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
6会计政策
6一、金融工具
15二、存货
17三、长期股权投资
19四、投资性房地产
20五、固定资产
23六、油气资产
23七、在建工程、油气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
24八、无形资产
26九、资产减值
29十、职工薪酬
31十一、股份支付
32十二、所有者权益
33十三、收入
35十四、建造合同
37十五、政府补助
37十六、借款费用
39十七、所得税
41十八、费用
41十九、石油天然气开采
43二十、外币折算
45二十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46二十二、债务重组
47二十三、或有事项
48二十四、租赁
50二十五、套期保值
53二十六、会计调整
54二十七、企业合并
56二十八、财务报表列报
60二十九、合并财务报表
61三十、每股收益
62三十一、分部报告
62三十二、关联方披露
64会计估计
64一、公允价值确定
67二、资产减值估计
71三、油气资产弃置费用
71四、固定资产折旧
84五、油气资产折耗
85六、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或摊销
86七、无形资产摊销期限
会计政策
会计政策,是指企业在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中所采用的原则、基础和会计处理方法。
一、金融工具
(一)金融工具定义及分类
金融工具是指形成企业的金融资产,并形成其他单位的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的合同。企业成为金融工具合同的一方时,应当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金融资产及其分类
(1)金融资产,是指企业的下列资产:
1)现金;
2)持有的其他单位的权益工具;
3)从其他单位收取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权利;
4)在潜在有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权利;
5)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企业根据该合同将收到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6)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权利,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权利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2)企业的金融资产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四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包括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贷款和应收款项;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2、金融负债及其分类
(1)金融负债,是指企业的下列负债:
1)向其他单位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合同义务;
2)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3)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非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企业根据该合同将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
4)将来须用或可用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衍生工具的合同义务,但企业以固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换取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的衍生工具合同义务除外。其中,企业自身权益工具不包括本身就是在将来收取或支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的合同。
(2)企业的金融负债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划分为下列两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其他金融负债。
3、权益工具,是指能证明拥有某个企业在扣除所有负债后的资产中的剩余权益的合同。
4、衍生工具,是指具有下列特征的金融工具或其他合同:
(1)其价值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与合同的任一方不存在特定关系;
(2)不要求初始净投资,或与对市场情况变化有类似反应的其他类型合同相比,要求很少的初始净投资;
(3)在未来某一日期结算。
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5、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到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使混合工具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类似变量的变动而变动的衍生工具。
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可转换公司债券等。
6、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摊余成本,是指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扣除已偿还的本金,加上或减去采用实际利率法将该初始确认金额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进行摊销形成的累计摊销额,计提减值准备的金融资产,还应扣除已发生的减值损失。
7、实际利率法,是指按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含一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实际利率计算其摊余成本及各期利息收入或利息费用的方法。
实际利率,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的未来现金流量,折现为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当前账面价值所使用的利率。
在确定实际利率时,应当在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所有合同条款(包括提前还款权、看涨期权、类似期权等)的基础上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不应当考虑未来信用损失。
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合同各方之间支付或收取的、属于实际利率组成部分的各项收费、交易费用及溢价或折价等,应当在确定实际利率时予以考虑。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未来现金流量或存续期间无法可靠预计时,应当采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整个合同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确认与计量
1、确认
(1)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取得该金融资产或承担该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内出售或回购。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基金等。
2)属于进行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企业近期采用短期获利方式对该组合进行管理。
3)属于衍生工具。但是,被指定且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属于财务担保合同的衍生工具、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工具除外。
(2)企业可以将混合工具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工具的现金流量没有重大改变;
2)类似混合工具所嵌入的衍生工具,明显不应当从相关混合工具中分拆。
(3)嵌入衍生工具相关的混合工具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且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该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从混合工具中分拆,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1)与主合同在经济特征及风险方面不存在紧密关系;
2)与嵌入衍生工具条件相同,单独存在的工具符合衍生工具定义。
无法在取得时或后续的资产负债表日对其进行单独计量的,应当将混合工具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4)嵌入衍生工具按照本核算办法规定从混合工具分拆后,主合同是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核算办法中金融工具的有关规定处理;主合同是非金融工具的,应当按照本核算办法中其他相关规定处理。
(5)除上述(2)、(3)项规定外,只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才可以在初始确认时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该指定可以消除或明显减少由于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计量基础不同所导致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在确认或计量方面不一致的情况。
2)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已载明,该金融资产组合、该金融负债组合、或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进行管理、评价并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
(6)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7)企业在初始确认时将某金融资产或某金融负债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后,不能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其他类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也不能再重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2、初始计量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确认金额,相关的交易费用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或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交易费用包括支付给代理机构、咨询公司、券商等的手续费和佣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不包括债券溢价、折价、融资费用、内部管理成本及其他与交易不直接相关的费用。
3、后续计量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金融资产不扣除将来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金融负债不扣除将来结清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2)与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负债,应当按照成本计量。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应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资产负债表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除与套期保值有关的适用套期保值的有关规定外,应当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4)处置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时,其公允价值与初始入账金额之间的差额应确认为投资收益,同时调整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三)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确认和计量
1、确认
(1)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通常具有长期性质,但期限较短(1 年以内)的债券投资,如符合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条件,也应当将其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持有意图和能力进行评价,发生变化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调整。
(2)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3)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4)企业将尚未到期的某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本会计年度内出售或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且不属于使该投资的剩余部分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情形的,应当将该类投资的剩余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且在本会计年度及以后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不得再将该金融资产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在三个月内,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
2)根据合同约定的定期偿付或提前还款方式收回该投资几乎所有初始本金后,将剩余部分予以出售或重分类。
3)出售或重分类是由于企业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所引起。这些情况主要包括:因被投资单位信用状况严重恶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因相关税收法规取消了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利息税前可抵扣政策,或显著减少了税前可抵扣金额,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因发生重大企业合并或重大处置,为保持现行利率风险头寸或维持现行信用风险政策,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因法律、行政法规对允许投资的范围或特定投资品种的投资限额作出重大调整,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因监管部门要求大幅度提高资产流动性,或大幅度提高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的风险权重,将持有至到期投资予以出售。
初始计量
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对初始取得或源生的持有至到期投资,以市场交易价格作为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基础。
后续计量
(1)持有至到期投资在持有期间应当按照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法确认利息收入,计入投资收益。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持有至到期投资时确定,在其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票面利率差别很小的,也可按票面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持有至到期投资应当按摊余成本计量。
(2)企业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使某项投资不再适合划分为持有至到期投资的,应当将其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并以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重分类日,该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所有者权益(资本公积),在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或终止确认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企业持有至到期投资在终止确认、发生减值或摊销时产生的利得或损失,除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适用本核算办法中套期保值的有关规定外,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在处置持有至到期投资时,应将所取得价款与该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四)贷款和应收款项的确认和计量
1、确认
贷款和应收款项,是指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主要是指非金融企业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款项等债权以及金融企业发放的贷款。企业不应当将下列非衍生金融资产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1)准备立即出售或在近期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2)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3)初始确认时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4)因债务人信用恶化以外的原因,使持有方可能难以收回几乎所有初始投资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企业所持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基金,不应当划分为贷款和应收款项。
2、初始计量
贷款和应收款项应按取得时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企业对外销售商品或提供劳务形成的应收债权,应按从购货方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值作为初始入账金额。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按应收债权的现值计量。
财务公司按当前市场条件发放的贷款,应按发放贷款的本金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
3、后续计量
(1)贷款持有期间所确认的利息收入,应当根据实际利率计算。实际利率应当在取得贷款时确定,在其预期存续期间或适用的更短期间内保持不变。实际利率与合同利率差别较小的,也可按合同利率计算利息收入。
资产负债表日,贷款和应收款项应当以摊余成本计量。
(2)企业收回或处置贷款和应收款项时,应当按取得价款与该贷款和应收款项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损益。
(五)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确认和计量
1、确认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初始确认时即被指定为可供出售的非衍生金融资产,以及除下列各类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
(1)贷款和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投资。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2、初始计量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按取得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作为初始确认金额。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或已宣告但尚未发放的现金股利,应当单独确认为应收项目。
3、后续计量
(1)资产负债表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公允价值变动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以及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计量。
对按照本核算办法规定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但以前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企业应当在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时改按公允价值计量,相关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在因持有意图或能力发生改变,或公允价值不再能够可靠计量,或持有期限已超过持有至到期投资的确认和计量的确认条款中所指“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使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再适合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时,企业可以将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改按成本或摊余成本计量,该成本或摊余成本为重分类日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公允价值或账面价值。与该金融资产相关、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或损失,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该金融资产有固定到期日的,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的摊余成本与到期日金额之间的差额,也应当在该金融资产的剩余期限内,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该金融资产没有固定到期日的,仍应保留在所有者权益中,在该金融资产被处置时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金融资产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发生减值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3)可供出售外币货币性金融资产形成的汇兑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利息,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的现金股利,应当在被投资单位宣告发放股利时计入当期损益。
(4)处置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时,应将取得的价款与该金融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同时,将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对应处置部分的金额转出,计入投资损益。但是,与套期保值有关的适用于本核算办法中套期保值的有关规定。
(六)其他金融负债的确认和计量
其他负债是指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负债以外的负债,包括企业发行的债券、因购买商品产生的应付账款、长期应付款等。
1、初始计量
企业初始确认的其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和相关交易费用之和计量。
2、后续计量
(1)企业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按摊余成本对其他金融负债进行后续计量。
(2)不属于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财务担保合同,或没有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并将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下列两项金额之中的较高者进行后续计量:
1)按照本核算办法中或有事项会计政策的规定确定的金额;
2)初始确认金额扣除按照本核算办法收入会计政策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
(七)金融资产转移
1、金融资产转移的定义及分类
(1)金融资产转移是指企业将金融资产让与或交付给该金融资产发行方以外的另一方。金融资产转移包括下列两种情形:
1)将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转移给另一方;
2)将金融资产转移给另一方,但保留收取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权利,并承担将收取的现金流量支付给最终收款方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a. 从该金融资产收到对等的现金流量时,才有义务将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发生短期垫付款,但有权全额收回该垫付款并按照市场上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收利息的,视同满足本条件。
b. 根据合同约定,不能出售该金融资产或作为担保物,但可以将其作为对最终收款方支付现金流量的保证。
c. 有义务将收取的现金流量及时支付给最终收款方。企业无权将该现金流量进行再投资,但按照合同约定在相邻两次支付间隔期内将所收到的现金流量进行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投资的除外。企业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再投资的,应将投资收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最终收款方。
(2)企业应当将金融资产转移区分为金融资产整体转移和部分转移,并分别按照本核算办法中会计政策有关规定处理。
金融资产部分转移,包括下列三种情形:
1)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转移,如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转移等。
2)将金融资产所产生全部现金流量的一定比例转移,如将一组类似贷款的本金和应收利息合计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3)将金融资产所产生现金流量中特定、可辨认部分的一定比例转移,如将一组类似贷款的应收利息的一定比例转移等。
2、确认
(1)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转入方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不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1)企业在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时,应当比较转移前后该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及时间分布的波动使其面临的风险。
企业面临的风险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如不附任何保证条款的金融资产出售等。
企业面临的风险没有因金融资产转移发生实质性改变的,表明该企业仍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如将贷款整体转移并对该贷款可能发生的信用损失进行全额补偿等。
企业需要通过计算判断是否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的,在计算金融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净现值时,应当考虑所有合理、可能的现金流量波动,并采用适当的现行市场利率作为折现率。
2)以下情形表明企业已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转移给了转入方:
a. 以不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b. 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当日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回购;
c. 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外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极小可能会到期行权)。
3)以下情形表明企业保留了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
a. 企业采用附追索权方式出售金融资产;
b. 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协议,在约定期限结束时按固定价格将该金融资产回购;
c. 企业将金融资产出售,同时与买入方签订看跌期权合约(即买入方有权将该金融资产返售给企业),但从合约条款判断,该看跌期权是一项重大价内期权(即期权合约的条款设计,使得金融资产的买方很可能会到期行权)。
(2)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放弃了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终止确认该金融资产。
2)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有关金融资产,并相应确认有关负债。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是指该金融资产价值变动使企业面临的风险水平。
(3)企业在判断金融资产转移是否满足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时,应当注重金融资产转移的实质。
1)在附回购协议的金融资产出售中,转出方将予回购的资产与售出的金融资产相同或实质上相同、回购价格固定或是原售价加上合理回报的,不应当终止确认所出售的金融资产,如采用买断式回购、质押式回购交易卖出债券等。
2)转出方在金融资产转移后只保留了优先按照公允价值回购该金融资产的权利的(在转入方出售该金融资产的情况下),应当终止确认所转移的金融资产。
3)在采用保留次级权益或提供信用担保等进行信用增级的金融资产转移中,转出方只保留了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的部分(非几乎所有)风险和报酬且能控制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应当按照其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的程度确认相关资产和负债。
3、计量
(1)企业金融资产整体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所转移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
2)因转移而收到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因金融资产转移获得了新金融资产或承担了新金融负债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公允价值确认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包括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担保负债、远期合同、互换等),并将该金融资产扣除金融负债后的净额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企业与金融资产转入方签订服务合同提供相关服务的(包括收取该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并将所收取的现金流量交付给指定的资金保管机构等),应当就该服务合同确认一项服务资产或服务负债。服务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初始计量,并作为上述对价的组成部分。
(2)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企业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此种情况下,所保留的服务资产应当视同未终止确认金融资产的一部分)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并将下列两项金额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
2)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与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涉及转移的金融资产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情形)之和。
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中对应终止确认部分的金额,按照金融资产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对该累计额进行分摊后确定。
(3)企业将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按相对公允价值在终止确认部分和未终止确认部分之间进行分摊时,未终止确认部分的公允价值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企业出售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类似的金融资产,或发生过与未终止确认部分有关的其他市场交易的,按照最近实际交易价格确定。
2)未终止确认部分在活跃市场上没有报价,且最近市场上也没有与其有关的实际交易价格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该金融资产整体的公允价值确实难以合理确定的,按照金融资产整体的账面价值扣除终止确认部分的对价后的余额确定。
(4)企业仍保留与所转移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的,继续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整体而不予以终止确认,并将收到的对价确认为一项金融负债。
继续确认的金融资产与确认的相关金融负债不得相互抵销。在随后的会计期间,企业继续确认该金融资产产生的收入和该金融负债产生的费用。所转移的金融资产以摊余成本计量的,确认的相关负债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5)企业既没有转移也没有保留金融资产所有权上几乎所有的风险和报酬,且未放弃对该金融资产控制的,根据本核算办法规定确认的相关资产和负债应充分反映保留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6)通过对所转移金融资产提供财务担保方式继续涉入的,企业在转移日按照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和财务担保金额两者之中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财务担保金额和财务担保合同的公允价值(提供担保的取费)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在随后的会计期间,财务担保合同的初始确认金额应当在该财务担保合同期间内按照时间比例摊销,确认为各期收入。因担保形成的资产的账面价值,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进行减值测试。
(7)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或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摊余成本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收到的对价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所转移金融资产在期权到期日的摊余成本和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初始确认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摊销,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继续涉入所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相关期权行权的,应当在行权时,将继续涉入形成负债的账面价值与行权价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8)企业因持有一项看涨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1)该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期权的行权价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余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2)该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扣除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余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9)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和该期权行权价格之间的较低者,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资产;同时,按照该期权的行权价格与时间价值之和,确认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10)企业因卖出一项看跌期权和购入一项看涨期权(即上下期权)使所转移金融资产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且按照公允价值计量该金融资产的,应当在转移日仍按照公允价值确认所转移金融资产;同时,按照下列规定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1)该看涨期权是价内或平价期权的,应当按照看涨期权的行权价格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2)该看涨期权是价外期权的,应当按照所转移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总额和看跌期权的公允价值之和,扣除看涨期权的时间价值后的金额,计量继续涉入形成的负债。
