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聚德烤鸭股份有限公司
连锁经营营建管理手册 (三)
(讨论稿)
北大纵横管理咨询公司
二○○二年十二月
目 录
1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部门设置、主要职责及考核办法
3第三章 营建总流程
5第四章 单店营建定位
14第五章 营建装饰装修方案设计招标
16第六章 营建装饰装修方案审批
17第七章 营建装饰装修施工招标
19第八章 营建监理(具体内容参见附件三)
20第九章 竣工验收标准
23第十章 工程移交
24第十一章 营建管理制度
30第十二章 营建设计规范
32第十三章 营建管理控制表单
33附件《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36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42附件 监理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标准
总则
工作内容:营建管理是指在单店的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个环节的综合管理工作,具体包括营建规划、计划、财务物资、设计、施工、工程竣工、移交等。
目的:为适应餐饮业连锁经营的高速发展,满足企业发展的的需求,优质、高速、低成本的搞好营建工作,为单店正常运营提供一个优良的基础平台,保证加盟总部与加盟商投资效益,为了明确营建过程,明确过程中各环节的责任部门、负责内容,明确各环节的作业标准及各种表单的用途,特制定本手册以指导营建人员和签约加盟商工作。
应用范围:签约加盟商、开发部门、营建部门、营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
手册发放审批部门是开发部门。本手册的修订部门是研发部,修订工作相关支持部门是开发部门、营建部门、营运部门、人力资源部门、财务部门。
手册的更新
年度内内容调整以补充文件形式发布,补充文件要求进行编号管理,发放范围及发放回收管理与手册管理相同。
手册每年更新一次,年度更新时应将年度内补充文件分类归并到手册各章节。
手册的更新
年度内内容调整以补充文件形式发布,补充文件要求进行编号管理,发放范围及发放回收管理与手册管理相同。
手册每年更新一次,年度更新时应将年度内补充文件分类归并到手册各章节。
部门设置、主要职责及考核办法
部门设置
各部门在营建中的主要职责
开发部:负责协调加盟商与加盟总部的关系,负责营建参考资料收集汇总。
营建部:负责组织各部门对单店的定位进行设计,负责监理营建设计和施工以及设备和物料采购工作,负责与加盟商协作共同完成营建工作。
营运部:负责接收单店(营建成果),负责从运营角度出发对单店营建过程提出意见和建议。
营建工作各部门考核指标
开发部:加盟商对开发部人员协调工作满意度。
营建部:
单店营建工程质量评分;
单店营建的工期进度完成情况评分;
单店营建预算管理水平评分;
加盟商满意度评分;
营运部满意度评分;
廉政考核指标。
营运部:
接收工作的及时性评分
接收工作的协作情况评分。
营建总流程
营建主流程
单店营建定位
单店营建分析
单店营建分析是在加盟合同签定之后,由营建部门与加盟商共同协作,对单店与营建相关的各方面因素进行的调查研究分析。
单店营建分析目的:
通过对单店的营建分析明确定单店的定位;
明确总预算和各项目预算;
明确单店设计任务的关键指标并指导设计任务书的撰写。
投资回收分析:
以200个餐位加盟单店为例
特许加盟店A方案可行性研究分析
1、条件:城区人口在200万-350万左右
2、规模:200个餐位,最多可加座到250个餐位。面积670m2
金额单位:万元
项目
金额
备注
一、收入
全天上座率150%(其中中午为50%,晚上为100%)每餐位消费70元/人(包括酒水)
二、成本
收入的40%
三、毛利
收入的60%
四、流转税
收入的%
五、费用
1、房租
62
共670m2,按元/天/m2
2、特许费
23
年收入的3%
3、加盟费
30
建店前一次性交纳
4、托管费
年收入的2%
5、托管人员工资
共9人
6、烤鸭炉年租金
年租金
7、计算机系统年摊销
4
一次性投入20万,按电子设备5年摊销
8、装修、装饰费用年摊销
共670m2,按600元/m2计算,一次性投入装修、装饰费用万
9、厨房设备年摊销
3
一次性投入30万元,按通用设备10年摊销
10、桌、椅、餐具年摊销
1
桌、椅、餐具等按10个餐位2000元购置, 若分5年摊销,按最大加座量250个餐位计算
11、店副经理
1人,按月工资、奖金4000元计算
12、公关销售
3人,工资、奖金1000元/人/月
