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国际结算概述
第一节、国际结算的定义和种类
第二节、国际结算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国际结算的具体内容
第四节、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
第一节、国际结算的定义和种类
一、国际结算的定义
两个不同国家的当事人,无论是个人间的、企业间的、单
位间的,或是政府间的当事人因为商品买卖、服务供应、资金调
拨、国际借贷,需要通过银行办理的两国间货币收付业务叫作国
际结算。它是一项国际间的综合经济活动。
国际结算包括了:支付工具及结算方式的选择与运用;各
种商业单据的处理与交接;商品货款及劳务价款的索取与偿付;
国际间资金单方面的转移与调拨;短期或中长期贸易的融资与运
营;信用担保的提供与应用;国际清算系统及支付体系的建设与
运行;国际银行间资金的转账与划拨等。通过对国际结算包含内
容来看国际结算实质上是货币的跨国收付活动,是保障与促进国
际间各项活动与交往正常进行的必要手段。
结 算 概 念 理 解 要 点
(1)结算是一种两国间的货币收付业务。(收钱和付钱)
(2)在结算中, 债权债务关系以货币形式表现。(贸易、
非贸易、金融交易、无偿转让等)
(3)结算是通过银行办理
(4)在结算过程中要运用一定的支付手段和支付方式(票
据、单据和结算方式)
第一节、国际结算的定义和种类
二、国际结算的种类
1. 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经常大量发生货款结算,以结清买卖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这就叫作贸易结算。[1]它是国际结算的基础,在国际结算中具有主导地位,其结算范围有:
第一节、国际结算的定义和种类
(1)有形贸易结算。指有形贸易(Visible Trade)引
起的货币收付活动。有形贸易即货款两清的商品的进出口
贸易。
(2)记账贸易结算。也称为协定贸易结算。它是在
两国政府所签订的贸易协定项下的商品进出口贸易结算。
(3)因国际资本流动所引起的商品贸易或资本性货
物贸易的结算。
(4)综合类经济交易中的商品贸易结算。在国际经
济交易中,一些交易既包含了商品贸易,又包含了非商品
贸易。
第一节、国际结算的定义和种类
2. 非贸易结算。
国际贸易以外的其他经济活动,以及政治、文化等交流,例如
服务供应、资金调拨、国际借贷等引起的货币收付成为“非贸易结
算”。它们多是建立在非商品交易基础上的,也称为无形贸易结。
常见的有境外汇款(也就是以前常听说的,外国亲戚的“侨民”汇
款)、旅游开支、服务偿付等。[2]
非贸易国际结算主体是服务贸易。其结算范围包括:
(1)无形贸易结算。指由无形贸易(Invisible Trade)引起的
货币收付活动。它包括:第一,保险、运输、通讯、港口、旅游等
劳务活动的收入与支出;第二,资本借贷或国际直接投资与间接投
资产生的利息、股息、利润等的收入与支出;第三,广告费、专利
费、银行手续费等其他劳务收支。
(2)金融交易类结算。主要指国际间各种金融资产买卖的结算。
第二节、国际结算的历史发展
一、现金结算→非现金结算
早期国际贸易结算用真金、白银作为国际间现金结算货币。但随着国际贸易区域扩大,真金白银的运输成本增高、运输风险也增大。这大大制约了远洋贸易的发展。所以需要以“非现金结算”来代替“现金结算”。
A商(纽约) B商(伦敦)
C商(纽约) D商(伦敦)
早期国际贸易结算 模式
①货 物
④现 金
③货 物
②现 金
A商(纽约) B商(伦敦)
C商(纽约) D商(伦敦)
这种演变过程,使得结算在同城内发生, 减少了远洋运输货币的风险,提高了贸易商从事国际贸易的积极性。
结算模式的演变及早期商业汇票的产生
①货 物
⑥付 款
⑤提示汇票
④支付汇票
①货 物
②开立并转让汇票
③ 付 款
第二节、国际结算的历史发展
二、买卖直接结算→通过银行结算的转变
随着海运事业的发展,结算与贸易有了分工。银行在国内外遍设机构网点,或与外国银行建立代理行关系和签订互委业务协定,使银行网络覆盖全球,所以银行发展成为国内结算和国际结算中心。
银行有自己的网点以及代理行机构,并 分设在买、卖双方的驻地,它们经营买卖各国外汇或套汇的业务,它们了解各国贸易情况和外汇管制,因此贸易结算自然地分工到银行,从而使买卖双方集中精力开展贸易,结算则安全地通过银行办理。 [3]这样,贸易条件下的卖方可将货运单据通过银行寄出,索取货款。
第二节、国际结算的历史发展
三、货物单据化、履约证书化
货物单据化、履约证书化,方便了银行办理国际结算,也使国际结算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经济环节
原始结算为现金交货(Cash on Delivery)→海运发展,贸易商与运输商分工后产生货物收据,即卖家将货物给运输商,运输商给卖方“货物收据”,卖方将该收据寄给买方,买方凭单从运输方提货→海运提单具有“货物收据、运输契约、物权单据”三种作用,所以它把货物“单据化”了,即交单等于交货,持单等于持有货物所有权→“海运提单”成为了“可以流通转让的单据”(Negotiable Documents),这就方便将其转让给银行持有,让银行凭其向买方索款,或买方用之抵押向银行融资 。
在这一过程中,运输商一定会为了保证能最终收到货款而认真盘点货物,使货物数量、质量不会出现问题(现在,出口商品的质量和数量由工商和海关管理)。
第二节、国际结算的历史发展
海运提单出现后,贸易中卖方的责任是提交已装船的海运提单(表明卖方已经交货);买方的责任是支付货款。这使原始的“现金交货”改变为“凭单付款”方式。[4]
这一改变,让对不熟悉商品专门知识的银行,仅凭审核相符合的单据即可付款给卖方,再凭单据向卖方索取货款。这为银行办理国际结算创造了一个良好的条件。
第三节、国际结算方式的具体内容
☆ ☆国际结算工具——票据:汇票、本票、支票
☆ ☆国际结算单据——海运提单、联运单据、航空运单;商业发票、海关发票;保险单;原产地证明书;商品检验证书等
第三节 国际结算方式的具体内容
一、国际结算具体内容
国际结算方式又称支付方式,在购销合同中叫做支付条件。通常是指全套单据与货款对流的形式(注意:结算中没有货物什么事情)。
主要内容:(1)按照买卖双方议定的具体的交单与付款方式办理单据和货款的对流;(2)结算过程中,银行充当中介人和保证人,正确结清买卖双方债权和债务(即在国际结算中,出口方是将提单递交给进口方银行,而不是进口方);(3)买卖双方可以向银行提出给予资金融通的申请 ;(4)结算方式必须订明具体类别、付款时间、使用货币、所需单据和凭证。
第三节、国际结算方式的具体内容
二、国际结算方式的类别
国际结算方式大体包括了汇款(信汇、电汇、票汇)、托收、信用证三大类别,每一大类别还可以再分为若干小的类别。通常是结合交易情况、市场销售情况、对方资信情况,由买卖双方协商订立。每种类别我们会在以后的课程中详细学习。
第三节、国际结算方式的具体内容
三、国际结算方式的付款时间
国际结算方式的付款时间可分为:(1)预先付款(Payment in Advance);(2)装运时付款(Payment at Time of Shipment);(3)装运后付款(Payment after Shipment)。
银行依据的装运时间是以海运提单日期为准,所以银行的付款时间是:(1)交单前预付;(2)交单时付款,又称即期付款;(3)交单后付款,又称远期付款。
第三节、国际结算方式的具体内容
四、国际结算使用的货币
国际结算使用的货币应该是可兑换的货币(Convertible Currency),它可以是:(1)出口国货币;(2)进口国货币;(3)第三国通用货币。美元是世界通用货币,对于买卖双方都较容易接受,至于使用出口国货币或进口国货币,必须经买卖双方磋商决定。[5]
第四节、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
按照其复杂程度,排序如下:
简单的结算方式是卖方寄单给买方,买方汇款。
有时卖方允许买方记帐赊销(Open Account),即卖方发货、自寄单据给买方,暂不收货款,记在账面,待一定时期按账面余额结算一次。
港澳和近洋出口售定交易采用跟单托收
远洋出口售定交易采用跟单信用证
易货贸易采用对开信用证
三来一补贸易方式选择互用电汇方式或互用托收方式,或对开信用证方式,或互开保函
第四节、国际结算方式的发展
出口信贷扶植的资本货物交易采用信用证与进口买方信贷相结合的方式
大型成套设备交易采用预付定金和延期付款信用证,或分期付款信用证相结合
投标贸易方式采购大型成套设备需要开立投标、履约、退还预付金保函,还要开立即期或延期付款信用证(最复杂)
银行结算与电子信息结合,使得结算各个环节电脑化程度加深,促进了银行间互相委托业务的发展,使得银行工作效率得以迅速提升。
第二章 国际结算中的票据
第一节 票据概述
第二节 汇票
第三节 本票和支票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一、广义票据和狭义票据
1.广义票据:商业上的权利单据(Document of
Title),作为某人的、不在他实际占有下的金钱或商品
的所有权的证据。 [1]
较典型的广义票据有:提单、保险单、股票等。
2 .狭义票据:以支付金钱为目的的证券,由出票
人签名于票据上,无条件地约定由自己或另一人支付一定
金额,并可以流通转让。[2]
较典型的狭义票据有:汇票、本票、支票等 。
本章研究的重点就是狭义票据,即汇票、本票和支
票。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二、票据流通的形式
广义票据采取三种形式转让流通:
1. 过户转让(Assignment)或通知转让
2. 交付转让(Transfer)
3.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第一节 票据概述
1、过户转让(Assignment)或通知转让必须
(1) 写出转让书的书面形式,表示转让行为并由转让
人签名。
(2) 在债务人那里登记过户,或书面通知原债务人,
它不因债权人更换而解除其债务。
(3)受让人获得权利要受到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4)它是在三个当事人之间,即债权转让人、债权受让
人以及原债务人之间完成转让行为。
采用过户转让的票据有股票(Share certificate)、
人寿保险(Life Policies)、政府证券(Certificate of
Government Stock)、债券(Debenture)等,它们不是
完全可流通的证券。
第一节 票据概述
2、 交付转让(Transfer)。
交付转让方式:
(1)通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而转让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的名义,对票据上
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并不优于前手,而是继承前手权利,
还要受到前手权利缺陷的影响。
(4)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采用交付转让的票据有:
(1)提单(B/L)
(2)仓单 (Warehouse Receipt)
(3)栈单(Dock Warrants)
(4)写明“不可流通”字样的划线支票或即期银行汇票(Not
Negotiable Crossed Cheque or Demand Draft)等。
它们都是准流通证券(Quasi- negotiable Instrument)或者
半流通证券(Semi- negotiable Instrument)。
第一节 票据概述
3. 流通转让(Negotiation)
流通转让方式:
(1)转让人经过单纯交付,或背书交付票据给受让人,受让
人善意地支付对价取得票据,不必通知原债务人。
(2)受让人取得票据,即取得它的全部权利,他可以用自己
的名义对票据上的所有当事人起诉。
(3)受让人获得票据权利优于其前手权利,即受让人的权利不
受转让人权利缺陷的影响。
(4)它是在两个当事人,即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的双边转让。
采用流通转让的票据有:
(1)汇票
(2)支票和本票
(3)国库券
(4)大额定期存单(Certificate of Deposit)
(5)不记名债券(Bearer Securities)等。
它们都属于完全可流通债权( Negotiable Instrument)。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三、票据的法律体系
票据法作用:为了保障票据正常使用和流通,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贸易发展。 英、德、奥、日、瑞士有票据单行法,美、比则将其列入商法或债务法中。
1. 英国,1882年 ,《票据法》(Bill of Exchange Act)
