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的制度分析――
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新进展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evaluation and reconsideration
韩 毅 著
辽宁大学出版社
序
《历史的制度分析--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新进展》,是韩毅同志以其博士学位论文为基础,经修改、补充和完善而写成的一本专著。这是一部近年来国内少见的专门研究西方经济史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问题,并对我国经济史研究提出系统思考的著作。作为一名老一代的经济史学工作者和作者的博士生导师,我对这部著作的出版感到由衷的高兴。
90年代以来,我国的经济史研究与以往的历史时期相比,不可谓不发达,也不可谓不繁荣。经济史研究的领域在不断地拓宽,研究的问题越来越深入,研究成果的数量也在大幅度地增加,这些成就的取得无疑是可喜可贺的。但是,我国经济史研究的总体水平还比较低,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有不小的差距,这也是不争的事实。近年来,经济史学界的有识之士都在关心着我国经济史研究的前途命运,也在思考着如何振兴我国经济史研究的良方佳策。在我看来,还是应该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坚持“两条腿走路”:既要坚持用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和方法论指导经济史研究,不断地丰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经济史学,同时也要大力地学习、借鉴囯际上先进的经济史理论、方法和最新研究成果,尽快在研究方法和研究手段上实现与囯际的“接轨”,实现经济史研究的国际化与现代化。
西方经济史学自20世纪60年代的“新经济史学革命”以来,进入了快速发展的繁荣时期。新的理论、方法和流派可以说是层出不穷、日新月异。其中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本理论,以制度经济学分析方法为基本框架的“制度经济史学”,在经济史研究中渐显实力。特别是1993年美国的诺思教授因其在制度经济史研究中所取得的突出成就而获诺贝尔经济学奖以后,制度经济史学更是一跃而成为国际经济史研究中的主流。其理论、方法和研究成果不仅极大改变了经济史研究的基本范式,而且对理论经济学以及政治学、文化学和社会学等诸多学科领域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韩毅同志的这本专著,就是在全面考察了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历史演变以及各种流派学说的基础上,着重对其最新发展阶段--“历史的制度分析” 进行了系统深入的研究。无疑,这一研究成果对于推动我国经济史研究的囯际化和现代化,是大有裨益的。
历史的制度分析是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在西方兴起的一种崭新的理论和学说,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艾夫纳.格瑞夫教授。虽然它的历史不长,但发展却十分迅速,影响也越来越大。作者将其学术成就概括为如下四个方面:一是历史制度分析把研究重点放在了缺少国家和中央的法律体系条件下的“自我实施制度”上,填补了以往制度经济史研究的一大空白,大大地拓展了制度经济史学的研究领域和范围;二是它综合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特别是创造性地运用了博弈论与历史经验归纳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实现了对传统制度经济史学研究方法的创新与突破;三是在博弈论和制度分析的框架下,提出了与以往迥然不同、独具特色的“路径依赖”理论;四是对制度经济史研究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严谨缜密的理论分析和确凿翔实的经验论证,并据此提出了一系列精辟独到的见解和发人深思的研究结论。
作者在充分肯定了历史制度分析的学术成就和理论贡献同时,还客观地分析了其理论上的不足和局限性。比如:关于“自我实施制度”概念的界定尚不清晰,研究领域过于狭窄,以及博弈论与制度经济史研究的结合有待进一步探索,等等。此外,作者还就历史制度分析对我国目前经济体制改革所具有的理论和现实意义,做了深入的阐发和论述。例如,作者认为,中国的历史与国情决定了“自我实施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占有特殊重要的地位,而历史制度分析的理论、方法和研究成果,能够为我们研究自我实施制度提供重要的参考和借鉴;历史制度分析关于政治体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论述,为我们重新考察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政治条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尤其是历史制度分析关于文化传统与历史路径依赖关系的研究,能够启发我们对中国历史长期发展道路和制度变迁轨迹的思考。应该说,这些观点是颇有深度而耐人寻味的。
韩毅同志多年来一直从事经济史的教学与研究工作,自1996年考入辽宁大学西方经济学专业攻读博士学位以来,又专心致力于西方经济史学理论、方法和前沿问题的研究。他的这部著作,既是他近年来从事这方面研究的一个阶段性成果,也是他为我国经济史研究如何学习、借鉴西方先进的理论、方法和研究手段,借以推动我国经济史研究的囯际化和现代化所做的一次难能可贵的努力和尝试。希望他能沿着这条路继续走下去,不断地推出质量更好、水平更高的研究成果,为振兴和繁荣我国的经济史研究作出更大的贡献。
宋则行
2002年3月30日
内 容 提 要
西方经济史学研究制度及相关问题的历史极为久远。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经济史学家们对制度的研究还处于一种无意识的和不自觉的状态,当然就不可能形成什么特定的理论框架和完整的内容体系。本世纪中叶以后,西方“新制度经济学” 的大规模发展和“新经济史学革命”的蓬勃兴起,直接促成了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产生和形成。自本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制度经济史学大致经历了“新古典制度经济史”、“新制度经济史”和“历史的制度分析”这三个阶段。
“历史的制度分析”作为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一个最新的发展阶段,是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在西方兴起的一种崭新的理论和学说。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艾夫纳.格瑞夫(Avner Greif)教授。虽然它产生的时间不长,但其独特新颖的研究视角、富有创造性的研究方法、别具一格的理论框架、灵活实用的分析工具以及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已经引起了国际上经济学界和经济史学界越来越密切的关注。
历史制度分析的主要学术成就包括:
第一,它克服了以往的制度经济史研究的缺陷和不足,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了缺少国家和中央法律体系条件下的“自我实施制度”上,弥补了制度经济史研究的一大空白,极大地拓展了制度经济史的研究领域和范围,使制度经济史学能够通过分析自我实施制度的产生、存在、功能和作用,更好地说明影响制度选择与变迁的非法律因素的作用,更好地回答制度经济史研究的核心问题――为什么历史经常不能成功地选择更有效率的制度?这极大地增强了制度经济史学对历史及现实制度问题的分析力和解释力,给制度经济史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
第二,它在如何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尤其是运用历史主义的经验归纳方法分析历史制度问题方面,进行了积极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它并没有沉湎于对方法论的空泛议论,更没有刻意追求方法论上的标新立异,而是着重于传统方法的实际应用,追求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和研究过程的有机结合。而恰恰在这一点上,历史的制度分析对传统的制度经济史学方法实现了突破与创新。
第三,它实现了制度经济史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格瑞夫十分敏锐地注意到,自我实施制度所具有的内在属性,决定了它特别适用于博弈论的分析框架,完全可以把博弈论作为基本的理论和分析工具对自我实施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格瑞夫在博弈论应用的诸多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探索。通过探索,格瑞夫不仅为博弈论在制度经济史研究中的大规模应用找到了较为有效的途径,而且也为博弈论本身从这一应用中获得新的突破与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第四,它对制度经济史学研究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严谨缜密的理论分析和确凿翔实的经验论证,并据此提出了一系列精辟独到的观点见解和发人深思的研究结论。由于历史制度分析在研究方法、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方面的一系列的突破和创新,使得它对这些问题的研究和解决超越了传统制度经济史学的局限和限制,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和水平。在格瑞夫的研究成果中,我们经常会为他独辟蹊径的研究思路、严谨缜密的逻辑推理、精巧别致的理论模型、厚重扎实的经验论证以及水到渠成的研究结论所折服。这也是历史的制度分析在国际学术界越来越受重视的原因所在。
同时,历史制度分析对于我国经济理论的发展和目前所进行的经济体制改革,具有十分重要的借鉴意义。
本书的目的是:第一,系统、全面地介绍历史制度分析的理论渊源、研究方法、理论框架、分析工具和研究内容,准确地把握它的思想脉络、学术观点和理论内涵。第二,总结分析历史制度分析的学术贡献和理论上的局限性,对其在经济理论发展史上的地位作出客观评价。第三,对历史制度分析在我国经济理论发展和改革实践中的借鉴意义进行总结分析。
为了达到上述目的,本书是按照历史制度分析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安排框架结构并层层展开论述的。具体内容共分八章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包括第一章绪论: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产生与发展,勾勒了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发展脉络,介绍了历史制度分析理论渊源和学术背景。第二部分包括第二、三章,概括总结了历史制度分析的方法论特征和它在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方面的创新。第三部分包括第四、五、六、七章,对历史制度分析的研究内容与成果作系统全面的介绍。包括自我实施的经济制度、政治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文化因素与制度选择,影响制度变迁的综合因素与历史的路径依赖。第四部分包括第八章,主要对历史制度分析进行总体评价,并进一步阐发其对我国经济理论的发展和改革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历史的制度分析 自我实施制度
制度变迁 历史的路径依赖
Abstract
It has been a long period of time for the appearance of the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which studies institutions and other related problems. However, in quite a long time, economic historians studied institutions unconsciously and unintentionally. Certainly, no special frames of theories and contents exist. Until the middle of this century, the development of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and the revolution of the new economic history accelerated the emergency of the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Till the fifties of this century, the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has undergone three stages: the neoclassical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and 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As the latest development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came into being in the 1990s. Avner Greif, Professor of Stanford University, was the most important representative. Although it engender only in a short time, 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was paid close attention to in the world academic circles of economics and economic history for its distinct insights, creative research methods, special frame of theories, flexible analysis instruments and remarkable achievement.
The principle achievements of 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include:
Ⅰ) 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overcomes the defects of former research of the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pays attention to the self-enforcing institutions under the condition of no government and no center law system, fills in the blank of the study of the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greatly expands the realm of the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research. By analyzing the existence and function of the self-enforcing institutions, makes it possible for the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to explain more explicitly how non-law factors affect institution choice and institution change and also makes it possible to answer the key question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research, why can't history often choose a more efficient institution? This greatly enhances the ability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to analyze and explain historical and practical institutional problems, inputs vigor to the development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Ⅱ) 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has done active study and gained profitably on how to use many methods synthetically, especially historical and empirical analysis of institutions. It isn't limited to hollow discussion of methodology, and doesn't deliberately pursue innovations of methodology, but focuses on the practical use of traditional methods and integrating method, content and procedure together. Exactly at this point, 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makes a breakthrough and innovation towards traditional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methodology.
Ⅲ)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makes a breakthrough and innovation on the theory of the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Greif perceptively realized the intrinsic nature of self-enforcing institution, which makes it applicable for game theory infrastructure. Game theory can be regarded as the basic theory and analysis instrument when studying the self-enforcing institutions thoroughly. On this foundation, Greif attempts in many aspects on how to use the game theory, through which Greif not only finds the way that is helpful to use game theory in the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research, but also creates a better condition for breakthrough and innovation on the appliance of game theory.
Ⅳ)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studies some important issues of the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precisely and meticulously, at the same time, conducts empirical demonstrations, hereby brings forward a series of original standpoints and profound conclusions. The breakthrough and innovation of 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on methodology, theory infrastructure and analysis instruments make its abilities to analyze and solve the problem transcend the limitation of traditional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and reach an extremely high level. Reading. Greif's research work, we are always filled with admiration for his ingenious train of thoughts, compact logic, unique models, well-knit experiences and consequent conclusions that come when conditions are ripe. Above may be the reason why world academic circles attach importance to 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more and more.
At the same time, 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possesses much significa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China’s economic theory and present economic reforms.
The goals of this essay are: Firstly, to systematically and comprehensively introduce the theory origin, research methods, frame of theory, analysis instrument and research substance of 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and to grasp exactly its ways of thinking, scientific viewpoints and the connotations of this theory; Secondly, to analyze and summarize the academic contributions and the limitations of 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and to evaluate objectively its status to the development of economic theories; Thirdly, to analyze and summarize the use of 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for refere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our economic theory and our present economic reforms.
To reach above goals, this essay spreads the issues according to the inherent logic and infrastructure of 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Together includes four parts, eight chapters: Part One involves Chapter One, Introduction: the origin of the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outlines the evolution skeleton of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recommends the theory origin and academic background of 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Part Two includes Chapter Two, Chapter Three, generalizes the methodology characters of 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and its innovations on theory infrastructure and analysis instruments. Part Three is consisted of Chapter Four, Five, Six, Seven, systematically and comprehensively introduces the fruits of 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including the relations between self-enforcing economic institutions, political institutions and economic growth, culture and institution choice, integrated elements affecting institution change and the historical path-dependence. Part Four comprises Chapter Eight, mainly evaluates 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furthermore, and reveals its significance to the development of our economic theory and China’s present economic reforms.
Key Words: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
self-enforcing institution,
institution change,
historical path-dependence
目 录
第1章 绪论: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产生与发展 1
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产生与形成 1
新古典的制度经济史学 3
新制度经济史学 7
历史的制度分析 12
本书的结构安排 22
第2章 历史制度分析方法论:历史经验的归纳方法 25
经验归纳方法与历史主义传统 25
诺思的新制度经济史学研究方法 29
历史制度分析与经验归纳性方法 35
第3章 博弈论与历史的制度分析 42
博弈论与制度分析 42
博弈论与经济史研究 47
博弈论与历史的制度分析 51
第4章 自我实施的经济制度与远程贸易 58
海外贸易、代理关系与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实施 58
“联盟”与隐含契约的自我实施 63
“社区责任制”与非个人交易中的契约履行 69
第5章 政治制度、法律结构与经济增长 80
自我实施的政治制度与经济增长 80
“商人协会”与政府的“承诺问题” 89
第6章 文化传统与制度选择:比较分析 97
文化差异与制度的选择 97
文化传统与海外代理关系的扩张模式 100
文化传统与代理关系的社会结构 102
文化传统与制度创新和组织发展 105
文化传统与政治、法律制度 108
价值观念、伦理道德与制度变迁 111
结论 114
第7章 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综合作用与历史的路径依赖 116
技术变迁与历史的路径依赖:阿瑟与戴维 116
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诺思的理论 118
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综合作用与历史的路径依赖:格瑞夫的贡献 124
第8章 历史制度分析的评价与借鉴 133
对历史制度分析的总体评价 133
历史制度分析的借鉴与启示 141
参考文献 146
附录一:研究论文 153
一、历史的制度分析述评 153
二、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历史演进: 评价与思考 161
三、比较经济体制研究的新方法: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 181
四、文化传统与制度变迁——对东西方国家长期制度变迁出现轨迹分叉的新解释 196
附录二:格瑞夫的代表性论文选译: 213
一、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 213
二、微观经济理论与经济史视角研究制度问题的新进展 221
三、经济、社会、政治与规范因素的相互关系及经济含义:从中世纪后期的两个社会所获得的反思 242
后 记(一) 275
后 记(二) 278
第1章 绪论: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产生与发展
“历史的制度分析”(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是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在西方兴起的一种通过历史来研究制度及相关问题的学说。这里所说的“通过历史”(through history)有两层含义:一是主要运用了历史的研究方法,二是其研究对象主要是历史中的制度问题。从学术渊源和研究内容上讲,历史制度分析属于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一个分支或流派,也可以说它是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一个最新的发展阶段。为了了解历史制度分析的学术渊源与理论背景,有必要先对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发展脉络作一概要介绍。
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产生与形成
西方经济史学研究制度及相关问题的历史极为久远。应该说,经济史学从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产生的那天起,就把制度及相关问题视为自己研究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始终如一地关注于制度及其起源、内涵和演变的研究。事实上,对制度及相关问题的关注,也构成了经济史学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然而,在相当长的一段时间里,经济史学家们对制度的研究还处于一种无意识的和不自觉的状态,当然就不可能形成什么特定的理论框架和完整的内容体系。本世纪中叶以后,西方经济学界发生了两项对其后来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的重大变革,这直接促成了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产生和形成。其一是西方“新制度经济学” 的大规模发展;其二是 “新经济史学革命”的蓬勃兴起。
经济史学对于研究制度问题的特殊重要性,是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被逐渐认识到的。 新制度经济学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如何影响了经济绩效,二是制度是怎样产生和演变的。而无论对于哪个问题来说,经济史的研究在其中都具有着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通过经济行为主体和这些行为主体置身于其中的一系列交换关系来影响资源配置,从而进一步影响经济绩效的。而历史上不同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差异性,则为人们考察特定的制度提供了独一无二的源泉和基础。 同时,要说明现存制度的生成和演进,揭示现实世界中不同社会在制度及其结构方面的巨大差异性,也必须从不同社会各自独特的历史环境中去寻找答案,这就要研究所谓的“历史的路径依赖”( historical path dependence)。所有这些,使西方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和经济史学家共同认识到了经济史对于制度研究和制度分析的不可替代的特殊重要性,也促使经济史学家们开始把制度及相关问题的研究视为经济史学的一项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和所面临的一项急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对其进行自觉的系统的思考与研究。从而,使经济史学的研究主体在对制度进行系统的历史分析的观念和意识上,实现了从不自觉到自觉的飞跃。
从50年代下半期开始的西方新经济史学革命,是一场史无前例的经济史学大变革。在这场史学革命当中,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以及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的普遍应用,在经济史学研究中引发了一连串的重大革新和变化,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也为经济史学家们从事制度及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了特定的理论框架和专门的分析工具。这些新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的运用,极大地增强了经济史学对制度及相关问题的解释力,使得已经对制度分析有了自觉认识的经济史学家们能够运用这些特有的理论框架和专门的分析工具,去系统地分析和研究制度及相关问题,并据此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包括特有的理论框架、专门的分析工具和较为成型的内容体系在内的制度经济史学的学科研究体系,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制度经济史学”(The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到目前为止,从西方的有关文献中还没有见到关于制度经济史的定义,对其研究对象、方法、内容、特征和性质也缺少科学的概括与总结。然而,这并没有妨碍制度经济史学术研究的深入和其自身的发展。自本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制度经济史学大致经历了“新古典制度经济史”(The Neoclassical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新制度经济史”(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和“历史的制度分析”这三个阶段。将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发展划分为上述三个阶段,除了它们在时间和理论的逻辑顺序上具有一定的先后承继关系外,更为重要的是,它们所关注的制度的类型与侧面不同,在进行制度研究时所使用的理论框架和分析方法不同,所研究的问题和得出的结论也不相同。这样,如果从我们的研究主题出发,既可以把前两者看作是历史的制度分析的学术渊源和背景,也可以将其视为与后者并存,彼此之间相互影响、相互渗透、相互补充,紧密联系在一起而又各具鲜明特征的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不同流派和学说。
新古典的制度经济史学
如前所述,从50年代下半期开始的西方新经济史学革命,在诸多方面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突破和创新:第一,在研究方法上,新经济史学首创用新古典经济理论研究经济发展史,改变了经济史研究多年没有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的局面。此后,经济计量学方法、制度分析方法、反事实假设方法等被普遍地运用于经济史学科的研究中,实现了经济史研究的方法论上的革命,开创了经济史研究的新时期。第二,在研究内容和体系上,由于研究方法上的创新和计算机在经济史研究中的大规模应用,极大地增强了新经济史学对历史问题的分析力和解释力,从而大大地拓展了经济史的研究领域和范围。第三,新经济史学家们运用新的理论和方法,从崭新的研究视角,对美国乃至世界经济史中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进而提出了众多精辟、独到、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见解和研究结论。
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的大量采用,使得经济史学家们对制度问题的研究开始有了自己独特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从此,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本理论框架,以计量和统计分析为主要工具,以历史上特定的经济制度――市场――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开始成为经济史学研究制度问题的主流。
新古典制度经济史所着重进行研究的是市场这一特定的经济制度。因为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正是市场制度支配着历史上的各种交换关系,也是市场和其统一化的进程,培育了经济效率与增长。然而,这些假说并没有得到有力的经验的证实和事实的检验。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在经济史研究中的应用,使其有可能对大量的有关价格、数量、和外生变量(如年龄、性别和不同产业的周期性质等)的历史资料进行整理和统计分析,并用于检验和评价有关市场制度及其内部关系的各种假说。
制度经济史的许多研究成果表明,市场制度确实在历史上的很多时期存在并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例如,美国早在殖民地时期就初步建立了劳动、资本和产品的市场制度;到19世纪90年代密执安的劳动市场已经非常完善,甚至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存在着非熟练工人的补偿工资差别。 在欧洲,从15世纪以来,巴黎地区农民的专业化分工就己达到很高的水平,这充分显示了产品市场的功能;各种证券的价格也表明,18世纪时的国际金融市场已经在很多贸易国家之间发挥着作用。②研究结果还表明,市场的产生和扩大是伴随着技术变迁,尤其是交通和通讯技术的提高,以及能随后带来和平的政治变迁而出现的现象。例如,私人资本市场的出现,是为了适应铁路系统这样大规模的融资项目的需要,也有赖于政府证券市场的存在。③
至于对市场扩大的历史进程的考察,由于计量分析所需资料的严格性,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这种分析技术的应用,尤其是在劳动市场和金融市场的研究领域中更是如此。例如,这种分析表明,19世纪的美国仅仅建立了地区性的而非全国性的劳动市场,而18世纪时的伦敦和阿姆斯特丹的股票市场却已相当发达。④
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在关注市场制度研究的同时,也对非市场制度作了初步的考察。在这方面,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家深受科斯(Coase, Ronald)的影响。他们把非市场制度视为契约关系和财产所有的不同方式,认为这种契约关系和财产所有方式的产生,是市场不发达、不完善和价格过高的结果。因此,非市场制度是否发达取决于市场制度是否完善,是否需要非市场制度来补充。也就是说,非市场制度是作为市场制度的替代物而存在的。①
新古典学说的若干研究成果都对这种假说提供了支持。例如,麦克劳斯基(McCloskey)指出,在近代以前的欧洲农村,有一种特殊的所有制结构非常盛行,即每个农民的土地不是集中在一块,而是分成很多块,散布在村庄的周围,从事分散式的耕作。这种情况从技术角度讲显然是非效率的,但由于当时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保险制度,而应付饥荒的其它方式(如谷物的储藏)的代价又远比分散耕作昂贵,农民除了采取这种分散耕作的方式,别无他法来降低欠收和饥饿的风险。而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市场制度的完善,产生了防范饥荒风险的更为有效的方法,这种分散耕作体制自然也就消失了。②与此相似,加兰森(Galenson)也认为,17和18世纪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强制劳动契约(白人契约奴)制,也是市场不完善的产物。由于缺少相应的金融市场,准备迁居北美的移民没有财力支付他们的旅费。因此,他们只好通过劳动市场签订强制劳役契约来筹措迁移费用。而随着金融市场的完善,能够为移民提供更有效的财力支持,强制劳动契约制也就随之衰落了。③
需要指出的是,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对非市场制度的初步研究,决不意味着它从根本上认识到了非市场制度的重要性。恰恰相反,在新古典制度经济史那里,非市场制度是无关紧要的。之所以对它予以一定的关注,是把它视为市场制度的一个替代与补充,只有在市场制度不完善的地方和时候,非市场制度才可能出现,一旦市场完善了,它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换句话说,非市场制度是可有可无的。
新古典制度经济史还试图以历史资料为基础,来证实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和市场化进程培育了经济效率与经济增长的观点。但事实证明,这是相当困难的。例如,加兰森经过研究得出结论:美国殖民地时期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横跨大西洋的高度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①但是这种推断是建立在理论分析而非历史资料的基础之上。与此相似,诺思(Douglass )也曾提出,从1760到1890年美国经济增长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的扩散,因为它使资源配置打破了以前自给自足经济的限制。然而,他并没能提供出任何检验和直接的证据,来支持有关市场扩张本身与经济增长之间内在联系的论点。②只是到了80年代,索科劳夫(Sokoloff)才运用数量分析方法,为美国市场规模的扩大促进了革新与发明的观点提供了佐证。他以1790年至1846年间美国专利注册为样本,证明了革新发明与市场规模的正相关性。③而另一方面,怀特(Wright)经研究却得出了与此相反的结论:美国内战后商品市场的统一非但没有促进反而妨碍了南部经济的发展。④
不难看出,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对市场制度的研究极大地超越了传统经济史学的范围,开创了对制度进行历史分析的一个新的范式。首先,它以新古典经济学为理论基础,运用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各种理论来分析解释历史上的制度问题,另一方面也通过历史研究来检验和论证新古典的理论学说,并在这方面取得了前所未有成果。其次,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在对制度进行的历史分析中,大量并且是成功地运用了计量统计方法,特别是后来越来越高级的计算机的使用,使得经济史学家们能够对有关制度(特别是市场制度)的大量的历史资料和成千上万条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统计分析(这对于以前的传统经济史学来说是难以想象的),极大地增强了经济史学对有关制度问题的分析力和解释力。第三,计量统计方法和计算机的应用,对大量的历史统计资料和数据的处理和分析,也使得经济史学能够更好地发挥出它本应发挥的特殊作用――为理论和假说提供(历史的)经验证明和检验,这是经济史学的一项特殊的学术使命和任务,也是传统的经济史学没有也根本无法做到的。第四,就市场制度的研究而言,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紧紧地围绕着这一经济制度的核心,就相关问题的方方面面开展了多角度、多层面的研究与探讨。从研究问题的广泛性、研究内容的深入性、研究方法的新颖性、研究视角的独特性和研究结论的可信性来说,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和水平。
然而,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本身也存在着诸多缺欠与不足。从表面看来,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对制度的界定过于狭窄,由此确定的研究领域也过于单一,即仅把研究的视点放在市场制度的存在、构成、变迁和作用上,而对于非市场制度及有关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却没能做出更深入的探讨,给出更好的说明。正如诺思在1977年指出的那样,迄今为止(新古典制度经济史)仍然没有对非市场制度做出更为深入的研究,也没能说明为什么在环境与背景相似的情况下,一些社会建立了市场经济,而另外一些社会却没有。从更深的层次上说,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的这些表面上的缺欠与不足,又都源于其作为理论基础和分析框架的新古典经济学的内在局限性。
长期以来,稳定性偏好、理性选择模型和均衡分析的结构与方法构成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三大理论基石,也构成了传统微观经济学研究范式不变的理论内核和主要研究纲领。(拉卡托斯在其名著《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中提出,构成科学和理论体系最基本单元的科学研究纲领,是由不容改变的理论硬核和可以变化的保护带两部分构成。)然而,正是这三大理论基石和硬核,严重限制了新古典经济史学对制度问题的深入研究。
首先,稳定性偏好的假定无法适用于经济史对制度的分析。诺思在阐述经济史的任务与作用指出:经济史的本质特征是它给经济学的研究增加了一个时间序列的维度,它的任务与目标就是要分析那些被经济学假定为不变的参数。而制度经济史学,从实质上说就是要在时间的序列中去考察和说明制度的产生、演变及其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因此,要对制度的生成与演变做出很好的说明,就必需打破稳定性偏好的假定。
其次,理性选择模型,即经济行为主体在一定的约束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具体表现为消费者追求效用最大化,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然而,这一假设只有在完全竞争、完全信息和完备界定的私人产权这三个条件下才能成立。这样的假定条件说明,新古典经济学所研究的是一个真空的理想的世界,这样的世界在现实中(包括历史上)是不存在的。而制度经济史的宗旨,是要研究和说明在历史上真实存在的制度及其作用,并试图通过历史的制度分析对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制度做出更好的说明。可见,制度经济史所面对和要研究的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真实的世界。因此,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选择模型显然无法适应制度经济史的需要。
最后,均衡分析的结构与方法。在新古典经济学中,理想的资源配置形态集中在实现瓦尔拉均衡这一问题上。如同福利经济学第一命题所示,如果所有市场都能满足一定的市场条件,就能够在帕累托效率的意义上实现社会的资源配置。另外,如果政府能够对经济主体的初始禀赋进行适当的再分配,那么任何帕累托效率上的资源配置都能够以市场均衡的形式实现(福利经济学第二命题)。至于新古典经济学所没有解决的问题――由市场失灵带来的资源配置的扭曲,也可以通过中立的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加以纠正。因此,瓦尔拉均衡是普遍成立的。这样,在以瓦尔拉均衡为依据的新古典经济学那里,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的制度,便只有市场这一种形式了。这也正是新古典制度经济史仅把研究视点放在市场制度之上的内在原因。
显而易见,制度经济史学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经济理论和分析工具方面的突破与创新。
新制度经济史学
可以说,新制度经济史学是伴随着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大规模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同时,它的发展也给了新制度经济学以极大的推动与促进。一方面,如前所述,到本世纪70年代初,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的局限性日趋明显,制度经济史学的进一步发展呼唤着经济学理论的突破与创新。而新制度经济学在沉默了近30年后(从科斯1937年发表《企业的性质》算起),恰恰在这时也进入了大规模发展时期。新制度经济学所特有的专门用于分析制度的一些理论和学说都渐成体系、日益成熟。所有这些,为制度经济史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和得心应手的分析工具,促进了新制度经济史学的产生、形成与发展。另一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家在其对制度进行的不断深入的研究过程中,也逐渐认识到了经济史、尤其是制度经济史对于制度分析的特殊重要性。(参见前面有关论述)新制度经济学的许多代表人物如威廉姆森(,1982)、奥尔森()和诺思(1981)等人都清楚地认识到并明确地阐述了类似的观点。尤其是道格拉斯.C.诺思教授,更以他的令人瞩目的学术研究实践和成果,成为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史的集大成者。在他的研究成果中,新制度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史的融合,得到了近乎完美的体现。
在传统经济学中,市场的运作被假定为在完备信息、明确界定的产权和零交易成本条件下的运作过程。对整个经济活动的协调和组织,只要依靠“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就可以达到最佳状态,不需要任何外在力量的干预。这样,起到协调经济活动作用的各种制度和组织,就变得无足轻重了。然而,诺思通过对经济史的研究发现,用传统理论去研究某一历史时期的经济增长和经济绩效时,并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尤其是它无法解释历史上的经济增长和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诺思认为,在传统经济学的增长模型中,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制度。诺思认为,“新古典经济学所假定的有效市场,只有在无交易成本时才会实现。当交易产生成本时,制度就起决定作用了。事实上,有很大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交易活动。因此,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是市场效率的关键性决定因素。”①
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分析框架,诺思对美国和欧洲经济史,特别是制度变迁的历史进行了广泛的实证研究,分析了制度和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国家和意识形态对制度和制度变迁的影响,以此来说明经济增长的制度变迁模型和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从而构造了一个以制度、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为主轴,以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理论为主要分析框架的新制度经济史的理论体系和研究范式。
诺思认为,经济增长的历史是与作为组织人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权利体系的历史分不开的,也就是说,是与制度分不开的。他认为,西方世界兴起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①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而产权的界定者是国家。诺思认为,经济增长有赖于明确界定的产权,但在技术和现有的组织制约下,产权的创立、裁定和行使的代价极为高昂。而国家作为一种能够低成本地提供产权保护的制度,在产权形成、产权界定、产权保护和降低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国家也会(而且是经常地)起到负面的作用。它会造成无效产权,破坏产权界定的市场规则,采取歧视政策对待不同的交易当事人,并限制交易的空间,阻碍交易的发展。因此,国家对产权乃至经济增长具有双重作用:它既可以促进产权的界定,提高产权的运作效率,也可以导致无效的产权。这种现象被称之为“国家――产权悖论”。诺思指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在任何关于长期变迁的分析中,国家模型都将占据显要的一席。”②除了揭示国家在产权界定和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外,诺思还对国家的性质、起源、其目标函数和约束函数以及产生“国家-产权悖论”的根源做了深入系统的分析,从而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有关国家的理论模型。
诺思在新制度经济史学研究上的一个重要创新,是他把意识形态纳入了制度经济史研究的范畴,从而使他对历史制度的研究从以产权为核心的正式规则,拓展到了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非正式规则上。这极大地扩张了制度经济史的研究视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制度经济史学未来的研究模式。
诺思认为,意识形态是经济学范式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一种明确的意识形态理论或知识社会理论,那么,在说明资源的现代配置和历史变迁的能力上,就存在着无数的困境。意识形态的制度作用在于:⑴意识形态是个人与环境达成的默契,它以世界观的形式引导着人们的选择,使决策过程更加简化,因此能够降低社会制度的运行成本。⑵“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与个人在观察世界时对公正所持的道德、伦理评价相互交织在一起。”这样,它就有助于人们在“相互对立的理性”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时,减少时间和成本的付出。⑶“当人们的经验与思想不相符时,……他们试图去发展一套更‘适合’于经验的新的理性,”①即新的意识形态,以节约认识世界和处理相互关系的成本。意识形态的变化和创新也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制度因素。诺思指出,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是因为如果仅限于对个人主义的、有理性目的活动的新古典范式,关于制度变迁的动态理论就无法解释许多历史上经济的客观变化。客观经济变化的发生不仅是因为相对价格的变动对新古典模型产生的压力所致,而且是因为不演变的意识形态观点使得个人和集体对自身地位的公平性产生相互对立的观点,并使他们按照这些观点规定的规范而行动。
诺思认为,新制度经济史所要解释和说明的核心问题是:“为什么相对无效的经济会持续?是什么妨碍了它们去采用更有效的经济中的制度呢?”②在探寻这一问题答案的过程中,诺思又创立了制度变迁的轨迹和路径依赖理论。他认为,关于路径依赖的理论能够为上述问题的解答提出一个新的视角,“路径依赖性是分析理解长期经济变迁的关键”。③诺思把路径依赖的相关概念和分析方法引入了制度变迁的分析之中。他认为,在制度变迁中,同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得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从而形成对制度变迁轨迹的路径依赖。
诺思认为,决定制度变迁轨迹的有两个因素:一个是报酬递增,另一个是由显著的交易成本所确定的不完全市场。一种制度矩阵的相互依赖的构造会产生巨大的报酬递增,而递增的报酬又会使特定的制度轨迹保持下去,从而决定经济长期运行的轨迹。然而,报酬递增所决定的制度的长期变迁,并不必然导致经济长期增长的良性轨迹,而很可能相反。这主要取决于第二个因素――市场的完全程度。在报酬递增的前提下,如果相应的市场是竞争性的,或者是大致接近零交易成本模型的,制度变迁的长期轨迹将是有效的。而如果市场是不完全的,信息的反馈又是分割的,且交易成本也是十分显著的,那么,在路径的分叉中,不良的绩效将居于支配地位。
诺思将制度变迁的这种路径依赖特征与经济的长期增长或下降模型结合起来,给出了制度长期变迁中的两种轨迹。其一,一旦一条发展路线沿着一条具体进程行进时,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所派生的主观主义模型就会增强这一进程。在经济的长期增长中,会有一条适应性的有效路线,它允许在不确定性下的最大化选择,以追逐某些承担活动的真实模型,并建立一种反馈机制来识别某些相对无效的选择,并消去它们,从而引致经济的长期增长。其二,一旦在起始阶段带来报酬递增的制度,在市场不完全、组织无效的情况下阻碍了生产活动的发展,它会在现有制度下创造出一些组织和强有力的利益集团,他们以自己的利益来影响政治实体,不仅会使社会的结构理性化,而且还选择了不佳绩效,并在经济中演进出一些加强现有激励与组织的政策,使不佳绩效保持下去,直到进入“锁定”状态不能自拔。诺思认为,制度变迁的这种轨迹和路径依赖,揭示了当今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形态千差万别的重要根源,也是低效率的制度得以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无论从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还是从经济史学研究的角度看,新制度经济史学都占有着极为重要的历史地位。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说明:第一,新制度经济史学实现了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史研究的真正意义上的结合。这里所说的“真正意义上的结合”,是指这种结合对于双方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而不是类似于一方被“引进”、“嫁接”和“应用”于另一方的“不平等”的结合。从这一点来说,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所体现的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的结合,就是一种不平等的、非真正意义上的结合。而新制度经济学与经济史的结合,无论对于新制度经济史学的发展还是对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都同等至关重要。我们当然可以说,没有新制度经济学就没有今天的新制度经济史学,但我们同样也可以说,没有经济史研究也不会有今天的新制度经济学。应该说,让众多经济学家(尤其是理论经济学家)真正认识到了经济史研究在经济理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与意义,是新制度经济史学一大功绩。而这一点,对经济史学的发展尤为重要。第二,新制度经济史学运用交易成本、产权和公共选择等理论,成功地解释了西方世界兴起的根源,并创建了以产权、国家、意识形态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为核心的一整套经济史研究的理论体系和学术框架,开创了经济史学特别是制度经济史学的一个新时期。第三,新制度经济史学的重要贡献,不仅在于它通过自已卓有成效的工作,研究探讨了制度经济史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而且通过诸多富有开拓性的和思考性的工作,为制度经济史学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指出了方向。
新制度经济史学的不足与缺陷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由于新制度经济史学在从事制度分析时,主要使用了交易成本经济学、产权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这就把它的主要研究领域,限定在了以产权为核心的由国家界定并实施的制度上。它对于缺少国家和中央法律体系强制下的自我实施制度,没有也无法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其现有的理论框架内,它无法解释国家(本身作为一种制度)的起源,以及影响制度变迁与组织发展走上特定轨迹的非法律因素的作用。第二,尽管诺思等人意识到了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的重要作用,但由于缺少一个适用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他们没有也不可能对这些非经济的社会和文化因素对制度选择和路径依赖的影响,作出实证的具体的分析和考察。而这一直令诺思感到无能为力和遗憾。在诺思的著作中,他曾不止一次地强调了对意识形态、文化因素以及人们的主观预期进行研究的困难性。①第三,纵观诺思新制度经济史学的研究成果,如果说他在理论创新、体系建构和框架设计方面成绩斐然的话,那他在对历史进行实证的经验研究方面,特别是在发挥历史经验的检验功能方面,颇显不足。当然,这既是他在方法论上的局限使然,也是他所处时代赋予他的学术使命使然。但至少,这是后来的制度经济史研究所应该予以重视和加强的。
历史的制度分析
历史的制度分析起源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艾夫纳.格瑞夫(Avner Greif)教授。从80年代末起,格瑞夫开始研究中世纪末期商业革命中的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他发现了诺思新制度经济史学的缺陷与不足,引发了他对新制度经济史学的再思考。他认为:“新制度经济史对经济史中有关制度的研究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这是勿庸置疑的。它引起了人们对国家界定并加以实施的产权、规则、规制,它们形成的政治过程,及其交易成本的重要性的普通关注。然而,它所依赖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产权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意味着它只能考察由国家界定并实施的制度。这些理论框架妨碍了它对‘自我实施’制度(如国家本身),对影响制度与组织发展走上特定轨迹的非法律因素,对非经济的社会和文化因素对制度选择和路径依赖的影响的考察。”②因此,必须从理论、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新制度经济史学进行全方位的创新。
格瑞夫认为,要建立一种全新的理论和方法,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超越新制度经济史学把国家作为制度的唯一来源的分析范式,重新给制度下一个更为宽泛的定义。于是,历史的制度分析把制度被定义为:本身是自我实施的对行为的非技术决定的约束。③将制度定义为非技术决定的自我实施的约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克服了新制度经济史学重点研究国家和集中(中央或国家)法律下的制度,而对缺少或不存在国家与集中法律下的自我实施制度重视不够和研究不足的倾向,极大地拓展了制度经济史的研究领域和范围。促使历史的制度分析的研究者去探索寻求新的理论和新方法,实现理论和方法论上的创新与发展。由于将自我实施制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加上应用了新的理论和方法,使得历史的制度分析在诸多新制度经济史学无法解决的重大问题的研究上,实现了重大的突破,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果。
由于历史的制度分析把制度定义为非技术决定的自我实施制度,就为博弈论广泛地应用于历史的制度分析提供了便利条件。历史的制度分析的一个最大特点,也是它最大的成功之处,就是它把博弈论作为一种理论、方法和工具引入了自我实施制度的研究之中,而且使两者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结合。作为历史的制度分析主要研究对象的自我实施制度的内在属性,决定了它特别适合于博弈论分析。同时,“历史特殊关系模型”(A context-specific model)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博弈论与经济史研究结合中的最大难题――由博弈均衡的多重性所导致的研究结果的非确定性和非结论性问题。另外,历史的制度分析对“路径依赖”问题的特殊关注,以及博弈论被应用于分析这一问题的实践,不仅使历史的制度分析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路径依赖”理论,而且实现了对传统博弈论的一个创新和突破。总之,博弈论作为历史的制度分析的主要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在历史制度分析对所有的重大问题的研究中都有所体现。在这一框架下,那些历来为制度经济史学家所关注而又未能获得很好解决的问题,都得到了令人耳目一新的诠释。
然而,把博弈论框架应用于历史的制度分析也面临着挑战。在很多种战略局势中,存在着多重的均衡,这意味着结果并不是唯一确定的。因此,在把制度视为自我实施的均衡的前提下对历史中的制度进行经验分析,必需有一种归纳性的历史分析方法。而历史的制度分析在方法论上的最大特点和突出成就,就是它能把历史主义的经验归纳方法创造性地运用到历史的制度分析的实践中,使得历史主义精神和经验归纳法在具体的、活生生的制度分析和历史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格瑞夫认为,历史的制度分析的第一要素,就在于它在本质上来说“是历史的,它所要揭示的是历史在制度产生、存在和变迁中的作用”。①因此,在进行具体的制度分析时,应十分重视历史的作用,遵循历史主义的基本原则。格瑞夫认为,历史的制度分析“是一种关于特殊制度相关性的归纳性和经验性的分析,这种分析应建立在历史特殊关系与微观分析模型和对微观层次历史与比较的证据及观点进行评价与综合的基础之上。”②历史的制度分析对历史主义传统的继承和发展,还表现在它强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因素的综合作用,并注重研究“历史的路径依赖”上面。
在给出了制度的明确定义,找到了适用的理论框架和分析方法后,格瑞夫等人对历史上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和影响制度选择、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的各种因素,包括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的因素及其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进行了深入严谨的理论分析和具体翔实的经验研究,对有关制度经济史的一系列重大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和见解。
第一,自我实施的经济制度与远程贸易:
在缺乏国家和中央法律制度的情况下,例如在中世纪晚期的地中海地区,一些对于贸易繁荣和经济增长所必需的制度是如何“自我实施”的?这些制度又如何影响了贸易和经济增长?格瑞夫等人以此为切入点,展开了历史的制度分析。
在11-12世纪地中海和欧洲间的长途贸易中,代理商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由于代理商可以在完全脱离贸易商监督的情况下控制后者的资本,他就有可能采取如欺骗、偷盗、挪用贸易商的货物等机会主义行为。因此,要使海外贸易中的代理关系能够建立,就必须解决代理商的“承诺问题”。在缺少国家权威和中央法律制度强制的情况下,从事海外贸易的商人是如何解决代理商的“承诺问题”,使海外贸易中的代理关系得以确立的呢?格瑞夫对11-12世纪活跃在地中海地区的马格里布商人间的代理关系进行了考察。他指出,支持马格里布商人代理关系的是一种可以称之“联盟”的制度。这是一种以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和集体内部信息的充分流动为基础的自我实施制度。正是这种制度的存在和良好的运行,支持了马格里布商人间的代理关系的确立,从而在制度上保证了马格里布海外贸易的繁荣。格瑞夫还通过丰富翔实的历史资料,对马格里布人的“联盟”和集体主义惩罚机制的存在、运行、性质和作用进行了历史检验和证明。
关于马格里布“联盟”的讨论,说明了自我实施制度在缺少有效的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能够为合作对象相对稳定、经常进行交易的海外代理关系提供制度保障。但是,对于那些同样缺少国家法律支持,但合作对象并不固定,双方交易重复频率较低,而且需要跨时空履行的契约关系,是什么样的制度在支持它呢?
格瑞夫从理论和史实两个方面对此进行了论证。格瑞夫首先使用重复博弈论在理论上证明了,一种被称作“社区责任制”的经济制度,能够保证区际间的非个人交易的进行。在交易双方都建立了社区法庭的情况下,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非个人交易在这个博弈中就能获得一个子博弈精炼均衡的结果。所以,理论上说,在缺少国家和中央法律制度支持的情况下,中世纪晚期的社会环境仍能使区际的非个人交易成为可能。社区间的合作和社区对欺骗者施以惩罚的能力,为“社区责任制”这一经济制度的运行提出了基础。为了对上述的理论假说提供经验的证明,格瑞夫通过特许权登记簿、宪章、法庭案例等直接的原始资料证实了,社区责任制在中世纪晚期普遍地存在于意大利、英国、法国和佛兰德尔等欧洲国家。可以说,它为这些国家和地区的非个人交易提供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总之,不论是马格里布商人中间的“联盟”制度,还是欧洲各国普遍实行的“社区责任制”,都是在缺少国家和中央法律制度情况下,作为一种“自我实施”的经济制度而产生、发展和发挥作用的。理论上的分析和史实的检验都表明,这些自我实施制度在中世纪晚期支持了海外贸易中的代理关系和远距离的非个人交易,从而为贸易的繁荣和经济的增长奠定了必要的制度基础。
第二,自我实施的政治制度与经济增长:
格瑞夫以11-13世纪的热那亚为例,把政治制度视为自我实施的协议,揭示并分析了政治体制的性质、演变和它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他指出,11世纪初热那亚自发组织成立的“公社”和政治上的“执政官”领导体制,并非如历史学家认识的那样,是适应并促进了贸易繁荣和经济增长。而恰恰相反,这种政治体制不能给执政官足够的激励去扩张海外殖民地和贸易,可以说在当时它限制了热那亚的长期经济增长。到了12世纪下半期,热那亚的政治体制发生了明显的变化,政治权力出现了集中化的趋势。这种变化给热那亚带来了两个方面的重大影响:其一是执政官开始推行积极的殖民扩张政策并取得了极大的成功,结果使这一时期热那亚的殖民地和海外贸易的规模迅速扩大;其二是热那亚一改以前的政治稳定,各宗派和家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愈演愈烈,直至爆发战争。在这里,我们似乎看到了关于政治体制与经济增长关系上的一个悖论:一个相对民主、平等的政治体制与和平稳定的政治局面并没有在政治上保证贸易繁荣和经济增长的实现,而一个相对专制的政治体制和动荡的政治局面却伴随着对外贸易的繁荣和经济增长。
对于这种悖论出现的原因,格瑞夫指出,在12世纪下半期德拉瓦尔家族对热那亚的半专制的统治,极大地改变了热那亚原来的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关系。一方面,德拉瓦尔家族可以运用统治权从热那亚的殖民地扩张和对外贸易中获取更多的租金和收益,另一方面它又可以用这些租金和收益来建立扩大自己的支持者阵营,以进一步巩固它对热那亚的统治。这样,热那亚的政治体制与殖民扩张和海外贸易扩大便形成了一种互动的良性关系。但同时,殖民地的扩张逐渐地扩大了热那亚的贸易并增加了执政官的潜在收益(包括官方的收入和收取的租金),促使其他家族向德拉瓦尔家族挑战。于是,内部冲突代替了和平。
德拉瓦尔家族这种半专制统治虽然解决了“集体行动问题”,促进了热那亚贸易的增长。但是,它无法解决热那亚各宗派之间的“合作问题”,造成了资源的低效率使用,并使热那亚承受着内战的成本。因此,在1194年热那亚面临来自外部的严重威胁时,利用意大利其它城邦政治组织方面的实验,引进了一种“雇佣执政官制度”(podesteria)。格瑞夫运用了博弈论等理论框架,对雇佣执政官制度的产生、发展、性质和作用等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分析。他指出,雇佣执政官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企图攻击其它宗派的人实施军事威胁,来保持热那亚军事和政治的平衡,促使他们彼此进行政治、经济和军事方面的合作。由于维持这一平衡与雇佣执政官到期后领取的高额报酬直接相关,这既保证了雇佣执政官能尽职尽责履行义务,同时又保证了雇佣执政官的军事威胁确实可信,从而也就保证了各宗派对他职权的尊重。为了防止雇佣执政官与某个(些)宗派勾结共同谋取城市控制权的可能。协议对雇佣执政官作了各方面的限制。通过组织和制度上的精心设计,阻止了雇佣执政官受到宗派影响或卷入宗派之争。另外,为了解决集体行动的问题和确保相对公正的政治体制,政策的制定与政策执行是分开的。重大决策需要有“完全权利”的热那亚人的集体同意。雇佣执政官没有立法权,他要遵守由这些机构制定的法律。为了激励管理者遵守既定的政策,在他任职期结束前,要对他的行为做出评估,错误的行为意味着要因此而付相应的罚金。
雇佣执政官的引进,改变了热那亚以自我实施方式促进合作的政治和经济的游戏规则。正是在雇佣执政官制度正式实行的150年内,热那亚达到了它政治经济的顶峰。雇佣执政官制度保持了热那亚的基本政治结构,使各宗派的合作成为可能,从而带来了“热那亚的黄金时代”。
第三,文化因素与制度选择和变迁:
关于文化因素在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历来是受到人们普遍重视的。然而,由于缺少一种合适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使得这一问题的研究成为一项很困难的工作。而历史的制度分析则成功地运用了博弈论和历史案例的比较分析方法,对热那亚和马格里布这两个社会的文化差异与制度选择之间的关系问题,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与翔实的史实检验。
首先,文化差异与制度的选择。
如前所述,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在海外贸易代理关系中选择了两种不同的制度。为什么面对着相似的环境和条件,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作出了不同的选择了?是什么因素影响(或者说支配)了这种选择呢?格瑞夫认为,当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于11世纪开始在地中海地区进行贸易活动时,他们已经形成了不同的文化遗产,并在文化方面表现出巨大的差异性。正是这种文化方面的差异性导致了他们对不同制度的选择。具体地说,在热那亚人中,是个人主义均衡成为他们选择的自然焦点,而在马格里布人中,则选择了集体主义的均衡。
历史事实表明,马格里布人完全接受了穆斯林社会的价值观。这种价值观要求每个社会成员都负有既要自己行善也要保证其他成员不施恶的基本职责(B·刘易斯,1991)。此外,马格里布人中间保持着能够顺利传递信息的社会纽带,而这是维持一种集体主义均衡所必需的。与此相反,这一时期的基督教却将个人而不是社会集团置于其宗教的中心位置。此外,由于政治原因,活跃在地中海贸易活动中的热那亚人的数目在12世纪末期急剧地上升。在这大规模的人口变动中,由于缺乏适当的社会信息传递网络,个人主义均衡就有可能会被选择。同时,历史证据表明了,在马格里布人之中存在信息方面的高投资和集体主义的惩罚,而在热那亚人中存在信息方面的低投资和个人主义的惩罚。马格里布人与热那亚人不同的文化和社会条件导致了这两个群体分别趋向于不同的均衡。
其次,文化信仰与代理关系的不同模式。
史实表明,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在发展新的海外代理关系时选择了不同的模式,而文化信仰作社会文化因素的核心,对这种选择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在中世纪晚期,随着地中海地区各种军事、政治环境的变化,马格里布和热那亚这两个社会集团都有机会将贸易扩展到以前他们难以达到的区域。 马格里布人通过雇佣其他马格里布人为代理商来扩展其贸易。他们从北非迁移至其他商业中心,数代马格里布人的后裔一直与其他马格里布人的后裔相合作。而热那亚人除了在他们自己人中间建立代理关系外,并不排斥同非热那亚人的合作。
这种对海外贸易扩大所作出的不同反应方式,直接影响了海外代理模式的选择,从而进一步影响了经济的发展。格瑞夫指出,在决定是否建立两个经济间的代理关系时,贸易商关注的是获利性而不是效率。效率与获利性之间的关系受到文化信仰的影响,这些文化信仰在可能形成经济间代理关系之前就已经定型了。集体主义的文化信仰与第三方实施制度相联系,使有效的代理关系与有利的代理关系之间存在障碍,在这样一个“割裂”的社会中,有效的经济间代理关系不能够得以建立。当个人主义的文化信仰盛行时,情况就不同了。在有效的代理关系与有利的代理关系之间不存在什么障碍,这样就会出现一个“整合”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经济间代理关系得以建立。
文化信仰也会影响一个社会内部代理关系的模式。在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的特殊情形中,这种影响决定了其社会内部代理关系的模式或是“纵向的”或是“横向的”。在纵向的代理模式中,一个人要么充当贸易商,要么充当代理商,只在其中选其一;而在横向的代理模式中,一个人既可以充当代理商,也可以充当贸易商,同时提供或获得代理服务。
历史资料显示,在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中间可以观察到这种代理模式的差异,这种差异同时也反映在商业联系的形式上。
再次,文化信仰与组织演变。
不同的文化信仰会对组织创新产生不同的影响,使组织演变走上完全不同的轨迹。因为,组织变迁的一个必要条件,是那些能够发起这种变迁的人形成会从这一变迁获利的预期,而这些预期的形成,又依赖于文化信仰。一旦这种组织被发明,它将得到不断的修正与完善,这将进一步扩大不同社会在组织发展轨迹上的差别,使各种组织轨迹的差异性进一步得到增强。
历史记录表明,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的组织发展轨迹是不同的,这种差别同样可以用前面所讨论的两种不同的文化体制的影响来加以说明。例如,现代提货单制度只在热那亚人中存在,而马格里布人中不存在。马格里布人拒绝使用提货单,是因为他们通过非正式的集体主义实施机制已经解决了相关的制度保障问题。而热那亚商人缺乏同样的非正式实施机制,他们只好通过使用提货单、通知单及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来解决与海运货物相联系的组织问题。另外,通过与代理关系相联系的各种组织的发展历程,也可以反映出文化信仰的影响。在13世纪,热那亚商人采用了家族企业的形式,其在本质上是具有无限连带责任的永久合伙制。而马格里布商人在从事贸易活动相当长的时间后,仍没有建立类似的组织。
从上面理论分析和史实描述不难看出,文化信仰对组织的演进产生了持久的影响,而后者的发展状况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和轨迹。
最后,关于价值观、道德与制度变迁。
格瑞夫认为,价值观在影响行为方面的重要性,已经为一些杰出的经济学家所认识,并在经验研究中所证实。然而,仅仅将价值观视为一种给定的外生因素,在对制度的内生发育分析中,在方法论方面是不完善的。同时,如果在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中忽略价值观的变化,在方法论上也是不完善的。因此,有必要把价值观看作是内生决定的,对在基本相同的社会中产生出不同的价值观的因素进行考察。这样,使我们能够考察价值观形成的内生过程,以及价值观与社会制度结构中的其他因素间的相互关系。
理论分析表明,在实际行为与价值体系之间存在着稳固的相互作用。每一方面都会影响其他方面,也会被其他方面所影响。特别是,价值体系将会逐渐被修正,以适应实际行为。由于当前的价值观是当前行为与过去价值观的产物,而当前行为又为过去价值观、文化信仰、各种行为的经济成本与收益所决定,所以经济变迁在时间进程之中可以改变价值观。
虽然对价值观与社会认可机制的有效性很难进行经验验证,但可以利用的证据已经表明,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所持态度与这些预测是一致的。马格里布人持有集团内部成员间相互帮助的价值观。这种帮助通常以贷款、债务免除和信用扩展的形式给予破产的商人。而意大利这一时期的历史记录并没有显示类似的援助方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意大利人在这一时期发明了保险制度。在缺乏集团内互相帮助的价值观和相应的社会实施机制的情况下,保险制度是作为集团内相互援助的替代品而被发明出来的。
第四,制度选择与历史的路径依赖:
有关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的概念和其在经济分析中的应用,最早是由.阿瑟()和保罗A.戴维(Paul )作出的。诺思把这一分析方法应用于制度分析,创立了制度变迁的轨迹和路径依赖理论。而格瑞夫更是把路径依赖理论与博弈论分析相结合,着重论证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因素在路径依赖中的综合作用,尤其是文化信仰对制度演进的影响,从而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
首先,他强调并证明了历史在制度变迁与选择中的作用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他指出,“历史的制度分析揭示了一个社会内部经济、文化、社会特征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例如,支配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代理关系的不同的制度,在很大程度归结于他们不同的社会和文化特征,而这些特征又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其经济制度。”①
其次,他把博弈论与路径依赖分析方法结合起来,开辟了进行制度变迁与选择研究的新领域和新视角。格瑞夫发现,在制度变化之前占优势地位的均衡,与历史上随后发生的组织演变的预先状态有着一定的联系。特别地,与过去的均衡相联系的预期,是在随后发生的外生变化中占优势的预期的最好预言者。在某种程度上,这些预期会从原来在其中得以具体化的博弈中超越出来,上升为“文化信仰”,为其它历史结果的战略选择提供了最初的条件。这样,文化信仰作为链条和纽带,就在不同的博弈和均衡之间建立了内在联系和承继关系。这是对传统博弈论的一个突破和发展。比较马格里布和热那亚这两个集团对外生性变化所作的反应以可表明,在博弈规则下伴随着意外变化而选择的均衡已经显示了它与变化前占优势地位的均衡之间的关系。
再次,他在理论和经验上论证了文化信仰在制度变迁轨迹中的决定性作用。在对马格里布和热那亚人的文化信仰与他们作出的制度选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和经验的考察后,格瑞夫得出了如下结论:在影响社会制度选择和变迁的诸多因素中,文化不但重要,而且是至关重要。因为,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种种差异,都可以从独特的文化遗产和文化传统中找到根源。具体说,马格里布和热那亚人中独特的文化遗产导致了商人与代理商博弈中独特的均衡选择。马格里布达到了含有集体惩罚的“集体主义的均衡”,而热那亚人则形成了建立在双边惩罚基础上的个人主义的均衡。有关文化信仰影响的历史资料与理论上的预言也是一致的。
最后,格瑞夫对“为什么历史经常不能成功地选择更有效率的制度?”这一制度经济史研究的核心问题作出了如下的回答:“我们的分析表明,有三种因素阻碍了社会间对制度的成功选择,造成了制度结构的路径依赖。首先,经济制度由两种相互影响的部分组成:文化信仰,即个人如何预期其他人在各种偶然情况下的行为;以及组织,即内生的人类建构,它会改变被非技术地决定的游戏规则,而且无论何时发挥作用,都一定会处于均衡。由于文化信仰是一种非协调的预期,经济制度变迁的能力就是其历史的函数,这意味着一个社会使用另一个社会的组织的能力是有限的。导致路径依赖的第二个原因是,组织的发展自身是一个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现存组织与制度影响个人与社会对外生变化的反应,而且决定对于新组织的引入的激励。因此,过去的组织引导未来制度与组织的发展。最后,制度结构显示路径依赖,因为过去的行为、文化信仰、社会结构和组织影响价值观与社会实施机制的发展,它们抑制了背离过去行为模式的灵活性。”①
历史的制度分析是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在西方兴起的一种学说。虽然它产生的时间不长,但其独特新颖的研究视角、富有创造性的研究方法、别具一格的理论框架、灵活实用的分析工具以及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已经引起了国际上经济学和经济史学界越来越密切的关注。
本书的结构安排
本书的基本框架和内容结构,是按照历史制度分析理论体系的内在逻辑组织安排并层层展开论述的。具体内容由以下八章构成:
第一章,绪论: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产生与发展。主要阐述了西方制度经济史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进程,尤其是对它的三个主要发展阶段,包括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新制度经济史学和历史制度分析的特定研究对象、研究方法、研究内容和学说的基本特征,作了系统深入的论述,并对其主要学术成就和局限性进行了评价。
第二章,历史制度分析与经验归纳研究方法。系统地追溯了经验归纳方法和历史主义传统的渊源和由来,论述了诺思新制度经济史学方法论的特征和影响,并进一步对历史制度分析的经验归纳法的特征进行了概括和总结。
第三章,历史制度分析与博弈论方法。主要论述了历史制度分析在运用博弈论方法上的特征与创新,首先介绍了博弈论与制度经济学的结合及意义,然后对博弈论与经济史研究的融合与成就作了概括总结,最后着重说明了博弈论张历史制度分析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
