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药企业
“两票制”
政策的
应对之道
本文讨论的法规︰
国医改办发 [2016] 4号印发《关于在公
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
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以下简
称“4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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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
2016年12月26日,国务院医改办、国家卫生计生
委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税务总局以
及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在公立医
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的实施意见(试
行)》(“国医改办发[2016]4号”)(以下简称“4号
文”),4号文于2017年1月9日正式对外公布。
“两票制”的雏形源于《卫生部(现国家卫生与计
划生育委员会)、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
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关于印发<进一步
规范医疗机构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以下简称“通知”),通知第四条提出要减少药
品流通环节,“药品集中采购由批发企业投标改
为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由生产企业或委托具
有现代物流能力的药品经营企业向医疗机构直
接配送,原则上只允许委托一次。如被委托企业
无法向医疗机构直接配送时,经省级药品集中采
购管理部门批准,可委托其他企业配送。” 其后,
福建省三明市的三明医改,通过“改政府、改医
药、改医保、改医疗”四步走的改革历程,将
“两票制”的精神付诸实践,三明医改得到多方
肯定与认可,并总结了一整套值得借鉴的改革路
径与经验。(有关三明医改的详细内容,可以参见
毕马威于2016年11月发布的三明医改专项研究
报告——《三明医改,星星之火》 https://home.
)。
自2016年6月起,各个试点与非试点省市从三明
医改的实践经验中得到启发,相继出台“两票制”
的地方性实施文件,以鼓励“两票制”的推广,并
将“两票制”作为未来医改的重要方向。截至2017
年1月,共有2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港澳台地区
除外)在一定程度上表示将实施“两票制”。其中,
福建、安徽、陕西、湖南等17个省、直辖市、自治区
已经或即将实施“两票制”;甘肃、辽宁、江西等10
地鼓励“两票制”的实施与推广。为此,我们准备
了一份截至本文发布日各省市出台的关于“两票
制”的地方性政策的摘要,具体情况详见附件一。
本文旨在对4号文的重点内容及其可能对医药企
业产生的税务影响进行梳理和分析,并在下文中
探讨了“两票制”政策带给中国医药企业的相关
税务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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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号文的
重点
此次发布的4号文是首次在国家层面
对“两票制”进行详细的阐述,是“两
票制”的国家方案。4号文主要回答了
如下几个问题:
2 / 医药企业 “两票制”政策的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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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发布的4号文是首次在国家层面对“两票制”进行详细的阐述,是“两票制”的国家方案。4号文主要
回答了如下几个问题:
“两票制”是指药品生产企业到流通企业开一次
发票,流通企业到医疗机构开一次发票。相较于
传统模式下,药品从生产企业到医疗机构,中间
有多层经销商经手。 在“两票制”实施后,理论上
而言,交易环节将被大大压缩,药品采购流程将
大幅度精简。
此外,4号文提出了视同生产企业的概念,即:
• 药品生产企业或科工贸一体化的集团型企业
设立的仅销售本企业(集团)药品的全资或控
股商业公司(全国仅限1家商业公司)可视同
生产企业;
• 境外药品国内总代理(全国仅限1家国内总
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
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
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拨药品可不视为一
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
什么是
“两票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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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过去,由于药品的销售环节多且不透明,各级经销商和医药代表均作为供应链的一个环节,参与销
售利润的分配,从某种程度导致了药品价格虚高。 “两票制“的出台旨在为了解决群众“看病贵、看病
难”的实际困难,规范药品流通秩序、压缩流通环节、降低虚高药价,净化流通环境、打击“过票洗钱”、
强化医药市场监督管理。
实行范围及开始时间
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逐步推行“两票制”,鼓
励其他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中推行“两票制”。综合
医改试点省(区、市)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要
率先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地区执行“两票制”
,争取于2018年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展开。
票据管理规范
“两票制”对于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流通企业提
出了详细的合规性要求。
药品销售环节:
• 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
附随货同行单
• 发票的购、销方名称应当与随货同行单、
付款流向、金额一致
流通企业采购环节:
• 应主动向药品生产企业索要发票,且该发票
必须由药品生产企业开具;
• 应验明发票、供货方随货同行单与实际购进
药品的品种、规格、数量等,核对一致; 否则,
不得验收入库;
• 建立购进药品验收记录,做到票、货、账相符。
医院招投标环节:
• 必须验明票、货、账三者一致方可入库、使用;
• 向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
• 要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
供的进货发票复印件,且作为支付药品货款
凭证(即带票配送);
• 第一票和第二票的流通企业名称、药品批号
等相关内容互相印证才可入库。
“两票制的
作用是什么?
