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O核查风暴之重庆燃气财务问题
根据2013年4月3日中国证监会公布的首批IPO财务抽查企业名单,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重庆燃气”)有幸中奖、赫然在列。根据21世纪经济报道2013年4月17日的报道,重庆燃气的IPO核查小组人数为10人左右,已经于2013年4月15日开始了正式的现场检查。检查结果无论是官方还是坊间目前均无最新消息。
笔者结合我国燃气行业的特点和重庆燃气公开披露的招股书,分析发现其存在非常专业、非常高明的财务问题。并不像传统财务舞弊或者造假那么简单(捏造虚无的交易、关联方利益输送、隐瞒债务、虚增资产等),其财务问题是对会计政策的不合理使用,并通过这种会计政策的不合理选用操纵业绩,扭曲财务指标和盈利能力,歪曲反映公司的业务实质,误导投资者。具体分析如下:
错位的盈利
根据中国证监会2012年08月17日公布的重庆燃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招股说明书(申报稿-补充预披露),重庆燃气2009年至2012年1-6月的毛利(单位:万元)贡献情况如下:
表1
与此同时,重庆燃气2009年至2012年1-6月的业务收入(单位:万元)贡献情况如下:
表2
由此可以发现,贡献不到4%一次性入网业务贡献了近27%的业务利润;贡献不到19%的燃气安装收入产出了近69%的业务利润;相反,贡献超过80%的天然气销售业务仅产出了30%的业务利润。更有趣的是业务增长趋势和利润贡献趋势的反向,重庆燃气从2009年至2012年6月,天然气销售业务所占比重逐年增加,由2009年的%增加到2012年的%;相反,天然气销售贡献的利润却逐年减少,由2009年的%下降到2012年的%。
2、燃气行业独特的业务模式
导致上面错位盈利的原因是公司客观的业务现实还是扭曲的财务反映?是公司现实的经营策略(重点发展低利润业务)还是独特的行业特点?答案是燃气行业独特的业务模式带来无奈的经营选择和现实的财务扭曲利益。
众所周知,燃气行业具有天生的社会公益性和区域垄断性,与水、电等具有共同的市政基础特点。正是这种独特的公益性和区域垄断性,决定了燃气产品和服务不能像其他产品一样,供居民消费者多样化选择,换句话说,普通消费者无权也不可能拥有对天然气产品和安装服务的购买选择权,只能被动接受,只能按照市政府规定的价格购买指定供应商的天然气和燃气安装服务。自2011 年3 月1 日起施行的《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家明确对燃气经营
实行许可证制度,符合从事燃气经营活动条件的企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基于这种业务特点,地方政府会将某一块区域的燃气业务经营许可证颁发给一家具备资质的企业,不会将同一区域的经营许可颁发给两家或者更多家。如此形成的结果就是,特定区域的居民消费者没有天然气产品和服务的购买选择权,该权利被以许可证的形式划归地方政府。导致的结果就是,政府购买、政府定价,用户买单的复杂局面。换个调度来看,燃气公司的客户是居民消费者还是地方政府已经难以界定;如果说业务合同跟居民消费者签署,相关产品和服务有居民消费,居民消费者是客户,但居民消费者却没有一个完整消费者具备的供应商选择权和价格谈判权,显然不符合商业逻辑;如果说经营许可证由地方政府颁发,燃气产品和服务价格由地方政府确定,地方政府具备燃气供应商的选择权和价格谈判权,属于实际的客户,但是地方政府却并没有最终消费天然气产品和燃气安装服务,这些产品和服务的消费者是当地居民。
再来看这种业务模式下的销售定价,目前根据国内相关物价规定,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反映市场供求及公平负担、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的原则。虽然我国各地的城市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定价模式均采取“成本加成法”,但考虑到用户承受力等因素,政府在定价时,成本仅包括购气成本、输差损耗成本、运营成本、销售税金及附加,并不能有效补偿城市燃气管网的固定资产投资。换言之,我国的燃气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并没有反映燃气服务的全部成本。因此,在我国城市燃气尚处于发展期、城市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巨额的资金投入无法通过实际进销价差收入弥补的情况下,大部分地区都开征了燃气初装费。目前,虽然已有部分地区(如广东省)不再向用户收取燃气初装费,但也同时通过其他方式(如适当提高销售气价、初装费并入安装费等形式)对燃气经营企业的基础设施投入成本进行相应补偿。
根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征收用气初装费是筹集天然气发展资金的渠道之一,用气初装费的征收办法及标准,由重庆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重庆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报重庆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根据该条例,重庆市经济委员会(重庆市城市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于2006年8 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初装费管理的通知》(渝经环资【2006】39号),明确“初装费是依据《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收取的天然气工程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天然气调压箱及其前端的天然气输气管道、储气站、配气站及与生产直接相关的管理设施等天然气工程建设、改造。”同时对初装费的收取、使用做出了严格的管理规定,主要包括:
各天然气公司必须严格执行物价部门确定的初装费收费标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提高初装费收费标准或减免初装费;
各天然气公司对用户交纳的初装费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使用初装费必须经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按工程项目投资额度,实行分类管理;