13、服务员
21
26人,工资、奖金700元/人/月
14、吧台
2人,工资、奖金700元/人/月
15、收银员
3人,工资、奖金700元/人/月
16、厨师(包括勤杂工)
30人,工资、奖金1200元/人/月
17、库房、采购、后勤
3人,工资、奖金900元/人/月
18、保安
4人,工资、奖金700元/人/月
19、水、电、气
15
20、其它
15
六、利润
七、净利润
所得税税率33%
八、现金净流入=+4++3+1=
注:1、一次性投入:计算机:20万元
加盟金:30万元
保证金:20万元
装修费:万元
厨房设备:30万元
餐具等:5万元
流动资金:30万元
共计:万元
2、在不考虑收入增长、成本费用率下降的情况下,第二年起每年净利万元(现金净流入万元),五年共计净利万元(现金净流入万元)。另外,还可收回保证金、垫付流动资金及厨房设备残值变现等88万元。
3、投资回收期:年(1+(-)/)
明确营建预算及工期进度要求。
针对营建工作的店址分析
相关因素:
相邻、相近店面的广告招牌的位置、大小、风格;
以及本店店面与街道的位置关系;
客流量与客流方向;
停车车位数量及使用情况。
分析目的:
明确店面外部总平面设计原则;
明确店外广告招牌设置位置、大小、风格等原则。
针对营建工作的客源组成预测分析
相关因素:
预测客源年龄结构及比重,。
预测客源每餐人数及频次比重,。
预测客源采用的交通工具,
用餐时间长短,
分析目的:
确定装修风格倾向;
确定餐桌、椅配比以及大厅和包间的配比;
确定店外广告的位置;
确定停车场大小。
单店营建设计定位
目标顾客群:
以XX年龄顾客为主;
团队接待、散客接待、商务宴请接待、政府宴请接待、大型宴会接待的比重是XX:XX:XX:XX:XX。
消费档次:
人均每餐消费额为XX元;
消费档次为(高档、中档、大众)。
菜系组合(鲁菜加粤菜、鲁菜加上海菜、……)
装修档次(高档、中档、大众)
餐位设置及配比:
餐位数量
包间数量
餐桌规格及数量比重
装修个性风格(共性风格按全聚德标准)
制定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是在单店营建分析基础上,进一步分析、落实各项建设条件和协作配合条件,审查各项技术、经济指标的可靠性,为项目的初步设计提供依据,工程建设项目均应编制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由营建部按照专业分别下达至各设计单位,较大规模的设计任务书应由公司领导签发后下达。
设计任务书的内容包括
项目情况介绍:主要包括项目内容、投资方、管理方、投资额、建筑面积、…..
目标顾客群介绍
装饰装修档次定位
经营菜系及比重
餐位数量
餐桌大小规格及数量
包房数量
灶眼数量要求
红白案比重
办公室及员工休息区要求
库房数量及面积要求
车位数量要求
预算要求
工期要求
其他要求
例子:泉州市博物馆新馆设计任务书
泉州市博物馆是综合性的博物馆。
新馆馆址的清源山一带,占地50亩。
总投资5000万元(其中土地征集、基建、供电、消防、绿化等预计3000万元,室内装
修、室内水电、文物陈列等预计2000万元)。
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
现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就总建筑面积15000平方米,功能设计具体方案如下:
一、陈列室及相关配套面积:10000平方米
1. 《泉州通史》(展示从旧石器以来的社会发展史) 1000平方米
2. 《泉州革命史》 (主要反映泉州地下革命斗争史
和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历史) 800平方米
3. 《闽台史》 (主要展示泉台关系及发展历史) 600平方米
4. 《泉州地区历代工艺品及民俗文化》 600平方米
5. 《泉州陶瓷史》 600平方米
6. 《泉州书画馆》 600平方米
7. 《泉州"两南"艺术》(南音、南戏) 600平方米
8. 《文学艺术》 600平方米
9. 《泉州宗教艺术》 600平方米
10.《泉州雕塑馆》 600平方米
11.《现代泉州》(展现今日泉州发展情况及成就) 600平方米
12.《泉州展望》 600平方米
另:(1)临时展览厅:2000平方米(主要用于引进各类文物展览和其他临时性展览)
(2)相关配套面积:200平方米
1.观众服务综合办公室
2.贵宾接待休息室
3.警卫、讲解员办公室
4.吸烟室
5.残疾人通道休息室
6.卫生间
注:各专题陈列室的内部装修力求简洁、朴素,给人以美感,且具有闽南特色,地面材料耐磨、有弹性、不起尘、不起声。温、湿度要求以文物质地的不同也有所不同,光线以自然光为主,辅之以人工光。
二、文物库房:2000平方米