“两票制”实行的范围开
始时间、票据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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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医药企业 “两票制”政策的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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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马威中国
的观察
4号文为“两票制”在全国的推行和发展提供
了一个政策基础,其对生产企业的类型的定
义以及集团企业内部药品调拨不视为一票的
处理为企业“两票制”下安排其商业模式提供
了一定的灵活性。 然而,我们认为4号文内容
中的不确定性亦将为行业带来不小的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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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医药企业 “两票制”政策的应对之道
4号文为“两票制”在全国的推行和发展提供了一个政策基础,其对生产企业的类型的定义以及集团企
业内部药品调拨不视为一票的处理为企业“两票制”下安排其商业模式提供了一定的灵活性。 然而,我
们认为4号文内容中的不确定性亦将为行业带来不小的挑战。
药品流通集团型
企业的定义
根据4号文中的相关规定,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内部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全资(控股)子公司之间调
拨药品可不视为一票,但最多允许开一次发票,这就允许生产企业直接与药品流通集团型企业中的总
公司或其中一家公司进行交易,从而降低其管理成本。但是4号文并没有就什么是药品流通集团型企
业做出进一步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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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们的了解, 目前医药生产企业向流通企业
销售时,通常是批次销售。 一批货物可由流通企
业分销给不同的公立医疗机构。 根据4号文的规
定,公立医疗机构在药品验收入库时,不仅要向
配送药品的流通企业索要、验证发票,还应当要
求流通企业出具加盖印章的由生产企业提供的
进货发票复印件。 两张发票上的相关信息(如:流
通企业的名称以及产品批号)应相互对应。
对于生产企业而言,这意味着进一步的价格透明
化。 此外,这样的要求会对药品生产企业的开票
产生相应的影响。 就目前来看,由于流通企业在
向生产企业采购药品时,无法预知该批药品将会
被分别销售给多少家医疗机构,因此,医药生产
企业在向流通企业开票时,需要按公立医疗机构
拆分发票的可能性不大。 但是,医药生产企业需
注意此次新规的出台并确保相关发货批次明细
能够在随货同行单,增值税发票及销售明细中找
到。
4号文的颁布表明了政府推动开展两票制的决
心。 因此无论生产企业或者流通企业都不应心存
侥幸,希望政策不会铺开或者政策不会对自身业
务产生影响都非明智之举。
发票必须随货同行,
且流通企业向医疗机
构销售药品应附上生
产企业的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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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医药企业 “两票制”政策的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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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号文对医药企业在商
业和财务方面的影响
4号文将从商业和财务方面对医药企业产生深远
影响。 根据4号文以及中国部分省市所颁布的地
方性政策,我们将进一步探讨“两票制”对中国医
药企业的财务和税务方面的影响。
在深入讨论这些具体影响之前,我们应先了解当
前医药企业采取的商业模式。在现阶段,常见的
医药企业商业模式可被划分为以下两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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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医药企业 “两票制”政策的应对之道
在渠道模式下,生产商会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将药品销售给经销商。而留存在分销渠道中的差额则能冲减经
销商的推广费用,以及其提供的与销售相关的服务成本。在经过层层经销商之间的转手交易后,药品最终会
以远高于出厂价的价格被医疗机构收购。
在佣金模式下,生产商会以相对较高的价格将药品销售给经销商,
经销商则会对提供的分销服务收取一笔有限的费用,而各种销售活
动以及与销售相关的服务将由生产商自己发生或支付佣金的第三
方机构提供。
若“两票制”落地,渠道模式将逐步被淘汰,因为在该条价值链中只
允许存在单个经销商。因此,当前供应链中现存的每一个经销商都
需考虑转型或淘汰的风险。在这样一种情况下,我们预计越来越多
的经销商将会转型成为专业的推广服务商。与此同时,大型流通企
业将会通过重组,分设不同的法律实体以此来应对“两票制”的实
施。
渠道模式
佣金模式
推广服务商
生产商
单个
经销商 医疗机构
发
票
服
务
现
金
药品药品
发票发票
现金现金
生产商
多级
经销商 医疗机构
药品药品
发票发票
