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概述
2001年6月22日,财政部以财会[2001]41号文件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试行) »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试行) », 2002年12月23日财政部又以财会[2002]21号文件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 (试行) »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销售与收款 (试行) ». 这四个规范的发布实施, 对于深入贯彻«会计法», 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 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意义.
本章主要内容:
内部会计控制的概念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内部会计控制的框架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内部会计控制的概念
1. 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经历了内部牵制、管理控制与会计控制、内部控制结构和内部控制完整框架四
个阶段.
内部牵制机能的执行可分为: 实物牵制、机械牵制、体制牵制和簿记牵制, 主要是以差错防弊为目的, 以职务分离和相互核对为手法.
美国会计师协会审计程序委员会下属的内部控制委员会1949年发表了题为«内部控制、协调系统诸要素及其对管理部门和注册会计师的重要性»的专题报告, 对内部控制首次作出权威性定义.
上述定义对管理当局加强其管理工作来说, 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但对注册会计师来说, 该定义似乎范围过于广泛了. 为此, 该委员会根据注册会计师进行审计的要求, 将内部会计控制的四个目标一分为二: 前两个目标的控制为内部会计控制, 后两个的控制为内部管理控制. 于是1958年10月该委员会发布了«审计程序公告第29号», 对内部控制定义重新进行了表述.
1988年4月,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发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55号», 规定从1990年1月起以该文告取代1972年发布的«审计准则公告第1号». 该文告首次以内部控制结构一词取代原有的”内部控制”, 其内容比以前更为实在, 条理更加清楚. 我国«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基本上延续了这个定义. “指被审计单位为了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进行, 保护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防止、发现、纠正错误与舞弊,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合法、完整而制定和实施的政策与程序. 内部控制包括控制环境、会计系统和控制程序.”
1992年,美国“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所属的“内部控制专门研究委员会发起机构委员会”(Committee of Sponsoring Organizations of the Tread-way Commission,简称COSO委员会),在进行专门研究后提出专题报告: «内部控制—--整体架构», 也称COSO报告. 经过两年的修改, 1994年COSO委员会提出对外报告的修改篇, 扩大了内部控制涵盖的范围, 增加了与保障资产安全有关的控制, 得到了美国审计署的认可. 与此同时, 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全面接受COSO报告的内容, 于1995年据以发布了«审计准则公告第78号», 并自1997年1月起取代了«审计准则公告第55号».
2.. 内部会计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试行) »为内部会计控制下的定义: 是指单位为了提
高会计信息质量, 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 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本质特征:
① 内部会计控制的范围主要限于单位中那些能够用价值形式, 即能够用货币计量的经
济活动, 不能用货币计量的经济活动一般属于管理控制的范畴.
②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手段是会计处理程序及其他会计控制标准, 而管理控制主要通
过制度和方针政策来实施.
③ 内部会计控制的主要目的是保证经济业务的执行符合管理者的要求, 保证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并向有关方面保证单位的工作目标或经营目标的实现.
④ 从内部会计控制与审计的关系看, 财务审计中所要评审的主要是会计控制制度, 而在经营审计、经济效益审计中, 除了评审会计控制制度外, 还必须更多地评审管理控制制度.
把内部控制分为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 是为了按照公认审计标准来规范内部控制检查和评价的范围, 纯属注册会计师为明确审计责任造成的. 在学术研究上, 也逐步发现这两者往往是不可分割的, 不可识别的. 从内部控制及内部会计控制在我国近十年的发展来看, 无论是«会计法»的规定, 还是中国人民银行、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和中国证券监督委员会的规定, 均未把内部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严格区分开来, 基本上统一称之为内部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试行) »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试行) »中写道: “上述规定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 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 内部控制以会计控制为主是与新«会计法»想吻合的. 在单位建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过程中, 会计控制是基础, 应当从会计控制入手, 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 比如, 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业务环节与会计控制都是密切相关的, 应当加以规范.
3. 实施内部会计控制的必要性
① 是加强会计核算, 抑制会计造假行为, 提高财务会计信息质量的必然要求
财政部在一次对全国100家国有企业年报的抽查中发现, 大多数的企业存在作假帐现
象: 有81家存在资产不实的问题, 共虚列资产亿元, 有83家存在所有者权益不实的问题, 共虚列所有者权益亿元, 有89家存在损益不实的问题, 共虚列利润亿元.
② 是中国加入“WTO”, 参与全球性竞争的迫切需要
尽快建立和健全行之有效的内部会计控制, 与国际接轨, 不断提高经营管理效率和经济
效益, 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可靠性, 在激烈的全球性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③ 是从根本上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安排
④ 是吸取国内外经验教训的客观要求
“巴林银行倒闭案”的主要教训之一就是内部会计控制的松散. 在巴林银行宣布破产之前, 该银行的高级主管人员对导致该银行破产的直接责任人, 该银行新加坡分部的经理兼交易负责人尼克·利森的所作所为一无所知, 直到尼克·利森潜逃的那一天, 即2月23日. 据新加坡有关当局披露, 巴林银行在2月的前18天中共给新加坡国际货币交易所汇去了亿美元, 作为垫付维持金, 在未通知英格兰银行的情况下, 擅自给新加坡分部汇去亿英镑现金, 且又蔬于控制, 致使尼克·利森支配资金的权力超过了自己的权限. 此外, 美国法尔公司会计报表舞弊案﹑美国女王真空吸尘器公司会计报表舞弊案等, 我国证券市场上的“琼民源案”﹑“银广厦事件”等, 以及一些企业的破产, 究其原因, 大都是蔬于内部会计控制.
⑤ 是我国深化企业改革, 建立现代企业制度, 提高单位经济效益的客观需要
要使企业的产权关系清晰﹑权责明确﹑政企真正分开, 就必须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财产
﹑物资的核算﹑监督﹑保管等内部管理制度, 处理好受托经济责任和利益分配关系. 科学管理就是要建立和完善包括科学的领导制度和组织管理制度在内的企业内部管理制度, 其中必然包括科学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4.内部会计控制的局限性
① 受制于制度建立的成本效益原则
② 受串通舞弊的限制
不相容职务的分离可以为避免一个人单独从事和隐瞒不合规的行为提供基本的保证
, 但它并不能完全防止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和部门共同作弊行为的发生. 例如, 出纳与会计共同作弊, 财产保管与财产核对人员合伙造假, 采购部门与会计部门联合舞弊, 审计部门与会计部门合伙舞弊等.
③ 受管理越权的限制
各种控制程序都是管理的工具, 但任何控制程序都不能保证发现和防止那些负责监督控制的管理人员滥用职权或不正当地行使职权.
④ 受人为错误的限制
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发挥作用的关键是执行人员的实际运作水平, 我们不能期望这些人员在行使控制职能时始终准确无误. 执行人员的粗心大意﹑精力分散﹑身体不适﹑理解错误﹑判断失误﹑曲解指令等人为因素都会导致控制失效.
⑤ 受制度滞后的限制
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一般都是针对经常而且重复发生的经济业务或会计事项而设计的, 具有相对的稳定性. 如果出现各种不经常发生的或未预计的经济业务和会计事项, 原有的控制就有可能失去控制力.
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一).发布和实施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 的背景
1.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 作为«会计法»的配套规章, 是深入贯彻实施新«会计法»的
一项重要举措.
新«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 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① 记帐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 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
② 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
③ 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
④ 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
上述一系列的法律要求, 充分体现了内部会计控制的本质. 因此, 新«会计法»是财政部制定并发布《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的基本法律依据.
2. 建立并实施《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 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预防经济犯罪的一项制度安排.
3. 重视和强化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
(二).制定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 的总体思路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 是以«会计法»为依据﹑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中心﹑以会
计及相关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为重点, 研究制定的操作性强, 便于监督检查, 既借鉴国际惯例, 又符合我国实际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 总体思路:
1.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作为新«会计法»的重要配套规章, 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范畴, 由财政部制定并发布.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 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规定, 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并组织实施.
2.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 采取分批分步制定实施的方式. 针对当前会计及相关工作中最为薄弱的环节, 先制定最迫切需要的《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 如货币资金﹑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环节的控制, 成熟一个发布一个.
(三).《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 的法律地位
我国目前的会计法规体系主要包括三个层次:
第一层次: 会计法律, 即«会计法». 由全国人大制定﹑国家主席发布. 是制定其他会计
法律和法规的依据, 也是指导会计工作的最高准则.
第二层次: 会计行政法规. 经国务院批准后发布, 如: 2000年6月21日由国务院发布的《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等.
第三层次: 统一会计制度. 由主管全国会计工作的行政部门----财政部就会计中某些方面的内容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或者财政部与国务院有关部委联合制定并发布的一些规范性文件. 包括会计核算制度﹑会计规范﹑会计管理制度等具体内容.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就属于这一层次.
