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商品的名称、质量、数量与包装
学习目标
掌握各种度量衡制度及各种计量单位
掌握商品质量的规定方法
掌握商品包装的方式及条款规定
第一节 商品的名称和质量
一、商品的名称(Name of Commodity)
■商品名称的含义
商品名称,是指能使某种商品区别于其他商品的一种称呼或概念。在国际贸易中,买卖双方一般通过电传、传真、E-MAIL、EDI、互联网等现代通讯手段或信息网络来进行联系、洽商交易、签订和履行合同,因而,必须列明商品名称及货号(ARTICLE NO)。若卖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品名,买方有权提出损害赔偿,甚至拒收货物或撤销合同。
■商品名称的命名方式
商品名称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商品的自然属性、用途以及主要的性能特征。商品名称命名方法有以下几种:
◆以用途命名——便于消费者按其需要购买。如:旅游鞋;
◆以主要成分或原料命名——反映商品的质量、内涵。如:洋参丸。
◆以自身外观造型命名——利于消费者从字义了解商品特征。如:平底锅。
◆以名胜古迹、著名人物命名——引起消费者注意或兴趣。如:西湖龙井茶。
◆以制作工艺命名——增强消费者信心。如:脱脂奶粉。
◆以响亮的褒义词命名——突出商品使用效能、对象和特性。如:蜂乃宝蜂胶。
■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并无统一格式,一般都比较简单,通常在“货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或“商品名称/品名”栏内具体列明交易双方成交商品的名称。就一般商品来说,有时只要列明商品的名称即可。但有的商品,往往具有不同的品种、等级和型号,为了明确起见,也可把有关具体品种、等级和型号的概括性描述包括进去,作为进一步的限定。此外,有的甚至把商品的品质规格也包括进去,这实际上是把品名条款与品质条款合并在一起。
■ 规定品名条款应注意的事项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品名条款,是合同中的主要条件之一。在规定此项条款时,应注意下列事项:
1.品名称必须能确切反映交易标的物的特点,明确、具体,避免空泛、笼统的规定;
2.尽可能使用国际上通用的名称,若使用地方性的名称,交易双方应事先就其含义取得共识。对于某些新商品的定名及其译名,应力求准确、易懂,并符合国际上的习惯称呼。
3.条款中规定的品名,必须是卖方能够供应且买方所需要的商品,凡做不到或不必要的描述性的词句都不应列入;
4. 注意选用合适的品名,以利减低关税、方便进出口和节省运费开支。
二、商品的质量(Quality)
(一)商品质量的含义
商品的质量即商品的外观形态和内在品质的综合。外观形态指商品的外形特征,如商品的大小、长短、造型、款式、色泽、味觉等;内在质量指商品的物理性能、机械性能、化学成分、生物特征、技术指标和要求等。如纺织品的色牢度、防水性能,机械商品的精密度,肉禽类商品的各种菌类含量,等等。
国际市场上日趋激烈的商品竞争已逐渐从价格竞争转向非价格竞争。不断改进和提高出口商品的质量,提高产品的适销性,加强产品的售后服务,已成为各国通过非价格因素增强自身竞争力,提高国际市场份额的必要而又有效的手段。
根据《公约》的规定,卖方所交货物必须符合约定的质量,如卖方交货不符合约定的品质条件,买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也可要求修理或交付替代货物,甚至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二)表示品质的方法
国际贸易中的商品种类繁多,特点各异,故表示品质的方法也多种多样,如图1-1所示。
凭规格买卖(Sale by Specifications)
凭等级买卖(Sale by Grade)
凭标准买卖(Sale by Standard)
用文字说明 凭说明书和图样买卖(Sale by Descriptions and Illustrations)
凭品牌或商标买卖(Sale By Brand or Trade Mark)
凭产地名称买卖(Sale by Name of Origin)
看货买卖(Sale by Actual quality):如工艺品、古玩、首饰、名人字画
凭实物 凭卖方样品买卖(Sale By Seller’s Sample)
凭样品买卖(Sale By Sample) 凭买方样品买卖(Sale By Buyer’s Sample)
凭对等样品买卖(Sale By Counter Sample)
图1-1 商品质量的方法
表1-1和表1-2给出了凭规格买卖和凭等级买卖的实例。
表1-1 凭规格买卖示例
品 名
Name of Commodity
幅 宽
Width
长 度
Length
经纬密度
Density of Warp /Weft
成 分
Composition
大提花面料
Jacquard Fabrics
126英吋
126″
60码/匹
60 yds /pc
60Sx40S 173x120
50%-竹纤维 50%-棉
50%Bamboo 50% Cotton
表1-2 凭等级买卖示例
品 名
Name of Commodity
货 号
Art No
规 格
Specifications
中国绿茶
Chinese Tea
货号41022Art No. 41022
特珍眉特级Special Chunmee Special Grade
货号9317 Art. No. 9317
特珍眉一级Special Chunmee Grade 1
货号9307 Art. No. 9307
特珍眉二级Special Chunmee Grade 2
【相关链接1-1】 商品标准
商品的标准一般由标准化组织、政府机构、行政团体、商品交易所等规定并公布。世界各国都有自己的标准。另外,还有国际标准和国际先进标准。国际标准是指国际化标准组织(ISO)标准,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制定的标准以及其他国际组织规定的某些标准。国外先进标准是指发达国家的国家标准,如英国为BS,美国为ANSI,法国为NF,德国为DIN,日本为JIS、JAS等。这些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均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采用。我国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企业标准。在外贸实践中,除使用国际标准和某些外国标准外,也有使用我国国家标准的。
【案例1-1】 中方某公司与国外成交红枣一批,合同与信用证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发现三级红枣库存告罄,于是改以二级红枣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红枣,仍按三级红枣计价。”试问:这种以好顶次、原价不变的做法妥当吗?
分析:《UCP500》第37条规定:“商业发票中货物的描述必须与信用证所载相符。”可见本案所述情况与上述的规定相悖,买方完全可以借口与信用证规定不符相要挟。一旦当地市场红枣价格疲软或下跌时,尽管卖方给的是好货,对方也会借以拒收或提出索赔。所以在工作中千万要防止出现这种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做法。本案的卖方在这种情况下,实际发运的是二级红枣,但在发票上仍应照填“三级红枣”,以确保安全收汇。
在凭样品买卖中,要特别注意下列事项:
◆凭卖方样品交货,应在合同中列明:“品质以卖方样品为准”(Quality As Per Seller’s Sample);
◆卖方提供的样品不能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卖方提供的样品必须具有代表性,样品质量不能订得过高或过低;
◆卖方应保留至少一份(件)“留样”(Kept Sample)或“复样”(Duplicated Sample),并列明相同编号及送交日期,以便核对。留存样应妥善保管,以保证样品品质的稳定;
◆凭买方样品买卖,通常在合同中列明“品质以买方样品为准” (Quality As Per Buyer’s Sample);
◆凭对等样品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品质,必须以“对等样品”或“回样”为准,或在合同中注明“品质与样品大致相同”(Quality shall be about equal to the sample)。
(三)合同中的品质条款
商品品种不同,其表示品质的方法应视商品特性而定,并适当留有余地,以便卖方顺利交货。常见的规定办法有以下两种,如表1-3所示。
表1-3 规定质量的方法
规定方法
规 定 内 容
示 例
品质机动幅度
规定某项品质指标允许有差异的范围
花色布 幅宽45/46″
Printed Shirting Width 45/46″
规定上下极限
(Max X% 或 Min X%)
大豆含油量最低18%,水分最高8%,杂质最高2%。(Soybean Oil Content Min 18%;Moisture Max 14%;Admixture Max 2%)
规定上下差异(+/-X%)
羽绒服 含绒量90%,+/-1%
品质公差
Tolerance
国际上公认的品质误差,允许卖方所交货物的特定质量指标有公认的差异
适用于精度要求较高的工业制成品
注意事项:
●正确采用表示商品品质的方法
◆能用科学的指标说明其质量的商品,则适于凭规格、等级或标准买卖;
◆难以规格化和标准化的商品,如工艺品等,则适于凭样品买卖;
◆质量好,并具有一定特色的名优产品,适于凭商标或品牌买卖;
◆结构、性能复杂的机器、电器和仪表等商品,适于凭说明书和图样或产品目录买卖;
◆具有地方风味和特色的商品,则可凭产地名称买卖。
在出口业务中,凡能用一种方法表示品质的,一般不宜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表示,以免受制过多而给交货带来困难。
●实事求是地规定品质指标
订立品质指标必须符合买卖双方的具体要求和能力,既不能订得过高,也不宜订得过低,以免影响合同的顺利履行。
●品质条款规定需科学合理,有一定的灵活性
力求明确、具体、完整、简洁,不宜采用诸如“大约”、“合理公差”之类模糊、笼统的字眼。对某些制成品和初级产品,根据其特性和实际需要规定品质机动幅度或品质公差。
【案例1-2】 我国某公司向德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其所含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得超过3%。但在成交前,我方曾向买主寄过样品,订约后我方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货到德国后,买方验货后提出货物的质量比样品差的检验证明,并据此提出索赔6000英镑的损失。我方是否可以该项交易并非样品买卖而拒绝买方索赔?
分析:我方难以用并非凭样品买卖为由而拒绝买方提出的索赔。理由是:①在国际贸易中,凡属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规定买卖,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规定要求,又要和样品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拒收或提出索赔。②就本案而言,合同规定水分最高为15%,杂质不超过3%,以此看,双方是凭商品的规定买卖,在这种条件下,如果我方交货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即为履约,但是,成交前我方向对方寄送样品时未注明是“参考样品”,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这样德方有理由认为此项交易是既凭规格又凭样品的交易。因此,我方提交的货物经查证与样品不符,对方有权提出索赔。
第二节 商品的数量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商品的数量(Quantity)是进出口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条款之一,是双方交接货物的数量依据。
一、有关商品数量的规定
卖方交货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相符,否则,买方有权提出索赔,甚至拒收货物。有关数量的规定如下: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第35条规定:卖方必须按合同数量条款的规定如数交付货物”。第52条规定:如果卖方交货数量大于约定数量,买方可以收取,也可以拒绝收取多交部分货物的全部或一部分。第37条规定:如果卖方实际交货数量少于约定数量,卖方应在规定的交货期届满前补交,但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然而,买方保留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39条b款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卖方所交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但此规定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第39条a款的规定:凡“约”、“近似”、“大约”或类似意义的词语用于涉及信用证金额或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或单价时,应解释为允许对有关金额或数量或单价可有10%的增减。
二、度量衡制度及计量单位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由于商品的种类、特性和各国度量衡制度的不同,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和计量方法也多种多样。
■度量衡制度
表1-4 度量衡制度名称及使用国家一览表
度 量 衡 制 度 名 称
采 用 国 家 或 地 区
公制The Metric System
东欧、拉美、东南亚、非洲等国采用
英制The British System
英国、新西兰、澳大利亚等国采用
美制The . System
北美国家采用
国际单位制The International of Unit
许多国家采用
■计量单位
由于各国度量衡制度不同,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各异。国际贸易中,根据商品的不同特性,通常使用的计量单位有以下几种,如表1-5所示。
表1-5 常用计量单位名称及缩写一览表
计量单位种类
中文名称
英文名称
缩 写
适 用 商 品
重量单位
(Weight)
公吨
Metric Ton
M/T
农副产品、矿产品、及部分工业制成品。如:大米、谷物、羊毛、煤等。
长吨
Long Ton
L/T
短吨
Short Ton
S/T
公斤
Kilogram
KG
克
Gram
G
盎司
Ounce
OZ
磅
Pound
LB
数量单位
(Number)
件
Piece
PC
日用工业制成品及杂货类商品。如文具、成衣、车辆、活牲畜等。
双
Pair
套
Set
袋
Bag
包
Bale
打
Dozen
DOZ
长度单位
(Length)
米
Metre
M
布匹、电线、电缆、绳索、胶管等。
码
Yard
YD
英尺
Foot
FT
厘米
Centimetre
CM
英寸
Inch
IN
面积单位
(Area)
平方米
Square Metre
SQ. M
皮制商品、部分装潢材料。如:皮革、地板、玻璃、地砖、地毯等。
平方码
Square Yard
平方尺
Square Foot
平方英寸
Square Inch
体积单位
(Volume)
立方米
Cubic Metre
CBM/M3
木材、沙石、化学气体等。
立方尺
Cubic Foot
立方码
Cubic Yard
立方英寸
Cubic Inch
容积单位
(Capacity)
蒲式耳
Bushel
BU
部分谷物、流体或气体物品。如:啤酒、汽油、液化气等。
升
Litre
L
加仑
Gallon
GAL
毫升
millilitre
ML
表1-6 长度单位换算表
公 制
英 美 制
米
厘 米
英 尺
英 吋
码
1
100
1
1
12
1
3
6
1
表1-7 重量单位换算表
公 制
英 制
美 制
公 制
英 美 制
公 吨
长 吨
短 吨
公 斤
磅
1
1000
1
1
1
1
表1-8 面积单位换算表
公 制
英 制
平方米
平方分米
平方厘米
平方英尺
平方英吋
平方码
1
100
10000
1
100
1
929
1
144
1
8360
9
1296
1
表1-9 容积单位换算表
公 制
英 制
美 制
升
英 加 伦
美 加 伦
1
1
1
表1-10 体积单位换算表
公 制
英 美 制
立 方 米
立 方 码
立 方 英 尺
立 方 英 吋
1
1
27
46656
1
1728
1
表1-11 其他度量衡换算表
1升=1,000毫升=1,000立方厘米(.)
1千升=1,000升=1立方米
1英制加仑=立方英寸
1英制加仑=升
1美制加仑=231立方英寸
1美制加仑=升
1盎司=克
1金衡盎司=克拉=克
1克拉=克=200毫克
1磅=16盎司=7000谷=千克
1公斤=英担
1英担=公斤
1美制桶=升=42美制加仑=英制加仑
1英制桶=升
■计量方法
根据商品的性质和一般贸易习惯,计算重量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如表1-12所示。
表1-12 计量方法一览表
计 量 方 法
适 用 商 品
毛 重
(Gross Weight)
商品本身重量+包装物重量
适用于低值商品
净 重
(Net Weight)
商品本身的重量(最常见的计重办法)
公 量
(Condition Weight)
适用于吸湿性强、重量不稳定的商品
如棉花、羊毛、生丝等
理论重量
(Theoretical Weight)
适用于按固定规格设计制造的商品
如马口铁、铝锭、钢板等
法定重量
(Legal Weight)
海关对商品征收从量税时所使用的计重方法,即商品本身重量+直接接触商品的包装材料重量
有些低价值的农产品或其他产品,有时也采用“以毛作净”(Gross for Net)的办法计重,即以毛重当作净重计量。如:小麦100公吨,麻袋装每袋50公斤,以毛作净(Wheat 100M/T packed in gunny bags of 50 kgs each, gross for net)。
计算公量的公式如下:
公量 = 商品干净重×(1+公定回潮率)
或
商品净重×(1+ 公定回潮率)
公量 =
1 + 实际回潮率
三、合同中的数量条款
数量条款包括商品数量和计量单位,如300M/T,5000DOZ。按重量成交的商品,需订明计量方法;大宗散装货物,还需规定数量机动幅度(Quantity Allowance),如表1-13所示。
表1-13 数量机动幅度的规定方式
数量机动幅度
具 体 规 定
适 用 商 品
溢短装条款
(More or Less)
明确规定允许多装或少装合同数量的幅度。如:5000MT, X% more or less is acceptable。
适用于较难准确按约定数量交货的大宗商品。如:纺织品、粮食、矿砂、化肥、食糖等。
使用“约”数
ABT 50000YDS
规定合同中的数量条款时应注意:
①成交数量应充分与市场供求、销售价格、客户资信、经营能力相适应;
②数量条款必须明确、具体、完整,明确规定成交数量及计量单位。按重量成交的商品,应说明是按毛重或净重计量,如不说明的,根据《公约》第56条规定,应按净重计算;
③散装商品,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溢短装条款。
【案例1-3】 我国某公司向日本出口煤炭一批,合同规定“成交中国煤炭10000公吨,5%增减,由卖方选择,增减部分按合同价格结算。”货物运低日本后,经日本海关检查发现煤炭实际吨数为10500公吨。据此日商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多交的500公吨煤炭。请问:日商的做法是否合理?
分析:日商的做法不合理。合同中已明确规定了溢短装条款,我方多交的500公吨并未超出合同规定5%的数量机动幅度,且合同也规定了多交部分按合同价格计算,所以,日商提出降价5%的要求是违反合同规定的。
第三节 商品的包装
国际贸易货物,除少数散装货(Bulk Cargo,Cargo in bulk)和裸装货(Nude Cargo)以外,绝大多数商品都需要有适当的包装。
一、包装种类
商品的包装(Kinds of Package),按其在流通过程中所起作用的不同,可分为运输包装和销售包装。包装的方式和造型多种多样,用料和质地各不相同,包装程度也有差异,如图2-2所示。
纸制包装
木制包装
金属包装
塑料包装
单件运输包装 软件包装
半硬性包装
硬性包装
运输包装 全部包装
部分包装
集装袋
包装种类 集合运输包装 集装箱
托盘
挂式包装
堆叠式包装
便携式包装
销售包装 喷雾包装
易开包装
配套包装
复用包装
礼品包装
图1-2 包装种类
二、包装要求
(一)运输包装要求
1.适应商品的特性。如,水泥的包装应具有防潮功能;玻璃制品、陶瓷、灯具的包装应具有防震功能;液体货物的包装应具有防漏功能;
●适应各种不同运输方式。如,海运货物的包装应牢固、防挤压、防碰撞;空运货物的包装应轻便;
●考虑有关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客户的要求。如,有的国家禁止使用柳藤、稻草作为包装材料,怕带进病虫害;
●便于各环节有关人员进行操作;
●在保证包装牢固的前提下节省费用。
(二)销售包装要求
1.保护商品;
●便于陈列展销;
●便于识别商品;
●便于携带和使用;
●有艺术吸引力,推动促销;
●符合进口国家的规定和风俗习惯;
●装潢画面:美观大方,富有艺术吸引力,并突出商品特点,其图案与色彩应适应有关国家的民族习惯和爱好。如,日本人喜欢鸭子而忌讳荷花,伊斯兰国家忌用猪形图案,意大利人喜欢绿色,埃及人都禁忌蓝色;
●文字说明:包括商标、品牌、品名、产地、数量、规格、成分、用途和使用方法等,应与装潢画面紧密结合,互相衬托,彼此补充,以达到宣传和促销的目的。文字简明扼要,中外文可同时并用。如,加拿大政府规定销往该国的商品必须用英、法两种文字加以说明。日本政府规定,凡销往该国的药品,除说明成分和服用方法外,还要说明其功能,否则不准进口;许多国家规定包装上没有条形码则不能进入超市,等等。
三、运输包装的标志
运输包装的标志是为了方便货物交接、防止错发、错运、错提货物,方便货物的识别、运输、仓储,方便海关等有关部门依法对货物进行查验等,而在商品的外包装上标明或刷写的标志,包括文字、符号或图案。按其作用的不同,运输包装标志可分为以下几种:
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运输包装标志 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
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
重量体积标志
产地标志
图1-3 运输标志种类
(一)运输标志(Shipping Mark)
运输标志,俗称“唛头”,即刷印在运输包装上,便于有关人员运输和交接货物,防止错发、错运的文字或图形标记。运输标志通常由以下四部分按顺序排列组成:
收货人或买方的名称字首或简称
参照号(如,合同号、订单号、发票号等)
Shipping Mark 目的地
件数号
图1-4 运输标志参照内容
图1-5是两个唛头示例。
例1 HUACHANG 例2 CZDHTEX
HONG KONG 05WJ050
C/N 1-150 SHANGHAI
NO. 1-150
图1-5 唛头示例
(二)指示性标志(Indicative Mark)
指示性标志,又称操作标志,根据商品的性能特性,在包装外部用简单醒目的图形或文字对一些容易破碎、残损、变质的商品作出指示标志,以引起有关人员在装卸、搬运、存放和保管过程中注意。
保持干燥 此端向上 禁用手钩 易碎品
(Keep dry) (This side up) (Use no hook) (Fragile)
图1-6 常见的指示性标志样例
(三)警告性标志(Warning Mark)
警告性标志,又称危险品标志,为在运输、保管和装卸过程中,使有关人员对危险货物加强防护措施,以保护物资和人身的安全而加在外包装上的危险货物标志。如爆炸品、易燃物品、腐蚀物品、氧化剂和放射物质等。
(符号:黑色;底色:橙红色) (符号:黑色/白色;底色:正红色) (符号:黑色;底色:白色)
图1-7 部分危险品标志
(四)重量体积标志
在运输包装上标明重量、体积等,以便储运过程中安排装卸作业和舱位。例如:
GROSS WEIGHT 55KGS
NET WEIGHT 53KGS
MEASUREMENT 40×30×20CM
(五)产地标志
商品产地是海关统计和征税的重要依据。一般在商品的内、外包装上均须注明产地,作为商品说明的一个重要内容,如“MADE IN CHINA”。
四、条形码
条形码又称条码,是一种商品代码,由一组粗细间隔不等的平行条纹及相应的数字所组成(如图2-8所示)。这些线条和间隙空间表示一定的信息,通过光电扫描阅读设备即可判断出该商品的生产国别或地区、生产厂家、生产日期、品种规格和售价等一系列有关信息。使用条码标准能提高结算效率和准确性,交易双方及时了解产品有关资料,也能提高国际市场物流配送效率。总之,条形码是商品能够流通于国际市场的一种国际语言和统一编号,是商品进入超市和大型百货商店的先决条件条件。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条形码有两种,一种是美国统一编码委员会编制的UPC条码(Universal Product Code),另一种是由欧洲12国成立的欧洲物品编码协会(后更名为国际物品编码协会)编制的EAN条码(European Article Number)。目前使用EAN物品标识系统的国家(地区)众多,EAN系统已成为国际公认的物品编码标识系统。EAN由12位数字的产品代码和1位校验码组成。前3位为国别码,中间4位数字为厂商号,后5位数字为产品代码。目前,国际物品编码协会分配给我国的国别号为“690”、“691”、“692”(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此外,我国书籍代码是“978”,杂志代码是“977”。
图1-8 物品条码标志
五、定牌生产和中性包装
■定牌生产
定牌,即卖方按买方要求在其出售的商品或其包装上标明买方指定的商标和牌号,利用买方的经营能力、商业信誉或名牌声誉,以提高售价和扩大销路。出口企业在接受客户定牌的同时,更应强化争创我们自己的名牌意识。
■中性包装(Neutral Packing)
中性包装,即在商品及其内外包装上不注明生产国别和生产厂名,也不注明商标或牌号。
●无牌中性包装。既无生产地名和厂商名称,又无商标、牌号。
●定牌中性包装。包装上仅有买方指定的商标或牌号,但无生产地名和出口厂商的名称。
在实际业务中,应注意避免触犯某些国家的法律或发生侵犯第三方工业产权行为。
【案例1-4】 某外商欲购我“长城”牌电扇,但要求改用“钻石”牌商标,并在包装上不得注明“Made in China”字样。试问:我方是否可以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
分析:外商这一要求实质上是定牌中性包装,一般来说可以接受,不过在接受指定牌名或指定商标时应注意其牌名或商标是否在国内外已有第三者进行注册。在无法判断的情况下,为安全起见应在合同中列明“如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应由买方负责”的条款,以防不测。
六、合同中的包装条款
包装条款包括包装方式、包装材料、包装规格、包装标志、包装费用以及单件包装的数量等内容。以下是一些包装条款示例:
①麻袋装,每袋50公斤,以毛作净(In gunny bags of 50 kgs each, gross for net)。
◆纸箱装,每箱60听,每听1000片(In cartons containing 60 tins of 1000 tab. each)。
◆布包,每包20匹,每匹40码(In cloth bales each containing 20 pcs. of 40 yds)。
◆每件装塑料袋,1打一盒,10盒一纸箱,4箱装一木箱(Each pc packed in a polybag,
1 doz. to a box, 10 boxes to a carton, 4 cartons to a wooden case)。
◆纸箱装,内衬聚乙烯袋,每袋净重50磅(In cartons lined with polythene bags of 50 lbs net each)。
规定包装条款时应注意:
第一,包装应考虑商品的特性和不同运输方式的要求;
第二,包装规定要明确具体,不宜采用“适合海运包装”(Seaworthy Packing)和“习惯包装”(Customary Packing)之类的用语;
第三,应明确包装由谁供应,包装费用由谁负担。
第二篇
贸易术语与商品价格
学习目标:
了解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理解并掌握《INCOTERMS2000》13种贸易术语的含义、性质和特点
了解六种主要贸易术语买卖双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
掌握各种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及价格换算
第一节 贸易术语及有关国际贸易惯例
一、贸易术语的含义和作用
贸易术语(Trade Terms),又称贸易条件、价格条件,即用一个简短的概念(如“Free on Board”)或三个英文字母缩写(如“FCA”),来说明交货地点、价格构成和买卖双方有关费用、风险和责任的划分,确定卖方交货和买方接货权利的义务。贸易术语是进出口商品价格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的贸易术语表明买卖双方各自承担不同的责任、费用和风险,而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大小又影响商品的成交价格。一般来说,使用出口国国内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如工厂交货(EXW)或装运港船边交货(FAS)等,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都比较小,商品的售价就低;反之,使用进口国国内交货的各种贸易术语,如目的港码头交货(DEQ)或完税后交货(DDP)等,卖方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则比较大,这些因素必然要反映到成交商品的价格上。
使用贸易术语简化了洽商内容,缩短了成交过程,有利于买卖双方洽商交易和订立合同,便于双方核算价格和成本,有利于解决履约当中的争议,节约了业务费用,提高了效率。
二、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
国际贸易惯例是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反复实践的习惯做法经国际组织加以编篡而成的。惯例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性。但当贸易双方都同意采用某种惯例来约束该项交易,并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时,这项约定的惯例就有了强制性。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有以下三种,见表2-1和2-2。
表2-1 《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
国际惯例名称
术 语 名 称
术 语 解 释
《1932年华沙一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1932)
CIF
卖方必须在合同规定时间或期限内,在装运港将货物装到船上(load the goods on the vessel),承担货物装上船之前损坏或灭失的风险,负担运费和保险费,提供“已装船”提单和保险单。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s 1941)
EX
(Point of origin)产地交货
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在原产地双方约定的地点,将货物置于买方处置之下,并负担一切费用和风险,直至买方应负责提取货物之时为止。
FOB
(Free On Board )
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prepaid to(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运费预付到指定的出口地点”。
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inland point of departure)freight allowed to(named point)“在指定内陆发货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减除至指定地点的运费。”
FOB(named inland carrier at named point of exportation)“在指定出口地点的指定内陆运输工具上交货”。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FOB(named inland point in country of importation)“在指定进口国内陆地点交货”。
FAS(Free Along Side)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日期或期限内,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船边,船上装货吊钩可及之处,或交至买方或买方所指定或提供的码头,承担货物交至上述地点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C&F(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地)
卖方须安排运输支付至目的地的运费,取得已装船提单,承担货物交至船上为止的任何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成本加保险费、运费(指定目的地)
卖方须安排运输、保险事宜,支付至目的地的运费、保险费,取得已装船提单和保险单据,承担货物交至船上为止的任何灭失或损坏的风险。
Ex Dock
(named port of importation)进口港码头交货
卖方须安排运输和保险事宜,负担海运费、保险费、目的港卸货费、进口报关费及进口税捐等;承担货物运至进口港卸至码头允许该货物停留期限届满时为止的任何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实质性交货)。
表2-2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 2000》)
术 语 名 称
中 文 含 义
适 合 运 输 方 式
E组:卖方在自己交货点将货物交给买方(发货)
EXW(Ex Works)
工厂交货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F组:卖方将货物交至卖给指定的承运人(主运费未付)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
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
C组:卖方必须签订运输契约,但货物发运后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产生的费用卖方不负责任
(主运费已付)
CFR(Cost and Freight)
成本加运费
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CIF(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成本加保险费、运费
CPT(Carriage Paid To)
运费付至目的地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CIP(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运费、保费付至目的地
D组:卖方必须承担货物交至目的地所需的费用和风险(到达)
DAF(Delivered At Frontier)
边境交货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DES(Delivered Ex Ship)
目的港船上交货
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
DEQ(Delivered Ex Quay)
目的港码头交货
DDU(Delivered Duty Unpaid)
未完税交货
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完税后交货
三、《INCOTERMS 2000》的理解与掌握
■《INCOTERMS 2000》的性质
INCOTERMS历来的宗旨是为国际贸易中最普遍使用的贸易术语提供一套解释的国际规则,以避免因各国不同解释而出现的分歧和不确定性。《通则》本身不是法律,不具有强制性,只有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选用时,才对当事人有约束力。
■《INCOTERMS 2000》的适用范围
《通则》只限于销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中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其货物是指“有形的”货物,不包括“无形的”的货物,如电脑软件等。
《通则》只涉及与交货有关的事项,包括货物的进口和出口清关、货物的包装、买方受领货物的义务以及提供履行各项义务的凭证等,不涉及货物所有权和其他产权的转移、违约、违约行为的后果以及某种情况的免责等。有关违约的后果或免责事项,可通过销售合同中其他条款和适用的法律来解决。
■《INCOTERMS 2000》对有关用语的界定
《通则》专门就“托运人”(shipper)、“交货”(delivery)、“通常”(usual)、“费用”(charges)、“港口(port)、地点(place)、点(point)和所在地(premise)”、“船只”(ship和vessel)、“查对”(checking)和“检验”(inspection)等作了界定,目的在于避免使用不同的表述方法来界定同意内容可能引发的纠纷或矛盾。例如“托运人”一词,既表示将货物交付运输的人,又表示与承运人订立合同的人,而这两个“托运人”可能是不同的人,如,FOB合同中,卖方将货物交付运输,而买方则与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
■《INCOTERMS 2000》对“清关”的规定
《通则》明确了“清关”的概念。“清关”,是指无论何时,当卖方或买方承担将货物通过出口国或进口国海关时,不仅包括交纳关税或其他费用,还包括履行一切与货物通过海关办理有关的行政事务的手续以及向当局提供相关的信息,并支付与此有关的费用。出口清关通常有出口商办理,进口清关由进口商办理。在《2000年通则》中,除EXW由买方负责出口清关和DDP由卖方负责进口清关外,其余11种术语有关清关义务的规定,均贯彻了上述原则。
■对《INCOTERMS 2000》中13种贸易术语的理解
●E组(启运)
当卖方在其所在地或其他指定的地点(如工厂、工场、仓库等)将货物交给买方处置时,即完成交货。卖方不负责办理货物出口的清关手续或将货物装上任何运输工具。EXW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的术语,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因此,按E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属于实质性交货合同,EXW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重合的。
●F组(主运费未付)
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未付的情况下,即要求卖方将货物交至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应采用F组术语。在F组术语中,FOB术语的风险划分与C组中的CFR和CIF术语是相同的,均以“装运港船舷”为界。“船舷为界”是一种历史遗留的规则,由于其界限分明,易于理解与接受,故一直被沿用至今。但随着运输技术的变化,在使用集装箱运输、多式联运及滚装运输方式时,再使用以“船舷为界”已没有实际意义。《通则》对FOB、CFR和CIF术语仍规定买卖双方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以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越过船舷为界。但同时又规定,如合同当事人无意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可相应地采用FCA、CPT和CIP术语。
由于卖方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合同交货义务,因此,依据F组术语签订的销售合同属于装运合同。而且,F组各术语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互相重合的。
●C组(主运费已付)
在采用装运地或装运港交货条件而主要运费已付的情况下,则采用C组贸易术语。C组术语要求卖方订立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或运费及保险费,但对货物装船后发生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发运后发生事件所产生的费用,卖方不承担责任。
C组术语和F组术语具有相同的性质,即卖方都是在装运国或发货国完成交货义务。因此,按C组术语和F组术语订立的合同都属于装运合同。
C组装运合同的特点
卖方要支付将货物按照惯常航线和习惯方式运至约定地点所需的通常运输费用或运费及保险费,而货物越过船舷后的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及货物以适当方式交付运输之后发生意外而发生的额外费用则由买方承担。因此,C组各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分离的,即风险点在装运港(地),费用点在目的港(地)。
●D组(到达)
采用D组术语,卖方应负责将货物运至边境或目的港(Port)或进口国内的约定目的地(Place)或地点(Point),D组术语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大的术语,卖方必须承担货物运至目的地以前的全部风险和费用。因此,按D组术语订立的销售合同属于到货合同,D组各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是重合的。
表2-3 《INCOTERMS 2000》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一览表
术 语
交 货 地 点
运输
手续
保险
手续
出口
手续
进口
手续
风 险
转 移 点
所有权
转 移
交货
性质
EXW
商 品 生 产
或 储 存 地
买方
买方
买方
买方
商 品 生 产
或 储 存 地
随
买
卖
转
移
实
际
性
交
货
FAS
装运港船边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装运港船边
DAF
进出口边境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边境指定地点
DES
目的港船上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目的港船上
DEQ
目的港码头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目的港码头
DDU
进 口 国
指 定 地 点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进 口 国
指定目的地
DDP
卖方
卖方
卖方
卖方
FOB
装 运 港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装 运 港
船 上
随
交
单
而
转
移
象
征
性
交
货
CFR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CIF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FCA
出口国指定
承运人地点
买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出口国指定
装运地点
CPT
卖方
买方
卖方
买方
CIP
卖方
卖方
卖方
买方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以下简称《通则》),是国际商会为统一各种贸易术语的不同解释于1936年制定的,为适应国际贸易实践不断发展的需要,该《通则》被国际商会作了六次修订和补充,(《INCOTERMS 2000》)于2000年1月1日起生效。该《通则》的生效与使用,加强了它在世界各国使用时的一致性、准确性、严谨性和权威性。
《通则》中的13种贸易术语按卖方承担责任从小到大分四组进行排列,显得更为科学、合理,使人一目了然,便于理解和使用。
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的贸易术语:EXW、FCA、CPT、CIP、DAF、DDU和DDP;
只适用于海运及内河运输的贸易术语:FAS、FOB、CFR、CIF、DES和DEQ。
【案例2-1】 有一份出售一级大米的合同,按FOB条件成交,装船时货物经公证人检验,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条件,卖方在装船后已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航行途中由于舱汗,大米被部分受潮,品质受到影响。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价格出售,因而买方要求卖方赔偿损失。试问在上述情况下卖方对该项损失是否应负责?