现金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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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药企业的渠道管理模式将由阶梯式过渡到
平层式。因此,对于流通企业的选择,医疗企
业需要从各省份官方列举的授权经销商中分
别聘请。具体而言,在某些合作的一级经销商
仍未进驻的偏远地区,医药企业需要直接与
当地既存经销商进行洽谈,而这就会使得医
药企业需要管理的经销商数量增加。
• 由于“两票制”的限制,通过合同约定开具的
发票将会减少。因此,众多小型流通企业或被
大型流通企业吞并,或在有限的市场份额下
丧失生存空间。
• 对那些采取渠道模式运营的医药企业,供应
链上的经销商会持有一定的存货。而在“两票
制”实施之前,如何解决供应链中的存货亦是
医药企业需要考虑的问题。 无论是接受存货
退回或者是推向终端,都有可能影响医药企
业的短期销售。
• 4号文规定,分销商必须提供给医院以生产
商或进口商开具的发票。这项规定将保证医
院购入的是生产商或进口商销售的同批次药
品。与此同时,也保证了出厂价和销售价的透
明,而医院将以在竞标或协商过程中提前决
定好的价格采购药品。但在现阶段,出厂价和
医院购买价之间的差额远远大于单个经销商
模式下医药企业所需要支付的服务费。两票
制的实施对于生产商最大的挑战在于其对出
厂价格的敲定。
• 如果生产商决定提高其出厂价至医院购入价
(包括支付给经销商的服务费)的水平,则意
味着药品销售价格的大幅上调。而药品销售
价格的上调同时会使生产商产生更高的应交
增值税。尽管税务机关对税收的增加未必会
有太大的异议,但这样的价格波动,尤其是较
之于之前所采取的低价策略也会引发税务机
关的疑问。
• 如果生产商决定不提高其出厂价,而该价格
又很难在“两票制”下被掩盖,因此,针对过高
的差额,医院将有可能强烈要求降低其购入
价,这将有助于达成医疗改革降低药价的目
的。然而,当药品生产商承担起推广服务商的
服务费后,其利润势必有所降低,进而导致企
业所得税税负的减少,这就会立即引起税务
机关的注意。为了维持其在转让定价模式下
的目标利润,药品生产商可能需要调整其与
海外供应商的转让定价安排,或从其原料药
进口价入手,或从药品主要成分货物的进口
价格着手。
• 推广服务商在药品的推广和营销环节起着非
常重要的作用。通常来说,推广服务商的服务
商业影响
财务和税务影响
若医药生产商欲采取佣金模式来应对“两票制”,则应当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12 / 医药企业 “两票制”政策的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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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医药企业 “两票制”政策的应对之道
费将以具体药品的销售额的百分比形式计价
得出。 此种计价方式,可能会引起税务机关
关注并认为该笔服务费更像佣金,从而只允
许医药企业将该笔佣金按照其年营业收入的
5%的限额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与此同时,
税务机关还会分析佣金实际发生额的合规性
和合理性。
• 由于国内经营执照的限制,对于进口药品,绝
大多数跨国医药企业会雇佣第三方物流公司
作为其药品进口商和经销商。如果现流通阶
段有超过两张发票的情况,那么医药企业就
需要采取相应的措施。例如,减少经销商的数
量,而如果这些被移除的经销商正好又提供
营销和销售服务,那么他们将会要求直接从
海外生产商获得补偿。然而,海外医药生产
商是否愿意在中国直接雇佣这样的流通企业
就取决于他们对其合规性和品质控制的评估
了。因此,出于有效管理的考虑,更多的跨国
医药企业会倾向于将营销和销售服务直接交
付给其在中国的子公司。
• 此外,推广服务商因为“两票制”将承担起以
前由多层经销商承担的市场推广等服务,由
此产生的费用由推广服务商承担。跨国医药
企业可以选择直接聘请第三方推广服务商或
者将市场推广等服务交由其关联公司提供。
如果市场推广服务由关联公司承担的话,所
有的交易必须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将也受到
转让定价相关法规的制约。
• 如何补偿有关联关系的推广服务商或咨询公
司将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提供服务的性质。
如果推广服务商的服务和之前多级经销商所
提供的服务相似或与提高药品的销售量有直
接关系,税务机关倾向于该类服务以佣金的
形式收费;相反,如果服务主要是支持性、辅
助性的,成本加成也是可以接受的。总之,“两
票制”将对中国医药行业有很大的影响,企业
的转让定价政策因随之调整以适应新的商业
环境。
• 为了更好地管理国内进口药品的分销,部分
跨国医药企业正在思考如何获取《药品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如果他们能够取得
《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那么将
会进一步巩固由单家商业实体承接从药品进
口到销售,并提供包括营销和销售服务的一
条龙模式。尽管这种模式会对企业在管理和
分销环节的控制提出更高的要求,但更大的
挑战在于取得了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
证书的商业企业的定价问题。什么样的价格
既能让企业获取按转让定价要求设定的目标
利润而不被税务机关质询,又能使医院的采
购价具备合理性,同时还要尽量减少进口价
格的波动幅度?这些考量会给国内流通企业
和海外医药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安排提出一
系列的挑战。对于流通企业来说,从整体角度
出发,并事先取得相关政府机构的指导意见
将成为降低其进一步的审计和转让定价风险
的关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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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
4号文的颁布表明了政府推动开展“两票制”的决
心。 因此无论是生产企业还是流通企业都应当采
