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章 财产税
第一节 概论
一、财产税及其特点
(一)财产税是一种存量税
(二)财产税主要选择不动产征税
(三)财产税一般作为地方财政收入
(四)财产税征收管理比较复杂
二、财产税的分类
(一)一般财产税
(二)选择性财产税
1、全国统一的不动产税
2、地区差别的不动产税
(三)财产转移税
1、遗产税制模式
2、遗产税制制度
3、财产估价
三、我国财产税制度演变
第二节 房产税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的房产税属于个别财产税,征税范围限于城镇的经营性房屋,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
一、房产税的征税范围和纳税人
(一)房产税征税范围
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
(二)房产税纳税人
1、产权属国家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纳税;产权属集体和个人所有的,由(集体单位和个人纳税。
2、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纳税。所谓产权出典,是指产权所有人将房屋、生产资料等的产权,在一定期限内典给他人使用,而取得资金的一种融资业务。
3、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4、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亦由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纳税。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
二、房产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
(一)计税依据
房产税采用从价计税。计税依据分为按房产余值计税和按租金收入计税两种。
1、对经营自用的房屋,以房产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所谓房产余值,是指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的损耗价值以后的余额。 纳税人对原有房屋进行改建、扩建的,要相应增加房屋的原值。
2、对于出租的房屋,以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
(二)税率
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依据房产余值计税的,年税率为%;依据租金收入计税的,税率为12%。
三、房产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1、从价计征的 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原值减除率)×适用税率
2、从租计征的 应纳税额=租金收入×适用税率
第三节 车船使用税
车船使用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按照车船的种类、吨位和规定的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
一、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并且使用车船的单位和个人,为车船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车船使用税。
二、车船使用税的征收对象
应税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机动车辆,是指依靠燃油、电力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车辆,如汽车、拖拉机、无轨电车等;非机动车辆,是指依靠人力、畜力运行的车辆,如三轮车、自行车、畜力驾驶车等。
应税船舶包括机动船舶和非机动船舶。机动船舶,是指依靠燃料等能源作为动力运行的船舶,如客轮、货船、气垫船等;非机动船舶,是指依靠人力或其他力量运行的船舶,如木船、帆船、舢板等。
三、车船使用税的税率
四、车船使用税的减税、免税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 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 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 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的趸船、浮桥用船; 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
第四节 契 税
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我国现行契税属于财产转移税,契税由财产承受人缴纳。
一、征税范围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二)土地使用权转让,包括出售、赠与和交换。
(三)房屋买卖。
(四)房屋赠与。以获奖方式取得房屋产权的,其实质是接受赠与房产,应照章缴纳契税。
(五)房屋交换。
以下几种特殊情况,视同买卖房屋: 1、以房产抵债或实物交换房屋。 2、以房产作投资或作股权转让。以自有房产作股投入本人经营企业,免纳契税。 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
二、纳税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
三、税率
契税实行幅度比例税率,税率幅度为3%-5%。
四、计税依据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和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
(二)土地使用权赠与和房屋赠与。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三)土地使用权交换和房屋交换。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
五、应纳税额的计算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六、减免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二)城镇职工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在国家规定的标准面积以内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
(三)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可以减半征收契税。
(四)因不可抗力丧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
(五)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可以酌情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六)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林业、牧业、渔业生产的。
(七)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中国缔结、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在中国境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八)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以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