分析:卖方对该项损失不负责赔偿。按照本案例的情况,双方按FOB条件成交,卖方已按照合同规定的条件,把货物在约定的装运港装上买方指派的船上,自装船越过船舷之时起,货物的风险已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在运输途中因舱汗,大米受潮而影响品质,这属于运输风险损失范围。而事实上,货物在装船时也已验明品质符合合同规定的条件。因此,根据FOB条件的惯例解释,对货物在运输途中因风险而发生的损失,卖方无需负责。
■注意事项
●明确选用《2000年通则》
有关贸易术语的国际贸易惯例有三种,而《2000年通则》是最符合当前国际贸易实践的一种。鉴于INCOTERMS不时修订,为明确责任,防止不必要的纠纷和争议,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该合同受《2000年通则》的约束,按此规定划分责任、费用和风险。如:“FOB…INCOTERMS 2000”、“CIP…subject to INCOTERMS 2000”等。
●正确选用贸易术语
根据《通则》所解释的13种贸易术语中,FAS、FOB、CFR、CIF、DES和 DEQ 6种术语只适用于单一海上运输和内河运输。应使用 FCA术语的交易,如果不适当地使用FOB术语,卖方承担的风险就不是在将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为止,而是要延伸到承运人将货物交到装运港船上越过船舷为止。又如,空运去法国的货物,不能使用CIF巴黎(巴黎是内陆城市),CIF术语不适用于空运。因此,应按不同的运输方式选用适当的贸易术语。
●积极推广使用FCA、CPT、CIP术语
FCA、CPT、CIP术语是为了适应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等新型运输方式的需要而产生的,具有强大生命力和广阔应用前途,其定将逐步替代传统的FOB、CFR、CIF术语而成为今后国际贸易中使用频率最高的贸易术语,因此,应积极推广使用。在既能使用FOB、CFR、CIF术语,又能使用FCA、CPT、CIP术语的出口交易中,采用货物的交付不涉及“装上船”的 FCA、CPT和 CIP术语对我方比较有利。具体表现在:提前转移风险,提前取得运输单据,提前收取外汇。
●规范使用贸易术语
为便于电子信息处理,《通则》将一些贸易术语名称作了改变。例如,将己沿用多年的C&F改为CFR;EX SHIP和EX QUAY分别改为DES和DEQ。因此,从业人员须重视贸易术语的规范化使用。
●提单和电子商务问题
随着电于商务的发展,电子通讯方式存在着确定提单的可能,且这一趋势随着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而变得越发明显。然而,尽管电于商务方式可以取代提单,起到作为货物交至船上的证明和运输合同的证明作用,但电子商务方式不具备提单具有的控制货物目的地交货或使卖方能够通过将纸面单据交付给买方而卖出在途货物的性质。在某些条件下,若当事人同意采用电子通讯方式,则可以使用具有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取代纸面运输单据。这些电子讯息可以直接或经由提供增值服务的第三方传送至有关当事方。但由于目前规范电子商务的法律或惯例并不发达,因此,贸易商应对此加以注意。
第二节 六种主要贸易术语及其应用
在国际贸易中,经常使用的主要贸易术语为FOB、CFR和 CIF。近年来,随着集装箱运输和国际多式联运业务的发展,采用FCA、CPT和CIP贸易术语的也日渐增多。因此,必须熟悉并掌握这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含义,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责任、风险、费用,以及在使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一、FOB术语及其应用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而买方必须自该交货点起负担一切费用和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按照《2000年通则》规定,此术语只能使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果合同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改用FCA术语更为适宜。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按国际商会对FOB的解释,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归纳如表2-4。
表2-4 FOB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划分一览表
分类
卖 方
买 方
常
规
责
任
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和指定港口将货物装上指派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收取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并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海关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共同责任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主
要
责
任
提供发票、运输单据或其他证明等
负责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并给予卖方关于船名、装船地点和要求交货时间的充分通知
负责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
■FOB术语的变形
按FOB术语成交,卖方负担货物装上船之前的一切费用。装运港的装货费用主要包括装船费以及与装货有关的理舱费和平舱费。如买方采用班轮运输,则班轮运费已包括装货费用,即装货费由买方负担。而大众货物采用程租船运输时,则买卖双方应规定装货费用由何方负担,并在合同中用文字作出具体规定,也可采用在FOB术语后加列字句或缩写,即所谓FOB术语的变形来表示,如表2-5所示.。
表2-5 FOB术语的变形及装货费规定
FOB术 语 的 变 形
装 货 费 用 规 定
FOB Liner Terms( FOB班轮条件)
装货费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买方)承担
FOB Under Tackle( FOB吊钩下交货)
卖方将货物置于轮船吊钩可及之处,从货物起吊开始的装货费用由买方负担
FOB Stowed,FOBS(FOB包括理舱)
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理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FOB Trimmed,FOBT(FOB包括平舱)
卖方负担将货物装入船舱并支付平舱费在内的装货费用
FOB术语的上述变形只是明确了装货费用由谁负担,并不改变FOB术语交货地点以及风险划分的界限。
■使用FOB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船上交货”与“船舷为界”划分风险
按《通则》规定,FOB术语的卖方必须及时在装运港将货物“交至船上”(Delivered on Board)或“装上船”(Loaded on Board)。当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Passed the Ship’s Rail)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即从卖方转移到买方,双方以“装运港船舷”为界划分风险。“船舷为界”表明货物在装上船以前的风险,包括在装船时货物跌落码头或海中所造成的损失,均由卖方承担;而货物在装上船之后,包括在起航前和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损坏或灭失,则由买方承担。
●船货衔接
在FOB合同中,买方必须负责租船或订舱,并将船名和装船时间通知卖方,而卖方必须负责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装运港,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船只。这里存在船货衔接的问题。如果船只按时到达装运港,卖方未能及时装运货物,则卖方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空舱费(dead freight)或滞期费(demurrage);反之,如买方延迟派船,使卖方不能在合同规定的装运期内将货物装上船,则由此引起的卖方仓储、保险等费用支出的增加,以及因迟收货款而造成的利息损失,均需由买方负责。
实际业务中,如成交数量不大,只需部分舱位采用班轮运输时,一般由卖方代买方办理各项装运手续,包括订舱和取得提单。买方负责偿付卖方代办上述手续而产生的任何费用,卖方订不到舱位的风险也由买方负担。
●通知问题
FOB术语中涉及两个充分通知:一是买方租船或订舱后,应将船名、装货时间和地点给予卖方充分通知。如买方未给予充分通知,指定的船舶未按时到达或未能按时受载货物,或比规定的时间提前停止装货,则由此产生的货物灭失或损失应由买方承担;二是卖方在货物装船前/时/后要给买方以充分通知。由于货物的风险在越过船舷时由卖方转移给买方,因此,卖方在货物装船时必须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办理投保,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应由卖方负责。
●美国对FOB术语解释与《通则》对FOB术语解释的差异
《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修订本》将FOB术语分为六种,其解释及运用与《2000年通则》的解释及运用有明显的差异,其中只有“指定装运港船上交货”(FOB Vessel named port of shipment)与《通则》解释的FOB术语相近。然而两者在费用负担等方面仍有很大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表2-6 FOB术语解释差异对照表
FOB Vessel(named port of shipment)
Free on Board(…named port of shipment)
买方付费,卖方协助买方取得出口所需证件
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证件和手续
买方负担出口税额和其他税捐费用
卖方负担一切出口税捐及费用
二、CFR术语及其应用
Cost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CFR术语的基本含义是在FOB价的基础上加上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负担货物运至约定目的港所需的成本和运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至买方。CFR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航运。如当事人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应使用CPT 术语。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CFR术语的货价构成包括自装运港至目的港的通常运费(主要运费已付),卖方要负责订立运输合同和安排运送货物。但由于CFR术语与FOB术语一样都属于装运港交货,货物风险的划分以装运港船舷为界,故货物中途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货物装船后中途发生事件产生的任何额外费用,概由买方承担。CFR术语买卖双方的责任划分如表2-7所示。
表2-7 CFR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划分一览表
分类
卖 方
买 方
常
规
责
任
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和指定港口将货物装上指派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收取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并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海关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共同责任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主要
责任
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CFR术语的变形
大宗商品按CFR术语成交并采用程租船运输时,卸货费究竟由何方负担,买卖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可在CFR术语后加列表明卸货费由谁负担的具体条件。如表2-8所示。
表2-8 CFR术语的变形及卸货费规定
CFR术 语 的 变 形
卸 货 费 用 规 定
CFR Liner Terms(CFR班轮条件)
卸货费由支付运费的一方(即卖方)负担
CFR EX Ship’s Hold(CFR舱底交货)
买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起吊卸到码头的费用
CFR Ex Tackle(CFR吊钩交货)
卖方负担将货物从舱底吊至船边或驳船上卸离吊钩为止的费用
CFR Landed(CFR卸到岸上)
卖方负担将货物卸到目的港岸上的费用,包括驳船费和码头费
CFR术语的变形只是明确了卸货费由何方负担,并不改变其交货地点和风险划分的界线。CFR合同属“装运合同”。
■使用CFR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按CFR术语成交,由卖方安排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由买方自行办理货运保险。因此,在货物装上船前,即风险转移至买方前,买方及时向保险公司办妥保险,是CFR合同中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因此,卖方应于装船前/时及时用电讯方式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根据有关货物买卖合同的适用法律,卖方因遗漏或不及时向买方发出装船通知,而使买方未能及时办妥货运保险所造成的后果,将承担违约责任。
三、CIF术语及其应用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成本、保险费加运费(……指定目的港)
当货物在指定装运港越过船舷时,卖方即完成交货。卖方必须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所需的费用、运费和保险费,但交货后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以及由于发生事件而引起的任何额外费用,自卖方转移给买方。CIF术语只适用于海运和内河运输。如双方不采用越过船舷交货,则使用CIP术语更为适宜。
■买卖双方基本义务的划分
表2-9 CIF术语买卖双方责任划分一览表
分类
卖 方
买 方
常
规
责
任
负责在合同规定时间和指定港口将货物装上指派的船上,并给予买方充分的通知
收取按合同规定交付的货物,并负责按合同规定支付价款
办理货物出口所需的海关手续,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办理货物进口所需的海关手续,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核准书
提供交货凭证、运输单据或同等作用的电子讯息
接受与合同相符的单据
共同责任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负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后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主要
责任
租船或订舱,支付运费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
■CIF术语的变形
CFR术语中有关卸货费用负担的问题,同样适用于CIF术语。为了明确卸货费用负担,也可采用CIF术语的变形。例如:CIF Liner Terms(CIF班轮条件)、CIF Ex Ship’s Hold、CIF Ex Tackle(CIF吊钩交货)、CIF Landed(CIF卸到岸上)。
上述CIF术语的各种变形,只是为了明确卸货费由谁负担,并不影响交货地点和风险转移的界线。
■使用CIF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CIF合同属“装运合同”
根据《通则》的解释,CIF术语的交货点、风险点与FOB术语完全相同。在CIF术语下,卖方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船,即完成了交货义务。C组术语(CFR、CPT、CIP、CIF)与F组术语(FCA、FOB)一样,卖方在装运地完成交货义务,因此,采用这些术语订立的买卖合同均属“装运合同”性质。此类合同的卖方在按合同规定在装运地将货物交付装运后,对货物可能发生的任何风险不再承担责任。
●卖方租船或订舱的责任
卖方负责自费办理租船或订舱。如卖方未及时租船或订舱,不能按合同规定装船交货,则应承担违约责任。根据《通则》规定,卖方只需负责按惯常条件租船或订舱,使用适合装运有关货物的通常类型的轮船,经习惯行驶航线装运货物,买方无权限制船舶的国籍、船型、船龄或指定船只、船公司等。但在实际业务中,如国外买方提出上述要求,在能够办到又不增加额外费用的情况下,我方也可灵活掌握考虑接受。
●卖方办理保险的责任
在CIF合同中,由卖方办理投保手续。但该手续属于代办性质,卖方是为了买方的利益办理货运保险的,保障货物装船后在运输途中的风险,因此,运输途中的风险仍由买方承担。《通则》对卖方的保险责任规定:如无相反的明示协议,卖方只须按协会货物保险条款或其他类似的保险条款中最低责任的保险险别投保(例如:ICC(C)险或FPA平安险)。如买方要得到更大责任保险险别的保障,及/或要求投保战争、罢工、暴动和民变险,须与卖方明示地达成协议,或者自行安排额外保险。最低保险金额应为合同规定的价款加10%,并以合同货币投保。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为“仓至仓”。采用CIF术语与外商洽淡交易时,应在合同中具体规定保险金额、保险险别和适用的保险条款。
投保金额=CIF总值×(1+10%) 保险费=投保金额×保险费率
●单据买卖(象征性交货)
CIF是一个典型的象征性交货术语。CIF术语的象征性交货性质,使CIF合同成为一种“单据买卖”合同,即卖方通过向买方提交完全符合合同要求的货运单据(发票、提单、保险单等)来完成其交货义务。而买方则必须凭上述符合合同要求的货运单据支付价款。但无论如何,卖方必须交付与合同相符的货物,如果卖方提交的货物不符合同要求,买方即使已经付款,仍然可以根据合同的规定向卖方提出索赔。
【案例2-2】 某外贸公司按CIF伦敦向英商出售一批核桃仁,由于该商品季节性较强,双方在合同中规定:买方须于9月底前将信用证开到卖方,卖方保证运货船只不得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如货轮迟于12月1日抵达目的港,买方有权撤销合同;如货款已收,卖方须将货款退还买方。试问:这一合同的性质是否还属于CIF合同?
分析:在国际贸易中,确定合同的性质是至关重要的。采用什么样的贸易术语,即属于什么样的合同性质。因为贸易术语本身就规定了买卖双方的有关责任、费用和风险界限的划分。但若合同的其他条款又规定了与这种贸易术语完全不同或有抵触的条款,那么有关这一贸易术语的惯例解释就完全不适用于该合同,甚至被认为无效。确定合同的性质不能单纯看它所使用的价格术语,还要看该合同的全部内容是否与所使用价格术语的主要含义相符。具体到本案的合同内容而言,在CIF价格术语下竟限定“到货日期”,这就与CIF价格术语所赋予的风险界限划分的本意相桲。按CIF性质而言,是装运港交货,货物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均由买方负责。如果限定“到货日期”岂不是要卖方承担越过船舷后的一切风险?其次CIF是“单据买卖”,只要卖方提供齐全、正确的货运单据,买方也不能拒收单据,拒付货款。而该合同竟规定:如运货船只不能如期到达目的港,买方将收回货款。它实际上是目的港船上交货的合同。由此看来,该合同在一些主要条款上已与CIF价格术语的本意相抵触。尽管名义上是按CIF成交,但实质上并不是CIF合同,而是DES合同性质。故业务人员应通过现象看本质,注意到这些问题。
【相关链接2-1】 象征性交货
所谓象征性交货(Symbolic Delivery),指卖方只按期在约定地点完成装运,并向买方提交包括物权凭证B/L在内的有关单证,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与此相对的交货方式是实际交货(Physical Delivery),即卖方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将符合合同的货物交给买方或其指定人。在象征性交货方式下,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交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名称、内容和份数相符的单据),即使货物在运输途中损坏或灭失,买方也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但他可凭提单向船方或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反之,如果卖方提交的单据不符合要求,即使货物完好无损地运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付货款。
FOB、CFR、CIF术语是国际贸易中最常用的三种术语,就买卖双方的义务而言,很多方面是相同的,不同之处主要在于租船订舱,支付运费;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这两方面的责任。三种术语间的异同点归纳如下,见表2-10。
表2-10 FOB、CFR、CIF异同点一览表
卖 方
买 方
相
同
点
1. 装货,充分通知
1. 接货
2. 出口手续,提供证件
2. 进口手续,提供证件
3. 交单
3. 受单、付款
4. 都是装运港交货,风险、费用划分一致,都是以“船舷”为界
5. 交货性质相同,都是凭单交货、凭单付款
6. 都适合于海洋运输和内河运输
不
同
点
FOB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F)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I)
CFR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F)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I)
CIF
租船订舱、支付运费(F)
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I)
四、FCA术语及其应用
Free Carrier(…named place)——货交承运人(……指定地点)
卖方在指定地点将经出口清关的货物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了交货。
“承运人”是指在运输合同中承担履行铁路、公路、航空、海洋、内河运输或多式运输的实际承运人(Actual Carrier),或承担取得上述运输履行的订约承运人(Contracting Carrier),如货运代理商(Freight Forwarder)。
注意:交货地点的选择对于在该地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如在卖方所在处所,卖方负责装货;如在任何其他地点交货,卖方不负责卸货。
FCA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使用FCA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交货点和风险转移
如指定交货地点是在卖方所在地(工厂、工场、仓库等),则当货物被装上买方指定的承运人或代表买方的其他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时,交货就算完成;如交货地点是在买方指定的其他地点(铁路终点站、启运机场、货运站、集装箱 码头或堆场、多用途货运终点站或类似的收货点),当货物在卖方运输工具上,尚未卸货而交给买方指定或卖方选定的承运人处置时,交货即算完成。当卖方按合同规定,在卖方所在处所将货物装上承运人的收货运输工具,或者,在其他指定交货地,在卖方的运送运输工具上,将货物置于承运人处置时,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转移至买方。
●买方安排运输
FCA术语的买方必须自付费用订立自指定地运输货物的合同。但当卖方被要求协助与承运人订立合同时,只要买方承担费用和风险,卖方也可以办理。卖方如若拒绝,应立即通知买方,以便买方另作安排。
【案例2-2】 我国北京A公司向美国纽约B公司出口某商品50000箱,B公司提出按FOB新港条件成交,而A公司则提出采用FCA北京的条件。试分析A公司提出上述成交条件的原因。
分析:A公司提出采用FCA的原因为:FCA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北京是内陆城市,对A公司而言,FCA北京交货更为方便,货物交给承运人时风险即转移给买方;如采用FOB天津新港条件交货,A公司则要承担将货物运至天津新港越过船舷为止的一切风险。使用FCA术语对卖方而言具有以下优点:(1)风险提前转移(货交承运人);(2)提前交单收汇;(3)费用和风险减少。
五、CPT术语及其应用
Carriag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当货物交给卖方指定的承运人时,卖方即完成了交货。卖方支付将货物运至目的地的运费,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承担交货之后的一切风险和其他费用。CPT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使用CPT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风险划分的界限问题
按照CPT术语成交,虽然卖方要负责订立从启运地到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并支付运费,但是卖方承担的风险并没有延伸至目的地。按照《通则》的解释,货物自交货地点至目的地的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只承担货物交给承运人控制之前的风险。在多式联运情况下,卖方承担的风险自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控制时即转移给买方。
●责任和费用的划分问题
采用CPT术语时,买卖双方要在合同中规定装运期和目的地,以便卖方选定承运人,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往指定的目的地。卖方将货物交给承运人之后,应向买方发出货已交付的通知,以便买方在目的地受领货物。如果双方未能确定目的地买方受领货物的具体地点,卖方可以在目的地选择最适合其要求的地点。
按CPT术语成交,卖方只是承担从交货地点到指定目的地的正常运费。正常运费之外的其他有关费用,一般由买方负担。装卸费可以包括在运费中,统一由卖方负担,也可以由双方在合同中另行规定。
六、CIP术语及其应用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运费、保险费付至(……指定目的地)
卖方将货物交给指定的承运人,即完成交货。卖方除了须承担在CPT术语下同样的义务外,还须对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或损坏的买方风险取得货物保险,一般按CIF或CIP合同价款的110%以合同货币投保,并支付保险费。保险责任的起讫期限必须与有关货物的运输相符合,并必须自买方需负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时(即自货物在发运地被交付给承运人时)起生效,直至货物到达约定的目的地为止。CIP术语适用于各种运输方式,包括多式联运。
■使用CIP术语应注意的问题
●风险和保险问题
按CIP术语成交,卖方负责办理货运保险,并支付保险费,但货物从交货地点运往目的地运输途中的风险由买方承担。所以,卖方的投保仍属于代办性质。一般情况下,卖方要按双方协商确定的险别投保,而如果双方未在合同中规定应投保的险别,则由卖方按惯例投保最低的险别,保险金额一般是在合同价格的基础上加成10%。
●合理确定价格
与FCA相比,CIP条件下卖方要承担较多的责任和费用。如:办理从交货地至目的地的运输,承担有关运费;办理货运保险,支付保险费。卖方在核算成本和价格时,应考虑运输距离、保险险别、各种运输方式和各类保险的收费情况,预计运价和保费的变动趋势等。
■FCA、CPT、CIP与 FOB、CFR、CIF的比较
FCA、CPT和CIP三种术语是分别从FOB、CFR和CIF三种传统术语发展起来的,其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是相同的,但又有区别,如表2-11所示。
表2-11 FCA、CPT、CIP与 FOB、CFR、CIF的比较
比 较 内 容
FCA、CPT、CIP术语
FOB、CFR、CIF术语
运输方式
任何运输方式
海运和内河运输
承运人
船公司、铁路局、航空公司、多式联运经营人
船公司
交货地点
卖方处所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铁路、公路、航空、内河、海洋运输承运人或多式联运承运人的运输站或其他收货点
装运港
风险转移界限
货交承运人
装运港越过船舷
装卸费用负担
(程租船)
由支付运费的一方承担
使用贸易术语变形来明确装卸费用由何方负担
运输单据
海运提单、铁路运单、航空运单、
多式联运单据
海运提单
运费负担
从出口国指定地点到进口国指定地点的各种运输方式的运费
从装运港到目的港的海运运费
保险内容
各种运输方式下货物的保险
海洋运输货物的保险
第三节 其他七种贸易术语及其应用
除以上介绍的六种主要术语外,《通则》中的贸易术语还有EXW、FAS及D组5种术语。
一、EXW
Ex Works(…named place)——工厂交货(……指定地点)
卖方在其所在地(如工场、工厂或仓库等)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卖方不负责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工具,也不办理出口清关手续。买方负担自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至目的地的一切费用和风险。如买方要求卖方在发货时负责将货物装上收货车辆,并负担一切装货费用和风险,则应在合同中订明。如买方不能直接或间接地办理出口报关手续,则不宜采用此术语。
EXW是卖方承担责任、费用和风险最小的一种贸易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二、FAS
Free Alongside Ship(…named port of shipment)——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卖方将货物运至指定装运港的船边或驳船内交货,办理出口报关手续,买方承担自装运港船边(或驳船)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风险和费用的划分均以装运港船边为界。该术语仅适用于海运或内河运输。
三、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named place)——边境交货(……指定地点)
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边境地点,将仍处于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边境”是指包括出口国在内的任何边境(含过境国)。DAF术语适用于陆地边界交货的各种运输方式,但主要用于铁路或公路运输。
按DAF术语成交,买卖双方各自承担风险和费用,办理进、出口清关手续。卖方支付在边境交货为止的一切费用;买方支付自交货起的一切费用,包括在边境指定交货地点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的卸货费。
四、DES
Delivered Ex Ship(…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船上交货(……指定目的港)
卖方在指定的目的港船上将未经进口清关的货物交付给买方。买卖双方责任、费用和风险的划分,以目的港船上办理交接手续为界。卖方承担将货物运抵指定卸货港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买方承担货物从船上开始卸货起的一切费用和风险。DES术语适用于海运、内河运输。
按DES术语成交,因货物在运输途中的风险由卖方承担,所以卖方必须通过向保险公司投保来转嫁这方面的风险,投保时应根据船舶所驶航线的风险程度和货物特性,投保适当的险别。CIF与DES术语的区别如表2-12所示:
表2-12 CIF与DES术语的比较
不 同 点
CIF术语
DES术语
交货地点不同
装运港船上交货
目的港船上交货
风险划分界限不同
装运港船舷为界
目的港船上为界
交货方式不同
象征性交货
实质性交货
合同类型不同
装运合同
到达合同
费用负担不同
卖方负担正常的运费和约定的保险费
卖方负担货物运抵目的港交货前的一切费用
卖方的义务不同
卖方须按照合同或惯例规定办理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输和保险事项,并提交合格的运输和保险单据
卖方须保证按时在目的港提交合格的货物,是否办理保险事项,则由卖方自行决定
五、DEQ
Delivered Ex Quay(…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目的港码头交货(……指定目的港)
卖方将货物运至买方指定的目的港码头,并交付给买方,不负责办理进口清关手续。卖方承担将货物运抵卸货港并卸至码头为止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六、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未完税交货(……指定目的地)
卖方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的目的地交付给买方,不办理进口清关手续,也不负责卸货。卖方承担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为止的一切费用和风险。
七、DDP
Delivered Duty Paid(…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完税后交货(……指定目的地)
卖方在规定的期限内,将货物运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将运输工具上尚未卸下的货物交给买方,卖方负责办理进口报关手续,交纳进口税费。卖方负担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前的一切费用和风险,但不负责卸货。DDP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大的一种术语,适用于任何运输方式。
第四节 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与价格换算
在国际贸易中,不同贸易术语表示价格构成因素不同,如FOB价不包括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和保险费;CFR价包含装运港至目的港的运费但不包含保险费;CIF价包括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正常运费和保险费。而当一方按某种贸易术语报价,另一方要求按其他贸易术语报价时,则不同贸易术语之间需要进行价格换算。因此,必须熟练掌握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及不同术语价格的换算方法。
一、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
《通则》中FOB(FCA)、CFR(CPT)和CIF(CIP)六种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构成通常包括出口成本、费用和利润三个方面。其中,费用又包括国内费用和国外费用,如表3-13所示。
2-13 进出口商品价格构成一览表
价 格 构 成
具 体 说 明
CIF/CIP
CFR/CPT
FOB/FCA
出
口
成
本
商品本身成本
包括三种类型:生产成本;加工成本;采购成本(进货成本)
国
内
费
用
包装费
仓储费、港区杂费等
国内运输费(仓至码头、车站、机场、集装箱运输站/堆场)
拼箱费(如货物不够装一个整箱)
证件费(领事签证费、产地证费、许可证费、保管费等)
商检费
银行费用(贴现利息、手续费等)
贷款利息
业务费/经营管理费(工资、交通费、交际费、广告费等)
邮电费(电报、电话、电传、传真、电子邮件、邮政等)
报关费
预期利润
国外运费
自装运港(地)至目的港(地)的运输费用
国外保险费
货物运输保险费
FOB(FCA)= 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净利润
CFR(CPT)= 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净利润
CIF (CIP)= 进货成本价+国内费用+国外运费+国外保险费+净利润
二、主要贸易术语的价格换算
●FOB(FCA)价换算为其他价
CFR(CPT)价=FOB(FCA)价+国外运费
CIF(CIP)价=FOB(FCA)价+国外运费÷(1 – 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CFR(CPT)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FCA)价=CFR(CPT)价–运费
CIF(CIP)价=CFR(CPT)价÷(1 – 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CIF(CIP)价换算为其他价
FOB(FCA)价=CIF(CIP)价×(1 – 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国外运费
CFR(CPT)价=CIF(CIP)价×(1 – 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三、不同货币的价格换算
不同货币的价格换算涉及到两种货币之间的汇率及其买入和卖出的差异。
●底价为人民币换算成外币价
为保证我国出口方的人民币收入不变,应按我国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汇价的买入价格进行折算。
外币价格 = 人民币底价 ÷ 汇价(买入价)
●底价为外币换算成人民币价
为保证我国出口方的外币收入不变,应按我国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外币汇价的卖出价进行折算。
人民币价格 = 外币底价 × 汇价(卖出价)
●一种外币价换算成另一种外币价
无论是用直接标价市场的牌价,还是用间接标价市场的牌价,都将外汇市场所在国家的货币视为本币。如将外币折算为本币,均用卖出价;如将本币折算为外币,均用买入价。
◆设底价为甲外币,另一种外币为乙外币,考虑我出口方的人民币收入不变,应按我国银行当日公布的人民币对甲、乙外币汇价的买入价进行计算。
乙外币价格 = 甲外币底价×(甲外币汇价的买入价÷乙外币汇价的买入价)
◆在实际业务中,可视不同情况选择使用汇价的买入价或卖出价,只要买卖双方无异议即可。例如,上式中的汇价均可采用中间价,也可采用下式计算。
乙外币价格 = 甲外币底价×(甲外币汇价的卖出价÷乙外币汇价的买入价)
采用上式计算,对我出口企业极为有利,换算成乙币后的人民币收入要大于以甲币报价的人民币收入。
【例2-1】 我出口公司对某客户发盘,供应某商品价格条件为每公吨2000美元CIF非洲某港口,按发票金额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现客商要求改报CFR非洲某港口英镑价。经查一切险和战争险保险费率为%。问:我出口公司在维持外汇收入不变和暂不考虑汇价趋势的情况下应报何价?(中行牌价:100美元=
解:
CFR(CPT)价=CIF(CIP)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2000×(1–110%×%)=1840(美元)
英镑价=美元价×(美元买入价÷英镑买入价)
=1840×(÷1620)=(英镑) 或
英镑价=美元价×(美元卖出价÷英镑买入价)
=1840×(÷1620)=(英镑)
【例2-2】 我某公司出口一批商品。原报价为CIF温哥华100美元/公吨。现客户要求改报欧元价。已知:1英镑=
解:
计算方法一:
100/×=欧元
计算方法二:
1美元=(÷)/(÷)=
100×=欧元
答:应报欧元。
【例2-3】 我国某公司对出口去欧洲的商品原报价即期付款价USD485/箱,应外国进口商要求改用英镑报价,并延期三个月付款。该出口公司应报价每箱多少英镑?
已知伦敦市场汇价为: 即期汇率 1英镑= / 美元
三个月远期差价 贴水200 – 240 points
解:我方的考虑过程如下:
第一,外商如即期付款,由于是外币折算为本币,应按买入价折算,我方报价应为:
USD485÷ =
第二,外商如延期三个月付款,由于远期差价前小后大,在间接标价法下,远期汇率贴水,远期汇率=即期汇率+贴水;外币折算为本币,又是延期付款,就应按远期汇率的买入价折算,这样,我方报价应为:
USD485÷(+)=
第三,同即期收款相比,延期收款不利于我方资金周转,而报价又低了=。
故我方报价的标准应是按即期收款的升水货币报价,即
第五节 出口换汇成本核算
出口成交价格是由国际市场价格水平来决定的,并且受国际市场价格走势的影响。出口商品的价格能否被双方接受,要看该价格水平对交易双方是否有利。对我方来讲,为了能够确保在赢利的基础上达成交易,在对外成交前应根据外商提出的要求,参照国际市场价格水平,认真做好出口成本的核算工作。
一、出口换汇成本
■出口总成本与出口成本价格
出口总成本即外贸企业为出口商品支付的国内总成本,由进货成本和国内费用构成,如需要缴纳出口税,出口总成本中还包括出口税。
出口成本价格即企业以出口总成本为基础计算出来的单位成本价格,并不涉及有关国外费用,而出口成交价格则可能包含国外运费、保险费、佣金等。
■出口外汇净收入与出口换汇成本
出口外汇净收入即出口外汇总收入扣除劳务费用等非贸易外汇后的外汇收入。如采用FOB(FCA)价格成交,成交价格即为外汇净收入;如采用CIF(CIP)价格成交,则应扣除国外运费、保险费或佣金等支出。
出口换汇成本即某商品出口净收入一个单位的外汇所需要的人民币成本。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FOB(FCA)价出口外汇净收入(外币)
说明:
出口商品总成本(税后)=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 定额费用 – 出口退税收入
定额费用包括银行利息、工资支出、电讯费、交通费、仓储费用、国内运输费以及其他管理费用等。
实际购货成本 = 含税采购成本 – 出口退税收入
= 供货价(不含税)×(1+增值税率)– 出口退税收入
出口退税收入 = 含税采购成本÷(1 + 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
以上两式整理可得:
实际购货成本 = 含税采购成本×[1–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
= 含税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
出口换汇成本与出口总成本成正比,与出口外汇净收入成反比。
出口换汇成本是进出口交易盈亏的重要指标,与银行外汇牌价进行比较能直接反映出商品出口是否盈利。例如,一项交易核得出口换汇成本为元,如果当时外汇牌价为1美元折合元人民币,则出口1美元该商品能获得元人民币的盈利;如出口换汇成本为元,则出口1美元该商品,就会出现元人民币的亏损。
【例2-4】 英国B公司向我方A进出口公司求购6万码全棉面料(装一个20英尺集装箱)。该面料每米的进货价为15元人民币(含增值税17%),估计该批货物国内运杂费共计2500元,出口商检费300元,报关费100元,银行手续费为1000元,其他各种费用共计5000元,出口退税率为13%。求实际购货成本和单位出口商品的成本。
解:实际购货成本=含税采购成本×[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
=15×[(1+17%-13%)÷(1+17%)]=元/米
国内费用=(2500+300+100+1000+5000)÷60000=(元)
单位出口商品成本=实际购货成本+国内费用=+=(元)
【例2-5】 我某外贸公司出售一批货物至日本,出口总价为10万美元CIFC5%横滨,其中从中国口岸至横滨的运费和保险费占12%。这批货物的国内进价为人民币702,000元(含增值税17%),该外贸公司的费用定额率为5%,出口退税率为13%。设中国银行外汇买入牌价为1美元折合人民币元。试计算这笔出口交易的换汇成本及盈亏额。
解:
出口总成本=出口商品购进价(含增值税)+定额费用–出口退税收入
=实际购货成本+定额费用
=购货成本×[(1+增值税率-出口退税率)÷(1+增值税率)]+定额费用
=702000×[(1+17%–13%)÷(1+17%)]+702000×5%
=659880(元)
出口外汇净收入(FOB价)= CIF价×(1–投保加成×保险费率)–国外运费–佣金
=100000×(1–12%–5%)=83000(美元)
出口换汇成本=出口总成本(人民币)÷FOB(FCA)价出口外汇净收入(外币)
=659880÷83000 =(元/美元)
盈亏额=外汇牌价-换汇成本=-= 即出口创汇1美元盈利人民币元
二、出口盈亏额与盈亏率
出口盈亏额即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与出口总成本的差额。如差额为正数,则为盈余额;如差额为负数,则为亏损额。出口商品盈亏率即出口盈亏额与出口总成本的比率,用百分比表示。它是衡量出口盈亏程度的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出口盈亏率=盈亏额÷出口总成本×100%
=(出口销售人民币净收入–出口总成本)÷出口总成本×100%
【例2-6】 某商品出口总成本为63000元人民币,出口后外汇净收入为10000美元。求盈亏额及盈亏率。(按中国银行外汇牌价100美元折合人民币809元(中间价)计算)
解: 盈亏额 = 80900 – 63000 = 16900(元)
出口盈亏率 = 16900 ÷ 63000 ×100% = %
三、外汇增值率
外汇增值率又称出口创汇率,反映进料加工复出口的创汇效果。其计算公式为:
外汇增值额=成品出口外汇净收入(FOB或FCA价)– 原料外汇支出
外汇增值率=外汇增值额÷进口原料外汇支出×100%
=(出口外汇净收入–进口原料外汇支出)÷进口原料外汇支出×100%
第六节 佣金和折扣
实际业务中,在磋商和计算价格时,有时会涉及到佣金和折扣的规定。合同中的价格可分为包含有佣金或折扣的价格和净价(Net Price)两种。
一、佣金(Commission)
在国际贸易中,佣金通常为交易一方支付给中间商的酬金,它直接关系到商品的价格。明佣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佣金的百分比,暗佣则不在买卖合同中明确规定佣金,而是另行约定佣金,目的是从买卖双方获得“双头佣金”或为逃税。正确运用佣金,有利于调动中间商推销和经营我商品的积极性,增强我出口货物在国外市场上的竞争力,扩大销售。
■佣金的规定办法
●用文字来说明
如:每公吨200美元CIF纽约包含2%佣金(USD200 per M/T CIF New York including 2% Commission)
●在贸易术语后加注佣金的英文字母C和佣金率或绝对数
例1:每打25美元CFRC2%香港(USD25/DOZ CFRC2% HK)
例2:每公斤15欧元CIPC3巴黎(EUR15 PER KG CIPC3 PARIS)
■佣金的计算方法
在实际业务中,通常按成交额或发票金额计算佣金。例如:每公吨1000美元,CIFC3%,则每公吨货物应支付的佣金为30美元(1000×3%);卖方每公吨实际收入应为970美元(1000 - 30)。
包含佣金的价格称为含佣价,不包含佣金则称为净价(Net Price),净价与含佣价之间的关系是:
净价=含佣价–佣金
佣金=含佣价×佣金率
净价=含佣价×(1–佣金率)
含佣价=净价÷(1–佣金率)
【例2-7】 设CFR价为840美元,加10%投保,保险费率为%,求CIFC5价。
解: 方法一:CIF=CFR÷[1 –(1+10%)×保险费率]=840÷(1 –110%×%)
=(美元)
CIFC5=÷(1-5%)=(美元)
CFR
方法二:CIFC5=
1 –(1+10%)×%
=(美元)
如保险时是以CIFC价投保,则用第二种方法计算较准。
■佣金的支付方式
从含佣价中扣除佣金额将净额付给出口商,如为信用证付款,则在信用证中规定佣金在议付时直接从信用证款项中扣除,称为“议扣”(Commission will be deducted from the proceeds);出口商收妥货款后按事先约定的期限和佣金率,汇付给中间商。
二、折扣(Discount,Allowance)
折扣即卖方给予买方一定百分比的价格减让或优惠。在外贸业务中,应根据具体情况,针对不同客户,灵活运用折扣,扩大出口销售,如数量折扣(Quantity Discount)或特别折扣(Special Discount)。
■折扣的规定办法
通常在规定价格条款时,用文字明确表示出来,也可用绝对数来表示。例如:
每公吨200英镑 CIF 伦敦包括3% 折扣或减3%折扣 (GBP200 per M/T CIF London including 3% discount or less 3% discount)。
每公吨折扣6美元(Discount: per M/T)
■折扣的计算及支付方式
通常按成交额或发票金额计算。例如:每公吨1000美元CIF香港,折扣2%。则卖方给予买方的折扣额应为20美元(1000×2%),卖方收到的净收入为980美元(1000 -20)。折扣的计算公式为:
净 价=含折扣价-折扣额
折扣额= 原价 × 折扣率
净 价=含折扣价×(1-折扣率)
明扣在买方支付货款时预先扣除;暗扣则不从货价中扣除,而是另付。
第七节 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
买卖合同中的价格条款包括商品的单价和总值两大部分。
一、单价(Unit Price)
■单价的规定
进出口货物的单价由计价货币、单位价格金额、计量单位和贸易术语四部分构成。如:
◆USD10 PER PC FOB SHANGHAI.(每件10美元FOB上海)
◆GBP25 PER DOZ CIFC3 LONDON.(每打25英镑CIF伦敦包含3%佣金)
■注意事项
◆计价货币:用三个英语字母代码表示。
◆计量单位:正确规范使用不同度量衡制度的计量单位。
例如:公吨(M/T)、公斤(KG)、磅(LB)、件(PC)、码(YD)、打(DOZ)
◆正确使用贸易术语:FOB(FCA)术语后应注明装运港(启运地)名称,CFR(CIF)、CPT(CIP)术语后应写明目的港(目的地)名称;如有重名则应加注国名或地区名。
二、总值(Total Amount)
进出口货物的总值必须用大小写同时表示,而且使用的货币应与单价使用的货币相一致。如:
◆USD1,234,567,(Say US Dollars One Billion Two Hundred Thirty Four Million Five Hundred Sixty Seven Thousand Eight Hundred Ninety Three and Cents Fifteen Only.)
◆GBP9,876,543,(Say Pounds Sterling Nine Billion Eight Hundred Seventy Six Million Five Hundred Forty Three Thousand Two Hundred Thirty Eight and Pence Nineteen only.)
【相关链接2-2】 世界主要货币代码
国家或地区
货币名称
货币代号
美国
美元
USD
日本
日元
JPY
加拿大
加拿大元
CAD
澳大利亚
澳元
AUD
英国
英镑
GBP
新加坡
新加坡元
SGD
欧盟
欧元
EUR
香港
港币
HKD
中国大陆
人民币
CNY
思考与练习
1.《2000年通则》中E、F、C、D各组术语的风险划分点与费用划分点各为何处?
2.简述FOB、CFR、CIF三种术语和FCA、CPT、CIP三种术语的异同。
3.CIF贸易术语与 DES贸易术语有哪些区别?
4.为什么说F组(FOB、FCA)术语和 C组(CFR、CIF、CPT、CIP)术语订立的合同属“装运合同”,而按D组术语订立的合同属“到达合同”?
5.我某出口公司按CIF条件向欧洲某国进口商出一批草编制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并规定用信用证方式支付。我出口公司在规定的期限、指定的某港口装船完毕,船公司签发了提单,然后去中国银行议付款项。第二天,出口公司接到客户来电,称:装货的海轮在海上失火,草编制品全部烧毁,客户要求我公司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否则要求我公司退回全部货款。问:该批交易按CIF伦敦条件成交,对客户的要求我公司该如何处理?为什么?
6.我出口公司对日商报出大豆实盘,每公吨CIF大阪150美元,装运港口为大连。现日商要求我方改报FOB大连价,我出口公司对价格应作如何调整?如最后按FOB条件签订合同,买卖双方在所承担的责任、费用和风险方面有什么差别?
7.出口某商品10公吨,箱装,每箱毛重25公斤,体积20厘米×30厘米×40厘米,单价 CFR马赛每箱55美元,查表知该货为8级,计费标准为W/M,每运费吨运费80美元,另征收转船附加费20%、燃油附加费10%。该商品的出口总成本为15万元人民币,求盈亏率是多少?