(11)企业应当对因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形成的有关资产确认相关收入,对继续涉入形成的有关负债确认相关费用。继续涉入所形成的相关资产和负债不应当相互抵销,其后续计量适用本核算办法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
(12)企业仅继续涉入所转移金融资产一部分的,应当比照上述金融资产部分转移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有关规定处理。
(13)企业向金融资产转入方提供了非现金担保物(如债务工具或权益工具投资等)的,企业和转入方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转入方按照合同或惯例有权出售该担保物或将其再作为担保物的,企业应当将该非现金担保物在资产负债表中重新归类,并单独列示。
2)转入方已将该担保物出售的,转入方应当就归还担保物义务,按照公允价值确认一项负债。
3)企业违约,丧失了赎回担保物权利的,应当终止确认该担保物;转入方应当按照公允价值将该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转入方已出售该担保物的,转入方应当终止确认归还担保物的义务。
4)除上述3)所涉及的情况外,企业应当继续将担保物确认为一项资产。
(八)金融工具的终止确认
终止确认,是指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从企业的账户和资产负债表内予以转销。
1、金融资产的终止确认
金融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终止确认:
(1)收取该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合同权利终止。
(2)该金融资产已转移,且符合本核算办法中金融资产转移规定的金融资产终止确认条件。
2、金融债务的终止确认
(1)金融负债的现时义务全部或部分已经解除的,才能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
(2)企业将用于偿付金融负债的资产转入某个机构或设立信托,偿付债务的现时义务仍存在的,不终止确认该金融负债,也不终止确认转出的资产。
(3)企业(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签订协议,以承担新金融负债方式替换现存金融负债,且新金融负债与现存金融负债的合同条款实质上不同的,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并同时确认新金融负债。
企业对现存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的合同条款作出实质性修改的,终止确认现存金融负债或其一部分,同时将修改条款后的金融负债确认为一项新金融负债。
(4)金融负债全部或部分终止确认的,企业将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5)企业回购金融负债一部分的,在回购日按照继续确认部分和终止确认部分的相对公允价值,将该金融负债整体的账面价值进行分配。分配给终止确认部分的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对价(包括转出的非现金资产或承担的新金融负债)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九)金融资产减值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金融资产减值的确认和计量应按本核算办法资产减值及资产减值估计的有关规定执行。
(十)金融工具列示
企业发行金融工具,应当按照该金融工具的实质,以及金融资产、金融负债和权益工具的定义,在初始确认时将该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确认为金融资产、金融负债或权益工具。
1、企业发行的、将来以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交付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给其他单位的合同义务。
(2)该金融工具没有包括在潜在不利条件下与其他单位交换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合同义务。
2、企业发行的、将来须用或可用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金融工具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确认为权益工具:
(1)该金融工具是非衍生工具,且企业没有义务交付非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
(2)该金融工具是衍生工具,且企业只有通过交付固定数量的自身权益工具换取固定数额的现金或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其中,所指权益工具不包括需要通过收取或交付企业自身权益工具进行结算的合同。
3、对于是否通过交付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需要由发行方和持有方均不能控制的未来不确定事项(如股价指数、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的发生或不发生来确定的金融工具(即附或有结算条款的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负债。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发行方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
(1)可认定要求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结算的或有结算条款相关的事项不会发生。
(2)只有在发行方发生企业清算的情况下才需以现金、其他金融资产进行结算。
4、对于发行方或持有方能选择以现金净额或以发行股份交换现金等方式进行结算的衍生金融工具,发行方应当将其确认为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所有可供选择的结算方式表明该衍生金融工具应当确认为权益工具的除外。
5、企业发行的非衍生金融工具包含负债和权益成份的,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负债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分别进行处理。
在进行分拆时,应当先确定负债成份的公允价值并以此作为其初始确认金额,再按照该金融工具整体的发行价格扣除负债成份初始确认金额后的金额确定权益成份的初始确认金额。发行该非衍生金融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应当在负债成份和权益成份之间按照各自的相对公允价值进行分摊。
6、企业发行权益工具收到的对价扣除交易费用(不涉及企业合并中合并方发行权益工具发生的交易费用)后,应当增加所有者权益;回购自身权益工具支付的对价和交易费用,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在发行、回购、出售或注销自身权益工具时,不应当确认利得或损失。
7、金融工具或其组成部分属于金融负债的,其相关利息、利得或损失等,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对权益工具持有方的各种分配(不包括股票股利),应当减少所有者权益。企业不应当确认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额。
8、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应当在资产负债表内分别列示,不得相互抵销。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相互抵销后的净额在资产负债表内列示:
(1)企业具有抵销已确认金额的法定权利,且该种法定权利现在是可执行的;
(2)企业计划以净额结算,或同时变现该金融资产和清偿该金融负债。
不满足终止确认条件的金融资产转移,转出方不得将已转移的金融资产和相关负债进行抵销。
二、存货
(一)定义及分类
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
存货根据其性质和用途可分为以下几类:
原材料;
在途物资;
委托加工物资;
库存商品;
发出商品;
在产品和自制半成品;
已完工未结算工程;
未完劳务项目成本;
周转材料;
受托代销商品;
抵债资产(财务公司)。
已完工未结算工程应根据本核算办法中建造合同的相关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
(二)计量
1、取得成本的计量
存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
(1)存货的采购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
商品流通企业在采购商品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以及其他可归属于存货采购成本的费用等进货费用,应当计入存货采购成本,也可以先进行归集,期末根据所购商品的存销情况进行分摊,对于已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对于未售商品的进货费用,计入期末存货成本。商品流通企业采购商品的进货费用金额较小的,也可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损益。
(2)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3)存货的其他成本,是指除采购成本、加工成本以外的,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4)应计入存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本核算办法关于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5)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6)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的存货,或以应收债权换入存货的,按照本核算办法中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处理。
(7)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换入的存货,按本核算办法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处理。
(8)企业提供劳务的,所发生的从事劳务提供人员的直接人工和其他直接费用以及可归属的间接费用,计入存货成本。
2、发出成本的计量
(1)企业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企业对于性质和用途相似的存货,应当采用相同的成本计算方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2)企业按照核算与管理需要,采用计划成本核算的存货,对存货的计划成本和实际成本之间的差异,应当单独核算。领用和发出存货时,应于月度终了结转其应负担的成本差异,将计划成本调整为实际成本。发出存货应负担的成本差异,除委托外部加工物资可按上月的差异率计算外,应当使用当月的实际差异率。
(3)企业对于已售存货,应当将其成本结转为当期损益,相应的存货跌价准备也应当予以结转。
(4)周转材料摊销:周转材料是指企业能够多次使用、逐渐转移其价值但仍保持原有形态不确认为固定资产的材料,主要包括低值易耗品、包装物、工程施工企业的周转性物资。价值较大、使用期限较长的周转材料可以按受益期限分次摊销,其它周转材料均采用一次转销法计入成本费用。
3、期末成本的计量
(1)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为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的,该材料仍然应当按照成本计量;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该材料应当按照可变现净值计量。
存货跌价减值准备应按本核算办法资产减值及资产减值估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企业发生的存货毁损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的账面价值是存货成本扣减累计跌价准备后的金额。
(3)企业对存货应当定期盘点,每年年末必须进行盘点。盘点结果如果与账面记录不符,应查明原因,经管理当局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盘盈的存货,应计入当期损益;盘亏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损益;存货盘盈、盘亏属于前期差错的,应按本核算办法中前期差错的规定处理。
三、长期股权投资
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核算的权益性投资包括:
1)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子公司投资。
2)企业持有的能够与其他合营方一同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的权益性投资,即对合营企业投资。
3)企业持有的能够对被投资单位施加重大影响的权益性投资,即对联营企业投资。
4)企业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
除上述情况以外,企业持有的其他权益性投资,应当按照本核算办法中金融工具的相关规定进行核算。
(一)初始计量
1、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本核算办法中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集团公司内部划拨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视同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按照取得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同时增加企业的资本公积。
2、除企业合并形成的长期股权投资以外,其他方式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初始投资成本:
以支付现金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实际支付的购买价款作为初始投资成本。与取得长期股权投资直接相关的费用、税金及其他必要支出也记入初始投资成本。
以发行权益性证券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发行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明显不公允的除外。
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按照本核算办法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的有关规定确定。
通过债务重组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其初始投资成本应当按照本核算办法中债务重组的有关规定确定。
3、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实际支付的价款或对价中包含的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或利润,应作为应收项目单独核算,不作为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二)后续计量
长期股权投资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1、投资企业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子公司)实施控制的长期股权投资和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价。追加或收回投资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现金股利或利润,确认为当期投资收益。投资企业确认投资收益,仅限于被投资单位接受投资后产生的累积净利润的分配额,所获得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超过上述数额的部分作为初始投资成本的收回。
2、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
(1)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不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同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
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指在投资时取得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
(2)投资企业取得长期股权投资后,应当按照应享有或应分担的被投资单位实现的净损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损益并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按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投资企业在确认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发生的亏损时,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进行处理:
首先,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其次,如果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不足以冲减的,应当以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通常是指长期性的应收项目)账面价值为限继续确认投资损失。
第三,经过上述处理后,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企业仍承担额外义务的,应按预计承担的义务确认预计负债,计入当期投资损失。
被投资单位以后期间实现盈利的,扣除未确认的亏损分担额后,应按与上述顺序相反的顺序处理,减记已确认预计负债的账面余额、恢复其他实质上构成对被投资单位净投资的长期权益及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确认投资收益。
(4)投资企业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在进行有关调整时,应当考虑重要性项目。
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通常应考虑的调整因素为: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以及减值准备的金额对被投资单位净利润的影响,其他项目如为重要的,也应进行调整。
(5)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按照被投资单位的账面净损益与持股比例计算确认投资损益,但应在附注中应当说明这一事实及其原因。
1)无法可靠确定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
2)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较小;
3)其他原因导致无法对被投资单位净损益进行调整。
(6)被投资单位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与投资企业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投资企业的会计政策及会计期间对被投资单位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并据以确认投资损益。
(7)投资企业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按照持股比例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额计算应享有或承担的部分,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同时增加或减少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8)投资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并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改按成本法核算,并以权益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成本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9)因追加投资等原因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但不构成控制的,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以成本法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作为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初始投资成本。
3、减值准备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长期股权投资减值准备应按本核算办法资产减值及资产减值估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4、长期股权投资处置
处置长期股权投资,其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应当计入投资收益。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因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而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处置该项投资时应当将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按相应比例转入投资收益。
(三)共同控制经营和共同控制资产
1、共同控制经营
企业使用本公司的资产或其他经济资源与其他合营方共同进行某项经济活动(该经济活动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并且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该经济活动实施共同控制的,为共同控制经营。在共同控制经营下,每一合营方归集本公司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同时按照合营合同或协议约定分享合营产生的收入等。共同控制经营的合营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确认其所控制的用于共同控制经营的资产及发生的负债。
(2)确认所发生的与共同控制经营有关的费用及应享有共同控制经营产生收入的份额。
2、共同控制资产
企业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投入或出资购买一项或多项资产(有关的资产不构成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对有关的资产实施共同控制的,为共同控制资产。每一合营方通过其所控制的资产份额享有共同控制资产带来的未来经济利益,按照合同约定分享相关的产出并分担所发生费用的份额。比如两个企业共同控制一栋出租的房屋,每一合营方均享有该房屋出租收入的一定份额并承担相应的费用。对于共同控制资产,合营方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理:
(1)根据共同控制资产的性质,如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确认本企业拥有该资产的份额。
(2)确认与其他合营方共同承担的负债中应由本企业负担的部分或本企业直接承担的与共同控制资产相关的负债。
(3)确认共同控制资产产生的收入中本企业享有的部分。
(4)确认与其他合营方共同发生的费用中应由本企业负担的部分以及本企业直接发生的与共同控制资产相关的费用。
四、投资性房地产
(一)确认
1、投资性房地产,是指为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或两者兼有而持有,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房地产。用于出租的建筑物是指企业拥有产权的建筑物,用于出租的土地使用权是指企业通过出让或转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投资性房地产包括:
(1)已出租的土地使用权。
(2)持有并准备增值后转让的土地使用权。
(3)已出租的建筑物。
2、与投资性房地产有关的后续支出,如不满足资产确认条件,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某项房地产,部分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部分用于生产商品、提供劳务或经营管理,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应当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不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的部分,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将建筑物出租,按租赁协议向承租人提供的相关辅助服务在整个协议中不重大的,应当将该建筑物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企业拥有并自行经营的旅馆饭店,其经营目的主要是通过提供客房服务赚取服务收入,该旅馆饭店不确认为投资性房地产。
母公司以经营租赁的方式向子公司租出房地产,该项房地产应当确认为母公司的投资性房地产,但在编制合并报表时,作为企业集团的自用房地产。
(二)初始计量
投资性房地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和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的其他支出。
2、自行建造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3、以其他方式取得的投资性房地产的成本,按照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确定。
(三)后续计量
1、企业原则上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采用成本模式对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的后续计量,按照本核算办法中同类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执行;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土地使用权的后续计量,按照本核算办法中无形资产的有关规定执行。如果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按照本核算办法中资产减值及资产减值估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2、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投资性房地产所在地有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企业能够从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取得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从而对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合理的估计。同时满足上述条件并且报经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批准,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3、同一企业只能用一种模式对所有投资性房地产进行后续计量,不得同时采用两种模式。并且企业对投资性房地产的计量模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成本模式转为公允价值模式的,应当作为会计政策变更,按照会计政策变更的有关规定处理。
4、已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得从公允价值模式转为成本模式。
(四)转换
1、企业有确凿证据表明房地产用途发生改变,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将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其他资产或者将其他资产转换为投资性房地产:
(1)投资性房地产开始自用。
(2)作为存货的房地产,改为出租。
(3)自用土地使用权停止自用,用于赚取租金或资本增值。
(4)自用建筑物停止自用,改为出租。
在成本计量模式下,应当将房地产转换前的账面价值作为转换后的入账价值;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转换为自用房地产时,应当以其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作为自用房地产的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自用房地产或作为存货的房地产转换为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时,投资性房地产按照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计价,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小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换当日的公允价值大于原账面价值的,其差额作为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计入所有者权益。处置该项投资性房地产时,原计入所有者权益的部分应当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五)处置
1、当投资性房地产被处置,或者永久退出使用且预计不能从其处置中取得经济利益时,应当终止确认该项投资性房地产。
2、企业出售、转让、报废投资性房地产或者发生投资性房地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
五、固定资产
(一)确认
1、有形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确认为固定资产:
(1)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但不包括作为投资性房地产的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建筑物;
(2)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3)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4)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期限超过2年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2、固定资产的各组成部分具有不同使用寿命或者以不同方式为企业提供经济利益,适用不同折旧率或折旧方法的,应当分别将各组成部分确认为单项固定资产。
3、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上述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备品备件和维修专用工具一般确认为存货,在领用后,根据是否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确定转入固定资产还是计入当期损益。
4、集团公司将固定资产分为自有和融资租赁两大类,并进而分为房屋及建筑物、土地、油气集输设施、运输设备、机器设备、其他设备六类,并对各类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预计净残值率作出统一规定。
(二)初始计量
固定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公允价值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成本。
购买固定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固定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规定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正常信用条件的判断标准为是否超过销售方正常的信用期并需支付相关融资成本。
2、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应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本核算办法“借款费用”中的相关规定确定。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3、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明显不公允的除外。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融资租赁取得的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核算办法“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企业合并”和“租赁”中的相关规定确定。
5、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6、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按调出单位的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入账价值。
7、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的,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8、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中,还应当包括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交纳的契税、耕地占用税、车辆购置税等相关税费。
9、企业购置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未单独计价的软件,与所购置的计算机硬件一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三)后续计量
1、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并根据用途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或者当期损益。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提取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
2、企业应当对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和单独计价入账的土地以外的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应计折旧额是指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原价扣除其预计净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还应当扣除已计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
3、企业应当按照总部统一确定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年限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对于特殊设备可以采用工作量法,对科研仪器和设备可以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
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上述调整应当报经总部批准。
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4、固定资产的后续支出包括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日常修理费、大修理费用、更新改造支出、房屋的装修费用等。
固定资产发生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的确认条件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成本,同时将被替换部分的账面价值按资产处置程序报批后扣除;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固定资产后续支出,应当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不得采用预提或待摊方式处理。
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发生的改良支出,应予资本化,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合理进行摊销。
5、企业对固定资产应当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对盘盈、盘亏、毁损的固定资产,应当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按照管理权限上报有关部门,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固定资产盘盈、盘亏属于前期差错的,应当按照本核算办法中前期差错的规定执行;其他的固定资产盘亏以及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进行账务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做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如果金额较小影响不大则计入当期损益,反之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6、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固定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应当按照本核算办法中资产减值及资产减值估计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处置
“处置”包括固定资产的出售、转让、报废和毁损、对外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等。
在固定资产处于处置状态或预期通过使用或处置不能产生经济利益时,应当予以终止确认。
企业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应当对其预计净残值进行调整。持有待售的固定资产,是指在当前状况下仅根据出售同类固定资产的惯例就可以直接出售且极可能出售的固定资产。
企业出售、转让、报废固定资产或发生固定资产毁损,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是固定资产成本扣减累计折旧和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
