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实务
(第三版)
主编 吕景胜
21世纪工商管理系列教材
第一章 合伙法
第1节
第2节
第3节
第4节
合伙企业概述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内外事务
本章要点
本章主要介绍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包括: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私营企业等企业制度的比较
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和程序
合伙企业财产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入伙及退伙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以及法律责任
合伙企业概述
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企业,是我国法定的企业形态之一,是指依照《合伙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的法律特征:
必须依《合伙企业法》设立
合伙企业的设立以各合伙人的合伙协议为基础
合伙人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是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只能由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申请设立
合伙企业与其他市场主体的比较
相似性:
1.合伙人均订立关于出资、债务承担、入伙退伙等事项的合伙协议
2.合伙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内容如共同的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等基本相同
3.在债务的承担上,均表现为由合伙人按合伙协议的约定或出自比例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并对合伙或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
合伙企业与个人合伙的不同点
1.成立的方式不同
2.名称、组织形式和权利能力不同
3.适用的法律不同
4.合伙企业受法律强制性规范调整较多,而个人合伙则主要由合伙人各方协商,任意性较强
共同特征:
1.创设主体相同
2.程序都比较简单
3.责任形式相同
4.二者都是具备民事主体资格的营利性经济组织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
合伙企业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1.组成人数不同
2.企业财产所有权的性质不同
3.经营方式不同
两者的区别
1.责任的形式不同
2.在设立条件和程序上不同
3.出资者与企业的关系不同
4.企业内部的组织结构不同
5.出资者退出投资的方式不同
合伙企业与公司
相同之处在于出资者都对所附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均须核准登记方成立;适用相同的税率
不同之处在于个体工商户为公民一人经营,合伙企业为二人以上共同经营;二者性质不同;适用法律不同
合伙企业与个体工商户
合伙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
合伙人的法定条件
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人的法定条件
1.人数必须在两人以上
2.合伙人都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合伙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4.合伙人不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
合伙人订立书面合伙协议
1.合伙协议的概念
合伙协议是全体合伙人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以设立和经营合伙企业为目的的协议
2.合伙协议的内容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经营场所的地点;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合伙人的姓名和住所;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利润分配和亏损承担办法;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入伙与退伙;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违约责任。除法定条款外,合伙协议还可以包含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和合伙人争议的解决方式等条款
3.合伙协议的法律特征
法律强制规定的内容较多;不适用抗辩履行、不可抗力等制度;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
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出资的形式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其他财产权利
以财产或财产权利出资的,这些财产或财产权利应是合伙人的合法的财产或财产权利
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评估作价
实际缴付的出资与约定出资
出资与合伙企业的财产
出资的法律责任
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合伙企业在其名称中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的字样,“公司”、“行”等均可以使用
合伙企业的名称还必须符合有关行政管理规定,如一个企业只能有一个名称等
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是指从事合伙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设施、设备、技术、工人等
应当注意,特殊的合伙企业,还应当符合特殊法律要求
合伙企业设立的基本程序
合伙人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达成合伙协议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
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立合伙企业的申请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登记文件之日起30日内,做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合伙企业成立
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合伙企业的变更登记
需要进行变更登记的事由包括:
1.合伙协议中的法定条款的内容经合伙人协商一致进行修改或补充的
2.退伙、入伙等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需重新登记的,应于作出变更决定或发生变更事由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
合伙人的出资
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包括:
2
合伙企业
购置的动产
和不动产
3
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
专利权
商标权
其他知识产权
其他收益
1
合伙企业的
经营收入
合伙企业财产的管理
合伙企业的财产包括所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等各种形态的资产
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财产份额的转让和出质
(一)财产份额的转让
1.合伙人可依法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的全部或一部分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是,须经其他合伙人同意
3.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时,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4.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须经修改合伙协议方可成为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责任
5.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二)财产份额的质押
质押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或财产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质押标的物折价、拍卖、变卖等获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先退伙后出质的原则
合伙企业的内外事务
合伙企业内部事务执行
(一)须全体合伙人共同参与决议的事项
采取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决议的事项
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决定的事项
(二)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几种方式
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
委托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由各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
(三)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诚信原则
(四)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的内部监督机制
1.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检查其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情况
2.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或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帐簿
3.由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合伙人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
合伙企业与第三人的关系
(一)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二)合伙企业债务的清偿
(三)合伙人的债权人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入伙、退伙
(一)入伙
1.入伙的概念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加入合伙企业,成为新合伙人,称入伙
2.入伙的程序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与合伙企业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并由原合伙人向新合伙人告知原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自订立入伙协议之日起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3.入伙的法律效力
(二)退伙
1.退伙的概念
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由于法定或约定原因,合伙人退出在合伙企业的出资,消除合伙人资格的行为,称退伙
2.退伙的条件
合伙人可以退伙,即合伙人有权选择退伙或不退伙的情形
合伙人当然退伙的情形
除名退伙,即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可被合伙企业除名并因而发生的退伙
3.退伙的法律效力
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一)合伙企业解散的原因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
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企业的清算程序
编制清算报告
合伙企业财产
的清偿
确定清算人
通知和公告
债权人
第一章思考题
1.简述合伙企业与公司法中的公司、私营企业、个体工商户的区别
2.简述合伙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3.简述合伙人债务与合伙企业债务的关系
4.简述入伙和退伙的条件和程序
5.如何正确处理合伙人对合伙事务的执行产生的异议
第二章 合伙法
第1节
第2节
第3节
第4节
一般企业法人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本章要点
一般企业法人法律制度
公司法律制度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一般企业法人法律制度
企业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一)我国的民事主体制度简介
1
2
3
法人
其他组织
公民
含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
法人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 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以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 任的组织
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
含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二)企业法人的概念和特征、分类
企业法人是以营利为目的,从事营利活动的法人
分类
企业
法人
公司
全民所有制企业(国有企业)
集体所有制企业
股份合作制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外商独资企业
企业法人设立的一般条件
2.
1.
3.
4.
5.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
有符合国家规定并与其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相
适应的资金数额和从业人员
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名称、组织机构、章程
有独立于出资人的财产,并以企业的全部财产 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范围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
业法人设立的一般程序及法律效力
(一)设立程序
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
2.有主管机关、审批机关的企业法人,应先取得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批准,然后在30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3.向登记主管机关提出申请
4.登记主管机关进行审核
(二)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的法律效力
1.取得法人资格,可依法从事与企业经营有关的各种活动
2.在核准登记范围内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专用权
3.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4.企业法人在核准登记注册后,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等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或企业法人分立、合并、迁移,均应进行变更登记、开业登记或注销登记
5.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法人凭证
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概念
依照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是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由自然人担任
法律地位和职权
法定代表人的义务和责任
法人财产权
法人财产权是在解决国有企业法人与国家对国有企业法人所占有的财产的权属划分问题的过程中提出来的
(1)从目前的法律规定来看,它不是所有权
(2)企业法人财产权不能排除出资者按其出资额所享有的资产受益权和通过合法程序参与企业法人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防止企业法人资格滥用的有关规定
1.禁止采取虚假出资、抽逃出资等手段使企业法人实有资金不符
2.禁止举办其他企业法人以规避债务
3.禁止滥用有限责任制度逃避债务
4.针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新《公司法》规定,其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法律制度
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1)订立发起协议
(2)全体发起人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3)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4)办理审批手续
(5)股东缴纳出资
(6)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7)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
1.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
股东会依法行使的职权
股东会以书面一致同意或举行股东会议的方式行使其职权
2.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
董事会的人数和结构
3人——13人
董事会的届期和董事的任期
董事的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时,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会的届期不得超过3年
董事会的职权
自主决定的事项
制定并提请股东会审议决定的事项
(1)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并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决议
(2)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并提交股东会,由股东会决议
召集权
执行权
决定权
人事权
3.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
经理并非有限责任公司必须设立的机构
《公司法》的示范性规定中,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4.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
监事的任期
人数和构成
职权
监事会的召集、
主持和费用承担
每届三年,连选可以连任
直接监督权 提议或建议、质询权
召集权 代表诉讼权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
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
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三)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两个最显著的特征
股东只有一人(自然人或法人,不包括其他组织)
具备有限责任公司的本质特征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注册资本最低限额10万元
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章程由股东制定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结构
不设股东会
股东作出决定时,采用书面形式,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四)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1.国有独资公司股东会职权的三级分配机制
股东会职权就可能被分配给董事会、国有资产监督机构和人民政府三级机构行使
2.董事会及其特殊性
3.经理
4.监事会及其特殊性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自愿转让
强制转让
请求转让
股权继承
(六)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权凭证
权利
义务
监督权
表决权
知情权
转让出资权
优先出资权
资产收益权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其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1 “资合”
2 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并以 股票形式记载股权
3 股票可以依法自由转让
4 经营状况必须依法公开
5 设立条件和程序相对比较复 杂和严格
股份有限公司
1 “人合”
2 不需要将其资本划分为等额股 份,也不需要发行股票
3 股份转让则受较多的限制
4 经营状况相对封闭
5 相对宽松
有限责任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设立条件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
发起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
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法人治理机构
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大会
(1)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职权一致
(2)股东大会召集方式、表决程序
I.股东大会分年会和临时会议
II.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III.通知、公告和临时提案
IV.表决程序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6. 董事会会议的
举行和表决
1.잠재 고객
5. 董事会的召集
4. 董事的任期
3. 董事长的职权
2. 董事会的职权
1. 组成和人数
5—19人
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相同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
决议的实施情况
与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相同
年度会议
临时会议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理是必设机关,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可由董事兼任,其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经理职权一致
4.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
与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制度基本一致
5.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
6.上市公司的特殊规定
(1)股东大会职权的特殊规定
(2)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
(3)上市公司设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对上市公司董事职权的特殊限制
(三)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股权凭证
权利
义务
监督权
表决权
知情权
转让股票权
建议质询权
资产收益权
(四)股份有限公司股份的发行和转让
1.发行新股应遵循以下程序:
(1)由股东大会就公司发行新股作出决定
(2)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核准
(3)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4)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5)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6)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2.股份转让的有关规定
(1)转让场所的特殊规定
(2)转让方式的特殊规定
(3)发起人及董事等人员转让股票的特殊限制
(4)对公司收购、受质本公司股份的特殊限制和相关要求
(5)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的特殊规定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消极资格
(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法上的义务和责任
1. 忠实义务
2.违反法定义务时交付非法所得和赔偿损失的责任
3.接受质询和监督的义务
4.勤勉义务
(三)追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法责任的 诉讼机制
直接诉讼、派生诉讼
公司债券
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筹集的资金,必须用于核准的用途,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一)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和无记名公司债券
2.可转换公司债券和不可转换公司债券
不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则是经过核准的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发行主体不同
发行的条件和程序
不同
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主体是上市公司和未上市的重点国有企业
(二)公司债券发行的条件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三千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六千万元
(2)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
(3)最近三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公司债券发行的程序
我国对公司债券发行实行核准制,而非审批制
1.公司股东(大)会就发行债券作出决议
2.申请核准
3.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并发行债券
4.置备公司债券存根簿
(四)公司债券的转让
转让的场所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转让的方式
记名公司债券,由债券持有人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转让的价格
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资本制度
公司资本,又称股份或股份资本,是公司章程载明的股东出资总额
公司资本制度的基本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
(2)资本维持原则
(3)资本不变原则
资本变动制度
(1)减少注册资本
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并按前述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2)增加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股东认缴新增资本的出资,依照本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缴纳出资的有关规定执行
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分公司与子公司
分公司
分公司是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权利义务由总公司承受,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子公司
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当一个公司持有另一个公司50%以上的股份或在人事参与和经营上控制另一个公司时,前者称母公司,后者称子公司
分公司和子公司法律地位的区别
分公司和子公司法律地位的区别
1.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2.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公司设立分公司的,由公司 法定代表人向公司登记机关 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4.不受限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子公司的设立则应按有限责任 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 件和程序进行
4.向子公司投资时,除法律另有规 定外,不得成为对子公司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分公司
子公司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一)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和报送
1.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
资产负债表
损益表
现金流量表
会计报表附注
财务情况说明书
利润分配表
2.财务会计报告的送交、置备、公开、报送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审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三)公司税后利润分配顺序
1.弥补亏损
2.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3.盈余分配
公司的合并、分立及解散
(一)公司的合并
1.合并的概念
公司的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财产成为一个公司
分为吸收合并与新设合并两种形式
2.合并的程序
合并双方达成意向协议
公司的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合并决议
法律规定需要核准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核准
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告、通知债权人
登记相关事项
3.合并的法律后果
(二)公司分立
1.分立的概念
公司分立是一个公司分割其资本,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公司法人
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分立后的两个公司均作为新设立的公司而产生;二是一个公司从其财产中分割出一部分成立一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2.分立的程序
公司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分立的决议
法律规定需要核准的,应当报有关部门核准
将公司财产作相应分割,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3.分立的法律后果
(三)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1.解散事由
2.清算组
3.债权申报
4.制定并确认清算方案
5.清算顺序
6.制作清算报告
7.办理相关登记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一)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法律性质和地位
外国公司在我国的分支机构,只能取得经营资格,领取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营业执照,不能取得法人资格,领取我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因此,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外国公司对其分支机构在中国境内进行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
(二)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1.指定代表人或代理人
2.拨付资金
3.合格的名称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的程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设立的撤销
国有企业公司化改组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一)改组的条件
1.符合《公司法》关于公司设立的条件
2.国家行政法规的要求
3.国家政策规定的条件
暂不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领域
国家必须控股的领域
(二)改组的程序
1.提出申请
2.资产评估
3.确定国有资产投资主体
4.制定改组方案
5.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完成筹资、制定公司章程等工作
6.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申请设立登记
公司中的职工权益、工会和党组织
职工权益
工会组织
党组织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是指以调整国家投资建立的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运营、终止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政企关系
总的原则:“政企分开”、 “两权分离”
所谓“政企分开”本质是政府的行政管理权与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应当分开
所谓“两权分离”就是将政府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与企业的经营权分离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济责任制是指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权、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和一定的经济利益相结合的制度
企业经营权
基本责任
经济效益责任和奖惩
违法行为及惩罚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的经营形式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经营形式实质上是指“两权分离”的具体形式,包括公司制等多种形式
几种特殊的经营形式
厂长负责制
承包经营
责任制
租赁经营
责任制
国有企业财产监管
国家所有者权益=国家资本+专项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专项拨款及各项建设基金形成的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国家资本÷实收资本
(一)国有企业财产外部监督
1.国家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督
2.国务院授权的部门
3.国务院授权的全国性总公司
4.地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
5.省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条例的规定,确定有关部门或机构对省级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和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由其监督的下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的企业实行分工监督
(二)监事会监督
1.概念和性质
2.监事会的组成和任期
3.监事的资格条件
4.监事会的工作规则和开支
5.监事会的职责
6.监事会和监事的义务和责任
国有企业财产保值增值的考核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指标和计算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期末国家所有者权益÷期初国家所有者权益)×100%
国有资产经营效益指标及计算
净资产收益率=(税后净利÷所有者权益)×100%
总资产收益=(税后净利÷资产总额)×100%
成本费用利润率=(利润总额÷成本费用总额)×100%
外商投资企业法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是指外国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经中国政府批准,在中国境内同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负盈亏的企业法人组织
(一)投资政策
基本禁止事项
合营企业有下列情形的,将不能获得批准:(1)有损中国主权的;(2)违反中国法律的;(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4)造成环境污染的;(5)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引导政策
国家鼓励、允许、限制或者禁止设立合营企业的行业,按照国家指导外商投资方向的规定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二)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的法定比例关系
投资总额在300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1200万美元
1/3
≥300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125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美元
2/5
1000<I≤3000万美元
投资总额在420万美元以下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210万美元
1/2
300<I≤1000万美元
O
7/10
≤300万美元
额外规定
注册资本占投资总额的最低比重
投资总额
(三)投资方式和投资比例
1.合营企业的投资方式
(1)货币出资
(2)实物和技术出资
(3)外国合营者以实物或技术出资的特别规定
(4)场地使用权出资
2.投资比例
在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合营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
(四)出资额的缴付和利润分配
1.合营企业出资额的缴付
合营各方应按在合营合同中规定的出资期限缴清各自的出资
2.利润的分配
合营企业获得的毛利润,按税法规定缴纳合营企业所得税后,扣除合营企业章程规定的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净利润根据合营各方注册资本的比例进行分配
(五)与合营企业有关的外汇管理
1.合营企业应凭营业执照在国家外汇管理机关允许经营外汇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开立外汇账户
2.合营企业在其经营活动中,可直接向外国银行筹措资金
3.合营企业的外籍职工的工资收入和其他正当收入,按税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后,可按《外汇管理条例》汇往国外
(六)经营期限
(七)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
在董事会领导下独立行使职权
在决定重要事情时应当和副总经理协商
经理的权限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组成人数为3—10人,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组成人数为3人以上,董事任期4年,经合营各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没有上限
董事会人数和
董事任期
一般都由公司章程规定
应当有2/3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重大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
董事会决议方式
股东会
董事会
最高权利机构
一般有限责任公司
合营企业
合营企业与一般有限责任公司在组织机构和经营管理方面的区别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律制度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简称合作企业)是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依照平等互利的原则,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依合作经营企业法设立的企业
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一)出资方式
(二)投资回收
(三)利润分配
外商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外商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是指依照中国有关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全部资本由外国投资者投资的企业,不包括外国的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
是中国法人,一般采取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四、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若干法律问题
1.外商投资公司的设立
(1)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2)申请设立登记的期限
(3)申请审批和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4)出资
(5)验资
2.外商独资企业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关系问题
3.外商投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4.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
思考题
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对原《公司法》主要作了哪些修订?为什么要作这些修订?