2. 多国,1930年,《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公约》( Uniform Law for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signed at Geneva)
第一节 票据概述
1. 英 国 票 据 法
起草人是查尔姆(Chalmers),起草时共97条。内
容:1-72条订立汇票法规;73-82条订立支票法规;83-89
条订立本票法规;1957另立《支票法八款》。
英国票据法具有如下作用:
(1)从法律上保护票据的流通,使票据发挥其流通
工具的重要作用。
(2)从法律上保护和发挥票据的信用工具和支付工
具的作用。
(3)在银行处理大量的票据业务时,适当地保护了
银行的权利、提高了银行的工作效率。
(4)影响了美国《统一流通票据法》(Uniform
Negotiable Instrument Law)的形成。
☆☆美国票 据 法
☆☆美国《统一流通票据法》,由卡佛(Crawford)于 1896年起草。它存在于1952年制订的、1962年修订的《统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的第三章《商业票据》( Commercial Paper)中。它对本票、汇票、支票和存单(Certificate of Deposit)作了详细规定。
英国票据法和该法以及一些英联邦国家的票据法联合构成了英美票据法体系。
第一节 票据概述
2.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1930年,在瑞士日内瓦,法、德、瑞士、瑞典、意、日、拉美国家等二十多个国家召开的国际票据法统一会议。1930年签订了 《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公约》(Uniform Law for Bills of Exchange and Promissory Notes signed at Geneva,1930);1931年签订了《日内瓦统一支票法公约》(Uniform Law for Cheques signed at Geneva,1931),这两项法律一般合并称为《日内瓦统一票据法 》。由于英美未派代表参加签字,所以参加该法签字、并遵守该法的成员国,形成了欧洲大陆票据法体系。
第一节 票据概述
3. 欧洲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差异
(1)关于伪造背书以后的拥有汇票人。前者认为可以成为持票人,后者认为不能成为持票人,没有持票人的权利。这就引起了付款问题、付款人或承兑人责任问题、行使追索权问题的差异。(前者规定没有受害的影响,而后者规定受害影响很大)
(2)对于“保证”的票据行为,前者有完整的规定,而后者仅有近似规定。保证就是由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作为保证人,来担保特定的债务人履行其债务的一种制度。是债的担保方式。票据保证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事项记载于票据上,才生效力;保证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保证人也要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3)票据的对价观点,前者没有规定,而后者有明确规定,给予正当持票人优越的权利,支持票据流通转让,保护银行权益。[3]
这里就涉及一个概念,对价。 对价(Consideration),也称约因,它是指合同一方得到的某种权利、利息、利润或其他利益,或是合同另一方克制自己不行使某项权利或遭受某项损失,或由此而承担的某种责任。简单的说: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是,票据对价,只决定票据权利之有无,但不决定票据权利之多少。
例如,1000元面值的票据,持票人以800元之代价取得之,出票人或承兑人只对持票人负责800元的支付,而不按面值1000元计付。1882年的票据法,明文废止了这一传统性的做法,规定持票人的权利以票据记载为准,不论其对价的实际支付。
第一节 票据概述
四、票据的特性
1. 流通性(Negotiability)
据英国票据法规定:除非票据上著名“禁止转让”字样,或含有类似意思的字样,一切票据不论它是采用任何形式支付票款给持票人,该持票人都有权把它流通转让给别人。票据付款给持票人有下列几种情况:
(1)支付给一个特定人的指定人(Payable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2)支付给来人( Payable to the Bearer)
(3)票据上仅有的,或最后的背书是空白背书(An Endorsement in Blank)
(4)支付给一个特定人( Payable to a Specified Person)[4]
第一节 票据概述
2. 无因性(Non-causative Nature)
票据是一种不过问原因的证券,这里我们所说的原因是指产生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原因,这种票据的原因是票据的基本关系。它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内容:(1)是指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的资金关系(二者若无资金关系,付款人肯定是不会偿付的);(2)是指出票人与付款人、以及票据的背书人与被背书人之间的对价关系。
第一节 票据概述
资金关系表现:A为出票人,发出以B为付款人的票据。毫无疑问,B不会无缘故的成为付款人并同意承担付款义务的,其中必有原因——可能是A在B处有存款等原因造成的,这种关系就是所谓的资金关系。
对价关系表现:当A开出以B为收款人的票据,而B又把该票据以背书方式转让给C时,其中必有原因——可能是因为A买了B的货物,需要开立以B为收款人的票据来付款(即合同对价);而B之所以把该票据转让给C,可能是因为欠了C的钱,这种关系就是所谓的对价关系。
无因性的特点是:
票据是否成立、以及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不受票据原因的影响。对于票据受让人来说,不用调查票据原因,只要票据记载合格,就可取得票据文义载明的权利。这种特性就是无因性,这种“无因性”也使得票据得以流通。
第一节 票据概述
3. 要式性(Requisite in Form)
票据要生效,必须记载项目齐全,且所有项目必须符合规定,这样的票据才有法律效力。
票据的要式性,也是票据书面形式要件。即指从书面形式上包含的必要条件,符合票据法规定就是有效票据。票据的权利义务全凭票据上的文义来确定,不需要过问票据基本关系的原因,这才有利于票据的转让流通。也就是说票据是“要式”“不要因”。
4. 提示性(Presentment)
票据上的债权人(持票人)请求债务人(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时,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如果持票人不提示票据,付款人就没有履行付款的义务,因此票据法需要规定票据的提示期限,超过期限,付款人的责任即被解除。
5. 返还性(Return ability)
票据的持票人领到支付的票款时,应将签收的票据交还付款人,该票据经正当付款即被解除责任而归还至付款人的档案。由于票据的返还性,所以它不能无限期流通,而是在到期日后结束其流通。说明票据模仿货币的功能,仍有它自身的局限性,一经付款,票据就不能流通了。
第一节 票据概述
五、票据的功能
1. 流通功能
(1)票据在流通中可以一手转让票据,一手收取货物或劳务对价,这是票据和对价的对流,说明票据在流通中具有一般等价物的作用。
(2)票据的流通性表现在来人票据可以单纯交付而转让流通,记名票据可以背书交付而转让流通。
2. 支付手段(票据是支付凭证)
3. 信用手段 (票据本身起着支付信用的作用,承兑的票据行为就是票据支付的信用保证)
(1)承兑促使远期汇票成为信用工具
(2)票据信用工具可以融通资金(融通汇票)
第二节 汇 票
一、汇票的定义
二、汇票基本项目说明
三、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和责任
四、票据行为
五、汇票的贴现
六、汇票的种类
一、汇票的定义
《英国票据法》关于汇票的定义是:汇票是由出票人(当事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的时间(期限),向某人或其指定人(当事人)或来人无条件地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英国票据法》还规定不符合定义指出的必要项目的票据,或者命令去做支付金钱以外的任何行为的票据不是汇票。
二、汇票基本项目说明
汇票必要项目:
(1)写明其为“汇票”字样
(2)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3)出票地点和日期
(4)付款时间
(5)一定金额货币(货币金额要分别用大小写书名)
(6)付款人名称和付款地点
(7)收款人名称
(8)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只要上述这些项目齐全,符合票据法规定,汇票即可成立有效。
二、汇票基本项目说明
汇票必要项目样式
(1) (5) (3)
Exchange for GBP Beijing, 5th April 2005
(4) (2) (7)
At 90 days after sight pay to ABC Co. or order
(5)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pounds
(6) (8)
To Bank of Europe, For CBA Company
London Beijing
(8)
signature
二、汇票基本项目说明
(一) 写明其为“汇票”字样
英文 Bill of exchange/ Exchange/ Draft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视此项为必要项目,以区分汇票、本票和支票。
英国《票据法》不将此作为必要项目。
但从实际业务来看,写出票据名称可以给有关当事人 不少方便
(二) 无条件的支付命令
英文的支付文句须用“祈使句”(尤其应避免用虚拟语气)
支付命令/委托须是无条件的,否则整个汇票无效
二、汇票基本项目说明
(1)支付给ABC公司或其指定人金额为1000美元Pay to ABC Co. or order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Normal Bill)
(2)如果ABC公司供应的货物符合合同,支付给它们金额10000美元
Pay to ABC Co. providing the goods they supply are complied with contract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US dollars. (invalid bill) (不得以其他行为或事件为条件)
(3)从我们的1号帐户存款中支付给ABC公司金额为1000美元
Pay to ABC Co. out of the proceeds in our No. 1 account the sum of one thousand US dollars. (invalid bill) (从某宗资金中付款的命令是有条件的命令)
二、汇票基本项目说明
(4)支付给ABC银行或其指定人金额为10000美元,并将此金额借记申请人帐户开设在你行
Pay to ABC Bank or order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US dollars and charge/debit same to applicant’s account maintained with you. (acceptable) (一项没有限制的付款命令且要求借记某一帐户,则是无条件命令)
(5)支付给ABC银行或其指定人金额为10000美元。按照纽约XYZ银行于某年8月15日开立信用证第12345号开立这种汇票
Pay to ABC Bank or order the sum of ten thousand US dollars. Drawn under LC No. 12345 issued by XYZ Bank, New York dated on 15th August, 2002. (acceptable) (写明出票条件)
(6)汇票大写金额后面是否写上“对价已收”(for value received)都不影响汇票的有效性
问题:以下的汇票哪张有效?哪张无效?