内部会计控制的框架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是由“基本规范”和“具体规范”两部分构成.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基本规范 (试行) » 确立了各单位建立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和基本要求, 在建立和完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中起统驭作用, 是制定内部会计控制各项具体规范的依据.
内部会计控制具体规范是以«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试行) »为依据, 对单位
的具体经济业务从内部会计控制的角度作出的规范, 主要包括: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存货》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固定资产》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成本费用》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筹资》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对外投资》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担保》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工程项目》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经理人股票期权》
……..等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特点及适用范围
主要特点: 体系完整﹑范围广泛﹑立足单位﹑定位明确﹑起点较高﹑切合实务.
1. 实施范围更广泛
2. 以单位自身为出发点来规范单位的内部会计控制.
3. 目标定位明确﹑具体.
4. 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构成是直接以内容存在, 而不是以要素的形式存在.
5. 内部会计控制条款有利于各单位以会计业务循环为基础.
适用范围:
按照财政部的要求,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试行) »的适用范围是所有国家
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
上述的试行, 不是指试点, 不应理解为一些单位执行, 一些单位可以不执行, 而是所有单位都必须无条件地执行.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本章主要内容: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内部会计控制的原则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一.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试行) »中主要围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财产安
全完整和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规定了三项基本目标:
1. 规范单位会计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会计法»把“规范会计行为, 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作为首要的立法宗旨, 并明确单位负责人对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作为«会计法»的配套规章, 在其目标的制定上首先体现了«会计法»的立法宗旨.
2. 堵塞漏洞﹑消除隐患, 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 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3.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实行单位内部会计控制, 除了督促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以外, 还应督促单位建立健全与内部控制制度协调一致的单位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 并确保这些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从上述内部会计控制目标的内容来看, 目前我国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定位与国际惯例还没有完全接轨, 与COSO报告中对内部控制相对完整的目标定位相比还有较大的差距. COSO报告中的内部控制的目标定位为: 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经营的效率效果以及法律法规的遵循性. 我国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定位主要局限于保证业务活动的有效性, 防弊纠错, 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合法与安全﹑完整等方面. 这种目标定位的相对低调与我国的经济发展状况和企业的实际状况是基本吻合的.
内部会计控制的原则
1. 合法性和从实际出发 (适用性) 的原则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 以及单位的实
际情况”. 这一原则是每一个单位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的前提条件. 首要基本原则.
2. 全员控制原则
企业每一位员工既是内部会计控制的施控主体, 又是受控客体.
3. 全面控制原则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 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 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4. 相互制约原则 (内部牵制原则)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 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 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主要包括: 职责牵制﹑账簿牵制﹑实物牵制﹑程序牵制.
5. 成本效益原则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益”.
6. 适应性原则
“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 不断修订和完善”.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1. 货币资金的内部会计控制
2. 实物资产的内部会计控制
3. 对外投资的内部会计控制
4. 工程项目的内部会计控制
5. 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
6. 筹资活动的内部会计控制
7. 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
8. 成本费用的内部会计控制
9. 担保业务的内部会计控制
9. 经理人股票期权的内部会计控制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1. 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
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 明确其职责权限, 形成相互制衡的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
要包括: 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
2. 授权批准控制
要求单位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 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 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3. 会计系统控制
4. 预算控制
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 明确预算项目, 制定预算标准, 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 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 采取改进措施, 确保预算的执行. 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制度, 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制, 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5. 财产保全控制
要求单位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 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 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6. 风险控制
树立风险意识, 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 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 对财务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7. 内部报告控制
增强单位内部管理的时效性和针对性.
8.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
要求单位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 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 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还要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五.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由专门机构或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确保内部会
计控制的贯彻实施. 主要职责是:
1. 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2. 写出检查报告, 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个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3. 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效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 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是指单位在生产经营和组织经济业务中, 处于货币形态的资产, 具体表现为库存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单位的收支﹑偿债和日常业务等需要保证一定的货币资金存量. 但货币资金的存量过多又意味着资金的闲置和潜在效益的损失. 因此必须建立健全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对货币资金实施严密的管理, 以防止不必要的损失.
本章主要内容:
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原则
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
一. 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1. 保证货币资金业务会计核算资料准确可靠
2. 保证货币资金安全完整
3. 保证货币资金业务合规合法
4. 保证货币资金结算及时准确
二. 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的基本原则
1. 岗位分工和职务分离原则
岗位分工和职务分离制度是指对于单位内部的不相容职务必须进行分工负责, 不能同时由一人兼任.
涉及货币资金经济业务的执行要与经济业务的记录相分离
货币资金的保管要与货币资金的记录相分离
会计人员与出纳人员的分工要明确
保管支票簿的人员不能同时负责现金支出账和调整银行存款账
核对银行对账单和银行存款余额的人员应与负责银行存款账﹑现金账﹑应收款﹑
应付款的人员分离.
货币资金支出的审批人员应同出纳员﹑支票保管员和记账员分离.
对涉及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的业务人员实行定期轮换岗位.
单位内部批准支付的人员应当与编制支付的人员相分离.
银行存款的审批人同出纳﹑支票保管人员和记账员职责相分离, 负责调整银行往来
账的人员同现金收付﹑负责应收和应付款的人员职责分离.
2. 授权批准控制原则
两种情况: 一般授权﹑特殊授权.
注意: 必须严格控制.
3. 交易分开原则
现金支出业务和现金收入业务分开处理, 防止将现金收入直接用于现金支出.
4. 内部稽核原则
建立内部稽核制度, 设置内部稽核岗位和人员, 以加强对货币资金管理的监督.
5. 凭证制度原则
保证发票﹑收据编号的连续性, 核对收到的货币资金与发票﹑收据金额是否一致, 确保收到的货币资金的全部入帐.
6. 定期轮岗的原则
通过轮换岗位, 减少货币资金管理和控制中产生舞弊的可能性.
三. 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对货币资金进行控制, 必须从货币资金的收支程序开始, 熟悉货币资金处理单证和会计记录, 进而掌握货币资金处理的常见错误, 并由此建立货币资金的关键控制点.
(一) 货币资金收支程序
一般的收支程序:
货币资金业务在实务中, 具体分现金﹑银行存款﹑备用金和其他货币资金进行核算.
现金的收支程序
现金业务主要由会计部门负责. 同时还涉及单位管理﹑采购﹑销售等部门.
⑴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如: 单位向银行提取现金时, 必须签发现金支票, 以支票存根作为提取现金的书面证明.
⑵ 签审凭证
如: 单位向银行提取现金时, 必须由出纳人员在现金支票上注明款项用途并签章, 会计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加盖会计专用章等.
⑶ 审核凭证
如: 会计主管人员审核一张支票时, 发现用途不合理, 当即不予受理, 并将其退回.
⑷ 编制收付款凭证
分管会计人员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收款或付款凭证, 签章后由出纳人员办理现金收付事项.
⑸ 收付现金
出纳人员对收付原始凭证进行复核, 按照凭证所开列的金额收付现金. 同时加盖“收讫”
或“付讫”戳记.
⑹ 复核凭证
由稽核人员或指定人员审查收款或付款记账凭证, 审查合格后在凭证上签盖并进行传递.
⑺ 登记现金日记账
出纳人员根据经过复核的收付记账凭证, 按业务发生的时间顺序, 逐笔登记.
⑻ 登记明细账
分管会计人员根据审签合格的收付相关业务凭证登记有关的明细账.
⑼ 记总帐
总帐会计按照规定的核算形式登记现金总帐.
⑽ 清点现金
出纳人员在每天业务终了时, 结出“现金日记账”的收支发生额和余额, 清点库存的现金
实有数, 并进行相互核对.
⑾ 送存银行
对于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 由出纳人员登记现金交款单, 连同现金及时送存银行, 经银行盖章后将现金交款单的回单联作为登记入帐的依据.
⑿ 核对账簿
月末, 在稽核人员的监督下, 各个账簿记录人员核对现金日记账和有关明细账及总帐, 并要求相符一致.
⒀ 现金盘点
由单位组织的清查小组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库存现金进行盘点, 根据清查结果编制现金盘点报告单, 填列账存数与实存数的核对情况.
银行存款收支程序
银行存款业务主要由会计部门负责. 同时还涉及单位管理﹑采购﹑销售等部门
⑴ 授权
业务部门负责人根据业务需要, 按照规定授权有关业务人员办理涉及银行存款收支的经济业务事项.
⑵ 签定结算合同
经办人员同对方签定合同, 就收付款项的结算方式以及结算时间等内容作出规定.