2.根据新《公司法》的规定,股东在哪些情形下可以通过诉讼机制维护自身和公司的合法权益?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上有何联系和区别?
4.谈谈自己对法定代表人的性质、职责的认识。
5.我国国有企业财产的监管有哪几种途径?
6.谈谈公司合并分立中债权人利益的保护问题。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有何联系和区别?
第三章 破产法
第1节
第2节
第3节
第4节
破产法概述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债权人会议
和解和整顿
第5节
破产宣告和清算
本章要点
破产、破产程序和破产制度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的组成、召集、职权和决议
和解和整顿的概念、特征、程序
破产宣告和清算、破产财产、取回权、否认权、别除权、抵销权、破产费用、破产分配、破产终结、破产法律责任
破产法概述
破产
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严重亏损,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破产程序
破产程序是指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保护多数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而由人民法院对债务人的总财产进行公平分配的程序,包括和解程序、重整程序和破产清算程序
破产制度
破产案件的申请和受理
破产案件的申请
破产申请,指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对债务人适用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破产申请并不必然导致破产程序的执行
(一)申请人的范围
债权人
债务人
企业的财产管理组织和清理小组
(二)破产案件的管辖
破产案件的申请必须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才能启动破产程序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3.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
破产案件的受理和债权申报
(一)受理前的审查
形式审查,是对破产申请的程序和手续所进行的合法性审查
实质审查,是对破产申请得以成立的基础方面所进行的审查
审查的结果
(二)受理后的有关通知
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案件以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并在10内完成相关通知工作
(三)受理的法律效力
1.债务人行为受到限制
2.破产程序优先于民事执行程序
3.禁止撤回破产申请
4.债权人应当向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申报债权;否则,不得通过破产程序行使权利,视为自动放弃债权
5.对有关诉讼程序的影响
(四)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是指可以进行申报并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给予清偿的债权
(五)债权申报
债权申报,指债权人本人或其代理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法定期内,向法院申报其债权,以示参加破产程序的意思表示
1.债权申报的期限
2.受理申报的机关
申报时已经成立清算组的,向清算组申报;没有成立清算组的,向人民法院申报债权
3.债权申报的效果
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无论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还是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只要申报了债权,则都有权出席债权人会议
(2)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参加债权人会议
(3)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和无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的地位是不一样的
(4)债权人出席债权人会议,可以本人亲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
(5)少数债权人拒绝参加债权人会议,不影响会议的召开
二、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三、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2.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3.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4.定期听取债务人破产整顿报告
5.申请终结破产整顿
6.监督破产管理人活动
四、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一)一般决议形成
由出席债权人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
过半数通过的债权人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
(二)和解协议的通过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外,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三)债权人会议决议的效力
和解和整顿
和解和整顿的概念和特征
(一)和解的概念和特征
和解是指债务人和债权人会议就企业延期或减免清偿债务、企业进行整顿的计划等问题达成协议,经人民法院认可后,公告中止破产程序,从而使债务人暂时免于破产,重新获得复苏机会的一种法律制度
特征:
1.和解以债务人向法院提出和解申请为必要
2.和解的成立取决于债权人的双重多数表决同意
3.和解的成立须经法院的裁定认可
4.和解有优于破产程序的相对效力
5.债务人不按和解协议规定的内容清偿全部债务的,相关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整顿的概念和特征
由债权人申请破产的,如被申请破产的企业系国有企业,其上级主管部门可以申请对该企业进行整顿
企业无上级主管部门的,企业股东会议可以通过决议并以股东会议名义申请对企业进行整顿
整顿是在法院中止破产程序后开始的,不属于破产程序的组成部分
和解是前提,整顿是目的
和解和整顿的程序
(一)提出整顿申请
(二)通过和解协议、宣告中止破产
(三)整顿方案的实施
(四)整顿终结
正常终结
非正常终结
破产宣告和清算
破产宣告
(一)破产宣告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宣告是法院对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做出的法
律上的判定
特征:
1.破产宣告只适用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务人
2.破产宣告是审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的司法审判行为,除法院以外的其他任何机构都不得做出破产宣告
3.破产宣告是开始破产清算的标志
4.破产宣告发生破产法规定的程序效力,主要是限制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权利
(二)可以破产宣告的法定情形
1.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且与债权人不能达成和解协议的
2.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和解协议的
3.整顿期间,债务人不执行和解协议的
4.整顿期间,财务状况继续恶化,债权人会议申请终结整顿的
5.整顿期间,债务人采取隐匿、私分或者无偿转让财产、非正常压价出售财产、对原来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放弃自己的债权等手段危害债权人利益的
6.整顿期满,债务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清偿债务的
(三)不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
1.公用企业和与国计民生有重大关系的企业,政府有关部门给予资助或者采取其他措施帮助清偿债务的。
2.取得担保,自破产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清偿债务的。
(四)破产宣告的形式及破产宣告后的有关措施
清算组的组成和职责
清算组,又称清算组织或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程序中专门负责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和分配的职能机构
人民法院应当自宣告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
(一)清算组的组成
(二)清算组的职权
破产财产
(一)破产财产的概念和特征
破产财产指破产宣告时至破产程序终结期间,归清算组占有、支配并用于破产分配的破产人的全部财产的总和
特征:
1.破产财产必须是破产人的责任财产
2.破产财产是能够受破产分配的财产
3.破产财产由清算组占有和支配
(二)破产财产的范围
(三)不属于破产财产范围的财产
取回权、否认权、别除权、抵销权
破产取回权
破产否认权
破产别除权
破产抵销权
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指为执行破产程序,进行破产财产的管理、估价、清理、变卖和分配等活动而支付的,由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的必要费用
破产费用的范围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分配所需要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受理费
(3)债权人会议费用
(4)催收债务所需费用
(5)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
破产分配
性质
定义
执行主体
对象
破产清算的最后阶段
清算组
指破产清算组将破产财产依照法定的清偿顺序
公平分配给已经申报登记的债权人
清偿别除权、抵销权、破产费用后所余的破产
财产
破产分配方案
1.可供破产分配的财产种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顺序、各顺序的种类与数额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破产清偿顺序
破产清偿不是将破产财产在所有受偿主体之间的平均分割,而是按照清偿顺序进行
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破产债权
(四)追加分配
(五)破产分配的方式
破产终结
破产程序因为经过整顿企业能按和解协议清偿债务,或者因破产财产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或者因破产分配完毕而终结
法律责任
妨碍公平清偿的责任
破产责任
思考题
1.简述破产案件的基本程序。
2.简述破产及破产原因的含义。
3.简述破产中的债权申报制度。
4.简述破产财产的分配顺序。
5.简述和解和整顿的关系。
6.破产债权的范围是什么?
7.破产财产的范围是什么?
8.什么是取回权、否认权、别除权?
第四章 合同法总论
第1节
第2节
第3节
第4节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
第5节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第6节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本章要点
理解、掌握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包括
合同的含义及其种类
合同法的作用
合同的订立
合同的履行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无效合同的处理
违反合同应承担的违约责任等
重点应掌握合同行为全过程中相关的法律问题,以防范合同的无效与合同纠纷的发生
合同法概述
合同的概念和种类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亦称契约),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合同与一般的协议有着本质的区别:
1.合同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签订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可能形成合同
2.合同是当事人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的产物
3.合同是能够引起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更或终止的法律事实
4.合同是当事人依法订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合同的分类
无偿合同
有偿合同
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是否存在着待给付关系
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
合同成立的形式
无名合同
有名合同
合同名称是否由法律所专门确定
从合同
主合同
合同之间的主从关系
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合同双方当事人是否互负给付义务
不要式合同
要式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否须采用法律要求的形式
实践合同
诺成合同
合同的成立是否需要交付标的物或完成其他给付行为
合同法概述
(一)合同法的概念
狭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广义 :不仅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也包括其他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法规
合同法是调整以经济协作形式体现的商品流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合同法的功能与作用
1.确定并保障当事人在商品交易过程中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实现
2.保障社会化大生产的实现
3.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4.保障对外经济关系的顺利进行
(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自由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平等原则
合同的订立
订立合同应遵循的原则
(一)主体合格原则
(二)合法原则
(三)平等互利、协商一致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应具备合法资格
当事人应根据其经营范围订立合同
代订合同要合法
合同的主要条款
(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货物、劳务、工程项目
(三)数量和质量
(四)价款或者酬金
(五)履行的期限、地点和方式
(六)违约责任
(七)解决争议的方法
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合同订立的准备
确立自己的经济目的
认真选择对方当事人
(二)要约
要约是指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和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至少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内容具体确定,至少应具备成立该合同必需的条款
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要约约束
要约要向特定的准备与其订约的受要约人发出
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别
(三)承诺
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所发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
一般而言,要约一经承诺,合同即为成立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
承诺是以完全同意要约内容为前提的
(四)合同成立与效力
合同的成立
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两个要件
合同的主体存在着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合同的当事人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
合同的效力
合同生效需要的要件
行为人应当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即主体合格
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
合同内容不违背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履行
一、合同履行的含义及其分类
所谓合同的履行,是指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规定完成各自义务的行为
根据合同履行的程度,可将合同履行分为
全部履行和部分履行
适当履行和履行不当
按期履行和延误履行
二、合同履行的意义
三、合同履行的原则
全面履行和协作履行的原则
四、合同履行的一般程序
(一)交付标的
(二)验收标的
(三)结算
五、抗辩权、代位权、撤销权
(一)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它的行使可以使对方的权利消灭或者延期发生,从而保护自己的利益
当事人享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
(二)代位权和撤销权是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当事人享有的保全自己利益的权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行为的权利
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
一、基本含义
合同转让
合同解除
合同变更
指当事人对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进行修订
指当事人将自己承受的合同权利与义务转移给第三
人承受的行为
指当事人在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未全部履行之前,
终止该合同的效力
二、合同变更、转让与解除的基本条件
(一)合同变更的条件
(二)合同转让的条件
(三)合同解除的条件
约定解除
法定解除
三、合同变更、转让与解除的法律后果
(一)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变化
(二)视当事人的过错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合同的变更、转让与解除应注意的问题
(一)变更、转让和解除合同的一般要求
(二)合同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解除
(三)主体发生变化的问题
(四)不可抗力的问题
(五)担保问题
合同的无效和撤销
一、无效合同的基本含义
无效合同,是指虽经双方当事人协商订立,但因其违反国家法律规定而不具备法律效力的合同
二、无效合同的构成要件
(一)主体不合格
(二)无效代理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
(四)内容不合法
三、可撤销合同的基本含义
可撤销合同,是指合同因存在意思表示瑕疵,可因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而导致合同无效
合同的撤销应具备下列三个条件:
(一)法定原因
(二)由当事人申请
(三)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裁判
四、无效合同与合同撤销的处理
(一)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效力
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二)无效合同和被撤销合同的处理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赔偿第三人的利益
五、防止合同无效和被撤销的问题
六、合同权利义务的终止
导致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事件有:
履行、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他情形
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一、违反合同责任的基本含义
(一)违约责任的概念
指当事人由于过错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规定违约责任的意义
1.制裁违约行为
2.补偿受害方的经济损失
3.保证合同制度的推行
4.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二、承担违反合同责任的条件
并不是所有的违约行为都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要具备一定的条件
(一)承担违约责任的条件
1.违约行为
2.违约方具有过错
(二)免除责任的条件
当事人虽然具有违约行为,但该违约行为的发生并不是由于当事人的过错而造成的,根据《合同法》中的过错归责原则,当事人不承担责任
《合同法》规定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违反合同责任的基本形式
(一)违约金
(二)赔偿金
(三)担保制裁
(四)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五)其他制裁
思考题
1.合同主要有哪些种类?
2.怎样鉴别缔约主体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3.谈谈要约的约束力。
4.承诺迟延如何处理?
5.谈谈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的关系。
6.如何完善合同条款?
7.合同履行应遵循哪些原则?
