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 共有, 合同 篇一:专利权共
有协议 专利权共有协议
允许人: __________________
被允许人: ________________
鉴于: __________获国务院批准,对其资产进行了资产
重组(以下简称“重组” ),并作为发起人,根据中国法律于 年月
__________日, 成立 了 公司 。 向公司注入重组前属于 __及其
下属企业或单位的主营业务,包含石油、天然气的勘察和开 发、炼
油、化工、管道运输、产品销售、有关科研机构以及 相干的资产、负
债和所有者权益(以下统称“核心业务” )。 __________及其相干下
属企业或单位拥有用于核心业务的专 利及专有,并愿意将该等专利及
专有允许给 公司
应用,且 __________公司有意应用该等专利及专有。据此,
双方协议如下:
第 1 条允许人
本合同允许人是 ___________及其全权代表的相干下属企
业或单位,其中包含 ____________本身,以及向 ___________发出
关于代表其签订本合同等事宜的 “授权委托书” 的 _____________
的全资子公司及其所把持的企业或单位。
第 2 条专利和专有
2. 1 本合同项下的专利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
( a )允许人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外与核心业务有关 的,已
获得专利权授予的由被允许人无偿应用的附件一所列 之专利,(以下
简称“无偿应用的自有专利” );
(b) 允许人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外与核心业务有关 的,已
获得专利权授予的由被允许人有偿应用的专利(以下 简称“有偿应用
的自有专利” );
(c) 允许人和其他共有人在中华国民共和国境内外共 同拥有
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附件二所列之专利, (以下简称 “共有专
利”)。自有专利和共有专利以下统称为 “允许专利”
2.2 允许专利内容是指专利证书、阐明书、权利请求书 及附图
等专利文件所涉及的全部内容。
2.3 本合同项下的专有是指截止至本合同生效时, 允许 人已经
拥有的与核心业务有关的附件三所列的专有(以下统 称“允许专
有” )。
第 3 条允许
3.1 对无偿应用的自有专利及允许专有, 允许人容许被 允许人
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自行持续无偿应用。
3.2 对有偿应用的自有专利, 允许人容许被允许人及其 全资子
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在重组前的应用领域内持续有偿 应用,但须符合双
方另行签定且有效的《产品和服务互供总 协议》的规定。
3.3 被允许人及其全资子公司和控股子公司可以在重组 前应用
共有专利的领域内持续应用该共有专利。该共有专利 原为无偿应用
的, 被允许人持续无偿应用, 原为有偿应用的, 被允许人
应支付应用费。允许人承诺就上述应用取得该共有专利 的其他共
有人的批准。
3.4 被允许人根据本合同对本合同附件所列的允许专利 及允许
专有的应用系排他性的应用,但允许人仍然可以应用 允许专利及允许
专有。允许人允许第三方应用或向第三方转 让允许专利及允许专有,
应提前通知被允许人,被允许人自 收到该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不表现
异议,允许人可以允许第 三方应用或向第三方转让。如上述允许或转
让可能对被允许 人的主营业务构成严重影响者,则被允许人有权不批
准该等 允许或转让。
篇二:专利申请权共有合同 XX0616 专利申请权共有合同 合同
编号: _______________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住所地: 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码: ____________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住所地: 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 ___________
营业执照注册号吗: ____________
鉴于:
一、甲方持有申请号为【】 、【】的两项专利申请权,正 在申
请发明专利权,同时,也在为该专利申请权所涉及发明 创造的商业
化、产业化进行努力;
二、乙方致力于【】行业科技研发成果的产业化。
三、甲方拟借助乙方在【】的优势以及【】 ,加快“标 的权
利”的产业化进程;因此将标的权利向乙方转让,与乙 方共同成为标
的专利申请权人,在专利权获得授权后,称为 共同专利权人。
综上,甲乙双方就甲方将标的权利向乙方转让,与乙方 同成为专
利申请权人,以及将专利申请权所涉发明创造产业 化等相关事宜,经
过平等协商,在真实、充分地表达各自意 愿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专利法》的规定,达成如下协
议,并由双方共同恪守。
第一条 标的专利申请权
标的专利申请权之一
1)专利名称:【】。
2)专利类型:【】。
3)申请日:【】。
4)申请号:【】
5)公开日:【】
6)公开号:【】
7)权利状态:【】
8)优先权情况: 【】
标的专利申请权之二
1)专利名称:【】
2)专利类型:【】
3)申请日:【】
4)申请号:【】
5)公开日:
6)公开号:【】
7)权利状态:【】
8)优先权情况: 【】 与标的专利申请权所涉发明创造有关的技
术秘密 为保证乙方有效对专利申请权所涉发明创造有效行使 权利,甲
方向乙方转让有关技术秘密:
1)技术秘密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
2)技术秘密的实施要求: ____________ 。
3)技术秘密的保密范围和期限: _____________。
第条、条约定的专利申请权所涉发明创造获得国家专 利管理机
