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管某著名企业的有关要求,结合企
业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企划部为公司投资管理的职能部门,对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实施
统一管理。
第二章 投资范围
第三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类。直接投资是
对实物资产的投资(即项目投资),间接投资是对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投资。
第四条 直接投资
(一)维持再生产经营性的投资,包括对生产经营用设备、设施等固定资产
进行的维修或添置;
(二)扩展性投资,包某省市场需要扩建厂房、增加设备、革新技术、新产
品和新技术引进等;
(三)与本企业的主业相关联,且有发展潜力的产业项目;
(四)因调整产业结构所需要的项目;
(五)与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密切相关的项目;
(六)因国家政策要求和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
第五条 间接投资
(一)利用闲置资金购买国债和企业债券;
(二)通某省市场某省市公司的股票及其它金融产品。
第三章 投资管理程序
第六条 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管理的基本程序是:(一)投资议案的提出和
投资方案的编制;(二)投资论证和评估;(三)投资审批;(四)组织实施;
(五)项目评价与验收。
第七条 公司及所属根据企业发展和生产经营需要,需进行本规定范围内的
投资项目时,应提出投资议案,并编制投资方案。公司投资议案和投资方案由企
划部提出和编制,也可由项目需求部门编制投资方案报经企划部审核后提出。公
司所属企业的投资议案和投资方案由企业自主提出和编制,报公司企划部。
第八条 项目投资方案应包括投资目的、投资形式、投入金额、资金来源、
投资实施组织、投资管理方式、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预测、投资风险控制等内容。
投资金额较大或投资项目重大,所属企业难以自主完成项目投资方案编制的,公
司企划部应参与方案制定;必要时,也可以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协助制定。
第九条 投资评估与审批。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项目均有公司总经理办公
会评估和论证,根据评估论证结果作出是否投资决策。公司决策的投资项目需上
报的,按集团规定程序组织上报。
第十条 投资实施。投资项目获批准后,公司企划部及所属企业应按照批
准的投资方案组织实施,并及时到政府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投资项目实施
过程中,项目实施组织或部门应严格项目管理,每月将投资项目进度报公司企划
部,保证投资项目按进度高质量完成。直接投资项目中,凡涉及需要招投标的应
进行项目招标。重大项目建设(单项投资在 50 万元以上)公司及所属企业应成
立专门的班子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投资项目测评。在投资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部门或组织应检
查事前的评估和预测是否与实际一致,并据此确认投资决策的正确性。若发现决
策的重大偏差,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可考虑及时调整或停止该项的投资。凡需要
调整或停止的投资项目,应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
第十二条 检查监督与项目验收。公司根据本规定对所属企业的投资项目
实施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告知相关企业及时纠正。公司及所属企业投资
项目实施完成后,由公司统一组织验收,验收应以批准的投资方案为依据,同时
考察项目实施过程管理。非生产经营性投资在 10 万元以上或单项投资 50 万元以
上的重大建设项目,应有项目决算,公司根据项目验收情况对项目实施的组织和
人员进行考核。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企划部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