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法与增值税
万伟华◎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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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著
万伟华
税务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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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 明
2026 年增值税法实施,本文主要内容是将增值税法内容与增值税暂行条例、营改增进
行对照汇编,以便于对照阅读学习。
最新编辑日期为 2026 年 4 月 6 日。增值税法的政策尚未完全发布,本文仅是基于已
发布的增值税法相关政策文件的框架性汇编和一些简单粗糙理解。因水平有限,本文内容
必然存在错误,将随着后续政策发布逐步修订和补充。
本文内容不作为任何实务指导和专业意见,不能保证这些资料在日后仍然准确,我们
不对任何方因使用本文内容而导致的任何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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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重组和资本交易税收实务研究总结
万伟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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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编 著 .................................................................................. 2
声 明 .................................................................................. 3
目 录 .................................................................................. 4
一、应税交易 .......................................................................... 13
1、应税交易 ...................................................................... 13
(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 13
(2)征税四要素 .............................................................. 14
2、纳税人(单位和个人) .......................................................... 14
(1)单位和个人 .............................................................. 14
(2)总分机构 ................................................................ 15
3、有偿销售 ...................................................................... 16
4、税目 .......................................................................... 17
(1)税目就是征税范围 ........................................................ 17
(2)税目与经济行为 .......................................................... 17
5、挂靠、资管产品 .................................................................18
6、扣缴义务人 .....................................................................19
(1)境外单位和个人 .......................................................... 19
(2)境内自然人 .............................................................. 20
二、境内境外 .......................................................................... 21
1、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 21
2、境内境外的货物、不动产 ........................................................ 22
3、境内境外的金融商品 ............................................................ 23
4、境内境外的服务、无形资产 ...................................................... 24
5、城建教育等附加 .................................................................26
三、视同交易 .......................................................................... 27
1、视同应税交易 .................................................................. 27
(1)增值税法视同应税交易 .................................................... 27
(2)暂行条例、营改增视同销售 ................................................ 27
(3)对比 .................................................................... 28
(4)视同交易可以开具专票吗 .................................................. 30
2、总分机构移送 .................................................................. 31
3、无偿提供服务适用反避税条款? ...................................................33
四、不征增值税 ........................................................................ 35
1、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 35
2、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 36
(1)收取、代为收取、收取并代为支付 .......................................... 36
(2)电费与代收的基金 ........................................................ 39
(3)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 .................................................... 42
(4)学历教育收费 ............................................................ 46
3、征收补偿 ...................................................................... 48
(1)增值税法的规定 .......................................................... 48
(2)营改增的规定 ............................................................ 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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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解读 .................................................................... 49
4、食堂收费的增值税,是集体福利还是无偿服务 ...................................... 49
5、企业重组,不征收增值税 ........................................................ 51
6、不征税发票项目 .................................................................57
五、一般计税方法 ...................................................................... 59
1、一般计税方法和一般纳税人 ...................................................... 59
2、小规模纳税人 .................................................................. 60
3、一般纳税人登记 ................................................................ 61
4、政策总结 ...................................................................... 64
(1)销售额超过标准 .......................................................... 64
(2)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 .......................................... 65
(3)主动升为一般纳税人 ...................................................... 66
(4)逐期更正申报 ............................................................ 66
(5)不经常发生交易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 67
5、连续四个季度 500万累计销售额的计算和确定 ...................................... 67
6、季度中间升一般纳税人 .......................................................... 71
7、销售额和差额征收 .............................................................. 73
8、非企业单位 .................................................................... 75
9、与小规模季度 30万免税的区别 ................................................... 77
六、税率和征收率 ...................................................................... 78
1、税率和征收率 .................................................................. 78
(1)增值税法 ................................................................ 78
(2)暂行条例、营改增 ........................................................ 79
2、境内跨境销售零税率 ............................................................ 82
七、简易计税 .......................................................................... 82
1、5%征收率以及现行简易计税项目将逐渐取消 ........................................ 83
2、3%简易计税(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一般纳税人) ..................................83
(1)砂土石料、砖、瓦、石灰 .................................................. 83
(2)小型水电站 .............................................................. 84
(3)寄售、死当物品 .......................................................... 84
(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 85
(5)建筑服务 ................................................................ 85
(6)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 .................................. 87
(7)非企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 88
(8)高速公路通行费 .......................................................... 89
(9)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 90
(10)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 90
(11)资管产品 ............................................................... 91
(12)自来水 ................................................................. 92
(13)天然水 ................................................................. 93
(14)再生水(中水) ......................................................... 95
(15)其他 3%简易项目(抗癌药品、罕见病药品、邮储银行三农涉农贷款) .......... 96
3、5%简易计税(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一般纳税人) ..................................98
(1)老项目的不动产融资租赁合同 ..............................................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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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老项目的公路、桥、闸通行费 .............................................. 99
(3)老项目的不动产销售和出租 ................................................ 99
(4)老项目的土地使用权转让 ................................................. 100
(5)老项目的房地产销售、出租 ............................................... 100
(6)转让和出租土地使用权的税目 ............................................. 102
4、简易计税减按计算(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112
(1)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无期限) ............................................. 112
(2)旧货(无期限) ......................................................... 116
(3)个人出租住房(无期限) ................................................. 117
(4)住房租赁企业(无期限) ................................................. 117
(5)小规模纳税人 1%(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119
(6)二手车(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 121
5、简易变更与放弃优惠、分项目选择简易或一般 ......................................123
6、简易计税销售额确定 ............................................................124
7、未延续的简易计税 ..............................................................127
(1)生产、销售生物制品 ..................................................... 127
(2)混凝土、免税品 ......................................................... 130
(3)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 131
(4)动漫、营改增前动产租赁 ................................................. 131
(5)劳务派遣、人力资源外包服务 ............................................. 132
(6)中国农业银行三农涉农贷款 ............................................... 133
八、两项以上交易、一项交易两个税率 ................................................... 133
1、两项和一项交易(混合业务) ................................................... 133
2、原混合销售 ................................................................... 134
(1)暂行条例关于混合销售的规定 ............................................. 134
(2)营改增关于混合销售的规定 ............................................... 135
(3)混合销售的一项销售行为 ................................................. 137
(4)混合销售解决征税划分问题 ............................................... 137
(5)自产货物提供安装的混合销售 ............................................. 138
(6)外购设备提供安装的混合销售和兼营 ....................................... 139
(7)充换电业务混合销售口径 ................................................. 139
3、混合业务 ..................................................................... 140
(1)混合业务和混合销售的区别 ............................................... 140
(2)混合业务与价外费用 ..................................................... 141
(3)混合业务的情形分类 ..................................................... 142
(4)混合业务的实际应用情形 ................................................. 143
(5)销售货物同时提供安装 ................................................... 150
(6)混合业务和买赠区别 ..................................................... 151
(7)快递服务按收派服务 ..................................................... 152
4、销售软件产品按货物缴纳增值税简析 ............................................. 154
九、销售额 ........................................................................... 159
1、销售额 ....................................................................... 159
(1)增值税法的销售额 ....................................................... 159
(2)暂行条例和营改增的销售额 ............................................... 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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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价外费用 ............................................................... 161
(4)代收款项 ............................................................... 162
(5)代垫运费、代购 ......................................................... 164
2、外币折算 ..................................................................... 164
3、视同交易、非货币交易的销售额 ................................................. 166
4、偏低偏高无正当理由 ........................................................... 166
5、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 ....................................................... 167
6、折扣、买一赠一、同一张发票 ................................................... 170
7、积分兑换、积分互换互认、电商平台业务促消费 ....................................171
(1)积分兑换、积分互换互认 ................................................. 171
(2)电商平台业务促消费 ..................................................... 175
8、起征点 ........................................................................179
(1)起征点月 10 万 .......................................................... 179
(2)起征点与免税额的差异 ................................................... 181
(3)达到与未达到 ........................................................... 182
(4)差额确认起征点的销售额 ................................................. 183
(5)起征点内的发票开具 ..................................................... 183
(6)实际经营期不足 1 个季度 ................................................. 184
9、自然人与起征点 ................................................................185
(1)自然人可以享受月 10 万免征 .............................................. 185
(2)自然人按次纳税的一般征管规定和特别征管规定 ............................. 186
(3)按次纳税的月 10 万与按期纳税的月 10 万的区别 ............................. 187
(4)增值税法下自然人按期 10 万、按次 1000 元 ................................. 189
(5)起征点与小额零星业务、个人代扣代缴增值税 ............................... 191
(6)个人代开发票应做价税分离 ............................................... 193
10、合理商业目的 .................................................................199
(1)合理商业目的的规定 ..................................................... 199
(2)分拆收入和合理商业目的 ................................................. 199
十、差额计税、差额计算销售额 ......................................................... 203
1、差额分成两种情形 ..............................................................203
2、差额计税(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203
(1)转贴现 ................................................................. 203
(2)中证登 ................................................................. 204
(3)融资租赁、融资性售后回租 ............................................... 205
(4)建筑服务 ............................................................... 206
(5)劳务派遣 ............................................................... 207
(6)旅游服务 ............................................................... 208
(7)转让土地使用权(老项目) ............................................... 209
(8)转让不动产 ............................................................. 209
(9)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房地产项目 ........................................... 210
(10)金银首饰以旧换新 ...................................................... 213
(11)2026 年 1 月起取消的差额征税 ........................................... 213
(12)差额计税需要取得扣除凭证 .............................................. 214
(13)差额计税项目的发票开具 ................................................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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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差额计算销售额 ................................................................219
(1)金融商品 ............................................................... 219
(2)客运场站服务 ........................................................... 220
(3)航空运输服务、代理 ..................................................... 222
(4)境外单位的境内考试 ..................................................... 223
(5)签证代理服务 ........................................................... 223
(6)代理进口货物 ........................................................... 223
(7)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 ......................................... 224
(8)差额计算销售额项目不需要取得扣除凭证 ................................... 224
(9)差额计算销售额项目的发票开具 ........................................... 225
4、扣除计税的销售额、扣除计算销售额 ..............................................225
5、扣除前销售额、扣除后销售额(含税价、不含税价) ................................227
6、放弃差额计税或销售额是放弃优惠? ..............................................229
十一、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231
1、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 231
(1)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扣税凭证 ........................................... 231
(2)农产品抵扣规定 ......................................................... 232
(3)其他增值税扣税凭证 ..................................................... 234
(4)国内旅客运输服务抵扣 ................................................... 235
2、不得抵扣进项 ................................................................. 245
(1)不得抵扣具体情形 ....................................................... 245
(2)自产货物、外购货物与视同销售、不得抵扣进项 ............................. 249
(3)烟酒 ................................................................... 249
(4)外购、自产用于自营餐厅 ................................................. 250
3、非正常损失 ................................................................... 251
(1)非正常损失 ............................................................. 251
(2)管理不善 ............................................................... 252
4、贷款利息 ..................................................................... 253
5、直接用于消费的餐饮、居民和娱乐服务 ........................................... 254
6、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 255
(1)第 22 条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 255
(2)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迷雾 ................................................. 256
(3)买股权、ipo 发行收入的律师费不得抵扣进项? ............................. 258
7、划分共用的不得抵扣货物服务进项税额 ........................................... 259
8、已抵扣进项(不含固定资产)发生福利、消费、非正常损失 ......................... 265
9、长期资产的进项抵扣与调整 ..................................................... 268
(1)长期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不动产) ................................. 268
(2)专用于一般计税可抵扣或五类项目不得抵扣的长期资产 ....................... 270
(3)混合用途的长期资产分为全额抵扣和逐年调整进项 ........................... 271
(4)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 ........................................... 273
(5)分期调整和全额抵扣的长期资产划分 ....................................... 278
(6)调整年限以及开始计算 ................................................... 282
(7)分期调整方法 ........................................................... 288
(8)实际使用年限短于调整年限 ............................................... 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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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长期资产用途改变:可抵扣改变为不得抵扣 ................................. 293
(10)长期资产用途改变:不得抵扣改变为可抵扣 ................................ 297
(11)长期资产用途改变:其他用途改变的进项调整 .............................. 298
(12)用途改变应取得抵扣凭证、进项分摊 ...................................... 300
(13)处置属于简易免税情形(假设有) ........................................ 301
(14)处置属于应税情形 ...................................................... 302
(15)处置属于不征税重组 .................................................... 303
(16)会计核算和房产税、企业所得税等 ........................................ 303
(17)租入长期资产、住房租赁企业、投资性房地产 .............................. 305
10、网络货运进项抵扣 ............................................................ 310
十二、免征增值税、即征即退、留抵退税、加计抵减 ....................................... 313
1、农业类免税项目 ............................................................... 314
(1)自产农产品、农业机耕等 ................................................. 314
(2)化肥 ................................................................... 315
(3)饲料 ................................................................... 317
(4)农膜、有机肥 ........................................................... 321
(5)种子、种苗、农药、农机、合作社 ......................................... 324
(6)蔬菜及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免税项目 ................................. 326
(7)豆制品(如豆腐、豆皮等),不属于农产品 ................................. 327
2、土地、农用地免税项目 ..........................................................329
