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包装和标签
目录
前言
引用法规
肉品检验标志的使用
肉品检验标志的设计和大小
包装和标签种类
包装种类
标签种类
Vexar网,彩色包装和塑料包装的包装设计指南
注册标签的申请
标签需要经(标签、容器、配方和工艺)申请注册部的登记
注册标签的提交
一般标签
改进的标签的临时注册的提交
外国标签的注册的提交
产品公式和生产方法(配方)的提交
对注册公司的可食肉制品标签的强制性要求
肉品身份
肉产品的净重
配料表(含有过敏成分及产生副作用的成分的说明)
公司名称及地址
肉品检验标志
贮藏指南
保质期
. 8 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
注册公司生产的可食肉品标签上的非强制性要求
标签其他要求
家禽切割和标签的要求
人造肠衣包装肉制品的可接受标识方法
大量零售包装袋的标签
船运包装箱的标识
火腿术语
非肉制食品的标签要求
对不需要向包装、标签和评价机构申请注册的标签的要求
非食品标签的要求
标签的监管
符合肉类检查标志下的,标签从一个注册公司转移到另一公司
过期肉类检查标志的处理
肉类检查标志的复制权力
进口肉制产品的标签
强制要求
已注册外国商标列表
《肉类检查条例》制定的肉品标准
蛋白质含量要求
来源于牛奶的成分
凝胶的使用
猪或者家禽皮的使用
机械分割肉(MSM)的使用
威尔特熏肉Wiltshire
部分脱脂剁碎牛肉和猪肉的使用和标签
低温加热操作制得的部分脱脂剁碎牛肉和猪肉的使用和标签
肉品制备中磷酸盐及水的使用
附件A 标签、记号及包装(加拿大)注册申请表
附件B 标签、记号及包装(外国)注册申请表
附件C 圆柱形容器(罐)上主要版面
附件D 混合品牌及产品的标签、记号及包装注册申请表
附件E 注册印章
附件F 负责检查员检查标签
附件G 肉品检验标志复制权
附件H 服从声明
附件I 图表
附件J 配料——标签要求的配料及成分表
附件K 肉品生产中使用磷酸盐和/或水的问题与解答, 《食品与药品条例》表778修改版的影响
第七章 包装和标签
前言
操作手册中这一章的目的,是进一步解释申请注册或进境肉制品(可食和不可食)包装和标签的制定要求。同时,也涉及到非肉制食品成分,如配料、调料、食品添加剂等注册的制定要求。
有关注册标签政策,见。
有关检查员检查标签,见附件F。
非食品成分,如清洗剂、消毒剂、杀虫剂及其他使用的化学成分的注册制定,见。
引用法规
以下条例和规则可适用于准备申请注册或进口肉制品的包装和标签:
肉类检查条例和规则。
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条例和规则。
食品和药品条例和规则。
加拿大农产品条例和规则制定依据。
为减少本章内容,这些条例和规则中包含的详细信息不再罗列。
肉品检验标志的使用
肉品检验标志仅允许连同注册公司的可食肉制产品一起使用。注意,准备用来出口的肉制品,可能不用具备符合在加拿大食用的标准,也可能使用肉品检验标志标识,前提是包装容器上标有“为出口”的标识。参见《1990肉类检查条例》,122(2)。
肉品检验标志不能用于不可食肉制品或不可食肉制品的包装容器上。
肉品检验标志可应用于:
可食肉制品的标签;
直接应用于胴体、半扇、四分之一、初级分割胴体、次级分割胴体及器官;
直接应用于肉制品的天然肠衣。
肉品检验标志的设计和大小
见《1990肉类检查条例》,表III和见。
包装和标签种类
包装种类
基本上,我们分成两种包装:零售用包装和非零售包装。
零售型包装
袋
肠衣(天然和人造)
纸箱
单一杯
折叠纸板
玻璃杯
小袋
罐
包
非零售型包装
油罐卡车
集装箱
箱
袋,包括针织袋
包
小袋
罐
标签种类
包装、标签和评价机构区别了以下标签种类,参考以下代码:
A-人造包装
B-印刷袋
BL-不干胶标签(pressure-sensitive label)
C-单件包装板纸盒和单一杯盖
CB-集装箱
D-带钢印的产品描述(桶,桶盖,桶和鼓)
DC-展览集装箱
EC-可食肠衣
F-熏肉折叠纸板或包
G-玻璃杯的纸标签
HB-麻布袋
HL-要点标签(悬挂)
I-插入标签
K-kemex标签
L-纸标签
M-胸标;袋或肠衣的小夹标签
P-小袋,膜,箔或纸
PB-家禽袋
PL-运输车、罐、卡车的张贴标签
PS-直接消费产品大小的不干胶标签
RS-航运容器的印章、钢印或不干胶标签
S-航运容器
SB-管印
SL-航运标签
T-彩印罐
W-包,赛璐玢,箔或纸
X-航运标签
Y-针织料
Z-天然肠衣的标签
注意:
仅有用于未经盖章的肉制品的密封容器上的不干胶标签必须有防伪标识。防伪标识即指不干胶标签全部不可去除掉,或者使用后未经明显声明又重复使用。
其他所有不干胶标签不全需要防伪标识,但是必须保证牢固粘贴于船运纸箱或紧贴于容器上。
Vexar网,彩色包装和塑料包装的包装设计指南
通则
不透明袋,肠衣或其他可接受彩色包装,包括家禽的胴体包装用。
彩色透明和半透明的袋,某些允许条件下用包装膜(见项目(b))。
Vexar 网或者其他相似物,必须同其所包装物品颜色明显对比。
包装不得采用对产品颜色、质量、品种的颜色引起误解的设计。透明或半透明包装,如切片熏肉或者新鲜(未经蒸煮) 肉制品,不得设计出线或红等颜色,给这种产品造成薄的印象。透明或者半透明的包装,肠衣或袋待包装用,熏制或腌制,熏制或熟制肠制品及切成片待食用的肉制食品,不得将包装设计成红色,产生不适当的增加产品外观的印象。
熏肉切片(腹部或两侧),包装开口处需足够大,以露出2/3(66%)长度的熏肉,同时能完全达到熏肉的宽度。
(b) 有色透明或半透明容器的使用
(i) 预包装肉制品:
预备直接出售给消费者的肉制品不应采用有色透明或者半透明的包装,除非:
声明使用彩色包装:
在标签上紧跟产品名字标识(例如“彩色肠衣中牛肉腊肠”);否则,
在包装容器上以同样方式标识。
和
交接处采用清晰无色膜,露出肉制品原有颜色。
.声明所用文字的大小最小采用产品名字的二分之一大小。
(ii)非预包装肉制品:
这个种类的肉制品是指,不预备装在容器中直接出售给消费者的产品,而是需要经零售商切片或切分后待售的产品。这样的产品不需要特别的标记/声明或显示出一个分明的切面。这将包括出售给熟食店、旅馆和餐厅的肉制产品。对于这些产品没有重量限制。
可能会对产品的真实颜色产生误解作用的彩色透明或半透明包装,要经“可接受材料和设备参考列表”(程序手册C部分)的鉴定。
注册标签的申请
所有申请注册的标签需要递交到:
申请注册部
(标签、容器、配方和工艺)
动物源食品部门
Camelot Court
59 Camelot Drive
Nepean,Ontario K1A OY9
标签需要经(标签、容器、配方和工艺)申请注册部的登记
来自加拿大的注册公司
(i)盛装可食或内销肉制品容器的标签,除
·《肉类检查条例》3(1)(i)中的肉产品
·盐浸犹太教食品
·盐浸肠衣;和
(ii)注明“有机”的肉制品标签。
(b) 被授权的可以将肉品进口到加拿大的外国公司
(i)同加拿大的注册公司;和
(ii)准备直接出售给加拿大零售商的非准备食用肉产品的容器的标签。
.按照犹太教法用盐和水加工的肉制产品。当产品特征能够反映出这种产品经过盐渍的时候,不要求产品标签上的成分列表标识出这两种配料。
注册标签的提交
强烈推荐,在将标签或标签草图提交给包装、标签和评价机构待注册前,操作者先将一份推荐标签及一份填好的AGR1478和配方(见附录A)一起呈递给负责注册公司的检查员。商议时,负责检查员应先检查标签、配方,如果负责检查员觉得满意的话,应通过初始的AGR1478表为注册公司提出建议。负责检查员将对操作员起到顾问的作用,并且他的评语应该包括在申请表中。
“负责检查员的初始检查”做为一个检查程序,并且是保证负责检查员已被通知,明白操作员开发新产品或改变标签的意图。
一旦收到标签注册资料后,负责检查员应将提出的异议或者评语程交给包装、标签和评价机构的高一级的官员,将复印件给区域主管。
以下是需要交给包装、标签和评价机构的标签申请表格的复印件份数:(亦见)
所有肉产品(除已经注册标签的)
3份标签草图(校样)
5份申请表
包装、标签和评价机构在校样被通过注册后,发布一个注册编号。然后操作员可以进行标签打印。
当他们已经按照注册说明做好全部准备工作后,负责检查员应该发布可以使用终标签。
任何与已注册的标签的不符的终标签,应提交给包装、标签和评价机构,作出最后决定。
操作员应该将注册校样的影印版,连同终标签打印版一起呈递给包装、标签和评价机构,以做记录用。
如果未在120日期限内将终标签印刷版递交给包装、标签和评价机构,则标签的注册自动失效。
操作员应该提供终标签给负责检查员,同时,负责检查员也要确定操作员确实将终标签交付给包装、标签和评价机构。
申请表的复印件不能大量提供给操作员。操作员可以自行复制额外复印件。
为了方便起见,表AGR 1478的复印件,作为附件A附上。
一般标签
(a) 标签申请详细程序
5份AGR 1478申请表(附件A)
2份使用的产品公式, 打印有公司笺头或者用电脑打印出后,公司代表签字。
5份表AGR 2623(附件D)确认以下信息:
·商标名称
·重量
·公司或第一经销商的名字和地址
·冷冻声明
·部分数。
(iv) 每一份申请表,需要3份标签校样复印件。每个提交申请和注册的标签,需一份终标签复印件。并且需要一份按照表AGR 2623修改的终标签,例如,每个商标一份标签。
含有以下不同点的产品,操作员可能获得同一注册编号:
商标名称
净重
部分数
公司名称及第一经销商
前提是,产品的配料和工艺相同。
一旦一个注册编号分配给一个标签,修改以上五个中的任何一个参数是不需要做一个新的申请的。只需要操作员将更新的标签及申请表的复印件提交,以作为参考用。在所有情况终,根据我们目前的数据处理系统,最多允许一个注册编号有99种产品。(也就是说,比如最多可以有99种商标名称,等等)
每种申请表仅允许一种类型(cry-o-vac袋,集装箱,桶,航运纸板,熏肉折叠板,肠衣等等)。
(b)以下不需要提交注册:
·肉品词典中未出现的,及不符合加拿大工业16号公报中的切割肉;
·金属(银,青铜,等等);
·带——红、蓝,等等;
·控制重量范围的部分;
·除了包装商或者第一经销商外的客户名称和地址。
一般标签必须含有《1990肉类检查条例》94(1)(a)中强制要求的全部信息。(b)中不包含的所有改动,应该提交给工艺和配方(标签)机构进行注册。
改进的标签的临时注册的提交
改进标签的注册申请分为两种:
a)符合强制要求信息中的改动的肉品的改进标签,标注“新创”、“改进”、“更瘦”、“强化”、“低脂”、“无填充料”……,必须递交给工艺和配方(标签)机构机进行注册,见;
b)为突出竞争、致谢、偿还,“内有赠券”等的改进标签,不需要提交申请注册。仅适用于已接收注册编号的且没有违反强制要求的改动标签。这样的标签的样品及原始注册编号,应提交给工艺和配方(标签)机构,以供负责检查员做记录用。
允许使用荧光,只要他们不湮没其他任何一种信息内容。符合显示哪一种声明,则使用相应的(a)和(b)的操作。
外国标签的注册的提交
