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股权结构及其公司治理问题分析
洪 政
(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成都,610074)
内容摘要:本文通过与一般企业股权结构特征对比,分析了银行股权结构特征及其特殊性,指出银行股权结构决定银行面临的公司治理问题。本文认为股权结构与控制权收益的关系取决于控制权股东的性质,不同性质的控股权股东有着不同形式的控股权收益。
关键词:银行;股权结构;公司治理
股权结构对公司治理具有重要影响,不同的股权结构下企业所面临的代理问题存在着显著差异。当前股权理论的研究内容侧重于集中程度和控制性股东的类型,关注的焦点是控制权收益问题。本文主要研究银行股权结构及其公司治理问题。
一、银行股权结构特征及其特殊性
(一)一般企业的所有权结构特征
La Porta et al(1999)研究了世界范围内27个发达国家大公司即一般企业的所有权结构,并识别出这些公司的最终控制性股东类型。他们按照最终所有者的性质将之分为五类:家族或个人;国家;广泛持有的金融机构如银行或保险公司;广泛持有的公司;其他。研究后得出了世界范围内公司所有权的一些基本事实(见表1):(1)伯恩—米尔斯式的广泛持有公司 不是普遍的;(2)在股东法律保护好的国家广泛持有的公司更普遍;(3)大公司中很多是由家族控制的;(4)在股东法律保护差的国家家族控制更普遍;(5)政府控制上市公司是普遍的现象,特别是在股东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6)企业由广泛持有的银行或广泛持有的公司控制不常见,银行较少成为金字塔式控制链条中的一个环节。(7)在最大的公司中,偏离一股一票的情况较少,但是金字塔式控制更普遍,交叉持股很少 。(8)在股东法律保护较差的国家,金字塔式控制和偏离一股一票更普遍。(9)在家族控制的企业,较少存在所有权与管理权的分离。(10)拥有控制性股东的企业很少有其他大股东。
从上述事实中可以看出,除了少数有良好股东法律保护的国家,只有相当少的公司是广泛持有的,这与伯恩—米尔斯想象中的现代公司形式形成鲜明对照。而且,这些公司典型地由家族或国家控制 ,由金融机构或其他广泛持有公司进行股权控制的现象非常不普遍。控制性股东通常拥有超过其现金流权的控制权,主要通过金字塔式控制并参与管理。这一结果表明,世界范围内大公司的核心代理问题是限制控制性股东对小股东的掠夺,而不是限制对股东不负责任的职业经理的营造帝国行为。
表1 银行与非银行企业的所有权和控制性股东类型比较
控制权
现金流权
托宾Q
广泛持有
家族
国家
广泛持有的金融机构
广泛持有的公司
其他
银行
国家平均
法律保护差的国家平均
法律保护好的国家平均
非银行类公司
国家平均
法律保护差的国家平均
法律保护好的国家平均
西欧国家
金融公司
非金融公司
注:10%的股权比例作为控制权标准;银行的数据来源于Caprio, Laeven and Levine(2003),非银行类公司的数据来源于La Porta et al(1999,2002),西欧国家数据来自Faccio and Lang(2000)。由于两者的样本来源不一致,表中的比较只是初步的。根据样本投资者法律保护均值将全部样本分为高于均值的法律保护好的国家和低于均值的法律保护差的国家两个子样本。
(二)银行的所有权结构特征
迄今为止,对世界范围内银行所有权结构进行研究的文献仍然很少 。鉴于原始数据获得上的困难,为了研究世界范围内银行与一般企业相比在股权结构上所具有的特殊性,我们以现有文献的成果作为比较的基础。
La Porta 等(2002)对世界范围内银行国有股权进行了研究(见表2),得出了下列结论:一是在全球银行业,国有股权非常普遍,而且比例很高。到1995年,虽然很多国家的银行都实行了私有化,但世界银行业的国有股权仍达到%。在全世界92个国家中,只有包括英国、美国、加拿大等8个国家和地区没有国有银行。二是世界各国银行中的国有股权比例普遍呈下降趋势。从1970年到1995年,七国集团的银行国有股权比例从%下降到 %;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平均从%下降到%;发展中国家也从%下降到%,全球平均下降个百分点。三是一般而言,经济发展水平越高,银行的国有股权比例越低;政府效率越低,银行的国有股权比例越高。