(1)土地使用权、自然资源使用权出让、收回 ................................... 329
(2)农业生产用地 ........................................................... 330
3、医疗服务、残疾人免税项目 ......................................................331
(1)医疗服务、血站、医疗卫生机构、国产抗艾滋病病毒药品 ..................... 331
(2)避孕药品和用具 ......................................................... 334
(3)残疾人提供的服务、供残疾人专用的轮椅等 ................................. 335
(4)人体血液、组织等 ....................................................... 340
(5)中药饮片、中药配方颗粒 ................................................. 340
(6)动物分泌物、动物排泄物 ................................................. 342
4、学历交易免税项目 ..............................................................343
5、幼儿园、养老、残疾人服务机构、殡葬、家政等免税项目 ............................345
6、金融商品、金融服务、贷款服务等免税项目 ........................................348
(1)个人、沪港通、深港通、基金互认 ......................................... 348
(2)合格境外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 .............. 350
(3)统借统还业务利息收入 ................................................... 350
(4)公募证券投资基金 ....................................................... 353
(5)证券投资基金不再属于金融机构 ........................................... 354
(6)金融同业往来利息收入 ................................................... 356
(7)无偿转让股票 ........................................................... 359
(8)农户、小微企业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税项目 ................................. 360
(9)农户、小微企业融资担保免税项目 ......................................... 363
(10)小额贷款公司农户小额贷款利息收入免税项目 .............................. 364
(11)被撤销金融机构以财产清偿债务 .......................................... 365
(12)期货保税交割业务 ...................................................... 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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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再保险 ........................................ 367
(14)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 369
(15)国债等债券利息收入恢复征收增值税 ...................................... 370
(16)境外机构投资债券利息和投资境外发行国债利息 ............................ 373
(17)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以物抵债 ...................... 375
(18)住房改革、公积金贷款利息收入免税项目 .................................. 376
(19)划转充实社保基金国有股权及现金收益运作 ................................ 377
(20)黄金增值税和黄金免税项目 .............................................. 378
(21)信达、中信、长城、改制银行剥离不良资产免税项目 ........................ 384
(22)熊猫金币免税项目 ...................................................... 385
(23)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 CDR 免税项目 .................................. 385
7、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税项目 ................................387
8、个人销售住房增值税 ............................................................388
(1)个人销售购买 2 年住房 ................................................... 389
(2)个人销售自建住房、家庭财产分割房屋产权 ................................. 391
9、其他免税项目 ..................................................................391
(1)古旧图书,使用过的物品、科研进口设备、援助进口设备 ..................... 391
(2)第一道门票收入、宗教门票收入 ........................................... 392
(3)美国船级社(ABS)、台湾公司从事海峡两岸直航 ............................ 392
(4)罚没财产收入 ........................................................... 392
(5)法律援助 ............................................................... 393
(6)社会团体收取的会费免税项目 ............................................. 394
(7)军队转业干部和随军家属就业免税项目 ..................................... 395
(8)粮食和商品储备收入免税项目 ............................................. 395
(9)粮食大豆企业免税项目 ................................................... 396
(10)个人转让著作权、彩票、助学贷款、邮政免税项目 .......................... 398
(11)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免税项目 .......................................... 398
(1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定额扣减 ...................................... 399
(13)重点群体创业就业定额扣减 .............................................. 401
(14)民用航空发动机和民用飞机 .............................................. 403
(15)研发机构采购设备 ...................................................... 404
(16)宣传文化增值税优惠 .................................................... 406
(17)支持文化企业发展增值税优惠 ............................................ 409
(18)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免税项目 .................................. 410
(19)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免税项目 .......................... 412
(20)运动会免税项目 ........................................................ 413
(21)供热企业免税项目 ...................................................... 414
(2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免税项目 .............................................. 415
(23)边销茶免税项目 ........................................................ 416
(24)经营公租房所取得的租金收入免税项目 .................................... 417
10、加计抵减 .....................................................................418
(1)集成电路企业加计抵减 ................................................... 418
(2)工业母机企业加计抵减 ................................................... 419
(3)先进制造业企业加计抵减 ................................................. 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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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即征即退、先征后退 ...........................................................422
(1)管道运输服务即征即退 ................................................... 423
(2)软件产品即征即退 ....................................................... 423
(3)资源综合利用即征即退 ................................................... 426
(4)安置残疾人就业即征即退 ................................................. 430
(5)风力发电即征即退、核电先征后退 ......................................... 432
(6)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馆员在华购买货物和服务增值税退税 ................. 433
12、未延续的免税优惠 .............................................................434
(1)其他单位代收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税项目 ......................... 434
(2)合同能源管理免税项目 ................................................... 435
(3)政府举办的学校培训班收入、实习企业免税项目 ............................. 435
(4)集团内资金无偿借贷免税项目 ............................................. 436
(5)金融机构之间开展的转贴现免税项目 ....................................... 436
(6)境外教育机构学历教育免税项目 ........................................... 436
(7)军队、军工系统、公安、司法部门所属单位免税项目 ......................... 437
(8)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免税项目 ........................................... 441
(9)无偿捐赠货物给目标脱贫地区免税项目 ..................................... 442
13、进口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 ...................................................442
14、免税不得开具专票、无需备案、需要申报 .........................................443
15、兼营增值税优惠项目 ...........................................................444
16、放弃增值税优惠 ...............................................................444
17、开始享受增值税优惠的时间 .....................................................448
18、留抵退税 .....................................................................448
(1)留抵退税 ............................................................... 448
(2)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 ............................. 449
十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缴增值税 ................................................... 450
1、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 450
(1)增值税法规定 ........................................................... 450
(2)暂行条例、营改增规定 ................................................... 452
(3)解析(服务预收款一次性确认增值税) ..................................... 454
(4)冲值卡需要一次性确认增值税? ........................................... 457
2、预缴增值税 ................................................................... 460
(1)增值税法规定 ........................................................... 460
(2)跨地级行政区(直辖市下辖县区)提供建筑服务 ............................. 461
(3)采取预收款方式提供建筑服务 ............................................. 462
(4)采取预售方式销售房地产项目 ............................................. 462
(5)转让或者出租不在同一县(市、区、旗)内的不动产 ......................... 463
(6)油气田企业跨省销售服务 ................................................. 464
(7)小规模纳税人预缴 ....................................................... 465
(8)住房租赁企业适用简易计税方法并预缴 ..................................... 466
(9)营改增规定 ............................................................. 466
十四、纳税地点 ....................................................................... 469
1、纳税地点 ..................................................................... 469
2、总分机构 ..................................................................... 4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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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计税期间 ....................................................................... 470
1、计税期间 ..................................................................... 470
2、按次、按期 ................................................................... 471
3、按次纳税次年 6月申报纳税 ..................................................... 472
十六、出口退(免)税、进口与进境物品 ................................................. 472
1、零税率和退(免)税 ............................................................472
2、免抵退税或者免退税 ........................................................... 474
3、视同内销、委托代理出口 ....................................................... 474
4、放弃退(免)税 ............................................................... 475
5、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 ....................................................475
6、出口业务增值税和消费税退(免)税管理办法 ......................................494
7、进口与进境物品 ................................................................510
十七、增值税发票 ..................................................................... 511
1、增值税发票 ................................................................... 511
2、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 ................................................... 512
3、电信服务汇总开票 ..............................................................512
十八、其他征管 ....................................................................... 513
十九、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范围 ............................................... 514
1、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 514
2、附件 1 适用 9%增值税税率货物范围注释 ......................................... 515
(1)新旧对比主要变化 ....................................................... 515
(2)新旧全文对比 ........................................................... 515
3、附件 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 535
(1)新旧对比主要变化 ....................................................... 535
(2)新旧全文对比 ........................................................... 540
全文结束 ............................................................................. 5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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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应税交易
1、应税交易
(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
增值税法:本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同时废
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一条 为了健全有利于高质量发展的增值税制度,规范增值税的征收和缴纳,保护
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法。
第二条 增值税税收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为国民经
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境内)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
产(以下称应税交易),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
税人,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是指有偿转让货物、不动产的所有权,有偿提
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货物,包括有形动产、电力、热力、气体等。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服务,包括交通运输服务、邮政服务、电信服务、建筑服务、金
融服务,以及信息技术服务、文化体育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生产生活服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无形资产,是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包括
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产。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后会引起性质、形状改变的资产,
包括建筑物、构筑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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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
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2)征税四要素
增值税征税需要同时满足四个要素:1、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应税交易,
以下简称税目);2、境内;3、有偿;4、经营活动
相比营改增征税四要素,1、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2、境内;3、有偿;4、应税
服务是为他人提供(自我服务不征税),增值税法因为涉及货物等税目以及不能抵扣非应
税交易等原因将征税要素扩展为经营活动,非经营活动包括了营改增“自我服务”,以及
收取政府性基金或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同时符合税目、境内、有偿、经营活动四个要素的,为增值税法第 3、4条的应税交易。
2、纳税人(单位和个人)
(1)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条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单位,包括企业、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
会组织及其他单位。
增值税法第三条所称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增值税法前,将自然人称为其他个人。
企业包括公司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企业(全民所有制企业、全
民所有制企业)、集体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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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为非企业单位。
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社会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
(2)总分机构
法人或非法人组织(如合伙企业等)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分支机构不等同于分公司,包括
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含分公司)、“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商业银行、信用合作
社依法设立的“分行”、“支行”、“分理处”、“营业部”、“储蓄所”等均分为分支
机构”、“分厂、分店、车间、办事处、营业网点等”等等。
根据相关规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等均应办理营业执照
和税务登记。“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应当分别向各自所在地的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
正因为分支机构需要办理税务登记和就地申报纳税,因此通常将总机构、分支机构均称为
纳税人,在征收管理中将分支机构直接视为增值税纳税人中的“单位”,并将总分机构视
为两个不同的“单位”纳税人。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描述的已经很清楚了:单位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设
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
虽然实际征管将分支机构作为独立的“纳税人”管理,但在增值税的纳税人定义中,总分
机构是一个单位纳税人的不同机构,不同机构不构成不同的纳税人“单位”。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从增值税纳税人的介绍中我们知道,设有两个以上机
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机构之间相互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的行为,属于机构内部
的货物移送,不应该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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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单位纳税人的不同机构之间存在资金、人员、设施、软件、货物、原料等方方面面的
来来往往,属于内部移送,除了较为明确的“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应视同销售缴纳增值
税的特别规定,不应将不同机构之间的其他非用于销售的货物、原料或资产移送、其他相
互有偿或无偿提供服务行为,直接等同于不同“单位”之间的应税行为或视同销售行为。
一个单位纳税人的不同机构之间的行为不适用增值税无偿提供服务(营改增)、无偿转让
货物(营改增、增值税法)的视同销售规定。
总分机构之间移送也不需要适用企业重组增值税不征税政策,本身就不是征税交易。
总机构抵扣进项,移送资产、服务给分公司,分公司简易计税或者是小规模纳税人,就出
现了进项留在总公司,销售确认在分公司无需抵扣进项的问题。
一个单位纳税人的不同机构在实际征管作为不同的属地“纳税人”进行纳税和管理,同时
无法“自动”作为一个纳税人汇总处理所有的纳税事项,无法穿透总分公司因为分公司用
于简易计税事项而要求总公司进项转出,不可以按所有机构汇总计算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
进项税额。上述案例总公司取得资产也可能是 10 年前购置,10 年后转移给分公司。
理论上应确保总分机构是一样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简易计税的进项应穿透
总分机构进项转出。但目前不同机构可以是不同的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目前也没
有规定要求对总分机构汇总确认销售额判断是否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
3、有偿销售
增值税暂行条例、营改增、增值税法均明确增值税应税行为是有偿销售,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营改增明确“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增值税法实施条例未对
“有偿”进行解释。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明确“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
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
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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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将未获得货币对价但以物易物等情形作为视同销售,暂行条例和营改增中,对
用于投资、非货币性资产交换等规定为视同销售,与取得经济利益的规定存在重复,增值
税法下,投资、以物易物等获得非货币对价的情况是做为有偿情形,直接归属于取得对价
或经济利益的应税交易,无需视同销售。
4、税目
(1)税目就是征税范围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提出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的具体范围,报国务院
批准后公布施行。”,这个具体范围,和营改增 36 号文件的附件《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不动产注释》一样,称为税目,是依据涉税行为属性进行的税目划分。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资料(税务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参考
资料(20160415)完整版)
税目,亦称“课税品目”或“征税品目”,是指税法中按照一定的标准和范围对课税
对象进行划分从而确定的具体征税品种或项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
不是所有的税种都规定税目,如房产税征税对象简单、明确,没有另行规定税目的必
要。有的税种征税对象比较复杂,一般要先分大类,在类别之下再分税目、子目、细目。
凡是无税目的税种均有统一的税率,凡是有税目的税种,均无统一税率。
列入税目的就是应税产品或项目,没有列入税目的就不是应税的产品或项目,这样征
税的界限就十分明确。
详见十九、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范围
(2)税目与经济行为
比如印花税法中,合同是合同(有名合同),税目是税目,合同通常等于税目,但并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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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等于税目。印花税法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中,包含借款合同、融资租赁合同,对
应不同的合同,而《印花税暂行条例》只有借款合同,没有专门的融资租赁合同税目,融
资租赁合同按“借款合同”税目缴纳印花税。
医疗服务免征增值税,包括检查、诊断、治疗,以及与这些服务有关的提供药品、救护车、
病房住宿都是按医疗服务免税,既可以理解为这些附属业务适用了增值税法混合业务,也
就是一项应税交易涉及不同税率,从主业务的税率,从主业务免税,也可以认为适用了医
疗服务这个税目来适用税率或适用免税。
5、挂靠、资管产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 单位以承包、承租、挂靠方式经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以发包人、
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由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发
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为纳税人;其他情形下,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
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应税交易,资管产品管理人为纳税人。法律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
告 2014 年第 39 号 解读
二、以挂靠方式开展经营活动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挂靠行为如何适用本公告,
需要视不同情况分别确定。
第一,如果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
或者应税服务,应以被挂靠方为纳税人。被挂靠方作为货物的销售方或者应税劳务、应税
服务的提供方,按照相关规定向受票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本公告规定的情形。
第二,如果挂靠方以自己名义向受票方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或者应
税服务,被挂靠方与此项业务无关,则应以挂靠方为纳税人。这种情况下,被挂靠方向受
票方纳税人就该项业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在本公告规定之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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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是将资管产品纳税主体的确定放在了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 34 条挂靠规定的第二款,
但与第一款的挂靠有所不同。
挂靠经营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经营并以被挂靠人承担法律责任,挂靠项目产生的债权债务
由被挂靠人承担,挂靠项目适用被挂靠人的税收政策和税收优惠。
资管产品虽以管理人为显名产权持有人和纳税人,资管产品的财产与管理人、投资者的财
产相隔离,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债权债务不由管理人承担,缴纳的税费由资管产品的财产
来承担。资管产品不能直接适用管理人的税收政策或优惠。
6、扣缴义务人
(1)境外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五条 境外单位和个人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以购买方为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务
院的规定委托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的除外。
扣缴义务人依照本法规定代扣代缴税款的,按照销售额乘以税率计算应扣缴税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略)。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自然人出租境内不动产,有境内代理人的,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
纳税款。
境外单位和个人境内应税交易扣缴税款适用税率扣缴,不适用征收率等扣缴。
营改增 36号 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
(十五)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
境内的购买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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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五、互联网平台企业是否可以按照《公告》相关规定,为境外从业人员办理增值税代
办申报?