1.藏品库(4间 1300平方米)
2.暂存室(1间 120平方米)
3.编目室(1间 70平方米)
4.消毒室(2间 180平方米)
5.化验室(2间 180平方米)
6.危险品库(2间 140平方米)
注:文物库房建筑要求牢固、坚实、防火、防盗且都装避雷针,尽量不设在地下室或太高的地方。
三、修复加工部分:400平方米
1.修复室(75平方米)
2.照相室(50平方米)
3.裱糊室(70平方米)
4.复制室(70平方米)
5.标本制作室(70平方米)
6.工作人员办公室(45平方米)
7.洗手间(15平方米)
四、学术研究部分:1300平方米
1.学术报告厅(中型梯型厅)(800平方米)
2.研究室(70平方米)
3.技术实验室(80平方米)
4.资料图书室(200平方米)
5.学术交流活动室(135平方米)
6.卫生间(15平方米)
五、行政办公部分:350-450平方米
1.正、副馆长室 两间 30平方米
2.财会室 1间 15平方米
3.办公室 3间 45平方米
4.保卫部 1间 15平方米
5.值班室 1间 12平方米
6.后勤部 1间 15平方米
7.会议室 1间 90平方米
8.接待室 1间 60平方米
9.职工活动中心 1间 180平方米
10.卫生间 1间 15平方米
六、参观服务部分:200-250平方米
1.售票处(12平方米)
2.小卖部(80平方米)
3.衣物寄存处(60平方米)
4.厕所(中型)(70平方米)
七、生活和附属建筑:700平方米
1.车库
2.配电房
3.电脑室
4.电脑监控中心
5.空调中心
6.行政仓库
7.围墙、绿地(缕空围墙、建筑以外全部绿化)
单店营建总预算
序号
内容
数量
单价
小计
备注
1
设计费预算:
一般为工程总造价2-3%
2
餐厅、厨房办公设备预算
加工厨房设备
烹调厨房设备
烤制厨房设备
主食厨房设备
备餐间设备
洗碗间设备
餐厅明档设备
餐厅设备
办公及员工休息区设备
3
空调设备预算
4
灯光设备预算
5
音响视频设备预算
6
信息化系统预算
7
装饰装修预算
8
家具预算
9
餐具预算
10
物料预算
11
不可预见费
12
其他预算
预算合计
营建装饰装修方案设计招标
单店营建设计招标
招标组织
招标工作由加盟商组织实施,营建人员作为技术指导和评委参加招标全过程。
招标评标程序
制作招标文件;
发出招标信息(包括招标内容概述、组织者、投资者、资历质要求等);
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
接受投标,评定投标资质;
收取投标保证金,接收投标文件;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公布评标结果,退投标保证金;
合同商洽;
合同签约;
合同实施。
招标文件内容
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工程经济技术要求(即:设计任务书);
物业管理部门相关规定;
可供参考的建筑图纸及场地勘察报告;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函;
总平面设计草案、主要立面效果图;
投标报价;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营建装饰装修方案审批
审批的组织
营建方案由营建部与加盟商共同组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设计方案报总部营建方案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审委员会由研发部门、营运部门、营建部门、开发部门人员组成。
审批的原则
体现全聚德统一风格;
满足设计任务书要求;
适合单店日常经营活动;
无设计缺陷。
审批的内容
预算审批
设计方案审批
审批的流程
由中标设计单位进行初步设计;
方案报总部审批;
设计单位进行详细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方案报总部审批;
批准方案作为施工招标文件进行施工组织。
营建装饰装修施工招标
工程招标
招标组织
招标工作由加盟商组织实施,营建人员作为技术指导和评委参加招标全过程。
招标评标程序
制作招标文件;
发出招标信息(包括招标内容概述、组织者、投资者、资历质要求等);
发售招标文件;
组织专家及相关人员组成评标委员会;
接受投标,评定投标资质;
收取投标保证金,接收投标文件;
组织开标、评标、定标;
公布评标结果,退投标保证金;
合同商洽;
合同签约;
合同实施。
招标文件内容
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投标文件内容:
投标函;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投标报价;
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营建监理(具体内容参见附件三)
监理组织
施工监理分为外部监理和内部监理工作,外部监理由加盟商负责选择监理方,总部对外部监理公司没有限制要求,内部监理由营建人员实施。
监理内容
设计监理
进度
质量
成本
其他
施工监理
进度
质量
成本
其他
设备安装监理
进度
质量
成本
其他
监理的流程
竣工验收标准
工程验收小组办事准则
小组由加盟商代表若干人及加盟总部营建部门、营运部门、开发部门组成,由加盟商代表和营建部门人员担任正副组长。
职能如下:
根据初验的验收表对照实地完成数量及成果,如发现须改善之点必需补修部分一一列举交工地办理。
如遇复杂技术问题,小组讨论无法解决,应组织相关单位和部门讨论处理。
工程费增减必须依照实做数量办理。
验收后所有结果详细记录在登记簿以备抽查之用。
工程竣工决算
施工单位在工程竣工前应将竣工资料与工程决算资料一并报至营建部相关管理人员和加盟商代表,工程决算同属工程验收范围,营建人员和加盟商代表应对工程决算认真审查,核对工程量,劳力预算和材料消耗及工余料、拆旧料等情况并办理签字手续。在审查过程中,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按施工合同和相关规定办理,不得无故增加开支。
营建审计
审计部在收到工程决算10天内应按照上级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规章及结算方式进行审查,发现问题及时与营建部相关管理人员和加盟商代表联系,做到基建开支合理、准确。审查后的工程决算应及时返回给营建部相关管理人员和加盟商代表。
建筑结构改造验收
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工程施工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工程施工过程符合施工作业规范;
暗埋工程无隐患;
工程成品符合环保要求。
厨房设备、空调设备安装验收
设备外观完整无损伤;
设备功能测试正常,效果良好;
设备运转无异常无隐患;
设备安装相关文件全面完整;
设备使用维修手册完整;
设备和安装符合食品卫生及食品安全要求。
消防工程验收
设备外观完整无损伤;
设备功能测试正常,效果良好;
设备运转无异常无隐患;
设备安装相关文件全面完整;
设备使用维修手册完整;
符合消防部门的要求;
通过消防部门验收。
装饰工程验收
工程材料符合设计及环保要求;
工程施工符合设计要求;
工程施工符合施工工艺要求;
工程施工过程符合施工作业规范;
工程各部位符合国家装修验收规范要求;
符合消防及卫生要求。
灯光工程验收
灯具设备符合设计要求;
灯具安装符合设计要求;
灯光效果符合设计要求;
灯具及线路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灯具维修作业方便;
灯具配件齐全;
设备安装相关文件全面完整;
设备使用维修手册完整。
音响视频工程验收
同上
信息化工程验收
同上
工程移交
家具器具物料进货检收
单店布置
单店全面移交
固定资产的转移工作:
由营建部门组织加盟商与营运部门实施移交工作。
移交文件程序清单
工程维修保修单证;
工程商联系方法;
设备使用维修手册;
设备供应商维修保修联系方法;
……
移交设备清单
厨房设备
空调设备
音响设备及备件
灯光及备件
……
移交物料清单
餐具
桌布、餐巾
装饰品
……
移交设备的清点和检查
营建管理制度
设计招投标管理办法
参照:附件一
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
参照:附件二
工程施工管理细则
为工程施工管理的规范化,针对工程施工的各个阶段,制定本管理细则,作为对营建部门、加盟商和施工单位进行协调工作的行为准则。
每个工程在设计文件、施工文件齐备条件下,由营建部门协助加盟商组织设计单位、和相关施工单位有关人员进行设计文件会审,召开工程协调会,研究工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 由营建部门协助加盟商起草工程任务书,任务书要说明工程内容,进场时间和要求完工时间。
在施工现场条件不合要求情况下,不能进场施工。
设备进场,由营建部门协助加盟商调度,开箱验货必须营建人员、加盟商代表、安装和调试施工单位代表及厂方代表三方在场情况下进行。安装材料和测试材料由安装工程施工人员清点保管。
施工单位在设备材料进场后,应按厂家督导的要求,妥善做好材料和工具的存放。
