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列进
●全国十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领军人物”
●全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负责人联席会议
筹备组发起人之一
●全国担保培训教材编写组成员
●国家银河培训工程授课专家
●广东省人大代表
●广东省担保从业人员资格认定委员会主任
●广东省信用协会常务副会长
●广东省信用担保协会副会长
●广东省民营企业合作交流协会副会长
●佛山市信用担保行业协会会长
●佛山市工商联执委会常委
●顺德经济决策咨询委员会委员
●广东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总裁
●安徽中盈盛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
●佛山禅城中盈盛达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董事长
●佛山中盈盛达典当有限公司执行董事
主讲嘉宾简介
吴列进先生从事担保理论研究和担任大型担保机构总经理10多年,是第一代中国担保人。
吴列进先生按照“政府引导、社会参与、规范经营、市场运作”的理念主导创立中盈盛达,并在“股权多元分散、三权分立、专业化团队运作”的治理基础上,充分整合运用各方资本和社会资源,实现了中盈盛达的规范、稳健、快速发展,创造了被业内誉为中国担保机构运营“第四种模式”的“中盈盛达模式”。
2006年中盈盛达被评为“全国十大最具影响力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
担保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培训
引言
第三章 担保产品与创新
第五章 重要政策法规解读
第七章 担保机构管理
引 言
第三章 担保产品与创新
第一节 担保业务分类
一、融资担保
(一)融资担保的基本概念和内涵
融资担保具有金融性和中介性双重属性,属于一种特殊的金融中介服务。
融资信用担保的基本概念
是指信用担保机构通过对资金需求方(债务方)的资信评估,利用自身的资信能力为符合担保条件的资金需求方向资金供给方(债权方)提供第三方信用担保金融中介服务,促进双方的交易完成,并在此过程中承担债务履行和债务实现风险责任的担保业务品种。
(二)、融资担保分类
(分为间接融资担保和直接融资担保)
1、间接融资担保
(1)借贷担保
借贷担保包括银行贷款担保和民间借贷担保。
A、银行贷款担保
银行贷款担保的内涵
担保机构发挥的作用
贷款担保的分类方法:
a、按贷款在社会再生产中的用途,贷款担保可分为:
①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②固定资产贷款担保
b、按贷款的使用期限,贷款担保可分为:
①短期贷款担保: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贷款。
②中期贷款担保:指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5年以下(含5年)的贷款。
③长期贷款担保:指贷款期限在5年(不含5年)以上的贷款。
c、按贷款的服务对象,贷款担保可分为:
①企业或机构贷款担保
②个人消费和经营贷款担保
③下岗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
B、民间借贷担保
民间借贷担保的涵义
按照最高院司法解释,不超过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都会被合法保护。
民间借贷担保的分类
a、自然人对企业或自然人
b、企业对企业
c、个人集合委托贷款
(2)贸易融资担保
在我国的一些担保机构已经开展的贸易担保品种主要有以下几种:
A、进口开证额度担保
B、信用证打包贷款担保
C、承兑汇票担保
(3)融资租赁担保
(4)商业票据贴现担保
2、直接融资担保
担保机构发展直接融资担保业务的可行性和必要性(拓宽担保的资金来源渠道,“跳出担保做担保”)
直接融资担保的一些业务品种:
(1)债券担保
(2)基金担保
(3)信托计划担保
(4)资产证券化担保
二、工程履约担保
(一)工程履约担保的内涵
在保证合同中,保证人向权利人(业主)保证委托人(承包商)按照合同提出的要求履行职责。如果双方对合同的约定完成满意,保证人就不涉入;如承包商不能按合同履约,签署保证合同的保证人就需承担责任。换句话说,承包商是承担履约的第一责任人,保证人是第二责任人,在承包商不能履约时代其履行合同。
(二)工程担保的分类
三种基本的保证担保方式:投标担保、履约担保和付款担保。
(一)商业交易履约担保
1、商业合同履约担保
2、政府采购履约担保
3、其他商业交易履约担保形式
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履约担保、赊销信用保证等。
三、其他类型担保
(二)特殊行为担保
1、种类:包括司法行为担保、诉讼财产保全担保、员工忠诚担保、税收担保等。
2、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融资担保
间接融资担保
直接融资担保
借贷担保
贸易融资担保
融资租赁担保
商业票据贴现担保
债券担保
基金担保
信托计划担保
资产证券化担保
借贷担保
银行贷款担保
民间借贷担保
按社会再生产用途
按贷款期限
按贷款服务对象
流动资金贷款担保
固定资产贷款担保
短期贷款担保
中期贷款担保
长期贷款担保
企业或机构贷款担保
个人消费和经营贷款担保
下岗再就业小额贷款担保
自然人对自然人
自然人对企业
企业对企业
个人集合委托贷款
非融资担保
工程履约担保
其他类型担保
商业交易履约担保
特殊行为担保
商业合同履约担保
政府采购履约担保
其他商业交易履约担保
司法行为担保
诉讼财产保全担保
员工忠诚担保
税收担保
其他
第二节 担保业务创新
一、担保业务创新的必要性
二、产品创新的最大特点是在于担保产品的从属性(分别从属于银行、中小企业、政府的需求)
三、担保产品创新要做好三项基础研究工作:
(一)深入研究中小企业融资需求特点及其信用资源结构条件;
(二)深入研究银行主产品特点和风险;
(三)深入研究政府的公共政策。研究的目标方向是分散转移风险、提高收益。
四、担保业务创新举例
第五章 重要政策法规解读
第一节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
一、《办法》出台背景和意义
2010年3月8日,经国务院批准,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以部门规章的形式公布实施《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银监会令2010年第3号)。这是担保行业第一部全国规章性的管理办法,是目前规范开展融资担保业务最为重要的法规依据。奠定了融资性担保公司规范经营的基础,提供了法律依据和保障。它的出台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标志着融资担保行业从此进入了政府特许经营行业,进入了审慎经营、审慎监管的新时期。
二、《办法》重点条款解读
《办法》共七章,五十四条。重点条款解读:
第二条:《办法》的适用范围: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三条: 融资性担保业务审慎监管原则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并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二是对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的市场准入、业务范围实行前置行政许可,推行许可证管理制度。三是对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资本、放大倍数、拨备、公司治理、内部控制、风险集中度、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高管及从业人员资格管理等方面实施审慎监管。