境外从业人员自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的,境内互联网平台企业作为服务
购买方,应当按规定为从业人员代扣代缴增值税。
(2)境内自然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五条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
代扣代缴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略)。
自然人发生符合规定的应税交易,支付价款的境内单位为扣缴义务人。可以解决企业向自
然人支付款项无法取得发票的扣除问题,同时通过扣缴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自然人的税
款漏征问题也得到解决。
除了扣缴,仍然存在互联网平台待办个人增值税申报等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若干事
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5 年第 16 号
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并由互联网平台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申报的,从业人员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的服务收入可按规定享受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下免征增值税、3%征收率减按 1%计算缴纳增值税
等税费优惠政策。后续如小规模纳税人相关税费优惠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从业人员连续 12 个月自互联网平台企业取得服务收入累计超过 500 万元的,互联网
平台企业应当引导其依法办理市场主体登记,由其自行申报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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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企业已为从业人员同时办理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代办
申报,且已完成税费缴纳的,可凭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互联网
平台企业代办申报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完税凭证作为扣除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据实
扣除向从业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互联网平台企业为平台内从业人员办理扣缴申报、代办申报
若干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七、从业人员在互联网平台内销售服务发生退款的,互联网平台企业在代办申报增值
税及附加税费时,应如何填报销售额?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从业人员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而退还服务收入的,
应当按规定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余额造成多缴的税款,可以从以
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
根据增值税法规定,从业个人除了从以后扣除,也可以申请退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四条 纳税人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因销售折让、中止或者退回
而退还给购买方的销售额,应当从当期销售额中扣减。扣减当期销售额后仍有多缴税款的,
可以从以后的应纳税额中扣减或者按规定申请退还。
二、境内境外
1、境内发生应税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四条 在境内发生应税交易,是指下列情形:
(一)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
(二)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
内;
(三)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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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外,销售服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
内消费,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 增值税法第四条第四项所称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下列情形: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
的服务除外;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
接相关;
(三)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 36号附件 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在境内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
(一)服务(租赁不动产除外)或者无形资产(自然资源使用权除外)的销售方或者
购买方在境内;
(二)所销售或者租赁的不动产在境内;
(三)所销售自然资源使用权的自然资源在境内;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下列情形不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或者无形资产:
(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
(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无形资产。
(三)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出租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动产。
(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2、境内境外的货物、不动产
“销售货物的,货物的起运地或者所在地在境内”,“销售或者租赁不动产、转让自然资
源使用权的,不动产、自然资源所在地在境内”。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起运地或所在地在
境外的货物(“转口贸易”等)、销售或租赁所在地在境外的不动产、转让所在地在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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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自然资源使用权,属于境外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起运地在境外的货物,“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包
括个体工商户),为增值税的纳税人”。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起运地在境内的货物,境内购买方需要扣缴增值税,
或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
3、境内境外的金融商品
营改增对金融商品境内外交易没有太明确的规定,适用的是服务的一般性规定。增值税法
明确“销售金融商品的,金融商品在境内发行,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和个人”。
转让境内发行的金融商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都要缴纳增值税或适用免税政策。
境内单位和个人转让境外金融商品,包括境内企业境外发行的金融商品,以及境外企业境
外发行的金融商品,需要缴纳增值税。
境内单位和个人受让境外金融商品,无需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的增值税(不属于境内交易)。
持有境外非上市公司股权后 ipo 上市后转让股票,如何确定买入价没有规定,或许可以参
考国内 ipo 等限售股买入价的规定。
境外单位或个人向境内单位或个人转让境内发行的金融商品,境内购买方需要扣缴增值税,
但可能难以履行扣缴义务(非大宗交易的股票市场交易不可能知道交易对手方),而且境
外单位或个人境内转让股票等符合条件免征增值税的,购买方也不需要对境外转让方扣缴
增值税。
境外单位或个人的股票买入价等也是执行境内股票增值税或限售股相关规定,需要自行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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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增值税,或由境内代理人申报缴纳税款,纳税义务地点为应税行为发生地。
国家税务总局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税务局曾有案例,为境外股东办理了临时税务登记,把
境外股东公司确认为境内纳税义务人,境外公司通过自行申报缴纳税款的方式,就股票转
让交易在境内申报缴纳增值税,同时适用了限售股买入价政策确定买入价。
4、境内境外的服务、无形资产
服务类跨境交易增值税包括几个方面:(1)(“属人原则”)销售方或采购方:境内单位
或个人以及境外单位或个人;(2)(“来源地原则”)服务发生地:在境内以及在境外;
(3)(“目的地原则”)服务消费地:在境内以及在境外。
(1)境内单位或个人销售服务
营改增 36 号文件和增值税法均明确规定“服务销售方在境内”或者“销售方为境内单位
和个人”为境内销售服务,(“属人原则”)境内单位或个人提供的服务均属于增值税的
境内销售服务,包括向境内外单位和个人提供服务发生地(或消费地)在境内或境外的各
项服务。
(2)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
营改增 36 号文件规定境内销售服务是“服务购买方在境内”但不包括“境外单位或者个
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而增值税法则更为明确,“销售服
务、无形资产的,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内消费”是指“(一)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
位或者个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除外;(二)境外单位或者个人
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内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接相关;等”。这是服务消费
地原则。
营改增“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规定有争议和费解。根据营改增的培训材料解释,境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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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或者个人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分为:(1)只在境内发生,以及同时在境
内和境外发生,这两种情况属于境内服务;(2)只在境外发生的,属于境外服务。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材料案例:例如境外一咨询公司与境内某一
公司签订咨询合同,就这家境内公司开拓境内、境外市场进行实地调研并提出合理化管理
建议,境外咨询公司提供的咨询服务同时在境内和境外发生,属于在境内销售服务。
营改增 36 号“完全在境外发生的服务”实际也是按“完全在境外消费的服务”来理解和
执行。而增值税法也明确“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不属于境内交易。
财税[2009]111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金融商品买卖等营业税若干免税政
策的通知
四、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完全发生在境外的《中华人
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 540 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属于条例
第一条所称在境内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上述劳务的具体范围由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规定。
根据上述原则,对境外单位或者个人在境外向境内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文化体育业
(除播映),娱乐业,服务业中的旅店业、饮食业、仓储业,以及其他服务业中的沐浴、理
发、洗染、裱画、誊写、镌刻、复印、打包劳务,不征收营业税。
理发、住宿、餐饮、现场提供的文化体育服务和教育医疗服务等“在境外现场消费的服务”,
服务发生地通常就是服务消费地,而设计、咨询、远程培训、直播、在线音乐或游戏等,
服务发生地在境外,服务消费地可能在境内,也可能在境外,但购买方为境内和个人,属
于境内服务,应扣缴增值税,但通过网络、平台等支付的远程费用可能难以实际扣缴增值
税。如果“境外单位或者个人销售的服务、无形资产与境外的货物、不动产、自然资源直
接相关”,不属于境内交易,归于境外交易。
具体可以参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9 号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跨境应税行为增值税
免税的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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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城建教育等附加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
三 对进口货物或者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缴纳的增值税、
消费税税额,不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
第十一条规定,本法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1985 年 2 月 8 日国务院发布的《中
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1 年第 28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已由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十一次会议于 2020 年 8 月 11 日通过,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经国务院同意,现
将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公告如下:
一、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依法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以下简称两税税
额)为计税依据。
依法实际缴纳的两税税额,是指纳税人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
规定计算的应当缴纳的两税税额(不含因进口货物或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
务、无形资产缴纳的两税税额),加上增值税免抵税额,扣除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和期末
留抵退税退还的增值税税额后的金额。
直接减免的两税税额,是指依照增值税、消费税相关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规定,直接
减征或免征的两税税额,不包括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退还的两税税额。
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计征依据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一致,按本公告
第一条规定执行。
三、本公告自 2021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
进口货物,以及境外单位和个人向境内销售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境内企业为其代扣代
缴增值税或自行申报时,不需要缴纳或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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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视同交易
1、视同应税交易
(1)增值税法视同应税交易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应税交易,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缴纳增值税:
(一)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二)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无偿转让货物;
(三)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条 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增值税法所称个人消费。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
第 10 号
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三)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药品生产企业销售自产创新药的销
售额,为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其提供给患者后续免费使用的相同创新药,不属于增
值税视同应税交易范围。
(2)暂行条例、营改增视同销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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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
第十四条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
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
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3)对比
增值税法 适用主体 暂行条例、营改增 适用主体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
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
者个人消费;
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
无偿转让货物;
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
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
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
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
股东或者投资者;
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
者金融商品。
单位和个人
(自然人和
个体户)
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
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和个人
(自然人和
个体户)
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
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
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销售代销货物;
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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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
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
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
除外;
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
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
税应税项目;
单位和个体
工商户
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或者无偿提供服务等,满足增值税法的销
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境内等要素,但不满足有偿要求,是不同时满足四个
要素的情形。增值税法下,无偿转让货物、无形资产、不动产或者金融商品,按规定需要
视同应税交易,无偿提供服务不需要视同应税交易。
“无偿转让货物”暂行条例和增值税法下都不适用于自然人。
暂行条例下,对视同销售明确为单位或者个体户,不包括个人。因此个人将货物用于投资
无需视同销售,当然实际执行中可能是要求开具发票缴纳增值税。增值税法下,是作为取
得经济利益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下,将货物作为投资、以物易物等获得非货币对价的情况是做为有偿应税交易情
形,无需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下,将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不确定是否需要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下,单位和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不动产需要视同应税交易,取消了用于公益
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的规定。
增值税法下,无偿提供服务不适用视同应税交易。无偿提供服务对应的进项不需要进项转
出。
营改增下,单位和个体户无偿提供服务需要视同销售的,个人无偿提供服务无需视同销售
缴纳增值税,其中个人无偿转让金融商品,同样不需要视同销售。而增值税法明确,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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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转让金融商品需要视同应税交易。
交付代销和代销不再视同销售。
(4)视同交易可以开具专票吗
国税发[1993]15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全
文废止]
第三条 除本法规第四条所列情形外,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
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细则法规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
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 号
三、关于无偿赠送货物可否开具专用发票问题
一般纳税人将货物无偿赠送给他人,如果受赠者为一般纳税人,可以根据受赠者的要
求开具专用发票。
视同销售或者视同应税交易可以开具发票(除了按发票规定不能开具专票情形)。总分机
构之间的视同销售,本就是为了解决分公司开具发票和取得发票进项抵扣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发布日期』2009-09-14
1.为了使增值税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办法的顺利实施,保证专用发票传递的链条不
断。
(略)由于增值税的征收采用了抵扣的原理,当在一个环节征收增值税时,纳税人如
果不能提供有效的扣税凭证,其进项税额得不到扣除,从税收负担的角度看,他就成为全
额纳税,其产品的税负就高于增值税税率规定的税收负担。视同销售征税后上述问题都得
到了解决,同时,由于纳税人支付的税款是向下一个环节的购买者收取的,而下一环节支
付的税款在征税时又能够抵扣,对国家来说,并不增加税收收入;对纳税人来说,也不会
增加税负。因此,对一项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征税,其目的只是为了满足增值税税款抵扣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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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实施需要,保证凭发票注明税款抵扣的链条不中断,体现增值税平税负的原则。
上述列举分类的视同销售行为中,属于以上目的考虑的有:将货物的代销行为视同正
常的货物销售;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
分支机构与分支机构之间相互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将自产、
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
物销售。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长期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
局公告 2026 年第 15 号
第二条 取得的长期资产,是指以直接购买,自行生产、研发或者建造,接受投资、捐
赠或者抵债等各种方式取得的长期资产;不包括租入的长期资产,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
建筑物、构筑物,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按照存货核算的房地产项目。
第三条 长期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包括构成其实体的配套设备、工具、器具等;无形资
产,包括构成其核心价值和权利基础的相关法律权利和知识成果;不动产,包括构成其实
体的建筑装饰材料、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燃气、消防、中央空调、
电梯、电气、光伏发电、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等。
长期资产取得方式包括接受投资、捐赠等方式,(1)增值税法之前,投资的视同销售是
为了解决发票开具和进项抵扣的问题,增值税法下,长期资产的取得方式包括投资,说明
增值税法下虽然没有保留投资的视同销售规定,但投资依旧是按视同销售或者直接作为取
得价款的应税交易来处理的;(2)捐赠取得的长期资产,增值税下捐赠属于无偿转让视
同销售,捐赠的长期资产抵扣进项,需要取得对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说明无偿转让、捐
赠等视同销售行为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
2、总分机构移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释义 『发布日期』2009-09-14
这一项规定只适用于相关机构不在同一县(市)的,其相互之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
不包括相关机构之间相互移送原料和半成品等不是用于销售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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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增值税纳税人的介绍中我们知道,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其
机构之间相互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的行为,属于机构内部的货物移送,不应该征税。但我
国目前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是实行属地管理的,按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跨地区使用,
当总机构与分支机构不在同一县(市)时,如果他们移送货物用于销售,在货物的起运地
不征税,在销售地对外销售时才征税,就不能使用销售地的发票;但如果对其在销售地征
税,由于该分支机构无进项税额抵扣,这样对该货物就会产生重复征税的现象。
同时,我国增值税是中央和地方共享税,总分支机构所在地政府的财政利益是相互独
立的。如果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移送货物用于销售不作为应税行为,而是在最终销售时
才征税,就会导致税收在不同地方转移,使得货物移出地政府无法分享增值税收入,而货
物移入销售地政府多得税收,这种税收和税源相背离的现象不利于纳税人正常生产经营,
也不利于为地方政府及时足额筹集财政收入,容易降低征管效率。基于这两个原因,税法
明确了对相关机构之间移送用于销售的货物的行为视同正常的货物销售征税的规定。由于
增值税链条机制的作用,这项政策的执行并不会增加纳税人的税收负担。
增值税法之前,总分机构之间移送视同销售,是基于分支机构销售开票和抵扣的历史原因
以及税源属地征收管理要求,除了明确要求视同销售的用于销售的货物,其他财产、原料、
服务、资金、人员等的来往均不应视同销售。
增值税法实施后,总分机构之间货物移送用于销售(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不再需
要视同销售,总分机构不适用单位之间的无偿转让货物、不动产、金融商品、无形资产的
视同销售规定。
某上市公司 2024 年年报披露
公司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局对 2020 年至 2022 年的纳税情况开展税收辅导工作,独立
纳税门店房租费由总部统一签订合同按视同销售的有关规定等计算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
并自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后续公司通过修改业务流程,总部与
独立纳税门店签房租合同,并由独立纳税门店直接取得房租费发票等方式,可避免上述税
款及滞纳金的发生,因此本公司将该项目认定为一次性偶然事件产生的损益,计入非经常
性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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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无偿提供服务适用反避税条款?