六、油气资产
油气开采企业应当将所拥有或控制的矿区权益和井及相关设施作为油气资产核算与反映。
(一)分类
1、探明矿区权益
2、未探明矿区权益
3、井及相关设施
(1)油、气生产井(含已转作生产井的探井)、注入井、资料研究井等;
(2)联合站、油气集输站、计量站、注水站、压气站、配水间等;
(3)井场工艺流程装置、热采设施;
(4)集输油气支管线、集输油气干管线等;
(5)油气处理设施;
(6)储油设施;
(7)污水处理和其他环保设施;
(8)油气田矿区内部供水排水(包括水源水质处理以及相应地面设施和水源工程)、供电、通信设施和其他生产用建筑物。
(9)提高采收率的设施;
(10)开发用辅助设备设施;
(11)其他油气田用生产设施。
(二)计量
油气资产的计量按照本核算办法石油天然气开采、固定资产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七、在建工程、油气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
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和技术改造工程。油气勘探支出、油气开发支出除执行在建工程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执行本核算办法中石油天然气开采的有关规定。
(一)成本计量
在建工程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具体按下列方法确定:
1、自营工程,按照直接材料、直接工资、直接机械施工费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支出计价。
2、出包工程,按照合理估计的发包工程进度和合同规定结算的进度款计价,工程完成时,按照合同规定补付的工程款调整在建工程成本。
3、设备安装工程,按照所安装设备的价值、工程安装费用、工程试运转支出以及与其相关的其他支出计价。
4、在建工程在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进行负荷联合试车发生的费用,计入工程成本;试车形成的产品对外销售或转为库存商品的,按实际销售收入或按预计售价冲减工程成本。
由于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报废或毁损,按照扣除残料价值和过失人或保险公司等赔款后的净损失,计入继续施工的工程成本。在建工程项目全部报废或毁坏的,应将其净损失直接计入当期营业外支出。
建设期间发生的工程物资盘亏、报废及毁损净损失,计入施工工程成本;盘盈的工程物资或处置净收益冲减施工工程成本。
上述事项涉及增值税的,应结转相应的增值税额。
(二)转出
所建造的固定资产(油气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和办理竣工决算,均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转入固定资产(油气资产),并按照本核算办法中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油气资产折耗)的规定提取折旧(折耗)。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账面实际成本等估计价值确认为固定资产(油气资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三)减值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在建工程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当某项在建工程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表明在建工程可能存在发生减值的迹象:
1、长期停建,并且预计在未来3年内不会重新开工的工程;
2、所建项目无论在性能上,还是技术上已经落后,并且给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3、其他足以证明在建工程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在建工程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在建工程减值准备应按本核算办法资产减值及资产减值估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八、无形资产
(一)确认
的产 1、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
(1)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
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
2、除下列情形外,无形项目的支出均应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1)符合规定的确认条件、构成无形资产成本的部分;
(2)非同一控制下企业合并中取得的、不能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构成购买日确认的商誉的部分。
3、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的支出,应当区分研究阶段支出与开发阶段支出。
(1)研究阶段,是指为获取并理解新的科学或技术知识而进行的独创性的有计划调查,其特点在于研究阶段是探索性的,为进一步的开发活动进行资料及相关方面的准备,已经进行的研究活动将来是否会转入开发、开发后是否会形成无形资产等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研究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意于获取知识而进行的活动;研究成果或其他知识的应用研究、评价和最终选择;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替代品的研究;新的或经改进的材料、设备、产品、工序、系统或服务的可能替代品的配制、设计、评价和最终选择等。
企业研究阶段的范围主要包括:石油和炼油化工基础性、前瞻性、探索性研究;油气勘探开发理论研究;油气勘探开发技术实验研究;油气勘探先导试验;炼油化工技术中试阶段以前(含中试)研究;产品、样品、样机、软件研究等。
企业内部研究开发项目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开发阶段相对研究阶段而言,应当是完成了研究阶段的工作,在很大程度上形成一项新产品或新技术的基本条件已经具备。开发活动包括但不限于:生产前或使用前的原型和模型的设计、建造和测试;含新技术的工具、夹具、模具和冲模的设计;不具有商业性生产经济规模的试生产设施的设计、建造和运营等。
企业开发阶段的范围主要包括:油气勘探开发技术应用研究;油气开发先导试验;炼油化工技术工业侧线试验、工业试验;技术推广过程中的适应性开发;产品、样品、样机试制,成品软件开发等。
开发阶段的支出,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确认为无形资产:
1)完成该无形资产以使其能够使用或出售在技术上具有可行性;
2)具有完成该无形资产并使用或出售的意图;
3)无形资产存在产生经济利益的方式,包括运用该无形资产生产的产品存在市场或无形资产自身存在市场,无形资产在内部使用具有有用性;
4)有足够的技术、财务资源和其他资源支持,以完成该无形资产的开发,并有能力使用或出售该无形资产;
5)归属于该无形资产开发阶段的支出能够可靠地计量。研发支出无法明确分配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不计入开发活动的成本。
4、企业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通常应确认为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建造厂房等地上建筑物时,土地使用权与地上建筑物分别进行摊销和提取折旧。但企业外购的土地及房屋建筑物支付的价款无法在地上建筑物与土地使用权之间分配的,应当按照本核算办法固定资产中的规定,确认为固定资产原价。
企业改变土地使用权的用途,将其作为用于出租或增值目的时,应将其账面价值转为投资性房地产。
5、企业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应按其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确认无形资产的成本。
6、企业自创商誉以及内部产生的品牌等,不应确认为无形资产。
(二)初始计量
无形资产应当按照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外购无形资产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直接归属于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用途所发生的其他支出。
购买无形资产的价款超过正常信用条件延期支付,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无形资产的成本以购买价款的现值为基础确定。实际支付的价款与购买价款的现值之间的差额,除按照规定应予资本化的以外,应当在信用期间内分期计入财务费用。
2、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在开发阶段的支出,满足无形资产确认条件的,作为无形资产成本,在研究阶段的支出,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3、投资者投入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4、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企业合并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本核算办法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政府补助、企业合并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三)后续计量
1、企业应当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
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2、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应当采用直线法摊销。摊销起止时间为:自无形资产可供使用时起,至不再作为无形资产确认时止,摊销金额一般应确认为当期损益。某项无形资产包含的经济利益通过所生产的产品或其他资产实现的,其摊销金额应当计入相关资产的成本。能够取得使用费等其他业务收入的无形资产,其摊销金额计入其他业务成本。
3、无形资产的应摊销金额为其成本扣除预计残值后的金额。已计提减值准备的无形资产,还应扣除已计提的无形资产减值准备累计金额。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除了有第三方承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购买该无形资产或可以根据活跃市场得到预计残值信息且该市场在无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很可能存在的情形外,其残值应当视为零。
4、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不应摊销,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个会计期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并按其公允价值重新确定其成本,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资产减值损失。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应当报经上级单位备案,说明使用寿命不确定的原因和减值测试的相关情况。
5、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进行复核。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及摊销方法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改变摊销期限和摊销方法。
6、企业应当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规定处理。
7、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无形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如果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应按本核算办法资产减值及资产减值估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处置和报废
1、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应当将取得的价款与该无形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或损失分别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2、无形资产预期不能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的,应当将该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转销,计入营业外支出。
九、资产减值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判断资产是否存在可能发生减值的迹象。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一)存货
1、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差额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2、企业通常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照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与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的产品系列相关、具有相同或类似最终用途或目的,且难以与其他项目分开计量的存货,可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
3、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建造合同的合同总收入与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复核,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计入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4、通常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情形如下:
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5、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的,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计入当期损益(资产减值损失)。
(二)金融资产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以外的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应当计提减值准备。
1、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包括下列各项:
(1)发行方或债务人发生严重财务困难;
(2)债务人违反了合同条款,如偿付利息或本金发生违约或逾期等;
(3)债权人出于经济或法律等方面因素的考虑,对发生财务困难的债务人作出让步;
(4)债务人很可能倒闭或进行其他财务重组;
(5)因发行方发生重大财务困难,该金融资产无法在活跃市场继续交易;
(6)无法辨认一组金融资产中的某项资产的现金流量是否已经减少,但根据公开的数据对其进行总体评价后发现,该组金融资产自初始确认以来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确已减少且可计量,如该组金融资产的债务人支付能力逐步恶化,或债务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失业率提高、担保物在其所在地区的价格明显下降、所处行业不景气等;
(7)债务人经营所处的技术、市场、经济或法律环境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使权益工具投资人可能无法收回投资成本;
(8)权益工具投资的公允价值发生严重或非暂时性下跌;
(9)其他表明金融资产发生减值的客观证据。
2、金融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和减值损失的确认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不包括尚未发生的未来信用损失)现值,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对单项金额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单独进行减值测试,对单项金额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可以单独进行减值测试,或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单独测试未发生减值的金融资产(包括单项金额重大和不重大的金融资产),应当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再进行减值测试。已单项确认减值损失的金融资产,不应包括在具有类似信用风险特征的金融资产组合中进行减值测试。
3、对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确认减值损失后,如有客观证据表明该金融资产价值已恢复,且客观上与确认该损失后发生的事项有关(如债务人的信用评级已提高等),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但是,该转回后的账面价值不应当超过假定不计提减值准备情况下该金融资产在转回日的摊余成本。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即使该金融资产没有终止确认,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因公允价值下降形成的累计损失,应当予以转出,计入当期损益。该转出的累计损失,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初始取得成本扣除已收回本金和已摊销金额、当前公允价值和原已计入损益的减值损失后的余额。
对于已确认减值损失的可供出售债务工具,在随后的会计期间公允价值已上升且客观上与确认原减值损失确认后发生的事项有关的,原确认的减值损失应当予以转回,计入当期损益。
可供出售权益工具投资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通过损益转回。但是,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的减值损失,不得转回。
5、金融资产发生减值后,利息收入应当按照确定减值损失时对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采用的折现率作为利率计算确认。
6、以成本法核算的、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参照金融资产判断与计提资产减值。
(三)其他非流动资产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单项资产或资产组判断以摊余成本计价的资产是否存在减值的迹象。在资产负债表日对以公允价值计量的资产一般不另行提取资产减值准备。
1、资产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进行减值测试,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计量结果表明,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资产减值准备。
2、存在下列迹象的,表明资产可能发生了减值:
(1)资产的市价当期大幅度下跌,其跌幅明显高于因时间的推移或者正常使用而预计的下跌。
(2)企业经营所处的经济、技术或者法律等环境以及资产所处的市场在当期或者将在近期发生重大变化,从而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3)市场利率或者其他市场投资报酬率在当期已经提高,从而影响企业计算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折现率,导致资产可收回金额大幅度降低。
(4)有证据表明资产已经陈旧过时或者其实体已经损坏。
(5)资产已经或者将被闲置、终止使用或者计划提前处置。
(6)企业内部报告的证据表明资产的经济绩效已经低于或者将低于预期,如资产所创造的净现金流量或者实现的营业利润(或者亏损)远远低于(或者高于)预计金额等。
(7)其他表明资产可能已经发生减值的迹象。
3、有迹象表明一项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企业难以对单项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的,应当以该资产所属的资产组为基础确定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4、因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和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以及未探明矿区权益,无论是否存在减值迹象,每年都应当进行减值测试。
5、资产减值损失确认后,减值资产的折旧或者摊销费用应当在未来期间作相应调整,以使该资产在剩余使用寿命内,系统地分摊调整后的资产账面价值(扣除预计净残值)。
6、除以上存货、金融资产外,其余资产减值损失一经确认,在以后会计期间不得转回。
(四)资产组的认定及减值处理
资产组是企业可以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其产生的现金流入应当基本上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资产组应当由创造现金流入相关的资产组成。
1、资产组的认定,应当以资产组产生的主要现金流入是否独立于其他资产或者资产组的现金流入为依据。同时,在认定资产组时,应当考虑企业管理层管理生产经营活动的方式(如是按照生产线、业务种类还是按照地区或者区域等)和对资产的持续使用或者处置的决策方式等。
企业的某一生产线、生产装置、营业网点、业务部门等,如果能够独立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等形成收入、产生现金流入,或者其形成的收入和现金流入绝大部分独立于其他部门或者单位、且属于可认定的最小资产组合的,通常应将该生产线、生产装置、营业网点、业务部门等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工业生产企业在无法以单项资产为基础估计其可收回金额时,应当以产品生产线(生产装置)为基础确定资产组。商品流通企业以商业零售网点(如加油站、油库)为基础确定资产组。
一般情况下,资产组应按如下要求进行划分:
(1)油田资产,以油田区块,若干区块共有的油气水集输设施,输油气水管线,储油气设施分别作为资产组。
(2)炼化资产,以独立的炼油、化工生产装置,辅助生产系统,原油、成品油、液态气态化工产品罐区分别作为资产组。
(3)管道储运资产,以不同口径的长输管线,首、末站、码头、油气储存设施分别作为资产组。
(4)油品销售资产,以加油站(船、网点)、油库、码头分别作为资产组。
资产组一经确定,各个会计期间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2、几项资产的组合生产的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存在活跃市场的,即使部分或者所有这些产品(或者其他产出)均供内部使用,也应当在符合前款规定的情况下,将这几项资产的组合认定为一个资产组。
3、如果该资产组的现金流入受内部转移价格的影响,应当按照企业管理层在公平交易中对未来价格的最佳估计数来确定资产组的未来现金流量。
4、资产组账面价值的确定基础应当与其可收回金额的确定方式相一致。
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包括可直接归属于资产组与可以合理和一致地分摊至资产组的资产账面价值,通常不应当包括已确认负债的账面价值,但如不考虑该负债金额就无法确定资产组可收回金额的除外。
资产组的可收回金额应当按照该资产组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
资产组在处置时如要求购买者承担一项负债(如环境恢复负债等)、该负债金额已经确认并计入相关资产账面价值,而且企业只能取得包括上述资产和负债在内的单一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为了比较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和可收回金额,在确定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及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应当将已确认的负债金额从中扣除。
5、有迹象表明某项总部资产可能发生减值的,企业应当计算确定该总部资产所归属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然后将其与相应的账面价值相比较,据以判断是否需要确认减值损失。
资产组组合,是指由若干个资产组组成的最小资产组组合,包括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以及按合理方法分摊的总部资产部分。
6、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
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十、职工薪酬
(一)分类
企业职工,包括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的所有人员,含全职、兼职和临时职工;也包括未与企业订立正式劳动合同、但由企业正式任命的人员,如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等;在企业的计划和控制下,虽与企业未订立正式劳动合同、或企业未正式任命的人员,但为企业提供了类似服务,也纳入本规定的职工范畴,如劳务用工合同人员。
职工薪酬,是指企业为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企业为职工在职期间和离职后提供的全部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配偶、子女或其他被赡养人的福利等,也属于职工薪酬。职工薪酬分为:
1、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
2、职工福利费;
3、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
4、住房公积金;
5、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6、非货币性福利;
7、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
8、其他支出。
以股份为基础的职工薪酬,适用本核算办法股份支付的规定。
(二)确认和计量
1、企业应当在职工为其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除解除劳动关系补偿(亦称辞退福利)全部计入当期损益以外,其他职工薪酬均应根据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将应确认的职工薪酬(包括货币性薪酬和非货币性福利)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为应付职工薪酬。
(1)应由生产产品、提供劳务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产品成本或劳务成本。
(2)应由在建工程、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
(3)上述(1)和(2)之外的其他职工薪酬,计入当期损益。
2、计量应付职工薪酬时,国家规定了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计提。比如,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等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应向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以及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等。
3、国家没有规定计提基础和计提比例的,企业应当根据历史经验数据和实际情况,合理预计当期的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大于预计金额的,应当补提应付职工薪酬;当期实际发生金额小于预计金额的,应当冲回多提的应付职工薪酬。
4、在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的期间,如有确凿证据表明需要调整资产负债表日原确认的应付职工薪酬的,应当按照本核算办法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有关规定处理。
5、企业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之前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者为鼓励职工自愿接受裁减而提出给予补偿的建议,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补偿而产生的应付职工薪酬(辞退福利),同时计入管理费用:
(1)企业已经制定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提出自愿裁减建议,并即将实施。
该计划或建议应当包括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职工所在部门、职位及数量;根据有关规定按工作类别或职位确定的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补偿金额;拟解除劳动关系或裁减的时间。
(2)企业不能单方面撤回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裁减建议。
企业应当根据本规定和本核算办法中或有事项的规定严格按照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条款的规定,合理预计并确认辞退福利产生的负债,预计数与实际发生数差额较大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产生差额较大的原因。
对于职工没有选择权的辞退计划,应当根据辞退计划条款规定的拟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数量、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对于自愿接受裁减的建议,应当预计将会接受裁减建议的职工数量,根据预计的职工数量和每一职位的辞退补偿标准等,按照本核算办法或有事项规定,计提应付职工薪酬。
职工虽然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但未来不再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企业承诺提供实质上具有辞退福利性质的经济补偿,比照解除劳动关系处理。
正式的解除劳动关系计划或建议应当经过董事会或类似权力机构批准。辞退工作一般应当在一年内实施完毕,但因付款程序等原因使部分付款推迟到一年后支付的,视为符合应付职工薪酬负债的确认条件。
6、非货币性福利的计量:
(1)企业以其自产产品或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或商品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2)无偿向职工提供住房等资产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住房每期应计提的折旧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租赁住房等资产供职工无偿使用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将每期应付的租金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3)难以认定受益对象的,直接计入管理费用,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7、对于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末以后一年以上到期的应付职工薪酬,应当选择合理的折现率,以应付职工薪酬折现后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应付职工薪酬金额与其折现后金额相差不大的,也可以以未折现金额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费用。
8、企业计提职工薪酬,税收允许扣除的职工薪酬标准与企业预计金额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本核算办法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处理。
十一、股份支付
(一)确认
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职工和其他方提供服务而授予权益工具或者承担以权益工具为基础确定的负债的交易。
股份支付分为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和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以自身的股份或自身其他权益工具作为对价进行结算的交易。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为获取服务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
(二)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按照本核算办法会计估计中公允价值有关规定执行。
1、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按照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资本公积。授予日是指股份支付协议获得批准的日期。其中“获得批准”,是指企业与职工或其他方就股份支付的协议条款和条件已达成一致,该协议获得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的批准。
2、完成等待期内(为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的期间,下同)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才可行权的换取职工服务的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权益工具数量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权益工具授予日的公允价值,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和资本公积。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可行权权益工具的数量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
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服务期间的股份支付,等待期为授予日至可行权日的期间;对于可行权条件为规定业绩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根据最可能的业绩结果预计等待期的长度。
可行权日,是指可行权条件得到满足、职工和其他方具有从企业取得权益工具或现金的权利的日期。
3、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对已确认的相关成本或费用和所有者权益总额进行调整。企业应在行权日根据行权情况,确认股本和股本溢价,同时结转等待期内确认的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如果全部或部分权益工具未被行权而失效或作废,应在行权有效期截止日将其从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资本公积(股本溢价),不冲减成本费用。
4、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其他方服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其他方服务在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2)其他方服务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但权益工具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权益工具在服务取得日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所有者权益。
5、在行权日(即职工和其他方行使权利、获取现金或权益工具的日期),企业根据实际行权的权益工具数量,计算确定应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的金额,将其转入实收资本或股本。
6、企业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方案应根据企业管理权限报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及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
(三)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
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1、授予后立即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在授予日以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计入相关成本或费用,相应增加负债。
2、完成等待期内的服务或达到规定业绩条件以后才可行权的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在等待期内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应当以对可行权情况的最佳估计为基础,按照企业承担负债的公允价值金额,将当期取得的服务计入成本或费用和相应的负债。
对于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企业在可行权日之后不再确认成本费用增加,负债(应付职工薪酬)公允价值的变动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在资产负债表日,后续信息表明企业当期承担债务的公允价值与以前估计不同的,应当进行调整,并在可行权日调整至实际可行权水平。
3、企业应当在相关负债结算前的每个资产负债表日以及结算日,对负债的公允价值重新计量,其变动作为公允价值变动损益计入当期损益。
4、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方案应报经上级主管单位批准后执行。
十二、所有者权益
(一)实收资本(股本)
企业收到投资者出资应当按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实收资本(股本)。
1、投资者以现金投入的资本,应当以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作为实收资本入账。实际收到或者存入企业开户银行的金额超过其在该企业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计入资本公积。
2、投资者以非现金资产投入的资本,应按投资各方确认的价值作为实收资本入账。
