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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集团经济技术研究院
培训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集团公司教育培训工作暂行规定和院发展战略规划,为提高员工素质,促进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建设,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院机关及业务部门的培训工作。院属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培训工作遵循的原则:
(一)统一规划、全员培训、内外结合、分级实施;
(二)专业对口、岗位需要、重点培养、讲求实效;
(三)培训与考核相结合,激励与约束相结合,把培训作为部门、处级干部和员工业绩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
第二章 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 培训工作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实施。
(一)培训工作由人事劳资部负责统一管理。主要职责:根据院发展和员工培训需求,制订院培训总体规划、年度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部门为员工制订个人职业发展规划;组织落实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培训计划;负责院外培训和院内统一培训的审核、认定和登记,建立员工培训档案;负责培训费的管理。
(二)各部门协助开展培训工作。主要职责:提出本部门的培训计划及需求;组织落实院下达的培训任务,推荐本部门参加统一培训的人员;组织、协调部门内临时性、短期性培训;负责部门内培训的登记;对本部门参训人员进行培训效果评价;协助员工实现职业发展规划目标。
部门须指定一名负责人主管培训工作。
第三章 内容和方式
第五条 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培训、岗位能力培训、新员工岗前培训等。
(一)基本素质培训:指学历教育(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学位教育)以及政治理论、外语、计算机应用等专项培训。
(二)岗位能力培训:指为提高岗位任职能力、专业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举办的各类岗位任职资格培训(含国家或北京市组织的相关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考试培训,员工转岗培训、职业技能鉴定培训)。
(三)新员工岗前培训:指针对新入院员工开展的有关企业文化、规章制度、职业道德、岗位基本要求等内容的培训。
第六条 培训方式分为外部培训与内部培训。
(一)外部培训:指到院外参加的培训。包括国内、国外的专项培训(含出国访问学者、联合科研等),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等。
(二)内部培训:指在院内进行的培训。包括院内举办的培训班、学术报告(交流)会、专家讲座以及“师带徒”式指导等。
第七条 各类员工的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12天,处级及以上领导干部每五年应参加党校、管理干部学院或人事劳资部认定的培训机构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八条 各部门应根据院总体发展目标,结合工作实际制订本部门培训计划并填写《部门培训计划表》,于每年元月31日前报送人事劳资部。人事劳资部审核汇总并结合集团公司年度培训计划,制订院年度培训计划,经院领导办公会通过后实施。
第九条 参加集团公司或院统一组织的培训,一般程序:人事劳资部下达培训计划,部门按计划在单位内部公布,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必须参加的培训由组织指定),所在部门研究同意后报人事劳资部审批。
第十条 列入院年度培训计划,由部门组织的培训,主办部门应在培训前一周,将具体培训实施方案及经费预算报人事劳资部备案。人事劳资部配合主办部门做好培训的管理、服务和考核工作。
第十一条 未列入院年度培训计划,部门因特殊需要举办或参加的培训项目,主办部门或送训部门应填写《培训申请表》,提出经费预算,报人事劳资部审批后实施。一次性费用超过五千元人民币的培训项目应报主管领导审批。
第十二条 员工在院培训计划内参加与本职工作专业相关的学历教育、专项培训,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同意、人事劳资部审核通过、院负责培训工作的主管领导批准,方可参加培训。
第五章 培训费用
第十三条 院培训费采取“分级提取、集中使用”的办法,纳入财务预算进行管理。培训费的来源主要为两部分,一部分按工资总额%的比例提取;另一部分按业务项目经费的一定比例提取,提取比例逐年核定。
第十四条 院组织安排的培训及出国培训,培训费支付方式:项目有预算的,列入项目;无项目依托的,由院支付。
第十五条 凡纳入集团公司培养计划的学历培训,由集团公司、院、个人分别承担学费总额的55%、25%、20%。在规定时间内未取得学历或学位的,个人承担全部费用,并按比例退还由集团公司和院承担的费用。
第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的,由院、个人分别承担学费总额的80%、20%。因个人原因(因病休学除外)被学校劝退、除名的,个人承担全部费用,三年内不得参加类似学历培训。
第十七条 参加由国家或北京市组织的相关执业资格、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技能鉴定等级考试的员工,取得资格证书后,可一次性报销考前培训费。
第六章 考核与评价
第十八条 培训考核。
(一)员工参加院外培训由培训单位负责考核。参训人员应根据实际情况,在院内或部门内举办培训内容推广讲座。
(二)员工参加院内培训由主办部门负责考核。考核方式:笔试、口试、实际操作、撰写心得等。培训后主办部门应于10日内将《培训情况登记表》报人事劳资部。
(三)参训人员的培训考核记录将归入个人档案。
(四)建立员工培训卡制度,与年度业绩考核挂钩。
第十九条 培训评价。
(一)对培训项目的评价。人事劳资部会同主办部门共同负责院内培训的评价工作。培训后通过问卷调查等方式,由参训人员对培训内容、自身收获做出评价。
(二)对参训人员的评价。年终由各部门对本年度参训人员进行培训效果评价,并将培训结果报人事劳资部。
第七章 其他规定
第二十条 申请参加学历教育的,一般应具有五年以上的工作年限和三年以上的石油行业工作经历。
第二十一条 凡经批准参加学历教育或由院支付培训费的专项培训,应与院签订学习协议(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后,应在院服务不低于五年。其劳动合同年限不能满足服务期限要求的,应变更劳动合同期限。服务期内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按有关规定交纳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经批准参加脱产培训的,培训期间工资照发,奖金及津(补)贴由部门按有关规定执行。参加出国专项培训(含访问学者、联合科研等),公派出国攻读学位的员工,国内的工资待遇按集团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鼓励员工自学成才。对员工自学而获得的相关证书和资格予以承认。
第二十四条 员工培训结束后,应将相关证书(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资格证等)或证明交人事劳资部审查归档。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参加培训的,培训发票经人事劳资部审核确认后,由财务部门按规定报销费用。未经批准自行参加培训的,不予报销费用。
第二十六条 未经批准自费参加全脱产培训的,应办理停薪留职或辞职手续。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人事劳资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 部门培训计划表
2. 培训申请表
3. 培训情况登记表
4. 培训效果评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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