构授予专利权后, 甲方、乙方称为该专利权共有人
本协议第条、第条、第条、第条约定的权利共同为本
合同转让的“标的权利” 。
第二条 标的权利转让及其对价 甲方将标的权利转让给乙方,
与乙方共同称为专利申 请权人, 并与乙方共同享有除专利申请权以外
的 “标的权利” 应甲方的要求,乙方成为共同标的专利申请权人之
后, 应当利用自身优势尽快实现标的专利申请权所涉发明创造 的产业
化与商业化,并在此过程中,双方共享收益,此为乙 方向甲方支付的
对价(以下简称“行为对价” ):
1)利用自身及其母公司的资本市场平台优势,实施专 利申请权
所涉发明创造的产业化战略;
2)利用自身及其母公司在新材料领域的行业优势,实 施专利申
请权所涉发明创造的产业化战略;
3)利用自身及其母公司广泛的公共关系资源,实施专 利申请权
所涉发明创造的产业化战略。
专利申请权所涉发明创造在商业化、产业化过程中产 生的收
益,由双方另行约定。
第三条 专利申请权所涉发明创造在产业化、商业化 过程中的
特别约定
甲乙双方共同享有对标的权利的独占性实施权及对该 实施权的
处分权。具体实现方式为:双方共同签署“标的权 利的独占性实施权
及对该实施权的处分权”相关的法律文件,
并完成相关管理机关的法定手续
依据本协议约定或双方另行书面的约定,双方对标的权 利的各项
权能进行分别约定的,不受前款约束。
甲乙双方对标的权利的以下权能约定分别实施的,应 当以书面形
式另行约定:
1)利用标的权利进行产品制造权利;
2)利用标的权利制造产品的销售权;
3)利用标的权利制造产品的许诺销售权;
4)在世界市场(包括国际市场及国内市场)范围内, 进行区域
划分后,各自在各自区域内实施的第条第 1)— 3)
项权利。
甲乙双方在依据本协议第条进行权能划分的,应当依 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 当竞争法》,以
及中国证监会关于 “同业竞争” 的有关规定, 进行权能划分。
第四条 转让方向受让方交付资料
向中国专利局递交的全部专利申请文件 (附件 1),包括 说明书、
权利要求书、附图、摘要及摘要附图、请求书、意 见陈述书以及著录事
项变更、权利丧失后恢复权利的审批决 定,代理委托书等。(若申请的
是PCT还要包括所有PCT申 请文件)。
中国专利局发给转让方的所有文件 (附件 2),包括受理
通知书,中间文件,授权决定等
转让方已许可他人实施的专利申请实施许可合同书,包 括合同书
附件(即与实施该专利申请有关的技术,工艺等文 件)。
中国专利局出具的专利申请权有效的证明文件。指最近 一次专利
申请维持费缴费凭证(或专利局的专利法律状况登 记簿)。
上级主管部门或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转让文件。
交付资料的时间及保管
合同生效后,甲方应当于当日向乙方交付第—第条所述 的全部资
料,并与乙方在合同生效后【 5】个工作日内,共
同完成在国家知识产权局转让登记。
前述转让登记所发生的税费由甲方承担。
第五条 专利权申请前所涉发明创造的实施情况 (请 视实际情
况约定)
专利申请实施和实施许可的情况及处臵办法在本合同 签订前,转
让方已经实施该专利申请的,在本合同签订生效 后,转让方可继续实
施(或停止)实施该专利申请。如果合 同没有约定,则转让方应停止
实施该专利申请。可约定转让 方继续实施并免交使用费等情况。
在本合同签订前,转让方已经许可他人实施的许可合同, 其权利
义务关系在本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转移给受让方。
第六条 优先权的处理办法 专利申请权之一、之二的优先权情
况为: 【】 不转让优先权,优先权属原专利申请人,即本合同的 转
让方 ;/ 转让优先权,转让方式同专利申请权转让,与本合 同同时生
效;(请视实际情况约定)
转让优先权的,需提供有关优先权的证明(优先权申 请文件,
要求优先权证明,优先权有效证明等) 。
第七条 专利申请被驳回的处理 因转让方不是该专利申请的合
法申请人、或侵害他人 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
回,转让方应 当向受让方支付违约金 元;
因转让方未充分公开自己的专利申请请求保护的申请 主题及其
他原因,专利申请被专利局驳回,转让方应当向受 让方支付受让方为
洽谈、履行本合同所支付的所有费用;
本合同登记公告后,由转让方负责对专利局的有关通 知进行答
复,并缴纳有关费用,登记公告后专利申请被驳回 的,由转让方承担
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过渡期条款 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至专利局登记公告
之日,转让 方应维持专利申请的有效性,在这一期间,所要缴纳的维
持 费、申请、实质审查请求费,由转让方支付。
本合同在专利局登记公告后,转、受让方共负责维持专 利申请的
有效性。
篇三: !!! 专利合作协议 专利合作协议 甲方:乙方:
法定住址: 法定住址:
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
人:
职务:职
务:
委托代理
人:
委托代理
人:
身份证号
码:
身份证号
码:
通讯地址: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电
话:
传真:传
真:
帐号:帐
号: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的 合法利
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及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
甲、乙双方本着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 原则,签订本协议。
第一条 合伙宗旨 甲、乙双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
营、共同 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新型插座事务。
第二条 专利技术的权属状况:
⑴ 专利技术名称: 。