第四章,自我实施的经济制度与远程贸易。主要研究中世纪晚期在缺少国家和中央法律制度的情况下,那些对于贸易繁荣和经济增长所必需的制度是如何“自我实施”的,这些制度又如何影响了贸易和经济增长。通过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以及欧洲国家的实例,从理论和历史经验两个方面分析论证了马格里布“联盟”和欧洲国家的“社区责任制”这两种自我实施的经济制度的存在、性质和作用,并进一步说明了这两种制度在推动中世纪晚期的远距离贸易及经济增长中的特殊重要性。
第五章,政治制度、法律结构与经济增长。主要从三个侧面论证了政治制度、法律结构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首先以11-13世纪的热那亚为例,探讨了自我实施的政治制度的性质、演变和它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其次,从中世纪晚期的自我实施制度和组织,如商人协会,如何约束统治者的侵权行为,迫使其尊重商人的产权的角度,论述了国家与产权的关系。最后,通过对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的比较研究,分析了两者政治制度和法律结构的差异性及其根源,也阐发了政治法律制度与经济制度的相关性及一致性的学说。
第六章,文化因素与制度的选择。主要运用博弈论和历史的比较研究方法,对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的文化差异与其不同制度选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论探讨和实证分析。重点研究了以下问题:文化差异与制度选择,文化信仰与代理关系,文化信仰与组织演变,价值观、道德与制度变迁。
第七章,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综合作用与历史的路径依赖。通过路径依赖理论和博弈论分析相结合,着重论证了政治、经济、文化因素在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中的综合作用,尤其强调了文化信仰对制度变迁的至关重要的作用和影响,并进一步回答了“为什么相对无效的制度会在历史上持续存在?”这一制度经济史研究的核心问题。
第八章,历史制度分析的评价与借鉴。对历史制度分析的理论、方法、研究成果、历史地位及局限性进行分析和评价,并进一步阐发其对我国经济理论发展和改革实践的重要借鉴意义。
第2章 历史制度分析方法论:历史经验的归纳方法
格瑞夫在进行历史制度分析时,综合运用了多种研究方法,如历史方法、经验归纳法、博弈论方法、比较方法、案例方法、因素分析法和均衡分析方法等等。在对这些方法加以综合、发展和创新的基础上,历史制度分析形成了自己在方法论方面的一个最鲜明的特征:它把历史主义的经验归纳方法同博弈论分析方法相结合,使之具体、灵活地应用于历史制度分析的研究实践中。本章主要介绍历史制度分析对历史主义传统和经验归纳方法的创新与发展。
经验归纳方法与历史主义传统
归纳与演绎是人们认识过程中经常运用的两种不同而又有联系的推理方法。归纳是从个别事实中概括出一般原理的一种思维方法和推理形式,其主要环节是归纳推理。它从个别的、单一的事物的性质、特点和关系中概括出一类事物的性质、特点和关系,并且由不太深刻的一般到更为深刻的一般,由范围不太大的类到范围更为广大的类。在归纳过程中,认识是从单一、特殊到一般。而演绎方法则是从一般原理推出个别结论,从一般走向特殊和个别的认识运动,是根据一类事物都有的一般属性、关系、本质来推断该类中的个别事物所具有的属性、关系和本质的推理形式和方法。演绎推理的主要形式是三段论,由大前提、小前提和结论三部分构成。演绎推理又分为直接推理和间接推理。
在西方哲学史上,首先对归纳方法作出系统阐述的是弗兰西斯.培根。他在1620年出版的名著《新工具》中提出了归纳方法的基本特征:第一,归纳不是对事实的简单概括,而是通过一定的归纳程序,揭示事物的规律。第二,被归纳的事例,在量的方面要求种类齐全、数量充足,在质的方面要具有典型性。第三,科学认识要经过许多不同程度确定性的发展阶段,才能达到最终的确定性,因此,科学认识是一个逐步排除错误的假设过程和证伪过程。第四,归纳是通过一系列中间公理逐级上升为普遍公理的过程。
归纳是以经验事实为基础为依据的,因此,又可根据经验事实存在的时间,将归纳分为现实经验归纳和历史经验归纳两类。两者相比较,一般认为历史经验的归纳要优于对现实经验的归纳。这是因为现实中的事实(如行为、现象和事件)往往是没有完结的,正处在不断的发展变化中,因此,很难对其结果和影响从整体和相互联系的角度进行观察、概括和总结。而历史上的事实则非如此。它们的发展过程早已完结,其后果、影响及与其它事物的联系都已确定,很容易对其进行观察、概括和总结,从而形成带有一般意义的公理。德国历史学派的代表人物罗雪尔(Wilhelm Roscher)曾就此指出:“各个国民是如此紧密地联系着,如果缺乏对总体的观察,就不可能对个别的国民作出任何根本性的观察。同时,过去的国民――已经死亡的国民,它们的发展过程都已经成为一种完结的存在摆在我们面前,给我们以特殊的启示与教训。如果新的国民经济表现出一种同过去的国民经济相类似的倾向,我们在认识这种倾向时就可以从这种类比关系中得到极为宝贵的启示。”①归纳方法与历史经验事实的这种先天具有的亲和力,也是历史主义哲学和历史研究(当然包括经济史研究)往往重注并倡导归纳方法的重要原因之一。
归纳方法在经济学中的应用,是与历史主义学派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张宇燕认为,“在经济学中,开‘纯粹’归纳-经验研究之先河的是德国历史学派的学者们。而真正将其登峰造极者,则是以施穆勒为首的新历史学派。”对于历史学派在方法论上的特征,熊彼特(Joseph )作了很好的论述。他认为:“历史学派的方法论的基本的和独特的信条是:科学的经济学的方法应该主要地――后来说是完全地――在于历史专题研究的成果以及根据历史专题研究所作的概括。就经济学专业的科学部分而论,经济学家所应掌握的首先是历史技能。依靠这种技能,他应扎入经济史的海洋,去调查研究各时各地的种种具体类型或过程的活生生的细节,并学会如何运用这些资料。社会科学中所可以获得的一般知识,只有从这样的工作中才能慢慢产生出来。……作为研究工作的经济学家应该主要是经济史学家”①熊彼特的上述论断,准确地概括出了历史学派方法论的最根本特征。德国的历史学派之所以被称为“历史学派”,就是因为他们在经济学研究上标新立异,反对古典经济学家在经济学研究中使用的抽象演绎法,提倡使用“历史方法”和“归纳方法”。 德国历史学派的先驱者李斯特(Georg List),就是运用归纳实证的方法,通过历史分析论证了他的经济观。而历史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包括旧历史学派和新历史学派),更是在方法论上旗帜鲜明地树起了历史归纳法的大旗。
李斯特是历史学派的先驱者,他把自魁奈以来的经济学说都称作是流行学派,认为流行学派的经济学是“世界主义”经济学,研究探讨的是一切国家都适用的经济规律。然而,各国的政治制度、经济实力、民族文化、自然环境是各不相同的,因此,适用于一切国家的世界经济学是不存在的。而李斯特所倡导的是“国家经济学”,这种经济学是要正确地了解各国的当前利益,引导这些国家如何同其他国家结盟,并从中获得利益,以尽快地发展到具有相当强的竞争力的阶段。李斯特的国家经济学与历史主义方法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他所进行的经济研究不是从既定的理论出发,而是通过客观地再现历史,把经验教训上升为理论与政策,抽象成为一个理论体系。因此,他的经济学说具有自己鲜明的特征:第一,以历史研究为先导、为基础。他认为,一个国家的经济状况是其特殊历史条件造成的,必须首先分析研究其经济发展的历史,从其兴衰成败中探求历史的经验与教训,以此作为理论的基础。第二,抛开了经济学数百年传统的研究方式,不是从价值、分配、消费等环节入手,而是以国家为基本的经济分析单位,研究经济活动的方式与后果。第三,对一国的物质、精神、法律、国际环境等方面进行综合研究,把政治、文化、民族等问题引入了经济研究。第四,他的理论体系不是一个系统的逻辑体系,其理论观点也是在对历史的考察中分散地加以论述的。所以,他为经济研究提供了一种理论与实际相一致的分析方法。
实际上,李斯特的历史方法就是一种归纳的方法、实证的方法。他通过归纳来说明各经济部门的相互联系和各自特点。他在归纳时十分重视国家和历史,把一个国家作为研究的对象,从历史的角度对其经济发展进行归纳,确定其发展水平,并据此提出有关的经济政策。李斯特提出并运用历史方法进行经济研究,不仅弥补了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不足,而且为历史学派的产生提供了方法论基础,他也因此而成为历史学派的先驱。
旧历史学派的奠基人是罗雪尔。他在《历史方法的国民经济学大纲》中,明确提出了旧历史学派的方法论特征。他指出:“所谓历史的方法,并非只是不管什么,只要可能,就像编制年表那样,从外表上将材料拼凑成一种连续的序列,恰恰相反,它主要存在于下述各个基本原理中:”⑴把各国在经济上的成就和法律史、国家史及文化史联系起来论述;⑵在研究国民经济时,不仅要观察现代的经济关系同时必须特别重视历史上各个文化发展阶段的研究;⑶把发展阶段不同的各国从经济上加以比较研究,以此作为决定一国经济发展方向的根据;⑷对于任何一种经济制度都要采取既不完全肯定也不完全否定的态度。②罗雪尔认为,不存在社会经济发展的普遍规律,只存在适合于一个民族一个时期的经验性的规律。旧历史学派的另外两位代表人物是布鲁诺.希尔德布兰德和卡尔.克尼斯。他们比罗雪尔更加否定古典经济学派的自然规律理论和抽象演绎法。特别是克尼斯,不仅否认经济发展中存在着普遍规律,而且否认各民族经济发展中存在着特殊规律,认为政治经济学的任务就是对历史过程和经济现象进行描述,研究政治经济学的工具就是统计学和历史研究著作,只有历史的统计的归纳方法才是唯一的科学的研究方法。
施穆勒(Grstav Schmoller)是新历史学派的创始人和杰出代表。他把自己的经济学方法称为“历史归纳法”。他指出,严格的经济科学任务,是正确地观察,科学地树立界说和分类,找出典型的范例并从因果上加以说明。为完成这一任务,方法上就应采取历史归纳法。施穆勒把他的历史归纳法分为观察与表述两个阶段。他认为,对某一经济现象的科学观察,是针对同一现象的反复多次的观察,并且是经多数人的反复多次的观察,把个人的主观错觉和主观臆断尽量消除,这样的观察才是一个客观的行为,得出的结果才具有客观真理性。任何特定的经济现象在被观察时,在将其看成独立的同时,也要将其看作整体的一部分,并且从它与整体的关系上和它与别的现象的同一性与差异性的比较上加以观察。观察的结果是表述,表述是把观察到的东西科学地固定下来。表述应该是以一个完整的概念体系、已知与明确了的形式和因果关系作为认识的前提条件来进行。表述是在观察基础上进行的。但表述可以超越观察,它把各方面的部分观察加以综合比较,给出国民经济生活中更大领域中的完整图景。只有采取表述的方法才能从头绪繁杂的各种现象中寻找统一的概念。
施穆勒所说的历史归纳,是从已知的分析或综合的真理出发,从这些真理中通过判断和组合再去发掘新的真理。而在这一过程中,历史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施穆勒认为,归纳要特别注重历史,历史是现实的前提,要研究现实的经济问题,必须研究历史,从历史的研究中得出真理和概念来推断现实问题。施穆勒否认在社会发展中存在着普遍适用的客观经济规律,认为各个时代各个民族的国民经济只存在特殊的个别的发展道路,“企图找出国民经济中力量作用的一个最终的统一法则”是不可能的。因此,他认为用抽象演绎方法阐述的经济理论,是不顾具体现象和特点的空洞议论。因此主张在大量收集历史资料的基础上,应用历史归纳法来研究社会经济。施穆勒认为新历史学派的经济学方法论的最重要特征是,它首先注重对当今的各个经济制度的历史演变的来龙去脉作一个说明,而不急于对整个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的演变过程进行说明。施穆勒在建立自己的历史归纳法同时,还特别重视对心理学派、数理学派和演绎主义的方法论进行研究,并有批判地采用了他们的观点。
综观德国历史学派的方法论,他们否定普遍适用的一般的经济规律,反对古典经济学的抽象演绎方法,强调历史在经济理论研究中的重要作用,主张运用历史归纳法研究经济理论和经济问题。在对某一特定历史时期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经济的具体研究中,他们认为一定的经济制度受到心理、道德和法律等社会各方面因素的影响,不能单纯地从经济角度研究经济问题,主张运用历史的、相互联系的和综合因素的方法去进行研究。毫无疑问,就方法论而言,历史学派是有其主观性和片面性的。但他们所倡导的历史主义的经验归纳方法,对后来的经济学发展还是产生了深远的影响。19世纪末,德国历史学派的方法传入美国,导致了美国制度学派的形成。后来的新制度学派、新制度经济学以及今天的历史制度分析,都在不同程度上继承了历史学派的传统。
诺思的新制度经济史学研究方法
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史学,是历史制度分析在研究方法上的另一个重要来源,也可以说是它的直接来源。
诺思是新制度经济史学奠基人和最主要代表人物,他在从事经济学和经济史研究的几十年的学术生涯中,逐渐形成了自己独具特色的研究范式和方法。诺思的研究范式与方法,是在继承科学哲学中的历史主义思想传统,综合发展了西方经济学中新古典经济学和激进经济学两种研究范式的基础上形成的。
诺思在其学术研究中,深受历史主义哲学尤其是库恩的科学哲学思想的影响。在诺思的著作中,虽然没有过多地直接引用库恩的哲学观点,但却将库恩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作为重要的参考书之一。从诺思的著作中可以看出,库恩所倡导的从历史研究科学的思想方法,是诺思形成自己经济学研究范式的主要思想来源。
自培根以来,哲学一直推崇将科学从社会中分离出来进行研究的思维方法,逻辑实证主义便是这一哲学传统的极端化。它把许多问题都排除到了科学哲学研究的范围之外,剩下的仅仅是对科学理论的逻辑结构和命题系统的静态分析。而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历史主义学派,则提倡科学哲学与科学史和文化信仰相结合,把对科学研究纳入到科学历史和文化演进的进程中,使哲学分离科学的功能转化为综合科学到文化中的功能。在方法论上,历史学派反对逻辑实证主义的存在适用于一切时代和一切科学的方法论规则的观点,认为科学哲学永远不会寻找出一个永恒的普遍有效的方法论规则和评价标准。因为,科学本身是历史的、发展变化的,方法论的规则也是随着科学的内容、形式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永恒的、普遍适用的方法论是不存在的。科学理论的评价和证实、证伪,都应放在整个科学史的联系中全面进行,甚至应放在整个人类文化史中去考察。科学发展的模式也只能从科学发展的历史事实中抽象出来,离开科学发展历史,所有的研究结果和理论模式却会变得空洞无物。经验总是过去的更有效,更有比较,历史是赋予科学实践意义的可靠基础,历史使任何科学理论都变得形象生动。
作为历史主义哲学的主要代表,库恩在1962年出版的《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提出,科学的发展是不平坦的,包含着渐进和革命阶段,要想揭示这种复杂的发展过程,必须从历史的角度进行分析。在库恩看来,科学的发展就是科学的一种“态”的转化和进步。而“态”在某种意义上,就是库恩所说的“范式”。范式是处于长时间加速发展阶段的科学的核心构成。一个范式即是一种方法,一种总的理论。库恩有关科学范式和科学发展模式的观点,很快在所有科学领域,包括经济学研究领域引发了一场方法论的思想革命。
在西方经济学中,历来存在着新古典经济学范式和激进经济学范式两种范式的对立与冲突。新古典经济学范式有如下三个基本特征:第一,强调研究单个的人或事物,而不去分析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新古典经济学把经济学看作是客观科学和技术性问题,总是设法将它与社会、政治和文化问题相分离。它把有关个人行为的观点作为经济研究的起点,从大量的具有不同价格的商品开始分析,认为商品都存在着一种内在的价值,这种价值来源于单个消费者的心理,而与生产和消费它的具体社会没有任何关系。单个消费者的这种心理偏好是至关重要的,而且是给定的,即它来自人天生和固有的本性,它是商品价值的绝对最终源泉。第二,强调静态的均衡,忽略动态的变化,尤其是突变或质变。新古典范式重视均衡分析,所使用的方法是比较静态研究方法,只考察通过市场均衡达到最佳效益的可能性,而拒绝考虑经济中的质变。只对经济学变量的规模或数量的变化进行纯粹的数量分析,从不涉及一种关系向另一种关系质变的制度性变化。第三,强调和谐与一致,排斥矛盾与对抗。新古典经济学的核心是达到最佳均衡状态的市场机制。他们认为,通过市场竞争可以解决经济中存在的所有问题,使所有人和整个社会实现理想的目标。可见,新古典范式所描绘的世界是一个充满和谐和一致的理想世界,不存在矛盾、冲突和不同利益集团间的不平等和对抗。
而西方激进经济学范式则强调从经济事物的相互联系入手,重视从社会关系方面看问题。他们认为,任何社会现象都不可能意外地发生或孤立地存在,所有的社会问题之间都有其必然的联系,所有经济问题都与它们所在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环境有着密切的关系。经济理论如果脱离开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就无法理解和说明任何经济现象和经济问题。激进经济学还强调对社会与经济的变化及其历史过程进行研究。他们认为经济现实总是处在一种动态的变化之中,相应的社会制度,包括生产力、生产关系、经济与政治体制、思想文化等都在发生变化。任何社会都具有具体的历史特征,都是从先前的社会演变而来。因此,要重视对历史的研究,在历史的进程中研究对抗与对抗引起的发展,在进程中寻找发展的推动力和阻碍力。总之,激进经济学范式的核心,就是从相互联系、不断变化、统一与对抗的关系中,从历史的角度分析社会经济现象。
西方经济学中这两种范式的对立有着悠久的历史,直到现在还在继续。但是,它们之间的对立和争论并没有妨碍它们的融合。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史学,就是在很大程度上融合了这两种范式的方法而形成的。他们在制度和历史两个方面找到了两种范式的共同点。
诺思的范式与方法,是在新古典经济学的传统基础上,引入了制度和历史分析方法而形成的。它沿用了新古典经济学关于理性人的假定和价格理论、成本-收益分析等基本理论框架。例如,从稀缺性和竞争这两个前提出发,诺思也把经济学看作是有条件的选择理论;把价格理论看作是制度分析的一个组成部分,把相对价格的变化看作是导致制度变化的一个主要因素;并用成本-收益方法去解释说明制度的需求、供给和制度变迁与制度创新。这些,都反映了诺思范式与经济学方法与新古典经济学的密切联系。
但在传统经济学中,市场的运作被假定为在完备信息、明确界定的产权和零交易成本条件下的运作过程。对整个经济活动的协调和组织,只要依靠“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就可以达到最佳状态,不需要任何外在力量的干预。这样,起到协调经济活动作用的各种制度和组织,就变得无足轻重了。然而,诺思通过对经济史的研究发现,用传统理论去研究某一历史时期的经济增长和经济绩效时,并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尤其是它无法解释历史上的经济增长和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诺思认为,在传统经济学的增长模型中,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制度。诺思认为,“新古典经济学所假定的有效市场,只有在无交易成本时才会实现。当交易产生成本时,制度就起决定作用了。事实上,有很大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交易活动。因此,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是市场效率的关键性决定因素。”①为了克服新古典经济理论的缺陷,诺思提出了包括如下五个要点的制度分析框架:第一,在稀缺性以及由此导致竞争的经济环境下,制度与组织之间的连续不断的相互作用,是制度变迁的关键;第二,竞争迫使组织为了生存而不断地投入技能和知识。个人及其组织获得的技能和知识会直接影响不断变化的选择,而这种选择的直觉会逐渐地改变制度;第三,制度框架提供激励,并支配那种可获得最大报酬的技能和知识;第四,直觉是从博弈者的智力结构中获得的;第五,规模经济、互补性以及制度矩阵网络的外部性,使得制度的变迁具有势不可挡的逐渐扩大的趋势和有轨迹的运动。②运用上述的新制度经济学基本概念和制度分析框架,诺思对美国和欧洲经济史,特别是制度变迁的历史进行了广泛的实证研究,分析了制度和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国家和意识形态对制度和制度变迁的影响,以此来说明经济增长的制度变迁模型,和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从而构造了一个以制度、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为主轴,以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理论为主要分析框架的新制度经济史的理论体系和研究模式。
诺思认为,经济增长的历史并不像人们通常认为的那样,是与科学发展的历史融为一体、相伴而行的,而是与作为组织人类关系、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的权利体系的历史分不开的,也就是说,是与制度分不开的。他认为,西方世界兴起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①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而产权的界定者是国家。诺思认为,经济增长有赖于明确界定的产权,但在技术和现有的组织制约下,产权的创立、裁定和行使的代价极为高昂。而国家作为一种能够低成本地提供产权保护的制度,在产权形成、产权界定、产权保护和降低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国家也会(而且是经常地)起到负面的作用。它会造成无效产权,破坏产权界定的市场规则,采取歧视政策对待不同的交易当事人,并限制交易的空间,阻碍交易的发展。因此,国家对产权乃至经济增长具有双重作用:它既可以促进产权的界定,提高产权的运作效率,也可以导致无效的产权。这种现象被称之为“国家――产权悖论”。诺思指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在任何关于长期变迁的分析中,国家模型都将占据显要的一席。”②除了揭示国家在产权界定和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外,诺思还对国家的性质、起源、其目标函数和约束函数以及产生“国家-产权悖论”的根源做了深入系统的分析,从而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有关国家的理论模型。
诺思的新制度经济史学在研究范式上的另一个重要创新,是他把意识形态纳入了制度经济史研究的范畴,从而使他对历史制度的研究从以产权为核心的正式规则,拓展到了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非正式规则上。这极大地扩张了制度经济史的研究视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制度经济史学未来的研究模式。
诺思认为,意识形态是经济学范式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因为在库恩的范式理论中,范式是包括各种信念的。经济学中的信念有利于判定劳动分工、收入分配和社会现行制度的合理性。一个社会具有健全的伦理道德和行为准则,将使社会稳定,经济制度充满活力,会把社会和经济合理地粘合在一起,促进社会协调发展。如果没有一种明确的意识形态理论或知识社会理论,那么,在说明资源的现代配置和历史变迁的能力上,就存在着无数的困境。意识形态的制度作用在于:⑴意识形态是个人与环境达成的默契,它以世界观的形式引导着人们的选择,使决策过程更加简化,因此能够降低社会制度的运行成本。⑵“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与个人在观察世界时对公正所持的道德、伦理评价相互交织在一起。”这样,它就有助于人们在“相互对立的理性”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时,减少时间和成本的付出。⑶“当人们的经验与思想不相符时,……他们试图去发展一套更‘适合’于经验的新的理性,”①即新的意识形态,以节约认识世界和处理相互关系的成本。意识形态的变化和创新也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制度因素。同时,“意识形态这一概念并不会减少经济理论在获得相互对抗的假设进行反驳式验证方面所具有的科学性。”②他认为,意识形态的实证理论的发展是必不可少的,它对进一步发展有关资源的非市场配置的理论是必要的,同时,它在解释大量的现实变化方面也有根本的意义。诺思指出,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是因为如果仅限于对个人主义的、有理性目的活动的新古典范式,关于制度变迁的动态理论就无法解释许多历史上经济的客观变化。客观经济变化的发生不仅是因为相对价格的变动对新古典模型产生的压力所致,而且是因为不演变的意识形态观点使得个人和集体对自身地位的公平性产生相互对立的观点,并使他们按照这些观点规定的规范而行动。
诺思的经济学范式和新制度经济史学方法,对后来的经济学特别是历史制度分析产生了深刻的影响。
历史制度分析与经验归纳方法
历史制度分析在方法论上的最大特点和突出成就,是它在继承前人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把历史主义的经验归纳方法运用到历史的制度分析中,使得历史主义精神和经验归纳法在具体的制度分析和历史研究实践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这主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通过历史制度分析的实践论证了历史经验归纳方法在经济研究和制度分析中的重要性。
格瑞夫在分析经济史的最基本性质和任务时指出:“经济史学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它是一种经验研究,经济史学家应该去理解实际上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发生,产生了什么样的结果。”①而历史制度分析的第一要素,就在于它在本质上来说“是历史的,它所要揭示的是历史在制度产生、存在和变迁中的作用”。② 然而,历史制度分析并没有像以往的制度史或经济史研究那样,简单地强调历史(经验)和历史方法的重要性,而是通过历史制度分析的实践论证了历史经验归纳方法在经济研究和制度分析中的重要性。前面提到,历史制度分析在方法论上的最大特征是实现了历史经验归纳方法和博弈论分析方法的结合。在具体的研究中,历史制度分析主要应用了重复博弈论和子博弈精炼均衡的分析方法。这意味着,在一定的战略环境下,博弈的结果对规则具有更大的潜在的“敏感性”。也就是说,在给定客观环境和条件的情况下,规范行为主体的规则不同,就会导致不同的均衡结果。因此,博弈论不仅提出了不同的均衡概念,而且指出,给定一种均衡慨念,也可能存在多重的均衡结果。博弈论本身所具有的这种有关均衡结果的非确切性和非结论性的特征,极大地限制了它在以往的制度分析中的应用范围,也令人们对博弈论应用于制度分析的科学性产生怀疑。
格瑞夫指出,正是博弈论分析结果的这种非确切性和非结论性的特征,内在地规定了它与历史经验研究相结合的必要性。历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思想基础是,“经济活动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具有潜在的重要性,而行为主体的活动是受到历史环境的影响和约束的,历史发展的结果依赖于历史发展的逻辑、过程和细节,即具有历史的路径依赖性。因此,博弈论的这种均衡结果的不确定性问题,只有在历史的逻辑和进程中才能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博弈者是如何从他所面临的多重均衡结果中选择了历史和现实中的这个唯一结果的,只有通过历史的经验分析才能予以说明。这既说明了历史经验与历史方法对于制度变迁问题研究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性,也说明了博弈论分析框架与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方法相结合的必要性。
第二,创造性地把历史经验归纳方法应于历史的制度分析,提出了研究过程的两个阶段。
格瑞夫在进行历史制度分析时,把历史经验的归纳方法具体地划分为两个研究阶段。第一阶段是从史实出发,经过归纳推理形成假说。他指出,历史制度分析和以往的制度分析不同,“它并没有让自己的研究开始于对理论上可行的制度的考察,并且以一些演绎的理论或客观的原则为基础对它们进行选择”,③也“并不事先假定制度具有什么特别的属性(例如,最大效率)。因此,直接的历史证据,例如明确的推断和经验的规律,通常被用来区分外生的和内生的制度特征,形成关于一种特定的制度的相关性和非相关性的假说。”④第二阶段,运用历史经验对所形成的相关性假说进行的检验和证实。格瑞夫指出,历史制度分析“对一个关于特定制度相关性假说的系统阐述,是建立在微观层面上的对事实的详细检验之上。……进一步说,因为经验分析的水准基点是博弈论的简洁陈述而非模型,关于特殊制度相关性的假说和它的博弈论阐述,就必须在经验上加以具体化的证实。由于博弈论对均衡的选择仅提供了一个有限的指导,这一具体化的证实就变得尤为重要,并且它还需要根据历史和比较的观察和资料,来比较包含在理论分析中的预言。”①格瑞夫认为,运用经验史实对假说进行检验,本身具有许多特殊的优势。“历史学包含着独特的、有时是详细的关于战略环境中行为的信息。因此,史学提供了另一个实验室,以检验博弈论与实证经济分析的相关性。……确实,历史提供了独一无二的实验室以考察博弈论的经验意义,因为它包含着有关战略环境和规则与结果间关系的独特资料。”②“尽管大多数历史的制度分析的研究,还没能建立起可以进行量化检验的模型,对论点的逻辑、一致性以及生命力进行检验,但这种经验研究仍会提高假说的可信性,可以表明一个组织的确切作用,区分那些为使论点成立而必须满足的条件,以及在特殊战略占优势地位的假设下形成关于模型中可观察到事物的预言。”③
格瑞夫不仅如此认识,也是这样做的。例如,在研究中世纪晚期支持欧洲远距离的非个人交易的“社区责任制”时,历史主义的经验归纳方法可以说被他发挥得淋漓尽致。格瑞夫首先从历史事实出发,他通过翔实的历史资料证明,以商品和货币在时空上相分离为标志的非个人交易在商业革命晚期的欧洲已经比较普遍。这种交易不仅发生在相互居住邻近的个人之间,而且发生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商人之间,不仅出现在意大利,而且在英国、法国、德国,以及南欧和北欧都很普遍。然而,以往的理论研究表明,大规模的非个人交易只有在国家和法律体系为其提供制度保障的前提下才有可能。据此,格瑞夫提出,中世纪晚期在缺少国家法律体系保障的情况下欧洲非个人交易大规模发展的事实说明:历史上必定存在着一种制度,它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替代物支持了这种非个人交易的进行。
那么,这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呢?格瑞夫又回到历史中去寻找答案。他从中世纪晚期的一些商业契约中发现,从事远距离贸易的商人都以某种特征作为自己属于某一特殊群体成员的“标识”。在涉及远距离贸易的交易契约中,商人大都是通过姓氏或绰号来识别他们的出身和归属。另外,经常可以发现这样的情况,一个商人在国外订立契约时,来自同一社区的另外一些商人也在契约上签字。根据这些史实,格瑞夫判断:商人居住地的“社区”很可能为远地交易提供了重要的组织框架。于是,他提出了如下假说:商人通过社区而被标识,同时社区又提供了一些能满足远地间交易的各种组织形式,最通常的形式是家乡、有自治权的市镇和商人协会,等等。但无论何种形式,所有这些社区都有一个(必须具备的)共同的特点,即他们成员之间相互关系的性质决定了社区有能力对任何一个成员施以惩罚。而正是社区的这种功能属性与欧洲中世纪晚期已经得到运用的社区内契约履行制度一起,支持了区际间的非个人交易。
那么,这一假说是否能成立呢?格瑞夫除了在理论证明了它的可能性外,更重要的是通过大量翔实的历史资料为假说提供了经验的证实。他通过意大利、英国、法国和佛兰德尔的特许权登记簿、宪章、法庭案例等原始资料,证明了“社区责任制”的存在和作用。(详见本书节)
第三,重视归纳与演绎、历史与逻辑、经验研究与理论分析的有机结合。
格瑞夫重视经验归纳法,也主要运用了经验归纳法,但这绝不意味着他对演绎方法的偏废。恰恰相反,在他对历史制度进行分析时,始终是两种方法的相互补充和相互渗透。实际上,格瑞夫在进行历史的制度分析的过程中,始终在追求着归纳与演绎、历史与逻辑、经验研究与理论分析的有机结合。例如,在经济史研究中,历来存在着一个理论分析和史实描述如何融合的问题。以往的经济史学家通常是将两者截然分开,或者是“先史后论”, 或者是“先论后史”。在诺思的研究成果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一鲜明的特征。而对此,格瑞夫既继承前人,灵活运用,同时也大胆尝试,推陈出新。在他进行历史制度分析的前期成果中,史与论在研究过程中还是分开的。例如,他有时是“先史后论”(如上面的关于“社区责任制”的研究),有时是“先论后史”(如下面节关于“联盟”的研究)。而在他近期的研究成果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格瑞夫在尝试着将理论和历史融为一体,努力实现两者的进一步结合。这种在研究过程中实现“史论结合”的新方法,被格瑞夫称之为经济史研究的“分析叙述”法。这种方法不同于以往的将史与论在研究过程中截然分开的研究方法,而是在分析问题的过程中将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具体说,就是对问题按照历史的时间顺序进行理论分析和归纳总结。在本文的节中,格瑞夫就是使用的“分析性叙述”方法,研究了12-13世纪热那亚的自我实施政治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格瑞夫在研究的结论中指出:“本文采用分析性叙述的方法来研究一个自我实施的政治国家。无论是叙述还是理论考察,就他们自身都不能揭示那些导致政治有序或无序和与热那亚的经济、社会结构、政治法规和外部环境相联系的那些因素的性质和内含。分析性叙述指出虽然热那亚公社是对合作收益的一个自实施的反应,它的后来的政治和经济历史取决于多大程度上政治制度是自实施的。……分析性叙述能够把叙述和理论结合起来,有利于分析在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轨迹上,政治体系得以自我实施的程度和方式。”①在1998年,他与贝茨、列维、罗森托尔和温加斯特合著了一本《分析性叙述》(Analytic Narrative)的专著,专门研究了这种方法。应该说,“分析叙述”法,是格瑞夫对经济学方法论的一个创新,也是他将归纳与演绎、历史与理论辩证地有机结合的一个典型范例。
第四,强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等历史因素的综合作用,并注重研究“历史的路径依赖”。
格瑞夫始终认为对自我实施制度的选择受到历史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和社会的-综合因素的制约与影响。他指出,“历史的制度分析揭示了一个社会内部经济、文化、社会特征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例如,支配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代理关系的不同的制度,在很大程度归结于他们不同的社会和文化特征,而这些特征又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其经济制度。在马格里布人中间,集体主义的文化信仰和与此相联系的经济上的自我实施的集体惩罚,导致了一种水平式的社会结构(即商人一身兼商人和代理人二职),社会的封闭,和集体的社会信息通讯网。在热那亚人中间,个人主义的文化信仰,则导致了具有一种垂直并融合的社会结构以及相对比较低水平的信息联络的个人主义的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一个人是用所持的随时间不断变化的价值去判断经济和社会的行为方式,这些不同的经济社会体制可能也会导致不同的价值。”②“总之,这些看法表明,一个社会的制度是一个复杂的混合体,在其中非正式的隐匿的制度特征与正式的显明的特征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这种相互作用指导着制度的变迁,使这个制度混合体的变迁会不同于它的各构成部分在独立状态中所发生的那种变迁。因此,这个制度的混合体并不是对经济需要所做的静止的最佳的回应。相反,它是对历史进程的反应,在这之中,过去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特征相互作用,对社会制度的经济内涵产生持久的影响。”①
制度变迁的轨迹与路径依赖理论,首先是由诺思所创。格瑞夫对路径依赖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他对这一分析方法的具体、灵活和创造性的应用上。一方面,他把博弈论与路径依赖分析方法结合起来,开辟了进行制度变迁与选择研究的新领域;另一方面,他在理论和经验上论证了文化信仰在制度变迁轨迹中的特殊重要性。
古典博弈论是一种静态分析,它很少关注一个博弈与另一个博弈之间、一个均衡与另一个均衡之间的联系。然而,格瑞夫却发现,在博弈中随着一种意外的变化而选择的均衡,已经显示出了其与变化之前占优势的均衡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说,在制度变化之前占优势地位的均衡与历史上随后发生的组织演变的预先状态有着一定的联系。特别地,与过去的均衡相联系的预期,是在随后发生的外生变化中占优势的预期的最好预言者。在某种程度上,这些预期会从原来在其中得以具体化的博弈中超越出来,上升为“文化信仰”,为其它历史结果的战略选择提供了最初的条件。这样,文化信仰作为链条和纽带,就在不同的博弈和均衡之间建立了内在联系和承继关系。这是对传统博弈论的一个突破和发展。
在中世纪末期,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商人所面对的有关代理关系的博弈规则发生了变化。在地中海地区经历了一系列军事政治事件之后,双方都得以将其贸易扩张到以前不曾到达的地方。就代理关系而言,这种扩张既可以以一种“无种族限制”的方式进行,即从这些新开辟的地区招聘代理人,也可以以“封闭”的方式进行,即让一些本集团的代理人搬迁到新的贸易中心提供代理服务。而马格里布和热那亚人的经历却向人们揭示出,与变化前均衡相联系的预期超越了原来博弈的界限,为一种新均衡的选择提供了关键之点。换句话说,这些预期并不是这一博弈的特征而是人的特征。它们成为最基本的文化信仰,为达到新的均衡所处的动态调整过程提供了最初的环境。
格瑞夫将博弈论和社会学思想结合起来,对文化与制度间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历史分析。在对马格里布和热那亚人的文化信仰与他们作出的制度选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和经验的考察后,他得出了如下结论:在影响社会制度选择和变迁的诸多因素中,文化不但重要,而且是至关重要。因为,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种种差异,都可以从独特的文化遗产和文化传统中找到根源。
马格里布和热那亚人中独特的文化遗产导致了商人与代理商博弈中独特的均衡选择。马格里布达到了含有集体惩罚的“集体主义的均衡”,而热那亚人则形成了建立在双边惩罚基础上的个人主义的均衡。使人惊奇的是,博弈分析和经验分析都表明,一旦与这些战略相联系的有关代理关系的独特预期形成,它们就会上升为“文化信仰”而超越它们在其中得以形成的原有均衡,变成了连接两个博弈和两个均衡之间关系的文化纽带。有关文化信仰影响的历史资料与理论上的预言也是一致的。马格里布人不仅以封闭的姿态对待非犹太人,而且以同样的态度对待犹太商人,即使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也是如此。然而,热那亚人却以一种融合的姿态去面对这一切,历史资料清楚地显示了在热那亚人和非热那亚人之间广泛地存在着代理关系。
马格里布与热那亚的比较分析也表明,两者间组织的不平衡发展的根源也与各自的文化信仰相关。如上所述,这种相关性是新制度经济史不曾论述到的。然而,历史的制度分析把组织的演进与不同文化的差异联系起来,证明了文化信仰为各种组织的产生和未来发展轨迹的确定提供了初始环境。因此,它们显示了组织变迁对文化信仰的路径依赖,即所采纳的特定组织依赖于先前占优势地位的文化信仰。
“这样,历史的制度分析既指明了导致社会沿着特定制度轨迹演进的力量,又揭示了在选择更为成功的制度中社会所面对的困难。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它说明了研究社会的内生的自我实施的制度的重要性,这些制度是历史进程的产物。在这一历史进程中,过去的制度、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特征相互作用,定型了现行制度和其演进。”①
第3章 博弈论与历史的制度分析
历史制度分析的一个最大特点,就是它把博弈论作为一种最主要的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大规模地应用于经济史的研究,尤其是历史的制度分析之中,并且使两者实现了真正意义上的结合。
博弈论与制度分析
博弈论与经济理论的结合是在新制度经济学框架下实现的。而这种结合的基础和起点,则是两者对人类经济关系中的“合作”问题以及与此相关的制度问题的共同关注。
合作、制度与博弈论
博弈论是研究决策主体的行为发生直接的相互作用时的决策以及这种决策的均衡问题的理论。它与传统经济学有关决策理论的本质区别在于:传统经济学中个人的最优选择只是价格和收入的函数,而与其他人的选择无关;而博弈论中的选择与决策,则恰恰是其他人选择与决策的函数。博弈论的这一本质特征,使得它从涉足经济学领域的一开始,就与新制度经济学结下了不解之缘。
博弈论的最基本概念,或者说构成一个博弈的最基本要素有四个:⑴博弈的参与人,即博弈中的决策主体,他的行为目标是通过合理地选择一定的策略使自己的支付最大化;⑵策略,即博弈参加者在给定信息集的情况下的行动规则,它规定参与人在什么情况下采取什么样的行动;⑶博弈者的支付,即博弈参与人在一定的策略组合下得到或预期得到的收益,它本身必须是量化的,可以是正值,也可以是负值;⑷均衡,是指所有参与人的最优策略的组合,如果这一组合存在,那就会有稳定的结局,或者说存在均衡解。博弈论就是系统研究博弈问题,寻求各博弈参与人如何合理选择策略,使自己的支付最大化,从而实现均衡解的理论。
博弈的类型可从两个角度去划分认定。第一是按博弈参与人采取行动的先后顺序,可以把博弈分成静态博弈和动态博弈两种。静态博弈是指博弈的参与人同时选择行动,或者是参与人虽非同时行动,但后行动者并不知道先行动者采取了什么行动。动态博弈是指参与人的行动有先后顺序,且后行动者能够观察到先行动者的选择。第二是按参与人对其他参与人(竞争对手)的特征、策略及支付函数等知识和信息的了解程度,可将博弈划分为完全信息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博弈。完全信息博弈,是指每一位参与人对所有其他参与人(对手)的特征、策略和支付函数等知识有完全准确的了解;而否则,就是不完全信息。将上述两种划分方法结合起来,就可以得到四种不同类型的博弈: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不完全信息静态博弈,和不完全信息动态博弈。与上述四种博弈相对应,有四个均衡的概念:纳什均衡,子博弈精炼纳什均衡,贝叶斯纳什均衡,和精炼贝叶斯纳什均衡。
博弈论与新制度经济学的结合点在于对“合作”问题的研究。传统经济学历来强调竞争而忽视合作的重要性。而事实上,在社会经济生活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并不仅仅是竞争,而且还有合作。现代经济学的分析表明,通过合作方式解决争端与矛盾,总是能使效率达到最大化。而制度作为一个由非正式规则和正式规则组成的系统,就是要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减少专业化和分工发展带来的交易费用的增加,最终解决人类所面临的合作问题。这样,新制度经济学在理论模型中引入制度变量后,就能够说明竞争的双方为什么要合作,如何才能实现合作。而博弈论则为新制度经济学家研究合作问题,提供了一个非常有效的分析工具。
经济学认为,合作与同意的一致性有着密切的内在联系。布坎南(James A. Buchanan)指出,评价效率的唯一指标是同意的一致性。从社会的角度看,至少一方不同意的交易一定比双方都同意的交易的总效用要低。埃奇沃思盒状图直观地表明了,任何偏离契约曲线的情况(即至少一方不同意的情况),都会给社会带来较差的结果。因此,同意的一致性实质上就是形成“合作解”(即达成双方都满意的合约)。
所以,运用博弈论研究经济中的合作问题,实质上就是研究契约双方在自身最大化目标和各种条件的约束下,如何达成一致性的同意,形成“合作解”的过程。在这里,个人的选择结果或者是效用函数不仅仅依赖于自己的选择,而且依赖于他人的选择。从这个意义上讲,博弈论研究的是存在相互外部经济条件下的个人选择问题,实质上就是要研究人与人之间的关系问题,如合作、竞争等等。而制度,可以看作是人们在社会分工与合作过程中经过多次博弈而达成的一系列契约、一致性同意或合作解的总和。这样,制度为人们在广泛的社会分工中实行合作提供了一个基本的框架。在这方面,博弈论与新制度经济学可以说是“不谋而合”、“殊途同归”。
“囚犯困境”与制度安排
用博弈论研究经济中合作问题的经典案例,当属“囚犯困境”(prisoner's dilemma)。
著名的“囚犯困境”讲述的是这样一个故事:甲、乙两个嫌疑犯作案后被警察抓住,但由于缺乏足够的证据而无法给他们定罪。为了让嫌疑犯彻底坦白罪行,警察把这两个嫌疑犯分别关在不同的房子里审讯,并分别给每一个嫌疑犯两种选择:坦白或不坦白。他们选择的最终结果是已知的,即双方都坦白,各判刑3年;双方都不坦白,各判刑1年;如果一人坦白,另一人不坦白,坦白的获得释放,而不坦白的判刑8年。这样,每一个嫌疑犯都有“坦白”和“不坦白”两种对策,并因此面临着四种可能的结果。下面,是他们所面临的支付矩阵:
坦 白 不坦白
坦 白
不坦白
-3,-3
0,-8
-8,0
-1,-1
这一博弈的最终结果会是什么呢?显然,如果每个嫌疑犯都从自身利益最大化(被判的刑期最短)出发而不顾对方的利益,那么唯一可能的结果,就是双方都选择坦白而每人都被判刑3年。因为,选择坦白是每一个嫌疑犯的优势策略。而所谓的“优势策略”(Dominant strategy),是指不论对手作出什么样的策略选择,每个博弈参与人所选择的策略都是他自己最佳的一种策略。在一个博弈中,如果所有参与人都拥有优势策略,那么,优势策略均衡便是唯一可预测到的均衡。
然而,在“囚犯困境”的例子中,每一个嫌疑犯根据自己优势策略进行选择的结果,却没有使双方得到最优的结果。从支付矩阵可以看出,他们共同的最优选择,应该是共同选择不坦白,才能得到判刑1年的最优结果,如图右下角所示。然而,这是不可能的。因为在这里,对于甲乙双方来说,既存在着偷换策略的诱惑(可因改选坦白而获释放),也存在着坚持这种选择的担心(万一对方坦白自己将被判刑8年)。因此,它处于一种不稳定的状态。对于每一个嫌疑犯来说,不坦白是一种劣势策略,而理性的博弈参与人是不会选择劣势策略的。
“囚犯困境”实际上对亚当.斯密通过“看不见的手”能够把社会成员的自私自利行为转化为某种社会最大福利的论断提出了挑战。在传统经济学那里,价格机制可以使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达到一致的。而“囚犯困境”则表明,在一定条件下,每个人的“自私”行为不一定能导致“自利”的结果,“恶性竞争”可能会使双方“两败俱伤”。
现代经济学家们通过“囚犯困境”的例子,揭示了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存在的深刻矛盾和冲突。而新制度经济学家就这一矛盾和冲突而提出的解决问题的办法,也完全不同于传统经济学的主张,即通过政府干预来避免市场失灵带来的无序状态。他们认为,解决个人理性和集体理性之间矛盾和冲突的办法,不是否认个人理性,而是设计出一种机制或是作出一种制度安排,在满足个人理性的前提下达到集体理性。而恰恰在这一方面,博弈论和新制度经济学又找到了新的结合点。
“无名氏定理”与“声誉模型”
然而,上面对问题的分析还远没有结束。对“囚犯困境”的进一步研究表明,同一个博弈进行的次数,会直接影响博弈的结果。囚犯困境中非帕累托最优均衡的出现,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博弈仅进行了一次。“无名氏定理”(folk theorem)表明,如果把囚犯困境动态化,即由相同的参与人无限次地反复进行下去,结果就会有所不同。因为在重复博弈中,每位参与人都有机会采取“针锋相对”(tit for tat)的策略,即采取对手在上一轮博弈中所采取的策略。例如在囚犯困境中,如果对手在上一轮博弈中采取了合作(不坦白)的策略,你在这一轮也采取合作的策略;如果对手在上一轮采取的是背叛的策略(坦白),那这一轮你也采取背叛的策略。这种“针锋相对”的策略最终能否对均衡结果实现帕累托改进呢?著名博弈论专家罗伯特.阿克塞罗德(Axelrod)在一个经典性的实验中证明了,在无限多次的重复博弈中,会出现一种机制,使囚犯困境中的参与人能彼此合作,采取帕累托有效的策略。他要求数十位博弈专家为囚犯困境提出他们认为能获取最高支付的策略,然后在计算机上进行这些策略间的比赛。结果证明:“针锋相对”这种最简单的策略,其实就是取胜的最佳策略。这种策略互动的机制是:如果博弈将无限次地反复进行,那么,参与人一方就有能力影响对手的行为。如果对手此次拒绝合作,你就可以在下一轮也拒绝合作,以惩罚他上一次的不合作行为。如果对手此次采取合作态度,那你就可以在下一轮也采取合作态度,以鼓励对手的合作行为。只要双方都关心将来的支付,那么,将来“不合作”的威胁就足以促使他们采取帕累托有效的策略。
尽管研究已经表明,只要博弈重复的次数是有限的,则博弈的结果就将与一次性博弈的结果相同。但仍有的学者证明,只要是在不完全信息的情况下,即使是有限次博弈,只要博弈重复的次数足够多,也会在囚犯困境中存在合作解。克雷普斯(Kreps)通过“声誉模型”(reputation model)说明了这一理论。声誉模型将不完全信息引入了博弈之中。它证明,有关各参与人的不完全信息会对均衡结果产生重要影响。只要博弈的次数足够多(不一定是无限次),也会在博弈中出现合作行为。因为,尽管每一个参与人在选择合作时有可能遭到对手的背叛,但如果他选择不合作的策略,就暴露了自己是非合作类型的人,从而失去获得长期合作收益的可能性。如果博弈重复的次数足够地多,采取合作态度可能带来的未来长期收益,将大于因对方背叛而给自己带来的短期损失。因此,在博弈的大多数阶段,参与人都愿意树立一个合作者的形象,保持合作者的声誉,从而采取合作的策略和行为。
既然把“囚犯困境”这一模型重复多次,囚犯终究会发现合作比“自私”更有利;那么同样的道理,经济生活中的“经济人”在进行多次重复的交换中也会发现:遵从某种合作规则要比相互欺诈更为有利。这时,这种“合作的规则”――有关交换的合作规则与习惯,即市场制度,便会应运而生。
博弈论与经济史研究
博弈论作为一种理论、方法和分析工具而被引入经济史研究之中,是从60年代的新经济史学革命开始的。此后,人们对两者之间相互融合的重要意义的认识愈加明确,相应的研究成果也愈加丰富。这些,为历史制度分析同博弈论的进一步融合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博弈论与经济史结合的意义
60年代西方的新经济史学革命极大地改变了经济史研究的基本性质和学术范式。在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下所进行的数量分析,开始成为经济史研究的主要工具与方法。而经济史领域内计量经济史学地位的上升,恰好与博弈论发展成为经济理论的一个组成部分的过程相吻合。事实表明,这决不是一种偶然的巧合。实际上,博弈论与经济史研究的结合,不仅构成了博弈论与经济理论相融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甚至可以说是这种融合的最明显的标志之一。
博弈论作为一种全新的特殊的理论与方法,被引入到经济史的研究之中,对于经济史学(尤其是制度经济史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具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经济史学的基本性质和任务,决定了它对历史上战略环境进行经验分析的特殊重要性。从本质上讲,经济史所研究的核心问题就是有关战略性的问题。而制度经济史的研究则更是需要有关战略行为的理论。经济史学的一个本质特征,就是它十分关注经济、社会、政治和法律制度的起源、影响及其路径依赖。更广泛地说,受亚当.斯密深刻影响的经济史学者们,通常把市场体制的扩展视为现代经济体系兴起的同义语。从这一角度来说,要想理解历史上的经济制度的本质、它曾经发挥的作用、以及它如何向现代经济体制的转变,就需要对市场制度的环境以及置身于这种环境中的行为主体的战略行为进行系统的经验分析。毫无疑问,博弈论作为专门分析战略环境和这种环境中的行为主体的战略行为的一种理论,为经济史从事这种研究提供了一个非常适用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
同样,博弈论与经济史学的结合也将进一步丰富博弈论。历史学中包含着极为丰富的、独特的关于战略环境和行为人的信息。因此,经济史学能够为博弈论提供一个活生生的实验室,以检验博弈论与实证经济分析的相关性。历史经验的证明与归纳,将有助于推动博弈论的发展,并从总体上促进经济理论分析和解释现实问题的能力。确实,历史提供了独一无二的实验室以考察博弈论的经验意义,因为它包含着有关战略环境和规则与结果间关系的丰富而独特的资料。尽管有很多人认为无限次重复博弈表明博弈论没有经验意义,因为它们通常提供了多个均衡结果,但进一步的研究表明,对经验分析来说无限次重复博弈尤为有用。
相关研究也证明了理论的局限性,并指出了未来发展的方向。例如,它们表明,理解均衡选择需要更好的理解选择与博弈以外的因素如文化间的关系。同样,对组织和组织的路径依赖问题的研究,也表明了考察博弈规则得以确立的过程的重要性,以及在均衡集和均衡选择中组织的深刻含义。
最后,使用博弈论所作的经济史分析增加了我们对经济学核心问题的认识,如制度的起源和性质,产业结构和贸易扩展、合谋、产权的战略性决定因素,政治制度、劳动关系的经济含义,以及资本市场的运行等。因此,它给经济学与经济史学的合作提供了一个额外的视角和维度(dimension)。另外,这些分析还证明了超越史学、经济学、政治学和社会学的界限,将理论研究和经验研究结合起来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
主要研究成果
最早的运用博弈论思想进行经济史研究的论文发表于80年代初。这些研究成果根据历史的经验事实,考察了法规、市场结构和产权保护等问题。
在美国,司法机构和立法制度的发展一直受到经济史学家的高度重视。雷特(Reiter)和休斯(Hughes)运用博弈论对法规的制订过程和效率后果进行了分析。他们得出结论:这些法规的产生不一定必然伴随着福利的增加。根据他们的论证,在立法过程中,经济单位和立法者之间实际上是在进行不对称信息条件下的非合作动态博弈。在这之中,信息较不完备的立法者所追求的目标,是根据他们自己的议程安排来从事立法活动。为了达到这一目标,他们甚至同政治决策机构之间也在进行着合作博弈中,并试图通过自己的活动影响政治决策过程,使下一个时期的法律和预算计划得到确认。
而卡洛斯(Carlos)和霍夫曼(Hoffman)则运用博弈论分析了战略局势对市场结构的影响。他们的研究表明,是相关的战略决策决定了19世纪初期美国的市场结构。运用博弈论所作的经验分析表明,1804年到1821年间北美皮毛业的两大企业(西北公司和哈德逊湾公司)是很有可能实现共谋或合并的。因为双方都会因此而使受益。然而,事实上并没有发生双方共谋或是合并的现象。结果,随之而来的激烈竞争导致了动物存量的大幅度下降。卡罗斯和霍夫曼认为,这一市场结构的状况,反映了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讨价还价的困难。根据不完全信息条件下的讨价还价模型,合作(或竞争)的各方都将在谈判中尽量隐藏自己的真实意图,这使得双方很难达成事后有效率的契约。同时,双方进行讨价还价的焦点很可能是再分配机制而不是配置问题。另外,一方所采取的“强硬”战略很可能会导致谈判的破裂。而对历史的考察表明,尽管上述两个公司都承认可以从合作中获益,但每一方都试图引导另一方错误地判断形势。在谈判中,双方仅仅表达了合并的意图,但并没有就合作后所获利润的分配方案进行磋商。在合并失败后,他们又就领地的划分讨价还价,结果每一个公司都作为一个垄断者去进行开发。另外,史实说明,造成1821年以前谈判的破裂部分原因,是由于哈德逊湾公司采取了一种特殊的、极其过分的战略。结果,双方都承受了激烈的竞争的后果,最后在政府干预下实现了合并。这样,卡洛斯和霍夫曼分析表明,战略的相关决策直接影响了市场结构的状况,这种分析也为不完全信息条件下谈判所涉及的问题提供了经验的证据。①
发行公债为政府融资是近代欧洲经济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尽管近代的统治者凌驾于法律之上,但他为了获得借款信用,就必须承诺偿还债务。统治者怎样承诺偿还其债务?为什么在某些历史时期借款的统治者否认其义务,而在另一些历史时期却注重其义务呢?明显,在统治者(他可以要求贷款,在获得后拒绝偿还)和借款者(他可以选择借还是不借)之间的一次性博弈中,唯一的子博弈精炼均衡是不借。然而,威奇(Veitch)根据泰尔舍(Telser)在1980年提出有关自我实施协议的思想,对历史进行了考察。他得出的结论是,借款的重复性和借款者进行集体性报复的可能性使得统治者会承诺偿还其债务。史实表明,在中欧,统治者通常是向一些特殊的集团成员借款,比如:犹太教徒、武士或意大利人。如果统治者拒绝偿还债务,那么他将受到这个集团集体报复的威胁。由于借款者之间的伦理、道德和政治关系,这种威胁是确实可信的。只要统治者没有其他可供选择的集团去借款,这种威胁就是有效的。这也意味着,一旦出现其他可提供借款的集团,就有可能导致统治者对以前借款集团的债务拒付。而事实上,情况确是经常如此。与此相似,鲁特在1989年指出,一些合作组织如乡村共同体、地方性的集团和行业协会,能够让17-18世纪的法国君主兑现承诺偿还债务。这些组织不提供借款的潜在威胁,增加了国王抵赖的机会成本,因而限制了他不履行诺言的可能。而事实上,这种机制保证了政府能够借到所需的款项。
诺思(1989)和温加斯特(Weingast, 1995)对可置信威胁、产权保护和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研究。他们提出,如果产权保护确实是经济增长的关键因素,那么君主拥有强大的军事力量的情况下,怎样才能实现这种保护呢?诺斯和温加斯特论证到,是1688年的光荣革命使得英格兰的君主能够承诺进行这种保护,从而为增长奠定了制度基础。在这次革命前后的一段时期里,英格兰的议会获得了促使君主承诺对其臣民进行产权保护的能力。另外,为了强化威胁的可置信性和限制君主抵赖的能力,议会也采取了各种不同的措施。议会获得了对税收和收益分配的控制权,建立了司法机构,君主的特权受到了限制。
挑战与发展前景
博弈论与经济史学的结合,已经使经济史研究取得了前所未有的突破和进展,也显示出了十分广阔的发展前景。然而,这种结合也向其自身提出了新的挑战。例如,博弈论表明,在一定的战略环境下,博弈的结果对规则具有很大的潜在的“敏感性”。也就是说,在给定客观环境和条件的情况下,规范行为主体的规则不同,会导致不同的均衡结果。因此,博弈论不仅提出了不同的均衡概念,而且指出,给定一种均衡慨念,也可能存在多重的均衡结果。从表面看来,这些结论意味着将博弈论应用于经济史学研究具有潜在的障碍。因为经济史学首先也是最重要的,它是一种经验研究,经济史学家所要理解和解释的,是历史上实际发生了什么,为什么发生,以及产生了什么样的后果。人们会认为,如果一种理论分析得出的有关结果的结论是不明确的或在经验上具有非结论性的特征,那么这种理论作为经验研究的基础就可能是不合适的。
然而,进一步的分析表明:恰恰是博弈论本身所具有的这种有关经验预测的非确切性和非结论性的特征,内在地规定了它与经济史结合的必要性和重大意义。因为,正是博弈分析有关非确定性和非结论性的结论,从逻辑上自然导出了历史的意义和历史研究的重要性。经济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思想基础是,“经济活动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具有潜在的重要性,而行为主体的活动是受到历史环境的影响和约束的;历史发展的结果依赖于历史发展的逻辑、过程和细节,即具有历史的路径依赖性。因此,博弈论的这种(均衡)结果的不确定性问题,只有在历史的逻辑和进程中才能得到解决。另一方面,博弈论给经济史学提供了一个清晰的理论分析框架,可以使其摆脱新古典经济学那种脱离实际的理论束缚:在所有的历史阶段,相同的偏好、技术、禀赋将引致同一的经济结果。从这一点来说,博弈分析的结论向其经验上的适用性提出了挑战,而这种挑战既反映了历史研究的重要性,同时对经济史研究而言也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
运用博弈论进行经济史研究的实践表明,使用特殊历史关系模型可以解决非确定性和非结论性问题。在这方面,经济史、特别是制度经济史已经作出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并已取得重要的进展和研究成果。对此,下节将详细介绍。
博弈论与历史的制度分析
到90年代,博弈论与经济史的融合已经发展到了比较成熟的阶段。这为历史的制度分析大规模地运用博弈论去研究历史制度,尤其是研究自我实施的历史制度,提供了非常有利的学术背景和理论基础。在这样的基础上,历史制度分析通过自己的学术实践,使博弈论和制度经济史的结合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和水平。
博弈论之所以能成为历史制度分析的主要理论框架、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除了它与经济史的结合具有一定的基础外,还与历史制度分析本身所具有的一些特殊性质直接相关。或者可以说,在应用博弈论这方面,历史的制度分析具有许多以往的制度分析和经济史研究所不具备的先天的优势。
首先,自我实施制度的内在属性决定了它特别适合于博弈论分析。历史制度分析的主要研究对象是自我实施的制度,而自我实施制度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自发性、自愿性的自动实施的性质。它不同于国家和集中法律所强制实施的制度,它必须是双方(或多方,也即集体)经过协商、谈判、讨价还价、甚至矛盾冲突后达成一致的结果。因此,自我实施制度本身就可以被视作是特定历史局势中的一种均衡状态。它产生的过程,就是参与人(双方或多方)在特定的战略局势中,根据自己确定的目标策略与对手进行博弈,求得最后均衡的过程。自我实施制度的这种内在的属性,使其特别适合于用博弈论框架对其进行分析。
第二,历史制度分析在从事制度相关问题的研究时,主要运用的是历史经验的归纳方法,而这一方法的具体使用是与博弈论紧不可分的。历史制度分析在使用历史经验归纳方法时,主要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史实出发,经过归纳推理形成相关假说。而在实践中他们往往是使用博弈论框架来构建理论模型,分析行为主体的所处的战略局势、目标函数、达到目标的策略以及与对方进行博弈形成一致(也即均衡)的过程。第二阶段是运用历史经验对所形成的相关假说进行检验和证实。格瑞夫指出,“关于特殊制度相关性的假说和它的博弈论阐述,必须在经验上加以具体化的证实。由于博弈论对均衡的选择仅提供了一个有限的指导,这一具体化的证实就变得尤为重要,并且它还需要根据历史和比较的观察和资料,来比较包含在理论分析中的预言。”①格瑞夫认为,运用经验史实对假说进行检验,本身具有许多特殊的优势。“历史学包含着独特的、有时是详细的关于战略环境中行为的信息。因此,史学提供了另一个实验室,以检验博弈论与实证经济分析的相关性。……确实,历史提供了独一无二的实验室以考察博弈论的经验意义,因为它包含着有关战略环境和规则与结果间关系的独特资料。”②从上面描述的过程可以清楚的看出,历史制度分析运用历史经验归纳法从事历史的制度分析的全过程都与博弈论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可以说,没有博弈论的分析框架,就没有历史的制度分析的经验归纳方法的应用。
第三,“特殊历史关系模型”的应用,在很大程度上解决了博弈论与经济史研究结合中的最大难题――由博弈均衡的多重性所导致的博弈论研究结果的非确定性和非结论性问题。如前所述,博弈论结果的非确定性和非结论性是博弈论与经济史研究进一步结合的最大障碍,以往的经济史学都没能很好地解决。而历史的制度分析则通过建立“特殊历史关系模型”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问题。“特殊历史关系模型”是建立在深入细致的经验研究的基础之上,它特别强调,对相关战略环境、影响事物发展变化的主客观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彼此间的内在联系与本质的分析,必须放到特定的历史时空中进行,必须从历史发展的来龙去脉、演进的历史逻辑、承递关系和发展趋势中加以考虑和说明。“这种考察旨在抓住相关战略环境的本质的特殊历史关系模型,为理论与历史考察的交互性过程提供了基础,……扩大了检验的范围, ……为博弈论对环境进行理论分析提供了基础。”这一模型 “对所考察的历史阶段进行了细致的经验研究,这一研究为理论与历史考察的交互性过程提供了基础。另外,“只要可能,历史制度分析就会放弃其它假说而集中证明一种假说,也即集中证实那种关于占统治地位的制度的假说,而不是去证明所有那些不占统治地位的制度。为了进一步抽象并证实关于一种占统治地位制度的假说,一种前后特殊关系的模型就应该在理论和历史检验的相关过程中详细地加以说明。这种特殊历史关系模型还扩大了检验的范围。提出可证伪的预言和检验结论的正确性,是特殊历史关系模型的诸多益处之一。它使历史的制度分析对研究的问题具有了一个更深入的解释能力。对这种“特殊历史关系”的研究,能够为理论模型的建构提供必要条件。它既可以突出历史事实的客观性,避免研究者主观地把自己对历史环境的看法强加给历史人物,又可以通过对特殊历史关系的把握,为理论模型的建立提供一些限定条件。
与以往的运用博弈论进行经济史研究的学者相比,格瑞夫在很多方面都实现了重大的突破与创新。
把博弈论作为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应用于经济体制与制度问题的研究,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进化博弈论方法”(evolutionary game approach)。经济学中的进化博弈论是在生物学的进化博弈论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它将人类的经济活动和竞争性经济行为同生物的进化相类比,研究人类经济行为中的策略和行为方式的均衡,以及向均衡状态调整、收敛的过程与性质。采用这一方法的研究者认为,社会制度并不是由什么人有意设计出来的,而是在那些适应环境和社会变化的新的制度结构不断被发现、更为理想的制度结构不断被保存的过程中产生的。这就是所谓的“适应性进化”过程。进化博弈论的引入,就是为了分析和说明社会制度的这一适应性进化过程。进化博弈论之所以在制度变迁理论中受到重视,主要是因为它是在不严重依赖决策者计算能力的前提下来说明均衡选择过程,从而在纳什均衡的理性主义解释遇到理论困难时,显示出了通过进化机制实现纳什均衡的可能性。
应用博弈论研究制度变迁的另一种新方法是“重复博弈论方法”(repeated game approach),它运用更精细的均衡概念,如“子博弈精炼均衡”(subgame perfect equilibrium)来分析历史与现实中的制度选择与变迁过程。所谓的重复博弈,实际上是指同样结构的博弈重复地进行多次。与一次性博弈不同,它是由若干个阶段博弈(stage game)构成的一个完整的和相对长期的博弈过程。因此,在重复博弈中,各博弈方的着眼点就不是其在某一阶段上的局部利益或短期利益,而是他们在整个博弈过程中的总体利益和长期利益。当各博弈方面对不同的策略选择时,他必须考察到其在当前阶段的博弈中所采取的策略,不致在随后阶段中引起其他博弈方的对抗、报复或恶性竞争。也就是说,他不能像在一次性博弈中那样,毫不顾及其他博弈方的利益。有时,一方若作出一种合作姿态,可能会使其他博弈方在随后的阶段中也采取合作态度,从而实现共同的长远利益。这样,在重复博弈中就存在着比一次性博弈更大的合作的可能性,也有可能实现比一次性博弈更有效率的均衡。重复博弈论的这一特征,为它说明人类之间的合作行为,特别是说明历史与现实社会中体制与制度的演变过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在历史制度分析那里,制度被定义为所谓的“自我实施制度”。与那些由国家和法律强制实施的制度不同,自我实施制度必须是参与人各方经过协商、谈判、讨价还价后自愿达成一致的结果。因此,历史制度分析将自我实施制度视为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度博弈的一种均衡状态或均衡结果。自我实施制度产生的过程,也就是制度博弈各方在特定的战略局势中,根据自己不同的目标自主地选择各自的最优策略与对手进行博弈,最后求得制度均衡的过程。而所谓的“子博弈精炼均衡”,恰恰是指在构成动态博弈的所有子博弈阶段上都实现了纳什均衡。这就是说,一个子博弈精炼均衡,必须是各博弈方在整个博弈的每个阶段(子博弈)都选择了不愿单独改变的策略(纳什均衡)的最终结果。如果我们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观察自我实施制度,就会发现自我实施制度与子博弈精炼均衡之间的内在联系。简单地说,自我实施制度所具有的自发产生和自我实施的基本属性,说明了它必定是制度博弈各方在每个子博弈中都选择了不愿单独改变的最优策略的结果,也即实现子博弈完美均衡的结果。更直接地说,自我实施制度的产生,必定是一个制度博弈实现了子博弈精炼均衡的结果。反过来说,如果一个制度博弈实现了子博弈精炼均衡的结果,那它也应该是自我实施的。
子博弈精炼均衡分析框架的运用,决定了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特别重视对博弈者的预期及其作用的分析。由于子博弈完美均衡要求博弈者的策略必须令其在整个博弈和所有子博弈中都实现纳什均衡,因此,那些非纳什均衡的选择在实际的博弈中就注定不会出现。也就是说,那些非纳什均衡的策略选择及其后果,在历史的客观实际中是不存在的,当然也是我们无法观察到的,它们只能通过博弈者的预期这种主观的方式反映出来。然而,历史上不存在的东西,或者说我们无法观察到的东西并不意味着就不重要。恰恰相反,在历史的制度博弈和制度选择过程中,博弈者的预期(也即那些没有被选择的、我们无法观察到的非纳什均衡的策略选择及其后果),无疑对博弈者所做出的实际选择产生着重要的影响。甚至可以说,它是影响制度选择与制度变迁以及理解长期制度变迁的关键。因此,在考察历史的制度选择时,我们不仅仅要了解历史为什么选择了这种制度,我们还应说明历史为什么没有选择那种制度。这也正是历史制度分析重视博弈者预期的原因之所在。在历史制度分析那里,预期与组织同样被视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考察和研究。当然,子博弈精炼均衡概念的引入,也为这种研究提供了非常适用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格瑞夫等人运用子博弈精炼均衡方法进行历史制度分析所取得的显著成果,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历史制度分析认为,博弈者的预期影响着制度的均衡结果,而博弈者的预期又受到文化信仰和文化传统的深刻影响。博弈论在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中应用的另一特色,就是它以文化信仰为链条,把历史上前后相关的制度博弈与制度均衡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了博弈论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的结合。
传统博弈论是一种静态分析,它很少关注博弈之间与均衡之间的联系。而格瑞夫却提出,在历史的制度博弈中,随着战略局势的变化而选择的均衡鲜明地显示出它与变化之前占优势的均衡之间的密切联系。这种联系是以博弈者的文化信仰和对未来局势的预期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具体说,一个博弈均衡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博弈者的预期,而博弈者的预期又深受其文化信仰的影响,博弈者的文化信仰又是在历史的制度选择与以往的制度均衡中逐渐形成的。当博弈者根据当前的战略局势对未来的博弈作出预期和相关决策时,他在以前(历史上)的博弈中所形成的文化信仰就会深刻地影响其当前的预期和决策。这样,文化信仰作为链条和纽带,就在历史上不同的博弈和均衡之间建立了内在联系和承继关系。格瑞夫经过对中世纪晚期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在海外贸易扩张中对代理关系不同模式的选择的研究发现,在制度变迁的博弈过程中,人们对一种制度均衡的选择,“就已经预示了其与变迁之前占优势的均衡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说,在制度变迁之前占优势地位的均衡与历史上随后发生的组织演变的预先状态有着一定的联系。特别地,与过去的均衡相联系的预期,是博弈中随后发生的外生变化中占优势的预期的最好预言者。在某种意义上,这些预期成为文化信仰,随着它们从原来在其中得以具体化的博弈中超越出来,提供了在其它历史结果的战略局势中选择一种战略的最初环境。……马格里布和热那亚人的经历表明,与变化前均衡相联系的预期超越了原来博弈的界限,为一种新均衡的选择提供了关键之点。换句话说,这些预期并不是这一博弈的特征而是人的特征。它们成为最基本的文化信仰,为达到新的均衡所处的动态调整过程提供了最初的环境。”
这种研究拓展了博弈论分析制度问题的空间和领域,丰富了制度变迁和路径依赖理论,实现了对传统博弈论的突破和发展。就连格瑞夫本人也认为,“也许关于制度的路径依赖的最引人注目的考察,是发现了制度与博弈之间的相关性。”
博弈论作为历史制度分析的主要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在历史制度研究中得到了广泛的普遍的应用。它绝不是作为装饰品用来起点缀作用的。这在它几乎所有的重大问题的研究中都有所体现。例如,自我实施制度的产生与自我实施机制的运作,缺乏集中法律制约下的经济制度选择与组织变迁,自我实施的政治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社会文化因素在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形成中的作用,等等,所有这些制度经济史学中的重大问题的研究和探索,都是在博弈论的理论框架下进行的。在这一框架下,这些历来为制度经济史学家所关注而又未能获得很好解决的问题,的确得到了令人耳目一新的诠释。这些,请读者自去本书的各章内容中去领略,在此不再赘述。
第4章 自我实施的经济制度与远程贸易
新制度经济史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国家是制度的最大供给者,由国家提供的产权保护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然而,在缺少国家(指统一的民族国家)和集中的法律制度的情况下,例如在中世纪晚期的地中海地区,那些对于贸易繁荣和经济增长曾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制度是如何“自我实施”的?这些制度又是以怎样的方式影响了贸易和经济增长,并进一步影响了不同国家、社会和地区的不同发展道路?这些问题,是以往的制度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史学所未能予以充分重视也未能很好解决的。而格瑞夫恰恰是以此为切入点开始历史制度分析的。
海外贸易、代理关系与不完全契约的自我实施
很多西方学者把中世纪末期欧洲经济的增长归因于11-14世纪的“商业革命”,即地中海和欧洲间长途贸易的复兴。而实际上,在商业革命中扮演重要角色的,不仅仅有人所共知的意大利各城市(尤其是威尼斯和热那亚)的商人,当时地处北非地中海沿岸属于穆斯林世界的马格里布商人也曾在地中海贸易中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然而,商业特别是海外贸易方面的繁荣和发展,却给这两个地区的经济发展带来了完全不同的后果。罗森伯格(.)和勃代尔()在专门研究西方世界崛起的著作中指出:“西方的财富源始于中世纪的意大利的欧洲贸易与商业发展。”①而马格里布诸国海外贸易的繁荣却没有给他们带来如同意大利和其它欧洲国家那样的经济发展。恰恰相反,从这一时期开始,以马格里布人为代表的穆斯林世界进入了经济衰落时期。
意大利和马格里布的商业与经济发展的不同结果,向传统的经济学和经济史学观点提出了挑战:为什么同样经历了商业革命的两个地区,经济发展却出现了完全不同的结果?显然,用商业革命来解释中世纪末期的欧洲经济繁荣,太流于表面也过于简单了。
90年代初以来,一些从事历史制度分析的西方学者十分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本身所具有的十分的特殊重要意义。他们指出:中世纪后期对于“西方世界的兴起”之所以重要,并不是因为商业革命发生在这一时期,而是因为“西方的大部分制度框架定型于这一时期。同时,它也是穆斯林世界开始经济衰落的时期。因此,对西方世界与穆斯林世界制度发展的比较分析,可能会揭示出导致这两个社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制度轨迹的诸多因素,并且揭示出制度路径依赖的根源。”①于是,意大利的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在11到14世纪的商业与经济发展,便成为他们进行历史制度分析的典型对象。
11-12世纪时,虽然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属于两个不同的社会,但当时在很多方面却具有相似之处。它们的经济都是以远程的海外贸易为基础。从中世纪后期的一句谚语――“热那亚人就是商人”――就可以看出贸易在热那亚经济中的重要地位。而对于马格里布人来说,贸易具有同样重要的地位。马格里布人原来居住在巴格达周围,从事长途贸易已有数个世纪之久。10世纪下半叶,因政治动乱而迁居北非,并从此全面介入了穆斯林地中海地区的大规模、远程贸易。②除此之外,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在当时还面临着相似的地理和国际环境,采用着类似的航海技术,贩运着类似的货物。更为重要的是,在所从事的远距离的海外贸易中,他们又面临着同样的必须解决的问题。
理论上的分析和客观的史实都表明,在远程的特别是跨国、跨地区的海外贸易中,贸易代理商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从效率角度讲,雇佣代理商经销货物与贸易商自己经销货物相比具有明显的优越性。雇佣代理商可以减少旅途风险,节省旅行时间,而且可以在不同地区的不同贸易中心从事多样化的商品销售。然而,雇佣代理商从事经营必须解决代理商的“承诺问题”。由于代理商可以在完全脱离贸易商监督的情况下控制后者的资本(包括以货币、商品和贵重的包装材料形式存在的各种资产),他就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如欺骗、偷盗、挪用贸易商的货物等等。因此,要想让贸易商放心地雇佣代理商,委托其经销货物,代理商就必须事先承诺,在事后(即在他得到贸易商的资金或货物后)对贸易商保持诚实。也就是说,在整个代理经销活动中,他必须始终尊重贸易商的财产权。只有这样,贸易商才会雇佣代理商,海外贸易的委托-代理关系才能够建立起来。
那么,能不能通过相应的制度安排解决海外贸易代理关系中的“承诺问题”呢?理论分析可否为其找到相应的依据呢?
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内,市场是彼此分离的、毫无个性特征的。在这样的市场上,“寂寂无名的买者与卖者、居民与厂商相遇,他们机械地遵循其客观函数(效用、利润)所决定的决策规则……,立即以均衡价格交换标准物品”,并且,在某一给定时期的行为不会影响下一个时期的报酬。”①然而,正如奇波拉(Cipolla,Carlo M.)指出的,使用他人资本从事交易的代理商“可以很容易地与资本一起消失,或者在其合伙人没有任何控制力的遥远的市场上进行商业欺诈”。②因此,在新古典经济学的框架里,不存在当然也就无法解决代理商的“承诺问题”。
然而,最近20-30年发展起来的现代契约理论,却为我们分析这一问题提供了一个可行的框架。由于在中世纪末期的海外贸易代理关系中,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同时,进行跨地区、跨国家的海外诉讼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障碍,而且成本极高,国家与法律根本无法强制代理商兑现承诺去尊重贸易商的财产权。在这种缺少国家和法律强制力的状况下,如何约束代理商行为、解决其承诺问题,实际上也就是现代契约理论中所研究的“不完全合约的自我实施”问题。
本.克莱因(Benjamin Klein)认为,不完全合约的自我实施机制,就是当交易者“观察到交易伙伴在违反他们契约条款主旨时,施加一种私人惩罚,这与法院强制实施正相反。……这种私人惩罚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直接与交易者交易关系终止有关的未来损失。在给定交易者-专用性投资无法收回的情况下,终止交易关系的威胁(或者说无法恢复)意味着一种潜在的资本损失,这等于从专用性投资那里得到的贴现值。……另一部分私人惩罚是与交易者在市场上的声誉贬值有关的损失,……这种市场声誉效应导致了该交易者在未来做生意时的成本增加。”①而这种私人惩罚机制之所以能够起到自我实施契约的作用,是因为私人惩罚是“一种私人成本,即对违约的交易者施加的未来成本的贴现值。”每一个交易的当事人,通常都拿违反契约的收益与私人惩罚所带来的这种成本进行比较。如果违约的潜在收益低于私人惩罚的成本,那么交易者就不会采取违约的行为。“因为违约产生的一次性收益比私人惩罚有关的损失要大,交易者不会担心违背契约条款的威胁。交易者仍将按交易者相互理解的契约目标一致行动。”私人惩罚机制的重要性,在于它能把违约成本强加在违约交易人身上,并界定了契约关系的自我履行范围。在自我履行的范围内,交易者违约的收益一定小于私人惩罚机制给他带来的损失(成本)。换句话说,只要违约收益低于违约成本,契约就可以是自我实施的。②
可见,要使不完全契约能够得到自我实施,关键是使交易者的违约收益低于违约成本。而在违约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就要想办法提高违约成本。克莱因提出的办法是建立一种私人的惩罚机制(相对于国家法律的惩罚机制而言),这种私人的惩罚既可以通过交易关系的终止给违约者带来未来收益的损失,也可以使违约者的市场声誉贬值而导致其未来交易的成本增加。
就海外贸易中的代理关系而言,由于代理商是以货币收入最大化为目标,如要让他尊重贸易商的财产,从贸易商这一方面就需要提供如下两个条件。一是必须对代理商的诚实支付足够高的价格,以使代理商感到自己保持诚实是“物有所值”。为此,贸易商必须让他所雇佣的代理商的预期生命期效用高于该代理商受雇的机会成本。具体地说,贸易商必须给诚实的代理商提供一种全期收入,该收入要高于代理商在其它选择上所能获得的(平均时间的)全期收入。当然,贸易商应该合理地确定最优酬金(optimal premium)水平,即成本最低而又使代理商的长期收入不少于短期收入的酬金水平。 二是必须有对违约骗人的代理商进行制裁和惩罚的措施和机制。比如,一旦发现代理商有欺诈行为,贸易商就将其解雇并从此决不再雇佣他,等等。而从代理商角度看,在预期收入和解雇的威胁给定的情况下,不诚实的代理商可以通过欺诈来获得短期收益,而诚实的代理商则可以获取高于其他选择的全期收入而取得长期收益。如果代理商知道长期收益不少于短期收益,因而不能够通过欺诈来提高其生命期效用,那么代理商就会保持一个诚实的信誉。
在上述的惩罚机制基础上,在海外贸易代理关系中可以衍生出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一种是以“个人主义”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二方实施制度”(second-party enforcement institutions),它是指只有被骗的贸易商才会以解雇并从此不再雇佣的方式惩罚实行欺诈的代理商,而其他未受欺骗的贸易商并不参与这种惩罚。另一种是以“集体主义”的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三方实施制度”(third-party enforcement institutions),是指如果某个代理商欺骗了任何一个贸易商的话,那么和这个被骗贸易商同一社区的所有贸易商都将参与对骗人代理商的惩罚,也就是说全社区的贸易商从此将不会再雇佣他。两种制度的实施条件是完全不同的。以个人主义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二方实施制度,必须有国家和法律的支持才能奏效。而第三方实施制度则不需要国家和法律的支持,它得以实施的主要条件是一种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和社区内较为充分的信息流通。
那么,为什么以集体主义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三方实施制度会是自我实施的?在什么条件下贸易商才会愿意遵守集体惩罚机制,不去雇佣一个曾经欺骗过其他贸易商的代理商?实际上,由于海外长途贸易的多变性,即使代理商是诚实的,代理关系也很有可能终止。这样,无论是诚实的代理商还是骗人的代理商都面临着重新受雇的问题。在集体惩罚机制下,尽管一个诚实的代理商与一位特定的贸易商之间的合作关系将会终止,但代理商仍然会保持诚实,因为在下一期他还有可能同其他代理商合作。而对于有过欺诈行为的代理商来说,与贸易商的进一步合作是不可能的。即使他现在保持诚实,以后他也不会被其他贸易商雇佣。在这样的一种预期下,任何一个过去曾经有过欺诈行为的代理商都会发现,一旦他被哪一个贸易商雇佣,最好的策略还是进行欺诈。而预期到代理商的这种预期,任何一个贸易商在选择合作伙伴时,就必定要选择那些以前从未有过欺诈行为的代理商了。于是,集体主义的惩罚机制便成为自我实施的了。
毫无疑问,一个完备的信息网络的建立和良好运行是集体主义惩罚机制的前提,而信息、信息网络的建立和运行都是需要成本的。那么,是否存在着一种机制,能使得商人都愿意投资于信息网的建立呢?假设在博弈开始之前,每个贸易商在附属于一个信息网络方面既可以投资也可以不投资。投资的商人要在每一个时期承担收集信息的成本,对此的回报是贸易商会了解也进行投资的所有贸易商的个人经历。否则,他只了解自己的经历。当集体主义的惩罚被预期到时,代理商的经历就具有价值,因而贸易商们就受到激励在收集信息方面进行投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使代理商保持诚实所必需的工资是其过去经历的函数,一个过去曾进行欺诈的代理商若被重新雇佣并支付给他一般水平的工资,那么他仍会进行欺诈。也就是说,如果一个代理商被一个未加入信息网络的贸易商所雇佣,那么他就会欺骗这个贸易商,除非支付给他高于一般工资水平的工资。信息的可利用性又使得集体主义惩罚成为可能。值得注意的是,在缺乏对集体主义惩罚的预期的情况下,相反的情况也成立:代理商的工资不是其过去经历的函数,贸易商们也不会受到激励在收集信息方面进行投资。但如果贸易商们不收集信息,就不会有集体主义的惩罚会付诸实施这种预期。
“联盟”与隐含契约的自我实施
下面,让我们回到历史中,去考察一下中世纪晚期支持了地中海地区海外贸易代理关系的自我实施制度是如何运行并发挥作用的。
“联盟”的集体主义惩罚和自我实施机制:理论模型
格瑞夫(1989,1993)考察了11世纪活动在地中海地区的马格里布商人中间支配代理关系的制度。他指出,支配马格里布商人中间代理关系的制度,就是以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惩罚为基础的。它是一种由贸易商集体对所雇佣的代理商共同实行集体主义惩罚战略的,可以称之为“联盟”(coalition)的制度。这种联盟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该联盟是以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和信息共享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第二,该联盟对外是封闭的。即联盟的成员仅在联盟内部建立代理关系,而不会去雇佣(或受雇于)联盟以外的代理商,即使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也是如此。第三,联盟内部的代理关系相当灵活。贸易商可以和不同的代理商打交道;既可以长期雇佣,也可短期合作;贸易商彼此之间也相互雇佣,兼做代理商;在联盟内并不存在界线分明的贸易商阶层和代理商阶层。第四,联盟成员的后代可以继承他父亲在联盟中的成员身份,并在长辈年老时供养他们。同时,家族成员在道德上要彼此负责。
显然,在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下,联盟成员之间的代理关系实际上是受到一种“隐含契约”的约束。它要求代理关系只能在具有特殊身份“标识”(如联盟成员等)的贸易商和代理商中间建立。而且,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正式规定,参加联盟的所有贸易商都同意而且自觉地遵守如下的隐含约定:不再雇佣曾经有过欺骗行为的代理商。这种隐含契约改善了简单的信誉机制。由于它降低了一个骗子重新受雇的可能性,因此,在不改变其它条件的情况下,它降低了贸易商为了保持代理商诚实所必须对其支付的最优工资水平。另外,这种隐含契约也使得代理商能够超越当前代理关系的利益得失而重视长期效应。代理商知道,对某个贸易商实施欺骗行为将损害他与所有贸易商之间的关系,因此,他的生命期预期效用使他在对待与某个贸易商之间的合作关系时,就显得比较理智。
关于代理商承诺问题的完全信息下的效率工资模型表明,存在着一种支持集体惩罚的机制。在这一模型中,基于可以利用的信息,集体惩罚是可行的,而且是合理的。并且,由于未来雇用的预期和为保持代理商诚实所需要的最低工资之间存在着联系,这种机制是自我实施的。
让我们考察一个具有完全信息的经济,在这一经济中,有M个商人,A个代理商,他们有无限的生命期。进一步,我们假设M>A,代理商的时间贴现因子为δ,在每一个时期,商人都可以从未就业的代理商中雇用一个代理商,每个代理商仅能被一个商人所雇用。不雇用代理商而自已从事经销的商人得到的收益为k>0,雇用代理商的商人支付给代理商的工资为w。被雇佣的代理商可以就诚实与欺骗做出决定。假定双方合作的总收益为γ,如果代理商是诚实的,那么,贸易商的收益为γ-w,代理商的收益为w。如果一个代理商采取欺骗行动,他的收益就是α,而商人的收益为零。在对收益进行了配置之后,商人将决定是否结束其与代理商之间的关系。也存在着由于某些外生性的原因造成的被迫结束代理关系的可能。在每一时期这种外生性事件发生的概率为r。而在某一时期失业代理商的保留工资为w*≥0。假设,γ >k+w*(这意味着双方的合作是有效率的),γ>α>w*(实施欺骗意味着某种损失,而且代理商在欺骗与保留工资之间更偏好于前者),k>γ-α(如果代理商采取欺骗行动或其工资水平达到α,商人将自己经营)。
在多边惩罚战略(MPS)下,商人为保持代理商诚实必须支付给代理商的最低工资为W*。也就是说,如果支付了W*,代理商的战略是选择诚实,如果工资水平低于W*,则代理商就会选择欺骗。另外,如果代理商是诚实的,除非发生迫不得已的情况,商人将再次雇佣该代理商;如果代理商进行了欺骗,他将辞退该代理商,并从此不再雇佣他。如果发生了迫不得已的情况导致代理关系的终止,他将从那些没有被雇佣的并且没有欺骗行为的代理商中寻找合作者。在这些情况下, MPS会达成一个子博弈精炼均衡吗?或者说,一个商人会参与对一个没有欺骗过他的代理商的惩罚吗?