在各种国家类型中,七国集团的银行国有股权比例最低,1995年这些国家持有的银行股权比例平均为%,且主要由德国和意大利政府持有,美国、英国、加拿大和日本均为0;发展中国家银行的国有股权比例最高,1995年平均为%,比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平均为%)整整高了一倍多。四是银行国有股权与国有企业之间具有正相关关系,国有企业越多,国有企业在国民经济中的作用越重要,政府在银行拥有的所有权就越大。五是政府对银行的所有权在不同法律起源国家之间存在差异。除了少数富裕的普通法国家和日本之外,在其他国家政府都拥有相当比例的银行股份份额。普通法国家平均是%,统计上显著低于法国民法起源国家的%。德国民法国家和斯堪的纳维亚民法国家的平均数往往在普通法和法国法系国家的平均数之间,两者比较接近。最大银行中政府拥有的股份份额平均数仍然是前社会主义国家最高(%)。
表2 政府拥有或控制的最大10家银行的资产份额
国家
GB95
GB70
GC20
GC50
GC90
英美法系
法国法系
德国法系
斯堪的那维亚法系
前苏联法系
100
包括苏联法系平均
不包括苏联法系平均
数据来源:La Porta et al(2002)
注:GB95:在1995年由政府拥有的最大10家银行的资产份额;GB70:在1970年由政府拥有的最大10家银行的资产份额;GC20:在各国10家最大的银行中,由政府控制的银行资产占10家银行总资产的比例; GC50:在各国10家最大的银行中,政府股权比例超过50%的银行的资产的总和占10家银行总资产的比例; GC90:在各国10家最大银行中,国有股权比例超过90%的银行资产的总和占10家银行总资产的比例。
Caprio, Laeven and Levine(2003)首次构建了44个国家244个银行所有权的新数据库研究了世界范围内银行所有权结构(见表1),结果发现,除了股东法律保护较好的个别国家外,在大多数国家银行不是广泛持有的。在他们44个国家的样本中有21个国家的最大10家银行中没有一家是广泛持有的。而且,银行更多地被家族或政府控制。
(三)银行所有权结构与一般企业的比较
从表1中可以看出银行所有权结构与一般企业相比存在的异同。从控制股东的性质来看两类企业表现出一定的相同之处。世界范围内,除英美国家的大公司是分散持有的外,其他国家更多的是集中持有,且在规模较小的公司中,这一现象更加突出,银行也表现出类似的趋势。具体而言,广泛持有、家族控制和国家控制是主要的三种所有权控制方式,特别是家族控制在银行和非银行公司都较普遍。法律对于股权结构具有广泛的影响。对于法律保护程度差的国家,家族控制和国家控制是两种最主要的方式,广泛持有比例相对较低,而对于法律保护程度较高的国家,广泛持有占的比例最高,再次为家族控制和国家控制。尽管存在着共同之处,但银行所有权结构与一般企业相比仍然存在如下差异:
(1)银行控制性股东的控制权、现金流权比例以及控制权和现金流的分离程度都比非银行类公司略低。从国家平均来看,在前两项比例中,银行分别为%和%,而非银行类公司则分别为39%和29%。从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的分离程度(即银行控制权与现金流权比例之差)来看,银行也小于非银行类公司,银行类为%,而非银行类则为10%。这表明由于监管部门对股权比例的限制,股东较少使用金字塔等使控制权与现金流权相分离的方式来控制银行。Barth,Caprio & Levine(2003)通过对世界范围内各国银行监管体系的分析发现:尽管集中持股的大股东可减少分散股东无能力实施有效公司控制的问题,但大多数政府都限制银行的所有权集中。在107个国家中,有42个国家对单一实体持有银行资本的最高比例限制在50%以下,38个国家这一比例低于25%,而且还对银行股东的资格进行限制,如限制非金融企业在银行的所有权。但是这些限制对家族控制的银行无效,家族往往通过金字塔或其他持股方案来实现所有权控制。因此从控制权比例和分离程度来看,银行最终表现只是比非银行类公司略低。
(2)整体而言,银行被广泛持有的程度与非银行类并没有显著差异,但对于投资者法律保护程度较高的国家而言,银行股权相对分散。这从广泛持有公司所占的比重可以看出,在法律保护程度较高的国家,银行和非银行类公司广泛持有的比例分别为52%、%,前者要比后者高很多。Faccio and Lang(2000)对西欧国家公司最终所有权的研究结论也证实了这一点。他们通过比较13个西欧发达国家的金融公司和非金融公司的所有权结构表明,与非金融公司相比,金融公司被广泛持有的比例略高(%:%),被公众持有的金融公司控股的比例也要高得多(%:%),被家族控制的比例则要低得多(%:%)。对于其他类型的控制性所有者,金融公司和非金融公司之间的差别并不显著。