3、投资者投入的外币,按收到出资额当日的即期汇率折算,与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份额的差额,计入资本公积。
4、中外合作经营在合作期间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已归还的投资单独核算,并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实收资本的减项单独反映。
5、企业实收资本(或股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
(1)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批准增资的。
(2)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的。
6、股东大会批准的利润分配方案中分配的股票股利,应在办理增资手续后,增加股本,减少未分配利润。
7、股份有限公司采用收购本公司股票方式减资的,按注销股票的面值总额减少股本,购回股票支付的价款超过面值总额的部分,应依次冲减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
8、企业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二)资本公积
1、公司收到投资者出资超出其在注册资本或股本中所占的份额以及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利得和损失等计入资本公积-资本(股本)溢价。与发行权益性证券直接相关的手续费、佣金等交易费用,应当冲减发行溢价。
2、企业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在持股比例不变的情况下,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企业按持股比例计算应享有的份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科目,同时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3、投资性房地产、相关金融工具等公允价价值变动直接计入资本公积的利得和损失,在资产处置时转出或资产的寿命年限内分期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经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可以用资本公积中的资本(股本)溢价部分转增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
(三)盈余公积
1、企业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企业法定盈余公积。企业法定盈余公积累计额为企业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企业存在未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述规定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2、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盈余公积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3、企业弥补亏损和提取盈余公积后所余税后利润才可以向股东分配。
4、企业的盈余公积用于弥补企业的亏损、扩大企业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企业资本。
5、法定盈余公积转为实收资本(股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企业注册资本的25%。
(四)一般风险准备
财务公司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根据承担风险和损失的资产余额的一定比例提取一般风险准备,一般风险准备余额按风险资产期末余额的1%确定。一般风险准备作为利润分配处理,是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由财务公司总部统一计提和管理。
(五)未分配利润
未分配利润反映企业历年来累计利润未分配的余额或累计亏损额。
企业当期实现的净利润,加上年初未分配利润(或减去年初末弥补亏损)和其他转入后的余额,为可供分配的利润。可供分配的利润,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提取法定盈余公积金
按当期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10%提取,当法定盈余公积金已达注册资本的50%时,可不再提取。
外商投资企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按净利润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按规定在合作期内以利润归还投资者的投资,应在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前,在可供分配的利润中扣除。
2、支付优先股股利
3、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4、向投资者分配利润(支付普通股股利)
5、转作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
十三、收入
收入是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一)商品销售收入
1、商品销售收入的确认
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当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
(1)企业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售出的商品实施有效控制;
(3)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5)相关的已发生或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企业发生的不同销售及收款方式下,收入确认时点如下:
(1)销售商品采用托收承付方式的,应在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
(2)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商品的,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3)售出商品需要安装和检验的,在购买方接受交货以及安装和检验完毕前,不应确认收入,待安装和检验完毕时确认收入。如果安装程序比较简单,可以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
(4)销售商品采用以旧换新方式的,销售的商品应当按照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回收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5)采用支付手续费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应在收到代销清单时确认收入;采用视同买断方式委托代销商品的,按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确认收入。
(6)采用售后回购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计入财务费用。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回购交易满足销售商品收入确认条件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回购的商品作为购进商品处理。
(7)采用售后租回方式销售商品的,收到的款项应确认为负债;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采用合理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或租金费用的调整。有确凿证据表明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销售的商品按售价确认收入,并按账面价值结转成本。
2、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
企业应当按照从购货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现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现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按照应收款项的摊余成本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的摊销金额,冲减财务费用。
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财务费用。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
销售商品涉及商业折扣的,应当按照扣除商业折扣后的金额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商业折扣,是指企业为促进商品销售而在商品标价上给予的价格扣除。
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折让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本核算办法关于资产负债表日事项的相关规定。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的质量不合格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
企业已经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冲减退回当期的收入;资产负债表日及以前售出的商品,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退回的,应按照本核算办法中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劳务收入
企业应当按照从接受劳务方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确定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但已收或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不公允的除外。
1、在同一会计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劳务完成时确认收入。
2、如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在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情况下,企业应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相关的劳务收入。提供劳务交易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交易的完工进度能够可靠地确定;
(4)交易中已发生和将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
3、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确定提供劳务交易的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包括:
(1)已完工作的测量。
(2)已经提供的劳务占应提供劳务总量的比例。
(3)已经发生的成本占估计总成本的比例。
各企业确定劳务完工进度的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4、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提供劳务收入总额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后的金额,确认当期提供劳务收入;同时按照提供劳务估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劳务成本后的金额,结转当期劳务成本。
5、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提供劳务交易结果不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能够得到补偿的,按照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金额确认提供劳务收入,并按相同金额结转劳务成本。
(2)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预计不能够得到补偿的,应当将已经发生的劳务成本计入当期损益,不确认提供劳务收入。
6、企业与其他企业签订的合同或协议包括销售商品和提供劳务时,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能够区分且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的部分作为销售商品处理,将提供劳务的部分作为提供劳务处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不能够区分,或虽能区分但不能够单独计量的,应当将销售商品部分和提供劳务部分全部作为销售商品处理。
7、长期为客户提供重复的劳务收取的劳务费,一次性收取若干期的,收取的款项在相关劳务活动发生时分期确认收入;分期收取的,在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
(三)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包括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等。
1、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
(1)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收入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2、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的计量
(1)利息收入金额,按照他人使用本企业货币资金的时间和实际利率计算确定。
(2)使用费收入金额,按照有关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收费时间和方法计算确定。
十四、建造合同
工程建设施工企业所承包的工程建造项目,应执行建造合同的规定。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
(一)合同分类
建造合同分为固定造价合同和成本加成合同。
1、固定造价合同,是指按照固定的合同价或固定单价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2、成本加成合同,是指以合同约定或其他方式议定的成本为基础,加上该成本的一定比例或定额费用确定工程价款的建造合同。
(二)合同核算对象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单项建造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在某些情况下,为了反映一项或一组合同的实质,需要将单项合同进行分立或将数项合同进行合并。
1、一项包括建造数项资产的建造合同,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每项资产应当分立为单项合同:
(1)每项资产均有独立的建造计划;
(2)与客户就每项资产单独进行谈判,双方能够接受或拒绝与每项资产有关的合同条款;
(3)每项资产的收入和成本可以单独辨认。
2、追加资产的建造,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作为单项合同:
(1)该追加资产在设计、技术或功能上与原合同包括的一项或数项资产存在重大差异。
(2)议定该追加资产的造价时,不需要考虑原合同价款。
3、一组合同无论对应单个客户还是多个客户,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合并为单项合同:
(1)该组合同按一揽子交易签订;
(2)该组合同密切相关,每项合同实际上已构成一项综合利润率工程的组成部分;
(3)该组合同同时或依次履行。
(三)合同收入和合同成本
1、合同收入应当包括合同规定的初始收入和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形成的收入。
2、合同变更是指客户为改变合同规定的作业内容而提出的调整。合同变更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客户能够认可因变更而增加的收入;
(2)该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3、索赔款是指因客户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的、向客户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以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成本的款项。索赔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根据谈判情况,预计对方能够同意该项索赔;
(2)对方同意接受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客户同意支付的额外款项。奖励款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构成合同收入:
(1)根据合同目前完成情况,足以判断工程进度和工程质量能够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
(2)奖励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5、合同成本应当包括从合同签订开始至合同完成止所发生的、与执行合同有关的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涉及分包工程的,还应包括分包成本。
6、直接费用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合同成本,间接费用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摊计入合同成本。
7、合同完成后处置残余物资取得的收益等与合同有关的零星收益,应当冲减合同成本。
8、合同成本不包括应当计入当期损益的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因订立合同而发生的有关费用,应当直接计入管理费用。
(四)合同收入与合同费用的确认
1、在资产负债表日,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
2、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
(2)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3)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3、成本加成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
(1)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
(2)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
4、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根据合同完工进度确认收入与费用的方法。企业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可以选用下列方法:
(1)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
(2)已经完成的合同工作量占合同预计总工作量的比例。
(3)实际测定的完工进度。
企业同类业务不应当选用不同完工进度确定方法,完工进度的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5、采用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占合同预计总成本的比例确定合同完工进度的,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不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中尚未安装或使用的材料成本等与合同未来活动相关的合同成本。
(2)在分包工程的工作量完成之前预付给分包单位的款项。
6、在资产负债表日,应当按照合同总收入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合同预计总成本乘以完工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7、当期完成的建造合同,应当按照实际合同总收入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收入;同时按照累计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费用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合同费用。
8、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合同成本能够收回的,合同收入根据能够收回的实际合同成本予以确认,合同成本在其发生的当期确认为合同费用。
(2)合同成本不可能收回的,在发生时立即确认为合同费用,不确认合同收入。
9、使建造合同的结果不能可靠估计的不确定因素不复存在的,应当按照完工百分比法确认与建造合同有关的收入和费用。
10、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企业于资产负债表日对尚未发生的预计合同损失计提预计合同损失准备(存货跌价准备),作为资产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十五、政府补助
(一)确认
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但不包括政府作为企业所有者投入的资本以及除税收返还之外的直接减征、免征、增加计税抵扣额、抵免部分税额、增值税出口退税等税收优惠。政府补助的形式包括: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无偿划拨非货币性资产等。
政府补助分为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和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企业取得的、用于购建或以其他方式形成长期资产的政府补助。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是指除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之外的政府补助。
政府补助确认条件:
1、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
2、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二)计量
1、政府补助为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收到或应收的金额计量。
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如该资产附带有关文件、协议、发票、报关单等凭证注明的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不大的,应当以有关凭证中注明的价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或注明价值与公允价值差异较大、但有活跃市场的,应当根据有确凿证据表明的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作为公允价值;如没有注明价值、且没有活跃市场、不能可靠取得公允价值的,应当按照名义金额计量,名义金额为1元。。
2、与资产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确认为递延收益,自相关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起,在相关资产使用寿命内平均分配,分次计入以后各期营业外收入。按照名义金额计量的政府补助,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相关资产在使用寿命结束前被出售、转让、报废或发生毁损的,应将尚未分配的递延收益余额一次性转入资产处置当期的损益(营业外收入)。
3、与收益相关的政府补助,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用于补偿企业以后期间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确认为递延收益,并在确认相关费用的期间,计入营业外收入。
(2)用于补偿企业已发生的相关费用或损失的,取得时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
4、已确认的政府补助需要返还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冲减相关递延收益账面余额,超出部分计入营业外支出。
(2)不存在相关递延收益的,直接计入营业外支出。
十六、借款费用
(一)确认
借款费用,是指企业因借款而发生的利息及其他相关成本。
借款费用包括借款利息、折价或者溢价的摊销、辅助费用以及因外币借款而发生的汇兑差额等。
企业发生的借款费用,可直接归属于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的,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其他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财务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是指需要经过相当长时间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才能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的固定资产、油气资产、投资性房地产和存货等资产。
借款费用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才能开始资本化:
1、资产支出已经发生,资产支出包括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以支付现金、转移非现金资产或者承担带息债务形式发生的支出;
2、借款费用已经发生;
3、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已经开始。
与融资租赁有关的融资费用,适用本核算办法中租赁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
(二)计量
1、资本化期间,是指从借款费用开始资本化时点到停止资本化时点的期间,借款费用暂停资本化的期间不包括在内。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包括折价或溢价的摊销)资本化金额,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1)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借入专门借款的,应当以专门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费用,减去将尚未动用的借款资金存入银行取得的利息收入或进行暂时性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后的金额确定为专门借款利息费用的资本化金额,并应当在资本化期间内,将其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成本。
专门借款,是指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专门借入的款项,通常应有标明专门用途的借款合同。
(2)为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而占用了一般借款的,企业应当根据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乘以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计算确定一般借款应予资本化的利息金额。资本化率应当根据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计算确定。
一般借款利息费用资本化金额=累计资产支出超过专门借款部分的资产支出加权平均数×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
所占用一般借款的资本化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加权平均利率=所占用一般借款当期实际发生的利息之和÷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
所占用一般借款本金加权平均数=Σ(所占用每笔一般借款本金×每笔一般借款在当期所占用的天数/当期天数)
2、借款存在折价或者溢价的,应当按照实际利率法确定每一会计期间应摊销的折价或者溢价金额,调整每期利息金额。如果按照合同利率和实际利率计算的每期利息费用相差不大的,可以按照合同利率计算确定每期借款利息。
3、在资本化期间内,每一会计期间的利息资本化金额不应当超过当期相关借款实际发生的利息金额。
4、在资本化期间内,外币专门借款本金及利息的汇兑差额,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
5、专门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前,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予以资本化,计入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成本;在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一般借款发生的辅助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6、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在购建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生非正常中断、且中断时间连续超过3个月的,应当暂停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在中断期间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直至资产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重新开始。如果中断是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必要的程序,借款费用的资本化应当继续进行。
7、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时,借款费用应当停止资本化。在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之后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应当在发生时根据其发生额确认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8、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从下列几个方面进行判断:
(1)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实体建造(包括安装)或者生产工作已经全部完成或者实质上已经完成。
(2)所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与设计要求、合同规定或者生产要求相符或者基本相符,即使有极个别与设计、合同或者生产要求不相符的地方,也不影响其正常使用或者销售。
(3)继续发生在所购建或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上的支出金额很少或者几乎不再发生。
购建或者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需要试生产或者试运行的,在试生产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生产出合格产品、或者试运行结果表明资产能够正常运转或者营业时,应当认为该资产已经达到预定可使用或者可销售状态。
9、购建或者生产的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且每部分在其他部分继续建造过程中可供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且为使该部分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所必要的购建或者生产活动实质上已经完成的,应当停止与该部分资产相关的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购建或者生产的资产的各部分分别完工,但必须等到整体完工后才可使用或者可对外销售的,应当在该资产整体完工时停止借款费用的资本化。
十七、所得税
企业所得税的核算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
(一)计税基础
所得税包括企业以应纳税所得额为基础的各种境内和境外税额。企业在取得资产、负债时,应当确定其计税基础。资产、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存在差异的,应当按照本核算办法规定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
资产的计税基础,是指企业收回资产账面价值过程中,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以自应税经济利益中抵扣的金额。
负债的计税基础,是指负债的账面价值减去未来期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照税法规定可予抵扣的金额。
(二)暂时性差异
暂时性差异,是指资产或负债的账面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的差额;未作为资产和负债确认的项目,按照税法规定可以确定其计税基础的,该计税基础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属于暂时性差异。
按照暂时性差异对未来期间应税金额的影响,分为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应税金额的暂时性差异。
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是指在确定未来收回资产或清偿负债期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将导致产生可抵扣金额的暂时性差异。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抵减以后年度所得的可抵扣亏损,视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
(三)确认
1、企业将当期和以前期间应交未交的所得税确认为负债,将已支付的所得税超过应支付的部分确认为资产。
2、企业应将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按照本核算办法规定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
3、除下列交易中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企业应当确认所有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负债:
(1)商誉的初始确认。
(2)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产生的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4、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投资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但是,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除外:
(1)企业能够控制暂时性差异转回的时间;
(2)该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不会转回。
5、企业应当以很可能取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由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但是,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交易中因资产或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不予确认:
(1)该项交易不是企业合并;
(2)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
资产负债表日,有确凿证据表明未来期间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当确认以前期间未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6、企业对与子公司、联营公司及合营公司投资相关的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1)暂时性差异在可预见的未来很可能转回;
(2)未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应纳税所得额。
7、企业对于能够结转以后年度的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以很可能获得用来抵扣可抵扣亏损和税款抵减的未来应纳税所得额为限,确认为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
(四)计量
1、资产负债表日,对于当期和以前期间形成的当期所得税负债(或资产),应当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预期应交纳(或返还)的所得税金额计量。
2、资产负债表日,对于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根据税法规定按照预期收回该资产或清偿该负债期间的适用税率计量。
适用税率发生变化的,应对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重新计量,除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产生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以外,应当将其影响数计入变化当期的所得税费用。
3、企业在计量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时,采用与收回资产或清偿债务的预期方式相一致的税率和计税基础。
4、企业不应当对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折现。
5、企业于资产负债表日对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如果未来期间很可能无法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抵扣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利益,应当减记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账面价值;在很可能获得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记的金额应当转回。
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确认后,相关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于以后期间转回的,应当调整原已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所得税资产以及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费用(或收益)。
