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会计工作组织
薛洪岩制作
学习要求
本章主要阐述会计工作的组织与管理。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了解组织会计工作的和意义和原则;熟悉会计机构的设置;熟悉会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熟悉我国会计法规体系的构成及基本内容;掌握会计工作的交接及会计档案的保管。
学习内容
第一节 会计工作组织概述
第二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三节 会计法规和会计制度
第四节 会计工作交接与会计档案
第一节 会计工作组织概述
一、组织会计工作的意义
二、组织会计工作的原则
一、组织会计工作的意义
(一)会计工作组织
是会计工作的基本环节,主要包括会计工作的设置、会计人员的配备与教育、会计法规制度的制定和执行、会计档案管理等。
(二)组织会计工作的意义
1、有利于保证会计工作质量,提高会计工作的效率
2、有利于会计工作同其他经济管理工作的更加协调,提高整体管理水平
3、有利于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有利于巩固和发展各单位内部的经济责任制。
二、组织会计工作的原则
1、统一性原则
2、适应性原则
3、协调性原则
4、成本效益性原则
第二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
二、会计人员
一、会计机构
会计机构是各单位办理会计事务的职能机构。
(一)会计机构的设置
会计机构的设置必须体现:
1、在外部要求上,要以《会计法》为依据设置会计机构。
2、内部要求上,要以内部稽核制度和钱账分管制度为前提设置会计机构。
(二)会计工作组织形式
1、集中核算
2、非集中核算
(三)会计机构的岗位责任制
1.中央政府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会计工作。
2.地方政府
财政部门、企业主管部门设会计局(处)等,主管本地区(系统)的会计工作。
3、基层单位
会计(或财务)处、科、股等,在行政领导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组织和处理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会计处(科)
财务组
成本组
材料组
工资组
综合组
二、会计人员
会计人员是直接从事会计工作、处理会计业务,完成会计任务的人员。
(一)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二)会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二)会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
1、会计人员的职责
(1) 进行会计核算
(2)实行会计监督
(3)拟定适合本单位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办法
2、会计人员的权限
(1)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各有关部门、人员认真执行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和预算。
(2)会计人员有权履行其管理的职能。即有权参与本单位编制计划、制定定额、签订经济合同、参加有关生产、经营管理会议并提出自己的意见和建议。
(3)会计人员有权监督和检查本单位有关部门的财务收支、资金使用和财产保管、收发、计量、检验等情况,各级领导、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要积极支持和协助会计人员工作。
(4)会计人员有权要求本单位领导,上级机关和执法部门对会计人员如实反映的严重损害国家利益和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要认真及时地调查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决定。
第三节 会计法规
会计法规是管理会计工作的各种法律、法令、条例、规则和制度等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我国的会计规范体系可分为三个层次,即:会计法律、会计法规、会计规章。
一、会计法律
会计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制定和颁布的有关调整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在我国,会计法律有两种形式:
一种是专门规范会计行为的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下简称《注册会计师法》);
另一种是其他法律中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条款规定,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章有关财务、会计的规定。会计法律具有强制性。
二、会计法规
会计法规可以分为全国性会计法规和地方性会计法规。
全国性会计法规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发布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拟订经国务院批准发布的,有关调整某些方面会计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性会计法规是指由有权立法的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宪法和国家法律与法规的规定,根据授权和地方建设需要制定与颁布,适用于本行政区域有关会计方面的规范性文件。
三、会计规章制度
根据我国的立法制度,会计的规章制度包括全国性的会计规章制度和地方性的会计规章制度两种。
第四节 会计工作交接与会计档案
一、会计工作交接
二、会计档案
一、会计工作交接
我国《会计法》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与接管人办理交接手续。会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暂时不能工作;需要有人接替或代理工作的。也应按照规定办理交接手续。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和离职。
会计工作交接程序:
1、交接前的准备工作
2、移交点收
3、监交
4、移交后的事项处理
二、会计档案
会计档案是指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核算专业材料,是记录和反映单位经济业务的重要史料和证据。
(一)会计档案的内容:
会计档案一般可分为四类:
1.会计凭证类,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汇总凭证和其他会计凭证。
2.会计账簿类,包括总账、日记账、明细账、和其他会计账簿。
3.财务报告类,包括中期、年度和其他财务报告。财务报告中包括会计报表主表、附表、附注及文字说明。
4.其他类,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会计档案移交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其他应当保存的会计核算专业资料。
(二)会计档案的归档和保管
根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各单位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都应由财会部门按照归档要求,负责整理立券或装订成册。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可暂由单位财务会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原则上应由财务会计部门编造清册移交给单位的会计档案管理部门统一保管;未设立专门档案管理机构的单位。应当由财会部门指定专人保管。出纳人员不得兼管会计档案。
(三)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见教材476页表11-1)
(四)会计档案的销毁
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予以销毁。其销毁的基本程序和要求是:
1、编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
2、派员监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