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出口贸易实务
Part1 销售合同条款
第二章、第三章 商品的品名、品质、数量及包装
第一节 商品的品名
引入:日常生活中,我们接触到的商品种类很多,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合同中,品名条款是一项重要的交易条件,如何约定商品的品名,大有学问。
一、约订商品品名的意义
(一)品名的含义
指“商品的名称,是在合同的开头部分所列明的缔约双方同意买卖的那种商品的名称,又称”品名条款“
(一)品名的意义
约定品名和数量条款具有重要的法律和实践意义。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合约的品名或说明。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要求,直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二、品名条款的基本内容
品名条款没有统一的格式,通常都在商品品名的标题下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
如:东北大豆
Name of Commodity :northeast Soybean
如:中国桐油
Name of Commodity :Chinese Tong Oil
三、商品品名命名方法
(一)以其主要用途命名
(二)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
(三)以人物命名
(四)以其外观造型命名
(五)以其制作工艺命名
(六)以其主要成分命名
(一)以其主要用途命名
这种方法在于突出其用途、便于消费者按其需要购买。
如:吸尘器 洗衣机 洗手液
(二)以其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命名
这种方法能通过突出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反映出商品的质量 如:棉布 羊毛衫
(三)以人物命名
这种方法的目的在于引起消费者的注意和兴趣 如:孔乙己茴香豆 孔府家酒
(四)以其外观造型命名
这种方法有利于消费者从字义上了解该商品的特征 如:喇叭裤 蝙蝠衫
(五)以其制作工艺命名
这种命名方法的目的在于提高商品的威望,增强消费者对该商品的信任。
如:压榨油 手擀面
(六)以其主要成分命名
这种方法可以使消费者了解商品的有效内涵,有利于太高商品的身价。
如:人参珍珠霜 钻石戒指
四、规定品名条款的注意事项
1、品名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如电视机,不能简称为家用电器。
2、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而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加入。
3、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取得共识。
4、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于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编码对国际贸易商品分类情况
21类 ---- 对章的索引
97章 ---- 前两位数
1241税目 ---- 第位数
第5位为一级子目号
第6位为二级子目号)
编码举例
第一类 活动物;动物产品(1— 5章)
第二章 肉类和食用杂碎(02)
其中第二项税目编号冻牛肉()
其中一级、二级子目进一步细分商品
如: 冻整头及半头牛
冻带骨牛肉
冻去骨牛肉
关于品名案例
我国一进出口商出口苹果酒一批,国外开来信用证货物品名为“Apple Wine”,我方为单证一致起见,所有单据上均用“Apple Wine”。不料货到国外后遭海关扣留罚款,因为该批酒的内外包装上均写的是Cider字样。
试讨论:
1、为什么进口国的海关要扣留罚款
2、我方对此有无责任,为什么?
案例解答:
1、进口国海关扣留的原因是信用证上的商品品名和单据、商品包装上的品名不一致。
2、我方对此有责任,因为我方没有做到单证一致,单据和货物的品名有差异
第二节 商品的品质
一、约定商品品质的重要意义
1、 商品品质(Quality of Goods)是指商品的内在素质和外观形态的综合,前者包括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和生物的特征等自然属性;后者包括商品的外形、色泽、款式和透明度等。
2、 根据《公约》的规定,若卖方的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二、对进出口商品品质的要求
1、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消费者的需求来确定出口商品质量
2、针对不同市场和不同的消费者的需求来确定出口商品质量
3、不断更新换代和精益求精
4、适应进口国的有关法令规定和要求
5、适应国外自然条件,季节变化和销售方式
三、商品品质的表示方法
(一)以实物样品表示品质
1、看货买卖(一般用于现货交易)
2凭样品买卖
凭卖方样品买卖
凭买方样品买卖
凭对等样品买卖
案例讨论
某出口公司凭买方样品成交出口真丝茄克衫一批,货值60500美元。合同规定5月份装船,但需买方认可回样后方能发运。4月20日买方开来的信用证上也有同样的文句。我方多次试制回样,均未得到买方认可,因此我方不能如期装运。时至6月份买方以我方延迟交货为由向我方索赔。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在订立合同时,我方有无失误?
三、商品品名命名方法
1 凭规格买卖
2凭等级买卖
3凭标准买卖
4凭商标或牌名买卖
5凭产地名称货地理标志买卖
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1、凭规格买卖
商品规格(Specification of Goods)是指用以反映货物的成分、含量、纯度、容量、性能、大小、长短、粗细等质量的若干主要指标。如:
“Colour Lamps Candle type 110V 28W”“彩色灯泡,烛形,110伏,28瓦。”
“Soybean Oil content Min. 20%; Moisture Max. 12%; Admixture Max. 1%; Imperfect Grains Max. 8%”“大豆,含油量最低20%;水份最高12%;杂质最高1%;不完全粒最高8%”
凭规格买卖能比较方便、准确地表示出商品的质量,在国际贸易中应用最广。
案例讨论
我某进出口公司受国内某工厂委托从某国进口特种钢板50公吨。合同规定五种尺码即6呎、7呎、8呎、9呎、10呎,每种尺码平均搭配。但货到目的港后,我公司发现50公吨全为6呎一种规格。问:在此情况下,根据《公约》规定,我方应如何处理?
2、凭等级买卖
商品等级(Grade of Goods)是指同一类货物,按其质地的差异,或尺寸、形状、重量、成分、构造、效能等的不同,用文字、数字或符号所作的分类。如:
“Special Grade Chinese Black Tea”“特级中国红茶。”
3、凭标准买卖
商品标准(Standard of Goods)是指货物规格的标准化。如:国际标准化组织ISO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标准、欧洲合格评定(CE)标准、英国标准学会(BSI)标准等。
对农产品质量的表示,通常采用“良好平均品质”(Fair average quality ,F,A,Q)来表示其质量标准。所谓“良好平均品质”是指在一定时期内某地出口货物的平均品质水平,一般是指中等货而言。如:
“Lichee of P. R. of China, 2003 crop, . ”“2003年中国产荔枝,良好平均品质。”
4、凭商标或牌号买卖
著名的商标(Trade Mark)或牌号(Brand)不仅代表一定的质量水平,而且代表消费者一定的品位,能够增强消费者的购买欲望,刺激需求。
如: “Hualin Brand Air Conditioner Model:KFR34GW, 220V 50Hz with remote control.”“华凌牌空调机, 型号KFR34GW,220伏,50赫兹,带遥控。”
5、凭产地名称买卖或地理标志买卖
由于自然条件和传统生产技术的影响,某些产品因产地的不同,其产品的质量、信誉也不同(如南非宝石、新疆哈密瓜、景德镇陶瓷)。对于这类产品可采用凭产地名称来表示产品的品质。
如: “Shichuan Preserved Vegetable”“四川榨菜”
“France Perfume”“法国香水”
6、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
有的商品(如机电产品),除了规定其名称、商标牌号、型号外,还要采用说明书(Description)来介绍产品的构造、原材料、产品形状、性能、使用方法等,有时还附以图样、图片、设计图纸、性能分析表等来完整说明其具有的质量特征。
如: “quality and technical data to be strictly in conformity with the description submitted by the seller”“品质和技术数据必须与卖方所提供的产品说明书严格相符 。
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一)品质条款的基本内容:
通常应列明商品的品名、规格或等级、标准、牌名等,不同的商品应根据商品本身特性及市场特点选择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在凭样品买卖时还应列明样品的编号及寄送日期,并规定交货品质与样品相同。
如:“威尔逊”牌足球,,货号WS18,5号球真皮手工缝制,国际足联批准比赛用球。
如:样品号612,布娃娃
(二)品质机动幅度和品质公差
1、品质机动幅度
所谓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指标在一定的幅度内有灵活性。品质机动幅度可分为品质公差和品质机动幅度两种。品质机动幅度是指对特定质量指标在一定幅度内可以机动。
(1)规定一定的范围
如:植绒布,幅宽35/36英寸。意指植绒布的幅宽在35到36英寸的范围内,买方都认为是合格的。
(2)规定一定的极限
如:“Rice, Broken Grains(max.) 20%; Moisture (max.) 12%; Admisture (max.) %”“大米,碎粒(最高)20%;水分(最高)12%;杂质(最高)%。”
(3)规定一定上下差异的幅度
如:“China Grey Duck Feather with 90% down content, 1% more or less allowed”“中国灰鸭绒含绒量为90%,允许上下1%。”
2、品质公差
品质公差(Quality Tolerance)是指国际上同行业公认的产品品质误差。凡在品质公差范围内的货物,买方不得拒收或要求调整价格。
品质公差多用于工业制成品,而品质机动幅度多用于农副产品。
第三节 商品的数量
一、商品数量的确定
国际上常用的度量衡制度:国际单位制 公制 美制 英制
我国采用的是以国际单位制为基础的法定计量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三条中明确规定:“国家采用国际单位制。国际单位制计量单位和国家选定的其他计量单位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计量方法和计量单位
1、重量单位(Weight)
常用的重量单位有kilogram(千克),metric ton(公吨),pound(磅),Ounce(央司),long ton(长吨),short ton(短吨)等。这些单位常用于矿产品、钢铁及有色金属、农副产品等商品。
公吨、千克、磅的换算关系是:1公吨=1000千克≈磅。
2、按个数( numbers)计算
只(piece , pc.), 双(pair),
件(package , pkg.), 头 (head)
台、架、套(set), 打(dozen , doz.),
罗(gross , gr.), 令(ream , rm.),
包、 捆(bundle , bale) , 袋 (bag),
箱(case,c/s) , 盒(box ,bx.),
卷(roll/coil), 辆(unit)等
注:1罗=12打
3、长度单位(Length)
常用的长度单位有meter(米),foot(英尺),yard(码)等。这些单位常用于纺织品、绳索等商品。
米、英尺、码的换算关系是:1码=米,1码=3英尺。
4、容积单位(Capacity)
常用的容积单位有litre(公升),bushel(蒲式耳),gallon(加仑)等。这些单位常用于谷物、石油等液体类商品。公升、蒲式耳、加仑的换算关系是:1蒲式耳≈公升,1加仑(美制)≈公升,1加仑(英制)≈公升,实务中一般以1加仑折合公升计算。
5、面积单位(Area)
常用的面积单位有square meter(平方米),square foot(平方英尺),square yard(平方码)等。这些单位常用于玻璃、纺织品等商品。
6、体积单位(Volume)
常用的体积单位有cubic meter(立方米),cubic foot(立方英尺),cubic yard(立方码)等。
这些单位常用于木材、化学气体等商品。
(二)计算重量的方法
1、按毛重(gross weight)为准;
如:Fish Meal in Gunny Bags of 50 Kg gross for net .
2、按净重(net weight)为准;
按净重交易时,计算皮重(Tare)的六种方法
3、按法定重量(legal weight)为准(海关从量税标准);
4、按净净重(net net weight)为准(海关征税) ;
5、按理论重量(theoretical weight)为准;
6、按公量(conditioned weight)为准;
计算皮重的方法
1)按实际皮重计算
2)按平均皮重计算
3)按习惯皮重计算
4)按约定皮重计算
公量计重
主要用于少数经济价值较高而水分含量极不稳定的商品,如羊毛、生丝、棉花等。
公量 = 干量 + 标准水分量
实际重量×(1+ 标准回潮率)
1 + 实际回潮率
二、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一)数量条款的基本内容
(二)正确利用数量机动幅度
1、溢短装条款
2、规定“约数”
溢短装条款(more or less clause)
规定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可多于或少于合
同所规定的数量的一定幅度的条款,也称
增减条款(plus or minus clause)。如:
5000M/T, with5% more or less at seller’s option
案例:我某外贸公司以FOB条件与澳洲某客商达成一笔进口1000公吨大豆的交易,合同规定:新麻袋包装(NEW GUNNY BAG),每袋25千克,每公吨200美元FOB悉尼,T/T付款。货到后我方验货发现,交货物每袋毛重25千克,净重24千克,马上去电澳商提出问题,要求扣除短量部分的货款,并向澳商寄送有关部门出具的检验证明。问:我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六)应用数量条款时需要注意的事项
1、 1、机动幅度的大小要适当。实务中一般规定为5%。
2、机动幅度的选择权的规定要合理。实务中有三种情况,即由买方、卖方或船公司确定,一般情况多由卖方确定,如由买方租船订舱,应由买方确定。若合同或信用证没有说明由何方确定,按惯例由卖方确定。
3、溢短装数量的计量方法要公平合理。溢短装部分的价格有按市场价格计算和合同价格计算两种。若合同没有规定,对溢短装部分,依惯例应按合同价格计算。
案例分析
案例一:我方某公司与国外某客商达成一笔出口交易,合同中规定,数量为10000公吨,允许有5%的溢短装,多交溢短装部分按合同价格计价。该商品的合同价格为每公吨23 00美元FOB广州。因该商品的市场行情上涨,货物装运前的价格为每公吨2400美元。问:(1)我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最多和最少可交多少公吨货物?(2)此案例中,我方应多交还是少交?为什么?
案例二:我某公司与国外B公司达成一份贸易合同,出口水产品10公吨,合同规定为箱装,每箱净重为40英镑,总数量可以有5%的机动幅度。问在信用证金额也有5%增减的情况下,该批货物最多能装多少箱?最少应装多少箱?