(1)I should be very pleased if you pay to Tom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2)I beg you to pay to Mary one hundred Sterling Pounds.
(3)Pay to A. Co. out of the proceeds in our account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4)Pay to A Bank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and charge /debit same to applicant's
A/C maintained with you .
(5)Pay to A Co.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providing the goods they supply are complies with contract.
(6)Pay to A Bank or order the sum of five thousand US dollars. Drawn under L/C issued by Bank,
New York dated On 25th May,19--
二、汇票基本项目说明
(三) 出票地点(Place of issue)
出票日期 (Date of issue)
国际惯例认为,出票地点应该与出票人地址相同。 《英国票据法》认为,没有出票地点没有注明出票地点汇票也成立,可由收款人受到后再添加地址国际汇票注明出票地点,实际上是方便各国采用行为地法律原则,即出票行为在哪里发生,就应该以该地所属国家法律为依据。
汇票列明“出票日期”可以起到以下三个作用:
(1)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若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或清理,则汇票不能成立。
(2)决定付款到期日。即从出票日起计算,决定其付款日期。
(3)决定汇票提示期限是否有效。《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见票后固定时期付款汇票或者即期付款汇票必须在出票日后一年内提示要求承兑或提示要求付款。
二、汇票基本项目说明
(四) 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
付款时间也称付款期限(Tenor),用付款时间可以确定汇票的种类。有四种形式:
1. 即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sight / on demand/ on presentation)指持票人提示汇票的当天即为到期日。即期付款汇票又称即期汇票(Sight/ Demand Draft/Bills),无须承兑,若无明确付款期限见票即付款。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它是汇票中所特有的行为。 它具有如下特点: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以出票行为的成立为前提的,承兑行为必须在有效的汇票上进行才能生效;承兑是汇票付款人做出的,表示其于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承兑是一种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据《票据法》的规定作成并交付后,才能生效;承兑是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的一个重要程序,持票人只有在付款人作出承兑后,其付款请求权才能得以确定。承兑汇票时,应当在汇票正面记载“承兑”字样、承兑日期并签章,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应在承兑时记载付款日期。
二、汇票基本项目说明
2. 定期付款汇票,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付款( payable at a fixed / date at a determinable future)。采用这种付款时间的汇票俗称远期汇票(Time/ Usance/ Term Bills)。
(1)远期汇票种类。
①见票后若干天/月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xx days/months after sight),此种汇票须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以便从承兑日起算,确定付款期日。②出票日后若干时间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at xx days/months after date)。此种汇票须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③说明日后若干时间付款的汇票(Bills payable at xx days/ months after stated date)。如:5月1日以后20日付款(At 20 days after 1st May,2005 pay to……)
(2)到期日算法。①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sight/ date/ stated date)的到期日算法是:算尾不算头,若到期日为节假日则顺延。②从说明日起若干天付款( At 90 days from 15th April)。日期计算时包括所述日期。但是,最好少用。 ③见票/出票日/说明日以后若干月付款(At xx months after sight/ date/ stated date)的到期算法是:应该付款之月的相应日期,如果没有相应日期,则以该月最后一日为到期日。到期日算法
二、汇票基本项目说明
3. 固定将来日期付款汇票(Bills payable on a fixed future date)。
例如:On 30th June fixed pay to……(固定在6月30日付款)。此种汇票有时称为“板期付款汇票,需要提示要求承兑,以明确承兑人的付款责任。
4.付款期限汇票(Deferred Payment Bills),
一般指装运日/交单日/其他特定日后若干天付款。在实务处理上,完全可避免在汇票上出现这种不符合《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和我国《票据法》规定的付款期限,即只需把汇票的出票日期填写成具体的提单日/交单日,同时再规定付款期限为出票后定期就可以了。
除了上述四种期限外,凡注明“在一个不确定日期付款”及类似字样的都不是汇票。
(五)汇票金额
汇票上必须有任何人都可以计算出来,或可以确定的一定金额的货币,否则汇票无效。填写汇票金额应注意事项:
(1)如果大小写金额不一致,英国《票据法》和《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均规定以大写为准,我国则规定该汇票无效。实务中则最好将此种票据退回出票人令其更改
(2)应在“the sum of”后按小写金额使用英文大写数字填写,大写金额前冠以货币全称的复数形式,句末加上“Only”(整)
(3)若带有利息时,则每年按照360天来计算。
二、汇票基本项目说明
二、汇票基本项目说明
汇票上除注明的应付金额之外,还可有如下内容:
1. 可附带利息记载 。
(1)汇票的付款金额附带利息记载的效力应服从出票地法律。国际法规如下:
英国《票据法》:允许,但若利息记载金额不确定,则该汇票无效。
《日内瓦统一票据法》:只有即期汇票、见票后定期付款汇票可以有此项记载,其他汇票则视利息记载无效,但汇票仍有效。利息金额不确定,则汇票有效,利息记载部分无效。
我国《票据法》:无明确规定,汇票金额确定,汇票有效,利息金额不确定,则利息记载无效,汇票仍有效。可附带利息记载实例操作如下
二、汇票基本项目说明
(2)实例操作:
①“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plus interest.”支付…金额1000美元加利息。由于利息无法计算,所以汇票有效,利息不计。
② “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plus interest at 6% . from the date hereof to the date of payment.”支付给A公司金额1000美元并按年率6%从出票日起算至付款日止计算。汇票有效,且计息期限是“算头又算尾”。设出票日为9月13日付款日为10月12日,则:利息= 1000美元x30/360x6/100=5美元
③ “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plus interest calculated at the rate of x%.”由于计息期限无法确定,所以汇票有效,利息不计。
二、汇票基本项目说明
2. 分期付款 。《英国法》允许,《日内瓦》不允许。其 分期付款实例操作如下:
(1)“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by instalments.” 支付给A公司的指定人金额为1000美元分期付款。说法不具体,付款人不易、甚至是无法履行,无法接受。
(2) “At 30 days after date 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by ten equal consecutive monthly instalments.”出票以后30天支付给A公司的指定人金额为1000美元,采用10个相等的、连续的、按月的分期付款。所有记载非常明确,付款人可以履行,可以接受。
二、汇票基本项目说明
3. 支付等值其它货币 。支付等值其它货币时必须注明汇率。支付等值其它货币实例操作如下:
(1)“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支付给A公司的指定人金额为1000美元,折合成英镑等值货币。没有注明折合的汇率,当事人双方无法进行英镑的折合,所以汇票不宜接受。
(2) “Pay to the order of A Co. the sum of US dollars one thousand converted into sterling equivalent at current rate of exchange.”支付给A公司的指定人金额为1000美元,按照现时汇率折成等值英镑支付。关于汇率所有条件表示清晰,可以接受。
☆ ☆理论上,汇票中金额要用文字和数字分别标明,二者不符时以文字为准。但实际操作中以退票为多。
二、汇票基本项目说明
(六)付款人名称和地址
付款人(Drawee)也是受票人,它的名称地址。必须书写清楚,以便持票人向其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特别是当付款人是银行的时候。因为银行会在同一个城市有两个以上的分支机构,所以需要写出城市名称、具体街道、门牌以及分行名称,以避免提示汇票遇到麻烦。
《英国票据法》规定:可以将汇票开至两个付款人,但是不允许开至两个付款人任选其一,因为这样造成付款人不确定。
二、汇票基本项目说明
(七)收款人名称
汇票的收款人(Payee)是汇票上记载的债权人。汇票上“收款人”的记载通常称为“汇票的抬头”,抬头写法不同可以决定汇票是否具有流通性。习惯上只写收款人名称,不写其地址。习惯上抬头的写法有三种: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 完整准确的全称,且不得转让他人。
① “Pay to C Co. only…”——仅付C公司
② “Pay to C Co. not transferable”——支付C公司,不可转让
