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
1999年8月30日人大通过
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摘 要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企业管理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
1、概念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资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特征 · 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 企业财产为投资人个人所有。 · 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 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2、设立登记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采取登记制,即无须经过政府部门的审批。
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个人独资企业的成立日期。
三、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与企业管理
1、独资企业投资业者的资格限制 下列三种人员不得举办独资企业: ①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商业活动的人 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③ 对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或对因违法进应被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的法人代表、投资者及其他人员,自相关事实发生起未满 3年者。
2、独资企业业主的权利及义务
权利主要方面: · 对企业资产及运营收益享有完全的所有权 · 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有完全的决策权 · 为扩大其经营规模而收购、并入其他企业的权利和设置分支机构的权利
义务主要有:
* 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 建立财务、会计制度;
* 按期缴纳税款;
* 维护职工利益;
* 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等。
3、独资企业的运营管理 (1)独资企业的业主可以自任企业厂长、经理,管理企业的各项业务,也可以聘任其他的人员管理企业事务。
(2)独资企业的委托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因失职而致企业财产、名誉损失的,要接受业主之处罚并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投资人委托或聘用的管理人员,其下述行为是法律所禁止的: ·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接受贿赂 · 侵占企业财产 · 挪用企业资金归个人使用或将企业资金借贷给他人
· 擅自将企业资金以个人名义或者以他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 擅自以企业名义或财产为他人债务提供担保
· 未经投资人同意,进行与其任职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 未经业主同意与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 泄露任职企业的商业秘密 · 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定解散事由与其他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相比,不能被依法宣告破产。
只有当投资人无继承人或者继承人不愿意继承该企业时,该企业才解散。
2、清算 任何企业的解散都要清算。
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人一般由投资人自行决定,在投资人不清算时,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
清偿债务的顺序为: (1)所欠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用; (2)所欠税款; (3)其他债务。 注销登记:清算结束后,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并于15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