(3)银行国家所有权比例较高,特别是对发展中和转型国家而言,银行的政府所有权控制是个较普遍的现象 。
由上面的比较中,可以看出银行股权结构所具有的特点:尽管与一般企业相比银行股权结构略显分散,但银行拥有控制性股东,特别是家族控制,仍然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在发达国家银行更多地表现为分散持有,在发展中国家和转型国家更多地表现为政府拥有银行。
二、银行股权结构与其特殊的公司治理问题
和一般企业相类似,银行股权结构可区分为两种基本类型:集中型和分散型,前者按控制性股东的性质又可进一步分为国家控股、家族控股。不同的股权结构类型对公司治理的影响存在着显著差异。银行股权结构的特点将会带来不同的代理问题 :大股东控制下的侵占问题;分散股权结构下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国有银行中的特殊治理问题(政府所有权带来的国家干预和所有者缺位下的特殊的内部人控制问题);以及银行主导型体系下缺乏外部约束问题。下面着重讨论两类代理问题:
(一)大股东控制与侵占问题
股东出资组建银行有四个方面的主要目的:一是获得企业成长后的投资红利;二是获得股本转让后的溢价;三是通过银行吸收存款向股东等关联企业或其他企业发放更多的贷款。四是在银行受进入管制,许可证存在很高价值的情况,大股东还可获得其他控制权收益,如垄断市场等。其中后两项是大股东获得控制权收益的两种重要方式, 尤其是第三项,银行控制性股东通过关联交易从银行套取资金,损害银行利益,从而形成大股东的侵占问题 。LA Porta, Lopez-de-Silances and Zamarripa(2003)发现在墨西哥关联贷款的比率非常高,20%的贷款发放给大投资者的关系人,利率较正常贷款优惠得多。关系人贷款期限较长,不需要担保,偿还比率低于33%,较正常贷款的偿还比率低78%。另外,Laeven(2001)研究表明,俄罗斯银行的管理者将贷款大量流入自己开的公司,违约率为71%。Alkerlof & Romer(2001)分析了银行大股东可能利用掠夺策略和高风险策略来掏空金融机构,使之陷入破产的深渊。他认为,股东的关联交易、不正当攫取利益和在银行缺乏清偿能力时的高额分配利润是美国储蓄信贷协会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在许多国家,社会经济由少数家族所控制,这些大的投资者更能够利用信息优势掠夺外部投资者和存款人,甚至纳税人的利益。朗咸平(2002)认为,亚洲地区制度落后,大家族控制着银行,利用金字塔的控股结构,将银行和上市公司置于家族的最低层,通过关联交易,不断剥削小股民和债权人。
(二)银行自己控制自己的问题
Allen and Gale(2000)认为在德日银行主导型的国家由于银行自身是大债权人,存在着银行自己控制自己的问题。在德国和日本的银行主导制度下,银行的股权持有者往往是其客户企业,在银行和其客户之间形成了交叉持股的股权形式。银行既作为股东又作为大债权人对企业的治理产生重要影响,企业受到银行的严密监督。在日本,这种监督体系就是主银行制度。这一制度的主要特征是银行与其客户公司之间保持长期关系,银行持有企业的债券和股票,如果客户公司遇到财务困境银行便积极干预。主银行关系确保了银行作为被委托监督者的身份,有助于解决管理者和公司之间的代理问题。在德国,就是所谓的开户银行制度。德国银行往往与工业联系非常紧密,并与公司形成长期的关系。关于所有权集中的数据很可能低估了银行有效作用的重要性,理由是许多银行客户把他们的股份存在银行,并允许银行代表其行使代理权。因此,银行所控制的大型工业企业投票权比例以及在董事会的代表比他们直接持股所能得到的要高。德国垄断委员会在1978年的一份研究发现,在100强公司中,银行控制了将近40%的投票权,并占董事会代表的三分之二。由于银行对其客户企业持有的股权和实际影响力,银行实际上很少受其客户企业股东的影响,从而形成了银行自身控制自己的问题。Charkham(1994)指出,德国的三大银行实际上控制着它们自己,德意志银行、德累斯顿银行、西德商业银行分别拥有其自己股份投票权的%、%和%。