③ “Pay to C Co.…”(支付C公司)并在汇票任何处写有“not transferable”(不可转让)字样
限制性抬头汇票的出票人只对收款人负责
若收款人转让该汇票,属于交付转让
二、汇票基本项目说明
2.指示性抬头(Demonstrative Order),这种汇票用背书和交付的方法转让。
①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支付B公司的指定人)
② “Pay to B Co. or order…”(支付B公司或其指定人)
③ “Pay to B Co.…”(支付B公司)按《英国票据法》规定,③在概念上和书写上等同于②
3.执票来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英国《票据法》允许;《日内瓦法》不允许。来人抬头汇票仅凭交付而转让,不需背书。
①“Payable to bearer…”,支付执票来人。
② “Pay to B Co. or bearer…”,支付B公司或执票来人。
☆☆只要票面上有bearer(来人)字样,无论前面是否有具体收款人名称,均视为来人抬头。
二、汇票基本项目说明
(八)出票人名称和签字
出票人名称和签字的作用:用以确定出票人的票据责任。
凡在票据上签字的人,就是票据债务人,他要对票据付款负责人。出票人出票时,他自己需要首先签字,以承认自己的债务责任,此时汇票方生效。
收款人持有合格的票据,等于有了债权,有出票人签字的票据即成为债权凭证,签字若为伪造,以及无行为能力人或限制行为能力人作出票人签字、签章则票据无效。
二、汇票基本项目说明
出票人委托其法定代表或代理人在票据上签字、签章时,须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若委托人不是个人、而是团体时,在名称(签字/签章)前加上 For 或On behalf of 或 For and on behalf of 或 Per pro(拉丁文,由代表)等文字或加盖公章。并在其签字/签章旁注明该人在公司或单位的职务名称
例:For A Co., New York
John Smith (Manager)
这就表示,A公司受到个人John Smith签字的约束,而John Smith只是开出的不是其个人汇票,而是代A公司开出的汇票。
我们最后再温习一下汇票所有的必要项目。SWF\
三、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和责任
(一) 汇票当事人
出票时,作为汇票必要项目的三个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是汇票必要的当事人,也是汇票未进入流通领域以前的基本当事人,
1. 出票人(Drawer)
出票人是开立汇票,签发和交付汇票的人。出票人在承兑前是主债务人,承兑后是从债务人,他对汇票付款承担的责任是保证汇票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被承兑和付款,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持票人或被迫付款的任何背书人。
三、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和责任
2. 付款人(Drawee)
付款人是接受汇票的人,又称为受票人,也是接受支付命令的人(Addressee),我们通常按其职能称其为付款人。因其未在汇票上签名,所以,他不是汇票债务人。
付款人对汇票承兑和签名后,就成为承兑人(Acceptor) ,他以自己的签名表示他同意执行出票人发给他的无条件命令。他应承担的责任是:按照他的承兑文义保证到期日自己付款。承兑人是汇票的主债务人,汇票的持票人、被迫付款的背书人或出票人,都可凭票向承兑人要求付款。
三、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和责任
3. 收款人
收款人是收取票款的人,他是第一持票人。出票人开出汇票,立即交给收款人,他第一个持有汇票,从而产生对于汇票的权利,故收款人是主债权人,他所持有的汇票,是一项债权凭证,他可凭票取款,也可背书转让他人。
4. 背书人(Indorser)
指收款人不拟凭票取款,而以背书交付的方法,转让汇票,卖给他人。收款人背书后成为第一背书人,以后汇票继续转让,还有第二、第三……第N背书人,他们是汇票的债务人,对于汇票付款承担的责任是:保证汇票凭正式提示,即将按其文义被承兑和付款,并保证如果汇票遭到退票,他将偿付票款给出票人或被迫付款的后手背书人。
三、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和责任
5. 被背书人(Indorsee)
接受背书之人。当他受让汇票,如再转让时,他就成为另一个背书人,如果他不转让,则将持有汇票,就成为第二持票人,所以被背书人是汇票的债权人,最后被背书人必将是持票人。
6. 参加承兑人(Acceptor for Honour)
当票据提示被拒绝承兑或无法获得承兑时,由一个第三者参加承兑汇票,签名于上,他就成为参加承兑人,也是汇票债务人。当票据到期,付款人拒不付款时,参加承兑人负责支付票款。
三、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和责任
7. 保证人(Guarantor)
是由一个第三者对于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或参加承兑人作成保证行为的人。经过保证签字的人就是保证人。
8. 持票人(Holder)
指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或来人,现在正在持有汇票者,持票人泛指尚未转让或已经转让的持有汇票的人。
9. 付过对价持票人(Holder for value)
我们前提过,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
付过对价持票人指不论持票人自己是否付了对价,只要前手付过对价,他就是付过对价持票人,通常是指前手付过对价,自己没有付对价而持票的人。
三、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和责任
10. 正当持票人(Holder in Due Course)
正当持票人是经过转让而持有汇票的人。
据《英国票据法》规定,正当持票人应具备如下条件:
(1)他的前手背书是真实的
(2)汇票票面完整正常
(3)取得汇票时,没有过期
(4)不知汇票曾被退票
(5)也不知转让人的权利有何缺陷
(6)他自己支付对价,善意地取得汇票
三、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和责任
(二)当事人的权责
汇票持票人包括收款人、被背书人、来人,他们是汇票的债权人,对于汇票享有充分的权利。承兑人、出票人、背书人是汇票的债务人,对于汇票付款承担责任。
1.从人称代词观点来看,这里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分别表示为我们、你们、他们。
为了鉴别各当事人之间的关系,先找出谁是出票人,然后把你自己放在出票人“我们”的位置上,去查看汇票文字,找出“你们”和“他们”是谁,就可以读懂这张汇票了。如:A bill is drawn by us on you payable to ourselves. 将上述关系带入,我们可以得知,在这张汇票当中,出票人和收款人为同一个人。
三、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和责任
(二)当事人的权责
2.从交付和提示汇票的观点来看,出票人是第一当事人(1st Party),收款人是第二当事人(2nd Party),付款人是第三当事人( 3rd Party)。汇票如果转让的话,出票人是第一当事人;收款人和第一背书人是第二当事人;第二背书人是第三当事人,付款人是最后当事人。
3.汇票债务人承担汇票付款责任次序(order of liability)如下:
(1)承兑前:①出票人;②第一背书人;③第二背书人;…
(2)承兑后:①承兑人;②出票人;③第一背书人;…
三、汇票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和责任
4.汇票持票人享有充分权利如下:(1)提示要求承兑或付款之权;(2)汇票转让他人之权;(3)背书汇票权;(4)发出退票通知给前手当事人;(5)向前手当事人行使追索权;(6)用自己名字起诉的权利;(7)丢失汇票后获得副本权 ;(8)在支票或银行即期汇票上划线的权利和委托一家银行托收票款的权利。
四、票据行为
票据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票据行为是以负担票据上的债务为目的所作的必要形式的法律行为——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出票为主票据行为,其他则属于附属票据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除了上述狭义票据行为之外,还要包括票据处理中有专门规定的行为。如,提示、付款、参加付款退票、行使追索权等行为。
票据行为必须符合票据法规定。
四、票据行为
(一)出票
发出汇票包括两个环节:(1)写成汇票并签字;(2)将汇票交付收款人。这样就创设了汇票的债权,使收款人持有汇票拥有债权。
☆关于交付。它是指实际的或推定的所有权从一个人转至另一个人的行为,汇票的出票、背书、承兑等票据行为在交付前都是不生效可撤销的;只有只有将汇票交付给他人后,出票、背书、承兑等票据行为才开始生效,且不可撤销。
开出汇票时,出票人在其上签名,他要对汇票付款承担责任,而付款人对于汇票付款并不承担责任。因为汇票不是领款单,汇票是由出票人担保的信用货币,收款人的债权完全依赖于出票人的信用。
四、票据行为
(二)背书
背书(Indorsement)是指汇票背面的签字。即使无文字说明也可称为背书。当持票人是收款人或背书人时,要把票据权利转让给他人,须在票据背面签字并经“交付”,则票据权利由背书人转至被背书人。只有持票人,即收款人或被背书人有权背书汇票。
背书有两个环节: (1)在汇票背面签字(2)交付给被背书人。只有经过交付才算完成背书行为,使其背书有效和不可撤销。
四、票据行为
背书有五种:
(1)特别背书(Special Indorsement),又称记名背书,需要记载“支付给被背书人名称的指定人”,并经背书人签字。理解重点:须写明被背书人的指定人,在背书人签字后,支付给被背书人的指定人。
例如: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London
For A Co.,London
Signature
被背书人B公司可以用背书和交付方法继续转让汇票,最后的被背书人即为持票人。
四、票据行为
(2)空白背书(Blank Indorsement/ Indorsement in Blank),又称不记名背书,即不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只有背书人的签字。当汇票空白背书后,交付转让给一个不记名的受让人,仅凭交付再行转让(交付后即完成转让)。由于受让人没有在汇票背面签字,所以他对汇票不承担责任。
已作空白背书的汇票,任何持票人都可将空白背书转为记名背书。只要在背书人名称签字上面写明“Pay to the order of xxx”(支付给xxx指定的指定人)即可。
四、票据行为
(3)限制性背书(Restrictive Indorsement),是指“支付给背书人”的提示带有限制性的语句。例如:
Pay to A Bank only——仅付A银行
Pay to A Bank for account at B Co.——支付给A银行记入B公司账户
Pay to A Bank not negotiable——支付给A银行不可流通
Pay to A Bank not transferable ——支付给A银行不可转让
Pay to A Bank not to order——支付给A银行不得付给指定人
当禁止被背书人把汇票再进行流通和转让时,持票人只能凭票取款。
四、票据行为
(4)带有条件背书(Conditional Indorsement),是指“支付给背书人的”指示是带有条件的。例如:
Pay to the order of B Co.
