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案例分析
目 录
1第一章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1第一节危险、危害因素辫识的基本知识
8第二节危险、危害因素控制的基本知识
11第三节应急预案的基本知识
21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依据
21第一节事故统计与分类的基本知识
28第二节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32第三节 事故调查的组织
36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原因分析
36第一节事故调查的取证
38第二节事故的原因分析
46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
46第一节事故性质的认定
47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
56第三节事故教训
58第四节整改措施
第一章安全生产事故预防的基本知识
第一节危险、危害因素辫识的基本知识
危害是指可能造成人员伤害、职业病、财产损失、作业环境破坏的根源或状态。危险是指特定危险事件发生的可能性与后果的结合。总的说来,危险、危害因素是指能对人造成伤亡或影响人的身体健康甚至导致疾病,对物造成突发性损坏或慢性损坏的因素。
通常为了区别客体对人体不利作用的特点和效果,分为危险因素(强调突发性和瞬间作用)和危害因素(强调在一定时间范围内的积累作用)。有时对两者不加以区分,统称危险因素。客观存在的危险、危害物质或能量超过临界值的设备、设施和场所,都可能成为危险因素。
事故隐患泛指现存系统中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以及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通常通过检查和分析可以发现、察觉它们的存在,本质上事故隐患属于危险、危害因素的一部分。
一、危险、危害因素的产生
所有危险、危害因素尽管表现形式不同,但从本质上讲,之所以能造成危险、危害后果(发生伤亡事故、损害人身健康和造成物的损坏等),原因均可归结为存在能量、危害物质和能量、危害物质失去控制两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并导致能量的意外释放或危害物质泄漏、散发。故存在能量、危害物质失控是危险、危害因素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危险、危害因素。
(一)能量、危害物质
能量、危害物质是危险、危害因素产生的根源,也是最根本的危险、危害因素。一般地说,系统具有的能量越大、存在的危害物质的数量越多,系统的潜在危险性和危害性也越大。另一方面,只要进行生产活动,就需要相应的能量和物质(包括危害物质),因此所产生的危险、危害因素是客观存在的,是不能完全消除的。
(1)能量就是做功的能力,它既可以造福人类,也可以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一切产生、供给能量的能源和能量的载体在一定条件下,都可能是危险、危害因素。
(2)危害物质在一定条件下能损伤人体的生理机能和正常代谢功能,破坏设备和物品的效能,也是最根本的危害因素。
(二)失控
在生产中,人们通过工艺和工艺装备使能量、物质(包括危害物质)按人们的意愿在系统中流动、转换,进行生产;同时又必须约束和控制这些能量及危害物质,消除、减弱产生不良后果的条件,使之不能发生危险、危害后果。如果发生失控(没有采取控制、屏蔽措施或控制、屏蔽措施失效),就会发生能量、危害物质的意外释放和泄漏,从而造成人员伤害和财产损失。所以失控也是一类危险、危害因素,它主要体现在设备故障(或缺陷)、人员失误和管理缺陷三个方面,并且三者之间是相互影响的;它们大部分是一些随机出现的现象或状态,很难预测它们在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出现,是决定危险、危害发生的条件和可能性的主要因素。
1.故障(包括生产、控制、安全装置和辅助设施等)
故障(含缺陷)是指系统、设备、元件等在运行过程中由于性能(含安全性能)低下而不能实现预定功能(包括安全功能)的现象。在生产过程中故障的发生是不可避免的,迟早都会发生;故障的发生具有随机性、渐近性或突发性,故障的发生是一种随机事件。造成故障发生的原因很复杂(认识程度、设计、制造、磨损、疲劳、老化、检查和维修保养、人员失误、环境、其他系统的影响等),但故障发生的规律是可知的,通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和分析总结可使多数故障在预定期间内得到控制(避免或减少)。掌握各类故障发生规律和故障率是防止故障发生造成严重后果的重要手段,这需要应用大量统计数据和概率统计的方法进行分析、研究(可参考有关书籍、资料)。
系统发生故障并导致事故发生的危险、危害因素主要表现在发生故障、误操作时的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缺陷和设备在强度、刚度、稳定性、人机关系上有缺陷两方面。
2.人员失误
人员失误泛指不安全行为中产生不良后果的行为(即职工在劳动过程中,违反劳动纪律、操作程序和操作方法等具有危险性的做法)。人员失误在一定条件下,是引发危险、危害因素的重要因素。人员失误在生产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它具有随机性和偶然性,往往是不可预测的意外行为;但发生人员失误的规律和失误率通过大量的观测、统计和分析是可以预测的(其方法可参考有关书籍、资料)。
由于态度不正确、技能或知识不足、健康或生理状态不佳和劳动条件(设施条件、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时间)可导致不安全行为。各国根据以往的事故分析和统计资料,各自将某些种类的行为定义为不安全行为。国家标准GB/6441-1986附录中将不安全行为归纳为13类,即:操作失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造成安全装置失效、使用不安全设备、手代替工具操作、物体存放不当、冒险进人危险场所、攀坐不安全位置、在吊物下作业(停留)、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清扫等)、有分散注意力行为、忽视使用必须使用的个人防护用品或用具、不安全装束、对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处理错误。
3.管理缺陷
职业安全卫生管理是为保证及时、有效地实现目标,在预测、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计划、组织、协调、检查等工作,是预防发生事故和人员失误的有效手段。管理缺陷是影响失控发生的重要因素。
4.客观因素
一温度、湿度、风雨雪、照明、视野、噪声、振动、通风换气、色彩等环境因素都会引起设备故障或人员失误,也是发生失控的间接因素。
二、危险、危害因素的类别
对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分类,是为便于进行危险、危害因素分析。危险、危害因素的分类方法有许多种。这里简单介绍按导致事故、危害的直接原因进行分类的方法和参照事故类别、职业病类别进行分类的方法。
(一)按导致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直接原因分类
根据国家标准GB/T13816-1992《生产过程危险和危害因素分类与代码》的规定,将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分为6类。此种分类方法所列危险、有害因素具体、详细、科学合理,适用于各行业在规划、设计和组织生产时,对危险、危害因素进行预测和预防,对伤亡事故统计数据进行分析和应用计算机管理、职业安全卫生信息的处理和交换,也可用于职业安全卫生工作中的危险、危害因素的分析。
1.物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1)设备、设施缺陷(强度不够、刚度不够、稳定性差、密封不良、应力集中、外形缺陷、外露运动件、制动器缺陷、控制器缺陷、设备设施其他缺陷)。
(2)防护缺陷(无防护、防护装置和设施缺陷、防护不当、支撑不当、防护距离不够、其他防护缺陷)。
(3)电危害(带电部位裸露、漏电、雷电、静电、电火花、其他电危害)。
(4)噪声危害(机械性噪声、电磁性噪声、流体动力性噪声、其他噪声)。
(5)振动危害(机械性振动、电磁性振动、流体动力性振动、其他振动)。
(6)电磁辐射危害(电离辐射:x射线、Y射线、。粒子、R粒子、质子、中子、高能电子束等。非电离辐射:紫外线、激光、射频辐射、超高压电场)。
(7)运动物危害(固体抛射物、液体飞溅物、反弹物、岩土滑动、料堆垛滑动、气流卷动、冲击地压、其他运动物危害)。
(8)明火危害。
(9)能造成灼伤的高温物质危害(高温气体、高温固体、高温液体、其他高温物质)。
(10)能造成冻伤的低温物质危害(低温气体、低温固体、低温液体、其他低温物质)。
(11)粉尘与气溶胶危害(不包括爆炸性、有毒性粉尘与气溶胶)。
(12)作业环境不良危害(作业环境不良、基础下沉、安全过道缺陷、采光照明不良、有害光照、通风不良、缺氧、空气质量不良、给排水不良、涌水、强迫体位、气温过高、气温过低、气压过高、气压过低、高温高湿、自然灾害、其他作业环境不良)。
(13)信号缺陷危害(无信号设施、信号选用不当、信号位置不当、信号不清、信号显示不准、其他信号缺陷)。
(14)标志缺陷危害(无标志、标志不清楚、标志不规范、标志选用不当、标志位置缺陷、其他标志缺陷)。
(15)其他物理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2.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1)易燃易爆性物质(易燃易爆性气体、易燃易爆性液体、易燃易爆性固体、易燃易爆性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易燃易爆性物质)。
(2)自燃性物质。
(3)有毒物质(有毒气体、有毒液体、有毒固体、有毒粉尘与气溶胶、其他有毒物质)。
(4)腐蚀性物质(腐蚀性气体、腐蚀性液体、腐蚀性固体、其他腐蚀性物质)。
(5)其他化学性危险、危害因素。
3.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1)致病微生物(细菌、病毒、其他致病微生物)。
(2)传染病媒介物。
(3)致害动物。
(4)致害植物。
(5)其他生物性危险、危害因素。
4.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1)负荷超限(体力负荷超限、听力负荷超限、视力负荷超限、其他负荷超限)。
(2)健康状况异常。
(3)从事禁忌作业。
(4)心理异常(情绪异常、冒险心理、过度紧张、其他心理异常)。
(5)辨识功能缺陷(感知延迟、辨识错误、其他辨识功能缺陷)。
(6)其他心理、生理性危险、危害因素。
5.行为性危险、危害因素
(1)指挥错误(指挥失误、违章指挥、其他指挥错误)。
(2)操作失误(误操作、违章作业、其他操作失误)。
(3)监护失误。
(4)其他错误。
(5)其他行为性危·险和危害因素。
6.其他危险、危害因素
(二)参照事故类别和职业病类别分类
此种分类方法所列的危险、危害因素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调查、分析、统计)、职业病处理和职工安全教育的口径基本一致,为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人员和企业广大职工、安全管理人员所熟悉,易于接受和理解,便于实际应用。但缺少全国统一规定,尚待在应用中进一步提高其系统性和科学性。
(1)参照国家标准GB/6441-1986《企业职业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综合考虑起因物、引起事故的先发的诱导性原因、致害物、伤害方式等,将危险因素分为16类。
①物体打击,指物体在重力或其他外力的作用下产生运动,打击人体造成人身伤亡事故,不包括因机械设备、车辆、起重机械、坍塌等引发的物体打击。
②车辆伤害,指企业机动车辆在行驶中引起的人体坠落和物体倒塌、飞落、挤压伤亡事故,不包括起重设备提升、牵引车辆和车辆停驶时发生的事故。
③机械伤害,指机械设备运动(静止)部件、工具、加工件直接与人体接触引起的夹击、碰撞、剪切、卷人、绞、碾、割、刺等伤害,不包括车辆、起重机械引起的机械伤害。
④起重伤害,指各种起重作业(包括起重机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挤压、坠落、(吊具、吊重)物体打击和触电。
⑤触电,包括雷击伤亡事故。
⑥淹溺,包括高处坠落淹溺,不包括矿山、井下透水淹溺。
⑦灼烫,指火焰烧伤、高温物体烫伤、化学灼伤(酸、碱、盐、有机物引起的体内外灼伤)、物理灼伤(光、放射性物质引起的体内外灼伤),不包括电灼伤和火灾引起的烧伤。
⑧火灾。
⑨高处坠落,指在高处作业中发生坠落造成的伤亡事故,不包括触电坠落事故。
⑩坍塌,指物体在外力或重力作用下,超过自身的强度极限或因结构稳定性破坏而造成的事故,如挖沟时的土石塌方、脚手架坍塌、堆置物倒塌等,不适用于矿山冒顶片帮和车辆、起重机械、爆破引起的坍塌。
eq \o\ac(○,11)放炮,指爆破作业中发生的伤亡事故。
eq \o\ac(○,12)火药爆炸,指火药、炸药及其制品在生产、加工、运输、贮存中发生的爆炸事故。
eq \o\ac(○,13)化学性爆炸,指可燃性气体、粉尘等与空气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接触引爆能源时,发生的爆炸事故(包括气体分解、喷雾爆炸)。
eq \o\ac(○,14)物理性爆炸,包括锅炉爆炸、容器超压爆炸、轮胎爆炸等。
eq \o\ac(○,15)中毒和窒息,包括中毒、缺氧窒息、中毒性窒息。
eq \o\ac(○,16)其他伤害,指除上述以外的危险因素,如摔、扭、挫、擦、刺、割伤和非机动车碰撞、轧伤等(矿山、井下、坑道作业还有冒顶片帮、透水、瓦斯爆炸等危险因素)。
(2)参照卫生部、原劳动部、总工会等颁发的《职业病范围和职业病患者处理办法的规定》,将危害因素分为生产性粉尘、毒物、噪声与振动、高温、低温、辐射(电离辐射、非电离辐射)、其他危害因素等7类。
三、危害因素的辨识主要内容
危害因素的辨识与危险评价过程中,应对如下主要方面存在的危险、危害因素进行分析与评价。
(1)厂址。
从厂址的工程地质、地形、自然灾害、周围环境、气象条件、资源交通、抢险救灾支持条件等方面进行分析。
(2)厂区平面布局。
①总图:功能分区(生产、管理、辅助生产、生活区)布置;高温、危害物质、噪声、辐射、易燃、易爆、危险品设施布置;工艺流程布置;建筑物、构筑物布置;风向、安全距离、卫生防护等;
②运输线路及码头:厂区道路、厂区铁路、危险品装卸区、厂区码头。
(3)建(构)筑物:结构、防火、防爆、朝向、采光、运输、(操作、安全、运输、检修)通道、开门,生产卫生设施。
(4)生产工艺过程。
物料(毒性、腐蚀性、燃爆性)温度、压力、速度、作业及控制条件、事故及失控状态。
(5)生产设备、装置。
①化工设备、装置:高温、低温、腐蚀、高压、振动、关键部位的备用设备、控制、操作、检修和故障、失误时的紧急异常情况;
②机械设备:运动零部件和工件、操作条件、检修作业、误运转和误操作;
③电气设备:断电、触电、火灾、爆炸、误运转和误操作,静电、雷电;
④危险性较大设备、高处作业设备;
⑤特殊单体设备、装置:锅炉房、乙炔站、氧气站、石油库、危险品库等。
(6)粉尘、毒物、噪声、振动、辐射、高温、低温等危害作业部位。
(7)工时制度、女职工劳动保护、体力劳动强度。
(8)管理设施、事故应急抢救设施和辅助生产、生活卫生设施。
四、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
(一)重大危险、危害因素
重大危险、危害因素是指能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危险、危害因素。重大事故具有伤亡人数众多、经济损失严重、社会影响大的特征,我国一些行业(如化工、石油化工、铁路、航空等)都规定了各自行业确定、划分重大事故的标准,把预防重大事故作为其职业安全卫生工作的重点。
重大事故隐患在不同的行业或部门、不同时期各有其特定的含义和范围,人们通过发现、整改这些隐患,预防重大事故的发生。实际上它也是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一部分。
随着化学工业、石油化学工业的发展,大量易燃、易爆、有害有毒物质相继问世;它们作为工业生产的原料或产品,在生产、加工处理、储存、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事故,其后果非常严重。
目前,国际上已习惯将重大事故特指为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1993年国际劳工组织(ILO)通过的《预防重大工业事故公约》中定义重大事故为“在重大危险设施内的一项生产活动中突然发生的、涉及一种或多种危险物质的严重泄漏、火灾、爆炸等导致职工、公众或环境急性或慢性严重危害的意外事故”,并把重大事故划分为两大类:
(1)由易燃易爆物质引起的事故。
①产生强烈辐射和浓烟的重大火灾;
②威胁到危险物质,可能使其发生火灾、爆炸或毒物泄漏的火灾;
③产生冲击波、飞散碎片和强烈辐射的爆炸。
(2)由有毒物质引起的事故。
①有毒物质缓慢地或间歇性泄漏;
②由于火灾或容器损坏引起的毒物逸散;
③设备损坏造成毒物在短时间内急剧泄漏;
④大型储存容器破坏、化学反应失控、安全装置失效等引起的有毒物大量泄漏。
由上述重大事故分类可以看出,导致重大事故发生的最根本的危险、危害因素是存在导致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发生的危险、危害物质。
(二)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辫识
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应从是否存在一旦发生泄漏、可能导致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危险、危害物质出发,进行分析。目前,国际上是根据危险、危害物质的种类及其限量出发来确定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在欧共体的塞维索指令中列出了180种危险、危害物质及其限量,国际劳工组织也给出了重点危险、危害物质及其限量作为判定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依据。我们国家也有重大危险源辨识标准《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2000。对重大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可以依据该标准。
五、危害因素的辨识和分析方法
危害辨识过程是事故预防、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建立应急预案体系以及建立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的基础,许多系统安全评价方法,都可用来进行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方法是分析危险、危害因素的工具,选用哪种方法要根据分析对象的性质、特点、寿命的不同阶段和分析人员的知识、经验和习惯来定。常用的辨识方法大致可分为两大类:
(一)直观经验法
适用于有可供参考先例、有以往经验可以借鉴的危害辨识过程;不能应用在没有可供参考先例的新系统中。
1.对照、经验法
对照有关标准、法规、检查表或依靠分析人员的观察分析能力,借助于经验和判断能力直观地评价对象危险性和危害性的方法。经验法是辨识中常用的方法,其优点是简便、易行,其缺点是受辨识人员知识、经验和占有资料的限制,可能出现遗漏。为弥补个人判断的不足,常采取专家会议的方式来相互启发、交换意见、集思广益,使危险、危害因素的辨识更加细致、具体。
对照事先编制的检查表辨识危险、危害因素,可弥补知识、经验不足的缺陷,具有方便、实用、不易遗漏的优点,但须有事先编制的、适用的检查表。检查表是在大量实践经验基础上编制的,美国职业安全卫生局(OHSA)制定、发行了各种用于辨识危险、危害因素的检查表,我国一些行业的安全检查表、事故隐患检查表也可作为借鉴。
2.类比方法
利用相同或相似系统、作业条件的经验和安全生产事故的统计资料来类推、分析评价对象的危险、危害因素。多用于危害因素和作业条件危险因素的辨识过程。
(二)系统安全分析方法
即应用系统安全工程评价方法的部分方法进行危害辨识。系统安全分析方法常用于复杂系统、没有事故经验的新开发系统。常用的系统安全分析方法有事件树(ETA)、事故树(FTA)等。美国拉氏姆逊教授曾在没有先例的情况下,大规模、有效地使用了FTA,ETA方法,分析了核电站的危险、危害因素,并被以后发生的核电站事故所证实。
第二节危险、危害因素控制的基本知识
危险、危害因素的有效控制,可以很好地预防事故的发生,即使发生事故,由于采取了一定的控制措施,可以使事故的损失降低。
一、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和原则
1.事故预防对策的基本要求
采取事故预防对策时,应能够:
(1)预防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2)排除工作场所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3)处置危险和危害物并减低到国家规定的限值内。
(4)预防生产装置失灵和操作失误产生的危险和危害因素。
(5)发生意外事故时能为遇险人员提供自救条件的要求。
2.选择事故预防对策的原则
(1)设计过程中,当事故预防对策与经济效益发生矛盾时,宜优先考虑事故预防对策上的要求,并应按下列事故预防对策等级顺序选择技术措施:
①直接安全技术措施。生产设备本身具有本质安全性能,不出现事故和危害。
②间接安全技术措施。若不能或不完全能实现直接安全技术措施时,必须为生产设备设计出一种或多种安全防护装置,最大限度地预防、控制事故或危害的发生。
③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间接安全技术措施也无法实现时须采用检测报警装置、警示标志等措施,警告、提醒作业人员注意,以便采取相应的对策或紧急撤离危险场所。