三、银行的控制权收益
为了更进一步认清银行面临的代理问题,有必要了解其控制权收益存在的广泛性和严重性。
(一)一般企业的控制权收益
企业的实际控制方可能是控制性大股东或经理,两者都可能因此获得控制权收益。
大股东的控制权收益实现主要是通过隧道效应(tunnelling),即通过转移资产和利润的方式将公司的利益输送给控制性股东,包括转移定价、实施有利于自己的股利分配政策或直接非法侵占等( al,1999)。大股东私人控制权收益的存在已得到世界范围内的数据支持。Dyck and Zingales(2002)利用1990-2000年间39个国家中412个控制性股权转让的数据估计了私人控制权收益,平均而言控制权价值为公司市值的14%,在一些国家较低,为-4%,而在另外一些国家则较高,达到65%。私人控制权收益取决于资本市场的发达程度、股权结构、法律等因素,资本市场越不发达、股权结构越集中以及私有化过程越隐密,私人控制权收益越大。良好的投资者法律保护有助于减少控制权收益,而媒体压力和税收政策也是重要的影响因素。
当经理拥有公司实际决策权时,他同样也能获得控制权收益,但经理的控制权收益形式与大股东不完全一致。在经营权与所有权相分离的现代公司中,随着投资者逐渐退出对公司进行经营管理的舞台,职业经理人正享受着越来越多的控制权收益。此时,有许多项目,包括CEO的高薪、豪华的办公场所、在职消费、专用的交通工具等高管享有的种种特权就由投资者手中转移到了职业经理人手中。经理的控制权收益不仅指从企业经营中获得的货币收入,还包括从控制企业这一过程中得到一些非货币形态的私人好处,如名誉、地位、在职消费、管理别人的乐趣等。控制权本身可以给经理带来精神价值(Aghion and Bolton,1992;Dyck and Zingales,2004;张维迎,2005)。为了对控制权收益的构成进行较为详细的分析,可将控制权收益分为货币收益和非货币收益两类(聂祖荣,2005),其中,货币收益主要是指经理薪酬,在美国经理人的控制权收益由三个部分组成:基本工资、奖金和长期奖励(多为股票期权形式)。非货币收益包括各种在职消费(如业务和生活消费等)、各种特权(或额外补贴(perquisites),如会员和交通服务等)、享有较高的社会地位和荣誉之类的精神回报和职位升迁。这些项目有共同的特点是:在性质上是合法的,是专门用于高管,不是一般员工可以享受的。除了合法的部分之外,在投资者法律保护不是特别好的环境下,经理也有可能谋取非法的控制权收益,如转移公司资产和进行内幕交易等。在公司治理的文献中,由于经理薪酬问题一般使用标准的委托代理理论即激励理论来进行研究,而将无法写入激励合同的经理控制权收益中的非货币收益以及非法的部分与监督、投资者法律保护相联系进行分析 。后面这一部分控制权收益称为狭义的控制权收益,而包含经理薪酬在内的控制权收益称为广义控制权收益,控制权收益的分类和具体构成见图1。在本文中,经理的控制权收益是指狭义的控制权收益。由于控制权收益只能为企业家在控制中享有,没有办法在投资者之间进行分配,这就注定了经理利益和外部投资者利益之间会产生矛盾:经理希望带来控制权收益大的项目,而投资者希望货币收益大的项目。
由于控制权收益的存在,使得控制性股东与其他投资者之间、经理与所有投资者之间可能产生利益冲突,导致严重的代理成本 。
图1 经理控制权收益的构成
(二)银行控制权收益
与一般企业相比,银行控制权收益的特殊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形式上,控制权收益更多地表现为关联贷款,这和一般企业中的关联交易有相当大的不同。在一般企业中,关联交易更多地通过转移资产和转移定价等方式来进行,较少通过直接的资金交易 ,对于银行来说,由于其货币经营业的特殊性,获取控制权收益的方式更多地表现为直接的资金转移,如关联贷款或拆借等方式。二是在程度上,银行潜在的控制权收益问题更为严重。银行资产的不透明性意味着关联贷款可能更隐蔽,而且,银行常常处于企业集团内部的控制链上,成为集团企业特别是家族企业的融资工具,这些都表明银行控制权收益问题更为突出。