为了分析这些问题,应确定商人须支付的工资W*。为此,我们以hh代表一个诚实的失业代理商再次被雇佣的概率,以hc代表一个曾有过欺骗行为的失业代理商再一次被雇佣的概率。命题1给出了代理商的最佳反应为诚实的情况下,最低工资与上述变量之间的关系。
命题1:假设δ ∈(0,1),hc<1,且hc≤hh。最优工资,即代理商做出的最佳反应为诚实的最低工资为 W*,W*=w(δ, hc ,hh,r,w*,α)>w*,函数w对δ和hh 是单调递减,对hc、r、w*和α是单调递增。
在MPS下,由于报酬超过了保留工资,代理商受到激励以诚实的方式行事。因此,当一个诚实的代理商获得未来工资收入的可能性越大(hh 越高),他从欺骗中获得的收益越小(α越低),他在保持诚实的情况下受雇的可能性越大(r越小),他作出其它选择的机会越差(w*越低),在实施欺骗时被重新雇用的机会越小(hc 越小),最优工资将随之下降。进而,当代理商更看重未来收入时,最优工资递减,因为未来会有对诚实的奖赏和对欺骗的惩罚。
那么,对于一个商人来说,参与惩罚一个没有欺骗过他的代理商是不是最优的呢?当惩罚代理商是无成本的时候,商人们可能会去惩罚一个欺骗者,因此,多边惩罚机制可以达到一个子博弈精炼均衡。然而,将多边惩罚的可信性建立在一个不确定的结果上,是不那么令人满意的。而且,参与对欺骗代理商的惩罚肯定是有成本的。所以,一个更为关键的问题是,多边惩罚战略是否能激励一个商人严格偏好于雇用一个诚实的代理商。
命题2:假定δ∈(0,1),并且hc<1,在多边惩罚机制下,一个贸易商将严格地偏好于雇佣诚实的代理商。
命题2表明,仅仅因为预期到一个欺骗者不会再被别的商人所雇佣,在多边惩罚机制下,商人严格偏好于雇用诚实的代理商。诚实的代理商可以期望将来会被雇佣,但曾经有过欺骗行为的代理商却不能有这种预期。因为最低工资随着将来被雇用的概率递减,所以欺骗者的最优工资将高于诚实的代理商,因此,每一个商人都严格地偏好于雇用诚实的代理商。
可见,正是所有商人的未经协调的反应以及他们对未来行为的预期与代理商最优工资间的相互关系,保证了激励的一致性。因不得已的情况而导致的代理关系终止的可能性,将某个商人要支付给其代理商的最优工资与代理商所预期的同其他商人间的关系连接起来。而在此种情况下的欺骗者的最优工资超过了诚实的代理商的工资。因此,尽管事实上代理商的战略是任何一个商人,而商人们仍然是遵守着集体惩罚的原则。
联盟的性质与作用:历史经验的检验与证实
在研究11世纪地中海贸易的历史文献中,包括了有关马格里布联盟各方面的历史资料。例如,联盟内部隐含契约的存在、运行以及作用,对欺骗者实施惩罚的机制与经济性质,以及代理商的过去行为与未来经济收益之间的联系,等等。
联盟内部隐含契约存在并发挥作用的证明是在1055年的两封信中找到的。根据这两封信,一个在耶路撒冷居住的名叫阿布.本.泽达卡的代理商,被指控侵吞了一个马格里布商人的钱财。当这一消息传到其他马格里布商人那里时,一些远在西西里岛的商人都停止了与他的代理关系。在11世纪初,一个叫萨姆汉.本.达乌德的突尼西亚商人,曾给他在夫斯塔地区的贸易伙伴约瑟夫.本.奥卡尔发了一封长信。这封信说明了商人们都意识到隐含契约在他们之间关系上的重要性。根据约瑟夫的记载,在他与萨姆汉以后的贸易中,双方显然都同意这个观点:“只有你正确地处理我的业务,我才会把货物发送给你。”把确定未来关系的条件建立在过去行为之上――信用机制的本质在此有了清楚的反映。
这封信也反映了经济制裁的作用和联盟成员之间存在的隐含契约。例如,约瑟夫认为萨姆汉没有按时将收入寄给他,就拒绝向他提供代理商服务对他实行经济制裁,并且把这一情况告知各界。等到到萨姆汉知道了这件事时,“……每个人都收到充满指责的信。”这些信的内容使萨姆汉抱怨“我的信誉[或名誉]都被破坏了。”
这些信的内容还说明了代理关系建立的原因和其经济性质。经济利益和经济上的互相依赖促成了代理关系的建立,而不是社会意义上的互相帮助和利他主义。从萨姆汉所说的话可以看出,代理商的报酬是通过“薪金报酬”和“资本报酬”两部分而得到体现的。他列举了成为约瑟夫代理商的两个原因。首先他希望在利润中可以分享到代理商那份。他抱怨说他得到的报酬是不公平的,他对约瑟夫说: “……你并不认为我应该从你的利润中得到一部分,哪怕是是10第纳尔,尽管你从我这里得到的是10倍还多。”在其它地方他还说,他以100%的利润将约瑟夫的珠宝销售出去,“难道我不能得到利润的四分之一吗?”萨姆汉为了增加他资本的预期价值,还试图维持与约瑟夫的相互关系。“我所需要的是从你的崇高地位中受益,而你也要为我的利益着想……,”他写到,“……我希望自己寄给你的东西有助于巩固你的崇高地位”
约瑟夫与萨姆汉之间商业关系的特征和所实施的经济制裁表明,信誉的丧失将减少欺骗者的生命预期收入。据有关文献记载,一个夫斯塔的商人曾指控他在突尼西亚的代理商没有将某项贸易的收入寄给他。结果,被指控的代理商抱怨到,“人们动摇了对我的信任,对我怀有敌意,欠我钱的人也都不打算还钱给我,”这个事件说明了联盟成员对欺骗者进行惩罚的经济性质和联盟成员为什么参与惩罚欺骗者。由于马格里布商人们通常既是商人又是代理商,他们之间相互都有帐目往来。当谣传一个代理商陷入困境时,其他商人都担心他不能偿还欠款。因此,作为预防措施,他们不再给他发送货物,欠他的钱也留在手里。
1050年左右,一封从巴勒莫(西西里岛)发给夫斯塔地区的信也说明了,某一代理商和商人之间的关系也影响到他与联盟其他成员的关系。一个叫梅曼的商人曾就纳哈拉与他的一个代理商的冲突写到,“你知道,他是我们(马格里布商人)的代表,因此争端也困扰着我们大家。”
除了直接的证据外,历史文献中还包括了对联盟作用的一些间接的证明。这些证据都表明,马格里布商人实际上在联盟内部组织建立了以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惩罚和信息充分流动与基础的代理关系。
关于“联盟”的几点结论
理论分析和史实都表明,“联盟”作为一种特殊的经济制度,制约了马格里布商人中的代理关系。事实表明:联盟是在以信息不对称、沟通方式落后、不能制订全面的合同、有限的法律合同的执行能力为特征的复杂交易中,对合同执行问题和协调问题所作出的反应。
在联盟内部,信息充分流动解决了信息不对称问题,使监督和协调各种关系成为可能。工资和资本报酬的取得取决于过去的行为。由于报酬的现值要比代理人通过欺骗得到的多,代理人保证自己诚实是值得信赖的。联盟运行的基础是:贸易群体内的信息充分流动、对未来雇佣的预期和集体主义惩罚。
通过降低代理成本和其它交易成本,联盟提高了效率,它使得对代理人的控制成为可能。此外,联盟的隐含契约节约了谈判成本,制约了信息传播和提供的服务,而且取代了商人及其代理者之间的复杂契约。然而,从经济效率角度讲,联盟并不是最优的制度。使联盟能够持续存在的条件,同时也阻碍了联盟朝增进福利的方向不断发展。由于联盟的隐含契约的适用性是以一种不能保证最优变迁的方式存在,因而可能产生另一种扭曲。在联盟内部,代理人更注重于其他成员对自己行为的看法,而不是行为的结果。因此,他们的行为,尽管能实现其预期效用最大化,但不一定能实现整体利润最大化。
对不同历史时期非市场经济制度进行的研究,可能增进了对制度的起源、性质及存在条件的认识。对联盟的研究表明了政治、社会和经济现象之间的关系对建立某一非市场制度的重要性(一般分析见Grief[1992b])。此外,它还说明,由于这些相互关系的性质,一旦一个新的制度出现了,它就可能成为自我实施的稳定机制,不易朝增进福利的方向变迁。因此,不同经济中的经济增长可能由于制度框架历史起源不同而存在差异。
另外,按照科斯的理论,还需要从理论上和历史上找出市场制度和非市场制度在运行方面的区别。马格里布商人的联盟是一个非市场制度,通过约束代理关系来影响跨地区市场的整合与发展。因此,对这个联盟的研究,说明了非市场制度在建立市场运行所必需的制度框架方面的重要性。非市场制度影响了市场一体化的进程。因此,对非市场制度和它们与市场一体化的联系的历史制度分析,显然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经济增长的过程。
“社区责任制”与非个人交易中的契约履行
上一节关于马格里布“联盟”的讨论,说明了自我实施制度在缺少有效的国家法律制度的情况下,能够为合作对象相对稳定、经常进行交易的海外代理关系提供制度保障。但是,对于那些同样缺少国家法律支持,但合作对象并不固定,双方交易重复频率较低,而且需要跨时空履行的契约关系,是否也有类似的自我实施制度为其提供保障呢?历史制度分析从理论和史实上证明了这种制度的存在和其作用。这就是一种被称作“社区责任制”(Community Responsibility System)的制度。
非个人交易的契约履行与制度问题
长期以来,由国家和法律体系来保证交易合同的履行,一直受到人们的推崇和赞扬。建立在信誉机制基础上的制度能够保证交易的进行,这种信誉机制是指未来的交易行为要以过去的行为为条件,这样就可以增加双方的违约成本。可是,这种机制的运行,“需要社团掌握大量的(有关过去行为的)信息”来支持交换。事实上,由社会学家、经济学家和经济史学家提供的大量的经验研究,已经揭示了社区契约实施制度和信息传播机制在促进“”社区内个人交换”(intra-community personal exchange)的重要意义。然而,这些研究同时也表明,这种以信誉机制为基础的制度不能支持以商品和货币在时空上相分离为特征的“非个人交换”(impersonal exchange)。因此,要想为非个人交换和相关的市场扩展提供制度保证,就必须建立一套基于国家强制力基础上的法律体系。诺思曾经通过西方世界的成长经历,论证了国家制订的法律制度是高度发达的劳动分工和市场经济的必要条件:“市场是有保证的产权,它需要政府和司法体系为其降低交易成本。”因此,市场社会“需要(国家提供的)有效的非个人契约的履行,因为个人之间的联系、自愿的约束和排斥都将不再有效”。
在商业革命初期,欧洲并没有相应的法律体系能有效地支持跨时空履行的非个人交易。即使在一个相当大的政治单位内(如英格兰),也没有法律体系能以较低的成本支持这些交易的实施。当时在欧洲仅建立了一些地方性的法庭,它在权威能及的地方实行监督和强制契约执行的功能。但一般而言,这种地方法庭并不是中央法律权威的公正代表。相反,他们是当地地方利益的具体体现者,他们经常是以不公正地对待外来者而出名。这样的法庭在其能合法地履行司法权的(有限)领域内,对当地个人间的交易提供契约执行保证或许是有效的。然而,这些地方上的契约实施制度并不能支持跨地区商人间所从事的以货币和商品分离为标志的非个人交易。这种情况导致了在经济史中所达成的结论性的共识:在统一的民族国家建立之前,这种跨时空的非个人交易是不可能的。
然而,最近的经验研究表明,在中世纪晚期的欧洲,尽管缺少国家提供的法律体系,非个人交易仍然得到了较大规模的发展。历史资料显示,以货币商品在时空上相分离为标志的交易在中世纪商业革命晚期已经比较普遍。在市镇、市集和市场上,商人提供和接受信用,通过契约来确定买卖的商品在将来交货,并保证海上货物运输的安全。更使人感到惊奇的是,历史资料显示,在商业革命期间这些交易不仅经常发生在相互间居住邻近的个人之间,而且也经常发生在在那些居住并不邻近的商人之间。 比如,大约在12世纪中叶,来自阿萨迪的商人就以信用的方式,把从香槟集市进口的北欧纺织品卖给了热那亚的商人。这一时期的信用交易也不仅仅局限在意大利。12-13世纪,这种信用贸易在英国各地的商人之间、在英国、法国、意大利和德国商人之间已经非常普遍。②12世纪和13世纪,很多南欧与北欧之间的交易也都在香槟集市进行,来自各地的商人经常签订一些在未来进行交易的契约。
契约实施的强制性对任何交易都是必要的,尤其是在商品货币相分离的交易中更是如此。在缺少国家和法律制度强制力的情况下,借方可能会在得到借款以后拒不还债,而贷方在预期到这种事后结果时将不会在事前贷出资金。与此相似,一个在未来交货期才会收到货款的商人将会发现,最好的措施是保有这些货物的所有权,而这意味着买方可能不愿意在事前付款。所以,货币与商品在时空上相分离的交易,需要有强制性的制度来保证交易双方事前所签订的契约在事后得以履行。而中世纪晚期欧洲各国在缺少国家法律约束的情况下非个人交易大规模发展的事实,说明了历史上必定存在着一种制度,作为国家法律的替代物支持了这种非个人交易的进行。那么,这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制度呢?
从中世纪晚期的一些商业契约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事实,从事远距离贸易的商人都以某个特征作为自己属于某一特殊群体成员的标志。在这一时期,由于名字的应用在非贵族人群中还不普遍,所以,个人通常以姓氏或绰号来表明他们的职业、出身等特点。在涉及远距离贸易的交易契约中,很容易通过商人的姓氏或绰号来识别他们的出身。另外,这些契约都是在有目击证人在场并签字的情形下签订的。经常可以发现这样的情况,一个商人在国外订立契约时,来自同一社区的另外一些商人也在契约上签字。这表明,社区很可能为跨时空的交易提供了重要的组织框架。由于中世纪时期较低水平的社会交流和文化融合,使一些城镇和社区保留着自己鲜明的语言和文化特征。这就为人们识别商人的地区特征以及社区在跨时空贸易中发挥组织的作用提供了条件。例如,在香槟集市,各种商业社区都有永久的派驻代表、书记甚至法庭。来自同一特定社区的商人通常都同道出国并一起生活,但又做各自的生意。德国商人组织一般都建立在商人家乡地区的基础上,在君士坦丁堡和威尼斯都有他们自己的活动区域,而佛兰德尔的商人在波士坦则都集中居住在同一区域里。
根据史实可以作出如下推论:商人通过社区而被标识,同时社区又提供了一些能满足跨时空交易的各种组织形式,最通常的形式是家乡、有自治权的市镇和商人协会,等等。无论何种形式,所有这些社区都有一个(必须具备的)共同的特点,即社区有能力对任何一个成员施以惩罚。
那么,如果把社区的这种组织功能与欧洲中世纪晚期已经得到运用的社区内的契约履行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话,能否支持跨时空的非个人交易呢?这首先需要从理论上来证明它的可能性。
“社区责任制”的运行机理:一个博弈论模型
从理论上说,能提供社区内契约履行保障的制度,也应该能支持社区间的非个人交易。为了重点突出社区的功能,我们的分析将从没有社区和合法契约执行情况下满足非个人交易所必需的一些假设开始,然后再考察更现实的模型,即仅满足支持非个人交易的法律制度所必需的充分条件的模型。这一分析将表明,这些条件将同样能为社区间的非个人交易提供充分的支持。为了阐述问题的方便,一些技术细节将被忽略。
重复博弈理论表明,即使在缺少合法的契约执行功能且个人只预期进行一次交易的情形下,以货币和商品的分离为标志的交易也是可能的。当获利的交易可以重复地进行时,那么害怕报复,即害怕在将来失去交易并获取收益的机会,就能阻止交易者实施欺诈行为。首先我们来考察下面这一简单的模型。
在一个有借有贷的经济中,在每个时期或每一阶段,博弈都被分成两个子阶段。在第一个子阶段,每个借款者必须决定是否与一个随机的贷款者进行博弈。一个与借款者进行博弈的贷款者可以决定是否提供贷款。一个借款人在得到贷款后,利用这笔资金从事长途贸易,并且在第二个子阶段他能决定是否偿还这笔货款。我们假定,在每个特定阶段某人的交易或逃债所得是在下一阶段消费掉,而且即使在还清贷款之后,贷款对借贷款双方来说都是有利可图的。或者说,如果贷款能被偿还并且所得收益的分割是双方认同的,那么这种收益的分割必须对借贷双方都是有利的,即:能让借方愿意借,贷方愿意贷。当然,如果贷款没被偿还,贷款者的境况将比他不提供这笔货款的境况更糟。进一步说,由于贷者丧失了这笔资金,他在将来也就没有能力再提供贷款了。
在上述的条件下,即使令博弈再重复一次,也不会出现贷款发生的子博弈精炼均衡。所以,有效率的交易是不可能发生的。因为,如果一个得到贷款的借款者在事后的最佳对策是不偿还贷款,那么,事前预期到这种情形的贷款者将不会提供贷款。因此,要想使交易成为可能,就必须满足下面所述的充分条件:(1)各阶段的博弈可以无限次地重复;(2)借款者必须有一个为所有贷款者所熟知的识别“标签”;(3)博弈的过程是公开的,即,每个参与人的过去行为都人所共知。
如果这些条件得到满足,那么就存在一个子博弈精炼均衡(SGPE)而使交易成为可能。具体地说,考虑下面的策略组合:一个借款者选择随机博弈,且当且仅当他以前从未骗过贷款者他才会还贷,而同时一个贷款者只给一个没有逃债记录的借款者贷款,那么,这一策略组合将是一个子博弈精炼均衡少。在贷款者不再向逃债者贷款的威胁下,一个借款者会被诱导在事后不去逃债。既然贷款者能够预期到一个借款者骗过一次就会再骗第二次,所以他们的威胁是可信的,并且事实情况也确是如此:给定贷款者的策略,则欺骗者的最佳对策就是还贷。
以上分析似乎表明,在上述条件下非个人交易是可行的。然而,实际情况并非如此。这种的分析把身份的识别放到了中心位置。也就是说,尽管一项交易确实存在着内在的利润,但如果某一特定借款者有过欺诈的记录,那么借款者的这样一个身份也会妨碍这项交易的进行。更确切地说,它仅仅表明个人交易是可行的,但它却并没有表明非个人交易是可能的。
上述模型的不适用性,来源于它建基其上的那三个不现实的假设。交易者的生命期不是无限的,因此,对于他们来说,在博弈的最后阶段的最好对策就是逃债。预期到这点,贷款者的最佳策略是在最后阶段将不再提供货款,而对这一策略的预期又会让借款者发现,他的最佳策略是在最后阶段的前一阶段也逃债。同样,预期到这一点,贷款者就会在这一阶段也不再提供货款。将这种逻辑推理进行下去,其最后的结果,就是在任何一个阶段贷款者都不会提供贷款。除此之外,一个商人的身份在每个特阶段或许能被他的交易伙伴所知,但在一定的时期内不大会轻易地传递到其他商人那里。最终,过去行为将成为一种隐匿信息。
所以,为了考察社区在促进非个人交易方面所起的潜在作用,必须要去掉那些不现实的假设,并且用一些能使法庭充分地支持非个人交易的假设来代替之。相应地,我们假定每一阶段借款者的人数保持不变,并且他们中的每个人的生命期都是有限的。每个借款者在上述时期内的每个阶段进行博弈,直到最后一个阶段退休不再交易。同时进一步假定,一个借款者的身份对交易双方是共知的,而其过去的行为即使能为第三方所证实,也是隐匿信息。我们会看到,在这一模型中不会存在贷款发生的均衡了。仅贷款者有限生命期的假定就足以致此。然而,正如下所论述的,如果把这一模型扩展到包括社区在内,则意味着非个人贷款均衡的存在。
为了在分析中引入社区因素,我们假定所有借款者都是社区B的成员,而所有贷款者都是社区L的成员。除了为每个借款者提供一个社区标签之外,社区被抽象化为一些特征。在社区的“领土”内存在着一种社区间契约实施的制度,这个制度能对社区成员和任何其他在本社区出现的个人施加惩罚或剥夺其财产的所有权。同时,无论一个社区的实施制度是正式的或非正式的,在下述分析中我们都把这一制度称作“法庭”。贷款者的法庭用LC表示,而BC则代表借款者的法庭。社区的第二个特征是它的法庭有清算的功能,这一功能是其(活着的)成员的清算功能的总和。换句话说,一个社区的目标是它所有成员的生命期效用总和的最大化。
当把社区法庭考虑进博弈分析的模型之后,我们就会发现存在着一个使非个人交易可行的均衡。给定货款者能使非个人交易可行的均衡策略,那么对每个(非退休)的借款者来说最理想的选择就是,在社区建立有清算功能的契约执行制度。也就是说,如果把博弈扩展到能使每个社区的成员在博弈的第一阶段都能决定是否建立这样的法庭,那么,使非个人交易可行的唯一均衡点就是在社区建立法庭。
在社区建立了法庭之后的博弈中,借款者必须到贷款者的社区去借贷,并且必须回到那去还贷,如果在第二个子阶段他没能如期归还贷款,贷款者就可以向法庭提出控诉。LC有权没收借款者在贷款者社区内的所有货物,并可以向BC提出补偿的要求。而BC的作用是证实有关逃债的控诉,并决定是否对逃债者施以惩罚,或没收他们的财产,或者给LC提供一定的补偿。
在一定的条件下,非个人交易在这个博弈中能获得子博弈精炼均衡的结果。这些条件是:(1)LC所能没收的逃债者的财产数目要高于逃债额和借款者得自未来交易的收益;(2)LC对所有在贷款者社区内的借款者所有物的没收所得相对地低于未来提供贷款所得的贴现值。如果这些条件得到满足,就存在一个均衡。由于没有还债就意味着被没收货物和损失未来交易的收益,BC就会被激励去惩罚逃债者。而每个借款者如果预期到BC的惩罚,就不会去逃债。LC证实贷款者提出的控诉,如果逃债确实发生的话,则没收货物并要求补偿。LC之所以有激励这样做,是因为借款者的逃债将引起LC总结算的减少。这样,每个货款者都预期到借款者的最佳选择是还贷,那么,他的最佳选择当然就是提供贷款了。
具体地说,如果上述条件得到满足,一种与社区联盟相联系的非个人交易将得到支持,并且通过下述策略组合而成为子博弈精炼均衡的结果:只有在没有逃债发生LC就不会没收货物时,借款者才会去从事交易;只有在有人提供货款时他才会去借款;只有在贷款者的策略是在逃债发生之后提出控诉,并且BC不会拒绝提供补偿的情况下,借款者才会偿还他的债务。一个货款者只有在受骗提出控诉时BC不会拒绝提供补偿的情况下,他才会提供贷款。LC证实任何控诉,只有在这一控诉有效时,它才会没收借款者在贷款者社区内的货物,并且要求从BC获得等值的补偿。如果得到补偿,LC会将它分还给受骗的贷款者,否则,它就将没收借款者们的货物直至补偿得到实现。BC将证实任何控诉,并且,当仅当控诉是有效的,它才会没收逃债者的货物,并且给受骗的贷款者提供不高于其受骗损失现值的补偿。为了筹措补偿金,BC将动用逃债者的被没收的货物,或者采取在借款者们中间平均分摊办法得到款项。最后,它对逃债的借款者施以惩罚,消除由于逃债给逃债者带来的效用收益。
所以,理论上说,在缺少国家和中央法律制度支持的情况下,中世纪晚期的社会环境仍能使社区间的非个人交易成为可能。社区间的合作和社区对欺骗者施以惩罚的能力,为“社区责任制”这一经济制度的运行提出了基础。社区责任制通过以整个社区来对其成员的逃债行为负责,为交易提供了必要的条件。这一交易是与某人的社区盟约相联系的非个人交易。一旦交易控制在社区责任制手中,在考虑是否达成一项有利的交易时,个人就无须再考察其他组织的隐蔽历史。只要两个组织(团体)的社区盟约是可认知的并且上述条件得到满足,则交易就能执行。另外,虽然借款者生命有限,但社区责任制仍是有效的,并且它只需要相对小量的信息就能支持非个人交易。虽然,社区只在它的活着的成员间计算清算总值,但事实上,它成为了有无限生命期的博弈者。而且,贷款者在提供贷款时,既无须知道每个借款者的身份,也无须关注他过去的行为,只要了解贷款者的社区标鉴和在逃债发生时能发挥作用的法庭就足够了。
从理论上说,社区责任制可以在中世纪晚期使社区间的非个人交易得以实现,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一制度在那时真的发挥了作用。对此,还要从历史资料中去寻找答案和证据。
. “社区责任制”的作用:历史经验的检验与证实
社区责任制在中世纪晚期对欧洲的跨社区的非个人交易提供了广泛的支持,这从意大利、英国、法国和佛兰德的特许权登记簿、宪章、法庭案例和其他方面都能反映出来。
目前所能见到的有关中世纪晚期意大利的特许权登记簿,是热那亚一个叫吉奥凡尼的抄写员的作品。其中1164年7月22日的记载,揭示了社区责任制的运行情况。这个记载表明,在1164年,一个叫阿米库斯的热那亚商人,从一个叫谢查的黎波里回教商人那里得到一笔贷款。后来阿米库斯把钱还给了谢查的住在西西里岛的兄弟或儿子,但谢查宣称从来没人还钱。于是,阿米库斯派了一个叫保德佐纽斯的代理人带着一定数量的铜去了的黎波里,并让保德佐纽斯卖掉铜把钱还给谢查。另外,据记载,神圣罗马帝国国王弗雷德里克.巴巴罗沙在1155年访问波伦亚时,波伦亚法学院的学生曾对他表达了对社区责任制的不满。这说明了那时社区责任制的运行既不局限于基督和穆斯林商人之间的关系,也不局限于热那亚。
在12世纪的英国,社区责任制的作用可以从伦敦在1130—1133年之间颁布的宪法反映出来。国王亨利一世曾宣布“所有伦敦市民的债务人偿还债务,或者证明他们在伦敦不欠任何人的钱。如果既不还钱又找不出证据,债务到期的市民可以拿走城市里来自债务人居住的自治市镇、农村或县里的抵押品。”在一些英国城市,一旦一个外国债权人确定某城镇的居民不能偿还他的贷款,政府当局就从市政基金中出钱偿还。然后,再从债务人那寻求得到双重赔偿。
从上面的宪章可以看出,它很明显确定了个人所属的相应社区、镇、村或县。在梅特兰(Maitland)批阅过的英国法律文献中,发现了对个人社区的明确划分。文献表明,那时同业协会在执行社区责任制过程中就被看成为相应社区。他解释到,在英国,一般来说是某个同业协会的成员而不是某一城镇的居民彼此互相负责。 “同业协会的每一个成员(为每一个成员在贸易过程中的贷款提供担保)对这些贷款有附带责任。你是X团体的成员,我对你采取行动,是因为你的同伙或与你分担财政负担的人与我已经签订了贸易贷款,但是没有偿还。”
1252年左右佛兰德尔社区责任制的运行可以从康.玛格丽特(Countess Margaret)对来到佛兰德尔市集的商人的描述中得到反映。这些外商认可他们的同伙所欠的债务。然而,只有原债务人或他的担保者才会因债务而被监禁。对不能偿还债务的人所在社区的其他成员,只能通过没收他们的商品予以惩罚。
历史资料还表明社区责任制的发展变化与理论上的预言是相一致的。理论表明,在商业革命的早期阶段,当社区间的交易规模还相对较小时,社区责任制需要通过没收商品或货物的办法来实行。然而,随着贸易的发展,未来贸易的价值逐渐地提高,从而降低了没收商品或货物的必要性。上述有关12世纪意大利社区责任制运行的史实说明了没收商品在当时的作用,但是到了13世纪已不再如此。例如,1214年比萨和佛罗伦萨签订的条约包括这样的条件:如果一个社区拒绝偿还其他社区的债务,后者的成员将考虑在40天内离开城市。一个世纪之后,在1325年,一个类似的条款出现在佛罗伦萨的法律中,在社区责任制条件下,需要雇佣执政官在宣布和执行没收之间等一个月,以适应以未来贸易的价值而不是没收商品为基础的社区责任制的变化。1260年,香槟市集的监护人有权宣布,如果不偿还债务将被处以赶出香槟市集的惩罚。假如他们自己城邦的法律机关不强制他们履行自己的责任,这种惩罚可以扩大到不偿债人的同胞身上。有趣的是,伴随着社区责任制的运行,所有主要的贸易社区都出现在市集上。
对模型的修正:社区间“报复”行为的经济分析
以上的分析,一直是在完全信息和行为可检验的假定下进行的。然而,在历史现实中,双方对是否履行责任的认定经常不能达成一致。进一步说,不同的法庭(甚至同一次审判的不同法官和陪审团)在同样的证据面前,可能会得出不同的结论。因此,需要对模型作出相应的调整。
现在假定借贷关系以不完全监督(imperfect monitoring)为特征,并且债权人得到的信息是依赖于债务人行为的随机变量。尤其是,即使欺骗的确没有发生,债权人的信息也可能表明他已被欺骗了。进一步假定,每一个法庭都具有独立的不完全监督能力:如果争端发生,每个法庭会得到一个说明是否存在欺诈的信息,这一信息在每个法庭之间是隐蔽的、不可证明的和不完全相关的。换句话说,不同法庭对是否发生欺诈有可能达不成共识。
可以推断,在这种以不完全监督为特征的模型中,实现非个人交易的均衡将导致社区之间彼此冲突,并将引起双方停止贸易往来的“报复”行为。从理论上说,即使不发生争论,这个结论在本质上也能成立。但是,法庭具有不完全的监督能力,每一个法庭都可能会对控诉得出不同的结论。这会限制贷方法庭(LC)对贷款者无中生有的指控的惩罚。如果相对于法庭犯错误的可能性来说处罚太严厉,贷方即使被欺骗也不会做出指控。这样,交易就不会发生。与此相似,借方法庭(BC)也不会采取相对于可能犯的错误过于严厉的惩罚,因为这会鼓励贷方做出虚假的指控。因此,如果借方有不同的时间贴现因子或有被发现欺骗的明显可能性,由此产生的均衡就会导致合作的暂时终止。
与理论的预测相一致,由法庭的争端和不一致引起的没收财产和报复行为在意大利的历史文献中有明确的记录。在1238年,佛罗伦萨人马可瓦尔多的妻子要求对比萨社区和其成员的财产实施报复,要求由尤布多的后裔和两个替他们担保的比萨人来偿还总数为2000热那亚第纳尔的债务。这一报复的请求得到了雇佣执政官的批准。合作随即终止。根据上面的模型,这种情况只有在两个法庭对案件出现不同的评判时才会发生。另外,在1214年比萨和佛罗伦萨签订的条约中特别指出,如果法官不能解决争端就采取报复。这说明当时的人们对意见不一致时就采取报复行为是很认同的,这种观点在当时的各种商业条约中都有所反应。
类似的争端并不只发生在意大利。1270年,一个叫高斯的市民在英国圣.艾维斯()集市的法庭上指控隶属于佛兰德尔的一个社区。据说高斯将价值140马克的14袋羊毛从英国带到了佛兰德尔进行交易,并在星期天把这些羊毛放在一个叫图洛德的人家中。然而羊毛被佛兰德尔人没收,损失大约200马克。但是,佛兰德尔拒绝进行审判。因此,高斯要求法庭没收在市集上出现的上述社区成员的货物。
对这种社区间的“报复”行为应如何评价?对此,历史学家们是持否定态度的。他们认为,在双方贸易中周期性地出现使双方都遭受损失的“报复”行为,是社会不发达、不文明的表现。他们甚至因此而对社区责任制而提出了指责。而格瑞夫却认为,“周期性出现的代价高昂的“报复时期”(在这一时期两个地区间的贸易完全停止)并非如历史学家们认定的那样,是不文明的表现。相反,它极有可能是反映了法院在有关一个商人是否具有能力兑现他对另一地区成员所做承诺方面表现出的信息不对称。为了使合作能进行下去,就必须在社区间合作的均衡道路上出现偶然的断裂点。”①
史实表明,当时的报复行为是有计划、有理智、有条件的行为,其目的是促使(下一阶段)交易的健康进行,而绝不仅仅是泄愤的报复行为。例如,1325年佛罗伦萨的成文法明确列举出适合实行报复的几种条件。在商品或货币出现损失、财产受到破坏、征税和限制人身自由几种条件下可以实行报复。受到人身攻击时不允许实行报复。报复并不是以全部补偿为条件和目的,这进一步说明了报复在本质上是一种确保适当激励的行为,而不是补偿行为。另外,这种报复通常只会持续有限的一段时期,随后报复将会停止,交易继续进行。一般情况下是由社区宣布“终止报复”而结束报复行动。
理论分析还表明,由于社区实行报复的成本很高,他们就会把更多的资源用于获得更多的信息和更多的细节,借以来解决争端,而不是实施报复。实际上随着意大利城市贸易的发展,进行报复的过程变得更加周密,更有规律。这是通过几个权力机关作决定来实现的。1250年在佛罗伦萨有关报复的问题是由城市管理者及其议会决定的。然而到了1325年,要想实施报复,城市管理者需要做出两方面的要求:社区同意和一个月之后才可以进行报复。到1415年,这一决策过程变得更为困难:关于报复的规章的制定权属于负责手工业和商业的议会部门,而不在城市的管理者权限之内。然而这个议会要实行报复还要通过其他两个部门的同意:执政官和社区。
总之,在商业革命期间,社区责任制有效地支持了跨社区的非个人交易。它利用了现存的社会结构和社区成员相互关系的重复性质来支持跨社区的非个人交易。尽管信息不完备,每个社区成员的生命期有限,一个人被其他人确认为某一社区的成员,确保了每一个社区能够使用社区内部的实施机制对社区成员违约行为进行报复。尽管当时并不具备以国家权威为基础的法律机关,社区责任制通过保障契约的未来履行和建立信用制度,保障了跨社区非个人交易,促进商业革命的发展。
第5章 政治制度、法律结构与经济增长
国家、政治法律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历来是制度经济史学非常重视的研究领域。由于新制度经济史学把主要注意力放在国家和集中的法律制度上,对“自我实施”的政治制度及其与经济增长的关系涉及甚少。历史制度分析则以此为研究重点,从理论分析和历史经验两个方面论证了自我实施政治制度产生、演变和其对经济增长的影响。同时,又从不同的角度,对政府“承诺”与产权的关系和政治与经济制度的相关性做了深入的阐发与论述。
自我实施的政治制度与经济增长
如前所述,商业革命期间意大利北部沿海城市的经济增长,对后来欧洲的经济发展产生了持久的影响。但是,这一增长的政治基础却久为人所忽视。 格瑞夫以12-13世纪的热那亚为例,把政治制度视为一种自我实施的协议,揭示并分析了政治体制的性质、演变和它与经济增长之间的关系。
政治体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悖论(1096-1194)
海外扩张,特别是是海外殖民地的扩大,对于中世纪末期意大利城市的长期经济发展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这己为历史学家和经济史学家所普遍认同。从殖民地获得的商业贸易特权,可以极大地减少海外贸易的巨大风险与高昂成本,能够利用优势排挤竞争对手而获贸易的垄断地位,从而直接促进经济的长期增长。可以说,商业革命时期意大利城市经济的兴衰以及它在世界贸易中地位的升降,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它们所能控制的海外殖民地的规模和状况。
然而,海外殖民地的扩张和统治需要有强大的海上和军事力量,因此,意大利城邦必须解决与发展海上和军事力量相关的问题。其中最为重要的,是如何动员私人资源去达到集体共同目标的“集体行动问题”,以及如何激励个体在对外行动中协调一致的“合作问题”。人们历来认为,这些都是应该由国家提供制度框架才能解决的问题。然而,在商业革命初期的意大利,并没有这样的政治条件和法律基础。显然,要理解商业革命期间意大利北部城市的经济增长,必须说明相关的政治制度是如何解决“集体行动问题”和“合作问题”的。
一些经济史学家认为,11-12世纪意大利各城市的政治体制是适应海外贸易和经济增长的需要应运而生的,它的发展和完善在事实上也确实促进了海外贸易和经济的增长。专门从事商业革命研究的著名学者罗伯特.洛佩兹(Robert S. Lopez)指出:“意大利的公社是商人们的政府,是商业革命的理想平台。”①然而,最近的一些理论分析和历史研究却表明,分配上的冲突、集体行动和搭便车问题阻碍了有效的政治体制的建立和运行。这一时期意大利各城市的政治体制与经济增长是不相适应,甚至起了阻碍的作用。那么,历史的真实情况究竟怎样呢?我们来看一下热那亚的情况。
11世纪时,热那亚从神圣罗马帝国统治下获得了独立,并于1096年由居民自发组织成立了 “公社” (commune)。1098年以后,热那亚在政治上开始实行 “执政官”(consoli del comune)领导体制。具体说,就是由4-8名执政官在政治、行政和军事上对热那亚实施领导。这些执政官由选举产生,任期一年,领取固定收入和在任时期公社收益的一定份额。
事实表明,这样一种政治体制对集体行动问题的解决是十分不利的。因为它并没能给执政官以必要的激励,促使他们动员资源去实行海外扩张和扩大殖民贸易。由于任期太短,在任的执政官就不会付出巨大成本去推行扩张性的政策与计划,而让他们的继承人去坐享其成果。他们更愿意做的是,采取一些短期内即可获利的行动,如偷袭其它地区的船只和港口等。然而,史实已经证明,意大利沿海城市经济长期增长的关键,是建立在海外殖民地基础上的贸易扩张,而非海盗行为。因此,由于热那亚的政治体制不能给执政官足够的激励去解决“集体行动”和“合作”问题,以扩张海外殖民地和贸易,可以说这种政治体制在当时限制了热那亚的长期经济增长。
然而,到了12世纪下半期,热那亚的政治体制发生了明显的变化。能够出任执政官的家族数量明显地集中了。尤其是一个叫德拉瓦尔的家族,出任执政官达19次之多,超过了其他任何一个家族而占总数的%。另外,通过与其他名门望族联姻,德拉瓦尔家族在热那亚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明显上升了。①热那亚政治体制的这种变化,引起了各宗派和家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直至爆发了不同宗派和家族之间的战争。据编年史记载,热那亚在12世纪下半期爆发了两次内战:一次是在1164-1169年,另一次发生在1189-1194年。
一些历史学家认为,内战的爆发反映了皇帝与教皇之间或是热那亚各宗派之间的政治矛盾与冲突。然而,对此仔细地加以分析就会发现,事情并非如此简单。实际上,内战的爆发是热那亚政治体制与经济发展相互作用的结果,其背后有着更为深刻的政治和经济背景。
显而易见,热那亚的政治体制在12世纪下半期明显地集权化了,少数家族开始把持执政官职位,并进一步控制了热那亚的政治经济生活。而联姻政策和对执政官选举程序的修改(发生在1154年)使这种控制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事实上,在12世纪下半期,德拉瓦尔家族已经形成了对热那亚的半专制的统治。这种体制的出现,极大地改变了热那亚原来的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关系。一方面,德拉瓦尔家族可以运用统治权从热那亚的殖民地扩张和对外贸易中获取更多的租金和收益,另一方面它又可以用这些租金和收益来建立扩大自己的支持者阵营,以进一步巩固它对热那亚的统治。例如,以批准优先进入殖民地为交换,寻求其他家族的政治和军事支持。尤其是那些能够对德拉瓦家族的统治提供关键性支持的家族,甚至会得到热那亚某些殖民地的事实上的所有权。这样,热那亚的政治体制与殖民扩张和海外贸易扩大便形成了一种互动的良性关系。①
为了加强对热那亚的统治,并试图使这一统治长期化,德拉瓦尔家族必须积极地推行对外扩张殖民地和扩大海外贸易的政策。因此,热那亚开始在海外殖民扩张方面活跃起来。从1154-1161年,热那亚的殖民地已遍布地中海地区。随着殖民地的扩大,海外贸易额剧增,给热那亚带来了丰厚的利润。然而,这些利润的大部分却落入了德拉瓦尔和那些与其联姻的共同把持执政官职位的家族手中。殖民地的扩张逐渐地扩大了热那亚的贸易并增加了执政官的潜在收益(包括官方的收入和收取的租金)。当这种收益还比较低时,没有哪个家族会与德拉瓦尔家族作对。然而在殖民地逐渐地扩大后,情况就不同了。执政官职位的丰厚收入促使其他家族向德拉瓦尔家族挑战。于是,内部冲突代替了和平。
可以看出,12世纪下半期热那亚政治体制的明显变化,给热那亚带来了两个方面的重大影响:其一是执政官开始推行积极的殖民扩张政策并取得了极大的成功,结果使这一时期热那亚的殖民地和海外贸易的规模迅速扩大;其二是热那亚一改以前的政治稳定,各宗派和家族之间的矛盾和冲突愈演愈烈,直至爆发战争。在这里,我们似乎看到了关于政治体制与经济增长关系上的一个悖论:一个相对民主、平等的政治体制与和平稳定的政治局面并没有在政治上保证贸易繁荣和经济增长的实现,而一个相对专制的政治体制和动荡的政治局面却伴随着对外贸易的繁荣和经济增长。
上述的分析不仅表明了热那亚政治与经济历史之间的一般关系,还可以用来揭示热那亚政治体制内部的各种关系。比如,德拉瓦尔家族抵御它的对手的能力,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他家族对它的政治和军事支持。而其他家族的支持,又是以德拉瓦尔家族能够在政治经济上对他们给予补偿为条件的。这样,如何兑现给支持者以补偿的承诺便成为德拉瓦尔家族维持其统治的限定条件。那么,德拉瓦尔家族是如何兑现这一承诺的呢?
为了揭示这一“承诺问题”的本质,有必要建立一个简单的模型。一般而言,在没有对手挑战的情况下,一个家族统治存在下去的可能性和它给其支持者的报酬总数,是随着当前时期支持者数量的增加而增加,而边际支持者的价值是随着支持者数量的增加而减少的。假定在每一时期结束时,这个执政的家族所得的净收入将用于两个用途:或者是用于自己的消费,或者是以报酬的形式支付给支持者。并且假定如果执政家族承诺给予报酬,一个潜在的支持者就愿意也能够向它提供支持。这样,在租金给定的情况下,这个家族拥有支持者的最优数量,就是在当前消费的租金或用它来支付支持者的报酬以提高未来继续获得租金的可能性之间的权衡。由于支持者的最优数量随着租金的水平而增加,因此,执政家族会发现,在每一时期投入更多的资源争取支持者以提高继续执政的可能性,是应该采取的最优战略。执政家族可以就将来支付最优数量支持者的报酬作出承诺,因为它在事前已经知道,拥有这一数量的支持者在未来也是最优的。但是,这一数量同时也是执政家族所承诺的支持者数量的上限,或者说它不会对超过这一数量的支持者作出承诺。换句话说,在最优支持者数量水平上,存在着子博弈精炼均衡。
不管主观愿望如何,租金的减少会降低执政家族所能承诺的支持者的最优数量。因此,租金的减少意味着一些原来的支持者将“因撤销原有投资而被剥离”(spin-off)。当然,被剥离的支持者也就不会再向执政家族提供支持,其结果会削弱执政家族集团的政治军事力量。当被剥离的支持者增多时,执政家族的对手集团将发现,这是向执政家族挑战夺取统治权的有利时机。虽然随着挑战的发生支持者的边际价值会相应地提高,执政家族也愿意扩大支持者的数量,但由于这会使支持者的数量超过事后执政家族所需支持者的最优数量,因此,执政家族将不再增加支持者的数量。这样,理论分析表明,租金的减少将导致支持者的减少和对手攻击可能性的增加。
上述的理论预测得到了历史经验的证实。
1162年,为了回报日耳曼帝国皇帝弗雷德里克.巴巴罗沙一世对其自治权的承认,热那亚同意帮助皇帝征服西西里。为此,西西里国王和拜占庭的皇帝断绝了与热那亚的所有贸易。热那亚的竞争对手比萨也利用这一形势向其宣战。这些事件大大地减少了德拉瓦尔家族从殖民地和海外贸易中获得的租金。根据理论的预测,这将使德拉瓦尔家族的支持者减少,增加其对手发动攻击的可能性。而历史事实也的确如此:1164年爆发了德拉瓦尔家族与其对手之间的内战,敌人的阵营中还包括了一些德拉瓦尔家族的前支持者。①
在1182-1187年间,一系列事件极大地影响了热那亚的贸易,同时也影响了德拉瓦尔家族对热那亚的统治。1182年热那亚丧失了在君士坦丁堡的特权。1187年与比萨再次爆发战争。统治埃及的萨拉丁趁机夺取了热那亚在杰鲁萨兰王国的大部分殖民地。同时,与马杰卡国王的一场战争也损害了热那亚与西方的贸易。最后,当1191年热那亚再一次卷入日耳曼皇帝与西西里的战争中时,热那亚与西西里的贸易遭到沉重的打击。德拉瓦尔家族的敌人利用这一有利时机,再次企图夺得对热那亚的控制权。有趣的是,德拉瓦尔家族的一些以前的成员,尤其是没有婚姻和血缘关系的成员,停止了对它的支持。
上述的史实表明,1164-1193年德拉瓦尔家族对热那亚实行的半专制统治,为热那亚的经济增长提供了必要的政治基础。通过殖民地租金的不平等分配,不仅鼓励了执政家族推行扩大殖民地和海外贸易的政策,而且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对外扩张中的集体行动的难题。然而,对租金的这种不平等分配,也限制了执政官把资源用于殖民地的扩张,因此也限制了贸易扩张的规模。
“雇佣执政官”制度与经济增长(1194-1339)
德拉瓦尔家族这种半专制统治造成了资源的低效率使用。这种制度的实施成本,在内战期间表现得尤其明显。此时,德拉瓦尔家族和它的反对党都不能得到足够的支持者来确保其不容质疑的统治。这时,双方都会从结束内部战争、实施政治合作中受益。但是,国内战争持续的时间长度说明,合作的收益还不足以促成这种政治体制的建立。史实表明,只有在面对会使获胜宗派的经济租金降低的来自外部的严重威胁时,热那亚才会付出努力去改变他们的体制。那么,这种内外两方面因素如何互相推动促进了热那亚新的政治体制—雇佣执政官制度(podesteria)—的产生,还需要通过相关历史资料加以说明。
12世纪时,神圣罗马帝国的弗雷德里克•巴巴罗萨一世为了控制他已经征服的意大利城市,任命了一个外来的雇佣执政官(podesta,原意为权力)在这些城市出任独立执行官。1194年,弗雷德里克的儿子—亨利四世组织了对西西里岛的袭击,为了能让热那亚提供海上援助,他建议德拉瓦尔家族聘任一个雇佣执政官来管理城市。于是,帕维亚的奥里凡诺被任命为热那亚的雇佣执政官,为期一年。协议规定,一年之后热那亚继续实行执政官制度。①
在西西里岛战役期间,热那亚人有足够的机会学习到在政治上实行合作的好处,尤其是类似的合作使他们又一次征服了比萨人。同时,他们也意识到,现存政治体制的延续会导致事实上臣服于国王的统治。因此,当他们的雇佣执政官在战役期间去世时,热那亚人自己任命了卡莱多取代他。为了控制热那亚人,国王拒绝承认为卡莱多雇佣执政官。②然而,热那亚人对此的回答是建立了一个新的政治体制。
热那亚的雇佣执政官制度,是以一个非热那亚人担任的雇佣执政官为核心的,他受城市雇佣担任军队的领袖、法官、执政官,并得到了追随他的士兵和法官的支持。政治历史学家注意到,雇佣执政官的管理使热那亚达到了稳定和统一。然而,他们对其取得成功的原因却认识不清。热那亚杰出的历史学家威塔尔(Vito Vitale)强调是合作中得到的收益确保了这种制度发挥作用。然而,事实果真如此的话,为什么这些收益不能确保合作在执政官的体制下实现?也有人认为,是优秀的军队使雇佣执政官对各个宗派的控制得到了承认。如果真是这样,为什么雇佣执政官没有成为一个独裁者?看来,要想弄清楚雇佣执政官制度成功的原因,需要在博弈论的分析框架中把雇佣执政官视为新的博弈者,考察他的加入是如何改变了热那亚的政治博弈的。
首先,雇佣执政官所带领的士兵的数目在契约中是给定的,他不能随意增加。这样,他在军事上就不能强大到足以成为一个独裁者。然而,他掌握的军事力量却可以使他在各个宗派之间建立军事平衡,来确保了各宗派的合作。具体说,就是他可以通过与其他宗派进行军事合作的“威胁”,来阻止任何一个宗派要控制城市的非法企图和行动。而雇佣执政官在任职期结束时将得到的高额报酬,又使得这种威胁变得确实可信。也就是说,如果一个宗派控制了城市,他就不会支付雇佣执政官的报酬。而为了得到任期结束时高额报酬,雇佣执政官一定要确保他“威胁”的可信性,即一旦哪一个宗派企图夺取对城市的控制权,他将同其他宗派一起来对付这个宗派。进一步说,高额报酬使得热那亚各宗派之间的力量保持平衡更符合雇佣执政官的利益。因此,他在维持热那亚政治平衡方面会尽职尽责,他对违规者的“威胁”也是可信的。
当然,也存在着雇佣执政官与某个(些)宗派勾结,共同谋取城市控制权的可能。为此,协议对雇佣执政官作了各方面的限制。比如,雇佣执政官的任职期限定为一年,一年之后他必须离开城市,并在几年之内都不能回来。在雇佣执政官执政期内,他不许与热那亚人打成一片,不许购买财产,不许结婚,不许从事商业交易。类似的限制也适用于他的亲戚,直到“第三代”。这种组织和制度上的精心设计,阻止了雇佣执政官受到宗派影响或卷入宗派之争。
为了解决集体行动的问题和确保(相对)公正的政治体制,政策制定与政策执行是分开的。政策的决定和立法是由一个至少有来自热那亚八个区的八个代表 组成的“议会” 决定的。重大决策需要有“完全权利”的热那亚人的集体同意。雇佣执政官没有立法权,他要遵守由这些机构制定的法律,这些机构使任何一个宗派都不可能操纵热那亚的政治决策。这样,决定城市政策的,是那些希望从贸易长期增长中受益的热那亚人,而被雇佣的管理者仅负责这些政策的执行。为了激励管理者遵守既定的政策,给予他高额的然而是有条件的报酬。在他任职期结束前,要对他的行为做出评估,错误的行为意味着要因此而支付相应的罚金。同时,热那亚对雇佣执政官也有尊重的义务,否则城市就可能找不到称职的雇佣执政官。
热那亚人的雇佣执政官制度制度持续了大约150年。在这期间,尽管雇佣执政官也面临了很多的挑战,但雇佣执政官制度保持了热那亚的基本政治结构,使各宗派的合作成为可能,从而带来了“热那亚的黄金时代”。① 1195年,热那亚开始恢复对周边小城市的控制,并在接下来的100年中成功地将自己从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中解放出来。热那亚铲除了它在地中海西部的竞争对手—比萨,成功地征服了它在地中海东部的竞争对手—威尼斯,得到了地中海、黑海及以外的全部地区的财富。热那亚军事和海上力量不可遏止地促进了经济的增长。
尽管用来衡量这种增长的每一种方法都不完善,但它们都一致表明,与过去和同期的威尼斯相比热那亚出现了经济上的奇迹。对年贸易增长率的统计说明,从1160到1191年热那亚的年贸易增长率是4%,而从1191到1214增长率以50%的速度提高到6%。到1314年同期,热那亚的贸易是1160年的46倍。这一时期前后,热那亚被认为是意大利城市中最富裕的一个。米兰和威尼斯次之,而它们每个的财富还不足热那亚的3/4。雇佣执政官制度被制度化后经济的快速增长,从热那亚人口的增长中也能看出来:热那亚的人口在1050到1200年增加了一倍,在1200到1300年间增长了230%。这种趋势与威尼斯明显不同,威尼斯相应阶段人口的增长率为50%。在1300年,热那亚成为北意大利的第二大城市。②另外,热那亚经济的活力也可以从专门的、有组织的创新活动中反映出来。很多制度和组织上的创新都是从热那亚首先开始的。例如:复式计帐法、保险、冬季航海、制作航海图、铸造金币等等。热那亚主宰了欧洲和远东之间的直接贸易,是第一个经过大西洋向远东扩张的国家。
分析与结论
支持热那亚最初经济发展的政治体制是建立在家族、婚姻和委派职务之权基础上的。尽管这种体制成功地解决了“集体行动”问题,但是它的经济成本是非常高的。为了促进热那亚的贸易发展,它日益增多地使用了居民的财富资源,而且不得不承受国内战争的成本。当外部威胁使这个制度的成本变得特别高昂时,热那亚才利用组织的创新建立了新的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雇佣执政官制度,通过改变热那亚各个宗派面临的激励结构,使进一步的经济增长成为可能。这种转变促进了家族间的合作,并且主要通过将一个新的博弈者引入到热那亚的政治博弈中以及将政策制订和政策执行分离,解决了集体行动与合作问题。
经济利益影响了政治变迁。热那亚政治体制中的每一方都有自己特殊的经济利益,因为每一方都在解决集体行动问题和合作方面承担了不同的成本。在德拉瓦尔家族产生之前,由于没有解决集体行动问题,热那亚贸易的发展受到了限制。德拉瓦尔家族的统治得以实现,是由于它能够从海外扩张中收取租金。这种统治解决了集体行动问题,促进了贸易的发展,但是却限制了合作,当然,也增加了向雇佣执政官制度制度转变的收益。①
对热那亚政治历史的考察说明,历史在经济和政治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意义,经历和学习不同制度安排的历史过程,对政治的变迁产生着直接而深远的影响。在更一般的意义上,热那亚政治的演进不可能脱离历史对它产生的作用和影响,从而显示出了路径依赖的特征。②雇佣执政官制度是一个实际的经济制度,它是热那亚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
如果不对政治体制的差异进行分析,我们不可能理解商业革命期间热那亚经济增长的原因是什么。然而,对这个城市经济和政治历史的研究证明,对政治和经济制度进行综合分析,在理解经济发展的实际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这种分析需要微观层次的历史分析,要考虑每一历史阶段的特殊贡献、政策在决策者中间的相互作用、解决集体行动问题和合作问题的利益权衡等等。通过这种对过程的历史研究,更有助于我们提高对发展中国家经济发展和政治障碍之间关系的认识。
“商人协会”与政府的“承诺问题”
关于国家(政府)与产权的关系,是制度经济史研究的核心问题之一。这一问题因诺思提出的著名的“国家-产权悖论”而更加引人关注。在这方面,历史制度分析独辟蹊径,从中世纪晚期的自我实施制度和组织如何约束了统治者的侵权行为,保证其尊重商人产权的角度,别开生面地论证了国家(政府)与产权的关系。
政府“承诺”与组织问题
中世纪晚期的远程贸易,通常是来自世界各地的商人云集在某些相对固定的贸易中心,互相进行各种商品的贸易和交换。这些贸易中心经常是建立在一些中心城市或在地理上、政治上都便于贸易的地区。然而,在中世纪晚期的欧洲,统一的民族国家还没有形成,因此,缺少一个统一的中央法律体系保证商人的产权。这样,贸易中心所在地的统治者(可以近似地将其视为一个小的国家或政府)对商人(尤其是外国商人)财产权的态度,就成为影响和制约贸易发展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贸易中心所在地的统治者,必须要为来到这里从事贸易活动的商人提供人身和财产方面的安全保障,即向商人们承诺,要尊重他们的产权。这是该地区能够成为各地商人都认可的贸易中心的起码条件。但实际上,统治者在这个问题上往往言行不一。在建立贸易中心以前,贸易中心的统治者可能会承诺确保外商的财产安全。然而,一旦贸易开始,统治者就试图违背诺言,不提供以前承诺过的保障,甚至通过强制手段侵犯商人的权利。在民族国家出现以前,外商很少能指望从他的家乡同胞那里得到军事或政治上的援助,也没有任何东西能够证明统治者的承诺是诚实可信的。而实际上,这样的结果对于统治者和商人双方来说都十分不利。英国国王爱德华一世就曾意识到,因为没能确保外商的财产权利,“妨碍了很多商人和商品到这里来,这对商人和整个国家来说都是不利的”。
那么,统治者的“承诺”问题能否得到解决呢?如果答案是肯定的,这一问题又是如何得到解决的呢?
在重复博弈论的基础上,可以把某一商人和统治者之间的关系看成是一连串的不断重复的贸易往来关系,这样,统治者的承诺问题就有可能通过双边信誉机制(如果某个商人的权利受到侵犯他将终止贸易),或多边信誉机制(遭到侵犯的商人及其合作伙伴都将终止贸易)得到解决。在这两种机制的制约下,统治者虽然有可能因侵犯商人的权利而获得了短期利益,但却可能因此而损失掉受侵犯商人甚至包括他的同伙未来贸易所能带来的源源不断的租金。这样,贸易中心的统治者为了长远的利益,就会信守承诺,尊重并保护商人的权利。然而,非常遗憾的是,事实并非如此。理论分析和史实都表明,统治者-商人关系既不受双边信誉机制的约束,也不受无组织的多边信誉机制的约束。也就是说,上述两种机制无法解决统治者的承诺问题。
根据通常的理论分析,贸易的最佳规模和水平应该是使总贸易净值达到最大化的规模和水平,这可以被称作是贸易的效率水平。使贸易达到或者说尽可能的接近效率水平,对于商人和统治者无疑都是有利的。然而,在贸易的效率水平上,统治者从一个边际的商人那里得到的未来租金的价值几乎为零,因此,它必定小于通过侵权攫取到的商品的价值和减少服务所降低的成本。如果与单个商人贸易来往的频率较低的话,即使在更低的贸易水平上,这个结论也能成立。这意味着,贸易越是接近效率水平,统治者侵权的收益就越大于他为此付出的成本,从而,他侵权的可能性就越大。反过来说,假定其他条件不变,如果统治者没有侵权行为,那就说明贸易的规模水平一定没有达到效率水平。因此,双边信誉机制无法在贸易的效率水平上解决承诺问题。
那么,为什么无组织的多边信誉机制同样不能在贸易的效率水平上解决统治者的承诺问题呢?第一个原因是契约的不完全性和信息不对称,第二个原因是多边信誉原则对不同商人产生的激励不同。中世纪晚期的远程贸易是在非常复杂和不确定的环境中进行的。当事人所签署的契约不可能是“完全的”契约,意外事件和对现存协议的多种解释都可能发生,对“违反契约”或者说“侵权”的解释也经常是模糊不清的。而事实上,统治者即使在对商人做出侵权行为时,也是针对少数人的,是有选择、有区别的。例如,一个城市会在不侵害其他外商的情况下,没收某些商人的财产或减少对他们的法律保护。这样,信息不对称、沟通不及时和商人们对侵权的理解和反应就不同。这意味着,如果没有一个专门的组织来协调,想让所有商人对他们中的一员所受到的侵犯都作出一致的反应是非常困难的。如果对侵权行为作出反应的商人的数量恰好等于权利被侵犯的商人的数量,那么多边信誉机制也就等同于双边信誉机制,其结果也是一样,即不可能在贸易的效率水平上解决承诺问题。
上面的分析自然导出了如下的结论:只有通过建立一个专门的组织来协调大多数商人的意见,使所有商人能团结一致地对付任何一个商人受到的侵犯,多边信誉机制才有可能在贸易的效率水平上克服承诺问题。这样一个协调组织意味着马尔科夫(Markov)精炼均衡的存在。在这一点上,只要统治者尊重商人们的产权,协调组织就不会宣布贸易禁运和联合抵制,而只要协调组织没有宣布联合抵制,商人们就会在效率水平上从事贸易。如果发生侵权行为,协调组织将宣布实行联合抵制,商人们就不会再来从事贸易活动。这样,这个协调组织的存在,既解决了统治者的承诺问题,也使贸易有可能达到效率水平。
模型
为了研究这些问题,我们运用历史资料,根据不同制度安排建立了一系列的博弈论模型。①理论分析表明,尽管某种贸易没有支持性组织也可以进行,但却不能将贸易维持在效率水平之上,而这一点是最为重要的。进一步说,没有一个能够协调商人们对统治者侵权意见的组织,贸易不可能发展到效率水平。
在我们的模型所设定的基本环境中,存在着两类参与人,即城市和个体商人。无差别且人数众多的商人用区间[0,x*]中的点表示。商人与交易值之间的关系为:如果在单一时期里,进入该城市的商人的数量为x,则该时期总交易值为f(x)。我们还假设,城市因提供服务而支付的单位交易值的费用为c,c>0;每位商人支付的单位交易值的费用为k,k>0;因此,净交易值为f(x)(1-c-k)。假设交易是有利可图的,也就是说,c+k<1。我们还假设,f非负并且是可微的,f(0)=0。在x为某一唯一的x*(x*>0)值时,f取得极大值,f取极大值时的x值被称为有效率的交易量。在我们的模型中,城市为其服务提供经费,通过对经过其口岸的单位交易值征收τ≥c的税收或过路费费获得额外的收入,全部税收收入为τf(x)。如果它按契约提供了服务,则该时期其净收益为f(x)( τ-c)。如果城市违约,不能向部分商人(这部分商人占全部商人的比重为€)提供服务,则其可节省的费用为€cf(x),因而交易期它的收益就是f(x) [τ-c(1-€)]。每一位没有被欺骗的商人获得的利润为(1-τ-k)f(x)/x,被欺骗的商人支付了税收且发生了费用,但没有获得收益,他们中的每一位赚得-(τ+k)f(x)/x。
所有这些都在一个时期接着另一个时期重复着,参与人从所有这些重复博弈中获得的收益为每个时期收益现值的总和。这样,在t时期当交易量为xt时,城市的收益可表示为:
(1)
其中,δ为贴现因子。单个商人的收益也可用相似的方法加以确定。
对模型的设定说明了这样的思想:对统治者而言,商人们是可以相互替代的,他们中的每一个都是相对“小”的。历史观察表明,统治者对商人通常采取区别对待方法。如果我们抽象掉不同商业中心的竞争问题,这样,大体而言,来自于某一特定地区的商人集团可能发出威胁说他们将永久性地转向其他商业中心,但是如果没有其他地区商人的合作,这种威胁是不可置信的。
历史的记录同样表明,当商人们认为他们的权利是安全的时候,他们非常有可能到国外从事贸易活动。对商人收益的设定就是基于这种观察基础上的。对统治者收益的设定反映了这样的事实:统治者可以通过滥用权力或允许其臣民这样做而获利。对统治者和商人收益的设定也允许我们区别分配和效率问题。我们把税率看作给定,因此可抽象掉对来自贸易活动的利益分配过程问题的考察。商人们所招致的超过税率以上的损失都被界定为“侵权”(abuse)。从分析的角度看,这一设定意味着任何最优的安排都以每一时期的贸易水平x*为特征,并且城市不采取欺骗行为。不同的最优效用分配通过设定不同的税率而获得。从技术上讲,这种结论反映了我们的假设:如果统治者不能提供保护,一些价值就损失掉了。不管商人愿意支付给统治者的是什么,在我们的模型中都被看作是税收。
博弈1:信息隔绝的商人:双边名誉机制
我们的第一个模型代表的情况是:商人们或独自或在一个没有社会或经济组织的小的集团中从事贸易活动。他们不知道城市是如何对待其他商人的。尽管这一模型十分简单的,但它却给我们指出了单个商人在与城市谈判中所面临的困难。
在这一博弈中,商人必须决定是否把商品带到城市中来。他们仅知道自己所做过的决策及城市在过去怎样对待他。商人关于是否在该时期中提供商品进行交易的决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商人自己过去的历史经历。与此类似,城市必须决定在不同环境下它要欺骗的对象。
有关“声誉”的经济分析和重复博弈论表明,城市与商人间的不断地相互作用产生了使城市实施良好行为的可能性。有关的观点是,一旦商人受到欺骗,他将不会在未来的时期重返这个城市,这将导致城市的利润损失。这种威胁的有效性不仅依赖于交易的频率,而且还依赖于商人对这个城市而言的价值。如果交易频率足够高、(总)交易量足够低,则对这个城市来说,任何一个商人的重复的贸易活动对城市的价值就是高的。在向城市保护个人权利提供激励方面,简单的名誉机制是有效的。然而,在我们的模型中,当交易量提高到效率水平时,重复贸易对城市的价值下降为零。因此,重复博弈的“无名氏定理”的一般结论不再适用。
命题1.在博弈1中,不管c, τ,k,δ的水平怎样,都不存在一个纳什均衡支持效率水平上的诚实交易。
证明:(从略)。
不存在一种建立在仅仅被欺骗者采取制裁行动基础上的均衡,支持效率水平上的诚实交易。因为,当交易在这个水平上进行时,对城市来说,边际交易者的净价值为零。欺骗边际交易者并不会使城市失去什么,却使城市节省了当期的费用。因此,为了支持效率水平上的贸易活动,商人间某种形式的集体行动是必需的。
博弈2:信息隔绝的商人小团体:无协调的双边名誉机制
以现在的标准来看,中世纪的信息传递是缓慢的,但是,虽然如此,有关信息仍是可资利用的。尤其是,如果某个特定的商人曾经被欺骗过,即使在不存在传递信息的组织的情况下,他的某些朋友也会知道这一点。例如,在布鲁吉斯,被欺骗过的商人会被他同镇的人或旅行伙伴所知晓。这种有限的、未加以协调的信息传递过程,能够使统治者在有效率的交易水平上信守诺言吗?
为了考察这一问题,我们假设城市欺骗小商人团体的事件总能被较大的商人团体所知道。也就是说,无论什么时候,只要商人集合T被欺骗,那么比T更大的商人集合T*中的每一个商人都会知道这一事件,T* T。我们假设存在着某个常量K,如果被欺骗的商人的数目为μ(T),则知道这一事件的商人数目μ(T*)不超过Kμ(T)。如果很少的商人被欺骗,则按比例只有很少的商人将知道这一事件。在博弈2中,商人作出决策依据的是他自己与城市过去的行为,包括他们对城市欺骗其他人的了解。欺骗事件将导致一个大于被欺骗集团几倍的较大集团撤出交易活动。即使这成为现实,也不足以支持有效率的交易量。
命题2:在博弈2中,不管c、τ、 k和δ取什么值,不存在一个纳什均衡支持效率水平上的诚实交易。
商人实际上所面对的情况较我们博弈1和博弈2模型所描述的情况要复杂得多。一个重要的被忽视的因素与非正式、口头的联系有关。尽管我们允许一些商人在其他商人被欺骗时得知这一消息,但我们也假设这些商人对现在正在交易的其他商人一无所知。这一假设可以排除博弈中商人间的内生性联系,通过这一联系,一个商人可以推断其他商人是否被欺骗,因为如果某人没有在交易中出现,他可能就被欺骗了。在理论上,这种联系可能具有重要意义。毫无疑问,无论是口头联络还是这种推断都可能发生。但是我们在正式模型中排除了它们,假设它们对契约的执行没有重要的意义。非正式的联络和间接推断能够提供有效的信息,从这种意义上讲,对有组织的联系与协调的需要减少了。
博弈3:有协调能力的行业协会
现在我们已经知道,仅仅建立在小商人团体基础上的制裁是不能保持有效率的贸易水平的。历史资料表明,存在着支配城市与商人间关系的组织,那么我们就自然要考察这些关系是否有助于贸易的发展。
为了说明最主要问题,我们仅考察行业协会作为一种联系和协调组织所发挥的作用。在我们的正式模型中,如果城市欺骗了的商人集合为T,则行业协会将发现这一欺骗并宣布联合抵制的概率可假定为α(T), α(T)≥μ(T)。这其中包含的意思是,被欺骗的商人越多,行业协会越有可能作出某种欺骗行为已经发生的结论。当然,这并不意味着行业协会比在博弈2中的无协调名誉机制下的商人拥有更多的信息优势。
在这一博弈中,行业协会机械地宣布联合抵制行动,没有任何执行手段。在每一个时期中,商人都将得知这一宣言,但没有人强迫他们去注意这种宣言。这一宣言成为商人和城市可以利用的部分信息,否则,这一博弈就和博弈1相同了。尽管行业协会缺乏执行能力,但是,单单信息的变化仍然能改变均衡集合。
命题3:假设τ+k≤1,并且
c≤γ(τ-c),其中γ=δ/(1-δ)
则下列战略构成了博弈3的马尔科夫精炼博弈均衡:除非行业协会的领导者宣布联合抵制,否则城市不会采取欺骗行为;在宣布联和抵制后,它将欺骗所有商人。当且仅当没有宣布联合抵制时,商人才会在一个给定的时间里从事交易活动。
尽管命题3描述的战略构成了均衡,但是其中所包含的预期和行为似乎是不合理的。例如均衡要求,一旦宣布了联合抵制,无论城市对重建贸易关系怎样孤注一掷,它无论如何也都要欺骗前来从事贸易的商人。除此之外,商人也必须预计到这种行为。这种均衡行为与历史事实不相符。
命题4:假设f是凹状的,让我们考察一下城市在每一个时期仅与那些它以前没有欺骗过的商人,和答应前来从事贸易活动的商人合作的战略。当交易者数量为x,税收为τ, y为不遵守联合抵制活动的商人的数量,这些战略构成博弈1的精炼子博弈均衡。当且仅当对所有y≤ x,
命题4意味着,在缺乏强有力的行业协会时,行业协会将城市收入减少到低于f(x’) 的威胁是不能令人置信的。这种威胁可能,也可能不足以支持诚实的交易,这依赖于参数r, τ,c的值。如果这种威胁是不够的,通过增强行业协会的力量,使其能够进行更强有力的威胁。尤其是当行业协会有能力让所有的商人执行其联合抵制行动时,它将能够确保贸易的扩张。
结论
以上的理论分析和相关的历史资料证明,在中世纪晚期的商业革命中,一种特殊的制度—商人协会—在与统治者签订协议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它较为有效地解决了政府的“承诺问题”,促进了贸易的繁荣与发展。商人协会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它们都发挥着同样的协调作用,都具备为解决承诺问题而采取有效的集体行动所必须的内部实施机制。
不仅如此,商人协会这样一种制度安排或者说是一种组织形式,向我们展示了一系列的管理方式:从一个市政的分支机构(如意大利城邦中的那样)到城市间的组织(如德国的汉萨同盟)。然而,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保证协调与内部的实施,而这是使集体行动的威胁确实可信所必需的。
第6章 文化传统与制度选择:比较分析
文化因素(包括意识形态、文化信仰、文化传统、价值观念、伦理道德等)在制度选择与变迁中的作用,历来受到新制度经济学尤其是新制度经济史学的高度重视。诺思不仅在他的理论体系中给意识形态以极为重要的地位,而且在其新制度经济史学的研究过程中也反复地强调文化信仰在制度变迁中的特殊作用。①然而,对问题的重视并不等于对问题的研究和解决。由于缺少一个适用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在以往的经济学家和经济史学家那里,仍然有很多重大的研究课题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而历史的制度分析则成功地运用了博弈论和历史的比较研究方法,以中世纪晚期的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为实例,深入地分析与探讨了文化因素与制度选择之间的关系问题。
文化差异与制度的选择
我们通过前面的讨论,从历史经验上证实了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在海外贸易代理关系中进行制度选择的两种不同的结果。接下来我们要回到第4章提出的问题:为什么面对着相似的环境和条件,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选择了完全不同的制度?是什么因素影响(或者说支配)了这种选择呢?历史制度分析把研究的焦点对向了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在文化方面所表现出的巨大差异性,对文化因素与制度选择的关系进行了深入的历史比较分析。
早在1980年,谢林(Schelling)就已经指出,在对多重均衡博弈备选解的选择中,文化与社会因素是通过使一个而不是另一个成为自然焦点(a natural focal point)来影响这一选择的。那么,马格里布人与热那亚人之间的文化差异影响了他们对上述两种制度的选择吗?