⑶ 填制或取得原始凭证
如: 采购人员按照规定去采购材料, 要取得购货发票.
⑷ 签审凭证
业务经办人员在原始凭证上填清业务内容并签字盖章. 业务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人员对原始凭证审核签字, 批准办理托收或承付结算手续.
⑸ 审核凭证
会计部门收到银行存款收支原始凭证后, 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的分管会计人员负责进行审核.
⑹ 填制或取得结算凭证
出纳必须按照《支付结算办法》, 正确选择和使用银行结算方式及填制或取得结算凭证. 按办法规定, 单位目前可选择使用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汇票﹑商业汇票﹑银行本票和支票等, 可以选择使用的结算方式主要包括汇兑﹑托收承付和委托收款﹑信用卡等.
⑺ 审核结算凭证
会计主管人员或指定人员审核银行存款结算凭证回单联, 并同原始凭证进行核对.
⑻ 编制记账凭证
⑼ 复核记账凭证
稽核人员或指定人员对记账凭证及所附银行存款结算凭证与原始凭证进行复核.
⑽ 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
单位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分别设置银行存款日记账. 由出纳人员根据经过复核的收付记账凭证, 按照业务发生的顺序, 逐笔登记, 并结出余额.
⑾ 登记明细账
分管会计人员根据审签合格的记账凭证, 登记有关明细账.
⑿ 登记总帐
总帐会计按照规定的核算形式登记银行存款总帐.
⒀ 核对帐单
由非出纳人员或指定人员逐笔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银行对账单, 如有差错, 应逐笔查明原因, 分清错误与未达账项.
⒁ 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由对账人员编制, 使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 应查明原因, 及时处理.
⒂ 对账
在稽核人员监督下, 各个账簿记录人员核对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有关明细账及总账.
3. 定额备用金收支程序
在单位内部各下属部门经常会发生一些零星开支, 如购买办公用品, 支付误餐费﹑交通
费等. 这些零星开支的特点是金额小, 支出频繁. 为了对这些零星开支进行集中控制, 要求单位建立定额备用金制度. 定额备用金的收支业务有如下程序:
① 建立定额备用金
由财务部门核准, 主管负责人批准, 主管会计签发现金支票, 由出纳办理支票交付. 要设置“其他应收款---备用金”科目进行登记, 说明备用金的支付情况.
② 定额备用金的使用和报销
部门备用金管理人员开支备用金后, 汇总支出凭证集中向财务部门申请报销, 报销凭证应由会计人员审核后, 交由出纳办理补足定额.
③ 定额备用金的收回.
年终, 财务部门根据规定收回定额备用金, 以便次年重新核定备用金标准再进行发放.
定额备用金内部控制环节.
4. 其他货币资金收支程序
业务处理程序基本上与银行存款相似, 但又有其他业务特殊的环节, 在做好一般环节的
控制外, 应着重从以下方面进行控制:
① 帐户控制
除按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信用证存款等类别设置明细账外, 根
据需要, 通常还需要按外埠存款的开户行, 银行本票﹑银行汇票﹑信用证的收款单位, 在途货币资金的汇出单位等开立三级明细账.
② 岗位责任控制
其他货币资金应指定专人管理, 保证其他货币资金的增减变动和结存情况及时﹑正确地登记入账.
③ 核对控制
严格执行清查盘点与核对制度, 防止挪用或侵占其他货币资金事项的发生.
(二) 货币资金处理的常见错误与关键控制点
1. 现金业务处理的常见错误和漏洞与关键控制点
常见错误:
将备用金作为现金核算
处理货币资金相互存取业务时, 填错记账凭证.
出现收入不入账而坐支现金的不规范行为.
出现漏盖“收讫”或“付讫”戳记的现象, 造成重复收付款或漏收漏付款的可能.
对现金进行盘点时, 常出现帐面金额与保险柜金额不符的情况, 这既有白条抵库的
现象, 也有错支错收的原因.
常见漏洞:
利用各种手法贪污现金.
一是少列收入金额多列支出金额.
二是涂改凭证金额.
三是撕毁现金收入的票据或收据, 利用工作便利将收入的现金占为己有.
四是利用钱账兼管的机会贪污现金.
五是无证无账. 指收入现金既不给付款方开具收据或发票, 也不报帐和记账.
六是虚构支出业务内容.
七是小头大尾或大头小尾.
利用有关手法挪用现金.
一是利用现金日记账挪用现金. 在尚未登记日记总帐的情况下, 采取少加现金收入日记
账合计数的手段, 达到挪用现金的目的.
二是循环入账挪用现金. 在一笔应收账款收到现金后暂不入账, 将现金挪用, 待下一笔应收账款收回现金后, 用其抵补上一笔应收账款, 挪用者继续挪用第二笔应收账款的款项.
应设置的关键控制点:
关键点是指那些未加控制就容易产生错弊的业务环节.
审批 (符合授权, 真实合法).
审核 (内容完整﹑合规, 手续完备)
收付. (正确及时)
稽核 (证证相符)
记账 (收支有据可查, 账簿相互制约)
对账 (账账相符﹑账实相符)
清点 (每日每时实有数, 账实相符)
盘点 (完整正确, 账实相符)
2. 银行存款业务处理的常见错误和漏洞与关键控制点
常见错误:
未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不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编制的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后金额不一致, 既有未达账项原因, 也有错账可能.
没有按规定填制银行结算凭证, 填制内容不完备.
容易出现的问题:
私自签发现金支票提取现金.
非法将转帐支票借给他人用于私人营利性业务的结算, 或将空白转帐支票为他人充
当抵押.
涂改银行对账单上的发生额, 掩饰从银行存款日记账中套取现金的事实.
擅自签发转帐支票套购商品或物资并占为己有.
应设置的关键控制点:
审批 (符合授权, 真实合法).
审核 (核算准确, 内容完整﹑合规, 手续完备)
结算 (收付正确及时, 记录完整, 存款安全)
稽核 (账证相符, 记录完整, 账务处理正确)
记账 (收支有据可查, 账簿相互制约)
对账 (账账相符, 证证相符, 账务处理正确)
调节 (账账相符, 存款实有数)
四. 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
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试行) », 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内容主要有:
1. 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制度
① 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分离﹑制约和分离.
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 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2. 授权批准制度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 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不得超越
审批权限.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货币资金的管理制度
票据与印章的管理制度
① 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管理, 明确各种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
﹑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 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 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支票保管职务与印章保管职务要相分离;对结算凭证以及原始凭证要加盖“收讫”和“付讫”戳记, 并签字盖章以示结算;应设置支票登记簿, 对已使用和作废的支票要在登记簿上作详细记录.
②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 财务专用章应由专人保管, 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
五. 货币资金的监督检查
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试行) »的要求, 货币资金内部会计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有:
1. 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2. 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3. 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
4. 票据保管情况.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 应当及时采取措施, 加
以纠正和完善.
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
采购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首要环节, 是企业实现生产经营的基础, 付款业务涉及到货币资金的支出, 较容易出现错误或舞弊现象.为此,企业应当加强采购与付款的内部会计控制.
本章主要内容:
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
采购与付款的监督检查
一. 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1.保证采购业务与单位生产﹑销售和管理的要求相一致
2.保证支付款项后获得相应的物品和劳务
3.保证应付账款记录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4.合理地揭示单位应享有的折扣﹑折让
二. 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1. 采购与付款程序
比较完整的采购与付款程序涉及五个环节: 即制定采购计划﹑组织订购与签订购货合同﹑货物验收入库﹑货款结算与付款及会计记录
定采购计划
企业采购的动因源于内部各个部门对各项货物(商品)或服务的需求,同时对某些商品还
要考虑适当的储存, 因此为避免盲目采购, 企业有必要制定采购计划, 而且应建立在企业采购预算基础上, 进行合理授权.
购与签订购货合同
订购前往往存在着“货比三家”的问题, 应通过一定的选择标准确定最终供应商或商品.
对供应商评价的标准包括:
供应商生产规模(包括生产能力的运用程度)
技术水平
管理质量
工人技术熟练程度及工作态度
管理层的管理理念
财务状况
运输条件及成本
报价
订货条件
其他相关情况
以上标准可以进行量化, 采用打分方法操作. 当然并不是所有物质或劳务采购都要进
入订购阶段程序, 如消耗性的零星采购可能会直接进行采购, 但需特别审核.
货物或劳务验收
货物抵达或接受劳务后, 应对照订单或购货合同进行验收, 由独立的验收部门或人员
对货物或劳务等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内容进行核实, 并出具验收的证明资料.
货款结算与付款
货物或劳务验收后, 应核实订货单(或订货合同) ﹑验收单(货物检验报告单)以及供应
商开具的供货发票, 经核对一致无误, 查阅预付款(订金支付)情况及各项付款条件, 并确定资金的充足性.