第三篇
进出口货物运输
学习目标:
掌握装运时间、装运港、目的港的规定方法
掌握《UCP500》惯例对分批与转运的规定及其应用
了解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
掌握运费的计算方法
了解各种运输单据的性质
第一节 交货时间和交货地点
交货时间即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给买方或承运人的期限,又称“交货期”或“装运期”。交货时间对买卖双方的利益均有很大影响,关系到买方能否适时地取得货物,满足其销售或使用的需要;关系到卖方能否在规定时限内备妥货物,安排运输,以交付买方。且交货时间的早晚往往关系到买方付款与卖方收款的时间,直接影响企业的资金运用。交货地点即卖方按合同规定将货物交付给买方或承运人的地点。交货地点直接关系到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具体安排,还涉及租订接运船舶等运输工具或指定承运人等事宜。因此,必须在合同中对交货时间和地点作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一、装运时间
■“装运”与“交货”的概念
在国际贸易中,有“交货(delivery)”、“装运(shipment)”及“交货时间(Time of Delivery)”、“装运时间(Time of Shipment)”两种不同的提法。FOB、CFR、CIF和FCA、CPT、CIP等六种术语,属于象征性交货,“交货”的含义接近于“装运”的含义,区别只是卖方向买方交货的标志为转让运输单据,卖方转让运输单据的时间要比货物装运的时间晚。在实际业务中,人们往往把它们当作同义词来使用。FCA、CPT、CIP术语下,卖方办理货物出口清关,将货物交至指定的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时,即履行了其交货的义务。FOB、CFR、CIF术语下,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将货物装船越过船舷后,即履行了其交货的义务。
而E组和D组术语属于实质性交货,“交货”与“装运”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例如,EXW术语下,卖方在其所在地(即工厂或仓库等)将备妥的货物交付买方时即履行了其交货的义务,除非另有约定,卖方不承担将货物装上买方备妥的运输工具,或办理出口清关手续的责任,买方承担自卖方所在地将货物运至预期目的地的全部费用和风险。D组术语下,装运货物并不表示交付货物,例如,DES术语下,卖方将备妥的货物交付至指定的目的港船上,才算完成其交货义务;DDP术语下,卖方将货物交付至进口国指定地点,并办理进口国的清关手续,缴纳有关的税费,才算完成其交货义务。D组术语下,卖方必须承担因交货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交货时间
采用C组、F组术语达成的交易,通常以装运时间作为交货时间。实际业务中,通常有以下几种规定方法:
●规定某月内装运
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通常规定一段时间(a period of time)内装运。例如:
◆2005年2月装运(Shipment during/in Feb,2005)。
◆2005年10月装运(Shipment during/in Oct,2005)。
按此规定,全部货物可在2005年2月1日至28/29日和2005年10月1日至31日之间任何一天装运。
●规定某月月底或某日前装运
在合同中规定一个最迟装运的期限,可以是某月月底或某一天。例如:
◆2005年2月底前装运(Shipment before the end of Feb 2005)。
按此规定,货物在2005年2月28/29日之前的任何日期装运。
◆2005年9月20日以前装运(Shipment on or before Sept 20,2005)。
自订立合同之日起,最迟不超过2005年9月20日。
◆不晚于2005年12月25日装运(Shipment not later than Dec. 25,2000)。
按此规定,最迟不晚于2005年12月25日装运。
●规定跨月装运
有时所规定的一段可供装运的期间,可从某月垮到下月,甚至更后的月份。例如:
◆2005年5/6月装运(Shipment during May/June,2005)。
◆2005年1/2/3月装运(Shipment during Jan/Feb/March,2005)。
按此规定,卖方可分别从5月1日至6月30日和1月1日至3月31日这段时间内的任何日期装运出口。
◆7/8/9三月每月装运一批(Shipment during July/Aug/Sept in three monthly lots)。
◆7/8/9三月每月等装一批(Shipment during July/Aug/Sept in three equal monthly lots)。
按此规定,卖方应在7/8/9三月每月装运一批和7/8/9三月每月等量装运一批。
●规定收到信用证或预付款(定金)后若干天内装运
应注意,必须在合同中规定信用证的开到日期,并规定买方如不按时开证,卖方有权提出索赔。
◆收到信用证后45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relevant L/C)。
◆收到定金后30天内装运(Shipment within 45 days after receipt of down payment)
二、交货地点
在采用F组、C组术语成交的合同中,为便于安排运输,凡涉及运输合同均需规定装运港或发货地和目的港或目的地。采用E组、D组术语等实际交货的合同,则应规定实际交付货物的地点。
■装运港(发货地)
在FOB条件下,当卖方按合同规定在装运港将货物装上开往目的港的船舶并提交运输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因此,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装运港(Port of Shipment)。在FCA条件下,卖方只需按合同规定在出口国把货物交付给承运人或第一承运人接管,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所以,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发货地(Place of Departure)或交付地(Place of Delivery)。装运港(发货地)的规定方式有以下几种:
◆规定一个装运港或发货地。如:Port of shipment:Shanghai
◆规定两个装运港或发货地。如:Port of shipment:Qingdao / Shanghai
◆笼统规定。Port of Shipment:China / Chinese Port
■目的港(目的地)
为便于安排运输和买方接货与使用,凡CIF、CFR合同,均需规定目的港(Port of Destination);而在CIP、CPT合同中,则需规定目的港或目的地(Place of Destination)。目的港或目的地通常由买方提出,经卖方同意后确定。目的港(目的地)的规定有以下两种:
◆规定一个目的港或目的地。如:Port of Destination:New York。
如目的港有重名的,则应加注国家或地区名。
◆规定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选择港”。如:CIF伦敦/汉堡/鹿特丹(CIF London/Hamburg/Rotterdam)。
收货人在货伦驶抵第一个备选港口前,应将最终确定的卸货港通知船公司或其代理人,船方负责按通知的卸货港卸货。否则,船方有权在任何一个备选港卸货。
■选择装运港(地)和目的港(地)应注意的事项
◆出口业务中,使用FOB、CFR、CIF术语时,应选择海伦能直接进入载运货物的港口为装运港;
◆多式联运情况下,一般应以有多式联运经营人收货站的地方作为装运地点;
◆如交易数量较大或货源分散,应争取在两个或以上的地点装运;
◆采用CFR、CIF术语时,无直达班轮运往目的港或航次较少,合同中应规定允许分批;
◆目的港必须是可以安全停泊的港口;
◆对内陆国家的交易,如选用CFR、CIF术语,应选择距离该目的地最近的,我方能够安排船舶的港口为目的港。除非多式联运承运人能够接受全程运输,一般不接受以内陆城市为目的地;
◆规定的目的港(地)在世界范围内有重名,应明确国别与所处方位;
◆正确使用选择港。
在世界港口中,有些港口的英文名称相同或发音相同,但却分属不同国家或地区,如表3-1所示。
表3-1 世界同名港口一览表
港 口 名 称
中 译 名
所 属 国 家(地区)
同 名 国 家(地区)
Baltimore
巴尔的摩
美国
爱尔兰
Boston
波士顿
美国
英国
Brighton
布赖顿
特立尼达和多巴宫
英国
Ffreeport
弗里波特
巴哈马联邦
美国
Georgetown
乔治敦
圣文森特和格林纳丁斯
美国、加拿大、圭亚那、马来西亚
Hamilton
哈密尔顿
百慕大群岛
加拿大
Kingston
金斯敦
牙买加
加拿大、澳大利亚
Newcastle
纽卡斯尔
英国
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
Portland
波特兰
美国
英国、澳大利亚
Portsmouth
朴次茅斯
英国
美国
San Francisco
旧金山
美国
巴西
San Juan
圣胡安
波多黎各
秘鲁、阿根廷
Perth
珀 斯
澳大利亚
英国
Plymouth
普列茅斯
蒙特塞拉特岛
英、美、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Tripoli
的黎波里
比亚
黎巴嫩
Vancouver
温哥华
加拿大
美国
Victoria
维多利亚
喀麦隆
加拿大、巴西几内亚、智利、马尔他、塞舌尔群岛
Cadiz
加的斯
西班牙
菲律宾
San Fernando
圣费尔南多
特立尼达和多巴哥
西班牙、阿根廷、菲律宾
Santa Cruz
圣克鲁期
加那利群岛
阿根廷、菲律宾
Santiago
圣地亚哥
佛得角
古巴
San Tome
圣多美
圣多美和普林西北
巴西
St. Johns
圣约翰斯
安提瓜和巴布
加拿大
Sydney
悉 尼
澳大利亚
加拿大
■采用选择港应注意的问题
◆合同中规定的选择港一般不超过三个;
◆备选港口必须在同一班轮航线上,且班轮船只都能停靠的港口;
◆在核定价格和计算运费时,按备选港口中最高的费率加上选港附加费计算;
◆应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因选择港而增加的运费、附加费均由买方负担。
三、分批装运与转运
在国际贸易中,如交易数量较大,或是由于备货、运输条件、市场需要或资金的限制,有必要分期分批交货时,可在合同中规定“分批装运”条款。如没有直达船或一时无合适的船舶运输,需要通过中途港转运的,可在合同中商订“允许转船”的条款。
■分批装运
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s),即一笔成交的货物分若干批次装运。《UCP500》规定,除非信用证作相反规定,可准许分批装运。但是,如果信用证不准分批装运,受益人必须将货物一次全数装运。
●有关分批装运的规定
《UCP500》第四十条b款规定:“运输单据表面上注明是使用同一运输工具、同一航次、同一目的地的多次装运,即使其表面上注明不同的装运日期及/或不同的装货港、接受监管地或发运地点,将不视作分批装运。”据此,货物装在同一船只、同一航次,抵达同一目的港(地),交付给同一收货人的多次装运,即使运输单据注明不同装运日期及表明不同装运港或启运地,亦不作为分批装运。例如:出口货物900公吨,信用证规定:“Partial Shipments Allowed”。受益人在规定装期内分别在上海、宁波、厦门各装了300公吨于同一船只上,三份提单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运港和不同的装船时间。此种做法应认为符合信用证规定,银行不能拒付货款。
●分批装运的规定方法
◆规定允许分批装运,未具体规定如何分批。这种规定比较灵活,卖方可按经营意图和客观条件机动掌握。
◆具体列明分批的期限和数量。这种规定对卖方的约束性较大。按《UCP500》第四十一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的时间内分期支款及/或装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所规定期限支款及/或装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例如,L/C规定:“Shipment during May/June/July,first shipment 100M/T,second shipment 200M/T,third shipment 300M/T”,受益人必须按此规定交货,即5月份交100公吨,6月份交200公吨,7月份交300公吨。又如,L/C规定:“Quantity:600cases,each month 200 cases beginning from March”。即3、4、5三月每月各装200箱,称作定期定量分批装运条款,如其中有一期未按期装运,银行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有权拒付货款。
■转运
转运(Transhipment)是指货物从装运港或发货地到目的港或目的地的运输过程中,从一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同一运输方式的另一运输工具;或在不同运输方式情况下,从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卸下,再装上另一种方式的运输工具的行为。根据《UCP5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明确规定不准转运,可准许转运。
根据《UCP500》的规定,除非信用证禁止转运,银行将接受表明货物将被转运的运输单据,如果同一运输单据包括全程运输,以及“印有承运人保留转运权的条款”。即使信用证规定禁止转运,银行也将接受以下有关转运内容的运输单据:
◆注明将发生转运,只要提单(或不可转让海运单)证明有关货物是装在集装箱、拖车及/或拉希型驳船中装运的,如果同一提单(或不可转让海运单)包括全程海运。
◆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空运单据,如果同一空运单包括全程运输。
◆注明将发生或可能发生转运的公路、铁路或内河运输的运输单据,如果全程运输是用同一种运输方式并由同一运输单据所包括。 [1]
总之,《UCP500》所谓的“禁止转运”,实际上仅是指禁止海运港至港除集装箱以外的货物(即散货)运输的转运。《UCP500》对转运作了以上淡化和从宽的规定,有利于减少转运而引发的纠纷,促进国际贸易的顺利发展。但是,以上仅适合信用证业务的处理不涉及合同条款的解释。在实际业务中,尤其是出口合同中,以明确规定允许转运条款为宜。
【案例3-1】 北京某公司出口2000公吨大豆,国外开来信用证规定:不允许分批装运(Partial Shipment not Allowed)。结果我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在大连、上海各装1000公吨于同一航次的同一船只上,提单上也注明了不同的装货港和不同的装船日期。问:这是否构成违约?银行能否议付?
分析:根据《UCP500》惯例规定:“凡用海运或包括海运的多种方式运输时,凡同一航次的多次装运,即使运输单据表明不同的装船日期及或表明不同的装运港口,也不作为分批装运论。”因此,上述做法不能视为违约,银行亦不得拒付。
四、买卖合同中的装运条款
装运条款包括装运时间、装运港或发货地、目的港或目的地,以及分批装运和转运等内容。以下是若干实例:
◆20××年10/11/12月份装运,允许分批和转船。
Shipment during Oct/Nov/Dec 20××, wi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
◆20××年5/6份分两批平均装运。
Shipment during May/June 20×× in two equal lots.
◆20××年8/9月份每月各装一批。
Shipment during Aug/Sept 20×× in two monthly lots.
◆1/2/3月份每月平均装运,允许转运。
Jan/Feb/Mar in three equal monthly lots allowing transhipment.
◆5月20日前装运,由上海至伦敦,允许转船,不许分批。
Shipment on or before May 20 from Shanghai to London with transshipment allowed and partial shipments prohibited.
◆最迟装运期:7月10日,从上海运往纽约,在香港转运。
Latest shipment: July 10 from Shanghai to New York 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 Kong.
◆不迟于11月15日装运,不允许分批和转运。
Shipment not later than Nov 15 with 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shipment not allowed.
第二节 海洋运输
海洋运输(Ocean Transport)是国际货物运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它具有运量大、运费低、不受道路和轨道限制的优点。目前,国际贸易总运量的2/3以上,我国进出口货运总量的90%左右都是利用海上运输。但海洋运输易受气候和自然条件的影响,风险较大,运输速度较慢。
按照船公司对船舶经营方式的不同,海洋运输可分为班轮运输和租船运输两种方式。
一、班轮运输(Liner Transport)
班轮运输是指在固定的航线上,按照船期表在固定港口之间来往行驶的海洋运输。班轮运输比较适合于运输小批量的货物。
班轮运输的特点
班轮运输具有以下特点:
◆“四定”:船期、航线、港口、运费率相对固定。
◆“一负责”:承运人负责配载和装卸,班轮运费中已包括装卸费,班轮公司与托运人双方不计滞期费和速遣费。
主要海运航线和港口
海运航线即船舶的运输航线,按船舶营运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班轮运输和不定期租船运输;按航程远近可分为远洋运输、近洋运输和沿海运输。
●海运航线
国际贸易中,各国的货物运输所使用的海上航线主要有:
北大西洋航线;北太平洋航线;苏伊士运河航线;巴拿马运河航线;基尔运河航线;南非航线;南大西洋航线;南太平洋航线;加勒比海航线。
我国对外贸易货物运输所使用的主要航线有26条,其中远洋地区有12条,近洋地区有14条。
●主要港口
在世界众多的港口中,用于国际贸易的港口有2500多个。年吞吐量曾超过1亿公吨(不含石油输出港)的港口有鹿特丹、安特卫普、马塞等16个。年吞吐量曾超过1000万公吨的港口有100多个,其中80%以上集中在发达国家,以输出工业制成品和进口原料、燃料为主。详见表3-2。
表3-2 世界主要港口一览表
港 口 名
中 文 译 名
国 属 或 地 区
Aden
亚丁
民主也门
Alexandria
亚历山大
埃及
Amsterdam
阿姆斯特丹
荷兰
Antwerp
安特卫普
比利时
Auckland
奥克兰
新西兰
Baltimore
巴尔的摩
美国
Bangkok
曼谷
泰国
Barcelona
巴塞罗那
西班牙
Beirut
贝鲁特
黎巴嫩
Bordeaux
波尔多
法国
Boston
波士顿
美国
Bremen
不来梅
德国
Buenos Aries
布宜诺斯艾利斯
阿根廷
Calcutta
加尔各答
印度
Chittagong
吉大港
孟加拉国
Colombo
科伦坡
斯里兰卡
Gdansk
格丹斯克
波兰
Genoa
热那亚
意大利
Glasgow
格拉斯哥
英国
Hamburg
汉堡
德国
Hong Kong
香港
中国
Honolulu
火奴鲁鲁(檀香山)
美国
Houston
休斯顿
美国
Istanbul
伊斯坦布尔
土耳其
Jeddah
吉达
沙特阿拉伯
Karachi
卡拉奇
巴基斯坦
Kobe
神户
日本
Lisbon
里斯本
葡萄牙
Liverpool
利物浦
英国
London
伦敦
英国
Los Angeles
洛杉矶
美国
Manila
马尼拉
菲律宾
Marseilles
马赛
法国
Melbourne
墨尔本
澳大利亚
Montreal
蒙特利尔
加拿大
Nagoya
名古屋
日本
Naples
那不勒斯
意大利
New Orleans
新奥尔良
美国
New York
纽约
美国
Osaka
大阪
日本
Philadelphia
费城
美国
Quebec
魁北克
加拿大
Rangoon
仰光
缅甸
Rio De Janeiro
里约热内卢
巴西
Rotterdam
鹿特丹
荷兰
San Francisco
旧金山
美国
Singapore
新加坡
新加坡
Southampton
南安普顿
英国
Stockholm
斯德哥尔摩
瑞典
Sydney
悉尼
澳大利亚
Tokyo
东京
日本
Tripoli
的黎波里
利比亚
Vancouver
温哥华
加拿大
Venice
威尼斯
意大利
Wellington
惠灵顿
新西兰
Yokohama
横滨
日本
班轮运费
班轮运费即班轮公司为运输货物而向货主收取的费用。班轮运费包括基本运费和附加费两部分。基本运费是指货物从装运港到目的港所应收取的费用,包括装卸费。班轮运费按班轮公司制定的班轮运价表(Liner’s Freight Tariff)的规定计收。
班轮运费=基本运费+附加费
■基本运费
●基本运费的计收标准
基本运费的计收标准,按不同的商品通常分为以下几种:
◆按货物的毛重计收。在运价表中以“W”字母表示,以公吨为单位计算运费,称为“重量吨”。
◆按货物的体积或容积计收。在运价表中以“M”字母表示。以立方米为单位计算运费,称为“尺码吨”。
◆按货物的毛重或体积计收。在运价表内以“W/M”字母表示,以其较高者计收运费。
◆按货物的价格计收运费。又称“从价运费”,在运价表上以“A.V.”或“Ad Val.”表示,即拉丁文Ad Valorem的缩写。一般按商品FOB货价的一定百分比收取运费。从价运费在承运贵重商品或高价商品时采用,如黄金、白银、精密仪器、手工艺品等。因这些商品在保管方面需要采取特别措施,承运人要承担较大责任。
◆按货物重量、体积或价值三者中选最高的一种计收运费。在运价表中以“W/M or Ad Val.”表示。也有按货物重量或体积计收,然后再加收一定百分比的从价运费。在运价表中以“W/M plus Ad.Val.”表示。
◆按货物的件数计收。如汽车、火车按辆(per unit)计收运费;活牲畜如牛、羊等论头(per head)计收运费。
◆临时议定运价(Open Rate)。适用于运量较大、货价较低、装卸容易、装卸速度快的农副产品和矿产品,如粮食、豆类、矿石、煤炭等。临时议定运价的运费率一般均较低。
●基本运费的注意事项
◆如果不同商品混装在同一包装内,则全部运费按其中较高者计收。同一票商品如包装不同,其计算标准及等级也不同。因此,托运人应按不同包装分列毛重及体积,才能分别计算运费,否则全部货物均按较高者收取运费。
◆同一提单内如有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货名,托运人应分别列出不同货名的毛重或体积,否则全部货物均按较高者收取运费。
◆对于无商业价值的样品,凡体积不超过立方米,重量不超过50公斤的,可要求船公司免费运送。另外,一般运价表中还有起码运费的规定。
■附加费
附加费(Surcharges)是指针对某些特殊情况或需要作特殊处理的货物而在基本运费之外加收的费用。附加费名目繁多,主要有:超重附加费(heavy lift additional)、超长附加费(long length additional)、直航附加费(direct additional)、转船附加费(transhipment surcharge)、港口拥挤附加费(port congestion surcharge)、选港附加费(optional port additional)、港口附加费(port surcharge)、燃油附加费(bunker adjustment factor, BAF)、变更卸货港附加费(alternation of destination charge)、绕航附加费(deviation surcharge)等。
附加费通常以基本运费的一定百分比计收,或以每运费吨若干金额计收。
【案例3-2】 我某外贸公司以FOB中国口岸价与香港W公司成交钢材一批,港商即转手以CFR釜山价售给韩国H公司。港商开来的信用证价格为FOB中国口岸,但要求:货物运至釜山,并在提单上表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试分析:港商为什么这样做?我们应如何处理?
分析:港商是为了简化向韩商的交货手续或企图将运费转嫁给出口方。若货物直接运至釜山的运费由港商负担,则我方可以接受买方要求。具体做法为:(1)港商将运费汇交我公司;(2)在信用证内加列允许受益人超支运费条款;(3)由港商将运费付给船公司,从船公司得到确认后,我方予以照办。
【例3-1】 设某公司拟向日本出口冻驴肉30公吨,共需装1500箱,每箱毛重25公斤,每箱体积为20cm×30cm×40cm。原对日报价每箱FOB30美元,日商要求改报CFR神户价。应如何计算该批货物的运费?CFR价为多少?(经查该商品属8级货,计收标准为W/M,去日本航线每运费吨的运价为144美元)
解: 体积为××= 毛重为
毛重大于体积,该商品按毛重计算运费
每箱的运费应为:
144×=(美元)
每箱的CFR价应为:
30+=(美元)
【例3-2】 设由天津新港运往莫桑比克首都马普托门锁500箱,每箱体积为,毛重为30公斤,运费计收标准为W/M。问该批门锁的运费为多少?(设去马普托每运费吨的运费为450港元,另加收燃油附加费20%,港口附加费10%)
解: 体积为 毛重为 按毛重计收运费
该批门锁的总毛重为: ×500=15(公吨)
该批门锁的总运费为: 450×15×(1+20%+10%)=450×15×=8775(港元)
二、租船运输(Charter Transport)
租船运输是指租船人向船东租赁船舶进行运输。租船运输以包租整船居多。在国际贸易中,大宗货物使用租船运输,有利于减少运费支出,降低经营成本。在租船运输业务中,航行时间(船期)、航线、停靠的港口、船方收取的运费或租金以及装卸费等均由船租双方临时议定。
租船方式
在国际海运业务中,租船方式主要有定程租船和定期租船两种。
■定期租船(Time Charter)
定期租船简称期租船,即由船东将船舶租给租船人使用一定期限,在期限内由租船人自行调度和经营管理。另一种为光船租船(Bare Boat Charter)方式,即船东不提供船员,仅将船交给租方使用,由租方配备船员,并负责经营管理。这种方式很少使用。
定期租船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在租赁期内,船舶的经营和管理由租船人负责;
◆不规定船舶航线和装卸港,只规定船舶航行区域;
◆不规定装卸费率和滞期费、速遣费;
◆除特别规定外,可以装运各种合法货物;
◆船方负责船舶的维护、维修和机器的正常运转,负责配备船员并支付船员的工资等;
◆租金按租期每月(或30天)每载重吨(DWT)若干金额计算;
◆船租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期租船合同为依据。
租船人应了解船的性能、质量、船舶的规范、船舶的装卸设备、货舱的结构和布局、航速和耗油量,在使用中还要具备营运知识、航海知识、配载技术,了解航行动态,审查航行日志、机房日志等,需有专人负责,故而工作量较大且复杂。期租船不如程租船简单,货主一般不采用。
■定程租船(Voyage Charter)
定程租船又称程租船或航次租船,是以航程为基础的租船方式。依照租船合同的规定,船舶出租人提供船舶或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运至另一港,由租船人支付约定的运费,其他一切营运和管理均由船东负责。这种租船方式对租方来说简单易行,在国际上普遍运用。定程租船又分为单程航次租船(Single Voyage Charter)、来回程航次租船(Round Voyage Charter)、连续航次程租船(Consecutive Voyage Charter)等。
定程租船运输的特点:
◆以运输货值较低的粮食、煤炭、木材、矿石等大宗货物为主;
◆无固定航线、固定装卸港口和固定航行船期,而是根据租船人(货主)的需要和船东的可能,经双方协商,在程租船合同中规定;
◆程租船合同需规定装卸率和滞期费、速遣费条款;
◆运价受租船市场供需情况的影响较大,租船人和船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租船合同为准。
近年来,国际上发展起一种介于航次租船与定期租船之间的租船方式,即航次期租(Time Charter on Trip Basis, TCT),即以完成一个航次运输为目的,按完成航次所花的时间,按约定的租金率计算租金。
程租船运费
程租船费用主要包括程租船运费和装卸费,另外还有速遣费、滞期费等。
■程租船运费
程租船运费即货物从装运港至目的港的海上基本运费。程租船运费的计算方式和支付时间,需由租船人与船东在所签订的租船合同中明确规定。其计算方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按运费率(rate of freight)计算,即规定每单位重量或单位体积的运费额;另一种是整船包价(lump-sum freight),即规定一笔整船运费,不管租方实际装货多少,一律照整船包价支付。
程租船运费有预付和到付之分。预付有全部预付或部分预付。到付有船到目的港开始卸货前支付、边卸边付或货物卸完后支付等。
■装卸费
程租船运输情况下,有关货物的装卸费用由租船人和船东协商确定后在程租船合同中作出具体规定。装卸费用由何方负担,通常有以下四种规定方式:
●船方管装管卸(Gross Terms;Berth Terms或 Liner Terms)
又称“班轮条件”,即装卸费用采用班轮运输的做法,将货物的装卸费包括在程租船运费内。装货时,承租人将货物交到船边船舶的吊钩下,船方负责将货物装进舱内并整理好;卸货时,船方负责将货物从船舱内卸至船边,由承租人或收货人提货。船东与承租人责任和风险的划分以船边为界,船东负责雇佣装卸工人并负担装卸费用。一般用于木材和包装货物的运输。
●船方不管装卸(Free In and Out,FIO)
即由租船人在装、卸两港负责雇佣装卸工人并负担装卸费用。如规定平舱费和理舱费也由承租人负担,则应在合同中注明“FIOST”。一般适用于散装货的运输。
●船方管装不管卸(Free Out,FO)
即船方负担装运港的装货费,卸货港的卸货费用则由承租人负担。
●船方管卸不管装(Free In,FI)
在装运港由承租人负担装货费,目的港的卸货费用则由船方负担。
即使租船合同订明船方不负担装卸费,但船方仍应对货物的安全积载负责。
■装卸时间、速遣费和滞期费
●装卸时间
装卸时间或称装卸期限,是指租船人承诺在一定期限内完成装卸作业。因装卸时间的长短影响到船舶的使用周期和在港费用,直接关系到船东的利益,为保证船期,船东通常要求在租船合同中规定租方必须在若干时间内完成装卸作业。
装卸时间一般用装卸率或装卸天数来表示。如规定装卸率,以实际装货量除以装卸率得出装卸的许可时间;如规定装卸天数,则应在租约中对装卸时间的“天”如何计算加以明确,哪些算工作日,哪些应当除外。许可装卸时间仅约束租船人,租船人接受“准备就绪通知书”后,就开始计算装卸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就要支付滞期费。装卸天数的具体规定方法如表3-3所示。
表3-3 装卸天数的规定
装卸天数的规定
操 作 规 范
日或连续日或时
running or consecutive days / hours
时间连续满24小时算一日或连续日。从午夜零时到次日零时,不管气候如何,有一天算一天,没有任何扣除。对船方有利,通常在装卸石油、矿石的租约中使用。
工作日
working days
按港口习惯,属于正常工作的日子,星期日和节假日除外。至于工作多少小时算一个工作日,各国港口规定不同。
晴天工作日
weather working days
既是晴天又是工作日,如遇刮风下雨,使装卸工作不能正常进行,虽属工作日也不能计算装卸时间。
连续24小时晴天工作日
weather working days of 24 consecutive hours
在昼夜作业的港口,须连续工作24小时才算一天,如中间有坏天气或设备发生故障或工人不足而不能作业时,就要扣除所耽误的时间。
工作日通常要订明星期日、节假日除外。为明确起见,对星期日、节假日进行作业,算不算装卸时间,是用了算、不用不算(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 unless used),还是不用不算、用了也不算(Sundays and Holidays excepted even if used),以及装货和卸货时间是分别计算,还是合并计算,都需明确规定。
●速遣费和滞期费
在租船合同中,除需规定装卸时间外,还需规定一种奖励处罚措施,以督促租船人实现快装快卸。
◆速遣费(Dispatch Money)
在规定的装卸期限内,如果租船人提前完成了装卸作业,给船方节约了船期,加快了船舶使用周期,降低了船方的营运成本,船方应就所节省的时间向租船人支付一定的奖金。这种奖金称为“速遣费”。速遣费一般为滞期费的二分之一。
◆滞期费(Demurrage)
在规定的装卸时间内,如果租船人未能完成装卸作业,为了补偿船方由此而产生的损失,对超过的时间租船人应向船方支付一定的罚款。许可装卸时间截止后到实际装卸完毕的时间为船舶滞期。这种罚款称为“滞期费”或“延滞费”。
三、海上货物运输单据
海上货物运输的主要单据为海运提单。此外,还有近年来开始使用和逐渐推广使用的海运货运单。
海运提单
海运提单(Ocean Bill of lading)简称提单(B/L),是由船长或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证明托运的货物已收到,或装载船上,并允诺将其运往指定目的地交付收货人的书面凭证。海运提单也是收货人在目的港据以向船公司或其代理提取货物的凭证。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
海运提单的性质和作用,可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
●货物收据(Receipt for the Goods)
提单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货物收据,证明承运人已收到提单上所列货物。
●运输合同的证明(Evidence of Contract of Carriage)
提单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条款明确规定了承运人与托运人或提单持有人等各方之间的权利与义务、责任与豁免,是处理其运输方面争议的依据。
●货物所有权的凭证(Document of Title)
提单就是货物的象征。船货抵达目的港后,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而承运人必须按照提单所载内容向提单的合法持有人交付货物。因此,提单具有物权凭证性质,其合法持有人可以用作抵押,也可以通过背书将物权转让给他人。
■提单的关系人
◆承运人(Carrier)
与托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根据不同情况,可能是船舶所有人,也可能是租船人。
◆托运人(Shipper)
与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的关系人,根据情况不同,可能是发货人,也可能是收货人。
◆收货人(Consignee)
即提单的抬头人、受让人、持有人或记名提单载明的特定人。收货人有在目的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权利。
◆被通知方(Notify Party)
是承运人在货物到港后通知的对象,一般是收货人的代理人,负责办理清关提货手续。提单上应详细列明被通知人的名称、地址,以及电话、传真号码和具体经办人等,以便货到目的港及时通知。
◆受让人(Transferee or Assignee)
经过背书转让,接受提单的人,即持单人(Holder)。受让人有权凭提单向承运人提货,同时也承担了托运人在运输契约上的义务。例如,采用FOB术语时,提单显示“FREICHT COLLECT”,受让人应支付运费。
■提单的种类
海运提单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以下四类,如表3-4所示。
表3-4 提单种类一览表
分类依据
提 单 名 称
操 作 规 范
货物是否已经装船
已装船提单
(On Board B/L /Shipped B/L)
货物装上指定船只后,承运人向托运人签发提单。用文字表明货物已装上或已装于某具名船只。提单的签发日期视为装船日期。
备运提单
(Received for shipment B/L)
承运人收到托运货物在待运期间向托运人签发提单。发货人可在货物装上船后凭以调换已装船提单,也可经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备运提单上批货物已装上某具名船只及装船日期,并签署后作为已装船提单。
提单上对货物外表状况有无不良批注
清洁提单
(Clean B/L)
货物在装船时表面状况良好,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未在提单上加注货损及/或包装有缺陷状况之类的不良批注。卖方有义务提交清洁提单。
不清洁提单
(Unclean B/L)
承运人在其签发的提单上带有明确宣称货物受损及/或包装有缺陷的不良批注。如提单上有“被雨淋湿”、“两箱破损”、“五件沾污”等或类似批注。
运输方式
直达提单
(Direct B/L)
货物由装运港装上船后,中途不再经过换船而直接运达目的港。
转船提单
(Transhipment B/L)
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后,需要在转船港换装另一船舶运往目的港。提单上载有“在××港转船”字样。
联运提单
(Through B/L)
在海/陆、海/空联运情况下,由第一程承运人(船公司)或其代理人签发包括全程,并能在目的港或目的地凭以提货的提单。
收货人
抬 头
记名提单
(Straight B/L)
在收货人栏填明特定的收货人名称。记名提单只能有该特定收货人提货,不能进行背书转让。在国际贸易中只在特定情况下使用。
不记名提单
(Bearer B/L)
在收货人栏不写明具体收货人的名称,只写明“货交提单持有人”(To Bearer),或不填写任何内容。不记名提单无需背书即可转让。在国际贸易中,不记名提单使用极少。
指示提单
(Order B/L)
在收货人栏填写“凭指示(To order)”或“凭某某人指示(To order of…)”字样。指示提单必须背书才能转让。在国际贸易中使用最广。
此外,提单还可分为全式提单和简式提单;运费预付提单和运费到付提单;正本提单和副本提单;租船合同下的提单;舱面提单;过期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等等。
●联运提单的特点
◆第一程必须是海运;
◆转运手续由承运人办理;
◆联运提单往往用于海/陆或海/空等联合运输中,由第一程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货到转运港后,由第一程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负责将货物交给下一运程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
◆各承运人只对自己运输的一段负责,联运提单的签发人只对第一程运输负责;
◆联运提单包括转船提单,但转船提单不包括联运提单。
●指示提单的收货人
指示提单收货人通常的填写方式,见表3-5。
表3-5 指示提单收货人
收 货 人 (Consignee)
中 文 意 思
背 书 人(Endorser)
To Order,
凭指示
托运人/出口方
To Order of Shipper
凭托运人指示
托运人/出口方
To Order of Issuing Bank
凭开证行指示
开证行
To Order of Applicant
凭开证申请人指示
开证申请人
●指示提单的背书
指示提单必须经过背书方能实现转让,背书方式有两种,见表3-6。
表3-6 指示提单背书
背 书 名 称
操 作 规 范
空 白 背 书
Blank Endorsement
背书人在提单背面签字而不注明受让人的名称,提单再行转让时,仅凭交付即可,不必再行背书。
记 名 背 书
Straight Endorsement
背书人除在提单背面签字外,还需列明受让人的名称,提单再行转让时,必须再次背书。
在实际业务中,使用最多的是“凭指示”并经“空白背书”的提单,习惯上称之为“空白抬头、空白背书”提单。
●电子提单
电子提单是一种利用EDI系统对海运途中货物所有权进行转让的程序。该程序具有三个特点:
◆卖方、发货人、银行、买方、收货人均以承运人为中心,通过计算机密码通告运输途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时间和对象;
◆在完成货物的运输过程中,通常不出现任何书面文件;
◆收货人只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由船舶代理验明即可提货。
电子提单完全改变了传统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物权的方式,而代之以密码通知来实施货物所有权的转移,谁有密码谁就拥有货物所有权。采用电子提单提货,货物所有权人转让物权时应通知承运人,经承运人确认后由其通知被转让人,经被转让人确认后,承运人便销毁前手货物持有人的密码,然后向被转让人发出一个新密码。电子提单采用现代电子通讯网络技术传递单据,较传统的文件传递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提单的内容
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班轮运输提单,其内容包括正面内容及背面条款两部分。正面内容的填写规范如下:
●承运人(Carrier)
包括承运人的名称与主要营业所,一般在提单的上端印就。
●托运人(Shipper)
托运人的名称和地址。除非信用证规定第三方为托运人,一般以出口方(信用证方式下的受益人)为托运人。
●收货人(Consignee)
根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填写。记名抬头,不能背书转让;来人抬头,无需背书即可转让;指示抬头,背书后才能转让。
●通知人(Notify Party)
根据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填制,以便船公司及时通知收货人接货。
●装货港(Port of Loading)
填列货物实际装船港口的名称,并与其他单据相一致。如信用证或合同仅规定装运港为China Port,则提单上应显示实际装船港口,如:Shanghai。
●卸货港/目的港(Port of Discharge/ Destination)
填列货物实际卸下的港口名称。如属转船,第一程提单上的卸货港填转船港,收货人填二程船公司;第二程提单装货港填上述转船港,卸货港填最后目的港。如由第一程船公司签发联运提单(Through B/L),则卸货港可填最后目的港,提单上列明第一程船名和第二程运输工具名称。如经某港转运,则应列出转运港(With transshipment at ××)或显示“VIA ××港”字样。在采用集装箱运输方式时,使用“联合运输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提单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Place or Receipt),“交货地”(Place of Delivery)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Pre-Carriage by),“海运船名和航次”(Ocean Vessel,Voy No)。填写卸货港时,还要注意同名港口问题,如属选择港提单,应在本栏中注明。
●船名和航次(Vessel Name and Voyage No)
根据实际配仓单填列。
●货物名称(Description of Goods)
原则上要严格按照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填写。如果信用证规定的货物名称(描述)很复杂(包括规格、成分等),则提单上可以只填货物总的类别名称(不必详细列明商品的规格、成分等),但不得与信用证及发票中的货物描述有抵触。
●标志和号码(Mark and Nos)
如合同或信用证规定了唛头,则提单上应照填,不得变更;如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唛头的件号累计数仅为C/No.l-up,则提单及其他单据上唛头栏内应列出实际出运的总件数,如:C/No. 1-100,表示发运了100件货物;如合同或信用证未规定唛头,则提单及其他单据上可有两种表示方法:一是打上“N/M”(即No Mark);二是自行设计一个唛头。但提单上的唛头必须与发票、装箱单等其他单据上的唛头相一致。
●件数和包装种类(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
填写包装数量和包装单位。如果提单项下商品的包装单位不止一种时,应分别表示。如180箱,其中包括100木箱和80纸箱。可表示如下:
100 Wooden Cases ××KGS ××CBM
80 Cartons ×× KGS ××CBM
180 packages
包装件数应与标志和号码栏中件号的累计数相等,并与大写合计包装件数栏相一致。
●毛重(Gross Weight)和尺码(Measurement)
毛重一般以“公斤”(KGS)计;尺码一般以“立方米”(CBM)计,保留小数点后三位。
●运费(Freight & Charges)
CIF、CIP或 CFR、CPT贸易术语应列明“FREIGHT PREPAID”(运费预付);FOB、FCA贸易术语则列为“FREIGHT COLLECT”(运费到付)或“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运费在目的港付)。
●大写合计包装件数Total Packages(in words)
如上述累计包装件数为“180 CTNS”,大写则为“Total One Hundred and Eighty Cartons”或“Say One Hundred and Eighty Cartons only”。提单上的包装件数必须用大小写形式表示,且大小写必须一致,不能涂改。
●签单地点和日期(Place and Date of Issuing)
签单地点为承运人经营业务所在地点,一般承运人多数在装运港设有代理人,所以签单地点多数是承运人接管货物或装运的地点。签单日期为货物已装上船的日期,签单日期不得迟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最迟装期。如果一批货物分几个装运港装于同一条船上运至同一目的港,签发了几份不同日期的提单时,则较迟的日期视为装船日期或装运日期。在装运散装货物时,可按始装日期签发提单。
●正本提单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B/L)
提单通常签发三份正本,视为全套提单,提单正面用英语文字表示,如第一份为ORIGINAL,第二份为DUPLICATE,第三份为TRIPLICATE。每份正本提单都必须正式签字,其中一份凭以提货后,其余两份自动失效。
●签署人(Issuer)
由船长、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在提单右下方签名盖章,并注明身份。如“××Shipping Line,As Carrier”,或“×× Shipping Company,As Agent for the Carrier of ×× Shipping Company”。如果信用证要求手签,则不能用手签章代替。
●其他内容
根据合同或信用证的要求加注进口许可证号、合同号、发票号、信用证号、目的港船代名称、船舶预计抵达日期(Estimated Time of Arrival, ETA)等。
几种特殊情况的处理办法
◆货运目的港转运内陆,或利用邻国港口过境,除在目的港栏填列港口名称外,在货物描述栏下方,加列“Intransit或Intransit to××。”
◆信用证指定“自××港转运,并转装××船”,应事前与外运公司取得联系,经认可后,在订舱单上注明“With transhipment at ××港by ××船”。
■提单的背面条款
提单背面条款即提单背面印就的文字,由船公司自己拟定内容,规定承运人、托运人及持单人的责任。各船公司签发的提单,其背面条款规定不一。为了统一提单背面条款,国际上先后签署了三个国际公约:
◆1924年8月25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简称《海牙规则》。
◆1968年2月23日在布鲁塞尔签订的《修改统一提单的若干法律规则的国际公约的议定书》,简称《维斯比规则》。
◆1978年3月在汉堡通过的《联合国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简称《汉堡规则》。
上述三个公约的签署背景不同,故其内容有别,加之参加公约的国家不一,因此各国船公司签发的提单背面条款内容也就各有差异,但以《海牙规则》的内容为依据的居多。
海运提单的样式如图4-1。
Shipper
B/L No.
License
中国外轮代理总公司
CHINA OCEAN SHIPPING AGENCY HEAD OFFICE
Combined Transport Bill of Lading
NOT NEGOTIATIABLE UNLESS CONSIGNED “TO ORDER”
RECEIVED by the MTO the goods as specified below in apparent good order and condition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to be transported to such place as agreed, authorized or permitted herein and subject to all the terms and conditions appearing on the front and reverse of this Bill of Lading to which the merchant agrees by accepting this Bill of Lading, any local privileges and customs notwithstanding.
The particulars given below as stated by the shipper and the weight, measure, quantity, condition, contents and value of the Goods are unknown to the MTO one original Bill of Lading must be surrendered duly endorsed in exchange for the Goods or delivery order.