④若间接、指示性安全技术措施仍然不能避免事故、危害发生,则应采用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培训和个人防护用品等来预防、减弱系统的危险、危害程度。
(2)按事故预防对策等级顺序的要求,设计时应遵循以下具体原则:
①消除:通过合理的设计和科学的管理,尽可能从根本上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如采用无害工艺技术、生产中以无害物质代替危害物质、实现自动化作业、遥控技术等;
②预防:当消除危险、危害因素有困难时,可采取预防性技术措施,预防危险、危害发生,如使用安全阀、安全屏护、漏电保护装置、安全电压、熔断器、防爆膜、事故排风装置等;
③减弱:在无法消除危险、危害因素和难以预防的情况下,可采取减少危险、危害的措施,如局部通风排毒装置、生产中以低毒性物质代替高毒性物质、降温措施、避雷装置、消除静电装置、减振装置、消声装置等;④隔离:在无法消除、预防、减弱危险、危害的情况下,应将人员与危险、危害因素隔开和将不能共存的物质分开,如遥控作业、安全罩;防护屏、隔离操作室、安全距离、事故发生时的自救装置(如防毒服、各类防护面具)等;
⑤连锁:当操作者失误或设备运行一旦达到危险状态时,应通过连锁装置终止危险、危害发生;
⑥警告:在易发生故障和危险性较大的地方,配置醒目的安全色、安全标志;必要时,设置声、光或声光组合报警装置。
3.提出的劳动安全卫生对策应具有针对性、可操作性和经济合理性
(1)针对性是指针对行业的特点和辨识评价出的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其产生危险、危害后果的条件,提出对策。由于危险、危害因素及其产生危险、危害后果的条件具有隐蔽性、随机性、交叉影响性,对策不仅是针对某项危险、危害因素孤立地采取措施,而且应以系统全面地达到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指标为目的,采取优化组合的综合措施。
(2)提出的对策应在经济、技术、时间上是可行的,能够落实、实施的。
(3)经济合理性是指不应超越项目的经济、技术水平,按过高的劳动安全卫生指标提出事故预防对策。
二、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措施
消除、预防和减弱危险、危害因素的技术措施和管理措施是事故预防对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实质上是保障整个生产、劳动过程安全生产的对策措施。
伤亡事故的原因是如此复杂多样,那么是否就因此对它束手无策了呢?当然不是的,“伤亡事故不可避免”的论调显然是极端错误的。但是,如果认为在目前生产条件下就可以把伤亡事故轻易地消灭掉,也是不大切合实际的。正确的认识是努力提高生产管理水平,充分利用现有技术条件和采用新技术,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消除生产过程中的危险、危害因素,伤亡事故肯定会得到控制而大大减少的。
根据预防伤亡事故的原理,现将几项行之有效的、基本的控制危险、危害因素的对策分列如下。
1.改进生产工艺过程,实行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机械化、自动化的生产不仅是发展生产的重要手段,也是安全技术措施的根本途径。机械化,减轻劳动强度;自动化,消除人身伤害的危险。
2.设置安全装置
安全装置包括防护装置、保险装置、信号装置及危险牌示和识别标志。
3.机械强度试验
为了安全要求,机械设备、装置及其主要部件必须具有必要的机械强度。但是,这种机械强度不能单凭设计计算加以保证,因为在制造和使用过程中,机械强度往往受到许多因素的影响,如磨损、锈蚀、温度、反复应力等。如果不能及时发现机械强度的问题,就可能造成设备事故以至人身事故。因此,必须进行机械强度试验。例如,蒸汽锅炉及其主要附件、受压容器、起重机械及其用具,以及直径较大、转速较高的砂轮等都应规定做机械
强度试验。
试验的方法为每隔一定时期对应试验的对象承受比工作负荷高的试验负荷,如果试验的对象在试验时间内没有破损,也没有发生剩余变形或其他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毛病,就认为合格,可以准许运行。
4.电气安全对策
电气安全对策通常包括防触电、防电气火灾爆炸和防静电等,防止电气事故可采用5项对策。
(1)安全认证。
(2)备用电源。
(3)防触电。
(4)电气防火防爆。
(5)防静电措施。
5.机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计划检修
机器设备是生产的主要工具,在运转过程中它的有些零部件逐渐磨损或过早损坏,以至引起设备上的事故,其结果不但使生产停顿,还可能使操作工人受到伤害。因此,要使机器设备经常保持良好状态以延长使用期限、充分发挥效用、预防设备事故和人身事故的发生,必须对它进行经常的维护保养和检修。
6.工作地点的布置与整洁
工作地点就是工人使用机器设备、工具及其他辅助设备对原材料和半成品进行加工的地点。完善地组织与合理地布置,不仅能够促进生产,而且是保证安全的必要条件。在配置主要机器设备时,要按照人机工程学要求使工人有最适宜的操作位置、座位、脚蹬子、脚蹬板等。在工作地点应有适当的箱、柜、架板等,以便存放工具、量具、图纸、毛坯和成品等。这些箱、柜、架板的安放要符合工人操作的顺序。对于全车间所有机器设备布置安装时,必须考虑使加工物品所经过的线路最短,避免重复往返。车间内各通道必须保证畅通,各机器设备之间,机器设备与墙壁、柱子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以便安全和通行。
矿山企业的井工矿的工作地点,应注意围岩的稳定性,确保支护状态良好(露天矿应注意工作地点边坡的稳定性)。同时,应按《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定时测定工作地点有害气体的浓度和通风状况,保证工人在安全、新鲜空气充足的环境下作业。
工作地点的整洁也很重要。工作地点散落的金属废屑、润滑油、乳化液、毛坯、半成品的杂乱堆放,地面不平整等情况都能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此,必须随时清除废屑、堆放整齐,修复损坏的地面以保持工作地点的整洁。
7.个人防护用品
采取各类措施后,还不能完全保证作业人员的安全时,必须根据须防护的危险、危害因素和危险、危害作业类别配备具有相应防护功能的个人防护用品,作为补充对策。
对毒性较大的工作环境中使用过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制定严格的管理制度,并采取统一洗涤、消毒、保管和销毁的措施并配设必要的设施。
选用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头、呼吸器官、眼、面、听觉器官、手、足防护类和防护服装、防坠落类)时,必须选用取得国家指定机构颁发的特种劳动防护用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生产的产品,产品应具有安全鉴定证。
使用某些特种劳动防护用品(如各类防射线服、防毒面具、呼吸器、潜水服等)应有严格的管理制度和检验、维护、修理措施并配设相应的设施。
第三节应急预案的基本知识
随着现代化生产的发展,其规模日趋扩大,生产过程中存在能量巨大的潜在危险源,尤其是它们会引发重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等危害极大的事故。通过安全设计、操作、维护、检查等措施,可以预防事故,降低风险,但达不到绝对的安全。因此,需要制定万一发生事故后,所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应急方法。事故应急系统是指通过事前计划和应急措施,充分利用一切可能的力量,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控制事故发展并尽可能排除事故,保护现场人员和场外人员的安全,将事故对人员、财产和环境造成的损失降低至最低程度。
应急预案是应急救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针对各种不同的紧急情况制定有效的应急预案,不仅可以指导应急人员的日常培训和演习,保证各种应急资源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而且可以指导应急救援行动按计划有序进行,防止因行动组织不力或现场救援工作混乱而延误事故应急救援,从而降低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应急预案对于如何在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它有助于实现应急行动的快速、有序、高效。因此,如
何制定有效完善的应急预案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应急预案是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需的应急行动而制定的指导性文件。
一、应急预案的级别
重大事故应急预案由企业(现场)应急预案和工厂外政府的应急预案组成。现场应急预案由企业负责,场外应急预案由各级政府主管部门负责。现场应急预案和工厂外应急预案应分别制定,但应协调一致。
根据可能发生的事故后果的影响范围、地点及应急方式,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体系。我国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将事故应急预案分成6个级别。
1.Ⅰ级(企业级)
事故的有害影响局限在一个单位(如某个工厂、火车站、仓库、农场、煤气或石油管道加压站/终端站等)的界区之内,并且可被现场的操作者遏制和控制在该地区域内。这类事故可能需要投人整个单位的力量来控制,但其影响预期不会扩大到社区(公共区)。
2.Ⅱ级(县、市/社区级)
所涉及的事故其影响可扩大到公共区(社区),但可被该县(市、区)或社区的力量,加上所涉及的工厂或工业部门的力量所控制。
3.Ⅲ级(地区/市级)
事故影响范围大,后果严重,或是发生在两个县或县级市管辖区边界上的事故。应急救援需动用地区的力量。
4.Ⅳ级(省级)
对可能发生的特大火灾、爆炸、毒物泄漏事故,特大危险品运输事故以及属省级特大事故隐患、省级重大危险源应建立省级事故应急预案。它可能是一种规模极大的灾难事故,或可能是一种需要用事故发生地的城市或地区所没有的特殊技术和设备进行处理的特殊事故。这类意外事故需用全省范围内的力量来控制。
5.Ⅴ级(区域级)
事故后果极其严重,其影响范围可能跨越省、直辖市、自治区,控制事故需邻近省、市力量援助的,应建立区域级应急救援预案。
6.Ⅵ级(国家级)
对事故后果超过省、直辖市、自治区边界以及列为国家级事故隐患、重大危险源的设施或场所,应制定国家级应急预案。
企业一旦发生事故,就应即刻实施应急程序。如需上级援助,应同时报告当地县(市)或社区政府事故应急主管部门,根据预测的事故影响程度和范围,需投人的应急人力、物力和财力逐级启动事故应急预案。
二、应急预案的类型
根据事故应急预案的对象和级别,应急预案可分为4种类型。
1二应急行动指南或检查表
针对已辨识的危险源采取的特定的应急行动。简要描述应急行动必须遵从的基本程序,如发生情况向谁报告,报告什么信息,采取那些应急措施,这种应急计划主要起提示作用,对相关人员要进行培训,有时将这种预案作为其他类型应急预案的补充。
2.应急响应预案
针对现场每项设施和场所可能发生的事故情况编制的应急响应预案,如化学泄漏事故的应急响应预案,台风应急响应预案等。应急响应预案要包括所有可能的危险状况,明确有关人员在紧急状况下的职责,这类预案仅说明处理紧急事务的必需的行动,不包括事前要求(如培训、演练等)和事后措施。
3.互助应急预案
相邻企业为在事故应急处理中共享资源,相互帮助制定的应急预案,这类预案适合于资源有限的中、小企业以及高风险的大企业,需要高效的协调管理。
4.应急管理预案
应急管理预案是综合性的事故应急预案,这类预案详细描述事故前、事故过程中和事故后何人做何事、什么时候做,如何做。这类预案要明确完成每一项职责的具体实施程序。应急管理预案包括事故应急的4个逻粗步骤:预防、预备、响应、恢复。
三、应急预案的基本要素
应急预案基本要素,也是应急预案的基本内容,应包括10个方面。
1.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1)明确应急反应组织机构、参加单位、人员及其作用。
(2)明确应急反应总负责人,以及每一具体行动的负责人。
(3)列出本区域以外能提供援助的有关机构。
(4)明确政府和企业在事故应急中各自的职责。
2.危害辨识与风险评价
(1)确认可能发生的事故类型、地点。
(2)确定事故影响范围及可能影响的人数。
(3)按所需应急反应的级别,划分事故严重度。
3.通告程序和报警系统
(1)确定报警系统及程序。
(2)确定现场24小时的通告、报警方式,如电话、警报器等。
(3)确定24小时与政府主管部门的通讯、联络方式,以便应急指挥和疏散居民。
(4)明确相互认可的通告、报警形式和内容(避免误解)。
(5)明确应急反应人员向外求援的方式。
(6)明确向公众报警的标准、方式、信号等。
(7)明确应急反应指挥中心怎样保证有关人员理解并对应急报警的反
应。
4.应急设备与设施
(1)明确可用于应急救援的设施,如办公室、通讯设备、应急物资等。
(2)列出有关部门,如企业现场、武警、消防、卫生、防疫等部门可用的应急设备。
(3)描述与有关医疗机构的关系,如急救站、医院、救护队等。
(4)描述可用的危险监测设备。
(5)列出可用的个体防护装备(如呼吸器、防护服等)。
(6)列出与有关机构签订的互援协议。
5.能力与资源
(1)明确决定各项应急事件的危险程度的负责人。
(2)描述评价危险程度的程序。
(3)描述评估小组的能力。
(4)描述评价危险所使用的监测设备。
(5)确定外援的专业人员。
6.保护措施程序
(1)明确可授权发布疏散居民指令的负责人。
(2)描述决定是否采取保护措施的程序。
(3)明确负责执行和核实疏散居民(包括通告、运输、交通管制、警戒)的机构。
(4)描述对特殊设施和人群的安全保护措施(如学校、幼儿园、残疾人等)。
(5)描述疏散居民的接收中心或避难场所。
(6)描述决定终止保护措施的方法。
7.信息发布与公众教育
(1)明确各应急小组在应急过程中对媒体和公众的发言人。
(2)描述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事故应急信息的决定方法。
(3)描述为确保公众了解如何面对应急情况所采取的周期性宣传以及提高安全意识的措施。
8.事故后的恢复程序
(1)明确决定终止应急,恢复正常秩序的负责人。
(2)描述确保不会发生未授权而进人事故现场的措施。
(3)描述宣布应急取消的程序。
(4)描述恢复正常状态的程序。
(5)描述连续检测受影响区域的方法。
(6)描述调查、记录、评估应急反应的方法。
9.培训与演练
(1)对应急人员进行培训,并确保合格者上岗。
(2)描述每年培训、演练计划。
(3)描述定期检查应急预案的情况。
(4)描述通讯系统检测频度和程度。
(5)描述进行公众通告测试的频度和程度并评价其效果。
(6)描述对现场应急人员进行培训和更新安全宣传材料的频度和程度。
10.应急预案的维护
(1)明确每项计划更新、维护的负责人。
(2)描述每年更新和修订应急预案的方法。
(3)根据演练、检测结果完善应急计划。
四、应急预案的文件体系
应急预案要形成完整的文件体系,以使其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成为应急行动的有效工具。一个完整的应急预案是包括总预案、程序、说明书、记录的一个4级文件体系。
1.一级文件—总预案
它包含了对紧急情况的管理政策、预案的目标,应急组织和责任等内容。
2.二级文件—程序
它说明某个行动的目的和范围。程序内容十分具体,比如该做什么、由谁去做、什么时间和什么地点等等。它的目的是为应急行动提供指南,但同时要求程序和格式简洁明了,以确保应急队员在执行应急步骤时不会产生误解,格式可以是文字叙述、流程图表、或是两者的组合等,应根据每个应急组织的具体情况选用最适合本组织的程序格式。
3.三级文件—说明书
对程序中的特定任务及某些行动细节进行说明,供应急组织内部人员或其他个人使用,例如应急队员职责说明书、应急监测设备使用说明书等。
4.四级文件—对应急行动的记录
包括在应急行动期间所做的通讯记录、每一步应急行动的记录等。
从记录到预案,层层递进,组成了一个完善的预案文件体系,从管理角度而言,可以根据这4类预案文件等级分别进行归类管理,既保持了预案文件的完整性,又因其清晰的条理性便于查阅和调用,保证应急预案能有效得到运用。
五、应急培训与演习
1.应急预案培训的原则和范围
为提高救援人员的技术水平与救援队伍的整体能力,以便在事故的救援行动中,达到快速、有序、有效的效果。经常性地开展应急救援培训训练或演习应成为救援队伍的一项重要的日常性工作。
应急救援培训与演习的指导思想应以加强基础,突出重点,逐步提高为原则。
应急培训与演习的基本任务是锻炼和提高队伍在突发事故情况下的快速抢险堵源、及时营救伤员、正确指导和帮助群众防护或撤离、有效消除危害后果、开展现场急救和伤员转送等应急救援技能和应急反应综合素质,有效降低事故危害,减少事故损失。
应急培训应包括:
(1)政府主管部门的培训。
(2)社区居民培训。
(3)企业全员培训。
(4)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培训。
2.应急培训的基本内容
基本应急培训是指对参与应急行动所有相关人员进行的最低程度的应急培训,要求应急人员了解和掌握如何识别危险,如何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如何启动紧急情况警报系统,如何安全疏散人群等基本操作,尤其是火灾应急培训以及危险物质事故应急培训。因为火灾和危险品事故是常见的事故类型,因此,培训中要加强与灭火操作有关的训练,强调危险物质事故的不同应急水平和注意事项等内容。应急培训包括4方面基本内容。
(1)报警。
(2)疏散。
(3)火灾应急培训。
(4)不同水平应急者培训。具体培训中,通常将应急者分为5种水平进行培训,每一种水平都有相应的培训要求:
①初级意识水平应急者;
②初级操作水平应急者;
③危险物质专业水平应急者;
④危险物质专家水平应急者;
⑤事故指挥者水平应急者。
3.训练和演习类型
应急训练的基本内容主要包括基础训练、专业VLl练、战术训练和自选科目训练4类。
(1)基础训练。基础训练是应急队伍的基本训练内容之一,是确保完成各种应急救援任务的前提基础。基础训练主要是指队列训练、体能训练、防护装备和通讯设备的使用训练等内容。训练的目的是应急人员具备良好的战斗意志和作风,熟练掌握个人防护装备的穿戴,通讯设备的使用等。
(2)专业训练。专业技术关系到应急队伍的实战水平,是顺利执行应急救援任务的关键,也是训练的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专业常识、堵源技术、抢运和清理消毒,以及现场急救等技术。通过训练使救援队伍具备一定的专业救援技术,有效地发挥救援作用。
(3)战术训练。战术训练是救援队伍综合训练的重要内容和各项专业技术的综合运用,是提高救援队伍实践能力的必要措施。战术训练可分为班(组)战术训练和分队战术训练。通过训练,使各级指挥员和救援人员具备良好的组织指挥能力和实际应变能力。
(4)自选课目训练。自选课目训练可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选择开展如防化、气象、侦检技术、综合演练等项目的训练,进一步提高救援队伍的救援水平。
在开展训练课目时,专职性救援队伍应以社会性救援需要为目标确定训、练课目;而单位的兼职救援队应以本单位救援需要,兼顾社会救援的需要确定训练课目。
救援队伍的训练可采取自训与互训相结合;岗位训练与脱产训练相结合;分散训练与集中训练相结合的方法。在时间安排上应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为保证训练效果,在训练前应制定训练计划,训练过后应组织考核、验收和评比。
不论什么性质的演习,都可以分为全面演习、部分组合演习和单项演习。演习既可在室外也可在室内进行。演习既可由机关单独进行,以指挥、通信联络为主要内容,也可由机关带部分应急救援专业队伍进行演练。
现场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厂外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相结合,适当测试其实用性,特别是在紧急状况下,应确保总体协调所需的各种通讯联络能有效地传递。每次演练之后,负责准备计划的组织应彻底复查此次演练以改正计划的缺点和不足。
六、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导则(单位版)
1.范围
本导则规定了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编制的基本要求。一般化学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编制要求参照本导则。
本导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经营、使用、运输和处置废弃危险化学品单位(以下简称危险化学品单位)。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文通过在本导则的引用而成为本导则的条文。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修改(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导则,同时,鼓励根据本导则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导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剧毒化学品目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8部门公告2003第2号)
《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范》(GB16483)
《重大危险源辨识》(GB182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
《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
《原油和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183)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
3.名词解释
危险化学品