目前已有相当的文献证据支持银行业控制权收益的广泛存在。就大股东的控制权收益而言,Dyck and Zingales(2002)发现,控制权收益在不同的公司和行业间存在差异(见表3)。拥有更多有形资产的公司其控制权收益更低,因为如果资产较易确认或易于观察,拥有控制权的内部人将更难转移资源。与制造业相比,批发贸易、金融和交通及公用事业等行业的控制权私人收益更大。其中,金融业的控制权收益尤其显得特别大,这是由于银行是货币经营业和信息更加不透明,与其他企业相比,在外部监管不很严格的情况下,在银行业转移资源更加容易。Faccio,Lang and Young(2002)研究了亚洲家族对银行的剥削。发现亚洲大部分的上市银行都是家族控股,其中又以香港、印尼、马来西亚和泰国最为严重,而欧洲的家族控股比例显著地小于亚洲。亚洲家族控股银行的问题更为严重,亚洲家族善于玩弄金字塔结构而滥借,坑害银行及侵占其他投资者的利益 。
表3 控制权收益的行业比较
行业
控制权收益平均水平
(控制权收益/公司市值)
农林渔业
采掘业
建筑业
制造业
交通运输业和公用事业
批发贸易
零售贸易
金融业
服务业(不包括金融业)
资料来源:Dyck and Zingales(2002)
对于银行经理的私人控制权收益,这里以我国商业银行为例来说明。Allen,Qian and Qian(2003)研究了我国银行内部人控制导致的费用偏好。结果表明,我国银行业管理费用占总资产的比率高达%,比世界银行中最不具效率的法国法系国家还要高一倍以上(它们的均值仅为%),这一方面反映了我国银行业的管理效率不高,另一方面也说明我国银行经理普遍存在在职消费。秦宛顺、欧阳俊(2002)则从规模偏好这一现象的解释中为我国商业银行内部人(经营者)的在职消费提供了证据。由于规模扩大可以增加管理者的在职消费,管理者基于费用偏好而不是利润最大化的决策行为,必然会导致我国国有独资银行规模的过度扩张与配置无效。谢平、陆磊(2005)研究了中国严重的金融腐败问题,如发放风险贷款收取回扣,或直接转移银行资金进行侵占等,为我国金融业广泛存在的控制权收益提供了最好的说明。多起金融大案的发生表明我国银行经营者控制权收益的巨大,如厦门远华走私案中涉及多家银行的案中案、江门中国银行利用联行系统转移资金案、以及因腐败问题被开除党籍的多位银行高管人员事件包括前光大集团董事会朱小华和前中国建设银行行长王雪冰以及其后任张恩照等。
股权结构与控制权收益的关系取决于控制权股东的性质 ,在国家控股下,控制权收益主要表现为政府掠夺,将银行贷款用于政治上偏好的项目;在家族控制的情况下则存在大股东侵占;在分散型的股权结构下,经理往往享有控制权收益。控制权收益在银行的广泛存在说明了利用代理理论分析银行的利益冲突时必须考虑内部人的侵占行为。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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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analysis of banks’ ownership structure and corporate governance problem
Hong Zheng
(Chinese Financial Research Centre of Southwestern University of Finance and Economics,Chengdu,610074)
Abstract: This paper analyzes the characteristics and specialty of bank’s ownership structure by comparing the characteristics of general enterprises’ ownership structure, and points out that corporate governance problem which banks face is determined by banks’ ownership structure. It considers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ownership structure and Control benefits is determined by the nature of Control shareholders, and the form of control benefits varies from different natures of control shareholders.