On delivery of B/L
For A Co.,London
Signature
开出汇票必须是无条件的支付命令,但是作为背书是可以带有条件的。附带条件只对背书人和被背书人有约束作用,与付款人和持票人无关。当汇票向付款人提示要求付款时,付款人不管条件是否履行均可照常付款给持票人,汇票即被解除责任。但实际上,这就是指背书行为中的交付(delivery),只有在条件完成时才能把汇票交给被背书人。
四、票据行为
(5)托收背书(Indorsement for Collection),是要求被背书人按照委托他代收票款的指示处理汇票。通常在“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B”的前面或后面写上“for collection”(托收)字样。有时还有其他指示:
Pay to the order of B Bank for deposit
Pay to the order of B Bank value in collection
Pay to any Bank
上述字样授权背书人代收票款,背书人虽然持有汇票,但没有获得汇票所有权。原因如下:
①他仅仅是接受委托的人,为代收票款而在票据上背书的,所以没有票据所有权的转让。
②应受前手背书人所遭受一切索赔和抗辩的限制。
③托收的背书人对于票据的任何后手持票人不承担责任。
四、票据行为
(三)提示
持票人将汇票提交付款人要求承兑或要求付款的行为叫做提示(Presentment/Presentation)。票据是一种权利凭证,要实现权利,必须向付款人提示票据。提示需要在规定的时间或规定的地点办理。
1. 提示种类
(1)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提示要求承兑。
(2)即期汇票或已承兑的远期汇票向付款人或承兑人提示要求付款。
四、票据行为
2. 提示方法
持票人应在汇票载明的付款地点向付款人提示。如果汇票没有载明付款地点,则向付款人营业所提示;若无营业所,则到其住所提示。由于票据上的付款人大多数是银行,提示可通过银行票据交换所提示票据。
持票人向付款行提示汇票有三种渠道:(1)是到付款行柜台提示(2)是到票据交换所的清算银行换出票据,若不遇到退票即为付款(3)是代理行等通过邮寄票据提示给付款行代收票款。
四、票据行为
(四)承兑
承兑(Acceptance)是指远期汇票的付款人,以其签名表示同意按照出票人命令而付款的票据行为。付款人承兑汇票后成为承兑人,他的签名表示他已承诺付款责任,愿意按照承兑文义保证付款,他不得以任何理由来否认票据是无效的。
承兑包括了两个环节:(1)写明已承兑字样,并签字;(2)将已承兑汇票交付持票人。这样,承兑就是有效的、不可撤销的。
国际银行业业务习惯是:由承兑行发出承兑通知书给持票人,用来代替已交付给银行的承兑汇票。承兑汇票的意义在于承兑人对于汇票付款作了进一步的保证。
远期成套汇票中的各张分次先后提示要求承兑,付款人只能针对一张,且是最先提示的(accept against first presentation)那一张。
四、票据行为
汇票的承兑有两种,普通承兑和限制承兑。
1.普通承兑(General Acceptance)是承兑人对出票人的指示不加限制地同意确认,这起事是我们通常说的“确认”。
2.限制承兑(Qualified Acceptance)是指承兑时,用明白的措辞改变汇票承兑后的效果。这种限制包括以对方提交某种贸易单据为付款条件,或对付款时间、地点、金额的限制。我们前面讲过,由于承兑应当是无条件的,因此,持票人可以视限制条件的承兑为拒绝承兑。假如持票人愿意接受限制承兑,则必须征得出票人和前手的同意,否则,出票人和前手即可以解除对汇票所承担的义务。这种做法是避免追索中产生问题。常见如下四种类型:
四、票据行为
(1)带有条件(Conditional Acceptance),即承兑人的付款依赖于承兑时所提条件的完成。例如:
ACCEPTED
1 June,2006
Payable on delivery of Bills of Lading
For XXX Bank Ltd .,London
signature
(2)部分承兑(Partial Acceptance),仅是承兑汇票和支付票面金额的一部分。例如:票面金额为 ,但仅承兑其中的GBP800。
ACCEPTED
1 June,2006
Payable for amount of GBP only
For XXX Bank Ltd .,London
signature
四、票据行为
(3)限定地点(Local Acceptance),即承兑仅在某一特定地点支付,须明确表明只在此地、不在别处支付。例如:
ACCPTED
5 June,2006
Payable at The Hambros Bank and there only
For XXX Bank Ltd,London
(4)延长时间(Qualified Acceptance as to time),即出票时注明付款日期,承兑时注明延长期限。
ACCEPTED
5 June,2006
Payable at 6 months after date
For XXX Bank Ltd. ,London
四、票据行为
(五)付款
票据最终的作用就是凭其付款(Payment)。持票人在到期日提示汇票,经过付款人依据票据文义或承兑人正当地支付票据金额(Payment in due course)以后,并解除汇票责任的票据行为。
1. 付款提示的当事人。
付款提示的当事人为提示人和被提示人。提示人一般包括持票人及其代理人和质权人;被提示人一般是付款人及其代理人和承兑人。付款程序主要包括付款提示与支付。付款提示是指持票人向付款人或承兑人出示票据,请求付款的行为。
2. 我国相关法律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见票即付的汇票,自出票日起1个月内向付款人提示付款;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或者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汇票,自到期日起10日内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如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持票人如未能按照法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证明后,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四、票据行为
3、正当付款的条件。
(1)要被付款人或承兑人支付,而不是被出票人或背书人支付,若出现第二种情况,则是承兑人或付款人拒付而形成了“追索”。
(2)要在到期日或以后那天付款,而不能在到期日前付款
(3)如果汇票被转让,要付款给持票人,前手背书必须连续和真实
(4)善意的付款,不知道持票人的权利有何缺陷,即为善意的付款。明知票据持票人有权利缺陷,仍然支付对价获得票据为“恶意”付款。
付款人向持票人正当付款后,汇票就被解除责任,不仅解除付款人的付款义务,而且解除了所有票据债务人的债务。
四、票据行为
4.提示汇票的渠道与付款行相应的付款方法。
提示汇票有三种方法,相对应的付款渠道有三种:
(1)是收款人到付款行柜台提示汇票,付款行凭票支付现金给收款人,要求他在汇票空白处背书,并将汇票当作收款人的收据。付款人还可将收款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记在汇票背面,将其收回归档注销。
(2)是通过票据交换所提示,付款行收到换入票据,即从出票人账户借记(处票人在付款人处开户),并作转账付款。
(3)是代理行寄来的票据提示,付款仍然作转账付款,借记出票人账户。
付款行应以汇票载明的货币支付。若汇票规定支付等值其他货币时,应按规定的汇率折成其他货币支付。若汇票以外国货币表示时,可按本国金融法可折成本国货币。
四、票据行为
(六)拒付或退票 (Dishonour)
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承兑时,遭拒不获承兑,或持票人提示汇票要求付款时,遭拒不获付款,均称为退票,也称拒付。此外,付款人避而不见、死亡、破产导致事实上的不可付,也叫拒付。
汇票在合理时间内遭到拒付时,或汇票在到期日遭到拒绝付款时,对持票人立即产生追索权,他有权向背书人和出票人追索票款。
(七)退票通知
被拒付后,须及时作成拒付证书(Protest)并对每一个前手背书人和出票人发出拒付通知(Notice of Dishonor)(我法3日,英法2日,欧法4日)。退票通知的目的是要汇票债务人及早知道拒付,以便做好准备。发出退票通知有两种方法:
1.是持票人应在退票后一个营业日内,将退票事实通知前手背书人,前手应于接到通知后一个营业日内再通知他的前手背书人,一直通知到出票人。接到退票通知的每个背书人都有向其前手进行追索的权利。
2.是持票人将退票事实通知全体前手,如此则每个前手即无须继续向前手通知了。
四、票据行为
(八)追索权
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又称第二次请求权,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票据法》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权利。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 《英国票据法》规定追索时间为债权成立起6年;《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规定:拒绝证书作成起为1年。
票据权利之所以有双重请求权,是为了保护票据债权人的权利,维护交易安全以及促进票据流通。行使追索权的对象是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以及其他债务人,因为他们要对持票人负连带的偿付责任。持票人是票据上的唯一债权人他可向对汇票负责之任何当事人取得偿付。追索的票款应包括:汇票金额,利息,作成退票通知、拒绝证书和其他必要的费用。
追索原因是一种法定的原因,大致可分两种:第一,不获承兑。许多国家的法律都规定,当持票人提示承兑而遭拒绝时,他有两种选择,一是等到期日请求付款,如遭拒绝则行使追索权;二是直接行使追索权,而不必等到期日再请求付款。第二,不获付款。不获付款既可以是付款人明确表示拒绝付款,也可以是付款人被宣告破产、解散、歇业,或付款人死亡、逃避或其他原因持票人无从得到付款。对于不付款的,持票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分别行使到期追索权或期前追索权。
四、票据行为
(九)保证
保证,即票据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以担保特定债务人履行票据债务为目的,在票据上所为的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它是非票据债务人仅凭自己信用对票据有关债务人(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等)支付票款作担保的行为。
票据保证属于要式法律行为,必须依照票据法规定的事项记载于票据上,才生效力;保证行为具有独立性,即使被保证人的债务因实质上的原因而无效,保证人也要承担票据责任;票据保证的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没有先后顺序之分。
保证的成立要具有如下条件:(1)未具体指明被保证人时就是出票人;(2)保证一经作出,保证人即与被保证人同责;(3)保证不得附有条件,有也无效;(4)保证须注明“保证”(Per Aval 或We guarantee payment);(5)按一般惯例,票据正面若有出票人和附款人之外的其他人签字,此人即被视为保证人,尽管无“保证”字样。
例一: PER AVAL
given for---- (被保证人