史实表明,当马格里布和热那亚人于11世纪开始在地中海地区进行贸易活动时,他们已经处于不同的社会和政治发展的进程之中,而且形成了不同的文化遗产。他们的社会历史进程表明了他们在文化方面的巨大差异性。而正是这种文化方面的差异性导致了他们对不同制度的选择。具体地说,在热那亚人中,是个人主义均衡成为他们选择的自然焦点,而在马格里布人中,则选择了集体主义的均衡。
马格里布人完全接受了穆斯林社会的价值观。在这些价值观中,有一种他们都是同一个umma的成员的观点。umma这一术语,尽管通常被译作“国家”,但却源自umm一词,为“母亲”之意。这反映了该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负责的基本价值观。每个umma的成员都负有既要自己行善也要保证其他成员不施恶的基本职责。另外,马格里布人是犹太社会的一部分,当然也奉行着该社会的一项重要原则,即“所有以色列人都应对每一个成员负责”。此外,马格里布人是从伊拉克迁移到北非突尼斯的,和其他移民群体一样,在他们中间保持着能够顺利传递信息的社会纽带,而这是维持一种集体主义均衡所必需的。
与此相反,这一时期的基督教却将个人而不是社会集团置于其宗教的中心位置。它推崇一种“新社会并不是基于家族,而是基于个人” 的思想。实际上,热那亚人在1099年之前建立的有关契约,都是个人之间的契约,而不是家族或其他社会集团之间的契约。此外,由于政治原因,活跃在地中海贸易活动中的热那亚人的数目在12世纪末期急剧地上升。同时,热那亚经历了大规模的移民。例如,在1200年到1300年间,热那亚的人口从30,000上升到100,000人。在这大规模的人口变动中,由于缺乏适当的社会信息传递网络,个人主义均衡就有可能会被选择。①
马格里布人与热那亚人不同的文化和社会条件,导致了这两个群体分别趋向于不同的均衡。历史证据表明了,在马格里布人之中存在信息方面的高投资和集体主义的惩罚,而在热那亚人中存在着信息方面的低投资和个人主义的惩罚。
历史证据表明,马格里布人热衷于对信息的投资。通过给别人寄送包含最新可用商业信息和闲谈的信件,其中包括了其他马格里布人的代理关系中的任何信息,每个马格里布人都与许多其他商人保持着密切的信息交流。重要商务活动都是公开处理的,证人的姓名被广泛地公布。①由于马格里布商人群体的规模较小,信息的传递可能更为便捷(尽管正如后面我们将要讨论的,这种规模被内生地决定)。例如,在175份文件中,提及了330个不同的名字。②尽管并不是每一个马格里布商人都熟悉所有其他人,但通过共同的熟人、范围广阔的通讯网络、共同的宗教和共同的语言(犹太阿拉伯语),是很容易结识马格里布人的。
历史记录中也反映了集体主义的惩罚。例如,在11世纪的头十年里,一个来自突尼斯的商人萨姆洪·本·达乌德(Samhun ben Da'ud),给他的生意合伙人――福斯塔特的约瑟夫·本·奥卡(Joseph ben Awkal)――写了一封长信。在这封信中,明显可以看出,约瑟夫与萨姆洪未来的生意是以其历史记录为条件的:“如果你妥当地处理我的业务,那么我将给你发货”。然而,一种意外的情况发生了,萨姆洪没有及时把款项汇给约瑟夫,而约瑟夫相信萨姆洪是故意所为。于是,这件事通过社会信息网络迅速地传播开来,以至于在萨姆洪对这件事作出反应之前,“充斥谴责之语的信件就已寄达每一个人手中”。这些信件的内容使得萨姆洪抱怨道:“我的声誉(或诚实)被损害了。”③
与此相反,热那亚人似乎对信息分享抱有相反的态度。洛佩兹注意到了热那亚人彼此间都极力隐瞒信息。他认为,“个人主义的、寡言的、内敛的热那亚人”并不“喋喋不休地”谈论他们的生意,甚至“唯恐丧失其商业秘密”。热那亚的历史记录表明,在他们中间缺少集体主义的惩罚和信息的交流。
显然,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使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分别形成了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而正是这两种不同的文化传统,影响甚至是决定了两个地区不同的制度选择。正如我们在第4章看到的,理论分析和历史事实都表明:热那亚的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使他们选择了以“个人主义”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二方实施制度;而马格里布的集体主义文化传统则使他们选择了以“集体主义” 的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三方实施制度。
文化传统与海外代理关系的扩张模式
文化传统会直接影响一个社会对外界环境变化所做出的反应,并进一步影响其相应的选择与决策。例如,在中世纪晚期,随着地中海地区各种军事、政治环境的变化,马格里布和热那亚这两个社会都得到了海外贸易进一步扩展的机会。从结果上看,两个社会都将其贸易范围从西班牙扩展到了君士坦丁堡。然而,他们所选择的扩张模式却是完全不同的:马格里布人以一种仅限种族内的“封闭”方式来扩张海外贸易,而热那亚人以一种无种族限制的“开放的”方式来进行海外贸易的扩张。
马格里布的贸易商仅通过雇佣马格里布代理商来扩展其贸易。他们让代理商从北非迁移至其他商业中心,并且数代马格里布人的后裔一直与其他马格里布人的后裔相合作。例如,在该世纪中叶福斯塔特一位最重要的马格里布商人的信件中,提到了97个不同的商人,但只有2个不是马格里布人。这种封闭的扩张模式不能从宗教信仰上得到解释,因为他们也不与其他犹太商人建立代理关系,即使这样做是明显有利可图也仍然如此。 而热那亚人除了在他们自己人中间建立代理关系外,并不排斥同非热那亚人合作。他们的契据簿表明了热那亚人中盛行着代理关系,同时也反映了热那亚人与非热那亚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建立。例如,在热那亚人乔凡尼·斯克里巴的契据簿中,从1155年到1164年间,通过代理商发往国外的货物总量中至少有%是通过非热那亚人来发运或输送的。
不同的扩张模式对海外贸易以及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不同的。从经济效率上讲,建立经济间的代理关系(即无种族限制而在其他贸易中心雇佣当地人为代理商)可能比经济内的代理关系(即把代理关系仅限于种族或社区成员内)更为有效,因为它能增强了商业的灵活性,减少迁移带来的成本,而且本地的代理商更为熟知当地的各种情况。然而,在决定是否建立经济间的代理关系时,贸易商关注的是获利性而非效率。而效率与获利性之间的关系是深受文化传统影响的,这些文化传统在可能形成经济间代理关系之前就已经定型了。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与第三方实施制度相联系,使有效的代理关系与有利的代理关系之间存在障碍,在这样一个“封闭的”社会中,有效的经济间代理关系不能得以建立。当个人主义的文化传统盛行时,情况就不同了。在有效的代理关系与有利的代理关系之间不存在什么障碍,这样就会出现一个“开放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经济间代理关系得以建立。
那么,能否从理论上为上述事实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呢?格瑞夫是运用博弈论方法分析解释这个问题的。首先假设有关代理商过去行为的信息是一种共识,并且假设两个分别盛行着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文化传统的经济间代理关系是可能存在的。在该联合经济中,参与者可以识别其以前经济的成员。那么,文化传统在联合经济中是如何影响雇佣代理商的模式的呢?
显然,当持有特定文化传统的参与人参加新的博弈时,他们所持有的文化传统便构成了制度博弈的动态调整过程的一个重要的初始条件。例如,如果他来自于一个集体主义的社会,他会预期每个贸易商将从自己的社会中雇佣代理商,也会预期同一社会中的贸易商会报复曾对他们中的一员实施欺诈的代理商。然而,在随后的动态博弈中,则出现了新的情况:例如,根据变化前的文化传统并不能确定,一个贸易商对来自同一社会的代理商在经济间代理关系中所采取的行动会作出何种反应。也就是说,变化前的文化传统不足以给博弈参与者提供出一个最佳的反应策略。而若要找到最佳反应策略,一个贸易商必须就来自另一个社会的贸易商对经济间代理关系所作出的反应形成预期。应该说,来自代理商经济中的贸易商们对经济间代理关系所作出的反应可能是多种方式的,但有两种反应方式可能占据主导地位。对于任何代理商在经济间代理关系中的行为,与代理商同属一个社会的贸易商既可以把他看作是曾经欺骗他们中某人的代理商,也可以把他看作是不曾欺骗他们中某人的代理商。例如,在集体主义社会中,贸易商们既可以把一个在经济间代理关系中进行欺诈的代理商看作是受到集体主义报复的骗子,也可能忽略代理商的欺诈行为。由于变化前的文化传统并不能说明实际上的选择会是哪一种,因此,可以假定,在经济间代理关系中,这两种反应的任何概率分布都是可能的。利用变化前的文化传统和作为初始条件的这种概率分布,使我们能够考察贸易商们的最佳反应(假定除了文化传统外,变化前的社会之间不存在任何其它方面的差别)。
作为其文化传统的函数,贸易商们的最佳反应策略是什么?在假定从经济间代理关系中不能获得效率利得的情况下,很容易进行相关的分析。可以明显地看出,当两个集体主义经济之间的经济间代理关系变得可能时,一个在经济内代理关系中行骗的商人可以再受雇于另一个经济中的商人。这样,初始的文化传统限制了经济内代理关系中的集体主义惩罚。但如果对集体主义惩罚是否也制约经济间代理关系存在怀疑时(即仅是两种可能的反应中的一种概率分布),那么经济间代理关系中的最优工资就会高于经济内代理关系中的最优工资,因为经济间代理关系中的集体主义惩罚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对在这种关系中实施欺诈的代理商实施惩罚的可能性。这提高了为保持代理商诚实而必须支付给他的工资。也就是说,对欺诈进行惩罚的严肃性的下降,一定会为对诚实的报酬的增加所抵消。这样,由于贸易商们建立经济间代理关系的成本高于建立经济内代理关系的成本,所以只有后者会建立起来,“封闭的”扩张模式成为最终的结果。当然,如果经济间代理关系是有效率的,那只有当效率利得足够高时,贸易商们才会建立起这种关系。
当两个个人主义经济之间可能存在经济间代理关系时,前述分析就不能成立了。尽管可能存在着类似的不确定性,但经济间与经济内的最优工资是相同的。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使得这种不确定性与最优工资的决定无关。因此,从经济间代理关系中获得的任何效率利得(不一定足够高),都将刺激贸易商们建立这种关系。
上述讨论表明,文化传统通过参与人的预期影响了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对不同的海外代理关系扩张模式的选择,从而进一步影响了它们的海外贸易和经济增长。
文化传统与代理关系的社会结构
文化信仰也会影响一个社会内部代理关系的模式。在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的特殊情形中,这种影响决定了其社会内部代理关系的模式或是“纵向的”或是“横向的”。在纵向的代理模式中,一个人要么充当贸易商,要么充当代理商,只在其中选其一;而在横向的代理模式中,一个人既可以充当代理商,也可以充当贸易商,同时提供或获得代理服务。
对文化信仰与代理模式之间关系的考察,需要将理论分析进一步扩展到分析贸易商作为代理商而为其他贸易商服务的关系上。假设情况确实如此,就需要重新定义集体主义文化信仰,它可能会包括以下预期,如果被骗的贸易商以前曾经欺骗过别人的话,那么欺骗他的代理商就不会受到集体主义惩罚,即欺骗一个骗子的人不会遭受集体主义的惩罚。实际上,历史证据表明,马格里布人分享这种预期。例如,一个被指控在1041年到1042年实施欺诈的马格里布贸易商抱怨道,当这种行为被人察觉时,“人们开始对我抱有愤怒与敌意,每一个欠我(钱)的人都想赖帐”。
文化信仰与社会内部代理关系模式的选择有什么关系?集体主义文化信仰可能导致“横向的”代理模式,而个人主义文化信仰可能导致“纵向的”代理模式。在集体主义文化信仰下,当充当代理商时,贸易商的资本作为降低保证其诚实所必需的工资的一种保证金而发挥作用。在充当代理商时实施欺诈的贸易商,在集体主义惩罚的威胁下将不再能够雇到代理商。因此,充当代理商的贸易商所实施的欺诈降低了代理商的资本的未来收益率。这意味着,在充当代理商期间曾实施欺诈的贸易商将不得不承担一种代理商(他不能充当贸易商)无需承担的成本。因此,要保持贸易商诚实,只需要一个较低的工资,而且若其他条件保持不变,每个贸易商都受到激励雇佣其他贸易商为其代理商。这将导致一种横向的代理模式。然而,在个人主义文化信仰下,情况并非如此。过去的欺诈行为并不会降低贸易商的资本收益率。但是,相对于代理商而言,拥有资本投资实际上会提高贸易商的保留效用,因而会提高要保持其诚实所需要的工资。贸易商们并没有受到从其他贸易商中雇佣其代理商的激励,若其他条件保持不变,这导致了一种纵向的代理模式。
历史资料显示,在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中间可以观察到这种代理模式的差异。马格里布商人大体上是通过横向代理关系投资于贸易的贸易商。每个商人都作为代理商为许多贸易商提供服务,同时也从他们或其他商人那里获得代理服务。坐商为行商提供代理服务,反之亦然;富商为穷商提供代理服务,反之亦然。在马格里布人中,不存在“贸易商阶层”和“代理商阶层”。马格里布人的社会结构是横向的,其广度可以通过考察“代理尺度”(agency measure)的有关分布来量化。该尺度可以用一个商人作为代理商从事活动的时间,除以一个商人既作为贸易商又作为代理商来活动的时间来定义。如果商人只充当代理商,它就等于1;如果商人只充当贸易商,则为0;如果商人既充当贸易商又充当代理商,则是二者的中间值。在马格里布商人撰写的175封信中,反映了653个代理关系,有119个商人出现不只一次,他们中几乎70%的人的代理尺度在0到1之间。此外,一个商人在文件中出现的次数越多,这个商人就越有可能有接近二分之一的代理尺度。①
马格里布的横向社会结构也反映在商业联系的形式上,主要是合伙关系和正式友谊,通过这种联系他们建立了代理关系。在“合伙关系”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人在一项联合贸易活动中投资合作,并按他们资本投资的比例分享利润。在“正式友谊”中,两个商人在不同的贸易中心活动,彼此相互提供代理服务,但不收取货币补偿金。
与此相反,热那亚商人间的代理关系是纵向的。在意大利,通常是富裕的贸易商雇佣相对贫穷的代理商。富裕的贸易商极少充当代理商,同时贫穷的代理商也极少充当贸易商。热那亚的历史记录反映了12世纪期间1,345名代理商的活动。尽管他们中有78%的人投资于贸易,但他们的年投资总额只占海外贸易总额的20-33%。Byrne(1917)断定,在12世纪后期,“作为一个规则”,热那亚代理商并不是“拥有大量财富和较高社会地位的人”(p. 159);而Krueger注意到,“在12世纪热那亚的政治、财政和社会生活方面,大多数行商比‘投资的’贸易商低一个或两个等级”(p. 282)。从特定的契据簿中计算出的代理尺度反映了这一论断。例如,在乔凡尼·斯克里巴的契据簿(1155-1164)中不只一次提到的190个商人家族,其中只有21%的商人家族具有0到1之间的代理尺度,在价值项上只有11%的家族具有这种代理尺度。①热那亚社会结构的纵向特征也反映在商业联系的形式中。他们主要通过社团契约(commenda contracts)建立代理关系。也就是说这种契约关系基本上是在两个团体之间确立,一个团体提供资本,而另一个团体以在海外旅行和交易的形式提供劳动。这反映了热那亚的商业联系形式马格里布之间的差别。
代理关系的不同方式在长期中有可能影响一个社会的财富分配。特别是在个人主义文化信仰下,代理商的承诺能力与其财富负相关,因此没有财富的个人受激励去获取代理商可获得的租金(高于保留效用)。实际上,热那亚的历史资料确实反映了财富分配的动态过程,这与理论预测相一致。贸易投资集中度的下降和平民(即非贵族)所作贸易投资的增长中,说明了财富的分散和转移。例如,通过1155-1376年的契据簿可以看出这一变动趋势:1155年时贸易基本上集中于少数几个贵族家族手中,不到10%的贸易商投资了总额的70%;1186年,10%的家族投资占总额的比例下降到60%;而到1376年,热那亚支付关税的平民超过了贵族(295与279),后者所占的份额只占总额的46%(Kedar, 1976, pp. 51-52) 。
文化传统与制度创新和组织发展
文化与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不同组合,会对制度创新与组织发展提供不同的激励,特别是不同的文化传统会使制度变迁和组织演变走上完全不同的道路。因为,制度创新与组织变迁的一个必要条件,是那些能够发起这种创新和变迁的人或集团形成他(们)能够从中获利的预期,而这些预期依赖于他们固有的文化传统。历史记录表明,在一系列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密切相关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变迁方面,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表现出了极为明显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同样可以用两个社会的不同的文化传统来加以说明。
现代提货单制度的发展历史鲜明地反映出了这种影响。人们所知道的欧洲最早的提货单和通知信是从14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的。这种制度将提货单的早期形式与所谓的通知单结合在一起。前者是从商船的书记员那里得到的关于贸易商存放在船上的货物的收据。贸易商把这一收据寄给他的海外代理商,在商船抵达目的地后,由商船的书记员将通知信寄送给货物的收件人,然后由代理商以书记员的亲笔签字为凭证领取货物。提货单与通知信制度解决了货物向国外运输中出现的组织问题。史实表明,提货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与热那亚人的贸易有着密切的关系,而马格里布商人虽然已经知道了这种东西,却几乎从来不使用它。
那么,为什么热那亚人发展了提货单制度,而马格里布人却放弃了它?马格里布人拒绝使用提货单,是因为他们通过非正式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已经解决了相关的组织问题。马格里布人将他们的货物委托给在船上旅行的其他马格里布人,由他们代为转交这些货物。在集体主义惩罚机制的约束下,这些货物会安全地到达目的地。例如,在11世纪早期,住在亚历山大城的伊斯梅尔(Isma'il)让他的儿子埃弗雷姆给居住在福斯塔特(老开罗)的一位杰出的商人埃本.奥卡尔(Ibn 'Awkal)写了一封信,其中提到了在4条不同的商船上的委托人的名字,并说“(他们会)仔细地看管70捆货物和一艘(装载货物的)三桅船,直到将其安全地运到雅库勃(Ya'qub)的儿子卡哈拉弗(Khalaf)手中”。 这样,集体主义文化传统和相应的惩罚机制,能够很好地解决海外货物运输中的问题,当然就不存在进行制度创新的动力和必要性了。而具有个人主义文化传统的热那亚却缺乏类似的非正式惩罚机制,热那亚商人不能指望其他商人来保护其货物。这样,他们只好通过使用提货单、通知单以及建立相应的法律责任,来解决与海运货物相联系的组织问题。
与提货单相似的制度创新还有保险制度。史实表明,是意大利人在中世纪晚期发明了保险制度,而类似的制度创新并没出现在马格里布。其原因在于:具有集体主义文化传统的马格里布人持有社会内部成员间应当相互帮助的价值观,互帮互助成为一种流行的社会风尚和被推崇的行为。历史资料显示,马格里布商人之间经常以贷款、免除债务和信用扩展的形式帮助破产者。这种非正式的互助方式极大地降低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而意大利人的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使得他们之间很难发生类似的互助行为,这一时期的历史记录也没有类似的记载。于是,在缺乏社会内部成员间互相帮助的价值观和相应的社会实施机制的情况下,保险制度作为社会内部相互援助的替代品而被意大利人发明出来的。
此外,通过与代理关系相联系的各种组织的发展历程,也可以反映出文化传统的影响。前面所讨论的在信誉机制下保持代理商诚实所需要的工资,是随着代理商保持诚实情况下代理关系仍被终止(强制终止)的概率而下降的。即一个特定的代理商与贸易商之间未来越有可能保持代理关系,贸易商支付给其代理商的报酬就可能越少。这种下降的数量是文化传统的函数。因为从降低这种终止的概率中所获取的利得,依赖于骗子(过去曾实施欺诈的代理商)和诚实的代理商被重新雇佣的概率。骗子被重新雇佣的可能性越低,诚实的代理商被重新雇佣的概率就越高,因而从改变强制终止的概率中获得的利得就越低。此外,当失业的诚实代理商被重新雇佣的概率为1时,从改变强制终止的概率中获取的利得就是0。
集体主义文化传统和由此导致的集体主义惩罚,提高了诚实的代理商被重新雇佣的概率,而且可能将其提高至1,可能将骗子被重新雇佣的概率降至0。因此,在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和封闭的社会结构的条件下,贸易商没有动力去降低强制终止的概率。与此相反,在个人主义文化传统和由此导致的开放的社会结构中,贸易商存在着实施组织创新以降低强制终止概率的激励和动力。
马格里布和热那亚的家族关系与商业组织的演进历史表明,只有后者引入了一种可以改变强制终止的概率的组织。当马格里布和热那亚贸易商在地中海开始贸易时,对两个团体来说都有如下情况,即商人的儿子在其父亲仍健在的时候就开始独立经营。父亲通常会帮助儿子,直到他可以独立经营。在父亲去世之后,其不动产由其继承人平分,而其生意则散伙了。然而,这种家族关系和商业组织,在后来的发展中产生了本质的区别。在13世纪,热那亚商人采用了家族企业的形式,其最初的本质是具有无限连带责任的永久合伙制。在一个所有者的条件下,这种组织保证了家族财产不被分割。商人的儿子在达到适当年龄后,进入其家族的企业。而马格里布商人在从事贸易活动相当长的时间后,仍没有建立类似的组织。
在莱恩(Lane,1944)对威尼斯的家族企业进行了研究之后,经济史学家普遍认为,建立家族企业是为了克服代理问题,因为在家族内部,血缘关系可以保证诚实。这一论断确实抓住了事实的某些方面,但它并不能对问题提供一个完整的解释:为什么马格里布商人没有建立类似的组织?此外,对一些重要家族企业的内部结构所进行的考察也表明,家族成员之间并不必然会建立代理关系。例如, 1335年时,中世纪后期意大利最大的公司-皮鲁兹公司在海外有15名 “分店经理”,但其中只有3人是皮鲁兹家族成员。1402年,麦迪斯公司的海外雇员中没有一个是麦迪斯家族成员。
事实上,导致意大利与马格里布企业组织发展出现差异的源泉,只能从文化传统的不同中得到说明。在马格里布人的集体主义文化传统和集体主义惩罚机制下,贸易商不会通过引入一种可以降低强制终止概率的组织来获得利益。也就是说,对马格里布商人来说,并不存在他从事企业组织创新的激励――“潜在利润”,这使得马格里布的企业组织创新失去了动力来源。然而,在意大利商人中,个人主义文化传统激励贸易商们尽量提高他们雇佣代理商的安全性。家族企业的产生反映了这种愿望。在意大利的家族企业中,许多商人合并其资本,组成一个具有无限生命期和较低破产可能性的组织,这种组织取代了单个贸易商在他与代理商之间关系中的位置。
家族企业作为代替代理关系中单个贸易商位置的组织,它的的引入是一种“组织的宏观发明”。而这一组织上的宏观发明又可以引致一系列的组织创新的“微观发明”。 例如,家族企业开始向非家族成员出售受托凭证或股份。一旦股份可以交易,就会对相应的市场制度产生需要。于是,“股票市场”也随之发展起来。此外,所有权与控制权开始分离,这种分离要求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来解决有关的契约问题,也引起了信息传递技术与会计制度的进一步改进。
文化传统与政治、法律制度
文化传统同样深刻地影响了马格里布和热那亚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变迁。
史实表明,个人主义的热那亚人建立了一个相对强大而有效的政府。如前所述,1096年热那亚人建立了“公社”,并在政治上实行“执政官”的领导体制。由4-8名执政官在政治和军事上对热那亚实施领导,这些执政官由公社的全体男性成员投票选举产生。在经过了1164-1194年的政治动荡和内战之后,热那亚人进一步强化了政治体制。他们于1194年建立了一种短期雇佣非热那亚人执政的雇佣执政官制度。这种政治体制的职责之一,就是为产权的安全和法律体系的运行提供保障。
另外,在12世纪,热那亚人已不再使用古代握手签约的习俗,而是建立起一套广泛的法律体系来监督和保障契约的履行。支配热那亚商人间代理关系的习惯契约法被编撰成法典予以公布实施。同时,还建立了永久的法庭来裁决经济纠纷。法庭可以强制代理商的家族成员为其非法行为(如盗用贸易商的资本)负责,并要求代理商必须返回热那亚结清帐目。如果代理商不能提供详细帐目,法庭将强制他向贸易商支付一个固定的最低数额的利润百分比。对来自不同地区或不同政治集团的代理商与贸易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这种法律体系也显示出了它的重要作用。当国外的代理商缺席的时候,可以迫使其同胞为损害承担责任,贸易商就可以借此要求归还其资本。
而集体主义的马格里布却被一个军事上强大但行政上衰弱的政府所控制。而商人及中产阶级对于这个政府没有什么影响力。正如戈尔坦(Goitein,1973)所注意到的,“在(穆斯林或其他)商人的世界与政府的世界之间几乎没有什么联系”。这些商人,和穆斯林地中海地区“中产阶级”中的其他成员一样,被社会中的一些军事精英所统治。这些军事精英并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官僚制度。其结果,一方面,这样的政府比较尊重其臣民的产权,另一方面,它对经济关系也很少能提供有效的政治约束力。尽管如此,由于马格里布人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交易和代理关系仍能顺利地运行。
另外,尽管马格里布建立了一套犹太公社的法庭系统,但马格里布商人仍习惯于非正式地签署契约,使用或采纳一种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并且试图非正式地解决争议。
以上的比较分析表明,在中世纪晚期的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社会中间,其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那么,这一差异的出现,是否与他们各自的文化传统有必然和直接的关系呢?答案似乎是肯定的。
简单地说,在一个热那亚这种的“个人主义”社会中,由于缺乏经济上能够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和传递通畅的信息网络,非正式的经济强制水平相对较低。为了提供必要的强制力,以促进交换、支持集体主义行为和减轻搭便车问题,以国家权威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就是必需的。或者说,在一个如热那亚那样的个人主义社会中,必须有一个政治权威组织,以其行政与法律的强制力为制约代理关系的私人秩序和制度提供保障和补充,才能使之有效地运行和发挥作用。
在历史的实际情况中,应当考虑到代理商是可以使用盗用资本来进行投资的。因为任何一个代理商都具备一个长途贸易商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代理商在盗取资本之后的任何时期,都可以使用盗用资本来自己从事贸易。因此,要阻止代理商的欺诈行为,就要满足一个额外的激励性条件:代理商保持诚实一定会比欺诈并利用盗用资本而成为一个贸易商生活得更好。
在一个为集体主义惩罚所约束的社会,当某个代理商进行欺诈时,可能意味着他所支配的资本数量会提高,但是,集体主义惩罚机制会降低其全部资本的预期收益,因为贸易商将不会再雇佣受到集体主义惩罚的代理商。因此,在集体主义社会中,即使在缺乏国家权威和法律体系的情况下,一个诚实的代理商也会比进行欺诈并利用盗用资本而成为一个贸易商的代理商生活得更好。
然而,在一个代理商不会受到集体主义惩罚的个人主义社会中,情况并非如此。盗用货物的代理商虽然不会再次为被骗的贸易商所雇佣,但他自己可以利用盗取的货物成为一个贸易商。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大大地提高了为保持代理商诚实而必需支付给他的工资水平。而这样高的工资水平,会诱使所有的商人都宁愿作代理商而不愿作贸易商,因此,代理关系将难以确立。换句话说,在这样一个工资下,不会出现代理关系的均衡。所以,要在一个个人主义社会中建立代理关系,就需要一个外部机制,如由国家支持的法律体系,以限制代理商盗用贸易商资本的可能。
显然,集体主义社会和个人主义社会对政治法律体制会产生不同的“需求”:一个个人主义的社会,要求政府具有超经济的强制力和相应的行政法律结构,以便在必要的时候对违约者实施法律强制力的惩罚,例如,没收他们的财产并把他们投入监狱。而在一个集体主义的社会中,有效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完全能够对潜在的违约者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并对现实的违约者实施有效的惩罚,当然也就不再需要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的支持和补充了。
通过对中世纪晚期热那亚和马格里布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差异性及其与经济制度相关性的分析,可以使我们得出(或者说是证实)以下两点基本结论:第一,政治制度(包括法律制度)与经济制度是密切相关、相互依存、相互影响的。用青木昌彦的话说,是处于一个经济体制内部的不同制度之间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第二,制度的“效率”标准有“短期”和“长期”之区别。有的时候,一种制度从短期看是有效率的,但从长期来看未必如此。例如,中世纪晚期的马格里布所盛行的集体主义惩罚制度,在当时是比较好地解决了代理商的承诺问题,保证了海外贸易中委托代理关系的建立和健康运行,从而促进了海外贸易的发展,推动了当时的经济繁荣与增长。然而,从长期看,由于“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的有效性,从根本上排除了以外在强制力为基本特征的国家与法律制度产生和存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使得马格里布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没能建立起一个强有力的政权机构、有效的政治体制和完善的法律制度。而这些,恰恰是经济实现长期增长的必要政治条件和制度基础。因此,可以说,马格里布的集体主义惩罚制度在长期中是低效率、甚至是无效的。因为它从根本上妨碍、限制了马格里布的长期经济增长。
价值观念、伦理道德与制度变迁
在前面的分析中,欺诈并不具有规范的内容。然而,事实上各种行为都具有规范的价值观,并且道德因素会影响行为的选择。行为会被社会实施机制所影响,即人们对其他人对某行为的认可或反对的态度的关注。这些因素的重要性,特别是价值观在影响行为方面的重要性,已经为一些杰出的经济学家所认识,并在经验研究中所证实。例如,阿罗认为,价值观诸如信任、忠诚、真理,都是“可以提高经济体制的效率的商品”。①同样,诺思(1981,1990)强调“意识形态”在降低交易成本和引导经济行为方面所发挥的作用。换句话说,价值观应被看作是社会制度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然而,在对制度的内生发育的经济分析中,这种整合的价值观仍然是有问题的。正如以上的引文所表明的,价值观被视为提供 “第一方实施机制”的形式。一个人采取违背其价值观的行为所产生的效用损失,迫使他以一种非经济利益最大化的方式来行为。因此,除价值观之外其他方面都相同的个人,在相同的环境下会选择不同的行为。然而,仅仅将价值观视为一种给定的外生因素,在对制度的内生发育分析中,在方法论方面也是不完善的。因为,你可以通过适当地定义价值观而对每一种行为都作出说明,也就是说社会间的任何差别都可以在价值观上得到“解释”。同时,如果在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中忽略价值观的变化,在方法论上同样是不完善的。有证据表明,在一个相对短的时期内,一个社会的价值观是稳定的,但在长期的历史进程中,价值观不是固定不变的的,而且各社会中的价值观也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在以下的讨论中,我们将使用一种新的方法分析制度中的道德因素。这种分析把价值观看作是内生决定的,仅将产生价值观的机制和环境看作是外生的,而且在各社会间是完全相同的。对在基本相同的社会中一个给定的机制产生出不同的价值观的因素进行考察,使我们可以研究价值观形成的内生过程,以及价值观与社会制度结构中的其他因素间的相互关系。它可以避免将价值观看作是外生的所产生的武断性。
社会学家已经指出,个人都努力为其行为找到道德上的依据:被遵从的行为日益被看作是应当被遵从的行为。由于价值体系是作为第一方实施机制来发挥作用的,因此它一旦形成,就会构成社会制度结构的一部分。这样,过去被提倡的行为通过演进的价值体系得到了进一步的强化。甚至当基本的条件已经发生变化导致一种价值体系在经济上已无效率时,它仍可能会被保持,或至少是非常缓慢地变化。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过去形成的价值体系会被永久保持,也不意味着在对历史的制度分析中就应该把它看作是一种外生因素。正如杰出的社会学家戴维(Davis, 1949)所观察到的,在实际行为与价值体系之间存在着稳固的相互作用。每一方面都会影响其他方面,也会被其他方面所影响。特别是,价值体系将会逐渐被修正,以适应实际行为。戴维指出:“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着或许可以称为双重现实的事物――一方面为‘规范的秩序’,即应当是什么;另一方面为‘实际秩序’,即是什么。本质上,这两种秩序既不是完全同一的,也不是完全独立的。例如,规范秩序作为实际秩序的决定因素(尽管不是惟一的决定因素)发挥作用。……实际秩序转而又影响规范体系,因为在现实世界中,规范秩序总是要涉及具体事件,并要考虑实际情况。……由于规范体系的目标是在现实世界中达到各种结果,所以就一定会受制于该世界中具体事件对它的不断修正”。①由于当前的价值观是当前行为与过去价值观的产物,而当前行为又为过去的价值观、文化信仰、各种行为的经济成本与收益所决定,所以经济变迁在时间进程之中可以改变价值观。
过去的行为可以通过某种外在的机制影响当前行为。当个人把过去遵从的行为看作是应当遵从的行为时,支持这些行为的第二方或第三方实施机制就会外生地出现。正如近来格林纳考托斯(Geanakoptos)等人(1989)所建的模型那样,信仰所依赖的效用以一种由情感所产生的预期模式成为行为的诱因。特别是,当效用是信仰依赖时,对预期行为模式的背离,可能会导致参与者对背离者采取一种抵制的态度或行为,即使这种行为对双方来说都是成本高昂也要如此。对这种事后反应的预期,导致决策者事前就会尽可能去遵从过去的行为。因此,当效用为信仰依赖的时候,过去行为就可以决定当前行为。
同样的分析也可以用来考察社会实施机制,即通过遵从已确立的行为模式来寻求社会认可的人类倾向。因此,行为是被社会认可的预期所激励的。同样,运用前面讨论道德实施机制所使用的方法,也可以将社会实施机制纳入分析之中。社会学家已经认识到一种在决定社会认可影响行为的程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机制。霍兰德(Hollander)注意到,个人“只会从了解他的行为并与他交流感情的人那里获得认可”()。在这一论述中,他附和了杰出的社会学家霍曼斯(Homans)的观点,后者指出,个人之间的相互影响越大,社会实施就越有效。同一群体里个人间的经济互动提升了他们的“友谊”,友谊水平越高,社会实施机制的运作就越有效。近年来的经验研究已经在很大程度上证实了相互作用在社会实施中的重要性。
前面的分析表明,在两个完全相同的社会中,可以产生不同的社会结构。进而,一个社会的社会结构在决定社会认可对行为的实际影响方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同一集团内个人之间频繁交往并相互影响,而跨集团间社会交流受到限制的社会中,社会实施机制对行为有较强的影响。而在同一集团内个人之间并不频繁交往和跨集团间社会交流水平高的社会中,社会实施机制对行为的影响较弱。
行为、社会结构、价值形成与社会实施间的关系表明,在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中,那些影响价值形成和社会认可的有效性的机制,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马格里布人分享信息传递网络,并且具有相对频繁地相互影响的社会结构。这些因素会导致那些对集团保持忠诚和相互帮助的价值观的产生,也会提高社会认可机制的有效性。与此相反,热那亚人的信息传递水平较低,并且具有一个相互之间较少交流和相互影响的社会结构。这些因素会导致那些不利于对集团保持忠诚(但会提高自立程度)的价值观的产生,也会抑制社会认可机制的有效性。
显然,对这些关于价值观与社会认可机制的有效性的推测,是很难进行经验验证的。对历史人物所持价值观及其所承受的社会压力的评价,也是高度主观的。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可以利用的证据已经表明,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所持态度与这些预测是一致的。特别是,从行为是价值观的体现这一意义上说,马格里布人持有集团内部成员间相互帮助的价值观。这种帮助通常以贷款、债务免除和信用扩展的形式给予破产的商人。而意大利这一时期的历史记录并没有显示类似的互助方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意大利人在这一时期却发明了保险制度。在缺乏集团内互相帮助的价值观和相应的社会实施机制的情况下,保险制度是作为集团内相互援助的替代品而被发明出来的。
更一般地说,评价意大利商人的“特征”的研究表明,在他们的价值观与社会认可机制中,并不支持与马格里布人相类似的行为。对这一时期的历史作出深入研究的杰出的意大利学者萨波里(Armando Sapori)是这样描述他的祖先的:“当他(意大利商人)与人争吵时,他不仅使用强硬的语言,而且表明出一颗非常冷酷的心,毫不在乎什么血缘关系。他的论辩经常是由一些最琐碎的事情所引起的,然后无边无沿地拉扯下去,而且几乎总是会从理智的讨论转移到人身谩骂和彻底的侮辱上”。
结论
通过上面的理论分析和史实描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在中世纪晚期的商业革命中,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的社会历史进程已经使它们形成了迥异的文化传统。具体说,热那亚形成了以个人主义文化为核心的社会结构,而马格里布则发展成为一个典型的具有集体主义文化特征的社会。而对中世纪晚期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经济、政治与社会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揭示了一个社会内部经济、文化、社会特征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例如,支配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代理关系的不同的制度,在很大程度归结于他们不同的社会和文化特征,而这些特征又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其经济制度。在马格里布人中间,集体主义的文化信仰和与此相联系的经济上的自我实施的集体惩罚,导致了一种水平式的社会结构(即商人一身兼商人和代理人二职),社会的封闭,和集体的社会信息通讯网。在热那亚人中间,个人主义的文化信仰,则导致了具有一种垂直并融合的社会结构以及相对比较低水平的信息联络的个人主义的社会。” 这两种不同的文化传统对两个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选择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们的长期制度变迁轨迹和社会经济发展道路。
第7章 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综合作用与历史的路径依赖
把路径依赖(Path dependence)的概念及其相关原理应用于经济分析之中,最早是由.阿瑟()和保罗A.戴维()首先作出的。诺思把这一分析方法应用于制度分析,创立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而格瑞夫更是把路径依赖理论与博弈论分析相结合,着重论证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因素在路径依赖中的综合作用,尤其是文化信仰对制度演进的影响,从而进一步丰富、完善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对“为什么相对无效的制度会在历史上持续存在?”这一制度经济史的核心问题给出了答案。
技术变迁与历史的路径依赖:阿瑟与戴维
经济学家对路径依赖问题的重视,最初始于对技术演进过程的自我强化和路径依赖性质的研究,而这一开创性工作首先是由.阿瑟作出的。他指出,新技术的采用往往具有报酬递增的性质。一种并不一定是最好的技术,由于某种原因首先获得发展,就可以凭借先占的优势地位,利用规模扩大促成的单位成本下降,普遍流行导致的学习效应,许多相关、相近行业采用相同或相似技术的协调效应,以及市场上流行给消费者带来的良好预期等等,实现自我增强的良性循环和持续的发展。而相反,如果一种先进的技术出于某种原因而晚入一步,就没有机会获得先入者的诸多优势,从而陷入一种恶性循环的状态,甚至会被“锁定”在一种被动的状态下难以自拔。总之,一些细小的事件或是偶然因素,常常会把技术的发展引入一种特定的路径,而不同的路径会导致完全不同的结果。这就是技术演进轨迹的路径依赖。
阿瑟认为,技术轨迹的路径依赖特征,是由于自我强化机制在起作用。而技术演进中的自我强化机制主要包括四个方面:⑴新技术在开发之初往往需要投入大量的初始成本或固定成本,而会随着产量的增加则会导致单位成本的不断下降;⑵学习效应,随着一项技术的流行,人们会在使用和推广过程中不断地改进这一技术,使之变为完善。⑶协调效应,随着一项技术的采用和推广,会产生一系列相关的技术和产品(或称互补性的技术和产品),也会产生相关部门的合作效应。⑷适应性预期,越流行的技术和产品,越容易产生该技术和产品将来会更流行的预期。
阿瑟还对自我强化机制所导致的结果进行了分析,他认为其结果表现出以下四个特征:⑴技术演进的结果不是唯一确定的,它是多种均衡的选择,可能有多种解决办法。⑵发展的结果不一定是最佳的,一项技术在开始时可能很有效,但发展下去可能会失去效率。⑶发展模式固定化,选择某项技术容易,但放弃它却很难。⑷轨迹依赖,一次偶然的机会可能会导致一种解决方法,而一旦这种方法流行起来就会产生一种沿着原来路径走下去的趋势,要想改变这种方法或是选择其它路径十分困难。
保罗A.戴维是因研究历史的路径依赖而闻名于世的。1985年,他发表了那篇著名的文章“历史与QWERTY经济学”。在这篇文章中,他通过对计算机为什么至今还采用QWERTY键盘的分析,说明了历史变迁的路径依赖性质。
早在19世纪末期,克里斯托弗.肖尔斯发明了世界第一台带有QWERTY键盘的实用打字机。这种键盘的使用,克服了早期打字机所无法解决的一个技术性问题:键盘和铅字连动杆之间的机械联动装置运转速度太慢。QWERTY键盘的设计,使英语中常用的、并且在键盘上彼此相邻的字母串数达到了最小。同时,这样键盘还把常用的符号安排到离打字机原位键更远的地方,并用力量较弱的手指去敲击这些符号键。
肖尔斯设计的打字机由雷明顿公司批量生产并投放市场后,很快占领了市场。戴维在分析其原因时指出,使QWERTY键盘能够打败其它竞争对手在市场中取胜的主要原因,还不在于它的先进设计,而是雷明顿公司在打字机市场的支配地位。这一点使得熟悉QWERTY键盘的操作成为劳动市场上的大多数打字员都必须掌握的一项基本技能,也就是说,只有他掌握了这种技能才能成为大家都认可的合格的打字员。当然,打字员可以通过再培训去熟悉其它键盘,但那要付出额外的成本。而且,担任打字员工作的大多是女性,一般认为她们不会有在外长期工作的积极性,雇主承担其培训费用的激励就很小。结果,QWERTY键盘的使用越来越普遍,一直到如今。今人惊奇的是,尽管当初设计QWERTY键盘的种种理由早已不存在了,但电子计算机键盘的设计,仍然沿用了这一方案。尽管人们完全可以为计算机键盘设计出好多种更为简捷更为合理的安排,尽管人们都在抱怨Alt、Ctrl和Esc等键的布局缺乏一致性,可大多数人仍然在不改初衷地使用着QWERTY键盘。
戴维利用QWERTY键盘这一经典案例说明了历史的路径依赖性及其原因。此后,他对这一问题进行了不懈的研究与探索,发表大量的研究成果,使得历史变迁的轨迹和路径依赖理论不断地丰富完善。①
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诺思的理论
在戴维对历史的路径依赖研究的基础上,诺思将这一思想引入到制度变迁的分析框架之中,创立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
制度变迁及其渐进性
关于制度变迁,诺思本人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但为了说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问题,诺思对制度变迁的一些基本属性,尤其是制度变迁的渐进性,做了更为深入的阐发。
诺思认为,相对价格的变化是制度变迁的重要源泉。因为相对价格的变化改变了个人在人们相互关系中的激励。这里所说的相对价格变化主要包括:要素价格比率的变化(如土地与劳动、劳动与资本或土地与资本的比率的变化),信息成本的变化,技术的变化(包括十分重要的军事技术)。这些相对价格的变化有些是外生的,但其中大部分是内生的。因此,政治、经济和军事方面的“企业家”,将通过改变可观察到的衡量成本与实际成本来改变相对价格,从而诱致制度变迁。
但是,如果仅按照相对价格的变化来解释人类的复杂行为,显得过于简单了。诺思发现,相对价格在一定时期的根本变化,会改变人们的行为模式,也会改变人们对行为标准的合理解释。用诺思自己的话说:“相对价格的变化通过事先存在的精神构想来进行过滤,从而构成了我们对这些价格变化的理解。很显然,思想以及它们所赖以存在的方式在这里是起作用的。……一个重要之点是,制度通过降低我们向我们的信念支付的价格,使得观念、教义以及意识形态成为制度变迁的重要来源。”①然而,直到今日,“我们在一定程度上仍然不能以非常准确的词来定义相对价格的变化同形成人们观念的思想和意识形态之间的相互作用,以及这两者在诱致制度变迁中所起的作用。”②制度变迁的进程被描述如下:相对价格的变化使得企业家和组织发现了在现有制度安排下不能获得的“潜在利润”。于是,企业家和他们的组织会对(可观察的)价格比率的变化直接作出反应,通过估计成本和收益将资源用于新的获利机会。在这之中,(政治或经济的)企业家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他们必须用他们的知识、经验、技能和胆识来寻找获利边际,估计成功的可能性,以及冒险将组织的资源用于捕捉潜在的利益。同时,大量的支付也会影响变迁的进程。企业家必须向创立经济组织和政治团体间的中间组织,如贸易协会、游说团体、政治行动委员会支付报酬,以实现政治变迁的潜在收益。一般来说,社会资源受政府决策的影响越大,为减少变迁的阻力所需要投入的资源就越多。
制度变迁的主要内容包括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三个方面。而其中的非正式规则的变迁引起了诺思的特别注意。因为文化特征在面对相对价格、正式规则或政治地位的变化时,会使得非正式规则的变化率与正式规则不同。然而,人们至今还不能解释决定文化变迁的力量。虽然这个学说从演进理论中获得不少启发,但文化演进论还很不成熟,它在分析具体的非正式规则的变化时还没有多大的实用价值。诺思认为,非正式规则的一个主要作用是去修正、补足或延拓正式规则。由于构成一个社会制度的总体结构是正式规则、非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的总和,正式规则和实施机制的变迁就会导致一种非均衡的状态。一种正式制度的变迁会改变交易成本,并引发新的习俗与准则。也就是说,一种新的非正规均衡将在正式规则变迁后逐渐演化。在诺思看来,非正式规则的演化与正式规则的变迁相比,不仅有先和后、源和流、主和次的区别,而且还存在着替代和被替代的关系。正式规则有时会被用于否定和替代现存的那些不再适应新结构的非正式规则。在制度的稳定时期,习俗和准则经常在变化以补足固定存在的正式规则,但在变迁时期,非正式规则却常常被正式规则所推翻。
制度变迁的方式有两种:一种是非连续性的变迁,指正式规则的一种根本变迁,它常常是武力征服和革命的结果。另一种是渐进的变迁,是指交易双方(至少是交易双方中的一方)为从交易中获取潜在的收益而再签约。这种再签约既可能是最简单的形式,也可能是政治革命的形式,后者可以为双方从事新的谈判和妥协提供一个基本框架。但是,“关于制度变迁的唯一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要掌握的,这就是制度变迁中绝大部分是渐进的。”①诺思认为,制度变迁的渐进性在很大程度上与非正式规则的演进和性质有关。由于非正式规则的深层基础是文化遗产,所以在正式规则整个发生变迁后,许多非正式规则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们仍然能解决参与人之间基本的交换问题。这些社会的、政治的和经济的规则从不同的方面对整个制约进行重建,从而产生出新的远离革命的渐进式的均衡。
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诺思对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问题的关注,源自于他对其学说的一个核心问题的思考:为什么历史会选择那些经济绩效较差的经济制度并使其长期存在?这个问题是传统理论不曾思考也无法解释的。因为达尔文主义精神已经深深地影响了社会科学家对社会存在与发展的理解。自阿尔钦1950年的文章发表以来,经济学文献中无不渗透着这样的一种观念:“在历史进程中,无效的制度会被扬弃,有效的制度会存活下来,因此,更为有效的经济、政治与社会组织形式是逐渐演进来的。”①然而,这种理论上的乐观预言与历史现实却大相径庭。那么,为什么相对无效的经济会得以持续?是什么妨碍了历史对更有效的制度的选择呢?诺思认为,关于路径依赖的理论能够为上述问题的解答提出一个新的视角。他指出,“路径依赖性是分析理解长期经济变迁的关键”。②
沿着阿瑟和戴维的思路,诺思把路径依赖的相关概念和分析方法引入了制度变迁的分析之中。他认为,在制度变迁中,同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得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从而形成对制度变迁轨迹的路径依赖。
诺思认为,决定制度变迁轨迹的有两个因素:一个是报酬递增,另一个是由显著的交易成本所确定的不完全市场。而阿瑟和戴维都没有注意到第二个因素的作用。如果没有报酬递增和不完全市场,制度是不重要的。“但是,在存在报酬递增时,制度则是重要的,阿瑟的所有四个自我强化的机制是适用的,尽管他们在某些方面具有不同的特征。”③制度变迁的自我强化机制被诺思表述为:“当制度的创立如美国1787年的宪法一样是重新开始的时候,初始建立的成本就很高,由制度框架所提供的机会集合会产生显著的组织学习效应,其结果,组织将演进到考虑由说框架所确立的机会。与其他组织的合约约会产生直接的协作效应,通过政治团体的互补性活动会间接诱致投资。更为重要的是,正式规则将导致大量非正规制约的创立,它们会被用来修正正规规则,以及将它们延伸到具体的运用。还会产生适应性预期,因为随着基于某一制度的合约不断居支配地位,会诱致关于该规则永久性的不确定性。”①
简言之,一种制度矩阵的相互依赖的构造会产生巨大的报酬递增,而递增的报酬又会使特定的制度轨迹保持下去,从而决定经济长期运行的轨迹。诺思指出,“路径依赖仍然起着作用,这也就是说我们的社会演化到今天,我们的文化传统,我们的信仰体系,这一切都是根本性的制约因素,我们必须仍然考虑这些制约因素。这也就是说我们必须非常敏感地注意到这一点:你过去是怎么走过来的,你的过渡是怎样进行的。我们必须非常了解这一切。这样,才能很清楚未来面对的制约因素,选择我们有哪些机会。”②
然而,报酬递增所决定的制度的长期变迁,并不必然导致经济长期增长的良性轨迹,而很可能相反。这主要取决于诺思在前面提到的被阿瑟和戴维忽略了的第二个因素――市场的完全程度。在报酬递增的前提下,如果相应的市场是竞争性的,或者是大致接近零交易成本模型的,制度变迁的长期轨迹将是有效的。而如果市场是不完全的,信息的反馈又是分割的,且交易成本也是十分显著的,那么,在路径的分叉中,不良的绩效可能居于支配地位。
诺思将制度变迁的这种路径依赖特征与经济的长期增长或下降模型结合起来,给出了制度长期变迁中的两种轨迹。其一,一旦一条发展路线沿着一条具体进程行进时,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所派生的主观主义模型就会增强这一进程。在经济的长期增长中,会有一条适应性的有效路线,它允许在不确定性下的最大化选择,以追逐某些承担活动的真实模型,并建立一种反馈机制来识别某些相对无效的选择,并消去它们,从而引致经济的长期增长。其二,一旦在起始阶段带来报酬递增的制度,在市场不完全、组织无效的情况下阻碍了生产活动的发展,它会在现有制度下创造出一些组织和强有力的利益集团,他们以自己的利益来影响政治实体。这类制度促进了政治团体与经济的军事主宰、宗教狂热或直接的简单再分配组织,但是它们为经济上储存与增加有用的知识所提供的报酬较少。参与人的主观精神构想会演进成一种意识形态,它们不仅会使社会的结构理性化,而且还选择了不佳绩效,并在经济中演进出一些加强现有激励与组织的政策,使不佳绩效保持下去,直到进入“锁定”状态不能自拔。这两种制度变迁轨迹的划分,反映了路径依赖中的两种极端的情况。而现实世界中的经济往往是两种情况的某种混合。
尽管制度变迁存在着严重的路径依赖,但也并不意味着人们在路径选择中就无所作为。因为沿着特定演进方向的每一个阶段都存在着不同的选择(政治的和经济的),而且这是真实的、实际的选择。路径依赖是一种使选择集合变窄的过程,它将不同时期的决策联结起来。从过去能清晰预言未来这一点来看,它不是一个无法避免的过程。概括地说,路径依赖性来自于报酬递增机制,它会进一步增强曾经给出的路径的方向;而路径的交替则来自于选择的无法预期的结果、外部效应以及那些外生于分析框架的力量;路径的逆转(从停滞到增长,或反之),则可能来自上面描述的路径交替的原因,但它一般是由政治团体的变迁导致的。
应该强调指出的是,制度变迁中不同路径的选择是极为复杂的事情,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第一,代理人不仅受到现有制度的选择的制约,而且在实现其目标时具有不完全知识。因此,即使目标是与生产率的增长相一致,无法预期的情况也可能会导致根本不同的结果。最终,在利润最大化方面的短期努力,可能会导致对持续无效活动的追逐。第二,渐进的制度变迁是持续不断的边际调整过程。这有两层涵义。其一是指组织将在特定的制度逻辑下演进,这一调整是建立在先前的制度安排下的。其二是指,需要调整的边际是变化中出现的新问题。由于一个社会不同集团的谈判力量显然与另一个社会不同,每一社会的边际调整也就不同。第三,行动者的观念在制度变迁中起着更为关键的作用,因为意识形态观念对模型的主观建构的影响构成了选择。长期经济变迁是无数政治和经济企业家的短期决定的累积结果。它们直接和间接地决定了绩效。所作的选择反映了企业家对环境的主观模型,而这一模型又反映了思想、意识形态以及信仰,它们只有部分是由法律政策的实际结果所作的信息反馈所提炼与改进的。具体政策的结果不仅不是确定的,而且在很大程度上是无法预期的。
总之,由于在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存在着复杂的相互关系,在一个制度下的选择更是多重的。因此,在制度变迁中,无论是路径依赖还是锁定状态都比技术变迁中更为复杂。“政治与经济的相互作用,影响制度变迁的谈判力量有差异的许多行为者,以及许多非正规制约赖以存在的文化遗产的作用,这一切都构成了这种复杂性。”①综观诺思的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应该说它为我们理解长期经济增长或停滞问题,提供了一个非常有用的分析框架。尤其是他对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的存在和作用机理的揭示,以及对历史制度变迁两种轨迹的概括和分析,构成了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理论的核心内容。
但是,诺思有关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并不完善。我认为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其一,是他对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的相互关系在路径依赖中的综合作用论述不够,甚至在论及正式规则与非正式规则之间的关系时,有片面和偏颇之嫌。其二,对于意识形态、文化信仰和历史传统在路径依赖中的作用,尤其是如何发挥作用,缺乏深入的论述。实际上,诺思本人对上述的不完善之处,是有着清楚的认识的。也正是因为如此,诺思才提醒我们: “路径依赖性意味着历史是重要的。如果不回顾制度的渐进演化,我们就不可能理解当今的选择(并在经济绩效的模型中确定它们)。但是,我们对路径依赖性的意义的严肃研究才刚刚开始。”②
政治、经济、文化因素的综合作用与历史的路径依赖:格瑞夫的贡献
格瑞夫对路径依赖理论的最大贡献,在于他对这一分析方法的具体、灵活和创造性的应用上。在这一点上,他明显地不同于戴维的研究范式,也比诺思的工作更加前进了一步。
时至90年代,虽然有关路径依赖的一些理论问题仍然悬而未决,有关的争论仍然存在,有时甚至还很激烈。①但是,制度变迁的轨迹和路径依赖理论的核心问题,已不再是它存不存在、重要不重要的问题了。人们更多关注的(或者说应该予以更多关注的),是如何或怎样显示它的重要性的问题。或者说,应该把路径依赖作为一种分析方法和观察问题的新视角,运用它去观察、分析具体的问题,在具体问题的研究中去证明它的合理性、适用性和理论的生命力,通过具体问题的研究去发现它的不足和缺点,以便进一步发展完善它。格瑞夫就是这样去做的。在这方面,他为路径依赖理论作出了三个方面的重要贡献:其一,他强调并证明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是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二,他把博弈论与路径依赖分析方法结合起来,开辟了进行制度变迁与选择研究的新领域和新视角;其三,他在理论和经验上论证了文化信仰在制度变迁轨迹中的决定性作用。
路径依赖:政治、经济和文化因素的综合作用
在诺思看来,决定制度变迁的主导方面是正式规则的变化,而非正式规则的主要作用只是去修正、补足或延拓正式规则。社会的制度变迁始于正式规则的变革,因为一种正式的制度制约的变迁会改变交易成本,并引发演化新的习俗与准则。也就是说,新的非正规均衡只是在正式规则变迁后才逐渐演化。而且,正式规则有时会被用于否定和替代现存的那些不再适应新结构的非正式规则。在制度的稳定时期,习俗和准则经常在变化以补足固定存在的正式规则,但在变迁时期,非正式规则却常常被正式规则所推翻。②这样,非正式规则的演化与正式规则的变迁相比,不仅有先和后、源和流、主和次的区别,而且还存在着替代和被替代的关系。对于诺思对正式规则和非正式规则在整个制度变迁中的辩证关系的偏颇认识,我们不打算多加议论。应该指出的是,在随后进行的研究中,诺思也发现了非正式规则在制度变迁中的重要地位,并从中总结出了制度变迁的一个至关重要的属性――它的渐进性。诺思指出,“关于制度变迁的唯一最重要的一点是必须要掌握的,这就是制度变迁中绝大部分是渐进的。”①而制度变迁的渐进性在很大程度上又与非正式规则的演进和性质有关。由于非正式规则的深层基础是文化遗产,所以在正式规则整个发生变迁后,许多非正式规则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它们仍然能解决参与人之间基本的交换问题。这些社会的、政治的和经济的规则从不同的方面对整个制约进行重建,从而产生出新的远离革命的渐进式的均衡。在些,我们又看到了一个十分重视非正式规则的诺思。实际上,诺思在研究问题时所表现出的这种矛盾性,恰恰是他在方法论上的内在缺陷所决定的。
而历史制度分析的研究对象,正是诺思和他的新制度经济史学所无法进行深入研究的非正式规则(可近似地视为自我实施制度)。它的方法论、它的理论体系都是为了研究自我实施制度而设计建立起来的,这就使它在研究制度变迁的轨迹与路径依赖方面,具有了新制度经济史学所不具备的先天优势。对此,格瑞夫明确地指出,“历史制度分析的目标在于,并且它也能够做到,清晰地展示制度的选择过程和影响制度的路径依赖的因素。”②
同诺思不同,格瑞夫始终认为非正式的自我实施制度是制度变迁的主体,并且认为对自我实施制度的选择受到历史的(包括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和社会的)综合因素的制约与影响。本研究的第4章,涉及到了经济环境对制度选择的影响。11世纪的时候,地中海周边地区的产品现货市场十分发达,而在墨西哥人的加利福尼亚地区却缺乏这样的市场,这直接导致了支配代理关系的不同类型制度的出现。③
政治因素对制度选择的影响,在上面第5章有关商人协会的分析中,得到了一定的体现。④据推断,意大利的政治经济发展进程,使得每一个城邦都能像商人协会那样发挥作用,促进贸易的扩大。在德国,城市产生所经历的政治进程,则导致了较小规模城市的出现。因此,只是在经历了一个长时期的组织发展后,才出现了汉萨同盟这样一种城市间的支配德国商人与外国统治者之间关系的联盟。最后,在近代初期更为集权化国家的出现,导致了地方商人联盟的衰落。与此相似,农业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和效率,以及在爱尔兰支配地主与佃农关系的私人安排的制度,在一定程度上都受到国家发行证券和实施特殊法律的影响①。
文化和社会因素也同样影响制度选择,这从第6章的讨论中可以充分地领略到。不同的文化提供了不同的焦点,而不同的社会进程提供了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商人中间最初传递信息的不同网络,而这导致了在相同的基本环境下产生出了不同的制度选择。马格里布的文化遗产使得与集体惩罚相伴的均衡成为一个焦点。与此相反,中世纪时期的基督教徒把个人而不是他的社会团体置于其宗教信仰制度的中心,因此,热那亚的文化遗产并没有使集体惩罚成为焦点。进一步地,临近12世纪末期令热那亚人经商的数量急剧增长的原因是政治方面的。与此同时,热那亚经历了高水平的迁移。在缺少信息传递的相应社会网络的情况下,集体惩罚就不大可能出现了。的确,历史资料显示,热那亚人并没有实行集体惩罚,但却实行了“个人式”的惩罚,每个商人仅仅惩罚曾欺骗过他的代理人。热那亚的法律制度通常只是附带地限制一下代理人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能力。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设计在基本的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导致了不同的制度。
最后,格瑞夫将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因素放在一起,从它们之间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的复杂关系出发,论证了它们对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的综合作用。他指出,“历史的制度分析揭示了一个社会内部经济、文化、社会特征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例如,支配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代理关系的不同的制度,在很大程度归结于他们不同的社会和文化特征,而这些特征又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其经济制度。在马格里布人中间,集体主义的文化信仰和与此相联系的经济上的自我实施的集体惩罚,导致了一种水平式的社会结构(即商人一身兼商人和代理人二职),社会的封闭,和集体的社会信息通讯网。在热那亚人中间,个人主义的文化信仰,则导致了具有一种垂直并融合的社会结构以及相对比较低水平的信息联络的个人主义的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一个人是用所持的随时间不断变化的价值去判断经济和社会的行为方式,这些不同的经济社会体制可能也会导致不同的价值。”①
最后,格瑞夫总结道:“一个社会的制度是一个复杂的混合体,在其中非正式的隐匿的制度特征与正式的显明的特征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这种相互作用指导着制度的变迁,使这个制度混合体的变迁会不同于它的各构成部分在独立状态中所发生的那种变迁。因此,这个制度的混合体并不是对经济需要所做的静止的最佳的回应。相反,它是对历史进程的反应,在这之中,过去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特征相互作用,对社会制度的经济内涵产生持久的影响。”或者说,“制度是历史进程的产物。在这一历史进程中,过去的制度、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特征相互作用,定型了现行制度和其演进。”②
博弈论与历史的路径依赖
将博弈论大规模地应用于制度研究是历史制度分析的一大创新,而把博弈论与制度变迁轨迹和路径依赖相结合,则是这一创新的最引人注目之处。就连格瑞夫本人也认为,“也许关于制度的路径依赖的最引人注目的考察,是发现了制度与博弈之间联系的相关性,即在博弈规则下对外生变化的反应与制度在其中内生地发生变化的组织演化进程相关。”③
格瑞夫能够把博弈论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结合起来,关键在于他把历史上的制度变迁看作是从一个制度均衡向另一个制度均衡过渡的过程。而在向新的制度均衡转变的过程中,历史所提供的制度选择不是唯一的,也不是确定的。在面对多重均衡的时候,历史不断地进行着选择。不同的国家和社会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作出了不同的选择,这连续的、不同的选择,便构成了某个国家和社会不同于其他国家和社会的特殊的制度变迁轨迹和社会发展道路。那么,当特定国家或地区在特定的历史时期面临着多重的均衡选择时,它是怎样以及为什么作出这种选择而放弃了其他的呢?似乎这只有在博弈论的框架中才能予以更好的说明。或者说,博弈论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提供了十分有力的分析框架和研究工具。
格瑞夫把博弈论同路径依赖理论相结合的另一个重要之处,在于他发现了历史上制度均衡之间的联系和相关性。而这种联系和相关性,恰恰反映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质。而在这一点上,格瑞夫在博弈论和路径依赖理论两个方面实现了突破与创新。
如前所述,古典博弈论是一种静态分析,它只关心一个特定时段上是否存在着一个均衡,这一均衡如何能够达到,需要满足哪些条件。因此,它很少关注一个博弈与另一个博弈之间、一个均衡与另一个均衡之间的联系。当一个组织的建立可能会给某些能够创建它的博弈者带来利益的时候,他们才会采取创建的行动。或者说,在博弈规则中,只有随着预期到的变化而采取的行动,才是初始均衡战略组合的一部分。而在博弈中随着意外的的变化而选择的均衡与变化之前占优势的均衡之间并无什么直接的关系。
然而,格瑞夫却发现,在博弈中随着一种意外的变化而选择的均衡,显示出了其与变化之前占优势的均衡之间的密切关系。进一步说,在制度变化之前占优势地位的均衡与历史上随后发生的组织演变有着一定的联系。特别地,与过去的均衡相联系的预期,是在随后发生的外生变化中占优势的预期的最好预言者。在某种程度上,这些预期会从原来的博弈中超越出来,上升为“文化信仰”,为历史的战略选择提供了最初的条件。这样,文化信仰作为链条和纽带,就在历史上不同的博弈和均衡之间建立了内在联系和承继关系。显然,这是对传统博弈论的一个突破和发展。
比较马格里布和热那亚这两个集团对外生性变化所作的反应即可表明,在博弈规则下伴随着意外变化而选择的均衡已经显示了它与变化前占优势地位的均衡之间的关系。在从旧均衡向新均衡转变的动态调整过程中,文化信仰提供了初始的条件。另外,初始的均衡以可预计到的方式与随后的历史的组织创新相联系。作为对所产生的激励的反应,两个集团间组织创新的差异可用组织变化之后的预期加以说明,而原有的文化信仰依然不变。
在中世纪末期,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商人所面对的有关代理关系的博弈规则发生了变化。在地中海地区经历了一系列军事政治事件之后,双方都得以将其贸易扩张到以前不曾到达的地方。就代理关系而言,这种扩张既可以以一种“无种族限制”的方式进行,即从这些新开辟的地区招聘代理人,也可以以“封闭”的方式进行,即让一些本集团的代理人搬迁到新的贸易中心提供代理服务。而马格里布和热那亚人的经历却向人们揭示出,与变化前均衡相联系的预期超越了原来博弈的界限,为一种新均衡的选择提供了关键之点。换句话说,这些预期并不是这一博弈的特征而是人的特征。它们成为最基本的文化信仰,为达到新的均衡所处的动态调整过程提供了最初的环境。(有关这方面的进一步讨论详见下节。)
文化传统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
长期以来,经济史学论证了文化和制度对经济运行和增长的影响,但由于缺乏适当的理论框架,人们无法深入研究制度与文化间的相互关系问题。这极大地限制了经济史学对制度变迁问题的解释力。
格瑞夫在博弈论的框架下,对文化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之间的关系进行了比较历史分析。他的研究侧重在两个方面,一是文化在制度变迁中的地位与作用,二是文化是以何种方式影响了制度变迁而形成路径依赖的。而实际上,格瑞夫通过他的研究回答了制度经济史学最核心的问题:不同国家和社会的历史发展道路或者说制度变迁的轨迹为何如此不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究竟是如何形成的?