从目前的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显示,无偿提供服务不属于应征增值税的有偿应税交易,也
不属于视同应税交易,目前也没有规定对无偿服务需要转出进项。
无偿提供服务(真实无偿,不存在利益交换)需要适用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反避税条款
来进行纳税调整吗?
下面的一些看法认为需要:
1、无偿提供服务就是 0元销售额,所以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 20 条销售额偏低且无正当理
由条款核定销售额。
2、无偿提供服务就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比如无偿提供资金给集团内企业,或者
提供给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
(1)关联交易,所以可以适用增值税法不存在的关联交易条款进行调整;
(2)非关联交易,没道理不收利息,肯定存在其他利益,所以适用增值税法第 19 条有偿
应税交易取得利益按市场价格调整;
(3)不收利息(无偿提供服务),导致少交了利息收入的增值税,是不具有合理商业目
的减少缴纳增值税,所以适用实施条例第 53 条进行调整;
(4)按实施条例第 22 条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规定,不可以抵扣进项。
无偿提供服务(真实无偿,不存在利益交换)适用反避税调整,是按有偿应税交易调整和
确定销售额,还是按视同应税交易调整和确定销售额?不是应税交易或视同应税交易,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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么适用增值税法及实施条例的反避税条款呢?干脆把无偿提供服务规定成视同应税交易
不就行了吗!
相关规定:
增值税法
第十九条 发生本法第五条规定的视同应税交易以及销售额为非货币形式的,纳税人
应当按照市场价格确定销售额。
增值税法
第二十条 销售额明显偏低或者偏高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
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销售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八条 纳税人发生增值税法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税务机关可以按顺序依照下列
方法核定销售额:(略)。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三条 纳税人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
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的,税务机关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和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调整。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二条 纳税人购进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用于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
非应税交易(以下统称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发生增值税法第三条至第五条以外的经营活动,并取得与之相关的货币或者非
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
(二)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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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不征增值税
1、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一)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四)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增值税法下,同时符合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境内;有偿;经营活动四个
要素,但有些特殊事项排除在征税范围外,如增值税法第 6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抵扣进项):
(1)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2)取得存款利息收入。
符合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境内;有偿三个要素,但不属于经营活动的非
经营活动,如增值税法第 6 条规定的情形(可以抵扣进项):(1)员工为受雇单位或者
雇主提供取得工资、薪金的服务;(2)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营改增 36号附件 1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二)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聘用的员工为本单位或者雇主提供取得工资的服务。
(三)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为聘用的员工提供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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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营改增 36号附件 2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1.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铁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
十四条规定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服务。
2.存款利息。
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
4.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其指定机构、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发企业以及物业管理单位代
收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
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
非学历教育等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 号
五、各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
费,以及政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征收增值税。
2、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收取、代为收取、收取并代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二)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增值税法
第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取得的与之相关的价款,包括货币和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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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币形式的经济利益对应的全部价款,不包括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的销项税额和按照简
易计税方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增值税法第十七条所称全部价款,不包括纳税人代为收取的下列税费或者
款项:
(一)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改增 36号附件 1
第十条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
者不动产,但属于下列非经营活动的情形除外:
(一)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
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
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第三十七条 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
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价外费用,是指价外收取的各种性质的收费,但不包括以下项目:
(一)代为收取并符合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以委托方名义开具发票代委托方收取的款项。
附件 2
4.经纪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政
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
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扣除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向政府支付的土地价款,以省级以上
(含省级)财政部门监(印)制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
附件 3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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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
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培训参考资料(税务总局货劳司营改增培训参考
资料(20160415)完整版)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主体包括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
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行政单位收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为
是政府行为,属于非经营活动,无需纳入增值税征税范围。而行政单位以外的单位收取政
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行为,应纳入税收管理范围,同时考虑到其收费行为是代行
政府职能,因此应给予免税的政策,具体免税条款体现在《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
策的规定》(以下简称《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第一条第(十三)项“行政单位之外的
其他单位收取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
营改增 36 号文件和增值税法对收取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分为三种情形:(1)收
取(有权);(2)代为收取(经委托);(3)收取代为支付。
(1)收取(有权)
营改增 36 号文件规定只有行政单位收取的同时满足规定条件比如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
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非经营活动,才属于不征增值税情形。而行政单位
以外的其他单位即“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收取符合规定的政府性基金和
行政事业性收费,应缴纳增值税,但给与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法下,收取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适用的是增值税法第六条不征收增值税规
定,包括了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等其他单位的收取行为。“行政单位之外的其他单位收取
的符合《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条件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政
策自 2026 年起失效。
“收取”应开具财政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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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代为收取(经委托)
“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收取主体包括国务院所属部门、地方政府及政府部门、
事业单位和代行政府职能的社会团体”之外的单位属于代为收取(经政府委托代为收取)。
营改增和增值税法均对代为收取行为规定为不属于销售额。“代为收取行为”与“收取”
为不同行为。代为收取适用的是营改增 36 号第三十七条的代为收取规定,以及增值税法
实施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全部价款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规
定。
营改增规定“收取”和“代为收取行为”需要符合相关的条件和规定。增值税法下,无论
是收取,还是代为收取,都没有像营改增一样要求符合规定条件。免征不可以抵扣进项,
增值税法第六条不征税或实施条例第 15 条不属于征税范围,可以抵扣进项。
“代为收取”开具财政票据,部分项目开具不征税发票。
(3)收取代为支付
“收取”或“代为收取”均为有权或有授权的“收取”,而类似经纪代理服务以及物业转
售水电行为中,是“向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增值税
法下,应不可以开具不征税项目发票,应开具自制收据等凭证以及将缴纳政府性基金或者
行政事业性收费凭证转给委托人,或者开具自制收据等凭证并附上缴纳政府性基金或者行
政事业性收费凭证复印件,实际缴费人以此入账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电费与代收的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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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 年开始电费发票被分成了电费发票和代收基金的不征税发票两部分。
在电力公司电费调整通知中,认为代为收取的基金应适用增值税法第六条收取行政性收费
不征税规定。
电力公司代征的水库移民扶持基金、水利工程基金、再生能源基金、以及农网还贷资金等
政府性基金,不属于增值税法第六条规定的“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不属于
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应适用实施条例第 15 条的全部价款不包括代为收取的政府
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营改增下,也不应适用其他单位收取免征增值税规定,
也应适用代为收取不属于价外费用不属于价款的规定。
代收的这部分基金一般是要求开具非税收入票据,也有并入电费一并开具发票。
现有不征税编码中新增了代收这部分基金的税收编码,电网企业代收基金应开具不征税发
票。类似物业公司转供电收取的价款也应仅就电力销售开具发票,代收代付的各项基金不
应开具不征税发票,应开具自制收据凭证并附上向电网企业缴纳基金的不征税发票复印件,
实际缴费人以此入账和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不征税项目 2026 年 4 月 3 日
编码 名称 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 说明
624 代收政府性基金:
62401 代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电网企业代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62402 代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电网企业代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62403 代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电网企业代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62404 代收农网还贷资金 电网企业代收农网还贷资金
62405 代收差别电价 电网企业代收差别电价
62406 代收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电网企业代收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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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名称 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 说明
62407 代收铁路建设基金 代收铁路建设基金
**关于调整代征政府性基金财务核算和营业开票规则的通知 2025 年 12 月 31 日
为规范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配套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增值税法》”),
做好电费业务中代征政府性基金价税分离及发票开具等相关规则调整,保障公司税务合规
与用户权益,确保政策平稳过渡。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政策要求
《增值税法》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其中第六条规定收取政府性基金不属于应
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目前,电网企业按规定随电费代征的政府性基金有大中型水库移
民后期扶持基金、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及“一省多贷”省份
征收的农网还贷资金。《增值税法》实施后,电网企业代征政府性基金将作为不征税项目,
不再征收增值税。
二、业务调整要点
(一)业务调整时'
以电费账单账期(即电费应收年月)为标准,自 2026 年 1 月起,按照新规定执行。
电费账单账期为 2025 年 12 月及以前的电费,继续执行现行标准。因电力市场结算依据调
整、计量差错等造成的退补调整电费,按调整电费实际发生年月对应的标准执行。
(二)业务调整内容
1.价税分离标准调整。在电费凭证传递、营财报表集成等环节,政府性基金单独归集,
对应税率标准为 0%;电费科目对应税率标准为 13%。
2.发票开票规则调整。在开具电费发票时,电费、政府性基金拆分为两个项目,对应
税率栏标准分别为 13%、不征税。其中,对于一般纳税人用户,电费、政府性基金应分别
开票,电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政府性基金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样例见附件 1)。
关于代征政府性基金发票开具方式调整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第六条第二项规定:“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
性基金,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为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法律法规,保障交易双
方合法权益,我公司就代征政府性基金的发票开具方式作如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本次调整涉及我公司代征的以下三项政府性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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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
(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
(三)农网还贷资金
二、调整内容
(一)发票类型变更:
自电费所属期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上述政府性基金不再开具《电子发票(增值税专
用发票)》,统一调整为开具《电子发票(普通发票)》。
(二)税率标注规范:
新开具的电子普通发票“税率/征收率”栏统一标注为“不征税”。三、重要提示(一)
本次调整仅为发票开具形式变更,不改变政府性基金的代征标准及缴费金额,也不影响相
关款项的合规性入账。
(二)对于一般纳税人客户,敬请留意发票调整带来的进项税差异。
(三)2026 年已按原形式开具的发票,待我公司进行统一处理。
(四)电费所属期为 2025 年 12 月 31 日以前的政府性基金,仍按原形式开具发票。
四、咨询服务
如您在发票接收、使用过程中存在疑问,可到我公司各营业网点咨询。感谢您的理解
与支持,我公司将持续严格遵守国家税收政策,为您提供合规、便捷的服务。特此公告。
(3)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 国发〔2000〕36 号
对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97 号
为了切实加强和改进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加快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
作的通知》(国发〔2000〕36 号)的规定,对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委托自来水厂(公司)
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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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 年规定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而不是免征营业税,污水处理费不属于营业税
应税劳务(服务)范围,而属于增值税的加工劳务征税范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二手车经销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9号
二、纳税人受托对垃圾、污泥、污水、废气等废弃物进行专业化处理,即运用填埋、
焚烧、净化、制肥等方式,对废弃物进行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处理处置,按照以下规
定适用增值税税率:
(一)采取填埋、焚烧等方式进行专业化处理后未产生货物的,受托方属于提供《销
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 号文件印发)“现代服务”中的“专
业技术服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6%的增值税税率。
(二)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委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加工劳务”,
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13%的增值税税率。
(三)专业化处理后产生货物,且货物归属受托方的,受托方属于提供“专业技术服
务”,其收取的处理费用适用 6%的增值税税率。受托方将产生的货物用于销售时,适用货
物的增值税税率。
2014 年明确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部分地方没有随着营改增文件的发布
而调整为代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属于价外费用或价款来进行税务处理,依旧依据财税
〔2001〕97 号的规定适用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免征增值税。部分地方作为代收行政事
业性收费处理。
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4〕151 号
为了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维护和建设,防治水
污染,保护环境,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的规定,我们制
定了《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四条 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政府性基金预
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收取污水处理费时,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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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使用公共供水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委托公共
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并在发票中单独列明污水处理费的缴款数额。
第十四条 使用自备水源的单位和个人,其污水处理费由城镇排水主管部门或其委托
的单位征收。
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 2014 年第 80 号
附件 1 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八 住房城乡建设
27 污水处理费 缴入地方国库
《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
[2014]151 号,发改价格[2015]119 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转发《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 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
通知》的通知 川财综〔2015〕4 号
现将《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
实施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 号)转发你们,根据《财政部关于公布行政事业性
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的公告》(财政部令 2014 年第 80 号)规定,污水处理费属于
行政事业性收费。
财税[2024]28 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 《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
的通知
第三十条 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不计入自来水价格,在终端综合水价中
单列,并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期间,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会同
有关部门将终端综合水价结构逐步调整到位,原则上不因改革增加用水负担。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
部 水利部公告 2024 年第 12 号
三、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单列的部分,可以在增值税
计税依据中扣除,按照“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开具普通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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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水资源税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的解读
四、改革后城镇公共供水企业如何开具发票?