Original
Consignee (if “To Order” so indicate)
Notify Party (No claim shall attach for failure to notify)
Place of receipt
Port of Loading
Vessel
Port of Transhipment
Port of Discharge
Place of Delivery
Number of Original B/L
Marks & numbers
Pkgs or Shipping Units
Description of Goods & Pkgs
Gross Weight
Measurement
Total Number of Containers
or Packages (in Words)
Temperature Control
Instructions
Freight Details, Charges etc
Excess Value Declaration
Shipped on Board
Prepaid
Collect
Date
Signature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F/Agent Name for Delivery
Signed by the MTO / on behalf of the MTO
海运单(Sea Waybill)
海运单是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货物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将货物交付给单证所载明的收货人的一种不可流通的单证,因此,又称为“不可转让海运单”(Non-negotiable Sea Waybill)。
海运提单的收货人只能凭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而提单一般是通过邮递途径从出口方传递到进口方,或从出口方银行传递到进口方银行,进口商付款后赎出提单。随着运输技术的提高和运输条件的改善,海轮的航速有了很大提高,如果按照提单的运作程序,有可能出现货抵目的港,收货人仍需等提单寄到后才能凭单提货,将影响承运人交付货物和收货人及时收取货物,对船、货双方均造成不便。为解决这一问题,一些航运公司推出了不可转让海运单。
海运单不是物权凭证,故不能转让。收货人不凭海运单提货,承运人亦不凭海运单,而凭海运单载明的收货人提货或收货凭条交付货物,只要该凭条能证明其为运单上指明的收货人。海运单的功能与性质类似于空运单及铁路运单。但其缮制格式及其签署内容均与海运提单大致相同,但须注明其为不可转让海运单。
目前,欧洲、斯堪的那维亚半岛、北美和某些远东、中东地区的贸易界越来越倾向于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主要是因为海运单能方便进口人及时提货,简化手续,节省费用,还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以假单据进行诈骗的现象。另外,由于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在国际贸易中广泛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更适宜于使用这种新技术。我国外贸易运输业也已开始使用不可转让海运单。
【相关链接3-1】 电子提单
电子提单是一种利用EDI系统对海运途中货物所有权进行转让的程序。该程序具有三个特点:
◆卖方、发货人、银行、买方、收货人均以承运人为中心,通过计算机密码通告运输途中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对象。
◆在完成货物的运输过程中,通常不出现任何书面文件。
◆收货人只需出示有效身份证明,由船舶代理验明后即可提货。
电子提单完全改变了传统提单通过背书转让物权的方式而代之以密码通知来实施货物所有权转移,变成谁有密码,谁就拥有货物所有权。采用电子提单提货方式,货物所有权人转让物权时应通知承运人,经承运人确认后由承运人通知被转让人,经被转让人确认后,承运人便销毁前手货物持有人的密码,然后向被转让人发出一个新的密码。可见,电子提单采用现代电子通讯网络(EDI技术)传递单据,较传统的文件传递节省了时间和费用。
第三节 铁路运输和航空运输
一、铁路运输(Rail Transport)
铁路运输是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中又一重要运输方式。它具有运行速度快、运载量较大、安全可靠、准确性和连续性强等优点。我国对外贸易铁路运输包括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铁路运输和国际铁路联运两部分。
港澳铁路运输
■对香港铁路货物运输
对港铁路运输,对于维持香港的繁荣稳定,发展对外贸易及通过香港的转口贸易起到了积极作用。
●对港铁路运输方式
对港铁路运输是一种特殊形式的国内铁路运输,是一种特殊的租车方式的两票运输。对港铁路运输由内地段铁路运输和港段铁路运输两部分组成,由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各地分支机构和香港中国旅行社联合组织进行。其具体做法是:先由发货人或发货地外运公司依照对港铁路运输计划安排,填写内地段铁路运单,将货物运往深圳北站,收货人为中国对外贸易运输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外运公司作为各外贸企业的代理,负责在深圳与铁路局办理货物运输单据的交换,并向深圳铁路局租车,然后向海关申报出口,经查验放行后,将货物运至九龙港。货车过轨后,由深圳外运在香港的代理人——香港中国旅行社向香港广九铁路公司办理港段铁路运输的托运、报关,货物到达九龙目的站后,由香港中国旅行社将货物卸交给香港收货人。
去香港的货物,其中鲜活商品较多,为争取时间,外贸与铁路双方协作,先后开辟有“751”、“753”和“755”等快运货物列车,分别由湖北、上海和郑州发车,直达深圳,从而加快了运送速度,保证了商品质量,有利于对香港市场的均衡供应,做到“优质、适量、均衡和应时”。
●对港铁路运输单据
对港铁路的两段运输,分别由内地铁路部门和广九铁路当局签发内地铁路运单和广九铁路货物运单。上述运单是铁路部门承运货物的收据,亦构成发货人或外运公司与铁路部门之间的运输契约。由于内地铁路运单不是全程运输单据,不能作为收汇凭证。目前均由各发货地外运公司以联运承运人的身份签发从起运地至香港的凭证——“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外运公司对该批货物的全程运输负责。承运货物收据是出口企业凭以结汇和香港收货人凭以提货的凭证。
●对港铁路运输费用
对港铁路运输的费用,按内地段和港段分别计算,内地段按人民币计算,港段按港币计算。内地段运费包括铁路运费、深圳过轨租车费和深圳外运公司劳务费。港段运费包括铁路运费、港段终点站卸货费、港段调车费及劳务费等。
■对澳门铁路货物运输
对澳门铁路运输,货物由内地按国内铁路运输方式运至广州南站,收货人是广东外运公司,货到后由广东外运安排换装轮船运往澳门,货到澳门后由南光集团运输部门接货并转交收货人。出口企业也是凭外运公司签发的“承运货物收据”办理收汇。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国家铁路当局按照协议,利用各自的铁路,联合完成一票货物的全程运输方式。国际货物铁路联运具有以下特征及其优越性:
◆票据统一,在整个联运过程中使用的是一份统一的票据;
◆由铁路部门负责从接货到交货的全过程运输,即便是在由一国铁路向另一国铁路移交货物时也无需发、收货人参与;
◆一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铁路联合运输;
◆手续简便、节省运输时间、降低运输风险、加速资金周转、减少运输费用。
■“国际货协”与“国际货约”
我国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是依据有关的国际条约——“国际货协”和“国际货约”进行的。
●国际货协
“国际货协”是由前苏联与东欧七国于1951年签订的《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简称,我国于1954年1月参加了该协定。凡参加国际货协国家的进出口货物,从发货国始发站到收货国终到站,只要在始发站办妥托运手续,使用一份运送单据,即可由铁路以连带责任办理货物的全程运送。根据《国际货协》规定,不仅缔约国之间可办理货物运送,缔约国也可向非缔约国运送货物;反之,非缔约国也可向缔约国运送货物。
●国际货约
“国际货约”是1890年欧洲各国在瑞士伯尔尼举行的各国代表大会上制定的《国际铁路货物运送规则》,1938年修改时改称《国际铁路货物运送公约》的简称,又称《伯尔尼货运公约》,同年10月1日开始实行。参加国共有24个,包括《国际货协》与《国际货约》的双重参加国,这就为国际间的铁路货物联运提供了更为便利的条件,使参加《国际货协》国家的进出口货物,也可以通过铁路转运至参加《国际货约》的国家。
■国际铁路联运运单
铁路运单(Rail Waybill)正本和副本是国际铁路联运的主要运输单据,它是参加联运的发送国铁路与发货人之间订立的运输合同。它具体规定了参加铁路联运的各国铁路和收、发货人的权利和义务,对收、发货人和铁路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当发货人向始发站提交全部货物,并付清应由发货人支付的一切费用,经始发站在运单正本和副本上加盖注明日期的印章证明货物已被接受承运,即认为运输合同已经生效。
铁路运单正本随货同行,在到达站连同货物到达通知单及货物交付给收货人,作为交接货物和结算费用的依据。运单副本交给发货人,作为向收货人证明货物已经发运并凭以结算货款的依据。
铁路运单并非物权凭证,不能通过背书转让和作为抵押品向银行融通资金。
■国际铁路联运的运输费用
联运货物的运输费用有如下规定:发送国铁路的运送费用,按发送国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到达国铁路的运送费用,按到达国铁路的国内运价计算;过境国铁路的运送费用,按国际铁路联运协定统一过境运价规程(统一货价)的规定计算。
二、航空运输(Air Transport)
航空运输是一种现代化的运输方式。航空运输具有交货迅速、安全准时、节省包装、减少保险和储存费用、保证运输质量且不受地面条件限制等优点。航空运输特别适合于易腐商品、鲜活商品和季节性强的商品运输。
■国际空运货物的运输方式
国际航空运输有班机运输、包机运输、集中托运和航空急件传送等方式。
●班机运输(Airline Transport)
班机运输是指在固定航线上定期航行的航班。这种飞机有固定始发站、到达站和途经站,能安全、迅速并准时到达世界各通航地点,使收货人能掌握货物启运和到达的时间和地点,有利于投入市场。一般航空公司都使用客货混合型飞机,一些较大的航空公司在某些航线上开辟有全货机航班运输。
●包机运输(Chartered Carrier Transport)
可分为整架包机和部分包机两种形式。整架包机是指航空公司按照事先约定的条件和费率,将整架飞机租给租机人,从一个或几个航空站装运货物至目的站的运输方式。它适合于运输大宗货物。部分包机是指由几家航空代理公司或发货人联合包租整架飞机,或者由包机公司把整架飞机的舱位分租给几家航空代理公司。它适于一吨以上不足整机的货物运输,运费率较班机为低,但运送时间较班机要长。
●集中托运方式(Consolidation Transport)
航空集中托运是指航空货运代理公司把若干批单独发送的货物组成一整批向航空公司集中托运,填写一份总运单将货物发运到同一目的站,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在目的站的代理人负责收货、报关,并将货物分拨交给各收货人的一种运输方式。由于航空运输的运费按不同重量标准确定不同运费率,运量越大,费率越低。例如有10批货物空运至美国芝加哥,每批20公斤,若单批发运,运价为每公斤人民币元,若将此10批货物集中托运,开列一张运单,按200公斤级运价,仅为每公斤人民币元。因此,集中托运方式,可争取较低的运价,在航空运输中使用较为普遍。
●航空急件传送方式(Air Express Service)
航空急件运送是目前国际航空运输中最快捷的运输方式。它不同于航空邮寄和航空货运,而是由一个专门经营此项业务的机构与航空公司密切合作,设专人用最快的速度在货主、机场和收货人之间传送急件,特别适用于急需的药品、医疗器械、贵重物品、图纸资料、货样及单证等的传送,被称为“桌到桌运输”(Desk to Desk Service)。
近年来,特快专递业发展迅速。目前在我国经营国际快递业务的公司很多,主要有EMS、DHL、UPS、FEDEX、ZIP、OCS、TNT等。
■航空运输的承运人
●航空运输公司
航空运输公司是航空货物运输业务中的实际承运人,负责办理从启运机场至到达机场的运输,并对全程运输负责。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
航空货运代理公司可以是货主的代理,负责办理航空货物运输的订舱,在始发机场和到达机场的交、接货与进出口报关等事宜,也可以是航空公司的代理,办理接货并以航空承运人的身份签发航空运单,对运输全程负责,亦可两者兼而有之。
■航空运单
航空运单(Air Waybill)是承运人与托运人之间缔结的运输合同的书面凭证,也是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的接收货物的收据,但它不是物权凭证。航空运单的收货人必须做成“记名抬头”方式,即详细填写收货人的名称和地址,货物运抵目的地后,承运人向收货人发出到货通知,收货人凭到货通知和身份证明提取货物。但它是证明发货人业已交运货物的正式凭证,发货人可凭以向收货人结算货款。
航空运单依签发人的不同可分为主运单MAWB(Master Air Waybill)和分运单HAWB(House Air Waybill)。前者由航空公司签发,后者由航空货运代理公司签发,两者在内容上基本相同,法律效力也无不同。
■航空运价
●航空运价规定
仅指货物从始发机场至到达机场的运价,只用于单一方向,不包括提货、报关、仓储等其他费用。航空运价一般是按实际重量(公斤)或体积(立方厘米)两者中较高者计收。但体积折合公斤或磅的计算方法各航空公司不尽相同。有按6000立方厘米或366立方英寸折合1公斤的;有按7000立方厘米或366立方英寸折合1公斤的;也有按166立方英寸或194立方英寸折合1磅的。当实际毛重用“公斤”表示时,不足公斤的,按公斤计收,公斤以上但不足1公斤的,按1公斤计收;如用“磅”表示时,不足1磅的,按1磅计收。
●航空运价分类
◆一般货物运价(General Cargo Rate, GCR)。也称“普通货物运价”,即为普通货物制定的运价,适用范围最广。常见的计费重量划分点为45公斤,将货物分为45公斤以下和45公斤以上两种。
◆特种货物运价或指定商品运价(Specific Cargo Rate; Specific Commodity Rate, SCR)。即承运人根据在一定航线上经常性运输某一类货物的托运人的请求,或为促进某地区某一货物的运输,经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同意所提供的优惠运价。特种货物运价低于一般货物运价。
◆等级货物运价(Class Cargo Rate, CCR)。适用于规定地区或地区之间的少数货物的运输,在一般货物运价的基础上增加(如活动物、贵重物品、尸体)或减少(出土文物、行李、出版物等)一定百分比而构成。其起码重量规定为5公斤。
◆起码运价(Minimum Rate)。即航空公司所能接受的最低运价,不论货物的重量或体积多少。不同地区有不同的起码运价。
上述运价只能选择其中一种计算。如遇两种运价均适用时,首先应选用特种货物运价,其次是等级货物运价,再次才是一般货物运价。
第四节 邮政、公路、内河和管道运输
一、邮政运输(Parcel Post Transport)
邮政运输又称邮包运输,是一种较简便的运输方式。国际邮件可分为函件和包裹两大类。国际上各国邮政部门之间签订有协定和《万国邮政公约》,通过这些协定和公约,邮件的递送可互相以最快的方式传递,从而形成一个全球性的邮政运输网。邮政运输有普通邮包、普通航空邮包、特快专递等。
国际邮政运输具有国际多式联运和“门到门”运输的性质。托运人只要向邮局办理一次托运手续,一次付清邮资,取得邮包收据(Parcel Post Receipt),交货手续即告完成。邮件在国际间的传递由各国的邮政部门负责办理,邮件运抵目的地后,收件人可凭当地邮局到件通知和身份证明提取邮件。手续简便,费用不高,适用于重量轻、体积小的货物的传递。
我国与很多国家签订有邮政包裹协议和邮电协议,对这些国家的邮运,可按照协议规定办理。我国也参加了万国邮政联盟(Universal Postal Union),简称“邮联”。其宗旨是:组成一个国际间邮政领域,相互交换邮件;组织和改善国际邮政业务,以利国际合作的发展;推广先进经验,给予会员邮政技术援助。
按“邮联”要求,为方便运输和递送,各国邮政部门对包裹的重量和体积均有严格限制,以我国为例,每件重量不得超过20公斤,程度不得超过150厘米,长度和长度以外最大横周合计不得超过300厘米。所以,邮政运输通常适宜运送仪器、机器零件、金银首饰、贸易样品、工程图纸等量轻体小的零星贵重物品。
二、公路运输(Road Transport)
公路运输与铁路运输同为陆上的基本运输方式。公路运输在我国对外贸易运输中占有一定的地位。它是我国边疆地区与邻国物资交流的主要手段,加强我国与周边国家邻国的经济合作,促进与邻国的贸易往来。对港澳特别行政区的部分进出口货物,也是通过公路运输来完成的。
公路运输机动灵活,简捷方便,可以深入到可通公路的各个角落,它不仅可以直接运进或运出对外贸易货物,而且也是港口、车站、机场集散进出口货物的重要手段。尤其在“门到门”运输业务中,更离不开公路运输。但公路运输载货有限,运输成本高,运输风险也较大。
三、内河运输(Inland Waterway Transport)
内河运输是水上运输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连接内陆腹地和沿海地区的纽带,也是边疆地区与邻国边境河流的连接线,在进出口货物的运输和集散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内河运输具有投资少、运量大、成本低的优点。我国有着广阔的内河运输网,长江、珠江等一些主要河流的内河港口已对外开放,我国同一些邻国还有国际河流相通连,为发展我国对外贸易内河运输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
四、管道运输(Pipeline Transport)
管道运输是一种特殊的运输方式。它是货物在管道内借助高压气泵的压力输往目的地的一种运输方式,主要适用于运输液体和气体货物。它具有固定投资大、建成后运输成本低的特点。
管道运输在美国、欧洲的许多国家以及石油输出国组织(OPEC)的石油运输方面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例如,中东和北非输往欧洲的石油有很大部分是通过管道运输,俄罗斯输出原油的管道输油能力也很大。我国管道运输起步较晚,但随着石油工业的发展,为石油运输服务的石油管道也迅速地发展起来。我国不少油田均有输油管道直通海港。为配合石油工业的发展的需要,新的管道将不断兴建。
管道运输费用按油类不同品种和规格规定不同费率,在计算时多数按传统做法,以桶为计算单位,但也有以公吨为单位计算运费的。
第五节 集装箱运输
集装箱运输(Container Transport)是以集装箱为单位进行货物运输的一种现代化运输方式。集装箱运输已成为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方式,适用于海洋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内河运输与国际多式联运等。航空运输也有使用集装箱的。
■集装箱的规格
集装箱规格根据国际标准化组织(ISO)的规定有3个系列13种之多。而在国际航运上运用的主要为20英尺和40英尺两种,即1A型8′×8′×40′,1AA型′×8′×40′;1C型8′× 8′×20′。为便于统计,国际上以20英尺的集装箱作为计算集装箱的标准单位,Twenty-foot Equivalent Unit,简称为“TEU”,意即“20英尺等量单位”。TEU也是港口计算吞吐量和船舶大小的一个重要的度量单位。在统计不同型号的集装箱时,按集装箱的长度换算成20英尺单位(TEU)加以计算。一个40英尺的集装箱等于2个TEU。
20′的集装箱最大毛重为20M/T,最大容积为31M3,一般可装
■集装箱运输的优点
集装箱运输提高了货运速度,加快了运输工具、货物和资金的周转;减少了运输过程中的货损、货差,提高了货运质量;节省货物包装材料,减少货物运杂费支出;简化货运手续,便利货物运输。集装箱运输不仅改变了传统的运输面貌,而且对传统的国际惯例以及国际条约也都产生了影响。
■集装箱运输方式
集装箱运输有整箱货和拼箱货之分。
◆整箱货(Full Container Load,FCL)
凡装货量达到每个集装箱容积之75%的或达到每个集装箱负荷量之95%的即为整箱货,由货主或货代自行装箱、加锁、铅封并打上印记后以箱为单位向承运人进行托运。
◆拼箱货(Less Than Container Load,LCL)
凡货量达不到上述整箱标准的,须按拼箱托运,即由货主或货代将货物送交集装箱货运站,再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根据货物的性质、目的地进行分类整理,而后将去同一目的地的货物拼装成整箱后再行发运。
■集装箱运输货物的交接
集装箱运输可实现“门到门”(Door to Door)的运输服务,即由承运人在发货人工厂或仓库接货,在收货人工厂或仓库交货。集装箱的交接方式应在运输单据上予以说明。集装箱的交接方式和交接地点可分为以下四类、九个地点:
●FCL/ FCL,“整箱交/整箱收”
◆Door to Door ,“门到门”——发货人在其工厂或仓库整箱交货,承运人负责运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整箱交收货人。
◆CY to CY,“场到场”——发货人在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整箱交货,承运人负责运至目的地或卸货港的集装箱堆场整箱交收货人。
◆Door to CY,“门到场”——发货人在其工厂或仓库整箱交货,承运人负责运至目的地或卸货港的集装箱堆场整箱交收货人。
◆CY to Door,“场到门”——发货人在起运地或装运港的集装箱堆场整箱交货,承运人负责运至收货人的工厂或仓库整箱交收货人。
●LCL/LCL,“拼箱交/拼箱收”
这种交接方式下集装箱的具体交接地点只有一种情况,为CFS to CFS,即“站到站”。发货人将货物运往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货运站将货物拼装后交承运人,承运人负责运至目的地或卸货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进行拆分,当地货运站按件拨交各个有关收货人。
●FCL/LCL,“整箱交/拼箱收”
◆Door to CFS,“门到站”——发货人在其工厂或仓库整箱交货,承运人负责运至目的地或卸货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货运站拆箱按件拨交各个有关收货人。
◆CY to CFS,“场到站”——发货人在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堆场整箱交货,承运人负责运至目的地或卸货港的集装箱货运站。货运站拆箱按件拨交各个有关收货人。
●LCL/FCL,“拼箱交/整箱收”
◆CFS to Door,“站到门”——发货人在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按件交货,货运站进行拼箱,然后由承运人负责运至目的地收货人工厂或仓库整箱交货。
◆CFS to CY,“站到场”——发货人在起运地或装箱港的集装箱货运站按件交货,货运站进行拼箱,然后由承运人负责运至目的地或卸货港的集装箱堆场,整箱交收货人。
■集装箱运输单据
集装箱运输的货运单证主要有以下几种:
◆场站收据(Dock Receipt, D/R)
◆集装箱装箱单(Container Load Plan, CLP)
◆提单(Bill of Lading)
◆集装箱联运提单(Combined Transport B/L, CTB/L)
◆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 MTD)
此外,还有设备交接单(Equipment Receipt, E/R)、收(交)货记录(Delivery Record)等。
■集装箱运输的费用
集装箱运输的费用构成和计算方法与传统的运输方式不同。以海运为例,它包括内陆或装运港市内运输费、拼箱服务费、堆场服务费、海运运费、集装箱及其设备使用费等。
目前,集装箱海上运价体系有两大类:一类是沿用件杂货运费计算方法,即以每运费吨为单位(俗称散货价),再加上相应的附加费;另一类是以每个集装箱为计费单位(俗称包箱费)。
●杂货基本费率加附加费
基本费率:参照传统件杂货运价,以运费吨(重量吨或尺码吨)为计算单位,拼箱货常用这种方法计收运费,多数航线上采用等级费率。
附加费:除传统件杂货所收的常规附加费外,还要加收一些与集装箱货物运输有关的附加费。
●包箱费率
包箱费率(Box Rate)以每个集装箱为计费单位,常用于整箱交货的运费计算。不同的船公司和航线,其包箱费也不同。常见的包箱费率有以下三种表现形式:
◆FAK包箱费率(Freight for All Kinds):不分货物种类,不计货量,只规定统一的每个集装箱收取的费率。
◆FCS包箱费率(Freight for Class):按不同货物等级制定的包箱费率,1-20级,同一等级的货物,重货集装箱运价高于体积货运价。运费计算可根据货物名称查得等级及费率,计算标准,乘以运费吨,即得运费。
◆FCB包箱费率(Freight for Class & Basis):按不同货物等级或货类以及计算标准制定的费率。
为确保营运收入不低于成本,经营集装箱运输的船公司通常还规定最低运费,即起码运费。对拼箱货的最低运费规定与班轮运输中的规定基本相同;对整箱货,如由货主自行装箱而箱内所装货物未达规定最低计费标准时,其亏舱损失由货主负担。各船公司都分别按重量吨和尺码吨给不同类型和用途的集装箱规定了最低的装箱吨数,并以两者中高者作为装箱货物的最低运费吨。因此,在实际业务中,提高积载技术,充分利用整箱空间,至关重要。
【相关链接3-2】 拼箱货应注意的问题
◆拼箱货一般不能接受指定船公司。船公司只接受整箱货物的订舱,不直接接受拼箱货的订舱,只有通过货代将拼箱货拼整后才能向船公司订舱,以“集中办托,集中分拨”来实现运输的。而一般的货代由于货源的局限性,只能集中向几家船公司订舱,很少能满足指定船公司的要求。
◆合理订立运输条款。船公司不直接接受拼箱货的订舱,其提单是出给货代的,而由货代再签发HOUSE B/L给发货人,如L/C规定不接受货代签发的B/L,就会造成单证不符。
◆运费吨计算力求准确。拼箱货交货前,应要求工厂对货物重量和尺码的测量尽可能准确,货送到货代指定仓库时,仓库一般会重新测量,并以重新测量的尺码及重量为收费标准。
◆合理估算运输费用。有些港口因拼箱货源不足、成本偏高等原因,货代公司对货量较少的拼箱货物采取最低收费标准(起码运费)。因此,对货量较小、港口较偏的货物,在洽谈时要多考虑这些因素。
◆对一些偏僻航线及港口,且客户要求交货到内陆点的拼箱货物,最好先咨询、确认有船公司及货代可以承办这些偏僻港口、内陆点交货及相关费用。
◆各地海关对敏感性和受商标权保护的商品将重点查验,对于涉及知识产权的货物,应提前填妥“知识产权申报表”,事先准备妥相关的注册商标的资料或客户的授权书。对于货物品种繁多,一票2托中有多种不同类型的商品,制单时应详尽罗列各种货名及货号,不要笼统用一个大类商品编码代替,以免引起海关的疑问,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费用成本核算留有余地。经营拼箱业务的货代通常将货物集拼或40′集箱或40′高柜出运。海关要求拼箱货装箱完毕、集装箱进港后方可接受报关,万一发生查验,相关查验费一般在人民币600元以上。
第六节 国际多式联运和陆桥运输
一、国际多式联运(International Multi-modal Transport)
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往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方式。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的解释,国际多式联运必须同时具备下列6个条件:
◆必须有一份多式联运合同;
◆使用一份包括全程的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MTD);
◆必须是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运输,如陆/海、空/海或陆/空等;
◆必须是国际间的货物运输;
◆由一个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总负责;
◆必须是全程单一的运费费率。
■国际多式联运的优点
多式联运是随着集装箱运输的产生、发展而发展起来的。它集中了各种运输方式的特点,使货运环节简化,运费成本降低,受到越来越多的进出口商的青睐。与单一运输方式相比,多式联运有以下优点:
◆一次托运,手续简便。不论路程远近、环节多少,托运人只需办理一次托运手续,支付一次运费,取得一份运输单据;
◆运输迅速,安全可靠。多式联运经营人从其经济利益出发,一般都选择合理的运输路线和运输方式,以最快速度完成运输;在进口地设有代理,负责接收、拨交货物和通知货主;以集装箱为媒介,减少货损货差;
◆全程运输,提前结汇。托运人将货物交付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时即可取得多式联运单据,凭此单据向银行办理收汇手续。
■国际多式联运合同和经营人
◆多式联运合同(Multi-modal transport Contract)
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与托运人之间订立的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运输的合同。它明确了多式运输经营人和托运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责任和豁免。
◆多式联运经营人(Multi-modal Transport Operator)
是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运输合同的任何人,他是事主,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参加多式运输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负有履行合同的责任。他可以充任实际承运人,办理全程或部分运输业务,也可以是无船承运人(Non-Vessel Operating Common carrier,NVOCC),即将全程运输交由各段实际承运人来履行。
■多式运输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Multi-modal Transport Documents,MTD)
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根据发货人的要求,它可以做成可转让的,凭单据提取货物,或进行转让、流通或抵押;也可做成不可转让的。
◆联合运输单据(Combined Transport Documents,CTD)
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给托运人的、对联运全程负责的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MTD)与联运提单(Through B/L)的区别
多式联运单据与联运提单的区别,如表3-7所示。
表3-7 多式联运单据与联运提单的比较
不 同 点
多 式 联 运 单 据
联 运 提 单
适用的运输
方式不同
任何两种及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组成的联合运输
海运与其他不同运输方式组成的联合运输
签发运输单据人的身份不同
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或其代理人签发
由第一运程的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
签发运输单据人的责任不同
对全程运输负责
仅对第一运程海运负责
单据上表明的
运输工具不同
可以不表明货物已装船,也无须载明具体的运输工具名称
表明货物已装船,并载明船名、航次及装船日期
◆可流通与不可流通多式联运单据的区别
可流通与不可流通多式联运单据的区别如表3-8所示。
表3-8 可流通与不可流通多式联运单据的特点比较
单 据 名 称
单 据 特 点
可流通多式联运单据
三个作用:货物收据;运输合约的证明;物权凭证
第一区段运输通常为海运,第二段运输多为陆运
单据上通常注明“Loaded on board”“Shipped on board”字样
单据经背书后可转让他人
不可流通多式联运单据
两个作用:货物收据;运输合约的证明
第一运输区段通常为陆运或空运
单据上通常注明“Dispatch”、“Taken in charge”、“received”
单据不可流通,故不能背书转让
■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区别
国际多式联运与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主要不同点有以下几个方面:
●货运单证的内容与制作方法不同
国际多式联运大都为“门到门”运输,故货物于装船或装车或装机后应由实际承运人签发提单(B/L)或运单(AWB、RWB),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多式联运单据(MTD)。这是多式联运与任何一种单一的国际货运方式的根本不同之处。在此情况下,海运提单或运单上的发货人应为多式联运经营人,收货人及通知方一般应为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国外分支机构或其代理;多式联运单据上的收货人和发货人则是真正的、实际的收货人和发货人,通知方则是目的港或最终交货地点的收货人或该收货人的代理人。多式联运单据上除列明装货港、卸货港外,还要列明收货地、交货地或最终目的地的名称以及第一程运输工具的名称、航次或车次等。
●多式联运单据的适用性与可转让性与一般海运提单不同
一般海运提单只适用于海运,多式联运单据适用于除海运以外的其他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的连贯的跨国运输。多式联运单据把海运提单的可转让性和其他运输方式下运单的不可转让性合二为一,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托运人的要求要求既可签发可转让的也可签发不可转让的多式联运单据。如为前者,收货人栏应采用指示抬头;如属后者,收货人栏应具体列明收货人名称,并在单据上注明不可转让。
●信用证上的条款不同
根据多式联运的需要,信用证上的条款应有以下三点变动:
◆向银行议付时不能使用船公司签发的已装船清洁提单,而应凭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的多式联运单据,同时还应注明该单据的抬头如何制作,以明确可否转让。
◆多式联运一般采用集装箱运输,因此,应在信用证上增加指定采用集装箱运输条款。
◆如不经银行转单,改由托运人或发货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直接寄单,以便收货人或其代理尽早取得货运单证,加快在目的港(地)提货的速度,则应在信用证上加列“装船单据由发货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直接寄收货人或其代理”之条款。如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寄单,发货人出于议付结汇的需要应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出具一份“收到货运单据并已寄出”的证明。
●海关验放的手续不同
一般国际货物运输的交货地点大都在装货港,目的地大都在卸货港,因而办理报关手续都是在货物进出境的港口。而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起运地大都在内陆城市,因此,内陆海关只对货物办理转关监管手续,由出境地海关进行查验放行。进口货物的最终目的地如为内陆城市,进境港口的海关一般不进行查验,只办理转关监管手续,待货物到达最终目的地时由当地海关查验放行。
二、陆桥运输(Land-bridge Transport)
陆桥运输有大陆桥运输、小陆桥运输和微型陆桥运输之分。
■大陆桥运输
大陆桥运输是指以集装箱为媒介,以陆上铁路或公路运输系统为中间桥梁,把大陆两端的海洋运输连接起来,构成海—陆—海的连贯运输。它具有集装箱运输和多式联运的优点,且大陆桥运输更能体现利用成熟的海、陆运输条件,形成合理的运输路线,大大缩短营运时间,降低营运成本。世界上的大陆桥主要有三条:
◆美国大陆桥(现已萎缩)。
◆西伯利亚大陆桥(第一条欧亚大陆桥),东起海参崴的纳霍德卡港,连接日本、韩国、香港、台湾等地,西至欧洲各地和伊朗等中、近东地区,逐步演绎出铁路、铁路与公路、铁路与海洋相联合的运输方式。
◆亚欧大陆桥(第二条欧亚大陆桥),东起我国连云港,经由陇海、兰新、北疆铁路与独联体土西铁路在阿拉山口和德鲁巴站相接,西至荷兰鹿特丹,全长10800公里,途经7个国家,辐射30多个国家和地区,将我国和独联体、东欧、西欧国家的铁路连接起来,形成了一条新的国际运输大动脉。亚欧大陆桥对方便运输、节约货运时间和费用、发展我国对外贸易、促进我国沿途省区经济发展和西部开发战略的实施,均有着积极作用。
■小陆桥运输
小陆桥运输(Mini-land Bridge Transport,MLB),是在美国大陆桥运输萎缩后派生出来的,它比大陆桥运输缩短一程海上运输,成为海/陆或陆/海形式的运输方式。其具体做法一般是以集装箱为媒介,从远东把货物运至美国西海岸港口,再以铁路或公路运至美国东海岸或墨西哥湾地区,卸车后再转运至目的地,不必通过巴拿马运河,可缩短运输时间。西海岸港口或墨西哥湾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由承运人负担。
■微型陆桥运输
微型陆桥运输(Micro-land Bridge Transport),又称“半陆桥运输”(Semi-land Bridge),是在小陆桥运输的基础上派生出来的,其运输路线较之小陆桥运输又有缩短。其具体路线为:把从远东各地到美国中部内陆城市的货物,先装船运至美国西海岸港口,卸船后以陆运方式直接运至美国内陆城市。它比小陆桥运输方式费用更省,运输时间更短。西海岸港口或墨西哥湾至最终目的地的运费由收货人承担。
●“OCP”运输
OCP是“Overland Common Point”的缩写,意为“内陆公共点”。它是以美国落基山脉为界,界东的广大地区划为内陆地区(不包括界西的九个州)。凡海运到美国西海岸港口再以陆路运往内陆地区的货物,如提单上表明按“OCP条款”运输,则可享受比直达西海岸港口费率较低的优惠,陆运的运费率也可降低5%左右;反之,凡从上述内陆地区装运经西海岸港口装船出运的货物,同样可按OCP条款办理,也可享受优惠的海运运费率。
●OCP运输必须满足的条件
◆货物最终目的地必须属于OCP地区;
◆货物必须经美国西海岸港口中转,即目的港应为美国西海岸港口,货物到达目的港后由进口方委托港口转运代理持提单向船公司提货,并由其办理内陆运输;
◆提单上必须标明“OCP”字样,并在提单目的港栏内注明西海岸港口及最终内陆城市的名称;
◆“唛头”的目的港名称下须加注OCP及最终目的地城市名称。
思考与练习
1.什么是“OCP”运输条款?采用该条款应注意什么?
2.联运提单与联合运输单据有哪些区别?
3.某出口商品对外报价每打美元FOB上海,每25打一纸箱,每纸箱毛重 千克,体积为 50厘米×40厘米×20厘米。现国外客商要求改报CFR西非某港口价。已知,该货按W/M 10级计算运费,上海至西非航线的基本运费率为119美元,并征收有关附加费25%。问每打CFR西非某港口价是多少?
4.我某公司向非洲出口某商品15000箱,合同规定1-6月按月等量装运,每月25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证上总金额与总数量均与合同相符,但装运条款仅规定“最迟装运期6月 30日,分数批装运”。我方 1月份装出3000箱,2月份装出4000箱,3月份装出8000箱。客户发现后向我方提出异议。你认为我方这样做是否可以?为什么?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
学习目标:
了解保险的基本原则与货物运输保险保障范围
掌握我国海、陆、空、邮货物运输保险条款与险别
了解伦敦协会货物保险条款的六种险别
掌握保险金额、保险费的计算、保险单的填制规范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保障的范围
一、海上风险
海上风险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类,(见表4-1)。海上风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两种。外来风险包括两种类型: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特殊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
表4-1 海运风险的类别
风 险 类 型
风 险 内 容
海上风险
(Perils of the Sea)
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浪击落海等
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船舶搁浅、触礁、沉没、互撞、失火、爆炸等
外来风险(Extraneous Risks)
一般原因:偷窃、雨淋、短量、沾污、渗漏、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锈损和钩损等
特殊原因: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
二、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途中,因遭受海上风险而造成的损坏或灭失,凡在与海运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坏或灭失,也属海损范围。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海损可分为全部损失(Total Loss)和部分损失(Partial loss);就货物损失的性质而言,海损又可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海上货运保险的费用是指为营救被保险货物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和特别费用(Special Charges),如图4-1所示。
实际全损
海 全部损失 推定全损
上 共同海损
损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失 施救费用
和 费 用 救助费用
费 特别费用
用
第二节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与保险险别
一、保险的基本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补偿原则;近因原则。
二、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与保险险别
我国的货物运输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可以单独投保,而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只有在投保某一种基本险的基础上才能加保附加险。
一、基本险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海洋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有三种: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
■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FPA)
◆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和运输工具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整批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的,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
◆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只要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货物在此前后又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在装卸或转船过程中,由于一件或数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
◆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
◆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殊费用。
◆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
◆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款”,按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
■水渍险(With Particular Average,简称WA或WPA)
“水渍险”也是我国保险业沿用已久的名称,其英文含义是负责赔偿单独海损。保险公司对水渍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
水渍险虽然对单独海损负责,但对锈损、碰碎、破损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是不负责的。此外,需要特别指出的是,平安险和水渍险只对海水所致的各种损失负赔偿责任,而被保险货物直接由于淡水、雨淋、冰雪融化所造成的损失,不包括在这两种险别的承保责任范围之中。
■一切险(All Risks)
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了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风险所致的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
上述三种基本险别,被保险人根据需要可以从中任选一种。
二、附加险
附加险是对基本险的补充和扩大。投保人只能在投保基本险的基础上才可加保一种或数种附加险。附加险有一般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之分。前者承保由于一般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后者承保由于特殊外来风险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
●一般附加险(General Additional Risk)
一般附加险有下列11种:
◆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 Pilferage and Non-Delivery,简称TPND)
◆淡水雨淋险(Fresh Water &/or Rain Damage)
◆短量险(Shortage)
◆混杂、沾污险(Intermixture and Contamination)
◆渗漏险(Leakage)
◆碰损、破碎险(Clash and Breakage)
◆串味险(Taint of Odour)
◆受潮受热险(Sweat and Heating)
◆钩损险(Hook Damage)
◆包装破裂险(Breakage of Packing)
◆锈损险(Rust)
由于保险公司对一般附加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均已包括在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内,因此,投保人如投保了一切险,则无需再加保一般附加险。
●特殊附加险(Special Additional Risk)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除承保上述各种附加险外,还承保下列8种特殊附加险:
◆战争险(War Risk)
◆罢工险(Strikes Risk)
◆舱面险(On Deck Risk)
◆进口关税险(Import Duty Risk)
◆拒收险(Rejection Risk)
◆黄曲霉素险(Aflatoxin Risk)
◆交货不到险(Failure to Deliver Risk)
◆我国某些出口货物运至港、澳存仓期间的火险责任扩展条款(Fire Risk Extension Clause,FREC——for storage of cargo at Destination Hong Kong, including Kowloon, or Macao)
三、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和除外责任
■承保责任的起讫期限
●基本险的起讫期限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的《海运货物保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起讫期限或称保险期限,采用国际保险业惯用的“仓至仓条款”(Warehouse to Warehouse,简称W/W Clause)。
●战争险、罢工险的责任起讫期限
战争险的承保责任起讫不采用“仓至仓条款”,而是以水上危险或运输工具上的危险为限。罢工险的承保责任起迄与其他海运货物保险险别一样,采取“仓至仓”的原则,即保险人对货物从卖方仓库到买方仓库的整个运输期间负责。
■除外责任
◆基本险的除外责任
◆战争险、罢工险的除外责任
第三节 我国陆空邮运货物保险条款与保险险别
一、我国陆上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保险险别
■陆运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Risks)
陆运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水渍险”相似。
■陆运一切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陆运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与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一切险”相似。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Overland Transportation Insurance—Frozen Products)
陆上运输冷藏货物险是陆上运输货物险中的一种专门险。
■陆上运输货物战争险(火车)(Overland Transportation Cargo War Risks-By Train)
二、我国航空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与保险险别
■航空运输险(Air Transportation Risks)
■航空运输一切险(Air Transportation All Risks)
■航空运输货物战争险(Air Transportation War Risks)
三、我国邮包运输保险条款与保险险别
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年1月1日修订的《邮包保险条款》(Parcel Post Insurance clauses)规定,邮包保险基本险别分为邮包险和邮包一切险两种。此外,还有邮包战争险。
邮包险(Parcel Post Risks)
邮包一切险(Parcel Post All Risks)
邮包战争险(Parcel Post War Risks)
【案例4-3】 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L/C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2)收货人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情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试分析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并说明理由。
分析:第(1)种情况应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第(2)种情况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的是清洁海运提单,在目的港应如数交足货量。第(3)情况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属保险责任范围以内,但如进口方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第四节 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一、伦敦保险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种类
新条款共有六种险别:
◆协会货物(A)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A,简称ICC(A));
◆协会货物(B)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B,简称ICC(B));
◆协会货物(C)险条款(Institute Cargo Clauses C,简称ICC(C));
◆协会战争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War Clauses—Cargo);
◆协会罢工险条款(货物)(Institute Strikes Clauses—Cargo);
◆恶意损害险条款(Malicious Damage Clauses)。
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主要险别的承保风险与除外责任
●(A)险条款
ICC(A)险的承保责任范围较广,不便把全部承保的风险一一列出,因此,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一切风险减除外责任”的方式,即除了在除外责任项下所列风险所致损失不予负责外,其他风险所致损失均予负责。A险的除外责任有四类:
◆一般除外责任。是指被保险人故意的不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保险标的自然滲漏、自然损耗或自然磨损;由于包装或准备的不足或不当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因保险标的内在缺陷或特征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直接由于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因船舶所有人、经理人租船人经营破产或不履行债务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或使用原子或热核武器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不适航、不适货除外责任。主要是指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装船时已知船舶不适航,以及船舶、运输工具、集装箱等不适货。
◆战争除外责任。指由于战争、内战、敌对行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捕获、拘留、扣留等(海盗除外)所造成的损失;由于漂流水雷、鱼雷等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
◆罢工除外责任。系指由于罢工、被迫停工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由于罢工者、被迫停工工人等造成的损失或费用;任何恐怖主义者或出于政治动机而行动的人为所致损失或费用。
●(B)险条款
ICC(B)险对承保风险的规定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即把所有承保的风险一一列举,凡属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无论是全部损失还是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按损失程度均负责赔偿。
(B)险承保的风险是:灭失或损害要合理归因于以下几种原因:(1)火灾、爆炸;(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5)在避难港卸货;(6)地震、火山爆发或雷电;(7)共同海损牺牲;(8)抛货;(9)浪击落海;(10)海水、湖水或河水进入船舶、驳船、运输工具、集装箱、大型海运箱或贮存处所;(11)货物在装卸时落海或跌落造成整件的全损。
(B)险的除外责任,除对“海盗行为”和恶意损害险的责任不负责外,其余均与(A)险的除外责任相同。
●(C)险条款
ICC(C)的风险责任规定,也和(B)险一样,采用“列明风险”的方式,但是仅对“重大意外事故”(major casualties)所致损失负责,对非重大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所致损失均不负责。
(C)险的承保风险是:灭失或损害要合理归因于:(1)火灾、爆炸;(2)船舶或驳船触礁、搁浅、沉没或倾覆;(3)陆上运输工具倾覆或出轨;(4)船舶、驳船或运输工具同水以外的任何外界物体碰撞;(5)在避难港卸货;(6)共同海损牺牲;(7)抛货。
(C)险的除外责任与(B)险完全相同。
《协会货物条款》中ICC(A)、ICC(B)、ICC(C)险条款其承保责任起讫也采用“仓至仓”。
ICC(A)条款类似于我国的“一切险”;ICC(B)条款类似“水渍险”,但比水渍险的责任范围略大些;ICC(C)条款类似“平安险”,但比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要小一些。
注意:恶意损害险承保被保险人以外的其他人(如船长、船员等)的故意破坏行动所致被保险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但是,恶意损害如果出于政治动机的人为的行动,不属于恶意损害承保范围,而应属罢工险的承保风险。恶意损害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已被列入(A)险的承保风险,因此只有在投保(B)险和(C)险的情况下,才在需要时加保。
第五节 进出口货物运输保险实务
以CIF/CIP术语成交的合同,投保人(Applicant)或被保险人(The Insured)应在货物装运以前,估定一定的投保金额向保险人(The Insurer)或称承保人(Underwriter)即保险公司投保货物运输险。被保险人按投保金额、投保险别及投保费率,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单据。在国际货运保险业务中,被保险人通常会碰到选择投保险别、确定保险金额、具体办理保险并交付保险费、审核保险单以及在货损时办理保险索赔等问题。
■选择保险险别
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以险别为依据的,不同的险别所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同,其保险费率也不相同。例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中的三个主险中,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最小,水渍险次之,一切险最大,与此相对应,平安险的费率最低,水渍险次之,一切险最高。因此,投保人在选择保险险别时,应根据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予以全面衡量,既要考虑使货物得到充分保障,又要尽量节约保险费的支出,降低贸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选择何种险别,一般应考虑货物的性质特点、包装、用途与价值、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运输季节和港口等因素。例如,易碎的玻璃器皿宜保一切险;散装的谷类等可投保水渍险加保短量险、混杂险;对食品、化妆品和金银及贵重工艺品等宜保一切险等。
■确定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是保险人赔偿的最高金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
●出口保险金额
为了弥补被保险人因货物在运输途中遭遇各种风险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因而保险金额应以保险价值(Insurable Value)为依据。在出口业务中,主要采用FOB、FCA、CFR、CPT、CIF、CIP六种贸易术语成交的买卖合同居多,而在国际货运保险中,保险金额一般是以CIF或CIP的发票金额为基础加成确定的,除应包括商品的价值、运费和保险费外,还应包括被保险人的在贸易过程中支付的经营费用以及预期利润等。如以CIF或CIP条件成交,保险金额应为:
保险金额=CIF(CIP)×(1+投保加成率)
如以CFR或CPT成交,则计算公式为:
CIF(CIP)价=CFR(CPT)价÷[1-保险费率×(1+投保加成率)] 或
CIF(CIP)价=CFR(CPT)价÷(1 – 投保加成×保险费率)
保险金额=CIF(CIP)×(1+投保加成率)
关于保险加成率,在《INCOTERMS2000》和《UCP500》中均规定,最低保险金额应为货物的CIF或CIP价格加10%。如以其他四种术语成交,则应先折算成CIF或CIP再加成。这部分增加的保险金额就是买方进行这笔交易所支付的费用和预期利润。如国外客户要求提高加成率,也可接受,但由此而增加的保险费在原则上应由买方承担。
【例4-1】 上海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到日本,原报CFR日本西海岸某港口,总金额为80000美元,现客商要求改报CIF价,目的地不变,并按CIF价10%投保海运一切险。假设运至日本大阪的该项货物海运一切险的保险费率为%,问保险金额应为多少?
