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国际技术贸易
第一节 国际技术贸易概述
一、 技术和技术转让
(一)技术
技术(Technology)是指产品生产和服务中所应用的系统知识, 它是科学知 识、实践经验和操作技能的总和。
技术的特征
无形性。相对于一般商品而言,技术是无形的,非物质的知识。
系统性。技术是系统的知识,综合的知识。
商品性。即技术不仅有使用价值,而且也有交换价值。
时间性。每项技术都有其产生、发展、普及应用和淘汰的过程。
技术的分类
按公开程度可以划分为
公开技术、半公开技术和秘密技术。
按发展阶段可以划分为
尖端技术、先进技术和传统技术。
按表现形态可以划分
软件技术和硬件技术。
技术转让与物品转让的区别
物品转让是所有权的转让,一件物品只能完整地转让给一个对方,原物主也将因转让而丧失对该物品的所有权。
技术转让一般只是技术使用权的转让,而一项技术可同时完整地转让给多个对方,且原有技术的持有者并不因转让而失去对该技术的所有权。
(二)技术转让
技术转让(Technology Transfer)是指拥有技术的一方通过某种方式将其技术出让给另一方使用的行为。
国际技术贸易是国际技术转让的组成部分,它是指不同国家的法人和自然人之间,按照一般商业条件,向对方出售或从对方购买技术使用权的一种国际贸易行为。
技术转让的分类
按是否跨国界可分为
国内技术转让和国际技术转让。
按有偿性可分为
商业性技术转让和非商业性技术转让。
按转让方向可分为
横向技术转让和纵向技术转让。
二、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商品贸易的区别
(一)交易标的性质不同
商品贸易的标的是有形的物质商品,可以进行计量和检测,商品一经出售,卖方即失去了商品的所有权。而国际技术贸易的标的是无形的知识,没有统一的标准可以采用。其标的在出售和转让以后,卖方并不失去其所有权。
(二)交易双方当事人不同
商品贸易的双方当事人往往不是同行,而技术贸易双方当事人则一般都是同行。
(三)交货过程不同
商品贸易的交货是实物移交。而技术贸易的“交货”则是传授技术知识、经验和技艺的复杂而又漫长的过程。其售后服务也远比商品贸易繁琐。
(四)所涉及的问题和法律不同
商品贸易合同主要适用国内外的买卖法和合同法, 而技术贸易除此之外,还涉及到工业产权保护、技术风险、技术定价、限制与反限制、保密、 权利和技术保证、支持办法等问题, 技术贸易适用的国内法律和国际法律、公约非常多。
(五)政府干预方向不同
商品贸易往往是奖出限入,国家对技术出口审查较严。因此政府对技术贸易往往是控制出口,鼓励进口。
第二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内容
广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狭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
工业产权是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统称。
一 、专利
专利(Patent)是政府主管机构授予发明人在一定时期内对其发明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
取得专利权的人称为专利权人,他在专利有效期内,享有对专利的实施、交换、继承、转让和放弃的权利,并受到法律保护。 专利权人的义务是将发明内容公开,按时交纳专利年费。
(一) 专利的类型
发明(Invention)专利
指对产品、方法或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Utility model)专利
指对物的形状、构造或其组合的发明。
外观设计(Design)专利
指对产品的外形、图案、色彩或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的新设计。
售价:英镑(约合元人民币)
英镑(约合205元人民币)
售价:欧元(约合元人民币)
英镑(约合元人民币)
英镑(约合元人民币)
售价:英镑(约合元人民币)
(二) 专利权的特点
独占性。也称专有性,指同一发明只能授予一次专利权,只有专利权人才有权享有或使用该项权利。
地域性。指一个国家授予的专利权,只能在该国的领土范围内有效,受到该国法律保护,而不受其他国家法律的保护。
时间性。专利权是一种有时间限制的权利,一般专利保护期为10-20年,期限届满,权利即告终止。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新颖性。是指所申请的专利在此之前,从未公开发表,公开使用,也没有以其他方式为公众所知,更没有他人向专利局申请过。
创造性。也称先进性, 是指该项发明比现有技术先进。
实用性。是指该项发明必须能够应用于产业部门,并能取得显著的效果。
二 、商标