8.合同变更与解除的条件是什么?
9.什么是无效合同?
10.合同履行的程序包括哪些步骤?
11.谈谈你对违约责任的理解。
12.导致合同权利义务消灭的情况有哪些?
第五章 合同法分论
第1节
第2节
第3节
第4节
买卖合同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赠与合同
借款合同
第5节
租赁合同
第6节
融资租赁合同
第五章 合同法分论
第7节
第8节
第9节
第10节
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
货物运输合同
技术合同
第11节
技术转让合同
第12节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第五章 合同法分论
第13节
第14节
第15节
第16节
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
委托合同
行纪合同
第17节
居间合同
本章要点
本章根据各行业合同的特点,阐述了买卖合同,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的基本内容,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订立合同应注意的法律实务问题,以及违反合同的法律责任
买卖合同
一、买卖合同的基本概念
(一)买卖合同的概念
买卖合同是指供需双方为了实现交付一定的标的物,并支付货款的经济目的,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所达成的协议
依约定应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一方称为出卖人,应支付价款的一方称为买受人
(二)买卖合同的种类及其法律特征
种类物买卖合同
特定物买卖合同
按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否特定化为标准
农副产品买卖合同
工矿产品买卖合同
按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的不同种类划分
法律特征:
1.买卖合同是双务合同
2.买卖合同是有偿合同
3.买卖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三)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1.标的物的名称
2.标的物的数量和计量单位
3.标的物的质量和技术标准
4.标的物的包装
5.标的物的价格
6.履行期限和地点
7.履行方式和时间
8.标的物的货款结算
9.标的物的验收、检疫方法
10.违约责任
11.当事人协商同意的其他事项
二、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出卖人的主要义务
1.出卖人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2.出卖人应按期履行交货义务
3.出卖人应对标的物承担质量担保义务
(二)买受人的主要义务
1.接受标的物的义务
2.按规定支付价款的义务
三、几种特殊的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凭样品买卖合同
试用买卖合同
招标投标买卖合同
拍卖合同
四、签订和旅行买卖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标的物流通是否合法
(二)区分标的物的性质
(三)进行资信调查
1.主体资格
2.经营范围
3.资金情况和商业信誉情况
4.生产许可证
(四)可行性研究
(五)手续应齐备
(六)合同形式要合法
五、违反买卖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出卖人的责任
标的物的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和包装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或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交货,违约方应偿付违约金、赔偿金
标的物错发到货地点或接货人,除按合同规定负责运到规定的到货地点或接货人外,并承担因此而多支付的运杂费;如果造成逾期交货,偿付逾期交货的违约金
买受人的责任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擅自解除合同
未按合同规定日期付款或提货,应偿付违约金
错填或临时变更到货地点,承担由此而多支出的费用
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一、供用电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供用电合同的概念
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方根据电力可供量和用电方的需要量,向用电方运送电力,而用电方按所用电量缴纳电费所达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二)供用电合同的种类
(三)供用电合同的基本内容
1.电力
2.电量
3.供电质量
4.供电时间
5.尖峰负荷
6.电费的计收
7.违约责任
二、供用电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供电方的义务
(二)用电方的义务
三、签订和履行供用电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计划供电
(二)保证重点,择优供电
(三)节约用电
四、违反供用电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供电方违反供用电合同行为的种类及法律责任
(二)用电方的违约行为种类及承担违反合同责任形式
赠与合同
一、赠与合同的基本内容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将其财产无偿转移给另一方,另一方表示接受的合同
法律特征:
1.赠与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2.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
3.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
4.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
二、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责任义务
1.交付赠与物并转移赠与物所有权的义务
2.一定条件下的瑕疵担保义务
3.告知赠与物瑕疵状况的义务
4.赠与人对赠与物的损害赔偿责任
(二)受赠人的义务
《合同法》允许赠与合同附义务,当然该义务应当经受赠人的同意
三、签订和履行赠与合同应当注意的问题
1.由于赠与合同是无偿、单务、处分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在不损害受赠人利益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在实际处分之前改变其决定
2.赠与合同中,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后,赠与人即丧失了任意撤销赠与合同的权利,但在出现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等情形时,赠与人仍可享有撤销赠与合同的法定权利
3.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解除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借款合同
一、借款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借款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法律特征:
1.借款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
2.借款合同是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合同
3.借款合同的主体一方一般是具有借贷职能的金融机构,而另一方则可以是法人、社会组织、自然人等主体
4.借款合同一般是双务、有偿合同
5.借款合同一般是要式合同
6.借款合同一般是诺成合同
(二)借款合同的主要内容
1.借款种类
2.币种
3.借款用途
4.借款数额、利率
5.期限和还款方式
6.违约责任
二、借款合同当事的权利与义务
(一)贷款人的义务
1.按期提供借款的义务
2.足额提供借款的义务
3.为借款人保密的义务
(二)借款人的义务
1.依照合同约定提供担保的义务
2.提供真实情况的义务
3.依照约定接受贷款人检查的义务
4.按照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义务
5.按期支付利息的义务
6.按期返还借款的义务
三、签订和履行借款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在申请借款的过程中,贷款人要对借款人进行资信评估,确定借款人的资信等级,并以此为依据来确定对借款人的借款数额和期限
2.依照《商业银行法》等其他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借款人要提供担保
3.自然人间的借款合同可以比照金融机构借款合同的相关规定处理
4.在实践中经常出现贷款人提供贷款时提前扣除利息的情况,它使借款人的实际借款数额减少,损害了其合法权益
5.企业之间不能互相提供贷款
四、违反借款合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贷款人的违约责任
1.贷款人应当按时、足额提供贷款
2.贷款人一方对于其在合同订立和履行阶段所掌握的借款人的各项商业密秘泄密、自己使用或许可他人使用的,应当赔偿因此给借款人造成的损失
(二)借款人的违约责任
1. 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担保,或者提供虚假的担保,贷款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2. 借款人提供与借款有关的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的虚假情况,致使贷款人因此而提供贷款的,贷款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3.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4.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仍然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5.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租赁合同
一、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
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出租方)将自己的财产交给另一方(承租方)使用,另一方在租赁期限届满后返还原物,并按约定支付租金,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达成的协议
(二)租赁合同的法律特征
1.租赁合同的标的具有特殊性
2.租赁合同不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3.租赁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4.租赁合同为有偿合同
5.租赁合同为诺成合同
6.租赁合同是一种有限制期限的合同
(三)租赁合同的内容
二、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出租方的义务
1. 按合同规定的品名、数量、质量、时间、地点、方式等将出租物交给承租人使用
2. 对出租的财产进行维修和保养,维持租赁物的用途
3. 向承租方提供有关的设备附件、资料使用说明,以便承租方能够正常使用租赁并取得收益
4. 不得侵犯承租人对租赁财产的占有使用权
5. 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确保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的优先购买权
6. 合同约定期满后,出租方应及时验收租赁财产
7. 承租人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耗的,其损失由出租人承担
(二)承租方的义务
1. 按照合同约定的方法和期限支付租金
2. 依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3. 在合同约定期满后,负有返还租赁物的义务
4. 非经出租人同意,不得擅自将租赁物改建或者增设伴随物,也不得对租赁物进行拆除和破坏
5. 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擅自改变租赁物的用途,不得把租赁物用于非法活动
6.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租赁物,即应当按照约定的方式,租赁物的性质以及诚实信用的心态来保管租赁物
7. 在租赁期间,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的,承租人应当及时通知承租人
三、签订和履行租赁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了解有关的法律规定
2.承租人在签约前,一定要了解租赁物的权属
3.承租人在签约前,对于技术、质量等有特殊要求的租赁物,最好是实地考察一下,看看是否是自己所需的东西,不能只听对方的广告、宣传
4.承租人要了解出租人是否具有经营租赁财产的资格
5.随着债权的物权化的发展趋势,买卖不破租赁成为一项交易规则
6.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四、违反租赁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出租方的责任
承租方的责任
融资租赁合同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法律特征:
1.融资租赁合同是由两个合同和三方当事人组成
2.融资租赁合同的租赁是形式,而融通资金则是其目的
3.融资租赁合同为要式合同
4.融资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一方应当具备相应的主体资格
(二)融资租赁合同的基本内容
1.租赁物名称、数量、规格、技术性能、检验方法
2.租赁期限
3.租金构成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
4.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
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不得处分租赁物的义务
出租人解除合同收回租赁物的,收回的租赁物的价值超过承租人欠付的租金以及其他费用的,如果承租人要求返还,则出租人负有返还超过部分价值的义务
出卖人负有买卖合同中出卖人的一般义务
承租人应当妥善保管使用租赁物,但是在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应当负担租赁物的维修费用
确保买受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的义务
接收租赁物的义务
应当按照承租人的要求订立购买租赁物的合同,出卖人和租赁物的规格、性能等都由承租人决定
交付标的物的义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租金
出卖人不履行买卖合同义务由承租人行使索赔权的,承租人行使索赔权利时,出租人有协助的义务
出卖人的义务
承租人的义务
出租人的义务
三、签订和履行融资租赁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在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根据买卖合同,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
2.法律规定出租人得享有特殊的利益
3.融资租赁合同中出租人所收取的租金,与一般租赁合同的租金、买卖合同中标的物的价金等都不同
4.融资租赁合同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该合同无效:
I.出租人不具备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
II.是承租人与供货人恶意串通,骗取出租人资金
III.是以融资租赁合同形式规避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IV.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定为无效
5.租赁期间届满租赁物的归属由当事人约定
四、违反融资租赁合同应当承担的责任
出租人的责任
承租人的责任
出卖人的责任
承揽合同
一、承揽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承揽合同,又称加工承揽合同,是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
完成工作并将工作成果交付给对方的一方当事人为承揽人
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对方给付报酬的一方当事人为定作人
(二)承揽合同的种类
(三)承揽合同的内容
复制合同
修理合同
定作合同
其他承揽合同
检验合同
加工合同
测试合同
二、承揽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承揽方的义务
1. 按合同规定的日期完成定作方所交给的工作任务或定作的标的物
2. 要以自己的设备、技术与力量完成定作方的工作任务
3. 对定作方提供的原材料和物品,要负责检验,妥善保管
4. 用承揽方原料完成工作的,承揽方必须依照合同的规定选用原材料,并接受定作方检验
5. 应对所承揽的全部工作质量负责
6. 在工作期间,应当接受定作方必要的检查
7. 对于定作方要求保密的承揽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未经定作方同意,不得留存技术资料和复制品
8. 对于定作方未按期领取的定作物,在代为保管期间内负有妥善保管和保养的责任
(二)定作方的义务
1. 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接受定作物,并及时地进行检查
2. 当承揽方完成约定的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时,定作方应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3. 合同规定由定作方提供材料和工作资料的,定作方负有按时、按质、按量提供材料和工作资料的义务
4. 定作方检查监督承揽方的工作应以不妨碍承揽方工作为限
5. 承揽工作要求定作人协助的,定作人应当履行协助的义务
三、签订和履行承揽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对委托加工的标的物,应规定预先应做的准备条款
2.注意技术要求和质量标准
3.注意正确选定违约金计算基数
4.在合同中应规定检验原材料的条款
四、违反承揽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承揽方的责任
定作方的责任
建设工程合同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
建设工程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发包方)为完成工程建设任务,与勘察设计或建筑安装单位(承包方)签订的关于承包人按照发包方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建设工程,并由发包方支付价款而达成的协议
(二)建设工程合同的种类
勘察设计承包合同
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合同的基本内容
二、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发包方的主要义务
(二)施工合同中发包方的主要义务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中承包方的主要义务
(四)施工合同中承包方的义务
三、签订和履行建设工程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订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二)订立施工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对施工单位的资格审查
承包方式
安全问题
(三)订立合同中的分包问题
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
四、违反建设工程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合同法律责任
1.发包方的违约责任
2.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二)施工合同的法律责任
1.发包方的违约责任
2.承包方的违约责任
货物运输合同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货物运输合同的概念
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方根据托运方的要求将托运的货物送达到指定地点,交付给收货方,托运方向承运方支付一定报酬所达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协议
(二)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征
1.货物运输合同一般涉及到合同之外的第三人(收货人)
2.托运人具有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权利
3.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拒绝交付运费或拖延交付运费时,承运人享有对货物的留置权,可以货物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二、货物运输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妥善保管托运货物
将领取货物凭证寄交收货方
支付约定由其负担的运费或保险费
危险货物的告知义务
验收货物
承运人知道收货人的,在货物到达目的地时,应当及时通知收货方接受货物
支付运输费用
及时提货的义务
按照规定的时间和运送方式,将托运货物安全地运送至目的地
提交有关的文件
办理交接验收手续
做好运输前的准备工作,保证按期运输
按照货物运输合同规定的时间和要求,向承运方交付托运的货物
收货方的义务
承运方的义务
托运方的义务
三、签订和履行货物运输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一)季节的选择
(二)运输方式的选择
(三)关于特种货物与危险货物运输
四、违反货物运输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托运方的责任
(二)承运方的责任
(三)收货方的责任
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概述
(一)技术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技术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或者服务所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法律特征:
1.技术合同的标的是技术成果或与技术成果有关的行为
2.调整技术合同的法律多种多样
3.技术合同是双务合同、有偿合同
4.技术合同的主体一方具有特定性
(二)技术合同的一般内容
1.项目名称
2.标的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3.履行的计划、进度、期限、地点、地域和方式
4.技术情报和资料的保密
5.风险责任的承担
6.技术成果的归属和收益的分成办法
7.验收标准和方法
8.价款、报酬或者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
9.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的计算方法
10.解决争议的方法
11.名词和术语的解释
技术合同的分类
技术开发合同
1
技术转让合同
2
技术咨询合同
3
技术服务合同
4
技术开发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技术开发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二)技术开发合同的特征
1.技术开发合同的标的是完成并交付一定的技术成果
2.技术开发合同是要式合同
3.技术开发合同具有较大的风险
委托开发合同
合作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开发合同中委托方的义务
支付研究开发费用和报酬
按照约定提供技术资料、原始数据
完成协作事项
接收开发成果
(二)委托开发合同中开发方的义务
按照约定制定和实施开发计划
合理使用研究开发经费
按期完成研究开发工作并交付成果
提供技术资料和必要的技术指导的义务
保密的义务
(三)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的义务
合作各方应当依照合同约定投资
合作各方应依合同约定的分工参与研究开发工作
合作各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相互配合
合作开发合同的当事人各方应保守技术情报、资料和技术成果的秘密
合作开发合同中,任何一方违反合同,造成研究开发工作停滞、延误或者失败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作开发合同中,当事人双方还互相负有通知的义务
签订和履行技术开发开发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技术开发合同中的风险负担问题
2.技术开发合同中技术成果权益的使用及其归属
3.技术开发合同中当事人的专利申请权
4.技术开发合同可能由于特定的事由而提前终止
违反技术开发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方的责任
(二)开发方的责任
技术转让合同
一、技术转让合同的基本内容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当事人对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专利实施许可中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是现有的技术成果
技术转让合同为诺成、要式合同
技术转让合同所转移的是技术成果的使用权或所有权
二、技术转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技术转让合同中让与人(许可人)的义务
(二)受让人义务
三、签订和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技术转让合同可以约定让与人和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范围,但不得限制技术竞争和技术发展
2.如何进行后续改进技术成果的权益分配
3.涉及专利权的技术转让合同的期限问题
4.在签订有关专利权的合同时,应当注意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批准手续,否则可能导致该合同无效
四、违反技术转让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技术转让人的违约责任
(二)受让人的违约责任
技术咨询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
一、技术咨询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技术咨询合同的概念
技术咨询合同是包括就特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报告等提供咨询服务的合同
(二)技术咨询合同的主要特征
1.技术咨询合同是以提供技术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2.技术咨询合同的受托人一般是拥有一定技术应用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3.技术咨询合同的工作成果只是对约定事项的论证、预测、调查、分析等,其工作成果委托方只是作为决策的参考
4.技术咨询合同中的风险承担方法也有自身的特点,因采用符合合同约定的咨询报告而造成的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二、技术咨询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责任义务
1.阐明咨询的问题,并按照合同的约定向受托方提供有关技术背景资料及有关材料、数据
2.按时接受咨询顾问的工作成果并按约定支付报酬
(二)受托人的责任义务
1.按照合同约定按期提供咨询报告或者解答委托方提出的问题
2.受托人提出的咨询报告应达到约定的要求
