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印发《xx集团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下属企业、集团公司各部门:
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xx集团及其下属企业经营运作中的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益,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了《xx集团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xx集团有限公司筹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xx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下属企业经营运作中的筹资行为,降低资本成本,减少筹资风险,提高资金运作效益,《企业财务通则》、《企业内部控制指引第6号-资金活动》及国家有关法规,结合集团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筹资,包括权益资本筹资和债务资金筹资。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xx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其按公司法组建的全资子公司。
集团公司下属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份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条 筹资管理原则:科学论证,统一管理,总部审批,风险可控,全程监督。
第五条 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建立适合本单位业务特点和管理要求的筹资业务内部控制制度,企业总经理(总裁)对筹资业务内部控制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筹资论证与审批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筹资目标和规划,结合年度全面预算,拟订筹资方案。明确筹资用途、规模、结构和方式等;对筹资成本和潜在风险作出充分估计。
境外筹资还应充分考虑所在地的政治、经济、法律、市场等因素。
第七条 企业应当对筹资方案进行科学论证,不得依据未经论证的方案开展筹资活动。重大筹资方案应当形成可行性研究报告,全面反映风险评估情况。
集团公司或筹资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聘请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可行性研究,或组织专业人员进行评估论证。
第八条 集团公司财务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对筹资方案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重点关注筹资用途的可行性和相应的偿债能力。
企业提出筹资方案,统一由集团公司审批。属项目性的筹资由产业发展部受理,征求财务资金部、投资管理部意见后提交集团公司领导审批;属流动资金筹资的由财务资金部受理,提交集团公司领导审批。
经过审批的筹资方案列入年度预算,未能列入年度预算,临时追加的筹资方案,各级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按程序报集团公司审批,方可实施。
筹资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重新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
第九条 经批准筹资方案统一由集团公司财务资金部组织实施。
第三章 资金的筹集和使用
第一节 权益资本筹资
第十条 企业可以接受投资者以货币资金、实物、无形资产、股权、特定债权等形式的出资。其中,特定债权是指企业依法发行的可转换债券、符合有关规定转作股权的债权等。
企业接受投资者非货币资产出资时,法律、行政法规对出资形式、程序和评估作价等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企业接受投资者商标权、著作权、专利权及其他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除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比例外,还须报集团公司专项审批。
第十一条 企业根据批准的权益资本筹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筹集资金。企业发行股票筹集资金,重点关注发行风险、市场风险、政策风险以及公司控制权风险等
第十二条 企业依法以吸收直接投资、发行股份等方式筹集权益资金的,应当依据批准的筹资方案,确定筹资规模,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和必要的报批手续,控制筹资成本,并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协助企业做好相关工作。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应当依法委托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有关资本管理制度,在获准工商登记后30日内,依据验资报告等向投资者出具出资证明书,确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企业筹集的实收资本,在持续经营期间可以由投资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的规定转让或者减少,投资者不得抽逃或者变相抽回出资。
第十四条 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超出注册资本的差额(包括股票溢价),企业应当作为资本公积管理。
经投资者审议决定后,资本公积用于转增资本。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五条 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
第十六条 企业增加实收资本或者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由投资者履行财务决策程序后,办理相关财务事项和工商变更登记。
第十七条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一)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或者国有资本公积。
(二)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
(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四)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
(五)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第二节 债务资金筹资
第十八条 企业依法以借款、发行债券、融资租赁等方式筹集债务资金的,应当明确筹资目的,根据资金成本、债务风险和合理的资金需求,进行必要的资本结构决策,原则上债务性筹资总额不得大于净资产的60%。
企业筹集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当遵守国家产业政策、行业规划、自有资本比例及其他规定。
企业筹集资金,应当按规定核算和使用,并诚信履行合同,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九条 企业根据批准的债务资金筹资方案,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筹集资金。银行借款或发行债券,重点关注利率风险、筹资成本、偿还能力以及流动性风险等。
第二十条 企业通过银行借款方式筹资的,应当与有关金融机构进行洽谈,明确借款规模、利率、期限、担保、还款安排、相关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签署借款合同,据此办理相关借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企业通过发行债券方式筹资的,应当合理选择债券种类,对还本付息方案作出系统安排,确保按期、足额偿还到期本金和利息。
第三节 筹集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严格按照筹资方案确定的用途使用资金。筹资用于投资的,应当分别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11 号——工程项目》规定,防范和控制资金使用的风险。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等确需改变资金用途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严禁擅自改变资金用途。
第四章 筹资风险管理
第二十三条 企业应当加强债务偿还和股利支付环节的管理,对偿还本息和支付股利等作出适当安排。企业应当按照筹资方案或合同约定的本金、利率、期限、汇率及币种,准确计算应付利息,与债权人核对无误后按期支付。
企业应当选择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兼顾投资者近期和长远利益,避免分配过度或不足。股利分配方案应当经过股东(大)会批准,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加强筹资业务的会计系统控制,建立筹资业务的记录、凭证和账簿,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准则制度,正确核算和监督资金筹集、本息偿还、股利支付等相关业务,妥善保管筹资合同或协议、收款凭证、入库凭证等资料,定期与资金提供方进行账务核对,确保筹资活动符合筹资方案的要求。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