水资源费改税前,部分试点省份直接对城镇公共供水的用水户征收水资源费。在城镇
公共供水企业销售自来水而向用水户收取的水费中,基本水价部分向用水户开具增值税发
票,计征增值税;水资源费部分向用水户开具财政专用收费票据,不计征增值税。此次全
面实施水资源费改税,明确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在终端水价中单列的部分,
可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按照“不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开具普通发票,在税率栏选
择“不征税”,税额栏显示为“***”。
不征税项目 2026 年 4 月 3 日
编码 名称 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 说明
611 不征增值税自来水 不征增值税自来水
增值税法下,《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
告 2026 年第 10 号》虽然没有提及“城镇公共供水企业缴纳的水资源税在终端综合水价中
单列的部分,可以在增值税计税依据中扣除”政策是否延续,以及明确“在 2025 年 12 月
31 日前制发文件规定的国内环节增值税优惠政策同时停止执行”,但不征税发票保留了“不
征增值税自来水”项目,供水企业水资源税差额扣除的政策依旧延续执行。水资源税开具
不征税发票,开具在“不征增值税自来水”。
增值税法下,代收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没有营改增要求的符合规定的条件,自来
水公司随水费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应再适用免税规定,也不应适用增值税法第六条的收
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税规定,应适用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 15 条代为收取行政事业性收
费不属于价款的规定,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营改增下各地处理要求不同,比如,代征的污水处理费在备注栏注明即可,或者要求通过
自来水差额扣除的方式将支付的污水处理扣除,或者要求就污水处理费开具免费发票,或
者认为物业不符合免税或不征税条件,要求全额开具发票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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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征税项目 2026 年 4 月 3 日
编码 名称 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 说明
625 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62501 代收污水处理费
自来水厂(公司)代收污水
处理费
增值税法下,自来水公司应就污水处理费、水资源税开具不征税发票,水资源税开具在“不
征增值税自来水”,污水处理费开具在“代收污水处理费”。物业公司转供水,不可以差
额扣除,可以简易计税,应仅就水费开具发票,收取的污水处理、水资源税等作为向委托
人收取并代为支付处理,应不可以开具不征税发票,应开具自制收据凭证并附上向自来水
公司缴纳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税的不征税发票复印件,实际缴费人以此入账和企业所得税
前扣除。
(4)学历教育收费
营改增 36 号文件、增值税法下,学历教育免征增值税,规定适用范围包括公办教育和民
办教育。免征增值税不可以抵扣进项。
公办学校的学历教育收费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营改增下,公办学校学历教育可以适用学
历教育免征增值税,以及其他单位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增值税政策,税收处理结果区
别不大。
增值税法下,公办学校学历教育可以适用增值税法第六条“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征税
可以抵扣规定(非经营活动,也不属于实施条例第 22 条的不可抵扣非应税交易),也可
以适用学历教育免征增值税不可以抵扣规定(经营活动)。
同样的学历教育出现不征税和免征、可以抵扣和不可以抵扣的政策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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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项目序
号
项目名称 资金管理方式 政策依据
4 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
库
《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
号,教财〔2020〕5 号
5 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
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财〔2003〕4
号,教财〔1996〕101 号,教财〔2020〕5 号
6 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
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4〕4
号,教财〔2003〕4 号,教财〔1996〕101 号,
教财〔2020〕5 号
7
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
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
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
培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
政专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高等教育法》,财教〔2013〕19 号,发
改价格〔2013〕887 号,教财〔2006〕2 号,
发改价格〔2005〕2528 号,教财〔2003〕4
号,计价格〔2002〕665 号,计办价格〔2000〕
906 号,教财〔1996〕101 号,价费字〔1992〕
367 号,教财〔1992〕42 号,发改价格〔2006〕
702 号,教财〔2006〕7 号,教电〔2005〕333
号,教财〔2005〕22 号,教高〔2015〕6 号,
教财〔2020〕5 号
8 国家开放大学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财
政专户
财综〔2014〕21 号,发改价格〔2009〕2555
号,计价格〔2002〕838 号,教财厅〔2000〕
110 号,财办综〔2003〕203 号,教财〔2020〕
5 号
50 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
国库或财政专户
见《全国性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来源:
云南省地方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2017 年 6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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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征收补偿
(1)增值税法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
(三)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
第 10 号
二、免征增值税的项目
(一)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12.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源使用
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2)营改增的规定
财税〔2016〕36 号文附件 3:《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
一、下列项目免征增值税:
(三十七)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
(三十八)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
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0 年第 40 号)
第三条 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
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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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第一条第(三十七)项规定的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
虽然,《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明确,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
确无偿转让股票等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0 年第 40 号)文件中
现行有效的增值税优惠政策继续实施。40 号文件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政策是免税,增值税
法征收补偿是不征税,40 号文件规定的征收土地补偿政策已实质失效。
(3)解读
营改增和增值税法下,“1.土地所有者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
土地所有者。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转让或收回自然资
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均为免征增值税。
营改增中,“土地所有者依法征收土地,并向土地使用者支付土地及其相关有形动产、不
动产补偿费的行为”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免征增
值税,进项不得抵扣。营改增下,征收土地使用权之外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取得的补偿没
有免征增值税的规定。
增值税法下“依照法律规定被征收、征用而取得补偿”,不再属于“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
用权归还给土地所有者”的情形,不适用免征增值税,适用不征增值税,进项可以抵扣,
同时征收征用补偿不限于征收土地使用权支付的土地、不动产、动产补偿。征收土地使用
权之外的自然资源使用权等取得的补偿也可以不征增值税。
4、食堂收费的增值税,是集体福利还是无偿服务
符合销售货物、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境内;有偿三个要素,但不属于经营活动的非
经营活动,排除在增值税法第 6条规定的情形之外:(1)企业为员工提供服务;(2)各
党派、共青团、工会、妇联、中科协、青联、台联、侨联收取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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府间国际组织收取会费;(3)被保险人获得的保险赔付;(不属于实施条例第 22 条不得
抵扣非应税交易情形,可以抵扣进项,属于集体福利的,不可以抵扣)
因为增值税法第六条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的情形,只包括员工为单位提供服务,
不包括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因此很多看法认为,企业食堂收取员工吃饭钱,就属于有偿
提供餐饮服务,需要缴纳增值税,对应的进项因此就可以抵扣,如果食堂不收费,就是无
偿提供服务,无需视同应税交易缴纳增值税,适用集体福利不得抵扣进项。
如果,食堂市场价格 20 元一餐,只收员工 5 元。现在很多的看法认为增值税法下,需要
对食堂收费 5 元按餐饮服务缴纳增值税,对应进项就可以抵扣。免费的 15 元属于集体福
利,对应进项不可以抵扣。5元对应的用于食堂的自产货物不需要视同销售,15 元对应的
用于食堂的自产货物需要视同销售。部分看法认为需要按收费 5 元和不收费 15 元的占比
来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还有认为税务局有权利对 5元按不合理低价进行纳税调整。
员工为单位提供服务,不属于“为他人”提供服务,是自我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
不属于应税交易,同样单位为员工提供服务,不管是有偿,还是无偿,同样不属于“为他
人”提供服务,是自我提供服务,属于非经营活动,不属于应税交易。
食堂收费也好,不收费也好,都是非经营活动,不满足增值税“为他人”提供服务、经营
活动这些征税的要素,不需要缴纳增值税。
增值税法下,食堂免费属于无偿提供服务的话,外购货物进项可以抵扣,自产货物无需视
同销售。那么,食堂(集体福利)是适用集体福利(外购或自产)的政策,还是适用无偿
服务或有偿服务的政策呢?
员工食堂应适用集体福利的规定,不适用无偿或有偿提供餐饮服务的规定。食堂进项不得
抵扣,即使收费,也不得抵扣。收费也好,不收费也好,都不需要按照有偿服务,或者无
偿服务去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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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集体福利收费就能抵扣,增值税法就要规定购进用于集体福利的进项无偿的不可以抵
扣,有偿的可以抵扣。
5、企业重组,不征收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等有关
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13号
二、关于资产重组
(一)纳税人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实施资产重组,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不属于增值
税应税交易和增值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
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
无形资产、不动产(以下统称资产)转让,不征收
增值税,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税额中
抵扣:
1.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
务。
2.纳税人实施资产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
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
产包,一并转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
权、负债和员工。
3.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
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
退税款为主要目的。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
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
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
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
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
关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
个人,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的货物
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
税〔2016〕36 号】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
项的规定》
(二)不征收增值税项目。
5.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
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
联的债权、负债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
人,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
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6 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
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
关联的债权、负债经多次转让后,最终的受让方与
劳动力接收方为同一单位和个人的,仍适用《国家
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
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 年第 13 号)的相
关规定,其中货物的多次转让行为均不征收增值
税。资产的出让方需将资产重组方案等文件资料报
其主管税务机关。
(二)纳税人因实施上述资产重组被合并,办理注
销税务登记的,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
可以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增值税留抵税
额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
第 55 号
现将纳税人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抵税额处理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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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原纳税人”)在
资产重组过程中,将全部资产、负债和劳动力一并
转让给其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新纳税
人”),并按程序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其在办理
注销登记前尚未抵扣的进项税额可结转至新纳税
人处继续抵扣。
同时符合税目、境内、有偿、经营活动四个要素,但排除在征税范围外,也排除在增值税
法第 6 条规定的情形之外:(1)在资产重组过程中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金融商
品、无形资产转让行为,同时也不属于实施条例第 22 条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
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实际上最早就是对企业整体或部分产权转移的征税政策,但 2011 年
政策之后,形成了几个问题:1、任何单项资产都可以适用重组政策,而无需考虑是否是
产权转移,2、满足债权、债务等条件时不要求与资产的关系。有些认为债权、债务可以
缺少其中一项,无需四个要素缺一不可;3、转出方进项抵扣后,转入方简易计税、免税
或小规模纳税人,这样进项变相得到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国税函
[2002]165 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海南省金城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转让富岛化工有限公
司全部产权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琼地税发[2002]9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
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
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转让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
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
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
因此,转让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全部产权不征收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全文废止 国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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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420 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江西省电力公司转让上犹江水电厂全部产权是否征收增值税问题的请示》
(赣国税发〔2002〕88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增值税的征收范围为
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
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的行为,因此,转让企业全部产权涉及的应税货物的转让,不
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不征收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不征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
函〔2003〕1320 号 全文废止
深圳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产权转让行为征免营业税问
题的请示》(深地税发〔2003〕703 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营业税的征收范围为
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整
体转让下属的广深分公司、惠深分公司企业产权是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
力的行为,其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企业资产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
产的行为完全不同。因此,深圳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整体转让下属广深分公司、惠深分
公司企业产权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不应征收营业税。
国税函[2008]916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公司转让成品油
管道项目部产权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北京、天津、山东、浙江、安徽、河南、广东省(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报来《关于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
转让有关税收事宜的请示》(中国石化财[2008]494 号),反映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有限
公司自 2003 年起,先后在广东、山东、安徽等地成立了 8 个成品油管道项目部,负责中
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的成品油管道运营管理工作,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拟将上述 8
个成品油管道项目部的产权整体转让给中国石化股份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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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将有关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中国石化集团销售实业公司将成品油管道项目部产权整体转让给中国石化股份公司
的行为属于企业产权整体转让行为,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让企业产权不征营业税问
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65 号)的规定,上述转让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不征收
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改制上市和资产收购有关税收问题
的通知 财税〔2008〕12 号
广东省、湖南省、深圳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广深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深股份)股改上市和整体收
购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广铁集团)所属羊城铁路实业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
羊城公司)运输主业资产的有关税收问题通知如下:
二、广铁集团所属羊城公司向广深股份整体转让羊城公司原管辖的与铁路运输相关的
铁路运营资产、负债及其他业务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范围,按照现行增值
税暂行条例、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2026 年的资产重组增值税政策,实际是对过去重组政策存在的争议以及征税漏洞的明确,
适用范围更为狭窄:
年前的政策中,整体产权转移或者分公司、项目部等可以独立运营的部分产权转移
不属于应税范围,免征增值税。(国税函〔2003〕1320 号:转让价格不仅仅是由企业资产
价值决定的,与企业销售不动产、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完全不同),是按业务转让来考虑
资产转移不征税。
2011 年之后,实际是按资产与债权、负债和劳动力等是否符合要素要求来考虑是否不征税,
倾向按单一资产考虑而不是按业务来考虑重组。
增值税法下,资产重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的经营业务,这一点实际是重申整体或
部分产权转移的业务转移不属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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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商品、无形资产在企业重组中是否适用不征增值税一直存在争议,部分看法和解答
认为只应对正列举的货物、不动产、土地使用权适用不征增值税政策,无形资产或金融商
品应征收增值税。增值税的资产重组是产权转移、业务转让不征税,金融商品或无形资产
转移同样本应不征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3 号明确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金融商品、无形资产(含
土地使用权)、不动产转让,不属于增值税应税交易不征收增值税,同时明确不属于增值
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不得抵扣非应税交易,对应的进项税额可以按规定从销项
税额中抵扣,这一点与营改增等规定下的资产重组可以抵扣进项是一致的。
目前已更新税收编码,新增了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和无形资产编码项目。
不征税项目 2026 年 4 月 3 日
编码 名称 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 说明
607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
权
616 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
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1.资产重
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
的经营业务;2.纳税人实施资产
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
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
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
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
产、债权、负债和员工;3.资产
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
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
款为主要目的;4.资产重组的转
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
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不属
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
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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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名称 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 说明
622 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 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
623
资产重组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含
土地使用权)
资产重组涉及的无形资产
3.全部或者部分资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让。资
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产、债权、负债和员工,明确了四个要素缺一不可。明确债权债务
与资产的关联性,债权债务员工的关联性的审查将趋严,应会要求与重组资产相关联的对
应债权、负债和员工全部一并转让,可能会出现因为债权债务员工与重组资产或业务没有
关联性,或者关联的债权债务员工没有全部转移,而否定资产重组不征税。
4.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接收方是小规模
纳税人的,不可以适用重组不征增值税。减少了重组一方(一般纳税人)抵扣,另一方小
规模纳税人无需进项抵扣简易征收的税差的问题。
资产重组的转让方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重组资产不能抵扣进项),不限制接收方的纳税
人身份。
对于转让方抵扣进项,接收方适用简易、免征等情况的,随着截止 2027 年底后简易计税
项目和免税项目的逐渐减少,这一块的税差避税问题也会减少。
另外,增值税法下强调是业务重组,重组资产在转让方和接收方的生产经营业务以及适用
的税收政策(一般计税、简易计税、免税优惠)等保持一致的可能性较大。从这一点来判
断,如果转让方购入资产未实际从事生产经营业务,转让给简易或免税的接收方,主要目
的是为了取得抵扣进项,是具有明显避税特征的重组,可以适用“资产重组应当具有合理
的商业目的,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款为主要目
的。”来调整。
5.增值税法下,只有被合并(需满足员工一并转移)注销,进项税额可以转移给合并企业。
其他情形不可以转移进项。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2 年第 55 号规定的资产重组中增值税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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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税额转移没有仅限于合并。
6、增值税法的资产重组强调业务转移,不再延续增值税法之前的单一资产转移的思维,
现行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税种也更为强调单一资产转移。增值税的资产重组与企
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等各税种已经很难协调一致。相对较好协调的重组情形只有合并分
立。
6、不征税发票项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
53 号)
增加 6“未发生销售行为的不征税项目”,用于纳税人收取款项但未发生销售货物、
应税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的情形。
不征税项目 2026 年 4 月 3 日
编码 名称 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 说明
601 预付卡销售和充值 预付卡销售
602
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
收款
房地产预收款
603
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开票补开
票
补开营业税发票
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
具发票的,补开增值税普通发
票。
604 代收印花税 代收印花税
非税务机关等其他单位为税务
机关代收的印花税
605 代收车船使用税 代收车船使用税 代收车船使用税
606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售资
产
融资性售后回租承租方出
售资产
607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资产重组涉及的不动产
608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