Keywords: Bank; ownership structure; corporate governance
收稿日期:2007-4-10
作者简介:洪政,男,西南财经大学中国金融研究中心金融学博士,研究方向:货币政策与宏观调控
公司由广泛持有的公司或金融机构控制可被视为广泛持有,因为在这种情形下,控制性企业的经理不对最终股东负责,企业可被视为由管理层控制。
导致现金流权和控制权分离的控制权结构主要有三种:双重投票权制度、金字塔式控制和交叉持股。
使用10%的控制权标准,在发达国家中只有24%的大公司是广泛持有的,而家族控制、国家控制以及其他三类则分别占到35%、20%和21%。可见,从发达国家总体来看,广泛持有的所有权结构是较少的。尽管对于美国 (80%)、英国(90%)和日本(50%)的大公司来说大多是广泛持有的,控制权与所有权分离在这些国家较为普遍。
对于银行股权结构的研究,主要来源于三篇文献,La Porta et al (2002)报告了全世界内92个国家中银行政府所有权的情况,Caprio, Laeven and Levine(2003)首次构建了44个国家244个银行所有权的新数据库,分析了世界范围内银行所有权结构;Faccio and Lang(2000)比较了西欧金融公司与非金融公司最终所有权结构的差异。
从表1的比较中我们可能得出相反的结论,即银行被国家控制的比例相对较低,这与通常的看法不太一致。造成这一矛盾情况可能与样本的选择相关,Caprio, Laeven and Levine(2003)的样本中只包括上市银行。对于银行被国家控制的情况,我们可以从La Porta et al(2002)更全面的数据中得到反映,该样本银行的范围相对较广泛,除了上市银行外,还包括非上市银行和发展银行。考虑到这些因素,一国的国有银行比例显然较高。
亚洲银行公司治理工作小组(2005年)认为,在亚洲,很多国家国有商业银行和家族式银行仍居主导地位,加强其公司治理面临诸多挑战。对家族式银行而言,关键是如何确保银行与家族(包括家族控制的其他公司)之间的关联贷款与稳健经营的良好做法相一致。对国有商业银行而言,重要的是如何建立一套既允许政府以积极负责的所有者身份行事,又能避免对银行日常经营进行干预的机制。此外,亚洲有很多上市银行的股票持有情况非常分散。对于这些所有权高度分散的银行,改善公司治理的主要问题来自于所有权和控制权的分离,而且在选择CEO、董事和进行重大经营决策时,容易受到政府的干预,银行监管当局、证券监管机构和证券交易所的有效监管也面临挑战。
亚洲银行公司治理工作小组(2005)认为,银行业滥用关联交易,特别是关联贷款,导致的后果比其他绝大多数行业要严重得多,从事关联交易的动机(特别是在家族式银行中)比其他行业也要大很多。关联交易有多种形式,尽管并非所有形式都有害(例如,符合市场交易原则的关联交易),但都会引起利益冲突。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2005)也对银行控制性股东的存在表示关注。它认为,当银行所有权结构不透明或制衡控股股东不当行为的机制不能发挥作用时,公司治理将面临独特的挑战。
自从Grossman and Hart(1980)对私人控制权收益建模以来,控制权收益的思想已成为公司金融理论与实证的中心议题。衡量控制权收益有两种方法,一种是由Barclay and Holderness(1989)所强调的上市公司控制性股权私下转让,使用收购方支付的每股价格与市场价格之差代表控制权收益。另一种方法是当公司存在不同投票权的多种股票时,有投票权的股票价格与无投票权的股票价格之差被用来估计控制权收益的大小(Zingales,1994,1995)。但是这两种方法都因为没有反映非货币方面而低估控制权收益的价值。
控制权的存在并不一定都是坏事。首先,控制权收益是公司获取某些价值创造的最有效方式;此外,即使对私人控制权的获取会产生某些无效率,但是它们的存在是社会有效率的,因为他们的存在使旨在进行价值增加的兼并活动发生成为可能。
但在我国大股东以应收帐款或直接挪用等形式占用上市公司资金的现象却非常普遍,这与我国上市公司多为国有企业,且投资者法律保护薄弱密切相关。
亚洲家族剥削银行的事件不胜枚举:印度尼西亚当局规定银行不能核准超过净资本金10%的贷款给关联企业,但1995年Bank Anrico对其关联企业放贷了净资本金1925%的款项。1998年印度尼西亚Sjamsul Nursalim家族命令其控股的Bank Dagang National Indonesia将其76%的资金贷给关联企业,结果96%的贷款变成了坏帐。1998年,菲律宾Orient Bank破产后,监管部门发现了75%的银行资金贷给了控股家族公司董事及其朋友。
小约翰.科菲(2005)从股权差异的角度解释了美欧公司丑闻差异(即控制权收益的差异)。他认为,股权结构的差异导致了公司丑闻的差异,影响到欺诈的性质、实施者以及发生的频率。股权分散结构下如美国公司,薪酬激励是使管理者利益与股东利益保持一致的最重要工具,公司管理者通常是丑闻的主角,而在股权集中结构下如大多数的欧洲公司,控股股东则往往成为焦点,欧洲的控制权溢价普遍远远超过美国水平。总之,股权分散诱使管理层操纵公司收入,股权集中助长控股股东暗箱操作,滥用控制权牟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