(三)注意《UCP600》有关交货数量增减的规定
1、根据《UCP600》第30条a款规定:“约”或“大约”用于信用证金额、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有关金额、数量或单价不超过10%的增减幅度。如:“about 1000M/T”“大约1000公吨”则卖方实际交货最高可达1100公吨,最低可达900公吨。
2、若合同和信用证中未明确规定可否溢短装,则对于散装货,可根据《UCP600》第30条b款的规定处理:“只要信用证未注明货物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并且总支付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货物数量准许有5%的增减幅度。”
案例:我某公司向科威特出口散装小麦100公吨,每公吨FOB上海400美元。合同中未规定数量可增减。国外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中规定总金额不超过40000美元。我方收到信用证后备货待运,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我方按104公吨发货装运,并按实际交货数量制作单据,但持单到银行办理议付时遭拒绝。问:银行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第四节 商品的包装
一、商品包装概述
(一)包装的意义、作用和要求
《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交付的货物必须与合同所规定的数量、质量和规格相符,并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方式装箱或包装。除双方当事人业已另有协议外,货物除非符合以下规定,否则即为与合同不符:…… 货物按照同类货物通用的方式装箱或包装,如果没有此种通用方式,则按照足以保全和保护货物的方式装箱或包装。
(二)包装的种类
运输包装
单件包装(single-piece packing):
箱(wooden case; crate; carton; corrugated carton ;
桶(iron drum ; wooden cask)
袋(gunny bag ;cloth bag ; plastic bag ; paper bag)
捆 包(bundle ; bale)
罐(can) 篓(basket)
瓶(bottle ; cylinder) 坛(demijohn ; carboy)
集合包装(muster packing):
集装箱(container) 托盘(pallet) 集装袋(Flexible container )
销售包装
销售包装(selling packing)
小包装(small packing)
内包装(inner packing)
直接包装(immediate packing)
销售包装除了保护商品的品质外,还有提高商品价值的作用有些商品只有进行销售包装才能销售。对销售包装的要求:
(1)便于陈列展售;
(2)便于识别商品;
(3)便于携带及使用;
(4)要有艺术吸引力。
条形码标志
美国统一代码委员会(UCC)编制的UPC码 (Universal Product Code)
国际物品编码协会(IAN)编制的EAN码(European Article Number)
其他:三九条码(3 of 9 Bar Code 或Code 39)、九三条码(Code 93 Bar Code )、库德巴条码(Codabar Bar Code)、二五条码(2 of 5 Bar Code)
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运输标志又称“唛头”或“唛
LP 收/发货人的名称代号、 简单的几何图形。
SAN FRANCISCO 目的港或目的地的名称
件号
运输包装标志图例
商品的名称
商标
生产国别
1 运输标志
运输包装的标志 2指示性标志
3 警告性标志
指示性和警告性标志
1、指示性标志:提示人们在装卸、运输和保管过程中需要注意的事项,一般都是以简单、醒目的图形和文字在包装上标出,故有人称其为注意标志。
小心受潮 怕晒
警告性标志:
又称危险货物包装标志,凡在运输包装内装有爆炸品、易燃物品、有毒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性物资等危险货物时,都必须在运输包装上标明用于各种危险品的标志,以示警告,便于装卸、运输和保管人员按货物特性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
三、中性包装和定牌
(一)中性包装
定牌中性 无牌中性 定牌和无牌
(二)定牌和无牌
定牌 无牌
第四章、第十一章 商品检验、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第一节 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
一、出入境检验检疫概述
商品检验检疫(Commodity Inspection & Quarantine)是指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所交货物的质量、数量、重量和包装进行检验检疫或鉴定,以确定其是否符合合同规定。
商品可以由买卖双方自行检验,也可以由商检机构检验出具检验证书。
二、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及职责
(一)国际上的检验检疫机构
(二)我国的检验检疫机构
1998年成立的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CIQ):主管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和商品检验(三检合一),该局的职能已并入2001年成立的中国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简称质检总局AQSIQ)。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的程序
1、报验 2、抽样 3、检验 4、签证
(一)报验(Application for Inspection)
注意:
填写“报验申请单”
必须保证商检机构有必要的检验时间
出口商品:商品发运前7-10天内。
进口商品:索赔有效期的1/3时间内。
(二)抽样(Sampling)
抽样是检验的基础。
(三)检验(Inspection)
商检工作的中心环节。
(四)签证(Visa)
出口:出境货物通关单。
进口:检验情况通知单;检验证书。
四、时间和地点的规定方法
(一)在出口国产地检验
(二)在装运前或装运时检验
注:以上两种方法否定了买方的复验权,对买方
不利。
(三)在目的港(地)卸货后检验
(四)在买方营业处或最终用户所在地检验
注:采用以上两种方法时,卖方须承担到货品质
或数量的责任,对卖方不利。
(五)在出口国检验,在进口国复验
注:该方法兼顾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公平合理,
是目前我国进出口业务中最常用的一种方法。
思考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
五、商品检验条款
(一)主要内容
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检验机构,检验标准与方法,复验的期限、地点和机构,商品检验的内容,检验证书的种类等。
(二)条款举例(见书165页)
(三)订立检验条款应注意的问题
1、检验条款应明确、具体
2、检验条款不能自相矛盾
3、按照有关标准和规定的方法办理
4、检验条款种要明确规定复验的期限、地点和机构
第二节 不可抗力
一、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
不可抗力是指在买卖双方在签订合同以后,不是由于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预防、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
二、不可抗力的原因及认定条件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原因 : 自然力事件 社会力事件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认定条件:
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
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所造成的
后果是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控制、无法避免或无法克服的。
案例一
我进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订购一批木材,合同规定“如受到政府干预,合同应当延长,以至取消”。签约后适逢巴西热带雨林破坏加速,巴西政府对木材出口进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规定期内难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我方延迟合同执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并提出索赔。请分析我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三、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
不可抗力发生后的后果
免责的有效期间
通知和证明
证明文件及出具证明的机构
案例二
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
四、不可抗力条款的规定方法
(一)不可抗力事件的范围:概括式,列举式,综合式
(二)不可抗力事件的处理:解除合同 变更合同
(三)不可抗力事件后通知
对方的期限与方式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
不可抗力条款的表述
第三节 索赔
一、争议及索赔的含义
Disputes and Claim
(一)争议及其产生的原因
(二)索赔和理赔的概念
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
二、不同违反合同情况承担不同的责任
违约是指买卖双方中的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中规定的义务。
各国法律对违约的不同规定:
美国法重大违约轻微违约
英国法违反要件违反担保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根本性违约 非根本性违约
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
解除合同的条件
一方违约严重影响订约所期望的经济利益
一方在规定期限内不履约,而且被允许推迟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约
发生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的条件已经出现
解除合同后受害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但应相当于其所受损失
案例三
有一美国公司A向外国一贸易商B购买一批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到10月7日才装船。结果圣诞节销售时机已过,火鸡难以销售。因此,买方A拒收货物,并主张撤消合同。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的权利 ?
三、合同中的索赔条款
(一)异议和索赔条款(Discrepancy and Claim Clause )
索赔依据
索赔期限
索赔办法和索赔金额
(二)罚金条款 (Penalty)
适用范围
特点
注意的问题
四、索赔和理赔应注意的问题
(一)我方向对方索赔应注意的问题
1、注重实际,查明责任
2、遵守索赔期限
3、正确确定索赔项目和金额
4、备齐索赔所需单证
(二)我方理赔应注意的问题
案例四
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食品1000箱,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1个批号,即100箱内出现玷污现象;(2)收货人实收998项,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根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当分别向谁索赔?
第四节 仲裁
买卖双方发生争议时的解决方式:
友好协商
第三者调解
仲裁
诉讼
一、仲裁的含义
仲裁又称公断,是指买卖双方在争议发生之前或发生之后签订书面协议,自愿将他们之间的争议交给双方同意的第三者进行裁决的解决争议的一种方式。
二、仲裁的特点
仲裁机构是民间组织,仲裁员是双方指定的。
仲裁必须是双方同意的。
仲裁时间短,程序简便,费用低,争议双方关系比较缓和。
仲裁结果是终局的。
仲裁机构不能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三、仲裁协议的形式与作用
(一)仲裁协议的含义和种类
(二)书面仲裁协议的形式
1、合同中的仲裁条款
2、提交仲裁的协议
3、援引式仲裁协议
(三)仲裁协议的作用
四、仲裁机构及仲裁程序
(一)仲裁机构
1、常设的仲裁机构
2、临时仲裁庭
(二)仲裁程序
仲裁申请
仲裁庭的组成
仲裁审理
开庭
调解
收集、审定证据
采取保全措施
仲裁裁决
五、仲裁裁决与执行
仲裁机构只能作出仲裁裁决,而没有强制执行的权利
如果败诉方拒不履行裁决,胜诉方只能通过法院强制执行
国际商事仲裁中,存在一国做出仲裁裁决而要另一国的法院承认与执行
《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简称《1958年纽约公约》
六、仲裁条款的规定方法
(一)仲裁地点
(二)仲裁机构
(三)仲裁程序规则
(四)仲裁裁决的效力
(六)仲裁条款举例
(五)仲裁费用的负担
案例五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 条件向印度A进口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空运至孟买;支付条件:买方由孟买X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8月31日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向印商用电传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9月2日将该批手表运到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运单送孟买X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前来收取上述到货通知等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市场手表价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则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遂提起仲裁。问题: 假如你是仲裁员你认为谁是谁非,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本章思考题
1、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关于商品检验的时间和地点是怎样规定的?
2、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为什么要订立索赔条款?
3、何谓不可抗力?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规定不可抗力条款应注意哪些事项?
4、仲裁协议的形式和作用有哪些?
第六章、第七章 贸易术语及报价核算
第一节 贸易术语的含义及作用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
贸易术语(Trade Terms) ,又称价格术语(Price Terms)是用一个简短的概念或英文字母(缩写)来说明商品的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的有关手续、费用、风险及责任的划分、所有权转移的界限等问题,是国际贸易中单价的重要组成部分。
贸易术语:US$300 per M/T FOB New York
每公吨300美元纽约港船上交货
二、贸易术语的发展
18、19世纪之交,出现FOB;
19世纪中叶,出现了CIF;
1936年, ICC的INCOTERMS
三、贸易术语的作用
大大简化了交易手续,缩短了洽商时间
有利于买卖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
有利于解决履约中的争议
第二节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惯例名称
制定者
时间
贸易术语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正本》
适用于美洲国家
美国商业团体
1919年
Ex,FOB, FAS, C&F, CIF,Ex Dock
《1932年华沙—
牛津规则》
很少采用
国际法协会
1928年
CIF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广泛采用
国际商会
1936年
1999年修订
E、F、C、D四组13个贸易术语
二、贸易术语分类
E组(启运组)(EXW)
F组(主运费未付组)
(FCA、FAS、FOB)
C组(主运费已付组)
(CFR、CIF、CPT、CIP)
D组(到达组)
(DAF、DES、DEQ、DDU、DDP)
贸易术语
交货地点
运输
保险
风险转移界限
EXW(工厂交货价)
产地
买方
买方
货交买方
FCA(货交承运人价)
出口指定地点
买方
买方
货交承运人
FAS(装运港船边交货价)
装运港口
买方
买方
货交船边后
FOB(装运港船上交货价)
装运港口
买方
买方
装运港船舷
CFR(成本加运费价)
装运港口
卖方
买方
装运港船舷
CIF (成本加运费加保险费价)
装运港口
卖方
卖方
装运港船舷
CPT (运费付至……价)
出口国某一地点
卖方
买方
货交承运人
CIP (运费、保险费付至……价
出口国某一地点
卖方
卖方
货交承运人
从上到下,从小到大
贸易术语
交货地点
运输
保险
风险转移界限
DAF(边境交货价)
两国边境指定地点
买方
买方
货交买方
DES (目的港船上交货价)
目的港口船上
卖方
卖方
目的港船上
货交买方
DEQ (目的港码头交货价)
目的港口码头
卖方
卖方
目的港码头
货交买方
DDU(未完税交货价)
进口国内指定地点
卖方
卖方
指定目的地
货交买方
DDP (完税后交货价)
进口国内指定地点
卖方
卖方
指定目的地
货交买方
D组与C组术语有本质区别:
D组术语属于到货合同
C组术语属于离港(装运)合同
第三节 国际贸易中六种主要贸易术语
FOB CFR CIF买卖双方基本责任
贸易术语
交货地点
运输
保险
风险转移界限
FOB
装运港口
买方
买方
装运港船舷
CFR
装运港口
卖方
买方
装运港船舷
CIF
装运港口
卖方
卖方
装运港船舷
FOB( Free On Board )– 装运港船上交货
含义: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上,并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适用范围:
海洋或内河运输。
eg: FOB术语下,从纽约进口一批货物到上海,每打100美元
USD 100 per dozen FOB New York
FOB买卖双方基本责任
卖方
买方
交货、交单
付款、收货、接单
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
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及费用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注意问题:
1、装船费用
FOB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FOB Stowed(理舱费在内)
FOB Trimmed(平舱费在内)
FOB Under Tackle(吊钩下交货)
只变费用,不变风险。
案例1 FOB项下出口大米索赔案
买卖双方签订FOB合同,卖方向买方出口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于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货物运输途中由于风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差价损失。
问:卖方是否应该负责?为什么?
CIF (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含义: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及负责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
适用范围:
海洋或内河运输。
CIF买卖双方基本责任
卖方
买方
交货、交单
付款、收货、接单
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
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及费用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注意问题
1、卸货费用
CIF Liner Terms(班轮条件)
CIF Ex Ship’s Hold(舱底交货)
CIF Landed(卸到岸上)
CIF EX Tackle(吊钩交货)
案例2
我方与荷兰某客商以CIF条件成交一笔交易,合同规定信用证为付款方式.卖方收到买方开来的信用证后,及时办理了装运手续,并制作好一整套结汇单据.在卖方准备到银行办理议付手续时,收到买方来电,得知载货船只在航海运输途中遭遇意外事故,大部分货物受损.据此,买方表示将等到具体货损情况确定以后,才同意银行向卖方支付货款。
问:1)卖方可否及时收回货款,为什么?