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事故
指由一种或数种危险化学品或其能量意外释放造成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环境污染事故。
应急救援
指在发生事故时,采取的消除、减少事故危害和防止事故恶化,最大限度降低事故损失的措施。
重大危险源
指长期地或临时地生产、搬运、使用或者储存危险物品,且危险物品的数量等于或者超过临界量的单元(包括场所和设施)。
危险目标
指因危险性质、数量可能引起事故的危险化学品所在场所或设施。
预案
指根据预测危险源、危险目标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而制定的事故应急救援方案。要充分考虑现有物质、人员及危险源的具体条件,能及时、有效地统筹指导事故应急救援行动。
分类
指对因危险化学品种类不同或同一种危险化学品引起事故的方式不同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而划分的类别。
分级
指对同一类别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划分的级别。
4.编制要求
(1)分类、分级制定预案内容;
(2)上一级预案的编制应以下一级预案为基础;
(3)危险化学品单位根据本导则及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预案编制内
容。
5.编制内容
基本情况
主要包括单位的地址、经济性质、从业人数、隶属关系、主要产品、产量等内容,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道路等情况。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运输车辆情况及主要的运输产品、运量、运地、行车路线等内容。
危险目标及其危险特性、对周围的影响
危险目标的确定
可选择对以下材料辨识的事故类别、综合分析的危害程度,确定危险目标:
(1)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装置、设施现状的安全评价报告;
(2)健康、安全、环境管理体系文件;
(3)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文件;
(4)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
(5)其他。
根据确定的危险目标,明确其危险特性及对周边的影响
危险目标周围可利用的安全、消防、个体防护的设备、器材及其分布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组成人员和职责划分
应急救援组织机构设置
依据危险化学品事故危害程度的级别设置分级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组成人员
(1)主要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
(2)现场指挥人。
主要职责
(1)组织制订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2)负责人员、资源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3)确定现场指挥人员;
(4)协调事故现场有关工作;
(5)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6)事故状态下各级人员的职责;
(7)危险化学品事故信息的上报工作;
(8)接受政府的指令和调动;
(9)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10)负责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数据。
报警、通讯联络方式
依据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24小时有效的报警装置;
(2)24小时有效的内部、外部通讯联络手段。
(3)运输危险化学品的驾驶员、押运员报警及与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联系的方式、方法。
事故发生后应采取的处理措施
(1)根据工艺规程、操作规程的技术要求,确定采取的紧急处理措施。
(2)根据安全运输卡提供的应急措施及与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联系后获得的信息而采取的应急措施。
人员紧急疏散、撤离
依据对可能发生危险化学品事故场所、设施及周围情况的分析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事故现场人员清点,撤离的方式、方法;
(2)非事故现场人员紧急疏散的方式、方法;
(3)抢救人员在撤离前、撤离后的报告;
(4)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人员疏散的方式、方法。
危险区的隔离
依据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类别、危害程度级别,确定以下内容:
(1)危险区的设定;
(2)事故现场隔离区的划定方式、方法;
(3)事故现场隔离方法;
(4)事故现场周边区域的道路隔离或交通疏导办法。
检测、抢险、救援及控制措施
依据有关国家标准和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检测的方式、方法及检测人员防护、监护措施;
(2)抢险、救援方式、方法及人员的防护、监护措施;
(3)现场实时监测及异常情况下抢险人员的撤离条件、方法;
(4)应急救援队伍的调度;
(5)控制事故扩大的措施;
(6)事故可能扩大后的应急措施。
受伤人员现场救护、救治与医院救治
依据事故分类、分级,附近疾病控制与医疗救治机构的设置和处理能力,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处置方案,应包括以下内容:
(1)接触人群检伤分类方案及执行人员;
(2)依据检伤结果对患者进行分类现场紧急抢救方案;
(3)接触者医学观察方案;
(4)患者转运及转运中的救治方案;
(5)患者治疗方案;
(6)院前和医院救治机构确定及处置方案;
(7)信息、药物、器材储备信息。
现场保护与现场清洗消毒
事故现场的保护措施;
明确事故处理后现场清洗消毒工作的负责人和专业队伍。
应急救援保障
内部保障
依据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确定应急队伍,包括抢修、现场救护、医疗、治安、消防、交通管
理、通讯、供应、运输、后勤等人员;
(2)消防设施配置图、工艺流程图、现场平面布置图和周围地区图、气象资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互救信息等存放地点、保管人;
(3)应急通信系统;
(4)应急电源、照明;
(5)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药品等;
(6)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消防设备、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
(7)保障制度目录
①责任制;
②值班制度;
③培训制度;
④危险化学品运输单位检查运输车辆实际运行制度(包括行驶时间、路线,停车地点等内容);
⑤应急救援装备、物资、药品等检查、维护制度(包括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安全、消防设备、器材及人员防护装备检查、维护);
⑥安全运输卡制度(安全运输卡包括运输的危险化学品性质、危害性、应急措施、注意事项及本单位、生产厂家、托运方应急联系电话等内容。每种危险化学品一张卡片;每次运输前,运输单位向驾驶员、押运员告之安全运输卡上有关内容,并将安全卡交驾驶员、押运员各一份);
⑦演练制度。
外部救援
依据对外部应急救援能力的分析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单位互助的方式;
(2)请求政府协调应急救援力量;
(3)应急救援信息咨询;
(4)专家信息。
预案分级响应条件
依据危险化学品事故的类别、危害程度的级别和从业人员的评估结果,可能发生的事故现场情况分析结果,设定预案的启动条件。
事故应急救援终止程序
确定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结束;
通知本单位相关部门、周边社区及人员,事故危险已解除。
5.巧应急培训计划
依据对从业人员能力的评估和社区或周边人员素质的分析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应急救援人员的培训;
(2)员工应急响应的培训;
(3)社区或周边人员应急响应知识的宣传。
演练计划
依据现有资源的评估结果,确定以下内容:
(1)演练准备;
(2)演练范围与频次;
(3)演练组织。
附件
(1)组织机构名单;
(2)值班联系电话;
(3)组织应急救援有关人员联系电话;
(4)危险化学品生产单位应急咨询服务电话;
(5)外部救援单位联系电话;
(6)政府有关部门联系电话;
(7)单位平面布置图;
(8)消防设施配置图;
(9)周边区域道路交通示意图和疏散路线、交通管制示意图;
(10)周边区域的单位、社区、重要基础设施分布图及有关联系方式,供水、供电单位的联系方式;
(11)保障制度。
6.编制步骤
编制准备
(1)成立预案编制小组;
(2)制订编制计划;
(3)收集资料;
(4)初始评估;
(5)危险辨识和风险评价;
(6)能力与资源评估。
编写预案
审定、实施
适时修订预案
7.预案编制的格式及要求
格式
封面
标题、单位名称、预案编号、实施日期、签发人(签字)、公章。
目录;
引言、概况;
术语、符号和代号;
预案内容;
附录;
附加说明。
基本要求
使用A4白色胶版纸(70g以上);
正文采用仿宋4号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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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执法依据
第一节事故统计与分类的基本知识
对于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及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在国家标准中,有明确的规定。
国家历来十分关心广大职工的安全和健康,极为重视职工伤亡事故的情况。为此,在20世纪50年代就制定了伤亡事故报告制度,明确规定了对伤亡事故进行调查、登记、统计和报告的具体要求。
职工伤亡事故不仅造成劳动者的伤亡,而且给国家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调查事故不仅仅要注意职工的伤亡情况,着眼于事故经过、原因分析和责任划分等等。同样要对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进行认真统计,这样才能比较全面、客观地评价职工伤亡事故和反映事故对企业经济效益的影响。
一、伤亡事故的统计
伤亡事故统计工作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领导科学决策和正确指导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为了进一步搞好伤亡事故统计工作,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已在原有《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基础上进行补充、完善,形成了新的《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3]文件批准执行。
伤亡事故统计的范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
统计内容:伤亡事故统计,主要包括企业的基本情况、各类事故发生的起数、伤亡人数、伤亡程度、事故类别、事故原因、直接经济损失。
1.填报单位及报表种类
(1)《伤亡事故报表》(基层表A1),《伤亡事故伤亡人员报表》(基层表A2)的填报单位是在报告期内发生伤亡事故的企业。
(2)《从业人员、人口及国内生产总值》(基层表A3)的填报单位是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3)《煤矿从业人员、产量及国内生产总值》(基层表A4)的填报单位是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4)《伤亡事故情况》B1一B6表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
(5)《煤矿伤亡事故情况》C1一C3表由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汇总上报;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汇总上报。
(6)《消防火灾事故》D1,由公安部消防局报送。
(7)《道路交通事故》D2,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局报送。
(8)《水上交通事故》D3,由交通部海事局报送。
(9)《铁路运输事故》D4,由铁道部安监司报送。
(10)《民航飞行事故》D5,由民航总局安全办公室报送。
(11)《农业机械事故》D6,由农业部农机监理总站报送。
(12)《渔业事故》D7,由农业部渔政指挥中心报送。
(13)《综合报表》(按地区El),《综合报表》(按行业E2),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送。
2.报表的报送程序及时间
伤亡事故统计实行地区考核为主的制度。各类企业和企业级伤亡事故统计管理机构要按规定的时间报送报表。各省(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企业主管部门、企业都要遵守《统计法》,按规定填报伤亡事故统计报表。对于不报、漏报、迟报和伪造、篡改数字的要依法追究其责任。报表的报送周期、报送单位等见表2一to
(1)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B1一B6表)。
(2)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未设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省(区、市)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在每月10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
(3)国务院负责相关行业伤亡事故统计的部门在每月巧日前报送上月的事故统计报表(Dl一D7表)。
二、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1987)中规定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计算方法和评价指标。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8/6721-1987)中,关于伤亡事故经济损失主要包括5个方面:
(1)用于伤亡者的费用。
(2)物资损失。
(3)生产成果的减少。
(4)因劳动时间的丧失而引起劳动价值的损失。
(5)因事故引起的其他损失。
伤亡事故经济损失,指企业职工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所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包括直接经济损失和间接经济损失。
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造成人身伤亡及善后处理支出的费用和毁坏财产的价值。
间接经济损失—指因事故导致产值减少、资源破坏和受事故影响而造成其他损失的价值。
1.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
①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
②丧葬及抚恤费用。
③补助及救济费用。
④歇工工资。
(2)善后处理费用
①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
②现场抢救费用。
③清理现场费用。
④事故罚款和赔偿费用。
(3)财产损失价值
①固定资产损失价值。
②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一33一
2.间接经济损失的统计范围
(1)停产、减产损失价值。
(2)工作损失价值。
(3)资源损失价值。
(4)处理环境污染的费用。
(5)补充新职工的培训费用(见标准的附录部分)。
(6)其他损失费用。
3.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方法
(1)伤亡事故经济损失计算公式:
E=Ed+E;
式中E—经济损失,万元;
Ed—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E;—间接经济损失,万元。
(2)工作损失价值计算公式:
VW=DLM/(SD)
式中VW—工作损失价值,万元;
DL—一起事故的总损失工作日数,死亡一名职工按600(〕个工作日计算,受伤职工视伤害情况按国家标准(GB/6441-19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的附表确定,d;
M—企业上年税利(税金加利润),万元;
S—企业上年平均职工人数;
D—企业上年法定工作日数,do
(3)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报废的固定资产,以固定资产净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损坏的固定资产,以修复费用计算。
(4)流动资产损失价值按下列情况计算:
①原材料、燃料、辅助材料等均按账面值减去残值计算;
②成品、半成品、在制品等均以企业实际成本减去残值计算。
(5)事故已处理结案而未能结算的医疗费、歇工工资等,采用测算方法计算(见标准的附录部分)。
(6)对分期支付的抚恤、补助等费用,按审定支出的费用,从开始支付
日期累计到停发日期(见标准的附录部分)。
(7)停产、减产损失,按事故发生之日起到恢复正常生产水平时止,计算其损失的价值。
4.经济损失的评价指标和程度分级
(1)经济损失评价指标
①千人经济损失率,计算公式:
Rg(%c)=普·1000
式中RS—千人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S—企业职工平均人数,人。
②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计算公式:
Rv(%)=合、100
式中Rv—百万元产值经济损失率;
E—全年内经济损失,万元;
V—企业总产值,万元。
(2)经济损失程度分级
①一般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小于1万元的事故。
②较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万元(含1万元)但小于10万元的事故。
③重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万元(含10万元)但小于100万元的事故。
④特大损失事故。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事故。
三、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
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的计算,在国家标准《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中给出了比较详细的说明。该标准于1995年10月1日实施。
标准规定了定量记录人体伤害程度的方法及伤害对应的损失工作日数值。该标准适用于企业职工伤亡事故造成的身体伤害。
标准共分以下方面来计算损失工作日:
(1)肢体损伤。
(2)眼部损伤。
(3)鼻部损伤。
(4)耳部损伤。
(5)口腔领面部损伤。
(6)头皮、颅脑损伤。
(7)颈部损伤。
(8)胸部损伤。
(9)腹部损伤。
(10)骨盆部损伤。
(11)脊柱损伤。
(12)其他损伤。
在每一类中又有许多小的类别,在计算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时,可以从大类到小类进行查表得到。
四、伤亡事故的分类
目前,对事故的分类大致有按严重程度分类,按伤害部位分类,按受伤性质分类,按事故起因物分类,按不安全状态分类以及按不安全行为分类。
为便于对事故进行调查与处理,进行分级管理,在调查事故时通常按严重程度对事故进行分类。按事故严重程度的分类虽是人为的分类,是为了便于事故严重程度的区别、事故的分类管理和事故调查处理以及分析研究事故对策。事故包含人身受到伤害和财产受到损失两个方面,因此,对事故产生后果的严重程度,一般用伤亡人数和经济损失两项指标来进行衡量。
目前,我国主要是按行业对职业事故进行分类,不同行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又有所不同。我国有关法规、标准中对伤亡事故的分类有详细规定。
1.《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类
该标准中对伤亡事故定义为:企业职工在生产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按伤害程度分类:轻伤(指损失工作日低于105d的失能伤害)、重伤(指相当于规定损失工作日,等于和超过105d的失能伤害)及死亡。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按严重程度分为:
(1)轻伤事故。指只有轻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指有重伤无死亡事故。
(3)死亡事故。又分为重大伤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一2人的事故);特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事故,含3人)。
2.《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分类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令「1989]第34号)中对特别重大事故定义如下:
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特别重大人身伤亡或者巨大经济损失以及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在《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有关条文解释中具体如下:
(1)民航客机发生的机毁人亡(死亡40人及其以上)事故。
(2)专机和外国民航客机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机毁人亡事故。
(3)铁路、水运、矿山、水利、电力事故造成一次死亡50人及其以上,或者一次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及其以上的。
(4)公路和其他发生一次死亡30人及其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500万元及其以上的事故(航空、航天器科研过程中发生的事故除外)。
(5)一次造成职工和居民100人及其以上的急性中毒事故。
(6)其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
3.《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的分类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有关问题的解释(劳安字[1991]23号)第三条中所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解释为: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是指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所发生的轻伤、重伤、死亡事故。
(1)轻伤事故。指职工负伤后休一个工作日以上,构不成重伤的事故。
(2)重伤事故。仍按劳动部(60)中劳护字第56号《关于重伤事故范围的意见》执行。
(3)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1人以上的事故。
(4)重大死亡事故:指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统计问题解答》(劳办发[1993]140号)中,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是指职工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急性中毒事故。即职工在本岗位劳动,或虽不在本岗位劳动,但由于企业的设备和设施不安全、劳动条件和作业环境不良、管理不善,以及企业领导指派到企业外从事本企业活动,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即轻伤、重伤、死亡)和急性中毒事
故。
(1)重伤。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
(2)重伤事故。指一次事故中发生重伤(包括伴有轻伤)、无死亡的事故。
(3)死亡事故。指一次事故中死亡职工1一2人的事故。重大死亡事故是指一次事故中死亡3人以上(含3人)的事故。
急性中毒指生产性毒物一次或短期内通过人的呼吸道、皮肤或消化道大量进人人体,使人体在短时间内发生病变,导致职工立即中断工作,并须进行急救或死亡的事故。急性中毒的特点是发病快,一般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有的毒物因毒性有一定的潜伏期,可在下班后数小时发病。
4.火灾事故按严重程度分类
火灾事故按照事故严重程度分为:
(1)一般事故。
(2)重大火灾事故。
(3)特大火灾事故。
依据《火灾统计管理规定》(1989年11月29日公安部、劳动部、国家统计局(89)公发26号文):
第五条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财物直接损失金额,火灾划分为3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5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烧毁财物损失5万元以上。
(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在《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公安部、劳动部,1997年)中规定:
第六条按照一次火灾事故所造成的人员伤亡、受灾户数和直接财产损失,火灾等级划分为3类:
(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下同);重伤20人以上;死亡、重伤20人以上;受灾1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2)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死亡3人以上;重伤10人以上;死亡、重伤10人以上;受灾30户以上;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3)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火灾,为一般火灾。
5.航空飞行事故分类
根据《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等级》(GB/14648-1993)、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规定(CCAR-395)民航总局令第93号((2000年7月19日公布),以及民用航空器飞行事故调查程序,将飞行事故分为:
(1)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2)重大飞行事故。
(3)一般飞行事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死亡,死亡人数在40人及其以上者。
(2)航空器失踪,机上人员在40人及其以上者。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重大飞行事故:
(1)人员重伤,重伤人数在10人及其以上者。
(2)最大起飞重量2250kg(含)以下的航空器严重损坏,或迫降在无法运出的地方。
(3)最大起飞重量2250-50000kg(含)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10%(含)者。
(4)最大起飞重量50000kg以上的航空器一般损坏,其修复费用超过事故当时同型或同类可比新航空器价格的5%(含)者。
一般飞行事故:不在上面两类中的飞行事故。
6.触电事故分类
《触电事故调查统计规程》中,根据事故性质的严重程度及经济损失的大小,将触电事故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
(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50人及以上。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1000万元及以上。
(3)性质特别严重、经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特大事故。
重大事故:
(1)人身死亡事故一次达3人及以上,或人身伤亡事故一次死亡与重伤达10人及以上。
(2)大面积停电造成减供负荷超过200MW.
(3)造成发供电设备或施工机械严重损坏,直接经济损失达150万元。
(4)25MW及以上的发电设备,"A及以上的主变压器或大型、贵重的施工机械严重损坏,30天内不能修复或修复后不能达到原来铭牌能力和安全水平。
(5)其他性质严重的事故,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认定为重大事故。
一般事故:除特大事故、重大事故以外的事故,均定为一般事故。
7.道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轻微事故;
(2)一般事故;
(3)重大事故;
(4)特大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
8.水上交通事故分类
依据《船舶海损事故统计、报告规定》和《船舶交通事故统计规则》分类:
(1)重大事故。
(2)大事故。
(3)一般事故。
(4)小事故。
9.铁路交通事故严重程度分类
(1)一般事故。
(2)险性事故。
(3)大事故。
(4)重大事故。
(5)特别重大事故。
第二节事故调查的原则与程序
目前我国伤亡事故调查基本是按照逐级上报,分级调查处理的原则。伤亡事故调查的原则和程序以及事故调查组的人员组成、工作程序、任务、责任和权利等等,在国家的有关法规、标准中有比较详细的规定。
一、((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
在《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3-1986)中,关于事故的调查原则和程序规定,事故的调查分以下几个步骤。对于死亡事故、重伤事故,应按如下要求进行调查;轻伤事故的调查,可参照执行。
(1)事故的现场处理。
(2)物证搜集。
(3)事故事实材料的搜集。
(4)证人材料搜集。
(5)要尽快向被调查者搜集材料,对证人的口述材料,应认真考证其真实程度。
(6)现场摄影。
(7)事故图绘制。
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国务院令第75号《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中关于事故调查有以下论述:
第九条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其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以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十条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劳动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前两款的事故调查组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员参加,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第十一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二)确定事故责任者;
(三)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四)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十四条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劳动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劳动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注:依据目前国家机构设置,本节中所指的劳动部门现应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三、《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1989年1月3日国务院第三十一次常务会议通过,1989年3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号发布。
在第三章有关特大事故的调查的描述:
第十六条特大事故发生后,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涉及军民两个方面的特大事故,组织事故调查的单位应当邀请军队派员参加事故的调查工作。
第十七条国务院认为应当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
第十八条特大事故调查组,应当根据所发生事故的具体情况,由事故发生单位的归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计划综合部门、劳动部门等单位派员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机关和工会派员参加。
特大事故调查组根据调查工作的需要,可以选聘其他部门或者单位的人员参加,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进行技术鉴定和财产损失评估。
第十九条特大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二)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第二十条特大事故调查组的职责如下: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四)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五)检查控制事故的应急措施是否得当和落实;
(六)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一条特大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及有关人员了解事故的有关情况并索取有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碍、干涉事故调查组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三条特大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应当报送组织调查的部门。经组织调查的部门同意,调查工作即告结束。
注:依据目前国家机构设置,本节中所指的劳动部门现应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计划综合部门不再涉及。
四、((火灾事故调查规定》
《火灾事故调查规定》中关于对火灾事故调查和原因分析有如下论述:
第十二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接到调查任务后,应当立即赶赴火灾现场,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工作。
第十三条公安消防机构有权根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有关单位、个人应当积极配合和协助保护火灾现场。
第十四条重、特大火灾事故调查,应当成立火灾事故调查组,并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邀请有关部门和技术专家参加。
火灾事故调查组的职责是: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二)查明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四)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所应采取措施的建议;
(五)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第十五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开展调查询问工作,起火单位和个人应当主动、如实地提供火灾事实的情况。
第十六条调查询问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笔录应当由被询问人核实后签名或者盖章;调查询问人员也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公安消防机构根据需要,可以传唤有关责任人员,传唤时应当使用传唤证。对于当场发现的责任人员,可以口头传唤。对不接受传唤或者逃避传唤的,可以强制传唤。
第十八条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对火灾现场进行录像、照相,并及时勘查现场。现场勘查按照环境勘查、初步勘查、细项勘查和专项勘查的步骤进行。
第十九条现场勘查中发现的有关痕迹物证,提取前、后应当采用录像、照相等多种形式记录,并妥善保管。
提取物证时须有两名以上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并在提取记录上签名。物证封装后要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
第二十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散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写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二十一条火灾现场提取的痕迹物证如果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应当送交公安消防机构技术鉴定部门或者其委托的专业技术部门进行。对在火灾事故中死亡的人员,应当经法医进行鉴定。
第二十二条根据火灾事故调查的需要,公安消防机构对复杂疑难的火灾事故可以进行模拟实验。
第二十三条现场勘查结束后,火灾事故调查人员应当及时制作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客观反映火灾现场情况的记录。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在2004年5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五章对道路交通事故的调查有如下论述:
第七十条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第七十一条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事故现场目击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交通警察举报。举报属实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给予奖励。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
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应当由鉴定人签名。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第七十四条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第七十七条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
六、伤亡事故调查的步骤
国家有关事故调查的法规,其中关于事故调查的基本程序(步骤)可总结如下:
(1)事故的通报。
(2)事故调查小组的成立。
(3)事故现场处理。
(4)事故有关物证收集。
(5)事故事实材料收集。
(6)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
(7)事故现场摄影及拍照。
(8)事故图(表)的绘制。
(9)事故原因的分析。
(10)事故调查报告编写。
(11)事故调查结案归档。
第三节 事故调查的组织
一、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和任务
关于事故调查组的组成,在第二节叙述有关事故调查的法规时,已经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在本节将事故调查组的组成一般原则和任务加以说明。
1.事故调查小组的组成和任务
事故调查组的成立,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监察部门、工会及相关专家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同时还可邀请其他部门的人员和有关专家参加。
(1)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①具有事故调查所需要的某一方面的专长;
②与所发生事故没有直接利害关系。
(2)事故调查组的职责:
①查明事故发生原因、过程和人员伤亡、经济损失情况;
②确定事故责任者;
③提出事故处理意见和防范措施的建议;
④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3)事故调查组成员应遵循如下原则:
①对本单位和外单位人员不分亲疏,一视同仁;
②对信息、事实或物证不得采取歪曲、隐藏或销毁的态度;
③力求将所有可用于确定事故原因的、经证实的、记录下来的信息,提供给调查组的任何成员;
④处理任何可能不利于某些人、单位或机构的信息要特别谨慎,必须有事实证明。时刻记住调查过程中的批评始终是对事不对人(包括单位或机构);
⑤调查过程中要查明和分析与事故有关的所有事实、情况和状态。必须注意,并善于否定那些不真实的情况;
⑥完全依据个人的经验作出判断和评估要特别谨慎,因为个人的经验往往并不是最正确的;