三、技术服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技术服务合同的概念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所订立的合同
(二)委托人的责任义务
(三)受托人的责任义务
保管合同
一、保管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一方当事人保管另一方当事人交付的物品,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保管物品的一方为保管人,或称受寄存人,其所保管的物品为保管物
交付物品保管的一方为寄存人,或称寄托人
保管合同的特征
1.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2.保管合同为无偿、双务合同
3.保管合同为不要式合同
4.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而非要保管的物品
5.保管合同要移转对标的物的占有
(二)保管合同的内容
1.保管合同的当事人
2.保管标的物
3.保管期限
4.保管费用的承担
5.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6.违约责任
二、保管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管人的义务
1.保管人负有妥善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2.保管人负有亲自保管保管物的义务
3.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征得了寄存人的同意,保管人不得自己使用或者许可第三人使用保管物
4.给付保管凭证的义务
5.在标的物出现突然危机时刻的通知义务
6.返还保管物的义务
(二)寄存人的义务
1.偿付必要保管费用和支付保管费的义务
2.寄存人负有告知保管物真实情况的义务
3.寄存人负有对特殊保管物的声明义务
三、签订和履行保管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保管合同在日常生活中一般是无偿的
2.保管合同是法律规定可以行使留置权的一种合同形式
3.由于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为寄存人提供保管服务的合同,故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4.对于保管特定物和种类物,法律规定适用不同的规则
四、违反保管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保管人的法律责任
(二)寄存人的法律责任
仓储合同
一、仓储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仓储合同的概念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保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在一定的期限内由保管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为此支付报酬的合同
在与上一节所述的主要体现为民事合同的保管合同有着明显的差别
《合同法》明确规定,仓储合同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
(二)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1.仓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即保管方必须是具有仓储条件和设备的专门从事商业保管业务的组织
2.仓储合同的存货方将其货物交由保管方保管,但货物的所有权并不发生转移
3.仓储合同是双务的有偿合同
4.仓储合同的标的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
5.仓储合同为诺成合同
(三)仓储合同的内容
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
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5.货物进出率、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8.责任划分和违约的处理
9.合同有效期限
10.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限
二、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保管方的义务
(二)存货方的义务
三、签订和履行仓储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仓储合同应根据存货方的委托储存计划和保管方的仓储能量来签订
2.仓单是保管人签发的用以证明保管合同的书面证书,它也是提取储存物的凭证
3.当事人如果对储存期间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取仓储物,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提取仓储物,但都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4.订立仓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四、违反仓储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保管方的违约责任
(二)存货方的违约责任
委托合同
一、委托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委托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委托合同,又称委任合同,是指一方委托另一方处理某项事务,另一方允诺处理事务的合同
(二)委托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委托合同是以为他人处理事务为标的的合同
2.委托合同以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存在信任关系为基础
3.委托合同是诺成合同
4.委托合同是不要式合同
5.委托合同一般为有偿合同
6.委托合同是双务合同
7.委托合同中的受托方一般是以委托方的名义为其处理约定事务
二、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委托人的义务
1.支付费用的义务
2.支付报酬的义务
(二)受托方的义务
1.根据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3.报告处理情况的义务
4.转交财产义务
三、签订和履行委托合同应注意的问题
1.当事人在签订委托合同时应当尽可能明确委托的范围,并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2.在特殊情况下,受托人以自己名义订立的合同直接约束第三人和委托人
3.合同法为了解决在对外贸易中的外贸合同代理关系复杂的问题,专门规定了间接代理制度
四、违反委托合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委托人的责任
(二)受托人的责任
行纪合同
一、行纪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行纪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行纪合同,在民法理论上又称信托合同,是指根据他方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他方从事贸易活动,并收取报酬的合同
法律特征:
1.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办理业务
2.行纪合同主体有特殊的要求
3.行纪合同的标的是行纪人为委托人处理贸易事务
4.行纪人是为委托人的利益而处理事务
5.行纪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6.行纪合同为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
7.行纪合同以行纪人和委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为前提
二、行纪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行纪人的责任与义务
1.负担行纪费用的义务
2.妥善保管委托物的义务
3.合理处分委托物的义务
4.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
(二)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
1.支付报酬的义务
2.及时受领或取回委托物的义务
三、签订和履行行纪合同应注意的事项
1.不是一切合法事务都可以通过行纪合同来委托实施
2.行纪人只能以自己的名义处理贸易事务,行纪人与第三人之间所为的法律行为直接约束合同当事人,行纪人是合同权利义务的享有者和承受者,仅仅是合同的最终结果由委托人承担
3.行纪人完成或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享有要求报酬的权利
4.在行纪合同的委托物是有市场价格的商品时,行纪人具有介入权,可以自己作为出卖人或者买受人,卖出或者购买委托人的委托物,直接与委托人进行交易
居间合同
一、居间合同的基本内容
(一)居间合同的概念及其特征
居间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接受他方的委托,并按照他方的指示要求为他方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订约提供媒介服务,委托人给付报酬的合同
(二)居间合同的法律特征
1.居间合同是一种独立的有名合同
2.居间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
3.居间人处于中介介绍人的地位
4.居间合同为有偿合同
5.居间合同为诺成合同和不要式合同
6.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主体资格具有一定的要求
二、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间人的义务及责任
1.报告订约机会或作为订约媒介的义务
2.忠实义务
3.居间人负有保密义务
4.负担居间活动费用的义务
(二)委托人的义务及责任
1.支付报酬的义务
2.支付必要居间费用的义务
思考题
1.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内容?
2.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3.赠与合同有哪些应当注意的问题?
4.财产租赁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5.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是什么?
6.承揽合同双方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7.订立建筑工程承包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8.订立货物运输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9.技术合同有哪些特征?
10.技术开发合同和技术转让合同中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11.保管合同双方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12.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13.委托合同当事人双方有哪些权利义务?
14.行纪合同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15.居间合同当事人之间有哪些权利义务?
第六章 担保法
第1节
第2节
第3节
第4节
概述
保证
抵押
质押
第5节
留置
第6节
定金
本章要点
担保法概述
保证
抵押
质押
留置
定金
概述
一、担保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仅指民商法关系中发生的、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担保行为,包括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
提供担保的人,称为担保人;接受担保的人,亦即债权人,称为担保权人;债务人则称为被担保人
抵押、质押和留置
保证
定金
物的担保
人的担保
金钱担保
担保的限制
1.《担保法》主要规范对合同之债的担保
2.在担保主体的范围上
一是国家机关和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提供担保,否则担保无效,但担保人应当根据自己的过错承担担保无效的民事责任
二是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否则担保无效
3.在担保的财产基础上,不得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的财产或者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担保,否则担保无效
4.对外担保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外汇等的管理规定
二、反担保的概念和特征
反担保,是指在担保人为第三人时,债务人为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后实现追偿权所提供的担保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担保时,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
反担保的形式只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不包括留置和定金
三、担保合同与主合同
一般来说,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可能有效,也可能无效
担保合同与主合同在法律效力上的关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2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情况下,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1/3
保证
一、保证的概念
保证,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法律特征:
1.保证是保证人以自己的信用和不特定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而抵押、质押、留置等担保物权是担保人以自己的一定财产为担保
2.保证人应当具有清偿债务的能力
3.保证人不能是债务人本身,只能是主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4.保证以书面形式订立
5.禁止强令性作保
二、保证人
具有清偿能力
可以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保证人的积极资格
保证人的消极资格
共同保证
1. 如前所述国家机关和公益法人的担保人资格受到限制或禁止 2.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只能在企业法人的书面授权范围内进行保证行为 3. 企业法人的职能部门不得担任保证人
1.共同保证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担任同一债务的保证人的保证行为 2.共同保证分为按份共同保证和连带共同保证
三、保证合同和保证方式
(一)保证合同
1.概念和订立方式
保证合同,指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所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保证权利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保证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2.内容
(1)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
(2)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3)保证的方式
(4)保证担保的范围
(5)保证的期间
(6)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
(二)保证方式
一般保证
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连带责任保证
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一)保证的范围
(二)保证期间
(三)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四)主合同转让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五)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对保证责任的影响
(六)保证人的抗辩事由
(七)保证与物权担保并存时的保证责任
五、保证人的赔偿责任
保证人除应当依法承担保证责任外,在一些情况下虽然不承担保证责任,但可能承担赔偿责任:
1.债务人与保证人共同欺骗债权人,订立主合同和保证合同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2.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代为履行非金钱债务的,如果保证人不能实际代为履行,对债权人因此造成的损失,保证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第三人向债权人保证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在履行了监督支付专款专用的义务后,不再承担责任
六、保证人的追偿权
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抵押
一、抵押的概念
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法定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法律特征:
1.抵押权是不转移标的物占有的物权
2.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处分抵押物
3.抵押权人有权就抵押物卖得价金优先受偿
4.抵押权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就其财产所设定的物权
二、抵押物
可以成为抵押物的财产:
(1)抵押人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2)以依法获准尚未建造的或者正在建造中的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抵押
(3)抵押人所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4)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和其他地上定着物
(5)抵押人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的机器、交通运输工具和其他财产
(6)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土地使用权
(7)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财产。
不得作为抵押物的财产
(1)土地所有权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土地使用权及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6)以法定程序确认为违法、违章的建筑物
(7)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三、抵押合同和抵押物登记
(一)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指受益的债权人与抵押人之间所订立的、确认相互之间抵押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书面协议
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在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时,抵押物的所有权转移为债权人所有,否则无效,但该内容的无效不影响抵押合同其他部分内容的效力
(二)抵押物登记
1.抵押物登记的效力
2.抵押物登记机构
3.抵押物登记的其他问题
四、抵押的效力
(一)抵押担保的范围和抵押标的物的范围
(二)抵押权对租赁的影响
抵押人将已出租的财产抵押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在有效期内对抵押物的受让人继续有效
抵押物的附合物、从物、从权利、
孳息
主债权、利息、违约金、
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的费用
抵押担保的范围
抵押标的物的范围
(三)抵押期间抵押物的转让、继承和赠与
(四)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
(五)抵押权的保全效力及物上代位效力
(六)抵押权的撤销
(七)抵押权担保的期间
五、抵押权的实现
(一)抵押权实现的概念
抵押权的实现是指,债务人于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债务的,抵押权人可处分抵押物以实现债权
(二)抵押物的处理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方式
折价
变卖
拍卖
(三)抵押权人受偿的范围和顺序
1.抵押权人受偿的范围
2.一物多权时抵押权人受偿的顺序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价款按抵押物登记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物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
同一动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当事人未办理抵押物登记,实现抵押权时,各抵押权人按照债权比例受偿
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一人时,该财产的所有权人可以以其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债务清偿的顺序
抵押权人收取的由抵押物分离的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的清偿顺序为
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按下列顺序清偿
收取孳息的费用
主债权的利息
主债权
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主债权的利息
主债权
六、抵押人的赔偿责任
法律规定登记生效的抵押合同签订后,抵押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拒绝办理抵押登记致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抵押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七、最高额抵押
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
最高额抵押合同适用两种情况:
一是借款合同,只要借款人提供足以保证贷款归还的财产担保,银行贷款可以采用最高额抵押的方式
二是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商品交易合同,主要指权利主体在长期的经济交往中所形成的商品供求关系
质押
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一、动产质押
(一)动产质押的概念
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依法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
(二)动产质押合同的形式、内容、生效条件
质押合同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
(三)动产质押的效力
1.动产质押担保的范围
2.动产质权效力范围
3.质权人的留置质物权
4.质权人的物上代位权
5.质权的实现
(四)转质押
质权人在质权存续期间,为担保自己的债务,经出质人同意,以其所占有的质物为第三人设定质权的,应当在原质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之内,超过的部分不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
(五)动产质押中的赔偿责任
1.出质人的赔偿责任
2.质权人的赔偿责任
二、权利质押
权利质押是以所有权以外的可让与的财产权作为质权的标的担保方式
(一)可质押的权利范围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4)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口等不动产收益权
(5)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二)权利质押合同的形式及生效条件
权利质押应以书面形式订立
不同的权利质押有着不同的生效条件
(三)被质押权利的行使、转让与许可他人实施
在质押期间,被质押的权利的到期日先于债务的履行期的,质权人可行使被质押的权利
留置
一、留置和留置权
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方式,称为留置
特征:
(1)留置权是一种从权利,它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为担保债务人履行其合同而设定
(2)留置权是他物权,留置权人有从留置的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它是由法律直接规定,非当事人双方自由约定
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
质权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牵连关系,只在质权设定时才移转占有
质权是约定担保物权,依双
方当事人合意而成立
留置权是法定担保物权,必须
直接由法律规定
留置的财产必须是与债的发生
有牵连的动产
质权
留置权
质权的标的除了动产还有财产
权利
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二、留置权的效力
(一)留置担保的范围
(二)留置权人的权利、义务
(三)留置权的消灭
(四)留置权的实现
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和种类
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一定的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该项金钱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无权要求返还该项金钱,收受金钱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当就该项金钱的双倍额予以返还的担保方式
分类
定约定金
成约定金
解约定金
征约定金
违约定金
二、定金成立的条件
1.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若定金的给付未采取书面形式,而采取口头形式,且无相应的证据证明,则不能认定定金合同成立
2.必须明确表明定金的性质
3.必须有交付定金的行为
4.定金数额符合法定要求
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三、定金的执行
四、定金与预付款、违约金的区别
适用要受到一些限制
适用于各类合同
不存在证明合同成立的问题
无证明合同成立的作用
能证明合同的成立
不得作为制裁性的给付
在当事人违约时,具有制裁违约方并补偿受损害方的作用
于订约时交付,违约金无事先给付,于违约后交付
于订约后交付,其主要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合同债务提供资助,而其给付本身构成了债务的履行行为
于订约时交付,其主要功能在于担保合同的履行,而非履行债务的行为
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形式
一种支付手段
一种债的担保
违约金
预付款
定金
思考题
1.什么是担保,它有哪些种类?