解:先计算CIF价格
CIF价 = 80000美元÷[%×(1+10%)] = (美元)
保险金额 = ×(1+10%)= (美元)=88487(美元)(保险金额不设辅币)
●进口保险金额
我国进口货物的保险金额,在原则上虽也按进口货物的CIF或CIP价值计算,但目前我国进口合同较多采用FOB或FCA条件,为简化手续,方便计算,一些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了预约保险合同,共同议订平均运费率(也可按实际运费计算)和平均保险费率。其计算保险金额的公式如下:
FOB(FCA)进口合同的保险金额=FOB(FCA)价×(1+平均运费率+平均保险费率)
CFR(CPT)进口合同的保险金额=CFR(CPT)价×(1 + 平均保险费率)
保险费=保险金额×平均保险费率
■办理投保和交付保险费
◆出口采用CIF或CIP条件成交时,保险由我出口方办理。出口方在向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时,应根据买卖合同或信用证规定,在备妥货物并确定运输工具及装运日期后,填制投保单,具体列明被保险人名称、被保险货物名称、数量、包装及标志、保险金额、起讫地点、运输工具名称、投保险别等,送交保险公司投保,并交付保险费。
◆进口采用FOB、FCA、CFR、CPT术语成交时,由我方办理保险。为简化保险手续,各外贸企业与保险公司签订预约保险合同。按规定,投保人在得悉每批货物起运时,应将船名、航次、开航日期及航线、货物名称及数量、保险金额等项内容,书面定期通知保险公司,即为向保险公司办理了投保手续,保险公司就应对此负自动承保的责任。如果投保未按预约保险合同规定办理投保手续,则货物发生损失时,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费(Premium)是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收取的费用。是保险人经营业务的基本收入,也是保险人所掌握的保险基金(即损失赔偿基金)的主要来源。保险费率(Premium Rate)是计算保险费的依据,一般由保险公司规定或由保险双方商定。保险费的计算公式为:
保险费 = 保险金额×保险费率
保险费 = CIF(CIP)价×(1+投保加成率)×保险费率
■取得保险单据
保险单据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订立保险合同的证明文件,也是保险公司出具的承保证明,是被保险人凭以向保险公司索赔和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常用的保险单据有以下几种:
●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
保险单俗称大保单,是使用最广的一种保险单据。货运保险单是承保一个指定运程内某一批货物的运输保险。它具有法律上的效力,对双方当事人都有约束力,适用于CIF或CIP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也是办理结汇的必要凭证之一。保险单包括保险契约的全部条款。
●保险凭证(Insurance Certificate)
保险凭证俗称小保单,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据。这种凭证除背面不载有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保险条款外,其余内容均与保险单相同。保险凭证与上述保险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为实现单据规范化,不少公司已废弃此类保险凭证。
●预约保险单(Open Policy)
预约保单又称预约保险合同,它是被保险人(进口人)与保险人之间订立的总合同。目的是为了简化保险手续,并使货物一经装运即可取得保障。合同中规定承保货物的范围、险别、费率、责任、赔款处理等条款,凡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运输货物,在合同有效期内自动承保。预约保险单适用于我国进口货物的保险。凡属预约保单规定范围内的进口货物,一经起运,我国保险公司即自动按预约保单所订立的条件承保。
保险单和保险凭证可以经背书或其他方式进行转让。以CIF或CIP条件出口,保险单据的形式和内容,必须符合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保险单据的签发日期不得迟于运输单据的签发日期。
■保险索赔
当进出口货物遭受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具有保险利益的人应在分清责任的基础上确定索赔对象,备好索赔单证,并在索赔时效内(一般为两年)向相关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要求。
被保险人在索赔时必须履行如下手续及义务:
◆损失通知;
◆申请检验;
◆向有关责任方索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责任方提出索赔,并保留追偿权利;
◆采取施救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备妥索赔单证,包括检验报告、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正本、运输单据、发票、装箱单或重量单、货损货差证明等。
由于货运保险一般为定值保险,如货物遭受全损,应赔偿全部保险金额。如货物遭受部分损失,则应正确计算和合理确定赔偿金额。对某些易于破碎和易于出现短量的货物,有的规定不论损失程度,一律给予赔偿,有的则规定了一定的免赔率。
【案例4-4】 我国某外贸公司向日、英两国商人分别以CIF和CFR价格出售蘑菇罐头,有关被保险人均办理了保险,货自起运地仓库运往装运港途中均遭受损失,问在这两笔交易中各自由谁办理保险手续?货损各由谁承担?由谁向保险公司办理索赔手续?
分析:(1)对日商的交易:保险手续由卖方办理,货损由保险人根据“仓至仓条款”承担损失,由卖方办理索赔手续。(2)对英商的交易:保险手续由买方办理,如果国外的保险商不承保货物在装运港装船前的风险,那么,由于在上船以前的风险由我方负责,在我方未投保的情况下,该项损失由我方承担。
【相关链接4-1】 什么是代位追偿?
所谓代位追偿(Subrogation),是指当保险标的发生了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由第三者造成的损失,为防止被保险人双重获益,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损失赔偿的责任后,有权在其已赔付的金额限度内取得被保险人在该项损失中向第三者责任方要求索赔的权利,即可站在被保险人的地位上向责任方进行追偿。具体做法是:被保险人在获得赔偿的同时签署一份权益转让书,作为保险人取得代位权的证明,保险人便可凭以向第三者责任方进行追偿。
■买卖合同中的保险条款
保险条款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必须订得明确、合理。保险条款的内容依选用不同的贸易术语而有所区别,采用不同的贸易术语,办理投保的人就不同。
以FOB、FCA、CFR、CPT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保险条款可订为:
“保险由买方负责”(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the Buyers)。
以CIF或CIP条件成交的出口合同,条款内容要明确规定由谁办理保险,按何种保险条款及保险险别投保,保险金额是多少等等。保险条款可订为:
“保险由卖方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以1981年1月1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为准。(Insurance is to be covered by the sellers for 110% of the invoice value against All Risks and War Risk as per Ocean Marine Cargo Clauses of the People’s Insurance Company of China dated ,1981.)
如国外客户要求按英国的《协会货物条款》或其他保险条款进行投保,只要我方保险公司可以承保,出口企业可以接受,但应在合同中加以明确。
第六节 保险单据
保险单是证明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文件,既反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又是保险人承保保险责任的书面证明;保险单是赔偿依据,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风险时,被保险人就可以凭保险单要求获得赔偿;保险单是权利的凭证,通过背书转让,背书人可将其具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及相应的诉讼权转让给受让人。保险单缮制的内容及要求如下:
●发票号(Invoice No)
根据发票号填入。
●保险单号次(Policy No)
填保险公司指定的号码,作为本保险单的编号。
●被保险人(The Insured)
◆在CIF或CIP条件下,投保人即卖方,填合同卖方或信用证受益人名称。但发生损失时,是买方具有实际索赔的权益,所以保险单必须由被保险人背书,以表明被保险索赔的权益转让给保险单的持有人,同时受让人则负担被保险人的义务。
◆如果信用证规定为“To Order”,则本栏可照填“To Order”,受益人亦需空白背书,其效果与填写信用证受益人后加以背书一样。
◆如果信用证要求以特定方为被保险人,则在被保险人栏内填上该特定方的名称,则不用背书。
◆如果信用证规定“Endorsed to order of ABC Co., Ltd.”,则在本栏填受益人名称,再在保险单背面填上“To order of ABC Co., Ltd.”或“Claim if any pay 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受益人再签字盖章;如果信用证规定“Endorsed in favor of ABC Co., Ltd.”,则在本栏填受益人名称,再在保险单背面填“In favor of ABC Co., Ltd.”或“Please pay in favor of ABC Co., Ltd.”,然后受益人再签字盖章。上述两种背书为记名背书。
●唛头及号码(Marks & Nos.)
按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填写,并与提单、发票等一致。
●包装及数量(Package & Quantity)
填入包装单位名称和数量及其单位,并与提单、发票等一致。
例如:100cartons;100000YDS。如包装单位不止一种,应分别列出。例如:150箱中有纸箱90件,木箱60件,则作如下表示:
90 cartons
60 wooden cases
150 packages
散装货物在其重量后面再表示散装字样,如:150M/T in bulk.
●保险货物项目(Description of Goods)
一般要求按合同、信用证或发票品名填写,允许填统称,但其统称不得与信用证或发票上的品名抵触。如信用证要求所有单据均需注明L/C 号码,则在本栏空白处表示“L/C No. XXX”。
●保险金额(Amount Insured)
用小写形式表示,一般按发票总值再加10%,即按发票总金额的110%投保。例如发票的CIF总值是,其110%总值应为,因为保险金额不设辅币,采用小数点后面零以上的数字向上进位的方式,则应在保险金额栏填入。
如果发票金额有扣佣金者,应取发票金额未扣佣金前的毛额再计算加成办理投保。保险金额使用的货币必须是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货币。
●总保险金额(Total Amount Insured)
用大写(英语文字)形式表示,且与上述保险金额的小写形式完全一致。上述保险金额的大写应表示为:“SAY US DOLLARS EIGHTY FOUR THOUSAND ONE HUNDRED AND THIRTY EIGHT ONLY.”。
●保费与费率(Premium & Rate)
保险单上已印妥“As arranged”(按约定)字样,每笔保费及费率可以不具体表示。如信用证要求表明保费及费率时,则应填上具体的保费额及费率,划掉印就的“As arranged”,加盖校对章后打上“PAID”字样。
●装载运输工具(Per Conveyance)
按实际运输方式和运输工具名称填入。
◆如为海运(By sea, By steamer, By vessel),则在本栏填上船名及航次,如“UNI-ACCORD 0747-144S”。如中途转船,而第二程船名已明确,亦应同时表示出来。如第一程为“EASTWIND”,第二程为“VICTORY”,则表示:“S. S. EASTWIND/VICTORY”。
◆如为陆运,则表示:“By train, wagon No. XXX;By truck”;如为空运,则表示“By air”;邮包寄送,则表示:“By parcel post”;多式联运,如陆空陆联运,即先装火车,再空运,最后以汽车转达最终目的地(即T/A/T),则表示:“By train/air/truck”
●开航日期及起讫地点(Slg. On…from…to…)
开航日期即运输单据上所载明的实际装运日期。由于保险必须在货物实际装运前办理,投保人不定确定具体装运日期,为确保单、单一致,可在本栏填:
◆“As per B/L”;
◆“On or about ××月××日,××年”(提单上显示的实际装运日期为该日或该日前后五天之内视作是一致的)。
起运地和目的地必须与提单所记载一致,且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要求。如果货物将在中途转船,则起讫地点应表示从…装…轮在…转装…轮至…。例如,从上海装“EASTWIND”轮在香港转装“VICTORY”轮至鹿特丹,可填为:“From Shanghai to Hong Kong by EASTWIND, and thence transshipped per S. S. VICTORY to Rotterdam.”。如果第二程船名在当时无法确定,可填为:“From Shanghai to Rotterdam with transshipment at Hong Kong.”
●承保险别(Conditions)
本栏是保险单的核心内容,也是将来理赔责任范围的主要依据,必须严格与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相符,尽量在信用证词句的基础上再进行必要的调整排列。
●货损检验与理赔代理(Surveying and Claim Setting Agent)
详细列明代理人的名称及地址,以便收货人联系查找。如当地没有保险公司代理机构,可注明由当地法定检验机构代为检验。
●赔付地点(Claim Payable at…)
如果信用证指定赔付地点,则按信用证要求表示;如果信用证未规定赔付地点,则以目的港为赔付地点。
●出单日期和地点(Place and Date of Issuing)
保险单签发日期是保险责任开始日期,所以不得晚于运输单据所记载的装运日期。保险单签发地点即办理投保所在地点。一般已印就。
●保险人签章(Authorized Signature)
由签发保险单的保险公司签字盖章。
●正本份数(Number of Original Policy)
保险单一般签发三份正本,都印有“ORIGINAL”字样,但第一份标明为“THE FIRST ORIGINAL”、第二份为“THE SECOND ORIGINAL”、第三份则为“THE THIRD ORIGINAL”加以区别。出口方可根据实际需要的正本份数,取其一份、两份或三份使用。如果保险单表明所出具的正本单据是一份以上,则必须提交全部正本保险单。
思考与练习
1.按CIF或CIP贸易术语对外发盘,若按下列险别作为保险条款提出是否妥当?如有不妥,试予更正并说明理由。
(1)一切险、偷窃提货不找险、串味险;
(2)平安险、一切险、受潮受热险、战争险、罢工险;
(3)水渍险、破损破碎险;
(4)偷窃提货不找险、钩损险、战争险、罢工险;
(5)航空运输一切险、淡水雨淋险。
2. 我出口某商品20公吨(净重),1000箱,每箱单价为46美元,加一成投保一切险。货到目的港后,买主发现除少3箱外,还短量680公斤。试问:货主遭受多少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在办理索赔时,应提供哪些必不可少的证件?
3.某公司出口一批货物,已投保了一切险和战争险。该船抵达目的港开始卸货时,当地忽然发生武装冲突,部分船上货物及部分已卸到岸上的货物被毁。试问:保险公司是否应负责赔偿全部损失?为什么?
4.我出口货物一批价值50000美元,按发票金额加10%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货物在转船装卸过程中遇到大雨,货抵目的港后,收货人发现该批货物上有明显的雨水渍浸,损失达70%,遂向我方提出索赔。我方的答复是否应为:该批货物已保水渍险,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当地代理人索赔?
5.我以CIF条件出口冷冻食品一批,合同规定投保平安险和战争险及罢工险。货到目的港后适逢码头工人罢工,港口无人作业,货物无法卸载。不久货轮因无法补充燃料以至冷冻设备停机。等到罢工结束,该批冷冻食品已变质。试问:这种由于罢工而引起的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负责赔偿?
6.某外贸企业进口散装化肥一批,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海运一切险。货抵目的港后,全部卸至港务仓库。在卸货过程中,外贸企业与装卸公司签订了一份灌装协议,并立即开始灌装。某日,由装卸公司根据协议将已灌装成包的半数货物堆放在港区内铁路边堆场,等待铁路转运至他地以交付不同买主。另一半留在仓库尚待灌装的散货,因受台风袭击,遭受严重湿损。外贸企业遂就遭受湿损部分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保险公司拒绝。对此,试予以评论。
第四篇
进出口货款结算
学习目标
掌握商业汇票与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性质区别
理解汇付和托收的性质及《URC522》规则
掌握国际保理和出口信用保险的运作性质特点及其运作
理解信用证的性质特点、内容及当事人的责任义务
掌握信用证审核和修改的原则
掌握信用证单据的制作与审核
掌握《UCP500》、《eUCP》等惯例规定
理解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的性质特点及其应用
国际贸易中货款的收付直接影响买卖双方资金的周转和融通以及各种金融风险和费用的负担。货款的支付主要涉及货币和票据、付款时间、付款地点以及付款方式等,同时还涉及不同国家的有关法律、国际惯例及银行习惯等,因此,买卖双方必须在合同中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第一节 结 算 票 据
国际贸易中主要采用票据作为支付工具。票据是国际通行的结算和信贷工具,是一种可以流通转让的债权凭证。为便于票据流通,保障有关当事人的权益,各国大都制定了票据法,但存在一定的差异与分歧,目前还未得到统一。
票据可分为汇票、本票和支票三种,进出口业务中主要使用汇票。
一、商业汇票(Commercial Draft)
■商业汇票的含义
我国《票据法》第19条规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英国《票据法》规定:“汇票是一个人(出票人drawer)向另一个人(受票人drawee,即付款人payer)签发的、要求该受票人在见票时或将来可确定的时间或将来特定日期对某人或其指定人或持票人(受款人Payee)支付一定金额的无条件的书面支付命令。”
■商业汇票的主要内容
汇票必须要式齐全,即应当具备必要的形式和内容。各国票据法对汇票的项目规定不一,一般认为应包括以下必备内容,如表6-1所示。
表6-1 商业汇票内容一览表
序号
汇 票 内 容
英 文 表 述
1
标明“汇票”字样
Exchange, draft
2
无条件支付命令
Pay to the order of …
3
确定的金额
The sum of …
4
付款人名称地址
Payer’s(Drawee’s)Name & Address
5
收款人名称
Payee’s Name
6
出票日期和地点
Issuing Date and Place
7
出票人签章
Drawer’s Signature/Stamp
汇票未记载上述规定项目之一的,汇票无效。此外,还可以记载利息与利率,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禁止转让,出票依据及汇票编号等内容。
【相关链接6-1】汇票的种类
划分依据
汇 票 名 称
出票人
银行汇票:银行出票,银行付款
商业汇票:商号或个人出票,商号、个人或银行付款
有无随附单据
光票:不附带单据
跟单汇票:随附商业单据
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银行承兑
商业承兑汇票:商号或个人承兑
付款时间
即期汇票:见票即付
远期汇票
◆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sight)
◆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B/L)
一张汇票往往可以同时具备几种性质,例如:一张商业汇票同时又可以是即期跟单汇票。
(三)商业汇票的缮制
商业汇票一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效力,其中一份付讫,另一份则自动失效。商业汇票缮制的内容及要求如下:
●出票依据(Drawn Under)
信用证方式填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及开证日期三项内容;托收方式下填进口方名称、合同号及签约日期。
●利息条款
如信用证或合同要求填写利息条款就填,没要求则不填。
●出票日期和地点
出票日期留空,一般由银行填写信用证的议付日期或托收日期;出票地点一般为出口议付地点。
出票日期不能早于其它商业单据的签发日期,更不得迟于信用证规定的有效期及最迟交单期。
●号码
填写商业发票的具体编号。
●付款期限
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如果是即期汇票,则填见票即付(at sight);如果是远期汇票,则应按信用证或合同规定填写。远期汇票的付款期限通常有以下三种规定:
◆见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sight);
◆出票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draft);
◆提单签发日后若干天付款(at XX days after date of B/L)。
●汇票金额
汇票金额必须用大小写同时表示。在“Exchange for”后填小写金额,使用货币缩略代码,例如:USD9,865,347,。在“The sum of”后填大写金额,使用货币全称,上述金额的大写则表示为“Say US Dollars Nine Billion Eight Hundred Sixty Five Million Three Hundred Forty Seven Thousand Two Hundred Ten and Cents Twelve only.”。汇票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汇票上的货币名称及金额必须与发票一致,发票金额如超过信用证金额,应制作两套汇票,一套为信用证项下的汇票(开列信用证金额),一套为托收项下的汇票(开列超过部分的金额,以买方为付款人,即证外托收)。如信用证规定“佣金在议付时扣除”,则“汇票金额”=“发票总额”(发票上则应列出总额、佣金额及净额)。但是,银行在寄单通知书上则应列出议付金额(即汇票金额)及扣除佣金后的索汇金额。
●受款人(收款人)(Payee)
通常汇票的受款人处已印就“Pay to the Order of”字样。出票人一般在空处填XX银行名称(一般为出口地议付行或托收行的名称)。
●受票人(付款人)(Payer, Drawee)
即接受支付命令付款的人。在汇票左下方“To”后面填指定的人。信用证方式填开证行或开证行指定的银行名称;托收方式填进口方名称。
注意:信用证指定有偿付行的,出口方应缮制两套汇票,一套汇票的付款人为开证行,连同整套货运单据寄交开证行审核;另一套汇票的付款人则为开证行指定的偿付行,光票寄偿付行索汇。
●出票人(Drawer)
一般为信用证受益人,即出口人,但也有例外。如:可转让信用证经转让后,其汇票的出票人可能不是原证的受益人。在出口业务中,我国的习惯做法是在汇票的右下角盖法人章,即出口企业英文条章及法人代表的手签印章。
商业汇票的样式如图6-1所示。
Drawn Under The China State Bank, Ltd., Hong Kong Branch
L/C No H-01-N-99446 Dated 10th May, 2004 Payable with interest @****** %
No. WJFT031 Exchange for Changzhou, 28th July, 2004
At********** sight of this First of Exchange (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
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
The sum of Say US Dollars Thirty Six Thousand Eight Hundred and Seventy
Five only.
To The China State Bank, Ltd., Hong Kong Branch
Wujin Foreign Trade Corporation
图6-1 商业汇票示例
■商业汇票的使用
汇票因有即期和远期之分,其使用程序略有差异:
即期汇票的使用程序一般包括:出票→提示→付款。
远期汇票的使用程序一般包括:出票→提示→承兑→付款。
●出票(Draw a draft)
即出票人签发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出票人承担保证该汇票必然会被承兑和/或付款的责任。
●背书(Endorsement)
汇票如需转让,必须经过背书行为。通常由持票人在汇票的背面或粘单上签上自己的名字或盖法人章(即空白背书),或者再加上受让人(Transferee被背书人)的名称(即记名背书),将并汇票交给受让人。其目的是将权利转让给受让人或将一定的汇票权利授予受让人行使。限制性背书,如:
Pay to ABC Company only
For D Company
(Signature)
●提示(Presentation)
即收款人或持票人将汇票提交给付款人要求付款或承兑。远期汇票的提示承兑和即期汇票的提示付款均应在法定期限内进行。
●承兑(Acceptance)
即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票款。付款人应当自收到提示承兑的汇票之日起3日内承兑或者拒绝承兑,即在汇票正面写上“承兑(Accepted)”字样,注明承兑日期,并由承兑人签名,交还该持票人。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就成为汇票的承兑人,并成为汇票的主债务人,而出票人便成为汇票的从债务人(或称次债务人)。例如:
ACCEPTED
June 25, 2005
Due to(到期日)
For ABC Bank, Hong Kong
(Signature)
●付款(Payment)
即付款人将票款支付给持票人。即期汇票在付款人见票时立即支付;远期汇票于到期日在持票人提示时由付款人付款。汇票一经付款,汇票上的一切债务债权即告结束。
●拒付(Dishonour)
拒付也称退票,其与提示的两项内容相对应:拒绝承兑和拒绝付款。
●追索权(Right of Recourse)
当汇票遭到拒付时,持票人有权向其前手背书人或承兑人或出票人追索票款。持票人享有的该项权利即追索权。持票人进行追索时,应将拒付事实书面通知其前手,即作出退票通知(Notice of Dishonour),并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的证明或退票理由书。
二、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
(一)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的定义
1.银行汇票(Banker’s Draft)。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汇票的出票银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收款人可以将银行汇票背书转让给被背书人。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帐,填明“现金(Cash)”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用于支取现金。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人不予受理。
在国际结算中,银行汇票签发后,一般交汇款人,由汇款人寄交国外收款人向指定的银行取款。出票行签发汇票后,必须将付款通知书寄给国外付款行,以便付款行在收款人持票取款时进行核对。银行汇票一般为光票,不随附货运单据。
2.银行本票(Promissory Note)。银行本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银行本票见票即付,当场抵用,付款保证程度高。
银行本票适用于同一票据交换区域内使用,适用于个人各种款项结算。银行本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也可用于支取现金,现金银行本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银行本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不能背书转让。银行本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2个月。银行本票丧失,失票人可以凭人民法院出具的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向出票银行请求付款或退款。
本票又可分为商业本票和银行本票。商业本票是由工商企业或个人签发的本票,也称一般本票,有即期和远期之分,银行本票都是即期的。国际结算中大都使用银行本票。
简言之,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均是出票银行对受款人承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票据。出票人必须具有支付票款的可靠资金来源,并保证支付。
(二)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的主要内容
根据各国票据法规定,银行汇票与银行本票必须具备以下必要项目:
◆标明“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字样;
◆无条件的支付承诺;
◆确定的金额;
◆收款人名称(出口企业名称);
◆出票人(付款人)签字(两个被授权人手签);
◆出票日期和地点;
◆付款地点;
◆付款期限(银行本票只有即期)。
银行汇票和银行本票的样式如图6-2和图6-3所示。
华侨商业银行有限公司 30070562
HUA QIAO COMMERCIAL BANK LIMITED Valid within one year from this date
88-98, DES VOEUX ROAD CENTRAL, HONG KONG
ISSUING OFFICE YU CHAU STREET BRANCH DRAFT NO 064790DD30070562 DATE 24MAY2000
USD42,**
PAY TO THE ORDER OF 河北省张家口市新元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THE SUM OF USD42,**
To: BANK OF CHINA
HEBEI BR. SHIJIAZHUANG For HUA QIAO COMMERCIAL BANK LTD.
WE COVER YOU THROUGH (两个被授权人手签)
BANK OF CHINA
BEIJING (Authorized Signature )
图6-2 银行汇票示例
新华银行 No. C059891
Sin Hua Bank Ltd.
(INCORPORATED IN CHINA)
TO:THE CASHIER DATE 27,APR 2004
PAY TO THE ORDER OF 祈付
AMOUNT金额
CHANGZHOU DAHUA IMP & EXP(GROUP) CORP., LTD
USD68,****
US DOLLARS SIN HUA BANK USD68,
CASHIER’S ORDER 本票 For Sin Hua Bank Ltd
REF. NO. 03135100137723 SHAM SHUI PO SUB-BRANCH
Miss Tam Pui Ling Kelly Ngan
图6-3 银行本票示例
■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的区别
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的区别详见表6-2。
表6-2 银行汇票与商业汇票的比较
票 据
内 容
银 行 汇 票
商 业 汇 票
出票人
银行
商业企业或个人
付款人
银行
商业企业或个人或银行
受款人
通常是商业企业或个人
通常是指定的银行
付款时间
即期 / 远期
即期 / 远期
承兑人
银行
银行/商业企业
份数
一式一份
通常2份
是否附有商业单据
无
无 / 附有
从出票到付款的环节
提示(出票时已由银行承兑)
即期:提示;远期:提示和承兑
三、支票(Check)
■支票的含义
根据各国票据法规定: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是以银行为付款人的即期汇票,即存款人对银行的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委托或命令,出票人在支票上签发一定的金额,要求受票的银行于见票时立即支付一定金额给特定人或持票人。
■支票的必备内容
支票必须具备下列必要项目:
写明“支票”字样;付款人名称;付款银行名称;收款人名称;付款地点;出票日期;无条件的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出票人签字或盖章。
出票人签发支票时,应在付款行存有不低于票面金额的存款。如果出票人签发的支票金额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的,称为空头支票。签发空头支票是被各国法律所禁止的。
支票是代替现金的即期支付工具,效期较短。我国《票据法》规定,支票的持票人应当自出票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异地使用的支票,其提示付款的期限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付款人可以不予付款,但出票人仍应对持票人承担票据责任。
支票的样式如图6-4所示。
Cheque for Hong Kong, 25th Sept, 2004
Pay to the order of Suzhou Textiles Imp & Exp Corp.
The sum of Pounds Sterling Twenty Two Thousand Three
Hundred Forty Five and Pence Nine only.
To: Huaqiao Commercial Bank Hong Kong Limited.
For BAAS Enterprises Limited Hong Kong
(Signature)
图6-4 支票示例
(三)支票的种类
支票的样式如表6-3所示。
表6-3 支票种类一览表
支 票 名 称
做 法 及 作 用
现金支票
只能支取现金。
转账支票
只能通过银行转账,不能直接支取现金。
记名支票
在收款人栏注明“付给某人”,持票人背书后才能转让,取款时需由收款人在背面签字。
不记名支票
在收款人栏注明“付给来人”,无须背书即可转让,取款时也无须在背面签字。
划线支票(Crossed Check)
在支票票面上划两道平行横线,在线内注明“A/C payee only”,持票人不能取现,只能委托银行收款入账。
保付支票(Certified Check)
由付款银行在支票上加 “保付(Certified to pay)”字样并签字,保证收款人一定能取得银行付款。保付支票有利于流通。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区别
汇票、本票和支票的区别详见表6-4。
表6-4 汇票、本票、支票的比较
票据名称
内 容
汇 票
本 票
支 票
银行汇票
商业汇票
银行本票
商业本票
当 事 人
2
3
2
2
3
出票人
银行
企业/个人
银行
企业/个人
存款人
付款人
银行
银行/企业/个人
银行
企业/个人
银行
份数
1
2
1
1
1
付款时间
即期/远期
即期/远期
即期
即期/远期
即期
是否需承兑
不需
不需/需
不需
不需/需
不需
是否随附商业单据
无
无/有
无
无
无
第二节 汇付和托收
国际货款结算的方式有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两大类,商业信用信用的结算方式包括汇付和托收两种。
一、汇付(Remittance)
汇付或称汇款,是最简单的国际货款结算方式。汇出行应汇款人的要求,将一定的金额通过汇出行或付款行的国外联行或代理行,付给收款人。
由于汇款业务中结算工具(委托通知、票据)的的传递方向与资金的流向相同,故属顺汇性质。卖方将货物发运后,将货运单据直接寄给买方;而买方则径自通过银行将货款汇交给卖方。
■汇付方式的当事人及其相互关系
汇付方式中一般有四个当事人:汇款人、收款人、汇出行和汇入行,详见表6-5。
表6-5 汇付当事人及相互关系一览表
当事人名称
相 互 关 系
汇款人(付款人)
Remitter
进口商或债务人,汇款人与汇出行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收款人
Payee,Beneficiary
出口商或债权人,收款人与汇入行之间一般有账户关系。
汇出行
Remitting Bank
接受汇款人委托,办理汇款业务的银行,通常是进口商所在地银行。
汇出行与汇入行之间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关系。
汇入行(解付行)
Paying Bank
接受汇出行委托,向收款人解付汇入款项业务的银行,通常是汇出行的联行或代理行,通常是出口商所在地银行。
■汇付方式的种类及其业务程序
汇款人在委托行办理汇款时,通常要填写汇款申请书,写明收款人名称和地址,以及采用的汇款方式,缴付规定的手续费。汇出行按照申请书的指示通知汇入行将汇款解付给收款人。
根据不同的汇款方法,汇付方式有电汇、信汇和票汇三种。
●电汇(Telegraphic Transfer,T/T)
汇出行用电报、电传、环球银行间金融电讯网络(SWIFT)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给收款人所在地的汇入行,委托他将款项解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信汇(Mail Transfer,M/T)
汇出行将信汇委托书(M/T Advice)或支付通知书(Payment Order)邮寄给汇入行,汇入行核对汇出行的签名或印鉴,经证实无误后付款给收款人。
电汇、信汇的业务流程如图6-5所示。
图6-5 电汇/信汇业务程序图
●票汇(Remittance by Banker’s Demand Draft,D/D)
汇出行应汇款人的申请,开立以其代理行或往来银行为付款人的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列明收款人名称、金额等,交由汇款人自行寄交给收款人,凭以向付款人取款。
票汇的业务流程如图6-6所示。
图6-6 票汇业务程序图
(三)电汇、信汇、票汇三者的比较
票汇与电汇、信汇的不同之处在于,票汇的汇入行无须通知收款人取款,而由收款人持票登门取款。
电汇、信汇和票汇在资金占用、费用成本、汇付速度及安全性等方面各有差异,详见表6-6。
表6-6 电汇、信汇、票汇比较
汇 付
方 式
结 算 手 段
特 点
优 点
缺 点
电 汇(T/T)
委托汇出行以电报、电传等电讯手段发出付款委托通知书,将款项付给指定的收款人
安全、可靠,结算时间短、收款快
费用高
信 汇(M/T)
委托汇出行以信件方式发出信汇委托书或支付通知书
费用较低
结算时间长、收款时间慢
票 汇(D/D)
以银行汇票或银行本票为支付工具,由汇款人自行寄交收款人
1. 支付工具由汇款人自行传递
2. 经收款人背书后,汇票可在市场流通
3. 收款人可自行持票向汇入行收款
■汇付方式的性质及其在进出口贸易中的使用
在进出口贸易使用汇付方式结算货款的过程中,银行只提供服务而不提供信用,因此,使用汇付方式完全取决于买卖双方的相互信任,并在此基础上向对方提供信用和进行资金融通。故汇付方式属于商业信用,提供信用的一方所承担的风险很大。采用预付货款,对卖方来说,先收款,后交货,最为有利;反之,采用赊销方式,对卖方来说,先交货,后收款,卖方不仅要占压资金,还要承担买方不付款的风险,因此,对卖方不利,而对买方最为有利。
在国际贸易中,汇付方式主要用于进出口货物及其从属费用的结算。
●用于货款的结算
◆预付货款(Payment in Advance)
◆寄售(Consignment)
◆货到付款(Cash on Delivery, .)
◆随订单付现(Cash with Order, .)
◆赊销(Open Account Trade, O/A)
◆对港澳地区出口鲜活商品,如活牛、活猪、家禽、新鲜蔬菜及鲜花等。因这些商品时间性强,必须及时出口,进口商在货到时又必须及时提货,而这些商品在运输交接过程中损耗较大,数量和质量都比较难以固定。一般待进口方提货后,按实收货物的质量和数量以及原订价格核算货款汇付给出口方。
●用于从属费用的结算
属于贸易项下的从属费用很多,主要有以下各项:
◆运费、保险费
◆佣金
◆退款和赔款
◆包装费
●采用汇付方式应注意的问题
◆应先了解对方资信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汇付方式的金额不宜过大,因为金额一旦过大时,风险也会随之增大;
◆畅销货物一般不宜采用寄售或赊销方式。
【案例6-1】 出口合同规定的支付条款为装运前15天电汇付款,买方延至装运月中从邮局寄来一张银行汇票。为保证按期交货,出口企业于收到该汇票次日即将货物托运,同时委托银行代收票款。1个月后,接银行通知,该汇票系伪造,已被退票。此时,货已抵达目的港,并已被买方凭出口企业自行寄去的提单提走。事后追偿,对方早已人去楼空。试分析我方应吸取的主要教训。
分析:我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行事。既然合同规定买方必须于装运前15天将货款T/T汇予我方,汇款不到则不能发货。对方随意改变付款方式,即将电汇改为票汇,只要我方同意也是可行的。但我方收到银行汇票后,首先必须将汇票拿去银行检验其真伪,待银行确认汇票的真实性后才能发货,以保证安全收汇。
二、托收(Collection)
托收是国际结算中常见的一种付款方式,即出口人出具票据委托银行向进口人收款的一种方式。因其资金的流向与支付工具的传送方向相反,故托收属于逆汇性质。
■托收的定义
《托收统一规则》(《URC522》)规定:托收是银行根据债权人的指示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者在取得付款和/或承兑(或其他条件)后交付单据的结算方式。
●光票托收
凭商业汇票付款,不附带任何商业单据,不直接涉及货物的转移处理。用于收取货款的尾数及样品费、佣金、代垫费用、进口索赔款等小额或从属费用,以即期付款居多。
●跟单托收
凭商业汇票付款,附带商业单据,如:发票、装箱单、提单、保险单,或其他与商品有关的单据。国际货款结算大都采用跟单托收方式。
■托收方式的当事人及其责任和义务
托收方式有四个基本当事人,即委托人、托收行、代收行、付款人,其责任和义务见表6-7。
表6-7 托收当事人一览表
当事人名称
承 担 的 责 任 和 义 务
委 托 人
(Principal)
签发商业汇票委托银行向国外付款人收款,通常为出口方。两方面的责任:
◆合同项下应承担保质、保量、按时发货的责任;
◆托收项下应承担以下责任:
填写托收申请书;
未经银行同意,货物不应直接发至银行或以银行和银行指定的人为收货人以及委托银行代为存仓和保险;
若接到托收行的意外情况通知,须及时做出明确的答复指示;
无论托收成功与否,均须承担托收的一切手续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托 收 行
(Remitting Bank)
接受委托人的委托,转托国外银行向国外付款人代为收款,通常为出口地银行。承担如下责任和义务:
◆审核托收申请书及委托人的特别指示,如不愿受理应及时通知委托人;
◆出于为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和快速安全收汇目的,审核单据,但对单据是否合格及是否符合合同要求不负责任;
◆按规定填写托收委托书,选定代收行,按常规处理业务;
◆及时通报信息(收到代收行拒付统通知或其他意外信息,应及时通报委托人;得到委托人指示,应及时转达给代收行)。
代 收 行
(Collecting Bank)
接受托收行的委托向付款人收款,通常为进口地银行。代收行的责任和义务:
◆若不愿受理代收委托或某特别指示,应以最快方式通知委托方;
◆审核单据,确定其表面上是否与托收指示书完全相符;
◆按委托方的指示处理单据;
◆遇到意外情况,应无延误地及时通知托收行;
◆通知书均应载明必要的具体内容,并须注明托收行的托收指示书业务编号。
付 款 人
(Drawee / Payer)
即汇票的受票人(Drawee),通常为进口方。
付款人与参与托收业务的银行之间并无任何合同关系,如果他拒绝付款,代收行是不能强求的。但他必须承担买卖合同项下付款赎单的责任和义务。
提 示 行
(Presenting Bank)
将汇票和单据向付款人提示,通常由代收行兼任。
责任同代收行。
需要时代理
Principal’s representative in case of need
由托收委托人事先在托收申请书上指定,明确其代理权限。
◆付款人拒付时,由其在当地代为处理货物(存仓、转售或运回等事宜);
◆跟踪托收过程,随时向代收行发出指示或查询。
■跟单托收的种类
跟单托收按交单条件的不同,分为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两种,如表6-8所示。
表6-8 跟单托收一览表
交 单 方 式
远期汇票付款日规定
付款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payment,D/P
◆即期付款交单(D/P at sight)
使用即期汇票,见票即付,付款赎单。
◆远期付款交单
使用远期汇票,见票承兑,到期付款,付款赎单。
见票后XX天付款
提单日后XX天付款
出票后XX天付款
承兑交单
Documents against Acceptance,D/A
使用远期汇票,见票承兑,
承兑交单,到期付款。
见票后XX天付款
■跟单托收的业务程序
即期付款交单和承兑交单的业务程序分别见图6-7、图6-8所示。
①合同规定以托收方式付款
② ⑦ ④ ⑤
跟 结 付 付
单 款 款
托 汇 提 赎
收 示 单
③托收委托书及单据
⑥付款通知书,拨付收妥款项
图6-7 付款交单(D/P)程序图
①合同规定以托收方式付款
② ⑩ ④ ⑤ ⑦ ⑧
跟 结 承 承 付 付
单 兑 兑 款
托 汇 提 赎 提 款
收 示 单 示
③托收委托书及单据
⑥承兑通知书
⑨付款通知书,拨付收妥款项
图6-8 承兑交单(D/A)程序图
■跟单托收的性质
根据《托收统一规则》规定,在托收业务中银行只提供服务,不提供信用。银行只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行事,既无保证付款人必然付款的责任,也无检查审核货运单据是否齐全、是否符合买卖合同的义务;在进口商不付款赎单的情况下,代收行也无代为提货、办理进口手续和存仓保管的义务。所以,托收方式也属商业信用,能否收回货款,全靠进口商的信用。由于货物已先期出运,一旦遭到拒付,就会使出口商陷于极为被动的境地。
■跟单托收方式在进出口贸易中的使用
1.付款交单。无论是即期付款交单还是远期付款交单,进口商必须在付清货款后才能取得货运单据,凭以提取或转售货物。在远期付款交单条件下,如果付款日期和实际到货日期基本一致,仍不失为对买方的一种资金融通,进口商不必在到货之前提前付款。但如果付款日期晚于到货日期,买方为了抓住有利行市,不失时机地出售货物,只能采取以下两种做法:
◆在付款到期日之前提前付款赎单,扣除提前付款日至原付款到期日之间的利息,作为买方享受的一种提前付款的现金折扣;
◆代收行对于资信较好的进口商,允许其凭信托收据(Trust Receipt,T/R)借取货运单据,先行提货销售,于汇票到期日再将款项交付银行。但这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信用便利,与出口商无关,如果到期货款不能收回,则由代收行负责。但如系出口方主动授权代收行凭信托收据借单给进口人,即所谓“远期付款交单凭信托收据借单”(D/P·T/R),如进口人到期拒不付款,则与代收行无关,由出口人自己承担风险,其性质相当于承兑交单,因此,出口方须谨慎行事。
2.承兑交单。承兑交单情况下,进口人只要在汇票上履行承兑手续,即可获得单据提取货物。如果进口方到期不付款,出口方就会遭受钱货两空的重大损失。
无论是付款交单还是承兑交单,对出口方来说,都存在很大风险。而对进口商却是极为有利的,勿需预垫资金,加速其资金周转。托收方式实质上是出口方对进口方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调动进口商的积极性,提高出口商品在国际上的竞争力,从而达到扩大销售的目的。因此,在国际贸易中,托收方式被视作一种非价格竞争的有效手段。
【相关链接6-2】 D/P远期
《托收统一规则》(《URC522》)不提倡D/P远期,其第七条规定:“托收不应含有远期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的远期汇票。如果托收含有远期汇票,该托收指示书中应注明商业单据是凭承兑交单(D/A)交付还是凭付款交单(D/P)交付。如无此项注明,商业单据仅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因迟交单据而产生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如果托收含有远期汇票,且托收指示书注明凭付款交付商业单据,则单据只能凭付款交付,代收行对于因迟交单据引起的任何后果不负责任。”
各国银行对远期付款交单的理解不同,业务操作也存在着差异,有些国家的银行则将远期付款交单按承兑交单来处理。
3.托收应注意的问题。为确保收汇安全,出口方在办理托收时,应妥善掌握以下问题:
◆认真调查进口商的资信状况、经营能力和经营作风,妥善制定授信额度,控制成交金额。一般采用D/P,对D/A应从严把握;
◆国外代收行一般不能由进口方指定,如却有必要,应事先征得托收行同意;
◆争取按CIF或CIP条件成交,由出口人办理运输保险,或投保出口信用险。在采用CFR、CPT、FOB、FCA等条件成交时,应投保“卖方利益险”(contingency insurance clause covers seller’s interest only),以防万一货物遇险,买方未投保又不付款赎单时,可由卖方向保险公司索赔;
◆运输单据一般应做成“空白指示抬头”,如需做成代收行抬头时,应先与银行联系并经认可后办理。被通知方一栏须详列进口方名称和地址,以便承运人到货时及时通知;
◆严格按照合同规定装运货物、制作单据,以防被买方找到借口拒付货款。
总之,在托收业务中,出口人的风险较大,资金负担也较重,因此,出口采用托收方式收款时必须谨慎,切实注意以上各点。此外,出口企业应建立健全信用管理制度,控制信用额度,定期检查,做好催收工作,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以保证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
【案例6-2】 我某公司向日本某商以D/P见票即付方式推销某商品,对方答复:“如我方接受D/P见票后90天付款,并通过他指定的A银行代收则可接受。”日方提出此要求的出发点何在?