第八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由监管部门颁发经营许可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监管部门批准不得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不得在名称中使用融资性担保字样。
第九条 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具备的条件(章程、股东、注册资本、董监高和从业人员、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营业场所等)
第十条 监管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一条 设立所需材料高管任命:
“高管”是指:董事(正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及董事会成员)、监事(正副监事长及监事会成员)、高级经营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财务总监)的总称。
董事长和总经理的任命要报省金融办审核任命,其他由市金融局(办)负责。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一)变更名称。(二)变更组织形式。(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五)调整业务范围。(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八)分立或者合并。(九)修改章程。(十)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融资性担保公司业务范围:
融资性担保:
(一)贷款担保。(二)票据承兑担保。(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五)信用证担保。(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非融资性担保:
(一)诉讼保全担保。(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二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再担保条件: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并连续营业两年以上。
第二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吸收存款。(二)发放贷款。(三)受托发放贷款。(四)受托投资。(五)监管部门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活动。
融资性担保公司从事非法集资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二十二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两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二十四条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二十七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30%。
第二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的10倍。
第二十九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限于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
第三十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三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差额提取办法和担保赔偿准备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监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三十八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第四十一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附则解释:
根据国办发〔2009〕7号文件精神,国务院建立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部际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商务部、人民银行、工商总局、法制办、银监会组成,银监会牵头。
2010年9月27日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的形式下发了《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省细则》)。这是全国第一个以省政府令形式颁布的融资担保实施细则。
第二节 广东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二、《省细则》重点条款解读
第一条:说明《省细则》起草的依据——《暂行办法》。
第七条:广东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省金融办)以及各地级以上市金融局(办)是我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管部门。省金融办负责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变更及终止的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全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的监督管理。省属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由省金融办负责。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融资性担保公司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各市金融局(办)具体负责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相关事项的初审或审查批准工作,承担对辖区内融资性担保公司及融资性担保公司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
第八条:设立由省金融办审批。由省金融办、银监局、经信委、工商局、财政厅、发改委、担保协会专家等组成审核委员会,实行无记名票决,保证公平、公正。
