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金融效率边界与未来发展方向
郑南源 尤瑞章 贺 聪
一、民间金融的效率边界
民间金融通常被称为非正规金融(Informal Finance),是相对于国家依法批准设立,并在金融监管部门注册登记的正规金融而言,具体是指非金融机构的自然人、企业及其他经济主体之间的资金融通活动。民间金融具有广泛的生命力,不仅在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产生发展,在发达国家和地区仍然存在。即使在美国,仍然存在民间借贷、场外金融等民间金融形式。已有研究表明,民间金融是在主流金融体制之外而生的体制外金融,是金融管制的产物,所以它往往比主流金融更具活力、更有效率,是经济发展过程中自下而上发起的对主流金融压制所做的有益补充(姜旭朝、丁昌锋,2004)。与正规金融相比,民间金融在信息的获取和执行机制上具有比较优势,从而克服信贷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促进了经济发展(林毅夫、孙希芳,2003)。
但是和所有的经济组织一样,民间金融也存在着一个效率边界。非组织化的民间金融一旦突破了熟人社会网络的界限,就会面临规模、范围和法律方面的劣势,产生极高的信息成本和交易风险。由于我国尚没有针对民间金融问题的专门立法,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也没有得到正式法律的承认,使得民间金融活动一直以来只能游走在法律边缘,处于“犹抱琵琶半遮面”的隐蔽和半隐蔽状态,与“地下金融”、“非法金融”良莠难辨、混为一谈。在这种情况下,民间金融只能表现为民间直接借贷、合会、企业集资(集股)等非组织化的、低级形式。分散的、非组织化的民间金融建立在人缘、血缘、地缘和民间自发形成的信任机制的基础之上,基本发生在熟人社会的关系网络中,通过无形的社会关系对借款人实施行为约束和产生隐性担保机制,避免和减少了金融市场中的信息不对称问题。但是,非组织化的民间金融的效率优势是以信任度和熟人社会关系网络的拓展程度为界限的,一旦突破这一界限,将面临极高的信息成本和交易风险。我们可以将这一界限称其为民间金融的效率边界,通过图1我们可以刻画出民间金融的效率边界。
图1 民间金融的效率边界
在图1中,纵轴表示金融交易的交易费用率,横轴表示金融交易的交易金额或交易的地域范围。Mm’表示民间金融的交易费用率曲线,Zz’表示正规金融机构的交易费用率曲线。另外,根据金融中介理论的最新研究成果,金融机构在信息收集和处理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和规模效益(Dimond,1984;John Boyd,1986)。单个投资者没有时间、精力和方法对大范围的公司、市场状况进行信息的收集和处理,结果高昂的信息成本使得投资不能流向实现其最高价值的地方。而金融中介专门从事信息的收集、处理工作,发展各种评估技术来甄别投资项目的价值,具有单个投资者无法比拟的专业优势和规模效益。因此,正规金融机构的交易费用率曲线会随着交易金额或地域范围的扩大而不断降低。而民间金融只有在小额交易或小地域范围内交易才具有交易费用优势,一旦超出了社区和熟人的界限,信任和声誉机制失效,交易费用迅速上升。因此,民间金融的交易费用率曲线随着交易金额或地域范围的扩大而不断上升。在民间金融与正规金融的竞争达到均衡时,民间金融的交易金额或地域范围为OE,OE可以视为民间金融的效率边界。
二、非组织化的民间金融对民营经济支持的不足
由于非组织化的民间金融存在效率边界,随着民营经济规模扩张和产业层次提升,分散的、非组织化的民间金融对民营经济支持的不足就越发凸现,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民间金融筹集资金有限
民间金融游离在正规的金融体系之外,组织化程度低,资金来源受到限制,无法像正规金融机构那样在一个较大的范围内吸收储蓄,一般规模都十分有限,只能依赖自我积累和小范围内的资金调剂,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内源融资方式。据调查,温州地区“合会”的单笔资金规模只有几千到几万元不等,超过50万元的只是极少数。这是因为“合会”资金规模受“会脚”的人数和每个“会脚”经济实力的影响,在每个“会”中,经济实力最小的人构成“会”的规模的制约边界。更为重要的是,民间金融缺乏法律保障,依靠的是民间信任和声誉机制。一个人的声誉值多少钱往往有个影子价格,单笔借贷规模超过了个人声誉的影子价格,资金就有风险。因此民间金融以小额信贷为主,对于资金需求较大的民营企业就无能为力了。
(二)民间金融风险管理功能较弱
金融的风险管理功能在于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通过风险集聚、交易和转嫁活动,在全社会重新配置创新风险,使得那些风险更高但更具有生产率的技术获得足够的资本投入,从而推动企业技术创新和产业层次提升。风险管理功能的实现依赖于两个基本条件。第一要有足够的金融工具来对冲(hedge)风险;第二金融市场要容纳足够多的对风险持不同态度的交易主体。由于民间金融的融资主体不是专业的金融中介机构,除了一般简单的民间借贷以外,无法像正规金融机构那样为企业提供全方位的金融服务,也缺少专业人才、专门技术来进行投资项目评估和风险管理,不能通过各种创新的金融制度安排和金融工具来为企业的自主创新活动提供支持。其次,民间金融的范围局限于民间金融的效率边界,不能容纳足够多的风险交易主体,容易形成相同的风险预期,使得创新风险难以分散。
(三)民间金融只能在较小范围内进行资源配置
民间金融具有“近缘性”,仅仅局限于人缘、血缘和地缘的狭小范围,主要依赖社会关系,基于对借款者个人的信任,是一种典型的关系型融资,因此无法像正规金融机构那样按照最优的风险收益结构来配置资源,民间金融只是民营企业在正规金融服务缺失条件下的次优选择。更为重要的是,随着民间金融活动的空间范围扩大将导致其信息不透明性和交易成本的迅速上升。在亲戚朋友、乡里乡亲之间进行的民间借贷,其信息生产的成本几乎为零。一旦超出民间金融的效率边界,民间金融也将面临于正规金融同样的信息生产成本上升的问题,而民间金融由于制度和人力资本的缺失,再加上借贷规模较小,所以每笔借贷的相对信息生产成本必然高于正规金融机构。在民间金融的效率边界之外,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和交易成本的上升,民间金融也会同正规金融一样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造成市场失灵和资源错配。