被允许向加拿大进口肉制产品的外国标签的注册和提交程序,基本上与种描述相同。尽管如此,有以下几点不同之处:
a)表格CFIA 1419将代替 表格CFIA1478提交。这个表格的复印件见本章附录或者附件B;
b)不要求负责检查员的推荐;
c)工艺和配方(标签)机构直接与公司或者公司的代表交涉;
d)进口商国家的肉品检查权威机构应负责检查出口到加拿大的肉品标签是否符合工艺和配方(标签)机构的条例。
产品公式和生产方法(配方)的提交
对于预制备肉制产品,应该提交产品的公式和制备方法(配方)的两份副本,其上应该印有公司笺头以及公司官员的签字和日期。后来加在文件上的修改和注释应该能够清楚的确认。以下二个方法中之一能用来标明更改是被赋予权力的:
·公司官员对修改内容签字,并在文件上签名(打印名字、标题和日期);或
·公司指定代理人对修改内容签字,并在文件上签名,并且在文件上打印以下声明:“经与(公司官员的名字和头衔、日期)讨论”。
公式需要全面,生产方法需要详细列出。对于最小蛋白含量有要求的标准化肉制产品,应该标明总蛋白质含量和肉品蛋白质百分数。
如果可以接受的话,一份复印件将保存在渥太华,另一份将被盖以官方戳(附件E),并回执到申请人。那份文件上的成分列表及生产方法将被认为是正是文件。当一个检查官预进一步证实一个公式时,管理人员必须提供官方盖戳的复印件。(适用于1983年1月10日以来的所有注册)
注册公司的可食肉制品标签的强制性要求
为零售用可食肉制品加标签时,必须采用两种官方语言在包装容器上标明强制性要求:
以下信息通常认为是强制性要求的信息:
肉制品身份;
肉制品净数量(除随意包装的产品);
成分(可适用的)列表;
生产或者注册肉制产品的注册公司的名字和地址,或者肉制产品提供给的人群的名称和地址,前面以“适用于……(的人/地)”标注;
肉品检验标志;
贮藏指南;及哪里可适用:
保值期;
生产日期或产品编码。
强制性要求信息的详细情况见下,及见《1990肉类检查条例》。
肉品身份
基本原则
俗名是通常情况下知道的肉品名称。有成分标准要求的肉制产品的名字见《1990肉类检查条例》中的规定,应该如下标识:
例如:“普通牛肉肉浆”。(regular ground beef)
对于肉浆的标签,根据不同的脂肪含量,仅允许使用如下四种名称:普通“肉”浆(最大脂肪含量30%),中等“肉”浆(最大脂肪含量23%),瘦“肉”(最大脂肪含量17%);极瘦“肉”(最大脂肪含量10%),“肉”可以用相应动物肉的名称代替,如普通牛肉肉浆。
牛肉胴体、半扇、后四分之一、前四分之一、初级分割肉、次级分割肉,必须按照《家畜和家禽胴体分级条例》(见(3))加以标识。
当一种非肉制品成分,如蔬菜、水果、坚果,干酪,通心粉、腌菜或油橄榄等,添加在一个标准化肉制产品中时,非肉制品成分的名字必须包含在肉制产品的名称中。
例如:肉酱,其中加入了蕃茄,应注明“肉酱和番茄”。
如果一种肉制品中含有来源于不同动物源的肉、肉副产品、机械分割肉或者是这几种肉的组合,主要指明一种动物源肉,然后其他动物园肉品需要进行标识。
例如:一种含有牛肉和羊肉的大块肉,猪肉副产品作为肉品配料,可以标识成“牛肉、羊肉、猪肉”,或者简单的标识成“大块肉”。
在这个例子中,假设牛肉占最大百分含量,羊肉其次,猪肉副产品含量最少,(按其含量降序排列)。
“solid固态切割肉”
“solid固态切割肉”是一种可食肉制品,这种肉制品或者由一片solid肉组成,或者由至少含有80%无骨的、去皮的、每片重约25g的片肉组成。
这种肉制品可以用其俗名命名(如,无骨火腿),而无需更多限定词(如,切碎然后成型)。
重约25g的肉片,是以未加入任何配料的原材料重量为基准的。可以理解为,后序加工(如,注射盐水,滚揉)导致肉品精华部分(fine particles of meat)的释放。这是正常反应。尽管如此,为保证“solid切割肉”的特性,加工操作必须保证终产品中忠实于原材料肉中片肉的比率和大小。
生产者可以选择注入达15%含量的肉馅或乳靡,来代替每25g重需含20%的无骨、去皮肉。见本手册(12)。
(b)名称中“最高级”的使用
当肉品名称中含有表示“最高级的”一些词时,如“第一选择”,“最佳质量”,表示“最高级的”词前必须要加上制造公司、厂家的名称。
例如:“. Packers Best Quality Wieners”可以接受,而“Best Quality Wieners” 作为名字不能接受。
(c)天然肠衣的使用
特别注意,包装用或作为再加工材料的天然肠衣的来源(见第四章,(16))。如果天然肠衣与肉品原材料来源于不同动物种类,则需要注明肠衣。
天然肠衣的标识可以置于配料表末尾,或者,如果肠衣用来包裹产品,要标识于产品名称中。如果产品中含有动物名称,而肠衣来源于其他动物,则天然肠衣必须标识在产品名称中。
配料表中天然肠衣的标识
如果产品中所用天然肠衣与肉品中的肉来源于同种动物,则不要求在产品配料表中标明。
例1:产品名称:“牛肉腊肠”或者“100%牛肉腊肠”或者“纯牛肉腊肠”等。
成分:“牛肉,猪肉,水,……香辛料”
这个案例中,没有要求标注肠衣,但是肠衣必须来源于牛肉。如果肠衣来源于其他动物种类,则必须在这个产品的名字中注明。
例2:产品名称:“腊肠”或“意大利辣香肠”等。
成分:“牛肉,猪肉,水,……香辛料”
这个案例中,如果肠衣来源于牛肉或猪肉,则不要求标识肠衣性质。尽管如此,如果肠衣来源于其他动物,则必须在成分末尾标识。例如“牛肉,猪肉,水,……香辛料;天然羔羊肠衣”。
用产品名称标识天然肠衣
仅当产品被填充在天然肠衣中时,在产品名称中标识肠衣。如果产品名称中包含肠衣名,则成分表末尾不需要添加肠衣名称。
例1:产品名称:“羔羊天然肠衣装牛肉腊肠”或“羔羊天然肠衣装100%牛肉腊肠”或“羔羊天然肠衣装腊肠”
成分:“牛肉,水,……香辛料”
例2:产品名称:“羔羊天然肠衣装牛肉和猪肉腊肠”或“羔羊天然肠衣装腊肠”
成分:“牛肉,猪肉,水,……香辛料”
亦可以不注明肠衣的动物种类:
例1:“羔羊腊肠天然肠衣”(采用羔羊肠衣),“猪肉腊肠天然肠衣”(采用猪肠衣)
例2:“意大利辣香肠天然肠衣”
成分:牛肉,猪肉,水,香辛料,食盐,亚硝酸盐。
在这个案例中,天然肠衣必须或者来源于牛肉或者来源于猪肉。
以下情况肠衣必须作为产品名称的一部分:
产品中含有动物种类;
肠衣与产品来源于不同动物。
例如:产品名称“猪肠衣装牛肉腊肠”,“羔羊肠衣装100%牛肉腊肠”,“羔羊肠衣装牛肉和猪肉腊肠”
(d)腊肠和肉饼名称中 “100%”、“全”、“纯”等修饰词的使用
描述诸如“100%牛肉腊肠”,“全牛肉腊肠”,“纯牛肉腊肠”等是可以接受的,前提是肉产品是由所指的动物种得来的。
在馅饼中,这样的修饰语可以用于产品名称中,前提是:
同腊肠,肉产品成分也得是由所指动物得来的;
限定词“加入调味料”也出现在产品名称中。
例如:“纯牛肉馅饼,加有调味料”
“100%牛肉馅饼,加有调味料”
允许腊肠及馅饼中使用这些修饰语,其他肉制品中不适用。
. 需特别注意所用天然肠衣。例如,“100%牛肉腊肠”不应该包装在其他肉品肠衣中。尽管如此,其他可食肠衣或任何人造肠衣可以接受。
(e)肉品中限定词的使用
如果烟熏,淋油等限定词加在名称后作为名称使用,必须遵循《1990肉类检查条例》及表IV的要求。
例如:大腊肠可能用普通名命名,如“大腊肠”,或者用“烟熏大腊肠”。
酶:
采用蛋白分解酶嫩化的肉品及零售用或直接出售给(旅馆、饭店、机构)的包装肉制品,应该标注“嫩化(肉品名称)”。所用的酶不需要加在产品名中,但是需要列于成分表中。
采用蛋白分解酶嫩化的并用大容器包装的肉品,应该标注“(肉品名称)用(蛋白分解酶的名称)嫩化”。大型容器上的成分表中必须标明酶的名称。
调味料:
肉品中加入调味料时,没有必要反映在产品描述中(如产品名称中)。尽管如此,应该在成分表中作为“调味料”或“人造调味料”标注。一般来说,不是所有调味料的组分都要列在成分表中,但是有例外(详情见本章(a))。所加调味料(即食用香精或添加剂载体)不应超过产品总重量的1%。
腊肠俗名:
众所周知的腊肠的名称中就不再需要“腊肠”这个词作为产品俗名的一部分了。所有其他腊肠,无论以那种标记,必须含有“腊肠”添加于产品名称中。
例如:Jagdwurst 腊肠,Metwurst 腊肠,Thuringer 腊肠等。
(f)去内脏及分割加工好的鸡/鸭或部分带有肝脏的鸡、鸭胴体的标签
去内脏及分割加工好的鸡/鸭和部分带有内脏的鸡鸭胴体,包装和出售时,必须标注“可能含有内脏”。这些胸签、袋或者其他零售或大型容器包装上,应该有标注。标注应该用最小高度的字体。
(g)新创名称
使用一个新创名称前,制造商需核实此标签未在加拿大注册。
越来越多的肉品加工厂热衷于指状食品的生产。名字通常都包含:指,块,棒,条等。因为有很多以上类型的产品,所以给它们分一下类:
用solid切割肉生产的肉制品可以将诸如“块、指等”词用于产品名称中,而不需要根多限制如“鸡块”。
用切碎后成型肉生产的肉制品可以将诸如“块、指等”词用于产品名称中,前提是要在产品名称后注明这样的工艺,如“鸡块,切碎后成型”。
用切碎后填充的肉生产的产品可以描述成“块、指”等,前提是描述性的名字如“块形的鸡肉夹肉饼”,否则,产品名称要用全称。
. 前面所提涂面包屑后烹制的产品应该标识上“涂面包屑后烹制”
(h)标识有未经检查员核实的肉制品标签
标签中标识有有关动物活体的加工方法的。例如“不含激素”。
肉品标签中不允许使用这样的标识。目前,不允许对这样的标签注册。
. “有机”这样的标识可以注册。这样的标签必须经农业食品安全和战略部门的加工和配料(标签)机构决定是否可以标识。(见)。
肉产品的净重
净重声明
对净重的声明必须采用公制计量单位,单位符号如下:g,kg,ml或ML,l或L。不允许使用标点符号。操作员可能会搬运散装称重(Catch-weight)的肉制品而不用标出个别包裹的实际重量。运输箱在运输称重(Catch-weight)产品时要标出产品的净重。
法定重量- 见《1990肉类检验条例》,表II。
有关净重详细内容,见《1990肉类检验条例》, 和《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条例》中的介绍。
配料表
(a) 基本原则:
肉制品中各种配料必须按加入量的递减顺序一一排列。配料表需反映出肉制品中各个成分所占比例。水和烟也要作为成分列出。
一些复合配料如混合香辛料,调味品等的组成,也要按照《食品与药品条例》的, and 部分(详细内容见本章附件J)在标签上注明。一般来说这些复合配料和食用香料不需要写在成分列表上。但当包含如下一个或多个成分时需要用俗名标注于肉制品配料表中:
a) 盐;
b) 谷氨酸或谷氨酸盐;
c) 水解植物蛋白;
d) 阿斯巴甜;
e) 氯化钾;
f) 花生油;氢化或部分氢化花生油; 改良花生油
g) 任何在肉品中起作用或有影响的成分。
举例:如果调味料中添加的防腐剂的量起到肉制品防腐的作用,必须在肉品配料中注明。类似,还有大豆,小麦,奶蛋白等等,常常被加在食用香料中以增加他们的可分散性。由于这些添加剂在终产品中还起到其他作用,如溶解,凝胶,乳化,粘性等。无论用量多少,也要在终产品的成分列表中注明。[《食品与药品条例》 (3)].