第十条: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实行地区分类管理。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惠州、东莞、中山、江门、肇庆市为一类地区,其余地区为二类地区。一类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1亿元,二类地区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不得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 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
第十二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连续经营融资性担保业务两年以上,近两年连续盈利。
(二)一类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二类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1亿元。
(三)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四)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省外融资性担保公司申请设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上述条件,其中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第十五条:持证经营
融资担保公司要持有经营许可证,非融资担保机构想从事融资担保业务要按新机构设立的标准和程序重新申请审批。
第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距公司登记注册或前一次变更注册资本至少六个月以上。
第三章: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经营范围。要从事之外的业务,要单个专项审批。
第二十八条:从事再担保业务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的条件
(一)连续经营两年以上。
(二)一类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3亿元;二类地区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注册资本应不低于人民币2亿元。
(三)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四)近两年无违法、违规不良记录。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2年以上,2-3亿(按地区分类),代偿和损失不高于净资产5%,2年无违法违规。
第二十九条:不得从事的业务
吸存,放贷,受托发放贷款,受托投资,非法集资。
打击非法集资联席办原设在银监部门,但银监作为垂直部门难于协调地方各部门,后来放到了政府。目前省政府成立了“处置非法集资领导小组”,机构设在金融办。
第三十二条:担保费
考虑到广东高度发达的市场经济,希望要按照市场法则做。因此不硬性规定费率或给出一个费率及浮动空间。
第三十三条:客户保证金管理
担保业务存入保证金要开设保证金专户,要三方签订托管协议,委托银行监管,只作信用保证,不能拿去投资或挪作他用。政策意图在于规范保证金管理,不能挪用,只能放在专户。降低高额收取的欲望,有效降低企业融资成本。
第三十四条:放大倍数、关联担保、担保责任余额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
担保责任余额是指融资性担保公司实际承担风险的担保责任金额,不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再担保机构、政府担保基金、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按照合同约定分担的风险责任金额。
广东省计算担保责任余额的方法:扣除合作方承担的风险部分,只计算担保公司自身实际承担的风险担保责任余额。
第三十五条:其他投资
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为了资金保值增值,闲置资金可以购买高流动性、高变现能力固定收益回报类的“金边债券”、理财产品(不受此20%限制)。
第三十六条 融资性担保公司不得为其母公司、子公司等关联企业,以及持股比例达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互助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外。
第三十七条: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提取
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当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提取实行差额提取法,上一年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可以转回或扣减当年应提取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融资性担保公司每年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几个重要的数字
不得为持股比例达5%以上的股东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融资性担保。互助型融资性担保公司除外。
四个5%
自有资金投资:不高于净资产的20%。
20%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从事再担保业务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的,近两年每年累计发生的代偿损失或投资损失不得高于净资产的5% 。
发生金额可能达到其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应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应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
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不得超净资产的30%。
30%
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净资产的10倍。
10倍
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不得超净资产15%。
15%
对单个被担保人,不得超净资产10%。
10%
关于担保责任余额
关于准备金提取
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10%
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
1%
按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50%
关于注册资本要求
一类地区不低于3亿,二类地区不低于2亿