2)买方应如何处理此事?
CFR ( Cost and Freight ) – 成本加运费
含义: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运往指定目的港的船上,负担货物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并负责租船订舱,支付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
适用范围:
海洋或内河运输。
eg: CFR术语下,从上海出口一批货物到纽约,每打100美元
USD 100 per dozen CFR New York
CFR买卖双方基本责任
卖方
买方
交货、交单
付款、收货、接单
办理货物出口清关手续及费用
办理货物进口清关手续及费用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案例3 CFR条件下,卖方装船后未及时发出装船通知的争议案
我某公司以CFR术语出口一批瓷器,我方按期在装运港装船后,即将有关交易单据寄交买方,要求买方支付货款。过后,业务人员才发现忘记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此时,买方已来函向我方提出索赔,因为货物在运输途中因海上风险而损毁。 问:我方能否以货物运输风险是由买方承担为由拒绝买方的索赔 ?
注意问题
象征性交货 FOB、CIF、CFR、FCA、CPT、CIP是典型的象征性交货 :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
指卖方只要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合同规定的、包括货物所有权凭证在内的有关单据,就算完成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
FOB、CFR、CIF的局限 —如:无法配合集装箱运输
FOB、CFR、CIF运输是“港口至港口”(port to port),而集装箱运输可能是“门到门”(door to door)等。
滚装、滚卸、集装箱运输的风险划分无法满足越过船舷.
FOB、CFR、CIF需要一份“装船提单”,而集装箱运输无法提供此性质的提单
资金周转问题
FOB与CIF的局限 —如:无法配合集装箱运输
FOB和CIF运输是“港口至港口”(port to port),而集装箱运输可能是“门到门”(door to door)等。
CIF需要一份“装船提单”,而集装箱运输无法提供此性质的提单
资金周转问题
解决办法:采用新的价格术语,如FCA
FCA (Free Carrier)
—— 货交承运人
CPT (Carriage Paid To)
—— 运费付至
CIP (Carriage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险费付至
两组术语比较
术语
交货地点
风险转移
责任费用
出口 运输 保险 进口
运输
FOB
装运港
货越船舷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海洋
或
内河
CFR
卖方
卖方
买方
买方
CIF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FCA
出口国指定地点
货交承运人
卖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任何方式
CPT
卖方
卖方
买方
买方
CIP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练 一 练
案例4
我国内地省份A公司拟向加拿大B公司出口蕃茄酱罐头一批,B公司提出按CFR多伦多条件成交,而我A公司则提出采用CPT多伦多的条件。
试分析A公司和B公司各自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案例5
我某公司以FCA贸易术语向南非出口货物一批,双方约定由我方代为指定承运人并垫付有关运费,最迟的装运期为4月12日。我方业务员于4月10日将货物交给我方代为指定的承运人并于当天通知买方,承运人收妥货物后存于仓库待运,4月12日,由于仓库电线短路起火,全部货物被烧毁。当南非商人得知货物被毁后拒付货款和运费。
问:南非商人的拒付是否有理?为什么?
第四节 其他七种价格术语
一、EXW
EX Works(…named place)中文含义是“工厂交货(指定地点)”,是指卖方负责在其所在处所(工厂、仓库等)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卖方不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 适合于各种运输方式
卖方承担的责任最小,价格是最低的
二、FAS
FAS(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中文含义是“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是指卖方负责在装运港将货物放置在码头或驳船上靠近船边即完成交货。
卖方负责办理出口清关手续
买方船只如不能靠岸,卖方负责用驳船把货物运至船边,仍在船边交货。(买卖双方负担的风险和费用以船边为界)
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
三、DAF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边境交货(……指定地点),指卖方在边境上具体的地点将仍处于交货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处置即完成交货义务。
适用于出口国与进口国之间有共同边境、多用于铁路运输或公路运输。
双方风险和费用的划分均以两国边境指定的交货地点为界。
四、DES
DES( Delivered EX Ship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指卖方负责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向买方提交货物,并承担交货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才履行了交货义务。
适合水上运输及多式联运
DES 才是真正的到岸价,而非CIF
因为卖方不仅负担正常运费、保险费,还负担诸如转船、绕航等产生的额外费用,及根据需要加保各种特殊附加险而支付的保险费。
五、DEQ
DEQ( Delivered EX Quay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指卖方负责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码头,即履行了交货义务。
卖方负责卸货及驳运费
买方要办理货物进口结关手续并支付有关税费
六、DDU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进口国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将货物交给买方,无须办理进口手续和从交货的运输工具上将货物卸下,即完成交货义务。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我国企业对外出口不宜采用DDU术语,按DDU术语成交主要适用于如欧、北美自由贸易区、东盟等贸易集团内部成员国之间的交易。)
卖方要负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一切风险和费用,但不负责卸货。
七、DDP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进口国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指卖方在指定目的地办理清关手续,并将在交货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即完成交货义务。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若卖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取得进口许可证,则不应使用此术语。)
DDP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大的术语
注意问题
实际性交货 上述七条术语是实际性交货 :所有权和风险同时转移。
指卖方必须在合同指定地点把货物交由买方控制才算完成交货义务,在此条件下,装运单据不能代替货物。
选用贸易术语应考虑的因素
考虑运输条件
如能控制运输(运力、运价),应争取我方安排运输。出口选用CFR、CIF、CPT、CIP,进口选用FCA、FOB、FAS;否则,与上述选法相反。
考虑货物特点
如货物难于运输(特种货), 应争取对方安排运输。
考虑运输途中风险
如运输途中风险较大,不宜选用 D 组术语。
考虑进出口清关难易程度
如清关容易,可考虑出口选用 DDP, 进口选用 EXW, 但一般不宜这样选用。
第五节 报价核算及价格条款
一、考核外贸企业经济效益的主要指标
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出口商品盈亏率
外汇增值率
(一)出口商品换汇成本
出口总成本(人民币)
换汇成本=-------------------------------
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
出口总成本:出口启运前的国内总成本 进货成本(含增值税)+出口前的一切费用-出口退税额
出口外汇净收入:指出口商品按FOB价所获得的外汇收入
外汇净收入并不是出口商品销售净利润
运输、保险方面的收入及佣金必须扣除
出口退税额=出口商品成本/(1+增值税率)*退税率
不同贸易术语时出口外汇净收入的计算公式
出口外汇净收入=FOB外汇价-C(佣金)
出口外汇净收入= CIF外汇价-F(运费)-I(保险费)-C(佣金)
出口外汇净收入= FCA外汇价-C(佣金)
运费、保险费、佣金均应剔出
(二)出口商品的盈亏率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
出口商品盈亏率= ----------------------------------------------------------×100%
出口总成本
汇率-换汇成本
也可以=-----------------------------×100%
换汇成本
计算结果为正数则为赢利率,为负数则为亏损率
例题: 某出口商品每公吨进货成本为8000元人民币,商品流通费为3000元人民币,成交价为CIFC2每公吨1300美元,其中含运费美元,保险费美元,佣金28美元。(1)求该商品的换汇成本;(2)假设出口商品200公吨,求该商品的盈亏额及盈亏率各为多少?(1美元换元人民币)
答 案
(1)解:根据公式
出口总成本(人民币)
换汇成本=-------------------------------
出口销售外汇净收入(美元)
其中,出口总成本=8000+3000=11000(人民币元)
FOB=CIF-C-I-F=1300-C-I-F = = (美元)
所以,换汇成本=11000/=(RMB/USD)
换汇成本是指换回一单位外汇(美元)需多少人民币,换汇成本小于外汇汇率为赢利,反之为亏损。
(2)解:根据公式
盈亏额=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
盈亏率=盈亏额/出口总成本×100%
其中,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FOB)=(CIF-C-I-F)×
=() × =(人民币元)
因此,盈亏额=-(8000+3000) =-(人民币元)
所以,盈亏率= - /11000×100%≈-%
答:该商品亏损元人民币,亏损率为%。
练习: 我某公司出口某商品1万公吨,国内收购价为1100元人民币/公吨,另加其它费用10%,外销价为每公吨145美元FOB上海。该商品退税率为5%。当时银行汇率为元每美元。
试计算该商品的出口换汇成本和盈亏率。
(三)外汇增值率
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进口原料外汇支出
外汇增值率= -------------------------------------------------------------×100%
进口原料外汇支出
外汇增值额
= ---------------------------- ×100%
进口原料外汇支出
外汇增值率也称出口创汇率,是用于出口加工企业核算加工效益的一项指标。
二、折扣和佣金
(一)折扣
折扣(Discount)是指卖方按原价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减让,付款时预先扣除。
FOB青岛,每箱100美元,给3%的折扣
US$100 per case FOB Qingdao less 3% Discount
折扣=含折扣价×折扣率
折实售价=含折扣价×(1-折扣率)
例题: A公司向美国出口某商品一批共180公吨,每公吨FOB大连1200美元,含折扣2%,问A公司实际净收入是多少?
解:实际净收入=含折扣价×(1-折扣率) ×180=1200 ×(1-2%) ×180=211680(美元)
答:A公司实际净收入为211680美元。
(二)佣金
佣金(Commission)又称手续费(Brokerage)是中间商介绍交易或代理商代买代卖商品所收取的酬金。
CIF伦敦,每箱100美元,包括3%佣金
US$100 per case CIF London including 3% commission或: US$100 per case CIFC3% London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
例题: 某商品CFR价3000元,使改为CFRC3%价,并保持卖方的净收入不变?
解:含佣价=净价/(1-3%)=(美元)
答:改报后的CFRC3% 为美元 。
练习: 我某公司出口商品每千克100美元CFRC2%纽约。试计算CFR净价和佣金各为多少?若对方要求将佣金提高到5%,我方应改报为多少价格?
三、价格条款的内容及价格术语的选用
(一)价格条款的主要内容
价格条款
单价(Unit Price)
总值(Total Amount)
单价由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价格术语组成。
USD 1000/doz CIF New York 每打1000美元CIF纽约
USD----货币名称:美元 1000---- 单价金额 doz-----计量单位
CIF New York-----贸易术语
进出口交易中常用的计价货币
货币的中文名称
英文简写(货币符号)
美元
USD(US$)
英镑
GBP(£)
欧元
EUR(€)
日元
JPY (J¥)
瑞士法郎
CHF (SFr)
港元
HKD (HK$)
计价货币的选择
尽量使用可以自由兑换且汇率较稳定的外汇
出口时争取使用“硬币”,进口时争取使用“软币”
出口时使用了“软币”应相应提高报价
进口时使用了“硬币”应相应压价
FOB CFR CIF三种价格的换算
CFR价=FOB价+国外运费
FOB价+国外运费
CIF价 =----------------------------------------------------
1-(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FOB价=出口成本+预期利润+佣金
练习: 某公司向香港客户报水果罐头200箱,每箱港元CIF香港,客户要求改报CFR香港含5%佣金价。假定保险费相当于CIF价的2%,在维持原报价格不变的情况下,试求:1)CFR5%香港价应报多少?2)出口200箱应付给客户多少佣金?3)某公司出口200箱可收回多少外汇?
第八章 国际货物运输
学习目标
掌握海洋运输的基本知识,熟悉合同装运条款的内容及主要运输单据的含义和作用。
培养订立合同中转运条款的能力;掌握海运提单的特点、分类,为提单制作奠定基础。
主要内容
第一节 海洋运输方式
第二节 其他运输方式
第三节 合同中的运输条款
第四节 海运提单
第一节 海洋运输方式
一、海洋运输概述
运输量大
通过能力强
运费低
速度慢
风险大
二、班轮运输
(一)班轮运输的含义和特点
1、含义
又称“定期船运输”,是指船舶按照固定的港口、航线和事先公布的船期表从事运输业务,并按规定的费率收取运费。
2、特点
四固定:“航线、港口、航期、运费”
运价内包括装卸费
船货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以提单为
依据
承运货物比较灵活
思考根据刚才讲述的班轮运输定义与特点,请大家分析,班轮运输有哪些优点和缺点?
答案
优点:
经营方式较固定,运输质量高,
有利于发货人定期发货和业务时间安排。
不用签定合同,手续简便。
缺点:
经营方式较固定,所以不灵活
垄断经营,必然导致价格升高。
(二)班轮运费的计算标准
1.按货物毛重计收“W”
2.按货物体积计收“M”
3.按货物价格计收“.”
FOB货价的百分之几计
4.按货物毛重或体积“W/M”
5.按货物重量或体积或价值选择最高一种
“W/M or .”
6.按件数
7.按议价
8.起码运费
注意:如果不同商品混装在同一包装内, 则全部运费按其中较高者计收!
班轮运价构成
基本费率:
航线内基本港之间进行运输所规定的运价。
附加费:
由于客观情况变化,弥补损失,额外加收的费用。
见P85
附加费
超长或超重附加费
选择卸货港附加费
变更卸货港附加费
燃油附加费
港口拥挤附加费
绕航附加费
转船附加费
直航附加费
货值附加费
运费计算步骤
先根据货物的英文名称从货物分级表中查出货物的计费等级和计算标准;
再从航线费率表中查出有关货物的基本费率(f)以及各项须支付的附加费率(s);
该货物的基本费率和附加费率之和即为每一运费吨的单位运价;
用该货物的计费重量吨或尺码砘乘以单位运价即得出总运费额。
运费计算公式
计算公式:F= Fb+∑S
F为运费总额;Fb为基本运费;S为某项附加费。
Fb=f×Q f:基本费率;Q为货运量(运费吨)
附加费是指各项附加费的总和,是按基本运费的一定百分比计算.