施工单位如无特殊情况,需按任务书所安排开工时间进场,并按时交工。施工中途如遇材料短缺等原因须停工时,应先写好停工报告,报请营建人员和加盟商代表同意后再做停工处理。
施工现场须保持清洁,施工队伍需换掉拖鞋进场施工,在每天收工前应将现场清扫整理,保持施工现场整洁。
在有厂方督导的情况下,施工单位须根据督导的安排,制订工程进度计划,按督导要求组织人员进行施工,如施工单位与督导有不同意见时,须由工程部协调解决。施工单位须与营建人员和加盟商代表积极配合解决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施工单位施工时,在工艺上应完全按照厂方督导或安装文件的要求操作,严格技术把关,规范施工,由于错误操作引起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
如果设计文件存在问题,使施工无法进行,需修改施工文件时,应由营建人员协助加盟商代表与厂方协调,有厂方督导时由厂方督导作修改,没有厂方督导时,由营建人员协助加盟商代表安排随工作人员修改。
施工过程中发现材料短缺,由施工管理人员核实,由营建人员协助加盟商代表联系厂家或承运商解决。
安装工程结束时,施工单位应清理好现场,清点剩余材料,如数移交给工程管理室材料员。对工程所用的主要材料作一个统计,报项目负责人。并将施工文件移交测试人员,对有关修改部分要做说明。
安装项目完成后,施工单位及时呈报《竣工报告》,由营建人员协助加盟商代表检查全部设备工程完成情况,并在厂方督导认可安装工程完工后,施工人员才能撤离施工现场,每个安装工程部应留下一二个安装人员配合调试工作,对于调试中发现的安装问题,予以配合解决。
施工单位在完工撤离现场时,需提交交工报告,送营建人员和加盟商代表,若存在遗留问题,待条件具备时即派人解决。
调试工程须按部颁标准对各项目指标逐项进行测试,不合指标的,由测试人员配合厂方督导解决。测试项目须包括各机型竣工技术文件中要求的各个项目,并严格将结果按规定的格式及项目填写竣工文件。
验收前各单位应将所有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纸、文件、测试资料、重大障碍记录、测试报告)整理好,送交营建人员和加盟商代表。
各项工程施工时应注意事项
粗木工程
粗木工程订定水平椿板时,应注明与基准水平点的高度差,并在水平椿板上绘明挖土宽度、墙厚、柱中心线等,做为施工的准绳,订立完成后,应由工地主任详细复核无误并报查验后,方可开始挖土的工作。
复核各项放样,尤其是地下室及一楼,应重新核对所有尺寸,如有错误,即时改正,以免以后无法更改,楼梯、平台、踏步需画出墨线以为组模工作时的准绳。
放样完成立门窗框时,应注意位置是否正确,及垂直、水平等,并应加设保护板。
门窗框靠混凝土的面前,亦应事先加设铁件,以便灌浇混凝土时,埋没在内增加牢固。
砖墙施砌完成时,应注意固定门框材料,可收回者应即收回,以免使模板工随便裁剪损失浪费材料。
每层楼板灌浇混凝土前,在楼板四周模板上及各柱筋上画水平高度记号,作为灌浇混凝土时的高低凭据,施工前应复核门窗是否有变形或移位。
土方工程
基础挖土时应核对其位置宽度及深度是否正常,并随时注意安全措施。
各层楼板灌注混凝土前,须以水淋湿模板,以水泥浆灌入柱底及施工接头。 第十八条拌合混凝土时应注意水灰比及拌合是否均匀,并检查粗细骨材的清净。
灌浇混凝土时,应振动捣实。如有溢出,应即时清理,楼板、梯阶、栏杆,不可有高低不平的现象,梯阶须用镘刀抹平。
回填土时,应分层灌水捣实,以免日后发生下沉及有龟裂现象。
排夯卵石应注意排法,以立排为原则,不得平排,以增加其承载力,排后应捣实,石缝应填细石。
混凝土灌浇时,工程人员不应离开现场,并时时注意水灰比的配合及各种装配的卫生给水、电气、管路等,同时应叫电气工、给水工、模板工、钢筋工等在现场,以便有问题可随时解决改正。
RC混凝土楼板灌浇完成后,最少应保护二日以上才能挑放红砖。
楼板拆除后如发现孔穴蜂窝及损坏处,应即用水泥砂浆填补完整。
柏油油毛毡防水层完成后,应随即做隔热层施工,以免日晒及雨淋而生起伏现象。
屋顶混凝土灌浇时应注意排水的坡度,在隔热层施工时不能点破防水层,如发现有点破应注意空出,等防水工补修完成后再予补全。
钢筋工程
配筋时应注意钢筋的规格、数量、方向及间距位置是否正确。
应注意梁的引长钢筋、压缩筋及接头的倍数及钢筋接头的位置及接法应按照钢筋标准图的规定施工。
应注意钢筋与模板的距离,并用水泥砂浆做成的垫块或铁椅及吊铁等保持其间距的正确。
灌浇混凝土时,应注意钢筋的间距,如发现被践踏走样重叠时,应马上调整改正。
钢筋压接工程
压接用的气体,加热用的吹管,应使用符合规格的品质。
钢筋的瓦斯压接位置均应按图说所注位置施工,并应选择压力较小的直线,上行的压接的位置也应错开为宜。
在压接前应将压接面的铁锈、油渍等污物以电磨机研磨清洁。
如有下列情形时,应重行施工:
压接部位的钢筋中心轴偏心超出直径的1/10以上时,应加热修正或切断另行压接。
压接处的扩涨不足时,应再加热加压至规定的直径为止。
压接中加热强的火焰突然停止或变化时,其压接应切断另行施工。
现场施工中应特别注意施工的安全,如脚手设备、气体的防漏、防爆、防火等,应特别防范。
模板工程
模板施设时,应注意材料是否安全,如模板厚度、梁及支撑尺寸等不符规定或有腐烂现象的均不得使用,只有尺寸规格过小施设间隔缩小支撑,才使用它。
模板组合柱面梁底及梁墙时,如遇门窗框,应防护门窗框木料,不使其破坏,如有可能不准其钉连在一起。
固定柱模的铁丝如需与门窗框一起固定时,应垫木板,不使铁丝直接扎在木料面,以保护木料的光滑。支撑应立在门窗框上也一样。
模板组立时,应核对其尺寸及水平,柱应垂直
拆除楼板模板时也应防护门窗框不使其破坏。最好事先交代拆模工在门窗框边用拆除的柱模挡住。
复核各层模板的水平、墙柱的垂直、梯阶需按粗木放样的尺寸,切实组模,栏杆需钉高度指示钉,以保持栏杆面的平直。
模板的拆除应视位置的重要性参照施工说明书内规定时间拆除,不准模板工随意拆除。
砌砖工程
砌砖时应先注意红砖是否浇水,水分是否充足。
砌砖用的水泥砂浆配合比应正确,拌合应均匀,施砌时所留的砖缝应适当,并灌满灰浆,无雨庇的外墙楼梯间等外部,砌外面平整。
在砌砖时,应时时注意门窗框的正确,如有动摇走样时,应即刻调整,并事先交代砌砖工及挑砖工,不得打掉或移动固定门窗框的木料。如有妨碍砌砖应更改的,可通知粗木工更改。
遇有门窗框的墙施砌红砖时,应加设铁件,以使门窗牢固。
给水卫生工程
定置水管时,其竖立的管道要注意垂直,平直的管道要注意坡度,不得中央下垂或弧形现象,天花板下的污水管应按规定配装吊管设施。
给水管、污水管、排水管,每至一层须试水、试压。
每一层管道完成后应切实核对,倘与设计图不符时,应记录于中间查验图上,全部工程完成后,合并于验收报告中送设计科存查。
水龙头、镜箱、卫生器材的安装位置需正确。
正式送水完成后,全部试水、试压,绝不漏水方为合格。
电气工程
穿线应按图说回路,接线必须使用焊接。
接线盒、开关箱、电表箱、配电盘位置务求正确、端正。
暗开关及插座施工务求整齐、美观。
条每一层管道完成后应切实核对,倘与设计图不符时应记录于中间查验图上,全部工程完成后,合并于中间查验图上,送回设计科存查。
屋顶防水工程
屋顶柏油油毛毡防水施工时,应注意屋面的清洁及干燥,柏油用量,油毛毡厂牌及重量是否符合规定。油毛毡的搭接长度需10厘米以上,落水头边应特别处理。反水(水墙面)高度保持20厘米以上,按照规定施工。
水泥及瓷砖工程
内外墙粉刷打底开始前应先检查电气、给水、墙内管路的装配。及墙面是否平齐,如太凹凸不平,超过1英寸以上需补粉砂浆时,应先通知原先施砌的包商打除,以免浪费材料及墙厚度增加面积减少,并在粉刷前由泥水工先用灰浆做水平及垂直线点,以为施工的准绳。
粉刷时应注意墙面的水分是否适合,以免施工后发生龟裂现象。
平顶及墙面粉光时,应注意泥刀的斑迹,如肉眼可看出时,应再加力抹平,如粉光面用白灰料时其墙柱角线应用水泥砂浆先粉齐而后中间面再粉白灰,以免角线容易缺损。
地坪水泥粉光或做磨石子时,应注意地面的清洁,以免施工后发生龟裂现象。
磨石子料施粉辗平后过二天以上才可开始磨平。
厨房浴室及前后阳台地坪,应注意其水坡度。
石子地磨平时遇有落水管应先叫给水工露出的水管封闭,免使磨石子的泥浆流入排水管内发生堵塞现象。
磨平石子的泥浆应指定位置挖洞使其集中倒入,不能任其流失,以免影响完成部分的清洁。
洗石子在喷洗时,应注意其完成部分的清净,如果风力过强时应终止喷洗。在粉石子前其分格缝的钉立应适当、美观。不能任其杂乱分格。
地下室防水粉刷时,应注意其所渗入的防水剂量,按照规定渗入拌合,以免日后发生潮湿、漏水现象。
浴室防水应依照规定施工,接线盒四周应割切方整。
瓷砖马塞克打底除注意平直、及角度的正确外,并需配合瓷砖的尺寸。
瓷砖施工时应注意尺寸灰缝及颜色的均一。
细木工程
接头应依照规定的榫头紧密接合,成品依照图样,配合门窗框的大小施工。
木工装设五金时应注意螺丝的钉法,应用螺丝刀旋紧不可用铁锤直接锤入,以免日后更换困难及木料破坏。
油漆工程
门窗木料油漆开始时,应先注意钉孔缺角破损的补整及清扫干净后才能底度的粉刷。
玻璃
玻璃装设时应注意是否照规定的厚度安装,安装后应核对其与门窗是否紧密,拉动是否会发生移动走样。
附则
本准则未列事项随时由有关主管指示监工。
本准则经呈董事长核准后实施,修改时亦同。
营建设计规范
写法一(参照 冶金工业出版社 《民用建筑设计》中的P294—311页)
土建改造、安装设计
土建— 结构改造
管线改造 (给排水、电、暖、燃气、通风、空调、音视频、消防、弱电---烟感、红外等)
设备安装 灶具、冷藏设备、晾坯间、洗碗设备、开生设备、
外部装饰装修设计
总平面设计— 地面、交通、绿化(树种、灌溉系统)、照明设计、灯具选择、消防?、卫生?