对会引起过敏或严重副作用的成分的注明:
越来越多由国产或进口食品引发过敏反应的报道送交给加拿大食品检验署(CFIA)。多种食品包含会导致非敏感人群不良反映的成分,反映从小大到引起生命危险。许多不良反映由如下食品或其衍生物引起:
花生
坚果(杏仁,巴西豆,腰果,榛,澳大利亚坚果,美洲山核桃,松子,阿月浑子的果实,胡桃)
芝麻
牛奶
鸡蛋
鱼,甲壳类(如,螃蟹、小虾、小龙虾、龙虾)及贝类(如,蛤、贻贝、牡蛎、扇贝)
大豆
小麦
亚硫酸盐
如果这些成分或其衍生物没有在食品标签中标识,可能产生严重或致命后果。
未注明成分可能出现在:
使用含有会引起副作用成分的再生材料
成分改变,替换和添加没有反映在标签中
包装错的产品,由于采用混合包装
印刷错误或遗漏
原材料中未知成分
使用错误俗名描述(例如,改良mandelonas ,复味花生)
残留物,经未完全清洁的接触面或器具加工的产品,有时可能由于设备设计不完善
《食品与药品条例》废除的标签
制造商,进口商及销售商有责任确保他们的产品是安全的,并符合条例的标签要求。因此,加拿大食品检验署督促他们以确保以上食品及其衍生物作为成分或配料包含在肉品标签的成分表中。制造商应特别注意混合调味料(如,食用香料,调味料)。同时,也要证明“高精制食用油”完全不含蛋白类似物,因此,通常也同意这样的高精制食用油不引起食物过敏。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有责任证明他们的产品中的高精制食用油不含蛋白质。
进一步帮助消费者选择安全食品,加拿大检验署鼓励制造商、销售商、进口商标识植物性配料,例如水解植物蛋白,淀粉,改性淀粉,卵磷脂(如,水解大豆蛋白,小麦淀粉,改性小麦淀粉,大豆卵磷脂)。
不同的肉品配料应放在一起,置于标签上适当的位置,并与非肉品配料用半角分号“;”或者短横“-”分开。配料按顺序排列,并用“,”分开。
如果肉品配料有变动,“牛肉,猪肉和/或羊肉”。如果所有肉品都是交叉使用,则为“牛肉和/或猪肉和/或羊肉”。如果采用变动配料,则应该:
成分:可能含有牛肉、猪肉、羊肉或其副产品;
成分:牛肉和/或猪肉和/或羊肉或其副产品。
填充物也可以作为成分,并用括号将填充物列出,如填充物(面粉,脱脂奶粉等),或者将其作为配料单独列出。添加剂,如抗氧化剂BHA,BHT可以用缩写,但是味精如谷氨酸钠等应以全名在配料中注明。
吐司面包屑可以作为成分列出。吐司面包屑是用面粉和水做的面团制成的,可能不经发酵或用化学或酵母发酵剂,其他组成见《食品和药品条例》及。当肉制品中添加这些成分时,不需要列在成分表中。
(b)熏制品要求
熏制品,如火腿、熏肉等,应如下标识标签:
(1)配料表紧跟着肉品名称,既不用列出肉品名称,也不用在配料表中重复。
例1:
烟熏火腿
用水、食盐、磷酸钠、亚硝酸钠等腌制。
例2:
熏肉
人造枫味香精。用水、食盐、砂糖、葡萄糖、亚硝酸钠等腌制。
(2)成分表没有紧跟肉品名称,而是列在其他地方。所有配料的列表,包括肉品品种,需要列于配料表中。
例1:
烟熏火腿
配料:火腿,水、食盐、磷酸钠、亚硝酸钠等腌制。
例2:
熏肉
配料:猪肉、水、食盐、砂糖、葡萄糖、亚硝酸钠,烟,人造枫味香精。
(c)机械分割肉品要求
机械分割肉配料的标明应该按下面的标签所示:
(1)如果采用不只一种机械分割肉,如:
机械分割鸡肉 %
机械分割猪肉 %
机械分割牛肉 %
机械分割小牛肉 %
水 %
香辛料&填充物 %
配料表应为:
机械分割肉(鸡肉、猪肉、牛肉、小牛肉),水……
(2)如果仅用一种机械分割肉,则
机械分割鸡肉 %
猪肉 %
牛肉 %
小牛肉 %
水 %
香辛料&填充物 %
配料表应为:
机械分割鸡肉,猪肉,牛肉,小牛肉,水……
(3)如果肉制品中不仅采用了机械分割肉,而且用了无骨肉,则:
机械分割鸡肉 %
机械分割火鸡肉 %
机械分割猪肉 %
牛肉 %
猪肉 %
水 %
香辛料及填充物 %
总量 100%
配料表应为:
机械分割肉(鸡肉、火鸡肉、猪肉),牛肉,猪肉、牛肉副产品,水……
(d)经修改公式的肉品——市场测试产品
按照《肉类检查条例》,第120部及本章,当成分表变动时,需要测试不同成分,期限为12个月,配料中用“和”“或”概念。
所有肉品配方、制备方法和标签必须经由农业食品安全和策略部,工艺和配方(标签)机构,在渥太华记录。生产之前,按照《1990肉品检查条例》,第110 部分。
为使现在市场内具有竞争性,工厂应该适应快速变化。如果那样的化,可能需要注意肉品成分的改变。不过,标签详细目录以及注册新标签花费的时间可能有时意味着一个商机的丧失。
因此,当肉品需要一个成分或者更多成分需要增加,忽略或者取代时,工艺和配方(标签)机构对于已注册的标签准许暂使用临时注册标签。这将使操作者能够使用一个新公式而没有改变现有的标签。为确保这个政策的统一应用,一个紧急情况下特别许可的请求(用传真),必须提交渥太华总部,农业食品安全和策略部,工艺和配方(标签)机构。例如,如下内容将被允许:
·机械分割猪肉代替猪肉,前提是蛋白质含量要相符;
·乳清粉代替脱脂奶粉;
·省略配方中某种成分,如果没有任何经济欺诈行为。
(e) 对烟熏或烟熏味产品的要求
烟熏或烟熏味成分必须列于配料表中。下列指定将被使用,取决于这些成分怎样被加入这种肉产品中:
· “天然熏制” - 肉产品直接经燃烧硬木,硬木锯屑或者玉米棒子产生的烟处理。可能在加热或不加热情况下产生;
· “烟熏” - 肉产品经燃烧硬木,硬木锯屑或者玉米棒子后收集到的烟(即液体烟)直接或间接处理。液体烟熏情况下,只有当产品经加热的液体烟蒸汽处理,或者,肉品经用包装或包裹内的液体烟处理时,可以使用“烟熏”
· “烟熏味” –当液体烟不是用以上方法添加于肉品中时,将用这一术语,例如直接将液体烟加于乳靡中。
(f)对于胶原蛋白或角叉胶膜包装的肉制产品的要求
肉品(除腊肠)生产中采用可食包装(如胶原蛋白,角叉胶),必须在配料表末尾注明。例如,“用角叉胶包装”,“包在胶原蛋白中”会出现在用这种包装的火腿的配料表的末尾。
(g) 经盐水注入的固体肉的要求
当一个整个肌肉切块用肉浆或肉糜注入,并在配方中含量达到净重的15%时,这种产品的标签中不需要注明经修整。根据下列公式计算:
(肉浆或乳化肉糜)/(注射前切割肉 + 肉浆或乳化肉糜)* 100 =添加百分数
例如
15千克肉糜/(85千克切割肉 + 15千克肉浆或乳化肉糜)* 100=15%
当肌肉切块中有肉浆或肉糜注入,并且配方中超过净重的15%的比例时,产品的标签的成分表中需要注明肉浆(猪肉,牛肉或者家禽)。例如,“加入部分火腿肉浆”或“已添加牛肉肉浆或肉糜”,或“已添加家禽肉浆或肉糜”,或者同等的声明出现在配料表中。
公司名称及地址
生产肉产品的公司的名称及地址,或者,前面加有“为……准备”的,为谁生产的肉产品或者贴标签的公司的姓名及地址,将注明在肉产品标签上。
外国公司将包括所属国家的名字,而加拿大的公司需要表明省或者加拿大。 合资公司可以标注总公司的地址,而不是生产这种肉产品的公司地址。
如果标注的地址是为某种人群准备的肉产品的地址,则在名称及地址前标注“为……准备”。
包装在一个注册公司中的家禽胴体提供给另一注册公司的,可以标注接收的注册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所以,接收公司可以将袋寄回包装公司而不用任何标签的改变。封口夹上的公司编号将是包装胴体的公司的编号。在这种情况下不再要求注明“为……准备”。
肉品检验标志
(a)基本原则
肉品检验标志是一个国有的商标。隶属《肉类检查法案》,这是加拿大政府专有财产,并且仅能经《1990肉类检查条例》授权使用。
注册公司生产的可食肉产品的标签包含肉品检验标志,除用大集装箱包装的已有标签的预包装肉产品之外。
盖在标签上的肉品检验标志,通过标志中心的横向距离不得少于毫米;直接盖在产品上的印章或烙印,通过标志中心的横向距离不得少于25毫米。
当肉品检验标志直接印在肠衣上时,应该清晰可见。将直径小于5厘米的印章盖在包装在天然肠衣中的肠上是不合实际的。
腊肠包装在天然肠衣中,然后有序包装在一个具有完全标识的容器中待零售时,可选择给每个肠衣盖章。
维也纳香肠包装在人造肠衣中出售时,全部要求的信息一定打印在肠衣上。考虑到由于腊肠规格较小,允许使信息分布于连续的3个维也纳香肠肠体上。
为满足印章要求,肉品检验标志应该用在可食去内脏及分割加工好的胴体上,或者部分在胴体上,以便得到可食用器官。
可以通过一下方式使用肉品检验标志:
·印章或者烙印;
·肉品检验标志打印在密封袋上,或者通过一张标签或者一页插页卡片;
·在家禽或驯化兔子胴体挂一个胸签;或者
·包含所有必须遵守要求的容器上。
肉品检验标志上包含生产这种肉产品的注册公司的注册编号。不过,如果肉品采用如下包装时,可以不用注册编号:
(i) 采用按照《肉类检查条例》60(d)规定的那样贴标签的密封包装箱包装;
(ii) 用金属夹密封的肠衣或袋,如果注册编号能被印在金属夹上,当夹合上时,字迹清楚可见,并且前面有缩写“EST”;
(iii) 纸板包装箱,折叠纤维板包装箱,散装包装箱或者塑料包装箱,如果注册编号在主要主版面上的别处被清楚标注,并且其前有缩写“EST”。
(b) 密封包装箱上使用代码以识别公司
密封包装箱上可以使用代码来代表注册编号,肉产品和产品生产日期。
可以使用代码代替注册编号,前提是代码置于生产代码(即肉产品名称和产品生产日期)前面,代码后用连字号(-),反斜杠(/)或者空格,以清楚区别注册编号代码和生产代码。如果需要,公司注册编号代码可以单独置于生产代码的上一行。如果使用注册编号,以同样方式使用。
例如:
生产代码
生产代码
1.
Z-232W- 3OXQ
或者
999-232W3OXQ
2.
Z/232W3OXQ
或者
999/232W3OXQ
3.
Z 232W3OXQ
或者
999 232W3OXQ
4.