在对马格里布和热那亚人的文化传统与他们作出的制度选择之间的关系进行了理论和经验的考察后,他得出了如下结论:在影响社会制度选择和变迁的诸多因素中,文化不但重要,而且是至关重要。因为,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种种差异,都可以从独特的文化遗产和文化传统中找到根源。
如同本书第6章论述到的,在中世纪晚期的商业革命中,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的社会历史进程已经使它们形成了迥异的文化传统。具体说,热那亚形成了以个人主义文化为核心的社会结构,而马格里布则发展成为一个典型的具有集体主义文化特征的社会。这两种不同的文化传统对两个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选择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而持久的影响。
在中世纪晚期诸多事关未来经济长期增长的制度安排上,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都作出了截然不同的选择。例如,在面对海外贸易代理关系中的代理商“承诺问题”时,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选择了不同的制度安排: 热那亚商人实行了以个人主义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二方实施制度”,而马格里布人却选择了以集体主义的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三方实施制度”。在海外贸易扩张的过程中,热那亚商人采取了无社区限制的“开放” 的方式扩大海外贸易代理关系,而马格里布商人则采取了仅限社区内的“封闭” 的方式来扩大海外贸易代理关系。随着海外贸易的扩大和经济的繁荣,热那亚逐渐孕育并建立了许多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制度安排,如提货单制度,保险制度,具有无限连带责任和永久合伙制性质的家族企业形式,等等,而马格里布虽然也经历了相似的经济贸易繁荣,却并没有建立起类似的制度。在经济贸易发展的过程中,热那亚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经济行为,人们也习惯于通过法庭来解决争议和纠纷,而马格里布的政府和法律却很少能对经济行为提供有效的约束,商人们也习惯于非正式地签署契约和解决争端。这些完全不同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表明,在中世纪晚期的商业革命中,热那亚逐渐地建立起了一套足以支持经济长期增长的市场制度、相应的法律体系和保障体制,而马格里布却没有建立类似的制度安排。而由这种文化差异而导致的不同的制度选择,就是是导致两个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走上不同道路的深层次原因之所在。
那么,文化传统又是以何种方式影响了社会对制度的选择呢?格瑞夫的回答是:文化传统作为桥梁和纽带把历史上前后两个制度连接起来,从而决定了社会对多重均衡中某一特定结果的选择,形成了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性。
马格里布和热那亚人中独特的文化遗产导致了商人与代理商博弈中独特的均衡选择。马格里布达到了含有集体惩罚的“集体主义的均衡”,而热那亚人则形成了建立在双边惩罚基础上的个人主义的均衡。使人惊奇的是,博弈分析和经验分析都表明,一旦与这些战略相联系的有关代理关系的独特预期形成,它们就会上升为“文化信仰”而超越它们在其中得以形成的原有均衡,变成了连接两个博弈和两个均衡之间关系的纽带。
格瑞夫指出,在历史的制度博弈中,随着战略局势的变化而选择的均衡鲜明地显示出它与变化之前占优势的均衡之间的密切联系。这种联系是以博弈者的文化信仰和对未来局势的预期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具体说,一个博弈均衡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博弈者的预期,而博弈者的预期又深受其文化信仰的影响,博弈者的文化信仰又是在历史的制度选择与以往的制度均衡中逐渐形成的。当博弈者根据当前的战略局势对未来的博弈作出预期和相关决策时,他在以前(历史上)的博弈中所形成的文化信仰就会深刻地影响其当前的预期和决策。这样,文化信仰作为链条和纽带,就在历史上不同的博弈和均衡之间建立了内在联系和承继关系。格瑞夫经过对中世纪晚期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在海外贸易扩张中对代理关系不同模式的选择的研究发现,在制度变迁的博弈过程中,人们对一种制度均衡的选择,“就已经预示了其与变迁之前占优势的均衡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说,在制度变迁之前占优势地位的均衡与历史上随后发生的组织演变的预先状态有着一定的联系。特别地,与过去的均衡相联系的预期,是博弈中随后发生的外生变化中占优势的预期的最好预言者。在某种意义上,这些预期成为文化信仰,随着它们从原来在其中得以具体化的博弈中超越出来,提供了在其它历史结果的战略局势中选择一种战略的最初环境。……马格里布和热那亚人的经历表明,与变化前均衡相联系的预期超越了原来博弈的界限,为一种新均衡的选择提供了关键之点。换句话说,这些预期并不是这一博弈的特征而是人的特征。它们成为最基本的文化信仰,为达到新的均衡所处的动态调整过程提供了最初的环境。”
从格瑞夫的论述中可以总结出如下的观点和思想:(1)一个社会的历史发展或制度变迁,是其从一个制度均衡向另一个制度均衡转变的连续过程;(2)社会在向新的制度均衡过渡时其面对的选择不是唯一确定的,而是面临着多重的选择;(3)文化因素在社会的制度选择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甚至是决定的作用;(4)一个社会独特的文化信仰或文化传统影响并决定了制度博弈者的预期和行为方式,决定了其对制度均衡的选择,也决定了其制度变迁的特殊轨迹和历史的路径依赖。
结论
对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的比较分析表明,每一个体制都具有不同的效率含义。集体主义体制在支持经济内代理关系方面更有效率,它只要求成本较低的正式组织(如法庭),而且可能具有相对有效的集团内道德与社会实施机制。然而,它限制了有效的经济间代理关系,而且更一般地,它限制了个人的主动性以及通过适当的组织(如企业和法庭)的发展而进行的“非个人”交换的发展。个人主义体制并不限制经济间代理关系,而且更一般地,它推动了支持无个性特征交换的组织的发展,但在支持经济内代理关系方面是低效率的,要求有成本高昂的正式组织,并且不太可能建立有效的集团内道德与社会实施机制。
上面的分析同样表明:制度变迁的轨迹是路径依赖的。特别是,它表明有三种因素阻碍了社会对制度的成功选择,造成了制度结构的路径依赖。首先,经济制度是由两种相互影响的部分组成:文化信仰与组织,前者是个人对其他人在各种偶然情况下所采取行为的预期方式;而后者是内生的人类建构,它会改变被非技术地决定的游戏规则,而且无论何时发挥作用,都一定会处于均衡。由于文化信仰是一种不易调整的预期,经济制度的变迁就是其历史的函数,这意味着一个社会使用的组织很难适用于另一个社会。导致路径依赖的第二个原因是,组织的发展自身是一个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现存组织与制度影响了个人与社会对外生变化的反应,而且决定了引入新组织的激励。因此,过去的组织引导着未来的制度与组织的发展。最后,制度结构显示路径依赖,因为过去的行为、文化信仰、社会结构和组织影响着价值观与社会实施机制的发展,它们抑制了背离过去行为模式的灵活性。
需要强调指出的是,马格里布人的制度结构与当代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结构相类似,而热那亚人的社会组织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相类似。这表明,制度的路径依赖在这些社会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继而,历史地看,中世纪拉丁个人主义社会或许已播下“西方世界兴起”的种子。尽管这一推测有待于进一步的研究,但本文的分析使我们能够推测个人主义体制的可能的长期收益。从分工是长期、稳定的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的意义上说,支持非个人交换的正式实施制度有助于经济发展。个人主义文化信仰推动了这些制度的发展,因而使社会可以获取这些效率利得。此外,个人主义社会承受较少的遵从社会行为规范的社会压力,所以会推进主动进取精神与创造性。①
第8章 历史制度分析的评价与借鉴
本章将在前面各章内容的基础上,对历史制度分析的理论、方法、学术成就、历史地位及其局限性进行分析与评价,并进一步总结阐发其对我国经济理论发展和改革实践所具有的借鉴意义。
对历史制度分析的总体评价
我们已经指出,历史制度分析是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在西方兴起的一种学说。虽然它产生的时间不长,但其独特新颖的研究视角、富有创造性的研究方法、别其一格的理论框架、灵活实用的分析工具以及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已经引起了国际上经济学和经济史学界越来越密切的关注。同时,作为一个新兴的、正处于发展和完善中的学说,它本身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足和局限性。
历史制度分析的学术成就与理论贡献
作为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不同发展阶段,历史制度分析与新制度经济史学有着一脉相承的学术渊源。一方面,它直接继承了新制度经济史学的诸多学术传统与成果,另一方面,它也是在对新制度经济史学的挑战、创新和发展中形成自己的框架体系和理论特色的。前面第1章第节中,我们已经对新制度经济史学作了概括与评价,这里,我们将通过与新制度经济史学的比较,进一步总结历史制度分析的学术成就、理论贡献及历史地位。
历史制度分析开辟了制度经济史学研究的新领域、新视角。
毫无疑问,新制度经济史学和历史制度分的研究对象都是历史中的制度及相关问题,但是两者所关注的重点却大不相同。新制度经济史学重点研究的,是以国家权威和法律的强制力为基础的制度,其中以国家界定的产权制度为核心。不难看出,在诺思的理论体系中,产权和国家(作为产权的界定者)的重要性,是如何强调也不过份的。诺思自己所认定的制度变迁理论的三大基石就包括:产权理论、国家理论和意识形态理论。可以说,也正是由于诺思在产权和国家理论上的卓越贡献,才使他成为新制度经济学和新制度经济史学的代表人物。然而,把主要研究领域限定在以产权为核心的由国家界定并实施的制度上,也使制度经济史学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范围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例如,它对于缺少国家和中央法律体系强制下的自我实施制度,没有也无法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其现有的理论框架内,它无法解释国家(本身作为一种制度)的起源,以及影响制度变迁与组织发展走上特定轨迹的非法律因素的作用。从而,也就无法回答制度经济史研究的核心问题――为什么相对无效的制度能在历史上存在并持续下去。
而历史制度分析正是注意到了新制度经济史学的这一先天性的不足和缺陷,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了缺少国家和中央法律体系条件下的自我实施制度上。这样,就克服了新制度经济史学的缺陷和不足,弥补了制度经济史研究的一大空白,极大地拓展了制度经济史的研究领域和范围,使制度经济史学能够分析自我实施制度的产生、存在、功能和作用,能够更好地解释国家(作为一种自我实施制度)的起源,能更好地说明影响制度选择与变迁的非法律因素。这极大地增强了制度经济史学对历史及现实制度问题的分析力和解释力,给制度经济史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另外,把自我实施制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还直接引发了历史制度分析在理论、方法和分析工具上的创新与突破,以及与此相关的一系列重大研究成果的出现。
第二,历史制度分析在如何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尤其是运用历史主义的经验归纳方法分析历史制度问题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自德国历史学派以来,历史主义的经验归纳方法在经济学方法论中一直占有重要的位置。特别是新旧制度学派,都在不同程度上继承了德国历史学派的传统。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史学,更在方法论和经济史研究的实践两个方面继承发扬了历史主义的传统。然而,如何在经济史研究中更好地贯彻历史主义精神,如何在制度及相关问题的研究中具体灵活地运用经验归纳方法,如何使历史主义传统与制度经济史学研究有机地结合起来,却是制度经济史学(包括新制度经济史学)所一直没能很好解决的问题。正如我们所看的那样,以往的历史主义者或是空泛地研究方法论问题,或是将经验归纳方法与制度经济史研究机械地拼凑在一起,而未能实现两者之间有机的结合。
而历史制度分析在这方面进行了十分可贵的尝试。尽管它完全意识到了方法论创新的重要性,但它并没有沉湎于对方法论的空泛议论,更没有刻意追求方法论上的标新立异,而是着重于传统方法的实际应用,追求研究方法与研究内容和研究过程的有机结合。而恰恰在这一点上,它对传统的制度经济史学方法实现了突破与创新。例如,在历史制度分析中应如何灵活具体地应用经验归纳方法,如何使经验归纳与逻辑演绎、历史描述与理论分析、经验研究与模型抽象有机地结合起来,如何通过“历史特殊关系模型”来体现“历史在制度产生、存在和变迁中的作用”,来解决由博弈论分析框架带来的研究结果的非确定性问题,来更好地实现历史的检验功能,如何看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因素在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中的综合作用,如何认识“历史的路径依赖”,等等诸多方面,历史的制度分析都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并且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第三,实现了制度经济史理论上的创新和突破。
就制度经济史的研究而言,其所采用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从根本上决定着它的基本性质和学术特征。从制度经济史学的发展历程看,其每一次重大的进步都来源于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上的更新与变革。50-60年代,新古典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的结合,产生了 “新古典的制度经济史学”。 70-80年代,新制度经济学成为制度经济史研究的主要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导致了“新制度经济史学”的诞生。80年代末90年代初,格瑞夫把博弈论作为最主要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引入制度经济史研究,我们才有了今天的“历史制度分析”。
博弈论在经济理论研究中的应用由来已久,它被引入经济史研究的时间也不算很短。但迄今为止还没有哪个流派或学说把博弈论作为最主要的、最基本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加以应用。这并不是因为人们不想这样做,而是因为这样做会遇到诸多很难克服的困难。尤其是在经济史研究中要大规模的运用,更有着似乎是不可逾越的障碍。而格瑞夫却十分敏锐地注意到,自我实施制度所具有的内在属性决定了它特别适用于博弈论的分析框架,完全可以把它作为基本的理论和分析工具对自我实施制度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在此基础上,格瑞夫在博弈论应用的诸多方面进行了大胆的尝试和探索。例如,如何把博弈论的分析框架与历史经验的归纳方法相结合的问题,如何解决由博弈均衡的多重性所导致的研究结果的非确定性和非结论性的问题,如何运用博弈论去分析文化因素和“路径依赖”问题,等等。通过这些有益的探索,格瑞夫不仅为博弈论在制度经济史研究中的大规模应用找到了较为有效的途径,而且博弈论本身从这一应用中获得新的突破与发展创造了条件和可能。
第四,对制度经济史学研究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严谨缜密的理论分析和确凿翔实的经验论证,并据此提出了一系列精辟独到的观点见解和发人深思的研究结论。
例如,在缺乏国家和集中法律制度的情况下,一些对于贸易繁荣和经济增长所必需的制度是如何“自我实施”的?这些制度又如何影响了贸易和经济增长,并进一步影响了不同国家、社会和地区的不同发展道路?中世纪晚期地中海国家的自我实施政治制度与海外贸易和经济增长是一种什么关系?某些自我实施的制度和组织能否以及怎样约束了国家与产权的关系?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因素如何影响了一个国家或社会的制度选择与制度变迁?这些因素之间彼此又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文化因素,尤其是文化信仰在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中究竟发挥了什么样的影响和作用?这种影响与作用是通过怎样的方式、途径和机制传递过去的?历史在制度选择和制度变迁中的作用应如何认识?特别是,它是如何导致了制度变迁的历史路径依赖的?为什么历史经常不能成功地选择更为有效率的制度?等等。应该说,以往的制度经济史学对这些问题并没有提出令人满意的解释。而历史的制度分析紧紧抓住了自我实施制度这一特定研究对象,由它在研究方法、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方面的一系列的大胆创新,使得它对上述问题的研究和解决超越传统制度经济史学的局限和限制,达到了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和水平。在格瑞夫的研究成果中,我们经常会为他独辟蹊径的研究思路、严谨缜密的逻辑推理、精巧别致的理论模型、厚重扎实的经验论证以及水到渠成的研究结论所折服。这也是历史的制度分析在国际学术界越来越受重视的原因所在。
历史制度分析的不足与局限性
前面我们已经提到,历史制度分析毕竟是一个刚刚兴起的新学说,还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当中,因此,必然存在着不足与局限性。而分析并指出这些不足和局限性,同总结它的学术成就和贡献一样,对学术研究的进步必定是大有裨益的。
第一,对“自我实施制度”概念的界定尚不清晰,对其基本内涵和本质特征也缺少充分的论述,这就有可能引起概念上的模糊认识和岐义,也会给理论上的分析带来不便。
在格瑞夫所下的定义中,并没有对自我实施制度的基本属性和特征做出严格明确的概括总结。在格瑞夫众多专门研究自我实施制度的著述中,他对自我实施制度的定义仅为寥寥20个字:“本身是自我实施的对行为的非技术决定的约束。”这一定义应该说是由两部分内容构成:一部分是关于制度的定义,另一部分是关于“自我实施”属性的说明。格瑞夫对于“制度”概念的理解,是受到了诺思为制度所下定义的影响。因此,他把“制度”表述为“对行为的非技术决定的约束”。至于定义的第二部分,即关于制度的“自我实施”属性的说明,应该说是反映了“自我实施制度”最本质特征的内容,也应该是“自我实施制度”概念的核心内容。但令人遗憾甚至有些不解的是,格瑞夫对此竟未予以任何说明与解释!他甚至简单机械地把“自我实施”这个语汇原封不动地搬到了所下定义之中了事。结果,他给“自我实施制度”所下的定义就成了:自我实施制度就是本身是自我实施的制度,成了典型的“循环论证”。
另外,格瑞夫对自我实施制度的内涵外延、基本构成以及与其它类型制度的关系未加说明,造成了“自我实施制度”的边界模糊不清。毫无疑问,“自我实施制度”是制度的一个组成部分,或者说是制度的一种特殊类型。那么,这类制度的内涵外延的边界如何界定?它的基本构成有哪些?它与其它类型的制度的关系如何?这些问题都是研究自我实施制度所必需回答的。然而遗憾的是,格瑞夫对上述问题均未给予足够的重视,也未对此展开详细的论述。使得这些问题悬而未决,造成了人们对“自我实施制度”边界的认识至今模糊不清。比如,从自我实施制度的自发产生和自动实施的性质看,它很类似于诺思制度分类中的非正式规则(或称非正式约束)。但是,自我实施制度与非正式规则的关系究竟怎样?是自我实施制度包含在非正式规则之中,它本身构成非正式规则的一个组成部分呢?还是两者根本就是完全相等的同一个概念?如果是前者,那么哪些非正式规则不是自我实施的?如果是后者,又有什么必要非得使用“自我实施”这个没有实际新内容的新词汇呢?
那么,格瑞夫没有对自我实施制度下一个明确清晰的定义的原因何在呢?是他以为“自我实施制度”已有定论不说自明呢?还是连他本人也对这一概念的内涵缺乏准确的把握和清晰的定位呢?从格瑞夫的研究成果中可以看到,在他讨论“自我实施制度”时,总是将其置于“缺乏国家和中央法律体系”的前提下。在格瑞夫看来,诺思的新制度经济史学的一大局限,就是它把国家界定的制度作为最主要的研究对象,而忽略了对“缺乏国家和中央法律体系下”的自我实施制度的研究。而历史的制度分析,就是为了弥补这一空白,为了专门研究这种缺少国家权威和法律强制实施力的自我实施制度产生发展起来的。显然,格瑞夫是把自我实施制度与是否存在国家界定和强制实施力对应性地联系在一起。因此,我们应该可以做出这样的推断:在格瑞夫那里,那些由国家界定并强制实施的制度不属于 “自我实施制度”的范畴,而那些并非由国家界定并强制实施的制度就属于“自我实施制度”了。还应特别强调的是,格瑞夫在这里所说的国家,是指近代以后出现的统一的民族国家,而不是指在此之前的由封建割据造成的那些诸侯王国,或是那些带着自治性质的城邦。他所说的“法律”,是指以统一的民族国家为基础的全国性的法律体系,而不是指那些诸侯领主在某一政治领域内颁布实施的地区性法律制度。正因为如此,格瑞夫才能够把中世纪末期的意大利城邦纳入自我实施制度的研究视野,才能在中世纪晚期欧洲大陆不存中央法律体系的前提下研究支持“非个人交易”的自我实施制度问题。这样,按照格瑞夫的逻辑推论下去,“自我实施制度”就可以理解为:那些并非由(统一的近代民族)国家和中央法律体系界定并强制实施的制度。从格瑞夫已经发表的研究成果看,他的确是这样认识并把握“自我实施制度”的。
然而,我们想要指出的是,即使如此定位“自我实施制度”,也存在着诸多问题。其一,把除了统一民族国家和中央法律体系之外的所有政治法律机构颁布实施的制度都纳入“自我实施制度”之列,实在是有些牵强,且名不符实又极易产生岐义。人们不禁要问:难道中世纪晚期封建诸侯依据行政、法律甚至军事的强制力而颁布实施的制度也成了“自我实施”的了?其二,按此定义“自我实施制度”的话,那它的领域就过于宽泛了。它不仅涵盖了“非正式规则”,也囊括了很大一部分的“正式规则”。应该说,这太容易引起概念上的交叉和混乱了。其三,如此定义“自我实施制度”,也给格瑞夫后来的理论分析带来了不便和困难。例如,格瑞夫在分析“国家与产权”关系(格瑞夫自己的说法,内容参见第5章节)时,实际上是在分析封建割据时期的地区性的“国家”和区域性的“政府”与产权之间的关系。然而,这种分析又是在缺少国家和中央法律体系的大前提下进行的。这不能不让人感到概念层次上的模糊和逻辑关系上的不顺。其四,格瑞夫从“自我实施制度”这个基本概念出发,又重新定义了“第二方实施制度” (second-party enforcement institutions)和“第三方实施制度” (third-party enforcement institutions),然而,这种定义又与人们通常的看法大相径庭。对于“第二方实施制度”和“第三方实施制度”,新制度经济学已经形成了一个较为统一的、甚至是约定俗成的认识。一般认为,所谓的第二方实施制度是指只需交易双方之间的内部约束即能得到实施的制度;而第三方实施制度是指,仅靠交易双方的内部约束不能使制度得到履行,必需通过一个具有某种强制力的“第三方”对契约的履行加以监督才能保证制度的实施。通常,人们都习惯地把法律体系和司法程序作为制度实施的“第三方”。可以进一步看出,实际上,第二方实施制度是不需要国家和法律介入的“自我实施制度”,而第三方实施则需要国家与法律强制力的保障,因而它不可能是自我实施的。那么,格瑞夫是怎样解释这两种制度的呢?按照他的理解,第二方实施制度是指(在海外贸易代理关系中)只有被骗的贸易商才会以解雇并以此不再雇佣的手段来惩罚骗人的代理商;第三方实施制度是指被骗贸易商以及他同一集体(社区)中所有贸易商都将以从此不再雇佣的手段来惩罚骗人的代理商。格瑞夫进一步指出,以“个人主义”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二方实施制度需要国家和法律的支持,而以“集体主义”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三方实施制度则不需要国家与法律的支持,因而它是自我实施的。这样,格瑞夫对这两个概念所下的定义就与一般的看法完全相反了。也就是说,第二方实施制度被定义为需要国家和法律的支持才能实施的制度,而第三方实施制度倒变成了不需要国家和法律支持的“自我实施制度”了。我们并不反对研究者自己定义概念,格瑞夫如此定义概念也有他的道理,但对一些大家公认的、通行的概念还是以沿用为好。因为这样至少是有利于交流和沟通的。
目前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范围还过于狭窄,还有待于进一步扩展。
对于历史制度分析来说,选择特定的历史时期和特定的国家与地区作为典型的研究对象,进行案例式的历史制度问题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也可以说,这是它相对理论经济学而言的“比较优势”所在。但是,历史研究的目的,绝不仅仅是为了揭示某一特定历史时期某一特定国家或地区的特殊历史规律。我们要通过若干历史时期若干国家或地区的的特殊历史规律,进一步总结出更一般的历史规律性。不仅如此,我们还要通过对历史规律的认识和总结,“借古喻今”,“以史为鉴”,用以帮助我们认识和总结现实事物及其规律性。我想,这才是我们进行历史研究的目的。在这方面,我们一定要摆脱传统历史学派的束缚和窠臼。而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就必须不断地实现从个别到一般,从范围不大的一般到范围更大的一般,从不太深刻的一般到更为深刻的一般的升华。这就要求我们不断地把研究视野放宽,不断地扩展研究范围和研究领域,以便在更为宽广的时空中认识和总结更为一般的人类历史发展的客观规律。
而从目前的研究领域和研究范围看,历史制度分析只是对中世纪晚期的地中海国家,主要是热那亚和马格里布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历史的制度分析。虽然格瑞夫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并且也在努力通过这些具体的个别的研究来发掘出更一般的规律,但就现有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而言,其对制度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及其规律性的认识,还只是刚刚起步,还有待于不断地加深与拓展。
博弈论与制度经济史研究的结合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和发展。
我们在前面已经指出,把博弈论作为主要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引入制度经济史研究,是格瑞夫对经济理论的一大贡献。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博弈论与历史的制度分析的结合已经尽善尽美。实际上,在博弈论与经济理论、与经济史研究、尤其是与历史的制度分析的结合上,仍然有很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例如,模型的假设条件与历史的关系问题。为了建立一个博弈论的分析模型,首先需要从历史事实(资料)中抽象提炼出模型所据以建立的假设条件。那么,应该如何处理这些假设条件与历史事实之间的关系,特别是解决好假设条件与历史事实之间的一致性问题,对于模型的客观性和对历史的解释力有着直接的影响。这里面,经常会出现的两种情况可能会给这一问题的解决带来相当的困难。一种情况是历史资料比较匮乏,难以从中抽象出建模所需的假设条件,而增加研究者主观的推断,又会减少模型的真实性和客观性的基础。另一种情况是历史资料较为丰富,但是其中包含着不太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成分,需要对其进行甄别和选择时,研究者如何避免主观的偏好和建模愿望对这种甄别与选择的客观性的影响。再如,对博弈论模型的检验问题。尽管格瑞夫提到,历史提供了独一无二的实验室,可以对理论模型进行经验的检验,但这里指的,仅仅是一种可能性,一种发展前景。究竟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实现这一检验,还有很多技术上的问题需要解决。最后,博弈论模型在制度经济史研究的一个更大的领域内的普遍适用性问题。我们前面多次指出,历史制度分析的最大特点,是把博弈论作最主要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引入到制度经济史的研究中。应该指出,这一结论更多地是就历史制度分析目前的研究领域和研究内容而言的。如同前面已经指出的,从目前来看,历史制度分析的研究领域还过于狭窄,研究的问题也相对集中。因此,随着历史制度分析研究领域的扩大和涉猎问题的增多,博弈论作为一种切实有效的理论分析框架和工具,将受到更多的挑战。尤其是,在制度经济史研究这样一个更大的领域内,博弈论的普遍适用性,仍会面临着诸多的困难与障碍。
对于上述的诸多问题,格瑞夫都进行了积极的探索和有益的尝试。但是,这种探索和尝试都还是初步的,有些甚至是“幼稚的”。这些,都还有待于格瑞夫本人和其他学者(当然也包括我们中国的学者)的共同努力。
历史制度分析的借鉴与启示
格瑞夫的历史制度分析对于中国目前的经济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上的借鉴意义。
第一,我国的国情、历史和现实,决定了“自我实施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体制中占有特殊的重要地位。这就要求我国的经济理论工作者必须重视和加强对“自我实施制度”的研究与认识。而历史的制度分析的研究方法、理论框架、分析工具以及相关研究成果,对我国经济理论工作者开展这方面的研究,无疑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众所周知,目前我国还是一个法制尚不健全的发展中国家,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过程中,面临着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和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双重任务。同时,我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及建国后的特殊历史发展进程,使得我国国民整体上的法制观念比较淡薄。这样,由法制不健全带来的“无法可依”,和由国民法制观念淡薄而带来的“有法不依”的问题交织在一起,势必造成以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为基础的“强制实施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关系中的作用相对软弱的状况,这就为不依赖于国家和法律体制的“自我实施制度”提供了较大的活动空间,使它有可能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面对这样的现实,一方面,我们要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加强法制宣传与教育,努力提高全体国民的法制观念和遵法守法的意识,另一方面,我们还要充分认识到“自我实施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关系中的特殊地位和特殊重要性,加强对“自我实施制度”的性质、功能以及运行规律的研究和认识,并在此基础上积极主动地运用自我实施制度及其保障机制,为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发育完善,提供必要的制度基础。
然而,迄今为止,我国经济理论界对“自我实施制度”在我国市场经济关系中的特殊重要性还缺乏应有的认识和重视,就更谈不到对它进行系统的思考与研究了。这不能不是件令人遗憾的事情。面对改革现实的客观需要,我们必须加强这方面的理论研究。在国内研究基础较为薄弱,起点较低的情况下,就需要借鉴和学习国外在这方面的先进研究方法、理论框架、分析工具和相关研究成果,将其与中国的改革实践相结合,进一步总结出具有中国特色的、符合中国国情的经济理论。而历史的制度分析,作为专门研究“自我实施制度”的一种理论和学说,无疑会对我国进行相关理论的研究提供重要的参考与借鉴。
第二,历史制度分析关于非正式的自我实施机制如何通过对交易规则和市场保障制度的支持影响了交易的性质和规模,并进一步影响了市场的成长速度和发育程度的研究,对于我国的市场经济改革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格瑞夫通过历史案例和丰富的史料,生动地再现并说明了市场交换关系的复杂性和市场规则与保障机制的重要性。尤其是他通过对非正式的自我实施机制如何影响了交易的性质和规模,并进一步影响了市场的成长速度和发育程度的研究,说明了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发展,不仅要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价格调控体系和完善的市场运行规则,而且需要建立并完善市场规则和相关制度的实施机制和保障体系;不仅要建立完善以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为基础的“强制实施机制”,而且要努力建立完善不依赖国家和法律强制力的“自我实施机制”。对于我国这样一个法制不健全、国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发展中国家来说,这一结论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实际上,当前我国改革中出现的诸多难题的根源,也恰恰在于交易规则与市场制度的保障实施机制不健全。例如,为什么我国市场成长发育的速度如此缓慢?为什么地方保护主义如此的严重?为什么重复建设、重复投资和地方上的“小而全”倾向屡禁不止?我们都可以从历史制度分析的研究成果中得到相应的启发和借鉴。简单地说,我国目前市场规则与相关制度尚不完善,不足以为复杂的非个人交换提供必要的制度保障,而市场规则与相关制度的实施机制的严重不健全,更加剧了上述情况。这极大地限制了以非个人交易为基础的全国统一市场的发育和完善。由于没有相应的实施机制和保障制度为区际、省际、市际间的交易提供支持,交易者就不得不缩小交易空间、降低交易频率、相对固定交易对象,寻求这种近似于个人交换的稳定性。因此,各省、市、地区之间画地为牢,“重复建设”、“重复投资”、“小而全”和地方保护主义便应运而生了。这种情况说明了制度的保障和实施机制对市场成长发育的制约和影响,也进一步说明了它对经济增长的制约和影响。
第三,历史制度分析关于政治体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研究,为我们重新思考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政治条件提供了有益的启示。
长久以来,关于政治与经济的相互作用与关系,关于国家、法律和政治制度的性质与功能,相关研究成果之多完全可以用汗牛充栋来形容。就连新制度经济史学,也以诺思的国家理论,特别是他的“国家――产权悖论”而闻名于世。格瑞夫在进行历史的制度分析时当然不会,也不可能回避这一问题或绕开这个领域。值得称道的是,格瑞夫在研究这个问题时并没有随波逐流,仅就政治与经济之间的一般关系和国家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大发议论。他避重就轻、独辟蹊径,根据历史制度分析的特定研究对象,把中世纪晚期热那亚的政治体制视为自我实施的制度,结合其具体的历史演变进程,运用博弈论框架和“分析性叙述”方法,为我们描绘了一幅有声有色的政治体制演进及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历史画卷。其中,他关于政治体制与经济增长关系的“悖论”的分析,不仅新颖独到,而且为我们重新思考改革进程中政治体制与经济改革的关系提供了有益的启发。
一般认为,一个相对民主、平等的政治体制与和平稳定的政治局面,是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而一个相对专制的政体和动荡的政治局面,往往伴随着经济的波动与萧条。然而,格瑞夫通过对12世纪热那亚的政治与经济历史的考察发现,历史事实与上述的一般性结论竟然完全相反:在12世纪上半期,热那亚在自治性质的“公社”体制下实行着较为民主、平等的执政官领导体制,政治局面安定。然而,这一时期的海外贸易和经济却基本上处于停滞状态。而到了12世纪下半期,热那亚的政治体制趋向专制,国内政局动荡,并于1164-1169和1189-1194年爆发了两次大规模的内战。然而,这一时期热那亚的海外贸易和经济却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繁荣和增长。显然,在12世纪的热那亚出现了政治体制与经济增长关系上的“悖论”。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这一“悖论”呢?格瑞夫经过仔细的分析后指出,当时热那亚实现经济长期增长的关键,是海外殖民扩张和海外贸易的扩大,而不是寻求短期利益的海盗行为。而12世纪上半期热那亚的政治体制不能给执政官足够的激励去解决“集体行动”和“合作”问题,以扩张海外殖民地和海外贸易,倒促使他们热衷于海盗活动。因此,这种政治体制限制了热那亚的长期经济增长。而到了12世纪下半期,热那亚的政治体制明显地集权化,极大地改变了热那亚原来的政治与经济之间的相互作用与关系。一方面,执政的德拉瓦尔家族可以运用统治权从热那亚的殖民地扩张和对外贸易中获取更多的租金和收益,另一方面它又可以用这些租金和收益来建立扩大自己的支持者阵营,以进一步巩固它对热那亚的统治。这样,热那亚的政治体制与殖民扩张和海外贸易扩大便形成了一种互动的良性关系。因此,尽管随着执政家族与其对手的矛盾日益激化造成了政局不稳,甚至导致了内战的爆发,但热那亚在这一时期仍然奉行了积极的对外扩张政策,这直接导致了海外贸易的繁荣和经济的增长。这说明相对专制的政治体制反而适应了热那亚经济增长的需要。
格瑞夫的研究成果与结论可以用来对我国改革进程中的政治体制与经济改革之间的关系进行再思考。通常我们所说:“改革是动力,发展是目的,稳定是前提。”毫无疑问,把社会与政治稳定作为改革的必要前提和条件是正确的。但是,安定的政治局面仅仅是经济改革的必要条件,而不是它的充分条件。要为改革提供一个良好的政治背景和环境,仅有稳定的政治局面是不够的。我们还必须有一个与经济改革的前进步伐相适应的政治体制,必须有一个热衷于改革并且善于领导人民进行改革的政治领导阶层。对于我国目前的现实而言,如何为改革提供充分的政治条件,可能是更为重要的。
第四,历史制度分析关于文化因素在历史路径依赖中作用的研究,能够启发我们对中国历史长期发展道路和制度变迁轨迹的思考。
历史制度分析在分析一个国家或地区的历史发展的路径依赖时,特别强调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各方面因素的综合作用,尤其是强调文化在其中的特殊重要性。因为,政治、经济和社会方面的种种差异,都可以从独特的文化遗产和文化传统中找到根源。经过详尽的理论分析和历史研究后,格瑞夫指出,“支配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代理关系的不同制度,在很大程度上归结于他们不同的社会和文化特征,而这些特征又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其经济制度。在马格里布人中间,集体主义的文化信仰和与此相联系的经济上的自我实施的集体惩罚,导致了一种水平式的社会结构、社会封闭和非集体的社会信息网络。在热那亚人中间,个人主义的文化信仰,则导致了具有一种垂直并融合的社会结构,以及相对水平较低的信息联络的个人主义社会。”其中,历史制度分析对马格里布独特的文化遗产如何使其选择了无需国家和法律支持的、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均衡,如何使其发展了在集体内有效率但却限制了长期有效率的经济间代理关系、个人主义的主动性和创造精神以及非个人交易发展的道德与社会实施机制,并进一步引导其走上与热那亚等西方国家完全不同的历史发展道路的研究,对于加深理解我国政治经济历史的长期发展道路与轨迹,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和借鉴意义。正如格瑞夫所说,“马格里布的制度结构与当代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结构相类似,而热那亚的社会组织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相类似,这表明制度的路径依赖在这些社会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当然,我们对这一问题进行的研究和思考,不仅仅是为了认识和理解我们的过去和历史,更为重要的是,我们要在认识和理解历史的基础上把握我们的将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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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
附录一:研究论文
一、历史的制度分析述评
“历史的制度分析”(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是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在西方兴起的一种崭新的理论和学说,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艾夫纳·格瑞夫(Avner Greif)教授。这种学说的产生与发展,为西方的制度经济学、制度经济史学和比较经济体研究都提供了全新的研究视角和分析方法,为其开拓了更广阔的研究领域。本文拟对历史制度分析的学术特征、理论方法、主要研究内容以及学术贡献作一概括总结和简要的评析。
1、历史制度分析的学术特征
历史制度分析是在对传统的制度经济史学的继承和发展中产生形成的。更直接地说,它是在对以诺思为代表的新制度经济史学的突破与创新中产生发展起来的。
新制度经济史学是新制度经济学理论与经济史研究相结合的产物。在这一过程中,道格拉斯C·诺思(Douglass C. North)教授,以他的令人瞩目的学术研究实践和成果,成为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史相结合的集大成者,也成为新制度经济史学的当然领袖和代表人物。无论从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发展,还是从经济史学研究的角度看,新制度经济史学都在其中占有着极为重要的历史地位。但它也存在着不足与缺陷,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由于新制度经济史学在从事制度分析时,主要使用了交易成本理论、产权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这就把它的主要研究领域,限定在了以产权为核心的由国家界定并实施的制度上。它对于缺少国家和中央法律体系强制下的自我实施制度,没有也无法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其现有的理论框架内,它无法解释国家(本身作为一种制度)的起源,以及影响制度变迁与组织发展走上特定轨迹的非法律因素的作用。
第二,尽管诺思等人意识到了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的重要作用,但由于缺少一个适用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他们没有也不可能对这些非经济的社会和文化因素对制度选择和路径依赖所产生的影响作出实质的分析与考察。而这一点一直令诺思感到无能为力和遗憾。在诺思的著作中,他曾不止一次地强调了对意识形态、文化因素以及人们的主观预期进行研究的困难性。
第三,纵观诺思新制度经济史学的研究成果,如果说他在理论突破、方法创新和学说体系建构方面成绩斐然的话,那他在对历史进行实证的经验研究方面,特别是在发挥历史的检验功能方面,尚显不足。当然,这既是他在方法论上的局限使然,也是他所处时代赋予他的学术使命使然。
从80年代末起,格瑞夫开始研究中世纪末期商业革命中的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在这一过程中,他发现了诺思新制度经济史学的缺陷与不足,引发了他对新制度经济史学的思考。格瑞夫认为:“新制度经济史所依赖的交易成本理论、产权经济学和公共选择理论,意味着它只能考察由国家界定并加以实施的制度。这些理论框架妨碍了它对‘自我实施’制度(如国家本身)、对影响制度与组织发展走上特定轨迹的非法律因素、对非经济的社会和文化因素对制度选择和路径依赖的影响的考察。”因此,必须从理论、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新制度经济史学进行全方位的创新。经过近十年的努力,历史制度分析在许多方面实现了对新制度经济学的创新与突破,并已初步建立了较为完整的理论分析框架和内容体系。
与新制度经济史学相比,历史制度分析有如下基本的学术特征:第一,把自己的研究对象明确地界定为历史上的“自我实施制度”,特别是重点研究缺少国家和集中的法律制度条件下的自我实施制度;第二,主要运用了博弈论和历史经验归纳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第三,着重考察并研究了影响制度选择、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的各种非经济因素及其相互关系,特别揭示了文化因素在制度长期变迁和历史路径依赖中的关键作用。
2、历史制度分析的方法论特征
历史制度分析在方法论上的最大特征,就是它开创性地运用了博弈论和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在历史制度分析那里,制度被定义为本身是“自我实施的对行为的非技术决定的约束” ,即所谓的自我实施制度(self-enforcing institution )。自我实施制度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自发产生和自我实施的性质。与那些由国家和法律强制实施的制度不同,自我实施制度必须是参与人各方经过协商、谈判、讨价还价后自愿达成一致的结果。因此,历史制度分析将自我实施制度视为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度博弈的一种均衡状态或均衡结果。自我实施制度产生的过程,也就是制度博弈各方在特定的战略局势中,根据自己不同的目标自主地选择各自的最优策略与对手进行博弈,最后求得制度均衡的过程。如果我们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观察自我实施制度,就会发现自我实施制度与子博弈精炼均衡之间的内在联系。简单地说,自我实施制度所具有的自发产生和自我实施的基本属性,说明了它必定是制度博弈各方在每个子博弈中都选择了不愿单独改变的最优策略的结果,也即实现子博弈精炼均衡的结果。更直接地说,自我实施制度的产生,必定是一个制度博弈实现了子博弈精炼均衡的结果。反过来说,如果一个制度博弈实现了子博弈精炼均衡的结果,那它也应该是自我实施的。自我实施制度所具有的自发产生和自我实施的基本属性,说明了它对博弈论分析框架的特殊适用性。
然而,把博弈论框架应用于历史制度分析也面临着挑战。如前所述,历史制度分析主要应用了重复博弈论和子博弈精炼均衡的方法。这意味着,在给定客观环境和条件的情况下,规范行为主体的规则不同,就会导致不同的均衡结果。因此,博弈论不仅提出了不同的均衡概念,而且指出,给定一种均衡慨念,也可能存在多重的均衡结果。博弈论本身所具有的这种有关均衡结果的非确切性和非结论性的特征,极大地限制了它在以往的制度分析中的应用范围,也令人们对博弈论应用于制度分析的科学性产生怀疑。而历史制度分析则通过博弈论与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相结合,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格瑞夫指出,正是博弈论分析结果的这种非确切性和非结论性的特征,内在地规定了它与历史经验研究相结合的必要性。历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思想基础是,“经济活动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具有潜在的重要性,而行为主体的活动是受到历史环境的影响和约束的,历史发展的结果依赖于历史发展的逻辑、过程和细节,即具有历史的路径依赖性。因此,博弈论的这种均衡结果的不确定性问题,只有在历史的逻辑和进程中才能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博弈者是如何从他所面临的多重均衡结果中选择了历史和现实中的这个唯一结果的,只有通过历史的经验分析才能予以说明。这既说明了历史经验与历史方法对于制度变迁问题研究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性,也说明了博弈论分析框架与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方法相结合的必要性。
在研究的实践中,格瑞夫是通过“特殊历史相关性模型”( A context-specific model)来解决博弈论分析结论的非确定性问题的。特殊历史相关性模型是建立在深入细致的经验研究的基础之上,它特别强调:对相关战略环境、影响事物发展变化的主客观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彼此间的内在联系与本质的分析,必须放到特定的历史时空中进行,必须从历史发展的来龙去脉、事物演进的历史逻辑、承递关系和发展趋势中加以考虑和说明。这一模型,“为理论与历史考察的相互作用提供了前提,……扩大了检验的范围, ……也为博弈论对环境进行理论分析提供了基础。”
3、历史制度分析的主要研究内容与学术成就
在给出了制度的明确定义,找到了适用的理论框架和分析方法后,格瑞夫对历史上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和影响制度选择、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的各种因素,进行了深入的理论分析和翔实的经验研究,对一系列有关制度经济史的重大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和见解。
格瑞夫是以11-14世纪欧洲“商业革命”时期的意大利城市热那亚和地处北非地中海沿岸的马格里布为典型案例,展开历史制度分析的。之所以选择这两个地区为典型,是因为它们在中世纪晚期虽然同样经历了商业革命的经济贸易繁荣,但在后来长期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却走上了完全不同的道路:以热那亚为代表的意大利实现了贸易和经济的长期增长,成为西方世界兴起的发源地;而以马格里布为代表的穆斯林世界却从此进入了经济的长期衰落。格瑞夫十分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本身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他指出:“对西方世界与穆斯林世界制度发展的比较分析,可能会揭示出导致这两个社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制度轨迹的诸多因素,并且揭示出制度路径依赖的根源。”
格瑞夫首先探求解决的问题是,是什么因素导致了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走上了不同的道路?经过严谨缜密的历史考察和理论分析后,格瑞夫得出结论:是不同的制度选择把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的经济与社会引上了不同的发展轨道。
历史事实清楚地表明,在中世纪晚期诸多事关未来长期经济增长的制度安排上,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都作出了截然不同的选择。这些完全不同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表明,在中世纪晚期的商业革命中,热那亚逐渐地建立起了一套足以支持经济长期增长的市场制度、相应的法律体系和保障体制,而马格里布却没有建立类似的制度安排。这便是导致两个地区经济走上不同发展道路的原因所在。
那么,为什么在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会作出如此不同的制度选择?是什么因素决定了这种选择呢?经过深入细致的比较研究,格瑞夫来的巨大差异性决定了他们对制度的不同选择。历史事实清楚地表明,到中世纪晚期的商业革命时期,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已经使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分别形成了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而不同的文化传统,对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的经济政治制度选择和变迁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深刻影响。
在建立海外贸易代理关系过程中,热那亚人的文化传统使他们选择了以“个人主义”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二方实施制度。而马格里布人却选择了以“集体主义”的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三方实施制度。在海外贸易扩张的过程中,热那亚商人采取了无社区限制的“开放” 的方式扩大海外贸易代理关系。而马格里布商人则采取了仅限社区内的“封闭” 的方式来扩大海外贸易代理关系。此外,在社会内部代理关系模式的选择上,热那亚人采用的是“纵向”的代理模式;而马格里布人则采用了“横向” 的代理模式。经过论证,格瑞夫进一步指出,热那亚的第二方实施制度、开放型的扩大贸易方式和社会内部的纵向代理模式,对于一个社会的长期经济增长是十分有利的;与此相反,马格里布的第三方实施制度、封闭型的扩大贸易方式和社会内部横向的代理模式,对经济的长期增长则是不利的。
文化传统也影响了相关市场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马格里布人没能建立起提货单制度,是因为他们通过非正式的集体主义实施机制已经解决了相关的制度保障问题。而热那亚商人缺乏同样的非正式实施机制,他们只好通过使用提货单、通知单及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来解决与海运货物相联系的组织问题。另外,马格里布的集体主义文化提倡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精神。而热那亚的个人主义社会,商人们不会指望得到这种互助。于是,意大利人发明了保险制度。再有,在热那亚的个人主义社会中,商人们迫切希望提高雇佣代理商的安全性。这样,家族企业这种具有无限生命期和较低破产可能性的组织形式,便在热那亚应运而生了。而随着家族企业形式的发展完善,它开始向非家族成员出售股份,同时产生了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相关信息的传递以及会计程序的完善等问题。显然,这孕育了股票市场、股份制和现代公司制度的最初形式。而马格里布商人在从事贸易活动相当长的时间后,仍没有建立类似的组织和相应的制度。
文化传统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发展也产生了深刻的影响。简单地说,在一个热那亚这种的个人主义社会中,由于缺乏经济上能够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和传递通畅的信息网络,非正式的经济强制水平又相对较低,为了促进交换、支持集体主义行为和减轻搭便车问题,以国家权威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就是必需的。而在一个集体主义的社会中,有效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完全能够对潜在的违约者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并对现实的违约者实施有效的惩罚,当然也就不再需要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了。
从上面理论分析和史实描述不难看出,文化信仰对经济和政治制度的选择和变迁产生了持久的影响,而后者的发展状况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格瑞夫指出,“历史制度分析揭示了一个社会内部经济、文化、社会特征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例如,支配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代理关系的不同的制度,在很大程度归结于他们不同的社会和文化特征,而这些特征又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其经济制度。在马格里布人中间,集体主义的文化信仰和与此相联系的经济上的自我实施的集体惩罚,导致了一种水平式的社会结构(即商人一身兼商人和代理人二职),社会的封闭,和集体的社会信息通讯网。在热那亚人中间,个人主义的文化信仰,则导致了具有一种垂直并融合的社会结构以及相对比较低水平的信息联络的个人主义的社会。”正是这种差异性,导致了两个地区的长期经济发展走上完全不同的道路。
最后,格瑞夫指出,马格里布人的制度结构与当代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结构相类似,而热那亚人的社会组织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相类似。这表明,制度的路径依赖在这些社会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历史上看,中世纪基督教的个人主义社会或许已播下“西方世界兴起”的种子,而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可能是发展中国家长期落后的根源。
4、对历史制度分析的评价
历史制度分析是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在西方兴起的一种学说。虽然它产生的时间不长,但其独特新颖的研究视角、富有创造性的研究方法、别其一格的理论框架、灵活实用的分析工具以及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已经引起了国际学术界越来越密切的关注。第一,历史制度分析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了以前无人自我实施制度上,弥补了制度经济史研究的一大空白,极大地拓展了制度经济史的研究领域和范围,给制度经济史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第二,历史制度分析在如何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尤其是运用博弈论与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历史中的制度问题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通过探索,格瑞夫不仅为博弈论在制度经济史研究中的大规模应用找到了较为有效的途径,而且为博弈论本身从这一应用中获得新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和可能。第三,历史制度分析在如何在制度分析中发挥历史的作用,尤其是发挥历史的检验功能方面,进行了可贵的尝试, 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新进展。第四,对制度经济史研究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同时也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大问题),进行了严谨缜密的理论分析和确凿翔实的经验论证,并据此提出了一系列精辟独到的观点见解和发人深思的研究结论,推动了制度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史研究的发展。
当然,历史制度分析毕竟是一个刚刚兴起的新学说,还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当中,必然存在着某些不足与局限。这表现在:第一,历史制度分析对“自我实施制度”概念的界定尚不清晰,对其基本内涵和本质特征也缺少充分的论述,这就容易引起了概念上的模糊和岐义,也给理论上的分析带来了不便。第二,研究领域和范围还过于狭窄,还有待于进一步扩展。从目前的研究领域和范围看,历史制度分析只是对中世纪晚期的地中海国家,主要是热那亚和马格里布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历史制度分析。虽然格瑞夫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并且也在努力通过这些具体的个别的案例研究来发掘出更一般的规律,但就现有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而言,其对制度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及其规律性的认识,还只是刚刚起步,还有待于不断地加深与拓展。第三,博弈论与制度经济史研究的结合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和发展。在博弈论与经济理论、与经济史研究、尤其是与历史制度分析的结合上,仍然有很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例如,模型的假设条件与历史的关系问题,对博弈论模型的检验问题,以及博弈论模型在制度经济史研究的一个更大的领域内的普遍适用性问题,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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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历史演进: 评价与思考
[摘要]本文对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产生与发展做了历史的回顾和总结,在将其划分为“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新制度经济史学”和“历史制度分析”三个发展阶段的基础上,对其理论方法、主要内容、学术成就、历史局限性以及对我国经济史研究的借鉴意义进行了分析、评价和思考。
[关键词]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新制度经济史学;历史制度分析。
自本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制度经济史学已经走过了近半个世纪的发展历程。然而,在西方的有关文献中,至今还没有见到关于制度经济史学的概念、定义以及对这一学科基本性质的论述,对其研究对象、理论方法、内容结构和学科体系等更没有形成科学的概括和总结。本文拟对西方制度经济史学产生和发展的历程作一简要的回顾,并在此基础上,对其理论方法、研究内容、学术成就、历史局限性以及对我国经济史研究的借鉴意义进行客观的分析、评价与思考。
1. 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产生与形成
西方经济史学研究制度及相关问题的历史相当久远。应该说,经济史学从它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产生的那天起,就把制度问题视为自己研究内容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始终如一地关注于制度的起源、内涵、演变及其作用的研究。然而,直到本世纪中叶以前,经济史学家们对制度问题的研究还处于一种无意识的和不自觉的状态,当然就不可能形成什么特定的理论框架和完整的内容体系。
从本世纪中叶以后,西方经济学界发生了两项对其后来发展产生深远影响的重大变革:其一是“新制度经济学” 的大规模发展,其二是 “新经济史学革命”的蓬勃兴起,这两项重大变革直接推动并促成了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产生和形成。
经济史学对于研究制度问题的特殊重要性,是在西方新制度经济学产生和发展的过程中被逐渐认识到的。制度经济学所关注的核心问题可以概括为两个方面:一是制度如何影响了经济绩效,二是制度为什么以及是怎样演变的。而无论对于哪个问题来说,经济史的研究在其中都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通过经济行为主体和这些行为主体置身于其中的一系列交换关系来影响资源配置,从而进一步影响经济绩效的。而历史上不同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条件的差异性,则为人们考察特定的制度提供了独一无二的源泉和基础。 同时,要说明现存制度的生成和演进,揭示现实世界中不同国家或社会在制度及其结构方面的巨大差异性,也必须从不同国家或社会各自独特的历史环境中去寻找答案。所有这些,使西方的新制度经济学家和经济史学家共同认识到了经济史对于制度研究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特殊重要性,也促使经济史学家们开始把制度及相关问题的研究视为经济史学的一项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和所面临的一项急待解决的重大课题,对其进行自觉的系统的思考与探索。从而,使经济史学的研究主体在对制度进行系统的历史分析的观念和意识上,实现了从不自觉到自觉的飞跃。
从50年代下半期开始的西方新经济史学革命,是一场史无前例的经济史学大变革。在这场史学革命当中,新古典经济学的理论框架以及计量经济学分析方法的普遍应用,在经济史学研究中引发了一连串的重大革新和变化。其中最为重要的,就是它为经济史学家们从事制度研究提供了特有的理论框架和专门的分析工具。在这场经济史学大变革中,新经济史学首创用新古典经济学理论研究经济发展史,改变了经济史研究多年来一直没有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的局面。此后,经济计量学方法、制度分析方法、反事实假设方法等被普遍地运用于经济史学的研究之中,实现了经济史研究方法论上的革命,开创了经济史研究的新时期。这些新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的运用,极大地增强了经济史学对制度及相关问题的解释力,使得已经对制度分析有了自觉认识的经济史学家们得以运用这些特有的理论框架和专门的分析工具,去系统地分析和研究制度及相关问题,并据此构建了一套较为完整的包括特有的理论方法、专门的分析工具和较为成型的内容结构的学科框架和研究体系,从而形成了所谓的“制度经济史学”(The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
2. 新古典的制度经济史学
自本世纪50年代以来,西方制度经济史学大致经历了“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The Neoclassical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新制度经济史学”(The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 History)和“历史制度分析”(The Historical Institutional Analysis)这三个阶段。其中50-60年代的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属于西方制度经济史学的早期发展阶段。
如前所述,从50年代下半期开始的西方新经济史学革命,使经济史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实现了历史性的突破。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经济学等研究方法的大规模应用,使得经济史学家们对制度问题的研究开始有了自己独特的理论框架和得心应手的分析工具。从此,以新古典经济学为基本理论框架,以计量和统计分析为主要方法和工具,以历史上特定的经济制度——市场——为主要研究对象的“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开始成为经济史学研究制度问题的主流。
新古典制度经济史所着重研究的是市场这一特定的经济制度。新古典经济学认为,是市场制度支配着历史上的各种交换关系,也是市场和其统一化的进程,培育了经济效率与增长。新古典经济学理论和计量经济学方法在经济史研究中的应用,极大地拓了经济史的研究领域,增强了其对历史上的各种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的解释力,使其能够对大量的有关价格、数量、和外生变量(如年龄、性别和不同产业的周期性质等)的历史资料进行归纳整理和统计分析,并用于检验和评价有关市场制度及其内部关系的各种假说。
制度经济史的许多研究成果表明,市场制度确实在历史上的很多时期存在并发挥过重要的作用。例如,美国早在殖民地时期就初步建立了劳动、资本和产品的市场制度;19世纪90年代时,密执安的劳动市场已经非常完善,甚至在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存在着非熟练工人的补偿工资差别。 在欧洲,从15世纪以来,巴黎地区农民的专业化分工就己达到很高的水平,这充分显示了产品市场的功能;各种证券的价格也表明,18世纪时的国际金融市场已经在很多贸易国家之间发挥着作用。 研究结果还表明,市场的产生和扩大是伴随着技术变迁,尤其是交通和通讯技术的提高,以及能随后带来和平的政治变革而出现的现象。例如,私人资本市场的出现,是为了适应铁路系统这样大规模的融资项目的需要,同时也有赖于政府证券市场的存在。
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在关注市场制度研究的同时,也对非市场制度作了初步的考察。在这方面,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家深受科斯(Coase, Ronald)的影响。他们把非市场制度视为契约关系和财产占有的不同方式,认为这种契约关系和财产占有方式的产生,是市场不发达、不完善和价格过高的结果。因此,非市场制度的发达程度取决于市场制度的完善程度,换句话说,取决于市场制度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需要非市场制度来补充。显然,非市场制度是作为市场制度的替代物而存在的。
新古典学说的若干研究成果都对这种假说提供了支持。例如,麦克劳斯基(McCloskey)指出,在近代以前的欧洲农村,有一种特殊的所有制结构非常盛行,即每个农民的土地不是集中在一块,而是分成很多块,散布在村庄的周围,从事分散式的耕作。这种情况从技术角度讲显然是非效率的,但由于当时并没有建立起相应的保险制度,而应付饥荒的其它方式(如谷物的储藏)的代价又远比分散耕作昂贵,农民除了采取这种分散耕作的方式,别无他法来降低欠收和饥饿的风险。而随着经济的增长和市场制度的完善,产生了防范饥荒风险的更为有效的方法,这种分散耕作体制自然也就消失了。 与此相似,加兰森也认为,17和18世纪英属北美殖民地的强制劳动契约(白人契约奴)制,也是市场不完善的产物。由于缺少相应的金融市场,准备迁居北美的移民没有财力支付他们的旅费。因此,他们只好通过劳动市场签订强制劳役契约来筹措迁移费用。随着金融市场的完善,能够为移民提供更有效的财力支持,强制劳动契约制也就随之衰落了。
需要指出的是,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对非市场制度的初步研究,决不意味着它从根本上认识到了非市场制度的重要性。恰恰相反,在新古典制度经济史那里,非市场制度是无关紧要的。之所以对它予以一定的关注,是把它视为市场制度的一个替代与补充,只有在市场制度不完善的地方和时候,非市场制度才可能出现,一旦市场完善了,它就消失得无影无踪了。换句话说,非市场制度是可有可无的。
新古典制度经济史还试图以历史资料为基础,来证实新古典经济学关于市场和市场化进程培育了经济效率与经济增长的观点。但事实证明,这是相当困难的。例如,加兰森(Galenson)经过研究得出结论:美国殖民地时期的经济在很大程度上得益于横跨大西洋的高度竞争性的劳动力市场。 但是这种推断是建立在理论分析而非历史资料的基础之上。与此相似,诺思(Douglass )也曾提出,从1760到1890年美国经济增长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市场经济的扩张,因为它使资源配置打破了以前自给自足经济的限制。然而,他并没能提供出任何检验和直接的证据,来证明市场扩张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着内在的联系。 只是到了80年代,索科劳夫(Sokoloff)才运用数量分析方法,为美国市场规模的扩大促进了革新与发明的观点提供了佐证。他以1790年至1846年间美国专利注册为样本,证明了革新发明与市场规模存在着正的相关性。 而另一方面,怀特(Wright)的研究却得出了与此相反的结论:美国内战后商品市场的统一非但没有促进反而妨碍了南部经济的发展。
不难看出,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对市场制度的研究极大地超越了传统经济史学的范围,开创了对制度进行历史分析的一个新的范式。首先,它以新古典经济学为理论基础,运用了新古典经济学的各种学说和方法来分析解释历史上的制度问题,改变了经济史的制度研究多年来没有合适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的局面,开创了制度经济史乃至整个经济史研究的新时期。其次,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在对制度进行历史分析时,大规模并且是成功地运用了计量统计方法,特别是后来越来越高级的计算机的使用,使得经济史学家们能够对有关制度(特别是市场制度)的大量的历史资料和成千上万条数据进行分类、整理和统计分析(这对于以前的传统经济史学来说是难以想象的),极大地增强了经济史学对有关制度问题的分析力和解释力。同时,计量统计方法和计算机的应用,对大量的历史统计资料和数据的处理和分析,也使得经济史学能够更好地发挥出它本应发挥的特殊作用――为经济学的理论和假说提供历史的经验证明和检验,这是经济史学的一项特殊的学术使命和任务,也是传统的经济史学没有也根本无法做到的。而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在这方面做出了可贵的尝试,也取得了可观的研究成果。第三,就市场制度的研究而言,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紧紧地围绕着经济制度的这一核心,就相关问题的方方面面开展了多角度、多层面的研究与探讨。从研究问题的广泛性、研究内容的深入性、研究方法的新颖性、研究视角的独特性和研究结论的可信性来说,都达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和水平。
然而,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本身也存在着诸多缺欠与不足。诺思曾指出,直到70年代,传统经济史学还没有对非市场制度做出更为深入的研究,也没能说明为什么在环境与背景相似的情况下,一些社会建立了市场经济,而另外一些社会却没有。从更深的层次上说,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的这些缺欠与不足,均源于构成其理论基础的新古典经济学的内在局限性。
长期以来,稳定性偏好、理性选择模型和均衡分析方法构成了新古典经济学的三大理论基石,也构成了新古典经济学研究范式不变的理论内核和主要研究纲领。(拉卡托斯在其名著《科学研究纲领方法论》中提出,构成科学和理论体系最基本单元的科学研究纲领,是由不容改变的理论硬核和可以变化的保护带两部分构成。)然而,正是这三大理论基石和硬核,严重限制了新古典经济史学对制度问题的深入研究。首先,稳定性偏好的假定无法适用于经济史对制度的分析。诺思在阐述经济史的任务与作用指出:经济史的本质特征是它给经济学的研究增加了一个时间序列的维度,它的任务与目标就是要分析那些被经济学假定为不变的参数。而制度经济史学,从本质上说就是要在时间的序列中去考察和说明制度的产生、演变及其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因此,要对制度的生成与演变做出很好的说明,就必需打破稳定性偏好的假定。其次,理性选择模型这一假设只有在完全竞争、完全信息和完备界定的私人产权这三个条件下才能成立。这样的假定条件说明,新古典经济学所研究的是一个真空的理想的世界,这样的世界在现实中(包括历史上)是不存在的。而制度经济史的宗旨,是要研究和说明在历史上真实存在的制度及其作用,并试图通过历史的制度分析对现实社会中真实存在的制度做出更好的说明。可见,制度经济史所面对和要研究的是一个客观存在的真实的世界。因此,新古典经济学的理性选择模型显然无法适应制度经济史的需要。最后,均衡分析的结构与方法。在新古典经济学中,理想的资源配置形态集中在实现瓦尔拉均衡这一问题上。如同福利经济学第一命题所示,如果所有市场都能满足一定的市场条件,就能够在帕累托效率的意义上实现社会的资源配置。另外,如果政府能够对经济主体的初始禀赋进行适当的再分配,那么任何帕累托效率上的资源配置都能够以市场均衡的形式实现(福利经济学第二命题)。至于新古典经济学所没有解决的问题――由市场失灵带来的资源配置的扭曲,也可以通过中立的政府运用经济手段加以纠正。因此,瓦尔拉均衡是普遍成立的。这样,在以瓦尔拉均衡为依据的新古典经济学那里,对社会资源进行配置的制度,便只有市场这一种形式了。这也正是新古典制度经济史重视市场制度而忽视非市场制度的内在原因之所在。
显而易见,制度经济史学的进一步发展,有赖于经济理论方面的突破与创新。
3. 新制度经济史学
可以说,新制度经济史学是伴随着西方新制度经济学的大规模发展而产生发展起来的,同时,它的发展也给了新制度经济学以极大的推动与促进。一方面,如前所述,到本世纪70年代初,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的局限性日趋明显,制度经济史学的进一步发展呼唤着经济学理论上的突破与创新。而新制度经济学在沉默了近30年后(从科斯1937年发表《企业的性质》算起),恰恰在这时也进入了大规模发展时期。新制度经济学所特有的专门用于分析制度的一些理论和学说都渐成体系、日益成熟。所有这些,为制度经济史学的进一步发展提供了深厚的理论基础和适用的分析工具,促进了新制度经济史学的产生、形成与发展。另一方面,新制度经济学家在其对制度进行的不断深入的研究过程中,也逐渐认识到了经济史、尤其是制度经济史对于制度分析的特殊重要性。新制度经济学的许多代表人物如威廉姆森(,1982),奥尔森(,1982)和诺思(1981)等人都清楚地认识到并明确地阐述了类似的观点。尤其是道格拉斯.C.诺思教授,更以他的令人瞩目的学术研究实践和成果,成为新制度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史的集大成者。在他的研究成果中,新制度经济学与制度经济史之间的渗透和融合得到了近乎完美的体现。
在传统经济学中,市场的运作被假定为在完备信息、明确界定的产权和零交易成本条件下的运作过程。对整个经济活动的协调和组织,只要依靠“看不见的手”的作用就可以达到最佳状态,不需要任何外在力量的干预。这样,起到协调经济活动作用的各种制度和组织,就变得无足轻重了。然而,诺思通过对经济史的研究发现,用传统理论去研究某一历史时期的经济增长和经济绩效,并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结果,尤其是它无法解释历史上的经济增长和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诺思认为,在传统经济学的增长模型中,忽略了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制度。诺思认为,“新古典经济学所假定的有效市场,只有在无交易成本时才会实现。当交易产生成本时,制度就起决定作用了。事实上,有很大一部分国民收入用于交易活动。因此,制度,尤其是产权制度,是市场效率的关键性决定因素。”
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和制度分析框架,诺思对美国和欧洲经济史,特别是制度变迁的历史进行了广泛的实证研究,分析了制度和制度变迁与经济增长的关系,国家和意识形态对制度和制度变迁的影响,以此来说明经济增长的制度变迁模型和西方世界兴起的原因,从而构造了一个以制度、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为主轴,以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理论为主要分析框架的新制度经济史的理论体系和研究范式。
诺思认为,经济增长的历史是与制度变迁的历史分不开的。他认为,西方世界兴起的根本原因在于制度。“有效率的经济组织是经济增长的关键;一个有效率的经济组织在西欧的发展正是西方兴起的原因所在。” 制度的核心是产权制度,而产权的界定者是国家。诺思认为,经济增长有赖于明确界定的产权,但在技术和现有的组织制约下,产权的创立、裁定和行使的代价极为高昂。而国家作为一种能够低成本地提供产权保护的制度,在产权形成、产权界定、产权保护和降低交易成本方面具有特殊的优势,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但是,国家也会(而且是经常地)起到负面的作用:它会造成无效产权,破坏产权界定的市场规则,采取歧视政策对待不同的交易当事人,并限制交易的空间,阻碍交易的发展。因此,国家对产权乃至经济增长具有双重作用:它既可以促进产权的界定,提高产权的运作效率,也可以导致无效的产权。这种现象被称之为“国家——产权悖论”。诺思指出,“国家的存在是经济增长的关键,然而国家又是人为经济衰退的根源,这一悖论使国家成为经济史研究的核心,在任何关于长期变迁的分析中,国家模型都将占据显要的一席。” 除了揭示国家在产权界定和经济增长中的重要作用外,诺思还对国家的性质、起源、其目标函数和约束函数以及产生“国家——产权悖论”的根源做了深入的分析,从而建立了一个完整的有关国家的理论模型。
诺思在新制度经济史学研究上的另一个重要创新,是他把意识形态纳入了制度经济史研究的范畴,从而使他对历史制度的研究从以产权为核心的正式规则,拓展到了以意识形态为核心的非正式规则上。这极大地扩张了制度经济史的研究视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制度经济史学未来的研究模式。
诺思认为,意识形态是经济理论研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如果没有一种明确的意识形态理论或知识社会理论,那么,在说明资源的现代配置和历史变迁的能力上,就存在着无数的困境。诺思把意识形态的制度作用归纳为:⑴意识形态是个人与环境达成的默契,它以世界观的形式引导着人们的选择,使决策过程更加简化,因此能够降低社会制度的运行成本。⑵“意识形态不可避免地与个人在观察世界时对公正所持的道德、伦理评价相互交织在一起。”这样,它就有助于人们在“相互对立的理性”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时,减少时间和成本的付出。⑶“当人们的经验与思想不相符时,……他们试图去发展一套更‘适合’于经验的新的理性,” 即新的意识形态,以节约认识世界和处理相互关系的成本。意识形态的变化和创新也是经济增长的重要制度因素。诺思指出,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关于意识形态的理论,是因为如果仅限于对个人主义的、有理性目的活动的新古典范式,关于制度变迁的动态理论就无法解释许多历史上经济的客观变化。客观经济变化的发生不仅是因为相对价格的变动对新古典模型产生的压力所致,而且是因为不演变的意识形态观点使得个人和集体对自身地位的公平性产生相互对立的观点,并使他们按照这些观点规定的规范而行动。
诺思认为,新制度经济史所要解释和说明的核心问题是:“为什么相对无效的经济会持续?是什么妨碍了它们去采用更有效的经济中的制度呢?” 在探寻这一问题答案的过程中,诺思又发展了制度变迁的轨迹和路径依赖理论。他认为,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能够为上述问题的解答提出一个新的视角,“路径依赖性是分析理解长期经济变迁的关键”。 诺思把路径依赖的相关概念和分析方法引入了制度变迁的分析之中。他认为,在制度变迁中,同样存在着报酬递增和自我强化机制。这种机制使得制度变迁一旦走上某条路径,它的既定方向就会在以后的发展中得到自我强化,从而形成对制度变迁轨迹的路径依赖。诺思将制度变迁的这种路径依赖特征与经济的长期增长或下降模型结合起来,给出了制度长期变迁中的两种轨迹。他认为,制度变迁的这种轨迹差异和路径依赖,揭示了当今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政治经济形态千差万别的重要根源,也是低效率的制度得以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无论从经济学理论的发展,还是从经济史学研究的角度看,新制度经济史学都占有着极为重要的历史地位。首先,新制度经济史学实现了经济学理论和经济史研究的真正意义上的结合。这种结合无论对于新制度经济史学的发展还是对于新制度经济学的发展,都具有同等重要的意义。应该说,让众多经济学家(尤其是理论经济学家)真正认识到了经济史研究在经济理论发展中的重要作用与意义,是新制度经济史学的一大功绩。而这一点,对经济史学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其次,新制度经济史学运用交易成本、产权和公共选择等理论,成功地解释了西方世界兴起的根源,并创建了以产权、国家、意识形态和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为核心的经济史研究的理论体系和学术范式,开创了经济史学特别是制度经济史学的一个新时期。第三,新制度经济史学的重要贡献,不仅在于它通过自已卓有成效的工作,研究探讨了制度经济史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而且通过诸多富有开拓性的和思考性的工作,为制度经济史学今后的发展奠定了基础,指出了方向。
当然,新制度经济史学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与缺陷,其中最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由于新制度经济史学在从事制度分析时,主要使用了交易成本和产权理论。这就把它的主要研究领域,限定在了以产权为核心的由国家界定并实施的制度上,而对于无国家和中央法律体系强制的自我实施制度,没有也无法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特别是在其现有的理论框架内,它无法解释国家(本身作为一种制度)的起源。其二,尽管诺思等人意识到了文化传统和意识形态的重要作用,但始终没有找到适用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因此,他们没有也不可能对这些非经济的社会和文化因素对制度选择和路径依赖的影响,作出深入的理论分析和具体翔实的历史考察。而这一点,一直令诺思感到无能为力和遗憾。在诺思的著作中,他曾不止一次地强调了对意识形态、文化因素以及人们的主观预期进行研究的困难性。
4. 历史制度分析
历史制度分析起源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艾夫纳·格瑞夫(Avner Greif)教授。从80年代末起,格瑞夫开始研究中世纪末期商业革命中的制度与经济增长的关系问题。在这一过程中,他发现了诺思新制度经济史学的缺陷与不足,引发了他对新制度经济史学的再思考。他认为:“新制度经济史对经济史中有关制度的研究做出了重要的贡献,这是勿庸置疑的。它引起了人们对国家界定并加以实施的产权、规则、规制,它们形成的政治过程,及其交易成本的重要性的普通关注。然而,它所依赖的交易成本经济学、产权理论和公共选择理论,意味着它只能考察由国家界定并实施的制度。这些理论框架妨碍了它对‘自我实施’制度(如国家本身),对影响制度与组织发展走上特定轨迹的非法律因素,对非经济的社会和文化因素对制度选择和路径依赖的影响的考察。” 因此,必须从理论、方法和研究内容上对新制度经济史学进行全方位的创新。
格瑞夫认为,要建立一种全新的理论和方法,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要超越新制度经济史学把国家作为制度的唯一来源的分析范式,重新给制度下一个更为宽泛的定义。为了弥补新制度经济史学的不足,历史制度分析有针对性地把制度被定义为:本身“是自我实施的对行为的非技术决定的约束。” 将制度定义为非技术决定的自我实施的约束,具有十分重大的意义。它克服了新制度经济史学对自我实施制度重视不够和研究不足的倾向,极大地拓展了制度经济史的研究领域和范围,并促使历史制度分析的研究者为这一新的研究对象去探索寻求新的理论和新的方法,去实现理论和方法论上的创新与发展。
历史制度分析在方法论上的最大特征,就是开创性地运用了博弈论和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由于历史制度分析把制度定义为非技术决定的自我实施制度,就为博弈论广泛地应用于制度经济史研究提供了十分有利的条件。自我实施制度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自发产生和自我实施的性质。与那些由国家和法律强制实施的制度不同,自我实施制度必须是参与人各方经过协商、谈判、讨价还价后自愿达成一致的结果。因此,历史制度分析将自我实施制度视为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度博弈的一种均衡状态或均衡结果。自我实施制度产生的过程,也就是制度博弈者各方在特定的战略局势中,根据自己各自不同的目标与对手进行博弈,自主地选择各自的最优策略,最后求得均衡的过程。自我实施制度所具有的自发产生和自我实施的基本属性,说明了它对博弈论分析框架的特殊适用性。
然而,把博弈论框架应用于历史制度分析也面临着挑战。在很多种战略局势中,存在着多重均衡的可能性,这意味着结果并不是唯一确定的。博弈论本身所具有的这种有关均衡结果的非确切性和非结论性的特征,极大地限制了它在以往的制度分析中的应用范围。而历史制度分析则通过博弈论与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相结合的办法,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格瑞夫指出,正是博弈论分析结果的这种非确切性和非结论性的特征,内在地规定了它与历史经验研究相结合的必要性。历史发展的结果依赖于历史发展的逻辑、过程和细节,即具有历史的路径依赖性。因此,博弈论的这种(均衡)结果的不确定性问题,只有在历史的逻辑和进程中才能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博弈者是如何从他所面临的多重均衡结果中选择了历史和现实中的这个唯一结果,只有通过历史的经验分析才能予以说明。 在研究的实践中,格瑞夫通过“特殊历史相关性模型”( A context-specific model)较好地解决了博弈论分析结论的非确定性问题。
在给出了制度的明确定义,找到了适用的理论框架和分析方法后,格瑞夫对历史上的经济、政治、文化制度和影响制度选择、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的各种因素,进行了深入严谨的理论分析和具体翔实的经验研究,对一系列有关制度经济史的重大问题提出了自己独到的观点和见解。
格瑞夫是以11-14世纪欧洲“商业革命”时期的意大利城市热那亚和地处北非地中海沿岸的马格里布为典型案例,展开历史制度分析的。之所以选择这两个地区为典型,是因为它们在中世纪晚期虽然同样经历了商业革命的经济贸易繁荣,但在后来长期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却走上了完全不同的道路:以热那亚为代表的意大利实现了贸易和经济的长期增长,成为西方世界兴起的发源地;而以马格里布为代表的穆斯林世界却从此进入了经济的长期衰落。格瑞夫十分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本身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他指出:“对西方世界与穆斯林世界制度发展的比较分析,可能会揭示出导致这两个社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制度轨迹的诸多因素,并且揭示出制度路径依赖的根源。”
格瑞夫首先探求解决的问题是,是什么因素导致了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走上了不同的道路?经过严谨缜密的历史考察和理论分析后,格瑞夫得出结论:是不同的制度选择把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的经济与社会引上了不同的发展轨道。
历史事实清楚地表明,在中世纪晚期诸多事关未来长期经济增长的制度安排上,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都作出了截然不同的选择。例如,在面对海外贸易代理关系中的代理商“承诺问题”时,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选择了不同的制度安排: 热那亚商人实行了以个人主义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二方实施制度”,而马格里布人却选择了以集体主义的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三方实施制度”。在海外贸易扩张的过程中,热那亚商人采取了无社区限制的“开放” 的方式扩大海外贸易代理关系,而马格里布商人则采取了仅限社区内的“封闭” 的方式来扩大海外贸易代理关系。随着海外贸易的扩大和经济的繁荣,热那亚逐渐孕育并建立了许多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制度安排,如提货单制度,保险制度,具有无限连带责任和永久合伙制性质的家族企业形式,等等,而马格里布虽然也经历了相似的经济贸易繁荣,却并没有建立起类似的制度。在经济贸易发展的过程中,热那亚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经济行为,人们也习惯于通过法庭来解决争议和纠纷,而马格里布的政府和法律却很少能对经济行为提供有效的约束,商人们也习惯于非正式地签署契约和解决争端。这些完全不同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表明,在中世纪晚期的商业革命中,热那亚逐渐地建立起了一套足以支持经济长期增长的市场制度、相应的法律体系和保障体制,而马格里布却没有建立类似的制度安排。这便是导致两个地区经济走上不同发展道路的原因所在。
然而,格瑞夫的研究并没有就此止步。他进一步追根溯源地提出了如下问题:为什么在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会作出如此不同的制度选择?是什么因素决定了这种选择呢?经过深入细致的比较研究,格瑞夫提出,是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不同的文化遗产以及他们在文化方面表现出来的巨大差异性决定了他们对制度的不同选择。历史事实表明,到中世纪晚期的商业革命时期,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已经使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分别形成了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而不同的文化传统,对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的经济政治制度选择和变迁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深刻影响。
在建立海外贸易代理关系过程中,热那亚人的文化传统使他们选择了以“个人主义”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二方实施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只有被骗的贸易商才会解雇并从此不再雇佣实施欺骗的代理商,而其他未受欺骗的贸易商并不参与这种惩罚。而马格里布人却选择了以“集体主义”的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三方实施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如果某个代理商欺骗了任何一个贸易商的话,那么同这个被骗贸易商同一社区的所有贸易商今后都将不再雇佣他。在海外贸易扩张的过程中,热那亚商人采取了无社区限制的“开放” 的方式扩大海外贸易代理关系。而马格里布商人则采取了仅限社区内的“封闭” 的方式来扩大海外贸易代理关系。不论是否有利可图,马格里布商人都拒绝与非马格里布商人合作。即使在远离本土的新辟商业区,马格里布商人也坚特只同迁移去的马格里布人及其后裔建立代理关系。此外,在社会内部代理关系模式的选择上,热那亚人采用的是“纵向”的代理模式:一个人要么充当贸易商,要么充当代理商,只在两者之中选其一;而马格里布人则采用了“横向” 的代理模式:一个人既可以充当代理商,也可以充当贸易商,同时提供或获得代理服务。经过论证,格瑞夫进一步指出,热那亚的第二方实施制度、开放型的扩大贸易方式和社会内部的纵向代理模式,对于一个社会的长期经济增长是十分有利的;与此相反,马格里布的第三方实施制度、封闭型的扩大贸易方式和社会内部横向的代理模式,对经济的长期增长则是不利的。
文化传统也影响了相关市场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马格里布人拒绝使用提货单,是因为他们通过非正式的集体主义实施机制已经解决了相关的制度保障问题。而热那亚商人缺乏同样的非正式实施机制,他们只好通过使用提货单、通知单及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来解决与海运货物相联系的组织问题。另外,马格里布的集体主义文化提倡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精神。在马格里布商人之间,经常可以看到以贷款、免债和扩大信用的形式帮助破产者的情形。而热那亚的个人主义社会,商人们不会指望得到这种互助。于是,意大利人发明了保险制度。再有,在热那亚的个人主义社会中,诚实的代理商和骗子被重新雇佣的概率都在0和1之间,不象马格里布社会那样有明显差别。因此,热那亚商人希望提高雇佣代理商的安全性。这样,家族企业这种具有无限生命期和较低破产可能性的组织形式,便在热那亚应运而生了。而随着家族企业形式的发展完善,它开始向非家族成员出售股份,同时产生了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相关信息的传递以及会计程序的完善等问题。显然,这孕育了股票市场、股份制和现代公司制度的最初形式。而马格里布商人在从事贸易活动相当长的时间后,仍没有建立类似的组织和相应的制度。
文化传统也影响了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发展。简单地说,在一个热那亚这种的个人主义社会中,由于缺乏经济上能够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和传递通畅的信息网络,非正式的经济强制水平又相对较低,为了促进交换、支持集体主义行为和减轻搭便车问题,以国家权威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就是必需的。或者说,在一个如热那亚那样的个人主义社会中,必须有一个政治权威组织,以其行政与法律的强制力为市场经济的私人秩序和制度提供保障。而在一个集体主义的社会中,有效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完全能够对潜在的违约者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并对现实的违约者实施有效的惩罚,当然也就不再需要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了。前述的历史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从上面理论分析和史实描述不难看出,文化信仰对经济和政治制度的选择和变迁产生了持久的影响,而后者的发展状况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格瑞夫指出,“历史制度分析揭示了一个社会内部经济、文化、社会特征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例如,支配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代理关系的不同的制度,在很大程度归结于他们不同的社会和文化特征,而这些特征又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其经济制度。在马格里布人中间,集体主义的文化信仰和与此相联系的经济上的自我实施的集体惩罚,导致了一种水平式的社会结构(即商人一身兼商人和代理人二职),社会的封闭,和集体的社会信息通讯网。在热那亚人中间,个人主义的文化信仰,则导致了具有一种垂直并融合的社会结构以及相对比较低水平的信息联络的个人主义的社会。” 正是这种差异性,导致了两个地区的长期经济发展走上完全不同的道路。
最后,格瑞夫指出,马格里布人的制度结构与当代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结构相类似,而热那亚人的社会组织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相类似。这表明,制度的路径依赖在这些社会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历史上看,中世纪基督教的个人主义社会或许已播下“西方世界兴起”的种子,而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可能是发展中国家长期落后的根源。
