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卷 第4期
2008年8月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
JOURNAL OF INSURANCE PROFESSIONAL COLLEGE(Bimonthly)
V01.22 No.4
Aug. 2008
巾国保睑费率市场化路径研穷
洪文婷
(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
[摘 要]放松保险费率管制,实行费率市场化是世界保险发达国家和地区保险实践的必经之路。我国从 2001年开始进行车险费率
市场化的探索,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发展至今,主观因素与客观条件日趋成熟。根据当前我国保险市场发展的现实,放松费率管制应是一
个逐步的、渐进的过程。金融约束理论对实现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路径选择提供了很好的指导意义,在此过程中,建立一套完整的监管体
系,提高保险公司的自身发展,完善与费率市场化相配套的法律法规是十分必要的。
[关键词]费率市场化;路径选择;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1360(2008)04—0042—04
[Abstract]Deregulating the insurance rate and implementing the market—oriented reform of insurance
rate is the necessary way for insurance practice in developed countries and regions.Since 200 1,China began to
explore market—oriented reform in the auto insurance field,and now the subjective factors and objective condi·
tions are maturing.According to China’S insurance market reality,it should be a gradual,progressive process
to deregulate the insurance rate.Financial constraints theory has provided a good guide to the path chosen to a·
chieve the reform ation. In this process,establishing a comprehensive monitoring system,improving the insur·
ance company’S development,and consummating correlative laws and regulations are essentia1.
[Key Words]Market—oriented reform of insurance rate;Path selection;Policy recommendations
一
、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历史回顾
综观世界保险发达的国家和地区,如美国、欧
洲各国、韩国、13本等,保险费率或某个领域的保
险费率大多经过了由严格费率管制到放松费率管
制,最终实现费率 自由化的过程。我国保险费率
的管制过程总体上也正在沿着这种趋势发展,由
保险业恢复初期对费率不加管制的过渡阶段,到
上个世纪 90年代中期的严格管制阶段,直至发展
到从 2001年开始,直到现在仍在进行的逐步放松
管制,保险费率市场化的阶段。
1995年 10月 1 13,《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正式实行,其第 106条规定:“商业保险的主要险
种的基本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由金融监督管理
部门制订。保险公司拟订的其他险种的保险条款
和保险费率,应 当报金融监督管理部 门备案”。
《保险法》的公布,将商业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条
款和费率的制定权利收归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此
后一系列的规定,如 2000年保监会制定的《保险
公司管理规定》、《财产保险条款费率管理暂行办
法》等,都一再对 106条的规定进行重申和强化,
我国保险费率管制进入前所未有的严格管制阶
段 。
严格的费率管制在特定时期对维护投保人和
保险公司的利益,促进保险市场健康良性发展有
着不可磨灭的积极作用。然而,随着我国广大群
众保险意识的不断加强,我国保险市场的保险需
求不断释放,全国“大一统”的保险费率已不能满