从事再担保业务和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一类地区不低于2亿,二类地区不低于1亿,省外公司不低于2亿
设立分支机构
不低于5000万元
二类地区
不低于1亿元
一类地区
广东
不得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全国
第七章 担保机构管理
一、担保机构的基本类型(“一体两翼”)
按市场定位可分为:
1、政策性担保机构(市场定位、运作模式、准公共信用资源)
2、商业性担保机构(市场定位、运行机理和模式、产生的历史成因、主要特征、发展趋势)
3、互助性担保机构(市场定位、历史成因、运营模式)
二、担保机构的运营原则
1、安全性
2、赢利性
3、流动性
三、担保机构的风险准备金制度
担保机构应根据担保业务运行情况设计担保风险准备金制度,不仅需要设置对冲担保风险预期损失的准备金,还需要设置平衡收入与支出配比关系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同时,为对冲不确定性的非预期风险损失,还应当设置非预期损失风险准备金。
四、担保机构的运行机制
(一)担保机构的组织结构
(形式类别、选择的主要依据)
直线制
直线职能制
事业部制
子公司和分公司制
(二)担保机构的治理结构
1、公司治理结构的涵义
狭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董事会的功能、结构、股东的权利等方面的制度安排;
广义地讲,是指有关公司控制权和剩余索取权的分配的一套法律、文化和制度安排,包括公司与利益相关者(如员工、客户、债权人、合作伙伴、社会公众)之间的关系,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等。
2、三会一层组织框架
企业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以及由此派生出来的公司所有权、经营权和监督权三权分立的原则。
按其职能,分别形成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机构。形成各自独立、责权分明、相互制约的关系,并以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加以确立和实现。
三会一层组织框架
现代企业治理结构的关键:
寻找分权、制衡、效率三者的平衡
3、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的影响
股权结构
决定着公司治理结构;
决定着公司团队的监督与激励机制;
决定着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决定着公司的企业文化……
4、担保机构常见的两种股权结构形式
(1)股权单一,一股独大
(2)股权多元,股权分散(意义)
(三)担保机构的企业文化
1、企业文化对担保机构的重要性
1)担保行业是高风险行业,行业特色决定了企业文化的重要性
2)担保机构风险管理核心——人的管理。
A、人是风险管理之根本;
B、担保机构投资者(所有者)特点;
C、担保机构员工队伍组成特点。
投资者和经营管理者存在背景、追求、思想、管理风格等方面的差异,需要统一思想,形成共识,形成行动纲领,统一步调。
要统驭担保机构投资者和知识型人才,只有达成股东、员工广泛共识的优秀企业文化才能具有如此力量。
3)治理结构(尤其是股权结构)决定着企业文化。
法人治理结构只是为担保机构发展提供了制衡和约束的基础,为担保机构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可能。
但单纯依靠良好的治理结构是不足于防范和控制风险的。
法人治理结构是“骨架”,形成健康的机体并有效运行还需要有“血”(企业文化)有“肉”(制度)。
2、担保企业文化应有的共性
1、严谨,是对担保人的职业要求
2、稳健,是担保机构经营管理的基本要求
3、诚信,是担保机构立足之本
4、创新,是担保机构可持续性发展的必然要求
5、社会责任感,担保机构承担社会准公共保证
人作用。
3、担保企业文化建设的意义
1、风险管理的核心工作就是建设优秀、先进的担保企业文化。
2、担保企业文化是担保机构生存的需要,更是发展的需要。
3、只有建设优秀、先进的担保企业文化,打造一支担保行业的事业型团队,才能从根本上防范和控制担保机构的风险。
(四)担保机构的制度建设
担保机构制度建设的重要性
生存条件
一定的
资本实力
专业化的运作团队
担保机构两大生存条件
资金和人才是担保机构的“硬件”,
文化和制度则是担保机构的“软件”。
五、担保机构业绩考核评价指标
1.新增担保金额:指规定期限内增加的担保实际发生金额。
2.担保责任余额:即在保余额。计算公式为:
担保责任余额=期初担保余额+本年度增加(发生额)-本年度减少/解除 (发生额)
3.担保放大倍数:计算公式为:
担保放大倍数=担保责任余额/净资产×100%
4.担保代偿余额:为担保业务代偿金额合计的期末数。
5.担保代偿率:计算公式为:
担保代偿率=规定期限内累计担保代偿额/规定期限内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6.担保代偿回收率(年度):计算公式为:
担保代偿回收率=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年初担保代偿余额+本年度累计担保代偿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代偿回收额是指担保机构以现金或其他抵债资产的方式在本年度里累计收回的担保代偿额。
7.担保代偿回收率(成立至今累计):计算公式为:
担保代偿回收率=累计代偿回收额/累计担保代偿总额)×100%。
8.担保损失率(年度):计算公式为:
担保损失率=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本年度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其中本年度累计担保损失额是指担保机构本年度有确凿证据(指有诉讼判决书或仲裁书和强制执行书证明,以及其他足以证明损失已形成的证据)表明已无法收回的担保代偿的损失净额(即本年度累计增加的担保损失金额减去本年度累计减少的担保损失金额)。
9.担保损失率:计算公式为:
担保损失率=累计担保损失额/累计解除的担保额×100%。
10.提取准备金余额:提取准备金余额为未到期责任准备、担保赔偿准备与一般风险准备等项的余额之和
11.拨备覆盖率:计算公式为:
拨备覆盖率=提取准备金余额/担保代偿余额×100%
新形势下担保机构的发展思路
新形势
当前担保行业发展的三大严峻形势
一、上游伙伴——合作银行渠道受限
二、服务对象——中小企业生存危机
三、行业自身——监管部门从严规范
新思路
如何应对当前的发展新形势?
一、如何减少对银行的依赖程度?
二、如何突破危机服务中小企业?
三、规范监管下还能否持续盈利?
担保行业的发展前景、寿命如何 ?
(一)业态已确立,行业已形成
(二)增信和保障无处不在,市场需求极大
(三)坚定信心,确定主业市场
朝阳行业
长久事业
担保行业发展方向与趋势
◇
综
合
型
中小企业系统化融资服务供应商
◇
专
业
型
专注细分市场,如住房置业、
工程机械担保、外贸出口担保等
担保+投资
◇
常
规
型
担保行业何去何从
◇
巨
大
型
资本雄厚的国有政策性担保机构
根据目前规模和业务特征可分四种类型
上市
社区银行
中小企业银行
金融控股集团
总结
1、立足长远,规范发展——严监管更有助于稳健
2、找准定位,做出特色——经营管理能力的竞争
3、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要“跳出担保做担保”
共 成 长
共 享
共 创
共 享
共 创
共创·共享·共成长!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