公式: ∑S=(S1+S2+……+ Sn) Fb
=(S1+S2+……+ Sn)f×Q
S为各项附加费率(以百分比表示时)
代入公式:F=Fb+∑S=(1+ S1+S2+……+ Sn) f×Q ①
如附加费以绝对数表示,则附加费总额:
∑s=(S1+S2+……+Sn) Q
代入公式: F=Fb+∑S=fQ+(S1+S2+……+Sn)Q ②
练习: 以CFR价格条件出口加拿大温哥华一批罐头水果汁。重量为8公吨,尺码为10立方米,计算标准为M,基本费率为每吨219元,燃料附加费为20%。求该批货物总运价。
答 案
计算公式:F=Fb+∑S
=(1+20%)219×10
= ×2190=2628(元)
练习:某公司出口到澳大利亚悉尼港某商品100箱,每箱毛重30公斤,体积立方米,运费计算标准为W/M10级。查10级货直运悉尼港基本运费为200元人民币,加超重附加费%,再加燃油附加费28%,港口拥挤费25%。求运费。
答 案
解:W=,M=,M>W,按M计算 基本运费 RMB200 基本运费的超重附加费 200*%= 燃油附加费 200*28% =RMB56 港口拥挤费 200*25%=RMB50 运费合计:(200++56+50)=*=元人民币。
三、租船运输
(一)租船方式
租船运输又称“不定期船运输”,是指租船人在租船市场上通过洽租,签约向船东包租整船或一部分舱位装运货物。
特点与班轮运输相对:
四不固定
装卸费用按合同规定,计算
速遣费与滞期费
要签合同
运费随市场上下波动
1、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它是由船东提供船舶,在指定的港口之间进行一个航次或数个航次承运指定货物。
2、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又称期租船,是按一定期限租赁船舶的方式。
3、光船运输(Bareboat Charter)
船东将空船租给承租人使用一段时间。
租船方式责任与费用的划分:
租船方式
责任
费用
定程租船
(程租)
船方:运转货物
船舶经营管理
航行中的费用
租方:按合同支付
运费
定期租船
(期租)
船方:提供适航船舶
保持船舶适航价值产生的相关费用
租方:船舶经营管理
租金
经营管理费用
光船运输
船方:提供船舶
租方:支付
租金
(二)租船合同
主要条款
合同当事人、货物的名称、货量、装卸港口、船舶的受载日和解约日、船名、船籍、运费、装卸费用、装卸期限、滞期费和速谴费等。
装卸费用的划分:
船方不负责装卸( Free In and Out—FIO)
船方管装不管卸 ( Free Out—FO)
船方管卸不管装 (Free In—FI)
船方负责装卸,又称班轮条件 ( Liner Terms)
船方不负担包括平舱费和理舱费在内的装卸货费用(FIOST)
两种海洋运输经营方式特点比较:
班轮运输:适合批量小、种类多、性质复杂, 以散件形式进行托运的货物。
租船运输:适合批量大、附加值低、包装相对简单的大宗散货。
第二节 其他运输方式
一、铁路运输方式
特点:
运行速度较快、运载量大、风险较小、一般不受气候条件影响、可终年经常运行、具有高度的连续性等。
思考
那么铁路运输有何缺点呢?
答案
缺点:受轨道限制,行驶范围有限。
一、铁路运输方式
(一)国内铁路运输
对港铁路运输——“两票运输、租车过轨”
(二)国际铁路联运
“货约”集团、“货协”集团
(三)铁路运输单据
国内铁路运输——承运货物收据
国际铁路联运——铁路运单(不是物权凭证)
国内铁路运输
京九铁路联运
发货地外运向铁路部门办理之至深圳北站国内托运
深圳外运审核单据后抄送香港中旅社
货车深圳北站过轨联检,海关放行
香港中旅社向港段报关,换国际运单
过轨至九龙站交中旅社卸货
二、航空运输方式
特点:
运输速度快、交货迅速、包装简便、风险小、节省储存费用等,适用于易腐、鲜活及季节性商品的运输。
运输方式
班机运输
包机运输
集中托运
航空快递
航空运单
发货人与承运人间的运输合同,是货物的收据,不是物权凭证。
三、集装箱运输
提问:请大家试着描述一下你对集装箱运输的认识?
将一定数量的单件货物装入集装箱内,以集装箱作为一个运送单位进行的运输。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及国际多式联运等。
三、集装箱运输
优点
露天存放、节省仓库、节省商品包装费用、减少货损货差、提高装卸效率、缩短运输时间、节约运费、降低成本等。
集装箱规格
40尺柜: 8 ' ×8 ' ×40 '
20尺柜: 8 ' ×8 ' ×20 ‘
集装箱运输方式
整 箱
拼 箱
主要单据
装箱单
(CLP)
场站收据
(D/R)
联运提单
(CT B/L)
集装箱交接方式
整箱交
整箱收
FCL/FCL
拼箱交
拆箱收
LCL/LCL
整箱交
拆箱收
FCL/LCL
拼箱交
整箱收
LCL/FCL
四、国际多式联运
定义:
“ 国际多式联运是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负责把货物从一国境内接运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
——《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
条件:
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
使用一份多式联运单据,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
按全程单一运费率
国际间的货物联运
优越性:
手续简便、中间环节少、责任统一、运输时间短,从而提高了货运质量,降低了运输成本,加速了货运周转。
国际多式联运是实现“门到门”运输的有效途径。
思考:
一份合同 一份单据 统一费率 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负责实施中有哪些问题?
中间环节如何衔接?
各程风险责任如何划分?
货物监管如何完成?
五、邮包运输
特点:
手续简便、费用低、具有国际性“门到门”运输的性质。
种类
普通邮包
航空邮包
六、大陆桥运输
定义:
大陆桥运输是指利用铁路、公路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运输连接起来,组成海-陆-海的连贯运输。
四条大陆桥运输线
美国大陆桥运输线
加拿大大陆桥运输
前苏联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
中荷大陆桥(新亚欧大陆桥)
第三节 合同中的运输条款
一、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
装运时间又称为装运期,指卖方将合同规定的货物装上运输工具或交给承运人的期限。
(一)装运时间的规定方法
明确规定具体的装运时间
shipment during
shipment during Jan./Feb. 2005
shipment on or before Jan. 15th 2005
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装运
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L/C
在采用这种装运期规定时,必须同时规定有关信用证开立的期限。
笼统规定近期装运
Shipment as soon as possible
讨论与思考1、规定收到信用证后若干天内装运有何优缺点?
2、如何克服缺点?
(二)规定装运时间应注意的问题
应考虑货源和船源
明确规定装运期限
考虑装运港或目的港的特殊季节因素
考虑运输情况
不宜接受一笔货物在短时间内分若干批装运
装运期和开证日期有合理间隔
二、装运港、目的港
(一)装运港、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一个装运港一个目的港
无法确定时可采用选择港
笼统规定某一区域为装运港或目的港
装运港:Guangzhou;China ports
目的港:New York,European main ports
(二)确定装运港和目的港应注意的问题
规定国外装运港和目的港的注意事项
规定国内装运港和目的港的注意事项
三、分批装运和转运
例证
1)partial shipment allowed /not allowed
2)shipment during Mar./ Apr./May
in three monthly lots, each xx M/T
3)shipment during Mar. to Jun. In four
equal monthly lots
4)Transhipment allowed. (or at xx only)
(一)分批装运
含义:一份合同项下的货物分若干期或若干批装运
按惯例:运输单据表面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分批的原因
因为交易数量较大,或是由于备货、运输条件、市场需要或资金的限制
能否分批
(1)在合同中如没有规定允许分批装运,不同国家的法律有不同的解释,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
除非信用证明示不准分批装运,卖方即有权分批装运。
违约处理
在信用证规定的时间内分批装运,只要其中一批位按规定转运,则该批及以后各批均告失效。
(二)转运
含义: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在中途将货物卸下装上其他的运输工具,完成运输任务。
转运对卖方比较主动,但要增加费用支出。而货物在转运时有可能增加损耗或散失,而且易使运输延迟。
在直接运输有困难时,应规定“允许转运”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除非信用证条款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表明货物被转运的单据。
个案思考
某公司向国外出口大豆1000公吨。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装运期不晚于5月30日。5月15日和5月17日,卖方分别在大连青岛各装5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请问:卖方是否违反了信用证的规定?
运输单据表面注明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或不同的装运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将不视为分批装运。
四、其他条款
(一)装船通知( Advice of Shipment )
买卖双方为了互相配合,共同做好车、船、货的衔接和办理保险等,不论何种贸易术语成交,贸易双方都要承担互相通知的义务,也是装运条款的重要内容。
(二)滞期、速遣费条款
滞期费是指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期限内未能完成装卸作业,则需向船方缴纳一定的罚金。
速遣费是指负责装卸货物的一方在合同约定的装卸期限内提前完成装卸作业,船方可取得奖金,通常速遣费为滞期费的一半。
(二)滞期、速遣费条款
(一)装卸时间
允许完成装卸任务所约定的时间,
一般以天数或小时数来表示。
(二)装卸率
指每日装卸货物的数量。
(三)OCP条款(Overland Common Points)
“内陆公共点”
美国洛基山脉以东地区均为OCP地区,按OCP条款达成交易,可享受双重优惠费率。
OCP条款注意问题
货物最终目的地在OCP范围内;
必须经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
注明OCP字样+美国西海岸港口名称+内陆地区城市名称;
例如: Shipment from Dalian to Seattle . New York
第四节 海运提单
一、性质与作用
海运提单(Bill of Lading B/L):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收到承运货物时签发给托运人的一种单据。
货物收据 物权凭证 运输契约的证明
二、种类
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 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指示提单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多式联运提单
班轮提单.租船合约提单 简式提单.全式提单
正本提单.副本提单 其他提单
(一)根据货物是否已装船
已装船提单(On Board B/L;Shipped B/L)
装船后签发的提单
提单签发日期即为装船日期
备运提单(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收到货物等待装运期间签发的提单
装船后可转换为已装船提单
银行一般不接受
(二)根据有无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 (Clean B/L)
提单上没有不良批注
不清洁提单 (Unclean B/L; Foul B/L)
提单上有不良批注
如提单上注明“被雨淋湿”、“三箱破损”、“铁丝松脱”等
(三)根据收货人抬头
记名提单 (Straight B/L)
收货人栏内填写特定收货人名称
不能背书转让
不记名提单 (Blank B/L)
收货人栏内不填写收货人名称
无需背书即可转让
指示提单 ( Order B/L)
收货人栏内填写“凭指示”或“凭××指示”
经过背书可以转让
背书又有空白背书和记名背书之分
用得最多的是“凭指示”并加“空白背书”,习惯上称“空白抬头、空白背书”
(四)根据运输方式
直达提单 ( Direct B/L )
中途不换船,直接驶往目的地
转船提单 ( Transhipment B/L )
中途换船
提单加注“在xx港转船”字样
联运提单 ( Through B/L )
海运和其他运输方式联合运输
包括全程运输,但责任分段负
多式联运提单 ( Combined Through B/L )
全程均由第一承运人负责
第一程运输不一定是海运
(五)根据船舶营运方式
班轮提单 ( Liner B/L )
由班轮公司签发
租船合约提单 ( Charter Party B/L )
船方根据租船合约签发
(六)根据内容繁简
简式提单 ( Short Form B/L )
只有正面内容,没有背面条款
全式提单 ( Long Form B/L )
不仅有提单正面内容,还有背面条款
(七)根据使用效力
正本提单 ( Original B/L )
有承运人、船长或其代理人签名盖章并注明签发日期
一般一式两份或三份
副本提单 ( Copy B/L )
没有承运人、船长或代理人签字盖章
仅供参考之用
(八)其他提单
预借提单( Advanced B/L )(违法)
货物装船完毕前,托运人向承运人预先借用
为了及时结汇
倒签提单 ( Ante-dated B/L )(违法)
货物实际装船日期晚于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日期
过期提单 ( Stale B/L )
晚于信用证规定的期限递交的提单
银行拒绝接受
非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way Bill )
不具有物权性质
近洋运输中解决港口拥挤情况
第九章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范围
海上保险又称水险,是指以同海洋运输有关的财产(船舶或货物)、利益或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一种保险
分为运输货物保险、船舶保险、运费保险、责任保险、保障与赔偿保险
本章主要介绍运输货物保险
一、保险人承保的风险
海上风险(海难) 外来风险
自然灾害 一般外来风险
意外事故 特殊外来风险
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
实际全损
全部损失 推定全损
海损
部分损失 共同海损
单独海损
(一)全部损失 Total Loss
简称“全损”
整批或不可分割的一批货物全部遭受损失
可分为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
1、实际全损 Actual Total Loss
含义(P96)
有以下四种情况:
保险标的的实体已经全部灭失;
保险标的物丧失商业价值或原有用途;
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失去所有权并无法挽回;
船舶失踪超过一定期限。
发生实际全损后,被保险人可获得全部损失赔偿
2、推定全损 Constructive Total Loss
含义(P96)
推定全损包括下列情况:
保险标的遭遇保险事故后,估计完全灭失将是不可避免的
被保险人丧失了对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而收回这一所有权所花费用将超过收回后的价值
保险标的受损后,其修理或救助费用分别或两项之和将超过保险价值或在目的地的完好价值
推定全损的赔偿可有两种情况:
按部分损失赔偿
按全损赔偿,但被保险人必须无条件地把保险标的委付给保险人。
委付(Abandonment)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处于推定全损状态时,向保险人声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包括财产权及一切由此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转让给保险人,而要求保险人按全损给予赔偿的一种行为。
(二)部分损失 Partial Loss
保险标的的损失没有达到全损的程度
按照损失性质,可分为单独海损和共同海损
1、共同海损 General Average—.