会计记录
以上每个环节, 会计人员应作必要的记录, 包括账簿记录和辅助记录(合同编号记录
﹑订单编号记录﹑验收入库单记录﹑验收证明资料记录以及支票登记簿记录等).
2.采购与付款处理单证和记录
前述的采购与付款程序, 应体现相应的单证传递流动和必要的记录, 以保证必要的控制和信息反映. 这些比较重要的单证和记录包括:请购单﹑准购单﹑订购单﹑验收单(入库单) ﹑供应商发票﹑付款凭单(支出凭单) ﹑应付账款明细账﹑商品采购明细账﹑支票登记簿﹑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供应商送货单和供应商对账单﹑其他凭单及记录.
3. 采购与付款常见错弊与关键控制点
常见错弊:
盲目采购
收受回扣
虚开发票
与供应商勾结, 故意虚开供应商发票或改变发票内容. 严重的还购买假发票, 并进行
货款结算.
验收不严
违规结算
有的企业由于未建立完善的货款结算制度, 审核不严, 或在单证不齐情况下付款, 或
者应付账款﹑预付账款管理混乱, 导致重复付款﹑未有实物购进而有资金流出, 甚至是被骗走货款.
针对以上错弊, 关键控制点表现在:
适当授权(特别是对超预算或预算外项目)
程序透明(防止暗箱操作)﹑独立验收(验收人员的独立性)
付款审批(以订购单或购货合同﹑验收单﹑支出凭单以及供应商发票等为基础)
及时对账(及时﹑独立).
三. 采购与付款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
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 (试行) »的规定要求, 企业至少应制定以下采
购与付款制度:
1. 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制度
不相容岗位包括:
① 请购与审批
由生产﹑销售﹑仓库及其他职能部门根据其需求提出, 经分管采购工作的负责人进行
审批, 审批人不能超越权限审批, 由采购部门组织采购.
② 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采购部门和使用部门共同参与询价程序并确定供应商, 不能由采购部门单独完成.
③ 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由采购部门下订单或起草购货合同并经授权部门或人员审核﹑审批或适当审计.
④ 采购与验收
采购部门不能进行货物验收, 验收工作由专职人员或质检人员进行.
⑤ 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商品的采购﹑储存保管人员不能担任会计记录工作, 以减少误记的可能.
⑥ 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付款的审核人与付款的执行人职务应相分离.记录应付账款的会计人员不能同时担任付
款职务(出纳职务), 例如:支票的签字和应付账款的记账应相互独立.
2.请购制度
3.询价制度
4.合同管理制度
5.验收制度
6.付款控制制度
四.采购与付款的监督检查
1.采购与付款监督检查的内容
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 (试行) »的规定要求, 采购与付款监督检查的
主要内容包括:
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与人员的设置情况.
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
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
2. 采购与付款监督检查的程序和方法
采购与付款监督检查可以由内部审计人员﹑外部审计人员或企业内部相对独立的人员
或部门进行.
了解采购与付款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
购与付款具体监督检查方法
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监督检查
请购制度监督检查
询价制度监督检查
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
验收制度监督检查
付款制度监督检查
第五章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
销售是企业生产经营价值实现的环节, 是现金流入的主要途径, 由于销售涉及现金与
商品的进与出, 交易频繁, 极易产生错弊, 使企业遭受损失. 因此, 加强销售与收款的内部会计控制, 是各类企业都必须十分重视的问题.
本章主要内容:
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
销售与收款的监督检查
一. 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
1.保证销售收入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2.保证产品的安全完整
3.保证销售折扣的适度性
4.保证销售折让和退回的合理性和正确性
5.保证货款及时足额收回
二. 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1.销售与收款程序
制定销售计划
销售计划是根据对市场需求的预测和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做出的.应考虑以下因素:
企业历年销售量以及增长趋势
尚未提货的销售订单
企业的市场份额(有一定规模的企业)
行业竞争态势和行业需求
商品定价政策
宏观经济环境
计划采取的促销方式
信用政策 等等
接受订单和签订销货合同
首先应明确订货内容, 包括所订购商品的型号﹑规格﹑数量﹑价格﹑质量等级﹑交货
时间﹑交货方式;其次确定客户信用﹑支付能力和确定企业自身的生产能力;最后决定是否接受订单.
授予信用
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
发货
仓库根据销售订单和销售通知单发货, 并编制发货凭证, 如出库单﹑提货单等.
货款结算和收款
现销的, 应在开出销售发票时, 确保收到现金或支票;属于赊销的, 应在开出销售发票
时, 确认债权, 并注意收货单位﹑开票抬头单位及付款单位三者的一致性.赊销形成应收账款, 应建立应收账款管理制度.
会计记录
各个环节会计人员应作必要的记录, 包括账簿记录和辅助记录, 会计人员应随着货物
流转和资金回笼情况编制相应的记账凭证, 登记应收账款﹑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
﹑库存商品﹑预收账款等总帐和明细账, 出纳记录相关日记账.如果涉及销售折扣﹑折让的,还应记录销售折扣﹑折让的账项.
2. 销售与收款处理单证和记录
客户订单
销售单(销货通知单)
发运凭证(装运凭证)
销售发票
商品价目表
应收账款明细账(包括应收票据明细账)
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
主营业务成本明细账
折扣与折让明细账(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的备抵帐户)
汇款通知书
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
客户月末对账单
货款催收通知单
票据备查登记簿
其他凭单及记录
3.销售与收款常见错弊与关键控制点
常见错弊:
发货控制不当
未有合理的凭单控制, 致使有的企业货物被相关人员侵占.
寄销货物被侵占
企业采用委托代销﹑寄放在大小商场或者发往全国各地各销售经营部销售, 由于未及时掌握各销售点进销存情况, 导致这部分货物管理失控, 从而造成损失.
开票不当
开票不实, 重开发票, 代开发票, 虚开发票等.
授信不当
对客户信用未有充分了解, 或内部未建立合理的授信制度, 或越权批准授信.
费用失控
销售费用未有有效的预算制度及控制措施.
调节利润
为了税收目的: 虚减收入﹑虚增成本
为了包装利润: 虚增收入﹑虚减成本
针对以上错弊的关键控制点:
发货控制
对发出货物应核对客户订单﹑销售单﹑发运凭证以及销售合同, 确保发出货物是客户
所订购的货物, 而且该项货物发出是经过授权批准的, 对发外销售货物应及时对账, 索取进销存日报表﹑月报表.
信用批准
对赊销应控制客户的信用标准﹑销售合同, 并经信用授予批准, 授信应独立于销售业
务的经办人.
应收款的管理
发票控制
销售发票开具应以客户订单﹑销售单﹑发运凭证以及销售合同为依据.
回佣透明
对销售回扣﹑佣金应在程度上透明化, 并经有权审批的人员审批.对于给对方的回扣,
应体现在销售发票上,或取得对方的销售发票.
三. 销售与收款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建立
根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 (试行) »的规定要求, 企业至少应制定以下销
售与收款控制制度:
1.不相容职务岗位分离制度
销售与收款业务处理岗位包括:
① 销售部门(或岗位)
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催收货款.
② 发货部门(或岗位)
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体事宜.
③ 财会部门(或岗位)
主要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人员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具体分离内容如下:
接受客户订单﹑签订合同的岗位应与最后付款条件核准岗位分离.
对于付款条件(信用政策)必须由销售部门和信用部门(有条件单位应专设)同时批准.
发货凭证编制人与发运货物﹑提取货物﹑包装货物或托运货物的人员不能是同一
人, 发运货物人与门卫保安应分离.
开具发票与发票审核岗位应当分离, 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与开具销售发票分离.
应收账款记录与收款岗位应分离.
催收货款与结算货款应分离.
退货验收的人员与退货记录的人员不能是同一人.
折扣和折让给予和审批应当分离.
2. 销售预算管理制度
销售预算确定后, 销售部门应经常(定期)将实际执行情况与销售预算对比分析, 找出存
在差异的原因.
3. 发货控制制度
4. 授信管理控制
制定合理的信用政策, 是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提高应收账款回收率的重要前提. 信用政策包括: 授信标准﹑授信方式和收账政策三方面.
① 授信标准
从定性和定量两方面确定.
定性标准主要从企业所处行业竞争对手﹑企业承担违约风险的能力以及客户的资信程
度三方面考虑. 判断客户的资信程度, 主要包括客户的信用品质﹑偿付能力﹑资本﹑抵押品以及经济状况等.