(四)民间金融的监督激励功能有限
民间金融的监督激励功能主要通过无形社会关系对借款人实施行为约束和产生隐性担保机制。当民间金融活动超出民间金融的效率边界后,由人缘、血缘和地缘等形成的声誉压力不复存在,借贷的签约费用、监督费用和纠纷解决费用将会迅速上升,使得民间金融的监督激励功能弱化。另外由于民间金融活动缺乏外部监管,基本处于自发的隐蔽状态,本身就聚集着较大的风险,因此也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创新企业的规范管理和治理结构完善。
三、民间金融未来发展趋势和方向
如何看待民间金融的效率边界,随着经济发展水平和产业层次的提升,民间金融的功能是否会不断弱化,并最终消亡?民间金融的未来发展趋势和方向如何?
作为全球经济中心的美国,可以为我们提供一些借鉴和参考。在美国,除了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信托公司等正规金融机构(实质审批,审慎监管),以及分散的民间借贷等非组织化的民间金融外(无须注册、不受监管),还存在一类高度规范化和组织化的民间金融组织(形式审批或者不审批,宽松监管或者不监管),包括非吸收存款放贷人(Non Deposit Taking Lenders,NDTL)、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rivate Equity,PE)和风险投资公司(Venture Capital,VC)等。这些规范化、组织化的民间金融组织和正规金融机构一起,共同组成一个多层次的创业投资和创新支持金融体系(如图2所示)。
美国已经成为全球经济增长的引擎和高新技术产业的中心,其中创业投资和创新支持金融体系功不可没,特别是大量的非吸收存款放贷人、风险投资公司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民间金融组织对于美国科技中小企业发展,高新产业发展、科技创新体系建立、产业和经济结构调整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英国前首相撒切尔夫人曾经说过:“欧洲在高科技及其产业方面落后于美国,并不是由于欧洲的科技水平低下,而是由于欧洲在风险投资方面落后于美国10年。”美国许多著名的高科技企业如微软、英特尔、苹果、数字设备、雅虎、亚马逊等公司发展的初期都有着风险资本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扶持,风险投资和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为这些企业的超常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推动力。
图2 多层次创业投资与创新支持金融体系
图中虚线表示发挥次要作用的资金来源机构,实线表示发挥主要作用的资金来源机构。
民间金融未来发展趋势和方向如何,我们认为应该抱有基本的态度是,引导民间金融从“地下”走到“阳光下”,从分散化、非组织化向规范化、组织化发展,为民营经济的创新发展提供有力支持。具体讲有两条原则。
第一,市场准入。要提高民间金融的规范化程度,从法律层面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给予民间金融活动合理的生存发展空间。同时放宽市场准入标准,倡导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等非吸收存款贷款人。应当抓紧制定《放贷人条例》,放开“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市场,允许民间借贷资本依法成立执牌的小额贷款公司、实业贷款公司和财务公司等非吸收存款贷款人,发展终端贷款零售商,为农村和城市自主创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微型中小民营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农村和城市消费者的大宗消费提供融资服务,鼓励创业、支持三农、促进消费,提升区域经济活力。
第二,风险自担。要提高民间金融的组织化程度,培养有风险自担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民间金融市场,保护中小民间融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应当制定《私募基金法》,合理划分定向募集和非法吸储的法律界限,鼓励发展投资于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将原本通过地下钱庄、合会、企业集资(集股)等地下金融方式流动的资金按照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归集、专业管理运作和收益分配,提高民间金融的组织化程度。同时设定私募基金的“有资格的投资者”标准,培养有风险自担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民间金融市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
四、结论和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金融体制改革尚未完全到位,金融结构问题十分突出,金融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支持不足,具体表现在:一是金融组织体系不协调。向成熟阶段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银行、证券机构相对发达,而向创业、起步阶段企业提供金融支持的非吸收存款放贷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发展滞后;二是金融供给结构不平衡。银行、证券机构资金集中流向大企业、大集团,而农民、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特别是初创企业、微小企业融资需求满足程度较低;三是区域金融发展不和谐。金融资源向中心城市集中,县域和农村地区金融机构网点日渐萎缩,发达地区金融机构聚集度高,而欠发达地区和农村地区金融资源流失严重,区域金融发展差距越来越大。