含义(P97)
条件:
必须确实存在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
船方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为了解除船货的共同危险,有意采取的,合理的
所作的牺牲是特殊的,支出是额外的
措施必须是有效的,至少有部分船、货获救
常见的共同海损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或范围:
为船货共同安全,减轻船重,防止船舶沉没,将部分货物或船舶设备抛入海中
为急于抛弃货物,在船边或舱面开凿洞口,使船身、甲板等遭受的损失;
为扑灭船上火灾,灌浇海水、淡水或化学灭火剂造成船或货的损失;
采取紧急的人为搁浅措施造成船或货的损失;
为使船舶搁浅后能重新起浮,过度开动船上机器造成机器损坏。
船舶遇到意外事故后支付其他船的救助报酬。
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
共同海损牺牲(General Average Sacrifice)
共同海损行为导致的船舶、货物本身的损失
共同海损费用(General Average Expenditures)
为采取共同海损行为而支付的费用
共同海损分摊(General Average Contribution)
共同海损的损失应由受益方按获救比例共同承担
2、单独海损 Particular Average—.
由风险直接导致的船舶或货物本身的部分损失
是特定利益方的损失
由特定利益方自行承担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造成原因不同
共同海损是为了解除船货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
单独海损则是承保风险所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失
损失的承担不同
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按照获救价值的比例分摊
单独海损一般应由受损方自己承担
损失的构成不同
共同海损的损失包括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
单独海损只包括货物本身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
三、保险人承保的费用
(一)施救费用 Sue and Labour Charge
含义(P97)
各国的法律或保险条款一般都规定: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所支付的施救费用应承担赔偿责任。
施救费用必须按下列条件处理:
采取施救措施的是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或受让人或雇佣人
施救费用的支出必须是必要的、合理的
施救费用的赔偿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之外以另一个保险金额为限
保险标的遭受的损失必须是保单承保风险造成的
(二)救助费用 Salvage Charges
含义(P98)
救助费用一般可列为共同海损的费用项目
按照国际惯例,任何海上航行的船舶都有义务和责任援助其他遇难船舶
救助费用的产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救助人必须是海难中财产关系的第三方
救助行为必须是自愿的
救助行为必须有实际效果
“无效果,无报酬” No Cure , No Pay
第二节 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制定了各种涉外保险业务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 Insurance Clauses—CIC)
货物运输保险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主要包括责任范围、除外责任、责任起讫、被保险人义务及索赔期限
一、基本险的责任范围
(一)平安险
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FPA)
原意是“单独海损不保”,但实际已超出这一范围
承保范围
基本险中承保范围最小的一种
适用于大宗、低值粗糙的无包装货物
(二) 水渍险
With Particular Average—.
原意是“负责单独海损”
承保范围
平安险承保范围
由自然灾害引起的部分损失
(三)一切险
All Risks—.
承保范围
水渍险承保范围
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基本险中承保范围最大的一种
二、附加险
承保由外来风险引起的损失
对基本险的扩大和补充
不能单独投保,只能在投保了基本险后才可以加保
加保的附加险可以是一种或几种
(一)一般附加险
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损失
偷窃、提货不着险
淡水雨淋险
短量险
混杂、沾污险
渗漏险
碰损、破碎险
串味险
受潮、受热险
钩损险
包装破裂险
锈损险
已包含在一切险中
选择险别时应考虑货物和保费支出
货物的性质和特点
货物的包装
货物的用途和价值
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季节、停靠港口等
三、除外责任
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风险范围,即除外不保的项目
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
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
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属于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
四、责任起讫
又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限
国际保险业惯用“仓至仓”条款
Warehouse to Warehouse clause--W/W clause
自保险标的离开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保险责任开始,至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为止。
进入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保险责任终止
在运抵目的港前的某一仓库发生分配、分派,则该仓库作为被保险人最后仓库
在保险期限内转运到非保险单载明的目的港,则开始转运时保险责任终止
货物卸离海轮满60天,不论是否进入仓库,保险责任都终止
战争险以“水面险”为限
五、被保险人义务
及时提货、及时通知检验、取得货损货差证明、向责任方书面索赔
采取合理措施抢救货物或防止损失扩大
航线、船名有误或改变,应立即通知保险人
提供索赔单证
获悉有关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
六、索赔时效
即索赔期限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造成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
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两年
第三节 其他货物运输保险险别
一、陆上运输货物保险
(一)基本险
1 陆运险(相当于海运保险中的“水渍险”)
2 陆运一切险(相当于海运保险中的“一切险”)
3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专门险,也是基本险)
(二)附加险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
(只有投保了陆运险或陆运一切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
(三)保险人责任起讫
仓至仓责任条款
二、航空运输货物保险
(一)基本险
1 航空运输险(相当于水渍险)
2 航空运输一切险(相当于一切险)
(二)附加险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
(三)保险人责任起讫
自被保险货物装上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开始,直到目的地最后仓库为止(如未到达上述仓库,最后卸载地卸离飞机满30天为止)。
三、邮政包裹运输保险
(一)基本险
1 邮包险
2 邮包一切险
(二)附加险
邮包战争险
第四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协会货物条款 Institute Cargo Clauses--ICC
ICC的6种险别:
协会货物(A)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协会货物(B)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协会货物(C)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责任范围: C险 < B险 < A险
协会战争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协会罢工险条款(可单独投保)
恶意损害险条款
第五节 进出口保险实务
一、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也是保险人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在国际贸易中,保险金额通常还需在发票金额的基础上增加一定的百分率,即保险加成。
保险金额的计算公式:
保险金额= CIF价/CIP价×(1+投保加成率)
二、办理投保和交付保险费
选择投保险别,填写投保单
通常按CIC条款,也可选择ICC或其他条款
交纳保险费
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三、取得保险单据
保险单 HYPERLINK "file:///C:\\Hui\\单证\\保险单.files" \t "_parent" insurance policy
也称大保单,
背面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保险凭证 HYPERLINK "file:///C:\\Hui\\单证\\保险凭证.htm" \t "_parent" insurance certificate
也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据
背面不载明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义务
联合凭证 combined certificate
将发票和保险单相结合
比保险凭证更为简化
预约保单 open policy
又称预约保险合同
是被保险人(一般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
适用于我国自国外进口的货物。凡属预约保单规定范围内的进口货物,一经起运,我国保险公司即自动按预约保单所订立的条件承保。
说明:
1 保险单据的转让无需取得保险人的同意,也无需通知保险人。即使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后,保险单据仍可有效转让。
2 保险单据的出单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所列货物装船或发运或承运人接受监管的日期。因此,办理投保手续的日期也不得迟于货物装运日期。
四、保险索赔
进出口货物发生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履行的索赔手续:
损失通知
向承运人等有关方面提出索赔
采取合理的施救、整理措施
备妥索赔单证
五、代位追偿 Subrogation
在保险业务中,为了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在履行全损赔偿或部分损失赔偿后,在其赔付金额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对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方要求全损赔偿或相应部分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称为代为追偿权,或称为代位权。
在实际业务中,保险人需首先向被保险人进行赔付,才能取得代位追偿权。
第六节 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明确以什么保险条款进行投保;
明确投保险别;
明确投保加成率;
明确由哪一方投保。
国际贸易实务
第十章 货款的支付
第一节 支付工具
平时我们企业采购物资或者原材料,国内一般如何付款呢?那国际贸易中呢,是不是一样的?
一般情况下,国内小额的用货币,但货币使用的比较少,同城之间大部分采用支票,异地采用汇票。
国际贸易中的支付工具有两种:票据和货币,票据是各国通行的结算工具,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在国际贸易支付中,汇票使用最多,本票、支票次之。
一、汇票(BILL OF EXCHANGE)
(一)汇票的含义
1、《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定义: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2、英国票据法的定义:汇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无条件的书面命令,要求另一人在见票时或在某一规定的时间货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支付一定的金额。
(二)汇票的基本内容及汇票的缮制
1. 写明“汇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确定的票据金额
4.付款人的名称及地址
5.付款日期
6.收款人的名称
7.出票的日期和地址
8.出票人签字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如:Pay to A CO. from account.(这表示从1号资金帐户去支付,是不允许的。)
1.是无条件的,汇票不能附带任何条件,附带任何条件都是无效的,包括使用一种特殊的资金去支付也是无效的
Add your title in here如:Would you please pay to A $10000 ?(这是一种请求的语句,是不允许的)
2.是一种命令而不是请求,所以不能用表示请求的语句
确定的票据金额
金额必须是确定的,而不能用about等这样的语句
金额包括大小写,大小写要保持一致
金额还包括要有明确的币种
付款人的名称及地址
付款人就是汇票的受票人,是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汇票上,通常在左下角的位置。一般前面有TO
付款日期
付款期限包括即期和远期两种:
即期的写为:At sight
远期的包括:
6、收款人的名称
1)限制性抬头 Pay to A transferable
优点:安全
缺点:不方便,不能流通转让
2)指示性抬头 Pay to A order/ 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这种汇票凭背书转让,既方便有安全,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泛
3)来人抬头 Pay to bearer/holder.
优点:仅凭交付就可以转让,方便
缺点:不安全
7、出票的日期和地址
1)出票日期的作用:
(1)用来判断出票人在出票当时是否具有行为能力
(2)远期汇票用来确定汇票的付款日期和计算利息的依据
2)出票地点的作用:
解决汇票发生争议时的法律适用问题
8、出票人签字
出票人签字是汇票有效的必要前提,没有签字的汇票是无效的,是一张废票。出票人签字在汇票的右下角。
一般是有权签字的人签名,我国习惯盖章,国外一般是签名,也有些国家要求既要签名又要盖章。
附:汇票格式(样张)
(四)汇票的使用
1、出票(Issue)
1)含义: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票据行为
2)出票行为包括两个动作:
一是缮制汇票并签字,二是交给收款人
3)出票人出票后就承担该汇票被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
2、提示(presentation)
1)含义:提示是指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者付款的行为
2)提示包括两种:
提示付款:即期汇票和远期汇票都要
提示承兑:只有远期汇票才有
3)出票人出票后就承担该汇票被承兑或者付款的责任。
3、承兑(Acceptance)
1)含义:承兑是指付款人对远期汇票表示承担到期付款责任的票据行为
2)只有远期汇票才需要承兑
3)承兑的做法:写上“承兑”字样。注明承兑日期,付款人签字
如: ACCEPTED
5
C Co.(承兑人名称)
(Signature)
4、付款(Payment)
即期汇票:持票人提示时,立即付款
远期汇票:付款人先承兑,到期后再付款
5、背书(Endorement)
1)含义:背书是指票据的持有人在票据背面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交给受让人的行为
2)指示性抬头的汇票,经背书就可以流通转让。
6、拒付
1)含义: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或者要求付款时遭到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均称为拒付。付款人死亡、逃匿、破产或被责令停业等原因,使持票人无法得到承兑或者付款,也称为拒付。
2)汇票遭到拒付后,持票人就可以形式追索权。行使追索权时,必须做出“拒绝证书”
(一)本票的含义
1、我国《票据法》的定义: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英国票据法的定义:本票是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保证于见票时或在指定的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向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