权
609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代理进口免税货物货款
610 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有奖发票奖金
611 不征增值税自来水 不征增值税自来水
612 建筑服务预收款 建筑服务预收款
613 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代收民航发展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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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名称 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 说明
614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
收货款
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代收
货款
拍卖行受托拍卖文物艺术品,委
托方按规定享受免征增值税的,
拍卖行可就为代为收取的货物
价款,以自己名义向购买方开具
增值税普通发票
615
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补贴
收入
与销售行为不挂钩的财政
补贴收入
纳税人取得的财政补贴收入,与
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
资产、不动产的收入或者数量直
接挂钩的,应按规定计算缴纳增
值税。纳税人取得的其他情形的
财政补贴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
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616 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资产重组涉及的货物
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
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
同时符合一定条件的(1.资产重
组的标的是可以相对独立运营
的经营业务;2.纳税人实施资产
重组时,应当将全部或者部分资
产,与相关联的对应债权、负债
和员工共同组成资产包,一并转
让。资产包中应当同时包括资
产、债权、负债和员工;3.资产
重组应当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且不以减少、免除、推迟缴纳增
值税税款或者提前退税、多退税
款为主要目的;4.资产重组的转
让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接收方
也应当属于一般纳税人),不属
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其中涉及
的货物转让,不征收增值税。
617
代收国际及港澳台地区民航其
他税费
代收其他税费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或航空运输
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国际及港澳
台地区旅客运输服务代收的其
他税费。
618
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
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
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用
代收转付境内机票费
619
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
外航段机票净结算款和相关费
用
代收转付境外机票费
620 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 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
621 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 代收转付签证费、认证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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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码 名称 商品和服务分类简称 说明
(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
622 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 资产重组涉及的金融商品
623
资产重组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含
土地使用权)
资产重组涉及的无形资产
624 代收政府性基金:
62401
代收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
金
电网企业代收国家重大水
利工程建设基金
62402 代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
电网企业代收水库移民后
期扶持基金
62403 代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电网企业代收可再生能源
发展基金
62404 代收农网还贷资金
电网企业代收农网还贷资
金
62405 代收差别电价 电网企业代收差别电价
62406
代收广东省大中型水库库区基
金
电网企业代收广东省大中
型水库库区基金
62407 代收铁路建设基金 代收铁路建设基金
625 代收行政事业性收费
62501 代收污水处理费
自来水厂(公司)代收污水
处理费
650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按规定
允许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的项
目
中证登允许扣除项目
五、一般计税方法
1、一般计税方法和一般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八条 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应当按照一般计税方法,通过销项税额抵扣进项税额
计算应纳税额的方式,计算缴纳增值税;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小规模纳税人可以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
税。
中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天然气增值税的计税方法等,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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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的纳税人为一般纳税人。
一般纳税人实行登记制度,具体登记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国务院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等税收暂行条例有
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1994〕10 号
中外合作油(气)田开采的原油、天然气按实物征收增值税,征收率为 5%,并按现行
规定征收矿区使用费,暂不征收资源税。在计征增值税时,不抵扣进项税额。原油、天然
气出口时不予退税。
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海上自营油田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2、小规模纳税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九条 本法所称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五百万元的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
记,按照本法规定的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国务院可以对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作出调整,报全
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七条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
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第三十六条 除本条例另有规定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
模纳税人标准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
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小规模纳税人符合增值税法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
人登记,并自办理登记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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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为非企业单位。一般纳税人再
也没有可能转回小规模纳税人了。
3、一般纳税人登记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以下简称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现
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增值税法规定的小规
模纳税人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的,除以下两类情形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一)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按照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以下简称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二)自然人。
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
二、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的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
务资料的,可以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三、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
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经营期是指在纳税人存续期内的连续经营期间,含未取得销售收入
的月份或季度。
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
的计算。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
时间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四、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手续,并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
税人登记表》(附件 1)。
纳税人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
人纳税的情况说明》(附件 2)。
五、纳税人应于以下规定期限内,按照本公告第四条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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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
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
(二)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
期限内。
六、除本公告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
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 1日。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
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 1日。
七、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
人逐期更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
进行抵扣用途确认。
八、纳税人未按本公告第五条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 5个工作
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本公告第六条规定确定。
九、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
在变化当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
人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 5个工
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
模纳税人纳税。
十、纳税人应将本公告规定涉及的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十一、纳税人办理 2025 年四季度或 12 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
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 2026 年 1 月 1 日。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 2025 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 2026 年 1 月 1 日。
2026 年 1 月 1 日前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的纳税
人,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 2026 年 1 月 1 日。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实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实行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的一般纳税人因增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的预缴增值税有余额
的,可用于抵减增值税税款或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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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本公告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
记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2018 年第 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
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 号)同时废止。
关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的解读
《公告》第一条规定,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执行。例如,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1999〕560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
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
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8 号)等,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
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等纳税
人,一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公告》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
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 1日。
举例说明 1:某零售业纳税人 A,属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
额未超过 500 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A 于 2026 年 5 月 10 日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一般纳税人登记后为按月申报,其一般纳税人生效
之日为 2026 年 5 月 1 日。2026 年 5 月 1 日至 10 日期间已经按征收率开具的发票可在冲红
后,重新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同时,A应在 2026 年 6 月申报期内办理 2026 年 5 月税款
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 2026 年 7 月申报期内办理 2026 年 4 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
纳税人申报和 2026 年 6 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举例说明 2:某银行业纳税人 B,属于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
额未超过 500 万元,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B 于 2026 年 5 月 10 日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并选择适用以一个季度为一个计税期间,其一般纳
税人生效之日为 2026 年 4 月 1 日。2026 年 4 月 1 日至 5月 10 日期间已经按征收率开具的
发票可以冲红,重新按适用税率开具发票。B 应在 2026 年 7 月申报期内办理 2026 年二季
度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准后,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季度内销售额按
月拆分,以确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具体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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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例说明 1: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 F,2026 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 400
万元,2026 年 10 月销售额为 20 万元,2026 年 11 月销售额为 100 万元,2026 年 12 月销
售额为 10 万元,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 2026 年 11 月超过规定标准。根据规定,F 应在
2026 年 12 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F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 2026 年 11 月 1 日。
F应在 2026 年 12 月申报期内办理 2026 年 11 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在 2027 年
1 月申报期内办理 2026 年 10 月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 2026 年 12 月税款所属
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举例说明 2:按季申报的批发零售业小规模纳税人 G,2026 年前三季度销售额合计 400
万元,2026 年四季度发生未开具发票销售额 300 万元,G 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 2026 年四
季度销售额进行逐月拆分,具体为 2026 年 10 月销售额 20 万元,2026 年 11 月销售额 50
万元,2026 年 12 月销售额 230 万元,G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在 2026 年 12 月超过规定标
准。根据规定,G应在 2027 年 1 月申报期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G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
为 2026 年 12 月 1 日。G 应在 2027 年 1 月申报期内办理 2026 年 10 月至 11 月税款所属期
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和 2026 年 12 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4、政策总结
(1)销售额超过标准
小规模纳税人(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五百万元,应办理登记并升
为一般纳税人,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并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当
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
值税销售额,含未取得销售收入的月份或季度。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
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的计算。按季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超过规定标
准后,应结合实际经营情况,对季度内销售额按月拆分,以确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规定标准的具体月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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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销售额,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
规定标准的,应自调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其他年应征增值税销
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在超过规定标准的次月申报纳税期限内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超过规定标准的当期
1日。
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相关手续的,自规定期限结束后 5个工作日起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按规定确定。
过渡期:
纳税人办理 2025 年四季度或 12 月税款所属期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申报,年应征增值税销
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为 2026 年 1 月 1 日。
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 2025 年及以前税款所属期销售额,年应
征增值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不早于 2026 年 1 月 1 日。
(2)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
其他应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情形,按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执行。例如,根据《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加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增值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9〕560 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航空运输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3 年第 68 号)等,享受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从事成品油销
售的加油站,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的航空运输企业等纳税人,一律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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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主动升为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也可以主动升为一般纳税人,如实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表》,并自
办理登记的当期起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
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未超过规定标准,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的,一般纳税人生效之
日为办理登记的当期 1日。
(4)逐期更正申报
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
对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按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增值税的,纳税人应按一般纳税人逐期更
正申报。一般纳税人生效之日起已经取得但未确认用途的增值税扣税凭证,逐期进行抵扣
用途确认。
小规模只要超 500 万,就需要在超过标准的当月或者当期转为一般纳税人,不会再有按小
规模一次性大额开票后再升为一般纳税人的操作可能了。
以前稽查补税,没升一般纳税人之前,都是按小规模补税,税率 1%,甚至可以享受季度
30 万或者疫情期间的免税政策,再来个企业所得税核定,加上滞纳金和罚款,实际补税金
额并不大。但即使这样的低税率,很多电商仍然是说利润都没有税交的多,实际上,我们
把这样的情况称为企业赚的是税钱。
现在被稽查补税导致过去销售额超过标准,要从超标当月,按一般纳税人一直调整补税到
现在。过去已经取得的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现在再去补开的发票,是不可能在过去抵扣的。
这对很多明明销售额很大,却一直按小规模报税的企业来说,可能就是灭顶之灾了。当然
政策也给了缓冲,规定明确不追溯调整,26 年以前超标准的一律在 26 年 1 月开始按一般
纳税人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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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发布的黄金发票和抵扣的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升一般纳税人的规定可以看出,税务总局
对过去存在的很多避税手段借着增值税法的实施开始有针对性的制定政策。正所谓积弊已
久,阵痛必至。
(5)不经常发生交易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自然人属于小规模纳税人。虽然自然人本身不可能升为一般纳税人,但达到一定销售额后,
会被要求进行工商登记,成立公司或个体户。
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可以选择按照小规模
纳税人纳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为非企业单位。
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情况说明》。
纳税人因自身条件或经营业务变化,不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在变化当
期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主管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不符合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在发现之日起 5个工作日
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自不符合规定当期起不再适用选择按照小规模纳
税人纳税。
5、连续四个季度 500万累计销售额的计算和确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等政策有关征管事项的公告 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1 号
八、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个月或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一经
选择,一个会计年度内不得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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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条 增值税的计税期间分别为十日、十五日、一个月或者一个季度。纳税人的
具体计税期间,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经常发生应税交
易的纳税人,可以按次纳税。
增值税法前,小规模纳税人可以选择以 1个月或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增值税法实施后,
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核定。
小规模纳税人计算 500 万的年销售额,以 1 个月为 1 个纳税期的为连续 12 个月;以 1 个
季度为 1个纳税期,为四个季度内累计销售额。
连续 12 个月,增值税法前,当月(第 12 个月)申报结束后,连续 12 个月(过去 11 个月
加上当月)累计销售额超 500 万的,自次月当期或次月的下月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法
后,当月(第 12 个月)销售额加上过去连续 11 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 500 万的,当月起就
需要以一般纳税人身份开始报税。
连续四个季度,增值税法前,季度申报结束后,按连续四个季度累计数确认销售额,增值
税法后,本季度的前三个季度累计销售额,逐月累加本季度销售额,超过 500 万的当月起
以一般纳税人身份开始报税。
2026 年开始的增值税法下,对于按季度申报的小规模纳税人,如何确定连续四个季度累计
销售额的看法中,有以下几个典型的错误看法:
1、等季度申报完,按季确认是否超标,再从超标当月升为一般纳税人。
2、被动等待税务部门通知。
3、甚至认为这种按季确认是否超标导致按一般纳税人调整申报补税,以及税务部门没有
在超标当月通知企业调整,补税的话不应缴纳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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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规定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是连续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但超标准的当月调整为一般纳
税人申报,次月申报期内办理登记,文件很明确并不是等季度完确认再返回当月调整。
核心要点就是:不能因为小规模季度申报完才有一个季度的数据,季度中间各月没有申报
就没有数据,所以认为,要等季度申报完,再去判断是否超标。而是,企业将前三个季度
累计销售额,逐月累加本季度各月销售额,超过 500 万的当月起主动以一般纳税人身份开
始报税。既不等季度申报完,也不等税务部门的通知。
2028 年 6
月
2028 年
7-9 月
2028 年
10-12 月
2029 年
1-3 月
2029 年 4
月
2029 年 5
月
2029 年 6
月
2029 年 7
月
50 万 400 万 60 万 100 万 -100 万
举例:累计前三个季度(2028 年 7 月-9 月、2028 年 10 月-12 月、2029 年 1 月-3 月)销
售额 400 万:
1、2029 年 4 月假设销售额 200 万,至 4 月累计销售额 600 万,超过标准,5 月申报期办
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从 4月开始按一般纳税人申报(5月申报期);
假设 4 月份 60 万,前三个季度逐月累加本季 4 月不超 500 万,虽然加上前三个季度再往
前月份的销售额满足连续 12 个月超 500 万,但按季度申报确认的,不应调整为按连续 12
个月确认,因此 4月不调整为一般纳税人。因为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申报,税务局系统里