⑵ 发明人 / 设计人: 。
⑶ 专利权人:。
⑷ 专利授权日: 。
⑸ 专利号: 。
⑹ 专利有效期限: 。
⑺ 专利年费已交至 。
第三条 合伙企业概况
企业名称:
经营场所:
经营范围:
经营方式:
第四条 为保证甲方的有效权益,乙方负责提供以下技 术资料:
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如下实施该专利技术所需的技术 情报和资
料: ( 包括商标、 工艺设计、 技术报告、 工艺配方、 文件图纸等
有关内容,双方可以约定提交有关资料的清单和 份数,以
便于双方共同监督、检查 )
2. 乙方提交的上述技术情报和资料应是能够体现该专 利技术的
技术指标、参数及技术水平、性能的资料,以及有 关的辅助性材
料。
3. 甲乙双方应明确约定有关技术情报和资料提交的具 体时间、
地点和提交方式,具体交付方式和地点为: ( 明确 甲方提交资料的
方式和地点 )
4. 乙方应向甲方保证交付的技术情报和资料,应当是完 整的、清
楚的。图纸资料的规格及绘制符合国家的 标准( 或
规定 ) 。
5. 甲方收到乙方交付的全部技术资料后,应对资料予以 认真的检
查与核对,如发现有不符合上述要求的,应在收到 技术资料后的 日内
向乙方发出通知,乙方应在收到如上通 知后的 日内予以说明、 补充
或更换; 技术资料符合要求后, 甲方应在 日内向乙方签发技术情报
和资料验收合格确认 书。
6. 与实施该专利技术有关的技术秘密的名称或代号为: ( 写明
属于技术的秘密的技术名称或代号 ) ,记载上述技术秘 密的资料
为: (写明技术秘密的载体 ) 。
7. 甲方应保证不得泄露上述的技术秘密。
第五条 乙方向甲方保证:在本协议订立时,本专利权 不存在如
下缺陷:
1.该专利权受物权或抵押权的约束;
2.本专利权的实施受到另一个现有的专利权限制;
3.有专利先用权的存在;
4.有强制许可证的存在;
5.有被政府采取“计划推广许可”的情况;
6.本专利权项下的发明属非法所得。 在本协议订立时,乙方如
果不如实向甲方告知上述权利 缺陷,甲方有权拒绝出资,并要求乙方
补偿由此而支付的额 外开支。
第六条 根据专利法第五十条,在本协议成立后,乙方的专利权
被撤销或被宣告无效时,如无明显违反公平原则,且乙方无 恶意给甲
方造成损失,则乙方不向甲方返还前期投入费用, 甲方也不返还全部
资料。如果本协议的签订明显违反公平原 则,或乙方有意给甲方造成
损失的,乙方应返还前期投入费 用。
他人向专利局提出请求撤销专利权,或请求专利复审委 员会对该
专利权宣告无效或对复审委员会的决定(对发明专 利)不服向人民法
院起诉时,在本协议成立后,由甲方负责 答辩,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请
求或诉讼费用。
第七条 出资方式
1. 乙方负责专利产品的宣传工作 (包括电视媒体、 报纸、 络
等),宣传费用由 方承担。
2. 乙方负责专利技术的发明创造及后续改进
3. 甲方负责支付因本专利前期开发产生的债务 元。
4. 甲方负责支付本专利的 3C 认证费 元。
5. 甲方负责支付本专利的模具修改费用元、开发费用 元。
6. 甲方负责本专利产品的销售(包括销售费用) 。 本合伙出资
共计人民币 元。甲方占注册资本的 %,乙方 占注册资本的 %。合伙
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共有财产, 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
后,各合伙人的出资仍为个人 所有,届时予以返还。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 义取得的
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八条 出资期限 各合伙人的出资,于年月日以前交齐。逾期不
交或未交 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造成的
损失。
第九条 出资评估 用实物(或者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
用权)出 资,应当经有企业法人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在公司注
册资本验证后天内,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并在申 请公司设
立登记时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有关证明。
第十条 合伙企业登记 全体合伙人同意指定为代表或者共同委托
的代理人(指
具有代理业务的公司派员或者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作为申请
人,向登记机关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和设立登记。申
请人应保证向登记机关提交的文件、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和合法
性,并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财务
合伙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颁布 的《企业
财务通则》 、《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建立本合伙 企业的财产、会
计制度。
第十二条 盈余分配
1. 甲、乙方共同经营、 共同劳动, 共担风险, 共负盈亏
2. 盈余分配按本专利产品销售后产生的税后利润为依 据进行分
配 ,以每年的 12月 31日进行核算, 按比例分配。 合伙企业分配当
年的税后利润(亏损) ,按下列顺序进行;
( 1)提取法定公积金 10%;
( 2)提取法定公益金 5-10 %;
( 3)剩余利润 (亏损) 按合伙人出资比例分配 (分担)
3. 合伙企业的利益分配、亏损,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 方案由全
体合伙人协商决定。
第十三条 债务承担
