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基本情况调查报告
外资金融机构总体情况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修改前后的主要区别
2001年国务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进行修改,新条例自2002年2月1日起开始施行。修改后的条例体现了我国在加入WTO时对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市场的五项承诺,具体如下:
1、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取消原《条例》“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由国务院确定”的规定,外资金融机构在满足审慎性准入条件前提下,可以在中国境内任一个城市申请设立营业性机构;
2、在中国“入世”后外资金融机构在华提供外汇服务,没有服务对象限制;
3、取消现行人民币业务市场准入对外资金融机构设定的业务规模数量指标;
4、放宽设立中外合资银行或合资财务公司中方合作伙伴的限制,即不要求中方出资者为金融机构,外国服务提供者将能够与自己选择的任何中国实体进行合营;
5、增加外资金融机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和服务对象范围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具体情况审核确定的新条款,授权中国人民银行随着中国“入世”承诺的进程,逐步扩大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地域和客户对象范围。
二、入世后我国首批对外资金融机构的开放的内容
(1)自2000年12月11日起,我国将取消对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服务对象的限制。外资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的服务对象,可以扩大到中国境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但必须相应增加营运资金或资本金,更换金融业务营业许可证或金融业务法人许可证。
(2)12月11日起,允许设在上海、深圳的外资金融机构正式经营人民币业务,设在天津、大连的外资金融机构可以申请经营人民币业务。
(3)12月11日起,外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即将公布的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汽车金融服务公司,办理汽车消费信贷业务。
(4)12月11日起,外国投资者可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设立独资或合资金融租赁公司,提供金融租赁服务。
三、外资金融机构的分类、设立条件、经营范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 1、独资银行: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 2、外国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 3、合资银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 4、独资财务公司: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 5、合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公司、企业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外资金融机构设立、经营范围一览表
外资金融机构分类
设立条件
其他条件
经营人民币业务条件
经营范围
备注
独资银行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申请人为金融机构;申请人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并且申请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提出申请前在中国境内开业3年以上;提出申请前2年连续盈利;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经营范围须获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外国银行分行
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无申请人须为金融机构的要求;申请人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并且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其他条件与上同
同上
同上
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外汇投资业务:在中国境外发行的中国和外国政府债券、中国金融机构债券和中国非金融机构债券。
合资银行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外国合资者为金融机构;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其他条件与上同
同上
同上
独资财务公司
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同独资银行条件同
同上
吸收每笔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少 于3个月的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担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同业拆借;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提供外汇信托服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是指与银行业务有关的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
合资财务公司
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与合资银行同
同上
同上
(注:设立外资金融机构所需的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条件:(1)具有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2)具有稳健的风险管理体系;(3)具有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4)具有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5)申请人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6)具有有效的反洗钱措施。)
从上表可知,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经营范围相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经营范围相同,而外资银行(包括独资银行、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与外资财务公司经营范围略有不同,外资银行可提供信用证服务、办理国内外结算、从事银行卡、提供保险箱、从事外币兑换等业务,外资财务公司不能做上述业务,且外资财务公司吸收存款有金额、期限的要求。外资财务公司可做外汇信托服务,外资银行不能做此业务。