历史制度分析是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在西方兴起的一种学说。虽然它产生的时间不长,但其独特新颖的研究视角、富有创造性的研究方法、别其一格的理论框架、灵活实用的分析工具以及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已经引起了国际上经济学和经济史学界越来越密切的关注。第一,历史制度分析把研究的重点放在了以前无人自我实施制度上,弥补了制度经济史研究的一大空白,极大地拓展了制度经济史的研究领域和范围,给制度经济史学的发展注入了新的活力。第二,历史制度分析在如何综合运用多种方法,尤其是运用博弈论与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研究历史中的制度问题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取得了显著的成就。通过探索,格瑞夫不仅为博弈论在制度经济史研究中的大规模应用找到了较为有效的途径,而且为博弈论本身从这一应用中获得新的发展创造了条件和可能。第三,历史制度分析在如何在制度分析中发挥历史的作用,尤其是发挥历史的检验功能方面,进行了可贵的尝试, 也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新进展。第四,对制度经济史研究中的若干重大问题(同时也是制度经济学研究的重大问题),进行了严谨缜密的理论分析和确凿翔实的经验论证,并据此提出了一系列精辟独到的观点见解和发人深思的研究结论,推动了制度经济学和制度经济史研究的发展。
当然,历史制度分析毕竟是一个刚刚兴起的新学说,还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当中,必然存在着某些不足与局限。第一,历史制度分析对“自我实施制度”概念的界定尚不清晰,对其基本内涵和本质特征也缺少充分的论述,这就容易引起了概念上的模糊和岐义,也给理论上的分析带来了不便。第二,研究领域和范围还过于狭窄,还有待于进一步扩展。从目前的研究领域和范围看,历史制度分析只是对中世纪晚期的地中海国家,主要是热那亚和马格里布进行了较为深入的历史制度分析。虽然格瑞夫已经清醒地认识到,并且也在努力通过这些具体的个别的案例研究来发掘出更一般的规律,但就现有研究的广度和深度而言,其对制度在人类历史发展中的作用及其规律性的认识,还只是刚刚起步,还有待于不断地加深与拓展。第三,博弈论与制度经济史研究的结合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索和发展。在博弈论与经济理论、与经济史研究、尤其是与历史制度分析的结合上,仍然有很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例如,模型的假设条件与历史的关系问题,对博弈论模型的检验问题,以及博弈论模型在制度经济史研究的一个更大的领域内的普遍适用性问题,等等。
5. 启示与思考
纵观西方制度经济史学产生与发展的历程,我们不难看出,近50年来西方制度经济史学取得了长足的进步与发展,其具体的标志就是它的研究范围和领域越来越宽阔,所使用的理论、方法和分析工具越来越先进,研究的问题越来越深入、具体,取得的研究成果也越来越丰富。在这之中,有两点对我们来说特别具有启发意义:其一,西方制度经济史学在其发展历程中所取得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与经济学理论上的重大突破与创新以及新的理论、方法和分析工具在经济史研究中的应用紧密联系在一起。例如,新古典经济理论与方法同经济史研究的结合,导致了新古典制度经济史学的产生;新制度经济学理论方法在经济史研究中的大规模运用,促成了新制度经济史学的出现;而历史制度分析的崛起,更是得益于博弈论、信息经济学等新理论新方法的大规模引入。其二,西方制度经济史学产生与发展的历史也表明,经济史学的发展仅仅依赖于经济理论的创新与发展是不够的,还要(或者说更主要地)依靠自身的实力去赢得发展的机会和空间。进一步说,经济史学的发展不仅需要从理论经济学中汲取动力和营养,积极引进和借用经济学的理论、方法和工具,更要以自己所特有的高质量、高水平的研究成果来推动和促进经济理论的发展,来证实自己对经济理论发展所具有的不可替代的地位和作用。只要这样,经济史学才能获得更大的发展空间,才能真正地融入经济学的主流。西方制度经济史学能取得今天的发展成就,能有今天的学术地位,与新制度经济史学对新制度经济学发展所产生的重要推动作用,与历史制度分析对博弈论、信息经济学和现代契约理论所做出的重大贡献,都是分不开的。
目前,我国经济史学的进一步发展面临着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许多经济史学界同仁认为,制约我国经济史学发展的“瓶颈”是缺少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而我以为,如何使我国的经济史研究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上一个新台阶,才是我们所要解决的首要问题。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无疑是重要的,但好的发展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不能靠别人的“施舍”与“恩赐”,不能依赖四处呼吁去乞求别人的重视和更多的倾斜政策,而是要靠自己学科所特有的研究方法、独具的研究视角、尤其是自己与众不同的研究成果,去证明经济史研究对于我国社会科学乃至社会经济的发展所具有的特殊重要地位和作用,去赢得社会和学术界(尤其是理论经济学界)的认可和重视。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得到一个更好的发展环境和更大的发展空间。而要做到这一点,当务之急是使我国的经济史研究在理论和方法上实现新的突破与创新。在这方面,需要我们做好两项工作:一是要继承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理论方法,二是要学习和借鉴外国先进的研究成果。目前看来,对后一工作更缺乏重视与投入,更需要大力加强与提高。这,也正是本文的目的之所在。
(原文发表于《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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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比较经济体制研究的新方法: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
[摘要]本文对“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的方法论特征作了概括总结和简要的评析,着重分析了它对比较经济体制研究的方法论贡献。重复博弈论和子博弈精炼均衡概念的应用,为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提供了特别适用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而博弈论与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方法的紧密结合,构成了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在方法论上的最大特征,也是其对比较经济体制研究方法的最主要贡献。同时,在运用历史案例的比较分析方法的基础上,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对比较经济体制研究和制度变迁的诸多理论问题,特别是对导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长期制度变迁出现轨迹分叉和路径依赖的根源,提出了全新的说明与阐释。
[关键词]比较制度分析;博弈论;历史经验的归纳分析;制度变迁与路径依赖。
“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 (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是20世纪90年代才刚刚在西方兴起的一种崭新的理论和学说。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艾夫纳·格瑞夫(Avner Greif)教授。虽然它产生的时间不长,但其独特新颖的研究视角、富有创造性的研究方法、别具一格的理论框架、灵活实用的分析工具以及令人瞩目的研究成果,已经引起了国际学术界越来越密切的关注和重视。它的出现和发展为比较经济体制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研究视角和分析方法,也为其开拓了更广阔的研究领域。本文,拟从方法论的角度,探讨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的学术特征与成就,并对其进行简要的评析。
1.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方法
50年代以来,各国学者所从事的比较经济体制研究,主要是对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体制进行的比较类型分析。这种研究范式是把经济体制按照特定的标准划分成不同类型,然后对不同类型体制之间的差异性及其效率后果进行比较和分析。总结一下,主要有以下几种分类:霍利绍夫按所有制标准的分类,波兰学者布鲁斯按决策权配置层次的分类,科尔奈按信息流向的分类,格留奇按社会制度和经济发达程度的分类,格鲁斯曼按照经济调节机制的分类,纽伯格按决策、信息传递和经济动力不同的分类,雷诺兹按照“经济学的三个世界”的分类,等等。
90年代以后,在计划经济国家普遍实行经济体制改革向市场经济转轨的背景下,国际学术界的比较经济体制研究也随之出现了新的动态,开始形成一种新的研究范式。其标志就是以青木昌彦、保罗·米尔格罗姆、钱颖一和格瑞夫为代表的一批西方经济学家对经济体制进行的“比较制度分析”(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CIA)。 与以前的经济体制的比较类型分析相比,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表现出了以下几个新的学术特点:(1)在研究方法上,运用了新制度经济学和进化博弈论等现代经济学的最新研究方法;(2)在研究的视角上,从关注经济体制表面差异性及其效率影响,发展到探索经济体制差异性出现的根源及体制内部的深层次结构;(3)研究的重点,也更多地放在经济体制的构成要素及其相互依存关系――制度、制度结构及其影响因素上。
比较制度分析的逻辑思路与基本观点是:经济体制是一个复杂的系统,是一个由各种制度构成的集合体,制度作为经济体制的最基本构成单位,其内部的结构方式及相互依存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特定经济体制的基本性质和特征。不同国家和地区的经济体制即使是同属于某一种类型(如市场经济体制或计划经济体制),也会因其内部制度结构和配置的不同而表现出明显的差异性和复杂的多样性,正是这种体制内部制度结构的差异性和多样性,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不同国家或社会经济效率上的巨大差异性。在经济体制内部的各种制度之间和制度结构之间存在着“战略的互补性”和“制度的互补性”,这使得一个体制内比较同质的制度能够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强化,直至形成使这一经济体制明显不同于其它体制的最基本特征。各国各地区所特有的经济体制、制度及其结构,一方面是以历史的路径依赖性(historical path dependence)为基础,以过去的和现存的制度为依据的,另一方面又随着技术的变化、外部环境的改变和外国不同体制的相互影响而发生着适应性进化(adaptive evolution)。青木昌彦指出,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就是要“通过将经济体制看作各种制度的集合来分析市场经济体制的多样性和活力。……对这一体制的内部结构以及构成这种结构的各种组合要素所具有的激励效果和相互依存关系,从理论上加以说明。”
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不仅仅关注现实层面的体制与制度,同时也十分重视历史制度的比较研究,并因此形成了比较制度分析的一个重要分支: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除了具备比较制度分析的一般特征外,在很多方面也可以说是独具特色。它的主要学术特征有:(1)把对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从现实制度层面扩展到历史制度和历史因素的层面,力图揭示历史在制度产生、选择和变迁中的作用;(2) 主要运用了重复博弈论和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3)主要研究对象为缺少集中的法律制度背景下的“自我实施制度”及其运行机制;(4) 把制度视为结果而非外生变量,进而着重研究制度生成与进化的影响和决定因素,即研究经济体制差异性的根源之根源; (5)研究的视野不断地从市场制度向非市场制度,从制度安排向制度环境,从经济、政治、法律制度向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拓展,尤其重视影响制度诸因素中的文化传统、价值观念和意识形态的作用。
总的来说,比较制度分析的研究范式和方法,把比较经济体制研究大大地向前推进了一步。与以往的经济体制的比较类型分析相比,它的方法更加先进,研究加更深入,视角也更加开阔。
2.博弈论分析方法
把博弈论作为研究方法和分析工具应用于经济体制与制度问题的研究,目前主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进化博弈论方法”(evolutionary game approach)。经济学中的进化博弈论是在生物学的进化博弈论的基础上产生、发展起来的。它将人类的经济活动和竞争性经济行为同生物的进化相类比,研究人类经济行为中的策略和行为方式的均衡,以及向均衡状态调整、收敛的过程与性质。采用这一方法的研究者认为,社会制度并不是由什么人有意设计出来的,而是在那些适应环境和社会变化的新的制度结构不断被发现、更为理想的制度结构不断被保存的过程中产生的。这就是所谓的“适应性进化”过程。进化博弈论的引入,就是为了分析和说明社会制度的这一适应性进化过程。进化博弈论之所以在制度变迁理论中受到重视,主要是因为它是在不严重依赖决策者计算能力的前提下来说明均衡选择过程,从而在纳什均衡的理性主义解释遇到理论困难时,显示出了通过进化机制实现纳什均衡的可能性。
应用博弈论研究制度变迁的另一种新方法是“重复博弈论方法”(repeated game approach),它运用更精细的均衡概念,如“子博弈精炼均衡”(subgame perfect equilibrium)来分析历史与现实中的制度选择与变迁过程。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格瑞夫进行的“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
所谓的重复博弈,实际上是指同样结构的博弈重复地进行多次。与一次性博弈不同,它是由若干个阶段博弈(stage game)构成的一个完整的和相对长期的博弈过程。因此,在重复博弈中,各博弈方的着眼点就不是其在某一阶段上的局部利益或短期利益,而是他们在整个博弈过程中的总体利益和长期利益。当各博弈方面对不同的策略选择时,他必须考察到其在当前阶段的博弈中所采取的策略,不致在随后阶段中引起其他博弈方的对抗、报复或恶性竞争。也就是说,他不能像在一次性博弈中那样,毫不顾及其他博弈方的利益。有时,一方若作出一种合作姿态,可能会使其他博弈方在随后的阶段中也采取合作态度,从而实现共同的长远利益。这样,在重复博弈中就存在着比一次性博弈更大的合作的可能性,也有可能实现比一次性博弈更有效率的均衡。重复博弈论的这一特征,为它说明人类之间的合作行为,特别是说明历史与现实社会中体制与制度的演变过程,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在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那里,制度被定义为本身是“自我实施的对行为的非技术决定的约束” , 即所谓的自我实施制度(self-enforcing institution )。自我实施制度的一个最基本的特征,就是它的自发产生和自我实施的性质。与那些由国家和法律强制实施的制度不同,自我实施制度必须是参与人各方经过协商、谈判、讨价还价后自愿达成一致的结果。因此,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将自我实施制度视为特定历史条件下制度博弈的一种均衡状态或均衡结果。自我实施制度产生的过程,也就是制度博弈各方在特定的战略局势中,根据自己不同的目标自主地选择各自的最优策略与对手进行博弈,最后求得制度均衡的过程。而所谓的“子博弈精炼均衡”,恰恰是指在构成动态博弈的所有子博弈阶段上都实现了纳什均衡。这就是说,一个子博弈精炼均衡,必须是各博弈方在整个博弈的每个阶段(子博弈)都选择了不愿单独改变的策略(纳什均衡)的最终结果。如果我们从博弈论的角度来观察自我实施制度,就会发现自我实施制度与子博弈精炼均衡之间的内在联系。简单地说,自我实施制度所具有的自发产生和自我实施的基本属性,说明了它必定是制度博弈各方在每个子博弈中都选择了不愿单独改变的最优策略的结果,也即实现子博弈精炼均衡的结果。更直接地说,自我实施制度的产生,必定是一个制度博弈实现了子博弈精炼均衡的结果。反过来说,如果一个制度博弈实现了子博弈精炼均衡的结果,那它也应该是自我实施的。
子博弈精炼均衡分析框架的运用,决定了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特别重视对博弈者的预期及其作用的分析。由于子博弈精炼均衡要求博弈者的策略必须令其在整个博弈和所有子博弈中都实现纳什均衡,因此,那些非纳什均衡的选择在实际的博弈中就注定不会出现。也就是说,那些非纳什均衡的策略选择及其后果,在历史的客观实际中是不存在的,当然也是我们无法观察到的,它们只能通过博弈者的预期这种主观的方式反映出来。然而,历史上不存在的东西,或者说我们无法观察到的东西并不意味着就不重要。恰恰相反,在历史的制度博弈和制度选择过程中,博弈者的预期(也即那些没有被选择的、我们无法观察到的非纳什均衡的策略选择及其后果),无疑对博弈者所做出的实际选择产生着重要的影响。甚至可以说,它是影响制度选择与制度变迁以及理解长期制度变迁的关键。因此,在考察历史的制度选择时,我们不仅仅要了解历史为什么选择了这种制度,我们还应说明历史为什么没有选择那种制度。这也正是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重视博弈者预期的原因之所在。在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那里,预期与组织同样被视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受到了高度的重视,并对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考察和研究。当然,子博弈精炼均衡概念的引入,也为这种研究提供了非常适用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格瑞夫等人运用子博弈精炼均衡方法进行历史制度分析所取得的显著成果,充分地说明了这一点。
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认为,博弈者的预期影响着制度的均衡结果,而博弈者的预期又受到文化信仰和文化传统的深刻影响。博弈论在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中应用的另一特色,就是它以文化信仰为链条,把历史上前后相关的制度博弈与制度均衡连接起来,从而实现了博弈论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理论的结合。
传统博弈论是一种静态分析,它很少关注博弈之间与均衡之间的联系。而格瑞夫却提出,在历史的制度博弈中,随着战略局势的变化而选择的均衡鲜明地显示出它与变化之前占优势的均衡之间的密切联系。这种联系是以博弈者的文化信仰和对未来局势的预期为纽带建立起来的。具体说,一个博弈均衡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博弈者的预期,而博弈者的预期又深受其文化信仰的影响,博弈者的文化信仰又是在历史的制度选择与以往的制度均衡中逐渐形成的。当博弈者根据当前的战略局势对未来的博弈作出预期和相关决策时,他在以前(历史上)的博弈中所形成的文化信仰就会深刻地影响其当前的预期和决策。这样,文化信仰作为链条和纽带,就在历史上不同的博弈和均衡之间建立了内在联系和承继关系。格瑞夫经过对中世纪晚期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在海外贸易扩张中对代理关系不同模式的选择的研究发现,在制度变迁的博弈过程中,人们对一种制度均衡的选择,“就已经预示了其与变迁之前占优势的均衡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说,在制度变迁之前占优势地位的均衡与历史上随后发生的组织演变的预先状态有着一定的联系。特别地,与过去的均衡相联系的预期,是博弈中随后发生的外生变化中占优势的预期的最好预言者。在某种意义上,这些预期成为文化信仰,随着它们从原来在其中得以具体化的博弈中超越出来,提供了在其它历史结果的战略局势中选择一种战略的最初环境。……马格里布和热那亚人的经历表明,与变化前均衡相联系的预期超越了原来博弈的界限,为一种新均衡的选择提供了关键之点。换句话说,这些预期并不是这一博弈的特征而是人的特征。它们成为最基本的文化信仰,为达到新的均衡所处的动态调整过程提供了最初的环境。”
这种研究拓展了博弈论分析制度问题的空间和领域,丰富了制度变迁和路径依赖理论,实现了对传统博弈论的突破和发展。就连格瑞夫本人也认为,“也许关于制度的路径依赖的最引人注目的考察,是发现了制度与博弈之间的相关性。”
3.历史经验的归纳分析方法
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在方法论上的最大特征,是它在制度问题的研究中,综合运用了博弈论与历史经验的归纳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
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首先是一种历史研究,在研究方法上也是以历史的方法为主。格瑞夫在总结该学说的基本特征时指出: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在本质上来说“是历史的,它所要揭示的是历史在制度产生、存在和变迁中的作用”。 但是,与以往的制度经济史研究不同,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是在博弈论的分析框架下运用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方法研究制度选择与制度变迁的。
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并没有像以往的制度史或经济史研究那样,简单地强调历史(经验)和历史方法的重要性,而是从博弈论分析框架自身的不足和弱点出发,内在地导出了历史及其研究方法的重要性。如前所述,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主要应用了重复博弈论和子博弈精炼均衡的方法。这意味着,在一定的战略环境下,博弈的结果对规则具有更大的潜在的“敏感性”。也就是说,在给定客观环境和条件的情况下,规范行为主体的规则不同,就会导致不同的均衡结果。因此,博弈论不仅提出了不同的均衡概念,而且指出,给定一种均衡慨念,也可能存在多重的均衡结果。博弈论本身所具有的这种有关均衡结果的非确切性和非结论性的特征,极大地限制了它在以往的制度分析中的应用范围,也令人们对博弈论应用于制度分析的科学性产生怀疑。而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则通过博弈论与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相结合,较好地解决了这一难题。
格瑞夫指出,正是博弈论分析结果的这种非确切性和非结论性的特征,内在地规定了它与历史经验研究相结合的必要性。历史研究的一个重要思想基础是,“经济活动主体”在经济活动中具有潜在的重要性,而行为主体的活动是受到历史环境的影响和约束的,历史发展的结果依赖于历史发展的逻辑、过程和细节,即具有历史的路径依赖性。因此,博弈论的这种均衡结果的不确定性问题,只有在历史的逻辑和进程中才能得到解决。也就是说,博弈者是如何从他所面临的多重均衡结果中选择了历史和现实中的这个唯一结果的,只有通过历史的经验分析才能予以说明。这既说明了历史经验与历史方法对于制度变迁问题研究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性,也说明了博弈论分析框架与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方法相结合的必要性。
在研究的实践中,格瑞夫是通过“特殊历史相关性模型”( A context-specific model)来解决博弈论分析结论的非确定性问题的。他指出:“在把制度视为自我实施的均衡的前提下对历史中的制度进行经验分析,必需一个特殊历史相关性的战略模型和一种归纳的历史分析。一个特殊历史相关性的模型能够捕捉到所考察的历史环境中的细节,而这对于一个能推动经验研究的博弈论分析的构建是必需的。……在战略局势中存在着均衡的多重性和不确定性,表明了历史逻辑关系的细节在制度选择、特定制度的内涵和制度的路径依赖的潜在重要性。” 特殊历史相关性模型是建立在深入细致的经验研究的基础之上,它特别强调:对相关战略环境、影响事物发展变化的主客观因素以及这些因素彼此间的内在联系与本质的分析,必须放到特定的历史时空中进行,必须从历史发展的来龙去脉、事物演进的历史逻辑、承递关系和发展趋势中加以考虑和说明。这一模型,“为理论与历史考察的相互作用提供了前提,……扩大了检验的范围, ……也为博弈论对环境进行理论分析提供了基础。”
格瑞夫继承并发扬了德国历史学派的传统,创造性地把历史经验的归纳方法应用于制度变迁问题的研究。他把自己的历史经验归纳法具体划分为两个研究阶段:第一个阶段,从历史事实、历史证据和历史经验出发,经过归纳推理形成假说。他指出,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和以往的制度分析不同,“它并没有让自己的研究开始于对理论上可行的制度的考察,并且以一些演绎的理论或客观的原则为基础对它们进行选择”, 也“并不事先假定制度具有什么特别的属性。直接的历史证据,例如明确的推断和经验的规律,通常被用来区分外生的和内生的制度特征,形成关于一种特定制度的相关性和非相关性的假说。” 第二个阶段,运用历史经验对所形成的相关性假说进行检验和证实。格瑞夫指出,“对一个关于特定制度相关性假说的系统阐述,是建立在微观层面上的对事实的详细检验之上。……进一步说,因为经验分析的水准基点是博弈论的简洁陈述而非模型,关于特殊制度相关性的假说和它的博弈论阐述,就必须在经验上加以具体化的证实。由于博弈论对均衡的选择仅提供了一个有限的指导,这一具体化的证实就变得尤为重要,并且它还需要根据历史和比较的观察和资料,来比较包含在理论分析中的预言。” 格瑞夫认为,运用经验史实对假说进行检验,本身具有许多特殊的优势。“历史学包含着独特的、有时是详细的关于战略环境中行为的信息。因此,史学提供了另一个实验室,以检验博弈论与实证经济分析的相关性。……历史提供了独一无二的实验室以考察博弈论的经验意义,因为它包含着有关战略环境和规则与结果间关系的独特资料。”
在格瑞夫进行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的研究实践中,上述方法得到了灵活具体的运用。历史经验的归纳方法与博弈论分析框架的结合,使格瑞夫所从事的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独树一帜地确立了自己的学术特色和地位,很快赢得了国际学术界的认同和首肯。
4.历史案例的比较研究方法
格瑞夫是以11-14世纪欧洲“商业革命”时期的意大利城市热那亚和地处北非地中海沿岸的马格里布为典型案例,展开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的。之所以选择这两个地区为典型,是因为它们在中世纪晚期虽然同样经历了商业革命的经济贸易繁荣,但在后来长期的经济与社会发展中却走上了完全不同的道路:以热那亚为代表的意大利实现了贸易和经济的长期增长,成为西方世界兴起的发源地;而以马格里布为代表的穆斯林世界却从此进入了经济的长期衰落。格瑞夫十分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本身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他指出:“对西方世界与穆斯林世界制度发展的比较分析,可能会揭示出导致这两个社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制度轨迹的诸多因素,并且揭示出制度路径依赖的根源。”
格瑞夫首先探求解决的问题是,是什么因素导致了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的经济与社会发展走上了不同的道路?经过缜密的历史考察和深入的理论分析后,格瑞夫得出结论:是不同的制度选择把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的经济与社会引上了不同的发展轨道。
历史事实清楚地表明,在中世纪晚期诸多事关未来经济长期增长的制度安排上,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都作出了截然不同的选择。例如,在面对海外贸易代理关系中的代理商“承诺问题”时,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选择了不同的制度安排: 热那亚商人实行了以个人主义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二方实施制度”,而马格里布人却选择了以集体主义的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三方实施制度”。在海外贸易扩张的过程中,热那亚商人采取了无社区限制的“开放” 的方式扩大海外贸易代理关系,而马格里布商人则采取了仅限社区内的“封闭” 的方式来扩大海外贸易代理关系。随着海外贸易的扩大和经济的繁荣,热那亚逐渐孕育并建立了许多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制度安排,如提货单制度,保险制度,具有无限连带责任和永久合伙制性质的家族企业形式,等等;而马格里布虽然也经历了相似的经济贸易繁荣,却并没有建立起类似的制度。在经济贸易发展的过程中,热那亚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经济行为,人们也习惯于通过法庭来解决争议和纠纷,而马格里布的政府和法律却很少能对经济行为提供有效的约束,商人们也习惯于非正式地签署契约和解决争端。这些完全不同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表明,在中世纪晚期的商业革命中,热那亚逐渐地建立起了一套足以支持经济长期增长的市场制度、相应的法律体系和保障体制,而马格里布却没有建立类似的制度安排。这便是导致两个地区经济走上不同发展道路的原因所在。
然而,格瑞夫的研究并没有就此止步。他进一步追根溯源地提出了如下问题:为什么在相同的环境和条件下,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会作出如此不同的制度选择?是什么因素决定了这种选择呢?
经过深入细致的比较研究,格瑞夫提出,是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不同的文化传统决定了他们对制度的不同选择。历史事实表明,马格里布人完全接受了穆斯林社会的基本价值观。这种价值观认为,每个人都是社会大家族的成员,他们应该彼此负责。马格里布人都担负着一项基本的社会职责:既要自己行善也要保证其他成员不施恶。同时,在马格里布人中间,始终保持着能够顺利传递信息的社会纽带。这些使马格里布成为一个典型的集体主义文化的社会。热那亚人所普遍信奉的基督教却将个人而不是社会集团置于中心位置。热那亚人中间广泛盛行着“新社会并不是基于家族,而是基于个人”的思想。此外,在12世纪末期大规模的人口变动中,由于缺乏通畅的社会信息传递网络,加速了热那亚个人主义社会的形成。显然,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使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分别形成了具有个人主义文化和集体主义文化不同特征的社会。而不同的文化传统,对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的经济政治制度选择和变迁产生了截然不同的深刻影响。
在建立海外贸易代理关系过程中,热那亚人的文化传统使他们选择了以“个人主义”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二方实施制度。在这种制度中,只有被骗的贸易商才会解雇并从此不再雇佣实施欺骗的代理商,而其他未受欺骗的贸易商并不参与这种惩罚。而马格里布人却选择了以“集体主义”的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三方实施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如果某个代理商欺骗了任何一个贸易商的话,那么同这个被骗贸易商同一社区的所有贸易商今后都将不再雇佣他。另外,在海外贸易扩张的过程中,热那亚商人采取了无社区限制的“开放” 的方式扩大海外贸易代理关系。只要是有利可图,热那亚人并不排斥同非热那亚人建立代理关系,特别是在新辟商业区雇佣当地商人作代理商。而马格里布商人则采取了仅限社区内的“封闭” 的方式来扩大海外贸易代理关系。不论是否有利可图,马格里布商人都拒绝与非马格里布商人合作。即使在远离本土的新辟商业区,马格里布商人也坚特只同迁移去的马格里布人及其后裔建立代理关系。此外,在社会内部代理关系模式的选择上,热那亚人采用的是“纵向”的代理模式:一个人要么充当贸易商,要么充当代理商,只在两者之中选其一;而马格里布人则采用了“横向” 的代理模式:一个人既可以充当代理商,也可以充当贸易商,同时提供或获得代理服务。经过分析论证,格瑞夫进一步指出,热那亚的第二方实施制度、开放型的扩大贸易方式和社会内部的纵向代理模式,对于一个社会的长期经济增长是十分有利的;与此相反,马格里布的第三方实施制度、封闭型的扩大贸易方式和社会内部横向的代理模式,对经济的长期增长则是不利的。
文化传统也影响了相关市场制度的建立与发展。马格里布人拒绝使用提货单,是因为他们通过非正式的集体主义实施机制已经解决了相关的制度保障问题。而热那亚商人缺乏同样的非正式实施机制,他们只好通过使用提货单、通知单及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来解决与海运货物相联系的组织问题。另外,马格里布的集体主义文化提倡社会成员之间的互助精神。在马格里布商人之间,经常可以看到以贷款、免债和扩大信用的形式帮助破产者的情形。而热那亚的个人主义社会,商人们不会指望得到这种互助。于是,意大利人发明了保险制度。再有,在热那亚的个人主义社会中,诚实的代理商和骗子被重新雇佣的概率都在0和1之间,不象马格里布社会那样有明显差别。因此,热那亚商人希望提高雇佣代理商的安全性。这样,家族企业这种具有无限生命期和较低破产可能性的组织形式,便在热那亚应运而生了。而随着家族企业形式的发展完善,它开始向非家族成员出售股份,同时产生了所有权和控制权分离、相关信息的传递以及会计程序的完善等问题。显然,这孕育了股票市场、股份制和现代公司制度的最初形式。而马格里布商人在从事贸易活动相当长的时间后,仍没有建立类似的组织和相应的制度。
文化传统也影响了国家和法律制度的发展。简单地说,在一个热那亚这种的个人主义社会中,由于缺乏经济上能够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和传递通畅的信息网络,非正式的经济强制水平又相对较低,为了促进交换、支持集体主义行为和减轻搭便车问题,以国家权威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就是必需的。或者说,在一个如热那亚那样的个人主义社会中,必须有一个政治权威组织,以其行政与法律的强制力为市场经济的私人秩序和制度提供保障。而在一个集体主义的社会中,有效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完全能够对潜在的违约者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并对现实的违约者实施有效的惩罚,当然也就不再需要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了。前述的历史事实也证明了这一点。
从上面理论分析和史实描述不难看出,文化信仰对经济和政治制度的选择和变迁产生了持久的影响,而后者的发展状况又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一个社会经济发展的历史轨迹。格瑞夫指出,“历史的制度分析揭示了一个社会内部经济、文化、社会特征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例如,支配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代理关系的不同的制度,在很大程度归结于他们不同的社会和文化特征,而这些特征又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其经济制度。在马格里布人中间,集体主义的文化信仰和与此相联系的经济上的自我实施的集体惩罚,导致了一种水平式的社会结构(即商人一身兼商人和代理人二职),社会的封闭,和集体的社会信息通讯网。在热那亚人中间,个人主义的文化信仰,则导致了具有一种垂直并融合的社会结构以及相对比较低水平的信息联络的个人主义的社会。” 正是这种差异性,导致了两个地区的长期经济发展走上完全不同的道路。
最后,格瑞夫指出,马格里布人的制度结构与当代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结构相类似,而热那亚人的社会组织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相类似。这表明,制度的路径依赖在这些社会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从历史上看,中世纪基督教的个人主义社会或许已播下“西方世界兴起”的种子,而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可能是发展中国家长期落后的根源。
5.简要的结语
通过以上论述不难看出,作为一种新的理论和学说,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为比较经济体制研究提供了一种全新的研究方法和观察视角,也为其开辟了更为广阔的研究领域。它不仅使比较经济体制研究从原来较为注重体制表面差异性的比较类型分析,发展为更加注重体制内部的制度结构及其配制关系的比较制度分析,而且把经济体制的比较制度分析从现实制度层面扩展到历史制度层面。尤其是它开创性并且是成功地运用了博弈论与历史经验的归纳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及历史案例的比较分析方法,对比较经济体制研究和制度变迁理论中的若干重大问题进行了深入具体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特别是对导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长期制度变迁出现轨迹分叉和路径依赖的根源,提出了全新的说明与阐释。
当然,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毕竟是一个刚刚兴起的理论学说,还处于不断的发展和完善当中,因此,必然存在着某些不足与局限性。从方法论上讲,主要是在博弈论分析框架与历史经验的归纳分析方法的结合方面,还存在着许多需要进一步研究和解决的问题。例如,模型假设条件的设定与历史事实的关系问题,对博弈论模型的检验问题,以及博弈论模型在比较经济体制研究中的普遍适用性问题,等等。
(原文发表于《经济社会体制比较》200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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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文化传统与制度变迁——对东西方国家长期制度变迁出现轨迹分叉的新解释
[摘要]本文以格瑞夫关于文化传统与制度变迁关系问题的研究为基础,运用了博弈论与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相结合的研究方法,以中世纪晚期的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为典型案例,对不同文化传统对经济制度、政治体制和社会结构变迁所产生的影响,进行了深入具体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并进一步对东西方国家长期制度变迁出现轨迹分叉的根源,提出了全新的说明与阐释。
[关键词]文化传统;个人(集体)主义社会;制度变迁;轨迹分叉。
为什么东西方国家的长期经济发展会走上完全不同的道路?或者说,为什么东西方国家的长期制度变迁会出现轨迹分叉?这个被诺思视为制度经济史学核心问题的问题 ,一直吸引着众多经济史学家和相关的研究者对其进行苦苦的探索。然而,由于缺少一个适用的理论框架和分析工具,这个问题长期没能得到很好的研究与解决。90年代初以来,以美国斯坦福大学的艾夫纳·格瑞夫教授为代表的一些西方制度经济史学家,运用了博弈论和历史经验的归纳性分析方法,从文化传统与制度变迁的关系入手,对导致不同国家和地区的长期制度变迁出现轨迹分叉的根源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进而对这一问题提出了全新的说明与阐释。
1.问题的提出
格瑞夫是以11-14世纪欧洲“商业革命”时期的意大利城邦热那亚和地处北非地中海沿岸的马格里布为典型案例,展开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的。之所以选择这两个地区为典型,是因为它们在中世纪晚期虽然同样经历了商业革命的经济繁荣,但在后来的经济与社会的长期发展中却走上了完全不同的道路:以热那亚为代表的意大利实现了贸易和经济的长期增长,成为西方世界兴起的发源地;而以马格里布为代表的穆斯林世界却从此进入了经济的长期衰落。格瑞夫十分敏锐地注意到了这个问题本身所具有的特殊重要意义。他指出:“对西方世界与穆斯林世界制度发展的比较分析,可能会揭示出导致这两个社会出现截然不同的制度轨迹的诸多因素,并且揭示出制度路径依赖的根源。”
那么,为什么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的社会经济发展会走上完全不同的道路?或者说,是什么因素导致了这两个社会的长期制度变迁出现了不同的轨迹呢?在对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的政治、经济社会进行了全方位的比较研究,并得出了两者在技术状况、经济发展水平以及所面临的客观历史环境等方面均无大的差异的结论后,格瑞夫把研究的焦点转向了这两个社会在文化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巨大差异性上。
经过缜密的历史考察后,格瑞夫发现,当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于11世纪开始在地中海地区进行贸易活动时,他们已经处于不同的社会历史发展的进程之中,而且形成了完全不同的文化遗产。马格里布人完全接受了穆斯林社会的基本价值观。这种价值观认为,社会中的每个人都是同一个umma的成员,彼此之间有责任也有义务互相帮助并互相监督。umma这一术语,通常被译作“国家”,但却源自umm一词,为“母亲”之意。每个umma的成员都担负着一项基本的社会职责:既要自己行善也要保证其他成员不施恶。此外,虽然马格里布人几经波折,多次迁徙,但在他们中间始终保持着广泛而通畅的社会信息传递网络,而这构成了维系一个集体主义社会所必需的社会纽带。与此相反,这一时期的基督教却将个人而不是社会集团置于其宗教的中心位置。在热那亚人中间广泛流行着“新社会并不是基于家族,而是基于个人”的思想。实际上,热那亚人在1099年之前建立的有关契约,都是个人之间的契约,而不是家族或其他社会集团之间的契约。此外,在12世纪末期大规模的人口变动中,由于缺乏通畅的社会信息传递网络,使热那亚人彼此缺乏必要的沟通和了解,从而加速了热那亚个人主义社会的形成。
历史证据表明,在马格里布人之中存在信息方面的高投资和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而在热那亚人中存在着信息方面的低投资和个人主义的文化传统。马格里布人热衷于对信息的投资。通过给别人寄送包含最新可用商业信息和闲谈的信件,其中包括了其他马格里布人的代理关系中的任何信息,每个马格里布人都与许多其他商人保持着密切的信息交流。重要商务活动都是公开处理的,证人的姓名被广泛地公布。 由于马格里布商人群体的规模较小,信息的传递可能更为便捷。例如,在175份文件中,提及了330个不同的名字。 尽管并不是每一个马格里布商人都熟悉所有其他人,但通过共同的熟人、范围广阔的通讯网络、共同的宗教和共同的语言(犹太阿拉伯语),是很容易结识马格里布人的。而热那亚人似乎对信息分享抱有相反的态度。著名的意大利历史学家洛佩兹注意到了,热那亚人彼此间都极力隐瞒信息。他指出,“个人主义的、寡言的、内敛的热那亚人”并不“喋喋不休地”谈论他们的生意,甚至“唯恐丧失其商业秘密”。 这些都表明,在热那亚人中间缺少集体主义的观念和信息的交流。
显然,社会历史的发展进程,使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分别形成了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那么,这两种截然不同的文化遗产是否以及怎样影响了这两个社会的长期制度变迁呢?格瑞夫从经济、政治和社会的不同方面,对这一问题展开了全面深入的比较研究。
2 文化传统与制度选择
11-12世纪时,马格里布和热那亚的经济都是以远程的海外贸易为基础的,他们在当时面临着相似的自然和历史环境,采用着类似的航海技术,贩运着类似的货物。但是,在面对直接影响海外贸易的不同制度安排时,不同的文化传统却使他们作出了完全不同的选择。
理论上的分析和客观的史实都表明,在远程的特别是跨国、跨地区的海外贸易中,贸易代理商扮演着不可替代的重要角色。从效率角度讲,雇佣代理商经销货物比贸易商自己经销货物具有明显的优越性。雇佣代理商可以减少旅途风险,节省旅行时间和成本,而且可以在不同地区的不同贸易中心从事多样化的商品销售。然而,雇佣代理商从事经营必须解决代理商的“承诺问题”。由于代理商可以在完全脱离贸易商监督的情况下控制后者的资本(包括以货币、商品和贵重的包装材料形式存在的各种资产),他就有可能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如欺骗、偷盗、挪用贸易商的货物等等。因此,要想让贸易商放心地雇佣代理商,委托其经销货物,代理商就必须事先承诺,在事后(即在他得到贸易商的资金或货物后)对贸易商保持诚实。也就是说,在整个代理经销活动中,他必须保证始终尊重贸易商的财产权。只有这样,贸易商才会雇佣代理商,海外贸易的委托-代理关系才能够建立起来。显然,这需要相应的制度安排来予以支持和保障。
在中世纪末期的海外贸易代理关系中,在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同时,进行跨地区、跨国家的海外诉讼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障碍,而且成本极高,国家与法律根本无法强制代理商兑现承诺去尊重贸易商的财产权。在这种缺少国家和法律强制力的状况下,如何约束代理商行为、解决其承诺问题,实际上也就是现代契约理论所研究的“不完全合约”的自我实施问题。
现代契约理论认为,要使不完全契约能够得到自我实施,关键是使交易者的违约成本高于违约收益。而在违约收益不变的情况下,就要想办法提高违约成本。本.克莱因(Benjamin Klein)提出的办法是建立一种私人的惩罚机制(相对于国家法律的惩罚机制而言),这种私人的惩罚既可以通过终止交易关系给违约者带来未来收益的损失,也可以使违约者的市场声誉贬值而导致其未来交易的成本增加。 从海外贸易代理关系说,就是必须建立起对违约骗人的代理商实施制裁和惩罚的制度和机制。比如,一旦发现代理商有欺诈行为,贸易商就将其解雇并从此决不再雇佣他,等等。在这种惩罚制度和机制下,不诚实的代理商可以通过欺诈来获得短期收益,但他将蒙受长期的损失;而诚实的代理商则可以获得稳定的长期收益。如果代理商知道长期收益不少于短期收益,因而不能够通过欺诈来提高其生命期效用水平的话,那么代理商就会为保持一个诚实的信誉而尊重贸易商的财产权。
以上述的信誉机制为基础,可以产生出两种制约海外贸易代理关系的制度:一种是以“个人主义”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二方实施制度(second-party enforcement institutions),另一种是以“集体主义”的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三方实施制度(third-party enforcement institutions)。前者是指当欺骗行为发生时,只有被骗的贸易商才会解雇并从此不再雇佣那个骗人的代理商,而社区中的其他贸易商并不参与这种惩罚,也就是说他们照旧雇佣这些代理商,而不管他以前是否有过欺骗行为。而后者正相反,如果某个代理商欺骗了一个社区中的任何一个贸易商的话,不仅这个被骗贸易商会惩罚那个骗人的代理商,就连同一社区的所有贸易商今后都将不再雇佣他。这意味着,一旦某个代理商实施了欺骗行为,他将永久地失去在本社区从事代理活动的机会。显然,这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制度。它们分别以不同的文化传统为背景。具体说,以个人惩罚为基础的第二方实施制度,是以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为背景。而以集体惩罚为基础的第三方实施制度,则以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为依托。
历史的实际情况与理论上的分析完全一致:热那亚人的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使他们选择了以“个人主义”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二方实施制度,而马格里布人的集体主义文化传统则使他们选择了以“集体主义”的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三方实施制度。
格瑞夫考察了11世纪活动在地中海地区的马格里布商人中间支配代理关系的制度。他指出,支配马格里布商人中间代理关系的制度,就是以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惩罚为基础的。它是一种由贸易商集体对所雇佣的代理商共同实行集体主义惩罚可以称之为“联盟”(coalition)的制度。这种联盟具有如下基本特征:第一,该联盟是以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和信息共享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第二,该联盟对外是封闭的。即联盟的成员仅在联盟内部建立代理关系,而不会去雇佣(或受雇于)联盟以外的代理商,即使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也是如此。第三,联盟内部的代理关系相当灵活。贸易商可以和不同的代理商打交道;既可以长期雇佣,也可短期合作;贸易商彼此之间也相互雇佣,兼做代理商;在联盟内并不存在界线分明的贸易商阶层和代理商阶层。第四,联盟成员的后代可以继承他父亲在联盟中的成员身份,并在长辈年老时供养他们。同时,家族成员在道德上要彼此负责。
显然,在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下,联盟成员之间的代理关系实际上是受到一种“隐含契约”的约束。它要求代理关系只能在具有特殊“标识”身份(如联盟成员等)的贸易商和代理商中间建立。而且,尽管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和正式规定,参加联盟的所有贸易商都同意而且自觉地遵守如下的隐含约定:不再雇佣曾经有过欺骗行为的代理商。这种隐含契约改善了简单的信誉机制。由于它降低了一个骗子重新受雇的可能性,因此,在不改变其它条件的情况下,它降低了贸易商为了保持代理商诚实所必须对其支付的最优工资水平。另外,这种隐含契约也使得代理商能够超越当前代理关系的利益得失而重视长期效应。代理商知道,对某个贸易商实施欺骗行为将损害他与所有贸易商之间的关系,因此,为了保证他整个生命期的效用水平,他必须以诚实来对待任何一个雇佣他的贸易商。
对历史的考察证明了马格里布联盟的存在、运行和作用。在马格里布的历史资料中,可以找到很多反映集体主义的惩罚的事例。例如,在11世纪的头十年里,一个来自突尼斯的商人萨姆洪·本·达乌德(Samhun ben Da'ud),给他的生意合伙人约瑟夫·本·奥卡(Joseph ben Awkal)写了一封长信。在这封信中,明显可以看出,约瑟夫与萨姆洪未来的生意是以其过去的经历和历史记录为条件的。然而,一种意外的情况发生了,萨姆洪没能及时把款项汇给约瑟夫,而约瑟夫相信萨姆洪是故意所为。于是,这件事通过社会信息网络迅速地传播开来,以至于在萨姆洪对这件事作出反应之前,“充斥谴责之语的信件就已寄达每一个人手中”。这些信件的内容使得萨姆洪抱怨道:“我诚实的声誉被损害了。”
然而,在热那亚的历史记载中,找不到对违约的代理商实施集体惩罚的证据。
3. 文化传统与海外代理关系的扩张模式
文化传统会直接影响一个社会对外界环境变化所做出的反应,并进一步影响其相应的选择与决策。例如,在中世纪晚期,随着地中海地区各种军事、政治环境的变化,马格里布和热那亚这两个社会都得到了海外贸易进一步扩展的机会。从结果上看,两个社会都将其贸易范围从西班牙扩展到了君士坦丁堡。然而,他们所选择的扩张模式却是完全不同的:马格里布人以一种仅限种族内的“封闭”方式来扩张海外贸易,而热那亚人以一种无种族限制的“开放的”方式来进行海外贸易的扩张。
马格里布的贸易商仅通过雇佣马格里布代理商来扩展其贸易。他们让代理商从北非迁移至其他商业中心,并且数代马格里布人的后裔一直与其他马格里布人的后裔相合作。例如,在该世纪中叶福斯塔特一位最重要的马格里布商人的信件中,提到了97个不同的商人,但只有2个不是马格里布人。这种封闭的扩张模式不能从宗教信仰上得到解释,因为他们也不与其他犹太商人建立代理关系,即使这样做是明显有利可图也仍然如此。 而热那亚人除了在他们自己人中间建立代理关系外,并不排斥同非热那亚人合作。他们的契据簿表明了热那亚人中盛行着代理关系,同时也反映了热那亚人与非热那亚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建立。例如,在热那亚人乔凡尼·斯克里巴的契据簿中,从1155年到1164年间,通过代理商发往国外的货物总量中至少有%是通过非热那亚人来发运或输送的。
不同的扩张模式对海外贸易以及经济发展的影响是不同的。从经济效率上讲,建立经济间的代理关系(即无种族限制而在其他贸易中心雇佣当地人为代理商)可能比经济内的代理关系(即把代理关系仅限于种族或社区成员内)更为有效,因为它能增强了商业的灵活性,减少迁移带来的成本,而且本地的代理商更为熟知当地的各种情况。然而,在决定是否建立经济间的代理关系时,贸易商关注的是获利性而非效率。而效率与获利性之间的关系是深受文化传统影响的,这些文化传统在可能形成经济间代理关系之前就已经定型了。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与第三方实施制度相联系,使有效的代理关系与有利的代理关系之间存在障碍,在这样一个“封闭的”社会中,有效的经济间代理关系不能得以建立。当个人主义的文化传统盛行时,情况就不同了。在有效的代理关系与有利的代理关系之间不存在什么障碍,这样就会出现一个“开放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经济间代理关系得以建立。
那么,能否从理论上为上述事实提供一个合理的解释呢?
我们暂且假设有关代理商过去行为的信息是一种共识。进一步假设两个分别盛行着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文化传统的经济会联合在一起,在该联合经济中,参与者可以识别其以前经济的成员,而且经济间代理关系是可能存在的。那么,作为参与者文化传统的函数,在联合经济中雇佣代理商的模式会是怎样的呢?
可以明显地看出,当参与者在新博弈中表现出他们的文化传统时,这些变化前的文化传统便构成了动态调整过程的初始条件。例如,如果变化前的经济是集体主义的,参与者将预期每个贸易商会从其本经济中雇佣代理商,也会预期同一经济中的贸易商会报复曾对他们中的一员实施欺诈的代理商。然而,在变化后的博弈中,存在以前不可能出现的情形,例如,变化前的文化传统不能确定,一个贸易商对来自同一经济的代理商在经济间代理关系中所采取的行动会作出何种反应。对于这种情形,变化前的文化传统不会对行为提供任何指导。也就是说,变化前的文化传统不足以给参与者提供出一个最佳的反应策略。为找到最佳反应策略,一个贸易商必须就来自另一个经济的贸易商对经济间代理关系所作出的反应形成预期。尽管可以预期来自代理商经济中的贸易商们所作出的反应可能是多种方式的,但有两种反应方式占据主导地位。对于任何代理商在经济间代理关系中的行为,与代理商属于同一个经济中的贸易商们,既可以把他看作是曾经欺骗他们中某人的代理商,也可以把他看作是不曾欺骗他们中某人的代理商。例如,在集体主义经济中,贸易商们既可能把一个在经济间代理关系中进行欺诈的代理商看作是受到集体主义报复的骗子,也可能忽略代理商的欺诈行为。然而,在变化前的文化传统中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说明,实际上会选择这些反应中的哪一种。因此,在分析上最好假定,在经济间代理关系中,这两种反应的任何概率分布都是可能的。考虑变化前的文化传统和作为初始条件的这种概率分布,使我们能够考察贸易商们的最佳反应(假定除了文化传统外,变化前的经济之间不存在任何其它方面的差别)。
作为其文化传统的函数,贸易商们的最佳反应策略是什么?在初始地假定从经济间代理关系中不能获得效率利得的情况下,很容易进行相关的分析。可以明显地看出,当两个集体主义经济之间的经济间代理关系变得可能时,一个在经济内代理关系中行骗的商人可以再受雇于另一个经济中的商人。这样,初始的文化传统限制了经济内代理关系中的集体主义惩罚。但如果对集体主义惩罚是否也制约经济间代理关系存在怀疑时(即仅是两种可能的反应中的一种概率分布),那么经济间代理关系中的最优工资就会高于经济内代理关系中的最优工资,因为经济间代理关系中的集体主义惩罚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对在这种关系中实施欺诈的代理商实施惩罚的可能性。这提高了为保持代理商诚实而必须支付给他的工资。也就是说,对欺诈进行惩罚的严肃性的下降,一定会为对诚实的报酬的增加所抵消。这样,由于贸易商们建立经济间代理关系的成本高于建立经济内代理关系的成本,所以只有后者会建立起来,“封闭的”扩张模式成为最终的结果。这种分析意味着,如果经济间代理关系是有效率的,那只有当效率利得足够高时,贸易商们才会建立起这种关系。
当两个个人主义经济之间可能存在经济间代理关系时,前述分析就不能成立了。尽管可能存在着类似的不确定性,但经济间与经济内的最优工资是相同的。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使得这种不确定性与最优工资的决定无关。因此,从经济间代理关系中获得的任何效率利得(不一定足够高),都将刺激贸易商们建立这种关系。
上述讨论表明,文化传统通过参与人的预期影响了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对不同的海外代理关系扩张模式的选择,从而进一步影响了它们的海外贸易和经济增长。
4. 文化传统与制度创新和组织发展
文化与社会政治经济结构的不同组合,会对制度创新与组织发展提供不同的激励,特别是不同的文化传统会使制度变迁和组织演变走上完全不同的道路。因为,制度创新与组织变迁的一个必要条件,是那些能够发起这种创新和变迁的人或集团形成他(们)能够从中获利的预期,而这些预期依赖于他们固有的文化传统。历史记录表明,在一系列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密切相关的制度创新和组织变迁方面,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表现出了极为明显的差异性,这种差异性同样可以用两个社会的不同的文化传统来加以说明。
现代提货单制度的发展历史鲜明地反映出了这种影响。人们所知道的欧洲最早的提货单和通知信是从14世纪90年代开始出现的。这种制度将提货单的早期形式与所谓的通知单结合在一起。前者是从商船的书记员那里得到的关于贸易商存放在船上的货物的收据。贸易商把这一收据寄给他的海外代理商,在商船抵达目的地后,由商船的书记员将通知信寄送给货物的收件人,然后由代理商以书记员的亲笔签字为凭证领取货物。提货单与通知信制度解决了货物向国外运输中出现的组织问题。史实表明,提货单制度的产生与发展与热那亚人的贸易有着密切的关系,而马格里布商人虽然已经知道了这种东西,却几乎从来不使用它。
那么,为什么热那亚人发展了提货单制度,而马格里布人却放弃了它?马格里布人拒绝使用提货单,是因为他们通过非正式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已经解决了相关的组织问题。马格里布人将他们的货物委托给在船上旅行的其他马格里布人,由他们代为转交这些货物。在集体主义惩罚机制的约束下,这些货物会安全地到达目的地。例如,在11世纪早期,住在亚历山大的Isma'il给居住在福斯塔特(老开罗)的一位杰出的商人Ibn 'Awkal写了一封信,其中提到了在4条不同的商船上的委托人的名字,并说“(他们会)仔细地看管70捆货物和一艘(装载货物的)三桅船,直到将其安全地运到Ya'qub的儿子Khalaf手中”。 这样,集体主义文化传统和相应的惩罚机制,能够很好地解决海外货物运输中的问题,当然就不存在进行制度创新的动力和必要性了。而具有个人主义文化传统的热那亚却缺乏类似的非正式惩罚机制,热那亚商人不能指望其他商人来保护其货物。这样,他们只好通过使用提货单、通知单以及建立相应的法律责任,来解决与海运货物相联系的组织问题。
与提货单相似的制度创新还有保险制度。史实表明,是意大利人在中世纪晚期发明了保险制度,而类似的制度创新并没出现在马格里布。其原因在于:具有集体主义文化传统的马格里布人持有社会内部成员间应当相互帮助的价值观,互帮互助成为一种流行的社会风尚和被推崇的行为。历史资料显示,马格里布商人之间经常以贷款、免除债务和信用扩展的形式帮助破产者。这种非正式的互助方式极大地降低了建立社会保障制度的必要性。而意大利人的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使得他们之间很难发生类似的互助行为,这一时期的历史记录也没有类似的记载。于是,在缺乏社会内部成员间互相帮助的价值观和相应的社会实施机制的情况下,保险制度作为社会内部相互援助的替代品而被意大利人发明出来的。
此外,通过与代理关系相联系的各种组织的发展历程,也可以反映出文化传统的影响。前面所讨论的在信誉机制下保持代理商诚实所需要的工资,是随着代理商保持诚实情况下代理关系仍被终止(强制终止)的概率而下降的。即一个特定的代理商与贸易商之间未来越有可能保持代理关系,贸易商支付给其代理商的报酬就可能越少。这种下降的数量是文化传统的函数。因为从降低这种终止的概率中所获取的利得,依赖于骗子(过去曾实施欺诈的代理商)和诚实的代理商被重新雇佣的概率。骗子被重新雇佣的可能性越低,诚实的代理商被重新雇佣的概率就越高,因而从改变强制终止的概率中获得的利得就越低。此外,当失业的诚实代理商被重新雇佣的概率为1时,从改变强制终止的概率中获取的利得就是0。
集体主义文化传统和由此导致的集体主义惩罚,提高了诚实的代理商被重新雇佣的概率,而且可能将其提高至1,可能将骗子被重新雇佣的概率降至0。因此,在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和封闭的社会结构的条件下,贸易商没有动力去降低强制终止的概率。与此相反,在个人主义文化传统和由此导致的开放的社会结构中,贸易商存在着实施组织创新以降低强制终止概率的激励和动力。
马格里布和热那亚的家族关系与商业组织的演进历史表明,只有后者引入了一种可以改变强制终止的概率的组织。当马格里布和热那亚贸易商在地中海开始贸易时,对两个团体来说都有如下情况,即商人的儿子在其父亲仍健在的时候就开始独立经营。父亲通常会帮助儿子,直到他可以独立经营。在父亲去世之后,其不动产由其继承人平分,而其生意则散伙了。然而,这种家族关系和商业组织,在后来的发展中产生了本质的区别。在13世纪,热那亚商人采用了家族企业的形式,其最初的本质是具有无限连带责任的永久合伙制。在一个所有者的条件下,这种组织保证了家族财产不被分割。商人的儿子在达到适当年龄后,进入其家族的企业。而马格里布商人在从事贸易活动相当长的时间后,仍没有建立类似的组织。
在莱恩(Lane,1944)对威尼斯的家族企业进行了研究之后,经济史学家普遍认为,建立家族企业是为了克服代理问题,因为在家族内部,血缘关系可以保证诚实。这一论断确实抓住了事实的某些方面,但它并不能对问题提供一个完整的解释:为什么马格里布商人没有建立类似的组织?此外,对一些重要家族企业的内部结构所进行的考察也表明,家族成员之间并不必然会建立代理关系。例如, 1335年时,中世纪后期意大利最大的公司-皮鲁兹公司在海外有15名 “分店经理”,但其中只有3人是皮鲁兹家族成员。1402年,麦迪斯公司的海外雇员中没有一个是麦迪斯家族成员。
事实上,导致意大利与马格里布企业组织发展出现差异的源泉,只能从文化传统的不同中得到说明。在马格里布人的集体主义文化传统和集体主义惩罚机制下,贸易商不会通过引入一种可以降低强制终止概率的组织来获得利益。也就是说,对马格里布商人来说,并不存在他从事企业组织创新的激励――“潜在利润”,这使得马格里布的企业组织创新失去了动力来源。然而,在意大利商人中,个人主义文化传统激励贸易商们尽量提高他们雇佣代理商的安全性。家族企业的产生反映了这种愿望。在意大利的家族企业中,许多商人合并其资本,组成一个具有无限生命期和较低破产可能性的组织,这种组织取代了单个贸易商在他与代理商之间关系中的位置。
家族企业作为代替代理关系中单个贸易商位置的组织,它的的引入是一种“组织的宏观发明”。而这一组织上的宏观发明又可以引致一系列的组织创新的“微观发明”。 例如,家族企业开始向非家族成员出售受托凭证或股份。一旦股份可以交易,就会对相应的市场制度产生需要。于是,“股票市场”也随之发展起来。此外,所有权与控制权开始分离,这种分离要求有相应的制度安排来解决有关的契约问题,也引起了信息传递技术与会计制度的进一步改进。
5. 文化传统与政治、法律制度
文化传统同样深刻地影响了马格里布和热那亚的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变迁。
史实表明,个人主义的热那亚人建立了一个相对强大而有效的政府。如前所述,1096年热那亚人建立了“公社”,并在政治上实行“执政官”的领导体制。由4-8名执政官在政治和军事上对热那亚实施领导,这些执政官由公社的全体男性成员投票选举产生。在经过了1164-1194年的政治动荡和内战之后,热那亚人进一步强化了政治体制。他们于1194年建立了一种短期雇佣非热那亚人执政的雇佣执政官制度。这种政治体制的职责之一,就是为产权的安全和法律体系的运行提供保障。
另外,在12世纪,热那亚人已不再使用古代掐手签约的习俗,而是建立起一套广泛的法律体系来监督和保障契约的履行。支配热那亚商人间代理关系的习惯契约法被编撰成法典予以公布实施。同时,还建立了永久的法庭来裁决经济纠纷。法庭可以强制代理商的家族成员为其非法行为(如盗用贸易商的资本)负责,并要求代理商必须返回热那亚结清帐目。如果代理商不能提供详细帐目,法庭将强制他向贸易商支付一个固定的最低数额的利润百分比。对来自不同地区或不同政治集团的代理商与贸易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这种法律体系也显示出了它的重要作用。当国外的代理商缺席的时候,可以迫使其同胞为损害承担责任,贸易商就可以借此要求归还其资本。
而集体主义的马格里布却被一个军事上强大但行政上衰弱的政府所控制。而商人及中产阶级对于这个政府没有什么影响力。正如Goitein(1973)所注意到的,“在(穆斯林或其他)商人的世界与政府的世界之间几乎没有什么联系”。这些商人,和穆斯林地中海地区“中产阶级”中的其他成员一样,被社会中的一些军事精英所统治。这些军事精英并没有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官僚制度。其结果,一方面,这样的政府比较尊重其臣民的产权,另一方面,它对经济关系也很少能提供有效的政治约束力。尽管如此,由于马格里布人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交易私代理关系仍能顺利地运行。
另外,尽管马格里布建立了一套犹太公社的法庭系统,但马格里布商人仍习惯于非正式地签署契约,使用或采纳一种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并且试图非正式地解决争议。
以上的比较分析表明,在中世纪晚期的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社会中间,其政治体制和法律制度的基本性质存在着巨大的差异性。那么,这一差异的出现,是否与他们各自的文化传统有必然和直接的关系呢?答案似乎是肯定的。
简单地说,在一个热那亚这种的“个人主义”社会中,由于缺乏经济上能够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和传递通畅的信息网络,非正式的经济强制水平相对较低。为了提供必要的强制力,以促进交换、支持集体主义行为和减轻搭便车问题,以国家权威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就是必需的。或者说,在一个如热那亚那样的个人主义社会中,必须有一个政治权威组织,以其行政与法律的强制力为制约代理关系的私人秩序和制度提供保障和补充,才能使之有效地运行和发挥作用。
在历史的实际情况中,应当考虑到代理商是可以使用盗用资本来进行投资的。因为任何一个代理商都具备一个长途贸易商所需要的知识和能力,代理商在盗取资本之后的任何时期,都可以使用盗用资本来自己从事贸易。因此,要阻止代理商的欺诈行为,就要满足一个额外的激励性条件:代理商保持诚实一定会比欺诈并利用盗用资本而成为一个贸易商生活得更好。
在一个为集体主义惩罚所约束的社会,当某个代理商进行欺诈时,可能意味着他所支配的资本数量会提高,但是,集体主义惩罚机制会降低其全部资本的预期收益,因为贸易商将不会再雇佣受到集体主义惩罚的代理商。因此,在集体主义社会中,即使在缺乏国家权威和法律体系的情况下,一个诚实的代理商也会比进行欺诈并利用盗用资本而成为一个贸易商的代理商生活得更好。
然而,在一个代理商不会受到集体主义惩罚的个人主义社会中,情况并非如此。盗用货物的代理商虽然不会再次为被骗的贸易商所雇佣,但他自己可以利用盗取的货物成为一个贸易商。这种可能性的存在,大大地提高了为保持代理商诚实而必需支付给他的工资水平。而这样高的工资水平,会诱使所有的商人都宁愿作代理商而不愿作贸易商,因此,代理关系将难以确立。换句话说,在这样一个工资下,不会出现代理关系的均衡。所以,要在一个个人主义社会中建立代理关系,就需要一个外部机制,如由国家支持的法律体系,以限制代理商盗用贸易商资本的可能。
显然,集体主义社会和个人主义社会对政治法律体制会产生不同的“需求”:一个个人主义的社会,要求政府具有超经济的强制力和相应的行政法律结构,以便在必要的时候对违约者实施法律强制力的惩罚,例如,没收他们的财产并把他们投入监狱。而在一个集体主义的社会中,有效的集体主义惩罚机制完全能够对潜在的违约者形成强有力的约束,并对现实的违约者实施有效的惩罚,当然也就不再需要国家和法律的强制力的支持和补充了。
6.结论
通过上面的理论分析和史实描述,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基本结论:
在中世纪晚期的商业革命中,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的社会历史进程已经使它们形成了迥异的文化传统。具体说,热那亚形成了以个人主义文化为核心的社会结构,而马格里布则发展成为一个典型的具有集体主义文化特征的社会。而对中世纪晚期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经济、政治与社会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揭示了一个社会内部经济、文化、社会特征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例如,支配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代理关系的不同的制度,在很大程度归结于他们不同的社会和文化特征,而这些特征又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其经济制度。在马格里布人中间,集体主义的文化信仰和与此相联系的经济上的自我实施的集体惩罚,导致了一种水平式的社会结构(即商人一身兼商人和代理人二职),社会的封闭,和集体的社会信息通讯网。在热那亚人中间,个人主义的文化信仰,则导致了具有一种垂直并融合的社会结构以及相对比较低水平的信息联络的个人主义的社会。” 这两种不同的文化传统对两个社会经济、政治制度的选择和社会经济发展产生了深刻而持久的影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它们的长期制度变迁轨迹和社会经济发展道路。
历史事实清楚地表明,在中世纪晚期诸多事关未来经济长期增长的制度安排上,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都作出了截然不同的选择。例如,在面对海外贸易代理关系中的代理商“承诺问题”时,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选择了不同的制度安排: 热那亚商人实行了以个人主义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二方实施制度”,而马格里布人却选择了以集体主义的惩罚机制为基础的“第三方实施制度”。在海外贸易扩张的过程中,热那亚商人采取了无社区限制的“开放” 的方式扩大海外贸易代理关系,而马格里布商人则采取了仅限社区内的“封闭” 的方式来扩大海外贸易代理关系。随着海外贸易的扩大和经济的繁荣,热那亚逐渐孕育并建立了许多与现代市场经济体制相配套的制度安排,如提货单制度,保险制度,具有无限连带责任和永久合伙制性质的家族企业形式,等等,而马格里布虽然也经历了相似的经济贸易繁荣,却并没有建立起类似的制度。在经济贸易发展的过程中,热那亚建立了一整套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规范经济行为,人们也习惯于通过法庭来解决争议和纠纷,而马格里布的政府和法律却很少能对经济行为提供有效的约束,商人们也习惯于非正式地签署契约和解决争端。这些完全不同的制度选择和制度安排表明,在中世纪晚期的商业革命中,热那亚逐渐地建立起了一套足以支持经济长期增长的市场制度、相应的法律体系和保障体制,而马格里布却没有建立类似的制度安排。这便是导致两个社会经济的长期发展走上不同道路的深层次原因之所在。
对热那亚和马格里布的历史比较制度分析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格瑞夫发现,马格里布人的制度结构与当代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结构十分相似,而热那亚人的社会组织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非常接近。这表明,文化传统与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在这些社会的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从历史上看,中世纪基督教的个人主义社会或许已播下“西方世界兴起”的种子,而集体主义的文化传统可能是发展中国家长期落后的根源。
(原文为辽宁大学比较经济体制研究中心工作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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卡洛.M.奇波拉:《欧洲经济史》(1-6卷),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
附录二:格瑞夫的代表性论文选译:
一、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
(译者按:西方新经济史学起源于五十年代的美国,经过六十、七十年代的发展,至八十年代达到高潮。一九九三年,美国新经济史学派的两位代表人物道格拉斯.诺思和罗伯特.福格尔共同获得了当年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学术界普遍认为,西方新经济史学所取得的成就和影响,已经超越了经济史的研究领域,它同时对经济学、政治学、法学、人口学、社会学等诸多社会科学领域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掀起了一场革命。
西方新经济史学在诸多方面实现了前所未有的突破和创新:
第一,在研究方法上,新经济史学首创用新古典经济理论研究经济发展史,改变了经济史研究多年没有自己独特的研究方法的局面。此后,经济计量学方法、制度分析方法、反事实假设方法被普遍地运用于经济史学科的研究中,实现了经济史研究的方法论上的革命,开创了经济史乃至整个社会科学研究的新时代。
第二,在研究内容和体系上,由于研究方法上的创新和计算机在经济史研究中的应用,极大地增强了新经济史学对历史问题的分析力和解释力,从而大大地拓展了经济史的研究领域和范围。同时,诺思等人创立了以产权、国家和意识形态理论为核心的经济史理论的新框架,并运用它对人类社会的全部经济发展史进行了重新的阐发和解释,形成了独具特色的经济史理论新体系。
第三,新经济史学家们运用新的理论和方法,从崭新的研究视角,对美国乃至世界经济史中一系列重大问题进行了开拓性的研究,进而提出了众多精辟、独到、令人耳目一新的观点、见解和研究结论。
进入九十年代,西方新经济史学又有了新的进展,这主要表现在其研究方法更加成熟,研究手段更加先进、更加精细,研究体系更加完善,研究领域更加广泛,研究成果更加丰富。其研究的重点主要集中在如下几个方面:市场经济体制形成过程中制度和组织的演变及其作用;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过程中国家、法律、文化、意识形态、价值观念的相互关系及其作用;制度与科学发展和技术进步;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等等。其中,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是九十年代中期以来才发展起来的一个新的研究领域。它综合运用历史、经济、和比较的研究方法,对历史上特定制度的产生、存在和变迁及其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与论证,力图回答为什么不同的国家或地区会沿着自己独特的制度轨迹演进,为什么社会不能经常地选择更为成功的制度结构,什么因素影响或决定了这样的选择,这些影响或决定因素之间的关系如何,彼此之间有哪些影响和作用,等等之类的问题,并在此基础上揭示各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历史的特殊性及其根源。
目前从事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的代表人物是美国斯坦福大学的艾夫纳.格瑞夫教授,他于一九九八年在《美国经济评论》上发表了“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一文,对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的基本特征、研究方法、研究内容、主要研究成果和未来发展趋势,作了简洁而又系统的阐述。为了追踪当代西方经济史学研究的最新动态,推动我国经济史研究的创新和发展,现将此文译出,以供国内经济史研究同仁参考。有不当之处,请多指正。)
制度经济学的最基本问题是:为什么社会会沿着特定的制度轨迹演进?为什么社会不能经常地选择更为成功的制度结构?我们怎样才能考察社会制度那些隐匿的和非正式的侧面与其显露的和正式的侧面之间的相互关系?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Historical and Comparative Institutional Analysis),作为一种用来解释有关制度和制度变迁的起源、性质和内涵等问题的特殊逻辑框架和经验方法,最近得到了发展和应用。下面,对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的本质和基本的观点作一简要的说明。
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是历史的,它试图揭示历史在制度产生、存在和变迁中的作用;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是比较的,它试图通过跨越时间和空间的比较来获取视角;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是分析性的,它所进行的经验分析明显地依赖于逻辑严谨的微观模型。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把制度定义为非技术决定的约束,这些约束可以对社会内部关系产生影响并为维持行为规范提供激励。它认为制度是基于内在原因而产生的结果,在不依赖于外部强制的意义上是自我强化的。因此,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认为,一个社会中实际上约束人们行为的相关游戏规则(区别于技术上可行的规则)是各种力量自我强化的结果,例如战略上的相互影响、演化进程和认识上的局限。作为社会制度构成的一部分,这些规则由其内部关系中产生的自我强化约束得到补充。因此,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的核心是考察那些决定相关游戏规则的因素,那些使这些规则自我强化的力量,以及那些产生于这些规则之中的行为的自我强化约束。例如,国家颁布的规则、价值观或社会准则都被视为结果而非外生变量。
为了开展这方面的研究,迄今为止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主要利用了博弈论意义上的均衡研究视角。通过均衡分析来研究制度,把制度视为均衡的约束,就能够考察静态的、内生的、自我强化的约束,而这些约束产生于不存在外部强制的战略局势中。另外,它提供了考察制度起源与变迁的基础,这种起源与变迁反映了社会的决策者、他们过去的情况和影响他们的不断变化的环境之间的关系。然而,这种分析既没有承认标准博弈论方法的适用性,也没有假定带有特殊性质的制度具有普遍性,如效率和平等。相反,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研究战略的核心,是一种关于特殊制度相关性的归纳性和经验性的分析,这种分析建立在对来源于前后关系特殊(context-specific)和微观分析模型的微观层次历史和比较的证据和观点的评价与综合的基础之上。详述结论的敏感性和均衡的不确定性,表明了在经验性的制度分析中进行历史的和比较的综合研究的重要性。
在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中有两条分析思路。第一条思路要考察贯穿进化过程始终的特征的内在化影响,并了解相关的规则。它运用进化博弈论和学习模型研究决策者在其中形成特殊品格的过程,例如特定组织的性质、偏好或习惯,和对继承了它们相互影响的行为的约束。进一步,它要研究不同领域中经济行为特点的互补性,和这些特点与政府规制与统制的互补性。在这条分析思路中,经验研究的焦点主要集中于使特征比较容易被观察的环境上,例如,具有特殊能力的企业的出现,以及这些企业制度与财政体制、就业关系和政府管制的互补性(Aoki, 1994, 1995; Tetsuji Okazaki and Masahiro Okuno-Fujiwara,1996)。与此相关,也进行了很多理论方面的斫究,诸如习俗的产生,习惯性的产权分配,和偏好的特点(.,Robert ,1987; Robert Sugden,1989; . Young,1993)。
分折的第二条思路,是研究外生与内生的文化特征、信仰、社会结构和认识(如意识)之间在战略上的相互作用对一整套相关规则所产生的影响。它主要运用了传统的博弈论,特别是重复博弈论,集中研究(非技术决定的)“组织”的起源和内涵,以及对符合或背离演进道路的行为的约束。这些约束包含于在社会中占据主导地位的信仰之中。组织通过设立新的游戏者(组织本身),改变游戏者所获取的相关信息,以及改变与特定行为相联系的激励,来变更游戏的整套相关规则。这类组织的例子包括商业公会、企业、银行和信托机构。尽管这些组织改变了在社会中流行的从事社会游戏的一整套相关规则,并且一些组织本身就是具有战略意义的游戏者,它们的出现仍然反映了那些建立这些组织的人们在特定的社会游戏中所采取的行为。这些行为之所以不同于其它行为,仅仅是因为与那些可能在同一游戏中缺少这种组织情况下的制度约束相比较,它们可能具有一种“深远的”影响,预示着一套可能的制度约束在性质上的改变。
经验方法在这一分析领域中的应用,反映了它特别关注符合或背离演进道路的相关组织和信仰的特征,它试图评价而不是假定博弈论的相关性。这种分析的出发点,是相关制度的识别、对自我强化的预期、组织以及有关的特征在我们所考察的特定历史时期的相关性,例如,行为与社会结构。它并没有让自己的研究开始于对理论上可行的制度的考察,和以一些演绎的理论或客观的原则为基础对它们进行选择,因为知识、理性、和认识的程度是被评价的,而不是假定的。
对一个关于特定制度相关性假说的系统阐述,是建立在微观层面上的对事实的详细检验之上。它借助于前后关系特殊模型来加以说明,这一模型的细节建立在事实基础之上,并且对它的需要已被估计到,特别对于那些还没有很好的经验研究的领域来说更是如此。进一步说,因为经验分析的水准基点是博弈论的简洁陈述而非模型,关于特殊制度相关性的假说和它的博弈论阐述,就必须是在经验上要加以具体化证实的。由于博弈论对均衡的选择仅提供了一个有限的指导,这一具体化的证实就变得尤为重要,并且它还需要根据历史和比较的观察和资料,来对照包含在理论分析中的预言。
在这种证实之后,就要考察导致这种制度生成和形成这种制度内涵的因素了。这种考察是从博弈论视角进行的,它认为在一个给定的战略局势中,有可能存在着多重均衡。这表明,研究制度的生成可以从考虑非经济因素之间的相互关系获得收益,如所研究社会的历史、文化、社会、政治的侧面。与此相似,承认历史上的行为主体具有有限理性,这意味着对制度变迁和制度创新的研究需要超越博弈论的概念界定。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认为,制度的变迁过程可能并不是它对变化着的环境的一个最佳反应,而是对组织或信仰或是一个特定政治角色力量的变化的随机异化的反应。更为确切地说,这揭示了制度变迁在反映理性、认识和知识方面的局限性,以及在现存制度和环境中对制度创新、实施和变迁的激励。
在分析的第二条思路中,经验研究已经涉及了诸多课题,例如市场与实施契约的非正式体制的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基础(Greif,1989, 1993, 1997a;Marcel Fafchamps,1996;Karen Clay,1997 );文化在不同制度和组织演进轨迹的形成和持续中所起的作用(Greif,1994b);国家的制度基础和市场经济的政治基础(D. and Barry ,1989; Greif,1997b;Weingast,1997) ;社会结构、文化、经济和政治制度之间的相互作用(Greif,1994b,1997b) ;以及正式和非正式的财政金融体制和统制劳工关系的不同制度的产生、持续和变迁(Timothy W. Guinnane, 1994; Aoki and Serdar Dinc,1997;Chiaki Moriguchi, 1997)。更为理论化的工作集中在如下课题上:各种组织对促进合作所起的作用,组织的完善,国家的制度基础(.,Paul Milgrom et al.,1990;Milgrom and John Roberts,1992;Randall ,1996; Robert Gibbons and Andrew Rutten,1997 )。
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强调对特定历史时期制度和制度变迁的性质、起源和内涵的研究。一些研究见解被几项工作所采用,说明其或许具有一般化的性质。例如,这些见解表明,历史上经济制度之间的互补性影响了制度的演进(Aoki,1995;Greif,1994b; Moriguchi,1997)。初始的社会结构通过提供信息、限定社会本身的战略、获取社会的认可,使特定的自我强化的经济政治制度的出现成为可能(.,Greif,1989, 1994b, 1997a,b )。根植于现存制度之中的文化信念,指导着组织创新和实施的进程以及文化和社会的演进,尽管有意识和无意识的学习和创新是由现行制度和组织的失效(failure)定型的(.,Greif,1994; 1994b,1997b; Guinnane, 1994)。
总之,这些看法表明,一个社会的制度是一个复杂的混合体,在其中非正式的隐匿的制度特征与正式的显明的特征相互作用,形成了一个有机的整体。这种相互作用指导着制度的变迁,使这个制度混合体的变迁会不同于它的各构成部分在独立状态中所发生的那种变迁。因此,这个制度的混合体并不是对经济需要所做的静止的最佳的回应。相反,它是对历史进程的反应,在这之中,过去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特征相互作用,对社会制度的经济内涵产生持久的影(.,Greif,1994a,b, 1997; Aoki,1995; Moriguchi,1997) 。
这样,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既指明了导致社会沿着特定制度轨迹演进的力量,又揭示了在选择更为成功的制度中社会所面对的困难。从更一般的意义上说,它说明了研究社会的内生的自我强化制度的重要性,这些制度是历史进程的产物。在这一历史进程中,过去的制度、经济、政治、社会和文化的特征相互作用,定型了现行制度及其演进。
(韩毅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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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微观经济理论与经济史视角研究制度问题的新进展(
导 论
亚当·斯密指出:“交易、交换以及进行贸易的倾向”是人类的本性,这引发人们去考察经济制度是如何影响了这种倾向的效率内涵的。不甚准确地说,制度能对效率产生影响,是因为它能够通过经济代理人和他们愿意设定的一系列交换关系来影响资源配置。不同的经济环境和历史上所采用的不同制度,为我们考察制度的这种性质和内涵提供了独一无二的源泉。 的确,经济史的一个明显的特征,就是它始终致力于制度、制度的起源及其性质和内涵的研究。
本文对经济史研究制度问题的最新进展--历史制度分析--进行了简要的评述,这一新进展主要是运用微观经济理论研究制度及其效率内涵。 由于篇幅所限,本文主要概括了这一学说所采用的研究方法和相关的经济理论,并对有关经济制度的研究进行了考察。进一步说,本文主要介绍了历史制度分析的一些研究成果。最后,由于篇幅和资料的限制,我们的评述仅限于研究美国和欧洲经济史的著作。
传统经济史的制度分析不能解决有关制度与经济产出之间关系的一系列问题。例如,能够使和平自我实施的是什么制度?贸易发展是不是和平与资源禀赋的唯一函数?制度是不是影响着贸易扩张的时间、地点和范围?作为对贸易增长的反应,为什么欧洲的制度创新会不同于其它经济社会(尽管技术上具有相似性)?面对这些问题,传统经济史的方法就显得无能为力了。正如历史制度分析在下面的讨论中所表明的那样,要解决这些问题需要一种不同的方法。
首先也是最为重要的,就是必需给制度下一个更为宽泛的定义。于是,制度被定义为:本身是自我实施的对行为的非技术决定的约束。 由于博弈论能使我们把制度视为一种均衡,它就为考察自我实施的制度提供了一种天然的理论分析框架。在博弈论的理论框架中,制度的两种相互关联的组成部分是预期与组织。显然,就预期对行为的影响来说,一个博弈者所持有的对另一位博弈者行为的预期,是这位博弈者所面对的非技术决定的约束的一个组成部分。
组织是非技术决定的约束(不同于预期),它通过引入一个新的博弈者(组织本身),改变博弈者可利用的信息,或改变与特定行动相联系的收益来影响行为。 法院、管理者、信用合作社、信用社、公司和商业协会都是这种组织的例子。在很多情况下,把一个外生的组织引入到最初的博弈中,对于经验分析是很富有成果的。例如,假定我们所考察的问题的本质涉及到契约的实施,博弈者不可能建立一个法院来协调他们之间的关系,然而,国家却可以这样做,并且依靠预期法院的行为来极大地改变限制博弈均衡的行为。然而,在很多情况下,考虑到组织的外生性,这种分析不足以使我们完全理解一个经济的制度结构。在这样的情况下,就要检验更为宽泛的博弈,在其中组织――如法院――被视为均衡的结果。 对于一个置身于均衡结果之中的组织来说,要求建立它的行动是可能被采纳的,并且,可能采取这些行动的博弈者应该得到适当的激励。换句话说,对于一个从一组可能的组织中选择出来的影响行为的特定组织来说,应该对它(如果合适的话,还有它的行为)的均衡结果有一个普遍的预期。这个组织应该是自我实施的。
然而,把博弈论框架应用于历史制度分析也面临着挑战。在很多种战略局势中,存在着多重的――充分或是不充分的――均衡,这意味着结果并不是唯一事先确定的。进一步说,战略局势中可能出现的结果对于模型的细节来说通常都是很敏感的。因此,正如下面将要讨论的,在把制度视为自我实施的均衡的前提下对历史中的制度进行经验分析,必需一个特殊历史关系的战略模型和一种归纳的历史分析。一个特殊历史关系模型(A context-specific model)能够捕捉到所考察的历史环境中的细节,而这对于构建一个推动经验研究的博弈论分析框架是必需的。要构建一个特殊历史关系的模型并区别相关的环境,就需要进行微观层面的历史研究(通常建立在原始资料的基础上),这种研究能够为模型的细化提供基础,也有利于以历史资料的细节对应于理论分析的细节。
尽管历史制度分析依靠均衡分析来识别历史制度,但它超越了博弈论中的均衡经验分析。它的目标是对制度的选择过程和制度的路径依赖进行经验式的检验。即,它试图解释使制度发展成为一个历史的缓慢进程的各种因素。正如下面将要讨论的,这种经验分析需要与博弈论分析分道扬镳。虽然存在这种分离,但它仍然是博弈论的发展,这表明了对自我实施制度、制度选择和制度的路径依赖进行历史的归纳分析的必要性。在战略局势中存在着均衡的多重性和不确定性,表明了历史的前后关系的细节在制度选择、特定制度的内涵和制度的路径依赖中的潜在重要性。
博弈论将制度定义为均衡,运用归纳的微观历史分析和特殊历史关系战略模型,使得经验分析突破了新制度经济史的局限。它使我们能够考察自我实施的制度(包括那些使国家自我实施的制度),它也能使我们考察制度的选择和路径依赖。特别是,历史制度分析的理论框架能够对文化、社会因素同制度选择与路径依赖两者之间的关系进行经验式的检验。
为了详细论述和说明历史制度分析理论框架的有用性,第1节将详细地讨论历史制度分析用来界定制度的方法,陈述一些表明历史制度分析解释制度能力的经验研究,而这是以往的经济史研究所不曾做过的。特别地,这些经验研究表明,其能够检验那些并不依赖于国家和国家的制度基础的制度,这些制度在中世纪末期促进了斯密增长。第2节将展示历史制度分析在研究历史的发展逻辑(包括经济的、社会的、文化的、和政治的)与制度、制度选择和制度的路径依赖之间的关系方面的有用性。
1. 识别制度:方法与发现
要识别与一个特定历史时期相关联的制度,是不可能从考察一个无制度活动的博弈开始的。历史上人们之间的相互影响和作用,都可以在一个制度的前后逻辑关系中得到说明(Field(1981))。因此,历史制度分析的起点就是为了识别交换(Williamson(1995))和组织问题(Arrow(1974))而进行的微观历史检验。而交换和组织问题恰恰是制度在特定历史时期影响经济产出的本质所在。例如,在以远距离贸易为基础的经济中,那种支配着贸易中心商人之间代理关系的制度,可能在效率和分配方面会产生重要的后果。然而在地区经济中,这可能就不是什么问题。但在地区经济中,用来缓解借贷双方信息不对称的制度可能具有重要的经济意义。
历史制度分析是一种归纳性的方法,它并不事先假定制度具有特别的属性(例如,最大效率)。因此,直接的历史证据,例如明确的论断和经验的规律通常被来识别外生的和内生的制度特征,形成关于一种特定制度的相关性与非相关性的假说。例如,有关12世纪热那亚代理关系的史实表明,存在于家庭内部的代理关系低于16%,这说明代理关系并没有被家庭的忠诚所支配(Greif(1994a))。与此相似,史实表明,18世纪时是巴黎的贵族而不是银行,在减少借贷之间信息的不对称方面起了一定的作用(Hoffman,Postel-Vinay,and Rosenthal(1994))。
一般说来,要想识别出一组在特定环境中已经具有相关性的所有制度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实际的。因此,只要可能,历史制度分析就会放弃其它假说而集中证明一种假说,也即集中证实那种关于占统治地位的制度的假说,而不是去证明所有那些不占统治地位的制度。为了进一步抽象并证实一种特定局势中占统治地位制度的假说,就应该在理论和历史检验的相关过程中对特殊历史关系模型详细地加以说明。这种模型是建立在一定的假设基础上,对它的信任完全来自于其预言能力。这服务于两个目的。第一个目的是保证这种分析不会把研究者对环境的看法强加给历史人物。例如,爱德华于1283年在英国第一个提出对外国商人的财产权提供不充分的保障,这将大大地增加其前来贸易的障碍。这加强了有关统治者承诺外国商人产权这一问题的模型的认识(Greif,Milgrom,and Weigast(1994))。第二个目的是要充分地限定可能模型的设置。在某些场合中,(例如,Banerjee,Besley,and Guinnane(1994))使用一些从历史分析中总结出来的模型限制条件,在建立一个有用的模型中是至关重要的。
均衡分析方法通常被用来提炼和便利经验研究,这种经验研究会提高假说的可信性。尽管大多数历史制度分析的研究还没能建立起可以进行量化检验的模型,用以对论点的逻辑、一致性以及生命力进行检验,它仍可以表明一个组织的确切作用(例如,Greif,Milgrom,and Weigast(1994)),区分那些为使论点成立而必须满足的条件(例如,Baliga and Polak(1995)),在特殊战略占优势地位的假设下形成关于在建立模型中没有使用的可观察到事物的(比较静态或其它)预言。这样做的目的,不是简单地提出关于一个可观察事物的预言,而是关于若干个可观察事物的预言。
历史制度分析是通过对那些反映技术、组织和均衡战略的约束条件进行理论和历史的考察进行制度分析的(Greif(1994a))。本文下面的部分,将通过两条工作线索来展示这种研究的收获。如前所述,这些工作均超越了传统经济史的范围。第一条线索是关于在缺少法律制度的条件下促进交换从而导致斯密增长(由贸易带来的增长)的那些制度。第二条线索有关国家的制度基础和这些制度如何通过影响高压权力的使用来影响经济效率。在每一小节中,文章是按照历史时期介绍的。(仅仅对方法论和深远影响感兴趣的读者,可以直接进入第2节)
制度与斯密增长:缺少集中法律体制条件下支配交换的制度
如上所述,新制度经济史(指以诺思为代表的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方法进行的经济史研究----译者)无法解释缺少国家法律上的契约实施情况下的交换问题,这可以得出如下结论:必须放弃新制度经济史关于国家是制度的唯一来源的观点。那么,这种交换的制度基础是什么呢?若干历史制度分析的研究考察了那些使交换成为可能的制度,这些制度保证了契约关系的自我实施,因此也使斯密增长成为可能。
在中世纪晚期的商业革命中,远距离贸易重新出现在欧洲(11到14世纪)。海外代理商的出现能节省时间,降低旅程风险,提供多样化的商品等等,使商人们降低了远距离贸易的成本。然而,海外代理商控制着商人的海外资本,会采取机会主义行为并挪用这些资本。因此,除非代理商能使其事前的承诺与事后的诚实行为相一致,即他们表现出来的对商人财产所有权的尊敬高于他们对商品的占有欲,商人是不会愿意雇佣他们的。
格瑞夫(1989,1993)考察了支配马格里布商人中间代理关系的制度,他们活动于11世纪的穆斯林地中海地区。由于代理关系中的信息不对称以及海外诉讼的成本和障碍,国家无法让代理人承诺去尊重商人的产权。这种情况可以通过效率工资模型的一个变量来分析。根据史实,模型假定商人和未受雇代理人之间的搭配不是随意的。商人会拒绝与那些已经有过特殊行为后果的未被雇佣代理人进行组合。由于一个商人与原本诚实的代理人之间的合作有时也不得不停止,代理关系就会被一种自我实施的集体惩罚机制所支配。
特别应该指出的是,存在着一种(子博弈完美)均衡的战略,这一均衡战略要求所有的商人不再雇佣曾经欺骗过他们当中任何一个的代理商。这种偏离轨道(off-the-path-of-play)的集体惩罚对于商人是有利可图的(从长远看对代理人也是一样)。它提高了效率,因为它建立起了代理关系,而这一关系在双边尊重机制下和只有被欺骗的商人实施惩罚的情况下是无法建立的。更进一步说,马格里布人可能通过共享有关代理人业绩方面的信息,缓解了代理人关系中内生的信息不对称。而有关信息交流方面的互惠互利则使他们能够分享自我实施(制度)。
因此,马格里布人中间的这种代理关系很可能受一种被称作联盟的经济制度支配,这是一种建立在双边信誉机制和非正式信息流动基础上的无名制度。为了证实这种联盟制度确实支配了马格里布人之间的代理关系,格瑞夫(1989,1993)提出了直接的和间接的证明。直接的证明是有关联盟各个侧面的文献记载,例如隐含雇佣合同的运行,对欺骗者实施惩罚的经济本质,过去行为与未来经济收益之间的联系,以及所有联盟成员在特定的代理人和商人之间的关系中所具有的利益,等等。间接的证据是对联盟支配代理关系假设下所产生预言的确认。例如,这些预言有关商业契约的类型和会计核算程序,以及拒绝与非马格里布人建立代理关系,即使这种关系在忽略代理成本的前提下是非常有利可图的。
与马格里布人联盟相似的非正式制度似乎在另一个历史背景中支配了交换关系,所不同的只是当地条件的各异而已。科雷(Clay,1994)考察了活动在墨西哥加利福利亚地区的美国商人中的一种类似联盟的制度。尽管缺少正式的法律制度,这些商人彼此提供代理服务,并凭借信誉在当地的墨西哥社区中销售商品。由于墨西哥人中的契约履行是建立在非正式的社会道德的基础上,商人就不能依赖法律制度来收回债务。在这样的信誉交易中,要保证契约的履行,商人就必须成为当地非正式契约履行机制中的一部分。美国的零售商在墨西哥人社区定居,与当地人通婚,按基督教的方式养育后代,在家中说西班牙语。这种耗时的沉淀投资提供了进入当地的契约履行机制的机会,而且墨西哥人社区规模较小,这意味着在一个特定的居住区只能有一个零售商从事活动。
因此,对在代理关系中采取欺骗行为的商人实行永久的、彻底的联合抵制策略,就要禁止所有的商人在骗子能够履行契约的市场中从事贸易活动。这的确是一个惩罚的策略,一个帕累托支配的彻底的联合抵制策略。这种策略需要在第一次欺骗之后的一个限定时期内实施局部的联合抵制。这种联合抵制在一定意义上不能终止欺骗者在当地从事交易,因此它是局部的。彻底的联合抵制仅仅是局部抵制过程中欺骗行为的第二步。直接和间接的证据表明,这种策略被商人利用了。因此,如下一节所要论述的,马格里布人特殊的环境导致了特殊的策略和制度。特别是,零售商和顾客中契约履行机制的性质影响着支配零售商之间关系的制度的性质,而制度是在这个意义上设置出来的。
联盟能够为在缺少有效的法律制度情况下经常进行交易的人,提供超越时空的契约履行。但在那些国家不能提供履约保证条件下并不经常从事交易的人中间,契约又是怎样履行的呢?这一履约问题在需要跨越时空的交换关系中是特别敏感的。例如,为来自不同社区的商人之间的接发货物提供信誉和契约。这种交易在中世纪晚期的商业革命中受到限制了吗?如果没有的话,那么在缺乏有效的地区间法律制度的情况下,又是怎样使这种契约得以履行的呢?来自一个地区的商人又是怎样遵守承诺在未来的一个时期偿还另一个地区商人的债务呢?