1. 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企业财产偿还。
2. 合伙企业财产不够偿还时,由合伙人按各自出资的比 例承担债
务。
3. 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如另有变动的,其具体方案由 全体合伙
人协商决定。
4. 由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应当依 照约定向
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 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
状况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所产生的收益归全体合伙人,
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 由全体合伙人承担。
第十四条 企业事务的决定
企业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1. 处分合伙企业不动产;
2. 改变合伙企业名称;
3. 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 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 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 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 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 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9. 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 弥补亏
损;
10. 依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有关事项。
第十五条 禁止行为 合伙人在合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必须
禁止:
1. 禁止合伙人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
相竞争的业务;
2.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企 业名义进
行业务活动;
3. 除全体合伙人同意外,禁止合伙人与本合伙企业进行 交易;
4. 禁止合伙人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如合伙人违反上述各条,其业务获得的利益归本合伙企 业,造成
损失按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其他合伙 人决定除名。
第十六条 可以退伙的情形
(一)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有下列情 形之一
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1. 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2.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3. 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4. 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 在不给合
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 但应当提前三十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十七条 当然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1. 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2. 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3. 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4. 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第十八条 退伙程序
合伙人退伙时按下列顺序进行:
1. 退伙需提前 30 日通知其他合伙人,经全体合伙人同 意退伙,
并签订书面协议;
2. 合伙人退伙,其它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 的合伙企
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 伙人对其退伙前已
发生的合伙企业亏损或债务按出资比例 承担责任;
3. 退伙人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 算;
4. 退伙人不论何种方式出资,均按企业的实际情况,由 全体合伙
人决定,退还货币或实物;
5. 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 伙人承担
连带责任。
第十九条 出资的转让
合伙人出资转让的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 合伙人转让出资需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 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