定量标准一是设定信用等级评价标准, 二是利用现有或潜在客户的相关资料(特别是财务资料), 计算各自的指标值, 并以上述标准对比, 确定风险系数, 三是确定各个客户的信用等级, 如A级﹑B级﹑C级等.
② 授信方式
包括: 信用期限﹑现金折扣和折扣期限.
③ 收账政策
5. 折扣﹑折让和退货制度
收款控制制度
应收款项的管理制度
应收账款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应收账款的追踪分析﹑应收账款账龄分析﹑应收账款收
现率分析﹑应收账款坏账准备制度和应收账款催收制度等.
合同管理制度
四. 销售与收款的监督检查
1. 销售与收款监督检查内容
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
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
销售的管理情况
收款的管理情况
销售折让与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
2. 销售与收款监督检查方法
不相容职务分离制度监督检查.
销售预算管理制度监督检查.
发货控制制度监督检查
授信管理制度监督检查.
折扣﹑折让和退货制度监督检查.
收款控制制度监督检查
应收账款管理制度监督检查
合同管理制度监督检查
附录一: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新形势下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里程碑
财政部会计司副司长 刘玉廷
[摘要]《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会计法》的配套规章,是解决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弱化的重要举措,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安排,是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容观要求,是新形势下加强单位内部会计监督的里程碑。本文论述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制定背景、总体思路、形成过程和主要内容,并就内部控制与内部会计控制的关系、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与其他相关会计法规的关系、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试行等问题作了说明。 [关键词]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会计监督 里程碑
2001年6月22日,财政部以财会号文件发布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一一基本规范 (试 行)》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试行)》。两个规范作为《会计法》的配套规章,是解决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弱化的重要举措,也是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客观要求。这两个规范的发布实施,对于深入贯彻《会计法》,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整顿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必将发挥十分重要的促进作用。 一、发布和实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背景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会计法》的配套规章,是深入贯彻新《会计法》的重要措施。新 《会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记账人员与经济业务事项和会计事项的审批人员、经办人员、财物保管人员的职责权限应当明确,并相互分离、相互制约;(二)重大对外投资、资产处置、资金调度和其他重要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和执行的相互监督、相互制约程序应当明确;(三)财产清查的范围、期限和组织程序应当明确;(四)对会计资料定期进行内部审计的办法和程序应当明确。”上述规定是新 《会计法》的重要突破。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与内部会计控制虽不完全等同,但是,这些职责明确、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等一系列法律要求,充分体现了内部会计控制的本质。因此,新《会计法》是财政部制定并发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基本法律依据,《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新 《会计法》的配套规章,要求各单位深入贯彻新《会计法》,通过严格的内部会计控制,强化单位内部会计监督,整顿和规范工作秩序,确保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有效实施。 2.针对当前一些单位内部管理松弛、控制弱化问题,《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要求单位加强内部会计及与会计相关业务的控制,形成完善的内部牵制和监督制约机制,以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财产安全,防止舞弊行为,促进经济活动的健康发展。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增长速度,人民安居乐业,生活水平不断提高,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特别是在新旧体制转换过程中,经济环境趋于复杂,人们的思想意识多元化,一些单位内部控制薄弱、管理松弛的情况逐渐暴露,出现了一些新型的经济犯罪案例。比如,携巨额公款外逃,到国外办理 “投资移民”:挪用公款赌博,私自将巨额资金调到澳门或国外的赌场进行豪赌;用公款炒股,动用巨额资金在资本市场上买卖股票,谋取个人私利;利用改组、改制、拍卖、租赁等产权变动的机会中饱私囊;还有的在办理采购、销售、投资、工程项目等业务中损公肥私,捞取巨额回扣,等等。剖析这些经济犯罪案件,原因是复杂的,然而,单位内部会计监督不健全,管理和控制弱化,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有些案例的产生,往往是由于单位缺乏最基本的内部会计控制,将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及相关票据交由一人保管所致。因此,在新的形势下,必须高度重视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问题,强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的控制,严格约束各单位内部涉及会计的所有人员,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真正做到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只有这样,才能有效地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护财产、防止舞弊,遏制和打击经济犯罪行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3.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是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制度安排。腐败是人民群众反映最强烈的问题之一。江泽民同志在“七一”讲话中要求:全党同志一定要从党和国家生死存亡的高度,充分认识反腐倡廉工作的重大意义,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要深刻认识反腐败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思想上筑牢拒腐防变的堤防,同时通过体制创新努力铲除腐败现象滋生的土壤和条件,加大从源头上预防和解决腐败问题的力度。腐败现象的产生有其复杂的社会历史根源,是随着私有制、阶级、公共权力的产生而产生的。这些年来,腐败现象出现了“高发”的态势,这与社会环境的日益复杂、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和权力监督中存在某些空挡、薄弱环节有关,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弱化是不容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财政部制定并发布《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从源头上治理腐败、标本兼治中治本的一项制度安排。 4.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是市场经济国家的通行做法。二十世纪初至今,内部控制在国际上有了很大的发展,从理论到实务内容不断丰富。早期的有关内部控制的文献将内部控制定义为:“为了保护公司现金和其他资产的安全、检查账簿记录准确性而在公司内部采用的各种手段和方法。”二十世纪四十年代以后,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对企业内部管理水平的要求不断提高,促使内部控制扩大到企业内部各个领域。1949年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将内部控制定义为:“企业为了保证财产的安全完整,检查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以及促进企业贯彻既定的经营方针,所设计的总体规划及所采用的与总体规划相适应的一切方法和措施。”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由美国会计学会 (AAA)、美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AICPA)、财务经理协会 (FEI)等多个职业团体参与的“发起组织委员会 (COSO)”对内部控制作了如下描述:内部控制是由企业董事会、经理阶层和其他员工实施的,为营运的效率效果、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相关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标的实现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国外内部控制的发展除了反映企业内部管理的要求外,政府的推动也是重要因素。在美国,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到八十年代,政府通过一系列措施推动内部控制的实施。1977年,美国国会制定了《反国外行贿法案》(FCPA),该法规定每个企业都应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八十年代一些舞弊性财务报告和企业“突发”破产事件导致了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关注,并成立了Treadway委员会 (即反对虚假财务报告委员会)。这个委员会的目标之一是增加内部控制标准和指南。该委员会的工作成果之一即是著名的COSO报告。 我国政府有关部门从二十世纪九十年代起开始注意推动企业内部控制建设。1991年财政部发布《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9号——内部控制与审计风险》,要求注册会计师应当审查企业内部控制。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监会等先后发布过部门或系统的有关内部控制的行政规定。1991年新修订的《会计法》从法律的角度对内部控制作出规定。此次财政部新发布的两个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可以说,这是我国重视并加强单位内部控制建设的新的里程碑,同时也是适应即将加入WTO的客观要求。 二、制定《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总体思路 财政部此次制定并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是以《会计法》为依据、以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为中心、以会计及相关工作中最薄弱的环节为重点,研究制定操作性强,便于监督检查,既借鉴国际惯例,又符合我国实际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总体思路是: 1.《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新《会计法》的重要配套规章,属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范畴,由财政部制定并发布。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制定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取分批分步制定实施的方式。针对当前会计及相关工作中管理最为薄弱的环节,先制定迫切需要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如货币资金、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环节的控制,成熟一个发布一个,在此基础上,经过几年的努力,逐步建立起与我国经济发展相适应、满足不同单位经营管理需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 三、《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形成过程 财政部此次制定并发布的两个规范,在一年半的时间内,经过了调查研究、起草初稿、征求意见、定稿发布等四个阶段。 1.调查研究阶段。2000年年初,财政部会计司组成了内部控制研究小组,就内部控制规范的指导思想、总体思路等问题进行研究。4月份,财政部会计司以财会函字 [2000]18号印发了《关于研究制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总体思路 (讨论稿)》和《关于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暂行规定 (讨论稿)》,并向社会征求意见。11月份,财政部会计司在南京召开了企业内部控制高级研讨会,就我国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问题进行了研讨。会议期间,国家电力公司、江苏省电力公司、黑龙江斯达造纸有限公司、中国印钞造币总公司、东北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财政局财务会计管理中心、中天华正会计师事务所、京都会计师事务所,以及上海财经大学、东北财经大学和安永会计师事务所的领导和专家,介绍了各自的经验和国内外内部控制建设的进展情况。 2001年1月,财政部会计司和中国会计学会考察团赴英国和法国相关机构,考察了一些单位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问题。2月份,财政部会计司内部控制研究小组对邯郸钢铁厂、黑龙江斯达造纸公司、新兴铸管、广东大亚湾核电站、深圳华为公司、广东省佛山市财政局等单位的内部控制问题进行了实地调研,为起草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奠定了较为扎实的基础。 2.起草初稿阶段。2001年,财政部会计司将研究制定并发布实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列入当年工作重点。2月份,内部会计控制研究小组以2000年4月印发的《关于研究制定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的总体思路 (讨论稿)》和《关于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暂行规定 (讨论稿)》为蓝本,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参考国内外大量有关内部会计控制的规定和做法,重新起草了《内部会计控制基本规范 (征求意见稿)》和《加强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若干规定 (征求意见稿)》,以财会便 [2001]4号文件印发,再次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 3.征求意见阶段。两个征求意见稿发出后,财政部会计司共收到了来自全国各地的近纵步份书面材料,对两个征求意见稿发表修改意见。反馈意见的来源既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又有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的研究人员和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人员,还有普通读者。这些意见和建议对进一步修改两个规范起到了重要的参考作用。 4.定稿发布阶段。