商标(trade mark)通称为商品的“牌子”,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或销售的商品上所加的特定标记,商标可以用文字、图形、字母、线条、数字或颜色等单独组成,也可以是以上几种形式的组合。
(一)商标的种类
按商标结构划分
文字商标
图形商标
组合商标
音响商标
气味商标
高交会
北京电信
北京京苑饭店
按商标使用者划分
制造商标
商业商标
服务商标
按商标用途划分
营业商标
证明商标
等级商标
按商标享誉程度划分
普通商标
著名商标
驰名商标
按商标注册与否划分
注册商标
未注册商标
(二)商标权
商标权是商标的使用者依法申请并经主管部门核准所授予的专用权利,受《商标法》的保护,经注册核准的商标,是商标所有人的财产。
商标权的内容
使用权。只有商标注册人才被允许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注册的商标,并取得合法利益。
禁止权。商标所有人可以依法禁止他人侵犯注册的商标,并有权向主管部门或司法机关,对侵犯注册商标人提起控告,要求停止侵犯行为,并赔偿损失。
转让权。商标所有人有权将商标有偿或无偿转让给其他人,自己完全放弃对注册商标所拥有的一切权利。
许可使用权。商标所有人有权将其已注册的商标有偿或无偿地许可他人使用,自己仍保留法律所授予的一切权利。
继承权。商标权可以通过继承转移,这种转移必须在政府部门登记并通过官方公报才有效。
商标权的取得
商标权的取得,必须经过商标使用人申请、并经过商标主管部门审查、核准注册,最后得到确认。各国确认商标权的原则主要有三种:
先注册原则。即商标权授予商标的最先注册人。
先使用原则。 即商标权属于商标的最先使用人。
无异议注册原则。商标权原则上属于先注册人,在商标注册后的规定期限内,若有首先使用人提出异议,并提出了首先使用商标的证明,则已办理的注册予以撤消,否则如果在此期间无异议,则商标权属于先注册人。
三 、专有技术
专有技术(Know-how)又称技术秘密, 技术诀窍,是一种没有公开的生产技术知识、经验以及技能和经营管理的方法,手段。
(一) 专有技术的特点
知识性。专有技术是脑力劳动的产物,是无形的,非物质的。
保密性。专有技术是不公开的。
实践性。专有技术必须是实用技术。
可传授性和可转让性。专有技术必须能以言传身教或以图纸、配方、资料等形式传授给他人。
(二) 专有技术与专利的区别
四 、著作权
著作权(Copyright)又称版权,是指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对作品享有的权利。
(一) 著作权的内容
著作人身权:
发表权。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
署名权。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修改权。修改或授予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著作财产权:
复制权。对作品进行复制的权利。
出版、发行权。以印刷品或软件形式向公众提供传播作品的权利。
展览权。通过技术设备,公开陈列或展览艺术作品,摄影作品和科技作品的权利。
播放权。通过电台,电视台或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
改编权。把作品从一种形式改变成另一种形式的权利,如改编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等。
翻译权。把作品从一种文字翻译成另一种文字的权利。
注释权。对作品中的名词、术语给出注释的权利。
表演权,通过朗诵,演唱,演奏,舞蹈等现场表演的形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权利。
邻接权:
即作品的传播者,如出版者、表演者、录制者,以及广播组织者等对经过其加工、传播的作品所享有的相应的权利。
(二)著作权的特征
专有性。指著作权是排他的、独占的权利。
时间性。指法律认可的期限,著作人身权永存,但财产权和邻接权各国都有时间规定。
地域性。指著作权只在所在国的地域内有效。
合理使用性。指在一定的条件下,使用者可不经作者和版权所有者同意,也不必支付报酬就可以使用版权的某些权利。
强制许可性。指不必得到版权所有者的许可在付费的情况下就可以使用版权的某些权利。
五 、地理标志
当前WTO对于原产地的保护只有法国波尔各地区的葡萄酒。
中国也有很多 的原产地保护:
第三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
一 、许可贸易
许可贸易(Licensing ),是指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的所有人作为许可方(licensor),通过与被许可方(licensee)(或引进方)签订许可合同,将其所拥有的技术授予被许可方,允许被许可方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使用该项技术,制造或销售合同产品,并由被许可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使用费用的技术交易行为。