外立面设计— 外观、表面材料、施工方法、照明、清洁方法
内部装饰装修设计及店堂规划
总平面设计— 玄关设计、大厅设计、包房设计、配餐间 设计、厨房设计、卫生间设计、其他辅助设计(走廊、消防等)
装修地面、墙面、顶面、柱面、门、窗、照明
装饰— 墙面挂件、绿化、台面摆件、器皿等
家具— 选择(数量、式样、功能…)、摆放方法
写法二(参照 辽宁科学出技术版社 《现代饭店厨房设计与管理》P1—81页
餐馆总体设计规范
餐厅总体设计规范
餐厅面积与顾客接待能力配比
餐厅与厨房面积配比
辅助面积与营业面积配比:停车场、迎宾通道、货物通道、燃料堆放、消防通道、其他面积
餐厅设计规范
平面布置要求:位置关系、通道标准、…
餐厅总体面积配比:玄观、散座、包间、宴会厅、吧台、储物间、卫生间、走廊通道、其他辅助空间
餐厅室内净空要求:
各功能部分其他要求:
厨房设计规范
平面布置要求:位置关系、通道标准、…
厨房总体面积配比:面食加工间、热菜加工间、烤鸭加工间、冷荤加工间、备餐备间、餐具洗涤间、酒水干货库房、冷藏库房、…
厨房各部分高度要求:
各功能部分其他要求
计算机管理规范
由信息部配合撰写
营建管理控制表单
工程内容表
工程进度表
工程质量验收表
设备采购表
设备验收表
器具采购表
器具验收表
物料采购表
物料验收表
工程成本核算表
附件《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2号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2000年10月8日经第31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零零零年十月十八日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工程设计市场,优化建筑工程设计,促进设计质量的提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符合《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各类房屋建筑工程,其设计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建筑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可以直接发包。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工程设计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建筑工程设计招标依法可以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
第六条 招标人具备下列条件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
(一)有与招标项目工程规模及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工程造价、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具备组织编写招标文件的能力;
(二)有组织评标的能力。
招标人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
第七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招标邀请书15日前,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持有关材料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机关应当在接受备案之日起5日内进行审核,发现招标人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代理机构无相应资格、招标前期条件不具备、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有重大瑕疵的,可以责令招标人暂时停止招标活动。
备案机关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招标人可以实施招标活动。
第八条 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设计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要求、投标人的资质要求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九条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名称、地址、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二)已批准的项目建议书或者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经济技术要求;
(四)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规划控制条件和用地红线图;
(五)可供参考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工程测量等建设场地勘察成果报告;
(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市政道路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七)招标文件答疑、踏勘现场的时间和地点;
(八)投标文件编制要求及评标原则;
(九)投标文件送达的截止时间;
(十)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十一)未中标方案的补偿办法。
第十条 招标文件一经发出,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书面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一条 招标人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的时限为:特级和一级建筑工程不少于45日;二级以下建筑工程不少于30日;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不少于20日。
第十二条 投标人应当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工程设计资质。
境外设计单位参加国内建筑工程设计投标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建筑方案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概念设计招标的,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
投标文件应当由具有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章,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四条 评标由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人数一般为五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投标人或者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参加评标委员会。
第十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工程设计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文件作废:
(一)投标文件未经密封的;
(二)无相应资格的注册建筑师签字的;
(三)无投标人公章的;
(四)注册建筑师受聘单位与投标人不符的。
第十七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符合城市规划、消防、节能、环保的前提下,按照投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设计方案的经济、技术、功能和造型等进行比选、评价,确定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最优设计方案。
第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在评标完成后,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2~3个中标候选方案。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向招标人推荐1~2个中标候选方案。
第十九条 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方案,结合投标人的技术力量和业绩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也可以委托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方案。
招标人认为评标委员会推荐的所有候选方案均不能最大限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7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二十二条 对达到招标文件规定要求的未中标方案,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是否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及补偿金额;邀请招标的,应当给予未中标单位经济补偿,补偿金额应当在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中标人签订工程设计合同。确需另择设计单位承担施工图设计的,应当在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中明确。
第二十四条 招标人、中标人使用未中标方案的,应当征得提交方案的招标人同意并付给使用费。
第二十五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建筑工程项目,招标人自行组织招标的,未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或招标邀请书15日前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或者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招标的,招标人未在委托合同签定后15日内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招标人未在中标方案确定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将必须进行设计招标的项目不招标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项目合同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暂停直至取消代理机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在开标前泄漏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二)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投标人利益的。
前款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结果无效。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以向招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一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设计招标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三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财物或其他好处,或者向他人透露投标方案评审有关情况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收受财物,并可处以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评标委员会成员有前款所列行为的,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依法进行的建筑工程设计招投标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干预正常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城市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招标投标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 第89号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已于二零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经第四十三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 俞正声 二零零一年六月一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房屋建筑工程,是指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及室内外装修工程。
本办法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是指城市道路、公共交通、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的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项目总投资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必须进行招标。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规定本地区必须进行工程施工招标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但不得缩小本办法确定的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范围。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具体的监督管理工作,可以委托工程招标投标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施工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 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施工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查处施工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工程施工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 工程施工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的,已经履行审批手续;
(二)工程资金或者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有满足施工招标需要的设计文件及其他技术资料;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工程施工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应当公开招标,但经国家计委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重点建设项目除外;其他工程可以实行邀请招标。
第十条 工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一)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单位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二)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三)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的能力:
(一) 有专门的施工招标组织机构;
(二) 有与工程规模、复杂程度相适应并具有同类工程施工招标经验、熟悉有关工程施工招标法律法规的工程技术、概预算及工程管理的专业人员。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招标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代理施工招标。
第十二条 招标人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的,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5日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报送下列材料: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的各项批准文件;