⑦不要匆忙地作出结论,特别是在调查的初期。积极地收集和分析各种事实,即使它们初看起来似乎与事故无关。必须注意,如果只从个人看来是正确的一个方向寻求答案,可能发生差错并使一些初看并不重要的信息丧失掉;
⑧与其他单位参加调查的人员讨论问题时要委婉和客观,当不同意他们的观点时要拿出论据,平静地进行商讨;
⑨凡是提出来商讨的问题,自己首先要把它弄清楚。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发生事故的企业和有关单位、有关人员了解有关情况和索取有关资料。事故调查组在查明事故情况以后,如果对事故的分析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有权提出结论性意见。如果仍有不同意见,应当报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商有关部门处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报同级人民政府裁决。但不得超过事故处理工作的时限。
2.事故调查报告的内容
事故调查组在最终完成事故调查时,应当形成一份完整的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授权组织事故调查的部门呈报。报告的格式可以采用多种形式。有时可能需要对报告进行扩展的描述。事故调查报告的编制应当是严谨科学的。主要包括封面、标题页、摘要、目录、注释或叙述部分、可能事故原因的讨论,以及结论和建议部分。通常事故调查报告中应当包括主要的信息有:
(1)背景信息。
①事故单位的基本情况;
②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③事故涉及到的人员及其他情况;
④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⑤操作人员及证人。
(2)事故描述。
①事故发生的顺序;
②破坏的程度;
③人员伤亡及经济损失情况;
④事故的类型;
⑤事故的性质;
⑥承载物或能量(能量或有害物质)。
(3)事故原因。
①直接原因(能量源);
②间接原因(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
(4)事故教训及预防事故发生的建议。预防事故再发生的建议,包括立即采取的措施以及长期的行动规划。
(5)对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建议。
(6)事故调查组的成员名单。
(7)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二、事故调查常用的技术方法
1.事故树分析方法
事故树分析方法(FaultTreeAnalysis,FTA)也叫故障树分析方法,是对既定的生产系统或作业活动中可能出现的事故条件及可能导致的灾害后果,按工艺流程、先后次序和因果关系绘制程序方框图,表示导致灾害、伤害事故的各种因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它由输人符号或关系符号组成,用以分析系统的安全问题或系统的运行功能问题,为判明灾害、伤害的途径及事故因素之间的关系,以及为事故分析提供了一种最形象、最简捷的表达形式。
事故树分析法也是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常用的方法。通过事故树分析方法,可以达到以下目的:
(1)识别导致事故的基本事件(基本的设备故障)与人为失误的组合,可以提供设法避免或减少导致事故基本原因的线索,从而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2)对导致灾害事故的各种因素及逻辑关系能够作出全面、简捷和形象的描述;
(3)便于查明系统内固有的或潜在的各种危险因素,为设计、施工和管理提供科学的依据;
(4)可使有关人员、作业人员全面了解和掌握各项防范灾害的要点。
事故树分析方法的程序如下:
(1)熟悉系统,详细了解系统状态及各种参数,绘制工艺流程图或布置图。
(2)分析相关的事故案例,进行分析,从而设想可能发生的事故。
(3)确定顶上事件,要分析的对象即为顶上事件。
(4)确定目标值,根据经验教训和事故案例,经统计分析后,求解事故发生的概率(频率),以此作为要控制的事故目标值。
(5)调查原因事件,调查与事故有关的所有原因事件和各种因素。
(6)画出事故树图,从顶上事件起,逐级找出直接原因的事件,直至所要分析的深度,按逻辑关系,画出事故树。
(7)分析,按事故树结构进行简化,确定各基本事件的结构重要度。
(8)事故发生的概率,确定所有事故发生的概率,标在事故树上,并进而求出顶上事件(事故)发生的概率。
2.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方法
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FMEA)方法是美国在20世纪50年代为分析确定飞机发动机故障而开发的一种方法,许多国家在核电站、石油化工、机械、电子、电气仪表等工业中都有广泛的应用,是系统安全工程中重要的分析方法之一,是一种系统故障的事前考察技术。该方法是由可靠性技术发展起来的,只是分析目标有了变化而已。FMEA的基本内容是从系统中的元件故障状态进行分析,逐次归纳到子系统和系统的状态,主要是考虑系统内会出现哪些故障,它们对系统产生什么影响,以及怎样发现和消除。
故障类型和影响分析方法是按照预定的程序和分析表进行的,应用步骤如下:
(1)明确分析的对象及范围,并分析系统的功能、特性及运行条件,按照功能划分为若干子系统,找出各个子系统的功能、结构与动作上的相互关系。
需要收集有关的资料,如设计任务书、设计说明、有关标准、规范、工艺流程、设备图纸以及同类系统和设备的事故案例等,并了解故障的机理。
(2)确定分析的基本要求,通常应满足:
①分清系统主要功能和次要功能在不同阶段的任务;
②逐个分析易发生故障的零部件;
③关键部分要深人分析,次要部分可简捷;
④要有可靠的检测方法和处理措施。
(3)详细说明要分析的系统,包括两部分内容:
①系统的功能说明,包含各个子系统及其构成要素的功能叙述;
②系统功能框图,通过分解方式形象地表示出各个子系统在故障状态时对整个系统的影响。
(4)分析故障类型及影响,这是实施FMEA的中心环节。通过对系统功能框图所列全部项目进行分析,判明系统中所有实际可能出现的故障类型。
为使所有的故障类型不会产生遗漏,应按照故障类型及影响分析表逐项填写。
(5)根据分析结果填人故障类型等级。
3.变更分析方法
从该方法的名字就可以看出,该技术方法重点在于变更。为了完成事故调查,查找原因,调查人员必须寻找与标准、规范相背离的东西。调查有非预期变更所导致的所有问题。对每一项变更进行分析,以便确定其发生的原因。这种技术方法应遵循以下步骤:
(1)确定问题,即发生了什么;
(2)相关标准、规范的确立;’
(3)辨明发生什么变更、变更的位置以及对变更的描述;即发生什么变更、在哪儿发生的变更、什么时间发生的以及变更的程度如何;
(4)影响变更的因素具体化的描述和不影响变更的因素描述;
(5)辨明变更的特点、特征及具体情况;
(6)对发生变更的可能原因作一详细的列表;
(7)从中选择最可能的变更原因;
(8)找出相关变更带来的危险因素的防范措施。
第三章安全生产事故调查的原因分析
第一节事故调查的取证
事故发生后,在进行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事故调查取证是完成事故调查过程的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如何进行事故调查的取证在国家的法规标准中都给出了相应的方法和技术手段。在第二章第二节中关于伤亡事故调查的程序论述中,可以看到相关的内容。
事故调查的取证大体可以从两方面人手。
一、事故现场处理
为保证事故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在事故发生后,对事故现场要进行保护。事故现场的处理至少应当做到:
(1)事故发生后,应救护受伤害者,采取措施制止事故蔓延扩大。
(2)认真保护事故现场,凡与事故有关的物体、痕迹、状态,不得破坏。
(3)为抢救受伤害者需要移动现场某些物体时,必须做好现场标志。
(4)保护事故现场区域,不要破坏现场,除非还有危险存在;准备必需的草图梗概和图片;仔细记录或进行拍照、录像并保持记录的准确性。
二、事故有关物证的收集
通常收集的物证应包括:
(1)现场物证包括:破损部件、碎片、残留物、致害物的位置等。
(2)在现场搜集到的所有物件均应贴上标签,注明地点、时间、管理者。
(3)所有物件应保持原样,不准冲洗擦拭。
(4)对健康有危害的物品,应采取不损坏原始证据的安全防护措施。
(5)对事故的描述,以及估计的破坏程度。
(6)正常的运作程序。
(7)事故发生地点、地图(地方与总图)。
(8)证据列表以及事故发生前的事件。
三、事故事实材料收集
事故材料的收集应包括两方面内容。
1.与事故鉴别、记录有关的材料
(1)发生事故的单位、地点、时间。
(2)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文化程度、职业、技术等级、工龄、本工种工龄、支付工资的形式。
(3)受害人和肇事者的技术状况、接受安全教育情况。
(4)出事当天,受害人和肇事者什么时间开始工作、工作内容、工作量、作业程序、操作时的动作(或位置)。
(5)受害人和肇事者过去的事故记录。
2.事故发生的有关事实
(1)事故发生前设备、设施等的性能和质量状况。
(2)使用的材料,必要时进行物理性能或化学性能实验与分析。
(3)有关设计和工艺方面的技术文件、工作指令和规章制度方面的资料及执行情况。
(4)关于工作环境方面的状况,包括照明、湿度、温度、通风、声响、色彩度、道路、工作面情况以及工作环境中的有毒、有害物质取样分析记录。
(5)个人防护措施状况,应注意它的有效性、质量、使用范围。
(6)出事前受害人和肇事者的健康状况。
(7)其他可能与事故致因有关的细节或因素。
四、事故人证材料收集记录
当事故发生后,应尽快寻找证人,搜集证据。同时要与在事故发生之前曾在现场的人员,以及那些在事故发生之后立即赶到事故现场的人员进行交谈。要保证每一次交谈记录的准确性。如果需要并得到许可,可以使用录音机。
询访见证人、目击者和当班人员时,应采用谈话的方式,不应采用审问方式。同时,必须寻找见证人,他们可提供与事故调查有关的各方面的信息,包括事故现场状态、周围环境情况及人为因素。洞察力、听觉敏锐力、反应能力以及证人的通常状态可能影响他们的观察能力。证人可能忽略了整个事故发生的顺序,原因在于证人可能没有观察到或者没有认识到整个事故发生的顺序的重要性。
五、事故现场摄影及事故现场图绘制
在收集事故现场的资料时,可能要通过对事故现场进行摄影或拍照来获得更清楚的信息。
(1)显示事故现场和受害者原始存息地的所有照片。
(2)可能被清除或被践踏的痕迹:如刹车痕迹、地面和建筑物的伤痕,火灾爆炸引起的损害,受害者的受伤部位等,要及时拍照。
(3)事故发生现场全貌。
(4)利用摄影或录像,以提供较完善的信息内容。
对事故发生地点经过全面地初步研究拍照之后,调查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是绘制事故现场图。当采用简单方案时,通过测量某检查点与主要事故现场之间的距离和方位,绘制事故位置图。
(1)确定事故发生地点坐标、伤亡人员的位置图。
(2)确定涉及事故的设备各构件散落的位置并作出标记,测定各构件在该地区的位置。
(3)查看、测出和分析事故发生时留在地面上的痕迹。
(4)必要时,绘制现场剖面图。
(5)绘制图的形式,可以是事故现场示意图、流程图、受害者位置图等等。
第二节事故的原因分析
一、事故原因的分析
对一起事故的原因详细分析,通常有两个层次,即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美国调查分析伤亡事故的原因时,采用如下方式:在最低层,一起事故仅仅是当人员或物体接受到一定数量的能量或危害物质而不能够安全地承受时发生的,这些能量或危害物质就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通常是一种或多种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或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就是间接原因或叫事故征候。进而,间接原因可追踪于管理措施及决策的缺陷,或者是人的或环境的因素。这是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因。
在我们国家,事故调查分析原因时,主要依据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在标准中对事故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的分析有明确的规定。
在分析事故时,应从直接原因人手,逐步深人到间接原因,从而掌握事故的全部原因。再分清主次,进行责任分析。
事故调查人员应集中于导致事故发生的每一个事件,同样要集中于各个事件在事故发生过程中的先后顺序。事故类型对于事故调查人员也是十分重要的。
在事故原因分析时通常要明确以下内容:
(1)在事故发生之前存在什么样的不正常。
(2)不正常的状态是在哪儿发生的。
(3)在什么时候首先注意到不正常的状态。
(4)不正常状态是如何发生的。
(5)事故为什么会发生。
(6)事件发生的可能顺序以及可能的原因(直接原因、间接原因)。
(7)分析可选择的事件发生顺序。
(一)事故原因分析的基本步骤
在进行事故调查原因分析时,通常按照以下步骤进行分析:
(1)整理和阅读调查材料。
(2)分析伤害方式。按以下七项内容进行分析:
①受伤部位;
②受伤性质;
③起因物;
④致害物;
⑤伤害方式;
⑥不安全状态;
⑦不安全行为。
(3)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能量源和危险物质。
(4)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间接原因也是从两个方面来考虑,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二)事故直接原因的分析
在国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6442-1986)中规定,属于下列情况者为直接原因: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2)人的不安全行为。
不安全的状态和不安全的行为在国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1986)中有规定,具体如下。
1.机械、物质或环境的不安全状态
1)防护、保险、信号等装置缺乏或有缺陷
(1)无防护。
①无防护罩;
②无安全保险装置;
③无报警装置;
④无安全标志;
⑤无护栏或护栏损坏;
⑥(电气)未接地;
⑦绝缘不良;
⑧局部通风机无消音系统、噪声大;
⑨危房内作业;
⑩未安装防止“跑车”的挡车器或挡车栏;
eq \o\ac(○,11)其他。
(2)防护不当。
①防护罩未在适当位置;
②防护装置调整不当;
③坑道掘进、隧道开凿支撑不当;
④防爆装置不当;
⑤采伐、集材作业安全距离不够;
⑥放炮作业隐蔽所有缺陷;
⑦电气装置带电部分裸露;
⑧其他。
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
(1)设计不当,结构不合安全要求。
①通道门遮挡视线;
②制动装置有缺欠;
③安全间距不够;
④拦车网有缺欠;
⑤工件有锋利毛刺、毛边;
⑥设施上有锋利倒梭;
⑦其他。
(2)强度不够。
①机械强度不够;
②绝缘强度不够;
③起吊重物的绳索不合安全要求;
④其他。
(3)设备在非正常状态下运行。
①设备带“病”运转;
②超负荷运转;
③其他。
(4)维修、调整不良。
①设备失修;
②地面不平;
③保养不当、设备失灵;
④其他。
3)个人防护用品用具—防护服、手套、护目镜及面罩、呼吸器官护具、听力护具、安全带、安全帽、安全鞋等缺少或有缺陷
(1)无个人防护用品、用具。
(2)所用的防护用品、用具不符合安全要求。
4)生产(施工)场地环境不良
(1)照明光线不良。
①照度不足;
②作业场地烟雾尘弥漫视物不清;
③光线过强。
(2)通风不良。
①无通风;
②通风系统效率低;
③风流短路;
④停电停风时爆破作业;
⑤瓦斯排放未达到安全浓度爆破作业;
⑥瓦斯超限;
⑦其他。
(3)作业场所狭窄。
(4)作业场地杂乱。
①工具、制品、材料堆放不安全;
②采伐时,未开“安全道”;
③迎门树、坐殿树、搭挂树未作处理;
④其他。
(5)交通线路的配置不安全。
(6)操作工序设计或配置不安全。
(7)地面滑。
①地面有油或其他液体;
②冰雪覆盖;
③地面有其他易滑物。
(8)贮存方法不安全。
(9)环境温度、湿度不当。
2.人的不安全状态
(1)操作错误,忽视安全,忽视警告:
①未经许可开动、关停、移动机器;
②开动、关停机器时未给信号;
③开关未锁紧,造成意外转动、通电或泄漏等;
④忘记关闭设备;
⑤忽视警告标志、警告信号;
⑥操作错误(指按钮、阀门、扳手、把柄等的操作);
⑦奔跑作业;
⑧供料或送料速度过快;
⑨机械超速运转;
⑩违章驾驶机动车;
@酒后作业;
⑩客货混载;
⑩冲压机作业时,手伸进冲压模;
⑩工件紧固不牢;
⑩用压缩空气吹铁屑;
⑩其他。
(2)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①拆除了安全装置;
②安全装置堵塞,失掉了作用;
③调整的错误造成安全装置失效;
④其他。
(3)使用不安全设备。
①临时使用不牢固的设施;
②使用无安全装置的设备;
③其他。
(4)手代替工具操作。
①用手代替手动工具;
②用手清除切屑;
③不用夹具固定、用手拿工件进行机加工。
(5)物体(指成品、半成品、材料、工具、切屑和生产用品等)存放不当。
(6)冒险进人危险场所。
①冒险进人涵洞;
②接近漏料处(无安全设施);
③采伐、集材、运材、装车时,未离危险区;
④未经安全监察人员允许进人油罐或井中;
⑤未“敲帮问顶”便开始作业;
⑥冒进信号;
⑦调车场超速上下车;
⑧易燃易爆场所明火;
⑨私自搭乘矿车;
⑩在绞车道行走;
eq \o\ac(○,11)未及时燎望;
(7)攀、坐不安全位置(如平台护栏、汽车挡板、吊车吊钩)。
(8)在起吊物下作业、停留。
(9)机器运转时加油、修理、检查、调整、焊接、清扫等工作。
(10)有分散注意力行为。
(11)在必须使用个人防护用品用具的作业或场合中,忽视其使用。
①未戴护目镜或面罩;
②未戴防护手套;
③未穿安全鞋;
④未戴安全帽;
⑤未佩戴呼吸护具;
⑥未佩戴安全带;
⑦未戴工作帽;
⑧其他。
(12)不安全装束。
①在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旁作业穿过肥大服装;
②操纵带有旋转零部件的设备时戴手套;
③其他。
(13)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处理错误。
(三)事故间接原因的分析
在国标《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GB16442-1986)中规定,属于下列情况者为间接原因:
(1)技术和设计上有缺陷—工业构件、建筑物、机械设备、仪器仪表、工艺过程、操作方法、维修检验等的设计,施工和材料使用存在问题。
(2)教育培训不够,未经培训,缺乏或不懂安全操作技术知识。
(3)劳动组织不合理。
(4)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导错误。
(5)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
(6)没有或不认真实施事故防范措施;对事故隐患整改不力。
(7)其他。
(四)美国关于事故原因分析方法介绍
前面,已经叙述,美国对一起事故的原因详细分析,通常有3个层次:基本原因、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在最低层,一起事故仅仅是当人员或物体接受到一定数量的能量或有害物质而不能够安全的承受时发生的。这些能量或有害物质就是这起事故的直接原因。直接原因通常是一种或多种不安全行为、不安全状态或两者共同作用的结果。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就是间接原因或叫事故征候。进而,间接原因可追踪于管理措施及决策的缺陷,或者是人的或环境的因素,这是事故发生的基本原因。
1.确定事故的直接原因
直接原因主要从两个方面来考虑:能量源和危险物质。
其中能量源来自几个方面:机械和设备、电力能量、化学物质能量、热能和放射能量等;危险物质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压缩或液化气体、腐蚀性物质、可燃性物质、氧化性物质、毒性物质、放射性物质、病原体载体、粉尘和爆炸性物质等。
2.确定事故的间接原因
间接原因也是从两个方面来考虑,即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
二、事故的致因理论
防止事故,需要掌握事故发生和控制的原理,即事故预防原理。所谓事故预防原理,主要是阐明事故是怎样发生的,为什么会发生,以及如何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理论体系。它以伤亡事故为研究对象,探讨事故致因因素及其相互关系、事故致因因素控制等方面的问题。
导致事故发生的原因因素是事故的致因因素。在科学技术落后的古代,人们往往把事故的发生看作是人类无法违抗的“天意”,或是“命中注定”,而祈求神灵保佑。随着社会的进步,特别是工业革命以后,人们在与各种工业伤害事故的斗争实践中不断积累经验,探索事故发生及预防规律,相继提出了许多阐明事故发生机理,以及如何防止事故发生的理论。事故致因理论是一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产物。在生产力发展的不同阶段,生产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问题不同,特别是随着生产形式的变化,人在工业生产过程中所处地位的变化,引起人们安全观念的变化,使新的事故致因理论相继出现。概括地讲,事故致因理论的发展经历了3个阶段,即以事故频发倾向论和海因里希因果连续论为代表的早期事故致因理论,以能量意外释放论为主要代表的二次世界大战后的事故致因理论,现代的系统安全理论。
(一)事故频发倾向论
1。事故频发倾向
事故频发倾向(AccidentProneness)是指个别人容易发生事故的、稳定的、个人的内在倾向。1919年英国的格林伍德()和伍兹()对许多工厂里事故发生次数资料按如下3种统计分布进行了统计检验:泊松分布(PoissonDistribution)、偏倚分布(BiasedDistribution)和非均等分布(DistributionofUnequalLiability).