是没有前三个季度再往前月份的单月销售数据的,只有季度数据。
2、2029 年 4 月销售额 60 万,5 月 100 万,至 5 月累计销售额 560 万,超过标准,6 月申
报期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从 5 月开始按一般纳税人申报(6 月申报期),7 月申报 6 月
一般纳税人申报,7月申报 4月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6月对 5 月销售折让、退货等冲红导致连续四个季度累计不超 500 万,如果按错误的看法
会认为季度申报完,连续四个季度没有超 500 万,不应升一般纳税人,但实际 5月已经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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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需要从 5月调整为一般纳税人申报。不可能根据 4-6 月累计不超标就不在 5月调整为
一般纳税人。“纳税人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6月不存在退回
小规模纳税人的可能性。可能会出现按连续四个季度的申报数据累计不超过 500 万,从而
忽视 5月应升一般纳税人的问题,后续被查出,导致要从 5月份开始连续更正到查补当月。
当然税务部门可能会在 5月完毕就推送风险。
3、假设 2029 年 4 月销售额 50 万,5 月 10 万,6 月 100 万,至 6 月累计销售额 560 万,
超过标准,7月申报期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从 6月开始按一般纳税人申报(7月申报期),
7月申报 4月和 5月小规模纳税人申报;
4、假设 2029 年 4 月-6 月销售额 50 万,连续四个季度(2028 年 7 月-9 月、2028 年 10 月
-12 月、2029 年 1 月-3 月、2029 年 4 月-6 月)销售额 450 万,未超过标准,7 月申报 4
月至 6月小规模纳税人申报。2029 年 7 月-9 月,累计前三个季度(2028 年 10 月-12 月、
2029 年 1 月-3 月、2029 年 4 月-6 月)销售额,从 7月开始计算累计销售额,依次类推。
务必注意的是,不是等小规模纳税人第四个季度申报完,再计算连续四个季度累计销售额
是否超过 500 万,再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再返回超标当月(假设是 4月)起按一般纳税
人更正申报 4 月、5 月、6 月申报表,这是错误的做法,存在补税和滞纳金,还存在 4 月
开始的这段时间的所有销售开票需要冲红重开,补开的进项发票无法抵扣到 4月-6 月,只
能在 7月以后抵扣,而是在 4 月就超过 500 万,5 月申报期办理一般纳税人登记,从 4月
开始按一般纳税人申报(5月申报期)。
文件规定的核心逻辑在于,并非是根据申报数据和开票数据判断每月、每季销售额,而是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自行确定每个月真实的销售额,自行确定连续四个季度超 500 万
的当月并自当月起按一般纳税人申报,并调整冲红当月已经开具的小规模纳税人发票。所
以不存在要等当季度申报数据才能判断是否超过标准的问题。
需要企业提前做好销售额统计和计划,不能被动的去等第四个季度申报完,等税务局通知
再去被动的从超标准当月开始更正,也不应等 4月的当月实际超 500 万了再去调整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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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在 4月之前就应准确判断 4月确定会超 500 万,应在 4月主动升为一般纳税人,并从 4
月 1日开始按一般纳税人申报和开具发票、取得专票,而不是被动的等第四个季度申报完
再调整。需要企业在 4月之前就有计划的调整采购、销售等业务处理,不要有侥幸心理,
提前处理进项需求、销售税率等带来的业务变化。
相信后续电子税务局在企业连续四个季度申报完超标准的时候,会要求企业按月提供销售
额数据并要求逐期更正,电子税务局应会根据前三个季度申报数于当季度逐月的发票开具
金额控制和提醒销售额超标。
纳税人因自行补充或更正、风控核查、稽查查补等调整的销售额,应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计入对应税款所属期销售额。也是按月计入销售额,按季申报的,依据前述方式累计前三
个季度,从当季度首月起开始累计销售额,并从超标准的当月起按一般纳税人调整申报至
现在。
6、季度中间升一般纳税人
季度中间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法前:
比如 10 月销售额 29 万,享受小规模税率和季度 30 万免税,11 月主动自当月升为一般纳
税人,当月起按一般纳税人税率,不再享受季度 30 万免征。
系统会产生一个到一般纳税人登记生效日期(11 月)所在季度的季末也就是终止至 12 月
31 日的小规模纳税人按季度的申报表,以及从 11 月开始一般纳税人按月申报表。
因此 12 月申报期内办理 11 月的一般纳税人申报,次年 1月申报期内办理上年 10 月-12 月
税款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季度申报和上年 12 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季度中间升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法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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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如 10 月销售额 29 万,享受小规模税率和季度 30 万免税,11 月主动自当月升为一般纳
税人,当月起按一般纳税人税率,不再享受季度 30 万免征。
因此 12 月申报期内办理 11 月的一般纳税人申报,次年 1 月申报期内办理上年 10 月税款
所属期的小规模纳税人申报(假设是 12 月升一般纳税人,则要报 10 月-11 月期间的小规
模纳税人申报)和上年 12 月税款所属期的一般纳税人申报。
增值税法前后,对季度中间升一般纳税人存在小规模纳税人期间的申报差异,增值税法前,
税款所属期为完整的一个季度,增值税法后,税款所属期为升一般纳税人之前当季度的第
1个月或前两个月的申报。
小规模纳税人通常是按季度申报享受季度 30 万免税政策,季度中间升为一般纳税人,增
值税法前做一个完整季度申报不会影响季度 30 万免税政策的享受,增值税法后,需要对
季度内销售额按月拆分,则需要由按季度申报调整为按月度申报,按季度 30 万免税调整
按月 10 万免税,这样的话,10 月销售额 29 万,超标之前可以享受季度免税,但因为季度
中间升为一般纳税人,转为按月申报和按月 10 万免税,则需要补税。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
第 10 号
一、增值税起征点标准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起征点标准
如下:
(一)以一个月为一个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 10 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
计税期间的,起征点为季度销售额 30 万元。
营改增: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
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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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其他纳税事项
(三)按季纳税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实际经营期不足一个季度的,以实际经
营月份计算当期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政策的销售额度。【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废
止】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内旅客运输服务进项税抵扣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
局公告 2019 年第 31 号
四、关于经营期不足一个纳税期的小规模纳税人免税政策适用
2019 年 1 月 1 日起,以 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因在季度中间成
立或注销而导致当期实际经营期不足 1 个季度,当期销售额未超过 30 万元的,免征增值
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23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第六
条第(三)项同时废止。
7、销售额和差额征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决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
起废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 43 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
第二条 (略)
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 12 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
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以下简称“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纳税人,其应
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纳税人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
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
新旧法之下,计算 500 万的销售额都是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都可以扣除无形资产、不
动产的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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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改增与增值税法对差额计税确认销售有差异。增值税法前,所有的差额计税都是按差额
前的收入确认销售额,比如金融商品转让,卖出价扣除买入价以及盈亏相抵后的正差为销
售额,但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后的余额为销售额”的差额征税
项目一样,一般纳税人认定时,应按卖出价作为扣除前销售额。
增值税法后,差额计税分为差额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以及差额计算销售额两种。差
额计算销项税额或者应纳税额的应以差额前销售额确认,差额计算销售额的应以差额后的
销售额确认。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应税交易销售额计算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公告 2026 年第 12 号(节选)
一、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交易,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一)纳税人转让金融商品,以卖出价扣除买入价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二)一般纳税人提供客运场站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承运方的运
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三)航空运输企业提供航空运输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代售其他航空
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四)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内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
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航空运输企业或其他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的境内机票净结算款
和相关费用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五)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企业提供境外航段机票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
扣除向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境外航段机票结算款和相关费用后的余
额计算销售额。
(六)境外单位通过教育部教育考试院及其直属单位在境内开展考试,教育部教育考
试院及其直属单位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支付给境外单位考试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
额,按提供“教育辅助服务”缴纳增值税。
(七)纳税人提供签证代理服务,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服务接受方收取并
代为支付给外交部和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签证费、认证费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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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纳税人代理进口按规定免征进口增值税的货物,以取得的全部含税价款扣除向
委托方收取并代为支付的货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
8、非企业单位
“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组织及其他单位”为非企业单位。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
第 10 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
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140 号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
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
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
〔2016〕36 号)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6
号
一、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向销售方
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为其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时,应在“购买
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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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
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国家税务总局货物和劳务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答问 发布日期:
2017 年 07 月 06 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
今年 5月,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关于增值税发票开具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
总局公告 2017 年第 16 号,以下简称“16 号公告”),自 2017 年 7 月 1 日施行,规定了
企业在索取增值税普通发票时需要提供纳税人识别号,除企业之外的所有个人消费者、个
体工商户以及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非企业性单位均无需提供纳税人识别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 号】1.营业税改征增值
税试点实施办法
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但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可选择按照
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增值税法下,“不经常发生应税交易且主要业务不属于应税交易范围的非企业单位,选择
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比之前的规定有更为明确的限定。
律师事务所不属于工商登记的企业,从行政管理上应属于非企业单位,但实际上在增值税
法、企业所得税等税收规定中,律师事务所应是归类于合伙企业。
部分律所超 500 万后,认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律所属于非企业单位,
可以不用升为一般纳税人,但律所提供的是服务,应适用营改增文件超过标准应升为一般
纳税人,《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适用的是货物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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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律所不被认可可以适用非企业单位鉴证咨询服务简易计税和取得发票可以不开具税
号的规定。
9、与小规模季度 30万免税的区别
增值税法前后的一般纳税人认定中,年应税销售额以差额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增值税
法前后,差额销售额的确认有差异),可以扣除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
销售额,非偶然发生的销售无形资产、转让不动产的销售额不可以扣除。
营改增小规模纳税人季度 30 万免征增值税以及增值税法季度 30 万起征点,均以差额后的
销售额确定是否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政策。
营改增时,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括销售货物、
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月销售额超过 10 万元的,在扣除本期发生的销售
不动产的销售额后未超过 10 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取得的销售额
免征增值税。
增值税法下,月销售额不可以扣除销售不动产的销售额,以所有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包
括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合计月销售额判断是否超过 10 万。
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包括免税销售额和
税务机关代开发票销售额。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
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按照规定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或者允许
从含税销售额中扣除相关价款后计算应纳税额的,以扣除相关价款后的不含税余额,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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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起征点标准。
六、税率和征收率
1、税率和征收率
(1)增值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进口货物,除本条
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百分之十三。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除本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外(注:指的是出
口货物零税率、跨境销售服务零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九: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
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规定外,税率为
百分之六。
第十一条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
加工修理修配由劳务改称为服务,实际最早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加工修理修配称为劳务,
其他交营业税的项目也是称为劳务,因为不缴纳增值税,被称为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改
增称为服务,与劳务并存,现在劳务取消,全部称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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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暂行条例、营改增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
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 17%。
(二)纳税人销售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
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 11%:
1.粮食等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用
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5.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货物。
(三)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除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
为 6%。
税率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
营改增 36号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除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外,
税率为 6%。
(二)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
土地使用权,税率为 11%。
(三)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 17%。
第十六条 增值税征收率为 3%,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增值税的通知 财
税字[1994]4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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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 1994 年 5 月 1 日起(最后从 1995 年 10 月 1 日起执行),农业产品的增值税税率
由 17%调整为 13%。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税率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7〕37 号
自 2017 年 7 月 1 日起,简并增值税税率结构,取消 13%的增值税税率。
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 财税〔2018〕32 号
自 2018 年 5 月 1 日起,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 17%
和 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 16%、10%。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 2019 年第 39 号
自 2019 年 4 月 1 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
原适用 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13%;原适用 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 9%。
原税率 2017 年 7 月 1 日 2018 年 5 月 1 日 2019 年 4 月 1 日
17% 17% 16% 13%
13% 取消,并 11%
11% 11% 10% 9%
6% 6% 6% 6%
2017 年 7 月 1 日增值税税率由 17%、13%、11%、6%四档简并到 17%、11%、6%三档之后,2018
年 5 月 1 日起下调至 16%、10%、6%三档,2019 年 4 月 1 日调整到 13%、9%、6%三档,曾有
官方发言说继续推进增值税税率三档并两档,增值税立法后应不会再有可能调整税率。
增值税法明确征收率 3%,至 2027 年底过渡期内暂时保留了各项简易计税的征收率。
2026 最新增值税税率表来了 国家税务总局微信公众号 2026 年 3 月 16 日
般纳税 销售或者进口货物 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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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或者进口货物(另有列举的货物除外) 13%
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
1.农产品、食用植物油、食用盐;
2.自来水、暖气、冷气、热水、煤气、石油液化气、天然气、二甲醚、沼气、居民
用煤炭制品;
3.图书、报纸、杂志、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
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9%
销售服务 税率
交通运输服
务
陆路运输服务、水路运输服务、航空运输服务和管道运输服务 9%
邮政服务 邮政普遍服务、邮政特殊服务和其他邮政服务 9%
电信服务
基础电信服务 9%
增值电信服务 6%
建筑服务 工程服务、安装服务、修缮服务、装饰服务和其他建筑服务 9%
金融服务 贷款服务、直接收费金融服务、保险服务和金融商品转让 6%
生产生活服
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商务辅助服务、文化体育服务、教
育医疗服务、旅游娱乐服务、餐饮住宿服务、居民日常服务和其他
生产生活服务
6%
租赁服务
有形动产租赁服务 13%
不动产租赁服务 9%
加工修理修配服务 13%
销售无形资产 税率
转让技术、商标、著作权、商誉、自然资源使用权(不含土地使用权)和其他无形资
产
6%
转让土地使用权 9%
销售不动产 税率
转让建筑物、构筑物等不动产所有权 9%
简易计税 征收率
小规模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交易(另有规定的除外) 3%
出口货物或者跨境销售服务、无形资产 税率
纳税人 纳税人出口货物(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零税率
境内单位和个人
跨境销售国务院
规定范围内的服
务、无形资产
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
管理服务、设计服务、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
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
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零税率
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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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境内跨境销售零税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第十条 增值税税率: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第八条 增值税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出口货物,是指向海关报关实际离境并销售给境
外单位或者个人的货物,以及国务院规定的视同出口的货物。
第九条 境内单位或者个人跨境销售下列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一)向境外单位销售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设计服务、
广播影视制作和发行服务、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和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
理服务、离岸服务外包业务;
(二)向境外单位转让的完全在境外使用的技术;
(三)国际运输服务、航天运输服务、对外修理修配服务。
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二条 增值税税率:
(四)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境内单位和个人跨境销售国务院规定范围内的服务、无形资产,税率为零。
营改增 36号
第十五条 增值税税率:
(四)境内单位和个人发生的跨境应税行为,税率为零。具体范围由财政部和国家税
务总局另行规定。
七、简易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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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征收率以及现行简易计税项目将逐渐取消
根据《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规定,5%征收率以及现行简易计税项目到 2027 年底将逐渐取消:
(一)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二)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
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5%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除销售、出租不动产或
者转让土地使用权之外的增值税应税交易,依照 3%征收率减按 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实施二手车
经销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3 年第 63 号)中现行有效的增
值税优惠政策。
没有时间限制的简易计税项目包括: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销售旧货,住房租赁企
业出租收入、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中的一般纳税人)出租住房等项目。
2、3%简易计税(至 2027年 12月 31日 一般纳税人)
(1)砂土石料、砖、瓦、石灰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销售自行采掘的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
砂、土、石料,和以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
他矿物连续自行生产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
心砖、瓦)。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
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9 号(依据财税[2014]57 号调整)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
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
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3.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
的砖、瓦、石灰(不含粘土实心砖、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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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下发营改增问题解答摘编(十七)的通知
(八)《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
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 号)第二条第(三)项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建筑
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可选择按照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请问该规
定里的自产加工的原材料包含外购吗?