二、本票(Promissory note)
本票样式
Promissory Note for London 2nd Jan.,2007
On demand we promiss to pay bearer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pounds
For Bank of Europe
London
(signature)
本票和汇票从格式上看最大的区别在于左下角没有付款人,以为本票是承诺自己付款的。
二、本票(Promissory note)
(二)本票的种类
1、银行本票:由银行签发的本票,银行本票只有即期,没有远期。
2、商业本票: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可以分为即期和远期两种
三、支票(Check/cheque)
(一)支票的含义
1、我国《票据法》的定义: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2、英国票据法的定义:支票是银行存款户对银行签发的,授权银行对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三、支票(Check/cheque)
(二)支票的种类
1、现金支票:只能用于现金支取。
2、转账支票:只能用于通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转账结算。
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支付方式
1、国际贸易中的支付方式按其信用可以分为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其中,汇付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
2、按照资金流向和支付工具的传递方向是否相同,分为顺汇法和逆汇法
1)顺汇法(Remittance)。又称汇付法,它是汇款人(通常为债务人)主动将款项交给银行,委托银行通过结算工具,转托国外银行将汇款付给国外收款人(通常为债权人)的一种汇款方法。其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工具的流向是一致的。
2)逆汇法(Reverse Remittance),又称出票法。它是由收款人出具汇票,交给银行,委托银行通过国外代理行向付款人收取汇票金额的一种汇款方式。其特点是资金流向和结算支付工具的流向不相同。
二、汇付的种类
汇款结算传统方式主要有三种:信汇、票汇和电汇。
(一)信汇
(Mail transfer )简称M/T
(二)票汇
(Demand draft 简称D/D)
(三)电汇
(Telegraphic transfer 简称T/T)
信汇是银行用航空信函来指示国外代理行支付汇款的方法。
信汇的优点是收费较低廉,但信汇收款人必须等收到银行汇款通知书才能前来领款,因而主动性、灵活性不如票汇。现在银行信汇已很少用。
汇出行应汇款人要求,并在其把汇款交给银行后,银行开立一张银行汇票交给汇款人,由汇款人将汇票带到国外亲自去取款,或由汇款人将汇票寄给国外收款人,由收款人前去取款。
汇票可以通过背书流通转让。因此,收款人收款主动性、方便性较大。
电汇是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通过报发加押电报、电传或Swift给其在国外的分行或代理行,指示其解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的一种汇款方式。
与信汇、票汇相比,电汇方式一个显著的特点是快。而且,由于是银行之间的直接通讯,差错率较低,遗失的可能性也极小。电汇方式收费较高。
电汇汇流程图
三、汇款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应用
汇款结算方式在国际贸易中的运用主要有三种:
1)预付货款。
2)货到付款:这种方式也被称为延期付款或赊销,包括售定(Be sold out/up)和寄售(Consignment)两种。
3)赊销。
国际贸易中汇款结算方式的特点:
1、风险大。预付贷款或货到付款依据的都是商业信用。如果对方信用不好,很可能银货两空。
2、资金负担不平衡。无论是对于预付货款还是货到付款,由于整个交易过程中需要的资金几乎全部由其中一方提供,这都会使其资金负担较重。
3、手续简便,费用少。
二、托收
(一)托收的含义
托收是指债权人(出口人)出具债权凭证(汇票、本票、支票等)委托银行向债务人(进口人)收取货款的一种支付方式。
(二)托收业务的当事人
(三)托收的种类
根据所使用汇票的不同,分为:
光票托收:指委托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使用光票,即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
跟单托收:指委托人委托银行向付款人收取款项时使用跟单汇票或仅用商业单据。
跟单托收条件下,按交单条件不同,交单可分为
1、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简称D/P)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
1、付款交单
付款交单:代收行凭进口商的付款而交单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又可以分为即期付款交单和远期付款交单
(2)远期付款交单(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 after sight,简称D/P after sight):是指代收行凭进口商的远期付款而交单
(3)凭信托收据借单(Document against Trust Receipt,D/
2、承兑交单
承兑交单:承兑交单是指代收行凭进口商承兑而交出商业单据。
(四)托收方式的特点
托收属于商业信用,所以卖方风险较大,尤其是承兑交单或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的方式,卖方的收汇完全取决于买方的信用,若到期买方不付款或无力付款卖方将会货、款两空。而对买方而言却十分有利,它不仅可以免去申请开立信用证的手续,不必预付银行押金,减少费用支出,而且可以加速资金的周转。因此,在出口业务中使用托收方式可以促进交易的达成。
(五)托收统一规则
托收统一规则是各国银行和委托人在办理托收业务时所遵循和参考的国际惯例。
为调和托收有关当事人之间的矛盾,以利商业和金融活动的开展,国际商会于1967年拟定《商业单据托收统一规则》,并建议各国银行采用。以后对该规则经一再修订,并改名为《托收统一规则》。其内容包括:总则与定义,托收的形式和结构,提示的形式,义务和责任,付款,利息、手续费和开销以及其他条款等共26个条款。
1、在托收业务中银行除了检查所受到的单据是否与委托书所列一致外,对单据并无审核的责任。
2、未经代收银行事先同意,货物不能直接发给代收银行。
3、远期付款交单下的委托书,必须指明单据是凭承兑还是凭付款交单。如未指明,银行只能凭付款后交单。
4、银行对于任何由于传递中发生的遗失或差错概不负责。
5、提示行对于任何签字的真实性或签字人的权限不负责任。
6、托收费用应由付款人或由委托人负担。
7、委托人应受国外法律和惯例规定的义务和责任所约束,并对银行承担该项义务和责任负赔偿职责。
(六)使用托收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七)合同中托收条款举例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
一、信用证的含义及作用
1、含义:是银行开立的一种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2、作用:
1)对出口商的作用:得到外汇的保证,可以利用信用证取得资金融通的便利。
2)对进口商的作用:可以保证取得代表货物所有权的单据。
3)对银行的作用:进口商申请开证时缴纳的押金或担保可以为银行利用资金提供便利。同时可以收取一定的费用。
二、信用证方式的主要当事人
(一)开证申请人(Applicant) :是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人,即进口商(Importer)或买方(Buyer)。有时也称开证人(Opener)。
(二)开证行(Issuing Bank):是接受开证申请人委托开立信用证的银行。开证行也被称作开证人(Issuer)。 一般是进口人所在地银行。
(三)通知行(Advising Bank):是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转交给出口人的银行。通知行的责任是及时通知或转递信用证,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及时澄清疑点。如通知行不能确定信用证的表面真实性,应告知从其收到指示的银行和受益人。一般是出口人所在地银行
(四)受益人(Beneficiary) :受益人是信用证中指定的有权使用该证的人,一般是出口商(Exporter)或卖方(Seller)。
(五)议付行(Negotiating Bank)
议付是信用证的一种使用方法。它是指由一家信用证允许的银行买入该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和单据,向受益人提供资金融通。议付又被称作“买单”或“押汇”。买入单据的银行就是议付银行。
议付行议付后,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如果开证行发现单据有不符信用证要求的情况存在,拒绝偿付,则议付行有向受益人或其它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六)付款行(Paying Bank)
付款行是开证行的付款代理人。开证行在信用证中指定另一家银行为信用证项下汇票上的付款人,这银行就是付款行。
(七)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保兑行是应开证行的要求在不可撤销信用证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一旦对该信用证加具了保兑,就对信用证负独立的确定的付款责任。
(八)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
偿付行是开证行指定的对议付行或付款行、承兑行进行偿付的代理人。偿付行偿付后再向开证行索偿。
三、信用证方式的一般收付程序
四、信用证的主要内容
(一)对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包括信用证的号码、种类、性质、开证日期、信用证的有效期、交单期及交单地点等
(二)信用证的当事人
(三)对货物的描述
(四)对运输的要求
(五)对单据的要求
(六)特别条款
(七)银行的保证付款语句及适用的国际惯例
五、信用证业务的特点
(一)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是一种银行信用,由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做付款保证,在信用证业务中,开证行处于首要付款人的地位,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二)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
信用证是依据贸易合同开立的,但是信用证一旦开立后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自足文件,不再收到合同的约束
(三)信用证业务所处理的是单据
信用证业务纯粹是一种单据业务,只要单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和要求,开证行就承担相应的付款、承兑、议付等责任,而不管货物实际情况如何。信用证受益人要做到“单证一致”和“单单一致”。
第三节 信用证支付方式
案例1:当受益人向开证行交单要求获得信用证下的付款时,开证行回答说先将单据留下,在银行对信用证对应的合同执行情况调查清楚,明确交易没有问题后才能付款,开证行的这种回答是否合理?问什么?
案例1答案:开证行的回答不合理,因为信用证是一种自足的文件,信用证业务银行处理的仅仅是单据,只要单据合格,开证行就必须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开证行没有必要对交易情况进行调查。
案例2:信用证的申请人告诉银行,经商检证实受益人所交货物完全不符合贸易合同规定,货物已经被拒收,他不欠受益人债务,相反,他还要向受益人索赔,因此,银行可以不必理会受益人交来的单据。问:申请人的主张是否合理?开证行该如何处理?
案例2 答案:申请人的主张不合理,开证行应该按照单证相符的原则对受益人交来的单据进行审核,如果单据合格,开证行应该承担付款责任。因为信用证作为一种自足的文件,虽然是依附于贸易合同开立的,但是一旦开立后,就独立于贸易合同,只要受益人的单据符合要求,开证行就应该付款。至于不符合贸易合同的货物,由受益人和申请人之间按照贸易合同解决。
案例3:我国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凭不可撤销信用证向外商出口货物一批,该外商按合同规定开来的信用证经我方审核无误。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开往目的地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但装船完毕后不久,海轮起火爆炸沉没,该批货物全部灭失。外商闻讯后来电表示拒绝付款。你认为,我出口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案例3 答案:我出口公司应该按信用证要求把合格的单据交给开证行,让开证行审单付款。因为我出口公司在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限内将货物在装运港装上开往目的地的海轮,并在装运前向保险公司办理了货物运输保险,这完全符合CIF的规定。同时,信用证是一项独立的文件,主要受益人交来的单据合格,开证行就应该承担付款责任。
六、国际商会《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1、《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UCP)是国际商会在1930年拟定的,作为国际商会74号出版物,建议各国银行采用。该惯例的拟定是为了调和信用证各有关当事人之间经常发生的争议。 统一惯例共经过六次修订和更新,并更名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
这些条款基本可分成七大部分:
(一)关于总则和定义
(二)信用证的形式与通知
(三)义务与责任
(四)单据
(五)其它规定
(六)可转让信用证
(七)款项让渡条款
七、信用证的种类
(一)可撤销与不可撤销信用证
根据开证行对所开出的信用证所负的责任来区分,信用证分为可撤销信用证和不可撤销信用证。信用证应明确注明是可撤销的或是不可撤销的。如无此注明,应视为不可撤销的。
1、可撤销信用证(Revocable Credit)
可撤销信用证是指在开证之后,开证行无需事先征得受益人同意就有权修改其条款或者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缺乏保障的。
虽然可撤销信用证有上述特征,只要受益人已经按信用证规定交单,指定银行已经凭单证相符做出付款、承兑或议付,那么,该信用证就不可再行撤销或修改了。
2、不可撤销信用证(Irrevocable Credit)
不可撤销信用证是指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以及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的信用证。这种信用证对于受益人来说是比较可靠的。
案例4:某议付行在2008年3月15日上午10:00时根据单证相符的原则议付了某个可撤销信用证项下合格的单据,3月15日上午10:30时接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的通知。问:议付行应该如何处理
【分析】议付行应该继续制作寄单面函向开证行寄单索偿。因为及时是课撤销信用证,在议付行根据单证相符的原则议付了受益人的单据后,开证行必须偿付,不可以再撤销该信用证。
(二)保兑与不保兑信用证
根据是否有另一家银行对之加以保兑,不可撤销信用证又可分为保兑的和不保兑的信用证两种。
1、保兑信用证(Confirmed Irrevocable Credit)
一份信用证上除了有开证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外,还有另一家银行确定的付款保证,这样的信用证就是保兑信用证。
2、不保兑信用证(Unconfirmed Irrevocable Credit)
不保兑信用证是未经另一家银行加保的信用证。
(三)跟单信用证和光票信用证
根据使用过程中是否随附货运单据,分为:
1、跟单信用证: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履行付款义务的信用证。
2、光票信用证:开证行凭不随附单据的汇票付款的信用证。
(四)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根据付款时间的不同,信用证课分为即期信用证和远期信用证
1、即期信用证(Credit available by payment at sight)是指即期付款信用证。即期信用证要求受益人开立一张即期汇票,连同信用证下规定的单据一起提交到信用证中指定的付款银行,付款银行审单无误后即兑现付款。
2、远期付款信用证 (Usance Credit)是指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不立即付款,而是按信用证规定的付款期限到期付款的信用证。
远期付款信用证
远期付款信用证 分 类
1.承兑信用证(Acceptance L/C):开证行或付款行在收到符合信用证条款的汇票和单据后,在汇票上做承兑,待汇票到期时才履行付款的信用证。银行付款后无追索权。
2.延期付款信用证(Deferred Payment Credit):开证行在信用证上规定受益人交单后若干天付款的信用证。延期信用证在条款中不规定要汇票。
3、假远期信用证:实质就是远期信用证、即期付款。
(五)可转让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Transferable L/C)是指信用证的受益人(第一受益人)可以要求信用证中特别授权的转让银行,将该信用证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使用的信用证。
(六)循环信用证
一种信用证规定该信用证的使用方法是在部分金额或全部金额被使用后,能够重新恢复原金额再被使用,如此循环使用,直到到达总金额为止。这种信用证就是循环信用证(Revolving Credit)。 循环信用证上有一个循环使用条款,具体说明信用证的金额、循环的次数、循环达到的总金额。