(二)本办法第十一条所列条件的证明材料,包括专业技术人员的名单、职称证书或者执业资格证书及其工作经历的证明材料;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5日内责令招标人停止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
第十三条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招标投标活动。
政府有关管理机关可以在有形建筑市场集中办理有关手续,并依法实施监督。
第十四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公开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在国家或者地方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信息网上发布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工程的性质、规模、地点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第十五条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符合资质条件的施工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投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事项。
第十六条 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工程的需要,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也可以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预审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八条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工程的特点和需要,自行或者委托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须知,包括工程概况,招标范围,资格审查条件,工程资金来源或者落实情况(包括银行出具的资金证明),标段划分,工期要求,质量标准,现场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标文件编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标报价要求,投标有效期,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的方法和标准等;
(二)招标工程的技术要求和设计文件;
(三)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四)投标函的格式及附录;
(五)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六)要求投标人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发出的同时,将招标文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内容的,应当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二十条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并同时报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应当依据国家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及招标文件规定的计价方法和要求编制标底,并在开标前保密。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第二十二条 招标人对于发出的招标文件可以酌收工本费。其中的设计文件,招标人可以酌收押金。对于开标后将设计文件退还的,招标人应当退还押金。
第三章 投标
第二十三条 施工招标的投标人是响应施工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施工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在工程业绩、技术能力、项目经理资格条件、财务状况等方面满足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招标文件允许投标人提供备选标的,投标人可以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替代方案,并作出相应报价作备选标。
第二十六条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函;
(二)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三)投标报价;
(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条 招标人可以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担保。投标担保可以采用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方式。投标保证金可以使用支票、银行汇票等,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50万元。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方式和金额,将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随投标文件提交招标人。
第二十八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二十九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三十条 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工程的相应资质条件。相同专业的施工企业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施工企业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
招标人不得强制投标人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不得限制投标人之间的竞争。
第三十一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第三十二条 投标人不得以低于其企业成本的报价竞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 开标、评标、中标
第三十三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三十四条 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由有关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宣读。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查。
第三十五条 在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一)投标文件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予以密封的;
(二)投标文件中的投标函未加盖投标人的企业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印章的,或者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没有合法、有效的委托书(原件)及委托代理人印章的;
(三)投标文件的关键内容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四)投标人未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供投标保函或者投标保证金的;
(五)组成联合体投标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第三十六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其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政府部门确定的专家名册或者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专家库内相关专业的专家名单中确定。确定专家成员一般应当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工程的评标委员会。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专家名册应当拥有一定数量规模并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专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地区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组织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评估,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八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
第三十九条 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工程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四十一条 评标可以采用综合评估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采用综合评估法的,应当对投标文件提出的工程质量、施工工期、投标价格、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投标人及项目经理业绩等,能否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要求和评价标准进行评审和比较。以评分方式进行评估的,对于各种评比奖项不得额外计分。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应当在投标文件能够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人中,评审出投标价格最低的投标人,但投标价格低于其企业成本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工程项目,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招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一)设有标底的,投标报价低于标底合理幅度的;
(二)不设标底的,投标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有可能低于其企业成本的。
经评标委员会论证,认定该投标人的报价低于其企业成本的,不能推荐为中标候选人或者中标人。
第四十四条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四十五条 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书面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施工招标投标的基本情况,包括施工招标范围、施工招标方式、资格审查、开评标过程和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二)相关的文件资料,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报名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设有标底的,应当附标底)、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委托工程招标代理的,还应当附工程施工招标代理委托合同。
前款第二项中已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了备案的文件资料,不再重复提交。
第四十六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5日内未通知招标人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第四十七条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县级以上工程所在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招标人应当给予赔偿。
第四十八条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担保的,中标人应当提交。招标人应当同时向中标人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
第五章 罚则
第四十九条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十条 招标投标活动中有《招标投标法》规定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宣布中标无效,责令重新组织招标,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五十一条 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二条 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施工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五十四条 招标人未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改正;在未提交施工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前,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颁发施工许可证。
第六章 附则
第五十五条 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劳务分包采用招标方式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六条 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文件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文字的,必须有一种是中文;如对不同文本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用文字表示的金额与数字表示的金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的金额为准。
第五十七条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不进行施工招标。
第五十八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进行施工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投标的具体条件和程序有不同规定的,可以适用其规定,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92年12月30 建设部颁布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23号)同时废止。
附件 相关规范、合同范本、法律法规
第一部分
监理程序、工作内容、工作标准
参见:《建筑工程监理工程师知识手册》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 作者:蔡金墀 温兆民
第二部分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JGJ73—91)
装饰装修概(预)算定额
现行全国统一建筑装饰工程概(预)算定额(1995)
建筑装饰工程补充定额
装饰装修合同范本
装饰装修示范文本
建筑工程设计合同(一)GF—2000—0209
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合同(甲种本)GF—96—0205
家庭居室装饰装修工程施工合同GF—2000—0207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参见:《最新装饰装修标准规范与政策法规汇编》万方数据电子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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