Z
232W3
OXQ
或者
999
232W3
OXQ
所有想要使用代码代替注册编号的操作者,必须提供代码的含义给注册员,动物源食品部门,加拿大食品检验署,渥太华,安大略省,K1A 09Y,随后分发给政府机关。
贮藏指南
注册公司中所有与可食肉制产品连同使用的消费品和散装容器,标签上应该标识贮藏指南,除非含有一下一种和几种类型之一:
(a) 罐装,坛装,或者袋装(除巴氏消毒产品)的经商业消毒的肉产品;
(b) 水分活度等于或低于的干肉产品;
(c) pH值等于或者低于的肉产品;
(d) 100%盐水溶液浸泡包装的肉产品;
(e) pH值等于或者低于,水分活度等于或者低于的发酵肉制产品。 关于在适当条件或时间下,发酵后期pH值达到或者低于的产品见本手册第4章, (14) 指定的那样;
(f)操作者提交给动物源食品部门的主管的肉产品,一个质量控制程序和支持数据库,证明此工艺是经批准的生产安全产品,并且保证货价稳定性。
已注册公司生产的不用考虑货价稳定性的所有可食肉制产品,标签上应使用贮藏指南,如“冷藏保存”,“冷冻保存”,无论哪个是适用的。贮藏指南可能在全部包装箱(预先包装的产品)或者船运集装箱的标签审核表上,有合适的核对指示。贮藏指南应该在主要版面上注明。
对某种特殊类型的产品来说,也可接受如下内容:“食用前或保质期前冷藏或即刻冷冻。
保质期
“最好在……(保质期日期)之前食用”,必须在那些预先包装的、保质期是90天左右的肉制产品标签上出现,见《食品和药品条例》B. 和《1990肉类检查条例》第94 部分规定。
. 8 生产日期和生产批号
所有肉制产品标签应该标注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生产批号或者生产日期必须出现紧贴于预先包装的肉产品的包装箱上,或者用一个紧连在包装箱上的标签。对于产品的快速识别,或者回收操作,建议在预先包装肉制产品的船运集装箱增加生产日期或者生产代码。这些信息也必须在散装肉制产品包装箱上出现。可以使用保质期声明作为一个产品的识别码(见)。
注册公司生产的可食肉品标签上的非强制要求信息
(a) 图片标识
图片标识可以在肉制产品的包装容器上使用,前提是不得使用错误的或者引起消费者误解内容物属性和价值的图片。(参阅《食品和药品法案》第5部分,《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条例》第7部分,《1990肉类检查条例》第94(7))
每幅图片都应该有其自己的价值。
( b) 使用建议
图片上的举例如果不是包装中的食品,可能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建议……”的词语应该标注在图片旁边,这表明图片提供的是一个建议,并不是代表包装内的准确内容。
(c) 加拿大产品
鼓励操作员在注册公司生产的肉制产品的标签上标注“加拿大的产品”。一些进口国家要求出口肉制产品必须使用“加拿大的产品”在相应的肉制产品的标签上。满足进口国家的要求是出口商的责任。
(d) 商标标记和品牌名称
注册公司的肉制产品的标签上可能应用商标标记和品牌名称。普通符号如(r),或者Reg’d 那样的商标标记,可以极接近于商标。尽管如此,应该指出仅通过加拿大公司商标部门注册的商标,没有授权操作员对肉制产品的全部标签使用注册商标。操作员有责任遵循《食品和药品法案》第5章和《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条例》第7款,关于那些使用商标标记和品牌名称的规定。任何准许注册的标签不能沿用到商标中。
(e) 关于肉制产品中脂肪含量的声明
“含有不超过x% 脂肪”或者“含有低于x%的脂肪”内容可以被接受。 操作员将证明他的标明反映出最终产品的组成,并签标签必须符合营养的标明。带有“瘦ABC 包装” 或者“特别瘦火腿”的标签不被接受。
肉浆必须通过下列声明之一识别,根据脂肪含量:普通,中等,瘦,极瘦(欲了解详细信息,参见(a))。
“瘦”、“极瘦”声明可能由切块肉或者预制肉产品组成,前提是,他们必须符合以下“瘦”、“极瘦”的营养标签的要求
A) “瘦”,“极瘦”肉制产品应该分别含有10%的脂肪和低于%或的脂肪
B) 脂肪的实际含量应该在主要版面用%标识;
C) 营养信息应该用下列方式(不必要在主要版面)之一标识在包装上:
·每 (90 克-130 克) 含 (克) 脂肪; 或者
营养信息
每 (90 克-130 克) 含 (克)
热量 Cal/kJ
蛋白质 g
脂肪 g
碳水化合物 g
例如:瘦“肉品名称”
含有8%的脂肪 应该出现在标签主要版面上
每100g含有8g脂肪; 可能出现在其他地方
. 在瘦“肉品名称”的标签中,不允许这样标识产品“不含有92%的脂肪”来代替“含有8%的脂肪”。
欲了解详细信息,请参考原来由《加拿大消费者和公司》,现在由《加拿大食品检查署》食品部门制定的“食品制造商和广告指南”,及“营养标签手册”。
(f) “空气冷却”的使用
允许使用“空气冷却”的这种方法冷藏家禽,前提是公司执行了一个控制程序来表明在内脏去除后清洗,冷却和排水操作后没有水分增加(参考本手册的第4章 (6))。“没有吸收水分”或者类似词语的声明也不被接受。
允许使用“空气冷却过程中没有增加水分”的声明,前提是操作者需要有文件性的事实证明。
标签其他要求
(a)“主要标识面”和“主要标识版”见《1990肉类检查条例》第2部分的定义。另外,圆柱罐上的标签的位置不能超过总圆柱体周长的50%。版面设计见附件C。
一般来说,不需按照《1990肉类检查条例》的规定标明所要求的信息。 为了在设计过程中提供一些灵活性,必要时,对上述的较小改动将被考虑。 如果图片或者插图被打印在标签上,则它将是主要标识面的一部分。
主要显示面是包装容器上含有标签的部分。允许使用两块主要显示面,一个采用英文标签和而另一个采用法文标签。在这种情况下两个标签都必须包含全部要求的信息。
(b)颜色对比和标签设计
必须采用良好的颜色对比,以保证要求标注的内容清晰可见。应该特别注意肉类检查徽章,不能以任何方式更改,或者被拆分,并且不能作为包装设计的特殊图案或者其中一部分。
家禽切割和标签的要求
以下描述是在建立注册时,家禽的部分的描述
(a)“修剪的胸部”, 将是在肩关节与后背分离的胸部,并且从那一点沿着脊椎和胸肋骨的交叉口反转和向下的切。肋骨可能从胸部上除去,并且胸部可能沿着胸骨切成大约相等的两半;或者叉骨,如(c)中描写的,沿着胸骨将剩余部分切分成3 部分之前将其去除。在没有对“修剪的胸部”的标签有任何影响的情况下,对达到精确称重的目的,可以使用以这种方式切割的切片来代替更轻或者更重的片,这种包装可能含有两片或者更多这样的部分, 颈部的皮将不被包括在内。
(b)“胸部”应该在脊椎的肋骨和背面的交叉处分割。这样带有肋骨的胸部,可以沿着胸骨切成大约相等的两半;或者把叉骨,如(c)中描写的,沿着胸骨将剩余部分切分成3 部分之前将其去除。在没有对“胸部”的标签有任何影响的情况下,为达到精确称重的目的,可以使用以这种方式切割的切片来代替更轻或者更重的片,这种包装可能含有两片或者更多这样的部分, 颈部的皮将不被包括在内。
(c)“叉骨”(锁骨或者滑骨),由于肌肉和皮组织应该从胸部到叉骨( 通过那些韧带)的末端的中部被切断,从胸骨的这点(前面部分,胸骨两侧)到与肩连接的叉骨。颈皮将不被包括。
(d) “腿下部”,应该从大腿通过膝关节(胫骨和髌骨)及从脚部在跗关节踝关节共切割。
(e)“大腿”,应该从臀部切分,并且可以包括骨盆的肉,但是不能包括骨盆的骨头。后背的皮将不被包括其中。
(f)“腿”应该包括整个腿,即大腿和大腿下部,不管接合还是部接合。背部的皮将不被包括其中。
(g)“翅膀”应该包括带有完整肌肉和皮组织的整个翅膀,除了可能被去掉的翅尖。翅膀应该通过肩关节(锁骨关节,喙骨和肱骨)与胸部切隔分开。
(h)“wing drumettes”应该通过肩关节用刀与胸部分开(锁骨关节,喙骨和肱骨),从肘部(肱关节,桡骨和尺骨)的小翅分开,包括连接在一起的肌肉和皮。“翅Drumettes”相当于肱骨骨头的全长。
(i)“(V型翼)”应该是那些翅膀比翅Drumettes 短的部分,有些翅尖可能被除去。
(j)“背部”应该是包括骨盆的骨头和肩关节之后的全部脊椎。肉不应该被从骨盆的骨头剔除。vetebral 肋骨和/或肩胛骨可能被剔除或者包括没有影响描述的部分。皮应该完整无损。
(k)“去骨背部”应该包括那些从肩关节到尾部的脊椎骨,并且包括骨盆的骨头。肉可能被从骨盆的骨头提出。
(l)“颈”带皮或者不带皮,应该从肩关节与胴体分离。
(m)“半扇”应该含有整个家禽胴体,除了颈,颈已经在沿中线把胴体分成相等的两个部分的时候被切割掉。
(n)“前四分之一”应该由沿肋骨骨架(肋骨第七节的臀部髋骨到胸骨的第七节)切分成的半个家禽的前面部分组成。
(o)“后四分之一”应该由沿肋骨骨架(肋骨第七节的臀部髋骨到胸骨的第七节)切分成的半个家禽的后面部分组成。
(p)“胸部肉”环绕拉伸肌肉,发现在胸骨两侧。
部分家禽的分割不根据上述的描述是可接受的,只要在标签中适当反映出真实和完整描述即可。例如,骨头/软骨已经被提出的胸部,应该被描述成“无骨的胸部”。来自骨头/软骨的胸部并且,“胸部肉”已经被剔除的,应该被描述成“无骨胸部肉,胸部肉被剔除”
经加工的家禽规范要求内脏杂碎等应该包括在分级的家禽胴体中,除非另作在标签上作出说明。劈碎带有内脏杂碎的整个胴体的标签,必须带有说明,以起到说明内脏杂碎出现的作用。
人造肠衣包装肉制品的可接受标识方法
以下三种方法被评价为可接受的:
· 人造肠衣上打印全部强制性要求;
· 带有全部强制性要求的插入性标签,如果人造肠衣分别独立密封包装;
· 注册编号直接打印在人造肠衣上,并且所有强制性要求打印在一条插入性标签上,或者环绕包装标签或者不干胶标签。
大量零售包装袋的标签
一般消费性容器重量大约为5 千克左右。尽管如此,大量零售包装袋的可以被接受,前提是:
·在主要显示版面上打印有全部被强制性要求的信息,除了产品描述和成分列表,如果可能的话,可以采用模板,盖戳,或者用不干胶标签标识;并且
·内部未做标记的包装不打算由个人对消费者销售。
船运包装箱的标识
(1) 基本规则
全部被强制要求的信息可能被预打印或者用不干胶标签或者在线打印方式应用于一个船运包装箱上。只有当重量可能是手写的上的时候(然而手写的产品描述是不被接受的),检查系统或者盖戳或者产品名称的模板的使用是允许的。
当使用不干胶标签时,应该满足以下要求:
·标签将在主要版面上的水平线上使用。在方形或者矩形的集装箱的情况下,右上角被认为是主要版面。对于圆形集装箱,标签应该使用在箱子的水平和极接近于箱子顶部。
·小型包装箱标签,例如船运纸板盒,应该采用信息能够清晰阅读的尺寸。如果是一个大型包装容器,例如,一个大型集装箱,标签的最小尺寸应该是 * 30 厘米。
(2)牛心脏的船运容器的标识
加拿大和外国的牛心脏的船运容器应该采用以下其中一种方式,用英语或者法语给予产品描述:
i. 带有骨头的牛心脏
ii 去骨的牛肝脏
iii 牛心脏
· 带有骨头
· 去除骨头
(3)牛肉等级标识要求
《家畜和家禽分级条例》的第13部分详细说明了航运牛肉制品及进口到加拿大的牛肉制品的分级要求。具体地,要求牛肉胴体或者牛肉胴体的一部分,包括初级分割产品,不能被进口或者从注册公司航运来,除非:
·将牛肉包装在包装箱或者散装货集装箱中,并且在包装箱或者散装货集装箱上标识产品的等级名称;或者如果是没有分级的情况下,需要标识“未分等级牛肉”。应当注意,对于供给加拿大的产品,如果在预包装的肉制产品的标签上已经有等级标识的,则不要求在运输已有标签的预包装牛肉产品的船运集装箱上再加等级类别或者“未分等级牛肉”的标签。再次提醒一下,预包装的肉产品的标签应该符合《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条例》的全部要求,以便直接出售给消费者(参见7. 15(1));或者
·未包装在包装箱或者散装货集装箱中的牛肉产品,或者按照《家畜和家禽分级条例》的要求进行分级和标识,(如果是进口的,则按照进口原产地的要求);或者按照未分等级对待处理。伴随产品的文件应该注明产品等级或者说明产品是未分级牛肉。
. 进口牛肉的文件参考《官方肉类检验证》。 国产牛肉的文件可能是发票或者类似文件。
对于进口的牛肉,加拿大等级文件可能也被贴在集装箱或者散装货集装箱上,当这样的等级文件亦被许可时。(参见附件Q,第十章)。
集装箱或者散装货集装箱内混装有不同等级的牛肉分割肉时,规定如下:
· 如果包装中混装有加拿大牛肉A级、加拿大牛肉AA 级、加拿大牛肉AAA级,,则需要用混装牛肉中最低级别进行标识,并且标识“或者更高”,例如“加拿大A或者更高”。单一级别的标识的使用,需要采用“或者更高”的表达方式,意味着其中装有可能更高等级的牛肉制品,因此标明。
· 等级为加拿大B级、加拿大D级、加拿大E级等产品可以混合包装,前提是,集装箱上需要标明不同等级产品的具体名字。例如:“加拿大B2 / B3 /D3/ E”。
· 不允许等级为A级的产品与其他级别产品或者未分等级的产品进行混装并且用级别名称加以区分。例如:不允许“加拿大A/AA/B2”这样的标识。