分析:日本商人提出D/P 90天付款,且指定向A银行交单,目的在于利用远期付款交单方式融通资金。因日本与我方距离很近,货物装运后很快即可抵达日本,日商如要及时提货必须向代收行付清全部货款才能获取全套单据(包括提单),所以日商提出将单据交A行,说明日商与A行的关系比较密切,日商能凭信托收据从A行借取单据先行提货,俟汇票到期时再付款给A银行。
第三节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
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加剧,现代国际贸易的发展呈现出两个明显的趋势:一是以赊销(先发货后付款)和托收(承兑交单)等非信用证结算方式使用得越来越普遍。二是出口商对进口商的融资期限越来越长。付款期限的延长和付款方式的转变使得所有的出口企业面临远期应收账款的资金占用和收款风险控制两大问题。单凭企业自身的能力已经无法解决这两个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出口企业迫切需要金融机构提供某种服务来满足企业在贸易融资和风险控制方面的业务需求。出口保理业务和出口信用保险由此应运而生,并越来越为进出口方所接受。
一、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的含义
国际保理(International Factoring),是国际保付代理的简称,也称保付代收或承购应收账款业务。保理业务是在以承兑交单或赊帐为付款条件情况下,保理商(Factor)向出口人提供的一项包括对进口商资信调查、坏账担保、催收和追偿应收账款、财务管理以及融通资金等的综合性财务服务。简言之,保理业务提供的是一种集结算、风险担保、财务管理和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对出口商来说,国际保理业务能够保证其按期或提前收汇。保理商对进口商作资信调查后,将核准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此额度内承担因进口商信用造成的坏账风险。出口商只要在额度内按时出口货物并按规定转让应收账款,其可以按期收汇。如果出口商向保理商申请保理融资业务,在保理商许可的条件下,可以提前获得80%的融资。可直接进入进口地商店销售的而且进出口双方对产品质量容易取得共识的消费品,如服装、小五金、家具、灯具等,一般适合做保理业务。
【相关链接6-3】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
国际保理商联合会(Factors Chain International, FCI)是目前世界上最大的、最具影响力的保理组织,于1968年成立,总部设在荷兰阿姆斯特丹,由各国保理商组成。FCI现有50个国家的140多家成员,遍布世界各地。
FCI有三项宗旨:①扩大跨国的保理合作;②开发统一的保理服务技术;③协助解决国际保理服务的法律和技术问题以及其他直接和间接的有关保理服务的问题。
我国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工商银行等从1992年开始,陆续加入了该组织。
■保理业务的主要步骤
保理公司一般都隶属于办理国际结算的商业银行。按国际惯例,国际保理业务主要有以下步骤:
◆出口商根据赊销贸易的需要,向出口保理商提出申请,签订委托保理协议;
◆进口保理商对进口方进行资信调查后核定信用额度,并通知出口保理商;
◆出口商与进口商签约,合同应说明使用保理方式进行结算;
◆出口保理商与进口保理商签订相互保理协议;
◆货物发运后,出口商将相关单据交给出口保理商,转让应收账款债权;
◆出口保理商将相应的单据转交给进口保理商,转让其债权;
◆进口保理商接受转让的应收账款并进行管理,到期向进口商催款;
◆进口商向进口保理商付款,由进口保理商扣除业务费用后转付给出口保理商。如进口保理商在付款到期日后90天内仍未收到进口商的付款,应由其承担付款责任;
◆出口保理商收到进口保理商付款后,扣除费用后与出口商结清款项。
■国际保理的特点
与其他传统的结算方式相比,保理业务主要有以下特点:
●提供百分之百的风险保障
在核准的信用额度内,如进口商拖延付款或丧失付款能力,则由保理商在付款到期日后90天向出口商全部保付,使出口方获得百分之百的收汇保障。保付代理中的“保付”两个字,反映出保理服务的这种担保付款的功能。国际保理是对赊销和托收方式下收汇风险的一种消除手段,只要出口方提供货物的品质、数量、价格、交货期符合合同要求,保理商承担100%的坏账担保。保理商承担买方风险的这种功能,起到了“信用风险控制”的作用。例如,某企业准备以赊销形式销售,该企业申请买方信用额度100万。经过保理商评价,只能给予该买方60万的信用额度,这意味着,对于该企业的信用销售,最好控制在60万元额度之内。其余部分可使用其他方式结算。这样可以帮助企业控制赊销的金额,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提供综合性服务项目
保理商不仅为出口方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融通,还向出口方提供买方资信调查、咨询服务和销售账务处理等财务服务以及其他服务项目。保理商有专业的调查咨询、收债技术和丰富的收债经验。
●提供无追索权的出口融资
在无追索权保理业务中,只要出口方在信用额度内按规定发货并转让单据,即可获得80%及以上无追索权的融资款。
但是,保理商所承担的风险是有条件的。按《国际保理惯例规则》(Code of International Factoring Customs, IFC)和《仲裁规则》(Rules of Arbitration)的解释,保理商只对已核准的账款承担百分之百的风险担保。而且,对因货物品质、数量和交货期不符合贸易合同规定等违约行为所引起的拒付和少付不予担保。因此,出口商必须在已核准的信用额度内出货,并确保货物的品质、数量和交货期符合贸易合同的规定。
■国际保理的作用
保理在国际贸易实践中已经得到了广泛应用,进出口双方和保理商均可从中受益。
●从出口商角度分析
◆获得进口方的市场信息和资信状况。由保理商对进口商进行资信和销售状况调查;
◆获得融资便利。出口商装运货物向保理商转让发票时,即可获得80%及以上的融资款;
◆获得安全收汇保障。只要出口商的交货条件符合合同规定,出口商即可将进口商破产或拒绝付款等信用、经营风险完全转移给保理商;
◆保理业务建立在赊账交易基础之上,为买方提供信用放款,鼓励买方进口,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从进口商角度分析
◆获得安全交易保障。保理业务大多用于赊销贸易中,进口方可以在付款前收到货物,有时间检查货物是否符合合同规定,一旦发现货物不符合同规定,进口商可以拒付货款。只有在出口商保质、保量、按时发货后,才能获得保理商的坏账担保。
◆简化进口手续,提高效率;
◆进口商可获得延期付款的好处,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从保理商角度分析
保理商也可获得丰厚的效益,预付款对资金的占用,可以从贴息中补偿,对于资金充裕的银行来说,能提高资金利用率。尽管保理商都对进口商核准一个信用额度,但保理商仍将承担巨大的风险。
■我国保理业务发展缓慢的原因及其对策
保理业务作为一种新的结算方式,用来弥补传统结算方式的不足,已被越来越多的出口企业认可。中国银行作为国内首家保理商已经接受国内各出口企业的委托,提供信用额度调查、信用风险担保、应收账款管理和贸易融资等综合性服务。但是,出口保理在国内还较难推广,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原因:
●出口商申请的目的性较强
出口贸易中,进口商的资信好坏直接关系到正常的收汇。出口商在申请保理业务时,经常是在进口商资信较差或所在国经济状况不佳的情况下才提出,保理商也是以盈利为主的机构,银行对于此类申请一般不予批准额度,或给予的额度较小,不符合出口商的要求。
●保理业务费用问题
保理费占应收账款的1%左右,远远高于信用证和托收业务。在当前出口成本较高,人民币持续坚挺以及按保理协议规定保理商在应收账款到期后的90天支付的情况下,出口商难保持较高的利润。
●进口商的资信问题
进口保理商在核准信用额度之前必须对进口商进行详细的资信调查,并会采取相应的措施,如:要求进口商用资产或房产抵押,或扣减其银行信用额度来保护自身的利益。对进口商来说,在保理费用已由进口商计入进口成本的情况下,进口成本相应增加,资信情况尚可的进口商倾向于采取其他的结算方式;对资信较差的进口商,在抵押品不落实的情况下,进口保理商将拒绝核定其信用额度,或将信用额度降低到最低限度,与出口商的意愿大相径庭。
●合同纠纷的依据及进口保理商的责任
对于债务人提出抗辩、反诉等依据及其真实性是否可靠,凭什么样的依据,《国际保理惯例规则》并没有相应的规定。意味着不论债务人是由于债务危机或进口国关税增加或债权人的合同纠纷而提出的抗辩,也不论是否符合合同法律诉讼及第三者如商检局出具的货物检验不合格等的书面证明,进口保理商将在规定的时间内解除其付款责任。在此情况下,出口商按时按质按量履行的合法权将得不到有效保障。
保理被广泛采用,是由于它适应了现代信息社会产品更新换代快、小额产品大批出口、资金周转要快的需要,弥补了传统结算方式的不足。但作为一种国际结算方式,它并不可能取代其他结算方式。因此,为了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减少贸易风险,加快收汇速度,出口商应采取如下措施:
◆尽量缩减出口成本,利用保理业务的优势,拓展国际贸易;
◆在选择保理商时,应尽量选择信誉较高、资信较好、海外机构较多、工作作风较好的国际性大银行或保理公司;
◆严格制订合同条款,详细注明进口商抗辩、反诉时所需的法律书面证明,如货物品质不合格时,应由SGS出具检验证等;
◆严格在核准信用额度内出货,进口保理商在核定进口商的信用额度时,已详细调查了进口商的资信情况,对出口商的收汇有足额的保障;
◆与出口保理商经常保持联系,经常了解进口保理商和进口商的最新信息,知己知彼,在信用额度将用尽或合同将到期时,采取措施,保障自己的利益,以备不测。
应卖方的申请,保理商以一定的方式对买方进行信用评定,对于被保理商“核准”的应收帐款,当买方不付款或无力付款时,保理商承担责任,用自有资金向卖方偿付。
保理商承担买方风险的这种功能,还起到了“信用风险控制”的作用。例如,某企业准备以赊销形式销售,该企业申请买方信用额度100万。经过保理商评价,只能给予该买方60万的额度,即保理商核准60万,这意味着,对于该企业的信用销售,最好控制在60万元额度之内。其余部分可使用其他方式结算。这样可以帮助企业控制赊销的金额,从而达到控制风险的目的。
二、出口信用保险
出口信用保险是各国政府支持本国出口贸易的通行做法,也是出口企业应予以充分运用的规避收汇风险的一种有效手段。出口信用保险是世界贸易组织(WTO)补贴和反补贴协议原则上允许的支持出口的政策手段。目前,全球贸易额的12%-15%是在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下实现的,有些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提供的各种出口信用保险额甚至超过其本国当年出口总额的三分之一。
■出口信用保险的含义及我国的发展概况
出口信用保险(Export Credit Insurance)是随着商业信用的发展而产生的。它是各国政府为提高本国产品的国际竞争力,促进经济发展,以国家财政为后盾,为企业在出口贸易、对外投资和对外工程承包等经济活动中提供风险保障的一项特殊的政策性支持措施,是政府对市场经济的一种间接调控手段和补充。通过国家设立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承保企业的收汇风险、补偿企业的收汇损失,保障企业经营的稳定性,使企业可以运用更加灵活的贸易手段参与国际竞争,不断开拓新客户、占领新市场。
出口信用保险的保险人承担出口信用风险,承保被保险人(出口方)在货物出运或提供服务后因商业风险或政治风险而造成货款无法收回或不能及时收回的损失风险。这一业务的发展弥补了国际保理只使用于规避短期(90天)商业风险的不足,也弥补了其他规避出口收汇风险方法对特殊商业风险和政治风险不予担保的不足,成为保障出口收汇安全的有效方法之一。
我国出口信用保险起步较晚。1989年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正式开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2年起开办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业务,1994年起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由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共同办理。1998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成为国际海外投资和出口信用保险人联盟(伯尔尼协会)的正式会员。为加强出口信用保险对我国出口贸易的支持力度,健全金融服务体系,2001年10 月19日国有独资的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成立,专门从事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它的诞生标志着我国出口信用保险开始由官方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专门承办,旨在通过政策性出口信用手段,支持货物、技术和服务出口,特别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资本性货物出口,积极开拓海外市场,为企业提供风险保障以及信用保险配套服务,全力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现已开办了短期综合险、中长期出口的买方和卖方信贷保险、海外投资保险、保证保险等多种险种。
■出口信用保险的特性
与通常的商业保险相比,出口信用保险具有以下特性:
●政策性
出口信用保险本身是各国政府以国家财政为后盾支持出口的政策措施,其经营必须符合国家的外交、外贸和产业发展等政策,鼓励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机电产品和资本性货物出口。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是我国唯一从事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国有独资保险公司,统一承办出口信用保险业务,而且,出口信用保险的经营目的是促进出口而非盈利。
●保证性
出口信用保险属于信用保险范畴,具有保证性质,同时承保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出口信用保险的标的是出口货款或出口融资贷款,保障被保险人(出口商和为出口商服务的金融机构)在合同中权利的实现。出口信用保险单就是一种保证,当买方由于保单中规定的原因不付款时,保险公司即承担付款责任。
●专门性
出口信用保险有其专门的目的性,即将出口人的收汇风险转嫁到保险人身上,从而为出口人开拓海外市场提供坚强后盾,促进出口贸易的发展。出口信用保险费率的计算不同于一般商业保险所用的法则,而是根据进口人的资信、规模和经营进出口贸易历史状况以及进口国的政治、经济、外汇收支等情况,并结合国际市场的经济发展趋势,进行综合分析后作出判断。因此,保险费带有很强的人为因素,往往要受社会政治环境和进口人经营情况和经营作风的影响,具有相当的不稳定性。
●保密性
出口信用保险是独立的契约。为了防止进口商为分享出口商的保险利益而借故拖延付款,出口信用保险一般不直接介入贸易关系,甚至要求被保险人对其客户保密。并且,保险单只能按一定的手续转让给向出口商提供融资便利的银行。
●分担性
出口信用风险由保险人与出口商共同承担,即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收汇风险时,保险人只负责赔偿90%左右的损失,其余部分由出口商自理,追回的款项也按相同的比例分摊。
■出口信用保险保障的范围
◆凡由官方机构承办的出口信用保险,都是以鼓励本国产品出口为宗旨,只承保全部或大部分是本国制造或生产的出口产品。
◆出口信用保险主要承保以商业信用付款方式出口的产品。例如,以付款交单(D/P)、承兑交单(D/A)以及赊销方式(O/A)为支付条件的出口合同。
◆出口信用保险一般承保商业信用风险和政治风险。前者指买方不守商业信用而造成出口人的损失,也称买方风险,如买方破产,拒收货物并拒付货款或长期拖欠货款等。后者指非买卖双方所能控制的买方所在国或第三国的一些政治性、行政性原因引起的卖方损失,也称国家风险,如买方国家颁布新法令或采取行政手段禁止货款汇出、撤销原来签发的进口许可证或买方国家发生战争、动乱等非常事件,使合同无法履行等。有些国家的出口信用保险机构还承保外汇风险引起的损失。我国目前不承保外汇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通常包括短期和中长期保险两种。短期保险适用于持续性出口的消费性货物,信用期限在180天以内,短期保险需要量大,适用范围广,一般占信用保险机构承保的极大比重,并有固定的保险单及条款。中长期保险适用于资本性货物,如成套设备、船舶、飞机等的出口及工程承包、技术服务项目的合同,信用期超过180天,直至2年、5年、8年。中长期保险金额大,信用期长,收汇风险也较大。
■承保出口信用保险的基本要求
◆出口信用险承保前,通常要求出口商提供一份真实反映其出口及收汇情况和投保要求的申请书。保险机构根据其申请书,结合通过调查掌握的出口企业经营情况,作为制定保险条款和费率的依据。中长期保险则应对每一合同进行严格的审查。
◆短期信用险一般实行全部投保的原则,即出口企业必须将所有以商业信用方式的出口按销售额全部投保,不允许只选择风险大的国家和买方投保。这项原则对保险公司分散风险保持业务经营的稳定性至关紧要。私营纯商业性经营的保险公司,一般不加此限制,但保险公司也有选择承保的权利,而且费率要高得多。
◆严格控制买方信用限额,这是保险机构承保短期信用险的一项重要手段。出口企业事先向保险机构申请每一买方的信用限额,经批准后作为保险机构对该买方风险所致损失的最高赔偿限额。为了核定买方信用限额,保险机构要通过各种渠道掌握买方的资信情况,并加以储存和管理。因特殊情况未申请或来不及申请限额时,保险机构一般均规定一个金额较低的由出口企业自行掌握的限额。
◆对不同原因造成的损失,保单均规定一个不同的核定损失的期限,以便保险公司有时间调查损失情况,并在必要时采取挽救损失的措施。保险公司只在规定的核定损失期限届满时,方予赔付。
◆出口企业自己应承担一定比例的损失。一般规定保险机构仅赔付实际损失的 90%,其余10%由出口企业自己承担,以促使其谨慎从事,并在发生损失后努力挽救损失。
■国际保理与出口信用保险的差异
出口信用保险虽然也具有保理业务中坏账担保的功能,但二者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别。
◆保理业务的坏账担保服务可向出口商提供100%的坏账担保,在形成呆账、坏账时,即期偿付;而信用保险通常仅赔付呆账、坏账金额的70%-90%,并在形成呆账、坏账的4-6个月后才赔付。
◆保理商对呆账、坏账的赔付不要求出口商提供额外的文件和证明;而在信用保险情况下,出口商除按期向信用机构提供销售统计报表、逾期应收账款清单等,还须提供规定的文件和证明。
◆费用上,保理也优于信用保险。但在实际业务中,由中央和地方政府承担部分信用保险费用,出口企业承担的费用其实并不高。
◆从合同的性质看,保理业务中的坏账担保是以债权转让为核心的保理合同,该合同的实质是买卖合同,保理商的付款担保责任是确定的,承担全部的债务人信用风险;而出口信用保险中的风险担保是基于保险合同,只有在事实上发生了承保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才给予赔偿,而且仅赔偿70%-90%,债务人的信用风险事实上由出口商和保险公司分担了。
国际保理出口信用保险的比较如表6-9所示。
表6-9 保理与信用保险的比较
项 目 名 称
出 口 保 理
出 口 信 用 保 险
费用
1%%(发票金额)
4%(出口金额)
最高保障(核准额度内)
100%
70%-90%
赔偿期限(货款到期日起)
90天
120-150天
进口商资信调查评估
详细
一般
财务信用风险保障
全部
部分
应收账款追收及管理
有
无
财务会计记录及管理
有
无
贸易融资的提供
有
无
第四节 跟 单 信 用 证
跟单信用证(Documentary Letter of Credit,L/C)(以下简称信用证),是开证行根据申请人的指示和要求开立的,以卖方为受益人,保证在收到受益人交付全部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承诺。简言之,信用证是一种银行开立的有条件的承诺付款的书面文件。
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500》)规定,开证行以自身的名义,在受益人提交与信用证条款规定相符单据的情形下:①付款给受益人或其指定人,或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予以承兑并到期付款;②授权另一家银行付款,或对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予以承兑并到期付款;③授权另一家银行议付。
一、信用证的性质和作用
信用证业务的特点是“一个原则,两个只凭”。“一个原则”即严格相符的原则。两个“只凭”指银行只凭信用证,不问合同;只凭单据,不管货物。
■信用证的性质
●证开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开证行以自己的信用作出付款保证,即开证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即使开证申请人事后失去偿付能力,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的规定,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因此,信用证业务属于银行信用。
●信用证是一项自足文件
信用证的开立以买卖合同为依据,信用证与合同有一定的逻辑关系。但信用证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种契约,开证行和参与信用证业务的其他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事,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基于信用证与合同的相对独立性,信用证条款的改变并能不代表合同条款有类似的修改;而受益人提交的单据即使符合买卖合同,但若与信用证规定不相一致,仍会遭银行拒付。
●信用证是一项纯粹的单据交易
在信用证业务中,银行只审核受益人提交的单据是否与信用证条款相符,以决定其是否履行付款责任。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上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开证银行就应承担付款责任,进口人也就应该接受单据并向开证行付款赎单。银行处理的是单据,而不是与单据有关的货物、服务及/或其他履约行为。银行对任何单据的格式、完整性、准确性、真实性、伪造或法律效力、或单据上规定的或附加的一般及/或特殊条件,一概不负责;对于任何单据所代表的货物的描述、数量、重量、品质、状态、包装、交货、价值或存在,或货物发货人、承运人、运输商、收货人或保险人或其他任何人的诚信或行为及/或疏漏、清偿能力、履行能力或资信情况,也不负责。 [1]当然,进口方可凭有关的单据和合同向责任方提出损害赔偿的要求。因此,受益人提交的结算单据必须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
由于信用证具有银行信用、单据交易及严格相符原则等特点,因而与汇付(T/T、M/T、D/D)、托收(D/P、D/A)、赊销(O/A)等其他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相比,更易为进出口双方所接受。
■信用证的作用
●安全保证作用
◆保证出口方凭单取得货款
信用证支付的原则是“单证严格相符”,对出口商来说,只要出口商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做到“单证一致、单单一致”,开证行保证支付信用证款项,即使进口商已经倒闭或已丧失付款能力。因此,信用证支付方式为出口商如期如数收回货款提供了较为安全的保障。
◆保证进口商按时、按质、按量收到货物
对进口商来说,只有单据完全符合信用证规定时才付款赎单,否则可以拒付。而且进口商可利用信用证条款对出口商提供货物的品质、数量及交期等进行控制,如期如数获得满意的进口商品,也就有了一定的保障。
◆保证银行顺利开展结算业务
对银行来说,开证行承担保证付款的责任,但它贷出的只是信用而不是资金,在对出口人或议付行交来的跟单汇票偿付前,银行已经掌握了代表货物的单据,加上开证人缴纳的保证金(Margin)或称押金(Deposit),或以其他物业作抵押,对银行来说并无多大风险,即使尚有不足,仍可向进口人追偿。如果进口商届时不付款赎单,开证行有权没收开证保证金,并将信用证项下的货物进行拍卖,以此来弥补开证行的损失。至于出口地议付行,议付出口人提交的汇票及/或单据有开证行的担保,只要出口人交来的汇票、单据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就可以对出口人进行垫款、叙做出口押汇,并从中获得利息和手续费等收入,还可通过信用证业务,可带动其他开户往来、保险、仓储等业务,为银行增加收益。
●资金融通作用
进口方在申请开证时只需交纳部分开证保证金或以物业作抵押,待开证行收到信用证项下的单据并向其提示时才付款;如果是远期信用证,进口方还可凭信托收据向开证行借单提货,到期再向开证行付款,这就为进口商提供了资金融通的便利。
出口方收到信用证后可向银行申请打包贷款(Packing Credit),用以收购、加工、生产出口货物及打包装船;在货物装运后将汇票和单据交议付行议付,提前取得全部货款,有利于资金周转。
二、信用证方式的收付程序
信用证的收付程序随信用证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就其基本流程而言,一般要经过申请、开证、通知、议付、索偿、偿付、赎单等环节。信用证方式的结算工具(商业汇票、单据、索偿证明等)与资金流向相反,故属于逆汇性质。下面以即期不可撤销跟单议付信用证为例,其基本收付程序如图7-1所示。
⑤
⑧ ② ④ 审
付 申 通 证、
款 请 交
赎 开 知 单、
单 证 议
付
③开 证
⑥索 偿
⑦偿 付
图6-9 即期不可撤销跟单议付信用证收付程序示意图
三、信用证当事人及其权利与义务
信用证业务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开证申请人、开证行和受益人,还涉及通知行、议付行、付款行、偿付行、保兑行、承兑行、转让行和第二受益人等与信用证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如表6-10所示。
表6-10 信用证当事人一览表
当 事 人 名 称
当 事 人 的 权 利、责 任 和 义 务
开证申请人/开证人/出账人(Applicant/Opener/Accountee)
一般为进口方,向银行申请开立信用证。
当开证行向其提示单据时必须承担承兑及付款的责任。
开 证 行
(Opening/Issuing Bank)
一般是进口地银行,接受申请人的要求和指示或根据其自身的需要开立信用证的。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即负有承担第一性付款的责任。
受 益 人
(Beneficiary)
一般为出口方,有权按信用证规定签发商业汇票向指定银行索取价款。但作为商业汇票的出票人,在法律上要对其后的持票人承担保证该票必获承兑和付款的责任。
通 知 行
(Advising Bank)
一般是出口地银行,接受开证行的委托将信用证通知(或转递)给受益人。通知行只证明信用证的真实性,并不承担其他义务。
议 付 行
(Negotiating Bank)
(押汇银行、购票银行
贴现银行)
根据开证行的授权买入或贴现受益人开立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汇票及/或单据。议付行审单无误,即可垫付汇票和/或单据的款项,在扣减垫付利息后将净款付给受益人。议付行通常是受益人的指定人和商业汇票的善意持票人,因此,他对受益人(出票人)的付款有追索权。
付款行/受票行/代付行
(Paying Bank/Drawee Bank/Paying Bank Agent)
付款或承兑并支付受益人出具的汇票。付款行多数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它指定的另一家银行(代付行)。付款行一经付款,不能对收款人追索,付款行的付款是终局性的。
偿付行/清算行
(Reimbursing bank/
Clearing Bank)
接受开证行的指示或授权,对有关议付行或代付行的索偿予以照付。偿付行凭议付行或代付行的索偿指示进行偿付,但此偿付不视作开证行终局性的付款。偿付行不审核单据,不负单证不符之责。开证行审单后发现单证不符,可直接向议付行或代付行追回业已付讫的款项。偿付费由开证行承担。
保 兑 行
(Confirming Bank)
应开证行请求在信用证上加具保兑,具有与开证行相同的责任和地位。保兑行对受益人独立负责,承担必须付款或议付的责任。在已经付款或议付后,无论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都不能向受益人追索。保兑行通常由通知行兼任,也可由其他银行加具保兑。
承 兑 行
(Accepting Bank)
经审核确认承兑信用证项下的票据与信用证规定相符,并在汇票正面签字承诺到期付款。承兑行可以是开证行本身,也可以是通知行或其他指定的银行。若承兑行在承兑汇票后倒闭或丧失付款能力,则由开证行承担最后的付款责任。
转 让 行
(Transferring Bank)
应转让信用证第一受益人的委托,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信用证受让人(即第二受益人)。转让行一般为通知行,也可以是议付行、付款行或保兑行。
第二受益人/被转让人
(Secon Beneficiary/Transferee)
可转让信用证的受让人,一般为生产者或供应商。可转让信用证的转让人(Transferor)即第一受益人(First Beneficiary)则通常是中间商或买方驻卖方所在地的代理人。第二受益人受让信用证后,不能再将可转让信用证转让给其他人使用,但允许转回给第一受益人,即信用证原受益人。
四、信用证的种类
根据信用证的性质、期限、流通方式等特点,信用证可分为以下几种,详见表6-11。各种信用证的比较如表决6-12、6-13所示。
表6-11 信用证种类一览表
信用证类型
特 点 及 其 应 用
跟单信用证
Documentary L/C
开证行凭跟单汇票或仅凭单据付款。国际贸易中使用的信用证大部分是跟单信用证。
不可撤销信用证
Irrevocable L/C
“不可撤销”即信用证一经开出,在有效期内,未经受益人及有关当事人同意,开证行不得片面修改和撤销。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履行付款义务。信用证未清楚表明“不可撤销”或“可撤销”的,均视作“不可撤销”信用证。
保兑信用证
Confirmed L/C
“保兑”即开证行开出的信用证由另一银行对开证行的付款承诺再次进行保证,保兑行与开证行一样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保兑行的付款以受益人在有效期/及交单期内向保兑行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的单据为条件,保兑行付款后对受益人或其他前手无追索权。
不可撤销保兑信用证,意味着该信用证不但有开证行不可撤销的付款保证,又有保兑行的兑付保证。
即期信用证
Sight L/C
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信用证条款的跟单汇票及/或单据,开证行或付款行立即付款。出口人收汇迅速安全,国际贸易中多数出口商都愿意采用这种信用证。
远期信用证
Usance L/C
开证行或付款行收到符合信用证的单据时,在规定期限内付款。包括承兑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和假远期信用证。
议付信用证
Negotiation L/C
“议付”即由议付行对汇票和/或单据付出对价,只审单据而不付对价,不能构成议付。外贸业务中使用的大多是议付信用证。自由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可在任何银行办理议付;限制议付信用证,则由开证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自己进行议付。如果议付行议付后因故没能向开证行索得票款,可向受益人行使追索权。
可转让信用证
Transferable L/C
第一受益人可要求被授权付款、承担延期付款责任、承兑或议付的银行(转让行),或在自由议付信用证下被特别授权的转让行,将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转让给一个或数个第二受益人使用。
循环信用证
Revolving L/C
受益人在一定时间内使用了规定的金额后,其金额又重新恢复到原金额并能再度使用,直至达到规定时间、次数或金额为止。循环信用证可以按时间或金额进行循环,适用于分批等装的长期供货合同。进口方可不必多次开证,节省开证费用,出口方能简化审证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
对开信用证
Reciprocal L/C
易货贸易、进料加工或补偿贸易的双方对其进口部分以对方为受益人开立信用证,互相联系、互为条件,彼此约束。其特点是:
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人)和开证申请人(进口人)是第二张回头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开证行和通知行分别是第二张信用证的通知行和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可以相等,也可以不相等。两证可以同时互开、同时生效,也可以先后开立、先后生效。
对背信用证
Back to Back L/C
信用证的受益人要求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给实际供货人的内容相似的新证,即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与可转让信用证的根本区别:可转让信用证的新证是同一个开证行保证付款;对背信用证的对背证与原证是两个信用证,由两个不同银行分别保证付款。
预支信用证
Anticipatory L/C
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入特别条款,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在交单前先垫款给受益人,由开证行保证偿付并负担利息,可全部预支或部分预支。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或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声明书付款。如出口人日后不交单,开证行和代付行并不承担责任。当货运单据交到银行后,代付行在给付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预支信用证与远期信用证正好相反,开证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单在后。
表6- 12 即期付款信用证、延期付款信用证、承兑信用证、假远期信用证的比较
项目 种类
即期付款信用证
延期付款信用证
承兑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
是否需要汇票
需要或不要
不要
需要
需要或不要
汇票期限
即期
远期
远期
受票人
指定付款行
指定付款行
开证行或议付行
付款方式
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远期付款
即期付款
起算日
无
装运日、交单日或其他日
承兑日
承兑日
有无追索权
无
无
有
表6-13 可转让信用证与对背信用证的比较
可转让信用证
对背信用证
可转让信用证的开立是申请人的旨意,开证行同意,并在信用证上加列“transferable”字样
对背信用证的开立,并非原始信用证申请人和开证行的旨意,而是受益人的旨意,申请人和开证行与背对背信用证无关
可转让信用证的全部或部分权利转让出去,该证失去那部分金额之存在
凭着原始信用证开立背对背信用证,两证同时存在
转让信用证的第二受益人可以得到开证行的付款保证
背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得不到原始信用证的付款保证
转让行按照第一受益人的指示开立变更条款的新的可转让信用证,通知第二受益人,该转让行地位不变,仍然是转让行
开立背对背信用证的银行就是该证的开证行
【相关链接6-4】 可转让信用证的使用规则
可转让信用证的条件:只有信用证中明确注明“可转让”(Transferable)方能转让。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可转让信用证只能转让一次,由第一受益人转让给一个或数个国内或国外的第二受益人,第二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再转让给第三受益人,但回转给第一受益人不在禁止之列。如果信用证不禁止分批装运,可转让信用证可分割成几个部分分别转让,但累计不能超过信用证金额。各次转让数额的累计仍视为信用证的一次转让。
信用证只能按原证规定条款转让,但信用证金额、商品单价、到期日、交单日及最迟装期可以减少或提前,投保加成可增加,开证申请人可以变动。信用证在转让后,第一受益人有权以自身的发票和汇票替换第二受益人的发票和汇票。
要求开立可转让信用证的第一受益人,为了赚取差额利润,将信用证转让给实际供货人,由供货人办理出运手续。但信用证的转让并不等于买卖合同的转让,如第二受益人不能按时交货或单据有问题,第一受益人仍要承担责任。
【相关链接6-5】 对背信用证的操作规范
对背信用证的使用情况: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两国不能直接进出口贸易而需要通过第三国沟通贸易;原证是不可转让的;原证受益人不能提供全部规定货物等。
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其装运到期日、金额和单价等可较原证规定提前或减少,但货物的质量和数量必须与原证一致。对背信用证的开证人通常以原证项下收得的款项来偿付对背信用证项下开证行已垫付的资金。所以,对背信用证的开证行除了要以原证用作开新证的抵押外,为防止原证发生意外收不到款,一般还要求开证人缴纳一定数额的押金或担保品。由于受原证约束,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如要修改内容,须征得原证开证人的同意,故修改比较困难,需时也多。如发现单证不符,也须征得原证开证行的同意。因此,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在处理业务时必须特别谨慎,不能有疏忽。
【相关链接6-6】 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的实质是远期信用证,即期付款。其特点是,信用证规定受益人开立远期汇票,由付款行负责承兑和贴现,承兑费用和贴现利息由进口人承担。这种信用证表面上看是远期信用证,但受益人却能即期地收回款项,因而被称之为“假远期信用证”。该信用证对出口人来说,类似即期信用证,但对进口人来说,要承担贴现息和承兑费用,故又称之为“买方远期信用证(Buyer’s Usance L/C)”。
五、信用证的格式、通知、内容及其修改
■信用证的格式
信用证开立方式主要有信开和电开两种。
●信开信用证
开证行将信用证正本航空挂号、特快专递等方式邮寄给通知行。通知行核对其签名或印鉴。
信开信用证费用较低,但周转时间长,目前信开信用证的使用日益减少。
●电开信用证
开证行通过电传(Telex)、电报(Cable)或SWIFT等电讯方式传送开立的信用证至开证行。开证行审核其密押(Test Key)。随着现代电讯业务的快速发展,电开信用证在实际业务中使用广泛,尤其是SWIFT方式开立的信用证。
【相关链接6-7】 SWIFT介绍
●SWIFT介绍
SWIFT(Society for Worldwide Interbank Financial Telecommunication),“环球同业银行金融电讯协会”,简称环银电协,是国际银行同业间的非盈利性国际合作组织,成立于1973年,目前全球大多数国家大多数银行已使用SWIFT系统。SWIFT的使用,使银行的结算提供了安全、可靠、快捷、标准化、自动化的通讯业务,从而大大提高了银行的结算速度。
●SWIFT特点
◆SWIFT需要会员资格。我国的大多数专业银行都是其成员。
◆SWIFT的格式具有标准化。对于SWIFT电文,SWIFT组织有着统一的要求和格式。
◆SWIFT的费用较低。同样多的内容,SWIFT的费用只有TELEX(电传)的18%左右,CABLE(电报)的%左右。
◆SWIFT的安全性较高。SWIFT的密押比电传的密押可靠性强、保密性高,且具有较高的自动化。
●SWIFT电文表示方式
SWIFT用统一的字母和数字来规范电文内容。
◆项目表示方式
SWIFT由项目(FIELD)组成,如:MT700、MT701、MT702等为信用证开证格式,MT707为改证格式,MT100私人汇款业务,MT400托收业务;59 BENEFICIARY(受益人);51a APPLICANT(申请人)。不同的代号,表示不同的含义。项目还规定了一定的格式,各种SWIFT电文都必须按照这种格式表示。
◆日期表示方式
SWIFT电文的日期表示为:YYMMDD(年月日)
如:2001年12月9日,表示为:011209。
◆数字表示方式
在SWIFT电文中,数字不使用分格号,小数点用逗号“,”来表示,如:5,152, 表示为:5152286,36;4/5 表示为:0,8;5% 表示为:5 PERCENT。
◆货币表示方式
美元:USD;英镑:GBP;日元:JPY;加拿大元:CAD;澳大利亚元:AUD等。
【相关链接6-8】 信用证迈向电子化
为了适应电子通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在国际经贸领域的广泛应用,纸质信用证向电子信用证演进,国际商会就电子开证和电子交单等问题制定了《UCP Supplement for Electronic Presentation》(《eUCP》),暂译为《 UCP电子交单增补》,于2002年4月1日正式生效,作为已广泛应用于信用证的《UCP500》的补充。《eUCP》共有12条件,如果在信用证中约定适用《eUCP》,《eUCP》将与《UCP500》共同使用,约束全部或部分电子交单的情形。一份信用证如果适用《eUCP》,即使在没有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也适用《UCP500》。而信用证当事人意欲适用《eUCP》,则需在信用证当中明确约定。《eUCP》包含了一些与《UCP500》有不同含义的概念,比如“表面内容”、“交单地点”和“签署”等出现在《UCP500》当中的普通概念,为电子交单而对其作了重新定义。
■信用证的通知
●通知方式
通知行一般以正本通知受益人,将副本存档;简电信用证,通知行多在通知书上表明此系简电预先通知,待收到正本后,在正本信用证上加盖橡皮戳,证明该证使用时须同时与简电通知书一并提交银行;全电信用证,通知行将其复制后以复制本通知出口商,原件存档;引用旧证开立信用证的相同条款,通知行可以套证(Similar Credit)方式通知,直接套用旧证的电开信用证,并按新证条款加以整理。如果旧证已经修改,除特殊情形,通知行应明确:引用旧证将不包括旧证的修改。通知行也可将电报原文连同被引用的旧证抄本一并交收益人,而不做任何整改。目前,银行不主张以套证方式开证。
●通知时间