2.什么是担保合同,其效力如何?
3.简述保证、抵押、质押、押金、定金、留置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4.抵押和质押有什么区别?
5.简述抵押和质押登记法律制度。
6.什么是抵押权的优先性及追及性?
7.怎样合法地行使留置权?
8.定金有哪些种类?
9.保证人有哪些抗辩权?
10.保证合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第七章 商标法
第1节
第2节
第3节
第4节
商标概述
商标法概述
商标权
商标注册的申请
第5节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及续展
第6节
商标权的转让、许可使用和终止
第七章 商标法
第7节
第8节
第9节
《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形式的规定
驰名商标的保护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本章要点
本章着重介绍
商标的概念及商标权的法律特征
选择商标时应注意的问题
商标注册的原则和程序
商标实施中遇到的问题应如何处理
商标保护及对侵权行为的处理
商标概述
一、商标的概念
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或经营者用来标明自己,区别他人同类商品的标志
商标的构成要素可以是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或颜色组合,也可以是上述这些要素的组合
商标权与著作权的交叉保护、权利冲突
二、商标的功能
(一)识别功能
(二)品质保证功能
(三)广告及竞争功能
三、商标的价值
四、商标的分类
1.잠재 고객
4. 按商标信誉划分
3. 按商标使用者的
目的划分
2. 按商标用途划分
1. 按商标结构组成
划分
文字商标、记号商标、图形商标和组合商标
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证明商标
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
五、商标的选择
(一)法律因素
符合法律的规定,具有合法性
(二)贸易因素
1.具有新颖性
2.具有显著性
3.便于发音记忆
4.富有寓意
商标法概述
一、商标法的概念
商标法是规定因调整商标的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总和
二、商标法调整的对象
(一)因商标注册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二)商标使用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商标管理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四)保护商标专用权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三、商标法的基本原则
(一)保护商标专用权与保障消费者与生产者、经营者共同利益的原则
(二)注册原则
(三)申请在先原则
(四)审查原则
(五)自愿注册原则
(六)统一注册分级管理的原则
(七)商标注册与商标评审相结合的商标确权原则及司法救济原则
商标权
一、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权,就是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权利,由国家商标管理机关依法授予商标所有人并受到国家强制力保护的权利
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具有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一)专有性,又称独占性或垄断性,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专有使用的权利,任何第三人未经商标所有人的同意,不得加以使用
(二)时间性,是指商标权的有效期限,在有效期限之内,商标权受法律保护;超过这个期限,则不再受保护
(三)地域性,是指商标所有人所享有的商标权,只能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领域内受到保护
二、获取商标权的原则
(一)注册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先申请原则
(四)优先权原则
(五)扩大使用范围应重新申请注册
商标注册的申请
一、商标注册申请人资格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
二、按照商品或者服务类别提出申请
三、商标注册申请手续
填报《商标注册申请书》
交送商标图样5张
提交有关部门的证明文件
按照规定缴纳规费
四、商标注册申请的审查
(一)形式审查
(二)实质审查
注册商标的变更、转让及续展
一、注册商标的变更
二、注册商标的转让
三、注册商标的续展
四、由于商标权具有地域性,在哪个国家或地区注册,就只能受到该国或该地区法律的保护
到国外注册的两个途径:
(一)通过《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办理国际注册
(二)逐一国家注册
商标的转让、许可使用和终止
一、商标的转让
(一)商标转让的概念
注册商标所有人在有效期内,依据自己的意志,按一定的条件,依法定程序将其商标专用权转让给他人所有,称为商标的转让
(二)商标转让条件
(三)商标转让程序
合同转让
继承转让
二、商标的许可使用
三、商标的终止
1.注册商标的撤销是由于商标注册人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使用的规定,或因已注册商标违反禁用条款或采用不正当手段注册或因争议理由成立,而导致商标主管部门终止其商标权而采取的强制行政手段。
2.注册商标的注销是指因商标权主体消灭或商标权人自愿放弃商标权等原因,而由商标局采取的终止其商标权的一种形式
《商标法》对商标侵权行为形式的规定
一、非法使用他人注册商标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
四、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五、其他形式的商标侵权行为
驰名商标的保护
一、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
(一)以核准注册的商标为限
(二)以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
(一)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国家商标局和人民法院
(二)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
八个条件
三、驰名商标保护中的问题
(一)驰名商标的抢注
(二)驰名商标的淡化
(三)驰名商标的灭失
(四)服务标记、厂商名称、产地标记、原产地名称等,虽不是狭义的商标,但依巴黎公约的规定,应仍予以与商标同等的保护
(五)商标与域名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一、行政责任
二、民事责任
三、刑事责任
思考题
1.谈谈商标的价值。
2.谈谈商标权的法律特征。
3.简述企业申请商标注册的必要性及申请注册商标的程序包括国内注册及国际注册。
4.拟定商标许可使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5.常见的商标侵权有哪些形式?如何运用法律手段保护企业的商标不受侵害?
6.商标转让和许可使用必经哪些法律程序?
第八章 专利法
第1节
第2节
第3节
第4节
专利概述
专利的主体、客体
专利的特性
专利的申请
第5节
专利的实施许可
第6节
专利侵权行为
本章要点
专利的基本知识及专利法中的有关规定
专利的概念及分类
不受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专利的申请、实施保护
在技术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以及合同的必备条款
专利概述
一、专利的概念
通常有三种含义:
一是指专利权
专利权是一种法律上的权利,它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按照法律的规定授予专利申请人或专利申请人的权利继受人在一定期间内使用其发明创造的专有权
二是指取得专利权的发明创造本身
三是指记载发明创造内容的专利文献
二、专利的特性
2
专利的地域性
3
专利的时间性
1
专利的专有性
三、专利的代理部门
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代理行业
四、专利与技术秘密的区别
专利与技术秘密的公开性不一
专利与技术秘密的所有人不同
专利与技术秘密的稳定性不同
专利的主体、客体
一、专利的主体
(一)发明人、申请人和专利权人
(二)职务发明
执行本单位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
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二、专利的客体
(一)发明
1.发明的认定
I.科学发现不是发明
II.不是利用自然规律的非技术性的解决方案不是发明
III.发明必须是具体的技术方案
2.发明的分类
I.产品发明
II.方法发明
(二)实用新型
(三)外观设计
专利的特性
一、新颖性
二、创造性
包括实质性特点和进步两因素
三、实用性
专利的申请
一、专利的申请原则
(一)书面原则
(二)单一性原则
(三)先申请原则
(四)优先权的原则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国外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国外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互相承认优先权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五)充分公开原则
二、申请的审批
(一)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
(二)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审批
申请受理
初步审查
申请公布
实质审查
公告
申请受理
受理
初步审查
授权登记公告
专利权终止
三、国际专利申请
专利权的地域性原则
中国人可以通过利用《巴黎公约》申请国际专利
可以通过专利合作条约组织(PCT),用中文申请外国专利
专利的实施许可
一、专利实施许可的种类
专利实施指专利技术的推广和应用
专利的实施可分为权利人的实施和权利人许可他人的实施
专利的实施许可根据法律的规定可分为三类:
(一)专利人自愿许可
(二)指定许可
(三)专利的强制许可
二、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或者其授权人作为转让方在约定的范围内许可实施专利,受让方支付约定使用费用所订立的合同
(一)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体
(二)专利实施许可的范围
(三)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种类
(四)专利实施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
二、专利技术合同
技术合同是指法人之间,法人和公民之间,公民之间就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所订立的确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合同
(一)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和新材料及其系统地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包括委托技术开发合同和合作技术开发合同
一般说来,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有关技术成果的分享和归属问题,包括履行技术开发合同产生的技术成果的专利申请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归哪一方以及由于实施这些权利产生的利益如何分配等
(二)技术转让合同
1.专利权转让合同
2.专利申请权转让合同
3.专利实施许可合同
4.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
专利侵权行为
一、专利侵权行为的认定
1.侵权行为的特征
必须有侵害行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专利权人许可
2.侵权行为的表现
专利侵权行为就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销售或进口专利产品,或者使用专利方法以及使用、销售或进口依照该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或者制造、销售或进口外观设计专利产品,而又未经专利权人许可的行为
二、对侵权行为的处理方式
1.收集证据,核查事实
2.分析证据,作出判断
3.解决纠纷的途径
(1)自行和解
(2)请求地方专利管理机关调处
(3)诉讼解决
三、加强专利的保护——《专利法》面临新的修改
思考题
1.简述专利与技术秘密的区别。
2.专利的客体有哪些?
3.简述授予专利的条件及申请专利的程序。
4.专利转让、许可使用合同应注意哪些问题?
5.比较委托技术开发合同与合作技术开发合同中双方当事人权利的异同。
6.谈一谈专利的保护。
7.什么是职务发明?
8.什么是优先权?
第九章 保险法
第1节
第2节
第3节
第4节
保险概述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履行
第5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本章要点
保险的概念、作用、分类
保险合同的要素,保险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
保险合同的生效、成立、履行、变更与解除
保险合同的索赔、理赔、代位求偿和重复保险等内容
保险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及作用
保险是一种社会经济补偿制度,它通过共同筹集的基金用于补偿灾害造成的损失,即利用集合危险和转移危险的方法,将单个危险分散于社会,从而保障社会的安定和繁荣
保险又是一种国家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保险的设立、变更及消灭,保险责任的承担,都是法律调整的结果
保险作为一项经济补偿制度,应具备以下要件:
1.危险事故的发生与否具有不确定性
2.危险发生具有偶然性、可能性和未来性
3.危险之程度具有可确定性
二、保险的分类
3. 保险形式
2. 保险经营主体的性质
4. 保险经营的目的
5. 危险转移的形式
6. 保险政策
1. 保险标的
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
营利保险和非营利保险
公营保险和民营保险
原保险、再保险和共同保险
社会保险和普通保险
三、保险业管理
1.对保险企业设立的监督
2.对保险企业经营的监督
3.对保险市场的管理与监督
保险合同的要素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保险法律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合同类型其特征如下:
1.保险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2.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3.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4.保险合同是要式合同
5.保险合同为附合合同
二、保险利益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即投保人可以投保的权利
如果投保人没有保险利益,签订的保险合同便没有法律效力
(一)财产保险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特定财产所具有的实际或法律利益
分类:
1.表现为财产上的现有利益
2.表现为财产上的期待利益
3.表现为财产上的责任利益
(二)人身保险的保险利益
如果投保人以自己的生命或健康投保,当然存在保险利益;但如果以他人的生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投保,对于保险利益的确定则较为复杂
国外保险立法采取三种形式:
1.利益主义,即被保险人的继续生存或保持健康对投保人具有现实或预期的利益的,即具有保险利益
2.同意主义,即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之间不必存在利益关系,只须经被保险人同意,即认为具有保险利益
3.折衷主义,即一方面要求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有利益关系,另一方面亦要求须经被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方能生效
三、保险合同当事人
1.保险人。也叫承保人,在我国是依保险法设立的保险公司
2.投保人。即提出保险要求,向保险人申请订立保险合同的人,而且是实际订立保险合同的人
3.被保险人。这是以其财产、生命或者身体作为保险标的,受到保险合同保障的人
4.受益人。是指人身保险合同中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的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四、保险合同条款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
1.当事人姓名及住所
2.保险标的
3.保险金额
4.保险费
5.保险责任
6.保险期限
(二)保险合同的特约条款
1.附带条款
2.保证条款
3.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1.填写投保单
2.承保
保险合同成立应具备三项要件:
一是具有明确的当事人
二是有确定的内容
三是须双方意思表示一致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递交的书面要约
投保单
保险凭证
暂保单
保险单
保险合同
保险人在签发正式保险单之前的一种临时保险凭证
保险合同成立后,由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凭证
保险凭证即保险合同的一种证明,实际上是简化了的保险单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包括:
1.缔约人在订立合同时有相应的缔约能力
2.意思表示真实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保险合同的履行
一、保险人义务
(一)赔付义务
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应具备以下条件:
1.必须有保险事故发生
2.必须造成损失
3.保险事故的发生与损失有因果关系
(二)说明义务
(三)保密义务
二、投保人义务
(一)告知义务
无限告知(客观主义)
询问主义(主观主义)
(二)给付保险费的义务
(三)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
(四)危险事故发生的通知义务
(五)避免损失扩大义务
三、索赔程序
索赔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后,根据保险合同条款的规定,请求保险人履行义务的行为
理赔是指保险人接到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请求,根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对保险事故的发生以及造成的物质损失或人身伤害进行一系列调查审核并予以赔偿的行为
索赔程序应注意的问题
(一)提供索赔单证
(二)其他协助措施
(三)索赔中的欺诈行为
四、理赔程序
拒绝赔付和
先予支付
核算给付金额及
给付保险金
责任审核
立案检查
五、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是指保险人可以用被保险人的名义向负有责任的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权利存在于财产保险中,而在人身保险中则不采用
两个前提条件
1.发生保险事故而造成损失,这个事故损失是应当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
2.被保险人对第三人有损失赔偿的请求权
行使代位求偿权应注意的问题
1.行使代位求偿权的先决条件是保险人必须首先向被保险人作出赔偿之后,才能行使代位求偿权
2.保险人依法支付赔偿保险金后,取得了代位求偿权,即使被保险人放弃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这种放弃行为也是无效的,而且是法定的无效
3.保险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时,所请求第三者承担赔偿的数额,应当在自己所支付的赔偿保险金数额内,或者说是以其所支付的赔偿金额为限,即限制保险人不能取得不属于自己的利益
4.被保险人不应获得双重赔偿
5.被保险人如有过错,导致保险人无法行使代位求偿权,保险人可以相应扣减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赔偿金
六、财产保险的重复保险
重复保险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分别向两个以上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有关情况通知保险人
《保险法》规定重复保险的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各保险人的赔偿金额的总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超过的部分无效
保险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一、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的主体变更
主体变更通常因保险标的的所有权发生转移而发生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所有权转移给第三人后,因其对保险标的的保险利益丧失,保险合同失去效力,只有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转移保险标的的所有权时通知保险人,经保险人同意,并将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批改后,保险合同方能有效转移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效力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解除
各国保险立法规定的保险合同解除条件一般有以下几项:
1.违反告知义务
2.违反通知义务
3.投保人违反保险费给付义务
4.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5.违反保证条款
6.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7.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保险合同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8.退保
思考题
1.保险合同的特点是什么?