答:包含。
增值税法明确可以简易计税的是自行采掘的砂、土、石料,2026 年起外购原料加工的砂、
土、石料明确不可以适用简易计税。
(2)小型水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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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2.小型水力发电单位销售自产的电力。小型水力发
电单位,是指装机容量为 5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
瓦)的小型水力发电单位。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
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9 号(依据财税[2014]57 号调整)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
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
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县级及县级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
小型水力发电单位,是指各类投资主体建设的装机
容量为 5 万千瓦以下(含 5 万千瓦)的小型水力发
电单位。
(3)寄售、死当物品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4.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
品在内)。
5.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
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9 号(依据财税[2014]57 号调整)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
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暂按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
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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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6.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
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
长途客运、班车。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
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
服务。
营改增 36 号 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事项的规定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
1.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地铁、
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
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
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服务。
(5)建筑服务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7.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以清包工方式提
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
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
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8.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建筑工程老
项目,是指《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
工日期在2016年 4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建
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未注明合同开工日期或者未取
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但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注
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 4月 30日前的建筑工程项
目。
营改增 36 号 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事项的规定
(七)建筑服务。
1.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
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
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
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2.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
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
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3.一般纳税人为建筑工程老项目提供的建筑服务,
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建筑工程老项目,是指:
(1)《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注明的合同开工日
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建筑工程项目;
(2)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
程承包合同注明的开工日期在2016年 4月 30日前
的建筑工程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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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
的通知 财税〔2017〕58 号
一、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的地基与基
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
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体材料、预制构件的,
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的范围,按照《建筑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13)附录 B《建
筑工程的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划分》中的“地基与
基础”“主体结构”分部工程的范围执行。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
第 10 号
五、其他增值税优惠项目
(六)《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
〔2016〕36 号)中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一般纳税人为甲供
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
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 号)“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为房屋建筑
的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提供工程服务,建设单位自行采购全部或部分钢材、混凝土、砌
体材料、预制构件的,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规定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起停止执行,
纳税人在 2026 年 1 月 1 日前已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继续按照原政策规定执行。
以下甲供材的简易规定未延续: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7 年
第 11 号
四、一般纳税人销售电梯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其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电梯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2018
年第 42 号),本文第四条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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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42 号
六、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应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
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的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已经按照兼营的有关规定,
分别核算机器设备和安装服务的销售额,安装服务可以按照甲供工程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
法计税。
纳税人对安装运行后的机器设备提供的维护保养服务,按照“其他现代服务”缴纳增
值税。
(6)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9.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准设立的农村信用社、村
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法人机构在县(市、区、
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提供金融服务。县(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
地级市所辖区。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
改增试点金融业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46
号
三、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
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在
县(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
行和农村商业银行提供金融服务收入,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村镇银行,是指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
有关法律、法规批准,由境内外金融机构、境内非
金融机构企业法人、境内自然人出资,在农村地区
设立的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
金融服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农村资金互助社,是指经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
准,由乡(镇)、行政村农民和农村小企业自愿入
股组成,为社员提供存款、贷款、结算等业务的社
区互助性银行业金融机构。
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是指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批
准,由境内商业银行或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
立的专门为县域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贷
款服务的非银行业金融机构。
县(县级市、区、旗),不包括直辖市和地级市所
辖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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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非企业单位提供技术服务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0.非企业单位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
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术、著作权等无
形资产。
《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
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 号)
十二、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研发和
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
售技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
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营业税改征增
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
第一条第(二十六)项中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
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可以参照上
述规定,选择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
增值税。
非企业性单位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参照执行简易
计税方法的规定,增值税法下,不再延续实施,符合条件的可以适用免征增值税规定。本
身实际上也包括在“提供的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鉴证咨询服务,以及销售技
术、著作权等无形资产”范围中。选择简易会导致放弃免税优惠的问题。
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号 附件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1.研发和技术服务。
研发和技术服务,包括研发服务、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工程勘察勘探服务、专业技术
服务。
(1)研发服务,也称技术开发服务,是指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
其系统进行研究与试验开发的业务活动。
(2)合同能源管理服务,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
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果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报酬
的业务活动。
(3)工程勘察勘探服务,是指在采矿、工程施工前后,对地形、地质构造、地下资
源蕴藏情况进行实地调查的业务活动。
(4)专业技术服务,是指气象服务、地震服务、海洋服务、测绘服务、城市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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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与生态监测服务等专项技术服务。
2.信息技术服务。
信息技术服务,是指利用计算机、通信网络等技术对信息进行生产、收集、处理、加
工、存储、运输、检索和利用,并提供信息服务的业务活动,包括软件服务、电路设计及
测试服务、信息系统服务、业务流程管理服务和信息系统增值服务。
(1)软件服务,是指提供软件开发服务、软件维护服务、软件测试服务的业务活动。
(2)电路设计及测试服务,是指提供集成电路和电子电路产品设计、测试及相关技
术支持服务的业务活动。
(3)信息系统服务,是指提供信息系统集成、网络管理、网站内容维护、网络运营
服务、桌面管理与维护、信息系统应用、基础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整合、信息技术基础设施
管理、数据中心、托管中心、信息安全服务、在线杀毒、虚拟主机等业务活动。
(4)业务流程管理服务,是指依托信息技术提供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经济管理、
审计管理、税务管理、物流信息管理、经营信息管理和呼叫中心管理等服务的活动。
(5)信息系统增值服务,是指利用信息系统资源为用户附加提供的信息技术服务,
包括数据处理、分析和整合、数据库管理、数据备份、数据存储、容灾服务等。
6.鉴证咨询服务。
鉴证咨询服务,包括认证服务、鉴证服务和咨询服务。
(1)认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利用检测、检验、计量等技术,证明产品、
服务、管理体系符合相关技术规范、相关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或者标准的业务活动。
(2)鉴证服务,是指具有专业资质的单位受托对相关事项进行鉴证,发表具有证明
力的意见的业务活动,包括会计鉴证、税务鉴证、法律鉴证、职业技能鉴定、工程造价鉴
证、工程监理、资产评估、环境评估、房地产土地评估、建筑图纸审核、医疗事故鉴定等。
(3)咨询服务,是指提供信息、建议、策划、顾问等服务的活动,包括金融、软件、
技术、财务、税收、法律、内部管理、业务运作、流程管理、健康等方面的咨询。
翻译服务和市场调查服务按照咨询服务缴纳增值税。
技术,包括专利技术和非专利技术。
(8)高速公路通行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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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1.公路经营企业收取开工日期在 2016 年 4 月 30
日前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高速公路的开工日
期,以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为
准。
营改增 36 号 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事项的规定
(九)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2.公路经营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收取试点前开工
的高速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
方法,减按 3%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是指相关施工许可证明上
注明的合同开工日期在2016年 4月 30日前的高速
公路。
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号 附件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车辆停放服务、道路通行服务(包括过路费、过桥费、过闸费等)等按照不动产经营
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
(9)电影放映、仓储、装卸搬运、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2.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
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营改增 36 号 附件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
事项的规定
(六)计税方法。
一般纳税人发生下列应税行为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计税:
3.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
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10)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3.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教育辅助服务。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
改增试点有关再保险 不动产租赁和非学历教育等
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68 号
三、一般纳税人提供非学历教育服务,可以选择适
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6〕
14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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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滇池柏悦 3幢 19 楼 1920 室 联系电话:13700683513 第 91页 /共 552页
十三、一般纳税人提供教育辅助服务,可以选择简
易计税方法按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号 附件
2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
非学历教育服务,包括学前教育、各类培训、演讲、讲座、报告会等。
教育辅助服务,包括教育测评、考试、招生等服务。
《2017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注释》(按第 1号修改单修订)
教育辅助服务指专门从事教育检测、评价、考试、招生等辅助活动。
包括下列教育辅助服务活动:
— 各类教育的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
— 各类教育的考试管理活动;
— 各类教育的招生管理活动。
教育培训及相关产业统计分类(2020)
教育辅助服务指专门从事教育检测、评价、考试、招生等辅助活动,包括在职称评定、
岗位聘任、评先评优等环节中对于教师师德师风、教育教学业绩和其他工作表现的教师考
核评价活动,专业机构和社会组织等专业教育评价机构开展的第三方教育评价活动,教育
管理部门、各类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检测和评价活动、考试管理活动和招生管理等教育辅
助服务
(11)资管产品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14.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契约制资管产品过程中发
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的
通知 财税〔2017〕56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
局:
现将资管产品增值税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资管产品管理人(以下称管理人)运营资管产
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资管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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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
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
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
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
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
老保障管理产品。
运营业务),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 3%的征收
率缴纳增值税。
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
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
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
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
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
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
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
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
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
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
老保障管理产品。
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
资管产品。
二、管理人接受投资者委托或信托对受托资产提供
的管理服务以及管理人发生的除本通知第一条规
定的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以下称其他业务),按
照现行规定缴纳增值税。
三、管理人应分别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
务的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资
管产品运营业务不得适用本通知第一条规定。
四、管理人可选择分别或汇总核算资管产品运营业
务销售额和增值税应纳税额。
五、管理人应按照规定的纳税期限,汇总申报缴纳
资管产品运营业务和其他业务增值税。
六、本通知自 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对资管产品在 2018 年 1 月 1 日前运营过程中发生
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未缴纳增值税的,不再缴纳;
已缴纳增值税的,已纳税额从资管产品管理人以后
月份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
(12)自来水
关于增值税法施行后增值税优惠政策衔接事项的
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10 号
三、适用简易计税方法的项目
(一)自 2026 年 1 月 1 日至 2027 年 12 月 31 日,
一般纳税人发生以下应税交易,可以选择适用简易
计税方法,按照 3%的规定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3.销售自来水。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比照销售自来
水政策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
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
[2009]9 号(依据财税[2014]57 号调整)
二、下列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优惠政策继续执
行,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的下列货物,可选择按
照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自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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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属于一般纳税人的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按
简易办法依照 3%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不得抵扣其购
进自来水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税
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
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90 号
三、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适用财税〔2009〕9 号文
件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和第三条规定的,
可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
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
第 54 号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
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
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 3%的征收率计
算缴纳增值税。
《关于增值税征税具体范围有关事项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 2026 年第 9号 附件 2
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规定:自来水,是指自来水公司及工矿企业经抽取、
过滤、沉淀、消毒等工序加工后,通过供水系统向用户供应的水。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
程输送的水等,不属于本货物的范围。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按 3%征收率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销售自来水,不区分主体,
不管是自来水公司,还是物业公司,还是其他单位,都可以适用简易计税。但从 2026 年
开始,物业公司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不可以再扣除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差额计税,一
般纳税人的物业公司可以简易 3%,不可以差额。
规定:对饮水工程运营管理单位向农村居民提供生活用水取得的自来水销售收入,免征增
值税。
(13)天然水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来水,可以按 3%征收简易计税缴纳增值税。而水利工程供应天然水比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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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自来水政策执行。怎么理解天然水的应税行为。
财税[2016]55 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水利部关于印发《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暂行办
法》的通知
第三条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含水库)和地下取用地表水、地
下水的单位和个人,为水资源税纳税人。
纳税人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等规定
申领取水许可证。
第四条 水资源税的征税对象为地表水和地下水。
地表水是陆地表面上动态水和静态水的总称,包括江、河、湖泊(含水库)、雪山融
水等水资源。
地下水是埋藏在地表以下各种形式的水资源。
自来水是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是增值税的税目。农业灌溉用水、引水工程输送的水等,也
就是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