· 装有未分等级的产品的包装箱,必须用“未分等级”字样进行标识。如果想要混装已分等级产品及未分等级产品,则必须在包装箱上用“未分等级”标识。公司也可以选择用“未分等级”的标签来标识已分等级的牛肉产品。
· 进口的牛肉可以不同级别进行混装,前提是,需要标识不同等级产品的具体名称。(参见附件Q,第10章)。
. 注册公司的操作员对等级标识的准确性负责。当重新包装的肉品来源于混合等级的切割肉品时,仅当原切割肉每个个体都用具体的可以确认的等级标识时,可以给予这些切割肉标识具体的等级名称。
例如:一个装有混合等级肉品的集装箱上标明“加拿大B2 / B3 / D3/ E”,其中装有直接被盖戳或者密封带装的等级B2、B3、D3、E的切割肉。这种情况下,每块切割肉的等级都能很容易的鉴定和证实。因此,获得的切割肉可以用“加拿大等级B2”或者“加拿大B3等级”或者“加拿大D3等级”或者“加拿大E等级”标识。
(4) 船运集装箱中切割肉品的产品描述
i) Red Meat codes鲜肉代码
为船运集装箱运输的国产和进口鲜肉的产品描述有如下选择:
充分的产品描述:切割肉的名称必须采用加拿大食品检验机构制定的专用名词;或者
一般性描述,如“带骨”、“无骨”肉。这种情况下,可以采用下表代码给切割肉品命名。代码名称将要列于船运集装箱的主要版面和/或版面末端。
下面的鲜肉标准代码表是由加拿大肉品委员和加拿大肉品进口商协会协商定出的。主要肉品出口国也使用这些代码,如澳大利亚,新西兰,美国。代码表的更新和实施是工厂的责任,而不是检查人员职责。
对于进口货物,外国检验证明的描述必须与集装箱上使用的一样(纸板盒上是无骨牛肉,则证明书上也得是无骨牛肉;或者纸板上是无骨牛腰肉,则证明书上也得是无骨牛腰肉)。
无骨和带骨切割肉代码
牛肉
Top Sirloin Butts 里脊肉
TRI
Clods
CLO
Shank meat胫骨肉
SHK
Flanks腰
FL
Eye Rounds
EY
Insides内脏
INS
Outsides
OUT
Knuckles关节
KNK
Chucks颈肉
CHU
Trimmings碎屑
TRMG
Striploins (Boneless striploin
STL
Front Quarter前四分之一
F
Hind Quarter后四分之一
H
Blended carcass beef混合胴体牛肉
FH
Point end briskets
PEB
Chuck tenders嫩颈肉
CT
Rib eyes肋骨眼
RBE
Shortloins 短腰肉(尾龙扒)
SL
Flank steaks腰窝肉
FLS
Tenderloins腰部嫩肉
TDR
Rib肋骨
RB
Blade肩胛骨
BL
Plate
P
Brisket (point end brisket)胸部肉
PEB
------- (navel end brisket)
NEB
猪肉
Feet脚
FT
Ham大腿
HM
Butt
BT
Loin腰
LN
Side ribs侧肋骨
SDR
Shoulders Butt
SH
Picnic
PIC
Hock踝
HOC
Belly腹部
BLY
Tenderloin腰部嫩肉
TDR
Back ribs后肋骨
BKR
Trimmings
T
小牛肉
Legs腿
LEG
Loins腰
LON
Shoulders肩
SHD
羊肉
Trunks 躯干
TRK
羔羊肉
Legs腿
LEG
Loins腰
LON
Shoulders肩
SHD
Racks角
RCK
性别鉴定
Steer被阉割并食用的公牛
S
Cow 母牛
C
Cow and Steer公牛和母牛
C
Bull公牛
B
切割肉的包装
Individually wrapped primal cuts独立卷装初级分割肉块
IW
Vacuum packed, individually wrapped primal cuts真空独立包装卷装初级分割肉块
IW/VAC
Layer packed primal cuts片装初级分割肉块
LP
Vacuum packed, layer packed primal cuts真空包装片装初级分割肉块
LP/VAC
Vacuum packed primal cuts真空包装初级分割肉块
VAC
Where more than one primal cut is wrapped in a single covering一个独立卷装包装中包装有不止一块初级分割的肉块
MW
Where more than one primal cut is vacuum packed in a single covering一个独立真空包装中装有不止一块初级分割的肉块
MW/VAC
ii) 家禽和家禽切割肉代码
加拿大家禽和蛋加工委员会同意船运集装箱所装家禽和家禽切割肉使用下列缩写词和代码给予产品描述。消费品包装或船运进口家禽产品上不适合使用产品缩写和代码。
如果要使用代码,则将使用下列缩写序列,每个都用反斜杠(“/”)分割开:种类/切割肉/修饰词(如果适用)/加工(如果适用)。例如,一个modified atmosphere无骨鸡大腿盒装产品的代码标签:“CHK / TH / BNLS / MA”。
如果标签已经包括种类的全明,则没有必要重复使用种类的缩写词。例如,可以使用“雏鸭TB/ SKLS / MA”描述去皮,经修整,装在modified atmosphere的雏鸭胸肉。
如果使用不止一个修饰词,则“修饰词”的缩写词应该被归为一组,并且以一个逗号分开。例如,无骨、无皮鸡胸的代码:“CHK /BR/ BNLS,SKLS”。
如果没有使用修饰词,但是操作员希望包括一个工艺的缩写词,他们应该将“切割肉”缩写与“工艺”缩写用双反斜杠(“//”)分开,以表明产品没有使用修饰词(例如:“CHK / TH //MA)。
如果一位操作者使用相同的集装箱装运不同的产品,则每种产品需要分别编码,并用一个半角冒号区别这两种产品代码。例如,如果操作员将鸡后腿装在鸡胸的纸板盒中,可接受的缩写为:“CHK / LG / BA; CHK/BR”。
SPECIES/ESPÈCE 种类
代码CODE
Chicken/Poulet 鸡肉
CHK
Chicken capon/Chapon 阉割的鸡肉
CHC
Rock Cornish hen/Poule rock Cornish 考尼什(雏)鸡
RCH
Mature Chicken/Poulet adulte 成熟鸡
MCH
Old Rooster/Vieux coq 老的鸡
ORT
Young Turkey/Jeune dindon 雏火鸡
YTK
Mature Turkey/Dindon adulte 成熟火鸡
MTK
Young Duck/Jeune canard 雏鸭
YDK
Mature Duck/Canard adulte 成熟鸭
MDK
Young Goose/Jeune oie 雏鹅
YGS
Mature Goose/Oie adulte 成熟鹅
MGS
Guinea Fowl/Pintade 几内亚鸡
GFL
Ostrich/Autruche 鸵鸟
OST
Partridge/Perdrix 鹧鸪;石鸡
PAR
Pheasant/Faisan 雉鸡
PHE
Pigeon/Pigeon 肉鸽
PGN
Quail/Caille 鹌鹑
QUL
CUT/COUPE 切割肉
代码CODE
Carcass/Carcasse 胴体
CAR
Half/Demi 半扇
HA
Front Quarter/Quart avant 前四分之一
FQ
Hind Quarter/Quart arrière 后四分之一
HQ
Wing/Aile 翅膀
WG
Wing Drumette/Pilon d'aile 翅膀
WD
Winglet/Aileron 翅尖
WT
Leg/Cuisse 腿
LG
Thigh/Haut de cuisse 胫
TH
Drumstick/Pilon 家禽的腿下部
DR
Breast/Poitrine 胸部
BR
Half Breast/Demi-Poitrine 半胸
HB
WishBone/Fourchette 叉骨
WO
Trimmed Breast/Poitrine parée 平衡胸骨
TB
Breast Fillet/Filet de poitrine 胸骨带
BF
Whole Back/Dos entire 全背
WB
Back/Dos 后背
BK
Stripped Back/Dos dépouillé 剥离的背部
SB
Neck/Cou 颈
NK
Giblet/Abattis 内脏杂碎
GB
Liver/Foie 肝脏
LV
Heart/Coeur 心脏
HT
Gizzard/Gésier 砂囊
GZ
Regular ground/Haché ordinaire 普通肉
RG
Medium ground/Haché mi-maigre 中等肉
MG
Lean ground/Haché maigre 瘦肉
LN
Extra lean ground/Haché extra maigre 极瘦肉
EL
MODIFIER/MODIFICATIF 修饰语
代码CODE
Boneless/Désossé(e) 无骨
BNLS
Skinless/Sans peau 无皮
SKLS
Basted/Arrosé(e) 涂以油脂
BAS
Breaded/Pané(e) 涂面包屑后烹制的
BRE
Rolled/Roulé(e) 滚压的
ROL
Stuffed/Farci(e) 填充的
STU
Tied/Ficelé(e) 打结
TI
Trimmed/Paré(e) 平衡的
TRI
Back Attached/Avec dos
BA
Piece (8 pc. 9 pc.)/Morceau (8 pc. 9 pc.) 片
PC
PROCESS/PROCÉDÉ 工艺
代码CODE
Modified Atmosphere/Atmosphère modifié 改良空气
MA
For Further Processing/Transformation ultérieure 待深加工
FFP
火腿术语
以下所列术语适用于火腿的描述:
(a) 整个无骨的火腿
应该包含全部肌肉或者相当于火腿全部肌肉的同样比例的肌肉片。
小腿肉的比例不应该超过通常整个火腿内的比例。胫肉可能是普通肉(普通脂肪含量的肉)。
产品可能含有重量20%的无骨、无皮火腿(包括胫肉),如果用碎肉片,则重量应为低于25g(基于非熏制的产品的重量)
(b) 无骨火腿
如上面(a)中的火腿,除了从一个整根火腿上得到的全部肌肉或者部分肌肉,不应该出现。
(c) 切碎的火腿或者剁碎的火腿
可能含有超过重量20%的无骨、无皮重量少于25 g的火腿片。
. “全无骨火腿”或者“无骨火腿”产品中使用的操作工艺必须是,终产品中含有最小80%的质量25g的肌肉片(以原材料重计)。
如果终产品没有符合肉片的比例和大小是由于滚揉操作的结果,则 这种产品将被鉴定为“切碎的火腿”或者“剁碎的火腿”。
非肉制食品的标签要求
注册公司将收到的所有非肉制食品用于生产肉制产品时,应该按照《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法案》及《食品和药品法案》的规定标识产品,标签应包括如下信息:
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制造商的名称及地址。
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描述名称,紧跟在其品牌名称后,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是从哪进口加拿大的,原产地的国家的名字也应该在其后。
净含量;
能反映其性质的配料表;
使用说明,包含一项警告条款,哪适用;
其他确保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被以安全的方式使用的必要信息。
这样的产品应该包括填料,熏制剂,抗氧化剂,基料和混合料,奶油面糊,面包调味料等。
7. 15 对不需要向包装、标签和评价机构申请注册的标签的要求
(1) 运输纸板盒装运的完全标签的预包装肉制产品
以下是针对这样的船运包装箱必须遵守的要求:
肉产品的身份;
净含量;
产品制造商的公司地址和身份;
贮藏指南(冷藏或者冷冻保存);
去内脏及分割好的家禽胴体,按照《加工家禽规章》的第17到20 部分要求加以标识。
针对牛肉,等级鉴定可选择(参见(3))。
应该注意:没有要求这种包装箱上的肉类检查标志。主要显示版面的左上角必须给出口标签或者印章提供足够的空间。在去内脏及分割好的家禽胴体的集装箱的主要显示版面的右上角,也应该提供足够空间给家禽检查印章。
这类进口的肉产品的包装箱的标签,应该包含下列信息:
能够鉴别装在包装箱内部的产品的描述;
……(原产地名称)的产品,应该紧靠近于产品的描述出现;应该至少是主板面上最大字体的一半的高度;
净含量;
外国公司的名称和地址或者肉产品是适合人群的名称和地址,其前有“为……准备(prepared for)” ;
原产地的检查印章或者声明;并且
贮藏指南(冷藏或者被冻保存);
牛肉等级名称(参见(3))。
. 详细内容和举例参见本章附件F及第10章附件J。