通知行应对所有的来证按国别地区、银行、收证日期、来证途径、金额、修改次数等进行编号登记,以了解来证数量,便于检查和了解代理行关系分布情况及开证行的资信情况。通知行收到国外来证后,应在1-2个工作日内将信用证审核完毕并通知受益人,不得延误,以便出口商提前备货,在信用证有效期内完成规定工作。
●转通知信用证
如果受益人不在通知行所在地,或申请人指定的通知行与开证行无代理关系,就可能出现一个以上的通知行,第一通知行又称转递行或转出行,它一般是开证行的代理行,将信用证通知受益人的通知行又称为转入行,而转入行往往与开证行没有往来关系。转出行检验印、押后,将信用证正本转而通知转入行。信用证经另一通知行传递往往会延迟或耽误通知时间,影响受益人及时收证。因此,传递行经与受益人联系并征得同意后不经转入行直接通知信用证,同时告之开证行。在单据索偿时,受益人可将单据交转递行,也可交转入行,再由其交转递行转给开证行提示付款。若为自由议付信用证,转入行可议付并可将单据径直寄往开证行。L/C转递中的有关通知费、单据处理费、银行议付费等可在各通知行间按比例分担。
●通知行保兑
如果开证行要求通知行对信用证加具保兑,通知行可酌情照办,也可以不予保兑。如果不保兑,通知行应告知开证行未加保兑通知信用证的事实;如果同意保兑,则应在通知书上列明文句如“As requested by our correspondent, we hereby confirm the above mentioned credit.”,也可向受益人或议付行出具保函。信用证一经保兑,即构成通知行在开证行以外确定的付款承诺。
【相关链接6-9】 信用证密押与印鉴
所谓密押(Test Key),是两家银行事先约定的专用押码,由代表月份、日期、金额、货币、次数等一系列数字组合而成,属机密性极强的数字,一般由可靠人员管理。密押可以经过双方约定共同使用,也可由双方银行互换密押,各自使用自己的密押。许多银行为确保安全,数年更换一次密押。
印鉴包括手签(signature)和印章(stamp),代理银行间往往互相留有不同权力等级的有权签字人的签字样本(booklet of authorized signatures),当文件上的签字与签字样本相符即可判定文件的真实性。
通知行经核验,若印鉴或签字相符,密押正确,可分别在信用证上加盖“印符”“押符”戳记,并由检验人员签名或盖印。如果通知行与开证行无代理关系,可通过当地与开证行有代理关系的银行核验印、押,或将不能核实该证表面真实性的事实通知受益人和开证行。
■信用证的内容
信用证的内容是指构成信用证基本条款、文句和事项的书面文字,主要包括六个方面:信用证本身的说明、汇票、单据、货物、运输的要求及其他须特别提示的问题。
●信用证本身的说明
包括信用证性质(Form of Credit)、号码(L/C No)、开证日期(Date of issue)、有效期和到期地点(Expiry date and Place)、信用证金额(L/C Amount)、开证行(Issuing Bank)、通知行(Advising Bank)、开证申请人(Applicant)、受益人(Beneficiary)等。信用证有效期是受益人向银行提交单据的最后期限,受益人应在有效期内将单据提交银行议付/承兑/付款。有效地点是受益人在有效期内向银行提交单据的地点,一般应在出口商所在地。但如果信用证规定有效地点在国外,受益人可以提出修改,或提前交单以便有合理时间将单据在有效期内寄到国外银行,应特别注意。
●汇票条款
包括出票人(Drawer)、受票人(Drwaee)、付款期限(Tenor)、出票条款(Drawing Clause)和出票日期(Date of issue)等。一般情况下,汇票的出票人为信用证受益人,付款人可以是付款行、承兑行、偿付行、保兑行或开证行自己,但不能是申请人。信用证出票条款一般表述为:Draft(s)drawn on XXX Bank bearing“Drawn under L/C No.… issued by XXX Bank Dated XXX.”。
●装运条款
如:装运港(Port of Loading/Shipment)、卸货港或目的地(Port of Discharge/Destination)、装运期限(Latest Date of Shipment)、可否分批转运(Partial Shipments and Transhipment Allowed/not Allowed)等。装运期限是受益人(出口商)装船发货的最后期限,受益人应在最后装运日期之前装船发货。一般情况下,装运期限应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两者通常间隔10-15天。
《UCP500》第四十七条针对装运期限的日期用语做了如下规定:
◆“止(to)”、“至(until)”、“直至(till)”、“从(from)”等词语用于信用证中任何装运日期或期间时,则理解为包括所述日期。
◆“以后(after)”一词将被理解为不包括所述日期。
◆“上半月(first half of a month)”、“下半月(second half of a month)”应分别解释为“该月1-15日”和“16至该月最后一天”,起讫日均包括在内。
◆“月初(beginning of a month)”、“月中(middle of a month)”、“月末(end of a month)”,应理解为“1-10日”、“11-20日”、“21日至该月最后一日”,起讫日均包括在内。
◆来证若未表明可否分批和转运,根据《UCP500》规定,视为可分批和转运。对有分批和转运具体要求的信用证,须注意分批的次数、数量和转运的地点有无特殊要求。信用证允许分批装运的数量和金额应按比例或大体上按比例,不能将金额用完或只留有一点金额。
◆根据《UCP500》第三十九条b款的规定,除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按包装单位或个体计数外,即使信用证不准分批,数量也可有5%的增减幅度,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根据该条c款规定,如信用证规定货物数量而该数量已全部装运,另如信用证规定单价而该单价并未减低,则支取金额可允许有5%的减少幅度。
◆信用证不准分批,证内未规定商品数量的,原则上应一次出运,用完信用证全部金额。
◆来证规定“in several shipments/consignments/lots”,原则上分三条船出运,“several”应解释为三或三个以上。来证规定“in two lots”,将证内规定的数量分两批全数出运;来证规定“in two monthly lots”,货物分两批装运,每月出运一批,每批数量不限;来证规定“in two equal monthly lots”,货物分两批装运,且每月出运的数量应均等。来证规定每期装运数量,只要有一期数量未按期装运,根据《UCP500》第四十一条规定,其未装余数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不能再发运。
●货物条款
包括商品名称(Name of Commodity)、货号(Article No)、规格(Specification)、数量(Quantity)、包装(Package)、价格(Unit Price)、运输唛头(Shipping Mark)等。信用证的货物描述应准确完整,其内容一般应与合同一致,如有小的讹误,在制单时可把正确的用括号加在后面,应注意规格、数量搭配是否矛盾。
●单据条款
信用证单据条款规定了受益人必须提交单据的种类、份数、签发要求等,信用证单据条款与其他条款之间、有关单据的各条款之间应保持一致,不能互相矛盾,且单据条款必须是可执行、可接受的。
◆基本单据:
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装箱单或重量单(Packing List/Weight Memo)、商检证书(Inspection Certificate)、海运提单(B/L)、航空运单(AWB)、承运货物收据(Cargo Receipt);多式联运单据(MTD)、保险单(Insurance Policy);产地证(Certificate of Origin或GSP form A)等。
◆随附单据:
受益人证明(Beneficiary’s Certificate)、邮政收据(Post Receipt)、装船通知副本(Copy of Shipping Advice)、船龄证明等。
●保险条款
CIF/CIP条件下,由出口方投保。受益人应比照合同审核信用证投保险别、投保金额是否与之相符;FOB/FCA、CFR/CPT条件下,则由进口方投保,如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投保,并提供保险单,应要求删除此条款。
●其他特别指示
如开证行对议付行的指示(Instruction to Negotiating Bank)、指定偿付行(Reimbursing Bank)、银行费用条款(Banking Charges Clause)、背批议付金额条款(Endorsement Clause)、索汇方法(Method of Reimbursement)、寄单方法(Method of Dispatching Documents)、开证行保证付款(Undertake/Engage)、适用惯例(Subject to UCP500)、开证行签字/盖章(Signature/Stamp)、电开信用证加密押(Test Key)等。
理
在实际业务中,对出口去近洋地区的进出口货物,我们常常遇到有下列信用证条款:“发货后,请立即或在三天内将1/3份正本提单以特快专递方式直接寄给开证申请人,并将盖有邮戳的邮政收据或特快专递收据列为随附单据之一,随同其它正本提单、发票一起送交银行议付。”
采用此种方式发货人将承担很大的收汇风险。因为任何合同的交易都是以一方的交货换取另一方的付款为前提条件的。一旦发货人递交出提单,就意味着他自动将物权转移给另一方而解除了要求另一方必须付款的制约,这时如果收货人不付款,发货人将面临着货、款两空的风险。为解决上述问题,目前国际上通常采用以下三种做法:
●担保提货
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货物的进口商在货物抵达国内港口时向其开证银行提出凭银行担保证明提货的申请,开证行在审核进口商提供的有关资料后,并在进口方提供了100%的货价保证金后,向船公司出具提货担保证明书,船公司凭该银行担保将有关货物先行交给进口商,然后,由开证行负责将正本海运提单补交给海运公司,换回其银行担保证明。采用这种方式会占用收货人的有限资金,不利其资金周转。
●采用电放方式提货
收货人在征得发货人和船公司的同意后,采用电放的方式,要求船公司允许收货人在目的港凭海运提单复印件和收货人出具给船公司的《保函》先行提货,同时收货人承诺在保函规定的时间内将正本海运提单交回船方式撤回《担保函》。采用此种做法,船公司会承担一定的连带风险和责任。当收、发货人之间发生贸易纠纷时,船公司会因此受到牵连并冒着被扣船、被起诉等等风险,因此船公司对此种方式一般采取审慎态度。在对收货人的资信没有100%的把握之前,船公司不会同意电放货物。
●在信用证条款中附加保护性条款
在信用证规定1/3份正本提单直接邮寄给收货人提货的同时,规定收货人只有将全套三份正本提单全部退银行后方能拒付货款。采用此种做法既能保证发货人按时收到货款,又方便收货人及时收到货物。但采用此种方式也会给收货人合理拒付造成许多不便之处,当发货方故意违约时,收货人因无法及时收回全套正本海运单据而不能拒付货款保障自己的权益,因此收货人应审慎考虑后再决定是否接受此种条款。
■信用证的审核
●依据贸易合同进行审核
信用证是申请人(进口方)依据买卖合同向银行申请开立的,受益人(出口方)审核信用证时应认真核对该合同。如发现其内容与合同条款不符,使受益人利润受损或操作难度加大,除非受益人愿意给予对方相应的让步,应及时向对方提出修改,以确保能在信用证项下安全收汇。如果信用证条款能保证受益人利益不低于合同规定,使受益人利润提升或更易操作,受益人可予以接受。如信用证出现一些小差错,但通过受益人的变通制单不会影响安全收汇,受益人可以不提出修改。
●遵循《UCP500》惯例规定进行审核
《UCP500》是确保在世界范围内将信用证作为可靠支付手段的准则,也是各国银行处理结算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准则。受益人在审核信用证时应遵循《UCP500》的规定来确定是否可以接受信用证的某些条款。
《UCP500》第四十二条a款规定,所有信用证均须规定一个到期日(Expiry Date)及一个付款或承兑的交单地点(Expiry Location)。对议付信用证尚须规定一个议付交单地点,但自由议付信用证除外。规定的付款、承兑或议付的到期日,将视为提交单据的到期日。因此,信用证必须注明到期日,且到期地点最好规定为受益人所在地。
《UCP500》第四十三条a款规定,除规定一个交单到期日外,凡要求提交运输单据的信用证,还须规定一个在装运日后按信用证规定必须交单的特定期限(Date for presentation of documents)。如未规定该期限,银行将不接受迟于装运日后21天提交的单据。但无论如何,提交单据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一般而言,信用证规定交单到期日与装运日期应有一定合理的间隔(10-15天)。
●全面考虑业务情况
对于合同未作规定或无法根据《UCP500》作出判断的信用证条款,受益人应根据实际业务情况(信用证条款对安全收汇的影响程度、进口国的法令和法规以及申请人的商业习惯等)来审核。如:指定承运人、指定运输路线、指定港口转运等等。受益人可事先与船公司取得联系,再确定是否接受该条款。
【相关链接6-11】 常见需要修改的信用证条款
到期地点在国外;L/C无有效到期日;L/C密押不符;交单期过短(装运后48小时之内);L/C的有效到期日与装运期矛盾;申请人或受益人的名地址与合同不符;L/C金额不够(未满足溢短装要求);L/C金额大小写不一致;L/C货币与合同规定货币不符;L/C无保证付款的责任文句;L/C中漏根据《UCP500》惯例办理文句;L/C为可撤销性质;有限制生效的条款,等等。
■信用证的修改
通过对信用证的全面审核,如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对于影响收汇,难以接受或做到的条款,必须提出修改。
●出口商(受益人)要求修改信用证
信用证内容与合同不符;信用证某些条款受益人无法办到,如:来证规定不许转船,但实际并无直航船抵达目的地;货源或船期等出现问题。
●进口商(申请人)要求修改信用证
市场或销售情况发生变化,如:需要提前或推迟发货,增加或减少货物数量或品种,改变单价、金额等;进口国政策改变,规定进口某些货物必须具备某特定单据等;国际政治、经济形势变化,使进口风险增加,如:爆发战争,进口商要求增加投保战争险、罢工暴动民变险等。
●信用证修改必须一次性提出
无论是申请人还是受益人,对于同一份信用证中需修改的各项内容应一次提出修改为宜,尽量避免多次改证而增加费用,又影响合同的履行。通知行按收到修改先后次序进行编排记录,并嘱受益人务必将修改附在原证后面,形成一个信用证整体。
●信用证修改必须被各有关当事人全部接受方能生效
《UCP500》第九条d. i.款规定:“不可撤销信用证未经开证行、保兑行(如有的话)及受益人同意,既不能修改也不能撤销”。
●信用证修改的接受
《UCP500》第九条iv款规定:“对同一修改内容的部分接受是不允许的”。这就意味着受益人要么全部接受修改,要么全部拒绝,或要求再修改。改证费由申请人承担,但修改通知费则由受益人承担。
●受益人决定是否接受信用证修改的时限
根据《UCP500》第九条iii款规定:“直至受益人将接受意见告知该通知的银行止,原信用证(包括先前的修改)对受益人依然有效。受益人应作出接受或拒绝该修改的通知。如未作此类通知,受益人向指定银行或开证行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和尚未被接受的修改,即视为受益人接受该修改的通知,并于该时起信用证已被修改。”受益人对于修改的沉默态度并不构成其接受修改,截止到交单日,若受益人提交的单据符合信用证及尚未被接受的修改,即视为受益人接受该修改通知,并于该时起信用证已被修改;若提交的单据仅与原信用证条款一致,则表示受益人拒绝接受该修改,原信用证的条款(包括先前已接受的修改)对受益人依然有效。
●常见信用证修改实例
◆要求修改信用证装、效期
Latest shipment and expiry date extended to May 10, 2005 and May 25 2005 respectively.
◆要求更改保险条款
All Risks and War Risk instead of ICC(A).
◆要求将空运单改为海运提单
B/L instead of AWB.
受益人收到信用证后,应综合运用上述审核依据及其内在关系对信用证进行较为全面的审核,对信用证的文字、条款有不明确的,可联系通知行向开证行进行查询;对“不能做到、不易做到”的信用证条款要求修改或删除,为日后顺利履行合同及安全收汇打下基础。
【案例7-1】 来证规定有效到期日为5月10 日,最迟装期为4月30日,并规定提交单据的特定期限为运输单据签发后10天之内。后来信用证被修改,修改书将装运期延展至5月10日,交单议付有效期延展至5月20日。出口方实际于5月16日提交5月5日签发的运输单据向银行办理议付,银行会接受吗?
分析:原信用证明确规定单据提交的最迟期限为运输单据签发日后10天内有效,虽然信用证的装运期和有效期已分别延展至5月10日和5月20日,但最迟交单期的规定并未改变。出口方于5月5日发运货物获得同日签发的海运提单,却于5月16日才向银行交单,尽管仍在信用证的有效期之内,但已超过了规定的最迟交单期,所以,银行不能接受单据办理议付。
【相关链接6-12】 信用证/托收/汇付方式银行收费概况
一、信用证
出口:
1.通知费、转递费:200元/次;预通知(简电通知):100元 ;修改通知:100元
2.保兑费:% / 300元 每三个月计算
3.议付费: % / 200元
4.付款费: % / 200元
5.承兑费: % / 200 按月计算,最低按2个月
6.转让费: ①信用证条款不变/ 200;②信用证条款改变 % / 200元
7.撤证/注销费: 100元
进口:
1.开证费: % / 200元,有效期6个月以上按每六个月增加%收取
2.修改/注销:200元,修改增加金额按%收取
3.无兑换付款手续:% / 200元 按保证金同币种收取
4.承兑费:% / 200元 按月计算
5.拒付:300元
6.提货担保:1000元
二、托收
出口: 进口:
1.光票: % / 50元/ 500元 1.光票: % / 500元
2.跟单: % / 100元 / 2000元 2.跟单: % / 100元 / 2000元
3.免付款交单: 100元 3.免付款交单: 100元
4.退票(退单):100元 4.拒付:50元
三、汇付
1.汇入: % / 100 元/ 1000元
2.汇出: % / 50元 / 500元
3.修改/退票/止付: 100元
六、信用证的缺陷及风险防范
信用证结算方式,因其具有银行信用的特征,故而比商业信用结算方式相对要安全得多。但进出口双方依然会面临各种潜在风险,因为信用证本身并不是无懈可击,信用证惯例存在一些漏洞。
■信用证缺陷
第一,根据《UCP500》规定,信用证一经开立,便成了独立于买卖合同以外的另一份法律文件。开证行只对信用证负责,只对单据本身负责,银行审核单据仅要求也只能要求单据在表面上与信用证一致。银行只凭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付款,而对单据的真实性及其法律效力,对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交期、价值或存在与否,对货物的发运人、承运人、收货人或保险商的资信状况等概不负责。一些资信不佳的出口商,利用信用证单据交易、与基础合同相分离、单证表面相符等特点,不按合同要求交货,以假乱真,以次充好,甚至伪造单据,骗取信用证款项。真是由于信用证本身的这些特点,为一些不法商人弄虚作假甚至利用信用证进行欺诈提供了方便之门。
第二,由于信用证“严格相符原则”的要求,出口商提交的单据必须完全符合信用证条款规定,否则将遭开证行拒付,尽管所装运的货物完全符合合同及信用证的要求。开证申请人为了能有效地控制出口商履行出货义务,往往要求在信用证中加列一些对其有利的条款(如软条款或限制性条款),使受益人的行为受到极大的限制,即单据的取得或其有效性受到限制。一些不法商人存心欺诈,在信用证条款中设下种种陷阱,引诱受益人上当,一旦受益人按规定条款行事,必然会发生单证不符情况。“单证严格相符”原则甚至成为一种拒付借口被一些开证行频繁滥用,导致了大量争议乃至诉讼的出现,浪费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加大了贸易成本,使信用证这种为便利贸易结算而出现的支付工具畸形发展,严重阻碍了国际贸易货款对流的进程。
第三,采用信用证结算,买卖双方均须承担较高的银行费用。如:进口方要承担开证费(‰)、改证费(100元/次)、邮电费、利息等,还得向开证行预交一定比例的开证保证金或以物业作抵押,资金占压时间长,不利于资金周转。出口方要承担通知费及转电费(200元/次)、议付费(‰)、转让费(1‰,最低300元,最高1000元)、保兑费(2‰或300元)、邮电费、不符点扣费(25-60美元不等)、利息、国外银行费用和其他相关费用等,加重了出口方的运营负担,甚至削弱了其产品的市场竞争力。
第四,信用证结算程序繁多,手续繁琐,较长的银行工作日,大大降低了交易效率,使得一度广为贸易双方所接受的银行信用的信用证结算优势逐渐化为殆尽,风光不再。而且无论是申请开证还是审证、审单,技术性均较强,稍有不慎,容易产生疏漏、差错,以致造成损失。
另外,《UCP500》惯例没有对信用证欺诈的法律救济作出决定,而统一惯例又不能解决一切与信用证业务有关的问题,也无法统一各国在信用证欺诈和法律救济问题上的实际做法。没有信用证法律,对信用证民事欺诈就没有完善的法律救济。因此,国际惯例的漏洞以及贸易立法的滞后,带来了一系列实务和司法操作上的严重问题,也是发生信用证欺诈的重要原因之一。
■信用证风险
●出口商面临的风险
◆进口商不按合同规定开证,不按时开证,变更条款,或增加对其有利条款;
◆进口商故意设陷阱使卖方无法顺利履约合同,或议付时遭到拒付;
◆开证行资信不佳逃避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信用证含有“软条款”,使受益人在信用证交易中处于被动的境地,而主动权则完全掌握在申请人手中,难以保证安全收汇。常见的信用证软条款表现形式如下:
货物由申请人检验,且检验证书上的签名须与开证行的档案记录相符,俗称“客检证”;
1/3正本提单径寄申请人;
信用证到期地点在开证行所在地;
信用证存在暂不生效或变相可撤销条款;
信用证条款自相矛盾,难以操作;
附加信用证生效条件,如:待进口方取得进口许可证信用证方能生效;有关运输事项如船公司、船名、装船日期、装卸港等须经申请人同意后信用证才能生效等。
●进口商面临的风险
◆出口商利用虚假单据骗取货款;
◆出口商不按合同要求装运货物,以次充好,以劣代优。
【案例6-3】 2003年初,某民营企业通过进出口公司与国外某公司签订了出口建筑材料的合同,合同总金额为100万美元,外方要求我方必须先支付10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方能开立信用证。我方出口心切,为利润所诱,给外方指定的账户汇付了10万美元。不久,对方开出信用证,条款规定:“以FOB计价;由开证申请人指定船公司,指定检验;由开证申请人在装运口岸验货,出具质量检验证书,并经开证行在证明书上签字。”
一个月后,我方公司的货物运抵装运口岸,通知外方公司派人检验并派船装货,但外方一再借故拖延时间,致使信用证逾期。无奈之下,我方只好终止合同,但10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却打了水漂,直接经济损失达15万美元以上。
分析:这是一起典型的信用证欺诈案。出口方轻信客户,急于成交,在未对进口方进行任何资信调查的情况下便签订了100万美元的出口合同;出口方出口心切,被所谓的厚利诱惑,在未作详细分析、没有任何保障的前提下贸然给客户汇款10万美元的履约保证金,但并未要求对方提供任何的履约保证;出口方不精通信用证业务,本案的信用证条款使出口方完全受制于进口方,而出口方根本未意识到软条款信用证的危害。不法分子签订大额合同,开出限制性条款的信用证,只是作为诱饵,目的就是以“履约保证金”的名义骗取10万美元。不法分子真是利用出口方的弱点及信用证欺诈的隐蔽性才使诈骗轻易得逞。
启示:出口方首先必须重视对客户的资信调查,核定信用额度,降低交易风险。其次必须精通业务,了解信用证的性质特点及其缺陷,对一些限制性的信用证条款必须提出修改,以便顺利履约;应根据客户的信用选择合适的贸易术语和结算方式,并利用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等手段来消除交易风险。
■信用证风险防范
防范信用证风险需要银企双方的紧密合作,积极采取一些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
◆慎重选择贸易伙伴,对进口商进行资信调查;
◆认真审查开证申请人的付款能力,严格控制授信额度;
◆加强对开证行的资信调查;
◆提高风险意识,加强信用风险管理;
◆认真审核信用证条款;
◆认真制单,细致审单。
国际商会第515号出版物《跟单信用证操作指南》提出忠告:“KNOW WHO”CAN BE EVEN MORE IMPORTANT THAN“KNOW HOW”。只有安全的人,没有安全的付款方式,信用证不是保险箱。如果进出口商信誉较差,不遵守国际惯例,违背商业法规,那么,即使采用了银行信用的信用证付款方式,交易双方仍会面临各种风险和危机。相反,如果交易双方资信良好,诚实经商,那么,即使采用D/P、D/A、甚至O/A等商业信用的结算方式,也将是安全可靠的。因此,出口企业应加强风险意识,加强资信调查,并辅之以科学的、完善的信用风险管理机制,防范结算风险。
七、汇付、托收、保理、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比较
不可撤销信用证虽然有银行的收款保证,但由于其较高的开证费、管理费以及对进口商较高的资金占用率,削弱了出口商的竞争力;而承兑交单、付款交单、赊销等付款方式,虽增强了出口竞争力,但收汇风险较大。因此,在出口业务中,将保理与D/A、D/A、O/A相结合是最佳的选择。
汇付、托收、保理、信用证等结算方式的比较,具体见表6-14、表6- 15。
6-14 国际保理与信用证、托收的比较
方式
内容
托 收
信 用 证
国 际 保 理
付款约束
单一付款,约束较弱
付款约束:贸易合同
付款责任人:进口商
双重付款约束较强
付款约束:信用证和合同
付款责任人:开证行/保兑行和进口商
双重付款约束最强
付款约束:保理协议和合同
付款责任人:进口商和保理商
一旦进口商无力付款或不付款,由出口商自行承担损失
两种付款约束机制相互独立:货物与合同相符,单证不一致可能遭拒付。
两种付款约束机制紧密相联:保理商承担核准信用额度内100%的坏账担保。
没有约束进口商的付款条件
付款条件:出口商须提交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
付款条件:出口商保质、保量、按时发货。
潜在风险
进口方无力付款赎单
进口商不按时开证
出口商摆脱了D/A、D/P、O/A方式进口方无力付款、倒闭或无故拖延付款风险
进口方拒不付款赎单或到期不付款
开证行倒闭
进口方拖延付款造成汇率及利率损失
单证不符遭拒付或迟付
信用额度可循环,出口商风险不断递减
融资方式
托收押汇
打包贷款
出口商向进口商提供融资
信用证押汇
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融资
托收行对出口方有追索权
议付行对受益人有追索权
保理商对出口商无追索权
出 口 商 均 需 承 担 融 资 利 息
表6-15 汇付、托收、信用证结算方式的比较
项目
汇付
跟单托收
跟单信用证
信用性质
商业信用
商业信用
银行信用
顺逆汇
顺汇
逆汇
逆汇
使用的汇票
信汇和电汇不使用汇票,票汇多使用即期银行汇票
一般使用出口开立的以进口人为受票人的商业汇票
一般使用出口人开立的以开证行(付款行)为受票人的商业汇票
卖方收款风险
如为交货后付款,风险较大;如为预付款,风险较小
风险较大,D/A风险大于D/P
风险较小
银行手续费
较少
一般
较高
第二节 银行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都是银行开立的保证文件,属银行信用,解决了交易双方互不信任的问题,促进了国际贸易和金融的发展。银行保函和备用信用证一般用于履行期限较长、贸易条件较复杂的交易,适用于货物买卖、承包工程、融资等业务。
一、银行保函
■银行保函的含义
银行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简称 L/G),是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第三方(受益人)开立的书面信用担保凭证。保证在申请人未能按双方协议履行其责任或义务时,由担保人代其履行一定金额、一定期限内的某种支付责任或经济赔偿责任。
■银行保函的特点
◆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的担保文件。担保人的责任主要为第一性的,有时也为第二性的。
◆保函担保的是委托人的履约能力、信用,并非为了支付。
◆担保人只有在委托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才发生赔付。对于委托人来说,进口付款保函、借款保函必然发生支付;而投标保函、履约保函则不一定发生支付,只要认真履约即可避免。
◆独立的文件。对银行保函的处理应完全按保函的规定为准,不受基础合同的约束和影响。同时,也可避免担保人卷入基础合同的纠纷之中。
■银行保函的作用
◆对合同价款的支付起保证作用。银行通过开立借款保函或其他融资保函,使外商增强了投资的信心和安全感,改善了投资环境,有助于为企业争取到较为有利的对外融资条件;
◆对合同义务的履行起担保作用。银行可办理投标、履约、预付款等保函,为我国企业积极参与国际竞争提供融资支持;
◆有利于减少资金占用。国际承包工程中,承包商将施工设备运往工程所在国,工程结束后运回国内,有了银行保函,承包商即可免交海关的押金。
■银行保函的当事人及其权利和义务
银行保函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委托人、担保行和受益人。另外,有时还有反担保行、通知行、保兑行和转开行等。
●委托人(Principal)
即申请人(Applicant),向担保行申请开立保函的人,投标保函项下为投标人,履约保函项下为承包人。委托人负有以下责任和义务:
◆负担保函项下的手续费、利息及所有其他费用;
◆如发生保函项下的支付/赔偿,应立即偿还担保行的所有支付/赔偿;
◆如担保行认为需要,须为之提供反担保人或一定押金或质押品。
●担保行(Guarantor Bank)
接受委托人的申请为其开立保函,并向受益人承担有条件或无条件付款保证责任的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负有以下责任和权利:
◆保函一经开出就有责任按照保函承诺条件,受理受益人的索偿/索赔;
◆在处理受益人的索偿/索赔时,必须认真审核其是否符合保函的有效规定和金额规定;
◆如果发生保函项下的支付/赔偿,担保行有权向委托人/反担保人追偿,若委托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索偿款项,则担保行有权处置其押金或质押品,并有权进一步追索不足抵偿部分。
●受益人(Beneficiary)
保函项下担保权利的享受者,以及有权依据保函及其有关条款向担保行提出索赔的当事人,投标保函项下为招标人,履约保函项下为业主。主要有以下的权利和义务:
◆有权按照保函的规定向担保行提出索偿/索赔;
◆只能在保函有效期限内(应特别注意:保函的有效期一般是针对担保行所在地而言)和规定金额内提出索偿/索赔;
◆如果保函规定索偿/索赔时所须提供单据、基础合同的履约情况凭证,则在索偿/索赔时必须按要求予以提供。
●反担保人(Counter Guarantor)
又称指示人(Instructing Party),接受申请人委托发出开立保函的委托指示,并保证在担保行向申请人索偿遭到拒付时立即予以偿付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负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有权要求申请人提供一定押金或质押品,也有权拒绝做反担保;
◆一旦开出反担保函,就有义务按其承诺的条款受理担保行的索偿;
◆在处理担保行的索偿时,必须认真审核其是否符合反担保函的有效期规定和金额规定,如果反担保函规定有单据要求,还须认真审核担保行所提交的单据是否表面上符合反担保函的规定以及单据之间是否保持一致;
◆如发生反担保函项下的赔偿,则有权向委托人追偿,若委托人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偿还索偿款项,则担保行有权处置其押金或质押品,并有权进一步追索不足抵偿部分;
◆有权不直接受理受益人提出的任何索偿/索赔要求。
●通知行(Advising Bank)
又称转递行(Transmitting Bank),受担保行之托代为转递保函给受益人的银行。主要有以下权利和义务:
◆按担保行的指示及时将保函转递给受益人;
◆若因故无法及时将保函转递给受益人,则应及时通报担保行;
◆有权按保函规定向受益人或担保行收取通知费。通知行只负责核对保函的签字或密押,鉴别保函的真实性,不负其他责任。
●保兑行(Confirming Bank)
在保函上加具保兑的银行。保兑行只有在担保人不按保函规定履行赔付义务时,才向受益人赔付,使受益人得到双重担保。保兑行付款后有权根据担保行要求其加具保兑的书面指示向其进行追偿。
●转开行(Reissuing Bank)
接受担保行的请求,向受益人开出保函的银行。这种保函发生赔付时,受益人只能向转开行要求赔付。
■银行保函的主要内容
在实际业务中使用的银行保函种类很多,其内容因具体交易不同而异,但主要有以下各项:
●基本栏目。包括保函的编号;开立日期;申请人和受益人的名称和地址;担保人的名称和地址;有关合约、协议、标书的编号、日期,工程项目或其他标的物名称等。
●责任条款。表明担保行负责在何种条件下,凭受益人提交何种单据、证明向受益人付款在保函中承诺的责任条款。
●保证金额。出具保函的银行所承担责任的最高金额。它可以是一个具体金额,也可以是有关合同金额的某个百分率。
●有效期。 即最迟索赔期限。它可以确定一个具体日期,也可以是在有关某一行为发生后的一定时间到期,例如在交货后3个月或6个月,工程结束后30天等。
●索偿方式。即受益人在何种情况下以何种方式向担保人提出索偿/索赔。
●其他。如保函随委托人履约进度减免责任的规定等。
■银行保函的种类
在实际业务中,银行保函的种类繁多,根据不同的要求,从不同的角度,可分为以下几种:
借款保函
付款保函
付款类保函 延期付款保函
租赁保函
投标保函
履约保函
银 预付款保函
行 信用类保函 质量保函
保 维修保函
函 留置金保函或保留金保函
补偿贸易保函
对销贸易类保函 加工/装配贸易保函
提单保函
其他保函 关税保付保函
账户透支保函
图7-2 银行保函种类
●投标保函(Tender Guarantee,Tender Bond,Bid Guarantee,Bid Security)
招标方为了防止投标者不遵守在投标书做出的承诺,要求投标人通过银行出具的一种书面付款保证文件。保证投标人在其报价有效期内不修改原报价、不撤标、不改标;保证中标后按招标文件的规定在一定时间内与招标人签约,并按招标人规定的日期提交履约保函。否则,招标人有权根据保函向担保行索赔,索赔金额一般为项目金额的2%~5%。
●履约保函(Performance Guarantee,Performance Bond,Performance Security)
银行应供货方或劳务承包方的请求向买方或业主所开立的,保证委托人履行某合同项下义务的书面保证文件。在进出口业务中,用以保证出口商履行贸易合同项下的交货义务;在国际招标中,用以保证中标人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在保函有效期内委托人未能按合同规定发运货物、提供劳务或完成工程及其他义务,则受益人有权要求担保行给予赔偿。履约保函的金额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 15%。
●留置金保函或保留金保函(Retention Money Guarantee)
在大型机械设备的进出口以及国际承包工程中,进口商或业主一般支付90%-95%的款项,其余5%-10%等设备安装完毕运转良好,经买方验收后再支付。这部分余额即保留金或留置金,如发现设备、品质、规格与合同不符,买方可从保留金中扣减金额。由于项目涉及金额较大,占压了资金,出口商或承包商希望提前收回这部分款项。留置金保函就是对这部分尾款的提前收回所做出的承诺担保,保证在提前收回尾款后,如卖方提供的货物或承包的工程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时,出口商或承包商将这部分留置款退回给进口商或业主,否则,担保行将给予赔偿。保函金额即保留金金额,有效期即合同规定的索赔期加3-15天索偿期。
●质量保函和维修保函
质量保函(Quality Guarantee)和维修保函(Maintenance Guarantee)是担保行应卖方或承包商的请求就合同标的物的质量所开出的一种保函,保证货物或工程在规定时间内符合合同所规定的规格和质量标准。如发现货物或工程质量与合同不符,供货方或承建人又不愿或不予更换、维修或补偿损失,则买方或业主有权依据保函向担保行要求赔偿。保函金额一般为合同金额的5%-10%,有效期至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加3-15天索偿期。
●付款保函(Letter of Payment Guarantee)
付款保函(Payment Guarantee)是银行应进口商或工程业主的要求,向出口商或承包商出具的保证支付货款或工程价款的书面担保文件。在只凭货物付款交易中,进口方向出口方提供银行担保,保证在出口方交货后、或货到后、或货到目的地经买方检验与合同相符后,进口方一定付款,否则,由担保行代为付款;在技术交易中,买方向卖方提供银行担保,保证在收到与合同相符的技术资料后付款,否则,由担保行代为付款。保函金额即合同金额。付款保函可作为一种单独的支付方式使用,也可作为商业信用结算方式的补充和额外保证工具。
●延期付款保函(Deferred Payment Guarantee)
在飞机、船舶、大型机电产品、成套设备等贸易及大型工程项目建造中,因涉及金额较大,成交期较长,买方或业主通常要求卖方或承包方给予延期付款。而卖方或承包方为保证自己利益不受损失,要求对方提供延期付款保函,如买方不能付款,担保行代为付款。因此,延期付款保函是银行对延期支付或远期支付的合同价款以及由此产生的利息所做出的一种付款保证承诺。
●租赁保函(Leasing Guarantee)
即出租方保留货物所有权,承租方按协议规定支付租金,在一定时间内获得该货物的使用权。租赁保函保证承租人按期向出租方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未能按期支付租金,担保行代付拖欠的租金及产生的利息。
●借款保函(Letter of Loan Guarantee)
在国际借贷业务中,借款方依照约定向贷款方提供的银行担保,保证依约按期偿还贷款本息,否则由担保行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保函金额为借款的全部本息。
●补偿贸易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for Compensation Trade)
补偿贸易中,提供设备、技术的一方为防止因对方不能按期、如数地补偿其设备、技术价款及其利息,要求引进设备、技术的一方提供银行保函,保证出口商在收到符合合同规定的设备后,未能以该设备生产的产品按合同规定返销给设备供应商,或其指定的第三者未能支付进口的价款及利息,担保行即按保函金额加利息赔付给设备供应商。
●加工/装配贸易保函(Letter of Guarantee for Assembling/Processing Trade)
在来料加工或来件装配业务中,进料/件方向供料方提供银行担保,向其保证如果进料/件方收到与合同相符的原料或元件后,未能以该原料或元件加工或装配,并按合同规定将成品交付供料/件方,担保行将按照保函金额加利息赔付给供料/件方。
●提单保函(Letter of B/L Guarantee)
在国际贸易中,如货物早于单据到达目的港/地,进口商为及时提货以免货物压仓变质及增加仓储费用,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供银行保函要求凭担保提货,保证一旦收到提单立即交给承运人或其代理人赎回保函,如有违约则由担保行给予后者保函规定金额内的赔偿。
●关税保付保函(Letter of Customs Guarantee)
又称“临时进口保函”(Temporary Importation Guarantee)。承包工程公司在国外施工,须将施工器械运进所在国,工程完毕再将施工器械撤出该国。为避免垫付该国海关关税向该国海关出具银行担保,保证工程完毕后如未将施工器械撤出该国,由担保行支付这笔税款。
在国际展览、展销或博览会等临时进口交流中,展览团/展销团/代表团临时进口物品入关时为避免退税麻烦向进口国海关提供银行担保,保证该批物品在规定期限内撤离该国,并在出关时对已销售、转让或未撤离物品补缴关税,否则由担保行负责保函规定金额内的赔偿。保函金额为关税额,有效期为施工器械或展品等撤离该国的日期再加半个月。
●账户透支保函(Overdraft Guarantee)
承包工程公司在外国施工,为得到当地银行的资金融通,向当地银行开立的透支账户时提供银行担保,保证该公司日后如未按透支合约规定及时向该行补足透支金额,由担保行代其补足。保函金额一般是透支合约规定的透支限额,有效期为结束透支账户日期再加半个月。
■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比较
银行保函与跟单信用证的异同点如表6-16和表6-17所示。
表6-16 银行保函和跟单信用证的不同点
跟 单 信 用 证
银 行 保 函
为进口商应有的付款责任做结算保证
可为进口商应有的付款责任或为借款人应有的还款责任做结算担保,也可为出口商或债务人应有的赔款责任做结算保证。
用作即期或半年以内远期凭单付款贸易项下进口商的付款保证
用作国际经济交往中任何一方的付款、还款或赔款保证
银行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担保行担负第一性付款责任,有时负第二性付款责任,如合同项下责任义务已经履行,则担保行随之免除付款责任。
信用证一经开出,开证行必须凭单付款
保函一经开出,担保行并非每次必须赔付。倘若债务人尽到责任,则担保行不需付款。
受益人凭单向指定银行或开证行索偿货款,毋须向申请人索款。
从属性付款责任的保函受益人应先向委托人索款,当委托人无力付款时,再向担保行索款。
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有一家被授权的指定银行进行议付、承兑或付款。
受益人与开证行之间没有另一家指定银行
受益人将单据交给指定银行,再由它将单据转递给开证行。
受益人把索赔书和违约声明寄到保函开立地交给担保行
对受益人的融资作用很明显,如申请打包放款、出口押汇、议付买单、汇票贴现等。
对受益人没有融资作用
可转让信用证项下受益人使用信用证的权利可以转让
除非保函有特殊规定,一般情况下受益人在保函项下索赔的权利是不可转让的。
开证行掌握物权单据,遭受损失的风险较小,因而收取的手续费比保函要少。
担保行只凭符合保函条款的索赔书和违约声明等单据进行赔付,不了解单据事实情况是否相符,常会遇到纠纷,付款带有风险,保函的手续费较高。
表6-17 银行保函和跟单信用证的相同点
跟 单 信 用 证
银 行 保 函
银行应申请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条件的付款承诺。
银行应委托人的要求向受益人开立的有条件的支付担保。
用银行信用代替商业信用,使受益人避免因申请人不货款的风险。
用银行信用代替或补充商业信用,使受益人避免或减少因委托人不履约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银行对单据的真伪及其法律效力,寄递中遗失等不负责任。
担保行对单据的真伪及其法律效力,寄递中遗失等不负责任。
二、备用信用证
■备用信用证的含义及相关惯例
备用信用证(Standby L/C)是开证行向受益人承担一定条件下付款、退款或赔款责任的银行保证书,目的在于保证申请人履行某种义务,如申请人未能按时偿还借款/预支款或支付货款,或未能履约时,开证行保证凭受益人提交的表面上单单一致、单证一致的单据或文件为其支付一定的金额。