signed by---- (保证人)
dated on----- (时间)
例二: PAYMENT GUARANTEED
signed by----(保证人)
dated on----(时间)
四、票据行为
(十)抗辩
票据抗辩是指票据债务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对于票据债权人提出某种合法的事由而拒绝履行其义务的行为。通俗地讲就是债务人以合法的理由拒绝支付票款。票据“抗辩”的意义,是为了防止不法行为,以保护债务人的合理权益。但对票据的抗辩如不加限制,有关票据债务人随意地抗辩就会影响票据的流通性。对此《票据法》对抗辩作出限制:“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但是,持票人明知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除外。票据债务人可以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持票人进行抗辩。”
票据的抗辩分为对物抗辩和对人抗辩两种。第一,所谓对物抗辩,是指基于票据本身的内容有瑶疵而进行的抗辩。比如,债务人认为票据本身欠缺某些基本内容,如汇票上未记明金额、发票人没有签名、记有附带条件的支付委托等,认为该票据应该无效或消灭,从而拒绝进行付款,这种抗辩就属于对物的抗辩。属于对物的抗辩包括:1.票据欠缺应记载的内容;2.票据到期日未到;3.票据已经依法付款;4.票据经判决为无效;5.票款已依法提存;6.欠缺票据行为能力;7.票据系伪造及变造;8.票据因时效而消灭;9.与票据记载不符的抗辩等。对于前五项,任何票据债务人都有权拒绝支付票款。对于后四项,只限于特定债务人可以对所有债权人进行抗辩。比如对于伪造票据,由于被伪造者并未在票据上签字,因而被伪造者可以对任何债权人进行抗辩。第二,所谓对人抗辩是指特定的债务人对特定的债权人的抗辩。这种抗辩是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定关系而产生的,一旦持票人发生变更,就不得再进行抗辩,属于对人的抗辩包括:1.票据原因关系不合法,比如为支付赌债而签发的支票;2.原因关系不存在或消灭,比如为购货而签发票据但对方没有发货;3.欠缺对价,比如持票人未按约提供与票款相当的商品或劳务等;4.票据债务已经清偿、抵销或免除而未载于票据上,可对直接当事人抗辩;5.票据交付前被盗或遗失,可对盗窃人或拾得人抗辩;等等。
四、票据行为
(十一)参加承兑。在出票时即有人在票据上签字声明,愿意在出现拒付的情况下代替承兑人承兑,以阻止持票人行使追索权维护票据债务声誉的行为。
(1)参加承兑人资格有规定(英法除票据债务人;欧法除承兑人)。
(2)票据上写明“参加承兑”并签名。
(3)参加承兑后两个营业日内通知被参加承兑人。
(4)被参加承兑票据到期日仍是票据到期日。
(5)参加承兑人并不因此成为主债务人(主债务人仍是承兑人);票据行为照常。
(十二)参加付款。在出票时即有人在票据上签字声明,愿意在出现拒付的情况下代替付款人付款。
上述两种票据行为虽然属于正常范畴,但是由于“愿意用自己的钱给他人承兑/付款的雷锋太少,所以这些票据行为很少发生。即使发生,也是发生在关系极为亲近、亲密的人之间。
我们最后再温习一下票据行为的全部过程 SWF\
五、汇票的贴现
(一)贴现业务
贴现(discount)是指远期汇票承兑后尚未到期,由银行或贴现公司从票面金额中扣减按照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现息后,将净款付给持票人,从而贴进票据的行为。贴现行持贴进汇票直至到期日,提示给承兑人要求付款,承兑人支付票面金额,归还了贴现行的垫款,并使贴现行赚取了贴现息。远期汇票的贴现实际上是票据的买卖,其实质就是是持票人为了提前兑现把远期汇票打折扣后卖给银行,由贴现银行打折扣买入。 。
所以,票据贴现的基本条件是:(1)必须承兑;(2)付款到期日以前(3)办理贴现业务的是银行或贴现公司
贴现息的计算是按照贴现天数,即指距到期日提早付款天数乘以贴现率。但因贴现率多是用年率表示,应将其折成日率,英镑按一年365天作为基本天数,美元则按360天作为基本天数,故其公式为:
五、汇票的贴现
贴现息=票面金额× ×贴现率
净款(Net Proceeds)又称汇票现值的计算。计算公式是:净款=票面金额 - 贴现息。
例如:一张见票后90天付款、票面金额 8000美元的汇票已被承兑,承兑日为 4月1日,持票人要求承兑行于承兑当日贴现,该行按贴现率6%p.a.(每年)计算,套用上述公式,可得,贴现息为120美元,净款为7880美元。
面值10000美元见票90天后付款的汇票已被承兑,9月18到期,6月30日去贴现,贴现利率为10%,净贴现金额为多少?
五、汇票的贴现
(二)贴现市场
英国的金融市场中,伦敦贴现市场由12家贴现公司(Discount House)组成,专门经营买入各种票据,包括贴现商业票据。伦敦还有8家商人银行,又称承兑公司(Accepting House),办理承兑汇票业务,它们与普通商号约定,允许普通商号开出以承兑公司作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承兑公司不收对价,在汇票上签字承兑,用自己名字来提高汇票的信誉。出票人也是收款人,将已承兑汇票拿到贴现公司要求贴现,获得净款的资金融通,待汇票到期日出票人将票款交承兑公司,以便支付给提示汇票索款的贴现公司。这样的汇票就称为融通汇票(Accornmo-dation Bill)。
美国联邦储备银行允许美国的会员银行(US Member Banks)承兑汇票,拿到市场贴现从而融通资金,这就是美国银行承兑汇票(Banker’s Acceptance)。
例如,A签发一张以B为承兑人的汇票,并将该汇票转让给C,如果B以承兑人身份签名是为了融通A,则B为融通当事人,若B于票据到期日拒付票款,C可向A行使追索权,A一旦付款,汇票就得以解除,此时,A不能像通常的出票人那样有权凭被拒付的汇票向承兑人B起诉。
五、汇票的贴现
(三)汇票的身价
汇票的身价是由汇票签字人的信誉、地位所决定的。汇票的签字人有出票人和承兑人,从下面两个方面鉴别:
1、出票人和承兑人的地位(Standing)。出票人和承兑人必须是良好声誉的商号,具有好的资力,贴现公司对要求贴现的汇票上面要有两个信誉好的商号,这样的汇票就有了好的身价。在出票人或承兑人的两个名号中更加重视承兑人的信誉。一般认为,作为承兑人,银行优于商号,大银行优于小银行。
2、重视汇票起源交易的出票条款。贴现公司认为由于正常交易,出售货物而出具的汇票是可靠的,因此注明根据信用证出具的汇票是最好的汇票。
(四)贴现费用
贴现时发生的费用有承兑费、印花税和贴现率三种。
五、汇票的贴现
(五)汇票的再贴现
贴现人贴进远期汇票,占压了自己的资金,如果等不及到期日需要用款时,可以提前抛售汇票收回资金,即申请本国中央银行要求再贴现或重贴现(Rediscount),以取得央行的短期贷款。以英国为例,分别看一下再贴现的条件以及再贴现的银行。
1.再贴现的条件。汇票的贴现人售出他所贴进的汇票称为再贴现或重贴现。英国规定再贴现的条件是汇票上必须带有两个英国头等名号银行(Two first class British Banks),一个是汇票的付款人,必须是英国的银行。另一个是贴现公司,也必须是英国的。因为贴现公司系属银行性质,汇票贴进后,贴现公司如拟出售,即须在汇票上背书,因此汇票上有了第二个英国银行的名号。只有银行承兑汇票才具备重贴现条件,商业承兑汇票不具备重贴现条件。
2.再贴现的银行。贴现公司主要是利用拆借同业短期贷款的资金来买入票据。如果商业银行要收回贷款,贴现公司就得把贴进的票据提交中央银行,即英格兰银行再贴现。一般是中央银行做再贴现业务,由于再贴现率比市场贴现率高,所以贴现公司只能把少量贴现票据交英格兰银行再贴现,否则就要亏本。
五、汇票的贴现
3.我国再贴现试行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也对我国的再贴现业务进行了相关规定。比如:第二条,再贴现是专业银行以未到期的贴现票据向人民银行的贴现。目前再贴现暂用于专业银行对承兑商业汇票贴现的资金需要。第三条在人民银行开立帐户的专业银行业务机构为再贴现的对象。专业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贴现,必须以已办理贴现尚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填制再贴现凭证,并在汇票上背书,一并送交人民银行。人民银行审查后予以贴现。第五条为有利于再贴现业务的开展,再贴现率暂定为‰,略低于对专业银行的一般贷款利率。
通过学习货币银行学我们知道,中央银行是通过调整对商业银行的再贴现利率,调节市场利率和货币供应总量。如央行提高再贴现率意味着实施紧缩的货币政策;相反,再贴现率的降低意味着货币政策的放松。
目前而言,商业票据在银行的贴现率已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的再贴现率,这使再贴现业务几乎无人问津,再贴现调节货币供应量的职能大大弱化。例如:如果A地的银行贴现率降到再贴现利率以下,B地企业便会跑到A地贴现。这样B地银行业务便开始减少,由于票据可以说是唯一既涉及到货币政策又涉及到企业发展的工具,其结果只能是B地银行也将贴现率降低以此来吸引企业贴现。所以就目前而言,人民银行公布的再贴现率更大意义可能是作为一个货币政策的信号存在,其本身具有的货币政策工具的功能已经大大弱化了。
六、汇票的种类
(一)按照三个当事人居住地不同分类
国际汇票(International Bill Of Exchange):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的居住地中有两个是在不同的国家,汇票流通在两个国家。国际结算使用的汇票多为国际汇票。
国内汇票(Domestic Bill of Exchange):汇票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的居住地是在同一个国家,汇票仅在一个国家国内流通。
(二)按照付款时间不同分类
有即期汇票(Sight Bill)和远期汇票(Time Bill)。
(三)按照收款人的不同分类
当汇票收款人是来人时,它被称为来人汇票(Bearer Bill)。当汇票收款人是记名当事人时,它被称为记名汇票(Order Bill)。
六、汇票的种类
(四)按照付款人和出票人的不同分类
商业汇票(Commercial Bill):又称商号汇票(Trader's Bill),是指汇票出票人、付款人均为商号。
银行汇票(Banker’s Bill):是指汇票出票人、付款人均为银行。
(五)按照汇票是否跟随单据分类
当汇票不附带单据时,它被称为光票(Clean Bill)。当汇票附带单据时,它被称为跟单汇票(Documentary Bill)。
按照使用货币不同分类:
当汇票使用本国货币时,它被称为本国货币汇票。当汇票使用外国货币时,它被称为外国货币汇票。
第三节 本票
一、本票的定义和必要项目
(一)定义——本票是一项书面的无条件的支付承诺,由一人作成,并交给另一人,经制票人签名承诺即期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支付一定数目的金钱给一个特定的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本票的出票人与付款人为同一人。
A promissory note is an unconditional promise in writing made by one
person (the Maker) to another (the Payee or the Holder) signed by the
Maker engaging to pay on demand or at a fixed or determinable future
time a sum certain in money to or to the order of a specified person or to
bearer.