(2) 来自注册公司或者进口的不可食肉品的标签
航运集装箱应该用下列信息贴标签:
能够辨认肉制品身份的描述;
如果“产品”这个词后紧跟原产地国家的名字,如果是进口产品,则要以显著方式标明这种肉产品的身份;
如果明确肉产品是作为动物食品使用,则单词“动物食品”,或者在“食品”前加上这种肉产品被打算给予的动物种类的名称;
如果肉制产品明确为药用目的的,则用“药用”;
肉品净含量;
肉制产品生产或者加标的公司的名称及地址,或者肉品是为哪的人群生产的,则在前面加上“为……准备”;
贮藏指南(冷藏或者冷冻保藏);
代替肉类检查标志的 “工厂编号”后,加有肉产品生产地的公司的编号。
(3) 宠物食品标签
这种产品的标签是加拿大工业部门的事情。
非食品标签的要求 (参见)
标签的监管
操作员对已注册的全部标签符合肉类检查标志负责。负责监督的检查员应该监控操作员的控制的实施。
符合肉类检查标志下的,标签从一个注册公司转移到另一公司
希望转移标签的公司操作员应该向负责检查员以书面形式申请,声明申请转移标签的数量,转移原因。转移的标签应该委托负责检查员转交给接受单位。
负责送交的检查员应该建议通知接受的检查员,标签的数量、种类、运输方式及达到的大概期限。
负责接收的检查员应该在标签一达到时就核对和监督修改的标签。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授权这种转移。对于胸签,修改标志不切实际。更合适的方式是,分等级的家禽胴体采用转交(alternate)公司编号的胸签,应该被装袋,并用一个刻有正确编号(如)的金属夹密封。否则,公司将送交一份书面建议给(Regional Program Manager, Meat Programs)地区项目经理,说明是如何将胴体分级及加标签的,通过这样的处理,可以追寻到原生产公司。回执必须解释如何影响产品的。(The request must explain how affected product may be identified in the event of a recall)。负责接受公司的检查员,收到胸签后,必须校验建议中及批准信中描述的条件在实施上可行。胸签只能在同一公司(同样的名称和地址)内转移。分级家禽胴体必须有胸签,而且应用在符合分级标准的胴体上。胸签上的等级不能够被修改。没有胸签的,如“没有标识”或者“没有盖戳”的未分级的家禽胴体可以被航运。
负责注册公司的检查员收到异常或无根据的标签,或者没有收到预期的货物或数量,应该警告他们的地区主管。
过期肉类检查标志的处理
操作员负责销毁这些标签。
肉类检查标志的复制权力
肉类检查标志是加拿大农业部的一种官方注册商标标志。只有出现在包装材料上的列表中的制造商和印刷商,被授权可以复制肉类检查标志者,才可以复制肉类检查标志。被授权的制造商和印刷商的列表见《肉品卫生手册》B部分。相关信息见附件G和H。
进口肉制产品的标签
注册标签的呈递见,不需要注册的标签的详细情况见。
强制要求
基本与加拿大肉制产品的标签要求相同,参考。尽管如此,有两点重要的不同:
(a) “(原产国的名称)的产品”紧跟产品描述;至少是主版面上最大字体的二分之一高度。
(b) 出口国的检验印章或者检验声明取代肉类检查标志。
已注册外国商标列表
每年发行一次,电脑打印,经由标准和标签机构注册的全部外国商标。通过发行双周增刊进行更新。
《肉类检查条例》制定的肉品标准
以下有关肉制产品中蛋白质的最低含量的要求同《1990肉品检查条例》表I。
蛋白质含量要求
“任何含有填充物的肉制品,除了白布丁和苏格兰布丁,没有具体标准,含有不应少于:
未经烹制的产品9 1/2 %的肉产品蛋白及11%的总蛋白
经烹饪的产品,11 1/2 %的肉产品蛋白及13%的总蛋白。”
当标签被认为是属于以上类别的肉制品时,应该注意以下几点:
当一种食品的一部分可以确定为一种肉制品时,只有肉品的那一部分需要满足以上提到的蛋白质含量的要求。
当一种肉制品与一种非肉制品混合并以肉品身份出现时,则整个制品需要满足以上提到的蛋白质含量的要求。
当一种肉制品是作为食品香料的,而不被消费者感觉或者被发现具有营养功能时,则不用采用以上百分数要求。
来源于牛奶的成分
当某种牛奶制品用于肉产品中时,需要在配料中注明“牛奶成分”或者“改良牛奶成分”。
(a)牛奶成分:
任何以下液体、浓缩物、干燥、冷冻或者再生的化合物:奶油,奶油牛奶,黄油(牛奶脂肪),奶酪,牛奶,部分脱脂乳,脱脂乳,其他牛奶中成分的化学形态改变的成分,并以同样形式存在于食品中的成分。
(b)改良牛奶成分
任何以下液体、浓缩物、干燥、冷冻或者再生的化合物:calcium-red-uced,脱脂乳(通过离子交换获得的),酪蛋白,酪蛋白盐,发酵乳制品,乳清蛋白,超虑牛奶,乳清,乳清奶油,乳清乳酪,其他牛奶中成分的化学形态改变的成分,并以同样形式存在于食品中的成分。
. (a)中提到的一种或多种成分与(b)中提到的一种或者多种成分混合后形成的成分被认为是改良牛奶成分。
橡胶和凝胶添加剂
橡胶,凝胶剂,或者任何其他食品添加剂不允许作为填充物使用。允许使用凝胶剂,琼脂,角叉胶,明胶等的标准规定,这些成分最大使用量为终产品的%,并且不能反映在使用这种添加剂的产品中。这种情况下,凝胶剂仅作为配料列出。如果任何一种凝胶剂的使用量超过%,则他们的使用必须反映在产品名称中。需要注意,可能采用手工或者混合机器(如搅拌器,转筒等)将凝胶剂与肉品混合,而不能通过注射或者泵入液体添加在肉品中。
猪或者家禽皮的使用
不带有皮下组织的猪或家禽的皮,允许在肉馅的制备中使用,前提是使用同种动物的皮,并且添加量不能超过8%。百分数的计算用无骨猪肉或者家禽肉的重量(包括皮在内)。因此,如果无骨产品的总重量是100kg,可能含有高达8kg的皮(92kg无骨无皮肉+8kg的皮)。(如果使用带皮的切割肉,则不再允许添加皮。)对于把分开的皮被当作肉加回到肉品中时,不需要在标签中注明。
机械分割肉(MSM)的使用
机械分割肉可以应用到以下肉制品中:
(i)标准化的熟制肉馅,如《1990肉类检查条例》表I中规定的;
(ii)非标准化的熟制肉馅;
(iii)鲜腊肠,腌制腊肠,生汉堡;
(iv)生机械分割肉。
. (iii)中所列产品不能以冷冻态出售。肉馅(如牛肉肉浆,猪肉肉浆等)中或者肉饼中禁止使用机械分割肉。
威尔特熏肉Wiltshire
以下标准适用于这种产品:
(i)肉产品配料:
无骨牛腰肉,带有部分腹部附着肉*
(ii)其他成分和食品添加剂:
食盐*
防腐剂*
水+
香辛料+
磷酸盐+
(* 强制性 +可选择)
(iii)强制处理和加工
熏制
部分脱脂剁碎牛肉和猪肉的使用和标签
这种产品要与部分脱脂的牛肉和猪肉器官区分。部分脱脂剁碎牛肉和猪肉由修整肉获得,修整肉含有至少12%的瘦肉,脱腱、脱脂,并且通常含有17%到20%的蛋白质。从注册公司运输来或运输到注册公司的产品,必须确认是部分脱脂剁碎牛肉或者部分脱脂剁碎猪肉。这种肉品可能用在肉馅制品的生产中,例如熟制腊肠,面包,比萨上面的材料,chili con carne,熟汉堡,罐装肉等。部分脱脂剁碎牛肉和猪肉不能用于普通肉、馅饼、生腊肠中,因为这种产品在制备中经受59℃的低温加工。
当部分脱脂剁碎牛肉或者猪肉在熟制肉馅中使用时,配料表中应该作为牛肉或者猪肉声明。另一方面,按照《肉类检查条例》表I中规定的,部分脱脂剁碎牛肉或者猪肉的器官仅可以用在熟制腊肠中,并要在标签上注明。
低温加热操作制得的部分脱脂剁碎牛肉和猪肉的使用和标签
通过低温加热操作生产的部分脱脂剁碎牛肉和猪肉,加工中不采用高于℃的加热操作的肉品可以用在鲜肉品(如肉浆、馅饼、生腊肠)中。通常可以用于熟制肉或者其他精制肉品中。
低温部分脱脂剁碎牛肉和猪肉修整肉获得,修整肉含有至少12%的瘦肉,脱腱、脱脂,含有高于14%的蛋白质。
这种产品被当作肉,并且在标签中也是作为牛肉或者猪肉标识的。而且,在运输包装箱上也不需要用特殊名称标识;尽管如此,对于其他肉产品,俗名应该能正确描述产品,而且不能误导消费者。这种产品可以被认为是肉浆,前提是必须符合《1990肉类检查条例》表I的要求。
特别的,ground meat肉浆的标签中,根据脂肪的含量,仅允许以下四种名称:普通肉浆(最大脂肪含量30%),中级肉浆(最大脂肪含量23%),瘦肉浆(最大脂肪含量17%),极瘦肉浆(最大脂肪含量10%)。“肉”可以用相应动物种类的名称代替,(例如,普通牛肉肉浆)。
肉品制备中磷酸盐及水的使用
传统的,仅允许在熏制,solid切割肌肉中使用磷酸盐。为满足商业喜好,《食品与药品条例》改进版(SOR/94-262,表778)允许多数肉制产品在一定条件下使用磷酸盐和/或者水。
磷酸盐和/或水现在可以使用在所有solid切割肉品及最小蛋白含量有一定标准的肉品中。
有关这一政策的详细内容参考名为“肉品生产中使用磷酸盐和/或水的问题与解答,《食品与药品条例》表778修改版的影响”。关于此文件见本章附件K。
附件A 标签、记号及包装(加拿大)注册申请表
附件B 标签、记号及包装(外国)注册申请表
附件C 圆柱形容器(罐)上主要版面
附件D 混合品牌及产品的标签、记号及包装注册申请表
附件E 注册印章
附件F 豁免注册的航运集装箱的标签要求
以下信息必须出现在集装箱的主版面上:
肉品检验标志(除了航运集装箱重装有预包装肉制品);
肉品身份:,,(2)及(3)。对于特殊分割肉,请参考肉品词汇手册。注意:词汇手册中,只有有下划线的名称为可接受名称。其他则被认为是同义词,用符号v/s标识;
如果是进口产品,则在名称后紧跟着“……(原产国家名)产品”标明;
重量声明:见;
贮藏指南:见.;
公司名称及地址:见;
* 对于未包装家禽胴体,如果没有包装每一个体,并且是打算进一步加工使用,则标明“为进一步加工”;
* 对于去内脏及分割加工好的鸡胴体,需要的话,标明“可能含有肾脏”;
* 详细信息见《家禽加工条例》17到20条款。
航运集装箱的主板面应该印有强制要求的所有信息,除非产品已经被盖戳、印模、或者贴上不干胶标签。
或者,
航运集装箱上印有全部强制要求的信息不干胶标签,标签上信息必须清晰易读。针对大型包装容器,例如集装箱,标签的最小尺寸是*30cm(见第7章,)
或者,
航运集装箱上可以使用条形码标签。条形码上必须印有强制要求的所有信息,或者如果是用在主版面上,则可以印有部分强制要求的信息。
注意:如果产品预零售,则航运集装箱上所要求的信息要用两种官方语言注明。
附件G
Nepean,安大略省
K1A 0Y9
参考您的要求,下面叙述了“肉品检验标志”的使用和印制规范。
《肉品检验法案》的第4节制定了“肉品检验标志”,作为一种国有的商标,法案第5条制定了控制它的使用。
未经授权的“肉品检验标志”一经举报,将按《肉品检验法案》第21条规定处罚。
允许使用的“肉品检验标志”可以直接打印或者用加标装置(如盖戳)复制在肉制品的标签和包装上,也可以加在包含了厂商一些重要信息的书面协议上。
一旦收到填写完整的申请书,我们就会在印有“肉品检验标志”的包装材料和标签以及厂商的简介上加上您的公司名字和地址。
敬上
主管专家
动物源食品部分
附上
附件 H
-对包装材料、标签、肉品检验标志、产品合格证等
的印刷方面的声明
,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名字) ( 印刷公司位置)
请求许可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印刷公司的名字)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住址 - 街道,城市,省,邮政编码)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
“肉品检验标志”
我明白:
肉品检验标志是一个国有的商品标志,未经授权使用的商标将被举报,并受《肉品检验法案》第21条的处罚。
我将按照《肉品检验法案》下面的注册机构,及负责的检查员呈递有关“肉品检验标志”的全部标签、容器和其他资料。
如果有戳和出口标志的标签,将会直接将其呈递给合适的区域经理,除非事先有特殊的协定才会直接呈递到负责的检查员手中。
允许印制肉品检验标志的厂家如果违反规定将会被撤销。
请选择您将制造以下何种产品:
1. 打印机 ( 标签,容器,包装材料等上复印的图章)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 胸签 ( 自我说明)
________|_|
日期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 出口标签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 出口印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 其他印章(金属,针) ___________|_|
名字和名称
签字
请回执到:
注册员
动物源食品部
加拿大食品检验署
Nepean,安大略省
K1A 0Y9
传真: (613)228-6636
附件 J
标签——配料中的配料与成分要求
(摘自《食品和药品条例》第1部分)
。
(1) 以下表格中所列配料的成分不要求在标签中标明:
标 签
项目
原料
1.