2001年6月,财政部会计司根据社会各界的反馈意见,对两个征求意见进行了修改,并定位为以内部会计控制为主体,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最终形成了《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 (试行)》(以下简称“基本规范”)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 (试行)》(以下简称“货币资金规范”)。2001年6月22己 两个规范以财会[2001]41号文件正式发布,从发布之日起试行。 四、《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基本规范” “基本规范”共六章三十一条,明确了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的基本框架和要求,在整个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体系中起统驭作用,是制定货币资金、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等具体业务控制规范的依据。在财政部具体业务会计控制规范尚末全部发布的情况下,各单位可以根据 “基本规范”,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具体业务会计控制制度。 第一章“总则”。主要规定了内部会计控制的定义、目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相关内容,明确了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内部控制的目标是比较广泛的,就内部会计控制而言,“基本规范”主要围绕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财产安全完整和确保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规定了三项基本目标,具体包括:“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哪些原则呢?“基本规范”规定,各单位建立并实施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应当遵循六项基本原则:一是合法性原则,即: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二是有效性原则,即: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力;三是全面性原则,即: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四是不相容职务相分离原则,即: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五是成本效益原则,即: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六是适时性原则,即: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遵循这些基本原则,内部会计控制才能落到实处,不摆花架子、走过场、流于形式。 第三章“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是内部会计控制的主体和核心,本章规定单位应对哪些内容 (经济活动和环节)进行控制,针对各单位经济活动中最薄弱的环节加以规范。“基本规范”规定的内部会计控制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货币资金会计控制,明确主要运用不相容职务相分离、授权批准、会计系统等内部会计控制方法,对货币资金收入、保管、支付等全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作出较为严格的规范。 实物资产会计控制;主要从实物的取得、保管、领用、发出、盘点、处理等环节找出关键控制点,采用授权批准、会计记录与实物保管相互分离和制约、非实物保管人员无权领发货物等一系列控制方法,防止各种实物资产的被盗、偷拿、毁损和流失。 对外投资会计控制,重点规范对外投资的决策机制和程序。单位在对外投资决策过程中,应当吸收会计人员参加,必要时聘请会计中介机构,进行投资可行性研究和投资效益的论证。提倡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防止对外投资决策失误和不讲科学的个人专断,避免重大投资损失无人负责现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工程项目会计控制,除了规范工程项目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外,重点强调了对项目招投标、承发包等关键环节的控制,必要时可考虑推行项目会计委派制,坚决地遏制和打击工程项目招投标、承发包等业务中的经济犯罪行为。 采购与付款会计控制,针对单位采购过程中存在回扣现象而导致单位资金流失或采购物资质次价高等问题进行会计控制。控制的重点是采购决策,强调单位内部任何个人都不能独立决定采购品种、采购单位和采购价格,建立并实施采购决策环节的相互制约和监督机制。 销售与收款会计控制,主要关注定价原则、收款方式等销售政策的制定,明确销售机构和推销人员的职责权限,加强合同订立、商品发出和账款回收的会计控制,防范销售过程中的舞弊行为,避免或减少坏账损失。 成本费用会计控制,要求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实行预算管理、指标分解,控制差异、降低成本。 筹资活动会计控制,重点在于合理地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筹资方式。 担保会计控制,要求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控制担保行为,防止随意签定担保合同,规避担保的潜在风险。 上述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仍较原则,难以涵盖所有单位的各项经济业务活动,各单位应当结合本单位的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加以具体化。 第四章"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内部会计控制方法是规定如何对内部会计控制内容进行控制的问题。"基本规范"借鉴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实际,明确了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系统控制等控制方法。这些控制方法是内部会计控制最基本的方法,各单位建立并实施本单位的内部控制体系时,应当根据具体的控制内容选择适用的控制方法。比如,在对货币资金进行控制时,可选用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授权批准、会计系统等控制方法;在对实物资产进行控制时,可选用财产保全、会计系统、内部报告等控制方法。各单位在选择控制方法时,应当注意控制内容与控制方法之间的内在联系。 第五章"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内部会计控制检查是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得以有效实施的保证,也是发现内部控制缺陷并不断改进和完善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措施。本章明确了履行内部控制检查的责任主体及其职责权限,规定单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实施情况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有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附则"。主要对"基本规范"的解释权限和实施日期作了规定。
(二) 关于"货币资金规范" 货币资金是流动性最强的资产,是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关键,因此,在发布"基本规范"的同时,发布了"货币资金规范"。本规范共六章二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除了规定本规范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等相关内容外,强调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安全完整负责。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通过岗位分工和授权批准的控制方法,加强对货币资金的会计控制。明确规定: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必须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现金和银行存款是货币资金的主要组成部分,本章针对单位内部现金和银行存款收入、支出和结存等环节中的关键控制点作出规范,以加强对现金和银行存款收支、结存、核对及银行开户的管理。
第四章,"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强调对票据购买、领用、保管、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控制,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第五章,"监督检查"。要求各单位建立对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规定了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第六章,"附则",主要规定本规范的解释权限和施行日期。
五、需要说明的几个问题
1."内部控制"与"内部会计控制"的关系。在规范起草过程中,应当定位于"内部控制"还是"内部会计控制",有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定位为“内部控制”,包括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等内部控制的全部内容。理由是单位内部控制弱化不仅限于会计控制,而且涉及管理控制的方方面面,有些环节的控制单纯强调会计是不够的,需要全面地进行综合治理,提高内部管理水平。比如,人员素质控制和组织结构控制与会计控制没有直接联系,但是,这些方面的控制涉及控制环境,对单位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是非常重要的。
第二种意见,仅限于“内部会计控制”,主张就会计论会计,凡与会计无关的控制都不予涉及。认为财政部制定的内部控制应只规范会计控制,其他方面的控制应当在其他领域的相关文件中加以规范。 第三种意见,“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这是与新 《会计法》相吻合的,也比较符合中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在单位建立完善内部控制体系过程中,会计控制是基础,应当从会计控制人手,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比如,采购与付款、销售与收款、工程预算、对外投资等业务环节与会计控制都是密切相关的,应当加以规范。否则如果单纯就会计论会计,内部会计控制很难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不能有效地解决当前内部控制弱化所产生的种种现实问题,这种意见也符合国际上内部控制中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不断融合的趋势。财政部最终正式发布的两个规范是按照第三种意见定位的,即以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为主,同时兼顾与会计相关的控制,删掉了“征求意见稿”中与会计不相关的组织结构控制和人员素质控制等内容。 2.《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与其他相关会计法规的关系。总体而言,《内部会计控制规范》是对其他相关会计法规的贯彻实施起保证作用,这在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中已经作了明确规定,即:“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比如,《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作为新 《会计法》的重要的配套法规之一,确保各单位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通过运用一系列会计控制方法,严格控制做假账等违法行为。再如,《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企业会计制度》及相关会计准则,统一了我国公司、企业的财务会计标准,取得了建立适合我国国情的会计核算体系的重大突破。但这些条例、准则、制度只有通过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有效实施,才能确保本企业真正严格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范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同时,《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属于强化单位内部管理的范畴,任何企业、公司、行政事业单位,只有建立严格规范的内部会计控制体系,对于重大决策和重要经济事项的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分离、相互制约和相互监督的机制,才能做到管理科学,防止舞弊,不做假账,提高经济效益。我们一贯主张,企业特别是上市公司对外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同时提供内部会计控制及其有效实施的专项报告,这在国外早有先例。注册会计师在对企业内部会计控制进行评价时,如果客户的内部控制健全并有效实施,一般不会存在会计做假行为。事实上,一个管理水平较高的企业,一般都会严格执行《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我国刚刚兴起、国外早已流行的管理咨询业务,在我国具有巨大的潜在市场。管理咨询的核心就是内部会计控制。 3.《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试行问题。财政部发布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要求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中试行。试行不是试点,不应理解为一些单位执行,其他单位可以不执行;也不能认为单位可以执行也可以不执行。这里,试行的意义主要是指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财政部将对《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进行不断的修订和完善。因此,各单位应当认真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各项规定。 根据财政部内部会计控制建设的总体思路,此次发布的“基本规范”和“货币资金规范”只是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开始。嗣后,财政部将加快相关内部会计控制规范的建设步伐,力争利用2一3年的时间,建立起适应我国经济发展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规范体系。希望社会各界密切关注并积极参与这一重大课题,积极提供典型案例和建设性意见,为促进我国经济健康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
附录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建设,加强内部会计监督,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内部会计控制是指单位为了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保护资金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等而制定和实施的一系列控制方法、措施和程序。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内部会计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全及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目标和原则
第六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达到以下基本目标: (一)规范单位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 (二)堵塞漏洞、消除隐患,防止并及时发现、纠正错误及舞弊行为,保护单位资产的安全、完整。 (三) 确保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单位内部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