6、企业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作为所得税费用或收益计入当期损益,但不包括下列情况产生的所得税:
(1)企业合并。
(2)直接在所有者权益中确认的交易或者事项。
7、企业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的交易或者事项相关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应当计入所有者权益;因企业合并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或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影响,应在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递延所得税资产的同时,相应调整合并中应予确认的商誉。
十八、费用
(一)费用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发生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减少的、与向所有者分配利润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出。
费用只有在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从而导致企业资产减少或者负债增加、且经济利益的流出额能够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
企业发生的支出不产生经济利益的,或者即使能够产生经济利益但不符合或者不再符合资产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企业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导致其承担了一项负债而又不确认为一项资产的,应当在发生时确认为费用,计入当期损益。
符合费用定义和费用确认条件的项目,应当列入利润表。
(二)企业应当合理划分期间费用和生产成本、劳务成本的界限。
成本是按产品和劳务服务等对费用的对象化划分。
期间费用包括: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勘探费用、财务费用。
企业为生产产品、提供劳务等发生的可归属于产品成本、劳务成本等的费用计入生产成本、劳务成本。在确认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等时,应当将已销售产品、已提供劳务的成本等转入当期损益。商品流通企业应将当期已销售商品的采购成本转入主营业务成本。
企业应当根据总部要求和本企业生产经营特点、管理要求,确定适合本企业的成本核算对象、成本项目和成本计算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应报经上级单位批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十九、石油天然气开采
(一)矿区权益的会计处理
1、矿区权益分为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是指已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未探明矿区,是指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矿区。
2、为取得矿区权益而发生的成本应当在发生时予以资本化。企业取得的矿区权益,应当按照取得时的成本进行初始计量:
(1)申请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土地或海域使用权支出、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申请取得支出。
(2)购买取得矿区权益的成本包括购买价款、中介费以及可直接归属于矿区权益的其他购买取得支出。
3、矿区权益取得后发生的探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使用费和租金等维持矿区权益的支出,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对探明矿区权益计提折耗。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境外注册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可以按照勘探开发合同、属地规定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并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备案。
5、企业对于矿区权益的减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减值损失:
(1)探明矿区权益的减值,按照本核算办法中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处理。
(2)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大的,应当以单个矿区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金额。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小且与其他相邻矿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未探明矿区权益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损失一经确认,不得转回。
6、企业转让矿区权益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转让全部探明矿区权益的,将转让所得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转让部分探明矿区权益的,按照转让权益和保留权益的公允价值比例,计算确定已转让部分矿区权益账面价值,转让所得与已转让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2)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全部未探明矿区权益的,转让所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单独计提减值准备的部分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价值,不确认损益。
(3)转让以矿区组为基础计提减值准备的未探明矿区权益的,如果转让所得大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如果转让所得小于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以转让所得冲减矿区权益账面原值,不确认损益;转让该矿区组最后一个未探明矿区的剩余矿区权益时,转让所得与未探明矿区权益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7、未探明矿区(组)内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将未探明矿区(组)转为探明矿区(组)的,应当按照其账面价值转为探明矿区权益。
8、未探明矿区因最终未能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放弃的,应当按照放弃时的账面价值转销未探明矿区权益并计入当期损益(勘探费用)。因未完成义务工作量等因素导致发生的放弃成本,计入当期损益(勘探费用)。
9、探明矿区权益、未探明矿区权益在油气资产中单列项目进行核算和反映。
(二)油气勘探的会计处理
1、油气勘探支出包括钻井勘探支出和非钻井勘探支出。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钻探区域探井、勘探型详探井、评价井和资料井等活动发生的支出;非钻井勘探支出主要包括进行地质调查、地球物理勘探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2、钻井勘探支出在完井后,确定该井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确定该井未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支出扣除净残值后计入损益(勘探费用);确定部分井段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将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有效井段的钻井勘探支出结转为井及相关设施成本,无效井段钻井勘探累计支出转入勘探费用。
3、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应当在完井后一年内将钻探该井的支出予以暂时资本化。
4、在完井一年时仍未能确定该探井是否发现探明经济可采储量,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将钻探该井的资本化支出继续暂时资本化,否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1)该井已发现足够数量的储量,但要确定其是否属于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还需要实施进一步的勘探活动;
(2)进一步的勘探活动已在实施中或已有明确计划并即将实施。
5、钻井勘探支出已费用化的探井又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已费用化的钻井勘探支出不作调整,重新钻探和完井发生的支出应当予以资本化。
6、非钻井勘探支出于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勘探费用)。
(三)油气开发的会计处理
1、油气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应当根据其用途分别予以资本化,作为油气开发形成的井及相关设施的成本,主要包括:
(1)钻前准备支出,包括前期研究、工程地质调查、工程设计、确定井位、清理井场、修建道路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2)井的设备购置和建造支出,井的设备包括套管、油管、抽油设备和井口装置等,井的建造包括钻井和完井;
(3)购建提高采收率系统发生的支出;
(4)购建矿区内集输设施、分离处理设施、计量设备、储存设施、各种海上平台、海底及陆上电缆等发生的支出。
2、在探明矿区内,钻井至现有已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油气开发支出;为获取新增探明经济可采储量而继续钻至未探明层位的支出,作为钻井勘探支出,按照油气勘探支出会计处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3、油气开发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在油气开发支出科目下核算,在所建造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开发干井在完井时),转入油气资产。
(四)油气生产的会计处理
1、油气的生产成本包括相关矿区权益折耗、井及相关设施折耗、辅助设备及设施折旧以及操作费用等。操作费用包括油气生产和矿区管理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和间接费用。
2、井及相关设施作为主要油气资产单独核算与反映,包括确定发现了探明经济可采储量的探井和开采活动中形成的井,以及与开采活动直接相关的各种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作为一般固定资产核算和反映。
自行建造油气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必要支出构成。
应计入油气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按照本核算办法“借款费用”中的相关规定确定。
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的油气资产,无论是否交付使用,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认为油气资产,并计提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外购油气资产,按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油气资产成本。
3、企业应当采用年限平均法对井及相关设施计提折耗。集团公司所属单位境外注册的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可以按照勘探开发合同、属地规定采用产量法计提折耗,并报集团公司财务计划部备案。
4、地震设备、建造设备、车辆、修理车间、仓库、供应站、通讯设备、办公设施等辅助设备及设施,应当按照本核算办法中同类固定资产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矿区废弃的会计处理
1、矿区废弃,是指矿区内的最后一口井停产,是伴随着单项油气资产的逐渐废弃而出现的矿区弃置活动。
单项油气资产废弃是指由于油气资源失去经济开采价值,或者由于油气资产遭到损坏,不能修复等原因,导致油气资产不能再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时,对该油气资产进行的弃置活动。
需要进行弃置的油气资产包括:海上部分的采油平台、油气(水)井、海底管线、海底电缆,以及陆上部分的油气(水)井、油气(水)集输设施、输油气(水)管线、储油、气设施。
2、公司承担的矿区废弃处置义务,在满足本核算办法或有事项中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应当在取得资产时将该义务的现值确认为预计负债,并相应增加油气资产的账面价值。
弃置义务以矿区为基础进行预计,通常涉及井及相关设施的弃置、拆移、填埋、清理、恢复生态环境等。
3、公司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确定矿区弃置费预计负债。矿区弃置费按照单项资产分别提取,因提取弃置费用增加的油气资产原值按照该油气资产的折耗年限计提折耗。
4、矿区弃置费终值与现值的差额分期计入财务费用,并相应增加矿区弃置费预计负债。
5、公司在单项油气资产废弃处置时,按照规定报批和使用预计负债矿区弃置费,进行相应会计处理。
(六)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减值
井及相关设施、辅助设备及设施的减值,应当按照本核算办法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中资产减值的有关规定处理。
二十、外币折算
(一)记账本位币的确定
企业应当选择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一种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报表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企业记账本位币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除非企业经营所处的主要经济环境发生重大变化。
(二)外币交易的会计处理
1、企业对于发生的外币交易,应当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外币交易应当在初始确认时,采用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将外币金额折算为记账本位币金额;如果汇率相对稳定,也可以使用月初汇率(作为交易发生日的即期汇率的近似汇率)折算,但是企业收到投资者以外币投入的资本,采用交易日即期汇率折算;企业发生的外币兑换业务或涉及外币兑换的交易事项,应当以交易实际采用的汇率,即银行买入价或卖出价折算。
2、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对外币货币性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即期汇率折算。按照月末汇率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之间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属于与购建或生产符合资本化条件的资产相关的外币借款产生的汇兑损益,适用借款费用的相关规定;其他汇兑损益应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以历史成本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仍采用交易发生时的汇率折算,不改变其记账本位币金额;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外币非货币性项目,如交易性金融资产(股票、基金等),采用公允价值确定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折算后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原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公允价值变动(含汇率变动)处理,计入当期损益。
货币性项目,是指企业持有的货币资金和将以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收取的资产或者偿付的负债;货币性项目分为货币性资产和货币性负债。货币性资产包括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长期应收款等;货币性负债包括短期借款、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
非货币性项目,是指货币性项目以外的项目,包括存货、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外币投入资本等。
(三)外币财务报表的折算
1、企业对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时,遵循下列规定: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和负债项目,采用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项目除“未分配利润”项目外,其他项目采用交易发生时的即期汇率折算。“未分配利润”项目以折算后的利润分配表中该项目的数额列示。
利润表中的收入和费用项目及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有关反映利润分配发生额的项目,采用外币交易发生日初始确认相一致的汇率(即期汇率或当月月初的汇率)折算。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本年净利润”项目,按照折算后利润表该项目的数额列示。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以上一年折算后的期末“未分配利润”项目的数额列示,“年末未分配利润”项目,按照折算后的利润分配各项目的数额计算列示。
按照上述折算产生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在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单独列示。 比较财务报表的折算比照上述规定处理。
现金流量表外币现金流量,应当采用现金流量外币交易发生日初始确认相一致的汇率(即期汇率或当月月初的汇率)折算。汇率变动对现金的影响额应当作为调节项目,在现金流量表中单独列报。
2、企业对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的境外经营的财务报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折算:
对资产负债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予以重述,对利润表项目运用一般物价指数变动予以重述,再按照最近资产负债表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在境外经营不再处于恶性通货膨胀经济中时,应当停止重述,按照停止之日的价格水平重述的财务报表进行折算。
恶性通货膨胀按照以下特征进行判断:
(1)三年累计通货膨胀率接近或超过100%;
(2)利率、工资和物价与物价指数挂钩;
(3)公众不是以当地货币、而是以相对稳定的外币为单位作为衡量货币金额的基础;
(4)公众倾向于以非货币性资产或相对稳定的外币来保存自己的财富,持有的当地货币立即用于投资以保持购买力;
(5)即使信用期限很短,赊销、赊购交易仍按补偿信用期预计购买力损失的价格成交。
3、企业在处置境外经营时,应当将资产负债表中所有者权益项目下列示的、与该境外经营相关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自所有者权益项目转入处置当期损益;部分处置境外经营的,应当按处置的比例计算处置部分的外币财务报表折算差额,转入处置当期损益。
4、境外经营,是指企业在境外的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公司、联营公司、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
二十一、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指交易双方主要以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进行的交换。该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业务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上级单位批准。
涉及少量货币性资产的交换的,支付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支付的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或者收到的货币性资产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或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和收到的非货币性资产之和)的比例低于25%的,视为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高于25%(含25%)的,视为以货币性资产取得非货币性资产,适用本核算办法中收入的相关规定。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1)该项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2)换入资产或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
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均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确定换入资产成本的基础,但有确凿证据表明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更加可靠的除外。
2、企业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判断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根据换入资产的性质和换入企业经营活动的特征等因素,换入资产与换入企业其他现有资产相结合能够产生更大的作用,使换入企业受该换入资产影响产生的现金流量与换出资产明显不同的,表明该两项资产的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
(1)换入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在风险、时间和金额方面与换出资产显著不同。
(2)换入资产与换出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不同,且其差额与换入资产和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相比是重大的。
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税后未来现金流量,根据企业自身而不是市场参与者对资产特定风险的评价,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在确定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是否具有商业实质时,企业应当关注交易各方之间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关联方关系的存在可能导致发生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
3、未同时满足规定条件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4、企业在按照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支付的补价、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收到补价的,换入资产成本加收到的补价之和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加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之和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5、企业在按照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成本的情况下,发生补价的,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支付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支付的补价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2)收到补价的,应当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去收到的补价并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不确认损益。
6、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同时换入多项资产的,在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时,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具有商业实质,且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公允价值占换入资产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2)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不具有商业实质,或者虽具有商业实质但换入资产的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应当按照换入各项资产的原账面价值占换入资产原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对换入资产的成本总额进行分配,确定各项换入资产的成本。
7、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换出资产为存货的,应当作为销售处理,根据本核算办法中收入的规定,以其公允价值确认收入,同时结转相应的成本。
(2)换出资产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营业外收入或营业外支出。
(3)换出资产为长期股权投资的,换出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投资损益。
二十二、债务重组
(一)债务重组的方式
债务重组,是指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者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债务重组的方式主要包括:
1、以资产清偿债务;
2、将债务转为资本;
3、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如减少债务本金、减少债务利息等;
4、以上方式的组合。
企业发生债务重组业务应当按照管理权限报经上级单位批准。
(二)债务人的会计处理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如涉及或有应付金额,且该或有应付金额符合预计负债确认条件的,债务人应当将该或有应付金额确认为预计负债。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重组后债务的入账价值和预计负债金额之和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或有应付金额在随后会计期间没有发生的,企业应当冲销已确认的预计负债,同时确认营业外收入(债务重组利得)
5、债务重组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务人应当依次以支付的现金、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三)债权人的会计处理
1、以现金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2、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的,债权人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债权人收到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长期股权投资等抵债资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入账。
3、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股份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4、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的,债权人应当将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作为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支出)。
修改后的债务条款中涉及或有应收金额的,债权人不应当确认或有应收金额,不得将其计入重组后债权的账面价值。
5、债务重组采用以现金清偿债务、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的组合进行的,债权人应当依次以收到的现金、接受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债权人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冲减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二十三、或有事项
(一)确认
1、或有事项,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其结果须由某些未来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才能决定的不确定事项。企业的或有事项主要包括:未决诉讼或仲裁、债务担保、产品质量保证(含产品安全保证)、承诺、亏损合同、重组义务、环境污染整治以及油气资产弃置义务等情况。
2、职工薪酬、建造合同、所得税、企业合并、租赁等形成的或有事项,按本核算办法中的相关规定处理。
3、企业与或有事项相关的义务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应当确认为预计负债:
(1)该义务是企业承担的现时义务;
(2)履行该义务很可能(大于50%但小于或等于95%)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
(3)该义务的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
4、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并不应当就未来经营亏损确认预计负债。
(二)预计负债的计量
1、预计负债应当按照履行相关现时义务所需支出的最佳估计数进行初始计量。所需支出存在一个连续范围,且该范围内各种结果发生的可能性相同的,最佳估计数应当按照该范围内的中间值确定。在其他情况下,最佳估计数应当分别下列情况处理:
(1)或有事项涉及单个项目的,按照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
(2)或有事项涉及多个项目的,按照各种可能结果及相关概率计算确定。
企业在确定最佳估计数时,应当综合考虑与或有事项有关的风险、不确定性和货币时间价值等因素。
货币时间价值影响重大的,应当通过对相关未来现金流出进行折现后确定最佳估计数。相关现时义务的金额通常应当等于未来应支付的金额,但是未来应支付金额与其现值相差较大的,如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提取矿区弃置费,应当按照未来应支付金额的现值确定。
企业预计负债不应考虑预期处置相关资产的利得。
企业应当考虑可能影响履行现时义务所需金额的相关未来事项,如未来技术进步、相关法规出台等。
2、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补偿金额只有在基本确定能够收到时才能作为资产单独确认。确认的补偿金额不应当超过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
3、企业在履行合同义务过程中发生的成本预期将超过与合同相关的未来流入经济利益的,待执行合同即变成了亏损合同。如果与该合同相关的义务不需支付任何补偿即可撤销,不确认预计负债;如果与该合同相关的义务不可撤销,企业存在现时义务,同时满足该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和金额能够可靠地计量的,有合同标的资产的,应当对标的资产进行减值测试并按规定确认减值损失,如预计亏损超过该减值损失,应将超过部分确认为预计负债。无合同标的资产的,亏损合同相关义务满足预计负债确认条件时,应当确认预计负债。
4、企业承担的重组义务满足确认条件的,应当确认预计负债。同时存在下列情况时,表明企业承担了重组义务:
(1)有详细、正式的重组计划,包括重组涉及的业务、主要地点、需要补偿的职工人数及其岗位性质、预计重组支出、计划实施时间等;
(2)该重组计划已对外公告。
5、企业应当按照与重组有关的直接支出确定预计负债金额。直接支出不包括留用职工岗前培训、市场推广、新系统和营销网络投入等支出。
重组是指企业制定和控制的,将显著改变企业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的计划实施行为。
属于重组的事项主要包括:
(1)出售或终止企业的部分业务;
(2)对企业的组织结构进行较大调整;
(3)关闭企业的部分营业场所,或将营业活动由一个国家或地区迁移到其他国家或地区。
6、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对预计负债的账面价值进行复核。有确凿证据表明该账面价值不能真实反映当前最佳估计数的,应当按照当前最佳估计数对该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三)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企业不应当确认或有负债和或有资产。
1、或有负债不符合预计负债的确认条件
或有负债,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义务,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或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不是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或该义务的金额不能可靠计量。
2、或有资产不符合资产的确认条件
或有资产,是指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潜在资产,其存在须通过未来不确定事项的发生或不发生予以证实。但属于企业清偿预计负债所需支出全部或部分预期由第三方补偿的应按本核算办法的相关规定处理的除外。
二十四、租赁
(一)租赁分类
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在租赁开始日将租赁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
融资租赁,是指实质上转移了与资产所有权有关的全部风险和报酬的租赁。其所有权最终可能转移,也可能不转移;经营租赁是指除融资租赁以外的其他租赁。
租赁开始日,是指租赁协议日与租赁各方就主要租赁条款作出承诺日中的较早者。
符合下列一项或数项标准的,应当认定为融资租赁:
(1)在租赁期届满时,租赁资产的所有权转移给承租人。
(2)承租人有购买租赁资产的选择权,所订立的购买价款预计将远低于行使选择权时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因而在租赁开始日就可以合理确定承租人将会行使这种选择权。
(3)即使资产的所有权不转移,但租赁期占租赁资产使用寿命的75%(含75%)以上。
(4)承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含90%)以上;出租人在租赁开始日的最低租赁收款额现值,相当于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的90%(含90%)以上。
(5)租赁资产性质特殊,如果不作较大改造,只有承租人才能使用。
(二)融资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在租赁期开始日,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
承租人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租入资产价值。
租赁期开始日,是指承租人有权行使其使用租赁资产权利的开始日。
2、承租人在计算最低租赁付款额的现值时,能够取得出租人租赁内含利率的,应当采用租赁内含利率作为折现率;否则,应当采用租赁合同规定的利率作为折现率。承租人无法取得出租人的租赁内含利率且租赁合同没有规定利率的,应当采用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作为折现率。
3、租赁内含利率,是指在租赁开始日,使最低租赁收款额的现值与未担保余值的现值之和等于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费用之和的折现率。
4、担保余值,就承租人而言,是指由承租人或与其有关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就出租人而言,是指就承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加上独立于承租人和出租人的第三方担保的资产余值。未担保余值,是指租赁资产余值中扣除就出租人而言的担保余值以后的资产余值。
5、承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将未确认融资费用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摊,计入当期损益(财务费用)。
6、承租人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租赁资产折旧。能够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资产使用寿命内计提折旧;无法合理确定租赁期届满时能够取得租赁资产所有权的,应当在租赁期与租赁资产使用寿命两者中较短的期间内计提折旧。
7、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三)融资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在租赁期开始日,出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最低租赁收款额与初始直接费用之和作为应收融资租赁款的入账价值,同时记录未担保余值;将最低租赁收款额、初始直接费用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其现值之和的差额确认为未实现融资收益。出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按照上述规定转出租赁资产,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如有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在确认各期融资收入时作为收入的调整,计入各期损益。
