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行业发展研究报告(第17期) 编号:3200932012-2 1创业板上市企业评估的价值类型思考 司明 王建中 河北农业大学 【内容摘要】创业板上市企业评估的价值类型选择有其特殊要求,本文在明确价值类型含义的基础上,结合创业板上市企业、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和评估目的,探讨了创业板上市企业价值评估价值类型的选择问题。 2【关键词】创业板上市企业 无形资产 非市场价值 创业板市场的开启,对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价值评估提出了新的挑战,其中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价值类型的确定是尤为关键的环节。创业板上市企业评估反映的是在创业板市场的特定条件下资产的可能价格,具有预测性、模拟性和时效性,更要具有客观性。这就对创业板上市企业评估价值类型的确定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价值类型是创业板市场上,出于不同评估目的的,创业板上市企业价值评估结果的价值属性。创业板上市企业评估的价值类型的准确界定,一方面影响着创业板上市企业评估方法的选择和评估参数指标的确定,另一方面可以使评估人员在对创业板上市企业进行评估时更清楚的表达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创业板上市企业评估的价值类型要在明确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概念的基础上,综合考虑创业板上市企业本身的特点、创业板市场的特点和具体评估目的这三方面因素。 一、市场价值与非市场价值 价值类型是指人们按照某种标准对资产评估结果及其表现形式的价值属性的抽象和归类。《国际评估准则》和各国资产评估业所普遍采用的是按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态和市场条件不同而将资产评估的价值类型分为市场价值和非市场价值两种。《国际评估准则》中关于市场价值的定义为:“市场价值是自愿买方与自愿卖方,在评估基准日进 1本文为中国资产评估协会2009年度课题“创业板上市评估有关问题研究”的研究成果之一。
行正常的市场营销之后所达成的公平交易中,某项资产应当进行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当事人双方应各自精明、谨慎行事,不受任何强迫压制。”而不符合市场价值定义条件的资产价值类型为非市场价值类型。 我国关于市场价值及分类《中国资产评估准则——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后称《指导意见》)第三条指出“资产评估价值类型包括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第五条指出“市场价值是指自愿买方和自愿卖方在各自理性行事且未受任何强迫的情况下,评估对象在评估基准日进行正常公平交易的价值估计数额”,第六条规定“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包括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 正确理解非市场价值应当把握以下几点:非市场价值是在某种非公开交易市场条件下形成的价值;非市场价值不强调最佳使用状态,而是强调资产在特定条件下所能发挥的效用或可能带来的效益;非市场价值是一种相对特定的买卖双方而言公平合理的价值;非市场价值不以公开市场数据为基础进行估值,其评估结果也无需得到公开市场的认可。 二、创业板上市企业及创业板市场的特点 创业板主要服务于处在成长阶段的中小高新科技企业。在创业板市场上市的企业与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在企业性质、股本要求、资产构成要素比例等方面均有很大的差异,创业板上市企业一般都具有无形资产比重大、企业经营历史短、高成长性、高风险性的特点。特别无形资产比重大是创业板上市企业的显著特征。创业板上市的无形资产,包括代表企业竞争优势或竞争能力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并没有对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作出规定,只要求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即可。《公司法》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理论上,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已可以达到70%。这一方面是借鉴海外大多数创业板对无形资产占比无要求的经验,另一方面也是考虑到创业板企业大多是高新技术企业,以科技成果入股的情况比较普遍,无形资产所占比例较大。这就要求评估师在对创业板上市企业进行评估时充分考虑到评估对象的特点。 由于无形资产作为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主要价值源泉,创业板上市企业普遍存在无形资产产权不清、可辨识度低以及技术程度不高、收益风险大的情况。由此造成评估过程中的种种问题,如:界定、鉴定无形资产真实性难度大;无形资产的单一、非重复性带
来的无形资产评估较差的可比性;科技快速发展与市场激烈竞争带来的无形资产评估的较强动态性;创业板上市企业往往涉及各种所有制形式,且多为民营企业。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特点使创业板市场具有了以下特征:创业板上市企业具有独特性,各上市企业间不具有同质性;企业所处市场相对于主板市场较狭小,所面向的投资主体或对象需具有一定的风险承受能力;市场不强调企业资产的最佳使用状态,而强调资产在未来可能带来的效益,所得出的资产信息不具有可比性。 三、创业板上市企业价值类型的确定 结合创业板市场、创业板上市企业的特点及非市场价值的概念,可以认为创业板上市企业的企业价值体现了非市场价值类型的基本特点。但是,资产评估的特定目的,评估对象自身的功能状态,以及评估时的市场条件等共同构成了决定评估结果价值类型的条件,这些条件是一个有机的整体,不可以强调某一条件而忽略其他条件。《指导意见》第十四条和第十五条指出“注册资产评估师执行资产评估业务,选择和使用价值类型,应当充分考虑评估目的、市场条件、评估对象自身条件等因素”,“应当考虑价值类型与评估假设的相关性”。所以,创业板上市企业价值评估的价值类型具体属于投资价值、在用价值、清算价值、残余价值等哪种非市场价值,除了要依据创业板上市企业的自身和创业板市场的特点,还要结合不同的评估目的和不同的评估假设等因素来共同决定。 一般来说,在进行评估时,评估师要遵循在市场价值基础上形成的评估惯例,根据评估目的和期望用途应当评估或首先应当考虑评估市场价值;如果所评估的价值类型不是市场价值,应在评估报告中需做出足够明确的披露,以避免报告使用人将其误为市场价值。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价值评估来说,同一个资产对不同的个体、不同目的而言具有不同的价值,但对包括足够量个体的整个市场而言,其价值是客观的。虽然创业板上市企业面向部分特定的参与者,但市场应当存在着一个共同的价值标准和最优认识,能够集中反映足够量的包括每个创业板市场参与者在内的市场主体的意见,也就应当评估或首先应当考虑评估市场价值,然后在此基础上根据相关条件的差异进行相应的调整和修正,去评定非市场价值。因此可以认为对于创业板上市企业的非市场价值的评估,还是要建立在市场价值评估的基础上,并根据创业板上市企业自身特点、创业板市场条件和评估目的与市场价值定义中条件的差异不断进行修正,来进行创业板上市企业的评估活动。
【参考文献】 [1]中国资产评估协会.国际评估准则[M].中国财经出版社,1999. [2]王建中.资产评估理论结构研究[D].成都:西南财经大学,2008. [3]尉京红,王淑珍,郭丽华.资产评估理论与实务[M].中国市场出版社,2004. [4]姜楠.关于资产评估准则中价值类型选择问题的理论思考[J].中国资产评估,2002,(5):26-29. [5]刘玉平.再论价值类型[J].中国资产评估,2003,(5):13-15. [6]王诚军.论资产评估中的市场价值[J].中国资产评估,2002,(1):16-20. [7]周春喜.论创业板公司的资产评估[J].工业技术经济,2002,(1):87-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