(一)许可贸易的分类
按其标的内容的不同划分
专利许可
商标许可
计算机软件许可
专有技术转让许可
根据其范围和权限划分
独占许可
排他许可
普通许可
可转让许可,又称分许可
互换许可,又称交叉许可
(二)许可合同的内容
许可合同,又称为许可协议(License Agreement),是指许可贸易的技术供方为允许(许可)技术的受方有偿使用其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而与对方签订的一种授权协议。
共同条款
合同序文
关键词、定义条款
项目条款
合同价格和支付方式
技术资料交付条款
技术服务和培训
考核和验收
保证和索赔
其他条款
特殊条款
专利的特殊条款
商标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专有技术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计算机软件许可合同的特殊条款
二 、特许专营
特许专营(Franchising )是指由一家已经取得成功经验的企业,将其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以及经营管理的方法或经验转让给另一家企业的一项技术转让合同,后者有权使用前者的商标、商号名称、服务标志、专利、专有技术, 计算机软件及经营管理经验,但须向前者支付一定金额的特许费(Franchise Fee )。
特许专营合同的内容
合同序文
技术服务和培训条款
授权条款
经营方式条款
特许加盟金、设备条款
产品订货、补货及调换条款
承诺及保证条款
其他条款
三 、技术服务和咨询
技术服务和咨询(Technical Service and Consulting Service)是指独立的专家或专家小组或咨询机构作为服务方应委托方的要求,就某一个具体的技术课题向委托方提供技术分析、论证、预测和评价,提供技术报告,并由委托方支付一定数额的技术服务费的活动。
技术服务和咨询合同的内容:
合同的标的
服务的要求及形式
双方的责任
咨询报告的验收和处理
其他条款
四 、合作生产
合作生产(Production Cooperation)指分属不同国家的企业根据他们签订的合同,由一方提供有关生产技术或各方提供不同的有关生产技术,共同生产某种合同产品,并在生产过程中实现国际技术转让的一种经济合作方式。
合作生产合同的内容 定义条款,合作生产的范围,双方的责任和义务,技术服务,技术资料的交付,机器设备,配套件和工具的交付,计价和支付,销售合作条款,此外也要订立仲裁,不可抗力,合同生效和终止,联络和其他有关条款。
五、 国际承包工程(B-O-T)
国际工程承包(Turnkey Project)是指一个国家的政府部门、公司、企业或项目所有人(一般称工程业主或发包人)委托国外的工程承包人负责按规定的条件承担完成某项工程任务。国际工程承包既是国际商品贸易的一种方式,又是国际劳务合作的一种方式,还是国际技术贸易的一种方式。
wonderful
第四节 国际技术贸易的国际规定
国际技术贸易所涉及的法律有两类,一类是各国制定的关于技术转让的法律,另一类是国际性的法律和公约。
一、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有关技术转让的法律
发达国家
西方发达国家在向发展中国家转让技术时,更多地考虑是否会失去市场,失去技术上的垄断地位及获得的利润的多少。所以,他们一般都采取有节制、有选择的技术出口策略。
发展中国家
发展中国家为了维护本国利益,在法律中都明确禁止技术供方的限制性商业行为。同时以立法的形式,冲破发达国家企业利用自己的技术优势,控制技术引进国而设置的障碍,使这些国家在技术贸易中处于较有利的地位,维护自己的权益。
二、联合国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
三、国际技术贸易与知识产权保护法律
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
保护文艺作品的《伯尔尼公约》
《世界版权公约》
TRIPS的主要内容
《巴黎公约》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世界上最早签订的关于工业产权保护的国际公约。我国于1985年3月15日正式成为该公约成员国。巴黎公约的规定分三类,即国民待遇原则、优先权原则,以及共同规则,其中共同规则是对商标、专利的保护所要求的基本规则,它规定了对国家标志的保护,即每个成员国都应拒绝使用国家或政府间组织的纹章、旗帜、徽章、官方标记及表示惯例和保证的检验标记等作为商标注册。但是,如果经这些国家或组织的主管当局允许则另当别论。
是签订最早,影响最大,成员国最多的协定。
《伯尔尼公约》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简称伯尔尼公约,是关于著作权保护的国际条约,1886年制定于瑞士伯尔尼。截至2004年12月31日,缔约方总数为157个国家,1992年10月15日中国成为该公约成员国。
