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有股权代表的人选条件 国有股持股单位委派和推荐的国有股权代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能够维护国有股合法权益; 2. 坚持原则,清正廉洁,办事公道; 3. 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并有较好业绩。
关于"维护国有股合法权益"问题,这个条件实际上就是"忠诚原则"的具体化。国有股权代表必须忠实地履行保卫国有股合法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这包括要处理好以下几方面的关系:一是面对目前国有企业普遍缺乏活力的现状,不丧失信心,而能正确把握"公有制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这一原则;二是对国有资产的各种流失现象具有比较清醒的认识,要有危机感。这是对候选人思想素质的要求。实行股权代表薪金报酬制度可以使这种素质得以巩固。但是,如果只有薪金报酬制度,而没有候选人思想素质这一条,即使由于高薪金、高地位而激发出的"忠诚"意识,也是不可靠的。因此,思想素质是至关重要的。
关于清正廉洁问题。在中国干部制度中,国有股权代表是一种新型的角色,它不同于一般公务员的行为。公务员所面临的是"站在河边不湿鞋"的问题,而国有股权代表本人不仅是"站在河里",而且因从事产权经营而处于金钱大潮的"弄潮儿"地位,因此,清正廉洁具有更现实的意义。在遇到发行原始股问题以及利用股票交易进行企业收购、接管问题时,国有股权代表能否拒绝金钱的诱惑,是一种严峻的考验。因此,国有股权代表只有做到清正廉洁,才能做到办事公道,才能坚持原则。国有股权代表是国有股持股单位与股份制企业的重要"中介",他们既要与政府公务员打交道,又要与其他股东和企业职工打交道,只有本身清正廉洁,才能拒绝腐蚀,不搞权钱交易,才能赢利全体股东和职工的信任。如果国有股权代表因营私舞弊而受到股东(不仅是国有股股东)和职工的反对,甚至在股东会上被撤销其代表资格,将会使国家陷入被动,并给企业本身带来危机。特别是国有股权代表从事与企业利益有关的活动,更是这样。
关于"内行"问题。国有股权代表要能切实起到维护国有股合法权益的作用,本身必须是具有较丰富的企业经营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的内行,特别是对现代企业制度、公司投资与融资、企业产权结构与组织结构等经济制度要有比较充分的了解,要有高于一般企业家的见识,不仅要知其然,而且要知其"所以然"。这样,才会收集必要的信息,进行判断并向委派单位报告,在企业内投出实实在在的一票。根据发达国家的经验,在企业内充任"外部董事"的人员,一般要在该企业内工作10年以上,才可能对重大问题获得真正的发言权。如果仅仅工作1~2年,就可能连别人汇报或提议的是什么问题都搞不清楚。至于"较好的业绩",固然是"具有经验和知识"的证明,但更重要的在于它提供了一种"资格",使别人信服。到于"内部董事"就更是这样。
(二) 国有股权代表的报酬 国有股权代表必须获得相当高的报酬,得到相当高的社会地位。这既是对国有股权代表所负重大责任的激励和酬劳,也是巩固国有股权代表制度的需要。由此要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 国有股权代表报酬水平。国有股权代表的报酬应该有多高?这可以从国外企业的情况中得到一些印象。 在德国,股份制企业中各类人员的平均工薪水平大致为:工人(100%);科室领导即低级管理人员(149%);部门主任即中级管理人员(192%);经理及董事即高级管理人员(371%);副董事长(445%);董事长(557%);监事(23%)。其中,监事的工薪比较低,但德国法律规定,同一个人可在许多公司里担任监事,但最多不得超过15个,其中在本公司集团所属企业之外担任监事职位的数量不得超过10个。除监事以外,德国的一般情况是:低级、中级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薪比例为:100∶128∶247;董事长如果地位强大,其工薪会超过一般董事的50%,副董事长的工薪超过一般董事的20%。这样,经理及董事的工薪即为普通工人的倍左右,董事长的工薪则为普通工人的倍左右。 从各国比较来看,德国的董事或董事长的工薪不算高,只占中等水平。具体来说,在销售额同为2~3亿马克的企业中,美国经理的年薪金最高,为万马克。与美国企业经理的工薪相比,西欧企业经理的收入是比较低的,如:法国白茹汽车公司董事长使濒临破产的企业由衰转盛,企业的市场价值陡增10万,但其董事长卡尔文的年工薪只为25万美元。而业绩相似的美国克莱斯勒公司总裁(总经理)艾柯卡的年工薪收入则高达1765万美元。
中国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股权代表的薪金应以多高为宜?可以根据工人工资水平、个人所得税税率、国有股股本价值以及企业经济效益高低等因素加以确定。但可以肯定,国有股权代表的薪金应该比现在的厂长(经理)、书记收入要高。
第二, 国有股权代表收入的支付方式。中国股份制企业法规规定:股东会决定董事的报酬及支付方法。这就是说,国有股持股单位委派或者推荐的董事的报酬由企业决定,;同时国有股持股单位可根据股权代表的业绩相应给予奖励,或依法定程序建议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这样做,有利于使国有股权代表的收入与业绩挂钩,并体现了持股单位与企业两方面的作用。
为鼓励国有股权代表努力工作,忠于职守,可考虑以下两种支付报酬的方法:
一是"结构股票"。国有股权代表的工薪金应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固定的基本薪金;一部分是浮动的"挂钩薪金",视企业经营效益和国有资产增值等情况而定。
二是"预购股票"。国有股权代表的工薪收入应该比较高,要高到使下述制度得以实施才行。这一制度就是:让国有股权代表用工薪的一部分预购本企业一定数额的股票,并规定预购价格要高出股票的现值。而且每年预购的数量不得超过预购总额的一定比率。例如,股权代表的任期为5年,则每年预购股票数额不得超过预购总额的20%(中国股份制法规中并未规定国有股权代表的任期,但为适应政府机构改革以及相应的国有股持股单位的变动情况,可考虑将国有股权代表的任期与政府机构的任期暂时一致起来)。如果在每年购买某一比例的股票时,该股票价格升值,超过预购价格,;则国有股权代表就"赚"了;反之,则"亏"了。这种预购制度很像"期货交易",可促使国有股权代表避免产生短期行为,以忠实履行其职责。美国公司对经理一般都采取这种作法,英法等国也在仿效,中国也可考虑这种办法。
(三) 对国有股权代表的监督管理 中国股份制有关法规规定:要建立严格的国有股权代表的考核、奖惩和监督制度。据此,国有股持股单位要对国有股权代表的工作,进行定期不定斯的考核。考核应主要依据企业中国有股股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指标来评定,考核结果分为成绩显著、称职、基本称职及不称职等四个等级。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国有股权代表本人,并建立国有股权代表业绩档案,作为给予奖惩、培训、续聘及职务升降(指政府官员被委派为国有股权代表的情况)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及业绩报告要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备案,并接受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有权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检查,并依法对违法事件进行行政处罚。国有股权代表业绩突出者,对国有资产保值做出显著成绩的,由持股单位按规定给予精神的、物质的奖励,或者依法定程序建议企业给予相应的奖励。国有股权代表由于工作不力,决策失误,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不能完成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任务的,由持股单位按原批准程序解聘其职务,或依法定程序给予相应的处罚。国有股权代表玩忽职守、以权谋私、触犯刑律的,依法交由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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