取前瞻性的举措以积极应对“两票制”全面性地
实施和推广。“两票制”将对医药企业的财务及税
务方面产生深远的影响。
可以想象,无论企业最终采用哪种流通模式应对
政策要求都将是一次巨大的工程与变革,涉及的
利益相关方也将是方方面面,为了应对瞬息万变
的大环境,企业必须更加完备地进行内部协调
与合作。 这些协调与合作在企业内部包括商务、
销售、财务、合规、法务、政府事务甚至可能还有
项目管理等,而在外部则包含平台商、经销商以
及终端医院客户等。考虑到其战略重要性及复杂
性,我们建议企业的管理层建立一支跨部门的任
务小组,协调各方关键力量形成对政策的把握及
快速反应能力,规避相应的政策风险。
从税务角度而言,管理层应当审视相关业务模式
变化导致的对于关联方交易定价及给相关推广
服务商服务费的税务影响,及早做准备。 只有这
样,企业才能化被动为主动,真正做到重塑流通
渠道,再铸业绩辉煌。
16 / 医药企业 “两票制”政策的应对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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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疆
西 藏
青 海
四 川
海 南
湖 南 江 西
福 建
浙 江
云 南
甘 肃
内蒙古
山 西
河 北
黑龙江
吉 林
辽 宁
北 京
天津
上海
香港
澳门
台湾
河 南
江 苏
山 东
湖 北
安 徽
陕 西
宁 夏
重 庆
已实施或即将实施地区 政策鼓励实施地区 其他地区
广 东广 西
贵 州
附件一:
全国范围内药品采购两票制/
一票制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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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医药企业 “两票制”政策的应对之道
地区 政策 实施时间 综合医改试点省份
福建 已经全面实施“两票制” 2014年底 第一批
浙江 “一票制”:信息流、商流、资金流“三流合一” 2016年7月1日 第二批
湖北 率先在武汉、襄阳和鄂州实施“两票制” 2016年8月发布 否
安徽 全省公立医院推行“两票制”: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
(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国内总代理可
视同生产企业(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委托
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可视同生产企业;药品经
营企业将药品销售到偏远山区基层公立医疗机构的,允许在“两票
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
2016年11月1日 第一批
山东 率先在济南、青岛、东营、潍坊和滨州6个城市实施“两票制” 2016年11月 否
青海 全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采购实行直采和“两票制”,基层医疗机构
允许在“两票制”的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逐步实行 “两
票制”。
2016年12月15
日起
第一批
四川 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除民族地区公立医疗机构和其他地区基层医
疗机构外全部实施“两票制”,药品流通企业为民族地区公立医疗
卫生机构和其他地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送药品,允许在“两票
制”基础上再开一次药品购销发票。鼓励大型医疗机构在采购临床
用量大、配送度集中地药品时采用“一票制”。
2016年12月
31日
第二批
陕西 在城市公立医院实施“两票制”,暂维持县镇村现有配送模式,鼓励
“一票制”。
2017年1月1日 第二批
湖南 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两票制”,鼓励其他医疗机构推行“两
票制”。对于偏远山区(地区)、交通不便的基层公立医疗机构,可
按现行渠道进行药品采购。
2017年1月1日 第二批
河北 在全省公立医疗机构推行“两票制”:药品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
本公司(集团)药品的经营企业可视同生产企业;进口药品国内总
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仅限一家国内总代理);药品上市许可持有
人委托药品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代为销售药品,可视同生产企业;
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乡镇卫生院可按现行渠道进行药品采购;国
家有特别规定的按原规定执行。
2017年5月1日 否
重庆 在全市公立医院实施“两票制”,区县基层医疗机构根据实际情况
可增加一票,鼓励部队、非公医疗机构实施“两票制”。
2017年6月1日
全面实施
第二批
广东 2017年起,稳步推行“两票制”。 2017年起 否
宁夏 实施“两票制”、鼓励“一票制”。 2017年 第二批
天津 推行“两票制”,探索“一票制”,减少药品流通环节。 2017年-2020年 否
黑龙江 全省63个县(市)域内各级各类公立医院实行“两票制”。 未公布 否
贵州 全面推行“两票制”,但尚未发布细则 2017年 否
已实施或即将实施“两票制”/
“一票制”地区政策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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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医药企业 “两票制”政策的应对之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