2.保险合同何时生效?
3.什么是保险利益,它对保险合同生效的意义何在?
4.保险合同当事人有哪些权利义务?
5.企业索赔应注意哪些问题?
6.财产保险中重复保险的法律后果如何?
7.保险合同的变更应注意哪些问题?
8.常见的解除保险合同的情况有哪些?
第十章 房地产法
第1节
第2节
第3节
第4节
房地产概述
房地产交易
房地产权属登记
物业管理
第5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本章要点
本章着重从经济法角度,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相关法规为依据,对房地产交易中的房地产转让、抵押、租赁,以及房地产产权登记和物业管理进行阐述,并对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法律规范作一定的介绍
房地产概述
一、房地产的概念和分类
(一)房地产的概念
房地产是房产和地产的合
称,是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
其衍生的权利的总称,是房
产和地产构成的有机统一体
实物
权益
区位
(二)房地产的类型
商业房地产
办公房地产
旅馆房地产
餐饮房地产
居住房地产
农业房地产
特殊房地产
工业和仓储房地产
综合房地产
房地产
二、房地产的特性
1.位置固定性
2.数量有限性
3.用途多样性
4.外部影响性
5.使用限制性
三、房地产使用的限制性
1.土地权利的设置
2.规划利用制约
3.相邻关系的限制
四、房地产法的原则
(一)土地公有制的原则
(二)土地有偿使用的原则
(三)节约用地的原则
(四)房地产利用效益相统一的原则
(五)保护房地产权利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房地产交易
一、房地产交易概念
房地产交易是指房地产产权的变更和转移
房地产交易
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抵押
房地产租赁
房地产交易基本制度
房地产价格申报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制度
房地产价格评估人员资格认证制度
二、房地产转让
房地产转让,是指房地产权利人通过买卖、赠与或其他合法方式将其房地产转移给他人的行为
(一)房地产转让的条件
1.出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2.划拨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条件
3.不允许转让的房地产
4.商品房预售的条件
(二)房地产转让程序
1.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2.申报成交价格
3.审查
4.核实申报价格
5.缴纳契税和补地价
6.核发权属证书
(三)房地产转让合同
(1)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
(2)房地产权属证书名称和编号
(3)房地产坐落位置、面积、四至界限
(4)土地宗地号、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及年限
(5)房地产的用途或使用性质
(6)成交价格及支付方式
(7)房地产交付使用的时间
(8)违约责任
(9)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房地产租赁
(一)租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
(二)租赁客体
(三)租赁合同
(四)租赁登记
四、房地产抵押
(一)房地产抵押的限制条件
(二)房地产抵押合同
(三)抵押登记和评估
五、商品房销售
商品房销售是房地产转让的一种重要形式
商品房销售包括商品房现售和商品房预售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1)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2)商品房基本状况;(3)商品房的销售方式;(4)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5)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6)装饰、设备标准承诺;(7)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8)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9)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10)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11)解决争议的方法;(12)违约责任;(13)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按建筑面积计价的,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载明合同约定面积与产权登记面积发生误差的处理方式:
(1)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2)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房地产权属登记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一、土地产权登记
土地产权登记是国家依法对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以及他项权利进行注册登记、颁发权利证书的一种法律制度
初始土地登记
变更土地登记
(一)初始土地登记
1.登记申报
2.地籍调查和权属审核
3.发布公告
4.注册登记
5.颁发土地证书
(二)变更土地登记
1.土地所有权变更登记
(如土地征收、土地交换、土地调整等)
2.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
(如土地出让、土地转让、赠与、交换等)
3.他项权利变更登记
(如抵押、出租等)
4.土地用途变更登记
5.名称、地址变更登记
6.注销登记
二、房屋产权登记
(一)总登记
(二)房屋初始登记
(三)房屋转移登记
(四)房屋变更登记
(五)房屋他项权利登记
(六)房屋注销登记
三、房地产权属证书
《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
《国有土地使用证》
《房地产共有权证》或《房屋共有权证》
《房地产他项权证》或《房屋他项权证》
《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
《集体土地所有证》
四、房地产权属统一登记
我国房地产产权登记分为土地产权登记和房屋产权登记,分别由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办理
物业管理
一、物业管理概述
物业管理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物业进行维护、修缮、管理,对相关区域内的公共秩序、交通、消防、环境卫生、绿化等事项提供有偿服务的活动
二、业主与业主委员会
(一)业主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业主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法人和集体
业主的权利
业主的义务
(二)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业主大会应当代表和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合法权益
业主大会履行下列职责:
制定、修改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选举、更换业主委员会委员,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选聘、解聘物业管理企业
决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续筹方案,并监督实施
制定、修改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法律、法规或者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有关物业管理的职责
(三)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是经业主大会选举产生并经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代表和维护全体业主合法权益的组织
业主委员会的人数为单数,一般由5名至11名业主担任
履行下列职责:
1.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2.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3.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管理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4.监督业主公约的实施
5.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三、业主公约
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住宅区名称、地点、面积及户数
2.公共场所及公用设施状况
3.业主大会的召集程序及重大事项的决定方式
4.业主参与住宅区物业管理的权利
5.业主使用公共场所及公共设施的权利与义务
6.业主对管委会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监督权
7.物业维修、养护和管理费用的缴纳
8.业主行为准则
9.违反业主公约的责任
四、物业管理企业
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定程序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物业管理服务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地位的经济组织
(一)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
物业管理企业的设立分工商注册登记和资质审批两步
我国对物业管理企业实施资质管理,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等级分为一、二、三级
(二)物业管理企业的权利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合同的约定,并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制定物业管理规章制度
依照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和有关规定收取物业管理服务费
制止、处理违反物业管理规章制度的行为
要求委托人协助管理
选聘专业公司(如清洁公司、保安公司等)承担专项经营服务管理业务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三)物业管理企业的义务
履行物业管理委托合同,提供物业管理服务
接受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及使用人的监督
定期公布物业管理服务费用和物业管理服务资金收支账目,接受质询和审计
接受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五、物业管理招投标
物业管理招投标内涵
物业管理招标是指物业所有人通过制定符合其管理服务要求和标准的招标文件,向社会公开招聘并确定物业管理企业的过程
物业管理投标是指物业管理企业为开拓业务,依据物业管理招标文件的要求组织编写标书,并向招标单位递交应聘申请和标书,参加物业管理竞标,以求通过市场竞争获得物业管理业务的过程
土地使用权出让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含义
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期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土地使用权的出让仅限于国有土地,集体土地必须经依法征收为国有土地后才能够出让
国家所有的土地:
(1)城市市区的土地;(2)农村和城市郊区中已经依法没收、征收、征购为国有的土地;(3)国家依法征收的土地;(4)依法不属于集体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滩涂及其他土地;(5)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的,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6)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方式
O
适用于竞争性强、盈利率高的商业、金融业、旅游业和娱乐业用地
适用面较广,特别对于一些大型或关键性的投资项目
市政公益事业项目、非营利项目及政府为调整经济结构、实施产业政策而需要给予优惠和扶持的建设项目
适用范围
出让人发布挂牌公告,按公告规定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交易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交易场所挂牌公布,接受竞买人的报价申请并更新挂牌价格,根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出让人发布拍卖公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间、地点进行公开竞价,根据出价结果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发布招标公告,邀请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参加国有土地使用权投标,根据投标结果择优确定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协议出让是指土地的出让方和受让方经过协商,就土地使用权出让条件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偿出让土地使用权
定义
挂牌出让程序
拍卖
招标
协议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程序
(一)协议出让程序
(二)招标出让程序
(三)拍卖出让程序
(四)挂牌
四、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主要内容
(1)合同双方当事人
(2)订立合同的宗旨
(3)出让土地的位置、面积、界限
(4)土地用途及土地使用条件
(5)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数额、支付方式
(6)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的条件
(7)土地的使用期限,即出让期限
(8)合同的担保方式
(9)合同终止的条件
(10)违约责任及纠纷的解决方式
(11)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条款
五、土地使用权出让审批
(一)出让土地审批的必备文件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
(1)居住用地70年
(2)工业用地50年
(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
(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三)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批准权限
思考题
1.房地产法有哪些主要原则?
2.什么是房地产成交价格申报制度?
3.法律禁止转让的房地产有哪些?
4.房地产转让要经过哪些法定程序?
5.房地产租赁主体的权利与义务有哪些?
6.房地产抵押应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7.什么是房地产权属统一登记?
8.简述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主要内容。
9.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主要条款有哪些?
第十一章 金融法
第1节
第2节
第3节
票据法
证券法
贷款法律制度
本章要点
票据法(票据的概念和特征、票据权利、票据行为、汇票、本票和支票、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证券法(证券的概念、种类、证券市场、证券发行制度、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证券欺诈行为)
贷款法律制度(贷款主体、贷款程序、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贷款管理、贷款债权保全与清偿、不良贷款管理、借贷双方的法律责任)
票据法
一、票据的概念和特征
(一)票据的概念
有价证券分为资本证券、货币证券和商品证券
票据即货币证券,是指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或者由出票人自己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货币的有价证券,包括:
汇票
本票
支票
(二)票据的特征
1.票据是一种货币证券,以支付一定的金额为目的
2.票据是一种完全有价证券,具有独立性
3.无因性
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票据基础关系相分离,票据基础关系是否成立、有效及履行情况对票据关系没有影响
4.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可以通过背书转让和交付予以流通
5.票据具有文义性和要式性
二、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的概念和种类
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
付款请求权
追索权
(三)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
1.票据权利的取得
2.票据权利的行使和消灭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1)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
(2)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4)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票据抗辩
4.票据权利的保全
三、票据行为
(一)票据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票据行为是产生、变更、消灭票据上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独立性,是指同一有效票据上的多个票据行为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互相之间没有影响
(二)票据行为的种类
背书、提示、承兑、付款、退票、追索、保证等行为
仅指出票行为,即出票人签发票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
票据行为,包括签发票据与交付票据
主票据行为
从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形式要件
1.票据记载
绝对必要记载事项和相对必要记载事项
2.票据签章
(1)自然人的签章包括在票据上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2)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是指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3.票据交付
(四)票据行为的代理
1.在有权代理的情况下,票据行为的代理包括三个要件:票据代理人根据被代理人的授权在票据上签署被代理人名称;记载代理的意思;被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
2.无权代理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五)票据补救
票据补救的几种方式
挂失止付、公示催告和普通诉讼
(六)票据的伪造和变造
四、汇票
(一)汇票的概念和特征
1.汇票的概念
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2.汇票的特征
(1)汇票关系的基本当事人有三方。这三方当事人是指出票人、付款人和收款人
(2)汇票的出票人必须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
(3)汇票必须经过承兑
(4)汇票除了有见票即付的境况外,还有定日付款,出票后定期付款和见票后定期付款的情况,而本票和支票在付款期限的规定上一般只有见票即付款的情况
(二)汇票的主票据行为
(三)汇票的从票据行为
1.背书
2.承兑
3.保证
4.付款
5.行使追索权
五、本票和支票
(一)本票
1.本票的概念:本票是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2.本票的法定事项:
(1)表明“本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承诺
(3)确定的金额
(4)收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3.本票行为规范
(二)支票
1.支票的概念和特征
支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一种票据
特征:
(1)支票的付款人仅限于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2)支票不必经过承兑,不存在承兑行为
(3)支票存在着委托付款关系
(4)支票必须见票即付
2.支票的法定事项
(1)表明“支票”的字样
(2)无条件支付的委托
(3)确定的金额
(4)付款人名称
(5)出票日期
(6)出票人签章
3.支票行为规范
除遵守票据的一般规定和汇票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遵守如下规定:
(1)开立支票存款账户,申请人必须使用其本名,并提交证明其身份的合法证件
(2)支票可以支取现金,也可以转账,用以转账时,应当在支票正面注明
(3)支票的出票人所签发的支票金额不得超过其付款时在付款人处实有的存款金额
(4)出票人必须按照签发的支票金额承担向该持票人付款的责任
(5)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
(6)付款人依法支付支票金额的,对出票人不再承担受委托付款的责任,对持票人不再承担付款的责任
六、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
所谓涉外票据,是指出票、背书、承兑、保证等票据行为中,既有发生在中国境内又有发生在中国境外的票据
涉外票据的法律适用原则
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我国《票据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除外
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
汇票、本票出票时的记载项目,适用出票地所在国的法律
票据的背书、承兑、付款和保证行为,适用行为地法律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律
证券法
一、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指的是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作成的凭证,即载有一定金额的,代表各类财产的所有权或债权的一种书面凭证
(二)证券的种类
目前我国证券市场上发行和流通的主要几种证券:
认股权证
基金券
债券
股票
(三)证券市场
证券市场是指各种有价证券发行和流通买卖的场所,它是现代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发行市场(初级市场、一级市场)
流通市场(二级市场)
二、证券发行制度
(一)证券发行、证券发行审核、保荐人
1.证券发行,是指发行人按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将有关证券发售给投资者的行为
公开发行和非公开发行
2.证券发行审核
3.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或者公开发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应当聘请具有保荐资格的机构担任保荐人
(二)股票的发行
1.股票发行的条件