足广大保户多样化、个性化的保险需求,同时,严
格的费率管制与我国加入 WTO,积极参与国际合
作者简介:洪文婷,武汉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风险管理与保险学研究。
维普资讯
2008年第4期(总第 ll9期) 洪文婷: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路径研究 43
作与竞争的要求不符,参照世界上其他保险历史
悠久,经营经验丰富的国家保险发展史,由严格费
率管制向费率市场化过渡,最终走向费率 自由化,
是各国保险市场繁荣发展的必经之路。
2001年 1O月 1日,保监会决定在广东省实行
机动车辆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标志着费率管制
的放松。2002年1O月28日通过的新《保险法》第
107条明确规定:“关系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险种、
依法实行强制保险的险种和新开发的人寿保险险
种等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应当报保险监督管
理机构审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批时,遵循保
护社会公众利益和防止不正当竞争的原则。审批
的范围和具体办法,由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制定”。
保险条款和费率由监管机构统一制定改为特定险
种由监管机构事先审批,国家严格的费率管制走
向了事先审批,一定程度上体现了管制的放松和
对费率市场化改革的支持。2003年 1月 1日,新
《保险法》正式生效,同时,车险费率市场化的改革
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标志着我国保险费率市
场化改革迈出了一大步。
2003年4月初,保监会又向各家保险公司下
发了《关于调整人身保险产品监管方式的通知》,
规定保险公司人身保险产品经保监会备案和审批
后即可进行销售,2004年4月,保监会下发通知,
正式启动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改
革。今后除法定保险产品,机动车辆保险产品,投
资型、理财型、分红型保险产品,短期健康险产品,
保险期间一年以上的保证保险产品、信用保险产
品以及中国保监会规定需审批或事前备案的保险
产品外,各财产保险公司依法经营的其他保险产
品,均实施事后备案管理制度。保险条款和费率
改革又迈出了新的实质性步伐。
2007年9月,中国保监会下发了《关于改进航
空意外保险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并于 12月 1
日起正式执行 ,将航意险产品开发权和定价权交
给保险公司,航意险迈入了全新的市场定价阶段。
当费率改革的实践在曲折中探索的同时,关
于费率市场化的讨论也十分激烈,人们争论的焦
点在 2002年保监会决定在全国推行车险费率市
场改革之前,侧重于是否应该进行保险费率市场
化,其条件是否成熟。如刘子操等(2001)、刘京生
(2001)、梁涛(2001)、朱俊生(2001)等。保监会
毅然决定于 2003年开始在全 国范围内实施车险
费率市场化的改革,在此背景下,理论研究开始转
向如何进行费率市场化,探讨相关风险及其防范。
如郝演苏(2002)、覃广华 (2002)、朱俊生(2002)
等。2007年7月21日加息,扣除利息税后1年期
存款利率超过寿险预定利率。这使近两年趋于平
淡的保险费率市场化的争论又被推到了争论浪尖
E。
二、深入推动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进程的必要性
我国从开始车险费率市场化尝试到如今,不
过短短7年时间,相关的措施也不完善,寿险和非
寿险的许多领域还处于较严格的监管下,我们应
进一步推动保险费率改革,在更大的范围,更多的
领域实施保险费率市场化改革,这不仅是我国保
险实践发展的客观需要,也将促进保险市场的和
谐发展。
(一)资本市场 日渐成熟,为保险费率市场化
提供了良好的外部市场环境
中国资本市场股权分置改革已经全面完成,
正在进行战略转型,朝着健康、成熟的方向发展。
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
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鼓励保险资金
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
资本市场成为保险资金的重要投资渠道之一,根
据保监会的统计数据,截至2007年6月底,保险资
金用于权益类股票、证券投资基金、未上市股权等
权益类的投资占比达到 19.47%,其中股票及股权
投资占比11.76%(约2700亿元),证券投资基金
占比7.71%(约 1780亿元)。而保险资金用于银
行存款、国债等固定收益类投资占比已降为
77.82%。“国十条”的颁布,拓宽了保险资金的运