通过统计分析,结果发现,工厂中存在着事故频发倾向者。
1939年,法默(Farmer)和查姆勃(Chamber)明确提出了事故频发倾向的概念,认为事故频发倾向者的存在是工业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
2。事故遭遇倾向
事故遭遇倾向(AccidentLiability)是指某些人员在某些生产作业条件下容易发生事故的倾向。
许多研究结果表明,事故的发生不仅与个人因素有关,而且与生产条件有关;与工人的年龄有关;与工人的工作经验、熟练程度有关。明兹()和布卢姆()建议用事故遭遇倾向取代事故频发倾向的概念。
3.关于事故频发倾向理论
自格林伍德的研究起,迄今有无数的研究者对事故频发倾向理论的科学性问题进行了专门的研究探讨,关于事故频发倾向者存在与否的问题一直有争议。实际上,事故遭遇倾向就是事故频发倾向理论的修正。
其实,工业生产中的许多操作对操作者的素质都有一定的要求,或者说,人员有定的职业适合性。当人员的素质不符合生产操作要求时,人在生产操作中就会发生失误或不安全行为,从而导致事故发生。危险性较高的、重要的操作,特别要求人的素质较高。例如,特种作业的场合,操作者要经过专门的培训、严格的考核,获得特种作业资格后才能从事。因此,尽管事故频发倾向论把工业事故的原因归因于少数事故频发倾向者的观点是错误的,然而从职业适合性的角度来看,关于事故频发倾向的认识也有一定可取之处。
(二)事故因果连续论
1.海因理希事故因果连锁论
1931年海因里希()首先提出了事故因果连锁论,用以阐明导致事故的各种原因因素之间及与事故之间的关系。该理论认为,事故的发生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尽管事故发生可能在某一瞬间,却是一系列互为因果的原因事件相继发生的结果。
在事故因果连锁论中,以事故为中心,事故的原因可概括为3个层次:直接原因,间接原因,基本原因。海因里希最初提出的事故因果连锁过程包括如下5个因素:遗传及社会环境、人的缺点、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事故、伤害。
人们用多米诺骨牌来形象地描述这种事故因果连锁关系,得出图3一1所示多米诺骨牌系列。在多米诺骨牌系列中,一颗骨牌被碰倒了,则将发生连锁反应,其余的几颗骨牌相继被碰倒。如果移去连锁中的一颗骨牌,则连锁被破坏,事故过程被中止。海因里希认为,企业事故预防工作的中心就是防止人的不安全行为,消除机械的或物质的不安全状态,中断事故连锁的进程而避免事故的发生。
海因里希的事故因果连锁论,提出了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是导致事故的直接原因这个工业安全中最重要、最基本的问题。但是,海因里希理论也和事故频发倾向理论一样,把大多数工业事故的责任都归因于人的缺点等,表现出时代的局限性。
2.博德的事故因果连锁
博德()在海因里希事故因果连锁的基础上,提出了反映现代安全观点的事故因果连锁,如图3一2。
(1)控制不足—管理
事故因果连锁中一个最重要的因素是安全管理。大多数企业,由于各种原因,完全依靠工程技术上的改进来预防事故是不现实的,需要完善的安全管理工作,才能防止事故的发生。如果安全管理上出现缺欠,就会使得导致事故基本原因的出现。
(2)基本原因—起源论
为了从根本上预防事故,必须查明事故的基本原因,并针对查明的基本原因采取对策。基本原因包括个人原因及与工作有关的原因。所谓起源论,
是在于找出问题的基本的、背后的原因,而不仅停留在表面的现象上。
(3)直接原因—征兆
不安全行为或不安全状态是事故的直接原因。这是最重要的,必须加以追究的原因。但是,直接原因不过是象基本原因那样的深层原因的征兆,是一种表面现象。
(4)事故—接触
从实用的目的出发,往往把事故定义为最终导致人员肉体损伤、死亡,财物损失的,不希望的事件。但是,越来越多的安全专业人员从能量的观点把事故看作是人的身体或构筑物、设备与超过其ICI值的能量的接触,或人体与妨碍正常生产活动的物质的接触。
(5)伤害—损坏—损失
博德模型中的伤害,包括了工伤、职业病,以及对人员精神方面、神经方面或全身性的不利影响。人员伤害及财物损坏统称为损失。
3.亚当斯的事故因果连锁
亚当斯(EdwardAdams)提出了与博德的事故因果连锁论类似的事故因果连锁模型,如表3一1所示。
该理论的核心在于对致危因素进行了深人研究,认为操作者的不安全行为及生产作业中的不安全状态等致危因素,是由于企业领导者及事故预防工作人员的管理失误造成的。
4。北川彻三的事故因果连锁
以上的事故因果连锁模型把考察的范围局限在企业内部,用以指导企业的事故预防工作。实际上,工业伤害事故发生的原因很复杂。企业是社会的一部分,一个国家、一个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发展水平等诸多社会因素,对企业内部伤害事故的发生和预防有着重要的影响。
日本广泛以北川彻三的事故因果连锁论作为指导事故预防工作的基本理论。北川彻三事故因果连锁模型如表3一20
5.事故统计分析因果连锁模型
在事故原因的统计分析中,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采用图3一3所示的因果连锁模型。该模型着重于伤亡事故的直接原因—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以及其背后的深层原因—管理失误。我国的国家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1986)就是基于这种事故因果连锁模型制定的。
(三)能量意外释放论
1961年吉布森(Gibson),1966年哈登(Haddon)等人提出了解释事故发生物理本质的能量意外释放论。
1.能量在事故致因中的地位
能量在人类的生产、生活中是不可缺少的,人类利用各种形式的能量做功以实现预定的目的。人类在利用能量的时候必须采取措施控制能量,使能量按照人们的意图产生、转换和做功。从能量在系统中流动的角度,应该控制能量按照人们规定的能量流通渠道流动。如果由于某种原因失去了对能量的控制,就会发生能量违背人的意愿的意外释放或逸出,使进行中的活动中止而发生事故。如果事故时意外释放的能量作用于人体,并且能量的作用超过人体的承受能力,则将造成人员伤害;如果意外释放的能量作用于设备、建筑物、物体等,并且能量的作用超过它们的抵抗能力,则将造成设备、建筑物、物体的损坏。
表3一3为人体受到超过其承受能力的各种形式的能量作用时,受伤害的情况;表3一4为人体与外界的能量交换受到干扰而发生伤害的情况。
2.能量观点的事故因果连锁
调查伤亡事故原因发现,大多数伤亡事故都是因为过量的能量,或干扰人体与外界正常能量交换的危险物质的意外释放引起的,并且这种过量能量或危险物质的释放都是由于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造成。美国矿山局的札别塔基斯(MichaelZabetakis)依据能量意外释放理论,建立了新的事故因果连锁模型。
第四章安全生产事故的处理与整改措施
第一节事故性质的认定
事故发生后,在进行事故调查的过程中,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是很重要的一个方面。事故分析和性质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步骤:
(1)事故类型分析。
(2)事故原因分析。
(3)事故责任分析。
(4)事故性质的认定。
(5)事故经济损失分析。
在事故调查的过程中,通过对事故类型的分析和确定(参见第二章伤亡事故的分类)、事故原因的分析(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参见第三章事故的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分析和确定(参见本章第二节)、事故性质的认定和事故经济损失的分析,才能对一起事故的分析比较完整。
事故责任分析是在原因分析的基础上进行的,查清事故发生原因,是确定事故责任的依据。责任分析的目的在于使责任者吸取教训,改进工作。
对事故性质的认定可以依据国家法规和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调查分析规则》、《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等来评定。
应当注意:
(1)区分事故的性质,按事故的性质可分为以下几种:自然事故、技术事故、责任事故。
(2)确定事故的责任者,根据事故调查所确定的事实,通过对事故原因(包括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的分析;找出对应于这些原因的人及其与事件的关系,确定是否属于事故责任者;按责任者与事故的关系分为:直接责任者、领导责任者。
(3)事故责任分析的步骤。
①按照事故调查确认的事实;
②按照有关组织管理(劳动组织、规程标准、规章制度、教育培训、操作方法)及生产技术因素(如规划设计、施工、安装、维护检修、生产指标),追究最初造成不安全状态(事故隐患)的责任;
③按照有关技术规定的性质、明确程度、技术难度,追究属于明显违反技术规定的责任,不追究属于未知领域的责任;
④根据事故后果(性质轻重、损失大小)和责任者应负的责任以及认识态度(抢救和防治事故扩大的态度、对调查事故的态度和表现)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节事故责任的划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一、事故责任分类
为了准确地实行处罚,必须根据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分清事故责任。
(1)直接责任者:指其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直接关系的人员。
(2)主要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起主要作用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由肇事者或有关人员负直接责任或主要责任:
①违章指挥或违章作业、冒险作业造成事故的;
②违反安全生产责任制和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违反劳动纪律、擅自开动机械设备或擅自更改、拆除、毁坏、挪用安全装置和设备,造成事故的。
(3)领导责任者:指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有关领导应负领导责任:
①由于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规章和操作规程不健全,职工无章可循,造成伤亡事故的;
②未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职工未经考试合格上岗操作造成伤亡事故的;
③机械设备超过检修期限或超负荷运行,或因设备有缺陷又不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④作业环境不安全,又未采取措施,造成伤亡事故的;
⑤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尘毒治理和安全设施不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造成伤亡事故的。
根据事故责任的大小,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不同程度的处罚,处罚的形式有行政处罚、经济处罚和刑事处罚。
二、安全生产实行责任追究的基本规定
(1)《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的通知》(中发[1970〕71号)第4条规定:“严格组织纪律,今后对一切违反安全生产制度,不遵守劳动纪律,工作不负责任,以致造成的重大事故,必须分别情况,追究责任,情节严重的以党纪国法论处。”
(2)《安全生产法》第13条规定:“国家实行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人员的责任。”
(3)《刑法》第134条规定:“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4)《刑法》第397条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执行。
三、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具体规定
1.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1)国务院第302号令第2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对下列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规定有失职、读职情形或者负有领导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①特大火灾事故;
②特大交通安全事故;
③特大建筑质量安全事故;
④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特大安全事故;
⑤煤矿和其他矿山特大安全事故;
⑥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特大安全事故;
⑦其他特大安全事故。
地方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对特大安全事故的防范、发生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4条规定:“市(地、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照本规定应当履行职责而未履行,或者未按照规定的职责和程序履行,本地区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5条规定:“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社会影响特别恶劣或者性质特别严重的,由国务院对负有领导责任的省长、自治区主席、直辖市市长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4)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6条规定:“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县(市、区)、市(地、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时限立即上报,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并应当配合、协助事故调查,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干涉事故调查。
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违反前款规定的,对政府主要领导人和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给予降级的行政处分。”
(5)《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国务院第302号令第20条规定:“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政府部门阻挠、干涉对特大安全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行政责任的,对该地方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人或者政府部门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7)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1条规定:“依法对涉及安全生产事项负责行政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竣工验收等,下同)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和程序进行审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不得批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取得批准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除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外,应当对弄虚作假骗取批准或者勾结串通行政审批工作人员的当事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行贿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对不符合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安全条件予以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撤职直至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与当事人勾结串通的,应当开除公职;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8)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2条规定:“对依照本规定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必须对其实施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不再具备安全条件,必须立即撤销原批准。
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违反前款规定,不对取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实施严格监督检查,或者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条件而不立即撤销原批准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受贿罪、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国务院第302号令第14条第2款规定:“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负责安全监督管理的政府有关部门,未依照本规定履行职责,发生特大安全事故的,对部门或者机构的正职负责人,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公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玩忽职守罪或者其他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0)《安全生产法》第77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
②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
③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11)《安全生产法》第7s条规定:“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求被审查、验收的单位购买其指定的安全设备、器材或者产品的,在对安全生产事项的审查、验收中收取费用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责令退还收取费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12)《安全生产法》第92条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13)《宪法》第41条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14)《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0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经责令受理仍不受理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15)《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1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询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读职、失职行为的,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行政处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6)《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暂行办法》第34条规定:“安全生产行政复议机构发现有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不按规定期限做出行政复议决定、拘私舞弊、对申请人打击报复或者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等情形的,应当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做出处理。”
2.中介机构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79条规定:“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的资格。
(2)《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1条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其检验检测资格。”
①检验检测工作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
②聘用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并取得检验检测人员证书的人员,从事相关检验检测工作的;
③在进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中,发现严重事故隐患,未及时告知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并立即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报告的。”
(3)《职业病防治法》第74条规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收受职业病诊断争议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取消其担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的资格,并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设立的专家库中予以除名。”
3.生产经营单位及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8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安全生产法》第81条规定:“生产经营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依照前款规定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3)《安全生产法》第82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下的罚款:
①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②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
③未按照本法第21条、第22条的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本法第36条的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
④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
(4)《安全生产法》第8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
②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③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人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④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
⑤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
⑥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
⑦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⑧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人的;
⑨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5)《安全生产法》第84条规定:“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予以关闭,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0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6)《安全生产法》第8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
②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
③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
(7)《安全生产法》第86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单处或者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承包方、承租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8)《安全生产法》第87条规定:“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