金融发展的滞后使得民营经济陷入自主创新能力不足,主体产业长期低度化的发展瓶颈,不利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和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解决上述问题的关键在于,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注重金融结构的和谐发展,大力发展规范化、组织化民间金融组织,加快创业投资和创新支持金融体系建设,改善对农民自主创业、微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和金融服务,通过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促进区域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1、健全民间金融法律框架,承认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
民间金融的根本立法宗旨,要通过法律法规明确民间金融的合法地位,保护中小民间金融主体,限制没有金融牌照的机构吸收存款。放开“只贷不存”的小额信贷市场,发展执牌的小额贷款公司等非吸收存款放贷人,提升民间金融规范化程度;同时设立“有资格的投资者”标准,发展有风险自担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投资公司,合理划分定向募集和非法吸储的法律界限,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
2、是发展非吸收存款放贷人,提升民间金融规范化程度
要放宽市场准入标准,提高民间金融的规范化程度,倡导发展小额贷款公司、财务公司等非吸收存款贷款人。首先应当抓紧制定《放贷人条例》,在放开民间借贷的同时又对这种借贷行为给予一定的约束,降低从事合法金融活动的门槛,为民间借贷规范化发展创造条件;其次由地方政府成立小额信贷监管机构,负责发放执照和保护借款人免受不公平贷款及不良追收债务的影响;最后要扩大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考虑由发起人增资、争取资金捐赠和软贷款、财政资金支持以及商业银行或开发性金融机构提供转贷资金等多种方式,解决目前小额信贷组织的资金来源问题。
3、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提升民间金融组织化程度
要提高民间金融的组织化程度,鼓励发展投资于未上市高新技术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培养有风险自担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民间金融市场,保护中小民间融资主体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应该着手制定《私募基金法》,合理划分定向募集与非法吸储的法律界限,将原本通过地下钱庄、合会、企业集资(集股)等地下金融方式流动的资金按照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归集、专业管理运作和收益分配,提高民间金融的组织化程度。同时设定私募基金的“有资格的投资者”标准,培养有风险自担意识和风险承担能力的民间金融市场,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安全。
4、着力发展风险投资,提升民营经济自主创新能力
风险投资是专门进行高新产业和创新型科技企业股权投资的股权投资基金,也是整个创业投资和创新支持金融体系的关键。发展风险投资,要充分借鉴和吸收各国风险投资发展的经验和教训,形成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风险投资制度和运行机制。一要完善有关风险资本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二要建立有效的风险资本退出机制。三要鼓励风险资本来源的多元化。四要建立与风险投资活动相配套的中介服务机构。。五要加强风险投资人才培养。
5、完善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建立风险资本退出机制
目前我国已经建立了30多家区域股权交易市场(OTC),应当充分发挥现有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所)的作用,为科技企业、成长性企业以及高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提供技术转让、产权交易和股权融资等服务,同时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风险资本的进入、退出提供渠道,充分发挥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在促进高新技术产业资本有序流动、多渠道吸引民间资本、有效配置社会资源的作用,促进技术与资本的高效融合。在此基础上,可以借鉴美国、印度OTC市场的经验,采取一定的技术手段将全国区域股权交易市场连接成网络,在金融监管水平和其他的条件成熟的条件下,适时推出我国的创业板市场。
6、发挥地方政府监管职能,防范民间金融风险
由于民间金融带有较强的地域性特点,可以考虑让地方政府金融办公室具体承担民间金融的监管职能。对于能够满足人民群众生产生活正当需求、合法合规的民间金融活动,应允许其自由存在;对于新涌现的、性质未定的民间金融活动形式,主动监测、积极关注;对于人员关系复杂、涉及面较广的民间金融活动,加强引导、防范资金链断裂风险;对于明显属于诈骗性质或涉嫌洗钱、黑社会犯罪活动的民间金融活动,坚决予以严厉打击、查处和取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本着“区别对待、分类指导、疏堵并举、促进规范、打击犯罪”的指导思想,实现对民间金融活动的引导、规范、提升和替代,从而维护金融和社会稳定。(限于篇幅,参考文献略)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
责任编辑: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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