用渠道,提高保险公司的收益率,为保险费率市场
化提供了偿付能力的保障。
(二)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完善为保险费率市
场化的实施提供 了主观条件
保险费率市场化要求保险公司对费率风险有
充分的把握和控制能力,并对精算水平提出更高
的要求。同时,费率市场化后,必然对保险公司的
投资收益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虽然我国保险业
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但保险公司在多年的经
营中已积累了大量的经营经验,对保险经营中的
风险有了较强的处理和应对能力,并且储备了丰
富的经营数据,精算水平不断提高。目前,随着
维普资讯
保险职业学院学报(双月刊) 2008年第4期
“国十条”的颁布,保险资金投资渠道拓宽,我国保
险公司的投资收益率逐年上升,由2004年2.4%
增长到2007年达到 10%(见图 1)。
l2.00%
lO.O0%
8.00%
6.00%
4.Oo%
2.00%
O.00%
2000 200l 2002 2003 2004 2005 2006 2007 2008
图 1 保险公司投资收益率
数据来源:历年中国保险年鉴。
(三)我国保险需求的释放为保险费率市场化
提 出了内在动力
随着我国经济水平的上升和国民教育程度的
提高,人们的保险意识不断增强,保险需求得到了
极大的释放。以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数据为例,
我国的保险密度由 2001年 1.8%上升到 2006年
2.8%,保险深度由2001年 128元上升到 2006年
431.3元,我国的保险需求大大提高,广大投保人
对保险产品的差异化、个性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但长期以来,严格管制下全国“大一统”的保险费
率无法满足广大保险消费者多样化的保险需求。
同时,虽然保险需求相对于历史上有了很大的突
破,但我国保险市场的发展仍然不够充分,远远落
后世界发达国家保险密度 9.0%,世界平均保险密
度7.7%的水平。因此,我国的保险需求有待进一
步得到释放,保险费率市场化将满足投保人保险
需求,反过来,也能促进我国保险市场的和谐发
展 。
(四)我国保险市场结构转型,对保险费率市
场化提 出了内在要求
自上个世纪80年代初恢复保险业务至今,我
国保险行业的 CR 集中度指标一直呈现缓慢下降
的趋势,由1990年以前CR 指标值为1,逐步下降
至2005年的0.6528,2006年开始低于0.65,2007
则降至0.602(见图2),根据贝恩的市场结构分
类,我国保险市场结构由寡占 I型逐渐变成寡占
Ⅱ型,现在正在进入寡占Ⅲ型。从总体上看,现阶
段我国保险市场结构处于向竞争型市场转型的过
渡阶段,竞争型市场的本质决定了放松保险费率
管制,经由保险费率市场化,最终实现费率自由化
是必然的趋势。
、
r
●
- _-
. ----I--_一
⋯ ⋯ 上 ▲ ▲ ‘ ■ ‘ ● ■ ■ ■ - ■ ■ ■ ■ ■ ■
【姗 1%l %3t%4lea65l9a ·■7l蝴 l9神t蜱0t99ll辨2l’%l9舛l9% l9嘶l9"
- PN‘ cR4
图2 1985—2007年我国保险市场集中度一览表
数据来源 :根据历年中国保险年鉴的保险公司数 目
和保费收入计算得出。
三、现阶段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路径选择
及原因分析
金融约束理论对实现保险费率市场化的路径
选择提供了很好的指导意义。费率市场化并不是
政府保险监管部门对费率放任不管,实现完全的
自由化,而是要求政府保险监管部门一方面逐步
放松对费率管制的同时,加强对市场行为和偿付
能力的监管,另一方面培育市场,通过信息披露等
手段减少保险市场的信息不对称。
如果实行费率 自由化,放松对费率的监管,但
同时又没有建立对偿付能力进行有效监管的体
系,则有可能出现监管真空,最终难以保证保险公
司的偿付能力。实行费率市场化不能以保险公司
丧失偿付能力为代价。现阶段我国进行保险费率
改革,并不是也不能将费率制定的权利完全交由
保险公司,即不能实行费率自由化,原因如下:
首先,虽然我国保险市场主体迅速发展,市场
集中度降低,但总的来看,根据贝恩的市场结构分
类,现阶段中国保险市场仍处于寡头垄断型结构,
几家国有大型保险公司占据了市场份额的绝大多
数,在没有市场监管的前提下,一方面,他们可能
为了追逐利润,利用自身的规模优势,采取低费率
的形式进行恶性价格战,这样将使规模实力本身
较弱的中小型保险公司处于被动的地位,不利于
竞争的开展;另一方面,各大型保险公司之间可能
达成价格同盟,有时会利用“低价倾销”的手段阻
碍新公司的进入,以维持垄断利润,最终可能损害
被保险人的利益,导致整个保险市场运转的低效
率。
维普资讯
2008年第4期(总第 119期 J 洪文婷: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路径研究 45
其次,保险监管方式的转变是一个长期的过
