出售改投资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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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具体案例
2. 案例解析
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纳营业税为:
500万元×5%=25万元;
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应纳营业税为:
500万元×5%=25万元;
甲乙双方合计共缴纳50万元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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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改投资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甲方以土地使用权、乙方以货币资金合股,成立合营企业。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
按照营业税税法的规定,对甲方向合营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对其不征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征税,因此在建房环节双方企业免缴了50万元的税款。
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纳营业税为:
500万元×5%=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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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改投资的税收筹划
(一)政策依据与筹划思路
1.政策依据
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出售改出租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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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筹划思路
对于需要取得不动产和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来说,其取得使用权的方式有“购买”和“租赁”两种方式。无论是出售还是出租,都能使土地的使用权转移。
对于销售不动产和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可以考虑将“出售”改为“出租”,来避免在转让过程中的高税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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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改出租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1.具体案例
2007年3月,某市A公司以80万元的价格购进一块土地。因城市开发,这块土地逐渐升值。08年5月A公司以300万元的价格将土地出售给B公司。(这块土地尚可使用30年,契税税率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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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改出租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2. 案例解析
筹划前
A公司应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300-80)×5%×(1+7%+3%)=(万元)
A公司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扣除项目金额为:80+=(万元)
增值率为:(300-)÷=226%
应纳土地增值税为:
(300-)×60%-×35%=(万元)
B公司应纳契税为:300×4%=12(万元)
税负合计为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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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改出租的税收筹划
(二)具体案例
如果A公司考虑将转让土地使用权改为出租给B公司使用30年,并一次性预收租赁费300万元。
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在30年内,A公司每年应当确认租赁收入10万元,因此每年应纳租赁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为:
10×5%×(1+7%+3%)=(万元)
A公司30年的总税负为万元,按8%的市场利率折算为现值约万元。
A公司不用再缴纳营业税,B公司也不用再缴纳契税。
总税负降低约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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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改出租的税收筹划
(三)分析评价
通过把出售改为出租,该筹划使企业即期一次性大额现金流变为长期多次性小额现金流,总体税负虽然降低,现金流因素不可忽略。
我国公司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企业在签订租赁合同的时候,一方面可以明确约定一个不超过20年的租赁期,另一方面还可以约定租赁期满后双方必须续订合同。
利用该种筹划方法需要注意的问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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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改出租的税收筹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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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 收 筹 划
童锦治 主编
熊巍 宋春平 副主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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