备用信用证是一种特殊形式的信用证,又称光票信用证(Clean L/C)、商业票据信用证(Commercial L/C)、担保信用证(Guarantee L/G)或履约及投标信用证(Performance L/C,Bid Bond L/C)。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负有同样的使命,用途广泛,方便灵活,通常用于投标、还款或履约保证、预付货款和赊销等业务中。
备用信用证是独立性、第一性的担保,具有单据化的特点,只管单据,不管合约或货物。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如果申请人按期履行了合同义务,开证行即不用支付任何货款或赔偿,这即是“备用”(Standby)一词的由来。
《国际备用证惯例》(International Standby Practice 1998,简称《ISP98》),国际商会第590号出版物,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ISP98》将备用信用证定位在一种有效可靠的付款承诺的惯例,对常用的备用信用证,如履约备用信用证(Performance Standby)、预付备用信用证(Advance Payment Standby)、投标备用信用证(Bid Bond/Tender Bond Standby)、反担保备用信用证(Counter Standby)、融资备用信用证(Financial Standby)、保险备用信用证(Insurance Standby)、商业备用信用证(Commercial Standby)和直接付款备用信用证(Direct Payment Standby)等都下了定义;对许多《UCP500》未加阐述与阐述不清或不完善的事项,如有关电子提示(Electronic Presentations)、电子签名(Electronic Signature)以及其他的一些术语下了定义;对修改的生效、索偿书的替代、违约声明书等作了具体规定;对在实务中容易混淆的概念,如申请人与受益人、营业日与银行日、开证人与保兑人、交单与支款、签字与电子记录、多次交单与部分支款、被指定人与受让人、款项让渡与依法转让等都进行了明确解释。《ISP98》是全世界统一解释和应用备用信用证的惯例,它的颁布与实施,统一了各国银行与相关企业对备用信用证的操作,有利于减少与避免备用信用证业务中可能产生的纠纷和争议,从而推动备用信用证的广泛应用和发展。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比较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相同点如下:
◆当事人相同。申请人、担保人和受益人。
◆两者都是银行根据委托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做出书面付款保证承诺,保证只要委托人未能按合同履行义务,担保行或开证行将凭受益人提交规定的单据或其他文件给予赔付,两者都是以银行信用来弥补商业信用的不足。
◆两者都以基础合同为开立依据,但一经开出,均独立于基础交易合同,即使其中引用了基础合同的有关内容,也不受基础合同条款的约束。
◆银行所处理的不是货物,而是单据,但对单据的真伪、转递过程中的遗失或延误以及受益人与委托人之间关于基础交易合同的纠纷等概不负责。只要受益人提交了符合银行保函或备用信用证规定的索赔单据或文件,银行就必须履行赔付义务。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不同点如表6-18所示。
表6-18 备用信用证与银行保函的不同点
内 容
银 行 保 函
备 用 信 用 证
适用惯例
《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458》)
《ISP98》、《UCP500》、《URDG458》
单据要求
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担保行仅凭书面索偿以及证明申请人违约的声明付款。
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及表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书面证明
付款依据
依据有关合同或某项承诺没有履行的情况付款,容易被牵扯到商务合同及贸易双方的争议之中,保函与履约相联系。
完全依据信用证规定要求的文件,而不管合同执行情况,开证行只对备用信用证本身负责,信用证与单据相联系。
担保性质付款责任
独立性保函:担保行承担第一性的付款责任;从属性保函:担保行承担第二性的付款责任。担保行是从债务人,即使规定担保行是主债务人,也无法改变保函的从属地位。
独立性的担保,开证行是主债务人,即使作为其基础的合同无效,开证行仍要承担付款义务。
到期地点
在担保行所在地
可以在开证行所在地、受益人所在地或其他地点。
■跟单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的比较
跟单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的相同点如下:
◆开证行均负第一性的付款责任;
◆都属银行信用范畴,都适用《UCP500》惯例;
◆都是以银行信用为基础,用于补充商业信用的不足而又独立于交易合同的自足性契约;
◆银行所处理的都是单据而非货物。
跟单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点详见表6-19。
表6-19 跟单信用证与备用信用证的不同点
内 容
跟 单 信 用 证
备 用 信 用 证
用 途
用于出口商品的货款结算
主要用于信用担保而非货款结算,如投标、履约、借款、垫款、赊销等业务。
信 用
有货物做抵押的银行信用,银行一般凭代表货权的单据(B/L)付款。
一般为无抵押的银行信用,银行凭受益人出具的说明申请人未能履约的证明文件付款。
付 款
只要受益人提交的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规定,开证行就必须承担付款责任。
正常情况下付款必然发生。
只有当申请人不履行付款或其他义务时,银行才会承担付款责任。
转 让
跟单信用证有可转让信用证
一般均为非转让信用证
风 险
有押金或货运单据作抵押,承担的风险较小
风险相对较大
交单情况
通常要求受益人提交大量商业单据
通常只需受益人提示申请人违约声明及在远期付款方式下签发并提示汇票
第三节 各种付款方式的结合使用
在国际贸易中,选择结算方式的一般心理是:当对方违约的风险几乎为零时,首选赊销或预付货款,其次是托收,再次是信用证,最后是备用信用证或银行保函。当存在违约风险时,双方首选信用证,预付货款、赊销、托收为次优选择。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贸易博弈中,出口企业应灵活运用、恰当使用各种结算方式,以及结合使用各种付款方式,以降低收汇风险。企业可采取由保理商代办的结算方式,这种方式就是“企业管出货,保理商管收款”,使出口方可以大胆放心地使用极具竞争力的D/A、O/A等商业信用付款方式出口货物,有效控制结算风险。
出口信用保险则是国家为促进出口而发展实施的一项非盈利性的、政策性的保险业务,为出口企业承保商业信用付款方式下所能产生的几乎一切收汇风险,涵盖范围大,实际承担的费用也较低,有助于企业采取灵活多样的贸易方式,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扩大产品出口。而且,还可以帮助企业融通资金,解决资金困难,促进企业走上良性发展的道路。国际保理和出口信用保险为出口企业的安全收汇提供了一道保护屏障。
一、选择结算方式应考虑的因素
面对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为提高出口竞争力和防范结算风险,出口企业应因地制宜、灵活运用、结合使用各种付款方式。在实际业务中,应针对不同国家和地区、不同客户、不同交易的具体情况进行全面衡量,首要考虑安全问题,其次是占用资金时间长短,办理手续的繁简,银行费用的多少等,确保安全收汇,扩大贸易往来。选择结算方式应考虑以下因素:
●客户信用
在国际贸易中,客户信用是决定性的因素。在确定付款方式之前,通过银行、专业咨询机构、保险部门和驻外机构等对海外客户进行全面、认真、仔细地调查,如:客户的企业性质,企业的规模,经营范围,往来银行名称及账号,与国内其他公司有无业务关系等。根据客户具体情况,给予不同的信用额度,选用适当的结算方式。对资信好的客户可以放远期,信用额度可放大,可采用商业信用结算方式,如后T/T(客户收到货物后再将货款电汇给出口方)、D/A、 O/A等;对资信差的客户,尽量做即期,降低信用额度,选择前T/T(出口方收到货款后再向客户发运货物)或L/C。若是新客户,或合同金额较大,可以考虑接受D/P、D/A、T/T,但必须投保出口信用保险。
●产品销路
结合企业的经营意图,根据产品市场销路,灵活选用结算方式。出口畅销货或适销对路的货物,对方拒付、退货的风险较小,可选用D/P、D/A、O/A等方式。货物滞销或竞争激烈的商品,结算方式或付款期限等需作必要让步。
●贸易术语
按CIF、CFR等象征性交货的术语成交,卖方交货与买方收货不是同时发生,以单据为媒介转移货物所有权,可选择L/C,买方信用较好,也可采用D/P、D/A、O/A。如按EXW、DES等实际性交货术语成交,卖方通过承运人直接向买方交货,无法通过单据控制物权,一般不采用托收方式。按FOB、FCA条件达成的交易,卖方凭提单和多式联运单据交货付物,但运输由买方安排,卖方将货物装上买方指定的运输工具,或交给买方指定的承运人,卖方或接受委托的银行就很难控制货物,也不宜采用托收方式。
●运输单据
如货物通过海运,提单是物权凭证,凭以在目的港提取货物。在交付给进口人前出口人尚能控制货物,宜采用信用证或托收方式。如货物通过航空或铁路运输,航空运单、铁路运单都不是物权凭证,收货人提货不需运单,不适宜做D/P。
●出口地区
欧美、日本、澳新地区的客户,资信比较好,国家金融运作体系正常,可考虑D/P、D/A、后T/T、O/A等付款方式,或在此基础上叙做国际保理;而南美、非洲等高风险地区,可考虑选择D/P即期或远期,投保出口信用保险。针对客户情况变化及时调整信用额度及付款方式,降低结算风险,保证安全收汇。
二、结合使用各种付款方式
在国际贸易中,通常一笔交易的货款结算使用一种结算方式,也可根据业务需要结合使用多种付款方式。不同付款方式结合使用的形式主要有以下几种:
●信用证与汇付相结合
部分货款采用信用证,余额部分采用汇付。例如买卖矿砂、煤炭、粮食等散装货物,合同规定90%货款以信用证结算,其余10%待货抵目的港检验核实数量后,按实到数量确定余额,以汇付方式支付。
●信用证与托收相结合
部分以信用证支付,余额以托收方式结算,一般为各50%。出口人须签发两套汇票,一套汇票附在信用证项下,凭光票付款;另一套汇票随附全部单据,按即期或远期进行托收。进口人可少付开证押金,少垫资金,有利于资金周转;出口人虽承担一定的风险,但有部分信用证的保证,且全部货运单据随附在托收项下,开证行须俟进口人付清全部货款后才能放单,利于安全收汇。
●汇付与银行保函相结合
常用于金额大、生产周期长的成套设备、大型机械和大型交通运输工具(飞机、船舶等)等产品的货款结算。买方以汇付方式预付部分货款或定金,其余大部分货款则由买方加开保函分期付款或延期付款。
●托收与备用信用证相结合
一旦进口人拒付货款,出口方可开立汇票、签发进口人拒付的声明向开立备用信用证的银行追回货款。为便于在被拒付后能有充裕时间办理向银行追偿的手续,备用信用证的到期日必须晚于托收付款期限后一段适当的时间。
●托收与预付押金相结合
进口人预付部分货款或一定比率的押金作为保证。出口人收到预付款或押金后发运货物,扣除已收款项,将余额部分办理托收(D/P)。如遭拒付可将货物运回,已收款项作为运保费、利息及合理损失的弥补。
第四节 进出口贸易融资
资金融通,主要是为买方或卖方在资金安排上提供便利。资金融通的形式繁多,包括专业银行、商业银行等为企业提供的各种形式、各种期限的信贷以及银行或其他机构对企业授予的其他形式的信用。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及贸易的发展,新的融资方式不断出现。在实际业务中,结算和融资相互关联、不可分割,一些结算方式本身就是融资,如国际保理。
一、出口贸易融资
对出口商来说,并不是任何时候都能有足够的资金来经营其出口业务,特别是在货物数量多、金额大的情况下,这时就需要某种形式的资金融通。出口商可以取得的融资方式主要有:进口商对出口商的定金或预付款;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对出口商的信贷,如国际保理、汇票贴现、出口押汇和打包贷款、预支信用证等。
■国际保理
●国际保理的含义
国际保理是在国际贸易中以赊销和承兑交单为付款条件的情况下,出口保理商向出口商提供包括对进口商资信调查、坏账担保、货款催收、销售分类账管理以及贸易融资等方面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简而言之,保理业务提供的是一种集结算、风险担保、财务管理和融资为一体的综合性金融服务。
对出口商来说,国际保理业务能够保证其按期或提前收汇。保理商对进口商作资信查后,将核准一定的信用额度,并在此额度内承担因进口商信用造成的坏账风险。出口商只要在额度内按时出口货物并按规定转让应收账款,即可按期收汇。如果出口商向保理商申请保理融资业务,在保理商许可的条件下,可以提前获得80%的融资。
●国际保理融资的特点
◆这种贸易融资是基于对出口商转让的合格的应收账款,并随着销售量的扩大而相增加,这样就使得出口商可以得到比利用传统的银行融资方法更多的资金。
◆由于出口商可以在出货后立即从保理商处获得无追索权的预付款项,从而改善公司资产负债结构,提高公司的信用等级。
◆融资方式手续简单易行,既不需要办理复杂的审批手续,也不像抵押贷款那样需要办理抵押品移交和过户手续。
■出口押汇
出口押汇是国际上商业银行的传统业务。信用证和托收项下的单据都可申请叙做出口押汇,出口商必须事先填写申请书(受益人与押汇银行权利和责任的合同)。出口商发运货物后,银行对其开出的票据及有关单据,作为抵押向出口商发放贷款;或者对该单据进行议付,直接买单,给出口商以资金支持。出口商凭与信用证或托收合同要求相符、收汇有保障的单据向银行申请短期融资,能在收妥外汇之前提前从银行得到垫款,加速资金周转。贴现则是银行对未到期的远期汇票有追索权地买入,为客户提供短期融资。即期收汇,可申请出口押汇;远期收汇,则在国外银行承兑后可申请出口贴现。
●出口押汇的特点
◆押汇金额最高为汇票金额的90%。
◆押汇/ 贴现属短期垫款,押汇期限不超过180天,贴现不超过360天。远期汇票承兑后押汇的期限为押汇起息日起至承兑付款日。
◆押汇/ 贴现一般采用预扣利息方式,即押汇金额 - 押汇利息后将剩余款项给予客户,利息按融资金额×融资年利率×押汇天数/360计算;如果议付款收回,归还押汇金额还有余额时,银行将余额转入企业账户;如果银行实际收到议付款的时间长于押汇的时间,这段时间的利息,银行将会向企业追收。
即期信用证的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360天
远期信用证押汇利息=(押汇金额×押汇利率×押汇天数)×(承兑付款日-押汇起息日)/360天
◆押汇/ 贴现是银行保留追索权的垫款,一旦无法从国外收汇,客户应及时另筹资金归还垫款。
●出口押汇的条件
银行一般只对符合以下条件的信用证或托收业务叙做押汇:
◆开证行资信良好或进口商资信良好;
◆单据与信用证相符或单据与托收合同相符;
◆远期汇票已经由开证行承兑;
◆由本行执行议付、付款或承兑的信用证,或委托本行托收;
◆开证行或进口商不在外汇短缺或有严重政治经济危机的国家和地区。
●出口押汇的利率及收息货币
目前对美元、英镑、日元等几种货币参照伦敦银行同业拆放利率(LIBOR)计息,港元则以香港银行同业拆放利率(HIBOR)计息,其他货币均采用设定的固定利率来计息。考虑到出口单位完成收汇指标的具体情况,目前银行对即期信用证项下的押汇,不是在付款时直接以外币扣除汇息,而是将全数外汇付给受益人,再向其收取人民币押汇息。
●出口押汇与国际保理的比较
出口押汇跟国际保理一样,在进口商支付货款前,出口商就可以提前得到偿付,而且它们都属于短期融资,但是它们在适用的支付方式、融资期限、有无追索权等方面有所不同,具体如表6-20所示。
表6-20 出口押汇与国际保理的比较
融资方式
适用支付方式
融资期限
有无追索权
备 注
出口押汇
信用证和托收
一般不超过6个月
有追索权
信用证下可融资全部汇票金额;在托收方式下可融资一部分汇票金额,如50%,70%或80%等。
国际保理
赊销或承兑交单
一般不超
过1年
无追索权
一般可以融资不超过80%的发票金额
■票据贴现
(Discount)是远期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已承兑但尚未到期时,将汇票卖给银行或贴现公司,由后者从票面金额中扣除按一定贴现率计算的贴息后,持票人获得余额的行为。
●汇票贴现的作用
◆对于商人来说,贴现汇票是一种很方便的融资方式。一般贴现不要抵押品,手续较简单,并且贴现所得不像有些贷款,一部分要存入贷款银行做无息贷款,因此成本较低。汇票贴现能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如某公司持有一张20万3个月的远期汇票,如果不进行贴现,则只能在3个月后汇票到期时才能收到货款,然后才能用收到的货款组织货源或加工生产等。因此即使能很快组织到货源或加工生产出来,则资金在一年内最快也只能周转4次,况且组织货源、加工生产也需要一定时间。如果将汇票拿到银行去贴现,那么这20万元的资金就不仅周转4次了。
◆对于银行来说,贴现实际上是做了一笔贷款,只是预先扣除了利息。贴现银行持贴现汇票直至到期日提示给承兑人要求付款,承兑人支付票面金额归还了贴现银行的贷款,并且贴现银行赚取了贴现息。此外,贴入的汇票,还可以在资金紧张时进行再贴现。
●汇票贴现的条件及做法
◆银行一般只对身价高的汇票(如汇票的出票人和承兑人信誉较好,或由于正常交易出具的汇票,如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予以贴现。
◆出口商申请贴现只能在出口地某家银行,以出口地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的贴现最方便。但在实际出口业务中,汇票的付款人主要是国外开证行或付款行,汇票必须寄到国外,要求开证行或付款行承兑,国内银行凭国外银行的承兑通知进行贴现。
■福费廷
福费廷业务是一种为出口商贴现已经承兑的、通常由进口方的银行担保的远期票据的金融服务。它通过以无追索权的方式买断出口商的远期债权,使出口商不仅获得出口融资,而且消除了出口商远期收汇风险以及汇率和利率等风险。在国内也将这种方式称为包买票据业务,融资商通常被称为包买商(Forfaitor)。
●福费廷业务的特点
◆远期票据大多为资本性物资的交易,福费廷业务主要提供中长期贸易融资。
◆出口商必须放弃对所出售债权凭证的一切权益,在背书转让的票据上加注“无追索权”( Without Recourse)字样,将收取债款的权利、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包买商,而银行作为包买商也必须放弃对出口商的追索权。
◆福费廷业务融资期限跨度很大,从1个月至10年不等。
◆传统的福费廷业务属批发性融资工具,融资金额由10万美金至2亿美金。可融资币种为主要交易货币。
◆包买商为出口商承做的福费廷业务,大多需要进口商的银行做担保。
◆出口商支付承担费(Commitment Fee)。在承担期内,包买商因为对该项交易承担了融资责任而相应限制了他承做其他交易的能力,以及承担了利率和汇价风险,所以要收取一定的费用。
●福费廷业务的主要票据
◆出口商出具的并已经被进口商银行承兑的汇票。
◆由进口商往来银行开出的远期信用证项下已承兑的汇票。
◆进口商出具的以出口商为收款人的本票。
◆包买商可接受的第三者加注了保付签字(Per Aval)的汇票和本票。
●福费廷业务与国际保理的比较
福费廷业务与国际保理都是近几年来发展较快的固定利率融资业务,都属于无追索权的贸易融资。然而它们之间在融资期限、适用领域、适用支付方式、融资金额以及融资风险方面有所不同,具体如表6-21所示。
表6-21 福费廷业务与国际保理的比较
融资方式
融资期限
适用领域
适用支付方式
融资金额
融资风险
国际保理
通常仅提供180天以内短期贸易融资
大多用于消费性货物交易
托收或赊销等非信用证支付方式
通常出口商最多只能得到发票金额80%的融资
要承担有关汇价和迟付方面的残留风险
福费廷业务
6个月以上10年以下的中长期融资
大多用于资本性货物交易
信用证或银行担保项下
可按票面金额获得融资
不用承担任何风险
■打包贷款
打包贷款(Packing Loan)是出口地银行为了鼓励出口向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因为最初这种贷款是面向受益人提供包装货物的费用,所以称作打包放款。出口商凭国外开来的信用证正本作为抵押向银行借入资金,用于购买、包装、出运信用证项下规定的货物。
●打包贷款的要求
◆受益人与放款银行签订打包放款合同,以明确借贷双方的责任,并在银行设专门往来账户。
◆申请打包放款作抵押的信用证必须是贷款银行可以凭以议付、付款或承兑的,因为贷款行通常在向受益人议付或付款时以扣除放款本息的方式收回贷款。
◆受益人出货后必须向贷款行交单议付。
●打包贷款的特点
◆专款专用,仅用于为执行信用证而进行的购货用途;
◆贷款金额一般是信用证金额折合人民币的60%-80%,期限一般不超过4个月;
◆信用证正本留存于贷款银行,以确保在贷款银行交单;
◆正常情况下以信用证项下的收汇作为第一还款来源。
●打包贷款与国际保理的比较
打包贷款和国际保理都是短期融资方式。前者是一种相对传统而成熟的业务,后者是新近几年兴起的业务,它们适用的支付方式不同,在追索权上也不同,具体如表6-22所示。
表6-22 打包贷款与国际保理的比较
融资方式
适用支付方式
融资期限
有无追索权
备注
国际保理
赊销或承兑交单
一般不超过6个月
无
比较新
打包贷款
信用证
一般不超过1年
有
比较传统的业务
■预支信用证
预支信用证(Anticipatory L/C)是开证行授权出口地银行对出口商提供的一种短期融资。即开证行在信用证中列入特别条款,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或其他指定银行在交单前预先垫款给受益人,开证行保证偿付。预支信用证的开证人付款在先,受益人交单在后。预支信用证的代付行仅凭出口人的一张光票或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声明书付款。如出口人出货后不交单,开证行和代付行并不承担责任。当货运单据交到银行后,代付行在给付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利息。
二、进口贸易融资
进口商可以利用出口商提供的信贷,也可以利用银行提供的信贷,前者如赊销、承兑交单,后者如开证行授信额度、进口押汇、信托收据放单、假远期信用证、提货担保等。
■开证授信额度
开证授信额度是开证行为进口商在开立信用证方面提供的一种信用支持。开证授信额度为余额管理,只要信用证金额在此余额范围内,进口商就不必向开证行交纳保证金,也无需提供担保或其他抵押品。
●开证授信额度的作用
对进口商而言,由于在开证授信额度内免去了保证金,因此解缓了资金压力,促进了资金周转,事实上是对进口商的一种短期信用融资。而对开证行而言,其融资风险集中在对进口商的资信审查和财务状况评估上。故资信好、偿付能力强的进口商可以获得大额的授信额度。
●开证授信额度的特点
◆进口开证授信额度分为普通开证额度、对开信用证额度和一次性开证额度。
◆普通开证额度:可循环使用。
◆对开信用证额度:专用于根据出口来证由银行开立信用证的额度。
◆一次性开证额度:对于未取得银行普通开证额度的客户、非银行信贷客户办理单笔开证业务,或对于已在银行取得普通开证额度的客户、银行信贷客户办理某一特殊或大额开证业务而设立的开证额度。一次性开证额度由银行核准后一次有效,不能循环使用。
■进口押汇
●进口信用证押汇
进口信用证押汇是开证行对作为开证申请人的进口商所提供的一种资金融通,是对进口信用证项下跟单汇票所做的一种短期放款。即开证行收到单据审单相符后先行付款,进口商凭信托收据取得单据提货并将货物销售后,再偿还银行先行垫付的进口款本息。进口信用证押汇实质上是一种抵押贷款,开证行以信托收据做抵押品。这种贷款只有在银行对进口商充分信任时才能使用。
押汇银行不仅能收取开证手续费,还能赚取放款利差;进口商能以银行信用和银行资金完成商品的进口贸易和国内销售。信用证押汇具有以下特点:
◆专款专用,仅用于履行押汇信用证项下的对外付款;
◆进口押汇是短期融资,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
◆进口押汇利率按银行当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收;
◆押汇百分比、押汇期限等由银行按实际情况决定;
◆进口押汇须逐笔申请,逐笔使用。
●进口托收押汇
进口托收押汇是代收行向进口商提供的资金融通,使进口商能够在信托收据项下取得单证,凭以提货、报关、存仓和销售。在进口贸易中,出口商为促成交易,经常采用对进口商有利的结算方式作为竞争手段,如D/P、D/A,进口商付款或承兑后代收行交单。如进口商需要短期融资,则由代收行代进口商垫付资金赎单。
■假远期信用证
假远期信用证是一种以进口商提供融资为目的的信用证,是进口商通过兑现它所持有的银行远期承兑汇票而实现的融资。进出口双方以即期结算方式签订贸易合同,但进口商要求出口商开出一张以某指定银行为付款人的远期汇票,如“见票后×××天付款”。同时在信用证中明确规定,出口商凭该远期汇票可以即期收到货款,而付款银行的贴现息及承兑费则由进口商承担。
■买方信贷
买方信贷与卖方信贷有相似点,都是国家为提高企业的国际竞争力提供的一种优惠措施,从贸易商角度看,都是一种融资方式。
●买方信贷的定义
买方信贷是出口国银行直接向进口商或进口地银行提供的贷款,用于向出口商支付货款。
买方信贷有以下特点:
◆帮助资本货物和相关服务的出口。
◆常用于设备融资。
◆贷款金额最高达合同金额的85%,但往往需要得到有关当局的批准。
◆贷款的偿还以半年为一个还本期,起始的时间由各自的货币当局决定,或在供货合同中列明。
◆融资期限依合同的具体情况而定,正常情况在5—10年时间。
◆贷款的有关费用由借款人支付。
◆利率固定在一个统一的水平上。
●买方信贷的流程
◆出口商签订合同后,进口商应先付合同价款的15%作为定金,余款交货后支付。
◆进口商和出口地银行以进出口商双方的贸易合同为基础,签订货款协议。出口地银行根据协议发放贷款给进口商。
◆进口商利用出口地银行提供的贷款,向出口商直接支付货款。
◆进口商按照贷款协议,分期偿付出口地银行借款的本息。
●买方信贷与卖方信贷的区别
两者的区别在于贷款对象不同,卖方信贷是向本国的出口商直接贷款,而买方信贷是向购买本国商品的他国进口商提供贷款。区别如图6-10所示。
贷 贷
款 款
延期付款 延期付款
卖方信贷图 买方信贷图
图6-10 买方信贷与卖方信贷比较图
【相关链接6-10】 分期付款与延期付款
●分期付款
货款按不同阶段分期支付,最后一笔货款在交货或卖方承担质量保证期满时付清,货物所有权则在付清最后一笔货款时转移,交货时货款基本已付清。
●延期付款
买方预付一小部分订金,大部分货款在交货后若干年内分期摊付。延期支付的那部分货款,实际是一种赊销,即卖方给买方提供商业信贷,买方应承担延期付款的利息。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分期付款延期付款的区别
◆采用分期付款时,其货款是在交货时付清或基本付清,而采用延期付款时,大部分货款是在交货后一个相当长的时间内分期摊付;
◆采用分期付款时,只要付清最后一次货款,货物所有权即行转移,而采用延期付款时,货物所有权一般在交货时转移;
◆采用分期付款时,买方没有利用卖方的资金,因而不存在利息问题,而采用延期付款时,由于买方利用卖方的资金,所以买方需向卖方支付利息;
◆延期付款是买方利用外资的一种形式,一般货价较高。因此,在按延期付款条件签订合同时应结合利息、费用和价格等因素进行考虑,权衡得失,然后做出适当的选择。
■提货担保
提货担保是开证行允许进口商在未支付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凭银行出具的提货担保书从船公司提取货物,这是银行对进口商的通融,也是银行在贸易项下对进口商提供的一种信用便利。
在实际业务中,因出口地与进口地之间距离较近,货物和单据同时到达目的地,甚至由于银行审单的原因,出现货物先于单据到达的情况。而进口商收到到货通知后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凭提单提货,以抢先进入市场或减少仓储费用。在此情况下,进口商只能请求银行出具一份担保,保证船公司凭银行担保释放货物后,进口商会在合理时间内向船公司提交正本提单,并承诺由于释放货物给船公司造成任何可能的损失,由担保行负责。这样进口商即可提前提货销售,以取得销售收入,向银行付款赎单,再将提单补交给船公司。
但对于银行来说,出具提货担保承担的风险较大。银行以要求进口商放弃对单据不符点拒付的权利作为出具提货担保为前提条件,即进口商一旦凭提货担保提取货物,它就负有在任何情况下支付信用证款项的义务。即便如此,银行在出具提货担保时仍十分谨慎,它的使用仅限定在信誉良好,且是银行长期客户的范围内。另外进口商必须能以相关交易单据,证明货物的归属和真实价值,并以现金或其他方式提供足够的反担保。
思考与练习
1.在信用证业务中,根据《UCP500》的解释,构成“议付”需具备哪些条件?它与“付款”有何不同?
2.某银行开来一份不可撤销信用证,列明按《UCP500》办理。该信用证后被修改,要求增加由开证人指定的检验机构签发的商检证书,遭受益人拒绝。开证行始宣称,如提交的单据中不包括该商检证将拒不偿付,继而又声明,如收到的货物与信用证条款相符,可以照付。货抵目的地后,经检验收到的货物仅为发票所列数量的80%,因此遭到拒付。为此,受益人起诉开证行违反信用证承诺。请对此进行评论。
3.我方甲与外商乙于7月10日按CIF条件签订了一份总值为150 000美元的出口合同。合同规定8月份装船。7月28日,中国银行收到国外银行开来的信用证,经审核,信用证条款与合同条款相符。甲于装船前又收到乙通过银行转递的信用证修改书,要求甲于8月15日以前装运。由于甲已预订了8月25日开往乙地的班轮,临时变动手续较繁杂,于是甲对修改书未予置理,而按原证规定发货并交单议付,议付行将全套单据寄交开证行收款。但开证行以装运期与信用证修改书不符为由拒付货款。试分析:开证行是否有理由拒付?
实践操作
审核下面两份信用证,并根据信用证条款规定缮制全套结汇单据。
1.信开格式信用证
IRREVOCABLE DOCUMENTARY CREDIT
DCBBANK BERHAD
Incorporated in Malaysia
18 JALAN SILANG, P. O. BOX 12098,
50768 KUALA LUMPUR, MALAYSIA.
SWIFT CODE: DCBBMYKLA TLX: MA 30384
COURIER
DOCUMENTARY CREDIT NUMBER:
10002-609534
PLACE AND DATE OF ISSUE:
KUALA LUMPUR
20 DECEMBER 2004
DATE AND PALCE OF EXPIRY:
20 FEBRUARY 2005
MALAYSIA
APPLICANT:
CHUNG CHEMICALS AND BHD
641-2, 4TH MILES, JALAN IPOH,
51200 KUALA LUMPUR,
MALAYSIA.
BENEFICIARY:
JIANGSU DONGFANG PETROCHEMICALS WORKS
DONGQING TOWN, CHANGZHOU,
JIANGSU 213003, CHINA.
ADVISING BANK:
BANK OF CHINA
WUJINH SUB-BRANCE, NO 1,
YONGNING NORTH ROAD, CHANGZHOU CITY,
JIANGSU 213003, CHINA.
AMOUNT: USD 7,339-20 FOB
US DOLLARS SEVEN THOUSAND THREE HUNDRED THIRTY NINE AND CENTS TWENTY ONLY
PARTIAL SHIPMENTS/ DELIVERIES:
ALLOWED
CREDIT AVAILABLE WITH: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AGAINST PRESENTION OF THE DOCUMENTS DETAILED HEREIN AND OF YOUR DRAFT(S)DRAWN AT SIGHT IN DUPLICATE FOR 100% INVOICE VALUE ON THE ISSUING BANK BEARING THE CLAUSE: DRAWN UNDER DOCUMENTARY CREDIT NO: 10002-609534
DCB BANK BERHAD, JALAN SILANG BRANCH KUALA LUMPUR’.
TRANSHIPMENT:
ALLOWED
SHIPMENT/ DESPATCH/ TAKING IN CHARGE:
FROM CHINESE PORT
TO PORT KLANG
LATEST ON 06 FEBRUARY 2005
DESCRIPTION OF GOODS:
- 1 FCL × METRIC TONS GRADE A WHITE OIL AT USD556 PER METRIC TON FOB SHANGHAI. DETAILS AS PER BENEFICIARY’S SALES CONTRACT NO: 04DF059 DATED 19 DECEMBER 2004.
DOCUMENTS:
LIST OF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IN TRIPLICATE UNLESS OTHERWISE STATED)
-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MARINE BILLS OF LADEING MADE OUT TO THE ORDER OF DCB BANK BERHAD, KUALA LUMPUR MARKED 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 AND NOTIFY APPLICANT.
- CERTIFICATE OF ORIGIN IN DUPLICATE.
-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QUADRUPLICATE INDICATING CONTRACT AND CREDIT NO.
- PACKING LIST TO SHOW GOODS ARE PACKED IN 165 KGS OF IRON DRUM EACH.
- INSURANCE TO BE COVERED BY APPLICANT.
CONDI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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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BENE. IS TO COURIER ONE FULL SET OF NON-NEGOTIABLE SHIPPING DOCS DULY CHOPPED AND SIGNED BY SUPPLIER DIRECTLY TO THE APPLICANT WITHIN 3 DAYS AFTER SHIPMENT AND A COURIER RECEIPT TO THIS EFFECT IS REQUIRED.
BENE. IS TO FAX COPY OF INVOICE AND B/L TO BENEFICIARY UPON SHIPMENT. A CERTIFICATE TO THIS EFFECT IS REQUIRED.
PERIOD OF PRESENTION:
DOCUMENTS TO BE PRESENTED WITHIN 10 DAYS AFTER THE DATE OF ISSUANCE OF THE TRANSPORT DOCUMENT(S)BUT WITNIN THE VALIDITY OF THE CREDIT.
CHARGES:
ALL CHARGES OUTSIDE MALAYSIA ARE STRICTLY FOR ACCOUNT OF THE BENEFICIARY.
INSTRUCTIONS:
NEGOTIATING BANK
THE AMOUNT OF EACH DRAFT NEGOTIATED MUST BE ENDORSED ON THE REVERSE OF THIS CREDIT. DOCUMENTS ARE TO BE FORWARDED TO US IN ONE LOT BY COURIER. IN REIMBURSEMENT NEGOTIATING BANK MAY DRAW AT SIGHT FOR FACE AMOUNT NEGOTIATED ON
BANK OF CALIFORNIA N. A.
INTERNATIONAL BANKING GROUP
TWO WORLD TRADE CENTRE,
SUITE 1410, N. Y. 10048.
WE ENGAGE WITH DRAWERS AND/OR BONA-FIDE HOLDERS THAT DRAFTS DRAWN AND NEGOTIATED IN CONFORMITY WITH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HONORED ON PRESENTION AND THAT DRAFTS ACCEPTED WITHIN THE TERMS OF THIS CREDIT WILL BE DULY HONOURED AT MATURITY.
THE ABOVEMENTIONED DOCUMENTARY CREDIT IS SUBJECT TO THE UNIFORM CUSTOMS AND PRACTICE FOR DOCUMENTARY CREDITS, 1993 RECISION ICC PUBLICATION NO 500
Yours faithfully,
For DCB BANK BERHAD
AUTHORISED SIGNATURE(S)
2.SWIFT格式信用证
TO: 1054 02BKCHCNBJACZU79199
FM: 1131 02KOFBKRSEAXXX09957
KOFBKRSEXXX
KOFBKRSEAXXX
? KOREA FIRST BANK
? SEOUL
MT: 700 02
SXCD: KOFBKRSEXXX
KOFBKRSEAXXX
? KOREA FIRST BANK
? SEOUL
27: SEQUENCE OF TOTAL: 1/1
40A: FORM OF DOC. CREDIT: IRREVOCABLE
20: DOC. CREDIT NUMBER: M18G3604SU00018
31C: DATE OF ISSUE: 050402
31D: EXPIRY: DATE 050422
PLACE: AT NEGOTIATION BANK’S COUNTER
50: APPLICANT: SEIL INDUSTRIAL COMPANY
245-31 SUNGSAN-DONG, MAPO-KU, SEOUL, KOREA
59: BENEFICIARY: WUJIN FOREIGN TRADE CORPERATION.
58 NORTH WUQING ROAD, CHANGZHOU,
JIANGSU, CHINA TEL: 0519 6605076
32b: AMOUNT: CURRENCY: USD AMOUNT: 29920,
41-: AVAILABLE WITH/BY: ANY BANK
BY NEGOTIATION
42C: DRAFTS AT…: 60 DAYS AFTER SIGHT
42-: DRAWEE: KOFBHKHH
SX42: KOFBHKHH
KOFBHKHH
? KOREA FIRST FINANCE LTD
? HONG KONG
43P: PARTIAL SHIPMENTS: NOT ALLOWED
43T: TRANSHIPMENT: ALLOWED
44A: LOADING IN CHARGE: SHANGHAI
44B: FOR TRANSPORT TO…: TORONTO
45C: LATEST DATE OF SHIP.: 050422
45A: SHIPMENT OF GOODS:
LUGGAGE
440 SETS OF -3 6PCS 1200 D POLYESTER SET(GREEN)
(32, 30, 28, 24, 22, 20INCHES) AT USD
440 SETS OF -3 3PCS 1200 D POLYESTER SET(BLACK)
(32, 30, 28 INCHES)AT
FCA SHANGHAI CHINA ORIGIN
46A: DOCUMENTS REQUIRED:
+ SIGNED COMMERCIAL INVOICE IN QUINTUPLICATE
+ PACKING LIST IN TRIPLICATE
+ 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 BILLS OF LADING MADE OUT TO THE ORDER OF KOREA FIRST BANK MARKED FREIGHT COLLECT AND NOTIFY ACME LUGGAGE CO., 24 INGRAM DRIVE TORONTO, ONTARIO M6M 2L6 CANADA. ATTN: MR. BENNY JAVASKY
+ CERTIFICATE OF ORIGIN GSP FORM A.
+ CANADA CUSTOMS INVOICE IN QUADRUPLICATE.
47A: ADDITIONAL COND.:
ALL DOCUMENTS MUST BEAR OUR CREDIT NUMBER M18G3604SU00018.
T/T REIMBURSEMENT NOT ALLOWED
+ BENEFICIARY’S CERTIFICATE THAT ONE COPY SET OF DOCUMENTS INCLUDING B/L AND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HAS BEEN SENT TO APPLICANT BY COURIER SERVICE.
+ INSURANCE COVERED BY ACME LUGGAGE CO., 24 INGRAM DRIVE TORONTO, ONTARIO M6M 2L6 CANADA.
+ THE SHIPMENT SHOULD BE LOADED THROUGH AMERICAN PRESIDENT LINES AND B/L AND CERTIFICATE OF ORIGIN FORM A SHOULD INDICATE ACME AGREEMENT NO. EBCAN0031.
71B: DETAILS OF CHARGES:
ALL BANKING COMMISSIONS AND CHARGES INCLUDING REIMBURSEMENT CHARGES OUTSIDE KOREA ARE FOR ACCOUNT OF BENEFICIARY.
48: PRESENTION PERIOD:
49: CONFIRMATION: WITHOUT
53-: REIMBURSENT BANK: KOFBHKHH
SX53: KOFBHKHH
KOFBHKHH
? KOREA FIRST FINANCE LTD
? HONG KONG
78: INSTRUCTIONS:
ACCEPTANCE COMMISSIONS AND DISCOUNT CHARGES ARE FOR BUYER’S A/C DRAFTS MUST BE SENT TO DRAWEE BANK FOR REIMBURSEMENT AND ALL DOCUMENTS TO US IN TWO CONSECUTIVE AIR MAILS PAYMENT UNDER THIS L/C IS TO BE MADE AT SIGHT BASIS REGARDLESS OF DRAFT’S TENOR.
57-:? ADVISE THROUGH?: CHANGZHOU BR.
72: BANK TO BANK INFO: THIS CREDIT IS SUBJECT TO . (1993 REVISION)
I. C. C. PUBLICATION NO 500.
[1] 参见《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国际商会第500号出版物)第23条d款、第24条d款、第27条c款、第28条d款。
[1] 参见《UCP500》第十五 单据有效性的免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