外资金融机构服务对象、业务种类、条件一览表
外资金融机构
服务对象及业务种类
所需资金条件
独资银行
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
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境外机构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和部分人民币业务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人民币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部分人民币业务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五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非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人民币业务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六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对各类客户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十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六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外国银行分行
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
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境外机构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和部分人民币业务
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人民币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部分人民币业务
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非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人民币业务
营运资金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各类客户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
营运资金应不少于六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营运资金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外汇营运资金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合资银行
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境外机构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和部分人民币业务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人民币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部分人民币业务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五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非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人民币业务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六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各类客户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十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六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独资财务公司
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境外机构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和部分人民币业务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人民币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部分人民币业务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五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非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人民币业务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五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各类客户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七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合资财务公司
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境外机构的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外汇业务和人民币业务,对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和部分人民币业务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的人民币业务和非外商投资企业部分人民币业务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一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对各类客户的全面外汇业务,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和非外商投资企业全部人民币业务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五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二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各类客户全面外汇业务和全面人民币业务
注册资本应不少于七亿元人民币,其中人民币资本应不少于四亿元人民币,外汇资本应不少于三亿元人民币的等值自由兑换货币
备注
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外汇业务是指对非外商投资企业开办的外汇贷款项下转存款,出口结算,贷款项下的进口结算及汇入汇款。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部分人民币业务是指对获得该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配套人民币贷款及其转存款、对获得该外资金融机构外汇贷款的非外商投资企业的担保。
从上表可以看出:(1)外资金融机构的服务对象分为:境外机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驻华机构,香港、澳门、台湾在内地代表机构、非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人及香港、澳门、台湾同胞,中国公民。
(2)即使服务对象及业务范围相同,对不同外资金融机构注册资金或营运资金要求不一样,从小到大依次为:外国银行分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独资银行(合资银行)。
(3)同一类外资金融机构,随着业务范围的不断拓宽,对注册资金或营运资金要求也不一样,从小到大依次为:外汇业务、部分人民币业务、全部人民币业务。
四、人行对外资金融机构的主要监管要求:
1、外资金融机构的存款、贷款利率及各种手续费率,由外资金融机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确定。 2、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存款业务,应当向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缴存存款准备金,其比率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根据需要进行调整。 3、外国银行分行的营运资金的30%应当以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生息资产形式存在,包括在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银行的存款等。 4、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
5、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对1个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其资本的25%,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除外。 6、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固定资产不得超过其所有者权益的40%。 7、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资本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外国银行分行营运资金加准备金等之和中的人民币份额与其风险资产中的人民币份额的比例不得低于8%。对上述两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调整。 8、外资金融机构应当确保其资产的流动性。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 9、外资金融机构从中国境内吸收的外汇存款不得超过其境内外汇总资产 的70%。对此比例,中国人民银行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逐步调整。 10、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计提呆账(坏账)准备金。 11、外资金融机构应当聘用中国注册会计师,并经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行认可。 12、外资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 (1)设立分支机构; (2)调整、转让注册资本,追加、减少营运资金; (3)变更机构名称或者营业场所; (4)调整业务范围; (5)变更持有资本总额或者股份总额10%以上的股东; (6)修改章程; (7)更换高级管理人员; (8)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情况。 13、外资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财务报表和有关资料。
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的基本情况
一、上海市外资金融机构情况
上海外资金融机构主要以外国银行分行的形式存在。截止2001年10月底,上海共设立外国银行分行45家,合资银行2家,独资银行2家,独资财务公司1家,合资财务公司1家。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代表处(不含保险公司、证券公司)67家。其中:银行代表处57家,信用卡公司4家,货币经纪5家,财务公司1家。22个国家和地区在上海设立了代表处。
上海市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一览表
序号
国家(地区)
行名
首席
地址
联系电话
成立时间
1
澳大利亚
澳新银行上海分行
麦哲睿
浦东汇丰大厦
65102929
2000年9月
2
比利时
比利时联合银行上海分行
欧仕培
浦东船舶大厦
58791599
1996年12月
3
德国
巴伐利亚银行上海分行
陈志明
浦东华都大厦
68766600
1998年4月
4
德国
德国商业银行上海分行
何志杰
浦东世界广场
58369510
2001年1月
5
德国
德累斯登银行上海分行
贺安盟
浦东金茂大厦
62755004
1999年9月
6
德国
德意志银行上海分行
韩克文
浦东汇丰大厦
68410808
2000年5月
7
德国
西德意志州银行上海分行
梁有存
浦东汇丰大厦
64721380
1998年6月
8
法国
东方汇理银行上海分行
白希壁
浦东船舶大厦
58795559
1991年5月
9
法国
巴黎银行上海分行
甘安彝
浦东招商大厦
58797726
1997年2月
10
法国
法国里昂信贷银行上海分行
范维尔
浦东招商大厦
58870770
2000年11月
11
法国
法国外贸银行上海分行
罗宾
浦东招商大
58871553
12
法国
法国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鲁赐强
浦西长宁环球世界大厦
62497500
1995年3月
13
菲律宾
菲律宾首都银行及信托公司上海分行
王德锡
浦东船舶大厦
14
韩国
韩国产业银行
闵景东
浦东浦项商务广场
62091234
1999年3月
15
韩国
韩汇银行上海分行
诸庭助
浦东浦项商务广场
64150808
2000年9月
16
韩国
韩亚银行上海分行
郑圣在
浦东中银大厦
50372122
2000年11月
17
合资
华一银行
康钦培
浦东新上海国际大厦
58881234
1997年3月
18
合资
上海巴黎国际银行
何洁明
浦东上海证券大厦
58405500
1992年10月
19
合资
上海联合财务公司
张克
浦西贵都大酒店
62489828
20
荷兰
荷兰合作银行上海分行
孟福德
浦东招商大厦
58889888
1998年6月
21
荷兰
荷兰商业银行上海分行
艾瑞克
浦东汇丰大厦
68413355
2000年9月
22
荷兰
荷兰万贝银行上海分行
黄祖舜
浦东汇丰大厦
63112789
1999年12月
23
荷兰
荷兰银行上海分行
堪富力
浦东金茂大厦
50499303
2000年5月
24
马来西亚
马来西亚银行上海分行
许汉真
浦东船舶大厦
68860003
2001年3月
25