奶油
2.
人造奶油
3.
浓缩油
4.
猪油
5.
板油
6.
单酸甘油酯
7.
甘油二酯
8.
大米
9.
淀粉或变性淀粉
10.
在 至所提到的面包组成部分的标准
11.
面粉
12.
豆粉
13.
全麦面粉
14.
全小麦面粉
15.
发酵粉
16.
在 至所说的乳的组成部分的标准
17.
口香糖
18.
在 至所说的甜味剂的组成部分的标准
19.
可可粉
20.
食盐
21.
在至所说的醋的组成部分的标准
22.
在至所说的酒精性饮料的组成部分的标准
23.
在奶酪标准法规的第8部分中规定那些成分占预包装的10%以下
24.
在至的果酱,橘子和果冻标准中提到的成分,占预包装产品5%以下
25.
橄榄色、腌汁味、风味料和马-萝卜当那些成分的总数量少于预包装产品的10%以下
26.
在法规标准第9部分中规定一种或多种蔬菜、动物脂肪、油料,或者是氢化的、改良的、酯化的蔬菜、动物油脂、油料成分占预包装产品的15%以下
27.
精致的或罐藏的肉、鱼、家禽肉、肉的副产品、家禽肉的副产品的那些成分的总数量少于10%就属于不达标食品
28.
营养面条中不能以任何形式、任何小麦粉或其他粉中添加鸡蛋成分
29.
细菌发酵
30.
水解植物蛋白质
31.
含二氧化碳的水
32.
乳清、乳清粉、浓缩乳清、乳清奶油和乳清乳脂肪
33.
霉菌发酵
34.
氯化水和氟化水
35.
明胶
36.
烤面包屑作为粘合剂、填充剂拌在食物产品中
(2)服从第(3)条,表中所列香精或者调味料可以添加在食品中,香精或者调味料的成分和组成不要求在标签表中列出:
项目
香精/调味料
1.
食用色素
2.
食用香精
3.
食用人造香精
4.
香辛料
5.
调味料或药草混合物
6.
维生素
7.
矿物质
8.
食品添加剂
9.
凝乳酶
10.
食品风味强化剂
11.
压缩、干制、激活或既发酵母
(3)当将表第(2)条列表中列出的精或者混合物添加在食品中时,如果香精或者调味料含有一种或一种以上以下成分和化合物,并且食品中含有这些成分或者化合物时,应该用其俗名在成分表中列出:
1.盐;
2.谷氨酸或谷氨酸盐;
3.水解植物蛋白质;
4.阿斯巴甜;
5.氯化钾; 和
6.在食品中起到功能或者作用的任何有效成分。
(4)虽然在(1)部分和(2)部分的列表中已经列出了原料包含的各成分,我们还应该在原料成分列表中标明以下成分:
1.花生油;
2.氢化花生油或者部分氢化的花生油; 和
3.变性花生油。
。
(1) 在这部分中,“俗名”在表(3)的第II栏 中列出。
(2) 原料的组成或成分必须以通用名称的形式列出。
(3)第(2)部分的目的,
(a)原料组成成分列在表的I栏中,而其俗名列在表的II栏中:
列 表
I
I I
项目
成分或者化合物
俗名
1.
在第9部分的段说到除猪油、板油之外的任何动物油或动物脂肪
含有这些油脂的必须加上油脂名称
2.
浓缩的或人造油脂, 除了浓缩的椰子油、棕榈油、橄榄油、花生油或可可油外
浓缩的或人造的植物油、海产油或动物油必须加上这些植物、动物或海产品的通用名称
3.
浓缩的或人造的椰子油、棕榈油、橄榄油、花生油或可可油
浓缩或人造植物油脂
4.
肉
肉的名称
5.
家禽肉
家禽名称
6.
鱼肉
鱼的名称
7.
植物蛋白质产品
生产此产品植物的名称
8.
酶水解的植物蛋白
水解加植物的名称再加上蛋白质
9.
任何分离蛋白
名称是蛋白来源加蛋白质名称或分离蛋白的通用名称
10.
在 描述的除了明胶之外的任何肉副产物
肉的名称加上副产物或肉名称肉副产物的名字
11.
在描述的任何家禽肉副产品
家禽的名称加副产物品或是家禽名称加家禽肉副产品的名称
12.
在中提到的任何氢化或半氢化的脂肪包括除猪油外的动物脂肪
氢化加油脂的来源名称再加脂肪
13.
在第9部分中提到的油脂包括动物油脂以及完全改性或半改性脂肪酸
改性加油脂或动物脂的来源再加油脂
14.
氢化或半氢化的一种或多种植物油脂除椰子油、棕榈油、橄榄油、花生油和可可油外
氢化植物油或氢化植物脂或氢化加油脂脂肪的专有名称
15.
氢化或半氢化的椰子油、棕榈油、橄榄油、花生油或可可油
氢化加油脂的专有名称
16.
氢化或半氢化的一种或多种海产品油脂
氢化还产品油或氢化海产品脂或氢化加油脂的专有名称
17.
除椰子油、棕榈油、橄榄油、花生油和可可油外一种或多种完全该性或半该性的植物脂肪酸
该性植物油或该性植物脂或该性加油脂的专有名称
18.
完全改性或半改性的椰子油、棕榈油、橄榄油、花生油或可可油及脂肪酸
改性加油脂的专有名称
19.
一种或多种改性或半改性的海产品脂肪酸
改性海产品油或改性海产品脂加油脂专有名称
(b)除了在图表的I栏中列出的成分或组分的俗名,而I栏中共同的成分或组分在II栏中以它们的通用名列出:
列 表
I
I I
条目
成分或组分
俗名
1.
一种或多种植物油脂除椰子油、棕榈油、橄榄油、花生油和可可油外
植物油或植物油脂
2.
一种或多种海产品油脂
海产品油
3.
第16部分表III中提到的一种或多种颜料
颜料
4.
在动植物原料或以动植物为原料的食品中的一种或一种以上的风味成分
调味剂
5.
化学合成的一种或多种呈味成分
人造风味、模拟风味或仿真风味
6.
一种或多种香料、调味剂或药草除盐外
香料、调味剂或药草
7.
以同种方式存在于食品中的任何液态的、浓缩的、干燥的、冷冻的或再生的乳的形式,即黄油、酪乳、乳脂肪、乳脂、乳酪、乳、半脱脂乳、脱脂乳及其它因化学方法未改变乳的形式
乳成分
以同种方式存在于食品中的任何液态的、浓缩的、干燥的、冷冻的或再生的乳的形式,即低钙脱脂乳(通过离子交换过程实现)、酪蛋白、酪蛋白酸盐、发酵乳产品、乳清蛋白、超滤乳、乳清、乳清黄油、乳清乳酪和其它因化学方法改变了乳基本性状的形式
人造乳成分
第7条中的一种或多种组分和条中的任一种或多种成分结合
人造乳成分
8.
任何形式结合的磷酸二氢钠、磷酸氢钠、六偏磷酸钠、三磷酸钠、焦磷酸四钠和焦磷酸钠
磷酸钠
9.
一种或多种细菌形式
细菌发酵
10.
一种或多种霉菌形式
霉菌发酵
11.
含凝乳酶的制剂
凝乳酶
12.
来自 Endothia parasitica , Mucor(毛酶) miehei 或 Mucor pusillus(渺小毛酶菌) Lindt的凝乳酶
微生物酶
13.
以动植物源提取的功能性的风味的命名
动植物源的名称加风味
14.
用面粉和水未发酵或加化学试剂或发酵剂烤制的面包,以及符合或节规定的标准的面包
烤面包
15.
口香糖除糖纸及甜味、风味和颜色外
胶基
16.
糖、液态糖、转化糖或液态转化糖,独立的或组合的
糖
17.
葡萄糖糖浆和异构化的葡萄糖糖浆,独立的或结合的,在干物质中果糖含量未能超过60%的甜味剂
葡萄糖-果糖
18.
葡萄糖糖浆和异构化的葡萄糖糖浆,独立的或结合的,在干物质中果糖含量超过60%的甜味剂
果糖糖浆
19.
糖或葡萄糖-果糖独立的或结合的
糖/ 葡萄糖-果糖
20.
加二氧化碳的水
碳酸水
21.
下列一种或多种食品添加剂,即亚硫酸氢钾、偏亚硫酸氢钾、亚硫酸氢钠、偏亚硫酸氢钠、亚硫酸钠、连二亚硫酸钠、含硫和二氧化硫的
亚硫酸盐制剂或亚硫酸盐
22.
软化的水或除过硬度、杂质加入氯化物或氟化物的水
水
23.
酒醋、提神醋、酒精醋、白醋、粮食醋、麦芽醋、果醋,独立存在或混和在一起
醋
(4)尽管(2)部分和(5)部分,一种食品含有一组相同的名字的成分,仅用一种名称标识出,
含有一种和一种以上成分,而且没有在 009(1)中列出部分的
其化学组成应如下标出:
紧跟成分的种类名称,以这种方式表明成分的化学组成
按照其在原料成分中的百分比降序排列。
附件 K
- 关于肉制品加工过程中磷酸盐和水的使用问题的解答
- 《食品与药品条例》表778修改版的影响
1. 在哪些肉制品中可以添加磷酸盐和水?
磷酸盐和水在规定的范围内,为维持肉蛋白的需要可以添加在多种肉制品中,尤其是预加工的固态分割肉和其他一些预加工肉食类中。
食品和药品管理法规规定肉制品中磷酸盐的含量,以磷酸钠的二基盐换算,不能超过总重量的% 。
2. 什么是固态的分割肉产品?
固态分割肉的意思是:
1.分割肉产品来源于一个肉整体的一部分(比如鸡翅、火腿、禽架、一份牛排,猪尾巴、猪舌等 ) ;
2.每块肉最小为25g且骨、皮部分最少占80%*。
*骨、皮部分占80%且最小25g的肉是在未加别的成分或未进一步加工前,在原料肉基础上称量的(比如未经吸水、滚揉或搅拌)。否则,任何加工处理都会使小的肉粒子破损,这是公认的,也是正常的。然而带骨、皮80%的,大于25g的肉是不会轻易被破碎的,它可以用来作为品价原料肉的样本,如果不这样我们就不能得出原料肉各成分的大小和所占比例。这是一条适于预加工的方法(配方)。
3. 当肉产品中添加磷酸盐和水时,最小肉品蛋白含量是多少?