第三节 本票
(二)必要项目——根据《日内瓦统一票据法》的规定,本票必须具备以下几项:(1)写明其为“本票”字样;(2)无条件支付承诺;(3)收款人或其指定人;(4)制票人签字;(5)出票日期和地点(未载明出票地点者,制票人名字旁的地点视为出票地);(6)付款期限(未载明付款期限者,视为见票即付);(7)一定金额;(8)付款地点(未载明付款地点者,出票地视为付款地)。SWF\
二、本票和汇票的异同
(一)本票与汇票的相同点
1.本票的收款人与汇票的收款人相同。
2.本票的制票人相似于汇票的承兑人。
3.本票的第一背书人相似于已承兑汇票的付款人,他与出票
人是同一人。
(二)本票与汇票的不同点
1.基本当事人不同。本票有两个基本当事人,即制票人和收
款人;汇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 、收款人、付款人。
2.付款方式不同。本票的制票人自己出票自己付款,所以制
票人向收款人承诺自己付款,它是承诺式的票据;汇票是出票人
要求付款人无条件地支付给收款人的书面支付命令,付款人没有
义务必须支付票款,除非他承兑了汇票,所以汇票是命令式或委
托式的票据。
二、本票和汇票的异同
3.名称的含义不同。本票(Promissory Note)英文直译为“承诺
券”,它包含着一笔交易的结算。汇票(Bill of Exchange)英文直译为
“汇兑票”,它包含着两笔交易的结算。
4.承兑等项不同。汇票须要:(1)提示要求承兑;(2)承兑;
(3)参加承兑;(4)发出一套。本票不需。
因为本票没有承兑,所以《英国票据法》主张远期本票只有 after
date,没有 after sight。《日内瓦统一票据法》认为可有after
sight本票,须持票人向制票人提示请他“签见”(visa),从签见日期
起算,确定到期日。如制票人拒绝签见,从提示日起算。
5.国际本票遭到退票,不需作成拒绝证书。国际汇票遭到退票,必
需作成拒绝证书。
6.主债务人。本票的主债务人是制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承兑前
是出票人,承兑后是承兑人。
7.本票不允许制票人与收款人作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汇票允许出
票人与收款人作成相同的一个当事人。
三、本票的用途
1、本票可用作商品交易中的远期付款。此时,可先由买主
签发一张以约定付款日为到期日的本票,交给卖方,卖方可凭本票
如期收到货款,如果急需资金,他可将本票贴现或转售人。
2、本票可用作金钱的借贷凭证。由借款人签发本票交给贷款
人收执。借款合同订有利率、担保人时,需在本票上写利息条款,
注明利率、起算日,并请担保人在本票上作成“担保付款”的行为。
3、本票可用作企业向外筹集资金。此时企业可以发行商业本
票,通过金融机构予以保证后,销售于证券市场获取资金,并于本
票到期日还本付息。
4、对银行来说可代替小额货币。客户提取存款时,银行本应
付给现金。如果现金不多,可发给存款银行开立的即期本票交给客
户,以代替支付现钞。
四、本票的不同形式
(一)商业本票(Trader’s Notes)
商业本票是以贸易公司作为制票人而发出的即期本票,
现在以此作为支付工具几乎没有了。
商业本票是美国较大的公司签发的远期商业本票,无抵押
品保证,发行单位承诺将于到期日支付票面金额给持票,而不
提供任何资产保证,只凭其现有的清偿能力、盈利能力保证到
期日一定偿还票款。所以,商业本票发行者的个人能力、信誉非常重要。越大公司、财务报表越好的公司,越容易发行。
四、本票的不同形式
(二)银行本票(Banker’s Notes)
银行本票是由银行开出的见票即付的本票。由商业银行签发即期付给记名收
款人的不定额的银行本票(Banker’s Notes)可以当作现金,交给提取存款的可
户,也可以用于转账。商业银行还发行即期定额付给来人的银行本票,又称银行
券。但是,如果各大商业银行竞相发行即期定额付给来人的银行本票,流通到市
场上,容易造成货币投放量骤增,扰乱国家纸币发行制度、加剧通货膨胀,因
此,各国不允许商业银行发行定额不记名(来人)的本票,而归中央银行垄断发
行,商业银行只可以发行不定额的记名银行本票。
但银行本票仅限于在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及其他款项结算。单
位和个人在同一票据交换区域(通常说的同城)需要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均可
以使用银行本票。
在我国,银行本票的出票人须是经中国人民银行当地支行批准办理银行本
票业务的银行机构。我国的本票只限于银行本票,且为记名式本票和即期本票。
银行本票分为定额本票和不定额本票(包括1000元、5000元、1万元和5万元四
种),均属见票付款的票据。目前,定额银行本票只在一些地区(如上海、广州
等)使用。
四、本票的不同形式
(三)国际小额本票(International Money Order)
国际小额本票是由设在货币清算中心的银行作为签票行,发行
该货币的国际银行本票,交给购票的记名收款人持票,带到该货币
所在国以外的世界各地旅游时,如需用钱,即将本票提交当地任何
一家愿意兑付的银行,经过审查合格,即可垫款予以兑付。
国际小额本票是在货币清算中心签发中心本票,让持票人带到
海外使用,然后流向中心付款。发行国际小额本票的银行不拨头
寸,收取了购票人的资金,可以待国外寄来本票托收时,才把资金
付出,这对于签票行非常有利。
四、本票的不同形式
(四)旅行支票(Traveler's Cheque)
旅行支票仅从付款人就是该票的签发人这一点来看,它是带有
本票性质的票据,实际上是购票人在发票机构的无息存款,兑付旅
行支票等于是支取此笔存款,所以旅行支票又带有支票性质。
购买旅行支票时旅游者要当着出售银行职员的面,在票上初
签,然后带到国外旅游。当旅游者用钱需要兑付时,持票人要当着
付款代理行的面,在票上复签,经代理行核对复签与初签相符,即
予付款,但需要扣减贴息,支付净款。旅行支票发行时,签发行占
用旅游者的资金,直到旅行支票寄回索款时。每当兑付之际,付款
代理行向旅游者扣收贴息,所以银行两头都占旅游者的便宜。因此
它是银行乐于承做的、有利可图的业务。
四、本票的不同形式
(五)流通存单(Negotiable Certificate of Deposit)
1. 含义及特点
流通存单也叫“可转让定期存单”,是银行发给存款人以一定金额、按一定期限和约定利率计息、可以流通转让的金融工具。
存单的特点是:(1)存单不能提前支取,到期本息一次付清。(2)可转让的定期存单不同于一般存款之处,在于可以在二级市场进行流通。(3)存单的发行人主要是一些大银行; 存单的面额固定,且起点较大。(4)存单的投资人可获得接近于市场的利率。
2. 定期存单沿革
存单是美国花旗银行的创新券, 1960年首发。当时美国市场利率上升,而银行按照D条例对活期存款不支付利息,定期和储蓄存款的利率受联邦储备系统Q条例的限制,低于市场利率。此时,精明的存款人纷纷把闲置资金转移到短期证券和货币市场互助基金等货币市场上,造成了存款非中介化现象,即储户不通过银行,直接将钱拿到股市和企业进行投资。为吸收资金,花旗银行推出可转让定期存单。此举立即得到一些证券承销商的支持,创立强大的二级市场、增强存单的流动性,迅速成为货币市场上的重要交易工具。我国金融机构从1986年下半年起开始发行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
通过上述两点分析,我们可以看到。这种大额本票既满足了投资者追求高于市场利率的偏好,又满足投资者对短期融资中获得活期存款利息的偏好(投资者可在需要时转让该存单、同时获得兑价和相应的活期存款利息)。
四、本票的不同形式
(六)政府债券(government bond)
1.划分标准
国家债券按照偿还期限的长短可分为短期国家债券、中期国家
债券和长期国家债券,但各国的划分标准不尽一致。
(1)美日等国标准:年以下的债券为短期国家债券Treasury
Bills;(2)1年以上10年以下的债券为中期国库券Treasury
Notes;(3)10年以上的债券为长期国债Treasury Bonds 。
(2)中国的标准:偿还期限先后有10年、5年、3年3种,均为
中长期国家债券。我国政府发行国库券筹集资金的目的:一是用于
国家重点项目建设,二是用于弥补预算赤字。
2.短期国债(国库券)Treasury bill market
短期国债是一国政府为满足先支后收所产生的临时性资金需
要而发行的短期债券,是弥补财政赤字的重要手段。按期限划分,
有3个月、6个月、9个月和12个月等。
四、本票的不同形式
3. 短期国债的特点。
(1) 风险最低。这是因为政府的直接负债,政府在一国内有最高
的信用地位,一般不存在到期无法偿还的风险,基本上没有风险。
(2) 高流动性。购买者都乐于将短期资金投资到短期国债上,并以此来调节自己的流动资产结构,为短期国债创造了十分便利和发达的二级市场。
(3) 期限短。基本上是1年以内,大部分为半年以内。
(4) 不征税。一般不征收所得税。而我国开征利息税的做法也使得
国债销售火爆。
(5) 利率低。作为无风险利率,它是货币市场工具中利率最低的。
4.短期国债的作用。
(1)对于政府的作用。第一,弥补政府收支缺口。解决了临时性资金
的收支缺口。第二,是政府调节货币政策的工具。为中央银行稳定通
货和调节经济提供了理想的货币政策操作工具。
(2)对市场的作用。第一,对投资者来说,为其短期资金提供了理
想的投资工具。第二,国家债券的发行量和交易量在证券市场一般都
占有相当大的比重,在金融市场上起着重要的融资作用。
四、本票的不同形式
(八)各种债券(Bonds)
为了筹集一年以内的短期资金,地方政府、银行、大企业可以向投
资市场,或者面向社会发行债券,它属于原期本票性质,因为发行债券
的单位负责到期日付款给持票人。