第七条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以及单位的实际情况。 (二)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约束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所有人员,任何个人都不得拥有超越内部会计控制的权利。 (三)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涵盖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及相关岗位,并应针对业务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控制点,落实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四)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保证单位内部涉及会计工作的机构、岗位的合理设置及其职责权限的合理划分,坚持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确保不同机构和岗位之间权责分明、相互制约、相互监督。 (五) 内部会计控制应当遵循成本效益原则,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控制效果。 (六) 内部会计控制应随着外部环境的变化、单位业务职能的调整和管理要求的提高,不断修订和完善。
第三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
第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内容主要包括:货币资金、实物资产、对外投资、工程项目、采购与付款、筹资、销售与收款、成本费用、担保等经济业务的会计控制。 第九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收支和保管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应当分离,相关机构和人员应当相互制约,确保货币资金的安全。 第十条 单位应当建立实物资产管理的岗位责任制度,对实物资产的验收入库、领用发出、盘点、保管及处置等关键环节进行控制,防止各种实物资产被盗、毁损和流失。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对外投资决策机制和程序,通过实行重大投资决策集体审议联签等责任制度,加强投资项目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规范的工程项目决策程序,明确相关机构和人员的职责权限,建立工程项目决策的责任制度,加强工程项目的预算、招投标、质量管理等环节的会计控制,防范决策失误及工程发包、承包、施工、验收等过程中的舞弊行为。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合理设置采购与付款业务的机构和岗位,建立和完善采购与付款的会计控制程序,加强请购、审批、合同订立、采购、验收、付款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堵塞采购环节的漏洞,减少采购风险。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筹资活动的会计控制,合理确定筹资规模和筹资结构、选择筹资方式,降低资金成本,防范和控制财务风险,确保筹措资金的合理、有效的使用。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在制定商品或劳务等的定价原则、信用标准和条件、收款方式等销售政策时,充分发挥会计机构和人员的作用,加强合同订立、商品发出和帐款回收的会计控制,避免或减少坏帐损失。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成本费用控制系统,做好成本费用管理的各项基础工作,制定成本费用标准,分解成本费用指标,控制成本费用差异,考核成本费用指标的完成情况,落实奖罚措施,降低成本费用,提高经济效益。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担保业务的会计控制,严格控制担保行为,建立担保决策程序和责任制度,明确担保原则、担保标准和条件、担保责任等相关内容,加强对担保合同订立的管理,及时了解和掌握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财务状况,防范潜在风险,避免或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四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
第十八条 内部会计控制的方法主要包括: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控制、授权批准控制、 会计系统控制、预算控制、财产保全控制、风险控制、内部报告控制、电子信息技术控制等。 第十九条 不相容职务分离控制要求单位按照不相容职务相分离的原则,合理设置会计及相关工作岗位,明确职责权限,形成相互制衡机制。 不相容职务主要包括:授权批准、业务经办、会计记录、财产保管、稽核检查等职务。 第二十条 授权批准控制要求单位明确规定涉及会计及相关工作的授权批准的范围、权限、程序、责任等内容,单位内部的各级管理层必须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和承担责任,经办人员也必须在授权范围内办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 会计系统控制要求单位依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适合本单位的会计制度,明确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告的处理程序,建立和完善档案保管和会计工作交接方法,实行会计人员岗位责任制,充分发挥会计的监督职能。 第二十二条 预算控制要求单位加强预算编制、执行、分析、考核等环节的管理,明确预算项目,建立预算标准,规范预算的编制、审定、下达和执行程序,及时分析和控制预算差异,采取改进措施,确保预算的执行。 预算内资金实行责任人限额审批,限额以上资金实行集体审批。严格控制无预算的资金支出。
第二十三条 财产保全控制要求单位限制未经授权的人员对财产的直接接触,采取定期盘点、财产记录、账实核对、财产保险等措施,确保各种财产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四条 风险控制要求单位树立风险意识,针对各个风险控制点,建立有效的风险管理系统,通过风险预警、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分析、风险报告等措施,对财产风险和经营风险进行全面防范和控制。 第二十五条 内部报告控制要求单位建立和完善内部报告制度,全面反映经济活动情况,及时提供业务活动中的重要信息,增强内部管理的实效性和针对性。 第二十六条 电子信息技术控制要求运用电子信息技术手段建立内部会计控制系统,减少和消除人为操纵因素,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有效实施;同时要加强对财务会计电子信息系统开发与维护、数据输入与输出、文件储存与保管、网络安全等方面的控制。
第五章 内部会计控制的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重视内部会计控制的监督检查工作,有专门机构或者专门的人员具体负责内部会计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内部会计控制的贯彻实施。内部会计控制检查的主要职责是: (一) 对内部会计控制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价。 (二) 写出检查报告,对涉及会计工作的各项经济业务、内部机构和岗位在内部控制上存在的缺陷提出改进建议。 (三) 对执行内部会计控制成果显著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表彰建议,对违反内部会计控制的内部机构和人员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 单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健全及有效实施进行评价,接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应当对委托单位内部会计控制中的重大缺陷提出书面报告。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根据《会计法》和本规范,对本行政区域内各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三: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货币资金的内部控制和管理,保证货币资金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单位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单位)。 第四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货币资金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货币资金的完整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及授权批准
第六条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帐目的登记工作。 单位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部过程。 第七条 单位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并根据单位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廉洁奉公,遵纪守法,客观公正,不断提高会计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八条 单位应当对货币资金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货币资金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货币资金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九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一) 支付申请。单位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二)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审批。 (三)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四) 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帐。 第十一条 单位对于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和审批,并建立责任追究制度,防范贪污、侵占、挪用货币资金等行为。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货币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货币资金。
第三章 现金和银行存款的管理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现金库存限额的管理,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单位必须根据《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现金的开支范围。不属于现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帐结算。 第十五条 单位现金收入应当及时存入银行,不得用于直接支付单位自身的支出。因特殊情况需坐支现金的,应事先报开户银行审查批准。 单位借出款项必须执行严格的授权批准程序,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货币资金。 第十六条 单位取得的货币资金收入必须及时进帐,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帐外设帐,严禁收款不入帐。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严格要求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行帐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帐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单位应当定期检查、清理银行帐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单位应当加强对银行结算凭证的填制、传递及保管等环节的管理与控制。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帐没有真实交易和债券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帐户。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定期核对银行帐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帐面余额与银行对帐单调节相符。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帐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四章 票据及有关印章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加强与货币资金相关的票据的管理,明确各种票据的购买、保管、领用、背书转让、注销等环节的职责权限和程序,并专设登记簿进行记录,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银行预留印鉴的管理。财务专用章由专人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 按规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章手续。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和不定期的进行检查。 第二十四条 货币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货币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货币资金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货币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货币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健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五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货币资金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完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录四: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采购与付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采购与付款行为,防范采购 与付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 织(以下统称单位)。已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与付款业务。还应当执行政府采购 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 统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采购与付款内 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制度,并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采购 与付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权限,确保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采购与付款业务不相容岗位至少包括: (一)请购与审批; (二)询价与确定供应商; (三)采购合同的订立与审计; (四)采购与验收; (五)采购、验收与相关会计记录; (六)付款审批与付款执行。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六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 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七条 单位应当对采购与付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对采购 与付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办理采 购与付款业务的职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八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 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对于审 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采购与付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 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九条 单位对于重要和技术性较强的采购业务,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实行集 体决策和审批,防止出现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或人员办理采购与付款业务。 第十一条 单位应当按照请购、审批、采购、验收、付款等规定的程序办理采购与 付款业务,并在采购与付款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完整的采 购登记制度,加强请购手续、采购订单(或采购合同)、验收证明、入库凭证、采购 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第三章 请购与审批控制