2、未实现融资收益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进行分配。出租人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计算确认当期的融资收入。
3、出租人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未担保余值进行复核。未担保余值增加的,不作调整;有证据表明未担保余值已经减少的,应当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将由此引起的租赁投资净额的减少,计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租赁投资净额是融资租赁中最低租赁收款额及未担保余值之和与未实现融资收益之间的差额。
已确认损失的未担保余值得以恢复的,应当在原已确认的损失金额内转回,并重新计算租赁内含利率,以后各期根据修正后的租赁投资净额和重新计算的租赁内含利率确认融资收入。
4、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四)经营租赁中承租人的会计处理
1、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2、承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3、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五)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
1、出租人应当按资产的性质,将用作经营租赁的资产包括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关项目内。
2、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
3、出租人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应当计入管理费用。
4、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5、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六)售后租回交易
1、承租人和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分类规定将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或经营租赁。
2、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3、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在租赁期内按照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进行分摊,作为租金费用的调整。但是,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十五、套期保值
(一)套期保值分类
套期保值(以下简称套期),是指企业为规避外汇风险、利率风险、商品价格风险、股票价格风险、信用风险等,指定一项或一项以上套期工具,使套期工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抵销被套期项目全部或部分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
套期分为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和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
1、公允价值套期,是指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价值变动源于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2、现金流量套期,是指对现金流量变动风险进行的套期。该类现金流量变动源于与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有关的某类特定风险,且将影响企业的损益。
3、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是指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境外经营净投资,是指企业在境外经营净资产中的权益份额。
(二)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衍生工具,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作为套期工具。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下列项目:
1、单项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2、一组具有类似风险特征的已确认资产、负债、确定承诺、很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或境外经营净投资;
3、分担同一被套期利率风险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的一部分(仅适用于利率风险公允价值组合套期)。
库存商品、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贷款、长期借款、预期商品销售、预期商品购买、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等,这些项目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风险的,均可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三)套期确认和计量
1、公允价值套期、现金流量套期或境外经营净投资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运用本核算办法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
(1)在套期开始时,企业对套期关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有正式指定,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风险管理目标和套期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价方法等内容。
套期必须与具体可辨认并被指定的风险有关,且最终影响企业的损益。
(2)该套期预期高度有效,且符合企业最初为该套期关系所确定的风险管理策略。
(3)对预期交易的现金流量套期,预期交易应当很可能发生,且必须使企业面临最终将影响损益的现金流量变动风险。
(4)套期有效性能够可靠地计量。
(5)企业应当持续地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并确保该套期在套期关系被指定的会计期间内高度有效。套期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认定其为高度有效:
eq \o\ac(○,1)在套期开始及以后期间,该套期预期会高度有效地抵销套期指定期间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
eq \o\ac(○,2)该套期的实际抵销结果在80%至125%的范围内。
企业至少应当在编制中期或年度财务报告时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对利率风险进行套期的,企业可以通过编制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到期时间表,标明每期的利率净风险,据此对套期有效性进行评价。
2、公允价值套期处理方法
公允价值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为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公允价值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套期工具为非衍生工具的,套期工具账面价值因汇率变动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2)被套期项目因被套期风险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同时调整被套期项目的账面价值。被套期项目为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进行后续计量的存货、按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资产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也应当按此规定处理。
对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组合一部分的利率风险公允价值套期,企业对被套期项目形成的利得或损失可按下列方法处理:
(1)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资产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资产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资产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2)被套期项目在重新定价期间内是负债的,在资产负债表中负债项下单列项目反映(列在金融负债后),待终止确认时转销。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不应当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
套期工具展期或被另一项套期工具替换时,展期或替换是企业正式书面文件所载明的套期策略组成部分的,不作为已到期或合同终止处理。
(2)该套期不再满足本核算办法所规定的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3)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
被套期项目是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工具的,按照上述规定对被套期项目账面价值所作的调整,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到期日的期间内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对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在资产负债表中单列的相关项目,也应当按照调整日重新计算的实际利率在调整日至相关的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的期间内摊销。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不切实可行的,可以采用直线法进行摊销。
上述调整金额应当于金融工具到期日前摊销完毕;对于利率风险组合的公允价值套期,应当于相关重新定价期间结束日前摊销完毕。
被套期项目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应当确认为一项资产或负债,相关的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购买资产或承担负债的确定承诺的公允价值套期中,该确定承诺因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累计额(已确认为资产或负债),应当调整履行该确定承诺所取得的资产或承担的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3、现金流量套期处理方法
现金流量套期满足运用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并单列项目反映。该有效套期部分的金额,按照下列两项的绝对额中较低者确定:
1)套期工具自套期开始的累计利得或损失;
2)被套期项目自套期开始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的累计变动额。
(2)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即扣除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后的其他利得或损失),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3)在风险管理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载明了在评价套期有效性时将排除套期工具的某部分利得或损失或相关现金流量影响的,被排除的该部分利得或损失的处理适用本核算办法中金融工具会计政策的有关规定。
对确定承诺的外汇风险进行的套期,企业可以作为现金流量套期或公允价值套期处理。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金融资产或一项金融负债的,原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被套期项目为预期交易,且该预期交易使企业随后确认一项非金融资产或一项非金融负债的,企业可以选择下列方法处理:
(1)原直接在资本公积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影响企业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但是,企业预期原直接在资本公积中确认的净损失全部或部分在未来会计期间不能弥补时,应当将不能弥补的部分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将原直接在资本公积中确认的相关利得或损失转出,计入该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初始确认金额。
非金融资产或非金融负债的预期交易形成了一项确定承诺时,该确定承诺满足运用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条件的,也应当选择上述两种方法之一处理。
选择了上述两种处理方法之一作为会计政策后,应当一致地运用于相关的所有预期交易套期,不得随意变更。
对于不属于上述规定涉及的现金流量套期,原直接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在被套期预期交易影响损益的相同期间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在下列情况下,企业不应当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已到期、被出售、合同终止或已行使,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2)该套期不再满足运用本核算办法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时,再按上述规定处理。
(3)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企业撤销了对套期关系的指定。对于预期交易套期,在套期有效期间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不应当转出,直至预期交易实际发生或预计不会发生。预期交易实际发生的,再按上述规定处理。预期交易预计不会发生的,原直接计入所有者权益中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4、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处理方法
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套期,应当按照类似于现金流量套期会计的规定处理:
(1)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有效套期的部分,应当直接确认为资本公积,并单列项目反映。
处置境外经营时,上述在所有者权益中单列项目反映的套期工具利得或损失应当转出,计入当期损益。
(2)套期工具形成的利得或损失中属于无效套期的部分,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二十六、会计调整
(一)会计政策变更
1、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每一会计期间和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是,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变更会计政策:
(1)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
(2)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2、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等要求变更会计政策的,应当按照国家相关会计规定执行。
会计政策变更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的,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处理,将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调整列报前期最早期初留存收益,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和列报前期披露的其他比较数据也应当一并调整,但确定该项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3、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列报前期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从可追溯调整的最早期间期初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
在当期期初确定会计政策变更对以前各期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应在附注中说明该事实和原因以及开始应用变更后的会计政策的时点、具体应用情况。
(二)会计估计变更
1、企业据以进行估计的基础发生了变化,或者由于取得新信息、积累更多经验以及后来的发展变化,可能需要对会计估计进行修订。会计估计变更的依据应当真实、可靠。
2、企业对会计估计变更应当采用未来适用法处理。
会计估计变更仅影响变更当期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予以确认;既影响变更当期又影响未来期间的,其影响数应当在变更当期和未来期间予以确认。
3、企业难以对某项变更区分为会计政策变更或会计估计变更的,应当将其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处理。
(三)前期差错更正
1、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漏或错报。
(1)编报前期财务报表时预期能够取得并加以考虑的可靠信息。
(2)前期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时能够取得的可靠信息。
前期差错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以及舞弊产生的影响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2、企业应当采用追溯重述法更正重要的前期差错,但确定前期差错累积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除外。
追溯重述法,是指在发现前期差错时,视同该项前期差错从未发生过,从而对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更正的方法。
确定前期差错影响数不切实可行的,可以从可追溯重述的最早期间开始调整留存收益的期初余额,财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余额也应当一并调整,也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企业应当在重要的前期差错发现当期的财务报表中,调整前期比较数据。
(四)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是指资产负债表日至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间发生的有利或不利事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分类
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包括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和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
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是指对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的情况提供了新的或进一步证据的事项。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诉讼案件结案,法院判决证实了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已经存在现时义务,需要调整原先确认的与该诉讼案件相关的预计负债,或确认一项新负债。
(2)资产负债表日后取得确凿证据,表明某项资产在资产负债表日发生了减值或者需要调整该项资产原先确认的减值金额。
(3)资产负债表日后进一步确定了资产负债表日前购入资产的成本或售出资产的收入。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现了财务报表舞弊或差错。
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是指表明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的情况的事项。
企业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重大诉讼、仲裁、承诺。
(2)资产负债表日后资产价格、税收政策、外汇汇率发生重大变化。
(3)资产负债表日后因自然灾害导致资产发生重大损失。
(4)资产负债表日后发行股票和债券以及其他巨额举债。
(5)资产负债表日后资本公积转增资本。
(6)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巨额亏损。
(7)资产负债表日后发生企业合并或处置子公司。
2、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表明持续经营假设不再适用的,企业不应当在持续经营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
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处理
公司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
公司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不应当调整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报表。但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事项的性质、内容,及其对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无法做出估计的,应当说明原因。
二十七、企业合并
企业合并,是指将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独的企业合并形成一个报告主体的交易或事项。企业合并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是指参与合并的各方在合并前后不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的。
企业应当在合并日或购买日确认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资产、负债。
合并日(购买日),是指合并方(购买方)实际取得对被合并方(被购买方)控制权的日期,即被合并方(被购买方)的净资产或生产经营决策的控制权转移给合并方(购买方)的日期。
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通常可认为实现了控制权的转移:
(1)企业合并合同或协议已获股东大会等通过;
(2)企业合并事项需要经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的,已获得批准;
(3)参与合并各方已办理了必要的财产权转移手续;
(4)合并方或购买方已支付了合并价款的大部分(一般应超过50%),并且有能力、有计划支付剩余款项;
(5)合并方或购买方实际上已经控制了被合并方或被购买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享有相应的利益、承担相应的风险。
(一)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处理
1、合并方在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资产和负债,应当按照合并日在被合并方的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方取得的净资产账面价值与支付的合并对价账面价值(或发行股份面值总额)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调整留存收益。
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的,合并方在合并日应当按照本企业会计政策对被合并方的财务报表相关项目进行调整,在此基础上按照本核算办法规定确认。
合并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包括为进行企业合并而支付的审计费用、评估费用、法律服务费用等,应当于发生时计入当期管理费用。
为企业合并发行的债券或承担其他债务支付的手续费、佣金等,应当计入所发行债券及其他债务的初始计量金额。企业合并中发行权益性证券发生的手续费、佣金等费用,应当抵减权益性证券溢价收入,溢价收入不足冲减的,冲减留存收益。
2、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合并利润表和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被合并方的各项资产、负债,应当按其账面价值计量。因被合并方采用的会计政策与合并方不一致,按照本核算办法规定进行调整的,应当以调整后的账面价值计量。
合并利润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所发生的收入、费用和利润。被合并方在合并前实现的净利润,应当在合并利润表中单列项目反映。
合并现金流量表应当包括参与合并各方自合并当期期初至合并日的现金流量。
(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的处理
1、购买方应当区别下列情况确定合并成本:
(1)一次交换交易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对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易成本之和。
(3)购买方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也应当计入企业合并成本。
(4)在合并合同或协议中对可能影响合并成本的未来事项作出约定的,购买日如果估计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的,购买方应当将其计入合并成本。
2、购买方在购买日对作为企业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3、购买方在购买日应当对合并成本进行分配,按照下述4、的规定确认所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
(1)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
初始确认后的商誉,应当以其成本扣除累计减值准备后的金额计量。
(2)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对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以及合并成本的计量进行复核,经复核后合并成本仍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其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营业外收入)。
4、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是指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
(1)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的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企业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预计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或有负债在初始确认后,应当按照本核算办法中或有事项会计政策规定应予确认的金额,与初始确认金额减去按照本核算办法中收入会计政策有关规定确认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两者孰高进行后续计量。
5、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设置备查簿,记录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
6、企业合并发生当期的期末,因合并中取得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或企业合并成本只能暂时确定的,购买方应当以所确定的暂时价值为基础对企业合并进行确认和计量。购买日后 12 个月内对确认的暂时价值进行调整的,视为在购买日确认和计量。
7、企业合并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母公司的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合并资产负债表中的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在购买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调整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
8、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
通过多次交换交易分步实现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为每一单项交换交易成本之和。购买方在购买日,应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处理:
(1)将原持有的对被购买方的投资账面价值恢复调整至最初取得成本,相应调整留存收益等所有者权益项目。
(2)比较每一单项交易的成本与交易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确定每一单项交易中应予确认的商誉金额(或者应计入取得投资当期损益的金额)。
(3)购买方在购买日应确认的商誉(或应计入损益的金额)应为每一单项交易产生的商誉(或应计入损益的金额)之和。
(4)被购买方在购买日与原交易日之间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变动相对于原持股比例的部分,属于被购买方在交易日至购买日之间实现留存收益的,相应调整留存收益,差额调整资本公积。
(三)业务合并的处理
业务是指企业内部某些生产经营活动或资产的组合,该组合一般具有投入、加工处理过程和产出能力,能够独立计算其成本费用或所产生的收入,但不构成独立法人资格的部分。涉及业务的合并比照上述规定处理,即:应当区分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与非同一控制下的业务合并进行处理。
企业发生企业合并行为的,合并方案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事先报经上级单位批准。
二十八、财务报表列报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股东权益变动表、附注。
(一)基本要求
1、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和事项,按照本核算办法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不应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
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理的,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附注中披露这一事实。
2、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1)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2)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3、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4、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
资产项目按扣除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非日常活动产生的损益,以收入扣减费用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销。
5、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目上一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关的说明。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发生变更的,应当对上期比较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上期比较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原因。
6、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披露编报企业的名称、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人民币金额单位等,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7、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以及短于一年的原因。
(二)资产负债表
1、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2、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产: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3)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变现。
(4)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3、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货币资金;
(2)应收及预付款项;
(3)交易性金融资产;
(4)存货;
(5)持有至到期投资;
(6)长期股权投资;
(7)投资性房地产;
(8)固定资产;
(9)递延所得税资产;
(10)无形资产。
4、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1)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2)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3)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4)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上。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
5、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短期借款;
(2)应付及预收款项;
(3)应交税金;
(4)应付职工薪酬;
(5)预计负债;
(6)长期借款;
(7)长期应付款;
(8)应付债券;
(9)递延所得税负债。
6、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东权益。
(三)利润表
1、费用应当按照功能分类,分为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2、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营业收入;
(2)营业成本;
(3)营业税金;
(4)管理费用;
(5)销售费用;
(6)财务费用;
(7)投资收益;
(8)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9)资产减值损失;
(10)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11)所得税费用;
(12)净利润。
3、在合并利润表中,企业应当在净利润项目之下单独列示归属于母公司的损益和归属于少数股东的损益。
(四)现金流量表
现金,是指企业库存现金以及可以随时用于支付的存款,不能随时用于支取的存款不属于现金;现金等价物,是指企业持有的期限短、流动性强、易于转换为已知金额现金、价值变动风险很小的投资。期限短,一般是指从购买日起三个月内到期,现金等价物包括三个月内到期的短期债券投资,但不包括短期权益性投资;现金流量,是指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1、现金流量表应当分别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列报现金流量。
2、现金流量应当分别按照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总额列报。但是代客户收取或支付的现金以及周转快、金额大、期限短项目的现金流入和现金流出可以按照净额列报。
3、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索赔等特殊项目,应当根据其性质,分别归并到经营活动、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现金流量类别中单独列报。
4、企业应当采用直接法列示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经营活动,是指企业投资活动和筹资活动以外的所有交易和事项。
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销售商品、提供劳务收到的现金;
(2)收到的税费返还;
(3)收到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4)购买商品、接受劳务支付的现金;
(5)支付给职工以及为职工支付的现金;
(6)支付的各项税费;
(7)支付其他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
5、投资活动,是指企业长期资产的购建和不包括在现金等价物范围的投资及其处置活动。
投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收回投资收到的现金;
(2)取得投资收益收到的现金;
(3)处置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收回的现金净额;
(4)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净额;
(5)收到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6)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长期资产支付的现金;
(7)投资支付的现金;