1. 固态切割肉应该含有的蛋白质含量:
o 不少于12%- 烹调过的*
o 不少于10%- 未烹调过的。
2. 标准化的肉制品:
o 按照《1990肉类检查条例》表I中所规定的肉制品蛋白质含量要求;
3. 含有填充料的肉制品,并且没有肉品蛋白标准的,按照《1990肉类检查条例》表I中所规定的肉制品蛋白质含量要求。根据《肉类检查条例》第7部分:
o 不少于 %- 烹调过的*
o 不少于%- 未烹调过的
4. 不含填充料的肉制品,并且没有肉品蛋白标准的,按照《1990肉类检查条例》表I中所规定的肉制品蛋白质含量要求。对于固态分割肉,也适合同样要求(第i项):
o 不少于12%- 烹调过的*
o 不少于 10%- 未烹调过的。
也要使用问题5中的附加标签要求的详细情况。
*烹调:按照《1990肉类检查条例》表IV中的定义,烹调意味着经过足够时间的受热,使肉产品在脆性、颜色、质构和风味等方面发生改变。
4. 这次标签术语的修订会带来怎样的效果?
1)标准化的肉制品:
不会对《1990肉类检查条例》表I中的肉制品标签标准产生影响(比如肉品中最小蛋白含量)。
2)附加标签的需求:
这些附加标签要求(见问题5)仅适用于:
1.预包装*含有磷酸盐和水的固态切割肉,除了侧培根、威尔逊培根、猪头肉、腌肉和腌牛肉(腌肉和腌牛肉是把固态分割肉保藏在食盐或饱和的食盐溶液中),需要预先包装。
2.预包装*含有磷酸盐和水,不含填充料,并且没有蛋白含量标准要求的的肉制品,见《1990肉类检查条例》。
例如:
(1)固态分割肉制品
火腿、干燥的牛肉干、干燥的鸡脯肉干等
(2)《1990肉类检查条例》中,不含填充料且没有蛋白含量标准要求的肉制品:
“牛肉干肉浆”,“剁碎成型的自然干燥的鸡脯肉干”等
*预包装,意味着产品在一般的出售、使用和消费者购买的过程中不用再进行包装”。
3)肉制品的身份:
肉制品的身份必须其俗名或者描述肉制品的术语出现在标签上。俗名的定义按照《1990肉类检查条例》中的规定,或者按照《食品及药品条例》,或者是大众熟知的食品名称。除了《1990肉类检查条例》中规定的腌制或者腌制肉品,肉制品的身份必须反映出其是否加入磷酸盐和/或水。
当单独使用磷酸盐或者和水一起使用时,术语“已调味的”和肉制品名称结合使用是可以接受的。同样地,当香料和/或盐用水加入时,用“已调味的”这个术语也是可以接受的。尽管如此,如果只有水被添加到肉制品中,则必须伴随产品的名称采用“加水”的字样。
例如:
o 仅添加水的鸡胸,应该注明“注水鸡胸”。
注意:这不适用于家禽胴体和它的其它器官部分由于清洗或是冷却所允许残留的水分,这在《1990肉类检查条例》第25节中已经考虑到。第25节规定以外的,如果将水添加到胴体或者切割肉中,终产品可能被认定是预加肉品,而且也应该这样销售并标识。
添加水和磷酸盐的鸡胸,应该注明“已调味的鸡胸”
不要求改动“鸡肉汉堡”的名字(如果水和磷酸盐被整合到其中时),因为《1990肉类检查条例》表I中有其相应标准。
*“整合入”的意思是通过注射、泵入、滚揉、按摩、浸泡或搅拌的形式,将磷酸盐或水加到肉的组分中。
4)第二和第三代食品:
A)在第5个问题描述的“附加标签需求”的,当加有磷酸盐或水的肉制品作为另一种食品的预加工品时,后者可以不必注明“加磷酸盐或水分”的字样。然而,肉成分的名称必须注明“加磷酸盐和水分”的字样。
例如:
(1) 产品名称:“熟制火腿比萨”;比萨中含有含熟制的火腿(加磷酸盐)切片。
配料:“蕃茄酱 (水,……),火腿(猪肉,水,食盐,……磷酸钠,亚硝酸钠……)”
注释:在这个案例中,“火腿”这一配料的名称不需要用“已调味”修饰,因为火腿是一种烟熏制品。
(2) 产品名称:“猪油火腿蛋糕”;猪油火腿蛋糕中含有熟制火腿(加磷酸盐)。
配料: “蛋,……火腿(猪肉,水,食盐,……磷酸钠,亚硝酸钠)”
注释:同例1。
(3) 产品名称:“Party Pack Hors d'oeuvres”(其成分是含有熟制火腿的猪油火腿蛋糕中),“熟制火腿沙拉”,“熟制火腿三明治”等
配料: “蛋,……火腿(猪肉,水,食盐,……磷酸钠,亚硝酸钠)”
注释:同例1。
(4) 产品名称:“已调味鸡肉沙拉”(或者“带有已调味鸡肉的沙拉”);鸡肉中整合有水和食盐
配料: “沙拉,鸡肉(水,食盐)……”,或者“沙拉,已调味鸡肉,……”(如果其中鸡肉含量小于10%)
注释:当磷酸盐和/或水被“整合”入一种肉品中时,应该在肉品名称中反映出来,除非产品经过熏制或者腌制,或者是《1990肉类检查条例》中规定的。
(5) 产品名称:“已调味鸡肉带有蔬菜”
配料: “……鸡肉(水,磷酸钠)……”
产品名称:“已调味牛肉法加它”;其中一种成分是整合有磷酸盐的牛肉
配料: “……牛肉(水,磷酸钠)……”
注释:同4
B)当磷酸盐和/或水没有被“整合”(直接加入)入到肉品中,而是通过其他成分(如沙司,糖浆,肉汤等)出现在肉中时,终产品也豁免“附加标签要求”。
例如:
(1) 产品名称:“糖浆鸡翅”,如果鸡翅用含有磷酸盐的糖浆包裹
配料: “鸡翅,糖浆,水,凝胶……磷酸钠……”
(2) 产品名称:“猪尾肉汤”,如果将猪尾用含有磷酸盐的肉汤烹饪
配料: “猪肉,肉汤,水,……磷酸钠……”
(3) 产品名称:“涂面包屑后烹制的鸡胸”,如果鸡胸用含有磷酸盐的面包屑包裹
配料: “鸡肉,面包(小麦,磷酸钾……)……”
(4) 产品名称:“鸡肉(法文)”,沙司中含有磷酸盐
配料: “鸡肉,……沙司:水,磷酸钠……”
5. 整合有磷酸盐和/或水的预包装肉制品(见问题4的ii条)的“附加标签要求”是什么?
(A) 注册公司的预包装肉制品标签应该含有:
1) 肉制品的蛋白质含量作为俗名一部分,在主板面上标明。这种声明应该以显著方式标出(依照《食品和药品条例》,字体至少要用俗名字体的二分之一,但是高度不得小于)。
诸如“最小肉蛋白含量12%”,或者“肉蛋白含量12%” 的标识是可以被接受的。按规定,肉制品的最小蛋白含量,未经烹调的为10%,经烹调的为12%。尽管如此,鼓励使用及标识较高的蛋白含量。例如:“最下肉蛋白含量13%” ;
2)营养“核心表”可以位于除底部以外的容器的任何部位。营养“核心表”数据包括能量值(单位为卡路里和千焦),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含量(单位为克)。这种标识应该按照规定以一个组,单独出现(依照《食品和药品条例》)。字体大小应该采用不小于标明净含量的数值字体的二分之一,但是高度不得小于,按照《消费品包装和标签条例》。
(B) 经零售商包装以零售用的肉制品的包装容器上应该有:
1)同(A)项中的第1条;和
2)配料表,除腌制肉产品外。腌制即为在加工过程中,添加食盐和添加量最小未100ppm的亚硝酸盐或者硝酸盐。
注意:这种情况下,不需要营养表。
关于营养表的其他信息,参照“营养标签手册”和由AAFC食品部编写的“食品生产和广告指南”(这些文件原来由“消费者和事务公司”制定)。
6. 更准确的说,什么样的产品是附加标签需求可以豁免的?
1)没有预包装的固态分割肉制品(产品大批量供应给零售商、饭店、宾馆、进一步加工)可以豁免。
大型包装箱(即不打算将大型包装箱直接卖给零售商或者消费者;包括海运包装箱)不需要标识“最小蛋白质含量”以及在营养“核心表”。
尽管如此,零售商必需遵守特殊标签要求(如蛋白含量的声明),并且有可能被消费者询问更多的信息(如营养信息),制造商有责任提供准确信息给零售商。尽管这些信息能用采用其他许多方式(例如信息资料单、口头信息、航运单等),推荐使用大型包装箱的标签上出现“附加标签要求”的信息。
2)预包装固态分割肉制品的航运集装箱(符合“附加标签要求”的),不需要标明最小蛋白含量和营养“核心表”。
3) 按消费者要求的熟食店的固态分割肉片。这些产品没有预包装,也不必要按“附加标签要求”处理(见问题5)。然而一些信息(比如蛋白含量和配料表)应该提供给消费者(例如通过标记、口头信息、信息资料单等)。
4)其他预加工肉制品(例如,粉碎肉、剁碎成型的肉产品),按照上面第1,2和3条的方式处理。
7. 随产品名称声明的最小肉蛋白含量与营养“核心表”中蛋白含量有区别吗?
有区别。
连同产品名称一起的最小肉品蛋白含量,其计算方法是以售出肉制品的重量为基础的百分比;在计算肉蛋白含量时没有考虑制品所含的骨和皮,而禽肉正相反。固态分割肉中,计算中不应包括每块肌肉周围的可见脂肪(包括次级可见脂肪)。肌内沉积脂肪(肥瘦均匀相间的肉),在计算中也不能去掉。面包一级其他肉眼可区分的非肉成分在计算中也不应该考虑。
营养“核心表”中的蛋白质含量是指总蛋白质的净含量,单位为克,即每100g中的蛋白含量。以销售产品为基础,计算时,不包括骨头和猪皮。计算以可食部分包括脂肪、皮(家禽)、面包和非肉成分等等。
因此,在一些例子中,同一种产品会有两种不同的蛋白含量表示方法。
8.营养标签政策会产生什么影响?
整合有磷酸盐和/或水的固态分割肉制品标签上的营养“核心表”(即能量、蛋白质、脂肪和碳水化合物的含量)必须以基于100g含量标注。
另外,营养信息也必须按照“食品生产和广告指南”附件F,及《营养标签手册》中的要求,或者,如果是单包装,则字体大小应该与净含量的数值一样(见,《食品与药品条例》)。当营养声明是用(“优质蛋白来源”),也要求标签上对营养含量标明,字体大小要求同上,(“食品生产和广告指南”附件F,及《营养标签手册》)。
9.如何监管这些新的标签要求?
加拿大农业和农业食品部抽样和评价联邦检查公司或者进口到加拿大的肉制品这种情况下,按照《食品与药品条例》规定的,整合有磷酸盐和/或水的固态分割肉制品的最小肉蛋白含量标准,(10%,12%)。其他蛋白质含量按照《食品与药品条例》,《肉类检查条例》的规定,没有最大限量。
营养“核心表” 的营养素含量,代表了食品标签的一部分。目前还没有建立限量,但是,食品分析方法的多样性和成分的固定性被考虑到营养素的合适量及营养标签的评价中。美国关于这个的要求将要考虑到其中。
预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
Mrs Pat Steele
Food Division
Food Production and Inspection Branch
Agriculture and Agri-Food Canada
59 Camelot Drive
Nepean, Ontario
K1A OY9
电话: (613) 952-8000, 3800
传真: (613) 952-7387
10.新的“标签要求”在什么时候能够实行?
考虑到“附加标签要求”将会增加肉品厂和零售商的成本,将从1995年7月31日起实施统一的标准。
从那天起,所有经联邦注册的公司以及进入加拿大的肉制品,必须贴上适当的标签。
请注意免除标签要求仅使用的方面(即“附加标签要求”);所有整合有磷酸盐和/或水的肉制品一律按有关政策和法规做相应的准备。
预了解更多信息,请联系:
Claude Boissonneault
Chief,Regulations and Procedures
Meat and Poultry Products Division
Food Production and Inspection Branch
Agriculture and Agri-Food Canada
59 Camelot Drive
Nepean, Ontario
K1A OY9
电话 : (613)952-8000,分机 4676
传真 : (613)998-0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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