(七)对开信用证用证
对开信用证(Reciprocal Credit)是以交易双方互为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金额大致相等的信用证。第二份信用证也被称作回头证。第一份信用证的通知行一般就是第二份信用证的开证行。
对开信用证生效有两种方法: 两份信用证同时生效。两份信用证分别生效。
(八)对背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Back to Back L/C)是指一个信用证的受益人以这个信用证为保证要求一家银行开立以该银行为开证行,以这个受益人为申请人的一份新的信用证。
(九)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Credit)是允许出口商在装货交单前可以支取全部或部分货款的信用证。预支信用证中应有预支条款,这一条款以前是用红色打印的,所以这种信用证也被称作红条款信用证(Red Clause L/C)。
(十)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和议付信用证
1、付款信用证:凡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某一银行付款的信用证称为付款信用证。
2、承兑信用证:凡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某一银行进行承兑的信用证称为付款信用证。
3、议付信用证:
凡在信用证中明确指示受益人可以在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议付的信用证叫议付信用证。
(十一)备用信用证
1、含义:备用信用证(Standby Letter of Credit)是适应于《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是开证行对受益人承担一项义务的凭证。 在备用信用证中,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并随附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得到开证行偿付。
八、合同中信用证条款条例
第四节 其他支付方式
一、出口保理
出口保理是指出口企业以商业信用形式出售商品,在货物装船后立即将发票、汇票、提单等相关单据卖断给保理公司收进全部或部分货款,从而取得资金融通的业务。
(一)出口保理的当事人及操作程序
主要当事人有:出口商、进口商、出口保理商、进口保理商等
二、银行保函(Banker’s L/G)
(一)银行保函的含义
又称银行保证书,是银行、保险公司或其他机构或个人以书面形式出具的、凭提交与承诺条件相符的书面索款通知和其它类似单据即行付款的保证文件。
按照索偿条件的不同,保函通常分为以下几种:
1、无条件保函
2、有条件的保函
(二)银行保函的种类
投标保函
Tender Guarantee
履约保函
Performance Guarantee
还款保函
Advance Payment Guarantee
保证人(银行)应投标人(申请人)的要求开给招标人(受益人)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
保证人(银行)应签约一方(申请人)的要求开给另一方(受益人)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保证人(银行)应债务人的要求开给债权人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凭证
(三)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
保函的国际惯例有《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国际商会458号出版物)。
主要内容为有关当事人的名址 有效期限 担保金额 担保内容 要求付款的条件
(四)银行保函与信用证的主要区别
1、银行付款责任不同
2、适用范围不同
3、对单据要求不同
4、能否融资不同
5、与合同关系不一样
第五节 支付条款及各种支付方式的综合运用
一、合同中的支付条款
(一)合同中的汇付条款
要规定汇付的时间、具体的汇付方式及金额
(二)合同中的托收条款
要规定交单条件、买方付款或承兑责任以及付款期限等
(三)合同中的信用证条款
1、开证时间2、信用证的种类
3、信用证的金额
4、付款的日期
5、信用证的有效期及到期地点
二、各种支付方式的选用
(一)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部分货款用汇付方式结算。
(二)托收与信用证相结合
部分货款用信用证方式支付,部分货款用托收方式结算。
(二)汇付、托收与信用证三者相结合
1、分期付款
2、延期付款
【本章小结】
国际贸易中货款的结算是是重要内容之一,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主要支付工具是货币和票据,票据包括汇票、本票和支票,其中有以汇票为主,所以对汇票内容我们重点讲解,主要支付方式是汇付、托收和信用证。汇付和托收属于商业信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其中,大家要重点把握信用证,这几种方式也可以结合起来使用。
Part2 交易磋商
第十二章 交易磋商与合同商订
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交易磋商的形式、内容
交易磋商的程序
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交易前的准备工作
出口交易
进口交易
出口交易
市场调研
国别调研
商品市场调研
客户调研
建立和发展客户
制定商品经营方案
广告宣传
进口交易
进口许可证和外汇
审核进口计划
进口商品经营方案
第二节 交易磋商程序概述
一、形式和内容
形式
口头磋商
书面磋商
内容
主要交易条件
一般交易条件
二、交易磋商的程序
(一)询盘
含义
没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内容可繁可简
不是必备环节
例
“请报500辆永久牌自行车CFR新加坡最低价”。
“可供铜锭,七月交货,有兴趣请电告”。
(二)发盘
含义
性质
是法律行为,对当事人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例
报C产品5000公吨,12月份装船,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每吨CIF鹿特丹USD900。7月25日前复到有效。
发盘的构成条件
向特定人提出
内容必须是肯定的
表示承受约束的意旨
必须送达受盘人
发盘的有效期
明确规定
规定最迟接受期限
规定一段时间
不明确规定
合理时间
发盘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
生效前将其取消
发盘可以撤回,但撤回通知应早于或同时于发盘到达受盘人
撤销
撤回:发盘生效后将其取消
发盘可不可以撤销,各国法律规定不一:
英美法系:被接受前可撤销
大陆法系:在有效期内不可撤销
《公约》:被接受前可撤销
撤销通知必须在发出接受通知前到达受盘人
在下列情况下不可撤销
发盘规定了有效期或其他方式表明发盘是不可撤销的
受盘人有理由信赖该发盘不可撤销,且已本着该信赖行事
发盘的失效
有效期满未被接受
受盘人拒绝或还盘
被有效撤回或撤销
法律的实施
(三)还盘
含义
拒绝发盘,同时作出新的发盘
还盘一经作出,原发盘即失去效力,发盘人与还盘人的地位发生交换
非必备环节
还盘可以在交易双方之间反复进行
(四)接受
含义
性质
法律行为,接受作出即达成交易,合同关系成立
形式
可用书面、口头、行为表示
接受的构成条件
必须由受盘人作出
必须表示出来
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接受的内容必须与发盘相符
逾期接受
超过有效期或合理时间送达发盘人
逾期接受一般无效
但在下列情况下有效
发盘人立即通知受盘人,声明逾期接受有效
接受通知表明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到达发盘人的,则该通知有效,除非发盘人立即通知受盘人,该接受已失效
接受的撤回
在接受生效前将其取消
撤回通知先于或同时于接受通知到达发盘人
接受不能撤销
第三节 合同的签订
一、签订书面合同的意义
《公约》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他条件的限制。销售合同可以用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我国加入公约时对该条款作了保留。)
在外贸实践中,签定书面合同的意义:
合同成立的证据;
合同生效的条件;
合同履行的依据。
二、书面合同的形式
正式合同
条款完备,内容全面
确认书(简式合同)
一般只包括主要条款
三、书面合同的内容
约首
本文
各项交易条件
约尾
四、合同的修改和终止
合同要修改、补充、终止,均需双方达成一致
我国法律规定必须采用书面通知
Part3 进出口合同的履行
第十三章 出口合同的履行
出口合同履行基本程序
出口合同
一、备货/报验 二、落实信用证 三、托运/报关/保险 四、制单结汇
第一节 备货及报验
备货
1、货物的品名、品质、数量等应符合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
2、货物的包装及包装标志应符合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
3、货物备妥时间应与合同和信用证装运期限相适应。
案 例 1
某公司出口电扇1000台,国外来证规定不允许分运。但在出口装船时始发现有40台包装破裂。临时更换已来不及,为保证质量,结果实装960台。当持单到银行议付时,银行不予议付,问其故何在?
案 例 1分 析
◆如双方无品质机动幅度的规定,卖方交货的质量包括规格、花色搭配型号等。应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否则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将由卖方承担。
◆就本例而言,我方处事过于草率,理应征得对方同意后才能发货,本例中甚至以其它颜色的车辆顶替,这种自以为是想当然的做法,必然遭到对方的反对。重则拒不赎单,轻则也会以次要求降价。
案 例 2
◆我向德国出口大麻一批。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我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低7%的检验证明,并要求赔偿600英镑,问我是否赔偿?
案 例 2分 析
◆此问题的焦点在于究竟是凭规格买卖还是凭样品买卖,或者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买卖,从合同的规定来看,并非凭样买卖,遗憾的是,事前所寄样品并未说明是参考样品,而后又通知对方货物与样品相似,这就受人以柄,对方完全可以认为此笔业务是既凭样又凭规格买卖。
◆根据有关规定,凡属凭样买卖,卖方所有交的 货物必须与样品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并提出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很难以这笔业务仅仅是凭规格买卖而推卸责任。
案 例 3
◆ 某出口企业收到国外信用证,规定运输标志为:ZZZ/
ZZZ
65-134
DAR-ESSALAAM
此做法是否可行?
案 例 3分 析
◆不可行。
◆货物的包装及运输标志应符合合同及信用证的规定。
二、报验
凡属国家规定商检的商品,或合同规定必须经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出证的商品,在货
物备齐后,应向商检局申请检验。只有取得商检局签发的合格的检验证书,海关才予以
放行。经检验不合格的货物,一般不得出口。
案 例
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
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
分析
◆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第二次 催证、审证和改证
(一)催证
★以某种通讯方式催促对方办理开证的手续,以便卖方及时装货出口。
★是否一定要催证?不是。原因?
对方遗忘或不准备履行合同
同学们想想在什么情况下,卖方可以催证呢?
◆如规定我方收到信用证后一定期限内装运,应及时通知对方预计装船时间并催促开证
◆如我方可以提前装运,可商请对方提前开证
◆如发现对方资信不好或行情有变,应催促开证
◆如原合同规定的开证期已到,客户仍不开证等,卖方往往会通过信函、电传等方式催促进口方开立信用证。
◆大宗商品交易或按买方要求而特制的商品交易,更应结合备货情况及时进行催证,必要时,也可请我驻外机构或有关银行协助代为催证。
(二)审证
1)从政策上审核
2)对开证银行资信的审查
3)对信用证的性质与开证行付款责任的审查
4)对信用证金额与货币的审查
5)对商品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等条款的审查
6)对信用证规定的装运期、有效期和到期地点的审查
7)对单据的审查
8)对其他特殊条款的审查
(三)改证
■修改的各项内容,应尽量一次性提出,避免多次修改,以免增加双方的手续和费用,浪费双方的时
■凡能办到而又不增加费用的,应尽量不修改
■修改应及时提出,以避免因拖延时间过长,造成银行认为我方已接受的误解
■对信用证的修改书也应认真审核,防止国外客户趁机修改、添加、删除一些重要内容
■修改书应由原通知行传递;收到修改书做出接受或拒绝通知;对修改内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改证的电函中,必须注明原信用证的证号、合同号、货物名称,避免混淆
案 例 1
◆我某公司与外商按CIF条件签订一笔大宗商品出口合同,合同规定装运期为8月份,但未规定具体开证日期。外商拖延开证,我方见装运期快到,从月底开始,连续多次电催外商开证。8月5日,收到开证行的简电通知,我方因怕耽误装运期,即按简电办理装运。8月28日,我方才收到信用证证实书,该证实书对有关单据作了与合同不符的规定。经办人审证时未予注意,交银行议付时,银行也未发现,开证行即以单证不符为由,拒付货款。
◆你认为,我方应从此事件中吸取哪些教训?
案例1分析:应吸取的教训
◆在出口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买方开的信用证的期限,而在本合同着没作此规定,欠周到。
◆装运期为8月份,而出口公司直到7月底才开始催证,为时过晚。
◆ 8月5日收到简电通知后,即忙于装船,过于草率。
◆以信用证付款的交易即使合同中未规定开证期限,按惯例买方有义务不迟于装运期开始前一天将信用证送达卖方,而本案的信用证迟到装运期开始后第28天才到达,显然违反惯例,我出口公司理应向外商提出异议,并报以后提出索赔的权利,而我方却对此未提。
◆收到信用证后应该要认真的逐字逐句地加以审核,而我方工作疏忽大意。
案 例 2
◆我某出口公司与新西兰商人成交一批出口货物。原合同规定买方开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但对方开来的却是一张60天的远期信用证,不过在证中规定“Discount Changes for payment at 60 days are born by buyers and payable at maturity in the scope of this credit”。
◆问此证是否为假远期信用证?我可否接受?
案例2分析
◆证中规定,六十天付款的贴现息由卖方负担,到期可在本证金额范围内偿付,此证属于甲的远期信用证,但审证中有关词句的含义,是远期加利息的条款。
◆如我接受,在不能贴现的情况下,势必要等到六十天后才能收汇,且六十天后汇价涨跌如何,难以预料。所以应让买方改证,明确远期汇票,能即期付款,并有开证行或付款行负责贴现,而且一切贴现利息和费用由买房承担,我方可接受。
案 例 3
我向中东某国出口素色绒100000码,国外信用证上的品名误为“考花”,出口公司为了使单证相符将错就错,所有单据上的品名均按“考花”制做。问这么办是否可行?
案例3分析
这么办虽然银行不会提出异议,可以顺利议付结汇,但货到达目的港进口商报关时,必然会遭到当地海关的盘问,轻则罚款,重则货物充公,甚至还要对进口商以走私论罪处理。所以,在审证时,一经发现有错,应及时通知对方改正,万万不能迁就。
案 例 4
◆我向美出口一批货物,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后国外来证将装船期改为不得晚于8月15日,但8月15日前无船去美。我立即要求外商将船延至9月15日前装运。随后美商来电称:同意船期展延,效期也顺延1个月,我于9月10日装船完毕,15日持全套单据向银行议付,但银行拒绝收单。
◆问其理何在?
案例4分析
◆根据UCP400不可撤销信用证,非经所有当事人同意,不得任意修改或撤销。由此可见,如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双方避开开证行而对信用证内容进行修改属于无效,当然议付行不予议付。
◆因此,如受益人要求改正,应先给开证人同意后再给开证行再由开证行通知受益人发出修改通知书。至此,这一修改方能生效。如开证人需要修改信用证,也应先给开证行然后由开证行将修改内容通知通知行,转受益人,如受益人同意,则修改成功,如受益人不同意,所修改内容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修改通知书退回通知行,否则被认为默认。
案 例 5
◆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月至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规定为“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
◆客户发现后向我提出异议。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案例5分析
◆从信用证项下我方能否如期收回货款考虑,这样做是可以的。
◆因为,信用证一经开立就成为独立于合同之外的法律文件,只要单证一致,即可收取货款。信用证中笼统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30日,分数批装运”,所以,我方的做法是可以的,但为防日后麻烦,我方应争取等量分批的做法,这既符合了合同规定,又满足了信用证的要求。
案 例 6
◆我某公司与英商按CIF伦敦签约,出口瓷器1万件,合同与信用证均规定“装运期3-4月份,每月装运5000件,允许转船”。我方于3月30日将5000件装上“万泉河”轮,取得3月30日的提单,又在4月2日将余下的5000件装上“风庆”轮,取得4月2日的提单,两轮均在香港转船,两批货均由“曲兰西克”一轮运至目的港。
◆请问:(1)本例做法是否属分批装运?为什么?
(2)卖方能否安全收汇?为什么?