12和13世纪时,地区之间的大规模贸易在香槟酒集市上进行。来自不同地区的商人加入到需要跨越时间履行的契约中来。米尔格鲁姆、诺思和温加斯特(1990)认为,在经常举办交易会的大商业中心,信誉机制并不能解决相关的承诺问题,因为大的商业中心缺少使大家都能彼此了解过去行为的社会网络。然而,“法商”(Law Merchant)体制中的一个特殊的组织――一个没有强制性权力的“法院”――补充了多边信誉机制,这保证了大商业中心契约的履行。
假定每一对交易伙伴仅相遇一次,而且每个商人只了解自己的经历。由于法院没有能力在一个商人离开了交易会后实施判决,交易会法院只能证明过去的行为并保留过去有过欺骗行为的商人的记录,对商人来说向法院提供信息和提出申诉都是有成本的。尽管有这些成本,仍然存在一个(对称的连续的)均衡。在这一均衡中,欺骗行为不会发生,商人们也愿意向法院提供可以支持合作所必需的信息。正是法院的这种通过控制信息来鼓励多边荣誉机制的能力,提供了这一刺激。然而,能证明这种体制在香槟集市上确实发挥作用的证据是零散的,并且文献仅指出了交易会的权力部门仅仅对交易会的进入实行了控制。
然而,早在12世纪的历史资料就表明,在西欧和南欧却运行着一种使社区间贸易成为可能的制度。商人们奉行共同责任制原则,即每一个商人要对他那个社区的每一个成员的行为负责。任何一个具有与实行欺骗行为的商人相同“社区标识”的人,都要对那个商人的欺骗行为所带来的损失负责任。例如,如果一个债务人在某个特定的交易会上不能表明他将归还债务,而且他的社区也拒绝为他偿还或是强迫他偿还债务,那么,债权人就可以要求任何一个地区法院没收交易会上任何一个与债务人同属一个社区的商人的货物。而被没收货物的商人可以从原始债务人那里找回损失。商人们是在用社区内的履约机制来支持社区间的交易。同时,这种体制增加了同一经济代理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某种程度上,这种体制划定了社区并培育了社区的内部组织。这一研究与诺思(1990)的观点相一致:“受到一些共同目的约束并为实现目标而努力的个人团体…产生出来并…发展成为制度的框架。”(p,5)
格瑞夫(1994c)运用各种历史资料来证明这种体制,并且运用重复的不完全监督博弈(repeated, imperfect monitoring game )对其进行分析,在这种博弈中,商人、特定的组织和社区(或交易会)的法院都被视为博弈者。这种分析强调了各类经验研究背后的理论基础和各种组织与制度间的相互关系。例如,周期出现的代价高昂的“报复时期”(在这一时期两个地区间的贸易完全停止)并非如历史学家们认定的那样,是不文明的表现。相反,它极有可能反映了法院在有关一个商人是否具有能力兑现他对另一社区成员所做承诺方面表现出的信息不对称。为了使合作能进行下去,就不能不在地区间合作的均衡道路上出现偶然的断裂点。
这个模型表明了法院在提供公平信息方面的作用,这些信息增强了客观检验契约履行的能力。这一信息,包括这些组织,在缓和社区和其成员之间的激励差异方面是至关重要的。社区责任体制如果缺少这种信息,一个社区成员就能够利用虚假指控以社区的损失为代价而获利。因此,这个模型也揭示了目的在于减少契约履行的信息不对称的各种规则的内在原因,和企图增加没得到偿付的贷款人的个人成本的合理性。
由于社区责任体制产生了逆向选择问题,这些规则就是必要的。一个贷款者得到偿还的可能性,不仅是这一交易成功的风险概率的函数,同时也是迫使借款方社区偿还债务的能力的函数。因此,证明借款人信誉的激励就被弱化了。对这种逆向选择问题的认识,也充分地反映1281年托斯坎尼各城市间签订的协议中。在这些协议中,他们约定不强加给任何人他没有承诺的债务。佛罗伦廷的行政部门警告商人们在社区间的贸易中要特别注意个人信誉问题,从现在起“谁有所得,谁就得付出”。
波纳基、贝斯雷和古那尼(1994)关于19世纪德国农业信用合作社的研究工作与斯密增长并无直接的关系,然而却与促进增长的自我实施制度有关。他们的研究试图对有关这些合作社的两种观点做出区分。第一种观点是,信用社是在不断重复的经济和社会的交往中利用其成员彼此间的制裁来约束借款人。第二种观点是,由于严密的监督致使投资只会用于可能获利的项目上,合作社才会约束借款者。在后一种观点没有得到证实的假定下,他们分析了一个信用合作社的最佳方案模型,这一最佳方案考虑了信用合作社的成员因其他人违约而导致的债务,一个成员必须借贷给其他成员的程度,以及为这种借贷所应支付的利息。
国家的制度基础
有必要放弃新制度经济学关于国家是制度的基础的观点,其部分原因是上述的它不能解释国家本身的制度基础。例如,在中世纪晚期,各个拥有军队的封建领主在各自的政治领域内生存,究竟有多大必要在这些领主中保证这种政治关系的自我实施,而这又限制了他们在经济发展上进行合作的可能? 是不是这种(自我实施的)政治制度的发展放松了这种限制?
格瑞夫(1994b,1995a)通过中世纪晚期的热那亚研究了这些问题。热那亚大约在1096年建立了共和国,并脱颖而出成为一个从黑海延伸至北欧的商业帝国。对其政治体制所做的分析表明,为确保热那亚贵族宗派之间的契约关系自动实施而建立的互不使用武力的规定,在整整一个世纪内限制了热那亚经济的发展。只是到了1194年热那亚面临着一场全面的军事危机,促使各宗派逐渐认识到必须完善自我实施的政治组织来摆脱束缚,促进政治合作和经济增长。
为了繁荣热那亚的经济,(两大主要)贵族宗派必须在获得另一个政治区域内的贸易权方面进行军事和政治合作。为了使这种合作得以进行,每个宗派必须事先承诺以后不会企图使用武力控制热那亚。格瑞夫(1994b,1995a)运用重复完全信息博弈分析了这种情况。由于贸易权是在其获得之后的若个时期产生租金,停止继续合作的威胁就不能对宗派之间的合作提供支持。因此,进一步的合作就要求每个宗派投资于防御工事,并建立支援体系来阻止其他宗派的军事威胁。如果在军事力量上的投资与合作的(经济)效率水平是正相关的,那么阻碍的政治成本就成为合作的效率和均衡水平之间的缺口。
这意味着热那亚宗派之间进行合作的可能性,受制于他们的关系在多大程度上是自我实施的。如果这一限制是有约束力的,这一模型就可以作出多种预测,如合作的时间进程,对军事力量的投资,对外在因素引起的变化的反应,如宗派双方的外来威胁。历史资料确实为这些预测提供了佐证。进一步说,模型也表明,当两个宗派面临着严重的外来威胁时,他们很可能发现,最好的办法就是补充完善特定的政治组织。实质上,这一组织可以通过制造军事上的平衡促进宗派之间的合作。同时,这个组织能够通过提供不与其他宗派合作反对另一个宗派的有效激励来实现自我实施。
的确,1194年的热那亚宗派在面临来自外部的严重威胁时,利用了意大利其它城邦在政治组织方面的实验,引进了一种组织来改变他们的政治体制。他们利用雇佣执政官(原文为podesta,意为权力,根据这种体制的特征与内涵,意译为雇佣执政官----译者)产生军事平衡来促进他们之间的合作。这一雇佣执政官是由非热那亚人担任的,为期一年,作为热那亚的军事领袖、法官和行政长官。在任职中,他得到他带领的非热那亚士兵的支持。雇佣执政官制度(Podesteria)显然是要对攻击其它宗派的人实施军事威胁,这种保证是令人信任的。同时,也要确保其它宗派不能与他合作对付另一个宗派。换言之,雇佣执政官的引进,改变了热那亚以自我实施方式促进合作的政治和经济的博弈规则。正是在雇佣执政官制度正式实行的150年内,热那亚达到了它政治经济的顶峰。但这个体制也有缺点。它是以增加宗派间的相互制约为基础的,因此使得宗派成为热那亚政治生活中的一个永久的特征。最终在军事上打败了热那亚的威尼斯避免了这一命运,但对这种政治制度的分析还不能清晰地说明其原因所在。
大多数有关国家的制度基础与经济效率之间关系的研究成果,都把注意力集中在欧洲国家已经形成并且可能已经形成实质上的高压权力的那个时期。当一个国家有权力强迫个人去尊重他人的财产权时,它就能够提高经济效率。但拥有如此权力的国家又如何保证它自己去尊重个人的财产权呢?诺思(1981,第三章)指出,一个国家能否提供这一保证对于经济增长是至关重要的。一些历史制度分析的研究也考察了国家的性质,约束这种高压权力的制度和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
格瑞夫、米尔格鲁姆和温加斯特(1994)运用无限重复完全信息博弈,考察了促使中世纪晚期的统治者承诺并保证外国商人产权的组织的运行。理论和历史的分析都表明,这种承诺能够被一种组织所保证――商人协会,这种组织有能力使商人联合起来抵御侵犯,并且可以迫使商人加入到贸易禁运中来。因此,它从贸易效率水平的角度阻止了统治者侵害产权,因为商人可以用贸易禁运相威胁。
如果我们看到双边信誉机制(在这种机制中只有权利受到侵犯的商人才会停止贸易)或不对等的多边信誉机制(在这种机制中是受损害的那个人所属的规模大些的团体终止贸易)能在多大程度上解决承诺问题,我们就能说明为什么需要这种组织。每一种机制都能支持一定水平的贸易,但两者都不能保证贸易的效率水平(与贸易收益的分配和统治者的折扣因素无关)。在贸易的效率水平上双边信誉机制是无效的,因为对于统治者来说“边际”商人未来贸易的价值为零,因此统治者便试图侵害他们的权利。在一个充满信息不对称,通讯滞缓和对事实有多种多样的貌似可信的解释的世界中,多边信誉机制也由于类似的原因而易于失效。
只有存在着一种组织能使所有商人团结一致地对付任何一个商人受到的损害时,多边信誉机制才有可能在贸易的效率水平上解决承诺问题。这样一个组织意味着马尔科夫完全均衡的存在,在这一点上,只要联合组织没有宣布联合抵制,商人们就会(在效率水平上)从事贸易,但是如果宣布实行联合抵制,就没有商人从事贸易活动。只要统治者尊重商人的权力,联合抵制就不会发生,否则就会。
尽管所描述的行为构成了完全的均衡,但对其所作的理论分析却并不能令人信服。当一个联合组织宣布了一项禁运活动时,商人们对此都会予以重视,因为他们预期到统治者会侵犯违规者的贸易权。但这些预期是合理的吗?为什么统治者不愿激励禁运的破坏者而是惩罚他们呢?这一激励将具有潜在的信用效果,因为在有效的禁运期间,贸易量减少,边际商人的价值增加,这就有可能使双边信誉机制发挥作用。这有可能减弱禁运的严厉性,妨碍联合组织支持效率贸易的可能性。当一种能协调反应并保证商人在联合抵制中一致行动的组织对多边信誉机制形成补充时,贸易的效率水平才有可能达到。商人们必须具有某种机制使集体行动的威胁确实可信。
直接和间接的历史资料表明,在中世纪晚期的商业革命中,具有这种性质的制度――商人协会――产生出来并支持了贸易的扩张和市场的统一。商人协会向我们展示了一系列的管理方式――从一个市政的分支机构,如意大利城邦中的那样,到城市间的组织,如德国的汉萨同盟。然而,它们的作用是相同的:保证协调与内部的实施,而这是使集体行动的威胁确实可信所必需的。
商人利用统治者权力的地域性来缓解承诺问题。在一个统治者的领域内,承诺问题有可能通过以自我实施方式内在地限制他的权力而得缓解,而这种自我实施方式是以统治者的经济需要或是适当的政治组织为基础的。统治者的经济需要在促使他承认其属民产权方面所起的作用,在若干研究成果中有所体现。例如,鲁特(1989)指出,古法兰西王国时国王对组织严密的金融家们的承诺问题,就是因为他对金融家的依赖性而得到缓解的。与此相似,康克林(1994)指出,西班牙国王在16世纪时依赖于西班牙的杰出人物所提供的官僚机构与军队,这使得国王能够承诺付给他们贷款。
罗森托尔(1992)比这些研究走得更远,他考察了内在地限制统治者权力的更为广泛的经济内涵。在古法兰西王国,王室严重地依赖于从贪官污吏那里借来的钱财,而司法体系的各阶层也是由这些人构成的。因此,尽管王室意识到这种体制会破坏经济发展,却没有对其进行改革。司法体制本应去解决有关财产权的纠纷,但这些贪官并无动力这样做,因为他们从案件中得到好处,总是愿意考察上诉请求。这样,就不可能遵守他们承诺的财产权,因此也阻碍了土地改良方面的有效投资。
诺思和温加斯特(1989)检验了政治制度在限制英国统治者方面的作用,指出1688年的“光荣革命”促进了增长,因为它强化了国王对保证私有产权所做的承诺。在“光荣革命”期间,国王的特权被取消,他的法律行为也被做了详细的规定,独立的司法体系得以建立,议会实现了对税收和收入分配的更有效的控制。这些组织的变化限制了国王掠夺民财的力量,并且一旦国王损害其属民的权力,议会就可以发动军队反对国王而对其形成潜在的威胁,这使得上述的组织得以自我实施。认为“光荣革命”增强了产权保障的观点的支持率不断上升,18世纪时期,因利息降低王室的债务得以偿还,同时英国还出现了私人资本市场。
2. 历史的-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的-逻辑关系、制度选择和路径依赖
如前所述,历史的制度分析运用均衡分析来识别制度。这些分析表明,自我实施的制度会以多种方式产生:马格里布的商人联盟(Greif(1993))是自发地发展起来的,而信用合作社(Guinnane(1994))则是有意识建立的。很多情况下,组织的产生在满足一种功能的同时又满足了另一种功能。例如,巴黎公证人试图加强契约的实施,但其结果却缓和了信息不对称(Hoffman,Postel-Vinay,and Rosenthal (1994))。历史制度分析的目标在于识别制度,在这方面它也能取得更多的成就。历史制度分析的目标在于,并且它也能够做到,清晰地展示制度的选择过程和影响制度的路径依赖的因素。
不管是自发的还是有意识的,对自我实施制度的选择受到历史的-经济的、政治的、文化的、和社会的-逻辑关系影响。经济环境对制度选择的影响,在我们讨论联盟时就已经提及过。11世纪的时候,地中海周边地区的产品现货市场十分发达,而在墨西哥人的加利福尼亚地区却缺乏这样的市场,这导致了支配代理关系的不同联盟类型的出现(Greif(1993),Clay(1994))。政治因素对制度选择的影响,在有关商人协会的分析中有所反映(Greif,Milgrom,and Weingast (1994))。据推断,意大利城邦在其中成长壮大的政治经济进程,使得每一个城邦都能像商人协会那样发挥作用,促进贸易的扩大。在德国,城市产生所经历的政治进程,导致了较小规模城市的出现。因此,只是在经历了一个长时期的组织发展后,才出现了德国的汉萨同盟-一种城市间的商人联盟--这样一个支配德国商人与外国统治者之间关系的联盟。最后,在近代初期更为集权化国家的出现,导致了地方商人联盟的衰落。与此相似,农业信用合作社的性质和效率,以及在爱尔兰支配地主与佃农关系的私人制度安排,在一定程度上都受到国家发行证券和实施专门法律的影响(Guinnane(1994,1995))。
文化和社会因素也同样影响制度选择。不同的文化提供了不同的焦点,而不同的社会进程提供了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商人中间最初传递信息的不同网络,而这导致了在基本相同的环境下产生出了不同的制度(Greif(1994a,1995b))。马格里布的文化遗产使得与集体惩罚相伴的均衡成为一个焦点。马格里布与穆斯林社会很相似,其成员不仅有责任行善,而且要保证其他人不行恶。进一步说,马格里布是犹太共同体的一部分,在他们中间,盛行着“所有犹太人对其每一个成员都负有责任”的观念。最后,他们在从伊拉克迁移到突尼斯后,便开始在地中海周边地区从事贸易活动。如同在移民中常见到的,可能他们保留了向其提供维持集体惩罚所必需的信息网络的社会纽带。
与此相反,中世纪时期的基督教徒把个人而不是他的社会团体置于其宗教信仰制度的中心,因此,热那亚的文化遗产并没有使集体惩罚成为焦点。进一步地,临近12世纪末期令热那亚人经商的数量急剧增长的原因是政治方面的。与此同时,热那亚经历了高水平的迁移。在缺少信息传递的相应社会网络的情况下,集体惩罚就不大可能出现了。的确,历史资料显示,热那亚人并没有实行集体惩罚,但却实行了“个人式”的惩罚,每个商人仅仅惩罚曾欺骗过他的代理人。热那亚的法律制度通常只是附带地限制一下代理人从事机会主义行为的能力。不同的社会和文化设计在基本的环境相同的情况下,导致了不同的制度。
古那尼(1994)在一项德国和爱尔兰信用合作社的比较研究中,得出了有关社会和文化因素在影响制度选择中的重要性的相似结论。19世纪德国农村的雷菲森农业信用合作社是一个成功的例子,它为研究1894年爱尔兰的相似组织提供了一个模型。然而,爱尔兰的合作社在经济上是绝不可能生存的,这部分地归结为两个国家之间社会和文化的差异。合作社的成功依赖于来自其成员的监督和实施。然而,社会和文化因素在德国和爱尔兰导致了不同的均衡结果。一种是在德国农民中间盛行的互相监督,如有必要就实行惩罚。而另一种则是在爱尔兰农村中流行的并不实行互相监督的行为。
历史的制度分析揭示了引起制度变迁的各种原因。制度变迁一般来说可内生地归因于由制度本身的运动所引发的变迁(Greif(1994b,1994c))。进一步说,制度变迁也可归因于技术变迁(Guinnane (1994)),政治变迁(Rosenthal(1992),Greif, Milgrom, and Weigast(1994)),和观察到的组织失灵(Greif, Milgrom, and Weigast(1994) Greif(1996))。制度变迁也可以由人口的增长而引发。例如,霍夫曼、鲍斯特维纳和罗森托尔(1994)的研究发现,人口的增长改变了巴黎公证人的作用。公证人是为提高法律契约实施的可能性而建立的一种组织,这就向他们提供了关于委托人信用度的私人信息。因此,当巴黎人口增长,不对称信息隐藏了信誉关系的时候,公证人便成了缓解这一难题的中间人。
正如上述例子显示的,历史制度分析的研究成果表明了制度发展的路径依赖。 过去的预期和组织影响着制度的发展进程。特别是,人们发现制度的路径依赖由所获得的知识和信息、规模经济和与现存组织相联系的范围、合作的失败、以及分配问题而引发。 然而,也许关于制度的路径依赖的最引人注目的考察,是发现了制度与博弈之间联系的相关性,即与在博弈规则下对外生变化的反应的性质和制度在其中内生地发生变化的组织的演化进程相关。
古典博弈论对博弈之间的联系关注不多。一个组织的建立可能会给那些能够创建它的人们带来利益,他们的利益(在不存在合作失败的情况下)将得到博弈者的承认,因此他们才会采取这种创建的行动。 更一般地说,在博弈规则中随着预期的变化而采取的行动,是(最初)均衡战略组合的一部分。最后,在博弈规则中随着意外的变化将要选择的均衡与变化之前占优势的均衡并无关系。
然而,格瑞夫(1994a,1996)却发现,在博弈规则中随着一种意外的变化而选择的均衡,已经预示了其与变化之前占优势的均衡之间的关系。进一步说,在制度变化之前占优势地位的均衡与历史上随后发生的组织演变的预先状态有着一定的联系。特别地,与过去的均衡相联系的期,是在博弈与组织变迁规则下在随后发生的外生变化中占优势的预期的最好预言者。在某种意义上,这些预期成为“文化信仰”,随着它们从原来在其中得以具体化的博弈中超越出来,提供了在其它历史结果的战略局势中选择一种战略的最初环境。
尤其是在中世纪末期,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商人所面对的有关代理关系的博弈规则发生了变化。在地中海地区经历了一系列军事政治事件之后,双方都得以将其贸易扩张到以前不曾到达的地方。就代理关系而言,这种扩张既可以以一种“无种族限制”的方式进行,即从这些新开辟的地区招聘代理人,也可以以“封闭”的方式进行,即让一些代理人搬迁到新的贸易中心提供代理服务。在博弈论的分析中,伴随着在博弈规则中发生的如此变化而被选择的均衡,与以前占优势地位的均衡是毫无关系的。博弈论并不能区分一个博弈中一种均衡与另一种均衡的基本框架。
然而,马格里布和热那亚人的经历却展现了一种恰当的框架。它暗示着,与变化前均衡相联系的(偏离或沿着轨道的)预期超越了原来博弈的界限,为一种新均衡的选择提供了关键之点。换句话说,这些预期并不是这一博弈的特征而是人的特征。它们成为最基本的文化信仰,为达到新的均衡所处的动态调整过程提供了最初的环境。
为了考察文化信仰可能产生的影响,假定它们提供了产生新的均衡所处的动态调整过程的最初环境,而这一新的均衡是在商人所经历的博弈规则中的变迁之后发生的。从一个商人的角度讲,采取变化前均衡战略作为初始状态,意味着建立社区内代理关系的获利性依赖于所预期的来自于代理人社区的商人对代理人行为的反应。尽管可以预期来自代理人经济中的商人会以各种方式反应,但有两种反应是占支配地位的。对于经济体内代理关系中的任何代理人的行为,这些商人可以将其视为骗子中的一个或是诚实当中的一员。然而,在变化前的预期中没有任何东西能表明,在一个行动之后这些反应中的哪一个会被选择。也就是说,假设在经济体内代理关系中,对这两种反应可能的任何概率分布都可能发生。对变化前预期和把任何可能的概率分布作为初始状态所做的分析,提供了一个检验商人决定是否建立经济体内代理关系所必需的框架(然而,不能把任何差别强加在变化前的经济与商人的预期之间)。
给定这一总的框架,作为商人预期的函数,他们所做出的最佳反应是什么呢?当变化前两个经济体间的均衡需要集体惩罚的时候,最初的预期明确地说明了在经济体内(intra-economy)代理关系中的集体惩罚。任何有关集体惩罚是否也控制了经济体之间(intereconomy)代理关系的不确定性,都会增加必需付给社区之间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的工资。对欺骗行为所施惩罚在严厉程度上的降低,必然会被对诚实的奖励程度的提高所抵消。由于商人建立经济体之间代理关系的成本比建立经济体内代理关系的成本高,那就只会产生后一种关系,最终的结果便是封闭。如果经济体之间的代理关系更有效率的话,只有这一效率的收益足够的大,它才会被采用。在缺少集体惩罚情况下,为了保持代理人诚实所必需支付的工资,在社区之间和社区内关系中是不同的。因此,不管社区之间的代理关系是否更有效率,这种关系将会产生,其结果便是融合。
因此,理论上的分析表明,受一种战略局势中的顺应轨道行为约束的关于背离游戏轨道的预期,如果被置于另一种战略局势中,是怎样支配了均衡的选择、经济效率和社会结构的。有关这些文化信仰影响的历史资料与理论上的预言是一致的。马格里布人不仅以封闭的姿态对待非犹太人,而且以同样的态度对待犹太商人,甚至在他们与犹太商人建立代理关系(忽略代理成本)十分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也是如此。然而,热那亚人却以一种融合的姿态去面对这一切。尽管历史资料反映了热那亚人中间的代理关系,但仍然清楚地显示了在热那亚人和非热那亚人之间广泛地存在着代理关系。
马格里布与热那亚的比较分析也表明,两者间组织的不平衡发展的根源也与中世纪末期意大利和穆斯林世界的贸易相关。如上所述,这些区别是新制度经济史不曾论述到的。然而,历史的制度分析把这些区别同组织演进的进程及影响联系起来。文化信仰为增强各种组织的影响和作用提供了初始环境。因此,它们暗示了组织变迁中的路径依赖,即所采纳的特定组织依赖于先前占优势地位的文化信仰。
格瑞夫(1994a)详细地研究了文化信仰与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各种组织的之间差异根源的关系。例如,意大利商人中家族公司的兴起(Greif(1996))。当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商人刚一开始在地中海从事贸易活动时,一个商人的儿子在其父亲还在世的时候就已独立地从事贸易活动,这对于这两个地区来说都很普遍。然而,到13世纪时,意大利商人采取了家族公司的形式。这种形式的实质是一种具有无限联合责任的合伙关系。这种组织使家庭财产处于一个管理者控制之下而不致于被分割,并且一个商人的儿子只要达到了适当的年令,就可以加入其家族公司。恰恰是现在这样的公司而不是过去的单个商人雇佣代理人。而马格里布商人在从事贸易活动数个世纪后并没建立起类似的组织。
如果假定文化信仰能够支配对组织变迁之后将要实现的均衡的预期,文化信仰就为这种组织的不平衡发展提供了一系列的解释。当代理关系受信誉机制支配时,强制分离(即尽管代理人是诚实的代理关系也要结束)的可能性越低,要保持一个代理人诚实所必需支付的工资就越低。然而,这一降低的重要性是与所采用的特别的信誉机制相联系的预期的一个功能。由于骗子被再次雇佣的可能性较低,而一个诚实代理人被再次雇佣的可能性较高,在集体惩罚制度下它(要保持一个代理人诚实所必需支付的工资)就比其它情况下更低。集体惩罚制度和强制分离的可能性的降低是互相替代的。
因此,由于马格里布实行集体惩罚制度,一个马格里布商人不可能通过引入降低强制分离可能性的组织获得很大的收益。然而,在没有实行集体惩罚制度的意大利商人中,商人们有动力去提高他们提供给代理人的职位的安全性,而家族公司似乎正是这一愿望的体现。他们组建了具有无限生命期而且很少破裂可能性的组织,以代替单个商人和他与代理人的关系。
一旦一个特定的组织建立起来,它就会影响随后的制度发展,助长制度的路径依赖。附带地,家族公司的建立引起了互补性新制度的出现,例如公司股票和适当的会计程序的市场。与此相似,古那尼(1994)发现19世纪期间爱尔兰已经结束的组织仍然影响着组织的进一步发展。在爱尔兰,是国营的邮政局分配国家股票。这些爱尔兰股票很容易存取,这破坏了爱尔兰农业信用合作社的基础,而在德国却非如此。同样,各种类型的商人协会的特定性质也能反映出以前组织的发展(Greif,Milgrom,and Weingast (1994))。例如,在英格兰,是由国王向当地协会提供零售贸易的垄断权,他就用停止这种垄断权的威胁来保证可能做出联合抵制决定的商人的顺从。而在意大利城市,则是用法律制度来保证商人的顺从。
然而,从古典博弈论的角度看,对组织变革和路径依赖的研究也提出了一个难题。组织的变革需要相当长的时间,而不是对适当行动的立刻选择。例如,意大利人在发明复式簿记之前至少实验了一个多世纪,尽管这一发明既不依赖于新的技术也不涉及任何战略上的相互关系。
这个难题说明,认为个人是完全理性的观点可能是不正确的。然而这与我们上边进行的均衡分析并不矛盾,因为它关注的是事实上的制度而非可能的制度。它表明,有必要进一步去考察制度变革的进程。有好几种相关的学说看起来是大有希望。缓慢的制度发展可能反映了知识存量的增加,这一增加可以归因于对改善组织的主观追求,或者是客观实验的结果。缓慢的制度发展也可能反映主观对现实的理解(North,1990)。最后它可能反映有限理性和行动的行为规则。更一般地说,战略分析尽管不足以完全理解制度发展的进程,但它对于研究真实的制度还是有用的。这种观点又一次表明西蒙关于行为人有限理性学说的正确。似乎应该做的是,揭示决定战略和非战略行为领域的因素。
从历史的制度分析引出的一个更为广泛的观点,与无限重复博弈中“无名氏定理”(folk theorem)的经验内涵有关。无名氏定理提供了一个契约实施的演绎理论,如果博弈者具有足够的耐心,这一理论就可以在各种信息结构下应用。 因此,它似乎会导致对契约实施的归纳性制度分析的否定――而这恰恰是绝大多数历史制度分析的焦点。然而,历史制度分析的一些研究也表明了保持无名氏定理所必需的条件在经验上的无关性(Milgrom ,North,and Weingast(1990),North(1991),Greif(1995b))。但是,即使这些条件具备时,经验研究也表明,尽管所选择的均衡的特定性质影响着随后的组织和制度的发展,组织的产生也同样影响着均衡系统(Greif,(1989,1994a),Greif,Milgrom,and Weingast(1994))。
历史的制度分析也显示了私人和国家界定的产权之间关系的复杂性,通常认为这两种制度是可以互相替代的。 例如19世纪爱尔兰国家发行的股票严重地影响了支持信用社运行的由私人界定的制度的作用(Guinnane(1994))。商人协会的作用需要在商人关系中补充以信誉为基础的强制,在每个商人社区中也需要一个以法律强制为基础的统治者(Greif,Milgrom,and Weingast(1994))。特定的自我实施的并且是由私人界定的产权,可能意味着对国家界定的产权的特定需求。例如,由私人安排的支配着热那亚商人关系的制度特征(而不是马格里布商人的)预定了对国家实施契约的特定方式的需求(Greif(1994a,1995b))。有时,国家本身的制度基础也受现存的由私人安排的制度特征的影响。例如,法兰西国王更改产权的能力,是受到已经产生的自我实施组织的制约的(Rosenthal(1992))。
与此相似,历史的制度分析也揭示了一个社会内部经济、文化、社会特征之间关系的复杂性。例如,支配热那亚和马格里布人代理关系的不同制度,在很大程度归结于他们不同的社会和文化特征,而这些特征又反过来进一步强化了其经济制度。在马格里布人中间,集体主义的文化信仰和与此相联系的经济上的自我实施的集体惩罚,导致了一种水平式的社会结构(即商人一身兼商人和代理人二职),社会的封闭,和非集体的社会信息通讯网。在热那亚人中间,个人主义的文化信仰,则导致了具有一种垂直并融合的社会结构,以及相对比较低水平的信息联络的个人主义的社会。在一定程度上一个人是用所持有的随时间不断变化的价值观去判断经济和社会的行为方式,这些不同的经济社会体制可能也会导致不同的价值观(Greif(1994a,1995b))。
3. 结论
经济史中的不同学说运用微观经济理论去考察历史制度。它们具有共同的检验目标,即要考察历史上社会制度结构的不同侧面。历史的制度分析是一种归纳性的学说,运用微观层面的历史研究与战略模型去考察自我实施的制度。
它和其它学说一起为历史上社会经济制度的复杂性提供了一个丰富的说明。但所有这些学说也还必须解决各种各样的难题。例如,对制度的效率内涵的分析是建立在理论分析而非经验事实的基础上,因此是模糊不清的。同时,也没能建立起一种适当的方法来测度一个制度的效率内涵。一个相似的难题同样存在于技术变迁的效率内涵中。福格尔(1964)建立了反事实假说的经济模型,假定被检验的制度不存在,以测量一种技术的影响。但是这种方法在经济史中仍然存有争论,而用这种方法来研究制度具有更大的困难,因为制度的“服务”和它的替代物通常没有价格和成本。 与此相似,所有的学说都考察了制度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但却没有找到一种合适的方法把制度与增长联系起来。
这些不足和对更多的经验研究、对制度创新更好的理解、以及对历史经济制度进行研究的必要性,已经极大地促进了我们对制度和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的理解。尤其是它表明了,有必要在把一个经济视为由内部相互作用的各组成要素所构成的体制的前提下,来研究它的制度结构,而在这一体制中,社会、文化和政治因素――而不是经济效率――影响了经济制度的选择和路径依赖。因此,不仅制度不一定是有效率的(Greif(1994d)),而且有效率的制度的采用可能也是由制度的路径依赖所内在决定的。例如,由于制度与组织和预期相联系,一个社会就不能采用与另外一种组织简单相关的制度。除非相应的预期也同时被采用,同样的组织会具有不同的经济内涵。要想理解社会没能采用更经济的制度和获得政治上的成功,需要人们更好地理解他们制度发展的历史进程。
(韩毅 译)
三、经济、社会、政治与规范因素的相互关系及经济含义:从中世纪后期的两个社会所获得的反思
1.导论
与新古典经济学相反,经济史总是强调需要将经济作为各种系统来研究,在这些系统中制度――也就是被非技术地决定的约束――影响经济绩效。为了理解经济绩效,人们必须将经济体制作为一个整体来研究,在其中社会、文化和政治特征与技术、禀赋和偏好相互影响。此外,要理解时间进程中经济绩效的决定因素,就要求分析使得这些系统路径依赖的各种因素 ,即表明一个体制的变迁能力是其历史的函数的因素。在各种出版物中,诺斯(例如1981,1990;诺斯与托马斯,1973)已提醒人们需要追踪这种研究,并且已提供了历史在这种方法的重要性方面的许多例证。
将经济作为系统来进行研究的需要近来为社会心理学家的发现所凸显,这些社会心理学家认识到当代社会文化、政治与经济问题的高度相关性。特别是,社会倾向于或者是“集体主义的”,或者是“个人主义的”(Bellah等,1985;Triandis,1990;Triandis等,1990) 。在集体主义社会中,从每个个人主要与特殊宗教、种族或家族集团的成员在社会上和经济上相互作用的意义上说,社会结构是“割裂”的,在这些集团中,契约的实施是通过“非正式”的经济和社会制度来实现的,尽管不同集团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非合作为特征。按照其价值观,集体主义社会的成员认为自己与集团内其他成员的生活、价值合作和对集团福利的贡献休戚相关。最后,这种社会的政治体制以非民主政府为特征。
在个人主义社会中,从经济事务是在来自不同集团的人之间进行和个人经常从一个集团转换到另一个集团的意义上说,社会结构是“整合的”。契约的实施主要通过特定的组织如法院来实现,而且自立、独立和个人主义被高度评价。最后,这种社会的政治体制以民主政府为特征。根据个人主义或集体主义的水平而划分的当代社会的各变体与个人平均所得高度相关:大多数发展中国家是“集体主义社会”,而大多数发达的西方国家是“个人主义社会”。
尽管我们从历史和当代发达与欠发达国家所获得的证据表明,要理解经济绩效就要求分析相互联系的社会、文化、政治和经济因素所组成的系统,但我们尚未获得对这些系统及其路径依赖进行严格比较的理论分析和历史分析。本文提供了这样一种分析。特别是,本文提供了对一项正在进行的研究项目所获得的主要发现的概览,该研究项目历史地和理论地考察了两个中世纪后期社会中社会、文化、经济和政治特征之间的相互关系与经济含义:11世纪期间活动在穆斯林地中海地区的马格里布商人和12、13世纪作为拉丁世界一部分的热那亚商人。
从其自身的角度,对这两个社会显示出的制度结构进行比较分析也是饶有兴味的。中世纪后期极大地影响了欧洲后来的商业、工业和金融的发展。“西方的财富源自始于12世纪的意大利的欧洲贸易与商业的发展”(罗森伯格与勃泽尔,1986,)。西方的制度框架大部分定型于这一时期。它也是穆斯林世界开始经济衰落的时期。因此,对西方世界与穆斯林世界制度发展的比较分析,可能会使得引起这两个社会中出现截然不同的制度轨迹的诸因素显现出来,并且揭示制度路径依赖的根源。实际上,注意到下述问题是很有趣的,即在分别来自穆斯林和拉丁世界的集团之中发现截然不同的制度结构,这与区分当代发展中经济与发达经济的社会心理学家发现的情况相类似。因此,本文的各种发现也揭示了不同的制度结构在经济发展中的历史重要性。
本文其余部分的结构如下:第二部分对所研究的这两个前现代社会给出一个简短的介绍,确定其经济的交易中心,并且描述两种能够缓和相关组织问题的经济制度;第三部分考察文化与社会因素在可能的制度选择中所发挥的作用;第四部分讨论潜藏于这些制度之中的文化因素所具有的一些社会和经济的含义;第五部分考察经济制度、文化与政治制度之间的关系;第六部分考察组织发展的不同轨迹的产生;第七部分考察不同的经济制度与社会结构的文化含义。结束语随后。
囿于篇幅,也由于本文的核心在于概述相关的发现,我只给出了关于历史证据的各种主张的简要证明以及因果关系链条。本文尤其没有提供正式模型,尽管格瑞夫(1993,1994a)中包含了第三部分、第四部分、第五部分中所得出的一些理论论点的正式模型。同样,格瑞夫(1989,1991,1994b,1996)进一步详细阐释了本文所得出的论点的经验内容。
2.一个组织问题与多重经济制度
中世纪后期,在欧洲商业与贸易的兴起中起重要作用的意大利各城市中,热那亚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而且其历史记录相当丰富,可追溯到直至热那亚公社(Commune of Genoa)建立的年代,即1096年左右。只有一种历史资料――即大家所知道的geniza(开罗)――反映了马格里布商人的活动,他们是一个犹太商人群体,于11世纪活动在穆斯林世界。热那亚与马格里布的经济以长途海外贸易为基础。这种贸易在热那亚经济中的中心地位,在中世纪后期的“热那亚人就是商人”的谚语中得到反映。与此类似,贸易在马格里布人中也占有中心地位,他们定居在巴格达周围,从事长途贸易有数个世纪的时间,但在10世纪下半叶由于政治动乱而迁居北非。在他们迁居到北非之后,马格里布人参与了整个穆斯林地中海地区的大规模、远距离的贸易 。
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面临着相似的环境,采用着类似的航海技术,并且买卖类似的货物。其贸易效率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他们减轻与一种特殊的交易相联系的组织问题的能力,这种交易是对在海外经销一个贸易商的货物所必需的服务的供给 。一个贸易商既可以在贸易中心之间奔波来自己提供这些服务,也可以在外国的贸易中心雇佣海外代理商来经销其货物。雇佣代理商是有效率的,因为节省了旅行的时间,也减少了旅行的风险,而且允许在各交易中心进行多样化的销售,等等 。然而,如果没有支持性的制度,代理关系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因为代理人可以盗用贸易商的货物。由于预期到这种行为,贸易商不会以雇佣代理商来开始其活动。
关于代理商的服务的新古典市场无法提供一种可以组织代理关系的制度。毫无个性特征的、分离的新古典市场是这样一种市场,在该市场上“寂寂无名的买者与卖者、居民与厂商相遇,他们机械地遵循其客观函数(效用、利润)所决定的决策规则……,立即以均衡价格交换标准物品”(本-波拉施,1980,)。在毫无个性特征的市场中,某一给定时期的行为不会影响下一个时期的报酬。然而,正如卡络.M.奇波拉(Carlo M. Cipolla)所指出的,使用他人的资本进行交易的代理商“可以很轻易地与资本一道消失,或者在其合伙人没有任何控制力的遥远的市场上实施商业欺诈”(1980,)。因此,如果代理关系由毫无特征的市场制约,代理商欺骗贸易商就不会有任何损失。然而,由于贸易商们很清楚地了解代理商的伎俩,所以始终没有贸易商会以雇佣代理商来开始其活动。
要雇佣代理商,就必须有一种不同于市场的制度,以使他们能够事先承诺事后(在收到贸易商的货物之后)会诚实。组织理论预测,当合作产生市场难以获取的效率利得时,“私人秩序的”经济制度将会建立(威廉姆森,1985,,9,10;Joskow,1984,)。实际上,这种制度在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中间似乎已经出现,因为在这两个集团中,贸易都是以非家族成员之间的代理关系为基础的。例如,在反映代理关系的第一份热那亚历史资料即乔凡尼·斯克里巴(Giovanni Scriba)的契据簿(1155-1164)中,这种代理关系得到了反映。该资料表明,总贸易投资中只有%不需要代理关系,在通过代理商发往国外的货物总量中,只有%是委托给家庭成员的。
当人们预期契约关系会不断重复时,信誉为使人们能够信任家庭以外的人的经济制度提供了基础。从理论上说,可以区分两种类型的与代理关系相联系的信誉机制(关于这一讨论,见阿伦,1984;罗根森,1983;夏皮罗,1983)。第一种机制使得代理商能够显示出他值得信赖的信号,因为他畏惧上帝,或者他已使诚实的意识形态成为其自我固有的一部分。第二种信誉机制使得目的在于最大化其货币收入的代理商能够事先确信,其事后最有利可图的方法就是要诚实。贸易商可以相信代理商,因为代理商拥有诚实的声誉。由于本文的目的在于说明不同的制度结构如何导致不同价值观的出现,所以分析将暂时集中于后一个机制,并假定代理商的目标在于最大化其货币收入。
当代理关系由后一种机制来制约时,代理商就会保持并非其个人意愿的诚实,并保持其代理人的地位。要使这一地位具有吸引力,贸易商必须使他所雇佣的代理商的预期生命期效用与代理商在别处的最佳选择之间产生差距。为了做到这一点,贸易商可以给诚实的代理商提供一种全期收入(per-period income),该收入高于代理商如果被解雇所能获得的(平均时间的)全期收入 。同时,贸易商会解雇代理商以及如果发现代理商进行欺诈就决不再通过他来经营的威胁是同样重要的 。给定贴水与威胁,不诚实的代理商可以通过欺诈来获得短期收益,而诚实的代理商可以由获取超过其最佳其他选择的全期贴水而取得长期收益。如果代理商知道长期收益不少于短期收益,因而不能够通过欺诈来提高其生命期效用,那么代理商就会获得一个诚实的代理商的信誉。为了雇佣代理商,贸易商要付给代理商最优贴水――成本最低的贴水,对它来说长期收益不少于短期收益(关于适当的模型,见格瑞夫1993,1994a)。
在中世纪贸易中的具体情况中,由于长途贸易的易变性质,甚至对诚实代理商的雇佣也可能会终止。尽管这种终止的可能性会提高最优贴水,但在这种情形中信誉机制也会发挥作用。然而,终止的可能性意味着,即使可以诱使代理商诚实,也可以预期某些代理关系会被终止,在每个时期都可以从失业的代理商群体中雇到一些代理商。那么,超过代理商的保留效用的最优贴水将不得不考虑他可能会被其他贸易商重新雇佣的问题。
以这种信誉机制为基础的两种截然不同的经济制度—第二方和第三方实施制度(second-party and third-party enforcement institutions)—制约着贸易商-代理商间的关系,并且会引致诚实。在前者中,可以预期,只有被骗的贸易商会以停止通过代理商经营的手段报复骗人的代理商。在后者中,可以预期,如果代理商欺骗任何贸易商的话,那么未被某一特殊的代理商欺骗的贸易商会以停止通过他经营的手段来报复。(第二方实施机制要求国家的支持,这将随后予以讨论)。
很清楚,为什么可以预期贸易商会报复一个欺骗他的代理商。毕竟,如果存在一种均衡,在该均衡下第二方实施制度制约着贸易商与其代理商之间的关系,那么付给代理商的工资和代理商的失业率就意味着,已被雇佣的代理商中没有人会发现他最好去欺诈。然而,如果贸易商并不通过解雇欺骗他的代理商的方式来进行报复,代理商就会发现他最好再去实施欺诈(除非他被付给一个足够高的工资)。但是,由于被骗的贸易商可以从失业的代理商群体中雇佣另一个代理商,所以他解雇欺骗者并且雇佣一个新的代理商将是更佳的选择。
但在什么条件下贸易商会发现最好不雇佣一个曾经欺骗过其他贸易商的代理商?在前面所描述的情景中,所有贸易商都将停止通过一个“骗子”――一个曾经欺骗过其他贸易商的代理商――来经营的预期,足以刺激每个贸易商都不雇佣那个代理商。换句话说,一种“集体主义的惩罚”是自我实施的:如果预期到它会被实施,那么它就会被实施。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正如我们前面所讨论的,任何特定贸易商与代理商之间的代理关系都可以被终止,即使代理商是诚实的。
为了理解终止的含义,我们假设即使代理商是诚实的,代理关系在一个时期之后也会被终止。如果贸易商实行集体主义的惩罚,如果代理商有足够耐心的话,合作仍然是有可能的。尽管在这一时期之后,与特定贸易商间的双边关系将会被终止,但代理商仍会避免实施欺诈,因为这意味着以后他将不会被所有的贸易商所雇佣。但与过去曾经实施欺诈的代理商间的合作是不可能的,因为即使他在当前是诚实的,以后他也将不会被其他贸易商所雇佣。因此,过去曾进行欺诈的代理商发现,如果他被雇佣的话,最好再次进行欺诈,因为他预期到无论在何种情况下他以后都不会被雇佣。而贸易商预期到这一点,就不会雇佣一个骗子,集体主义的惩罚也就变成自我实施的了。当预期到代理关系被被终止的概率低于1时,与骗子间的代理关系就会建立起来。然而,只有当支付给骗子的工资高于支付给诚实代理商的工资时,骗子才会保持诚实。同以前一样,骗子――不像诚实的代理商那样――并不考虑欺骗对于他与所有贸易商间的未来关系的意义。因此,贸易商绝对喜欢雇佣一个以前从未实施欺诈的代理商,这意味着集体主义的惩罚是自我实施的。
就信息的获取与传播需支付成本而言,对集体主义惩罚的预期也有重要意义。假设在博弈开始之前,每个贸易商在加入一个信息网络方面既可以投资也可以不投资,而且其行为是一种共识。投资要求在每一个时期承担收集信息的成本,对此的回报是贸易商会了解也进行投资的所有贸易商的个人经历。否则,他只了解自己的经历。当集体主义的惩罚被预期到时,代理商的经历就具有价值,因而贸易商们就受到激励在收集信息方面进行投资。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为使代理商保持诚实所必需的工资是其过去经历的函数,一个过去曾进行欺诈的代理商若被重新雇佣并支付给他一般的工资(ongoing wage),那么他仍会进行欺诈 。同样,如果一个代理商被一个未加入信息网络的贸易商所雇佣,那么他就会欺骗这个贸易商,除非支付给他高于一般工资水平的工资。信息的可利用性又使得集体主义惩罚成为可能。请注意,在缺乏对集体主义惩罚的预期的情况下,相反的情况也成立:代理商的工资不是其过去经历的函数,贸易商们也不会受到激励在收集信息方面进行投资。但如果贸易商们不收集信息,就不会被预期集体主义的惩罚会付诸实施 。
3.选择一种经济制度:文化与社会因素
谢林(Schelling,1980)已经指出,文化与社会因素通过使一个而不是另一个成为自然的焦点而影响多重均衡博弈中对两个备选解的选择。马格里布人与热那亚人之间的文化差异影响是如此之大,以至于它们可能会影响从我们刚刚所讨论的两种自我实施的制度中选择一种制度呢?当马格里布人于11世纪早期开始在地中海地区进行贸易活动时,当热那亚人在该世纪将近结束的时候开始贸易活动时,他们已经内化了不同的文化,而且处于不同的社会和政治进程之中。他们的文化遗产以及这些进程的性质表明,在马格里布人中,第二方的集体主义均衡是自然的焦点,而在热那亚人中,则是第一方的个人主义均衡。
马格里布人是接受了穆斯林社会价值观的mustarbin,即非穆斯林(犹太人)。在这些价值观中,有一种他们都是同一个umma的成员的观点。这一术语,尽管被译作“国家”,但却源自umm一词,为“母亲”之意,这反映了该社会成员之间相互负责的基本价值观(例如,参见Cahen,1990)。此外,umma的成员分担着自己行善并保证其他成员不实施恶的基本职责(B·刘易斯,1991)。另外,马格里布人是犹太社会的一部分,在该社会内有一种重要的思想,即“所有以色列人都应对每一个成员负责”。此外,像在移民群体中通常的那样,从伊拉克迁移到突尼斯的马格里布人,大概保持着使他们能够传递支持一种集体主义均衡所必需的信息的社会纽带。
与此相反,这一时期的基督教将个人而不是社会集团置于其神学的中心位置。它发展了一个创造性的思想,即“新社会并不是基于家庭,而是基于个人,其救赎是个人的、私人的,就像他最初丧失纯洁一样” 。实际上,热那亚人在1099年前不久建立他们城市所依赖的契约,就是个人之间的契约,而不是家庭或其他社会集团之间的契约。此外,由于政治原因,活跃在贸易活动中的热那亚人的数目在12世纪将近尾声时急剧地上升。虽然该世纪中叶的历史记录表明在每一个海外贸易中心只有几十个热那亚商人活动,但是12后期的历史记录反映出在每一个贸易中心都有数百名热那亚商人在活动。同时,热那亚经历了大规模的移民。例如,在1200年到1300年间,热那亚的人口从30,000上升到100,000。在缺乏适当的社会信息传递网络的情况下,个人主义均衡可能会被选择。
马格里布人与热那亚人不同的文化和社会条件,可能会导致这两个群体分别趋向于不同的均衡。历史证据表明了这种差异吗?也就是说,在马格里布人之中存在信息方面的高投资和集体主义的惩罚,而在热那亚人中存在信息方面的低投资和个人主义的惩罚吗?