1. 企业债券(enterprise bond)。企业按照有关法律或政府政策规定
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时期内还本付息的债务凭证。在西方国家等同于公
司债券,在中国则泛指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企业为筹集资金以用于特定目
的而发行的债务凭证,是企业筹集资金的一条重要途径。公司债券
(corporate bond):是公司为取得资本而发行的一种借款凭证。
2. 金融债券(financial bond)。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为筹集资
金而发行的债券。由于金融债券发行人的信用级别要高于普遍工商企业
(但低于政府),故金融债券的名义利率(债券票面规定的利率)比公
司债券低而比政府债券稍高。
中国的金融债券:1985年首次由中国工商银行和中国农业银行发行金
融债券,面值有20元、50元、100元三种,期限1年,年利率9%,共发行
亿元,其中中国工商银行发行亿元,中国农业银行发行亿元。
第四节 支 票
一、支票的定义
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向他开立帐户的银行签发的,授权该银行即期
支付一定数目的货币给一个特定人,或其指定人,或来人的无条件书面支
付命令。简单说,支票是以银行作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
3 2 1
4
1.出票 2. 提示 3. 付款 4. 二者之间一定是开户关系
收款人
付款银行
银行客户
第四节 支 票
二、支票的必要项目
(1)写明“支票”字样(CHEQUE/CHECK ) ;(2)无条件支付命令;(3)付
款银行名称和地点;(4)出票人名称和签字;(5)出票日期和地点;(6)一
定货币金额;(7)收款人或其指定人;(8)写明“即期”(at sight)字样,若
未写明,按即期处理。
1
2
3
4
5
6
6
7
第四节 支 票
三、支票的止付
止付:出票人在支票支付以前撤销该支票的行为。
下列情况属于止付:(1)付款的取消(Countermand of Payment)或
停止支付(to Stop Payment)。(2)客户死亡的通知。
在支票实务中,作为一种安全措施,如果支票遗失或毁坏,出票人可以
止付支票;此外出票人认为收款人不愿或不能执行出票人为之签发支票的合
同,出票人也可以止付支票。当出票人止付支票后,受票行兑付支票的一切
责任和授权都告终止。但是支票止付,不能终止出票人或任何背书人对于正
当持票人的责任。
四、支票的退票
1、退票:是在支票提示时遭付款银行拒绝付款而发生的行为。
2、退票原因:(1)空头支票;(2)过期支票;(3)支票的背书欠缺
或不连续;(4)支票的印鉴不符;(5)破损支票;(6)大小写金额不
符;(7)其它(支票未到期;支票必要记载不符规定;支票必要记载被涂
改需出票人再确认;依法奉命止付等)
第四节 支 票
五、支票与汇票的区别
支票是汇票的一种,所以支票与汇票有许多共性。但支票要发挥其
支付作用,它又具有许多不同于汇票的特殊性。具体如下:
(1)支票是银行存款客户作为出票人,以他的开户行作为受票人签发的
书面支付命令,授权它借记出票人账户,支付票款给收款人。因此出票
人是银行客户,受票人是开户银行,支票是授权书。汇票的出票人、受
票人是不受限定的任何人,汇票是委托书。
(2)支票是支付工具,只有即期付款,没有承兑,也没有到期日的记
载。汇票是支付和信用工具,它有即期、远期等几种期限,它有承兑行
为,也可有到期日的记载。
(3)支票的主债务人是出票人。汇票的主债务人是承兑人。
(4)支票可以保证付款。如《美国票据法》规定:受票行可应出票人或
持票人的请求,在票面写上“证明”(CERTIFIED)字样并签字。这张支票
就成了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ck)。汇票没有保付的做法,但有第三
者保证(Guaranteed)的做法。
(5)划线支票的受票行要对真正所有人负责付款,而即期汇票,或未划
线支票的受票行要对持票人负责付款。
(6)支票可以止付,汇票承兑后即不可撤销。
(7)支票只能开出一张,汇票可以开出一套。
第四节 支 票
六、支票的种类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支票种类包括普通支票、现金支票和转帐支票三种。
普通支票即可支取现金也可用于转帐,现金支票只能用于支取现金,转帐支
票只能用于转帐。
1、按照收款人的不同分类。
当支票收款人是来人时,它就称为来人支票,又称不记名支票。取款时
持票人无须在支票背后签章即可支取。当收款人是记名当事人时,它被称为
记名支票,取款时须由收款人签章后方可支取。
2、按照出票人的不同分类。
当支票出票人是银行时,表明一家银行做为顾客在另一家银行开立帐
户,从而开出的是银行支票。当出票人是个人时,开出的支票为私人支票。
3、按照支票是否划线分类。
可以分为划线支票和开放支票,即未划线支票。前者只能转帐付款,后
者可以先进付款。只有出票人和持票人有权划线。
4、按照支票是否保付分类。
按此可分为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que)和普通支票,即未经保付的支
票。为了避免出票人开出空头支票,保证支票提示时付款,《美国票据法》
规定:受票行可应出票人或持票人的请求,在票面上写上“证明”
(CERTIFIED)字样并签字。这张支票就成了保付支票。商业信用转为银
行信用。对于保付支票,出票人和背书人可免受追索。
第四节 支 票
普通划线支票式样
EAST ASIA BANK
Hongkong Branch Day Month Year
Pa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or bearer
US Dollars 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534 8890 73934:124756 236576” (signed)
第四节 支 票
特别划线支票式样
EAST ASIA BANK
Hongkong Branch Day Month Year
Pay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or bearer
Hong Kong Dollars _____________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6534 88890 73934 124756 236576” (signed)
ABC Bank Limited
第四节 支 票
种 类
写 法
特 点
记名支票
Pay order/sb./sb or order
必须由收款人签章方能收款
不记名支票
pay bearer
凭交付而转让
划线
支票
普通划线支票
P 56
可由任何一家银行收款入账
特别划线支票
P 56
只能由指定银行收款入账
保付支票
Certified Cheque
有保付行的确定 付款承诺
银行支票
Banker's Cheque
签发人和付款人都是银行
第四节 支 票
七、支票的作用
1.支票是存款人签发,要求银行从其活期存款帐户上支
付一定金额给指定人或持票人的凭证。
2.借助于支票,银行可以超越自有资本而扩大信用。
3.当支票被存款人用来提现时,只作为普通信用凭证。
4.但当被存款人用来向第三者履行支付义务时,就成为
代替货币发挥流通与支付手段职能的信用流通工具了。
5.支票能大量节省现金。由此推动了非现金结算制度的
形成和票据交换所的出现。
第四节 支 票
八、汇票、本票、支票比较表
品种
项目
汇票
本票
支票
基本当事人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人
出票人
收款人
出票人(银行客户)
收款人
付款人(付款银行)
性质
命令式或委
托式票据
承诺式票据
命令式或委
托式票据
承兑
需要
不需要(因为出票人为付款人)
不需要(即期)
主债务人
出票人、承兑人
出票人
出票人、保付行
第四节 支 票
九、票据风险与防范
票据作为国际结算中一种重要的支付凭证,在国际上使用十分广泛。由于
票据种类繁多,性质各异,再加上大多数国内居民极少接触到国外票据,缺泛鉴
别能力,因而在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也存在着许多风险。
(一)在票据的风险防范方面,要注意以下几点:
1、贸易成交以前,一定要了解客户的资信,做到心中有数,防患于未然。
特别是对那些资信不明的新客户以及那些外汇紧张、地区落后、国家局势动荡物
客户。
2、对客商提交的票据一定要事先委托银行对外查实,以确保能安全收汇。
3、贸易成交前,买卖双方一定要签署稳妥、平等互利的销售合同。
4、在银行未收妥票款之前,不能过早发货以免货款两空。
5、即使收到世界上资信最好的银行为付款行的支票也并不等于将来一定会
收到货款。近年来,国外不法商人利用伪造票据及汇款凭证在国内行骗的案件屡
屡发生,且发案数呈上升趋势,对此不能掉以轻心。
(二)汇票的风险与防范
在汇票的使用过程中,除了要注意以上所说的之外,还要注意遵循签发、承
兑、使用汇票所必须遵守的原则:
1、使用汇票的单位必须是在银行开立帐户的法人;
2、签发汇票必须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禁止签发无商品交易的汇票;
3、汇票经承兑后,承兑人即付款人负有无条件支付票款的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