(1)公司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2)改组设立发行股票的条件
(3)新股发行的条件
以利润分派新股或者向原股东配售新股的条件
配售发行新股的条件
2.股票发行的程序
(1)申请
(2)审核和核准的撤销
(3)公开信息
(4)签署承销协议
承销包括包销和代销两种方式
(5)公告招股
(6)股票的认购
(7)向证券管理机构报告
(三)基金券的发行
1.证券投资信托主体
2.基金券的发行程序
(1)订立基金信托契约
(2)申请核准
(3)公告公开说明书
(4)基金券的销售
委托者
受托者
收益者
三、证券上市与交易制度
(一)证券上市
1.证券上市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4)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四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百分之十以上
(5)公司最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公司申请公司债券上市交易,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公司债券的期限为一年以上
(2)公司债券实际发行额不少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3)公司申请债券上市时仍符合法定的公司债券发行条件
2.证券上市程序
(1)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申请批准
(2)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安排上市
(3)上市公告
3.上市暂停与终止
(二)证券交易场所及证券从业人员
非集中竞价的证券交易场所
(场外交易场所)
柜台交易场所
全国证券交易
自动报价系统
全国电子交易
系统
证券交易中心
集中竞价的证券交易场所
(证券交易所)
(三)证券交易方式和程序
1.证券开户
I.名册登记
II.开设帐户
2.证券委托
3.证券成交
证券买卖成交原则
I.价格优先原则
II.时间优先原则
III.数量优先原则
4.证券清算
5.证券交割
6.证券过户
(四)上市公司收购
投资者可以采取要约收购、协议收购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购上市公司
1.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法定比例后的报告、公告和禁止买卖义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交易所作出书面报告,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强制要约收购
强制要约收购制度的目的是,如果目标公司的控制权转移到一个投资者手中,那么目标公司的其他所有股东都应当有机会向该投资者出售其股份
(1)强制收购的条件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2)强制收购的程序
I. 报送收购报告书 II. 公告收购要约 III.要约收购
3.协议收购
(1)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同被收购公司的股东以协议方式进行股份转让
(2)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协议双方可以临时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协议转让的股票,并将资金存放于指定的银行
(3)采取协议收购方式的,收购人收购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收购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4.收购行为完成后的法律后果
四、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
(一)信息披露制度概述
(二)证券发行与信息披露制度
招股说明书
(三)证券交易与信息披露制度
1.上市公告书
2.定期报告
(1)年度报告
(2)中期报告
3.临时报告
4.特殊事项的报告
五、证券欺诈行为
(一)禁止内幕交易
(二)禁止操纵证券市场
(三)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证券市场
(四)禁止欺诈客户
(五)禁止虚假陈述
贷款法律制度
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依法把货币资金按一定的利率放贷给客户,并约定期限还本付息的一种信用活动
一、贷款主体
(一)借款人
1.借款人的资格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2.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具备的条件
(1)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
(2)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按期清偿
(3)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部门办理年检手续
(4)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5)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6)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要求
(7)申请中、长期贷款,新建项目企业法人的所有者权益一般不得低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25%
(8)申请短期贷款,企业法人的新增流动资产一般不得小于新增流动负债
3.借款人的权利
4.借款人的义务
5.对借款人的限制
(二)贷款人
1.贷款人的资格
贷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贷款人必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持有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或《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
2.贷款人的权利
3.贷款人的义务
4.对贷款人的限制
(1)贷款的发放必须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
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暂行监控指标有九个:
1)资本充足率为8%。其中核心资本(指实收资本、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不得低于4%,附属资本(指贷款吊账准备)不能超过核心资本的100%
2)存贷款比例不超过75%
3)中长期贷款比例即1年期以上贷款与1年期以上的存款之比不超过120%
4)资产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25%
5)备付金比例不得低于5%至7%
6)单个贷款比例不得超过10%;对最大十家客户发放贷款比例不得超过50%
7)对股东贷款比例不得超过100%
8)拆借资金比例:拆入余额与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4%
9)拆出余额与各项存款余额之比不得超过8%,吊滞贷款不得超过5%,呆账贷款不得超过2%
(2)贷款人不得对其关系人发放信用贷款;对关系人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同类贷款的条件
(3)不得对借款人发放贷款的情况
(4)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对自然人发放外币币种的贷款
(5)自营贷款和特定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利息之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委托贷款,除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计收手续费外,不得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6)不得给委托人垫付资金,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7)信贷资金不得用于财政支出
(8)不得发放贷款用于收取利息
(9)贷款人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其在办理贷款业务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二、贷款程序
贷款申请
对贷款人的
信用等级评估
贷款调查
签订借款合同
贷款发放
贷后检查
贷款归还
贷款审批
三、贷款的种类、期限和利率
按贷款方式划分
按贷款资金来源及贷款风险承担主体划分
1
2
3
按贷款期限划分
短期贷款
中期贷款
长期贷款
自营贷款、委托贷款
信用贷款
担保贷款
票据贴现
(二)贷款的期限
1.贷款期限的确定
2.贷款最长期限
自营贷款期限最长一般不得超过10年,超过10年应当报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3.贷款延期
(三)贷款的利率
1.贷款利率的确定
2.延期贷款利率
贷款的延期期限加上原期限达到新的利率档次期限,在原期限和延期内均按新的利率档次计收利息
3.逾期贷款利率
逾期贷款计息按千分之四的日利率计收利息
4.贷款贴息
5.利息的管理
四、贷款管理
(一)实行行长(经理、主任)负责制
(二)贷款审查委员会(小组)
(三)审贷分离制度
(四)贷款分级审批制度
(五)岗位责任制
(六)驻厂信贷员制度
(七)离职审计制
(八)贷款分类管理
贷款分为正常、关注、次级、可疑、损失五类
后三类合称为不良贷款
五、贷款债权保全与清偿
贷款人应加强贷后检查,必要时采取贷款债权保全等措施,防止借款人借兼并、破产、承包、租赁等形式逃避贷款债务
(一)兼并、破产中的贷款债权保全
(二)兼并时的贷款债权保全与清偿
(三)破产时的贷款债权保全与清偿
(四)股份制改造时的贷款债权保全
(五)承包、租赁经营时的贷款债权保全
(六)联营时的贷款债权保全
(七)中外合资(合作)时的贷款债权保全
(八)分立时的债权保全
(九)产权有偿转让或申请解散时贷款债权保全
六、不良贷款管理
(一)不良贷款的分类标准
(二)不良贷款的登记
(三)不良贷款的考核
(四)不良贷款的催收
(五)呆账贷款的冲销
逾期贷款
呆滞贷款
呆账贷款
七、借贷双方的法律责任
(一)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2.刑事责任
(二)贷款人的法律责任
1.刑事责任
2.行政责任
(三)其他人的法律责任
思考题
1.简述票据的概念及其特征。
2.简述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联系与区别。
3.分别简述股票发行、股票上市的条件和程序。
4.汇票承兑的法律效力是什么?
5.票据追索的法定程序是什么?
6.证券欺诈行为有哪些?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是什么?
7.试述贷款程序。
8.简述借款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章 竞争法律制度
第1节
第2节
第3节
竞争法概述
竞争法调整的基本内容
市场竞争中应注意的基本问题
本章要点
竞争法律制度的概念、特征
竞争法的基本内容
竞争法的功能,竞争法规范的三类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垄断行为
竞争法律责任以及产品质量、倾销与反倾销、消费者权益保护
竞争法概述
一、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竞争法的概念
竞争法中所说的竞争,是指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商品生产经营者之间相互对立又相互促进的经济活动和规律的总和
竞争法,是指确认和调整与市场竞争关系有关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以下两类:
1.市场竞争关系
2.市场竞争管理关系
(二)竞争法的本质
1.竞争法是社会责任本位法
2.竞争法的根本价值在于维护公平竞争、实现经济自由
3.竞争法是“以公为主、公私兼顾”的法
(三)竞争法的特征
1.竞争法产生的特点
竞争法是市场经济逐渐发展、竞争日趋激烈、竞争手段日渐多样化的必然产物
2.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特点
竞争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是特定的,即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这是竞争法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根本特征
二、竞争法的功能
(一)维护公平竞争
I.竞争法创制、完善公平竞争的社会条件
II.竞争法确立公平竞争的原则和制度,对竞争行为本身加以规范
III.竞争法保护竞争者的竞争权
(二)保障经济自由
I.竞争法各个法律制度针对一种或多种妨碍经济自由的行为订立了自己的制度内容
II.竞争法对不能穷尽的其他破坏经济自由的行为设置了一般条款,原则地规范了一类反竞争行为
竞争法调整的基本内容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
根据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征: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是经营者
2.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在竞争领域
3.不正当竞争行为是经营者实施了不正当竞争手段的反竞争行为
反竞争行为包括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限制竞争行为、垄断
4.不正当竞争行为是侵犯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
1.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体
参与市场竞争,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经营者
政府及其部门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殊主体
2.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观方面
经营者在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时的心理状态
3.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体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和经济秩序
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客观方面是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外在表现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利用各种形式制造、散布有损竞争对手商誉的虚假事实;
在对外经营中,向客户及消费者散布有损竞争对手商誉的虚假事实;
在自己商品的说明书中贬低竞争对手商誉;
唆使他人散布有损竞争对手商誉的虚假事实等;
诋毁商誉行为
欺骗性有奖销售行为;
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最高奖的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式有奖销售;
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经营者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应知上述三种违法行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虚假广告行为、其他虚假宣传行为;
虚假宣传行为
回扣、折扣、佣金;
商业贿赂行为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
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行为;虚假表示行为;
假冒混同行为
二、限制竞争行为
(一)强制交易行为
(二)亏本销售行为
(三)附条件交易行为
(四)限制转售价格行为
(五)差别待遇行为
(六)联合行为
三、垄断行为
受法律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包括独占、兼并、股份保有、董事兼任、独家交易等
行政性垄断是指地方政府、政府经济主管部门、其他政府职能部门或者是具有某些政府管理职能的行政性公司,凭借其行政权力排斥、限制或妨碍竞争的行为
行政性垄断可以分为行政强制交易行为和地区封锁行为
行政性垄断是行政权力恶性膨胀的产物,是行政权力直接介入市场竞争的集中反映,必须予以坚决禁止
市场竞争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一、产品质量问题
(一)产品质量法的概念
产品质量法是调整产品的生产、储运、销售及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等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三)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二、倾销与反倾销问题
倾销是指商品进入一国市场的价格低于其在另一国市场上的价格,或者指在不同国家的市场上以人为的差别价格销售商品的行为
反倾销法是指对倾销行为进行限制和调整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否构成倾销必须具备两个基本条件:
(1)来自外国的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格或公平价值对本国市场销售
(2)倾销对本国同类产品工业造成了严重损害或实质损害
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问题
消费者的权利
安全权
知悉权
选择权
公平交易权
要求赔偿权
获知权
受尊重权
结社权
监督权
消费者权利
(三)经营者的义务
1.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
2.接受社会监督
3.保证消费者安全
4.确保宣传内容真实
5.签发凭证和单据
6.保证产品质量
7.三包
8.公平交易
9.尊重消费者
四、竞争法律责任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0条的规定,经营者违反法律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者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包括损害赔偿责任和费用支付责任两个方面
思考题
1.竞争法的概念和特征是什么?
2.竞争法调整哪些社会关系?
3.竞争法规范的三类行为是什么?
4.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要有哪些表现形式?
第十三章 涉外经济法
第1节
第2节
第3节
第4节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技术转让
本章要点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国际货物买卖
国际货物运输
国际技术转让
我国对外贸易法律制度
一、对外贸易概述
国家与国家之间、地区与地区之间或者国家与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称为国际贸易
如果从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的角度来看,它同其他国家或者地区之间所进行的商品交换活动就被称为对外贸易
货物贸易
技术贸易
服务贸易
二、我国对外贸企业的管理
(一)外贸经营权的授予
我国对外贸企业的管理主要是通过掌握审批对外贸易经营权的程序来实现的
对外贸易经营权是指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合法资格
(二)外贸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1.有自己的名称和组织机构
2.有明确的对外贸易经营范围
3.具有其经营的对外贸易业务所必需的场所、资金和专业人员
4.委托他人办理进出口业务达到规定的实绩或者具有必需的进出口货源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一)管理的基本原则
我国是以自由进出口为原则,而以在某些条件下对某些货物与技术的进出口施加某种限制为例外
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技术
国家可以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技术
对于国家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我国主要是通过进出口许可证制度和进出口配额制度来进行管理的
(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
1.进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第一类:一般进口货物
国家对这类商品不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二类:限制进口货物
国家对这类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
第三类:禁止进口货物
国家对这类货物一律禁止进口,
2.出口货物的许可证管理
对出口货物是分四类进行管理的:
第一类:一般出口货物
国家对这类商品不列入许可证管理的范围
第二类:凭许可证出口的货物
国家对这类商品实行许可证管理并将其列入出口许可证商品目录表内
第三类:停止、暂缓、减少出口的货物
第四类:禁止出口的货物
(三)进出口配额管理
进口配额
绝对配额是在一定时期内,对某些商品的进口数量或金额规定一个最高限额,达到这个限额后便不得进口。绝对配额又有全球配额和国别配额之分
关税配额是将征收不同关税和配额制结合起来,即预先规定某种商品的进口配额,在配额以内的,征收较低关税;超过配额的,则征收较高关税或附加税,或者课以罚款
2.出口配额
我国的出口配额商品主要包括三大类:
第一类:计划配额管理的商品
对关系国计民生的大宗资源性出口商品以及对在我国出口中占有重要地位的传统出口商品实行必要的计划配额管理
第二类:主动配额管理的商品
对我国在国际市场或某一市场占主导地位的重要商品以及对国外要求我国主动限制出口的商品实行主动配额管理
第三类:被动配额管理的商品
对外国就我国出口施予配额限制的商品实行被动配额管理
四、我国的进出口商品检验制度
(一)进出口商品检验
(二)进出口商品检验机构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三)进出口商品检验的内容和依据
国际货物买卖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
目前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起调整作用的法律有:
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及各国有关的国内立法
(一)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1. 1964年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
2. 1980年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二)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惯例
1.国际贸易术语概述
国际贸易术语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用来确定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的地点、方式及有关责任、风险和费用划分的一些专门术语,如工厂交货、货交承运人、船边交货、船上交货、成本加运费,等等
2.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内容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13种贸易术语
指卖方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在装运港将货物交到船上,并支付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的运费
CFR