历史证据表明,马格里布人投资于分享信息,而热那亚人却并不这样做。通过给别人寄送包含最新可用商业信息和闲谈的信件,其中包括了其他马格里布人的代理关系中显示出的任何信息,每个马格里布人都与许多其他商人相协调一致。重要商务活动都是公开处理的,证人的姓名被广泛地公布(Goitein,1967,1973;格瑞夫,1989)。在马格里布商人群体的较小的范围内,信息的传递可能是便捷的(尽管正如后面我们将要讨论的,这种规模被内生地决定)。例如,在175份文件中,提及了330个不同的名字 。尽管最有可能的情况是,并不是每一个马格里布商人都熟悉所有其他人,但通过共同的熟人、范围广阔的通讯网络、共同的宗教和共同的语言(犹太阿拉伯语),是很容易辨识马格里布人的。
这些历史记录反映了集体主义的惩罚,虽然它很少被使用 。例如,在11世纪的头十年,一个来自突尼斯的优秀商人萨姆洪·本·达乌德(Samhun ben Da'ud),给他的生意合伙人――福斯塔特的约瑟夫·本·奥卡(Joseph ben Awkal)――写了一封长信。在这封信中,明显可以看出,约瑟夫与萨姆洪未来的生意是以其历史记录为条件的:“如果你妥当地处理我的业务,那么我将给你发货”。然而,一种情况发生了,萨姆洪对约瑟夫生意的处理并没有令约瑟夫满意――约瑟夫相信萨姆洪故意没有及时汇出他的收入。约瑟夫的反应是不理会萨姆洪的向其在福斯塔特的两个债权人付款的要求。在萨姆洪发现这件事之前,“他们的充斥谴责之语的信件就已寄达每一个人手中”。这些信件的内容使得萨姆洪抱怨道:“我的声誉(或诚实)被损害了。” (Goitein, 1973, ; Stillman, 1970, ; 其他事例与讨论,见格瑞夫1989,1993)
与此相反,热那亚人似乎对信息分享抱有相反的态度 。洛佩兹(Lopez,1943)注意到热那亚人努力隐瞒信息,并且猜测“个人主义的、寡言的、内敛的热那亚人”并不“喋喋不休地”谈论他们的生意,甚至“唯恐丧失其商业秘密”()。例如,当1291年威瓦尔第(Vivaldi)兄弟试图从热那亚出发航海穿越大西洋到达远东时,他们的商业协定是为“马约卡岛、(和)甚至拜占庭帝国”的贸易而签订的()。关于打击进行欺诈的代理商的惩罚措施的性质,热那亚的历史记录并不明显,但它们表明,缺少集体主义的惩罚和信息的交流(De Roover, 1965, -89; 洛佩兹,1943,)。
协调预期的文化因素,以及在形成期间轻微地改变相关博弈的社会和政治诸因素,似乎导致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趋向于不同的均衡,其中每一个都与不同的经济制度对代理关系的制约相一致。每一群体内的代理关系都受到不同制度的制约,为了获得对这一猜测的其他支持,我们假设对于历史记录存在着不同的制度,然后进行预测。同时,这些预测的性质说明了,在创造一个社会的制度结构方面,经济、文化、社会和政治因素之间存在着关系。关于社会结构的第一个这种预测,在下一节中予以讨论。
4.不同经济制度的文化内涵与社会分叉
每一种经济制度似乎都都反应了不同的社会和文化遗产,这些经济制度制约着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中存在的代理关系。尽管不同的遗产提供了不同的焦点,但相关制度赋予了一种文化成分――文化信仰――以不同的内容,并使之增强。文化信仰是许多个人中共同的理想和思想,它们制约着这些人之间的相互作用,也制约着他们、他们的神以及其他集团之间的互动关系。它们不同于知识,既不能被经验地发现,也不能被分析证明(例如,Bandura,1971;戴维斯,1949,esp. , 192ff.)。即使与每一个前面所讨论的实施制度相联系的游戏规则是完全相同的,与每种制度相联系的文化信仰也是不同的。根据在欺诈之后将要采取的行动,每一种文化信仰都限定了不同的预期。在第二方实施制度中,社会成员持“个人主义的文化信仰”,因为无论其他贸易商和代理商中显示出何种信息,贸易商们都被预期是无差异的。在第三方实施制度中,社会成员持“集体主义的文化信仰”,因为无论其他人中显示出何种信息,贸易商们都被预期会作出反应。
一般而言,随着与一种特定的博弈相关的文化信仰的定型,通过文化得以统一、保持和交流的社会化进程,它们会实现同一化,并为人所共知。因此,一种文化信仰的特殊集一旦在社会成员中定型,它就具有持久的影响,这种影响可能超越文化信仰得以形成的特殊情境的边界。由于文化信仰是一个社会的成员所持有的预期,那么当历史改变环境时,它们就会影响该社会的反应。实际上,历史变迁改变了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以一种直接影响贸易商-代理商间关系的方式进行活动的环境。随着地中海地区各种军事、政治的变化,这两个集团都有机会将他们的贸易扩展到以前他们难以达到的区域(参见A·R刘易斯的讨论,1951) 。在商业方面,这两个集团作出了类似的反应,都将其贸易从西班牙扩展到了君士坦丁堡。然而,在社会方面,他们的反应是不同的:热那亚人以一种“整合的”方式来反应,而马格里布人以一种“割裂的”方式来反应。
马格里布人通过雇佣其他马格里布人为代理商来扩展其贸易。他们从北非迁移至其他商业中心,数代马格里布人的后裔一直与其他马格里布人的后裔相合作(Gil, 1983b, , .; Goitein, 1967, -159, 186-192)。例如,在纳哈雷.本.尼两姆(Naharay ben Nissim)――该世纪中叶福斯塔特最重要的马格里布商人――的信件中,提到了97个不同的商人,但只有2个是穆斯林 。这种割裂的反应不能以马格里布人是宗教上的少数来解释,因为他们也不与其他犹太商人建立代理关系,甚至当这种关系由于有利可图(忽略代理成本)而为马格里布人的察觉时,也是如此。特别是,对于意大利犹太贸易商来说,更是如此(Goitein, 1973, , 211;格瑞夫,1989,1993)。这种割裂是内生的,也受到马格里布人后来历史的影响,在12世纪将近结束的时候,埃及统治者强迫他们放弃贸易活动。从那时起,他们被整合进犹太社会,并从历史舞台上消失了。
热那亚人也以移民海外来对新机会作出反应,他们的契据簿表明,热那亚人中盛行着代理关系。然而,尽管契据簿是用热那亚语写的,因而倾向于反映热那亚人中间的代理关系,但它们也不太清晰地表明了热那亚人与非热那亚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建立。例如,在热那亚人乔凡尼·斯克里巴(Giovanni Scriba)的1155年到1164年的契据簿中,通过代理商发往国外的货物总量中至少有%是通过非热那亚人来发运或输送的 。
一旦考虑文化信仰对于均衡选择的影响,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对于游戏规则方面相同的外生变化的不同反应背后所隐藏的基本原理就清晰明白了。这种变化以特殊的方式影响博弈。由于与多个遥远的贸易中心进行贸易变得可能了,贸易商既可以从本国雇佣代理商航海或迁移到国外,也可以在其他贸易中心雇佣当地人为代理商。这种经济间的代理关系可能比经济内的代理关系更有效,因为它们增强了商业的灵活性。此外,当地的代理商不需要迁移,而且他可能更为熟知本地的各种条件。
然而,在决定是否建立经济间的代理关系时,贸易商关注的是获利性而不是效率。效率与获利性之间的关系受到文化信仰的影响,这些文化信仰在可能形成经济间代理关系之前就已经定型了。集体主义的文化信仰与第三方实施制度相联系,使有效的代理关系与有利的代理关系之间存在障碍,并导致了一个“割裂”的社会,在这种社会中,有效的经济间代理关系不能够得以建立。当个人主义的文化信仰盛行时,情况就不同了。在不存在有效的代理关系与有利的代理关系间的障碍的条件下,就会出现一个“整合”的社会,在这个社会中,经济间代理关系得以建立。
为了弄清为什么事实确实如此,我们暂时假设关于代理商过去行为的信息是一种共识。进一步假设两个分别盛行着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文化信仰的完全相同的经济会变成一种联合经济,在该经济中,参与者可以识别其以前经济的成员,而且经济间代理关系是可能存在的。作为参与者文化信仰的函数,在联合经济中雇佣代理商的模式会是怎样的?(对于以下论点的正式表述,见格瑞夫,1994a)。
直观地看,当参与者在新博弈中表现出他们的文化信仰时,也即当他们对于其他人在变化后的博弈中行为的预期是变化前的预期时,这些变化前的文化信仰构成了动态调整过程的初始条件 。例如,如果变化前的经济是集体主义的,参与者将预期每个贸易商会从其本经济中雇佣代理商,也会预期同一经济中的贸易商会报复曾对他们中的一员实施欺诈的代理商。然而,在变化后的博弈中,变化前的文化信仰不足以推算最佳的反应。为找到最佳反应,参与者必须对在每一种可能的形势下别人将会做些什么进行预期。在变化后的博弈中,存在以前并不可行的情形,对于这种情形,变化前的文化信仰不会对行为提供任何指导。例如,变化前的文化信仰不会限定来自一个经济的贸易商会对来自其经济的代理商在经济间代理关系中所采取的行动作何反应。像其他人的战略不会被限定一样,参与者不会找到一个最佳反应。
为找到一个最佳反应,一个贸易商不得不就来自另一个经济的贸易商们对经济间代理关系中采取的行动所作出的反应形成预期 。尽管可以预期来自代理商的经济中的贸易商们会以各种方式作出反应,但有两种反应占据主导地位。对于任何代理商在经济间代理关系中的行为,来自代理商的经济中的贸易商们,既可以把代理商看作是曾经欺骗他们中某人的代理商,也可以把代理商看作是不曾欺骗他们中某人的代理商。例如,在集体主义经济中,贸易商们可能会把一个在经济间代理关系中进行欺诈的代理商看作是受到集体主义报复的骗子,或者他们可能忽略代理商的欺诈行为。然而,在变化前的文化信仰中没有什么东西可以说明,对于每一种行为,会选择这些反应中的哪一种。因此,在分析上最好假定,在经济间代理关系中,这两种反应的任何概率分布都是可能的 。考虑变化前的文化信仰和作为初始条件的任何这种概率分布,使我们能够考察贸易商们的最佳反应(然而,除了其文化信仰外,在变化前的经济之间不存在任何差别)。
作为其文化信仰的函数,贸易商们的最佳反应是什么?我们初始假定不存在从经济间代理关系中获得的效率利得,很容易提供相关分析。直观地看,当两个集体主义经济之间的经济间代理关系变得可能时,初始的文化信仰限定了经济内代理关系中的集体主义惩罚。但是,如果存在对集体主义惩罚是否也制约经济间代理关系的怀疑时(即在两种可能的反应中的全部而不只是一种概率分布),那么,经济间代理关系中的最优工资就会高于经济内代理关系中的最优工资,因为经济间代理关系中的集体主义惩罚的不确定性降低了对在这种关系中实施欺诈的代理商进行惩罚的概率。这提高了为保持代理商诚实而必须支付给他的工资:对欺诈进行惩罚的严肃性的下降,一定会为对诚实的报酬的增加所抵消。由于贸易商们建立经济间代理关系的成本高于建立经济内代理关系的成本,所以只有后者会建立起来,割裂是最终的结果。如果经济间代理关系是更有效的,这种分析意味着,只有当效率利得足够高时,贸易商们才会建立起这种关系。
当两个个人主义经济之间可能存在经济间代理关系时,前述分析并不成立。尽管可能存在类似的不确定性,但经济间与经济内的最优工资是相同的。个人主义文化信仰使得这种不确定性与最优工资的决定无关。因此,从经济间代理关系中获得的任何效率利得都将刺激贸易商们建立这种关系 。
尽管当集体主义社会与个人主义社会相互作用时,可以采用类似的分析,但这种讨论表明,文化因素通过经济制度得以显示的机制支持不同社会结构的产生,进而增强了初始的文化因素和经济制度。最后,这种讨论假设对于代理商过去经历的信息的获取不需要任何成本。很明显,放松这种假设会加强所讨论的结果。特别是,如果贸易商们不了解代理商在经济间代理关系中所采取的行为,就可以预期他们不会通过实施集体主义的惩罚来进行报复。因此,这种分析表明,由经济制度与社会结构显示和增强的文化因素,可以影响经济的相互作用的社会边界。
然而,文化信仰也会影响它们所增强的社会结构内的关系的性质。在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的特殊情形中,这种影响在于决定其社会结构是“纵向的”还是“横向的”。在纵向的社会结构中,个人要么充当贸易商要么充当代理商;而在横向的社会结构中,个人充当代理商和贸易商,提供并获得代理服务。
对与两种经济制度相联系的文化信仰与社会结构之间关系的考察,要求将理论分析扩展至允许每个贸易商作为代理商而为其他贸易商服务。假设情况确实如此,并且重新定义集体主义文化信仰以包括以下预期,即贸易商们不会报复一个欺骗贸易商的人,如果被骗者曾欺骗任何其他贸易商的话。实际上,历史证据表明,马格里布人分享这种预期:无论谁被一个过去曾实施欺诈的贸易商所雇佣,如果他欺骗该贸易商的话,都不会被预期遭受集体主义的惩罚。欺骗一个骗子的人不会遭受集体主义的惩罚。例如,一个被指控在1041年到1042年实施欺诈的马格里布贸易商抱怨道,当这种行为被人察觉时,“人们开始对我抱有愤怒与敌意,每一个欠我(钱)的人都想赖帐”。
文化信仰与对代理关系的纵向和横向社会模式的选择间存在何种关系? 集体主义文化信仰可能导致横向的社会结构,而个人主义文化信仰可能导致纵向的社会结构。在集体主义文化信仰下,当充当代理商来时,贸易商的资本作为降低保证其诚实所必需的工资的一种保证金而发挥作用。在充当代理商时实施欺诈的贸易商,在集体主义惩罚的威胁下将不再能够雇到代理商。因此,充当代理商的贸易商所实施的欺诈降低了代理商的资本的未来收益率。这意味着,在充当代理商期间曾实施欺诈的贸易商将不得不承担一种代理商(他不能充当贸易商)无需承担的成本。因此,要保持贸易商诚实,只需要一个较低的工资,而且每个贸易商都受到激励雇佣其他贸易商为其代理商。若其他条件保持不变,这将导致一种横向的社会结构。然而,在个人主义文化信仰下,情况并非如此。过去的欺诈行为并不会降低贸易商的资本收益率。但是,相对于代理商而言,拥有资本投资实际上会提高贸易商的保留效用,因而会提高要保持其诚实所需要的工资。贸易商们并没有受到从其他贸易商中雇佣其代理商的激励,若其他条件保持不变,这导致了一种纵向的社会结构。
实际上,在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中间可以观察到社会结构的差异。马格里布商人大多是通过横向代理关系投资于贸易的贸易商。每个商人都作为代理商为许多贸易商提供服务,同时从他们或其他商人那里获得代理服务。坐商为行商提供代理服务,反之亦然;富商为穷商提供代理服务,反之亦然。在马格里布人中,不存在“贸易商阶层”和“代理商阶层”。马格里布人的社会结构是横向的,其广度可以通过考察“代理尺度”(agency measure)的有关分布来量化,该尺度可以用一个商人作为代理商来活动的时间,除以一个商人既作为贸易商又作为代理商来活动的时间来定义。如果商人只充当代理商,它就等于1;如果商人只充当贸易商,则为0;如果商人既充当贸易商又充当代理商,则是二者的中间值。在马格里布商人撰写的175封信中,反映了653个代理关系,有119个商人出现不只一次,他们中几乎70%的人的代理尺度在0到1之间。此外,一个商人在文件中出现的次数越多,这个商人就越有可能有接近二分之一的代理尺度 。
马格里布的横向社会结构也反映在商业联系的形式上,主要是合伙关系和正式友谊,通过这种联系他们建立了代理关系。在“合伙关系”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商人在一项联合商业冒险中投资资本和劳动,并按他们资本投资的比例分享利润。在“正式友谊”中,两个商人在不同的贸易中心活动,彼此相互提供代理服务,但不收取货币补偿金(Goitein, 1967, pp. 214ff.; Stillman,1970; Gil, 1983b, Vol, 1, .; 关于商业联系见Goitein, 1973, pp. 11ff.; Gil, 1983b, , pp. 216ff.)。
与此相反,热那亚商人间的代理关系是纵向的。在意大利,富裕的贸易商(他们极少充当代理商)通常雇佣相对贫穷的代理商(他们极少充当贸易商)(De Roover, 1965, ff.)。热那亚的历史记录反映了12世纪期间1,345名代理商的活动。尽管他们中有78%的人投资于贸易,但他们的年投资总额只占海外贸易总额的20-33%(Krueger, 1993, )。拜恩(Byrne,1917)断定,在12世纪后期,“作为一个规则”,热那亚代理商并不是“拥有大量财富和较高社会地位的人”(p. 159);而克鲁格尔(Krueger)注意到,“在12世纪热那亚的政治、财政和社会生活方面,大多数行商比‘投资的’贸易商低一个或两个等级”(p. 282)。从特定的契据簿中计算出的代理尺度反映了这一论断。例如,在乔凡尼·斯克里巴的契据簿(1155-1164)中提到不只一次的190个商人家庭中,只有21%的商人家庭具有0到1之间的代理尺度,在数值项上只有11%的家庭具有这种代理尺度 。热那亚社会结构的纵向特征也反映在商业联系的形式中,通过这种联系他们建立了代理关系。他们主要使用卡孟达契约(commenda contracts),这种契约基本上在两个团体之间确立,一个团体提供资本,而另一个团体以在海外旅行和交易的形式提供劳动。两个贸易商集团间商业联系形式的差别,并不反映不同的知识(Krueger, 1962; 关于一般的讨论,见例如De Roover, 1965; 知识;Lieber, 1968)。当然,不同的经济制度刺激了对不同商业惯例的使用。
纵向关系的另一个含义是,在长期中它有可能影响一个社会的财富分配。特别是,在个人主义文化信仰下,代理商的承诺能力与其财富负相关,因此没有财富的个人最好去获取代理商可获得的租金(高于保留效用)。实际上,热那亚的历史资料反映了财富分配的动态过程,这与理论预测相一致。财富的转移反映在贸易投资集中度的下降和平民(即非贵族)所作贸易投资随时间的增长中。在乔凡尼·斯克里巴的契据簿(1155-1164)中,贸易基本上集中于少数几个贵族家族手中,不到10%的贸易商投资了总额的70%。在奥伯托·斯克里巴(Oberto Scriba)的契据簿(1186)中,10%的家族几乎投资了总额的60%。在1376年,据我所知,这是次要文献中有可利用数据的惟一一年,热那亚缴纳关税的平民超过了贵族(295与279),后者所占的份额只占总额的64%(Kedar, 1976, pp. 51-52) 。例如,在安萨尔多.拜厄拉尔多(Ansaldo Baialardo)--他在1156年为热那亚贵族贸易商恩戈.德拉.沃尔塔(Ingo della Volta)所雇佣--的事务中,反映了代理关系改变财富分配。从1156年到1158年,安萨尔多(Ansaldo)渡海到国外充当恩戈的代理商,通过只投资他所积攒的收入积累了142里拉。(见De Roover, 1965, pp. 51-52)。热那亚的一栋房子大约需花费40里拉(见Giovanni di Guiberto, 1200-1211, , 261)。
5.政治结构及与其相一致的经济制度、文化信仰和社会结构
在一个“集体主义”的社会如马格里布中,集体主义的文化信仰支持一种经济上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惩罚、横向代理关系、割裂和集团内的社会交流网络。在这样一个社会中,通过一种可信的非正式的集体主义经济惩罚,个人会被诱致放弃“不正当”――与代理关系无关――的行为。如果每个马格里布人预期其他每一个人都把某一特定行为看作是“不正当的”,并把它看作是代理关系中的欺诈行为而应以相同的方式进行惩罚,那么这种惩罚就是自我实施的。同理,代理关系中的集体主义惩罚也是自我实施的,并且在信息传递的现存网络的基础上是可行的。
在一个“个人主义”社会如热那亚中,个人主义的文化信仰支持第二方实施制度、纵向的和整合的社会结构、水平相对低的交流、以及不存在经济上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惩罚。在这样一个社会中,由于缺乏经济上的自我实施的集体主义惩罚和信息传递的网络,所以会实现一个水平相对较低的非正式的经济强制。在这样一个社会中,为了提供必要的强制力,以促进交换、支持集体主义行为和减轻搭便车问题,以国家权威为基础的法律体系就是必需的。
例如,在一个个人主义社会如热那亚而不是集体主义社会如马格里布中,一个具有强制力的政治组织,其行政与法律决策必须作为制约代理关系的个人主义的私人秩序制度之运作的补充,以使之有效。这种需要并没有反映在前面的讨论之中,因为我们假定代理商从盗用贸易商的货物中所获得的利益,是由于在盗用发生的时期代理商消费的增长所致。尽管在效率工资模型中这是一个标准的假定,但在历史情境中,应考虑代理商可以使用被盗用的资本来进行投资。也就是说,由于任何代理商都具有成为一个活跃的长途贸易参与者所需要的知识,代理商在盗用之后的任何时期,都可以使用被盗用的资本来从事贸易。因此,要阻止欺诈就要求满足一个额外的激励性的一致性约束:代理商保持诚实一定会比欺诈并利用被盗用的资本而成为一个贸易商生活得更好。
无论何时,代理关系都被引致了一个横向社会结构的集体主义惩罚所制约,若没有一个以国家强制力为基础的法律体系的话,这一问题会被减轻。横向社会结构的本质在于贸易商也作为代理商来活动。因此,在充当代理商时进行欺诈,意味着会提高某人的资本,但会降低其全部资本的预期收益,因为贸易商将不会再雇佣受到集体主义惩罚的代理商 。因此,在集体主义社会中,甚至在缺乏法律体系的情况下,一个诚实的代理商也会比进行欺诈并利用被盗用的资本而成为一个贸易商的代理商生活得更好。
然而,在一个代理商不会被预期将受到集体主义惩罚的个人主义社会中,情况并非如此。盗用货物的代理商不会再次为被骗的贸易商所雇佣,但他自己可以成为一个贸易商,能够以与他曾经欺骗的贸易商相同的条件雇佣代理商。因此,只要代理商的工资足够高,以至于任何人都宁愿作代理商而不愿作贸易商,代理关系就能够建立起来。换句话说,对被雇佣的代理商而言,贸易商必须付给他们全部利润和部分资本。很明显,在这样一个工资下,不存在均衡。所以,要在一个个人主义社会中建立代理关系,就需要一个外部机制,如由国家来支持的法律体系,以限制代理商盗用贸易商资本的可能。(然而请注意,无论什么时候,在约束谎报利润与支出等的欺诈行为方面,这种体系只具有有限的力量,因而仍然必须使用一种信誉机制。)
在我们所研究的时期,热那亚刚刚合并成一个城市,并事实上从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中解放出来(例如,《热那亚编年史》,1162年,Vol.Ⅰ;另见Airaldi, 1986中的讨论;Vitali,1955)。同样,马格里布人迁移到法蒂玛哈里发王朝,并在其境内活动,在该王朝,“个人事务归由个人自己管理”(Goitein, 1971, p. 1)。因此,这两个集团都能够设计出自己的权威与司法的形式。然而,热那亚人发展出了正式的组织以支持代理关系与交易行为,而马格里布人并没有发展出这样的组织,并且似乎并没有使用那些对他们来说完全可以利用的组织。
在12世纪,热那亚人不再使用古代握手签约的习俗,而是发展出一个广泛的法律体系,来注册和实施契约。此外,由于建立了永久法庭,所以编撰了支配热那亚商人间的代理关系的习惯契约法(例如,Vitale,1955)。通过强制代理商的家庭成员为其(可以证实的)非法行为(如彻底盗用贸易商的全部资本)负责,要求――至少在12世纪期间是这样――代理商返回热那亚结清帐目,这些法庭限制了代理商盗用贸易商的全部资本的能力。再者,如果代理商不能提供帐目,法庭将强制他向贸易商支付一种固定的最低数额的利润百分比,这些法庭试图以此来限制代理商的欺诈能力(Lattes, 1939, , 154) 。对来自不同的政治集团的代理商与贸易商之间的代理关系而言,逐渐形成的法律体系也是重要的。它是“社会责任体系”的一个主要组成部分,通过这种体系,当国外的代理商缺席的时候,可以迫使其同胞为损害承担责任,贸易商就可以要求归还其资本 。
马格里布商人使用两套法律体系,二者的权威都为国家所支持。任何伊斯兰领地上的居民都可在穆斯林法律体系内申诉和接受审判。另外,法蒂玛哈里发王朝内的犹太法律体系也为国家所认可,因为对于选择使用这种法律体系的犹太人来说它具有权威性。法庭的决定不仅为作为整体的社会所支持,而且为国家警察所支持。然而,尽管存在这样一种发展得不错的犹太公社的法庭系统,其权威由国家支持,但马格里布人仍非正式地签署契约,使用或采纳一种非正式的行为规范,并且试图非正式地解决争议(例如,参见Goitein, 1967;格瑞夫,1989,1993)。
当需要集体主义行为和需要减轻搭便车问题时,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社会中政府及其法律体系所发挥的不同作用也可能会自己显露出来。在中世纪贸易的情境中,这样一种不同的反应可能会以某种方式自己显露出来。通过这种方式,马格里布和热那亚商人缩减为在他们与其进行贸易的地区的统治者之间的关系中支持集体主义行为必需的强制的需要。
中世纪的统治者可以践踏在其地域内活动的外国商人们的产权。然而从理论上说,只要商人的数目足够少,给予每个商人未来贸易的统治者相对高的价值,就足以激励统治者尊重他们的产权。然而,当商人的数目很大时,情况就不再如此。一种可能在较大贸易量上对商人提供保护的机制,是(足够多)的商人以贸易禁运的形式对任何商人的统治者的违规行为作出反应。然而,一旦宣布贸易禁运,某些商人就可以从漠视禁令并将其货物贩运至现处于短缺状态的禁运地区而获利。因此,就保证每个商人实际上都能够尊重集体主义决定以实施禁运来说,某种实施机制是必需的 。在集体主义社会中,可以预期非正式的实施机制足以保证商人们对禁运决定的遵守。然而在个人主义社会中,可以预期专门来实施禁运的组织将会出现。
实际上,关于马格里布和热那亚的历史证据与这一预测是相一致的。在马格里布人中,守约是通过非正式手段来保证的。大约在1050年,在西西里的穆斯林统治者践踏了某些马格里布商人的权力之后,马格里布人以对西西里实施禁运来作出反应。这是非正式地组织的,梅姆恩.本.卡发尔(Maymun ben Khalpha)从巴勒莫(西西里)给福斯塔特(老开罗)的纳哈雷.本.尼西姆(Naharay ben Nissim)写了一封信,信中他通知纳哈雷税负提高了,并要求纳哈雷“握紧我们的朋友们(即马格里布商人们)的手,即使一迪拉姆(dirham,一种低值硬币)也不要运到西西里”。实际上,在那一年马格里布人驶向突尼斯而不是西西里,一年之后,税负取消了 。没有证据表明守约是由任何正式的实施组织来保证的,尽管马格里布人也许可以利用犹太法庭系统或者一个公共组织来达到这一结果。
与此相反,热那亚城充当正式实施组织,来使集体主义报复的威胁可信。在当局宣布某个区域为禁区之后,在那里出现的任何贸易商都将受到法律起诉。例如,在1340年,大布里士(黑海与波斯湾之间的一个重要贸易中心)的统治者虐待了许多热那亚商人,热那亚作出的反应是宣布了针对该城市的禁区令。1343年,在禁区令期间,一个名叫托马索.吉恩蒂尔(Tommaso Gentile)的热那亚贸易商正在从霍尔木兹海峡前往中国的路上。在帕米尔高原的某地他得了病,不得不将其货物托付给同伴,掉头以最短的路线折返回热那亚。然而,他的路线经过大布里士。当这件事在热那亚为人所知后,托马索的父亲不得不当庭证明这一违规行为是有正当理由的,法庭接受了按上帝旨意所作的主张,宣告托马索无罪,毋需惩罚(洛佩兹,1943,-183)。
集体主义社会和个人主义社会对国家有不同的“需求”。特别是,一个个人主义社会而不是集体主义社会要求政府具有强制力和行政结构,以便能够在需要的时候没收个人的财产并把他们投入监狱。然而,在其存在不破坏经济增长的条件下,满足这种需求的能力依赖于政府被“供给”的过程。当一个强政府存在时,有效地发展经济交换与绩效能够保证私人产权的安全。在缺乏这种承诺的条件下,由于害怕被掠夺,个人就不会利用法律体系来支持交换。这一政府承诺问题既可以通过政府的性质也可以通过其行政结构来缓解。当一个政府被其社会成员有效地控制时――正如在理想的民主制下可以证明的那样,对产权的承诺就可以毫不困难地实现 。然而,当情况并非如此时,这一承诺可以由具有强制力的政府来实现,如果它不具备获得掠夺性利润所必需的行政结构的话 。
一个个人主义社会如热那亚,要建立有效的法律体系,必然要求政府具有强制力和行政结构。因此,只要这个政府被它所服务的个人所控制,经济效率就不会因政府承诺问题而受到破坏。而一个集体主义社会如马格里布,不必具有一个强政府,但如果存在这样一个政府,通过一个羸弱的行政体系、控制臣民和创造收益(这种收益的获取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构成集体主义的、割裂的社会的各个集团来实现的),也可以减轻政府承诺问题。
有趣的是,请注意,马格里布商人和热那亚商人在其中进行活动的政治体制的性质,与前面所讨论的促进经济效率所必需的政治体制相一致。集体主义的马格里布人被一个军事上强大但行政上衰弱的政府所统治,对于该政府的运作,他们――在这一时期一般是穆斯林地中海地区的中产阶级――没有发言权。同时,该政府把社会的割裂性质用作行政结构。正如戈尔坦(Goitein,1973)所注意到的,“在(穆斯林或其他)商人的世界与政府的世界之间几乎没有什么联系”(p. 10)。这些商人,像那时穆斯林地中海地区“中产阶级”中的其他成员一样,被土耳其或(准确地说)柏柏尔人的军事精英所统治。这些精英并没有建立精致的官僚制度,政府的控制是通过利用现存的商业联系如马格里布商人的商业联系、城市中邻居间的联系以及种族或宗教集团来实施的。在促进他们所作的尊重其臣民的产权的承诺方面,这些精英建立的弱官僚体系似乎运作得不错。同时,尽管缺少精致的官僚体系,社会的割裂性质也使交换能够进行,并且为这些精英提供了能够扩展对囯民的控制人口的机制(关于一般的讨论,特别参见Udovitch, 1988)。
个人主义的热那亚人建立并且控制了一个相对强大而有效的政府。政府的契约性质充分地反映在热那亚建立后不久所撰写的《热那亚编年史》中。“在船队驶向卡萨里(Casarea,以色列的一个港口城市)或略前的时候(即1096年左右),在热那亚城,一个存在了三年时间有6 个执政官的compagna(公社或暂时的誓盟)已经开始了”(《热那亚编年史》,1099,Vol.Ⅰ. p. 9.)。在合并成一个城市后,热那亚逐渐将其从神圣罗马帝国的统治中解放出来,1164年,其独立在法理上被帝国所认可。它获得了多项特权,其中包括有权任命执政官和法官,以及征收和募集税收(例如《热那亚编年史》,1162,Vol.Ⅰ;参见Airaldi,1986和Vitale,1955的讨论)。热那亚人建立了一个共和国,该国每一个男性成员都有权投票,尽管在1257年之前只有贵族才会被选为政府官员。为了增强其政治和法律体系的公正性,热那亚人走得相当远,他们在1194年建立了一种在某一特定时期(短期)可以雇佣非热那亚人的政治体制,在此期间,其职责之一就是为产权的安全和法律体系的运行负责(对此的讨论和参考文献,见格瑞夫,1994b;Vitale,1951,1955)。
对导致这些社会的经济制度与其政治体制间一致性的一般的政治和社会进程的研究,超出了本文的范围。然而,有趣的是,请注意,在热那亚人中,制约代理关系的经济制度的性质似乎对热那亚政治体制的发展具有直接的意义。特别是,正如我们在第三部分所讨论的,代理关系以导致财富分配动态变化的第二方实施机制为基础,这种变化提高了非贵族热那亚人的财富和力量。一个社会中某个亚群所占有的财富的相对增加,可能会导致该亚群的成员在政治事务中获得较大的发言权。特别是在军事能力以掌握构筑要塞和获取军事装备的资源为条件的时期,更是如此。实际上,热那亚的波波利(popoli)于13世纪发动起义,反对贵族制,并且改变了热那亚的政治组织,使他们在热那亚的政治决策中占有一席之地(例如,Vitale,1955)。热那亚的政治组织使一种经济制度得以运行,这导致了财富分配的动态发展,这种发展最终又修正了初始的政治组织。
6.组织发展中的不同轨迹的出现
在本文的情境中,组织被视为改变游戏规则的诸因素。尽管在短期内,决策者将游戏规则作为给定的,但在长期内,被非技术地决定的游戏规则可能会被内生地改变,因为决策者试图通过建立组织来提高他们所占有的份额。例如,这些组织通过引入一个新的参与者(组织自身)、改变参与者可以利用的信息或改变与特定行为相联系的报酬来改变游戏规则。关于组织的这种观点至少要追溯至霍布斯,这种性质的组织创新的例子是法院系统、信贷机构和企业。对新组织的引入反映了知识存量的增长,这可能是有意的追逐或无意的实验的结果。
经济制度、文化以及社会和政治结构的不同的相互联系的体制,对组织创新提供了不同的激励。特别是,相异的文化信仰影响对组织创新的激励,因为组织变迁的一个必要条件是那些能够发起这种变迁的人预期会从中获利。这些预期依赖于文化信仰,而不同的文化信仰导致了组织发展的不同轨迹。各种组织轨迹的差异性可能为修正和雕琢的“微观发明”的过程所强化,而这种“微观发明”是随“组织的宏观发明”之后发生的 。下面将要讨论的一个例子,将与代理关系有关的文化信仰同家族企业的发展联系起来。一旦这种组织被发明,修正它的发明如在股票市场上出售股份和适当的会计程序,将进一步扩大一个社会的组织轨迹与另一个社会的组织轨迹的差别。各种组织轨迹的差异性进一步得到增强,因为现存的制度影响对游戏规则中的外生变化所作的反应。以前提到的一个例子是,热那亚人利用他们的法律体系来减轻在他们与外国统治者的关系中固有的集体主义行为问题。
历史记录表明,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的发展所处的其他组织是不同的,这种差别同样可以用反映了前面所讨论的两种不同的经济、社会、政治以及(特别是)文化体制的影响来说明。现代提货单的历史可以作为热那亚人中存在而马格里布人中不存在正式制度的发展的例证。这种单据将提货单的早期形式与所谓的通知单结合在一起。前者是从商船的书记员那里得到的关于贸易商存放在船上的货物的收据。贸易商把这一收据寄给他的海外代理商,然后代理商以书记员自己的签字为凭证领取货物。在商船抵达目的地后,由商船的书记员将通知信寄送给没有来领取货物的收件人。提货单与通知信克服了与货物向国外的海运相联系的组织问题。
人们所知道的欧洲最早的提货单和通知信始于14世纪90年代,与热那亚的贸易有关,而马格里布商人几乎从来不使用提货单,即使他们已经知道了这种东西 。为什么热那亚人发展了对单据的使用,而马格里布人却放弃了它?马格里布人拒绝使用提货单,是因为通过使用他们的非正式集体主义实施机制,他们已经解决了相关的组织问题。马格里布人将他们的货物委托给在运载其货物的商船上旅行的其他马格里布人。例如,在11世纪早期,在埃弗雷姆(Ephraim,亚历山大的伊斯梅尔(Isma'il)的儿子)写给埃本.奥卡尔〔Ibn 'Awkal,居住在福斯塔特(老开罗)的杰出的商人〕的一封信中,伊斯梅尔提到了在4条不同的商船上所委托的人的名字,“(他们会)仔细地看管70捆货物和一艘(装载货物的)三桅船,直到将其安全地运到雅库勃(Ya'qub)的儿子卡哈拉弗(Khalaf)手中”。
马格里布人回避了贸易商与商船水手之间的组织问题,而不是解决了这一问题。在1057年的一封从西西里寄出的信件中,这一事实得到了完整的说明。该信描述了在运载货物途中所发生的情况,这些货物的遮盖物在航程中被撕破了。商船抵达港口之后,船主(也许是水手)就开始偷盗货物。该信的作者指出,“要不是我的兄弟在那儿,并集中了(货物),否则属于我们的朋友们(即马格里布商人)的东西就什么也剩不下了”。 从这封信中可以清楚地看出一个事实,即船主不认为自己应对保护货物负责,商人们也不这样认为。同样,如果无主货物从船上卸下,或商船没有到达其目的地,那么不是由水手而是由马格里布商人来看管其商界同人的货物 。缺乏同样的非正式实施机制的热那亚商人,不能依靠其他商人来保护其货物,通过运用提货单、通知单及其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他们解决了与海运货物相联系的组织问题。
不同文化信仰的组织含义似乎也在与代理关系相联系的各种组织的发展中自我显示出来。前面所讨论的在信誉机制下保持代理商诚实所需要的工资,随尽管代理商诚实但代理关系也可以被终止的概率而下降。即一个特定的代理商与贸易商之间未来越有可能保持这种关系,贸易商支付给其代理商的报酬就可能越少。下降的数量是文化信仰的函数。之所以如此,是因为从降低这种终止的概率中获取的利得,依赖于骗子(过去曾实施欺诈的代理商)和诚实的代理商被重新雇佣的概率。骗子被重新雇佣的可能性越低,诚实的代理商被重新雇佣的可能性就越高,因而从改变强制分离的概率中获得的利得就越低。此外,当失业的诚实代理商被重新雇佣的概率为1时,从改变强制分离的概率中获取的利得就是0。
集体主义文化信仰和由此导致的割裂以及集体主义的惩罚,提高了诚实的代理商被重新雇佣的概率,而且可能将其提高至1。此外,这些因素可能将骗子被重新雇佣的概率降至0。因此,在集体主义的文化信仰和割裂的社会结构的条件下,贸易商所受到的降低强制分离的概率的激励是边际的,或者甚至不存在。与此相反,在个人主义文化信仰和由此导致的整合的社会结构与第二方惩罚的条件下,贸易商受到激励,以建立一种可以降低强制分离的概率性的组织。
马格里布和热那亚的家庭关系与商业组织的演进表明,只有后者引入了一种可以改变强制分离的概率的组织。当马格里布和热那亚贸易商在地中海首次开始贸易时,对两个团体来说都有如下情况,即商人的儿子在其父亲仍健在的时候就开始独立经营。父亲通常会帮助儿子,直到他可以独立经营。在父亲去世之后,其不动产由其继承人平分,而其生意则散伙了 。然而,家庭关系和商业组织后来的发展,有本质的区别。在13世纪,热那亚商人采用了家族企业的形式,其最初的本质是具有无限连带责任的永久合伙制 。在一个所有者的条件下,这种组织保证了家庭财产不被瓜分;商人的儿子在达到适当年龄后,进入其家族的企业(参见De Roover, 1965, .; Rosenberg and Birdzell,1986, -124中对此的讨论)。在从事贸易活动至少同热那亚人一样长的时间之后,马格里布商人并没有建立类似的组织。
在莱恩(Lane,1944)对威尼斯的家族企业进行了研究之后,经济史学家普遍持有一种观点,即建立家族企业是为了克服代理问题。由于缺少其他可以选择的制度,贸易商-代理商间的关系就被组织在家族内部了,因为在家族内,团结可以保证诚实。这一论断确实抓住了事实的某些方面,但它既不能提供一个完整的解释,也不能解决所有相关问题。为什么家族成员彼此不直接建立代理关系?为什么马格里布商人没有引入一个类似的组织?此外,甚至对重要家族企业的内部结构所进行的表面的考察,也表明家族成员之间并不必然会建立代理关系。例如,在1335年,佩鲁兹(Peruzzi)公司――可能是中世纪后期意大利最大的公司――有15名海外“分店经理”,但其中只有3人是佩鲁兹家族成员。1402年,梅蒂希(Medici)公司的海外雇员中没有一个是其家族成员(De Roover, 1963, ,表7; , 表19; 另见De Roover,1948,1965,-79; Herlihy, 1985中的讨论)。
这种分析指出了意大利与马格里布不规则发展的源泉。给定马格里布人的集体主义文化信仰和由此导致的社会割裂、集体主义惩罚和横向联系,贸易商不会通过引入一种可以降低强制分离的可能性的组织来获取利得。然而,在意大利商人中,个人主义文化信仰激励贸易商们提高他们雇佣代理商的安全性。家族企业似乎已经显露出这种愿望。在意大利的家族企业中,许多商人合并其资本,组成一个具有无限生命跨度和较低的破产可能性的组织,这种组织取代了每个单个的贸易商在他与代理商之间的关系中的位置。
家族企业――即取代了单个贸易商在其与代理商关系中的位置的组织――的引入,是一种“组织的宏观发明”,这导致了起修正和雕琢作用的“微观发明”。家族企业开始向非家族成员出售受托凭证或股份。例如,巴蒂(Bardi)公司的资本由58股组成:该家族的6个成员持有股份的大部分,而其余为5个外部人所持有。1312年,佩鲁兹公司的资本的持有者为8个家族成员和9个外部人。1331年,当公司资本的一多半属于外部人时,佩鲁兹家族就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De Roover, 1963, -78;参见De Roover,1965中的其他例子)。一旦股份成为可交易的,对一种适当的市场的需要就上升了,所以“股票市场”就发展起来了。此外,所有与控制间的分离被引入了,这种分离要求适当的制度来克服有关的契约问题,也要求信息传递技术与会计程序的改进。
7.道德和社会实施机制及其与经济制度和社会结构的相互关系
在前面的分析中,欺诈并不具有规范的内容。然而,事实上,各种行为都具有规范的价值观,并且道德因素影响对行为的选择。行为也可能会被社会实施机制所影响,即人们对其他人对某行为的认可或反对的社会态度的关注。这些因素的重要性,特别是价值观在影响行为方面的重要性,已经为一些杰出的经济学家所认识,并在经验研究中所证实 。例如,阿罗(1974)认为,价值观诸如信任、忠诚、真理,都是“可以提高经济体制的效率的商品”(p. 23)。同样,诺斯(1981,1990)强调“意识形态”在降低交易成本和引导经济行为方面所发挥的作用(另见Akerlof, 1986; Stewart, 1990)。 换句话说,价值观应被看作是社会制度结构的一个组成部分。
然而,在对制度的内生发育的经济分析中,整合的价值观仍是有问题的。在前文中,正如以上的引文所表明的,整合采取了将价值观视为提供一种“第一方实施机制”的形式。一个人采取违背其价值观的行为所产生的效用损失,迫使个人以一种并非按照经济报酬能获得最大利益的方式来行为。因此,除价值观之外其他方面都相同的个人,在相同的环境下会选择不同的行为。然而,仅仅将价值观视为一种给定的外生因素,在对制度的内生发育分析中,在方法论方面是不完善的。通过适当地定义价值观,每一种行为都可以得到说明,社会间的任何差别都可以得到“解释”。同时,在历史的比较制度分析中忽略价值观,在方法论上也是不完善的。有证据表明,在一个相对短的时期内,一个社会的价值观是稳定的,但在时间进程中,价值观既不是固定的,而且各社会中的价值观也并不是完全相同的。
因此,以下的讨论为整合制度分析中的道德因素提供了一种可能的方法。这种方法认可相同个人间价值观的不同发展,因而避免了将价值观看作是外生的所产生的武断性。这种分析不把价值观看作是外生的,但将产生价值观的机制看作是外生的,而且在各社会间是完全相同的。对在基本相同的社会中导致一个给定的机制产生出不同的价值观的因素的考察,使我们可以考察价值观形成的内生过程,以及价值观与社会制度结构中的其他成分间的相互关系。
社会学家已经指出,个人努力为其行为找到道德依据:被遵从的行为日益被看作是应当被遵从的行为(Davis, 1949, ; Homans, 1950; Scott, 1987, p. 16)。 一旦价值体系形成,它就构成了社会制度结构的一部分,因为它作为第一方实施机制来发挥作用。它给行为的选择带来另外的约束。因此,过去被引致的那时可能是最优的行为,倾向于通过演进的价值体系来强化。甚至当其隐含的条件使其在经济上无效率时,这样一种价值体系也可能会被保持,或至少是缓慢地变化。随着起支持作用的价值观的发展,要改变行为,在隐含条件方面就必须有较大的变化。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过去形成的价值体系在全社会内会被永久保持,并且在对随后的历史时期的分析中应被看作是一种外生因素。更确切地说,正如杰出的社会学家戴维斯(Davis, 1949)所观察到的,在实际行为与价值体系间存在稳固的相互作用。每一方面都会影响其他方面,也会被其他方面所影响,特别是,价值体系会逐渐被修正,以适应实际行为。戴维斯指出:
“在人类社会中,存在着或许可以称为双重现实的事物――一方面为规范的秩序,即应当是什么;另一方面为实际秩序,即是什么。本质上,这两种秩序既不是完全同一的,也不是完全独立的。例如,规范秩序作为实际秩序的决定因素(尽管不是惟一的决定因素)发挥作用。……实际秩序转而又影响规范体系,因为在现实世界中,规范秩序总是要涉及具体事件,并要考虑实际情况。……由于规范体系的目标在于在现实世界中达到各种结果,所以就一定会受制于该世界中具体事件对它的不断修正”(pp. 52-53)。
由于当前的价值观是当前行为与过去价值观的产物,而当前行为又为过去价值观、文化信仰、各种行为的经济成本与收益所决定,所以经济变迁在时间进程之中可以改变价值观。
通过与不同因素有关但又不同的另外一种机制,过去行为可以影响当前行为。当个人把过去遵从的行为看作是应当遵从的行为时,支持这些行为的第二方或第三方实施机制就是内生的。当在对预期行为模式的背离对效用有直接影响的意义上,当效用为信仰依赖时,就是如此。正如近来吉纳库珀罗等人(Geanakoplos et al,1989)所建的模型那样,信仰依赖的效用以一种由情感如愤怒或绝望所产生的预期模式而掌握了行为的诱因。特别是,当效用是效用依赖时,对预期行为模式的背离,可能会导致参与者采取一种对背离者来说成本高昂的行为来作出反应,即使这种行为对他们来说也是经济成本高昂的。对这种事后反应的预期,导致决策者事前就遵从过去的行为。当效用为信仰依赖时,过去行为就可以决定当前行为。
同样的分析也可以用来考察社会实施机制,即通过遵从已确立的行为模式来寻求对行为的隐含或明显的社会认可的人类倾向。因此,行为由社会交换和在情感上被促进的社会认可的预期所激励。 请注意,该机制不同于由信仰依赖的效用所产生的机制。当效用是信仰依赖时,是知识影响行为,这种知识是关于以由预期行为所产生的情感为基础来选择决策者的行为的。这里,行为受到一个人认可与反对的情感所激励。这种机制在引致行为方面的重要性,已经为经济学家(如亚当·斯密在其《道德情操论》中的论述)所认识,也为社会学家(如George C. Homans〔1961〕)所认识。
同样,运用类似于前面对道德实施机制的讨论所使用的方法,也可以将社会实施机制纳入分析之中。社会学家已经认识到一种在决定社会认可影响行为的程度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机制。霍兰德(Hollander)注意到,个人“只会从了解其行为并与他交流感情的人那里获得认可”()。在这一论述中,他附和了杰出的社会学霍曼斯(Homans),后者指出,个人之间的相互影响越大,社会实施就越有效。相同的个人间在经济方面的相互影响提升了他们的“友谊”,友谊水平越高,社会实施机制的运作就越有效。尽管霍曼斯以田野调查为基础得出了他的结论,但近来的经验研究已证实了相互作用在社会实施中的重要性(关于讨论与参考文献,见Dawes与Thaler,1988)。
第三部分的分析表明,在两个完全相同的社会中,可以产生不同的社会结构。进而,一个社会的社会结构在决定社会认可对行为的实际影响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在一个具有相同个人间频繁相互影响的社会结构和跨集团间社会流动受到限制的社会中,社会实施机制对行为有较强的影响。而在一个具有相同个人间并不频繁相互影响的社会结构和跨集团间社会流动水平高的社会中,社会实施机制对行为的影响较弱。
行为、社会结构、价值形成与社会实施间的关系表明,在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中,那些影响价值形成和社会认可的有效性的机制,可能会产生截然不同的结果。马格里布人分享信息传递网络,并且具有相对频繁地相互影响的割裂的社会结构。这些因素可能会导致那些可以提高对集团的忠诚度和相互帮助的价值观的产生,也可能会提高社会认可机制的有效性。与此相反,热那亚人的信息传递水平较低,并且具有一个相互影响的频率相对较低的整合的社会。这些因素可能会引致那些不会提高对集团的忠诚度(但会提高自立程度)的价值观的产生,也可能会抑制社会认可机制的有效性。
很明显,对这些关于价值观与社会认可机制的有效性的推测是很难进行经验验证的。对历史人物所持价值观及其所承受的社会压力的评价,是高度主观的。然而,应当注意的是,可以利用的证据表明,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所持态度与这些预测是一致的。特别是,从他们的行为是其价值观的体现的意义上说,马格里布人似乎持有促进他们与其集团内其他成员间相互帮助的价值观。这种援助通常以贷款、债务免除和信用扩展的形式及予破产的商人。 意大利这一时期的历史记录并不能考察类似的援助方式。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正是意大利人在这一时期发明了保险。在缺乏集团导向的价值观和社会实施机制为基础的相互帮助的情况下,对保险的需要大概以对法律替代品的发明显露出来。
更一般地说,评价意大利商人的“特征”的研究表明,在他们的价值观与社会认可机制中,并不支持与马格里布人相类似的行为。对这一时期的历史作出深入研究的杰出的意大利学者阿尔曼多.萨波利(Armando Sapori)断言:
“当他(意大利商人)与人争吵时,他不仅使用强硬的语言,而且表明他有一颗非常冷酷的心,毫不在乎什么血缘关系。他的论辩经常是由一些最琐碎的事情所引起的,然后无边无沿地拉扯下去,而且几乎总是会从理智的讨论转移到人身谩骂和彻底的侮辱”(1970,)。
8.结语:作为经济学体系的经济、文化、社会与政治因素,经济效率与路径依赖
从社会跨时间的经济绩效由其制度与组织结构所决定的意义上说,对社会制度的各组成部分间的相互关系的理解,对理解经济增长和停滞来说是必需的。实际上,本文分析的每一个体制都具有不同的效率含义。在支持经济内代理关系方面,集体主义体制更有效率,它只要求成本较低的正式组织(如法庭),而且可能具有相对有效的集团内道德与社会实施机制。然而,它限制了有效的经济间代理关系,而且更一般地,它限制了个人的主动性以及通过适当的组织如企业和法庭的发展而进行的“无个性特征的”交换的发展。个人主义体制并不限制经济间代理关系,而且更一般地,推动了支持无个性特征交换的组织的发展,但在支持经济内代理关系方面是低效率的,要求有成本高昂的正式组织,并且不太可能具有有效的集团内道德与社会实施机制。每一种体制也都限定一种不同的财富分配模式,而每一种财富分配模式都可能具有不同的效率含义。这表明,个人主义与集体主义体制的相对效率,依赖于相关参数的大小。因此,尽管意大利人在长期中将穆斯林商人逐出地中海,但历史记录并不足以对这两种体制的相对效率进行明显的经济计量检验。
然而,我们的分析支持这样一种主张,即制度结构的轨迹是路径依赖的。特别是,它表明有三种因素阻碍了社会间对制度的成功选择,使得制度结构路径依赖。首先,经济制度由两种相互影响的部分组成:文化信仰,即个人如何预期其他人在各种偶然情况下的行为;以及组织,即内生的人类建构,它会改变被非技术地决定的游戏规则,而且无论何时发挥作用,都一定会处于均衡。由于文化信仰是一种非协调的预期,经济制度变迁的能力就是其历史的函数,这意味着一个社会使用另一个社会的组织的能力是有限的。导致路径依赖的第二个原因是,组织的发展自身是一个历史过程,在这一过程中现存组织与制度影响个人与社会对外生变化的反应,而且决定对于新组织的引入的激励。因此,过去的组织引导未来制度与组织的发展。最后,制度结构显示路径依赖,因为过去的行为、文化信仰、社会结构和组织影响价值观与社会实施机制的发展,而价值观与社会实施机制使人们不能够任意背离过去的行为模式。
有趣的是,请注意,马格里布人的制度结构与当代发展中国家的制度结构相类似,而热那亚人的社会组织与当代西方发达国家的社会组织相类似,这表明制度的路径依赖也许在这些社会的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继而,历史地看,中世纪拉丁个人主义社会或许已播下“西方世界兴起”的种子。尽管这一推测有待于对代表这一时期拉丁社会和穆斯林社会的本质的热那亚人和马格里布人进行进一步的研究,但本文的分析使我们能够推测个人主义体制的可能的长期收益。从分工是长期、稳定的经济增长的必要条件的意义上说,支持无个性特征的交换的正式实施制度有助于经济发展。个人主义文化信仰推动了这些制度的发展,因而使社会可以获取这些效率利得。此外,个人主义社会承受较少的遵从社会行为规范的社会压力,所以会推进主动进取与创新。
(王军 译 韩毅 校)
后 记(一)
当打印机吐出最后一页稿纸,天色已近黎明。不知为什么,我竟然没有原来想象的那种喜悦和激动。我的心平静如水,甚至感到有些茫然。是的,在拿到硕士学位12年后才开始攻博,已过不惑之年还在申请学位,是免不了有一番酸甜苦辣的。此刻,这些付出得到了些许补偿,而我,只不过是做完了早就应该做的事。因此,也实在是没有什么值得喜悦和激动的。
此刻,我最想做的,还是要说几句发自内心的感谢的话。
1984年,我有幸结识了宋则行教授。由于同在“外国经济史学会”的缘故(宋老师为全国外国经济史学会会长),我同他一直保持着比较密切的接触。十几年来,宋老师对我人生成长之路的影响,我在一些场合和文章中已多次谈过,这里不想重复。下面,我只想记录下我成为他的博士研究生前后的几个历史镜头,借以表达我难以表达的心情和感受。镜头一: 1996年初(我结识宋老师已经12年),我向宋老师表达了要考他的博士研究生的愿望,宋老师简洁而明确地回答:“可以,但没有优惠政策。”镜头二:1998年,宋老师因病住院,我到医院去护理他。当时,因治疗用药导致口干,宋老师说话非常困难,每说几句话就必须喝一口水。然而,宋老师坐在病床上,却就我的博士论文的选题和未来的科研方向,就我们辽大的经济史学科应如何发展,就全国的外国经济史学科应如何建设,断断续续地同我谈了近两个小时。其间,我几次劝他休息,都被他拒绝。谈完话后,望着我手中已被喝干了的大水杯,望着疲惫无力地躺在床上的宋老师,我的眼眶湿润了。镜头三:今年4月份,我把博士论文初稿交给宋老师。可我怎么也没想到,已84高龄且体弱多病的宋老师,竟然在短短几天的时间里一字一句地读完了十几万字的论文!他不仅就论文的内容和观点提出了具体详尽的修改意见,甚至连我的笔误错字和标点符号都一一改正过来。面对这样的一位导师,我应该说些什么?我能够说些什么呢?我真正地感到了语言的苍白无力。我只想说,一定要在经济史研究的学术道路上努力前行,不负恩师厚望!
我要特别感谢杨玉生教授、李平教授和张凤林教授。从开始攻读博士学位至今,我一直把杨玉生教授同宋老师一样视为自己的导师。实际上,无论是学位课程的学习还是毕业论文的写作,杨老师都付出了极大的辛苦,也确确实实地担负了导师的工作和责任。但是,当我的博士学位论文要署导师姓名的时候,杨老师却提出不署他的名字,并告诉我,他只是“协助”宋老师做些导师的工作。杨老师以这种谦逊的精神,为我这个即将毕业的学生上了令人难忘的“最后一课”。李平教授是我的硕士生同学,也是我攻读博士学位的导师组成员,可谓我的“良师益友”。在我学习、研究西方经济学的过程中,在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构思、选题和写作过程中,他给了我太多的关心与帮助。张凤林教授对我的博士论文选题与写作思路,提出了十分中肯而富启发性的建议,使我获益匪浅。同时,他令人称道的为人品格与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值得我钦佩和学习。
我的学位论文是在一个特殊的条件下写作完成的。教育部对辽宁大学国家经济学基础人才培养基地的验收检查,辽宁大学“211工程”项目的最终验收,辽宁大学“十五”发展规划的制订等项重要工作,极大地增加了我撰写学位论文的“机会成本”。如果没有辽宁大学经济学院的领导和老师们的理解、支持和帮助,我的博士论文是根本无法如期完成的。为此,我要特别感谢经济学院的几位领导:林木西书记、李华院长、杨志安副院长和孙承鹏副书记。他们在各自的工作量已超负荷的情况下分担了本应属于我的工作,给了我两个多月的宝贵的“学术假期”,使我能够专心于学位论文的写作。我还要感谢李燕、孙丽娟、于占东和经济学系的全体老师,在我休假期间,他们承担了系里的全部工作。
在我撰写学位论文的过程中,得到了许多老师、同事和朋友们的各种形式的帮助与支持。辽宁大学的于占东博士、高倚云老师、顾兆霞同学和首都经贸大学的王军博士为我收集、整理了宝贵的文献资料,为此花费了他们相当多的精力与时间。辽宁大学黄险峰副教授为我理清了博弈论的数学分析思路。刘君老师替我承担了繁重的教学任务。林红玲博士也为我提供了多方面的热心帮助。辽宁大学的焦润明教授、宋溪明教授和邵晓光教授对我的博士论文写作给予了热心的关注与鼓励。对以上各位老师、同事和朋友们,我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我衷心地感谢我平凡而伟大的父母,他们不但把我抚养成人,还始终如一地用那慈祥、关切的目光注视着我人生旅途的每一步。我还要衷心地感谢与我携手相伴、共渡人生的妻子张明雪女士,她对我的工作和学业给予了一贯的无怨无悔的理解和支持。最后,我要对我心爱的女儿韩天思表示深深的歉意,她本应该从我这里得到更多的关怀与父爱。
韩 毅
2001年5月12日
后 记(二)
本书是在我的博士学位论文的基础上经修改、补充完成的。为了使读者对“历史的制度分析”有一个更全面、更深入的了解,在我原有的博士论文内容之后,又收录了近期我撰写的几篇研究历史制度分析的论文,同时又选译了历史制度分析的主要代表人物格瑞夫教授发表的几篇代表作,相信这些文献对国内的相关研究者会有所帮助。
在本书即将出版之际,我要再次感谢我的导师宋则行教授。在我的博士论文答辩通过后,他仍然鼓励、督促我在这一领域做进一步的研究与探索。他对本书的出版给予了热切的关注,并且欣然为之作序。我谨以这部尚未令他十分满意的著作,作为对恩师多年辛勤培养和殷切期望的点滴回报。
我要特别感谢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的张曙光研究员、吉林大学的池元吉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与政治研究所的戎殿新研究员、辽宁大学的冯舜华教授、杨玉生教授和李平教授。在我博士论文的评审与答辩过程中,他们不仅对论文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很高的评价,而且对论文的修改和课题的进一步研究提出了许多十分中肯而又极富启发性的意见。他们的评审与指导,使本书的研究水平和学术质量有了可靠的保证。
在我的博士论文写作、答辩和成书的过程中,始终得到了辽宁大学校长程伟教授的热情关心与鼓励。他从学校博士点建设和学科发展的角度敦促我早日完成博士论文,并希望我在经济史的学术研究和学科建设中有所成就。这无疑构成了我刻苦钻研、奋力拼搏的重要动力。在此,我向他表示最诚挚的谢意!
本书的出版得到了辽宁大学学术著作出版基金的资助和辽宁大学出版社的大力支持。谨向“基金评审委员会”的各位专家以及辽宁大学出版社的张琢石社长、胡家诗副总编辑和祝恩民编辑表示衷心的感谢!
韩 毅
2002年4月6日
参见North(1981),Williamson(1982),Olson(1982).
Galenson (1981,1989).
② Hoffman(1991,1996),Neal(1990).
③ Neal(1990).
④ Neal(1990).
① Coase(1937).
② MaCloskey(1989).
③ Townsend(1993).
① Galenson(1989),.
② North(1961).
③ Sokoloff(1988).
④ Wright(1987).
①诺思:《制度与经济理论》,载《美国经济学家》季刊,1992年第1期。
①诺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5页。
②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第20页。
①诺思, 1981,中文版,第54页.
②诺思,1990,中文版,第124页.
③同上,第150页.
①参见诺思,1990,中文版,第113、115、117、138页.
② Greif(1997a),.
③ Greif(1997a),.
① Greif(1998a),.
② Greif(1998a),-2.
参见A·R刘易斯的讨论,1951.
① Greif(1997a), .
① Greif(1997d), .
①罗雪尔:《历史方法的国民经济学大纲》,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8页。
①熊彼特:《经济分析史》,第三卷,商务印书馆,第85-86页。
参见董瑞华、傅尔基:《经济学说方法论》,中国经济出版社,2001年版,第74-79页。
②罗雪尔,前引书,第7-8页。
①诺思:《制度与经济理论》,载《美国经济学家》季刊,1992年第1期。
②李风圣:《道格拉斯.C.诺斯》,载《经济学发展轨迹》,第2辑,人民日报出版社,1999年,第294页。
①诺思、托马斯:《西方世界的兴起》,华夏出版社,1999年,第5页。
②诺思:《经济史中的结构与变迁》,上海三联,第20页。
①诺思,1981,中文版,第54页
②诺思,1981,中文版,第61页
① Greif(1997e),.
② Greif(1998a),.
Greif,(1997b),p,2.
③ Greif(1998b),.
④ Greif(1997a),.
① Greif(1998a), .
② Greif(1997a), .
③ Greif(1997a), -87.
① Greif(1997c).
② Greif(1997a), .
① Greif(1998a), .
① Greif(1998a), .
① Greif(1997e), -8.
① Greif(1998a), .
② Greif(1997e), .
目前,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代表有Sugden (1986,1989), Aoki (1995/2000), (1998), Okazaki and Okuno-Fujiwara (1998) and Bowles (2000).
Greif,(1997c); and Greif, Avner; Milgrom, Paul and Weingast, Barry, (1994).
Greif,(1994a), pp. 115-25.;and Greif, (1996).
Greif,(1997a).pp,99.
①., and . 1986, How the West Grew Rich. Basic Books, New York.
① Greif(1997d), .
② Greif(1997d), .
① Greif(1997d), .
② Greif(1997d), .
①L.沃因、H.韦坎德编:《契约经济学》,中译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195页。
②同上。
关于相关的模型,见格瑞夫1993,1994a.
关于马格里布联盟的详尽历史资料,参见Greif(1993a)、(1993b)、(1997d)。
Greif(1997b).
② Greif(1997b).
① Greif(1997a), .
Lopez, 1976.
① Lopez, 1976, .
①Greif(1994c), .
① Greif(1997c).
① Greif(1997c).
① Greif(1994c).
② Greif(1994c).
① Greif(1994c), .
② Greif(1994c).
①奥尔森“独裁统治”已经注意到了独裁对经济增长的作用。
②路径依赖理论见戴维德“路径依赖”。
Greif, Milgrom and Weingast(1994).
① 模型详细证明,参见Greif, Milgrom and Weingast(1994).
①参见诺思,1990,中文版,第113、115、117、138页.
① Greif(1997d), .
① Greif(1989).
② Greif(1997d), .
③ Greif(1989, 1993a).
Greif(1997d), .
Greif(1997d),.
Greif(1994a).
Greif(1994a).
Greif(1997d),.
① Greif(1997d),72.
① Greif(1997d), .
Greif(1997d), 73.
Greif(1997d),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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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Arrow(1974), .
① Davis(1949), -53.
Greif(1997d), p. 88.
Greif(1997a) ,p104.
① (1969, 1988, 1992, 1994, 2000).
①诺思,(1990),中文版,第113-115页。
②同上,第115页。
①诺思,(1990),中文版,第119页。
①诺思,(1990),中文版,第124页。
②诺思,(1990),中文版,第150页。
③诺思,(1990),中文版,第127页。
①诺思,(1990),中文版,第127-128页。
②诺思:《制度变迁理论纲要》,中文本,载《改革》,1995年,第3期。
①诺思(1990),中文版,第138页。
②诺思(1990),中文版,第134页。
① David(2000).
②诺思(1990),第117-118页。
①诺思(1990),第119页。
② Greif(1997a), .
③Greif(1993),Clay(1994).
④Greif,Milgrom,and Weingast(1994).
①Guinnane(1994,1995)
①Greif(1997a), p104.
② Greif(1998a), .
③Greif(1997a), .
Greif,(1994a), pp. 115-25.;and Greif, (1996).
① Greif(1997d), -89.
参见North(1981),Williamson(1982),Olson(1982).
Galenson, (1981,1989).
Hoffman, (1991,1996),Neal(1990).
Neal, (1990).
Coase, (1937).
MaCloskey, (1989).
Townsend, (1993).
Galenson, (1989),.
North, (1961).
Sokoloff, (1988).
Wright, (1987).
诺思:《制度与经济理论》,载《美国经济学家》季刊,1992年第1期。
North, and Thomas, (1973), 中文版,第5页。
North, (1981), 中文版,第20页。
North, (1981), 中文版,第54页.
North, (1981), 中文版,第124页.
North, (1981), 中文版,第150页.
North, (1990),中文版,第113、115、117、138页.
Greif, (1997a),.
Greif, (1997a),.
Greif, (1997),p,2.
Greif, (1997),p58.
以下内容参见Greif: (1993a); (1994b); (1994c); (1997c); (1997d); (1997e).
Greif, (1997a),p24-25.
Greif, (1997c),p88-89.
钱颖一,(1992).
青木昌彦、奥野正宽(1991),第1页。
目前,采用这种方法的主要代表有Sugden (1986,1989), Aoki (1995/2000), (1998), Okazaki and Okuno-Fujiwara (1998) and Bowles (2000).
Greif,(1997a)..
Greif,(1997d); and Greif, Avner; Milgrom, Paul and Weingast, Barry, (1994).
Greif,(1994a), pp. 115-25.;and Greif, (1996).
Greif,(1997a).pp,99.
Greif,(1998).p,80.
Greif,(1997b),p,2.
Greif,(1997a).p,86.
Greif,(1997b),p,3.
Greif,(1998),p,81.
Greif,(1997a).p,86.
Greif, (forthcoming).p,3.
Greif,(1997a).p,29.
Greif,(1997c),p58.
以下内容参见Greif: (1993a); (1994b); (1994c); (1997c); (1997d); (1997e);以及 Greif, Avner, Milgrom, Paul and Weingast, Barry (1994)
Greif,(1997a).p,24-25.
Greif,(1997c).p,88-89.
参见诺思:《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上海三联,1994年版,第124页.
Greif (1997a),p58.
Greif(1997a), .
Greif(1989).
Greif(1997a), .
Lopez(1943),p168.
L.沃因、H.韦坎德编:《契约经济学》,中译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2-195页。
Greif(1989).
Greif(1997a), .
Greif(1997a),.
Greif(1994a).
Greif(1994a).
Greif(1997a), .
Greif(1997a), .
Greif(1997b) ,p24-25.
Greif(1997a) ,p88-89.
( 本文摘译自Avner Greif:" Microtheory and recent development in the study of economic institutions through economic history". David M. Kreps and Kenneth ,ed: Advances in economic theory,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1997. Vol2. P79-113.
North(1981)、Williamson(1982)和Olson(1982)都表明了类似的观点。
关于经济史和经济学方法论上的不同,参见Backhouse(1985,-21)。
经济史中运用宏观经济理论研究组织和制度的著作,参见Eichengreen(1994)。
本文也没有涉及那些不讨论理论与历史整合问题的文章。
有关制度的这个定义是受到North(1991)定义的启发:制度是一个社会游戏的规则,更规范地说,它们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与North相似的定义也被用于研究政治制度的理性选择学说(参见Weigast, 1995)。但是,这些定义并没有注意到,在预期也约束行为时一些游戏规则是由技术决定的。
大多数历史制度分析的研究把可接受的预期限定在那些与纳什均衡相联系的预期上。然而,其它类型的预期在原则上也是被采用的,例如,那些与自我强化均衡(Fudenberg abd Levine,1991)或理性均衡(Bernheim,1984)的预期。
显然,这些约束通常具有某些技术的内涵。
Reiter 和Hughes (1981) 是从事这类研究的先驱者。
Arias(1901), -7。
最近发表的论述金融体制的著作还有Calomiris(1992), Lamoreaux(1994). 论述制度与劳工关系的著作还可参见Treble(1990), Moselle(1995), Huberman(1996).
参见Greif(1995c).
这篇文章并没有给出一个精细的模型,对文化与这两种均衡困难之间的关系做出更为详尽的分析。
关于路径依赖的一般理论见David(1988, 1992a); 关于制度与路径依赖见North(1990)和David(1994)。
关于知识和信息: Hoffman(1994); 规模、范围与协调: Greif(1994a); 分配: Rosenthal(1992)。
如果合作失败,组织就将永远不会产生。
Greif(1994a)也分析了仅有一个经济实行集体惩罚的案例。
Fudenberg, Levine, and Maskin (1991), Kandori(1992), Ellison (1993)。
详尽的论述参见Greif (1994a)。
参见David (1969)。
关于路径依赖在经济史中的重要性,见戴维(David,1988)。关于制度的路径依赖,见戴维(1992)和诺斯(1991)。
很明显,任何社会都具有一些个人主义成分,也具有一些集体主义成分。因此,个人主义社会与集体主义社会之间的区别是这些因素的相对重要性的问题。(例如,见Bellah等,1985;Reynolds与Norman,1988;Triandis,1990)。
在格瑞夫(1989,1991,1993,1994a,b,1996)中对相关历史证据予以进一步详细阐释。
对热那亚历史的一般性介绍,见Vitale(1955)。对马格里布历史和geniza文件的一般性介绍,见Gil(1983b),Goitein(1967)和格瑞夫(1989,1993)。
将一项交易作为分析的基本单位是威廉姆森(1985)所发展的方法论。
在其他许多文章中,De Roover(1965)注意到雇佣代理商的贸易体制的优越性。
关于这样一种“效率工资”机制,见夏皮罗和斯蒂格利茨(1984)。
请注意,我们假定存在贸易商能够察觉背叛行为的某些正概率。参见以下关于马格里布人和热那亚人所采用的以平衡贸易商与代理商间关系中固有的不对称信息的诸机制。
这直接遵循前面对集体主义惩罚的自我实施性的讨论。在一般的工资下,骗子仍会进行欺诈,因为这种工资反映了集体主义惩罚隐含的威慑性,但骗子已遭受这种惩罚,因而这种惩罚的威胁不会阻止欺诈(参见格瑞夫1993、1994a的讨论)。
显然,在现实世界中,信息具有许多维度,甚至在第二方实施的情况下,有些信息也具有多种价值。然而,在第三方实施的情形中,存在对获取信息的另外的激励。
参见休斯(1974,)与麦克法兰(1978)论这一时期英国的个人主义。
这些信件是关于11世纪中叶同西西里与以色列的贸易和Naharay ben Nissim的生意的全部可用资料(见迈克尔,1965;Gil,1982a;Ben-Sasson,1991)。
前面的175份文契反映了至少653桩商业冒险,但只有3件被指控欺诈。
DK,。
Epstein(1994)考察了热那亚人所使用的方法,以便在保密的同时仍鼓励信任。
这些变化包括:西班牙穆斯林哈里发的瓦解,法蒂玛王朝在北非的兴起,以及拜占庭海军的衰落。
Al Oasim和Muhammad。以由迈克尔所出版的37份文件为基础(1965)。
关于其他契据簿中记载的非热那亚人,参见,例如,Oberto Scriba de Mercato (1186. No. 9. ; 1190, Nos. 138, 139); Gugliemo Cassinese (1190-1192, No. 418, ); 以及Lanfranco (1202-1226, )。雇佣非热那亚人的好处反映在挫败西西里不利的政治形势时对他们的利用中(见Abulafia, 1977, pp. 201ff)。
关于对这种收敛性的评论和结论,见米尔格罗姆与罗伯茨(1990)。关于评价行为的文化模式的趋势与这些价值观和行为之间的紧张度的社会学讨论,见戴维斯(1949, -53)。关于对它的经济分析,见Geanakoplos等(1989)。
由于在这一阶段,分析抽象掉了文化信仰与价值观之间的关系,它隐含地假定贸易商们被预期不会对仅仅雇佣一个来自其他经济的代理商的行动作出反应。请注意,当某个贸易商雇佣一个来自其他经济的代理商时,来自其经济的贸易商们一定会获利,因为他们的经济中失业率上升,因而代理商的工资下降。
对于代理商对来自代理商的经济中的贸易商们所作反应的预期,这种概率分布也被认为是对贸易商的不确定性的反映。
关于这一论点的正式表述,见格瑞夫(1994a)。
Bodl. MS Heb a 2 f. 17. Sect. D (Goitein, 1973, p. 104; 也见格瑞夫,1989,1993)。关于意大利贸易商不持有这种信仰,参见例如De Roover (1965, pp. 88-89)
下面说明的论点的基本逻辑类似于Bernheim与Whinston(1990)。
这一数据集在fn. 12中进行了定义。关于马格里布人,不能计算以价值为基础的代理尺度。
Goitein(1964, )断定,在Geniza中所反映的商业活动中,约有一半为正式的友谊。
Krueger(1957)断言,在乔凡尼·斯克里巴中提到的商人中只有6%(36个人)既充当代理商又充当贸易商。
De Roover(1965)指出,在意大利,代理关系促进了财富转移。
即:只利用第二方实施机制,他将能够雇佣到代理商。因此,使代理商保持诚实所需要的工资比当代理商受到集体主义的惩罚时的工资要高。
他使用了从14世纪获得的证据,这可能源自更早的时期。热那亚法律方面的发展早于热那亚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第一份证据,因为它出现在10世纪,涉及土地产权。
例如,该体系的运作反映在乔凡尼·斯克里巴(1164, )所保留的12世纪的热那亚契约之中;关于对此的讨论,见格瑞夫(1995)。
对于贸易商-统治者关系的理论说明、与此相联系的承诺问题以及欧洲的商人协会在保证集体主义行为方面发挥的作用,见格瑞夫等(1994)。
DK#22. . 29-31. . 3-5 (Gil, 1983a, -106); TS, 10 J 12. . a. 11. 18-20 (Michael, Vol. 11. )
诺斯与Weingast(1989)指出,英国的经济增长为议会对国王的限制力所推动。
也就是说,它不具有获取有关财富分配的信息的能力,而这种信息对于与其他选择相对的掠夺性利润来说是必需的。关于西班牙的专制君主对行政结构的战略性使用增强了他们对产权的承诺的能力,见Conklin,1993。
关于对这一时期意大利各城市的考察,一般而言,政治体制由贸易商所控制,他们利用它来增进其利益。例如,见Gipolla, 1963, .
Mokyr(1990)引入了这个关于技术变化的术语。
关于热那亚的信息,见Bensa(1925)。关于马格里布商人对提货单的使用以及历史记录中可能存在的偏差,见Goitein(1973, pp. 305ff)。
TS 13 J . 3 (Goitein, 1973, ).关于这种惯例的一般性,见Goitein(1967)。
Bodl. MS . 12-14 (Gil, 1983a, -133).
例如,Bodl. MS . 9-17 (Gil, 1983a,-133).
关于马格里布人,见Goitein (1967, pp. 180ff)和Gil (1983, Vol. 1, pp. 215ff.)。关于热那亚人,例如参见乔凡尼·斯克里巴pp. 236,575,1047对父亲的帮助的描述,以及的一个遗嘱。
家族企业最初于13世纪早期出现在皮亚琴察、卢卡和西恩那,后来扩展到了其他意大利城市包括热那亚(对这一问题的讨论,例如De Roover, 1965, .; Rosenberg and Birdzell,1986, -124)。
是否建立及如何建立一个承诺水平高于其单个成员的家族企业,要求另外的理论与历史研究。应当注意的是,意大利家族企业中的代理关系并不仅限于家族成员(如De Roover,1963,1965)。
例如,参见De Roover(1963)中所描述的Medici家族与其经理之间精巧的契约关系。对于这一时期欧洲贸易组织的一般讨论,见De Roover (1965), Gras (1939), Lopez (1976) and Postan (1973)。
关于价值观的重要性的经验结果,见Dawes and Thaler (1988), Hoffman and Spitzer (1985),以及Hoffman等(1991);对此的讨论,见Hirsheifer (1985), Opp (1985), and Rabin (1993).
在这些著作中,由于各自的原因,价值观被看作是一种目的,即影响效用函数的一个因素。经济学中关于价值观的另一种观点受到行为生物学家如Wilson (1975)和Dawkins (1976)的影响。这种观点认为,价值观是实现物质收益的一种手段,其自身并不是一种目的。关于这种方法在经济学中的应用,例如参见Frank(1987)。
将文化视为一种“合法化”机制的观点,是卡尔·马克思和E·Durkheim的著作中基本原则。关于最近的经济分析,见Sugden(1989)。
关于近来对可以影响经济行为的“公平”价值的内容的分析,见Rabin(1993)。在更早一些的著作中,Rabin(1991)已考察了货币激励对通过认知不一致来修正价值观所产生的影响。
关于这种倾向的经济含义,见Hanllander (1990)和Kuran (1987)。
例如参见TS 10 J 16. (Gil, 1983b, vol. 3. p. 262; Goitein, 1967, p. 204)。
关于保险的发明,参见De Roover (1965, pp. 56-57)中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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