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3. 转让本企业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按入伙对待;
4. 合伙人依法转让出资的,受让人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 为企业的
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 任;
5. 转让出资后的企业合伙人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 定的法定
人数。
第二十条 企业的解散 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给予解散:
1. 合伙期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项出现;
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 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无法实现;
6.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 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二十
一条 清算的顺序
1. 清算由全体合伙人担任,并确定一名清算负责人或者 申请人民
法院指定清算人;
2. 企业清算时,应通知和公告债权人;
3. 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4. 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
5. 清算后的盈余,在支付清算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员 工工资
(包括医疗、伤残补助和抚恤金等费用) 、税款、普 通债权的
顺序清偿,如仍有剩余,按照出资比例返回出资;
6. 清算后如亏损或企业无能力偿还债务,不论合伙人出 资多少,
先以企业共有财产偿还, 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 由合伙人按出资
比例承担;
7. 清算结束后, 应当编制清算报告。 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盖章
后,在 15 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 伙企业注销登
记。
第二十二条 违约责任
1. 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 的,如果
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 处理,转让人应赔
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 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 行为无
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 的,承担赔偿责
任。
3. 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合伙 企业法》
而导致合伙企业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 偿责任。
4. 合伙人违反本合同关于禁止行为规定的,应按合伙实 际损失赔
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第二十三条 声明和保证
本协议签署各方作出如下声明和保证:
1. 合伙人各方均为具有独立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并 拥有合法
的权利或授权签订本协议。
2. 合伙人各方投入本公司的资金,均为各合伙人所拥有 的合法财
产。
3. 合伙人各方向本公司提交的文件、资料等均是真实、 准确和
有效的。
第二十四条 保密
合同各方保证对在讨论、签订、执行本协议过程中所获 悉的属于
其他方的且无法自公开渠道获得的文件及资料(包 括商业秘密、公司
计划、运营活动、财务信息、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及其他商业秘密)
予以保密。未经该资料和文件的 原提供方同意,其他方不得向任何第
三方泄露该商业秘密的 全部或部分内容。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各
方另有约定的 除外。保密期限为年。
第二十五条 通知
1. 根据本合同需要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全部通知以及 各方的文
件往来及与本合同有关的通知和要求等,必须用书 面形式,可采用
(书信、传真、电报、当面送交等)方式传 递。以上方式无法送达
的,方可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
2. 各方通讯地址如下: 。
3. 一方变更通知或通讯地址,应自变更之日起日内,以 书面形式
通知其他方;否则,由未通知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 相关责任。
第二十六条 合同的变更
本合同履行期间,发生特殊情况时,甲、乙任何一方需 变更本合
同的,要求变更一方
应及时书面通知其另一方,征得另一方同意后,各方在 规定的时
限内(书面通知发出天内)签订书面变更协议,该 协议将成为合同不
可分割的部分。未经各方签署书面文件, 任何一方无权变更本合同,
否则,由此造成对方的经济损失, 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七条争议的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