Cost and Freight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指卖方在指定的装运港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将货物交到买方指定的船上,即为履行其交货义务,有关货物的风险和费用的划分以船舷为界
FOB
Free On Board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上交货
(……指定装运港)
指卖方须在规定的时间将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在指定的装运港码头或将货物通过驳船交至买方指定的受载船只的船边,即为履行其交货义务
FAS
Free Along Side Ship
(…named port of shipment)
船边交货
(……指定装运港)
指由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并将货物交至指定地点由买方指定的承运人照管,即为履行其交货义务
FCA
Free Carrier
(…named place)
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
指卖方在其所在地工厂或仓库将货物交付给买方,即为履行其交货义务,货物的风险亦于此时由卖方转移于买方
EXW
Ex Works
(…named place)
工厂交货
(……指定地点)
含义
英文
缩写
英文名
名称
13种贸易术语
指卖方在指定目的港的船上将货物交给买方即为履行其交货义务
DES
Delivered Ex Ship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船上交货
(……指定目的港)
指由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并将货物运至边境上的指定地点,在货物进入毗邻国家的关境以前交由买方支配,即为履行其交货义务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named place)
边境交货
(……指定地点)
指卖方除承担与CPT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应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和保险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指卖方负责订立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地的运输合同,支付运费,并负责将货物在合同规定的时间交由承运人照管
CPT
Carriage Paid to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运费付至
(……指定目的地)
指卖方除负有与“成本加运费"术语相同的义务外,还必须办理货物在运输途中应由买方承担的货物灭失或损坏风险的海运保险,订立保险合同并支付保险费
CIF
Cost,Insurance and Freight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成本、保险费加运费
(……指定目的港)
含义
英文
缩写
英文名
名称
13种贸易术语
指卖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支配,即为履行其交货义务。但依照该术语,卖方不仅必须取得出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而且还必须取得进口许可证或其他官方批准证件,办理货物的进口结关手续,并承担在约定地点履行交货义务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包括进口关税、捐税和其他费用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完税后交货
(……指定目的地)
指卖方须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将货物运至进口国的指定地点交由买方支配,即为履行其交货义务.卖方须承担在此以前的一切费用及风险,但不包括进口关税、捐税及进口时应支付的其他费用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未完税交货
(……指定目的地)
指由卖方办理货物的出口结关手续,并须自付费用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指定目的港码头交给买方支配,即为履行其交货义务
DEQ
Delivered Ex Quay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目的港码头交货
(……指定目的港)
含义
英文
缩写
英文名
名称
3. 《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分类
卖方都必须自费订立运输合同,将货物运至边境约定地点或指定目的港或目的地的约定地点,并将货物置于买方支配之下,承担在此以前的一切风险和费用
DAF,DES,
DEQ,DDU,DDP
D组
均属于装运合同。卖方都必须自行负担费用订立运输合同
CFR,CIF,
CPT,CIP
C组
均属于装运合同。由买方签订运输合同并指定承运人,卖方必须在装运港或启运国的约定地点将货物交付给指定的承运人
FCA,FAS,
FOB
F组
实际上是一种国内贸易,只是因为买方最终目的是为了把货物运往国外
EXW
E组
卖方义务
大小
特点
贸易术语
小
大
(三)关于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在我国,没有制定专门的商法典,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在《民法通则》中有一些原则性的规定。此外,我国与国际货物买卖有关的重要法律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等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体必须是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自然人或法人,与当事人的国籍无关
2.国际货物买卖行为必须超越一国国界,即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跨越国境的出口物
3.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有形财产
三、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一般要求应具备以下几项条件:
1.当事人必须具有签订合同的行为能力
2.当事人之间必须在自愿基础上达成意思表示一致
3.合同的标的必须合法,亦即货物和货款等必须合法
4.合同必须互为有偿
5.合同的形式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基本内容
1.合同的标的
2.货物的价格
3.卖方的义务
4.买方的义务
5.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
1.询盘(enquiry),又称询价,是指买方或卖方为了购买或销售货物而向对方提出关于交易条件的询问
2.发盘(offer),又称发价、要约,是买方或卖方向对方提出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意按照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
3.还盘(counter offer),又称还价,是受盘人对发盘条件不完全同意而提出变更的意思表示
4.接受(acceptance),又称承诺,是买方或卖方同意对方在发盘中提出的各项交易条件,并愿按这些条件达成交易、订立合同的一种肯定的意思表示
六、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
(一)发盘
1.构成发盘的条件
(1)向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特定的人提出
(2)表明承受约束的意思
(3)内容必须十分确定
(4)送达受盘人
2.发盘的有效期
3.发盘的终止
(1)发盘因有效期届满而终止
(2)发盘因被发盘人撤销而终止
(3)发盘因被拒绝或被还盘而终止
(二)接受
1.构成接受的条件
(1)接受必须由特定的受盘人作出
(2)接受必须由受盘人以某种方式表示出来
(3)接受必须在发盘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
(4)接受必须与发盘相符
2.逾期接受
3.接受的撤回
七、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义务
(一)卖方的义务
1.交付货物
I.关于交货地点
II.关于交货时间
III.关于货物的权利担保
IV.关于货物的品质担保
2.移交单据
3.转移货物所有权
(二)买方的义务
1.支付货物价款
I. 履行必要的付款手续
II.付款地点
III.付款时间
2.收取货物
I.采取一切理应采取的行动,以便卖方能交付货物
II.接受货物
八、对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补救
(一)卖方违约的补救办法
1.对不交货的处理
(1)要求卖方实际履行交货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即解除合同
(3)要求损害赔偿
2.对不按时交货的处理
(1)关于延迟交货
(2)关于提前交货
3.对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的处理
(二)买方违约的补救办法
1.要求买方实际履行合同义务
2.宣告合同无效
3.要求损害赔偿
4.控制货物
国际货物运输
一、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是指以船舶载运来完成的货物运输,是国际贸易中最主要的运输方式,约占世界货运总量的2/3,我国进出口货物的绝大部分也是通过海运来进行的目前,国际上调整海上货物运输的公约有三个,即1924年制定的《海牙规则》、1968年制定的《维斯比规则》和1978年制定的《汉堡规则》
租船运输
班轮运输
(二)提单
1.提单的定义、性质及作用
提单(Bill of Lading,B/L)是承运人在接管货物或将货物装船之后,由其本人或代理人签发给托运人,用以证明双方之间海上运输合同的存在,并保证在目的港按照提单所载明的条件交付货物的书面凭证
提单的性质和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提单是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订有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
(2)提单是承运人收到托运人托运货物的正式收据
(3)提单是物权的凭证
2.提单的种类
分为 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
分为 清洁提单、不清洁提单
分为 指示提单、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
分为 直达提单、转船提单、联运提单
1.잠재 고객
4. 以运输方式分类
3. 以提单的收货人
抬头分类
2. 以提单上有无批注
划分
1. 以货物是否装船
划分
(三)租船合同
租船合同是出租人与承租人之间就出租人按一定条件将船舶全部或部分出租给承租人进行货物运输,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
定期租船合同
光船租赁合同
二、国际航空货物运输
(一)国际航空货物运输公约
1. 《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简称《华沙公约》,我国1958年加入该公约
2. 《修改1929年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的议定书》,简称《海牙议定书》,我国于1975年加入该议定书
3. 《统一非缔约承运人所办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以补充华沙公约的公约》,简称《瓜达拉哈拉公约》,我国未加入该公约
(二)调整国际航空货物运输的若干规定
《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事项作出的规定:
1.航空货运单
2.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3.承运人的责任及责任限制
4.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
5.索赔与诉讼时效
三、国际铁路货物运输
(一)国际铁路货物运输公约
有关国际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主要有两个:一个是《关于铁路货物运输的国际公约》,简称《国际货约》,参加国主要是欧洲国家,也包括西亚、西北非若干国家,我国未参加
另一个是《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简称《国际货协》,它于1951年在华沙订立,成员国主要是原苏联、东欧各国及蒙古、朝鲜、越南等。我国于1953年7月加入
(二)铁路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
(三)托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四)承运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索赔与诉讼时效
四、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是指依照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受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货地点的一种运输方式
(一)多式联运单据
(二)联运人的责任
(三)发货人的责任
(四)索赔与诉讼时效
国际技术转让
一、国际技术转让概述
(一)国际技术转让的概念
国际技术转让是指转让方将自己所有的技术跨越国界地转移给受让方的法律行为。这种转让既包括技术所有权的转让,也包括技术使用权的许可使用
(二)国际技术转让的内容
技术是指有关制造某项产品、应用某种工艺或提供某项服务的系统知识
具体内容为:
1.各种形式的工业产权的转让、出售和授予许可
2.以可行性研究、计划、图表、模型、说明、手册、公式、基本或详细的工程设计、培训方案和设备、技术咨询和管理人员服务以及人员培训等方式,而提供专有技术和技术知识
3.提供关于工厂和设备的安装、操作和运用以及交钥匙项目所需的技术知识
4.对于将要或已经购买、租赁或依其他方式获得的机器、设备、中间产品或原材料,提供取得、安装和使用所需的技术知识
5.提供工业和技术合作安排的技术内容
(三)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
国际技术转让的方式主要有两种:
1.一种是以援助或交流技术情报和人员进行的无偿技术转让
2.另一种是商业性的有偿技术转让,即通常所说的技术转让交易或技术贸易
(四)国际技术转让的特点
1.国际技术转让的标的是无形的技术知识
2.国际技术转让一般不改变技术所有权的归属
3.国际技术转让是一种长期合作而又存在着利益矛盾的关系
4.国际技术转让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比一般货物贸易复杂
二、国际许可合同
(一)国际许可合同的概念
国际许可合同又称国际许可协议,它是指一方准许另一方使用其所拥有的专利、商标或专有技术并收取使用费,而另一方获得这种使用权并支付使用费的国际协议
(二)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和客体
国际许可合同的主体是指这种合同的当事人,即一方为技术使用权的转让方或称许可方,另一方为技术使用权的受让方或称被许可方
国际许可合同的客体是指这种合同的标的,主要包括专利使用权、商标使用权和专有技术使用权
(三)国际许可合同的种类
独占许可合同
排他许可合同
普通许可合同
(四)国际许可合同的内容
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1.序文。包括合同名称、合同号、签约日期和地点、双方当事人的名称和法定地址等
2.关键名词或术语的定义
3.转让技术的内容、范围和要求
4.合同的价格和支付方式
5.技术资料的交付和产品考核验收
6.技术的改进和发展
7.技术服务和技术培训
8.保证和索赔
9.保密条款
10.税收条款
11.违约及其补救办法
12.不可抗力条款
13.争议的处理和法律适用
14.合同的生效、有效期、终止等
15.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三、技术咨询与技术协助
(一)技术咨询
(二)技术协助
工程咨询
技术咨询
管理咨询
四、我国关于技术引进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引进合同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一)适用范围
(二)对引进技术的要求
(三)合同的形式、主要内容和期限
(四)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
(五)对技术转让中的限制性商业做法的管制
未经审批机关特殊批准,合同不得含有下列限制性条款:
1.要求受方接受同引进技术无关的附带条件,包括购买不需要的技术、技术服务、原材料、设备或产品。
2.限制受方自由选择从不同来源购买原材料、零部件或设备。
3.限制受方发展和改进所引进的技术。
4.限制受方从其他来源获得类似技术或与之竞争的同类技术。
5.双方交换改进技术的条件不对等。
6.限制受方利用引进的技术生产产品的数量、品种或销售价格。
7.不合理地限制受方的销售渠道或出口市场。
8.禁止受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引进的技术。
9.要求受方为不使用或失效的专利支付报酬或承担义务。
(六)审批程序
1.审批机关
2.报批文件
3.审批原则
(七)审批期限及合同的生效
思考题
1.试述我国的对外贸易管理体制。
2.我国是如何对外贸企业进行管理的?
3.我国是如何对进出口进行管理的?
4.《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规定的贸易术语有哪些?其具体内容是什么?
5.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6.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订立的必经程序是什么?
7.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义务分别有哪些?
8.对违反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有哪些补救措施?
9.简述提单的定义、性质及作用。
10.简述《华沙公约》和《海牙议定书》对国际航空货物运输托运人、收货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对承运人责任和责任限制的规定。
11.简述《国际铁路货物联合运输协定》对托运人和承运人权利及义务的规定。
12.国际技术转让具有哪些特点?
13.什么是独占许可合同、排他许可合同、普通许可合同?
14.试述我国引进技术的标准及对技术引进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义务的规定。
15.试述我国对技术转让中限制性商业做法的管制
第14章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
第1节
第2节
经济仲裁
经济诉讼
本章要点
经济仲裁与经济诉讼的基本制度、基本程序、仲裁和诉讼原则
企业在经营管理中应了解和掌握的法律程序
当事人在诉讼和仲裁中的权利义务
经济仲裁
一、仲裁制度
仲裁即“公断”,是指当事人双方发生经济纠纷后,由特定的仲裁机构作出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以解决纠纷的一种方式
当前我国对经济纠纷的仲裁有:
经济合同仲裁
技术合同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
著作权纠纷仲裁
房产纠纷仲裁、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
海事仲裁
新《仲裁法》的改变
新仲裁法改变了我国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的原有性质和设置:
1.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
2.仲裁委员会将由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3.设立仲裁委员会除应按照法人设立的条件予以审核外,还应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登记。仲裁委员会的性质有了根本的改变,仲裁委员会是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的社团
4.各仲裁委员会将独立仲裁经济合同纠纷和其他纠纷,它们之间没有隶属关系和业务指导关系
5.国家设立仲裁委员会的自律性组织——中国仲裁协会
6.仲裁委员会不仅受理经济合同纠纷,还受理其他经济纠纷,但法律规定的婚姻、继承、收养、监护、扶养纠纷不能受理
经济合同仲裁机构的职权
1.有权审查申请仲裁的事由和手续是否恰当和完备
2.有权调查取证,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原始凭证
3.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提出的证据保全申请,将其请求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执行
二、合同仲裁的基本原则
(一)裁审自择原则
(二)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机构原则
(三)仲裁机构依法独立仲裁原则
(四)当事人在仲裁中权利平等原则
(五)回避原则
(六)仲裁不公开进行原则
(七)一裁终局原则
三、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
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是合同当事人就合同争议是否提起仲裁的书面意思表示,所不同的是仲裁条款直接订立在合同中,仲裁协议另行签订,也可在争议产生后签订
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必须具有以下内容:
1.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2.协议要明确约定仲裁事项
3.协议要选定仲裁机构
四、仲裁裁决的撤销和执行
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其一,裁决对双方当事人而言,是终局决定,当事人在此后不可就同一事项再向任何仲裁机构提起仲裁请求
其二,裁决与终审的法律判决具有几乎相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否则,法院可依当事人申请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如果当事人认为仲裁裁决确实不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可在收到裁决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中级法院提出撤销裁决的申请
五、涉外经济合同仲裁
涉外经济合同仲裁是指我国的仲裁机构对涉外经济合同当事人在我国提起的仲裁申请进行调解和裁决的活动,它是我国涉外仲裁的一种
涉外仲裁包括:
1.关于中外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外国来华投资建厂、中外银行相互信贷等各种国际经济合作方面所发生的争议;
2.国际贸易合同,包括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等,以及委托买卖合同争议;
3.关于商品的运输、保险、保管、发送等方面的争议;
4.海事方面争议;
5.其他对外经济贸易中的争议
经济诉讼
经济诉讼是指当事人依法请求人民法院运用审判权处理经济纠纷,解决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争执的一种方式
一、诉讼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
1
特别抵御管辖
2
专属管辖
3
协议管辖
4
二、诉讼时效
我国诉讼时效期间有如下几种:
1.一般时效为2年
2.短期时效为1年
3.最长时效为20年
4.特殊时效
三、诉讼当事人的权利
申请回避的权利
请求财产保全的权利
代位权
撤销权
其他诉讼权利
四、主要诉讼程序
(一)上诉程序中应注意的问题
(二)审判监督程序
(三)支付令程序
(四)先予执行
(五)强制执行
(六)公示催告程序
思考题
1.新仲裁制度有哪些特点?
2.仲裁与诉讼有什么不同?
3.如何完善仲裁条款和仲裁协议,以确保协议有效?
4.司法如何对仲裁实施监督?
5.协议管辖怎样才能有效?
6.时效中止与时效中断的概念及其区别。
7.诉讼当事人有哪些权利?
8.先予执行与支付令有什么区别?
(五)岗位责任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