程,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国目前实行市场行为监
管为核心的监管模式,由于监管模式转化的复杂
性和长期性,实现以偿付能力和市场行为并重的
监管模式还有一个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显然不
能完全放开费率,因为在新的监管模式建立起来
之前,就会 出现“监管真空”,导致监管失效。而
且,保险经营的各项统计指标不科学,难以实施有
效监管,而考核各项业务指标是实现监管的重要
途径。但 目前我国保险业务的统计指标不能真
实、全面地反映业务经营的实际情况。在未能建
立统一科学的保险业务统计指标之前,费率市场
化将给监管工作带来很大风险。
最后,逐步放松费率管制,实行以偿付能力和
市场行为并重的监管模式,客观上为中小型保险
公司提供了成长空间。2006年国务院颁布了《国
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
十条”),其中鼓励保险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资本
市场,逐步提高投资比例。资本市场成为保险资
金的重要投资渠道之一,但事实上,只有实力雄厚
的大型保险公司才能完全享有这一政策,大型保
险公司的资金可以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购买有价
证券和股票,资金运用率高,可用投资盈余弥补承
保亏损,增强偿付能力,从而降低费率来提高保险
需求,而中小型保险公司的资金只能通过“委托投
资”的方式间接人市,其投资收益和资产规模远远
低于大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亦相对较差,一旦保
险费率完全放任自由化,将直接导致中小保险公
司的生存如履薄冰。
四、完善我国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政策建议
(一)建立一套完善的保险监管体系
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意味着监管部门将保险
企业的监管重点从市场行为监管转移到市场行为
和偿付能力并重的监管上去。由于监管模式转化
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实现两者并重的监管还有
一 个过程。因此,保险监管机关必须尽快提高自
身的监督管理水平,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统
一 科学的保险业务统计指标体系,为保险费率管
制的放松保驾护航。
(二)加强保险公司自身的发展
放松保险费率管制,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使
保险企业真正成为市场主体,需要保险企业自身
的努力。首先,保险公司要建立统一的财务核算
标准和手段,只有形成统一的市场成本和市场价
格,对具体产品的成本收益进行全面和科学的核
算,才能对保险产品进行准确定价;其次,提高技
术手段,对业务实行计算机网络化管理。实行计
算机网络化管理可以对业务与数据进行系统整
合,从而保证业务数据基础的及时性、准确性和权
威性。最后,保险公司应积累基础数据,充实精算
人才。实行费率市场化必须加快历史损失数据的
分类统计工作,建立和完善损失数据库。在监管
部门赋予保险企业 自行设计保单,厘定费率的权
力的情况下,保险企业是否具有足够的精算与核
保等专业人员,也是放松保险费率市场化能否有
效进行的基本条件之一。
(三)完善与费率市场化相配套的法律法规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
意味着市场将会发生更大的作用,在这一过程中,
必须要有完善的法律法规为其做保障,要以立法
的形式来限制对保险费率人为的、主观的干预,巩
固放松保险费率管制的成果。现阶段,我国新《保
险法》的相关规定虽然体现了放松费率管制的思
想,但《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办法》尚未出台,偿付能
力监管法规尚不健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放松费
率管制的有效性。相关法律法规的建设是实现保
险费率市场化的基本条件之一。
[参考文献】
[1]刘子操 、陶阳.近期内不宜实行保险费率市场化[J].保险研
究 ,2001年第 1期 .
[2]刘京生 .再谈保险费率市场化[J].北京金融,2001年第 1
期 .
[3]梁涛 .论加快保险费率市场化的步伐[J],保险研究,2001年
第 8期 .
[4]覃广华.产险费率风险的分析及防范[J],保险研究,2002年
第6期 .
[5]余祖典.车险条款费率改革后保险监管难点分析[J].保险
研究,2003年第 4期 .
[6]朱俊生 .中国保险费率市场化论纲[M].北京:首都经贸大学
出版社,2005年.
(责任编辑:刘春燕J
维普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