(9)《安全生产法》第8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①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②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
(10)《安全生产法》第89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11)《安全生产法》第9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巧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12)《安全生产法》第93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吊销其有关证照。”
(13)《安全生产法》第95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承担或者其负责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生产安全事故的责任人未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经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执行措施后,仍不能对受害人给予足额赔偿的,应当继续履行赔偿义务,受害人发现责任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4.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追究的主要规定
(1)《安全生产法》第9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造成重大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2)《企业职工奖惩条例》(1982年4月10日国务院发布,下同)第11条规定:“对于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职工,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应当分别情况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济处罚:
玩忽职守,违反技术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或者违章指挥,造成事故,使人民生命、财产遭受损失的。
职工有上述行为,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3)《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2条规定:“对职工的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留用察看、开除。在给予上述行政处分的同时,可以给予一次性罚款。”
(4)《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4条规定:“对职工给予留用察看处分,察看期限为一至二年,留用察看期间停发工资,发给生活费。生活费标准应低于本人原工资,由企业根据情况确定。留用察看期满以后,表现好的,恢复为正式职工,重新评定工资,表现不好的,予以开除。”
(5)《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巧条规定:“对于受到撤职处分的职工,必要的时候,可以同时降低其工资级别。
给予职工降级的处分,降级的幅度一般为一级,最多不要超过两级。”
(6)《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6条规定:“对职工罚款的金额由企业决定,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7)《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17条规定:“对于有第11条第(3)项的职工,应责令其赔偿经济损失。赔偿经济损失的金额,由企业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从职工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金额一般不要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如果能够迅速改正错误,表现良好的,赔偿金额可以酌情减少。”
四、事故处理依据
事故调查处理是一项政策性、专业性、技术性强,涉及面广,严肃认真的行政执法工作,真正显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落实,是老百姓的切身利益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务院和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安全生产法》第73条对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和要求做出严格的规定,并授权国务院制定具体的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不完全是为了处罚肇事单位,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处理事故当事人,其主要目的是通过对事故的调查,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科学分析事故原因,找出发生事故的内外关系,总结事故发生的教训和规律,提出有针对性的措施,防止类似事故的再度发生,以警示后人。这是事故调查处理的真正目的,也是事故调查处理的重要意义所在。目前,一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特别是有些安全生产监察员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理解不十分清楚,认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搞事故调查处理就是为了处理人。这是十分片面的和错误的。产生这种认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有主观方面的原因,也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主观方面,对安全生产的重要性、必要性认识不够,存在地方保护主义和部门保护主义;客观方面,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目的和意义宣传不够,重处理,轻监督;重对责任人处分的宣传,轻事故原因、事故教训和防范措施的宣传。这是多年来在事故调查处理及其宣传教育方面的一个误区,需要广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真总结、思考,并加以改进。
事故调查与事故处理,是两个相对独立而又密切联系的工作。事故调查的任务,主要是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和性质,分清事故的责任,提出防范类似事故的措施;事故处理的任务,主要是根据事故调查的结论,对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责任人进行处理,落实防范重复事故发生的措施,实现贯彻“四不放过”的原则要求。所以,事故调查是事故处理的前提和基础,事故处理是事故调查目的之实现和落实。
事故调查处理,是事故预防工作的延伸。对事故不依法进行调查处理,一切事故预防的责任制就很难坚持执行。安全生产事故是客观存在的。要搞清事故的真相,惟一的办法是客观、公正地调查。坚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没有调查就没有发言权。只有通过调查分析,在充分掌握事故发生和发展过程中大量事实依据的基础上,才能进行严密、科学的逻辑推理、鉴定和确认,正确认识并找出导致事故发生诸多因素的内在联系和因果关系,从而才能最终做出事故原因、性质和责任的正确结论。
1.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根据《安全生产法》第73条的规定,事故调查处理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1)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就是执法办案。它不仅要揭示事故发生的内外原因,找出事故发生的机理,研究事故发生的规律,制定预防重复发生事故的措施,做出事故性质和事故责任的认定,依法依责对有关责任人进行处理,而且据此为政府加强安全生产、防范重特大事故、实施宏观调控政策和对策提供科学的依据。这一切都源于事故调查的结论。差之毫厘,谬之千里。事故的结论正确与否,对后续工作的影响非常重大。因此,事故调查处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肃认真地对待,不得有丝毫的疏漏。
(2)“四不放过”的原则。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楚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防范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这四条原则互相联系,相辅相成,成为一个预防事故再次发生的防范系统。
(3)公正、公开的原则。公正,就是实事求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既不准包庇事故责任人,也不得借机对事故责任人打击报复。更不得冤枉无辜;公开,就是对事故调查处理的结果要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它的作用主要有3点:一是能引起全社会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二是能使较大范围的干部群众吸取事故的教训;三是挽回事故的影响。
(4)分级管辖的原则。事故的调查处理是依照事故的分类级别来进行的。根据目前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和处理分别依据《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国务院34号令)和《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75号令)进行。
2.事故调查处理的分工规定
(1)轻伤、重伤事故,由企业负责人或指定人员组织生产、技术、安全等有关人员及工会成员参加的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
对一次重伤3人以上(含3人)的重伤事故,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视情况进行调查。
(2)一般死亡事故,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企业所在地设区的市(或者相当于设区的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公安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县(区)等以下企业发生死亡事故,地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可视情况,委托县(市)一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参加事故调查。
上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委托下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参加调查时,原则上是委派下一级。
(3)重大死亡事故,按照企业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企业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综合管理部门、公安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工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对一次死亡3人以上事故,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可授权市(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调查,报省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复结案。
(4)特别重大事故,按照事故发生单位的隶属关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参与,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会同行业有关主管部门成立特大事故调查组,负责事故的调查工作。国务院认为应由国务院调查的特大事故,由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组织成立国务院特大事故调查组。
(5)按照规定参加调查组的单位,因故不能参加事故调查时,已组成的调查组可继续进行调查工作。
(6)对重大死亡事故的调查,可邀请有关部门的专家参加。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专家组,参与重大伤亡事故调查,提供技术支持。
第三节事故教训
前车之鉴,后事之戒的道理,说明了总结事故教训的科学性。通过对事故、事件原因的分析,找出引以为戒的教训,再制定有针对性的整改措施,达到防止事故发生的目的。尤其是对防止同类事故发生的作用更有效,比一般性的预防措施更有实用价值。人类制定的很多规章制度、行为规范和技术标准都吸收了很多事故教训。实践证明,这是杜绝事故最直接的做法。因为事故的发生与其原因有着必然的因果关系,通过总结事故教训,消除发生事故的原因,即可防止事故,具体的做法是针对事故的每个原因,吸取相应的事故教训,制定有效的整改措施,如非司机开车发生事故,找出的教训是管理不严,整改措施,加强管理严禁非司机开车。
总结事故教训的原则、方法和分析事故原因基本一致,可参考事故分析与性质的确定。下面我们通过几个典型事故案例,来看如何分析事故教训。
1.某厂“”特大火灾事故
某厂发生特大火灾事故,烧死职工84人,重伤20人,轻伤25人,烧毁厂房1600m2以及原材料、设备等,直接损失260多万元。
通过事故调查分析得到事故教训为:
(1)加强基层干部和企业负责人的教育培训,树立“一手抓安全,一手抓生产”的思想,作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的观念。
(2)对不符合消防要求的厂房,要制定统一的标准,切实加以改造。
(3)对三资企业要把防火责任人落实到实处。
(4)镇一级政府要建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加强基层消防队伍的建设。
(5)要建立、健全企业工会组织,充分发挥基层工会在监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2.某市‘`”特大火灾和厂房倒塌事故
某市某厂发生特大火灾和厂房倒塌事故。死亡93人,受伤住院156人,毁坏厂房18135m2及原材料、设备等,直接经济损失9515万元。
这次事故的教训为:
(1)必须严格执法,坚决执行生产性项目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规定。
(2)必须下决心对消防基础设施不配套、“三合一”厂房较多的工业区进行彻底改造。
(3)必须强化消防监督,狠抓火险隐患的整改落实。
(4)必须抓好以防火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工作。
(5)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大力加强消防队伍的建设。
(6)必须严密组织灭火战斗,自始至终保持强有力的现场指挥。
(7)应加强事故应急预案的制定和事故现场恢复的程序。
3.某市‘`”特大火灾事故
某市外贸仓库发生特大火灾事故,共烧毁厂房3600扩,烧毁化工原料SBS1585t,顺丁橡胶120t,直接经济损失达1593万元。
这次事故的教训和整改建议如下:
(1)有关领导人忽视安全生产工作,对消防监督部门多次消防检查所下达的整改指令掉以轻心,对消防安全工作不重视。
(2)管理制度不规范,安全检查和监督制度不落实。
(3)市消防支队的防火监督力度不够。
(4)下属企业和公司的消防安全工作放任自流,没有落实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对安全工作也为直接进行检查。
(5)城市规划与消防工作脱节。
4.某市“'’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
某市发生重大烟花爆竹爆炸事故,死亡27人,失踪1人,伤26人,相连的3幢五层楼房,1幢全部塌垮,2幢严重受损。
本次事故的教训如下:
(1)安全工作有死角,国家的要求没有落实到位。
(2)执法不到位,应全方位、全过程的加强安全管理。
(3)安全意识差,应加强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加大安全生产宣教工作的力度。
(4)腐败因素的存在,也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
(5)安全管理技术比较落后。
5.某矿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
某市某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死亡79人,直接经济损失480万。
这次事故的教训是:
(1)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切实摆正安全生产与经济效益的关系,按规定配齐安全检查人员,严格执行业务保安制度,建立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2)立即理顺通风系统、合理布置采掘工作面,消灭串联通风,实行以风定产,规范瓦斯检测工作,杜绝生产区域内的一切火源。
(3)按《煤矿安全规程》要求,加强技术、机电设备和安全的管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
(4)加强三级安全教育,提高职工素质,增强自我保护能力。
(5)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深人一线,深人井下,靠前指挥,切实帮助、督促企业解决安全生产中的实际问题。
通过以上几起事故案例的事故教训的分析,可以看到,事故教训和整改措施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1)是否贯彻落实了有关的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2)是否制定了比较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
(3)是否制定了合理的安全技术防范措施。
(4)安全管理制度和技术防范措施执行是否到位。
(5)安全培训教育和宣传及贯彻是否到位,职工的安全意识是否到位。
(6)有关部门的执法力度是否到位。
(7)企业负责人是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
(8)是否存在官僚和腐败现象,因而造成了事故的发生。
(9)是否落实了有关“三同时”的要求。
(10)是否有合理有效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四节整改措施
整改措施,也称安全对策措施,即针对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类别采取相应的安全对策。
一、制定安全整改对策措施应遵循的原则
在制定安全整改对策措施时,应遵守的原则,可以参照第一章预防事故的对策措施的基本原则部分,此处不再叙述。
二、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针对不同的事故及其原因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整改措施。
(一)防火防爆技术措施
引发火灾、爆炸事故的因素很多,一旦发生事故,后果极其严重。为了确保安全生产,首先必须做好预防工作,消除可能引起燃烧爆炸的危险因素。从理论上讲,使可燃物质不处于危险状态或者消除一切着火源,这两项措施,只要控制其一,就可以防止火灾和化学爆炸事故的发生。但在实践中,由于生产条件的限制或某些不可控因素的影响,仅采取一种措施是不够的,往往需要采取多方面的措施,以提高生产过程的安全程度。另外,还应考虑其他辅助措施,以便在万一发生火灾爆炸事故时,减少危害的程度,将损失降到最低限度,这些都是在防火防爆工作中必须全面考虑的问题。
1.防止可燃可爆系统的形成
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空气、强氧化剂)、引燃能源(明火、撞击、炽热物体、化学反应热等)同时存在、防止可燃物质、助燃物质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在爆炸极限范围内)与引燃能源同时存在。
为防止可燃物与空气或其他氧化剂作用形成危险状态,在生产过程中,首先应加强对可燃物的管理和控制,利用不燃或难燃物料取代可燃物料,不使可燃物料泄漏和聚集形成爆炸性混合物;其次是防止空气和其他氧化性物质进人设备内或防止泄漏的可燃物料与空气混合。
(1)取代或控制用量。
(2)加强密闭。
(3)通风排气。
(4)惰性化。
2.消除、控制引燃能源
为预防火灾及爆炸灾害,对点火源进行控制是避免燃烧三要素同时存在的一个重要措施。引起火灾爆炸事故的能源主要有明火、高温表面、摩擦和撞击、绝热压缩、化学反应热、电气火花、静电火花、雷击和光热射线等。在有火灾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对下列着火源应引起充分的注意,并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
(1)明火和高温表面。
(2)摩擦与撞击。
(3)防止电气火花。
(二)电气安全技术措施
为防止人体直接、间接和跨步电压触电(电击、电伤),应采取以下措施:
1.接零、接地保护系统
按电源系统中性点是否接地,分别采用保护接零系统或保护接地系统。在建设项目中,中性点接地的低压电网应优先采用TN-S,TN-C-S保护系统。
2.漏电保护
按《漏电保护器安装和运行》(GB/13955-1992)的要求,在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TN,TT保护系统中,在规定的设备、场所范围内必须安装漏电保护器(部分标准称为漏电流动作保护器、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和实现漏电保护器的分级保护。一旦发生漏电,切断电源时会造成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装置和场所,应安装报警式漏电保护器。
3.绝缘
根据环境条件(潮湿、高温、有导电性粉尘、腐蚀性气体、金属占有系数大的工作环境,如:机加工、铆工、电炉电极加工、锻工、铸工、酸洗、电镀、漂染车间和水泵房、空压站、锅炉房等场所)选用加强绝缘或双重绝缘(II类)的电动工具、设备和导线;采用绝缘防护用品(绝缘手套、绝缘鞋、绝缘垫等)、选用不导电环境(地面、墙面均用不导电材料制成);上述设备和环境均不得有保护接零或保护接地装置。
4.电气隔离
采用原、副边电压相等的隔离变压器实现工作回路与其他回路电气上的隔离。在隔离变压器的副边构成一个不接地隔离回路(工作回路),可阻断在副边工作的人员单相触电时电击电流的通路。
隔离变压器的原、副边间应有加强绝缘,副边回路不得与其他电气回路、大地、保护接零(地)线有任何连接;应保证隔离回路(副边)电压U<500V、线路长度L<200m,且副边电压与线路长度的乘积U-L<100000Vm;副边回路较长时,还应装设绝缘监测装置;隔离回路带有多台用电设备时,各设备金属外壳间应采取等电位连接措施,所用的插座应带有供等电位连接的专用插孔。
5.安全电压(或称安全特低电压)
直流电源采用低于120V的电源。
交流电源用专门的安全隔离变压器(或具有同等隔离能力的发电机、独立绕组的变流器、电子装置等)提供安全电压电源(42V,36V,24V,12V,6V),并使用fu类设备、电动工具和灯具。应根据作业环境和条件选择工频安全电压额定值(即在潮湿、狭窄的金属容器、隧道、矿井等工作的环境,宜采用12V安全电压)。
用于安全电压电路的插销、插座应使用专用的插销、插座,不得带有接零或接地插头和插孔;安全电压电源的原、副边均应装设熔断器作短路保护。
当电气设备采用24V以上安全电压时,必须采取防止直接接触带电体的保护措施。
6.屏护和安全距离
(1)屏护包括屏蔽和障碍,是指能防止人体有意、无意触及或过分接近带电体的遮栏、护罩、护盖、箱匣等装置,是将带电部位与外界隔离,防止人体误入带电间隔的简单、有效的安全装置。例如:开关盒、母线护网、高压设备的围栏、变配电设备的遮栏等。
金属屏护装置必须接零或接地。屏护的高度、最小安全距离、网眼直径和栅栏间距应满足(防护屏安全要求)(GB/8197-1987)中的规定。
屏护上应根据屏护对象特征挂有警示标志,必要时还应设置声、光报警信号和连锁保护装置,当人体越过屏护装置接近带电体时,声、光报警且被屏护的带电体自动断电。
(2)安全距离是指有关规程明确规定的、必须保持的带电部位与地面、建筑物、人体、其他设备、其他带电体、管道之间的最小电气安全空间距离。安全距离的大小取决于电压的高低、设备的类型和安装方式等因素,设计时必须严格遵守安全距离规定;当无法达到安全距离时,还应采取其他安全技术措施。
7.连锁保护
设置防止误操作、误入带电间隔等造成触电事故的安全连锁保护装置。例如:变电所的程序操作控制锁、双电源的自动切换连锁保护装置、打开高压危险设备屏护时的报警和带电装置自动断电保护装置、电焊机空载断电或降低空载电压装置等。
(三)机械伤害防护措施
1.采用本质安全技术
(1)避免锐边、尖角和凸出部分。在不影响预定使用功能的前提下,机械设备及其零部件应尽量避免设计成会引起损伤的锐边、尖角以及粗糙的、凸凹不平的表面和较突出的部分。金属薄片的棱边应倒钝、折边或修圆,可能引起刮伤的开口端应包覆。
(2)安全距离的原则。利用安全距离防止人体触及危险部位或进人危险区,是减小或消除机械风险的一种方法。在规定安全距离时,必须考虑使用机器时可能出现的各种状态、有关人体的测量数据、技术和应用等因素。
(3)限制有关因素的物理量。在不影响使用功能的情况下,根据各类机械的不同特点,限制某些可能引起危险的物理量值来减小危险。例如,将操纵力限制到最低值,使操作件不会因破坏而产生机械危险;限制运动件的质量或速度,以减小运动件的动能;限制噪声和振动等。