公约既保护精神权利,又保护经济权利。
关于精神权利,它只规定了作者的署名权和修改权,而没有规定发表权。 (无限期)
关于经济权利,公约规定了翻译权、复制权、公演权、广播权、朗诵权、改编权、录制权和电影权。(50年;摄影和美术作品25年)
中国颁布了《著作权法》与之接轨
《罗马公约》
《保护表演者、音像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Rome Convention for the Protection of Performers, Producers of Phonograms and Broadcasting Organizations) 简称《罗马公约》。1961年10月26日,由国际劳工组织与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及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共同发起,在罗马缔结了本公约。公约于1964年5月18日生效。
只有加入了《伯尼尔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的国家和地区才能加入,邻接权的保护期限不超过20年。
TRIPS协议
“TRIPS”协议是《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包括假冒商品贸易)协议(草案)》的简称。这个文件将会成为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标准。
“TRIPS”的宗旨是:期望减少国际贸易中的扭曲和障碍,促进对知识产权充分,有效的保护同时保证知识产权的执法措施与程序不至于变成合法的障碍。
第五节 我国对技术进出口的管理
一、我国对技术引进的管理
我国规定引进的技术必须先进适用,并且应当符合下列一项以上的要求:(1)能发展生产新产品;(2)能提高产品质量和性能,降低生产成本,节约能源或材料;(3)有利于充分利用本国的资源;(4)能扩大产品出口,增加外汇收入;(5)有利于环境保护;(6)有利于生产安全;(7)有利于改善经营管理;(8)有助于提高科学技术水平。
我国规定引进合同中不得含有下列不合理的限制性条款:(l)要求受方接受同技术引进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2)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3)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4)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供方竞争的同类技术;(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6)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8)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9)要求受方为不使用的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技术引进合同的签订,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和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下列事项双方应当在合同中加以明确:(1)引进的技术的内容,范围和必要的说明,其中涉及专利和商标的应当附具清单;(2)预计达到的技术目标以及实现该各目标的期限和措施;(3)报酬、报酬的构成和支付方式。
依照我国法律规定,合同的引进方应自合同签订之日起的30天内,向审批机关报批。审批机关应在收到报批申请书之日起的60天内决定批准或不批准。
二、我国对技术出口的管理
《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
《中国禁止出口限制出口技术目录》
禁止出口 控制出口和允许出口。
外经贸主管部门和科学技术部管理部门对申请出口的技术进行审查。
当前我国在技术贸易领域仍以引入为主,主要输出的仍是一些“国粹”。
在引入技术时应注意以下:
引入软件
避免重复
引进须吸收
引进讲究实用,先进
全面、适用
以音符编成的一组音乐或以某种特殊声音作为商品或服务的商标即是音响商标。如美国一家唱片公司使用11个音符编成一组乐曲,把它灌制在他们所出售的录音带的开头,作为识别其商品的标志。这个公司为了保护其音响的专用权,防止他人使用、仿制而申请了注册。 气味商标就是以某种特殊气味作为区别不同商品和不同服务项目的商标。
目前,这种商标只在个别国家被承认它是商标。在我国尚不能注册为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