(8)取得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支付的现金净额;
(9)支付其他与投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6、筹资活动,是指导致企业资本及债务规模和构成发生变化的活动。
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1)吸收投资收到的现金;
(2)取得借款收到的现金;
(3)收到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4)偿还债务支付的现金;
(5)分配股利、利润或偿付利息支付的现金;
(6)支付其他与筹资活动有关的现金。
(五)股东权益变动表
股东权益变动表应当反映构成股东权益的各组成部分当期的增减变动情况。当期损益、直接计入股东权益的利得和损失、以及与所有者(或股东,下同)的资本交易导致的股东权益的变动,应当分别列示。
(六)附注
1、附注应当披露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相关信息应当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等报表中列示的项目相互参照。
2、附注一般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披露:
(1)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2)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的声明。
(3)重要会计政策的说明,包括财务报表项目的计量基础和会计政策的确定依据等。
(4)重要会计估计的说明,包括下一会计期间内很可能导致资产、负债账面价值重大调整的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等。
(5)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以及差错更正的说明。
(6)对已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和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示的重要项目的进一步说明,包括终止经营税后利润的金额及其构成情况等。
(7)或有和承诺事项、资产负债表日后非调整事项、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3、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提议或宣布发放的股利总额和每股股利金额(或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总额)。
4、下列各项未在与财务报表一起公布的其他信息中披露的,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
(1)企业注册地、组织形式和总部地址。
(2)企业的业务性质和主要经营活动。
(3)母公司以及集团最终母公司的名称。
5、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的信息,并以总额披露当期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的下列信息:
(1)取得或处置价格;
(2)取得或处置价格中以现金支付的部分;
(3)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收到的现金;
(4)取得或处置子公司及其他营业单位按照主要类别分类的非现金资产和负债。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涉及当期现金收支、但影响企业财务状况或在未来可能影响企业现金流量的重大投资和筹资活动
企业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现金和现金等价物有关的下列信息:
(1)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构成及其在资产负债表中的相应金额。
(2)企业持有但不能由母公司或集团内其他子公司使用的大额现金和现金等价物金额。
二十九、合并财务报表
(一)合并财务报表组成内容
母公司应当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合并财务报表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合并资产负债表;
合并利润表;
合并现金流量表;
合并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合并财务报表附注。
根据对外披露或内部管理需要按合并口径编制的其他报表。
(二)合并范围的确定
1、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以控制为基础予以确定。控制,是指一个企业能够决定另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另一个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的权力。
2、母公司直接或通过子公司间接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表明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3、母公司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或以下的表决权,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视为母公司能够控制被投资单位,应当将该被投资单位认定为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但是,有证据表明母公司不能控制被投资单位的除外:
(1)通过与被投资单位其他投资者之间的协议,拥有被投资单位半数以上的表决权。
(2)根据企业章程或协议,有权决定被投资单位的财务和经营政策。
(3)有权任免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的多数成员。
(4)在被投资单位的董事会或类似机构占多数表决权。
4、在确定能否控制被投资单位时,应当考虑企业和其他企业持有的被投资单位的当期可转换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当期可执行的认股权证等潜在表决权因素。
5、母公司应当将其控制的全部子公司纳入合并财务报表的合并范围。
(三)合并程序
1、合并财务报表以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财务报表为基础,根据其他有关资料,按照权益法调整对子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后,由母公司编制。
其他有关资料包括子公司向母公司提供的下列有关资料:
(1)采用的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政策及其影响金额;
(2)与母公司不一致的会计期间的说明;
(3)与母公司、其他子公司之间发生的所有内部交易的相关资料;
(4)所有者权益变动的有关资料;
(5)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2、母公司按统一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编制合并财务报表,子公司所采用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与母公司不一致的,应当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对子公司财务报表进行必要的调整;或者要求子公司按照母公司的会计政策、会计期间另行编报财务报表。
3、母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相互之间发生的内部交易对合并财务报表的影响应当抵销。
三十、每股收益
(一)适用范围
每股收益的会计政策适用于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已公开交易的企业,以及正处于公开发行普通股或潜在普通股过程中的企业。潜在普通股,包括可转换公司债券、认股权证、股份期权等。
合并财务报表中,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计算和列报每股收益。
(二)基本每股收益
1、企业应当按照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除以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计算基本每股收益。
2、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发行在外普通股加权平均数=期初发行在外普通股股数+当期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当期回购普通股股数×已回购时间÷报告期时间
已发行时间、报告期时间和已回购时间一般按照天数计算;在不影响计算结果合理性的前提下,也可以按月计算。
3、新发行普通股股数,应当根据发行合同的具体条款,从应收对价之日(一般为股票发行日)起计算确定。
(三)稀释每股收益
1、企业存在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应当分别调整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和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并据以计算稀释每股收益。
稀释性潜在普通股,是指假设当期转换为普通股会减少每股收益的潜在普通股。
2、计算稀释每股收益,应当根据下列事项对归属于普通股股东的当期净利润进行调整:
(1)当期已确认为费用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的利息;
(2)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时将产生的收益或费用。
上述调整应当考虑相关的所得税影响。
3、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当期发行在外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应当为计算基本每股收益时普通股的加权平均数与假定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之和。
计算稀释性潜在普通股转换为已发行普通股而增加的普通股股数的加权平均数时,以前期间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当期期初转换;当期发行的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假设在发行日转换。
4、认股权证和股份期权等的行权价格低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行权价格×拟行权时转换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
5、企业承诺将回购其股份的合同中规定的回购价格高于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时,应当考虑其稀释性。计算稀释每股收益时,增加的普通股股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增加的普通股股数=回购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当期普通股平均市场价格-承诺回购的普通股股数
6、稀释性潜在普通股应当按照其稀释程度从大到小的顺序计入稀释每股收益,直至稀释每股收益达到最小值。
三十一、分部报告
1、企业披露分部信息,应当区分业务分部和地区分部;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企业,应当以合并财务报表为基础披露分部信息。
2、企业以业务分部作为分部报告的主要报告形式,以地区分部作为次要报告形式。
3、集团公司按专业板块进行业务分部划分如下:
(1)石油石化产品
(2)非石化产品
(3)专业经营劳务
(4)工程建设劳务
(5)文教卫、社区及综合服务
(6)其他主营业务
4、企业同时应当按境内和境外进行地区分部的划分。
5、企业分部信息应当与合并财务报表或企业财务报表中的总额信息相衔接。分部收入应当与企业的对外交易收入相衔接;分部利润(亏损)应当与企业营业利润(亏损)和企业净利润(净亏损)相衔接;分部资产总额应当与企业资产总额相衔接;分部负债总额应当与企业负债总额相衔接。
三十二、关联方披露
(一)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
1、该企业的母公司;
2、该企业的子公司;
3、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4、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5、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6、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7、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8、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9、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10、该企业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二)关联方交易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转移资源、劳务或义务的行为,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的类型通常包括下列各项: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商品以外的其他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担保;
5、提供资金(贷款或股权投资);
6、租赁;
7、代理;
8、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9、许可协议;
10、代表企业或由企业代表另一方进行债务结算;
11、关键管理人员薪酬。
(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1、企业无论是否发生关联方交易,均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母公司和子公司有关的下列信息:
(1)母公司和子公司的名称。
母公司不是该企业最终控制方的,还应当披露最终控制方名称。
(2)母公司和子公司的业务性质、注册地、注册资本(或实收资本、股本)及其变化。
(3)母公司对该企业或者该企业对子公司的持股比例和表决权比例。
2、公司与关联方发生关联方交易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该关联方关系的性质、交易类型及交易要素。
3、关联方交易应当分别关联方以及交易类型予以披露。
类型相似的关联方交易,在不影响财务报表阅读者正确理解关联方交易对财务报表影响的情况下,可以合并披露。
4、企业只有在提供确凿证据的情况下,才能披露关联方交易是公平交易。
会计估计
会计估计,是指公司对其结果不确定的交易或事项,以最近可利用的信息为基础所作的判断。
一、公允价值确定
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在公平交易中,交易双方应当是持续经营企业,不打算或不需要进行清算、重大缩减经营规模,或在不利条件下仍进行交易。
(一)以公允价值计量的主要事项:
1、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
(1)合并成本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以及为进行企业合并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
作为合并对价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合并当期损益。
(2)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确认为商誉;合并成本小于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经复核无误后计入当期损益。
(3)吸收和新设合并下,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按公允价值单独予以确认和计量:
1)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无形资产以外的其他各项资产(不仅限于被购买方原已确认的资产),其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公司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合并中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无形资产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2)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除或有负债以外的其他各项负债,履行有关的义务很可能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公司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予以确认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3)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的,应当单独确认为负债并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4)控股合并取得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应当以合并成本确定。母公司应当设置备查簿,记录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子公司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等在购买日的公允价值及其变动情况。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时,应当以购买日确定的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子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调整。母公司应当编制购买日的合并资产负债表,因企业合并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应当以公允价值列示。
2、投资者投入的长期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者在合同或协议中约定的价值明显不公允的,按照取得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其初始投资成本,所确认的资产初始成本与计入企业实收资本金额之间的差额,应当调整资本公积(资本溢价)。
3、投资企业权益法核算或在合并报表时进行权益法调整,在确认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净损益的份额时,应当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确认。
4、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5、通过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取得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长期股权投资等非货币性资产,具有商业实质且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的,以公允价值和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换入资产的成本,公允价值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6、在判断资产是否发生减值时,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可收回金额。
7、以权益结算的股份支付换取职工提供服务的,应当以授予职工权益工具的公允价值计量。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应当按照企业承担的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的负债的公允价值计量。
8、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债务转为资本、修改其他债务条件等方式进行债务重组的,债务人应以转让的非现金资产、股本、重组后债务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计算重组损益,债权人应以其受让的非现金资产、享有股份、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的债权的公允价值入账。
9、销售合同或协议价款的收取采用递延方式,实质上具有融资性质的,应当按照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
应收的合同或协议价款与其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在合同或协议期间内采用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计入当期损益。
10、政府补助为非货币性资产的,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公允价值不能可靠取得的,按照名义金额(1元)计量。
11、发生融资租赁业务时,承租人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租入资产的入账价值,将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长期应付款的入账价值,其差额作为未确认融资费用。并以租赁资产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租赁内含利率。
12、企业初始确认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按照公允价值计量。
13、资产负债表日,对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包括属于上述范围的股票、债券、基金,以及不作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等,按照公允价值进行后续计量,且金融资产不扣除将来处置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金融负债不扣除将来结清时可能发生的交易费用。
14、对已确认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该资产或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中可辨认部分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进行公允价值套期。
15、企业以其自产产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发放给职工的,应当根据受益对象,按照该产品的公允价值, 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同时确认应付职工薪酬。
(二)公允价值确定的原则:
1、存在活跃市场的资产或负债,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活跃市场中的报价是指易于定期从交易所、经纪商、行业协会、定价服务机构等获得的价格,且代表了在公平交易中实际发生的市场交易的价格。
(1)活跃市场,是指同时具有下列特征的市场:
1)市场内交易对象具有同质性;
2)可随时找到自愿交易的买方和卖方;
3)市场价格信息是公开的。
(2)在活跃市场上,企业已持有的资产或拟承担的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出价;企业拟购入的资产或已承担的负债的报价,应当是现行要价。
(3)企业持有可抵销市场风险的资产和负债时,可采用市场中间价确定可抵销市场风险头寸的公允价值;同时,用出价或要价作为确定净敞口的公允价值。
(4)资产或负债没有现行出价或要价,但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没有发生重大变化的,企业应当采用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确定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时,企业应当参考类似资产或负债的现行价格或利率,调整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以确定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企业有足够的证据表明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不是公允价值的,应当对最近交易的市场报价作出适当调整,以确定该资产或负债的公允价值。
(5)金融工具组合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该组合内单项金融工具的数量与单位市场报价共同确定。
2、资产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以调整后的类似资产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
3、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企业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采用估值技术得出的结果,应当反映估值日在公平交易中可能采用的交易价格。估值技术包括参考熟悉情况并自愿交易的各方最近进行的市场交易中使用的价格、参照实质上相同的其他资产的当前公允价值、现金流量折现法和期权定价模型等。
企业应当选择市场参与者普遍认同,且被以往市场实际交易价格验证具有可靠性的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
(1)采用估值技术确定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时,应当尽可能使用市场参与者在定价时考虑的所有市场参数,包括无风险利率、信用风险、外汇汇率、商品价格、股价或股价指数、价格未来波动率、提前偿还风险、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服务成本等,尽可能不使用与企业特定相关的参数。
(2)企业应当定期使用没有经过修正或重新组合的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校正所采用的估值技术,并测试该估值技术的有效性。
(3)金融工具的交易价格应当作为其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的最好证据,但有客观证据表明相同金融工具公开交易价格更公允,或采用仅考虑公开市场参数的估值技术确定的结果更公允的,不应当采用交易价格作为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而应当采用更公允的交易价格。
(4)企业采用未来现金流量折现法确定金融工具公允价值的,应当使用合同条款和特征在实质上相同的其他金融工具的市场收益率作为折现率。金融工具的条款和特征,包括金融工具本身的信用质量、合同规定采用固定利率计息的剩余期间、支付本金的剩余期间以及支付时采用的货币等。
4、不存在同类或类似资产可比市场交易的其他资产或负债,参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的公允价值确定方法,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三)公允价值的具体确定
1、货币资金,按照基准日账面价值确定。活期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可支取时应付的金额;通知存款的公允价值,应当不低于存款人要求支取时应付金额从可支取的第一天起进行折现的现值。
2、有活跃市场的股票、债券、基金等金融工具,按照基准日活跃市场中的市场价值确定。
3、应收款项,短期应收款项,一般应按应收取的金额作为公允价值;对于长期应收款项,应以适当的现行利率折现后的现值确定其公允价值。在确定应收款项的公允价值时,要考虑发生坏账的可能性及收款费用。
4、存货,产成品和商品按其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相关税费以及购买方通过自身的努力在销售过程中对于类似的产成品或商品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在产品按完工产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仍将发生的成本、预计销售费用、相关税费以及基于同类或类似产成品的基础上估计可能实现的利润确定;原材料按现行重置成本确定。
5、不存在活跃市场的金融工具如权益性投资等,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6、房屋建筑物,存在活跃市场的,应以基准日所在地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房屋建筑物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房屋建筑物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同类或类似房屋建筑物也不存在活跃市场,无法取得有关市场信息的,应按照一定的估值技术确定其公允价值。
采用估值技术确定的公允价值估计数的变动区间很小,或者在公允价值估计数变动区间内,各种用于确定公允价值估计数的概率能够合理确定的,视为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
7、机器设备,存在活跃市场的,应按购买日的市场价值确定其公允价值;本身不存在活跃市场,但同类或类似机器设备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参照同类或类似机器设备的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同类或类似机器设备也不存在活跃市场,或因有关的机器设备具有专用性,在市场上很少出售、无法取得确定其公允价值的市场证据,可使用收益法或考虑该机器设备损耗后的重置成本估计其公允价值。
8、无形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参考市场价格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基于可获得的最佳信息基础上,以估计熟悉情况的双方在公平的市场交易中为取得该项资产应支付的金额作为其公允价值。
9、投资性房地产,应当参考其所在地活跃的房地产交易市场上同类或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及其他相关信息确定其公允价值。所在地,通常是指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市。对于大中城市,应当具体化为投资性房地产所在的城区;同类或类似的房地产,对建筑物而言,是指所处地理位置和地理环境相同、性质相同、结构类型相同或相近、新旧程度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建筑物;对于土地使用权而言,是指同一城区、同一位置区域、所处地理环境相同或相近、可使用状况相同或相近的土地。
10、应付账款、应付票据、应付职工薪酬、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对于短期债务,一般按照应支付的金额确定其公允价值;对于长期债务,应当按照适当的折现率折现后的现值作为其公允价值。
11、取得的被购买方的或有负债,其公允价值在购买日能够可靠计量的,应单独确认为预计负债。此项负债应当按照假定第三方愿意代购买方承担该项义务,就其所承担义务需要购买方支付的金额计量。
12、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对于企业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各项可辨认资产、负债及或有负债的公允价值与其计税基础之间存在差额的,应当按照本核算办法中所得税的相关规定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所确认的递延所得税资产或递延所得税负债的金额不应折现。
13、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的公允价值,按照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负债及或有负债公允价值后的余额确定。
二、资产减值估计
资产负债表日,公司以摊余成本计价的下列资产在存在减值迹象时,应当考虑计提资产减值准备:
(一)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取得的确凿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或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或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市场销售价格、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等。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材料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所生产的产成品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
3、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应当以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后的金额确定其可变现净值。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合同价格为基础计算。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的,超出部分的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当以一般销售价格为基础计算。
4、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5、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当对建造合同的合同总收入与合同预计总成本进行复核,在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的情况下,合同预计总成本超过合同总收入的,应当将预计损失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同时计入存货跌价准备(合同预计损失准备)。
(二)金融资产减值的计量
需计提减值准备金融资产范围包括:应收款项、持有至到期投资和以摊余成本计价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1)应收款项坏账准备
资产负债表日应收款项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应当根据其账面价值与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之间差额计算确认减值损失。坏账损失的核算采用备抵法,坏账准备的提取采用单项测试与账龄分析相结合,账龄划分为1年以内、1年至2年、2年至3年、3年以上。
单项测试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2种:
①已有明显迹象表明回收困难的应收款项,应根据其不能回收的可能性提取坏账准备;
②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款项及与非关联方发生的金额较大、有确凿证据表明可收回程度的应收款项;
2、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企业对持有至到期投资应按单项投资进行减值测试,有客观证据表明其发生了减值的,根据其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确认减值损失,计提持有至到期投资减值准备。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应当按照该金融资产的原实际利率折现确定,并考虑相关担保物的价值(取得和出售该担保物发生的费用应当予以扣除)。原实际利率是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计算确定的实际利率。
(1)对于浮动利率贷款、应收款项或持有至到期投资,在计算未来现金流量现值时可采用合同规定的现行实际利率作为折现率。
(2)短期应收款项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与其现值相差很小的,在确定相关减值损失时,可不对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进行折现。
(3)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其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工具投资,或与该权益工具挂钩并须通过交付该权益工具结算的衍生金融资产发生减值时,应当将该权益工具投资或衍生金融资产的账面价值,与按照类似金融资产当时市场收益率对未来现金流量折现确定的现值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3、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减值准备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发生减值,应当注重该金融资产公允价值是否持续下降。通常情况下,如果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公允价值发生较大幅度下降(通常是指达到或超过20%的情形),或在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后,预期这种下降趋势属于非暂时性的(通常是指该资产的公允价值持续低于其成本达到或超过6 个月的情形),可以认定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已发生减值,应当确认减值损失,提取减值准备。
(三)其他非流动资产减值的计量
1、资产可收回金额的计量
可收回金额应当根据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处置费用包括与资产处置有关的法律费用、相关税费、搬运费以及为使资产达到可销售状态所发生的直接费用等。
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只要有一项超过了资产的账面价值,就表明资产没有发生减值,不需再估计另一项金额。
企业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确定顺序如下:
1)根据公平交易中销售协议价格减去可直接归属于该资产处置费用的金额确定。
2)不存在销售协议但存在资产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该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金额确定。资产的市场价格通常应当根据资产的买方出价确定。
3)在不存在销售协议和资产活跃市场的情况下,应当以可获取的最佳信息为基础,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该净额可以参考同行业类似资产的最近交易价格或者结果进行估计。
企业按照上述规定仍然无法可靠估计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的,应当以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作为其可收回金额。
2、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及现值的确定
1)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按照资产在持续使用过程中和最终处置时所产生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选择恰当的折现率对其进行折现后的金额加以确定。
计算公式如下:
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Σ(第t 年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1+折现率)t)
2)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应当综合考虑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使用寿命和折现率等因素。
预计未来现金流量和折现率,在一致的基础上考虑因一般通货膨胀而导致物价上涨因素的影响。如果折现率考虑了这一影响因素,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也考虑;折现率没有考虑这一影响因素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也不考虑。
3)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通常根据资产未来每期最有可能产生的现金流量进行预测。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更为合理的,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
采用期望现金流量法,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根据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进行预计,每期现金流量期望值,按照各种可能情况下的现金流量乘以相应的发生概率加总计算。
4)预计的资产未来现金流量应当包括下列各项:
①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预计产生的现金流入。
②为实现资产持续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现金流入所必需的预计现金流出(包括为使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所发生的现金流出)。
该现金流出应当是可直接归属于或者可通过合理和一致的基础分配到资产中的现金流出。
③资产使用寿命结束时,处置资产所收到或者支付的净现金流量。
该现金流量应当是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时,预期可从资产的处置中获取或者支付的、减去预计处置费用后的金额。
5)企业管理层在合理和有依据的基础上,对资产剩余使用寿命内整个经济状况进行最佳估计作为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以经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以及该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稳定的或者递减的增长率为基础。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递增的增长率是合理的,可以以递增的增长率为基础。
建立在预算或者预测基础上的预计现金流量最多涵盖5 年,企业管理层如能证明更长的期间是合理的,可以涵盖更长的期间。
在对预算或者预测期之后年份的现金流量进行预计时,所使用的增长率除了企业能够证明更高的增长率是合理的之外,不应当超过企业经营的产品、市场、所处的行业或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或者该资产所处市场的长期平均增长率。
6)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应当以资产的当前状况为基础,不应当包括与将来可能会发生的、尚未作出承诺的重组事项或者与资产改良有关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但未来发生的现金流出是为了维持资产正常运转或者资产原定正常产出水平所必需的,预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时将其考虑在内。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也不应当包括筹资活动产生的现金流入或者流出以及与所得税收付有关的现金流量。
7)企业已经承诺重组的,在确定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时,预计的未来现金流入和流出数,应当反映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以及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其中重组所能节约的费用和由重组所带来的其他利益,通常应当根据企业管理层批准的最近财务预算或者预测数据进行估计;因重组所导致的估计未来现金流出数应当根据本核算办法或有事项中的有关规定所确认的因重组所发生的预计负债金额进行估计。
8)预计在建工程、开发过程中的无形资产等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包括预期为使该类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或可销售状态而发生的全部现金流出。
9)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受内部转移价格影响的,采用在公平交易的前提下,企业管理层能够达成的最佳的未来价格估计数进行预计。
10)折现率是反映当前市场货币时间价值和资产特定风险的税前利率。该折现率是企业在购置或者投资资产时所要求的必要报酬率。
在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时已经对资产特定风险的影响作了调整的,估计折现率不需要考虑这些特定风险。如果用于估计折现率的基础是税后的,应当将其调整为税前的折现率。
预计资产的未来现金流量涉及外币的,应当以该资产所产生的未来现金流量的结算货币为基础,按照该货币适用的折现率计算资产的现值;然后将该外币现值按照计算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当日的即期汇率进行折算。
11)折现率的确定方法
折现率的确定通常以该资产的市场利率为依据。该资产的利率无法从市场获得的,可以使用替代利率估计折现率。
替代利率可以根据加权平均资金成本、增量借款利率或者其他相关市场借款利率作适当调整后确定。调整时,应当考虑与资产预计现金流量有关的特定风险、货币风险和价格风险等。
估计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现值,通常使用单一的折现率。资产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对未来不同期间的风险差异或者利率的期间结构反应敏感的,应当在未来各不同期间采用不同的折现率。
3、具体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的特殊计量规定
计提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的资产范围包括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固定资产、油气资产、在建工程、工程物资和商誉等。
现对非流动资产减值准备的特殊计量作出如下规定:
(1)油气资产
企业的矿区权益(探明矿区权益和未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等油气资产,如发生减值,应当分别不同情况确认减值损失:
1)探明矿区权益、井及相关设施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估计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按其差额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2)对于未探明矿区权益,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减值测试。按照单个矿区进行减值测试的未探明矿区权益,其公允价值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将其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油气资产减值损失;按照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并计提准备的,确认的减值损失不分摊至单个矿区权益的账面金额。
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大的,应当以单个矿区为基础进行减值测试,并确定未探明矿区权益减值金额。单个矿区取得成本较小且与其他相邻矿区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可按照若干具有相同或类似地质构造特征或储层条件的相邻矿区所组成的矿区组进行减值测试。
未探明矿区权益公允价值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减值损失,计入当期损益。
(2)商誉
企业合并所形成的商誉,在每年年度终了进行减值测试。商誉应当结合与其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
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应当是能够从企业合并的协同效应中受益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不应当大于按照报告分部。
1)企业对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对于因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的账面价值,应当自购买日起按照合理的方法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难以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的,应当将其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组合。
在将商誉的账面价值分摊至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时,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公允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公允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公允价值难以可靠计量的,按照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占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账面价值总额的比例进行分摊。
企业因重组等原因改变了其报告结构,从而影响到已分摊商誉的一个或者若干个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构成的,应当按照与本条前款规定相似的分摊方法,将商誉重新分摊至受影响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
2)在对包含商誉的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如与商誉相关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存在减值迹象的,应当先对不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计算可收回金额,并与相关账面价值相比较,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再对包含商誉的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比较这些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包括所分摊的商誉的账面价值部分)与其可收回金额,如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应当确认商誉的减值损失。
3)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的(总部资产和商誉分摊至某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该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的账面价值应当包括相关总部资产和商誉的分摊额),应当确认相应的减值损失。减值损失金额应当先抵减分摊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商誉的账面价值,再根据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除商誉之外的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按比例抵减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
以上资产账面价值的抵减,应当作为各单项资产(包括商誉)的减值损失处理,计入当期损益。抵减后的各资产的账面价值不得低于以下三者之中最高者: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如可确定的)、该资产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如可确定的)和零。
因此而导致的未能分摊的减值损失金额,应当按照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中其他各项资产的账面价值所占比重进行分摊。
4)在对相关资产组或者资产组组合进行减值测试时,应当调整资产组的账面价值,将归属于少数股东权益的商誉包括在内,然后根据调整后的资产组账面价值与其可收回金额(可收回金额的预计包括了少数股东在商誉中的权益价值部分)进行比较,以确定资产组(包括商誉)是否发生了减值。
上述资产组如已发生减值的,应当按前述3)的规定进行处理,但由于根据上述步骤计算的商誉减值损失包括了应由少数股东权益承担的部分,应当将该损失在可归属于母公司和少数股东权益之间按比例进行分摊,以确认归属于母公司的商誉减值损失。
三、油气资产弃置费用
企业按照集团公司相关规定确定油气资产矿区弃置费提取金额。矿区弃置费按照单项资产分别提取,因提取弃置费用增加的油气资产原值按照该油气资产的折耗年限计提折耗。
四、固定资产折旧
集团公司对固定资产的分类、折旧年限、净残值率规定如下,各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集团公司固定资产目录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级次
折旧年限
净残值率(%)
02
房屋及建筑物
1
0201
房屋
2
020101
一般生产经营用房
3
30~40
3
020102
受腐蚀生产用房
3
20~25
3
020103
受强腐蚀生产用房
3
10~15
3
020104
非生产经营用房
3
35~45
3
020105
简易结构房
3
8~10
3
0202
一般建筑物
2
020201
冷藏库
3
30~35
3
020202
冷却塔
3
15~25
3
020203
专用铁路
3
15~25
3
020204
公路、道路
3
15~25
3
020205
其他建筑物
3
15~25
3
0203
土地
2
020301
生产用地
3
020302
交通用地
3
020303
办公及业务用地
3
020304
市政公用设施用地
3
020305
生活及服务业用地
3
020306
科学研究用地
3
020307
文教、体育及医疗卫生用地
3
020399
其他用地
3
03
油气集输设施
1
0301
长输油气管线
2
030101
原油管线
3
15~28
030102
天然气管线
3
15~25
030103
成品、半成品管线
3
15~25
030104
化工管线
3
15~25
030105
炼厂气管线
3
15~25
030199
其他
3
15~25
0302
油气储存设施
2
030201
原油储罐
3
14~28
3
030202
天然气储罐
3
14~20
3
030203
成品油储罐
3
14~20
3
030204
化工储罐
3
14~20
3
030299
其他储罐
3
14~20
3
0303
管道储运专用设备
2
030301
输油泵
3
15~20
3
030302
输油加热炉
3
15~20
3
030303
天然气压缩机
3
15~20
3
030304
站内工艺管网
3
20~30
3
030399
其他
3
15~20
3
0304
油品销售专用设施
2
030401
输送管线
3
15~25
030402
储油设施
3
15~28
3
030403
储气设施
3
14~20
3
030404
输送设备
3
15~20
3
030405
自动化控制设备
3
10~20
3
030406
消防设施
3
6~15
3
030407
栈桥
3
15~25
3
030409
加油(气)站(不含加油机)
3
15~25
3
030410
加油设备
3
6~10
3
04
运输设备
1
0401
铁路运输设备
2
040101
机车
3
12~16
3
040102
铁路客车
3
12~16
3
040103
铁路货车
3
12~16
3
0402
公路运输设备
2
040201
载货汽车
3
6~12
3
040202
牵引汽车
3
6~12
3
040203
载客汽车
3
6~12
3
040204
轿车
3
6~12
3
040205
客货两用车
3
6~12
3
040206
摩托车
3
6~12
3
040207
专用汽车
3
6~12
3
0403
船舶
2
040301
地质调查船
3
8~18
3
040302
拖轮
3
8~18
3
040303
油水轮
3
8~18
3
040304
浮吊
3
8~18
3
040305
挖泥船
3
8~18
3
040306
打桩船
3
8~18
3
040307
驳船
3
8~18
3
040308
工程船
3
8~18
3
040309
交通艇
3
8~18
3
040310
客轮
3
8~18
3
040311
货轮
3
8~18
3
040399
其他船舶
3
8~18
3
0404
其他运输设备
2
040401
自卸车
3
6~12
3
040402
铲(叉)车
3
6~12
3
040403
电瓶车
3
6~12
3
040404
机动三轮车
3
6~12
3
040405
拖拉机
3
6~12
3
040406
集装箱
3
6~12
3
040499
其他
3
6~12
3
05
机器设备
1
0501
石油专用设备
2
050102
地质物探钻机
3
8~14
050103
水井钻机
3
8~14
3
050104
水平钻机
3
8~14
3
050105
其他钻机
3
8~14
3
050106
井下作业机(车)
3
8~14
050107
固井配套设备
3
8~14
050108
压裂酸化配套设备
3
8~14
050109
清蜡车
3
8~14
050110
中、高压压风机(车)
3
8~14
050111
作业辅助车
3
8~14
050112
其他钻采特车
3
8~14
3
050113
油井测试设备
3
8~14
050114
录井设备
3
8~14
050115
试井设备
3
8~14
050116
地震勘探设备
3
8~14
050118
大型石油钻机
3
8~14
050119
中型钻机
3
8~14
050120
海洋钻井平台
3
8~14
050123
石油专用加工设备
3
8~14
0502
炼油生产装置
2
050201
电脱盐装置
3
8~14
3
050202
常减压蒸馏装置
3
8~14
3
050203
催化裂化装置
3
8~14
3
050204
催化裂解装置
3
8~14
3
050205
加氢裂化装置
3
8~14
3
050206
减粘裂化装置
3
8~14
3
050207
催化重整装置
3
8~14
3
050208
连续重整装置
3
8~14
3
050209
苯抽提装置
3
8~14
3
050210
延迟焦化装置
3
8~14
3
050211
迭合汽油装置
3
8~14
3
050212
汽油加氢精制装置
3
8~14
3
050213
柴油加氢精制装置
3
8~14
3
050214
汽柴油加氢精制装置
3
8~14
3
050215
煤油加氢精制装置
3
8~14
3
050216
蜡油加氢精制装置
3
8~14
3
050217
渣油加氢精制装置
3
8~14
3
050218
电化学精制装置
3
8~14
3
050219
分子筛精制装置
3
8~14
3
050220
汽油脱臭装置
3
8~14
3
050221
煤油脱臭装置
3
8~14
3
050222
汽油柴油酸碱精制装置
3
8~14
3
050223
环烷酸装置
3
8~14
3
050224
酚精制装置
3
8~14
3
050225
临氢降凝装置
3
8~14
3
050226
制氢装置
3
8~14
3
050227
烃类--蒸汽转化制氢装置
3
8~14
3
050228
气体分馏装置
3
8~14
3
050229
烷基化(硫酸法)装置
3
8~14
3
050230
烷基化(氢氟酸法)装置
3
8~14
3
050231
甲基叔丁基醚装置(MTBE)
3
8~14
3
050232
液化气脱硫醇装置
3
8~14
3
050233
汽油脱硫醇装置
3
8~14
3
050234
气体脱硫装置
3
8~14
3
050235
硫磺回收装置
3
8~14
3
050236
再蒸馏装置
3
8~14
3
050237
苯烃化装置
3
8~14
3
050238
氢提纯装置
3
8~14
3
050239
戊烷油装置
3
8~14
3
050240
尾气处理装置
3
8~14
3
050241
蜡裂解装置
3
8~14
3
050242
溶剂脱蜡装置
3
8~14
3
050243
微生物脱蜡装置
3
8~14
3
050244
溶剂蜡脱油装置
3
8~14
3
050245
尿素蜡脱油装置
3
8~14
3
050246
分子筛蜡脱油装置
3
8~14
3
050247
喷雾蜡脱油装置
3
8~14
3
050248
压榨蜡脱油装置
3
8~14
3
050249
润滑油白土精制装置
3
8~14
3
050250
润滑油糠醛精制装置
3
8~14
3
050251
润滑油加氢精制装置
3
8~14
3
050252
石脑油加氢精制装置
3
8~14
3
050253
石蜡白土精制装置
3
8~14
3
050254
石蜡加氢精制装置
3
8~14
3
050255
石蜡发汗精制装置
3
8~14
3
050256
石蜡成型装置
3
8~14
3
050257
氧化沥青装置
3
8~14
3
050258
NMP溶剂精制装置
3
8~14
3
050259
溶剂脱沥青装置
3
8~14
3
050260
沥青成型装置
3
8~14
3
050261
沥青包装装置
3
8~14
3
050262
凡士林生产装置
3
8~14
3
050263
添加剂生产装置
3
8~14
3
050264
催化剂生产装置
3
8~14
3
050265
油品调和装置
3
8~14
3
050266
合成烃润滑油蜡裂解装置
3
8~14
3
050267
合成烃润滑油重合装置
3
8~14
3
050268
合成烃润滑油常减压分馏装置
3
8~14
3
050269
润滑脂装置装置
3
8~14
3
050270
丙烷气体回收装置
3
8~14
3
050271
溶剂再生装置
3
8~14
3
050272
酸性水汽提装置
3
8~14
3
050273
尤里卡全馏分油加氢装置
3
8~14
3
050274
延迟焦化全馏分油加氢装置
3
8~14
3
050275
渣油蒸汽裂解装置
3
8~14
3
050276
煤油临氢脱硫醇装置
3
8~14
3
050277
柴油流动改进剂装置(T-1805)
3
8~14
3
050278
异构化装置(炼油装置)
3
8~14
3
050299
其他炼油装置
3
8~14
3
0504
基本有机化工原料生产装置
2
050401
乙烯装置
3
7~14
3
050402
异丁烯装置
3
7~14
3
050403
丁烯-2氧化脱氢装置
3
7~14
3
050404
苯乙烯装置
3
7~14
3
050405
醋酸乙烯装置
3
7~14
3
050406
丙烷装置
3
7~14
3
050407
乙腈装置
3
7~14
3
050408
过氧化二异丙苯装置
3
7~14
3
050409
丙酮氰醇装置
3
7~14
3
050410
环氧丙烷装置
3
7~14
3
050411
苯酚丙酮装置
3
7~14
3
050412
己烷切割装置
3
7~14
3
050413
烷基苯装置
3
7~14
3
050414
烷基苯磺酸装置
3
7~14
3
050415
异丙醇装置
3
7~14
3
050416
制苯装置
3
7~14
3
050417
对二甲苯装置
3
7~14
3
050418
顺酐装置
3
7~14
3
050419
甲醇装置
3
7~14
3
050420
乙醇装置
3
7~14
3
050421
丁辛醇装置
3
7~14
3
050422
聚丙烯酰胺装置
3
7~14
3
050423
氧化脱氢丁二烯装置
3
7~14
3
050424
氨基醇装置
3
7~14
3
050425
苯酐装置
3
7~14
3
050426
C8分离(乙苯)装置
3
7~14
3
050427
环氧氯丙烷装置
3
7~14
3
050428
芳烃装置
3
7~14
3
050429
乙酸(醋酸)装置
3
7~14
3
050430
乙基苯装置
3
7~14
3
050431
异丙苯装置
3
7~14
3
050432
丙烯酸装置
3
7~14
3
050433
丙烷精制装置
3
7~14
3
050434
裂解汽油加氢装置
3
7~14
3
050435
丁二烯抽提装置
3
7~14
3
050436
硫氰酸钠装置
3
7~14
3
050437
氰化钠装置
3
7~14
3
050438
己烷装置
3
7~14
3
050439
间甲酚装置
3
7~14
3
050440
重油轻化装置
3
7~14
3
050441
化工催化剂装置
3
7~14
3
050442
橡胶塑料助剂装置
3
7~14
3
050443
脂肪醇装置
3
7~14
3
050444
C5分离装置
3
7~14
3
050445
过氧化异丙苯装置
3
7~14
3
050446
丙烷酸脂装置
3
7~14
3
050447
氯乙烯装置
3
7~14
3
050448
烧碱装置
3
7~14
3
050449
乙醛装置
3
7~14
3
050450
环丁砜抽提装置
3
7~14
3
050451
醋酸乙脂装置
3
7~14
3
050499
其他有机化工原料装置
3
7~14
3
0505
合成树脂生产装置
2
050501
聚氯乙烯装置
3
7~14
3
050502
低密度聚乙烯装置
3
7~14
3
050503
高密度聚乙烯装置
3
7~14
3
050504
线形低密度聚乙烯装置
3
7~14
3
050505
聚丙烯装置
3
7~14
3
050506
通用聚苯乙烯装置(GPPS)
3
7~14
3
050507
高抗冲聚苯乙烯装置(HIPS)
3
7~14
3
050508
发泡聚苯乙烯装置(EPS)
3
7~14
3
050509
苯乙烯-丙烯腈装置
3
7~14
3
050510
聚异丁烯装置
3
7~14
3
050511
ABS树脂装置
3
7~14
3
050512
环氧树脂装置
3
7~14
3
050513
聚醚装置
3
7~14
3
050514
聚氨脂泡沫装置
3
7~14
3
050515
不饱和树脂装置
3
7~14
3
050599
其他合成树脂装置
3
7~14
3
0506
合成橡胶生产装置
2
050601
丁苯橡胶装置
3
7~14
3
050602
丁腈橡胶装置
3
7~14
3
050603
顺丁橡胶装置
3
7~14
3
050604
乙丙橡胶装置
3
7~14
3
050605
氯丁橡胶装置
3
7~14
3
050606
丁基橡胶装置
3
7~14
3
050607
异丁烯分离装置
3
7~14
3
050608
丁腈胶乳装置
3
7~14
3
050609
羟基丁腈胶乳装置
3
7~14
3
050610
羟基丁苯胶乳装置
3
7~14
3
050611
丁苯胶乳装置
3
7~14
3
050612
SBS热塑弹性体装置
3
7~14
3
050699
其他合成橡胶生产装置
3
7~14
3
0507
合成纤维原料生产装置
2
050701
已内酰胺装置
3
7~14
3
050702
丙烯腈装置
3
7~14
3
050703
环已酮装置
3
7~14
3
050704
乙二醇装置
3
7~14
3
050705
丙烯酸甲脂装置
3
7~14
3
050706
已二酸装置
3
7~14
3
050707
已二腈装置
3
7~14
3
050708
已二胺装置
3
7~14
3
050709
尼龙六六盐装置
3
7~14
3
050710
精对苯二甲酸装置
3
7~14
3
050711
对苯二甲酸二甲脂装置
3
7~14
3
050712
硫氢酸钠回收装置
3
7~14
3
050799
其他合成纤维单体装置
3
7~14
3
0508
合成纤维聚合物生产装置
2
050801
聚酯装置
3
7~14
3
050802
聚乙烯醇装置
3
7~14
3
050803
聚酰胺装置
3
7~14
3
050804
腈纶聚合装置
3
7~14
3
050899
其他合成纤维聚合物生产装置
3
7~14
3
0509
化学纤维设备
2
050901
锦纶生产线
3
7~14
3
050902
维纶生产线
3
7~14
3
050903
涤纶短丝生产线
3
7~14
3
050904
涤纶长丝生产线
3
7~14
3
050905
丙纶生产线
3
7~14
3
050906
腈纶生产线
3
7~14
3
050907
中空纤维生产线
3
7~14
3
050908
粘胶纤维生产线
3
7~14
3
050999
其他纤维生产线
3
7~14
3
0510
化学纤维加工产品设备
2
051001
锦纶弹力丝生产线
3
7~14
3
051002
涤纶弹力丝生产线
3
7~14
3
051003
涤纶毛条生产线
3
7~14
3
051004
维纶牵切纱生产线
3
7~14
3
051005
地毯生产线
3
7~14
3
051006
腈纶毛条生产线
3
7~14
3
051099
其他化学纤维加工产品设备
3
7~14
3
0511
化肥生产装置
2
051101
合成氨装置
3
7~14
3
051102
氮肥装置
3
7~14
3
051103
尿素装置
3
7~14
3
051104
硫酸铵装置
3
7~14
3
051105
硝酸铵装置
3
7~14
3
051199
其他合成化肥生产装置
3
7~14
3
0512
其他生产装置
2
051201
空气分离及液化装置
3
7~14
3
051202
水处理装置
3
7~14
3
051203
供风装置
3
7~14
3
051204
供排水装置
3
7~14
3
051205
污水汽提装置
3
7~14
3
051206
污水处理装置
3
7~14
3
051207
化学水处理装置
3
7~14
3
051208
罐车清洗装置
3
7~14
3
051209
贵金属回收装置
3
7~14
3
051210
循环水装置
3
7~14
3
051211
废气回收装置
3
7~14
3
051212
塑料薄膜生产装置
3
7~14
3
051299
其他辅助生产装置
3
7~14
3
0513
动力设备
2
051301
锅炉及辅助设备
3
11~18
3
051302
原动机及辅助设备
3
11~18
3
051303
发电设备
3
12~20
3
051304
变配电设备
3
12~20
3
051399
其他动力设备
3
12~20
3
0514
机修加工设备
2
12~20
3
051401
金属切削机床
3
10~14
3
051402
冶炼及热处理设备
3
10~14
3
051403
锻造设备
3
10~14
3
051404
铸造设备
3
10~14
3
051405
金属切割、焊接设备
3
10~14
3
051406
金属表面处理设备
3
10~14
3
051407
木工机械
3
8~12
3
051499
其他机修加工设备
3
8~12
3
0515
通用机器设备
2
051501
泵
3
10~14
3
051502
风机
3
10~14
3
051503
压缩机
3
10~14
3
051504
制冷空调设备
3
10~14
3
051505
真空获得及应用设备
3
10~14
3
051506
分离及干燥设备
3
10~14
3
051507
减速机及传动装置
3
10~14
3
051508
包装设备
3
10~14
3
051509
输送设备
3
6~12
3
051510
消防安全器材
3
6~12
3
051511
冷热交换设备
3
6~10
3
051512
除尘清洁设备
3
6~10
3
051513
塔类
3
10~14
3
051599
其他通用设备
3
10~14
3
0516
起重设备
2
051601
简易起重器械及电动葫芦
3
10~14
3
051602
桥式起重机
3
10~14
3
051603
门式起重机
3
10~14
3
051604
轮胎式起重机
3
10~14
3
051605
汽车起重机
3
10~14
3
051606
履带式吊车
3
10~14
3
051607
塔式起重机
3
10~14
3
051608
桅杆式起重机
3
10~14
3
051609
建筑用卷扬机
3
10~14
3
051610
建筑施工升降机
3
10~14
3
051611
管道起重机
3
10~14
3
051612
铁路轨道起重机
3
10~14
3
051613
乘客电梯
3
10~14
3
051614
载货电梯
3
10~14
3
051615
缆索起重机
3
10~14
3
051616
升降台
3
10~14
3
051699
其他起重器械
3
10~14
3
0517
工程机械
2
10~14
3
051701
挖掘机械
3
10~14
3
051702
土方铲运机械
3
10~14
3
051703
凿岩机械
3
10~14
3
051704
钢筋混凝土机械
3
10~14
3
051705
筑路机械
3
10~14
3
051706
管道施工机械
3
10~14
3
051707
沙漠沼泽施工机械
3
10~14
3
051799
其他施工机械
3
10~14
3
06
其他设备
1
0601
自动化控制设备
2
8~12
3
060101
工业控制系统(DCS)
3
8~12
3
060102
自动化、半自动化仪表
3
8~12
3
060199
其他自动化控制设备
3
8~12
3
0602
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2
060201
电子计算机
3
4~6
3
060202
电子计算机外存储器
3
4~6
3
060203
电子计算机显示终端设备
3
4~6
3
060204
电子计算机输入输出设备
3
4~6
3
060205
计算机软件
3
4~6
3
060206
电子计算机配套设备
3
4~6
3
060207
电子计算机电源设备
3
4~6
3
060299
其他电子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
3
4~6
3
0603
通信设备
2
060301
网络设备
3
4~10
3
060302
无线电通信设备
3
15~28
3
060303
卫星通信设备
3
15~28
3
060304
载波通信系统设备
3
15~28
3
060305
微波通信设备
3
15~28
3
060306
电话通信设备
3
15~28
3
060307
传真通信设备
3
15~28
3
060399
其他通信设备
3
15~28
3
0604
传导设备
2
060401
输电线路
3
30~35
3
060402
配电线路
3
14~16
3
060403
通讯线路
3
15~28
3
060404
工艺、系统管网
3
10~15
3
060405
单点系泊(海上浮动装卸设备)
3
10~15
3
060499
其他传导设备
3
30~35
3
0605
测试及分析设备
2
060501
科研装置
3
8~12
3
060502
分析仪器设备
3
8~12
3
060503
测试仪器设备
3
8~12
3
060504
其他科研设备
3
8~12
3
0606
其他设备
2
3
060601
生活用电器设备
3
5~8
3
060602
办公设备
3
5~8
3
060603
电视、电影播放设备
3
5~8
3
060604
医疗卫生器械
3
5~8
3
060605
饮食炊事机械
3
5~8
3
060606
文娱体育设备
3
5~8
3
060699
其他
3
5~8
3
五、油气资产折耗
集团公司对油气资产的分类、折耗年限、净残值率规定如下,各单位应当遵照执行:
集团公司油气资产目录
类别编号
类别名称
级次
折旧年限
净残值率(%)
01
油气资产
1
0101
油气(水)井
2
010101
油井
3
8~14
010102
气井
3
8~14
010103
注水井
3
8~14
010104
注气井
3
8~14
010105
注聚合物井
3
8~14
010106
注二氧化碳井
3
8~14
010107
注微生物井
3
8~14
010108
注氮气井
3
8~14
010109
盐井
3
8~14
010110
碱井
3
8~14
010199
其它油气(水)井设施
3
8~14
0102
油气(水)集输设施
2
010201
外输输油首站
3
8~14
010202
外输中间加热站
3
8~14
010203
外输中间加压站
3
8~14
010204
外输输油末站
3
8~14
010205
外输输气站
3
8~14
010206
外输气加压站
3
8~14
010207
油库及附属设施
3
8~14
010208
联合站
3
8~14
010209
转油站
3
8~14
010210
集油站
3
8~14
010211
轻烃回收装置
3
8~14
010212
热采注气站
3
8~14
010213
注氮站
3
8~14
010214
注聚合物站
3
8~14
010215
压气站
3
8~14
010216
集气站
3
8~14
010217
注水站
3
8~14
010218
计量配水站
3
8~14
010219
污水处理站
3
8~14
010220
计量站
3
8~14
010299
其它油气(水)集输设施
3
8~14
0103
输油气(水)管线
2
010301
输油管线
3
8~14
010302
输气管线
3
8~14
010303
注水管线
3
8~14
010304
成品油管线
3
8~14
010305
注蒸气管线
3
8~14
010306
海底管线
3
4~8
010399
其他
3
8~14
0104
储油、气设施
2
010401
金属容器
3
8~14
010402
非金属容器
3
8~14
010499
其它储油、气设施
3
8~14
0105
注采设备
2
010501
游梁式抽油机
3
8~14
010502
无游梁抽油机
3
8~14
010503
电动潜油泵
3
8~14
3
010504
水力活塞泵
3
8~14
010505
射流泵
3
8~14
3
010506
注水泵
3
8~14
3
010507
输油泵
3
8~14
3
010508
热采锅炉
3
8~14
3
010509
注聚合物装置
3
8~14
010510
海上采油平台
3
8~14
010511
固定式作业平台
3
8~14
3
0106
探明矿区权益
2
8~12
0107
未探明矿区权益
2
六、投资性房地产折旧或摊销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建筑物按照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的相关规定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其折旧方法、使用寿命及预计净残值按照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中同类资产的规定执行。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投资性房地产,不计提折旧或进行摊销,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七、无形资产摊销期限
企业于取得无形资产时分析判断其使用寿命,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为有限的,应当估计该使用寿命的年限或者构成使用寿命的产量等类似计量单位数量;无法预见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应当视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1、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根据以下原则分析判断:
(1)来源于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无形资产,其使用寿命不应超过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的期限;如果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能够在到期时因续约等延续,且有证据表明企业续约不需要付出大额成本,续约期应当计入使用寿命。
(2)合同或法律没有规定使用寿命的,企业应当综合各方面情况,聘请相关专家进行论证、或与同行业的情况进行比较、以及参考历史经验等,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的期限。
(3)经过上述努力仍无法合理确定无形资产为企业带来经济利益期限的,才能将其作为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
2、企业在确定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时,通常考虑以下因素:
(1)该资产通常的产品寿命周期、可获得的类似资产使用寿命的信息;
(2)技术、工艺等方面的现实情况及对未来发展的估计;
(3)以该资产生产的产品或服务的市场需求情况;
(4)现在或潜在的竞争者预期采取的行动;
(5)为维持该资产产生未来经济利益的能力预期的维护支出,以及企业预计支付有关支出的能力;
(6)对该资产的控制期限,使用的法律或类似限制,如特许使用期间、租赁期间等;
(7)与企业持有的其他资产使用寿命的关联性等。
3、企业在每个会计期间对使用寿命不确定的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进行复核。如果有证据表明无形资产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应当估计其使用寿命,并按照使用寿命有限的无形资产的规定进行后续会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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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递延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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