在天然气工程实施过程中,主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工程施工、监理、工程进度及初装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质量和初装费的合理使用。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重庆燃气销售的天然气产品和提供的燃气安装服务,政府在定价时进行了统筹考虑,采取了双轨制定价模式,即基于重庆燃气的排他性经营许可,政府对其提供的所有产品和服务进行了一揽子定价安排,具体通过天然气产品零售价格、燃气安装服务价格和燃气初装费三个定价因素对公司提供的服务和产品进行了补偿,在天然气产品进销差价收入难以弥补燃气基础设施建设巨额的资金投入时,向用户收取了燃气初装费,由此可以说燃气初装费是另一种形式的天然气零售价格补偿,与天然气零售价格是捆绑且难以分割的,无论是重庆市经济委员会2006年8 月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天然气初装费管理的通知》(渝经环资【2006】39号)还是广东进行的天然气零售价格改革试点,都说明了这一特性。
3、不合理的会计政策运用
鉴于以上独特的销售模式和业务特点,我们不难发现,重庆燃气向当地政府和居民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一种多因素合约,即通过多种定价因素来获得补偿。对于这种复杂的交易模式,不能单纯的进行常规收入确认和会计核算,需要根据业务实质结合会计准则中对于收入确认原则的规定,仔细分析认真判断。
首先,燃气初装费收入不是一项独立的业务,没有独立的产品销售或者服务对应,居民用户之所以会支付该款项是为了购买天然气,因此其必须跟天然气产品的销售绑定,难以切割。它是消费者购买天然气前必须支付的一笔产品价格补偿,是燃气公司产品定价的另一种形式。由此,公司就不应该将燃气初装费收入作为一项单独的业务进行核算,并将相关收入根据财政部财会[2003]16 号文件《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对2003 年5 月30 日起收到的入网费按十年分期确认收入,如果公司在提供服务的期间内终止提供服务或将该公共服务设施对外转让的,应将该部分尚未确认的入网费余额全部确认为终止服务或转让当期的收入。而应该按照财政部2006年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将燃气初装费收入根据其天然气工程设施建设专项资金、专款专用的特点,确认为递延收入,待其建设形成的相关资产(主要是管网)建成投产后,按照配比的原则,采用相同的摊销(折旧)方法,抵消相关资产日后的折旧成本。由此,将不存在燃气初装费业务收入,其对利润的影响通过抵消相关资产的折旧,提升天然气销售毛利的形式得以准确反映。
其次,燃气安装是否是一项独立的业务,我们同样需要认真分析其业务特点、政策背景和合约条款。根据自2006年5月1日起实施的《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修订)》第九条“天然气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安装、改造与维修,必须由持有相应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并严格按照国家、市的有关标准和规范实施。” 《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定和监管市政公用事业产品和服务价格”。《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规定:“其他天然气经营性收费标准,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市天然气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重庆市的燃气安装价格包括城市燃气基础设施建设投入(初装费)和客户用气管道设施安装成本(安装费)两部分。初装费根据筹集燃气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的需要、区分居民和非居民用气性质分别定价;安装费按照“合理安装成本+合理利润”的成本加成法模式进行定价。重庆市物价局于2000 年7 月7 日下发《关于调整天然气安装及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渝价【2000】409 号)并沿用至今。),可以发现重庆燃气的燃气安装服务价格实行政府定价,其是否能构成独立的业务还需要看当地居民是否有其他燃气安装服务供应商选择权,如果当地居民要想购买天然气必须从重庆燃气购买安装服务,则该项业务同样需要跟天然气产品销售绑定,不能单独认定为一项业务并独立核算确认收入成本;如果当地居民还可以选择其他燃气安装公司提供相关安装服务,则燃气安装服务可以独立核算相关收入和成本费用。
综上,可以发现重庆燃气在会计政策运用和收入确认原则上采取了扭曲处理,不符合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不能准确、合理的反映公司业务实质,不能准确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误导政府和居民消费者(喊亏,推动天然气产品零售价格涨价),误导投资者。如果重庆燃气合理选用会计政策,准确核算,则公司2009年至2012年6月的财务指标和盈利能力将出现大幅度变化,分析如下:
目前公司的核算结果
表3
表4
如果公司对一次性入网费收入进行准确核算,则占其50%的营业利润项目将不复存在,同时天然销售业务的毛利率将会高于目前的水平。根据笔者的推算,如果重庆燃气对初装费严格按照十年进行摊销确认,则修正后的营业利润总额将比现在减少约25%-33%(因一般燃气管网的寿命为20-30年,递延确认的初装费会在20-30年内以抵消固定资产折旧的形式补偿利润,由此导致摊销其由目前的10年延长到20-30年,故而修正后的初装费营业利润将减少50%-67%,导致营业利润总额减少25%-33%),修正后的天然气销售毛利率将提升%%,大幅度改变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盈利能力。
如果对燃气安装收入进行准确核算:①燃气安装可以作为单独的业务核算(消费者具备购买选择权),与公司目前的核算认定一致;②燃气安装不能作为独立的业务核算(消费者无独立购买选择权),必须与天然气产品绑定,则其会计核算需重新认定,根据许可经营权的情况及实际需要履行的供气责任期间,燃气安装服务正常的市场利润水平等等因素,考虑其对天然气零售价格的补偿,准确划分,如难以划分,则需要将燃气安装和天然气销售绑定处理,统一认定,作为一项业务进行核算。
通过上面的分析,我们不禁要谴责重庆燃气这种高明而又心虚的财务核算,还需深刻反思导致这种局面的行业特点和目前的天然气价格改革,只要燃气行业的政策环境不变,天然气价格不放开,相信多数或者更多的燃气公司还将采取类似的会计政策,扭曲成本和盈利模式,主导推动天然气零售价格涨价,误导民众和投资者,谋取不当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