案例6分析
◆(1)本例做法属于分批装运。因为《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规定:“同一船只,同一航次中多次装运货物,即使提单表示不同的装船日期或表明不同的装船港口,只要运输单据注明的目的地相同也不视为分批装运”,但本例中3月30日货装“万泉河”轮,4月2日货装“风庆”轮,即非同一船只,所以,应视作分批装运。
◆(2)卖方能安全收汇,因为符合信用证装运条款的要求。
第三节 托运、报关及保险
托运(租船、订舱)
◆ 在CIF或CFR条件下,租船订舱是卖方的责任之一。FOB条件下,租船订舱是买方的责任之一。如出口货物数量较大,需要整船载运的,则要对外办理租船手续;对出口货物数量不大,不需整船装运的,则安排洽订班轮或租订部分舱位运输。
具体程序如下:
卖方(如各进出口公司)填写托运单(Booking Note,B/N),作为订舱依据
轮船公司或其代理人如接受托运后,即给托运人发出装货单(Shipping Order,S/O)
货物装船之后,即由船长或大副签发收货单,即大副收据(Mate’s Receipt)
货物装船并取得提单后,出口企业应根据合同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以便其了解装运情况和进行接货准备。
二、报关
◆报关是指出口货物装船出运前,向海关申报的手续。按照我国《海关法》的规定:凡是进出国境的,必须经由设有海关的港口、车站、国际航空站进出,并由货物所有人向海关申报,经过海关放行后,货物才可提取或者装船出口。
◆报关员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一般在装货前24小时申报。
报关单据:出口报关单、出口核销单 、出口许可证、装货单或运单、合同﹑出口发票与装箱单、出境货物通关单
报关分四个基本环节:
申报——查验——征税——放行
报 关 单 分
白 色 — 一般贸易
粉 红 色 — 进料加工贸易
绿 色 — 来料加工贸易
黄 色 — 出口退税
三、保险
◆凡是按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卖方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填制投保单。投保时,一般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
◆ *FOB和CFR条款成交时,由谁投保?
含有卖方保险条款的如 CIF价格成交的出口合同,在装船前须及时向保险公司办理保险手续:
■逐笔投保-接到装船通知后,直接向保险公司填写保单,办理投保
■预约保险-进口商同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对各种货物及投保险别作了规定。在每单生意中,接到装船通知后,进口商将装船通知寄保险公司或国际运输预约保险启运通知书,将运输、货物相关内容通知保险公司即完成投保手续
四、装运
■完成租船或订舱、报关、保险之后,就是装运工作
■出口货物交港务局港口理货人员准备装船,出口企业或外运机构应派代表在场协助。
■为防止错装或漏装,装船时作出记录,以便发生纠纷时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如出口货物使用的是集装箱,可请海关派员至货物存放仓库查验,然后装船铅封,直接发至码头吊入船上;当货物容量不足一整箱时,视情况,或先运至集装点,或先装入;待装满后由海关铅封再运至码头。
■货物装船后应立即向买方发出已装船通知(Shipping Advice),特别是在 CFR或 FOB价格条件下成交的货物,及时发出装船通知尤为重要,以便使买方办理投保或加保险别的手续。
第四节、制单结汇
一、制作单据
★要求:正确、完整、及时、简明、整洁
■对结汇的单据,要求做到以下几点: 1.单据与信用证要求一致,单据与单据之间要一致; 2.单据的份数和单据本身的项目必须完整无缺; 3.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及时将单据送交议付银行; 4.单据的内容应按信用证要求和国际惯例填写,力求简明; 5.单据缮写或打印的字迹要清楚,单据表面要清洁。
主要单据有:汇票
发票
提单
保险单
原产地证书(普惠制原产地证书)
装箱单和重量单
检验证书
二、结汇方式
我国出口结汇的办法有
收妥结汇、押汇和定期结汇三种
收妥结汇
又称收妥付款,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出口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国外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帐户的贷记通知数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押汇
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在审单无误的情况下,按信用证条款买入受益人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票款之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拨给外贸公司。
定期结汇
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
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
本章小结
◇就出口商而言,出口合同的履行一般包括:出口许可证的申领,催证、审证和改证,备货、报验,订舱报关、装货、投保,制单、结汇等过程。其中,货(备货)、证(催证、审证和改证)、船(租船订舱)、款(制单结汇)四个环节最为重要。
■货:即按合同规定的品质、规格、数量、包装、唛头,如期备料、生产、出运,并经商检部门检验取得合格证书凭以报关。
■证:即催证、审证和改证。指卖方在买方未按合同要求及时开证时,催请对方开证;收到信用证后,卖方按合同的规定逐一进行校对;如发现有任何不符之处,要及时通知对方进行修改。
■船:即按照合同要求,及时租船或订舱,并按期装船获取清洁提单,并办理有关报关手续。装船后,要及时通知买方,让其及时投保和作好收货准备。
■款:即按合同制作各种单据,做到“单单一致,单证一致”,并
第十四章进口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进口交易磋商和合同的签订
一、进口交易磋商程序
(详见本教材P191--251)
◆进口磋商的程序一般有询盘、发盘、还盘和接受四个环节。
案例“合同是否成立?”
◇我某公司于7月16日收到法国某公司发盘:“马口铁500公吨,单价545美元CFR中国口岸,8月份装运,即期L/C支付,限7月20日付到有效”。我方于17日复电:“若单价500美元CFR中国口岸可接受,履约中如有争议,在中国仲裁”。法国公司当日复电:“市场坚挺,价不能减,仲裁条件可接受,速复”。此时马口铁价格确实趋涨。我方于19日复电:“接受你方16日发盘,L/C已由中国银行开出。”结果对方退回L/C。
◇请问:合同是否成立?
合同并未成立。我方19日电并不是有效的接受,因为16日的法商发盘经我方17日还盘已经失效,法商不再受约束。我方应接受的是法国公司17日复电
二、进口合同的签订
◆签订进口合同的注意事项
◇进口合同主要有购货合同、确认书、协议书及备忘录等,在我国主要采用前两种。
◇订立进口合同应与出口合同一样,要简明、合理、合法,合同的法律条款要完备,合同的商业条款要准确、完整、明确。
◆进口合同条款的拟定(详见本教材P253--256)
◇价格术语的选择
◇装运期和装运口岸的确定
◇支付条款
◇商品的检验、索赔和仲裁条款
第二节 进口合同的履行
履行进口合同的主要环节:开立信用证、租船订舱和装运、保险、审单和付汇、报关和接货、验收和拨交、进口索赔等环节
(一)申请开证
◆开证注意事项
A.信用证的内容应是完整的、自足的
B.信用证的条件必须单据化
C.按时开证
D.关于装船前检验证明
E.关于保护性规定
F.关于保兑和可转让信用证
(二)租船订舱和装运
[案例]
◇2004年2月1日巴西大豆出口商向我国某外贸公司报出大豆价格,在发盘中除列出各项必要条件外,还表示“编织袋包装运输”。在发盘有效期内我方复电表示接受,并称:“用最新编织袋包装运输”。巴西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备货,并准备在双方约定的7月份装船。之后3月份大豆价格从每吨420美元暴跌至350美元左右。我方对对方去电称:“我方对包装条件作了变更,你方未确认,合同并未成立。”而巴西出口商则坚持认为合同已经成立,双方为此发生了争执。
◇分析此案应如何处理,简述你的理由。
[分析]
◇此为国际贸易磋商中的还盘问题。由于包装不属于发盘或还盘实质性条件,因此我方的回复不构成一项还盘,巴方不必对此做出回答,合同已经按照原发盘内容和接受中的某些修改为交易条件成立。所以我方以巴方对修改包装条件未确认为理由否认合同的成立是不正确的。
(三)保险
A. 预约保险
B. 逐笔投保
C. 进口货运保险的责任起论
(四)审单和付汇
★审单
A.汇票 B.提单 C.商业发票
D.保险单 E.产地证 F.检验证书
★付款和拒付
(五)报关和接货
■ 报关
◇我国《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应当自载运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向海关办理进口申报手续,超过14日期限来向海关申报的从第15日起按日征收CIF价格5%的滞报金。
◇进口报关需填写“进口货物报关单”并随同交验下列单据:(1)进口许可证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批准文件;(2)提单或运单(结关后由海关加盖放行章发还);(3)发票;(4)装箱单;(5)减、免税或免验的证明;(6)报验单或检验证书;(7)产地证。以及其他海关认为有必要提供的文件。
■ 接货
◇接货包括监卸和报验
(六)索赔
■ A.索赔对象 ◇向卖方索赔 ◇向承运人索赔 ◇向保险公司索赔
■ B.索赔注意事项 ◇索赔依据 ◇ 索赔金额 ◇ 索赔期限
[案例]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2)收货人共收998箱,短少两箱。(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共短少货物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商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分析]
◇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属于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货到目的港后应如数交货。
◇第(3)种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承保范围以内的损失;但如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本章小结:■我国的进口合同大多数是以FOB即期信用证结汇的合同。合同的履行程序一般包括:开证、租船订舱、装运、办理保险、审单付款、接货报关、检验、拨交和索赔。
1.开证,开证内容必须与合同内容一致,做到完备、明确、具体。
2.做好催交、租船订舱、派船工作。进口商可采用预约保险或逐笔保险方式办理保险。
3.进口商应在规定时间内对银行转来的单据认真审核。
4.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货到目的港后须按海关规定的办法报关纳税,并由进口商向中国商检局申请商品检验。
5.发现质量、重量和包装等方面有问题,进口商应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及时向有关方提出索赔。
Part4 国际贸易方式
第十六章 国际贸易方式
第一节 包销
概念:是指出口人与国外经销商达成协议,在一定时间内,把指定商品在指定地区的独家经营权授予该经销商。
特点:“三定三自一专”
三定:定时间、定地区、定商品
三自:自行购买、自行销售、自负盈亏
一专:专营权(专卖权和专买权)
包销协议
第二节 代理
一、概念
是指代理人按照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或实施其他法律行为,而由委托人直接负责由此产生的权利与义务。
代理是在委托人授权的范围内行事,不承担风险和费用,不负责交易的盈亏,通常按成交的数额提取约定比例的佣金。
二、种类
总代理
独家代理
一般代理
第三节 寄售
一、概念
寄售是出口商委托国外代销商向用户进行现货买卖的一种交易方式。
二、特点
先出运,后成交
出口商与代销商之间是委托买卖关系
商品出售前所有权仍属委托人
三、利弊
优点
货物出售前,出口方仍拥有所有权
凭实物成交,有利于销售
代销商不需垫付资金
缺点
出口方资金周转时间长
风险较大
第四节 招标与投标
一、含义
买方按事先规定的交易条件,公开邀请卖方发盘;卖方根据招标条件发盘。
特点:
一次性递价成交,无须进行反复磋商
竞卖
按规定条件进行
二、招标方式
竞争性招标
公开招标
选择招标
谈判招标
两段招标
三、基本程序
招标
投标
开标
中标和签约
第五节 拍卖
一、概念
专门经营拍卖业务的拍卖行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按照一定的章程和规则,将货物公开展示,由买主出价竞购,把货物卖给出价最高的买主。
二、方式:
增价拍卖:
减价拍卖:
密封递价拍卖:
1、增价拍卖
由拍卖人宣布预定的最低价,然后竞买者相继出价竞购,至某一价格,经拍卖人三次提示而无人加价时,则为最高价,由拍卖人击槌表示成交。
拍卖时,拍卖行可以规定每一次加价的金额限度。
在拍卖人落槌前,叫价人可以撤消出价。
如果货主与拍卖人事先商定了最低限价,而竞买人的叫价低于该限价,拍卖人可以宣布终止该商品拍卖。
2、减价拍卖
由拍卖人先开出最高价格,然后渐次降低价格,直到有人表示接受,即达成交易。
减价拍卖又称荷兰式拍卖,源于世界最大的荷兰花卉拍卖市场。
拍卖时买方无反复竞价的过程,而且买方一定表示接受,不能再撤消。
减价拍卖适合数量大、批次多的鲜活商品的买卖。
3、密封递价拍卖。
在规定的时间将密封的报价单(也称标书)递交拍卖人,由拍卖人选择买主。
密封递价拍卖又称招标式拍卖,在拍卖大型设施或数量较大的库存物资或政府罚没物资时,常采用这种方式。
密封递价拍卖不完全取决价格条件,还可能有其他交易条件需要考虑。
密封递价拍卖可以采取公开开标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公开开标方式。
三、拍卖的基本程序
准备阶段
查看货物
正式拍卖
付款和提货
第六节 商品期货交易
一、含义
在商品交易所内,按一定的程序和规则,通过公开喊价的方式,买进或卖出某种商品期货合同
特点
会员制
标准交易合同
清算制度
保证金制度
二、交易形式
投机交易
套期保值
第七节 对销贸易
一、含义
又称为“对等贸易”、“反向贸易”、“互抵贸易”等
以进出结合、出口和进口互为条件为共同特征的各种贸易方式的总称
二、种类
(一)易货贸易(Barter)
买卖双方之间进行的货物或劳务等值或基本等值的直接交换,不涉及现金的收付。
直接易货
综合易货
(二)互购(Counterpurchase)
是指一方向另一方出口商品或劳务的同时,承担以所得款项的一部分或全部向对方购买一定数量或金额商品或劳务的义务。
(三)补偿贸易(Compensation trade)
又称回购(Buy-back)
是指交易的一方在对方提供信用证基础上,进口设备技术,然后以该设备技术所生产的产品,分摊抵付进口设备技术的价款或利息。
用直接产品补偿,又称产品返销
用其他产品补偿,又称产品互购
用劳务补偿
第八节 对外加工装配业务
由外商提供一定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由我国的工厂按对方要求的品质规格和款式进行加工装配,成品由对方处置,我方按照约定收取工缴费(加工费)作为报酬。
包括来料加工和来件装配
积极作用
有利于充分发挥和利用本国劳动力资源
有利于解决本国生产能力有余而原材料不足的矛盾
有利于引进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经验
从外商要求加工装配的品种、数量、款式和包装上,可以掌握国际市场动向,有利于改善我国的出口商品结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