美国
大通银行上海分行
华庆成
浦东汇丰大厦
68411828
1997年1月
26
美国
花旗银行上海分行(有一支行)
黄晓光
浦东船舶大厦
58791200
2000年5月
27
美国
美洲银行上海分行
王邦亮
浦东上海证券大厦
68818686
1994年9月
28
美国
纽约银行上海分行
朱贤文
浦东永华大厦
62494109
1999年9月
29
日本
第一劝业银行上海分行
古贺保马
浦东汇丰大厦
68410002
1992年1月
30
日本
东海银行上海分行
志村雅文
浦东新世纪商厦
58306570
1996年12月
31
日本
东京三菱银行上海分行
三田正晴
浦东汇丰大厦
58828815
1993年3月
32
日本
富士银行上海分行
中岛清治
浦东汇丰大厦
58881000
2000年11月
33
日本
日本兴业银行上海分行
赤松清茂
浦东汇丰大厦
68410000
2000年8月
34
日本
三和银行上海分行
御手洗彻
浦东船舶大厦
58793818
2000年4月
35
日本
三井住友银行上海分行
森口滋
浦东汇丰大厦
68415000
36
日本
旭日银行上海分行
藤田博
浦东金茂大厦
50471188
1995年5月
37
瑞士
瑞士信贷第一波士顿银行上海分行
干健美
浦东上海证券大厦
68818418
1999年9月
38
泰国
盘谷银行上海分行
吴育豪
浦西中山东一路7号
63233788
1993年8月
39
香港
宝生银行上海分行
乐嘉行
浦西宝生银行大厦
63618 888
1993年6月
40
香港
东亚银行上海分行(有一支行)
关达昌
浦东华都大厦
58208583
2000年11月
41
香港
恒生银行上海分行
苏长贵
浦东船舶大厦
58821338
1997年8月
42
香港
香港上海汇丰银行上海分行(有一支行)
林洵
浦东汇丰大厦
68411888
2000年8月
43
新加坡
大华银行上海分行
张哲才
浦东上海证券大厦
68810088
2000年6月
44
新加坡
华联银行上海分行
郭三益
浦东金茂大厦
5047 3688
1999年9月
45
新加坡
华侨银行上海分行(有一支行)
李耀元
浦东汤臣金融大厦
58200200
1991年3月
46
新加坡
新加坡发展银行上海分行
胡荣禄
浦东招商局
58767698
2000年9月
47
意大利
罗马银行上海分行
戴丽桑
浦西中汇大厦
63559004
2000年11月
48
意大利
意大利商业银行上海分行
王文龙
浦东招商局
58799930
1997年9月
49
印尼
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
许礼智
浦东上海证券大厦
68818899
1998年12月
50
英国
查打银行上海分行(有一支行)
曾钦河
浦东招商局
58871230
2000年4月
二、上海市外资银行经营基本情况
上海市外资银行2001年10月底合并资产负债表
单位:万美元
项目
金额
项目
金额
现金
同业存款
存放中央银行
拆入同业
拆放同业
向中央银行借款
0
联行往来(资产方)
联行往来(负债方)
附属机构往来(资产方)
附属机构往来(负债方)
贴现
存款
313953..09
押汇
其他应付款
普通贷款
应付利息
呆帐准备金
借入款
3000
应收利息
其他负债
其他应收帐款
负债总额
投资
实收资本或营运资金
递延资产
法定储备金
固定资产
其他储备金
其他资产
未分配利润
资产总额
负债总额与权益类合计
从上表可以看出:外资银行主要资产业务有:普通贷款、拆放同业、联行往帐、投资等;主要负债业务有:联行来帐、拆入同业、存款等。
截止2001年10月底,上海市外资银行的资产总额为亿美元,负债总额为亿美元,所有者权益为亿美元。
普通贷款和联行往帐是外资银行的主要资产项目,其中普通贷款占总资产的比例为%,联行往帐占比%。客户存款及联行来帐是外资银行的主要负债,客户存款占%,联行来帐占比%。
上海市外资银行2001年1-10月合并损益表
单位:万美元
项目
金额
占比
一、收入合计
(100%)
1、利息收入
%
2、手续费及佣金收入
%
3、汇兑收益
%
4、证券买卖收益
%
5、其他营业收入
%
6、营业外收入
%
二、支出合计
(100%)
1、利息支出
%
2、管理费与业务费
%
3、折旧
%
4、呆帐准备金支出
%
5、坏帐准备金支出
%
6、投资风险准备金支出
7、其他营业支出
%
8、营业外支出
%
三、税前利润
从上表可以看出:利息收入是收入的最主要来源,占比达%,其次为手续费及佣金收入,占比%;利息支出是支出的最主要开支,占比达%,其次为管理费与业务费,占比%。
三、上海市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机构、经营基本情况
截止2001年10月底,上海市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共有24家(其中23家上报数据,华一银行未报)。具体名单见下表:
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按资产规模排名一览表
货币单位:亿元人民币
行名
资产总额
贷款余额
存款余额
同业借款授信协议金额
同业借款余额
负债总额
人民币负债/外汇总负债 (%)
花旗银行
东京三菱
汇丰银行
查打银行
22
三和银行
日本兴业
24
三井住友
东亚银行
第一劝业
荷兰银行
27
东方汇理
44
里昂信贷
9
德累斯登
新家坡发展
瑞士信贷
美洲银行
澳新银行
德国商业
4
华侨银行
巴黎国际
韩国产业
7
韩汇银行
5
日本旭日
0
9
0
合计
从上表可知,在上海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主要是美国、日本、韩国、新加坡、欧洲等国家及地区的银行在上海的分行。 截止2001年10月底,外资银行贷款余额合计亿元人民币,约占上海市内资金融机构贷款余额的%,说明外资银行的人民币贷款业务规模仍很小。
截止2001年10月底,外资银行人民币资产合计亿元,贷款占比%,说明外资银行人民币资产运用主要是贷款业务。外资银行资金来源以同业借款为主,10月底合计亿元,占总负债的比例为%。
据了解,外资银行存款、贷款的客户集中度比较高,人民币存款十大户存款余额占存款余额之比最分散的也要占%,大多在50%以上,主要因为外资银行人民币客户还比较少。同样贷款十大户占贷款余额之比也多在50%以上。外资银行贷款以6个月以内的短期贷款为主,占贷款总额的75%。外资银行以上海地区的人民币业务为主,同时有部分资金流入江苏和浙江。
四、2002年以来,在沪外资银行的经营、发展呈现出的新特点: 1、增资要求办理全面外汇业务和扩大人民币业务的银行显著增加。至今,人民银行已批准6家外资银行增加营运资金,办理全面外汇业务。至5月底,共有12家外资银行获得经营全面外汇业务的牌照。
2、大力拓展新的业务领域。外资银行普遍将外汇和中间业务作为下一步业务拓展的重点,并确定了重点行业。有的准备适时推出银行卡、个人消费信贷等业务,有的提出将中国农业和食品工业列为重点支持行业。 3、积极拓展多种营销方式。针对营业网点少的弱点,一些外资银行拟通过网上银行、电话银行等现代金融技术扩大客户服务面,还有的则积极探索以服务上门的方式推广金融产品。 4、逐步加强与中资银行的合作。许多外资银行力图通过寻找中资银行作为在华业务拓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弥补自身在网点、人民币资金、客户信息等方面的不足,增强市场竞争力。
我公司与外资金融机构合作方式初探
一、根据目前有关法规,设立中外合资财务公司对中方合资者已没有限制,因此从长远来看,我司与外国金融机构可共同设立合资财务公司,借此进入货币市场。
二、目前在沪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尚处在发展阶段,人民币业务客户结构仍较集中,客户资源有限,我司可以向外资金融机构推荐优质客户为契机,开展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合作。
三、外资银行人民币业务基本不受地域限制,这为我司将上海地区以外的优质客户与外资银行进行对接提供了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