(4)使用本质安全工艺过程和动力源。对预定在爆炸环境中使用的机器,应采用全气动或全液压控制系统和操纵机构,或“本质安全”电气装置,也可采用电压低于“功能特低电压”的电源,以及在机器的液压装置中使用阻燃和无毒液体。
2.限制机械应力
机械选用材料的性能数据、设计规程、计算方法和试验规则,都应该符合机械设计与制造的专业标准或规范的要求,使零件的机械应力不超过许用值,保证安全系数,以防止由于零件应力过大而被破坏或失效,避免故障或事故的发生;同时,通过控制连接、受力和运动状态来限制应力。
3.材料和物质的安全性
用以制造机器的材料、燃料和加工材料在使用期间不得危及面临人员的安全或健康。
4.履行安全人机工程学原则
在机械设计中,通过合理分配人机功能、适应人体特性、人机界面设计、作业空间的布置等方面履行安全人机工程学原则,提高机器的操作性能和可靠性,使操作者的体力消耗和心理压力尽量降到最低,从而减小操作差错。
5.设计控制系统的安全原则
机械在使用过程中典型的危险工况有意外启动、速度变化失控、运动不能停止、运动机器零件或工件飞出、安全装置的功能受阻等。控制系统的设计应考虑各种作业的操作模式或采用故障显示装置,使操作者可以安全进行干预的措施,并遵循以下原则和方法:
(1)机构启动及变速的实现方式。机构的启动或加速运动应通过施加或增大电压或流体压力去实现,若采用二进制逻辑元件,应通过由“0”状态到“1”状态去实现;相反,停机或降速应通过去除或降低电压或流体压力去实现,若采用二进制逻辑元件,应通过“1”状态到‘`o”状态去实现。
(2)重新启动的原则。动力中断后重新接通时,如果机器自发启动会产生危险,应采取措施,使动力重新接通时机器不会自行启动,只有再次操作启动装置机器才能运转。
(3)零部件的可靠性。这应作为安全功能完备性的基础,使用的零部件应能承受在预定使用条件下的各种干扰和应力,不会因失效而使机器产生危险的误动作。
(4)定向失效模式。这是指部件或系统主要失效模式是预先已知的,而且只要失效总是这些部件或系统,就可以事先针对其失效模式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5)关键件的加倍(或冗余)。控制系统的关键零部件可以通过备份的方法,即当一个零部件万一失效,用备份件接替以实现预定功能。当与自动监控相结合时,自动监控应采用不同的设计工艺,以避免共因失效。
(6)自动监控。自动监控的功能是保证当部件或元件执行其功能的能力减弱或加工条件变化而产生危险时,以下安全措施开始起作用:停止危险过程,防止故障停机后自行再启动,触发报警器。
(7)可重编程序控制系统中安全功能的保护。在关键的安全控制系统中,应注意采取可靠措施,防止储存程序被有意或无意改变。可能的话,应采用故障检验系统来检查由于改变程序而引起的差错。
6.安全防护措施
安全防护是通过采用安全装置、防护装置或其他手段,对一些机械危险进行预防的安全技术措施,其目的是防止机器在运行时产生各种对人员的接触伤害。防护装置和安全装置有时也统称为安全防护装置。安全防护的重点是机械的传动部分、操作区、高处作业区、机械的其他运动部分、移动机械的移动区域,以及某些机器由于特殊危险形式需要采取的特殊防护等。采用何种手段防护,应根据对具体机器进行风险评价的结果未决定。
安全防护装置必须满足与其保护功能相适应的安全技术要求,其基本安全要求如下:
(1)结构的形式和布局设计合理,具有切实的保护功能,以确保人体不受到伤害。
(2)结构要坚固耐用,不易损坏;安装可靠,不易拆卸。
(3)装置表面应光滑、无尖棱利角,不增加任何附加危险,不应成为新的危险源。
(4)装置不容易被绕过或避开,不应出现漏保护区。
(5)满足安全距离的要求,使人体各部位(特别是手或脚)无法接触危险。
(6)不影响正常操作,不得与机械的任何可动零部件接触;对人的视线障碍最小。
(7)便于检查和修理。
(四)起重作业的安全对策措施
起重吊装作业潜在的危险性是物体打击。如果吊装的物体是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的物料,若吊索吊具意外断裂、吊钩损坏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发生吊物坠落,除有可能直接伤人外,还会将盛装易燃、易爆、有毒、腐蚀性强的物件包装损坏,介质流散出来,造成污染,甚至会发生火灾、爆炸、腐蚀、中毒等事故。起重设备在检查、检修过程中,存在着触电、高处坠落、机械伤害等危险性,汽车吊在行驶过程中存在着引发交通事故的潜在危险性。
(五)厂内运输安全对策措施
(1)着重就铁路、道路线路与建筑物、设备、大门边缘、电力线、管道等的安全距离和安全标志、信号、人行通道(含跨线地道、天桥)、防护栏杆,以及车辆、道口、装卸方式等方面的安全设施提出对策措施。
(2)根据《工业企业厂内铁路、道路运输安全规程》(GB/4387-1994),《工业企业铁路道口安全标准》(GB/6386-1986),《机动工业车辆安全规范》(GB/10827-1989)和各行业有关标准的要求,提出其他对策措施。
(3)化学危险品贮运安全对策措施。
①危险货物包装应按《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1990)设标志;
②危险货物包装运输应按《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GB/12463-1990)执行;
③应按《化学危险品标签编写导则》(GB/T15258-1994)编写危险化学品标签;
④应按《常用化学危险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对上述物质进行妥善贮存,加强管理;
⑤应按《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1996)编写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内容包括标识、成分及理化特性、燃烧爆炸危险特性、毒性及健康危害性、急救、防护措施、包装与储运、泄漏处理与废弃等八大部分。化学危险品的作业场所、管理及使用应遵照《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编写规定》(GB/16483-1996)的附录1至附录4执行;
⑥根据国务院第344号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必须储存在专用仓库内,储存方式、方法与储存数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专人管理。危险化学品出人库,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库存危险化学品应当定期检查。例如,氰化物等剧毒化学品必须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实行双人收发、保管制度。储存单位应当将储存氰化物的数量、地点以及管理人员的情况,报当地公安部门和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的部门备案。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对安全、消防的要求,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储存设备和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测。
三、安全管理整改措施
与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处于同一层面上的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其在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中与前者起着同等重要的作用。如果将安全技术对策措施比做计算机系统内的硬件设施,那么安全管理对策措施则是保证硬件正常发挥作用的软件。安全管理对策措施通过一系列管理手段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整合、完善、优化,将人、机、物、环境等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各个环节有机地结合起来,保证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安全健康的前提下正常开展,使安全技术对策措施发挥最大的作用。
1.建立安全管理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生产经营单位必须遵守本法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等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要求。
例如:依据企业的自身特点,应建立《安全生产总则》、《安全生产守则》、《“三同时”管理制度》等指导性安全管理文件,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工艺技术安全生产规程》、《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各级人员的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对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安全检查制度》、《安全生产巡视制度》、《安全生产交接班制度》、《安全监督制度》、《安全生产确认制》、《安全生产奖惩制度》、《有毒有害作业管理制度》、《劳保用品管理制度》、《厂内交通运输安全管理条例》等管理制度;对工伤事故应建立《伤亡事故管理制度》、《伤亡事故责任者处理规定》、《职业病报告处理制度》等制度;对设备、工机具等应建立《特种设备管理责任制度》、《危险设备管理制度》、《手持电动工具管理制度》、《吊索具安全管理规程》、《蒸汽锅炉、压力容器管理细则》等制度。
2.建立并完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人员配置
保证各类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能认真贯彻执行,各项安全生产责任制能落实到人。明确各级第一负责人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安全生产法》第十九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颁布的安监管管二字〔2003]38号文《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安全评价导则》内容规定,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应有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10人以下的,有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个体工商户可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格的人员提供安全管理服务。
中、小型生产经营单位可根据上述两条规定的精神,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定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置模式。
在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后,还需建立各级机构和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各级人员安全职责包括单位负责人及其副手、总工程师(或技术总负责人)、车间主任(或部门负责人)、工段长、班组长、车间(或部门)安全员、班组安全员、作业工人的安全职责。
3.建立健全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保障机制
从资金和设施装备等物质方面保障安全生产工作正常进行,也是安全管理对策措施的一项内容。《安全生产法》第18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人,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人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第2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人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人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和初步设计阶段都应该考虑投人用于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的预算。生产经营单位在日常运行过程中应该安排用于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进行安全生产方面的技术改造增添安全设施和防护设备以及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安全卫生管理、检查、事故调查分析、检测检验的用房和检查、检测、通信、录像、照相、微机、车辆等、设施、设备;根据生产特点,适应事故应急预案措施的需要,配备必要的训练、急救、抢险的设备、设施,以及安全卫生管理需要的其他设备、设施;配备安全卫生培训、教育(含电化教育)设备和场所。设计单位和生产单位应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人员和管理、检查、检测、培训教育和应急抢救仪器设备和设施,如设置卫生室并配置相应的急救药品,高温作业需要设置有空调的休息室,化工装置有的需要设置相应的防毒面具、淋洗、洗眼器等。
四、安全培训和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培训和教育工作分3个层面进行。
(1)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侧重面为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各种技术标准、规范,了解企业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脉络,掌握对整个企业进行安全生产管理的能力,取得安全管理岗位的资格证书。
(2)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教育在于了解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要选拔具有一定文化程度、操作技能、身体健康和心理素质好的人员从事相关工作,并定期进行考察、考核、调整。重大危险岗位作业人员还需要进行专门的安全技术训练,有条件的单位最好能对该类作业人员进行身体素质、心理素质、技术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的测定,避免由于作业人员先天性素质缺陷而造成安全隐患。
对作业人员要加强职业培训、教育,使作业人员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心、填密的态度,并且要熟悉相应的业务,有熟练的操作技能,具备有关物料、设备、设施、防止工艺参数变动及泄漏等的危险、危害知识和应急处理能力,有预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和职业危害的知识和能力,在紧急情况下能采取正确的应急方法,事故发生时有自救、互救能力。
加强对新职工的安全教育、专业培训和考核,新进人员必须经过严格的三级安全教育和专业培训,并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对转岗、复工人员应参照新职工的办法进行培训和考试。对职工每年至少进行两次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
附件巧个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案例1某煤矿特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
一、事故经过
x年x月X日,某煤矿X采区发生一起特别重大瓦斯煤尘爆炸事故,造成162人死亡,37人受伤(其中重伤14人),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1.矿井概况
该矿于20世纪60年代中期建设,井田走向长8km,倾斜宽一,面积约。矿井可采储量9946万t,设计年生产能力90万t,服务年限为79年。井田采用平调开拓,单水平上、下山开采。水平标高为+1800m,沿走向划分为8个采区。
该矿通风方式为抽出式,采用两台TZK58N928型轴流式风机,一台运转,一台备用。总排风量为5078m3/min,负压1930Pa.
该矿为高瓦斯矿井,据矿务局有关文件规定,按突出煤层管理。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
该矿采区走向长3km,倾斜宽。采区内沿11号煤层布置皮带、行人和轨道三条下山。皮带下山和行人下山进风,轨道下山回风。该采区开采的11号煤层厚2一,平均倾角90,有41112综采和41114高档普采两个工作面生产,41114综采工作面正在安装;41116工作面回风巷、运输巷、开切眼,41118工作面运输巷,采区进风行人下山和皮带运输下山6个掘进工作面在施工。
该矿20世纪70年代中期投产。事故发生当年1一8月实际产量万to全矿有职工2000人,井下分3班生产。
2.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时,当班井下有244人作业。41116回风巷掘进工作面因更换局部通风机停电造成瓦斯超限,20:00开始排放瓦斯。20:38,该矿调度室接到电话汇报1740水平车场有股浓烟出来。矿调度立即通知井下作业人员立即撤出,同时向矿领导、矿务局调度汇报,通知救护队进行抢救。23:40,矿务局有关领导到达该矿,成立了抢险指挥中心,矿务局局长和该矿矿长任总指挥。
事故调查领导小组认为这是一起因矿井生产布局不合理,通风、瓦斯、机电等管理混乱,违章排放瓦斯,现场人员违章拆开矿灯,产生火花引起瓦斯爆炸、煤尘参与爆炸的重大责任事故。
二、事故原因分析
1.事故直接原因
经现场勘查、取证和综合调查分析认定,这起瓦斯煤尘爆炸事故的直接原因是:41116回风巷探巷因停电停风造成瓦斯积聚,在排放瓦斯过程中,由于安设在41114运输巷的4台局部通风机同时运转,且41116回风巷因积水回风不畅,41114运输巷局部通风机以里部分巷道内风流不稳定发生循环风,致使41114运输巷第四联络巷附近巷道内的瓦斯浓度达到爆炸极限。现场人员违章拆卸矿灯引起火花,造成瓦斯爆炸,进而导致煤尘参与爆炸。
2.事故间接原因
(1)采区生产布局不合理。发生事故的x采区一翼11号煤层中就布置了2个采煤工作面、1个综采准备工作面和6个掘进工作面,采掘作业过于集中。将41114工作面分成两段回采,即在41114综采工作面前又布置一个41114高档普采工作面,造成通风系统不合理。
(2)企业轻视安全工作。该矿较长时间以来没有按规定召开“一通三防”安全例会,研究解决矿井“一通三防”方面存在的问题。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超通风能力组织生产。
(3)作业现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146条等规定,违章排放瓦斯。在排放瓦斯过程中,未在排放瓦斯影响的区域设置警戒,也未采取停电、撤人等措施。矿山救护队员作业时未佩戴呼吸器。
(4)该矿“一通三防”管理混乱。现开采的11号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在未开采保护层,也未进行瓦斯预抽的情况下,进行采掘作业,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176条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2条的规定;未按规定配备自救器和便携式瓦斯检测仪;在用矿灯数量不足,经常出现过放电使用的情况;局部通风机更换后不及时调换机电设备管理的牌板,造成误开、停局部通风机;采掘工作面瓦斯超限和局部通风机无计划停电停风频繁,事故当月27天,有据可查的瓦斯超限达23次,无计划停风达17次,采掘工作面安装的瓦斯断电仪发生故障巧次;对防尘工作不重视,掘进工作面遇到断层时,便将防尘水管改成压风管使用。
(5)矿规章制度不健全,不落实。矿领导值班不认真履行职责,没有定期召开安全办公会;重要的技术措施编写和审批制度不健全,把关不严,针对性不强,如通风行人下山延伸掘进工作面在未编制作业规程的情况下就安排开工掘进。
(6)企业对职工缺乏必要的培训和教育,职工安全意识淡薄,素质低。该矿一线职工70%是农民协议工。由于缺乏安全培训,都不具备起码的安全常识,甩掉煤电钻综合保护装置作业、用新鲜风流吹瓦斯监测探头和在井下拆卸矿灯等严重违章现象屡见不鲜。
(7)矿务局安全管理松弛,监督不力。矿务局对该矿布置41114高档普采工作面、不合理过度集中生产等问题,没有及时采取措施予以制止。对矿井风量不足、瓦斯经常超限等重大事故隐患没有引起足够重视,认真对待。有关业务部门监督、检查不力。
三、事故责任划分及处理意见
依据事故调查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处罚的建议,经请示国务院同意,对22位与事故责任有关人员做出了处理。
(1)该矿通风工区技术员负责制定排放瓦斯措施和指挥现场瓦斯排放工作,违章排放瓦斯,对事故负有直接责任。鉴于其已在事故中死亡,不再追究责任。
(2)该矿主管通风工作副总工程师对矿井“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未组织整改;对41116回风巷排放瓦斯措施未认真审批和组织落实,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移交司机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3)该矿主管机电管理工作副矿长(事故当天值班矿长)负责机电设备管理,该矿机电设备管理混乱,事故当天没有履行值班矿长职责,未召集有关部门人员对瓦斯排放措施进行认真研究,也没有对停电换风机和瓦斯排放措施认真组织落实,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4)该矿矿长作为全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重生产、轻安全,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决定布置和开采41114高档普采工作面,造成采区生产布局和通风系统不合理,导致事故伤亡人数扩大,工作严重失职,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开除处分,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5)该矿机电工区区长工作失职,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6)该矿通风工区党支部书记对职工安全生产教育不力,安全管理和检查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7)该矿通风工区区长对井下瓦斯经常超限、局部通风设施混乱等严重隐患监督管理不到位,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留党察看1年处分。
(8)矿务局总工程师负责全局技术管理及“一通三防”工作。对该煤矿“一通三防”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整改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9)矿务局局长作为全局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党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不力,安全生产责任制不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混乱,对事故负有主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撤职处分,建议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10)该省煤炭工业局局长在撤销省煤炭工业厅后,受该省人民政府委托继续管理全省煤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党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贯彻不力;对该矿务局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监督整改不力,对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给予行政降级处分、建议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责成省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向国务院写出深刻检查。
四、事故预防措施与对策
(1)各级领导一定要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正确处理好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确保必要的安全投人,提高矿井的抗灾能力。
(2)建立健全并认真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各级领导干部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深人井下,及时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在排放瓦斯、巷道贯通等重要措施的实施过程中矿领导必须现场指挥,确保安全生产。
(3)合理布置采区巷道,使生产系统合理,保证通风系统稳定、可靠。对采区和工作面通风稳定性起重要作用的风门必须设连锁装置,防止风流短路。
(4)进一步提高对瓦斯灾害的认识,严格坚持“瓦斯超限就是事故”的原则。坚持“先抽后采、先抽后掘、以风定产”,加强矿井瓦斯抽放工作。做到合理安排矿井和采区的采掘工程,合理分配矿井风量,坚决防止超通风能力生产。
(5)建立健全矿井安全监控系统,保证监控系统所有功能的正常使用。加强局部通风管理,必须配齐“三专两闭锁”。
(6)加强技术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及时研究矿井存在的技术问题。特别是排放瓦斯、风量调整、巷道贯通等必须建立会审制度,并严格落实责任制。
(7)严格现场管理,强化监督机制,把好现场管理的各个环节、堵塞各种漏洞,对“三违”人员要严肃处理。要充分发挥群众安全检查的作用,做到专检与群检相结合,依靠广大职工搞好安全生产。
(8)强化培训和安全教育,有针对性地加大对全体职工的培训和教育力度,切实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和技术水平,增强职工的自主保安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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