第十二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置物品或劳务类型,确定归口管理 部门,授予相应的请购权,并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程序。 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加强采购业务的预算管理。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具有请购权 的部门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具 有请购权的部门应对需求部门提出的申请进行审核后再行办理请购手续。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严格的请购审批制度。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 当明确审批权限,由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以及单位实际需要等对请购申请进行审 批。
第四章 采购与验收控制
第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采购与验收环节的管理制度,对采购方式确定、供应商选 择、验收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采购过程的透明化。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根据物品或劳务等的性质及其供应情况确定采购方式。一般物 品或劳务等的采购应采用订单采购或合同订货等方式,小额零星物品或劳务等的采购 可以采用直接购买等方式。 单位应当制定例外紧急需求的特殊采购处理程序。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充分了解和掌握供应商的信誉、供货能力等有关情况,采取由 采购、使用等部门共同参与比质比价的程序,并按规定的授权批准程序确定供应商。 小额零星采购也应由经授权的部门事先对价格等有关内容进行审查。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根据规定的验收制度和经批准的订单、合同等采购文件,由独 立的验收部门或指定专人对所购物品或劳务等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其他相关 内容进行验收,出具验收证明。 对验收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负责验收的部门或人员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有关部门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付款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 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办理采购付款业务。 第二十条 单位财会部门在办理付款业务时,应当对采购发票、结算凭证、验收证 明等相关凭证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及合规性进行严格审核。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预付账款和定金的授权批准制度,加强预付账款和定金 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加强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管理,由专人按照约定的付款日 期、折扣条件等管理应付款项。已到期的应付款项须经有关授权人员审批后方可办理 结算与支付。 第二十三条 单位应当建立退货管理制度,对退货条件、退货手续、货物出库、退 货货款回收等作出明确规定,及时收回退货款。 第二十四条 单位应当定期与供应商核对应付账款、应付票据、预付账款等往来款 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 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采购与付款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六条 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采购与付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采购与付 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采购与付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大宗采购与付款业务 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的行为。 (三)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的管理。重点审查应付账款和预付账款支付的正确性、 时效性和合法性。 (四)有关单据、凭证和文件的使用和保管情况。重点检查凭证的登记、领用、 传递、保管、注销手续是否健全,使用和保管制度是否存在漏洞。 第二十七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采购与付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 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录五: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单位销售与收款的内部控制,规范销售与收款行为,防范销售 与收款过程中的差错和舞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内部会计控制规范 ——基本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企业和有销售业务的其他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第三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制定本部门或本系 统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规定。 各单位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范,结合部门或系统有关销售与收款内 部控制的规定,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制度,并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销售 与收款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二章 岗位分工与授权批准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立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 权限,确保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 第六条 单位应当将办理销售、发货、收款三项业务的部门(或岗位)分别设立。 (一)销售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处理订单、签订合同、执行销售政策和信用 政策、催收货款。 (二)发货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审核销售发货单据是否齐全并办理发货的具 体事宜。 (三)财会部门(或岗位)主要负责销售款项的结算和记录、监督管理货款回收。 单位不得由同一部门或个人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全过程。 第七条 有条件的单位应当建立专门的信用管理部门或岗位,负责制定单位信用政 策,监督各部门信用政策执行情况。信用管理岗位与销售业务岗位应分设。 第八条 单位应当配备合格的人员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 员应当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单位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对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的人员进行岗位轮换。 第九条 单位应当对销售与收款业务建立严格的授权批准制度,明确审批人员对销 售与收款业务的授权批准方式、权限、程序、责任和相关控制措施,规定经办人的职 责范围和工作要求。 第十条 审批人应当根据销售与收款授权批准制度的规定,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 不得超越审批权限。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销售与收款业务。对于审 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销售与收款业务,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 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对于超过单位既定销售政策和信用政策规定范围的特殊销售业务,单位 应当进行集体决策,防止决策失误而造成严重损失。 第十二条 严禁未经授权的机构和人员经办销售与收款业务。
第三章 销售和发货控制
第十三条 单位对销售业务应当建立严格的预算管理制度,制定销售目标,确立销 售管理责任制。 第十四条 单位应当建立销售定价控制制度,制定价目表、折扣政策、付款政策等 并予以执行。 第十五条 单位在选择客户时,应当充分了解和考虑客户的信誉、财务状况等有关 情况,降低账款回收中的风险。 第十六条 单位应当加强对赊销业务的管理。赊销业务应遵循规定的销售政策和信 用政策。对符合赊销条件的客户,应经审批人批准后方可办理赊销业务;超出销售政 策和信用政策规定的赊销业务,应当实行集体决策审批。 第十七条 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销售和发货业务。 销售谈判。单位在销售合同订立前,应当指定专门人员就销售价格、信用政策、 发货及收款方式等具体事项与客户进行谈判。谈判人员至少应有两人以上,并与订立 合同的人员相分离。销售谈判的全过程应有完整的书面记录。 合同订立。单位应当授权有关人员与客户签订销售合同。签订合同应符合《中华 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金额重大的销售合同的订立应当征询法律顾问或专家的 意见。 合同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销售合同审批制度。审批人员应对销售价格、信用 政策、发货及收款方式等严格把关。 组织销售。单位销售部门应按照经批准的销售合同编制销售计划,向发货部门下 达销售通知单,同时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并经审批后下达给财会部门,由财会部门 根据销售发票通知单向客户开出销售发票。编制销售发票通知单的人员与开具销售发 票的人员应相互分离。 组织发货。发货部门应当对销售发货单据进行审核,严格按照销售通知单所列的 发货品种和规格、发货数量、发货时间、发货方式组织发货,并建立货物出库、发运 等环节的岗位责任制,确保货物的安全发运。 (六)销货退回。单位应当建立销售退回管理制度。单位的销售退回必须经销售 主管审批后方可执行。 销售退回的货物应由质检部门检验和仓储部门清点后方可入库。质检部门应对客 户退回的货物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明;仓储部门应在清点货物、注明退回货物的品 种和数量后填制退货接收报告。 财会部门应对检验证明、退货接收报告以及退货方出具的退货凭证等进行审核后 办理相应的退款事宜。 第十八条 单位应当在销售与发货各环节设置相关的记录、填制相应的凭证,建立 完整的销售登记制度,并加强销售合同、销售计划、销售通知单、发货凭证、运货凭 证、销售发票等文件和凭证的相互核对工作。 销售部门应设置销售台账,及时反映各种商品、劳务等销售的开单、发货、收款 情况。销售台账应当附有客户订单、销售合同、客户签收回执等相关购货单据。
第四章 收款控制
第十九条 单位应当按照《现金管理暂行条例》、《支付结算办法》和《内部会计 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等规定,及时办理销售收款业务。 第二十条 单位应将销售收入及时入账,不得账外设账,不得擅自坐支现金。 销售人员应当避免接触销售现款。 第二十一条 单位应当建立应收帐款账龄分析制度和逾期应收账款催收制度。销售 部门应当负责应收账款的催收,财会部门应当督促销售部门加紧催收。对催收无效的 逾期应收账款可通过法律程序予以解决。 第二十二条 单位应当按客户设置应收账款台账,及时登记每一客户应收账款余额 增减变动情况和信用额度使用情况。 单位对长期往来客户应当建立起完善的客户资料,并对客户资料实行动态管理, 及时更新。 第二十三条 单位对于可能成为坏账的应收账款应当报告有关决策机构,由其进行 审查,确定是否确认为坏账。单位发生的各项坏账,应查明原因,明确责任,并在履 行规定的审批程序后作出会计处理。 第二十四条 单位注销的坏账应当进行备查登记,做到账销案存。已注销的坏账又 收回时应当及时入账,防止形成账外款。 第二十五条 单位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的书面 批准。 单位应当有专人保管应收票据,对于即将到期的应收票据,应及时向付款人提示 付款;已贴现票据应在备查薄中登记,以便日后追踪管理。 单位应制定逾期票据的冲销管理程序和逾期票据追踪监控制度。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当定期与往来客户通过函证等方式核对应收账款、应收票据、 预收账款等往来款项。如有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单位应当建立对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明确监督检查 机构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 单位监督检查机构或人员应通过实施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检查销售与收款业 务内部控制制度是否健全,各项规定是否得到有效执行。 第二十八条 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销售与收款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销售与收 款业务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 (二)销售与收款业务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 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销售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信用政策、销售政策的执行是否符合规定。 (四)收款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单位销售收入是否及时入账,应收账款的催收 是否有效,坏账核销和应收票据的管理是否符合规定。 (五)销售退回的管理情况。重点检查销售退回手续是否齐全、退回贷物是否及 时入库。 第二十九条 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销售与收款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单位应 当采取措施,及时加以纠正和完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范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